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档网
当前位置:搜档网 › 走出国际大买家“不公平”的阴影

走出国际大买家“不公平”的阴影

龙源期刊网 https://www.sodocs.net/doc/8a4194415.html,

走出国际大买家“不公平”的阴影

作者:王莉丽

来源:《进出口经理人》2010年第03期

2008年10月,国内某大型出口企业A公司向世界500强企业之一的美国B公司出口了20吨二钼酸铵,总金额为852.068.87美元,支付方式为0/A90天。2009年3月,A公司因B公司拒绝提货付款向中国信保通报了可能损失情况。

中国信保介入本案后,立即委托当地渠道调查案情并协助A公司减损。渠道同B公司联系时,B公司先以不清楚本案项下的出运为由拒绝配合渠道的调查工作,后又称本案项下的货物是A公司擅自出运的,事前未得到其订单确认,所以B公司拒绝承担提货付款义务。A公

司否认B公司关于“擅自出运”的说法,并提供了B公司发出的电子订单作为佐证。针对A公司提出的电子订单,B公司进一步解释为,B公司承认其仅就10月出运的货物下过订单,而

未订过11月出运的货物。A公司于10月和11月分别出运了两批同质同量的货物,当时恰逢国际市场价格急剧下滑,10月出运货物的总价较11月出运货物的价格高出8万多美元;而根据双方框架协议的约定,货物到港后储存在指定的第三方仓库中,由B公司根据自身需求安排提货及付款。B公司称由于两批货物同质同量,他们误将仓库中11月出运的货物提走,并如期支付了相应货款732024.14美元。经过斡旋,B公司同意支付两批货物的差价8万美元作为补偿。

A公司坚决否认B公司误提货的说法,拒绝接受B公司提出的和解方案,并要求B公司

支付11月出运的全额贷款852068.87美元,但其始终无法提供11月出运货物的订单。B公司也因此坚持不承担提货付款责任,并进一步提供双方历史的往来函电,证明“A公司在明知B 公司不需要货物的情况下,仍在11月继续发运货物,且知道B公司误提f1月出运货物后未提出过任何异议。”最终,A、B公司无法达成和解。为了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A公司将B公司拒提货物转卖,价差损失约60万美元。

买卖双方争议焦点

B公司提货付款的行为,是构成对10月出运货物的提货,还是11月出运货物的实际履行,成为了双方的争议焦点。

A公司认为:其10月出运的货物是依照双方框架协议的约定、B公司的发货计划以及B

公司具体的订单而发货,B公司对该批货物有无可争议的收货付款义务;而对于11月的出运,虽然B公司未下订单,但B公司提走货物的行为构成了对合同的实际履行,不能视为对10月出运的误提。

相关主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