搜档网
当前位置:搜档网 › 2004年清华大学国际法(含国际公法、国际私法、国际经济法)考研真题及详解

2004年清华大学国际法(含国际公法、国际私法、国际经济法)考研真题及详解

2004年清华大学国际法(含国际公法、国际私法、国际经济法)考研真题及详解
2004年清华大学国际法(含国际公法、国际私法、国际经济法)考研真题及详解

2004年清华大学国际法(含国际公法、国际私法、国际经济法)考研真题及详解

清华大学2004年国际法考研试题

一、不统一法国家法的指定方法有哪些?(15分)

二、如何解决国际民事诉讼裁判管辖权的冲突?(15分)

三、结合我国关于涉外合同法律适用的相关法律制度,阐述最密切联系原则的意义。(20分)

四、试述《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适用范围。(10分)

五、试述对国际服务贸易实施政府管理的基本原则。(15分)

六、试述我国《海商法》中关于海运货物留置权制度的基本内容以及该项制度在实践中面临的问题。(15分)

七、试论国际法上国家领土主权的原则。(25分)

八、2002年3月5日,美国总统布什根据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的建议,签署了一项法案,对于美国进口的10类钢铁产品征收“保障措施”税,税率从8%到30%不等。该法案于同年3月20日生效。美国此举引起欧盟以及日本、韩国、中国、挪威、瑞士、新西兰和巴西等国的抗议,它们遂于2002年6月向WTO争端解决机构提出对美国的控告。2003年7月,WTO争端解决机构发表报告,裁定美国的做法不符合WTO保障措施协定和GATT (1994)中的有关规定,要求美国改正其做法。美国则于2003年8月向WTO争端解决机构提出上诉。2003年11月10日,WTO争端解决机构上诉机关发表报告,维持WTO 争端解决机构原来的裁定。请你结合此案分析:

1.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关系;(25分)

2.WTO保障协定和GATT(1994)中有关保障措施的规定。(10分)

参考答案

清华大学2004年国际法考研试题

一、不统一法国家法的指定方法有哪些?(15分)

答:有的国家其国内存在着内容不同的复数私法,这样的国家被称为不统一法国家或多数法国家。

广义的不统一法国家可分为两种:国籍虽相同,也就是说虽然是同一国家的国民。但因其所属的种族,宗教等不同所适用的婚姻法等也不同;有的国家根据地区的不同所适用的私法也不同。现在,英国、美国、加拿大、澳大利亚、南非等国就是如此。前者是人际冲突,后者是区际冲突。关于人际冲突,是特定国家实体私法的问题,按冲突规范,不统一法国的法律被指定为准据法时,可以按准据法国的人际私法来决定应适用的法律。所以狭义的不统一法国家法仅指私法的地区冲突。

(1)区际冲突

①一般原则。

在冲突规范指定应该援用某外国的法律时,如该外国是一个不具有统一法律的国家,就要确定究竟适用哪一法域的法律作为准据法。对此一般有以下几种解决方法:a.直接指定主义。

直接以法院地冲突规范中的连结点来确定准据法的方法被称为直接指定主义。

b.间接指定主义。

通过被指定的国家的准国际私法来确定准据法的方法被称为间接指定主义。

②我国的法律规定。

我国关于此问题并没有明确的立法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92条规定:“依法应当适用的外国法,如果该外国不同地区实施不同的法律的,依据该国法律关于调整国内法律冲突的规定确定应适用的法律。该国法律未作规定的,直接适用与该民事法律关系有最密切联系的地区的法律。”在此,我国并没有区分当事人的本国法和其他法,而是统一规定,采用间接指定主义。

(2)人际冲突

关于人际冲突,是特定国家实体私法的问题,按冲突规范,具有人际冲突的国家的法律被指定为准据法时,可以按准据法国的人际私法来决定应适用的法律。也就是说一般采用的是间接指定主义。如日本《法例》第31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具有因人而存在法律不同的国家的国籍时,将依据该国的规则所指定的法律或者没有该规则时将与当事人有最密切关联的地方的法律作为当事人的本国法。”另外,《关于承认离婚及别居的公约》第15条,《关于夫妻财产制的法律适用的公约》第19条,《关于死者遗产继承的法律适用公约》第20条均采用的是间接指定主义。

(3)时际冲突

①国际私法的时间上的效力

法院地所在国的冲突规范在涉外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后发生了修改后,作为一般法的理论,法律有效前的行为依旧适用旧法,这就是法的不溯及效力原则。当然,法律另行规定可以适用于法律生效前的行为时则除外。

②适用何时的连结点

因冲突规范的连结点发生了变化,就此有准据法变更主义和准据法不变更主义两种方法。

如我国《民法通则》第149条规定,动产遗产的法定继承适用被继承人死亡时的住所地法律,也是准据法的不变更主义。又如日本《法例》第14条规定婚姻的效力适用夫妻共同本国法,当当事人的国籍发生变更时就适用新国籍国法。这就是准据法的变更主义。

③时际私法

这是准据法国时际私法的问题,由时际私法解决。就同一问题在同一地区有新旧或前后法律的情况下,其时间上的效力如何是时际私法的问题。解决时际法律冲突的法律被称为时际私法,也被称为时际法或过度法。如当事人于1996年签定的一份合同中规定其合同的准据法为甲国法,之后在履行合同过程中的1999年10月甲国法律进行了修改,这样就存在新旧两个法律。此时以新法律还是以旧法律为准是时际私法的问题,这由甲国的时际私法决定。

二、如何解决国际民事诉讼裁判管辖权的冲突?(15分)

答:(1)国际民事案件管辖权冲突及原因

国际民事案件管辖权是指一国法院或具有审判权的其他司法机关受理、审判具有国际因素的民商事案件的权限。国际民事案件管辖权问题是国际民事诉讼法领域所特有的现象,它所涉及和要解决的是就某一特定的国际民商事案件究竟哪个国家的法院具有管辖权的问题。为了区分这两种管辖权,英国学者将国际民事诉讼法中的这种管辖权称为“国际管辖权”,而将内国民事诉讼法领域的管辖权称为“国内管辖权”。

各国有关立法的差异是国际民事案件管辖权发生冲突的直接原因,而有关管辖依据的不同则是国际民事案件管辖权发生冲突的间接原因。

(2)国际民事案件管辖权冲突的解决路径

坚持国际协调原则是解决国际民事案件管辖权冲突的有效途径。坚持国际协调原则来解决国际民事案件管辖权冲突,是指世界各国在进行确定国际民事案件管辖权的立法和司法活动时,都应该考虑到其他国家的有关立法和司法实践,应该考虑到国际社会在这一领域中的一般作法,从而达到尽量避免和消除国际民事案件管辖权冲突的目的。

①立法层面

就立法方面来说,要求立法者在进行有关方面的国内立法时,首先应尽量减少专属管辖权方面的规定,只限于在有关国内公共政策和最重大利益方面规定国内法院享有专属管辖权。

其次,为了避免和消除国际管辖权的积极冲突,应考虑到国际社会的一般做法,尽量使自己的管辖权规范能得到绝大多数国家的承认;而为了避免和消涂国际管辖权的消极冲突,应尽量采用双边冲突规范来规定国际民事案件的管辖权,并应在考虑了世界各国的有关规定后,在一些容易发生消极冲突的环节规定一些补救性的条款。

第三,考虑到由当事人通过协议选择管辖法院的做法是在具体案件中协调有关国家管辖权规范、消除有关国家之间国际管辖权冲突的最有效途径,应在立法上尽量扩大允许当事人协议选择管辖法院的范围。

与此同时,还要求世界各国积极参与国际立法,通过国际社会的共同努力和合作,来达到避免和消除管辖权冲突的目的。因为国际民事案件管辖权冲突是发生在国家与国家之间的一种社会现象。其根本原因是由于各国政治经济利益的矛盾和不同,反映到国际民事诉讼程序立法方面。

世界各国对国内法院的国际民事案件管辖权作了各不相同的规定。所以,应该认为,世界各国基于国际合作和国际交往的需要,根据互谅互让的精神,在平等协商的前提下议定通过一些统一国际民事案件管辖权规范的国际条约,是从根本上避免和消除国际民事案件管辖

相关主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