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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管理办法

广东省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管理办法
广东省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管理办法

广东省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管理,以土地供应引导需求,切实发挥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参与宏观调控的作用,促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根据国土资源部《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管理办法》(第37号令)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执行情况考核办法》(国土资发[2008]55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严格执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国家下达的土地利用年度计划;

(二)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和区域协调发展;

(三)优先保障交通运输、能源、水利等基础设施以及现代产业体系、民生工程、抢险救灾工程、保障性住房、农村宅基地和产业转移等建设项目用地;

(四)禁止“两高一资”(高耗能、高污染和消耗资源性外资项目)、产能过剩、低水平重复建设和违反国家产业政策的项目;

(五)实行差别化的土地利用政策。

第三条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管理包括土地利用计划分配管理和土地利用计划实施管理。

第四条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分配管理实行预下达、年初下达、年中奖励、年终追加以及次年结转指标的使用和收回等制度。

(一)预下达。每年1 2月份,省国土资源厅以当年年初下达给各地级以上市的土地利用计划为基数,按照一定比例(一般不超过50%)预下达给各地级以上市下一年度的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用以解决土地利

用年度计划年初下达前各地级以上市的用地需求。

各地级以上市应参照省的做法,将省预下达给各地级以上市的计划指标分解下达给所辖各县(市、区)。

(二)年初下达。每年3至4月份,在国家下达我省当年土地利用计划后,由省国土资源厅会同省发展改革委等有关部门编制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报经省政府批准后下达执行。编制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时,应根据当年我省省级项目用地需求和其他实际情况,安排一定比例的计划指标,专项用于省级重大基础设施项目和落实省委省政府重大战略部署的项目,其余指标根据以下因素,全部分配到各地级以上市:

1、各地级以上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期内(2006-2020年)新增建设用地规模等规划因素;

2、各地级以上市近三年年均GDP和年均GDP增幅、固定资产投资总额、人口密度等经济社会因素;

3、各地级以上市近三年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执行情况等效率因素;

4、各地级以上市近三年建设用地占总面积的比例等可持续性因素;

5、各地级以上市近二年违法违规用地、闲置土地、批而未用以及已批而未缴费的土地面积等惩戒因素。

分配因素将根据国家产业政策、供地政策以及社会经济发展情况适时调整。各地级以上市应参照省的做法,采用合理的分配因素,会市发展改革局(委)等部门后,将土地利用计划分配至所辖各县(市、区)。

(三)年中奖励。每年第三季度,根据国土资源部对我省年中奖励计划指标的情况,综合考虑当年重大项目用地需求、集约节约用地情况、

产业转移情况和现代产业体系建设以及上半年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指标使用效率情况,将国土资源部年中奖励我省的计划指标分配下达。

(四)年终追加。每年12月份,根据国土资源部追加我省土地利用计划情况,结合当年1-11月份计划指标使用效率、重点项目需求等因素,将相应的追加指标合理分配下达。

(五)结转指标的使用和收回。结转指标指各地级以上市当年未使用完毕的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该指标可以直接结转使用至次年1月31日。如果到次年1月31日仍未使用完毕的,则由省国土资源厅收回,会省发展改革委并报经省政府同意后调整安排全省使用。

第五条土地利用计划实施管理包括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执行情况评估和考核、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台帐管理等内容。

土地利用计划执行情况评估和考核是指上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对下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的执行情况进行年度评估和考核。年度评估和考核,以土地变更调查和监测数据为依据,防止超计划批地用地,切实维护土地利用计划的严肃性。

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台帐管理是指建立全省统一的土地利用计划管理信息系统,在建设项目用地审批时上报一宗及时核销一宗计划指标,根据计划台帐对各地计划执行情况进行适时监控和研究分析,及时指导、督促各地合理使用计划指标,切实提高计划指标使用效率。

第六条省级重大基础设施项目计划指标和落实省委省政府重大战略部署项目计划指标按以下要求安排使用:

(一)省级重大基础设施项目计划指标主要用于省政府及省发展改

革委等部门审批、核准和备案的交通运输、能源、水利、矿山、军事设施五类独立选址建设项目。具体按照先急后缓、重点高效优先、逐年解决的原则统筹安排。

(二)落实省委省政府重大战略部署项目计划指标属于奖励性指标,主要用于规模大、成效好的产业转移工业园。该部分指标通过奖励或竞争方式取得,具体办法由省相关部门另行制定。

第七条省下达给各地级以上市的计划指标,安排以下项目:

1、第六条第(一)项、第(二)项之外的项目;

2、属第六条第(一)项项目,按规定应以城镇批次方式报批用地的项目。

各地级以上市的计划指标优先保障交通运输、能源、水利等基础设施及战略性新兴产业、先进制造业、现代服务业、高新技术产业、优势传统产业、产业转移、抢险救灾、城镇保障性住房、农村宅基地等项目用地,并注意与城乡规划年度实施计划、城市近期建设规划确定的年度建设用地总量相衔接。

第八条国家立项的建设项目,以及省政府及省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审批、核准和备案的交通运输、能源、水利、矿山、军事设施五类独立选址建设项目,因征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需要安排留用地的,用地指标在省级重大基础设施项目计划指标中安排。

第九条项目审批部门在项目审批、核准时,加强与国土部门的沟通衔接,落实土地利用年度计划。

第十条各地级以上市应按照国土资源部的要求,将省年初下达各

地级以上市的计划指标单列一定比例,专项用于农村建设,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一条严格把关,防止超土地利用计划批地用地。各地级以上市应按照国家和省的要求,建立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管理台帐,每季度定期上报计划指标使用情况。省、市国土资源部门应将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管理台帐的汇总和分析情况报告分别抄送省、市发展改革部门。各地级以上市根据法律授权批准农转用的,所需计划指标在省下达该市的计划指标中安排,同时应每季度向省国土资源厅上报批准情况。

第十二条本办法印发之日起施行。

二O一一年四月十四日

(完整版)土地管理法修正案草案解析

(完整版)土地管理法修正案草案解析

土地管理法修正案草案解析集团发展中心 土地管理法修正案草案解析 一、我国土地管理法历次修正 (4) 第一次:1988年第一次修正 (4) 第二次:1998年8月全面修订 (5) 第三次:2004年8月第三次修正 (7) 第四次:2012年12月第四次修正正在进行 (8) 二、土地管理法关键条款—第四十七条(修正前) (8) 三、本次修正案的基本原则 (9) 四、土地管理法修正案草案关键条款 (10) 1、明确了“公平补偿”的基本原则 (10) 2、删除按土地原有用途补偿和30倍补偿 上限规定,至少提高10倍 (10) 3、增加社会保障补偿内容 (11) 4、补偿资金不落实不得批准和实施征地 (13) 5、授权国务院制定征地补偿安置具体办法 (14) 五、土地管理法修正案对宏观面的影响 (15) 1、与新型城镇化理论遥相呼应,使城镇化 进程更稳健、有序 (15) 2、低成本、快速城镇化过程宣告结束.. 16 六、土地管理法修正案对房地产行业的影响 (18)

1、该草案可能会促使更多城市房产税政策 的出台 (18) 2、城区补偿相对到位,影响较小;对小城 镇及远郊农村征地价格影响较大 (19) 3、该草案有利于为房地产市场提供有效供 给,促进需求 (20) 4、中西部地区房地产市场将更加稳健、需 求更加旺盛 (21) 七、结论及建议 (21)

一、我国土地管理法历次修正 1986年6月25日,第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并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标志着我国土地管理工作开始纳入依法管理的轨道,开创了我国土地管理的新局面。 时代在发展,法律制定的社会背景和社会经济条件在变化,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根据我国土地管理及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土地管理法》先后进行过三次修改,目前正在进行第四次修改。 第一次:1988年第一次修正 20世纪80年代末,我国土地使用制度改革步伐加快,深圳、上海等地在土地有偿使用制度方面迈出了重要一步,全国各地也相继仿效。土地有偿使用已成为我国土地使用制度改革中不可回避的核心问题。 适应这一要求,1988年4月,七届全国人大第一次会议通过了《宪法修正案》,根据该修 同年12

建筑材料补偿协议

建筑材料补偿协议 篇一:建筑材料损失补偿协议 建筑材料损失补偿协议 甲方:江苏华信天地节能科技有限公司 乙方:江苏华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本建设工程施工过程中建筑材料损失补偿问题协商一致,达成协议如下。 一、工程概况 工程名称:江苏华信天地节能科技有限公 司5#厂房 工程地点:盐城经济开发区乌江路北五台山路西 工程内容:江苏华信天地节能科技有限公司5#厂房的土建、钢构、消火栓灭火系统、照明电气分部等。 二、甲乙双方就工程建设过程中已预定或已采购但未用,造成材料损失的补偿范围确认目录如下: 1、大门处台阶(按大理石元 2、玻璃门(按钢化 3、玻璃窗(按铝合金元 4、墙板外板(按0.6厚

5、屋面彩板上层(按角驰III型0.6厚元 6、屋面彩板下层(按900型0.38厚白灰瓦楞板 7、厂房照明(按工矿金卤灯 总计损失金额247468元。 三、对本协议中损失数额有异议的双方可以再协商解决,经调解仍不能解决时,提交盐城市仲裁委员会仲裁。 四、本协议一式贰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甲方乙方代表代表职务职务签约日期签约日期签约地点 篇二:上附着物补偿费支付协议(建筑物) 征用农村集体土地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支付协议(建筑物) 建筑物产权所有人(甲方): 建筑物占地所有人(乙方): 补偿人(丙方): 为工程,根据《土地管理法》等有关规定,经过 批准,就征用乙方地上的甲方所有的附着物补偿费支付问题,达成如下一致: 一、地上附着物名称。产权为甲方所有。位于。面积。结构。用途。所有权权属证明。占地使用权证明。

(完整版)土地管理法修正案草案解析讲课稿

土地管理法修正案草案解析一、我国土地管理法历次修正2第一次:1988年第一次修正 (2) 第二次:1998年8月全面修订 (3) 第三次:2004年8月第三次修正 (3) 第四次:2012年12月第四次修正正在进行 (4) 二、土地管理法关键条款—第四十七条(修正前) (4) 三、本次修正案的基本原则 (5) 四、土地管理法修正案草案关键条款 (5) 1、明确了“公平补偿”的基本原则 (5) 2、删除按土地原有用途补偿和30倍补偿上限规定,至少提高10倍 (5) 3、增加社会保障补偿内容 (6) 4、补偿资金不落实不得批准和实施征地 (7) 5、授权国务院制定征地补偿安置具体办法 (7) 五、土地管理法修正案对宏观面的影响 (8) 1、与新型城镇化理论遥相呼应,使城镇化进程更稳健、有序 (8) 2、低成本、快速城镇化过程宣告结束 (8) 六、土地管理法修正案对房地产行业的影响 (9) 1、该草案可能会促使更多城市房产税政策的出台 (9) 2、城区补偿相对到位,影响较小;对小城镇及远郊农村征地价格影响较大 (10) 3、该草案有利于为房地产市场提供有效供给,促进需求 (10) 4、中西部地区房地产市场将更加稳健、需求更加旺盛 (10) 七、结论及建议 (11)

一、我国土地管理法历次修正 1986年6月25日,第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并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标志着我国土地管理工作开始纳入依法管理的轨道,开创了我国土地管理的新局面。 时代在发展,法律制定的社会背景和社会经济条件在变化,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根据我国土地管理及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土地管理法》先后进行过三次修改,目前正在进行第四次修改。 第一次:1988年第一次修正 20世纪80年代末,我国土地使用制度改革步伐加快,深圳、上海等地在土地有偿使用制度方面迈出了重要一步,全国各地也相继仿效。土地有偿使用已成为我国土地使用制度改革中不可回避的核心问题。 适应这一要求,1988年4月,七届全国人大第一次会议通过了《宪法修正案》,根据该 同年12月29日,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根据宪法修正案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决 同时,为适应新形势下土地管理工作的需要,对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的审批、非法转让土地和破坏耕地的违法行为处罚、处罚程序等内容也进行了修改。我国《宪法》和《土地管理法》对土地使用制度改革的修改规定,奠定了这一时期土地立法的基调,那就是一切为土地使用制度改革服务。在此基础上,国务院于1990年发布了《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和《外商投资开发经营成片土地暂行管理办法》,管理城市土地的一部重要法律《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也于1994年7月正式出台,该法对土地有偿使用制度作了较为全面的规定。

城市规划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关系

城市规划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关系

城市规划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关系: 相同之处:1、都有相关的法律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依据的是《土地管理法》城市规划依据的是《城乡规划法》 2、组织领导,都由各级人民政府负责组织 3、规划审批,都是分级审批 4、两规关系的法律规定,两规法律均规定 规划的不同之处: 1、规划的范围不同《土地管理法》第四条规定,国家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规定土地用途,将土地分为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说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范围是相应行政级别辖区内全部土地资源,是从整体上把握区域内全部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开发和整治。《城乡规划法》第三条规定,城市规划区是指城市市区、近郊区以及城市行政区域内因城市建设和发展需要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城市规划区的具体范围,由城市人民政府在编制的城市 总体规划中划定。 2、关于规划思路。两规的规划思路是不同的,这两规之间重要的相异之处。《土地管理法》第十八条明确规定,下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依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总体规划(以下简称“两规”)同为指导地区经济发展的重要空间性规划,两规的充分衔接对城乡建设顺利进行和可持续发展都有巨大的促进作用。然而在两规的编制过程中,由于出发点、规划对象、范围等方面存在不同,导致两规无法充分衔接,如城镇用地规模和布局难以协调一致、城镇形态难以保持一致及基础设施规划布局不同等。两规内容的不一致使部分建设项目无法同时符合两个规划,从而不能实现用地。这样不仅降低了土地利用效率、浪费了两规的建设用地指标,而且让土地使用者无所适从,损害了政府职能部门的公信力。两规不能充分衔接与目前规划编制实施的制度方法有很大关系,系统地分析两规编制中存在的问题,并从制度的角度研究解决方案,是促使两规协调的关键。 一、两规协调的基础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总体规划都是地方政

广东省土地规划机构资质管理办法

广东省土地规划机构资质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土地规划机构资质管理,提高土地规划编制水平,根据《土地规划机构评选推荐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评选推荐管理办法》和国土资源部、中国土地学会、广东省国土资源厅有关文件的精神和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广东省境内注册,从事土地规划及相关业务的独立法人,达到《评选推荐管理办法》以及本办法标准的,均可申请土地规划机构资质。 土地规划及相关业务是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开发整理规划、耕地保护规划、土地生态建设规划、土地整治工程规划以及其他土地专项规划的编制、设计、论证、咨询等。 第三条土地规划机构资质管理,遵循自愿申报、分级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广东省土地学会负责对广东省土地规划机构乙级、丙级资质条件的制定,乙级、丙级机构的推荐认定及管理等工作,定期公布《广东省土地规划乙级、丙级机构推荐名录》(以下简称《广东乙丙级级名录》),丙协助中国土地学会对省内甲级土地规划机构的认定和推荐工作。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对有关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第二章资质等级与标准 第五条报国务院审批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其编制单位应从《全国土地规划甲级机构推荐名录》(以下简称《全国甲级名录》)中选择。 土地规划乙级机构可承担广东省内除报国务院审批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以外的市、县、镇(乡)级土地利用规划及其他专项规划的编制、设计、咨询等业务。 土地规划丙级机构可从事其工商注册所在地市的县、镇(乡)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及其他专项规划的编制、设计、咨询等业务。 广东省内各地在开展土地规划及相关业务时,应从《全国甲级名录》和广东省乙丙级名录》中选取。 第六条广东省土地规划乙级机构名录评选推荐标准:

2020年-2021年新《土地管理法》解读考试试题(含答案)

新《土地管理法》解读考试试题(含答案) 一、单项选择题(共10题,每题5分) 1. (单选题)新修订的《土地管理法》实施时间为()。 A.2019年8月26日 B.2020年1月1日(正确答案) C.2019年8月27日 D.其他 2. (单选题)2019年新修订的《土地管理法》规定,家庭承包的耕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草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五十年,林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七十年;耕地承包期届满后再延长(),草地、林地承包期届满后依法相应延长。 A.十年 B.三十年(正确答案) C.五十年 D.七十年 3. (单选题)2019年新修订的《土地管理法》规定,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确定为工业、商业等经营性用途,并经依法登记的 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土地所有权人可以通过出让、出租等方式交由单位或者个人使用,并应当签订书面合同,载明土地界址、面积、动 工期限、使用期限、土地用途、规划条件和双方其他权利义务。上述

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出让、出租等,应当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________以上成员或者________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 A.五分之一 B.二分之一 C.三分之一 D.三分之二(正确答案) 4. (单选题)2019年新修订的《土地管理法》规定,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永 久基本农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批准。 A.国务院(正确答案) B.省级政府 C.全人大 D.省级人大 5. (单选题)2019年新修订的《土地管理法》规定,以下()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A.永久基本农田 B.久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三十五公顷的 C其他土地超过七十公顷的 D.征收前款规定以外的土地的(正确答案) 6. (单选题)2019年新修订的《土地管理法》规定,征收农用地 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制定()确定。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编制程序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编制程序 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程序主要分为以下四个阶段: (1)准备工作阶段 准备工作包括成立规划领导小组和规划办公室,拟定规划工作方案和工作计划,并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落实规划经费和人员,广泛收集已有的现状和规划资料等,具体包括: 1)组织准备 因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是一项综合协调工作,涉及到许多部门,所以土地总体规划应由当地政府来领导,成立由主管县长任组长,有关部门领导为成员的总体规划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土地管理部门,负责日常工作。规划办公室是具体编制规划的工作班子,应包括主要学科的科技人员,但更重要的是有适合做综合工作的专家。 2)思想准备 思想动员是一项重要的准备工作,因为目前规划无用论的思想还相当普遍。思想动员首先要说明规划的意义、目的和作用。 3)业务准备 包括编制和批准规划任务书(或工作方案)、业务培训、制定切实可行的工作计划、落实经费等。 ①规划任务书:要求明确规划的范围、时间期限、指导思想、目的、参与规划的部门、成果要求以及方法步骤、领导机构和工作班子等。 ②工作计划:要求在明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任务的基础上制定,

内容包括:详细列出需搜集的各种信息资料及来源,明确每一步骤的具体任务和方法,进行人员分工和业务培训,明确物资设备供应,作出费用预算,确定时间进度表,制定必要的规章制度等。 (2)调查研究阶段 收集、整理和分析有关自然资料、土地资源、土地利用和社会经济等方面的数据、图件、文件等资料。已有资料的不足部分或不准确部分,应进行必要的补查和核实。设置专题开展研究。通过上述工作,要对全区域土地利用状况、土地资源的优势和潜力,以及今后各项事业的土地需求量作出准确的预测,找出土地利用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和应采取的方针与对策,编写《问题报告书》,为编制规划提供可靠依据。资料的质量对分析研究的结论是否准确有决定性的影响、因此,要通过资料的整理和对比,选择其中可靠程度高者加以应用。 1)确定土地利用问题 重点开展如下几方面研究 ①土地利用现状分析。了解土地利用的演变及其规律,目前土地利用的状况及存在问题。 ②土地利用潜力研究。包括土地资源的自然适宜性,待开发土地的潜力,以及不同投入水乎下土地资源的生产潜力和人口承裁潜力。 ③各部门用地需要量预测。根据规划期间人口增长和社会经济发展趋势,预测各部门用地的需求量。 根据以上三方面调查研究,同社会经济发展目标相对照,可以提出当前存在的和规划期间可能发生的各种土地利用问题。从而确定土

《土地管理法》修改的重大意义

龙源期刊网 https://www.sodocs.net/doc/8d4326049.html, 《土地管理法》修改的重大意义 作者: 来源:《中国房地产·市场版》2019年第09期 8月26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土地管理法》的 决定。修改后的《土地管理法》在农村土地征收、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宅基地制度改革等方面做出了新的规定,意义重大。 允许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被认为是此次《土地管理法》修订的最大突破。修改后的《土地管理法》允许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在符合规划、依法登记,并经本集体经济组织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村民代表同意的条件下,通过出让、出租等方式交由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直接使用。同时,使用者取得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后还可以转让、互换或者抵押。从而为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进入市场排除了法律障碍,结束了多年来集体建设用地不能与国有建设用地同权同价同等入市的二元体制,有利于推进城乡一体化发展。 改革农村土地征收制度被认为是此次《土地管理法》修订的一大亮点。修订后的《土地管理法》缩小了农村土地的征地范围,规范了征地程序,提高了补偿标准。明确界定了征地“出于公共利益需要”的6种情形,将原来的征地“批后公告”改为征地“批前公告”,明确提出“保证被征地人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证”,按照更为市场化的“区片综合地价”而非以往的土地产值一定倍数限制作为补偿标准。特别是提出“征收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不再将农民居住的住宅作为地上附着物进行补偿,从法律上为被征地农民构建了一个更加完善的保障体系,切实维护了农民的土地权益。 对农村宅基地制度的进一步完善是此次《土地管理法》修订的另一亮点。修订后的《土地管理法》坚持实行一户一宅的基本管理制度,增加了户有所居的规定,下放了宅基地的审批权,允许已经进城落户的农村村民自愿有偿退出宅基地,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盘活利用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这是对一户一宅制度的重大补充和完善,充分体现了对农民土地利益的保护。 此次《土地管理法》的修改,是农村土地管理的重大制度创新,对促进乡村振兴和城乡融合发展、推动国土空间有序开发利用、落实最严格土地用途管制等具有重大意义。同时,這也将对构建城乡统一建设用地市场和房地产长效调控机制、对未来土地和房地产市场运行产生深远影响。

《全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纲要》

《全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纲要(2006—2020 年)》 目录 .、八、- 刖言 第一章土地利用面临的形势 第一节土地利用现状 第二节机遇与挑战 第二章指导原则与目标任务 第一节指导原则 第二节规划目标 第三节主要任务 第三章保护和合理利用农用地 第一节严格控制耕地流失第二节加大补充 耕地力度第三节加强基本农田保护第四节 强化耕地质量建设第五节统筹安排其他农 用地第四章节约集约利用建设用地第一 节严格控制建设用地规模第二节优化配置 城镇工矿用地 第三节整合规范农村建设用地

第四节保障必要基础设施用地 第五节加强建设用地空间管制 第五章协调土地利用与生态建设 第一节加强基础性生态用地保护 第二节加大土地生态环境整治力度 第三节因地制宜改善土地牛态环境 第7V章统筹区域土地利用 第一节明确区域土地利用方向 第二节实施差别化的区域土地利用政策 第三节加强省级土地利用调控 第七章规划实施保障措施 第一节加强规划对土地利用的整体控制 第二节健全规划实施管理制度 第三节兀善规划实施的利益调T机制 第四节加强规划实施的基础建设 第五节推进规划民主决策 附表 耕地保有量、基本农田保护面积指标1 : 附表 建设用地指标 2 : 附表 园地指标 3 : 附表 林地指标 4 : 附表 牧草地指标 5 : 附表6:近期新增建设用地及补充耕地指标 ■、八、- 刖百

为了深入贯彻科学发展观,切实落实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 地的基本国策,更好地统筹土地资源的开发、利用和保护,促进国民经济又好又快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土地利用的方针、政策,在《全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纲要(1 997 — 20 10年)》基础上,制定《全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纲要(2 0 0 6 — 2 0 2 0年)》(以下简称《纲要》)。 《纲要》主要阐明规划期内国家土地利用战略,明确政府土地利用管理的主要目标、任务和政策,引导全社会保护和合理利用土地资源,是实行最严格土地管理制度的纲领性文件,是落实土地宏观调控和土地用途管制、规划城乡建设和各项建设的重要依据。 《纲要》以2 0 0 5年为基期,以2 0 2 0年为规划期末年。《纲要》的规划范围未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省。 第一章土地利用面临的形势 第一节土地利用现状 根据全国土地利用变更调查,到2 0 0 5年底,全国农用地面积为6 5 7 0 4.74万公顷(9 8 5 5 7 1万亩),建设用地面积为3 1 9 2.2 4万公顷 ( 4 7 8 8 4万亩),其他为未利用地。在农用地中,耕地面积为1 2 2 0 8. 2 7万公顷(1 8 3 1 2 4万亩),园地面积为1 15 4. 9万公顷(1 7 3 2 3 万亩),林地面积为2 3 5 7 4.1 1万公顷(3 5 3 6 1 2万亩),牧草地面积为2 6 2 1 4.3 8万公顷(3 9 3 2 1 6万亩),其他农用地面积为255 3.0 9万公顷(3 8 2 9 6万亩)。在建设用地中,居民点及工矿用地面积为 2 6 0 1.5 1万公顷(3 9 0 2 3万亩),交通运输用地面积为2 3 0.8 5 万公顷(3 4 6 3万亩),水利设施用地面积为3 5 9.8 7万公顷(5 3 9 8 万亩)。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土地利用和管理。自《全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纲要 ( 1 9 9 7 — 2 0 10年)》批准实施以来,通过制定和实施一系列加强土地宏观调控和管理的政策措施,土地用途管制制度逐步得到落实,控制和引导土地利用的成效日益显现: ——农用地特别是耕地保护得到强化,非农建设占用耕地规模逐步下降。1 9 9 7 — 2 0 0 5年,全国非农建设年均占用耕地2 0. 3 5万公顷( 3 0 5万亩),与1 9 9 1 — 1 9 9 6年年均占用2 9.3 7万公顷(441万亩)相比降低了3 1%。 ——建设用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逐步提高,保障了经济社会各项事业发展的必要用地。2 0 0 5年与1 9 9 6年相比,单位建设用地二、三产业产值从1 9.63万元/公顷(1.31万元/亩)增加到50万元/公顷(3.33万元/亩),增长了 1.5倍。 土地整理复垦开发力度加大,总体上实现了建设占用耕地的占补平衡

广东省市、县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大纲审查要点(粤国土资规保发〔2008〕401号)

粤国土资规保发…2008?401号 关于印发《广东省市、县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大纲审查要点》的通知 各地级以上市国土资源局: 现将《广东省市、县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大纲审查要点》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O八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1

广东省市、县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大纲审查要点 为规范市、县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大纲审查报批工作,提高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科学性和操作性,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批规定》(国家土地管理局第7号令)、《广东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条例》、《广东省市、县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技术指引(试行)》(粤国土资规保发…2008?251号)(以下简称《技术指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审查要点。 本审查要点适用于广东省辖区内的市、县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大纲审查报批工作。报国务院审批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大纲,应同时遵照国土资源部的有关规定。 一、审查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等现行法律、法规; 2、《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审批规定》(国家土地管理局第7号令); 3、《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报批办法》; 4、《广东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条例》; 5、《广东省市、县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技术指引(试行)》(粤国土资规保发…2008?251号); 6、经批准的上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大纲或成果; 2

7、《广东省县(市)级土地规划数据库标准(试行)》; 8、国家和省有关土地利用和管理的各项政策、规定。 二、审查要点 1、格式审查:规划大纲文本、说明及图件的格式是否符合《技术指引》要求。 2、规划基数及底图审查:基数是否采用了经省国土资源厅验收的土地利用变更调查数据;规划底图是否利用了最新的土地利用现状调查成果。 3、指标落实情况审查:耕地保有量、基本农田保护面积、建设用地总规模、城乡建设用地规模、城镇工矿用地规模、新增建设占用耕地规模是否与上级规划一致。 4、指标分解合理性审查:将各项规划指标与土地更新调查2007年10月31日统一时点数据对比,检验规划指标分解是否合理。市级国土资源部门对县级规划大纲的初审意见须附“乡(镇)规划指标与土地更新调查2007年10月31日统一时点数据对比表(格式见附表1-5)”。 5、文本内容审查:对照《技术指引》,规划大纲及说明内容是否齐备,数据逻辑是否合理。 6、图件审查:对照《技术指引》,规划图件的要素表达是否齐全,主次是否分明,编绘方法是否正确,图面是否整洁清晰,图件比例尺是否适当。 三、审查程序 3

(完整word版)城市规划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关系

城市规划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关系: 相同之处:1、都有相关的法律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依据的是《土地管理法》城市规划依据的是《城乡规划法》 2、组织领导,都由各级人民政府负责组织 3、规划审批,都是分级审批 4、两规关系的法律规定,两规法律均规定 规划的不同之处: 1、规划的范围不同《土地管理法》第四条规定,国家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规定土地用途,将土地分为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说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范围是相应行政级别辖区内全部土地资源,是从整体上把握区域内全部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开发和整治。《城乡规划法》第三条规定,城市规划区是指城市市区、近郊区以及城市行政区域内因城市建设和发展需要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城市规划区的具体范围,由城市人民政府在编制的城市总体规划中划定。 2、关于规划思路。两规的规划思路是不同的,这两规之间重要的相异之处。《土地管理法》第十八条明确规定,下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依据上一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编制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中的建设用地总量不得超过上一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控制指标,耕地保有量不得低于上一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控制指标。应当确保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内耕地总量不减少。由此可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思路是依据上一级下达的建设占用耕地、新增耕地面积和净增耕地面积三项控制指标,本着“从供给制约和引导需求”,重在“控制”,而且是刚性的。城市总体规划编制时,没有自上下达的规划控制指标,城市的发展思路和城市规模是建立在对城市的社会、经济、历史、地理、资源、产业政策、人文背景等多因素综合分析,按照市场经济条件下城市发展的客观规律,提出城市发展目标和发展规模的设想,很少考虑耕地和基本农田保护的问题,是从需要出发,着眼于“发展”。 3、两个规划的行政主管部门不同 4、两个规划编制的工作路线不一样 5、从微观上来说,两大规划的统计口径和范围存在差异 6、规划期限不一样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总体规划(以下简称“两规”)同为指导地区经济发展的重要空间性规划,两规的充分衔接对城乡建设顺利进行和可持续发展都有巨大的促进作用。然而在两规的编制过程中,由于出发点、规划对象、范围等方面存在不同,导致两规无法充分衔接,如城镇用地规模和布局难以协调一致、城镇形态难以保持一致及基础设施规划布局不同等。两规内容的不一致使部分建设项目无法同时符合两个规划,从而不能实现用地。这样不仅降低了土地利用效率、浪费了两规的建设用地指标,而且让土地使用者无所适从,损害了政府职能部门的公信力。两规不能充分衔接与目前规划编制实施的制度方法有很大关系,系统地分析两规编制中存在的问题,并从制度的角度研究解决方案,是促使两规协调的关键。一、两规协调的基础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总体规划都是地方政府为了城市可持续发展、土地可持续利用而编制的,最终目标也都是为了合理利用土地资源,促进经济、社会与环境的协调、可持续发展,从根本上不存在矛盾。随着城市规划和土地利用规划两门学科的不断进步和完善,两规在编制中有越来越多的共通点,两规的方案更需要共同研究、相互衔接来确定,两规在前期研究、

广东省国土资源档案分类编号办法

广东省国土资源档案分类编号办法 一、分类原则 1、按照上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关于实行档案综合管理和国土资源部对全国国土资源管理档案采用微机联网管理的要求,体现一个单位全部档案实行集中统一管理、方便档案检索利用的原则。 2、本分类办法是以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的职能活动和业务分工为基础,突出国土资源管理档案的专业特点,采用从总到分的原则。 二、适应范围 本分类办法适用于我省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档案实体的分类、组卷和排架管理。 三、类别设置 1、根据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的职能和内部业务分工,我省国土资源机关档案共设16大类,分别用英文字母作代字,按以下顺序排列: A、综合类(党政工团档案); B、会计类; C、地籍管理类; D、土地规划与耕地保护类; E、土地利用(建设用地)类; F、国土资源执法监察类; G、地产市场类; H、国土资源统计类;

I、测绘管理类; K、特殊载体类; L、科研类; M、基建设备类; N、矿产开发管理类; O、矿产资源储量管理类; P、地质勘查管理类; Q、地质环境管理类。 2、每一大类视需要分设若干个属类,一般设立三级类目。地籍管理档案、土地利用规划档案可设立四至五级类目。 属类用阿拉伯数字作代号,一级属类、二级属类、三级属类等依次由左至右排列。 3、各大类档案的属类设置附后。 四、编号办法 (一)综合类。编号模式为: 大类代字+保管期限代号+目录顺序号+案卷顺序号; 其中:大类代字为A;保管期限代号分别为:永久1、长期2、短期3; 永久、长期合编为12,长期、短期合编为23,永久、长期、短期合编为0。 目录顺序号,按保管期限和形成时间先后小流水编号,如A1.1,A1.2,A1.3……;A2.1,A2.2,A2.3……;A12.1, A12.2 ,A12.3……。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与城市总体规划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摘要:随着社会的发展与进步,重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与城市总体规划对于现实生活中具有重要的意义。本文主要介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与城市总体规划存在的问题及建议的有关内容。 关键词:土地;利用;规划;城市;建议;理论 引言对于城市总体规划及其土地利用规划的讨论,近些年在规划界就从来没有停止过。大家不断地发现问题,又不断地提出对策建议,但是,多年来城市总体规划并没有产生很大的变革,规划的编制.审批以及规划师在认识方法上都没有太大的变化。虽然城市总体规划问题多多早已是不争的事实。但是改革一直未能以强有力的姿态开始。 1.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与城市总体规划的理论基础 1.1规划的基本原则——可持续发展 1 9 9 4年中国制定并发布了《中国21世纪议程——中国2 1世纪人口.环境与发展白皮书》,这是世界上第一部国家级21世纪议程,它的核心思想是提出在中国实现可持续发展战略。中国政府为了在各级地方政府各部门贯彻执行中国21世纪议程,采取了一系列重大行动和措施,其中包括把可持续发展作为我国的发展战略之一,以推动地方实施中国21世纪议程《我们共同的未来》中提出可持续发展定义:“可持续发展既满足当代人的需要,又不对后代人满足其需要的能力构成威胁”。 1.2 城市与区域发展的整体性——要求规划之间的融合城市是非农业人口集中.以从事工业.第三产业等非农活动的地域,是一定地域范围内社会经济和文化活动的集中点,是区别于比较单一而分散的农村居民的社会空间结构形式。与自然系统相比,城市是一个社会.经济活动高度密集的综合体,是一个以人为主体的较为脆弱的生态系统。城市以其紧密联系的区域为依托。与城市紧密联系区域的资源.大气.水.生物.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因素是城市发展的基础,它们既起着为城市发展提供能源.水.粮食.劳动力等,又是城市产品的主要市场。同时起着消化.吸收和降解城市的废物。特别是随着城市化进程的逐步加速,城市与乡村之间逐渐融合,城市与区域日益成为一个发展的整体。按照霍华德的田园城市理论,城市与乡村之间应该避免利益相互冲突,力求建立一种城市与乡村融合的协调发展形式,城市与乡村统一规划@。城市规划与区域规划必须相结合,而我国现阶段所进行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主要内容是区域规划与城市规划的一个部分。在国际规划界流行的一种观点:“真正的城市规划必须是区域规划(ture city planning must be regional planing)ⅲ。在中国城镇密集的高城市化地区,尤其应该加强区域规划。城市规划应该逐步拓展到大都市地区范围的规划。 1.3整体规划的原则要求根据著名规划专家萨伦巴教授所述,整体规划需要四个方面的结合:@①功能上的结合,是指物质规划.经济规划与社会规划之间的结合,将三者作为一个整体;②不同层次地域空间的结合,是指国土规划.区域规划.城市规划之间的结合,表明城市与乡村的规划必须结合起来,形成协调的有机整体;③地域规划与部门规划的结合,是将来自农业.工业.交通等各个部门上下级的纵向计划和建议与横向的地域空间规划联系起来,与地域的空间需求和发展可能结合起来。④时间上的结合,主要是考虑规划的动态性.时间和空间的结合性.规划的弹性等问题。规划的整体性原则要求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作为一个规划的整体,统一于区域与城市规划为主体的综合空间规划体系之中。 2.对城市总体规划现存问题的剖析 2.1城市总体规划历史的回顾在我国所有的城市规划类型中,城市总体规划无疑是法律地位.权威性.受重视程度和期望值最高的。从改革开放至今,我国的城市普遍经历过两轮总体规划。总体规划的期限一般为近期5年,远期15~2o年,并且重点放在远期,即期望总体规划能对城市未来20年的各项开发建设在统筹安排.合理布局的基础上做出综合的部署。但是现实往往并没有期望的那么完美,实践表明:第一轮的总体规划平均发挥了不到10年的作用。第二轮的刚过5年就已经与实际建设相去甚远。在当前我国“发展是硬道理”的大背景下.城市总体规划的处境十分尴尬。回顾我

关于发布广东省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编制计费参考标准的通知

关于发布广东省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编制计费参考标准的通知 为勤俭务实开展市、县、镇各级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编制工作,保障规划成果质量,规范规划编制市场秩序,参考国内其他省份有关做法,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在广东省自然资源厅的指导下,我们联合制定了《广东省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编制计费参考标准》,现发给你们,作为规划编制单位收取规划编制费用的计费参考。 附件:广东省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编制计费参考标准 附件 广东省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编制计费参考标准 一、总则 (一)本标准适用于地级以上市、县(市、区)和乡镇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编制计费。 (二)按照规划区域总面积分段计算基准指导价格,并进行价格调节,其中,市级规划按人口密度、审批机关和涉海情况3个方面进行调节,县级规划按人口密度和涉海情况2个方面进行调节。 (三)基础性的专题研究纳入规划编制一并计费,不再单独计费;市县原则上使用全省通用版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实施监督信息系统,规划编制计费不含根据本地需要对信息系统进行适当功能扩展的费用。 二、地级以上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编制计费 项目名称基准指导价格(万元)调节系数 影响因子因子分级(人/平方公里)调节系数 地级以上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全域规划按规划区域总面积分段累计计费。 1.规划区域面积≤3000平方公里,统一计费1500万元。 2.3000平方公里<规划区域面积≤13000平方公里,在3000平方公里的计费基础上,每增加1000平方公里(按四舍五入原则,不足500平方公里不计入,超过500平方公里按1000平方公里计),计费增加30万元。 3.规划区域面积〉13000平方公里,计费固定为1800万元。 1.人口密度(区域现状常住人口/全域规划面积)人口密度〉4000 1.4-1.6 2000<人口密度≤4000 1.2-1.4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条例(2014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14年修订)(1998年12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56号发布,根据2011年1月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订根据2014年7月2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 第三章土地利用整体规划 第四章耕地保护 第五章建设用地 第六章监督检查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八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以下简称《土地管理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章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 第二条下列土地属于全民所有即国家所有: (一)城市市区的土地; (二)农村和城市郊区中已经依法没收、征收、征购为国有的土

(三)国家依法征收的土地; (四)依法不属于集体所有的林地、草地、荒地、滩涂及其他土地; (五)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全部成员转为城镇居民的,原属于其成员集体所有的土地; (六)因国家组织移民、自然灾害等原因,农民成建制地集体迁移后不再使用的原属于迁移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 第三条国家依法实行土地登记发证制度。依法登记的土地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土地登记内容和土地权属证书式样由国务院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统一规定。 土地登记资料可以公开查询。 确认林地、草原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确认水面、滩涂的养殖使用权,分别依照《森林法》、《草原法》和《渔业法》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四条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土地所有者向土地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土地登记申请,由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集体土地所有权证书,确认所有权。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用于非农业建设的,由土地使用者向土地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土地登记申请,由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集体土地使用权证书,确认建设用地使用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与城规划的关系

一、两规的定义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在一定区域内,根据国家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的要求和当地自然、经济、社会条件,对土 地的开发、利用、治理、保护在空间上、时间上所作的总体安排和布局,是国家实行土地用途管制的基础。城市总体规划:历史情况、资源条件、指城市人民政府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当地的自然环境、现状特点,统筹兼顾、综合部署,为确定城市的规模和发展方向,实现城市的经济和社会发展目标,合理利用城市土地,协调城市空间布局等所作的一定期限内的综合部署和具体安排。二、两规的关系相互制约相互包含 从规划范围和内容来看,城镇总体规划的土地利用规划部分属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一部分,市政建设、城镇体系等,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未包但城镇规划还包括城镇社会经济发展战略、含这些内容。两者都属于区域规划中最低层次的规划,其关系应当是相互包含和制约的关系。1、土地使用规划是城市总体规划的核心2、城市总体规划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提供宏观依据3、两者相互协调和衔接三、两规的相同与不同1)共同目标:为了合理使用土地资源,促进经济、社会与环境的协调和可持续发展。(2)两者关系:(①土地使用规划是城市总体规划的核心 在比较宏观的层面上对土为主要目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以保护土地资源(特别是耕地)而城市规划侧重于城市规划区内土地和空间资源的合理地资源及其使用功能进行划分和控制,利用。②城市总体规划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提供宏观依据 城市经济社会城市总体规划除了土地使用规划内容外,还包括城市区域的城镇体系规划、 发展战略以及空间布局等内容,这些都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提供宏观依据。③两者相互协调和衔接 以促进城市与区域经济社会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不仅要为城市的发展提供充足的发展空间, 城市规划范围内优化城市空间布局提供灵活性;的发展,而且还应为合理选择城市建设用地、城市总体规划应进一步树立合理和集的用地布局应主要根据城市空间结构的合理性进行安排。约用地、保护耕地的概念。城市规划中的建设用地标准、总量,应和土地利用规划充分协商一致。城市总体规划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都应在区域规划的指导下,相互协调和制约,共同遵循合理用地、节约用地,保护生态环境,促进经济、社会和空间协调发展的原则规划思路不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思路是依据上一级下达的建设占用耕地面积、新增耕地面积和净增,以供给制约和引导需求,重在控制,而且是刚性的。而城市总体规耕地面积三项控制指标J城市的发展思路和城市规模是建立在对城市的社会、划编制时,没有自上下达的规划控制指标,经济、历史、地理、资源、产业政策、人文背景等多因素综合分析的基础上,按照市场经济条件下城市发展的客观规律,提出城市发展目标和发展。 人口统计口径不同 因此,导致两规中关于城市人口规模的内涵不一致,前者明显大于后者,直接影响根据人。口规模计算的城市用地面积 土地分类体制不同《全各类用地面积统计采用在地类划分上,“两规”存在较大差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中,个三级地类。而城镇总体个一级地类、10 个二级

广东省东莞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广东省东莞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 多划基本农田占用方案 (佛山至东莞城际铁路广州南至望洪段项目) 编制单位:东莞市国土资源局 编制日期:2015年9月

目录 一、前言 (1) (一)编制目的 (1) (二)编制原则 (1) (三)编制依据 (2) (四)编制程序 (3) 二、概况 (4) (一)东莞市概况 (4) (二)东莞市经济社会发展概况 (6) (三)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与实施情况 (8) 三、占用多划基本农田的必要性 (12) (一)项目概况 (12) (二)项目建设的必要性 (14) (三)占用多划基本农田的理由 (16) 四、项目用地的合理性分析 (17) (一)项目用地选址的合理性分析 (17) (二)项目用地规模的合理性分析 (26) 五、占用多划基本农田的可行性分析 (28) 六、占用多划基本农田情况 (30) (一)土地利用情况 (30) (二)占用多划基本农田情况 (31) (三)占用土地整治和高标准基本农田情况 (33) (四)耕地占补平衡方案 (33) 七、占用多划基本农田影响评估 (38) (一)占用多划基本农田影响评估 (38) (二)减缓措施 (39) 八、结论 (41) (一)结论 (41) (二)建议 (41) 附表1 东莞市多划基本农田占用登记表 (43) 附图 (44) 附件 (50)

一、前言 (一)编制目的 为规范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中的多划基本农田管理,根据《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关于划定基本农田进行永久保护的通知》(国土资发〔2009〕167号)、《国土资源部关于严格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施管理的通知》(国土资发〔2012〕2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广东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施管理规定的通知》(粤府办〔2013〕3号)、《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印发<广东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施管理规定>、<广东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改管理规定>相关配套文件的通知》(粤国土资规划发〔2013〕83号)等要求,进行广东省东莞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多划基本农田占用方案(佛山至东莞城际铁路广州南至望洪段项目)的编制。 (二)编制原则 占用多划基本农田方案编制应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节约集约用地,切实提高土地利用综合效益,并遵循以下原则: 1、不突破所在县(市、区)多划基本农田面积; 2、优先保障国家和省重点建设项目用地; 3、与城乡规划等相关规划相协调; 4、不得跨县(市、区)。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修正案(草案)》的说明(精)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修正 案(草案)》的说明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修正案(草案)》的说明  ——2004年8月23日在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上  委员长、各位副委员长、秘书长、各位委员:  我受国务院的委托,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修正案(草案)》作如下说明:  根据2004年3月工4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以下简称《宪法修正案》)第二十条关于“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的规定,我们认为有必要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以下简称《土地管理法》)中有关土地“征用”的内容作出修改。这次修改,不涉及《土地管理法》其它内容的修改。对《土地管理法》其它内容的修改,我们正在抓紧工作,待中央关于土地管理制度改革的政策出台后,国务院将提出全面修改《土地管理法》的议案,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为此,我们建议此次对《土地管理法》的以下内容作相应修改:  一、《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四款“国家为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实行征用”中的“征用”主要是改变土地所有权,也有的并不改变土地所有权。为了区别两种不同的情况,与宪法相一致,建议将这一款修改为:“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二、根据《宪法修正案》说明中关于“征收主要是所有权的改变,征用只是使用权的改变”的内容,建议将《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一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的“征用”修改为“征收”。  另外,建议暂不修改《土地管理法》中有关“临时用地”的规定,待全面修改《土地管理法》时再一并考虑。主要理由:是《土地管理法》中有关“临时用地”的规定既涉及临时使用国有土地,又涉及临时使用农村集体土地。因此,将“临时用地”都作为“征用”似不准确。二是《宪法修正案》没有涉及“临时用地”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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