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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技术方案

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技术方案
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技术方案

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

技术方案

武汉微目科技有限公司

2016年1月

目录

1、概述 (1)

1.1 项目概况 (1)

1.2 调查的目的和任务 (2)

1.3 工作内容 (2)

2、已有资料的分析利用 (2)

3、主要作业依据 (3)

3.1法律法规 (3)

3.2技术规程 (3)

3.3政府相关文件 (4)

4、主要技术要求 (4)

5、主要精度指标 (5)

5.1界址点精度 (5)

5.2地籍图平面精度 (5)

5.3 高程注记点高程中误差 (6)

6、技术路线 (6)

6.1技术路线 (6)

6.2技术流程 (6)

6.3权属调查程序: (6)

6.4地籍测量的方法 (7)

6.5地籍信息管理系统建设的技术路线: (8)

6.6登记发证 (9)

7、工作底图的制作 (9)

8、权属调查 (9)

8.1使用权调查工作流程 (10)

8.2使用权调查的要求及基本原则 (11)

8.3准备工作 (13)

8.4地籍区、地籍子区的划分及宗地编号 (15)

8.5土地权属状况调查 (16)

8.6界址调查 (17)

8.7宗地草图绘制 (23)

8.8地籍调查表填写 (25)

8.9权属调查成果整理 (31)

8.10几个特殊情况的处理 (32)

9、地籍测量 (33)

9.1地籍控制测量 (33)

9.2一级、二级GPS网控制测量 (34)

9.3图根控制测量 (39)

9.4高程控制测量 (40)

9.5地籍图测绘 (40)

10、宗地图绘制 (50)

10.1宗地图的内容 (50)

10.2宗地图的要求 (50)

11、地籍信息管理系统建设 (50)

11.1建设任务 (50)

11.2总体要求 (51)

11.3数据库内容 (51)

11.4主要技术路线 (51)

11.5数据库建设的作业流程 (53)

11.6数据库分层 (54)

11.7数据库建设主要步骤 (58)

11.8资料的收集 (58)

11.9数据采集与处理 (59)

11.10数据入库和试运行 (61)

11.11数据库成果自检 (62)

12、面积量算 (63)

12.1面积量算的一般要求 (63)

12.2宗地面积量算 (63)

12.3面积的控制与量算 (64)

13、数据统计汇总 (64)

14、检查验收 (64)

14.1组织实施 (64)

14.2自检 (65)

14.3互检 (65)

14.4专检 (65)

14.5检查验收的内容 (65)

15、项目工作成果资料 (67)

15.1文字成果 (67)

15.2数据成果 (67)

15.3图件成果 (67)

15.4宗地档案资料 (69)

16、成果资料整理与归档 (69)

16.1成果资料分类 (69)

16.2成果整理归档 (69)

17、登记发证 (69)

17.1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工作的原则 (69)

17.2申请人 (70)

17.3申请材料 (71)

17.4权属审核 (71)

17.5公告 (71)

17.6登记审批 (72)

17.7注册登记 (72)

17.8颁发证书 (72)

18、质量保障措施 (72)

18.1质量保障措施 (72)

18.2资料成果管理措施 (74)

18.3信息管理措施 (75)

18.4工作协调措施 (75)

18.5文明施工 (76)

18.6安全生产 (77)

18.7成果资料保密措施 (78)

19、公司简介 (78)

19.1公司优势 (79)

19.2企业文化 (80)

1、概述

1.1 项目概况

农村宅基地属于农村建设的一部分,目前,我国农村存在相当一部分闲置宅基地,这些宅基地的合理规划、利用关系到国家节约用地目标的实现和农村治安状况的改善。加强农村闲置宅基地管理,节约集约用地,改善农民居住条件,对于促进农村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一、农村宅基地的现状及空置原因。当前农村宅基地现状是:一是有的农民建新不拆旧,

护,致使村内环境卫生脏、乱、差,严重影响生活环境和身心健康,影响村容村貌。三是阻碍了农村经济的发展。闲置宅基地的存在,使农民居住地分散散乱,农村的村落分布面积过

的难度,延缓了农村经济的进一步发展。这是与中央倡导的建设资源节约型社会的精神相悖的,也是与当前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要求不相适应的。农村大量宅基地被闲置有以下几个原因:第一,随着城市化进程加快,大量农村人口从农村迁往城市,如农民外出务工、农转

地方选址建房,形成“空心村”现象;第三,相关配套措施改革滞后,大量农村空置宅基地得不到有效处理。

二、治理措施及对策。治理宅基地闲置是一项综合性的社会事业,需要各方面的积极努力和配合。因此我们要严格按照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标准和要求,科学编制村镇规划,有效控制土地供应,建立和完善置换协调、购新退旧制度法规,征收土地闲置费,调节土地供应,改变摊大饼式的发展模式。一是编制切合实际的村庄建设规划。村庄建设规划必须适应

防止大量占用耕地。村庄规划要坚持集约、合理用地的原则,充分利用村内各种闲置地,并根据村庄人口规模、经济发达水平和人均用地等因素确定相应的村庄近期、中期用地规模,村庄规划区之外的农用地实行严格的用途管制。二是引导农民向中心村镇发展。有关部门在

极引导农民向集镇化、规模化方向发展,以避免耕地被无端浪费。

三、完善措施,严格执法。对违法占地建房、乱收费、违法批地、非法买卖宅基地的行为依法从严处理,做到查事与查人相结合,不断规范用地行为。对拒不执行政策的超占户,

必须采用法律和经济手段进行调节,实行有偿使用,才能遏制农村宅基地不断扩大的趋势。针对那些闲置宅基地比较严重的村,要深入开展宅基地综合整治,实行宅基地新增指标冻结政策,限制村庄规模外延伸展,督促开发利用空闲地。对班子稳定的村,积极争取列入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项目,推进土地集约节约利用。

传《土地管理法》及《农村宅基地管理意见》,使法规深入人心,家喻户晓,增强干群节约土地、依法管地的法律意识,在全社会形成自觉节约用地、依法管地用地的良好氛围。

1.2 调查的目的和任务

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的目的是按照土地总登记的模式,完成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确权登记发证工作。

(1)完成项目所辖范围内的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的地籍调查工作。按法律程序核定每宗农村宅基地的权属界线,填写地籍调查表,量算面积,测绘宗地图与地籍图。

(2)建立地籍管理信息系统。按照城镇地籍管理信息系统建设要求,建设地籍管理信息数据库,实现城镇地籍管理信息数字化、科学化、规范化。

1.3 工作内容

按照国家统一标准,利用数字测绘、地理信息系统等现代高新技术,完成全域宅基地使用权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所有相关工作。

(1) 农村宅基地、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调查

(2) 控制测量

(3) 地籍测量

(4) 数据库建设

(5) 数据整合(与第二次土地调查农调成果衔接)。

(6)登记发证

2、已有资料的分析利用

(1)根据项目情况,如果测区已有国家B、C级GPS控制点可作为本次地籍测量的首级控制测量起算数据使用。

(2)如测区有1:10000、1:2000影像图、1:2000线划图可作为本项目控

制设计用图及调查工作底图。

(3)测区原有的地籍资料、土地登记资料、规划选址界址点坐标资料、拨地定界资料和行政区域勘界资料,可供本次地籍调查项目参考。

(4)已完成的城镇地籍调查成果,可作为本次调查的参考资料。

(5)第二次土地调查成果(土地权属调查协议书和农村集体土地统计台帐等),可作为本次调查的参考资料。

(6)数据库成果,有第二次土地调查农村土地调查数据库的,可作为本次调查的参考资料。

3、主要作业依据

3.1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土地登记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令第 40 号)

《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令第 17 号)《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国土籍字[1995]第26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3.2技术规程

《城镇地籍调查规程》TD/T 1001-2012;

《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技术规程》GB/T 1014-2007;

《土地利用现状分类》GB/T 21010-2007;

《城市测量规范》CJJ8-2011;

《全球定位系统城市测量技术规程》CJJ73-2010;

《国家三、四等水准测量规范》(GB12898-2009)

《国家基本比例尺地图图式第1部分:1:500 1:1000 1:2000地形图图式》(GB/T 20257.1—2007);

《数字测绘成果质量要求》GB/T17941-2008;

《数字测绘成果质量检查与验收》GB/T18316-2008;

《土地信息数据采集质量控制规则(试行)》国土资源部;

《国家基本比例尺地形图分幅和编号》GB/T13989-92;

《数字地形图系列和基本要求》GB/T18315-2001;

《国土资源信息核心元数据标准》TD/T1016-2007;

《土地基本术语》GBT19231-2003;

3.3政府相关文件

《关于试行〈县(市)土地利用数据库标准〉和〈城镇地籍数据库标准〉的通知》(国土资发[2001]245号文件;

《关于加快推进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1〕60号);

《关于进一步完善农村宅基地管理制度切实维护农民权益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28号);

《关于进一步加快宅基地使用权登记的发证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8〕146号);

《关于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意见》(国土资发〔2004〕234号);

《关于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

《全国土地登记信息指标体系》。

《关于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专项经费有关事项的通知》冀国土资发【2012】69号

4、主要技术要求

(1)坐标系统

采用“1980西安坐标系”。3°分带,高斯正形投影。

(2)高程基准

采用“1985国家高程基准”。

(3)比例尺

测区建制镇政府所在地地籍图为1:500比例尺,建制镇所辖村庄地籍图为1:2000比例尺,调查的基本单元是宗地。

(4)投影

采用高斯-克吕格投影,投影面为参考椭球面。

(5)土地分类

城镇土地分类执行《土地利用现状分类》(GB/T21010-2007),采用二级分类,其中一级类12个,二级类57个。

(6)计量单位

长度单位采用米(m),面积计算单位采用平方米(m2),面积统计汇总单位采用公顷(hm2)和亩。

5、主要精度指标

5.1界址点精度

界址点精度应满足下表要求表1

5.2地籍图平面精度

地籍图的基本精度符合下表规定表2

5.3 高程注记点高程中误差

高程注记点相对于邻近图根点的高程中误差不超过±0.15m。

6、技术路线

6.1技术路线

按照土地总登记的模式及法律程序核定每宗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的权属界线,使用解析测量方法,查清每一宗土地的权属、面积、位置、界址、数量、用途等,建立地籍管理系统信息系统。在此基础上,完成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进行登记发证工作。

6.2技术流程

地籍调查技术流程图

图1

6.3权属调查程序:

(1)准备工作:组织准备,宣传工作、试点工作、技术培训、资料收集与踏勘、制定工作方案。

(2)权属调查:宗地权属状况调查、土地用途及土地坐落调查、地类调查、界址调查、绘制宗地草图、填写地籍调查表、权属调查资料整理归档(权属调查文件资料按地籍子区整理归档)。

(3)检查验收:对权属调查成果进行100%的自检和互检,会同市国土资源局及有关部门对权属调查成果进行验收。

6.4地籍测量的方法

地籍测量分为两部分:控制测量和地籍细部测量。

(1)控制测量:控制测量包括首级控制、加密控制、图根控制。控制测量使用河北省卫星定位综合服务系统直接布设一、二级加密网。图根控制采用动态GPS-RTK按导线网形式布设。

(2)地籍细部测量:采用全野外数字测量法,即使用全站仪野外采集界址点、地形要素等数据,内业使用建库软件进行数据预编处理,最终形成地籍图、宗地图及其它地籍资料。

(3)地籍测量工作流程

图2

6.5地籍信息管理系统建设的技术路线:

在调查区范围内,充分利用已有数据和更新调查数据的基础上,采用数据转换的和更新数据录入的方法。建立包括土地利用、土地权属、基础地理等内容,集影像、图形、属性和文档于一体的数据库及管理系统。

6.6登记发证

外业复核完成后,依据当事人提出登记申请,按照《土地登记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登记发证。

7、工作底图的制作

调查工作地图采用河北省国土资源厅统一下发的1:2000比例尺分幅正摄影像图、1:2000数字线划图,套合第二次农村土地调查的行政界线及镇、村庄的建设用地界线,使用彩色绘图仪喷绘成图。

8、权属调查

对建制镇政府所在地及所辖区内村庄的土地进行调查,查清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农村宅基地、建筑占地、空闲地、林地、巷道用地等各类土地分布和利用状况。获取每宗地的土地位置、界址、权属、面积等信息,编制农村村庄地籍图,建立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统计台帐,完成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产权登记工作。按照地籍信息系统建设有关技术标准和要求,建立地籍管理信息系统,对村庄地籍调查的图形数据、宗地属性以及各种表、卡、册等数据信息进行集中管理,并提供编辑录入、查询统计、日常变更、制图输出、登记发证以及办公流程等管理功能,满足日常业务及管理需求。

8.1使用权调查工作流程

准备工作:宣传、培训、制作工作底图

制定工作方案、计划

标绘调查范围

发送调查指界通知书

实地调查、核对权属、指界、设置界标

绘制宗地草图、宗地编号、制作宗地结合图

填写地籍调查表、界址调查表并签字盖章

调查资料检查、整理、上交、存档

图3 宅基地、集体建设用地权属调查工作流程图

8.2使用权调查的要求及基本原则

(1)调查的任务

宅基地使用权、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调查的任务是按照权利人申请,根据权源资料对宅基地范围、界线、界址、权属性质、用途等情况进行实地调查、记录并经相邻各方认定,填写地籍调查表,为地籍测量打下基础,为发放证书提供具有法律效力的调查文件和凭证。

(2)确权登记的原则

宅基地确权登记采取现状登记的原则,即对地上有房屋的宅基地才按有关规定进行登记,对空闲的宅基地暂不予以登记。

(3)界线调查

宅基地的界线范围按居民实际建造房屋及附属生活设施的现状范围调查。对少批多用的,多用部分在调查表中注明,该部分暂不确权,待后处理。对批多用少的,按实际使用范围确权。

(4)共用宅基地的确认

两户或两户以上共同使用一处宅基地的,由各户先自行协商确定各自使用范围,其中:

a.经过协商能够确定各户准确使用界线的,按协商确定的界线单独确权登记。

b.经过协商不能确定各户准确使用界线,但能够确定各自分摊面积的,按协商确定的分摊面积办理共用宅基地使用权确权登记。

c.经过协商不能确定各户准确使用界线,也不能确定各自分摊面积的,按共同共有办理确权登记。

(5)村庄公共设施用地

a.现状通道、道路、排水沟等属公共设施用地,不划入各户宅基地范围;规划道路、排水沟等公共设施拟占用地,也不划入各户宅基地范围。

b.村集体办公用房、文化室等公共设施用地,按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给村集体。

(6)关于“户”的界定

宅基地以户为单位申请登记,户的确定,原则上以公安部门户籍登记为准。

(7)因婚嫁关系的宅基地登记

因婚嫁关系居住在外村,但户籍仍在本村的,夫妻双方只能选择在其中一方拥有宅基地,并按规定申请确权登记。

(8)非农业户口居民在农村宅基地的登记

非农业户口居民原有或者合法继承的农村房屋,房屋产权没有变化的,可以依法确定其房屋宅基地的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并予以办理宅基地确权登记。

(9)对违法用地的调查

对违法用地只进行调查并做记录,但不予确权登记,国土所及村(居)委会必须做好调查、记录工作。

(10)宅基地权源证明材料

宅基地权源证明是指合法取得宅基地使用权的证明材料。没有合法宅基地权源证明的,由土地所有权人按户出具宅基地权属来源证明,并经村委会、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确认。

(11)宅基地权属调查的程序

a.接受申请文件:土地登记申请书及权源证明文件是进行权属调查的依据。国土资源部门应组织对申请文件核对检查。

b.预编地籍号:用大比例尺地形图或二次调查航片制做的宗地关系图作为调查工作图,划分调查范围,预编地籍号和宗地号。

c.发放指界通知:调查人员按照调查计划、工作进度、时间安排,填制指界通知书,通知户主(单位)准时到现场指界。送达通知应准确可靠,并有签名备查,收取回执。

d.权属调查:应由本宗地土地使用者和相邻宗地土地使用者现场共同指界,并在地籍调查表上签名盖章。其结果受法律保护,指界须由户主或法人代表出席,也可委托代理人指界。指界人应现场出示身份证明,委托书等证明其资格,经界址调查后认定的宗地权属界址点须按规定标定或埋设界址标志物。有争议时,调查现场不能处理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处理。调查内容包括街坊及宗地编号,户主(单位)名称,界址点位置、编号及权属界线,宗地面积,建筑占地面积,相邻单位。对涉及多户共用的宗地,还要调查各户共用面积和各户独自使用面积。

权属调查要求:A.法律程序完备:调查单元(宗地)应是已提交登记申请书且其权属证明材料经过初审合格。B.表图填制齐全:地籍调查的成果主要由表册和图件组成,表册的填写,图件的绘制须按统一表格和图例填制,内容应齐全、清楚。C.调查记录清楚整齐:地籍调查的资料是带有法律性的土地档案,必须做到事实记述清楚,记录内容不得随意涂改,划改处须加盖划改人印意,在事实记录或结论意见的文字中结论明确,不得出现推断性词语。D.数据准确可靠:调查记录及成果中抄录的各项数据必须准确可靠。

8.3准备工作

8.3.1宣传与动员

充分发挥广播、电视和报纸等新闻媒体的宣传作用,积极宣传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工作的目的、意义和重要性;由县政府下达关于开展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工作通知,县国土资源局联合下辖各乡镇国土所发布开展与调查工作有关的公告。做到地籍调查工作家喻户晓,积极争取各企、事业单位和人民群众的理解支持与配合。

8.3.2印制表格、购置权属调查工具和用品

印制地籍调查通知书、指界通知书、指界委托书、法人身份证明书、地籍调查表等。购置笔、纸、尺、钢尺以及野外作业所需的劳动防护用品。

8.3.3学习与培训

权属调查人员必须熟悉有关地籍调查工作的政策法规和技术要求,为此在权属调查工作开始之前,根据省厅及权属调查的有关规定,结合调查区的具体情况,

对参加权属调查的作业人员进行培训,使作业人员掌握权属调查的有关政策法规、作业流程以及技术要求等。

8.3.4收集资料

调阅全部地籍档案资料,了解测区内的情况,复印权属调查表及发证附图,有界址点坐标的一并复制,在复印图上标注界线的内、中、外;已发证的宗地用红色签字笔,将批准用地附图统一转绘到工作底图上,并注记地号和单位名称;有用地批文、未领取土地证的宗地用兰色签字笔,将批准用地附图统一转绘到工作底图上,并注记地号和单位名称。为外业实地调查作好充分的准备。

收集与本次宅基地使用权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项目相关的所有资料,包括:

(l)以二次调查成果为基础,广泛收集一切可以作为确定农村集体土地权利依据的文件资料:当事人之间依法达成的协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处理决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的调解书;人民法院生效的判决、裁定或者调解书等。

(2)行政区代码,地籍调查的技术性规程、规范、细则和图式等;

(3)已有的控制测量成果,包括辖区内D、E级GPS点成果表、控制网图、点之记、技术总结等;

(4)第二次土地调查航摄及影像图件、最新的大比例尺地形图;

(5)已有的土地调查成果、土地权属来源材料、已登记发证的地籍档案资料;

(6)土地出让、划拨、处置等用地文件资料;

(7)房屋普查及工业普查中有关土地资料;

(8)标准地名资料;

(9)城建规划资料、图件等。

8.4地籍区、地籍子区的划分及宗地编号

地籍编号以围场县政区为单位,调查区内地籍编号按照河北省承德市围场满族自治县行政区划代码(6位)+地籍区(3位)+地籍子区(3位)+土地权属类型(2位)+宗地号(5位)的编号法。街坊内的宗地编号用自然数从左至右,从上而下的顺序编排。

8.4.1编码方法

宗地代码结构如下图所示:

图4

第一层次为县级行政区划,代码为6位,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代码》(GB/T2260)。

第二层次为地籍区,代码为3位,用阿拉伯数字表示。

第三层次为地籍子区,代码为3位,用阿拉伯数字表示。

第四层次为土地权属类型,代码为2位。其中,第一位表示土地所有权类型,

用G、J、Z表示,“G”表示国家土地所有权,“J”表示集体土地所有权,“Z”表示土地所有权争议;第二位表示宗地特征码,用A、B、S、X、C、D、E、F、W、Y表示,“A”表示集体土地所有权,“B”表示建设用地使用权宗地(地表),“S”表示建设用地使用权宗地(地上),“X”表示建设用地使用权(地下),“C”表示宅基地使用权宗地,“D”表示土地承包经营权宗地(耕地),“E”表示林地使用权宗地,“F”表示草原使用权宗地,“W”表示使用权未确定或有争议的土地,“Y”表示其他土地使用权宗地,用于宗地特征扩展。

第五层次为宗地号,代码为5位,用00001~99999表示,在相应的宗地特征码后顺序编码。

8.4.2赋码规则

地籍区、地籍子区划定后,其数量和界限尽量保持稳定,原则上不随所依附界限或线性地物的变化而调整。

当未划分地籍子区时,相应的地籍子区编号用“000”表示,在此情况下地籍区也代表地籍子区。

为了保证宗地代码的唯一性,因宗地的权属类型、界址发生变化,宗地代码在相应宗地特征码的最大宗地顺序码后续编,原宗地代码不再使用。

新增宗地代码在相应宗地特征码的最大宗地顺序码后续编。

8.5土地权属状况调查

(1)权利人

权利人名称与其营业执照或身份证等证件记载是否一致,核实单位全称(即该单位公章全称),个人用地则调查户主姓名;调查核实单位性质(行政事业单位填写行政、事业。企业单位填写国有、集体、私营、外贸、港澳台、联营、股份制、个体或其他(依据国家统计局、国家工商管理总局《关于经济类型划分的暂行规定》)。个人住宅填写个人);调查土地使用者通讯地址及联系电话等。

(2)上级主管部门

调查核实与权利人有行政、资产等关系的上级主管部门全称。

(3)法人代表或户主

调查核实权利人单位主要负责人(与“法人代表身份证明书”内一致)或宗地权利人姓名。

农村房地一体权籍调查及确权登记工作实施方案(最新)

农村房地一体权籍调查及确权登记工作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加快推进我县农村房地一体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确 权登记工作,切实维护农民合法权益,促进农村社会秩序和谐稳定,根据《国土资源部、财政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农业部、国家林业局关于进一步加快推进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X〕101号)、《关于全面推进不动产登记便民利民工作的通知》(自然资发〔X〕60号)、《X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加快推进“房地一体”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X国土资登发〔X〕14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原则 (一)统筹兼顾,稳步推进。按照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建设和宅基地制度改革的要求,统筹兼顾,稳步推进农村宅基地、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以及农房等集体建设用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权籍调查及确权登记工作,并根据实际情况,调整工作计划,科学审慎选择符合实际的调查方法。 (二)尊重历史,结合实际。房地一体的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 用地使用权确权既要根据当时的历史条件和政策,又要充分考虑当前 使用的实际情况。 (三)规范调查,依法登记。以“权属合法、界址清楚、面积准确”为原则,依据相关技术规定的要求,查清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上的每一宗土地和房屋的权属、界址、面积和用途等,形成完善的地籍和

房屋调查成果,为房地一体的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工作提供依据,并在此基础上,严格按照不动产登记规定的内容、程序和要求,依法办理相关登记手续。 (四)便民利民,维护稳定。进一步优化职能,建立和完善配套服务平台和办事流程,提高行政效率,降低行政成本。在权属调查和纠纷处理工作中,应尽可能考虑各方利益,化解矛盾,解决争议。充分发挥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作用,建立健全农村土地权属纠纷调处工作机制,切实保护群众合法利益,维护农村社会稳定。 (五)不重不漏,全部覆盖。房地一体的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权籍调查及确权登记要覆盖全县,不重不漏。 二、工作任务 以权属调查及登记为主线,在开展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调查的同时,因地制宜,采用符合实际的调查方法,将农房等集体建设用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确权登记纳入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作范围,依照不动产统一登记要求,实现统一调查、统一确权、统一登记。确保在X年底前完成全县房地一体的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工作。 (一)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调查。以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成果为基础,按照《地籍调查规程》要求,调查农村范围内的宅基地、集体建设用地的权属状况(含每一宗地的权属、界址、面积和用途等信息),并形成完整的地籍调查成果。 (二)同步开展农村房屋调查。在开展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

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管理办法

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管理办法 二○○四年六月二十二日 试行农村集体建设用地 使用权流转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管理,规范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市场秩序,保障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所有权人和使用权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土地资源优化配置和高效集约利用,确保农村社会的长期稳定和经济可持续发展,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试行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的通知》和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流转,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的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是指将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一定年限的使用权出让、转让、出租和抵押等行为。 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开、公平的原则。 第四条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经依法批准使用或取得的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 (二)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镇村建设规划; (三)依法办理土地登记,领有土地权属证书; (四)界址清楚,没有权属争议。 第五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出让、转让、出租和抵押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必须先经依法召开的村民会议讨论同意。 第六条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流转双方当事人必须签订书面合同,向土地所在地的区国土资源部门申请登记,经审核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流转条件的,区国土资源部门应当登记。 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出租、抵押,必须办理土地登记手续后才能生效。 第七条农村集体住宅用地使用权不得流转。

通过流转取得的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不得用于住宅建设。 第八条使用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按照城市和镇村建设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土地用途使用土地。 第九条出让、出租的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受法律保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届满前不得收回。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所有权人报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收回已出让、出租的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 (一)为镇(街道)、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 (二)不按照批准的用途及其他使用条件使用土地的; (三)因撤销、迁移等原因而停止使用土地的; (四)出让、出租合同中约定的其他可以收回土地的情形。 因前款第(一)项原因收回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须与使用权人协商确定补偿数额。协商不成的,按房地产估价结果给予补偿。 第十条建立健全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公开交易制度。在本市各区范围内,按本办法要求应纳入公开交易范围的土地交易行为,应当在各区土地交易中心办理。 第十一条通过出让、转让和出租方式取得的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上建成房屋的,应办理房屋产权登记。 第十二条市、区人民政府制定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收益的具体使用、分配和管理办法,由农业主管部门负责监督实施。 第十三条国家为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对已出让、出租的农村集体建设用地进行征用,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进行阻挠。 征用已出让、出租的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对土地使用权人按房地产评估价进行补偿,对土地所有权人按征用耕地的补偿标准进行补偿。 征用已出让的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对土地所有权人的补偿不含青苗及地上物补偿费及劳动力安置补助费。 第十四条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流转,应按国家规定缴纳有关税费。 第二章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 第十五条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将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在一定年限内让与给土地使用者,由土地使用者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支付地价款的

农村宅基地确权颁证中的问题及对策建议

农村宅基地确权颁证中的问题及对策建议 张天健赵庆权 在推进成都市统筹城乡实验区建设的进程中,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确权、颁证是其顺利前进一块不可忽视的基石,从某种程度上讲,这一步的“明晰产权”决定着今后土地流转是否成功、集体受益是否落实。调研过程中,乡干部往往以“按政策办事”来形容自己工作的艰辛,而农民往往以“钱到手就塌实”来描述自己对于此次改革的期盼。在与乡干部的讨论以及与农民的闲谈中,在地里田间的来来往往中,此次改革中存在的一些问题不难被发觉。 一、农村宅基地确权、颁证的现实观察 根据成都市全域规划蓝图,对农村集体土地先进行确权,再经土地整理,后推动集体土地有序流转,特别是作为集体建设用地的宅基地一般都要全部进行流转。从原有宅基地被流转后的实际用途的角度,大致分成三个类型:复耕、修建农民集中居住区、作为指标被调剂出去建设工业园区等。根据市总体发展规划,有的村、社土地被规划为耕地区域,有的村、社土地被规划为工业建设区域,其发展路径不一样,前者的宅基地指标被调剂出去,后者购买外地调剂出来的宅基地指标,把耕地臵换为建设用地。土地确权、颁证是土地规范流转的前提,根据现实观察,土地确权、颁证中却有如下问题: 第一,农民集中居住区建设的新房屋尚未合理及时办理产权证明。新房屋是集中修建,占用的土地是村民原有宅基地的一部分,新农民聚居区的房屋一般是按户分配的。新的房屋理应要办理产权证,根据现有农村住房办理产权证的要求,需要的手续有所占土地审批合法,房屋修建质量过关,验收合格。符合现在商品房屋颁证的基本或者主要条件,才可以颁发新的房屋产权证。农民新居房屋产权证明是按照原来农民住房处理还是按照商品房对待或是作为新类

我国农村集体建设用地问题分析

我国农村集体建设用地问题分析

府,不能私自更改。另外,租赁等方式获得的收益有一半要进入社保机制,农村集体需要将其存入农村信用社,留作对居民的生活保障。 从以上可以看出广东省土地流转的《办法》在将集体建设用地推向市场的同时注意保证了居民的利益,是我国完善土地流转机制的一次很好尝试。 四.改革建议 (一)重新明确集体土地权属,完善集体建设用地市场机制确定土地的属性是其进入市场流转的基础。所谓重新确定集体土地权属即是赋予集体土地入市流转的属性。由之前的实例1可以看到,当时实行的制度使得集体土地缺乏市场属性,土地无法体现出其本有的经济价值。农村集体土地在现有的制度下,难以发展农村居民的生产方式,改善生活质量。城乡一体化在农村无法合理处理集体建设用地的情况下是不能实现的,目前的土地制度逐步趋向完善,城镇化进程稳步推进,集体土地已经越来越多地投入建设开发,然而集体土地权属问题仍然需要明确,以免引起法治纠纷和违规流转现象。要想入市流转,必然涉及所有权与使用权的分离。集体土地所有权仍然归于集体所有,而使用权将归于开发商或出资方。农村土地所有权经适当的经营管理可以保障农民的生活,发展农村公共服务。在城镇化的大前提下,可以将农村流转土地进行区域化管理,就是若干个村联合管理,建立相对完善的服务机构,保障村民权益。 (二)集体土地用途合理规划,严格管控。集体土地入市流转之后,在为农村带来经济效益的同时,也会对农民的生活产生一定影响。因此,土地使用方在投入生产之前必须上报政府土地用途。如当土地用作化工厂等对周围环境有较大影响的产业时,政府应该进行监督干涉,也须征求农民意见,保障农村集体的权益不会受到损害。在规划集体土地开发方向时,相关部门也必须结合当地的自然人文条件,尊重土地不可移动的自然属性,进行合理规划,才能实现城乡统筹规划,合理发展的目标。 结语: 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的合理使用对国家的发展至关重要,而相关制度的建立也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我国农村集体建设用地还没有完善的入市流转机制和配套法律,导致农村集体用地流转无法顺利实行和不规范流转的产生。要解决相关问题,先要改进土地制度。对于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取得制度而言,其不仅受到法律的限制,还受到财政制

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总结

峨眉山市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XX镇XX村 工作报告 、项目概况 为贯彻落实党的第十七届三中全会明确指出的“按照产权明晰、用途管制、 节约集约、严格管理的原则,进一步完善农村土地管理制度,搞好农村土地确 权、登记、颁证工作” 。精神,贯彻《土地管理法》、《物权法》和《土地登记办法》以及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大统筹城乡发展力展,进一步夯实农业农 村发展基础的若干意见》(中发[2010]1 号文件), 推进农村土地产权制度改革,搞好农村土地确权、登记、颁证工作,依法维护集体土地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维护农村社会稳定。峨眉山市人民政府决定按照四川省、乐山市的统一部署开 展宅基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工作。峨眉山市国土资源局具体组织实施了本次峨眉 山市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 二、资料收集 1.已有的土地权属方面的资料; 2.已有的政区划资料、行政区划代码、行政区划图; 3. 已有的1:500 地形地籍图; 4.全国第二次土地调查DOM E射影像图; 5.已有的村、村民小组界线; 6.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形成的农村土地调查数据库 三、作业方法 1、数学基础 平面坐标系:采用1980年国家大地坐标系; 高程基准:1985年国家高程基准。

图形比例尺:1:500 ; 2、工作底图 峨眉山市第二次土地调查采用的DO贓字正射影像图,具有分辨率高、现 势性强、影像清晰的特点,统一将影像放大到1:5000,根据影像分辨率和辖区 大小的情况,甚至将影像放大到1:3000 或1:2000 比例尺使用,作为本次宅基地确权外业调查的工作底图。具体制作与应用为: (1)叠加第二次土地调查数据库中的农村居民点图斑、线状地物、乡(镇)村行政界线、1:1 万标准分幅结合图表,以村或局部区域制作1:3000 或1:2000 比例尺外业调查工作底图。 (2)外业调查工作底图用于确定外业调查路线,逐居民点图斑开展外业调查,防止漏调、重调,提高外业工作效率。 (3)结合数字正射影像图的特点,在外业实地测量过程中,采集影像中明显的道路、田坎、沟渠等线状地物的交叉点和拐点、自然地块拐角点等明显地物点作为外业测量控制点(控制点坐标可通过内业直接从DO肿提取),对于测区附 近无明显地物点的,可通过RTK或全站仪从其他已知点引控制点。从影像中采 集控制点。 (4)测量完成后,将数字正射影像图与测量的宅基地图形进行坐标套合,可对宅基地确权成果数据做进一步核实,确保没有漏调宅基地,核实测量所采用的坐标是否正确,能否与影像套合。 3、测量方法 以全站仪配合皮尺丈量(手持测距仪)方法进行逐户测量。外业地形测量与地籍调查同时进行。每调查一宗在DOM影像图上进行预编号,同时在测量草图是进行预编号、并记录户主姓名。DOM影像图上的预编号与测量草图编号对应。 4、户籍资料收集 在对每个村组进行宅基地调查前先收集户籍资料、再进行进地形测量、地籍调查工作。收集到的户籍资料包括以下资料:户主声明书、集体土地使用权确权登记申请书、地籍调查法人代表身份证明书、户主身份证复印件、户口本

农村宅基地确权范文

一、农村宅基地如何确权 根据《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的规定,宅基地使用权在确权时主要依照以下原则: 1、1982年2月国务院发布《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之前农村居民建房占用的宅基地,超过当地政府规定的面积,在《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施行后未经拆迁、改建、翻建的,可以暂按现有实际使用面积确定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 2、1982年2月《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发布时起至1987年1月《土地管理法》开始施行时止,农村居民建房占用的宅基地,其面积超过当地政府规定标准的,超过部分按1986年3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管理、制止乱占耕地的通知》及地方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处理后,按处理后实际使用面积确定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 3、符合当地政府分户建房规定而尚未分户的农村居民,其现有的宅基地没有超过分户建房用地合计面积标准的,可按现有宅基地面积确定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 4、非农业户口居民原在农村的宅基地,房屋产权没有变化的,可依法确定其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房屋拆除后没有批准重建的,土地使用权由集体收回。 5、接受转让、购买房屋取得的宅基地,与原有宅基地合计面积超过当地政府规定标准,按照有关规定处理后允许继续使用的,可暂确定其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 6、继承房屋取得的宅基地,可确定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 7、按照确权规定,确定的宅基地面积超过当地政府规定标准的,可以在土地登记卡和土地证书内注明超过标准面积的数量,以后分户建房或现有房屋拆迁、改建、翻建或政府依法实施规划重新建设时,按当地政府规定的面积标准重新确定使用权,其超过部分退还集体。 8、华侨原在农村的宅基地,房屋产权没有变化的,可依法确定其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房屋拆除后没有批准重建的,土地使用权由集体收回。 9、空闲或房屋坍塌、拆除两年以上未恢复使用的宅基地,不确定土地使用权。已经确定使用权的,由集体报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注销其土地登记,土地由集体收回。 二、2011年11月,《国土资源部、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财政部、农业部关于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的若干意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副省级城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农办(农工部、农委、农工委、农牧办)、财政厅(局)、农业(农牧、农村经济)厅(局、委、办),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财务局、农业局,解放军土地管理局:

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整理及流转协议

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整理及流转协议

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整理及流转协议 甲方:(企业或个人) 乙方:(集体经济组织) 为早日恢复农民生产、生活秩序,优化城乡用地结构和布局,促进城乡统筹发展,加快灾后农村住房重建,乙方受委托,与甲方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部分集体建设用地整理及住房重建 第一条为帮助乙方灾后重建,甲方在镇村组实施(1、建设用地增减挂钩;2、拆院并院;3、零星集体建设用地整理)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整理项目。 第二条经甲、乙双方初步确定参与整理的农户有户人,集体建设用地整理面积约亩(经国土部门审定的集体建设用地面积为准)。其中农民安置拟占地亩(占地面积按执行),可节约集体建设用地面积约亩(实际面积以国土部门正式的竣工验收认定面积为准)。 第三条经甲乙双方协商议定,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住房重建方式为(1、人均住房面积不低于35㎡的统规统建,2、统规自建)。项目投资总额约为万元。项目涉及由甲方承担的费用有项;由乙方承担的费用

有项。(1、立项费用;2、安置点基础设施配套;3、安置房规划设计费;4、安置房建设费;5、原宅基地复垦费;6、房屋及附着物补偿;7、综合验收费) 项目涉及对自愿参与农户的相关补助补贴标准按: 执行;基础设施配套标准按: 执行。但不得低于都江堰市土地整理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都江堰市土地综合整理补贴管理办法>的通知》(都土整办【2007】19号)文规定的建房、风貌、基础设施建设标准。 第四条项目实施期限:2008年月日至2009年月日。但最长不得超过1年半,即18个月。 第五条经甲乙双方协定,项目立项和验收由(1、甲方;2、乙方)负责;安置房建设工程由(1、甲方;2、乙方)负责实施;安置房基础设施配套工程由(1、甲方;2、乙方)负责实施;原宅基地复垦及道路沟渠工程由(1、甲方;2、乙方)负责实施。 第六条项目工程质量要求 (一)土地平整(复垦)。应按相关规范、规程、标准和农业部门的技术要求,有效耕作层厚度不得小于40厘米,建成地面平整、田(地)坎、沟(渠)完善、便于耕作的耕地。 (二)田间道路和农田水利设施。应按相关规范、规程、标准并分别符合交通、水务部门的技术要求,合理布局,便于群众生产和生活。 (三)农村新型社区建设(中心村、聚居点),应在符合城镇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规划的基础上,依照《关于加强农村新型社区建设技术管理确保社区建设质量的通知》(成建委发[2007]390号)进行合理布局和规划设计;按相关技术规范和标准,做好新建农村居住点的道路、供水、雨(污)水排放管网、化粪(沼气)池、供电、通讯、广播电视等“市政”基础设施配套工程和绿化。

农村宅基地确权新政策是什么

农村宅基地确权新政策是什么 农村宅基地确权的情况多种多样,宅基地确权的处理原则也是各种各样的,为了能够解决大部分人关于宅基地确权的疑问,现在对相关的宅基地确权的方案进行细说。1、现 宅基地处于养殖园区有老宅基地证的情况如何处理?对在养 殖园区已有宅基地证的,调查核实后按原宅基地权属、面积确权登记,但已将养殖业用地用途改变为宅基地,且无宅基地证已进行居住的,如符合宅基地使用批准条件的(本村农业户、一户一宗),先进行权属调查,待上级政策允许时,将该养殖用地批转为宅基地后,方可登记发证(闲置的除外)。2、原使用权证书土地权利人、证书编号、证书面积与国土局登记信息不一致的情况?调查核实后本人提出申请,村委会审核确认后予以更正。3、外来人员在本村购买或迁移至本村的情况?先将户口迁入本村后,属于本村农业户的,按审批登记程序办理,否则不予确权登记。4、原宅基地统一拆迁后修建小康楼如何确权?原宅基地证作为权属来源证明材料,实测总土地面积及总建筑面积,按发证面积分摊后,不得大于原宅基地面积进行确权登记发证。5、村集体统一为村民建设的多层住宅小区,多层如何分摊,如何制作地图?用小区总土地面积除以总建筑面积,求出每户分摊系数,乘以每户建筑面积,确定每户分摊土地面积,进行确权登记,但无法分户 制作宗地图,土地证记事栏注明共用宗地,不附宗地图。6、

本村村民跨队修建房屋的如何填写登记信息?确权时以其身 份证或户口本上的住址为准。举例:1 队的人在2 队的地盘修住宅,确权其宅基地时按其身份证或者户口本的住址信息编写宗地号。 7、国家相关建设、公益慈善事业建设、村镇规划建设等导致拆迁的居民的情况?属于旧房屋拆除后又新建房屋(位置调整),但旧房有原宅基地使用证的,将原使用权证收回并注销,经村、乡(镇)、国土部门逐级审核,上报市政府审批后予以确权。8、只有宅基地证,但无住房或房屋已倒塌、灭失的怎样处理?不进行权属调查和地籍测量,按照(国土资发〔2009〕76号文件第4 条)规定,应由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收回土地,同时收回并注销过去已发的原宅基地证。9、对失踪或丧偶人员的宅基地如何确权?根据公安部门出具的失踪或丧偶证明,原则按继承顺序先由第一继承提出变更或补证申请,其他家庭成员签字同意,所在村委会、镇乡审核无异议后进行受理。10、对近年来小康建设、新农村建设、生态移民、自发移民以及其他情况未经审批建设的宅基地如何补办审批和发证手续?国土资源部《印发关于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意见的通知》(国土资发〔2004〕234 号)规定,对农村村民住宅建设利用村内空闲地、老宅基地和未利用土地的,由村、乡(镇)逐级审核,批量报县(市)批准后,由乡(镇)逐宗落实到户。《土地管理条例》规定,农村村民住宅用地 标准:使用水浇地的,每户不得超过二百七十平方米;使用平川旱作耕地的,每户不得超过四百平方米;使用山坡地的,每户不得超过五百四十平方米。对灌区占用水浇地的镇村,符合补报批条件的宅

国土资源部将下发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办法

为农业农村农民提供优质服务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中,除划定基本农田保护区外,还要设立基本农田整备区,加大区内土地整治的资金投入,引导建设用地等其他地类逐步退出,将零星分散的基本农田集中布局,形成连片的、高标准粮棉油生产基地 对需要流转的农用地,要尽快完成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工作,并与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做好登记发证衔接;对需要流转的集体建设用地,要重点开展集体所有权和使用权确权登记,特别要开展集体经营性用地的认定和确权,为集体建设用地流转提供条件在全国范围内启动“万村整治”示范工程建设,以村为单位,按照“农民自愿、权属清晰、改善民生、因地制宜、循序渐进”的总要求,开展土地整治活动,实行“全域规划、全域设计、全域整治”。部重点抓好1000个国家级示范点,各省(区、市)开展9000个省级整治示范工程建设 各地在集体建设用地出让转让等流转活动中,要按照“初次分配基于产权、二次分配政府参与”的原则,出台和试行集体建设用地有偿使用收益分配办法。部将研究建立集体建设用地有偿使用有关税费征缴和分配办法,保障集体土地所有权人和使用权人在集体建设用地有偿使用和流转等活动中的土地权益 各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在省级下达的农村建设用地指标中,单列宅基地指标,保障农村居民住宅建设用地 凡未使用建筑材料硬化地面或虽使用建筑材料但未破坏土地并易于复垦的畜禽舍、温室大棚和附属绿化隔离等用地,以及农村道路、农田水利用地,均可作为设施农用地办理用地手续,由市、县政府审批,报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备案,不纳入农用地转用范围,不占建设用地指标

为切实保证《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2009年促进农业稳定发展农民持续增收的若干意见》(中发〔2009〕1号)的贯彻落实,日前出台的《国土资源部关于促进农业稳定发展农民持续增收推动城乡统筹发展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强调,要为农业稳定发展、农民持续增收、城乡统筹发展提供优质服务,同时坚持严格规范管理,依法依规办理农业和农村各类用地手续。 《意见》要求,切实保护耕地,为农业稳定发展奠定物质基础。一要严格政府耕地保护目标考核和审计,落实耕地保护责任。各地要将《全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纲要(2006-2020年)》(下称《纲要》)确立的耕地保护目标和任务层层分解落实,作为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的主要内容。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协同审计、监察等部门,尽快建立耕地和基本农田保护的领导干部离任审计制度。 二要稳定基本农田数量和质量,实行永久保护。各地要结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调整好基本农田布局,对规划确定的基本农田落实到地块和农户,采取特殊保护措施,实行永久保护。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中,除划定基本农田保护区外,还要设立基本农田整备区,加大区内土地整治的资金投入,引导建设用地等其他地类逐步退出,将零星分散的基本农田集中布局,形成连片的、高标准粮棉油生产基地。 三要积极探索建立基本农田经济补偿机制,调动各方保地养地种粮的积极性。国土资源部将及时总结各地经验,配合财政部门尽快开展基本农田保护补偿机制试点,研究和建立约束和激励并行的基本农田保护新机制。 《意见》强调,加快土地确权登记,全面建设与健全严格规范的农村土地制度要求相适应的土地产权制度。一是明晰农村土地产权,依法确定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要根据法律规定,加快明确农民集体土地的主体。以此为前提,推进集体土地的登记发证。二是按照急需优先原则,加快推进农村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对需要流转的农用地,要尽快完成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工作,并与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做好登记发证衔接,确

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流转:政策分析、配置效应及政策选择

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流转:政策分析、配置效应及政策 选择? 张梦琳,陈利根 南京农业大学公共管理学院,南京(210095) E-mail:zmllxb@https://www.sodocs.net/doc/836999226.html, 摘要:限制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流转的政策取向已不符合市场经济的发展及资源优化配置的要求,处于失效状态。而允许集体建设用地流转可以改变了资源配置方式、适应了市场经济发展的内在要求;缓解了供需紧张、减少建设占用耕地的潜在威胁;实现了帕雷托改进、增进社会福利。基于市场失灵的客观存在,集体建设用地流转需要加强国家宏观调控与管理力度以消除市场失灵。而集体建设用地流转公共政策重新定位的关键在于政府职能的成功转变。 关键词:集体建设用地,流转,政策分析,配置效应,政策选择 对于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流转,我国法律政策一直持限制甚或禁止的态度。这是在我国过去计划经济下以及市场经济条件欠完善,土地管理效能不能适应对放开集体土地使用约束的需要等各种社会发展背景和人们对土地权利的认识没有形成共识下产生的。然而,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农民土地资产价值意识的提高,在城镇国有建设用地不能满足经济建设对用地数量的需求、征地制度彰显对农民权益重视不足的背景下,农村集体建设用地逐步由“隐形市场”,向“公开”、“合法”之势开始流转且呈扩大势头。 公共政策的制定要有效地增进与公平地分配社会公共利益。对于农民这一占中国人口绝大多数的群体来说,土地无疑承载着更多的功能。农民也理应从土地上收获更多的福利。而允许集体建设用地流转将是对保障农民权益,优化土地资源配置的一个很好诠释,也是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要求。然而,集体建设用地流转并未得到国家立法层面的承认与保护,现实中也存在因缺乏可行的公共政策体系,不能对流转进行有效规制而导致损害农民利益、破坏耕地资源的现象。因此,推动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流转,探讨制定有效管理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流转的政策取向,对于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构建和谐社会都具有重要意义。 1. 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流转的政策解读 《土地管理法》第2条规定“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第63条规定“农民集体土地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出租或用于非农业建设,但是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依法取得建设用地的企业因破产、兼并等情形使土地所有权依法发生转移的除外。”第43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土地。但是,兴办乡镇企业和村民建设住宅经依法批准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或者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经依法批准使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除外”。 根据上述规定可知,除兴办乡镇企业、村民建设住宅和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经依法批准使用集体建设用地外,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准出让、转让、出租。已经取得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除法律规定情形外亦不得进入流转程序。现行《物权法》第151条规定,以集体所有的土地作为建设用地的,仍然应当依照《土地管理法》等法律规定办理。可见,国家立法对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流转问题持谨慎和有保留的态度。在我国现行法律体制 ?本课题得到高等学校博士学科点专项科研基金项目:“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流转的资源配置效应与调控机制研究”(项目批准号:20070307022);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集体建设用地流转:主要模式、驱动机制与公共政策选择”(项目批准号:70673037)的资助。

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总结

竭诚为您提供优质文档/双击可除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总结 篇一: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工作总结报告(改) ***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 (二、三标段) 工 作 总 结 报 告 *** 二〇一三年三月 报告名称:***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二、 三标段)总结报告 工程编号: 提交单位:**

大队长:** 总工程师:** 审定: 审核 工程负责: 编写: 提交日期:20XX年3月20日 资质等级:* 单位地址:*电话:*证书编号* ***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二、 三标段)总结报告 1、工作概况 按照***国土局要求,7月份以来,***全面开展了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经过各方面的协同配合和艰苦努力,截止到现在,我单位**个街道(**)、**个镇(****)的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已全面成。 1.1领导重视是关键 一是及时成立了指导小组。区委区政府高度重视农村土地确权工作,成立了***农村土地确权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统一调度、协调开展工作。同时,把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工作列为20XX年全区重点工作之一。 二是广泛听取意见,科学制定方案。区政府多次组织召

开由国土局、林业局、牧业局、水利局等各相关部门参加的专题会议,专门探讨、研究农村土地确权工作方案,广泛听取意见,并多次易稿,做了大量的修改和补充,使工作方案更趋于科学、全面、合理。 1.2精选人员与配置设备是前提 每个工作组根据所包村的实际状况,划分10个工作区(9个镇和4个街道),确定指界人员,然后通过外业土地来源源权属调查、地籍测量,到内业填写土地登记申请书、地籍调查表、土地登记审批表,土地登记卡等各种表格及绘制宗地图、面积量算等程序,查清全县各类土地位置、面积、用途等基本信息,最终核发证书。 1.3先行试点摸索经验 20XX年,土地确权试点工作正式启动,各工作组随同的包村的工作人员与村干部入驻村里正式开展工作。工作组克服了风沙大、道路泥泞、水土不服等各种困难,历时两个月时间完成了试点确权工作。试点工作结束后,区政府及时组织召开了试点工作总结会议,总结经验并要求把试点经验应用于第一批次和全区土地确权工作中。在工作中,做到了职责明确、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协同作战。各乡镇和相关部门领导班子都进行了明确分工,村干部全员参与,与工作队协同作战。其间,所有工作人员放弃节假日,不畏严寒,白天外业,晚上内业,加班加点,克服各种困难。各乡镇党委、

宅基地确权农村宅基地确权登记发证流程

您的位置:华律网首页> 办事直通车> 住房保障> 宅基地 宅基地确权农村宅基地确权登记发证流程 来源:华律网整理2020-03-26 1582人看过 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用于建设自己住房的土地。宅基地需要确权发证才能是合法的。那么,农村宅基地确权发证的最新流程是什么?宅基地申请需要满足哪些条件?宅基地确权农村宅基地确权登记发证流程: 1、申报凡是拥有宅基地的土地使用权人,须领取由土地部门统一印发的《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申报登记表》,以户为单元,每宗宅基地填写一份。村民使用的宅基地,必须提交由经济社、村委会二级经济组织及镇政府出具的土地权属来源证明。然后由调查组负责收集申报材料上交土地管理部门对权属进行审核。 2、权属调查国土部门根据土地使用权人的申请,对宅基地范围、界线、界址、权属性质、用途等情况进行实地调查、记录并经相邻各方认定,填写宅基地地籍调查表,绘制宗地草图,为地籍测量作准备。在宅基地调查过程中,本宗地使用者和相邻地使用者应按通知规定时间内到场共同指界,对双方共同确认的用地界线和界址点进行签名、盖章,如不能参加指界的,应书面委托代理人出面指界。 3、审核与公告经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对认为符合登记要求的宗地进行公告,公告内容主要包括土地使用者的名称、地址、准予登记的土地权属性质、面积、坐落、四至范围等。

4、审批公告期满,土地权利者及其他土地权益有关者对土地登记审核结果未提出异议的,在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审批表上签署同意登记发证的意见,由市(县)人民政府领导签章,并加盖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登记专用章。 5、登记注册根据农村宅基地登记审批表结果,以宗地(宅基地)为单位逐项填写土地(宅基地)登记卡、土地(宅基地)归户卡及土地证书,并由登记人员和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主管领导分别在两卡上签字。 6、颁发土地证宅基地申请条件1、因子女等原因确需分户,缺少宅基地的;2、外来人口落户,成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没有宅基地的;3、因发生或者防御自然灾害、实施村庄和集镇规划以及进行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需要搬迁的。农村村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使用宅基地: 1、年龄未满十八周岁的; 2、原有宅基地的面积已经达到规定标准或者能够解决分户需要的; 3、出卖或者出租村内住房的。由于各省的规定有些出入,具体还要到当地的土地部门进行咨询后才能确定,总的程序和步骤就是上面所述,如有其他问题,请补充提问。小编为您提供农村宅基地确权发证的最新流程的内容。宅基地也是不动产产权的一项重要内容,希望广大村民要重视宅基地的确权发证。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

什么是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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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未利用地分类 包括未利用土地、其他未利用地两个二级地类。未利用土地又分为:①荒草地。树木郁闭度<10%,表层为土质,生长杂草,不包括盐碱地、沼泽地和裸土地。②盐碱地。表层盐碱聚集,只生长天然耐盐植物的土地。③沙地。表层为沙覆盖,基本无植被的土地,包括沙漠,不包括水系中的沙滩。④裸土地。表层为土质,基本无植被覆盖的土地。⑤裸岩石砾地。表层为岩石或石砾,其覆盖面积>50%的土地。其他未利用土地又分为:①其他土地。未列入农用地、建设用地的其它水域地。②河流水面。天然形成或人工开挖河流常水位岸线以下的土地。③湖泊水面。天然形成的积水区常水位岸线以下的土地。④苇地。生长芦苇的土地,包括滩涂上的苇地。⑤冰川与永久积雪。表层被冰雪常年覆盖的土地。 国有(集体)未利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审核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土地;但是,兴办乡镇企业和村民建设住宅经依法批准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或者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经依法批准使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除处。前款所称依法申请使用的国有土地包括国家所有的土地和国家征用的原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第四十四条: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的道路、管线工程和大型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国务院批准的建设项目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国务院批准。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为实施该规划而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按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分批次由原批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机关批准。在已批准的农用地转用范围内,具体建设项目用地可以由市、县人民政府批准。本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以外的建设项目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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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农村宅基地新政策一个人多少面积_2018——2019关于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颁证实施方案 关于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颁证实施方案解决农村宅基地历史遗留问题,在简化程序的同时,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有关的法律政策一是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村镇建设规划;二是必须是本村村民且只有一处宅基地;三是必须符合宅基地用地面积标准。下面是带来的关于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颁证实施方案,有兴趣的可以看一看。 为了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解决历史遗留农民宅基地权属问题,完善用地手续,提高宅基地土地登记率,保护农民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省土地管理条例》、《关于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意见》(国土资发〔2004〕234 号)和国土资源部、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财政部、农业部《关于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的若干意见》(国土资发〔2011〕178 号),《国土资源部关于规范土地登记的意见》(国土资发2012〕134 号)、《国土资源部、财政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农业部、国家林业局》(国土资发〔2014〕101 号)、《国土资源部》(国土资发〔2016〕191 号)。结合我县实际,现就有关问题提出以下解决办法一、明确解决农村宅基地历史遗留问题的范围

农村宅基地历史遗留问题主要是权属不清,本方案要解决的问题有三种情况一是农民既没有房屋产权证,又没有宅基地审批件;二是农民有房屋产权证,但没有宅基地审批件;三是正在建设中没有宅基地审批件的宅基地。 二、严格执行宅基地供地政策解决农村宅基地历史遗留问题,在简化程序的同时,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有关的法律政策一是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村镇建设规划;二是必须是本村村民且只有一处宅基地;三是必须符合宅基地用地面积标准。 三、妥善处理农村宅基地历史遗留问题(一)对农民既没房屋产权证、又没有宅基地审批件的历史遗留问题。以村为单位,查明土地历史使用情况和现状,由村委会公告30 天无异议后出具证明,经建设规划管理部门审查,乡(镇、场)政府审核后,由县国土局组卷按批次报县政府审批,经依法批准后的宅基地,由村委会及时将审批结果张榜公示。 (二)对农民已有房屋产权证、但没有宅基地审批件的历史遗留问题。以村为单位,查明土地历史使用情况和现状,由村委会公告30 天无异议后出具证明,经乡(镇、场)政府审核,由县国土局组卷按批次报县政府审定,属于合法使用的,确定宅基地使用权,同时村委会及时将审定结果张榜公示。

农村宅基地及住房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实施方案(编写大纲)

农村宅基地及住房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实施方案 (编写大纲) 为贯彻落实《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56号),加快推进农村宅基地及住房确权登记发证工作,保护和增进农民合法财产权益,深化农村土地产权制度改革,根据文件要求,结合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九大会议精神为指导,通过农村宅基地及住房确权登记发证,有效解决农村宅基地及住房权属纠纷,化解农村社会矛盾,依法确认农民土地权利,维护农民合法权益,强化全社会土地物权意识,筑牢农村发展基础,促进我县农村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 二、基本原则 (一)实事求是原则。 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基础上,确保登记发证工作顺利实施。 (二)自愿申请原则。 农村宅基地及住房权利人应当自愿向当地不动产登记机构提出登记申请。 (三)主体一致原则。 —1—

房屋所有权人应与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宅基地使用权人保持一致的原则。 三、目标和任务 (一)工作目标。 按照“先易后难、试点先行、全域推进”的原则,力争用2年时间基本完成符合条件的农村村民住房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其中 (二)主要任务。 1.完成农村宅基地及住房测绘和权属调查工作。 2.完成农村宅基地及住房确权登记发证工作。 3.建立完整的不动产权籍调查成果数据库和不动产登记数据库。 四、实施步骤 (一)准备阶段(年月至年月)。 制定全县工作实施方案,明确目标任务和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政策。 (二)试点阶段(年月至年月)。 安排一个自然村落,先行开展试点。 (三)全面实施阶段(年月至年月)。 —2—

根据县政府的统一安排,开展土地房屋统一测绘和权属调查工作。 (四)检查总结阶段(年月)。 按照“一户一档”的要求,对农村宅基地及住房确权登记工作中形成的资料进行整理、装订,并完成扫描建库工作,将登记资料统一纳入数字化管理; 五、明确工作职责 负责指导登记过程中涉及乡村建设许可等规划管理问题,对符合补办规划审批条件的指导乡镇予以补办,对确实无法拆除、需暂时保留的建筑提出处理意见 负责指导和协调推进全县农村宅基地及住房确权登记发证工作。 对违法占用的农村宅基地及其违法建筑予以及时处理(处罚)。 负责农村宅基地及住房确权登记发证经费预算与保障,并进行资金使用监管。 负责拟定分户条件、具体分户、发放户口簿等工作;负责出具家庭成员证明、死亡证明、注销户口证明等。 负责出具婚姻证明、地名证明。 负责继承、分家析产法律文书的指导,通过公证程序或采取“人民调解”方式,出具调解意见书,明确统一登记权利主体。 —3—

浅析农村宅基地的确权登记问题

浅析农村宅基地的确权登记问题 摘要:我国农村宅基地登记制度虽实践的比较晚,但目前,农村宅基地登记已经成 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和推进城乡一体化进程中十分重要的问题,成为社会关注的热点。为切实有效的推进农村宅基地的确权登记,本文对农村宅基地的权属进行了明晰,并对实践中的登记问题提出了几点建议,以促进农村宅基地登记制度的不断完善。 关键词:农村宅基地登记权属明晰 一、问题的提出 随着我国城镇化的快速发展,社会经济结构发生了巨大的变化,大量农村劳动力向城镇转移,并在城镇或城市购买了房产定居下来,这就不可避免的出现了农村宅基地闲置过多的问题,并且伴随着《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的生效实施,越来越多的人开始关注农村宅基地的登记问题,关于宅基地的纠纷也层出不穷。 宅基地是“约定俗成”的概念,从法律的角度来看,它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依法律规定作为住宅基地而占有、使用本集体所有的土地。宅基地作为农民的一项重要财产,在不动产统一登记的趋势下,要想保护好农民的权利,就必须做好农村宅基地的确权登记工作。在司法实践中,一户多宅的,多户一宅的,宅基地界限划分不清的,宅基地面积超标的,城镇居民原有或继承而来的农村宅基地该如何登记的等一系列登记中的问题,让司法工作者也头疼不已。笔者将从农村宅基地的权属问题进行分析,并对司法实践中出现的问题提供适当意见和建议,以期对农村宅基地的确权登记工作有所帮助。 二、农村宅基地权属问题的分析 在中华民族几千年的历史发展长河中,农村宅基地作为一个特殊存在,一直延续至今。宅基地的所有权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虽然农民并没有宅基地的所有权,但却享有宅基地的使用权。我国《物权法》第一百五十二条规定了宅基地使用权的权利内容,即宅基地使用权人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权利,有权依法利用该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今年刚刚生效的《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也明确规定了宅基地的使用权是需要办理登记的,当下关于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登记的纠纷不断,与之相对应的法律规范却少之又少,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的归属问题缺乏法律调整与支撑,相关法律体系亟待完善。 (1)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权属确定的重要性 1.权属确定有利于保障农民的宅基地使用权。按照《物权法》的规定,宅基地使用权 属于用益物权的一种,确认了农民有权利用集体所有的土地用来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的权利,解决了农民的基本居住问题,以其鲜明的社会保障色彩成为了维护农业、农村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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