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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停放管理规定

机动车停放管理规定
机动车停放管理规定

机动车停放管理规定

为规范机动车停放的管理,《北京市机动车停车管理办法》已经2013年11月5日市人民政府第2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下面学习啦小编给大家介绍关于机动车停放管理规定的相关资料,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机动车停放管理规定如下第一条为了加强本市机动车停车管理,规范停车秩序,提升停车服务水平,促进城市交通环境改善,引导公众绿色出行,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停车场的规划、设置、使用、管理和机动车停放管理适用本办法。

公共交通、道路客货运输车辆等专用停车场的规划、建设、管理和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的停放管理,适用国家和本市其他有关规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停车场是指供机动车停放的场所,包括独立建设的停车场、配建停车场、临时停车场。

独立建设的停车场,是指根据规划独立建设并向社会开放的停放机动车的场所。

配建停车场,是指为公共建筑、居住区配套建设的停放机动车的场所。

临时停车场,是指临时设置的用于停放机动车的场所,包括道路停车泊位和利用街坊路、胡同以及待建土地、临时

空闲场地设置的停车场。

第四条机动车停车是静态交通体系,机动车停车场坚持统筹规划建设,实行差别化管理,逐步形成配建停车场为主、独立建设的停车场为辅、临时停车场为补充的格局。

本市鼓励社会多元化参与停车场建设,鼓励社会单位对外开放停车场。

第五条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市的停车管理工作,负责组织制订本市机动车停车管理的相关政策,并会同相关部门对机动车停车管理工作进行综合协调、检查指导、督促考核。

发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独立建设的停车场的项目审批、核准和备案工作,统筹安排政府投资项目建设资金,制定机动车停车收费标准,并对机动车停车收费标准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市道路停车秩序管理和道路停车泊位的设置。

规划、住房城乡建设、财政、国土资源、质量技术监督、工商行政管理、税务、民防、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负责机动车停车管理相关工作。

第六条区、县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停车场的规划、设置、管理及机动车停放管理的统筹协调。区、县停车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机动车停车管理的具体工作。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在区、县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做好本辖区内的停车管理工作,指导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在辖区内通过建立停车管理委员会等形式,依法进行机动车停车的自我管理。

第七条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规划等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城市总体规划和城市综合交通体系规划,结合城市建设发展和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的需要,组织编制停车场专项规划,与控制性详细规划相衔接,经依法批准后实施。

停车场专项规划应当确定城市停车总体发展策略、停车场供给体系及引导政策,统筹地上地下空间资源与布局,明确建设时序,并将停车场与城市交通枢纽、城市轨道交通换乘站紧密衔接。

区、县人民政府根据本市机动车停车场专项规划,制定本行政区域的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

第八条驻车换乘停车场和为改善交通管理秩序建设的公益性停车场,是城市交通基础设施,建设用地实行划拨,按照政府主导、社会参与、企业运作的方式进行建设与管理。

在以划拨方式供地的医院、政府机关、博物馆、展览馆、大中小学、幼儿园及公共服务性设施用地内独立建设的停车场,建设用地实行划拨。

第九条本市鼓励单位和个人利用地下空间资源开发建设公共停车场。

开发利用卫生、教育、文化、体育设施及道路、广场、绿地地下空间资源单独选址建设停车场的,建设单位应当进行安全论证,征求地面设施所有权人意见,提出建设方案,由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区、县停车管理部门会同发展改革、规划、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市政市容、民防、园林绿化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鼓励建设的原则,依法办理相应手续。

依照前款规定建设停车场,应当符合国家和本市有关建设标准和规范,不得影响道路、广场、绿地以及原有设施的使用功能和安全。

第十条新建、改建、扩建公共建筑、居住区等,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和规划指标,配建机动车停车场。配套建设的停车场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时验收、同时交付使用。

本市核心区的新建、改建、扩建项目,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统筹考虑其所在区域内的居住停车需求,鼓励建设单位在配建指标基础上利用地下空间增建停车场。建设单位应当将增建的停车场对周边居民开放。

第十一条既有居住区配建的停车场不能满足业主停车需求的,按照物业管理的规定经业主同意,可以统筹利用业主共有场地设置临时停车场;居住区不具备场地条件的,区、县人民政府可以组织相关部门按照规定在居住区周边街坊

路或者胡同设置临时停车场。

第十二条不能满足居民停车需求的区域,区、县人民政府可以组织相关单位利用待建土地、空闲厂区、边角空地等场所,设置临时停车场。

设置临时停车场,不得占用消防车通道及地下管线检查井等市政基础设施,不得妨碍消防设施和市政基础设施的正常使用,不得影响已批开发项目建设的进度。

第十三条设置停车场,应当符合国家和本市停车场设置标准和设计规范,并按照标准设置无障碍停车泊位。设置立体停车设备,应当符合特种设备的有关规定。停车场设置后10日内,设置单位应当将停车位情况报送区、县停车管理部门。

停车场向社会开放并收费的,应当配建停车诱导系统以及停车诱导标识。

第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停止使用停车场,不得将停车场改作他用,因实现原规划用途将临时停车场停止使用的除外。

临时停车场停止使用的,停车场管理单位应当在停止使用前一个月向社会公示,并到有关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五条本市建立统一的停车场信息管理和发布系统,对停车泊位进行编号,对停车场信息实行动态管理,并实时公布向社会开放的停车场分布位置、使用状况、泊位数

量等情况。

区、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市停车场动态信息管理和发布系统,建设区域停车诱导设施,并负责运行、维护和管理。

停车场向社会开放并收费的,应当将配建的停车诱导系统接入所在区域停车诱导设施,但单位将配建停车场向社会开放的除外。

第十六条本市停车收费遵循城市中心区域高于外围区域、道路停车高于路外停车的原则。具体区域划分及标准由市发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确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在居住区周边街坊路或者胡同设置临时停车场,小区居民凭有效证明停车时,其临时停放或者按月、按年租用停车位收费标准按照居住区露天停车场收费标准执行。

市发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交通、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办法,规范居住区地下停车场收费,提高居住区地下停车场利用率。

第十七条居住区的配建停车场应当优先满足业主的停车需要。实行停车收费的,应当执行价格管理的规定,并公示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五项和第八项等服务内容。

第十八条本市鼓励单位和居住区在满足本单位、本居住区居民停车需求的情况下将配建停车场向社会开放;鼓励

有条件的单位将配建停车场在非工作时间向社会开放;鼓励单位和个人实行错时停车。

依照前款规定将配建停车场向社会开放的,可以按照核定的价格对社会车辆收取停车费,但不适用本办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

第十九条单位或者个人错时合作停车的,停车场管理单位应当予以支持和配合,并为停车人提供便利。

在单位配建停车场错时停车的停车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时段停车;超过约定时段拒不驶离、影响停车场正常运行的,停车场有权终止错时停车约定。

第二十条停车场向社会开放并收费的,停车场管理单位应当依法办理工商登记、税务登记、价格核定、明码标价牌编号等手续,在工商登记后15日内到区、县停车管理部门办理备案。

办理备案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法人登记证明及复印件;

(二)委托经营的提供委托经营协议;

(三)竣工验收文件;

(四)停车泊位平面示意图和方位图;

(五)符合规定的停车场设备清单;

(六)经营、服务、安全管理制度,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等;

(七)停车诱导系统建设技术说明书及管理运行方案。

依照本办法第十一条、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设置的停车场提交的备案材料不包括前款第三项、第五项和第七项。

第二十一条停车场向社会开放的,停车场管理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在停车场显著位置明示停车场名称、服务项目、收费标准、车位数量及监督电话;

(二)按照核定的价格收费,并出具专用发票;

(三)配置完备的停车设施标志标识,为停车人进出提供明确的引导,为残疾人提供必要服务;

(四)指挥车辆按序进出和停放,维护停车秩序;

(五)制定停放车辆、安全保卫、消防、环境卫生等管理制度;

(六)对停车管理员进行专业培训、考核;

(七)不得在停车区域从事影响车辆安全停放的其他经营活动;

(八)建立投诉处理制度;

(九)国家和本市其他相关停车管理服务规范和标准。

中心城范围内的停车场向社会开放并收费的,应当24小时开放;按照规定实行限时的临时停车场除外。

第二十二条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和区、县停车管理部门应当对向社会开放的停车场的运营服务实行质量信誉考核,考核结果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三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根据道路交通状况、周边停车需求情况,在城市道路上依法设置和调整道路停车泊位,并予以公示。

除前款和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情形外,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城市道路上设置和调整道路停车泊位。

第二十四条区、县停车管理部门应当与道路停车泊位的管理单位签订协议。协议应当包括双方权利义务、期限、终止协议的情形等内容。

道路停车泊位管理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区、县停车管理部门可以终止协议:

(一)发生服务质量纠纷,影响恶劣的;

(二)未按原承诺标准提供服务的;

(三)未按期足额缴纳占道费的;

(四)质量信誉考核不合格的;

(五)擅自转租转包、挂靠经营的;

(六)多次实施违法行为,拒不改正的;

(七)双方约定的其他可以终止协议的行为;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五条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和区、县停车管理部门有计划地对道路停车泊位内的停车实行电子计时收费。

第二十六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道路实际状况以及维护交通秩序的需要,可以在道路上加装隔离桩等设

施,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坏、挪移或者拆除。

第二十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道路上和其他公共区域内设置地桩、地锁等障碍物阻碍机动车停放和通行,不得在未取得所有权的停车位上设置地桩、地锁;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物业管理协议和车位租赁协议中予以明示。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擅自在道路上设置地桩、地锁等障碍物的,有权予以制止并举报。

第二十八条机动车应当在停车场内停放,并不得超过规定时间。

在停车场内停放机动车的,停车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服从引导;

(二)停车入位且车身不得超出停车泊位;

(三)做好驻车制动;

(四)不得损坏停车设备;

(五)按照规定缴纳停车费用;

(六)进出停车场、停车泊位的,不得妨碍其他车辆或者行人正常通行。

停车人不遵守本条第二款规定的,停车场管理单位有权劝阻;造成损害的,停车场管理单位可以依法提起诉讼。停车人有权对停车管理中的违法行为进行投诉、举报。

第二十九条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承办者应当协调活动周边停车场,提供停车服务,并在票证上标示活动周边公

共交通线路、行车路线及停车场位置;停车场地不能满足停车需求的,承办者应当在票证及其他宣传媒体上提示活动参与者选择公共交通前往活动地点。

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需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采取交通管制措施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采取管制措施3日前向社会公告。周边道路有条件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在活动场地周边道路设置一定数量的临时停车泊位。

第三十条交通客运换乘场站、医院及其他客流集中的公共场所的管理单位应当设置出租车上下客车位。周边道路有条件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上述公共场所周边道路设置出租车专用上下客车位,其他车辆不得占用。

第三十一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将停车场擅自停止使用或者将停车场改作他用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恢复原状。

第三十二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未依法办理工商登记擅自从事停车场经营活动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职责分工依照《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予以处理。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停车场管理单位未按照规定对停车泊位进行备案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处1万元罚款。

第三十三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的规定,停车场管理单位未明码标价、擅自提高或者降低收费标准的,由发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处理。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第六项、第七项、第八项、第九项规定之一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1000元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四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停车场未实行24小时开放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五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擅自在城市道路上设置和调整道路停车泊位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

第三十六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擅自损坏、挪移、拆除隔离桩等设施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进行处罚。

第三十七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擅自在道路上设置地桩、地锁等障碍物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迅速恢复交通;擅自在居住区公共区域内设置地桩、地锁等障碍物的,由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据《物业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罚;擅自在道路、居住区以外的其他公共场所设置地桩、地锁等障碍物的,由

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并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具体划定各自在道路及道路、居住区以外其他公共场所相应的职责范围;对尚未明确划定执法管辖权的公共场所擅自设置地桩、地锁等障碍物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先行对违法行为予以处理。

第三十八条对擅自设置的地桩、地锁等障碍物,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情形的,相关部门可以决定立即实施代履行。

第三十九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机动车在道路上违反规定停放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进行处罚。

第四十条违反本办法,属于违反规划、建设、税务、质量监督、民防、消防等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由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处理。

行政机关在依法查处违法行为过程中,应当按照规定将涉嫌犯罪的案件移交公安机关。

违反本办法,有扰乱公共秩序、招摇撞骗、诈骗、妨碍公务等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一条行政机关在停车管理中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在停车管理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索贿受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十二条本办法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2001年3月28日经北京市人民政府第33次常务会议通过的《北京市机动车公共停车场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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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车辆停放管理规定范文 为有效管理与维护基地园区机动车停放之人员、车辆秩序,单位制定了车辆停放管理规定,本文是学习啦小编整理的单位车辆停放管理规定范文,供你参考! 单位车辆停放管理规定范文1 为了营造院内良好的办公、居住环境、维护单位正常上班秩序,确保大院治安,结合本院内实际,经单位领导班子研究,特制订如下规定: 一、凡是进入院内的机动车辆,必须遵守大院内的统一管理,一律按规定地点进行停放。 二、在院内上班、住宿的干部职工,有预订固定车辆停放位置的,须对号停放,不得乱停乱放,否则门卫采取强制措施。 三、本着院内干部职工机动车辆逐年增多,院内容纳停放车辆极为有限,没有预订车辆位置的,不能随意将其车辆乱停乱放在本院内,否则由车主承担一切后果。 四、院内球场是本单位干部职工唯一的体育活动场地,原则上不许停车。为球场停放开放时间是23:00至8:00,其余时间不允许将车停放在球场,以确保干部职工球场正常使用。 五、其他车辆如遇到特殊情况需要在本院内停放,酌情适当予以安排,但必须经门卫按指定地点停放。需缴纳占地费按20元/辆收取(超过00:00另按小时计费收取)。

六、从20xx年04月01日起,单位的干部职工需要预订停车位,原则上先满足本院内上班干部职工的预订,每辆每月为60元。其次是调离单位并还居住在院内的人员预订停车位,每辆每月为80元。若有剩余的车位适当考虑外单位人员(含在院内购买或租赁住房的人员)预订停车位,每辆按月150元收取车辆占地费。 七、院内停车收费不属于垄断经营性质,可以实行市场调节价,收费标准是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参照《国家计委关于印发办法>的通知》(计价格【2000】933号)规定) 八、上级领导及兄弟单位入院内进行公务活动的车辆,有门卫统一调制停放位置。 九、本办法由单位领导班子负责解释。 十、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XXXXXXXX 单位车辆停放管理规定范文2 为有效管理与维护公司员工机动车辆秩序,保障公司内交通畅通,特订立本规定,供公司员工遵守,并作为公司员工车辆停放安全管理的依据。 一、区域规定: 1、本规定仅规定了公司蕴川路厂区的员工机动车停放区域,在蕴川路厂区之外工作的员工若驾车进入蕴川路厂区,须将车辆停放在临时停车区域内。

公司车辆出入 停放管理规定

***公司车辆出入、停放管理规定 为规范公司出入车辆及车辆停放管理,使出入车辆和停放车辆规范有序,特制定本规定。 一、管理责任部门 1、安全部保卫(门卫)。 二、职责 1、进入公司内所有车辆出入、停放各项工作的管理,统一由公司安全保卫(门卫)负责。 2、文明待人、礼貌用语、对进入厂区外来车辆要耐心解释公司的管理规定、积极疏导、热情指引方向及停放位置。 3、严格按照公司各项规定,认真履行岗位职责。 4、对进入车辆告知事项包括:限速5公里,禁止鸣笛,厂区禁止吸烟、喝酒,车辆允许停放位置及本规定的要求,避免出现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现象。 5、凡出入车辆必须履行停车安全检查,登记所携带物品,核实出门证内容。 6、对违反本规定或公司管理规定的有权进行处罚。 三、管理范围 1、出入厂区车辆(包括:自行车、电动车、电动三轮车、摩托车、机动车等车辆)的行为规范。 2、各停放车辆区域的行为规范。 3、车辆出入的检查、登记。 四、机动车辆出入管理 1、外来车辆进入公司厂区时,必须接受门卫安全检查,司机在门卫处需登记车牌号码、进厂时间、事由、及接洽的部门,并由门卫通知部门负责人确认后方可放行。 2、车辆进入厂区内限速5公里,不得超速,禁止鸣笛,禁止抢

道、超车、占道,行驶时要安全礼让,转弯处要慢行、谨慎,要按照指定地点整齐停车。 3、车辆行驶中,严禁急刹车、急转弯,前后车距应保持在5米以上,。防止发生碰撞事故。 4、除公司车辆外,其它任何车辆未经允许不得进入生产区、车间,区域界限划分为:公司办公楼围墙,主干道路口以东。 5、进入公司车辆要保持清洁,严禁携带垃圾、杂物、危险品等进入厂区。 6、严禁酒后驾驶或在厂区内喝酒、吸烟及乱扔垃圾、纸屑等杂物。 7、严禁存在安全隐患车辆进入厂区。 8、所有外来车辆进入厂区装卸货物,必须经门卫与收货单位、发货单位负责人员取得联系后,由收货、发货负责人到门卫带车进入厂区,对进入厂区所出现的违规行为,由收货、发货负责人负责。 9、所有等待装卸货物车辆应按照指定地点有序排队,不得堵塞车间门口等交通要道,以免影响公司正常生产。 10、任何外来车辆驾驶员或随同人员未经允许,不得进入生产区域,经同意进入生产区域时,必须正确佩戴安全帽,并严格遵守公司各项管理规定,对违反公司规定的处罚,由承接部门承担。 11、机动车或非机动车辆在厂区出现的事故,由车辆驾驶员本人承担,与本公司无关。 12、进入公司非机动车辆,必须按照安全保卫(门卫)指定的区域停放,不得乱停乱放。 五、停放管理规定 1、公司停车场分为五个区域:一区属公司车辆停放区;二区为属私家车停放区;三区属私家车停放区;四区属公司班车停放区;五区属非机动车停放区;其它地方禁止停放任何车辆。

车辆停放管理规定范文5篇

车辆停放管理规定范文5篇 一、目的: 为有效管理与维护厂区机动车停放秩序,特订立本管理规定,供工作人员及访客等共同遵守,维护良好的厂区环境。 二、管理规定: 1.机动车停放共规划3种专用停车区如下: a.办公楼后侧:供公司内员工车辆停放; b.办公楼前停车场:供访客车辆临时停放; c.办公楼前左右停车场:供公司内员工车辆停放; 2.入厂车辆必须自觉接受管理人员的安全检查并将《车辆通行证》放在车内显眼的位置;各入厂车辆一律停放到分配好的固定车位,若 固定车位已满时,必须自觉接受管理人员的统一指挥将车辆停放到 停车场。 3.访客车辆应按照保安人员的指引停于停车场; 4.为避免停车位遭他人占用、误停增加管理困难,各停车位地面(或指定位置)将漆上入编号,以便识别。 5.车辆进入厂区及停车场要遵守交通规则减速慢行,并遵照保安人员的指挥或遵循交通标志线行进; 6.除规定区域外禁止随意停放机动车,禁止车辆停放于通道旁或人行道 一、为维护公司家属区交通秩序,加强机动车车辆停放管理,方便住户车辆保管,根据公司家属区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二、武装保卫部治安办公室(以下简称“治安办”)负责公司家属区内交通管理和机动车辆停放管理。

三、进入家属区的车辆必须严格遵守家属区车辆停放管理规定。 四、所有车主必须在家属区门口刷卡进出,并在规定泊位内停放车辆,交纳相应的车辆停放费。白天(8时——20时)停放费3元;夜间(20时——次日8时)停车费5元;公司职工办理月卡停车费用50——80元,公司外人员办理月卡停车费100——120元,月卡只限本车使用。 五、大货车(2吨以上)、集装箱车等大型车辆,无特殊情况不得进入家属区。 八、严禁车主将有可能对其他车辆或人员构成危险的车辆停泊于家属区内,进入家属区车辆严禁载放易燃、易爆、剧毒及各种腐蚀性物品,因此而发生意外事故,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九、车辆带货驶出家属区,必须有相应证明,属贵重、大件物品或搬家时,必须由户主到治安办办理放行手续,方可驶出。 十、不得在家属区内试刹车、练习驾车、大型修车,有滴漏机油车必须清洗干净。 十一、车辆进入家属区不得鸣笛,时速不得超过10公里,爱惜公物,不得损坏车辆进入管理系统和小区设施,损坏照价赔偿。 十二、车主停车出入卡遗失,要立即到治安办申明、补办,否则后果自负。 十三、车主不得刁难、辱骂或以暴力威胁等手段妨碍治安办工作人员执行公务。 十五、本规定由武装保卫部负责解释。 1、在小区没有租车位的车主,请把车停放在小区临时车位,小区商铺前面的车位为临时车位。不得占用他人车位,每个车位如果贴有车牌号码则表示已有主人的了。 1、遵守交通管理规定,爱护小区的道路、公用设施,不乱停放车辆。

公司停车管理规定

公司车辆停放管理规定 1.目的: 为有效管理与维护公司院内车辆停放的秩序,维护良好的公司环境特制订本规定。 2.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公司各种车辆的停放管理。 3.管理职责: 资阳市绿洲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物管公司)负责车辆停放的日常管理,指挥并监督车辆按公司划分的停放区域停放,对不服从管理,乱停、乱放的车辆进行记录并上报综合管理部; 综合管理部负责划定各种车辆停放区域,并对物管公司上报不服从指挥,乱停、乱放的车辆所有人以及物管公司未尽责任进行考核。 .车辆停放区域以及停放车辆的划分: 车辆停放区域(用白色油漆标示出的区域)分为: 专车停放点(停放区域有“专车停放”字样的); 其它车辆停放点(无“专车停放”字样的停放区域); 自行车电动车摩托车车棚. 公司货车停放点(车间内,专门区域) 外来货车零时停放点(相关业务部门或物管零时指定) 各停放区域车辆的划分 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的车辆以及公司小车,属于“专车”,可在标有“专车停放”的区域停放;

除“摩托车”以外的机动车(含外来车辆)在“其它车辆停放点”停放;“自行车、电动车、摩托车”(含外来车辆)在进公司大门右侧的“停车棚”停放。 公司货车下班后在车间内停放,不设专门区域。 所有外来货车由业务相关部门或物管公司零时指定停车点。 车辆停放管理 除定为“专车”以外的车辆一律不准在“专用停车位”停放; “送水车、大件办公用品送货车”需要在办公楼前临时停放的,由物管公司指定位置临时停放,停放时间不得超过半小时; 停放车辆应服从物管公司人员的指挥与管理,做到整齐停放,“头尾、车身”不应超出划线区域妨碍其它车辆正常停放或通行。 检查考核: 凡公司员工不按划定区域停放、不听从指挥者由物管公司上报,经综合部查实后考核驾驶员元; 公司员工停放“自行车、电动车、摩托车”必须将车辆停放到“停车棚”,不得以任何借口在“停车棚”以外区域停放,对不服从物管公司管理的,经物管公司上报,综合部查实后,每次考核金额元; 经综合管理部巡查,发现有不按上述规定“乱停、乱放”而物管公司未尽管理责任的,综合管理部对物管公司进行考核,每次考核金额元。 .附则 本规定由综合管理部起草并负责解释和修改; 本规定由公司督查办完善并审核;

车辆停放管理制度

车辆停放管理制度 根据国务院《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道路运输条例》、交通部《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汽车运输危险货物规则》等法规规定,为强化对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停放管理,制定本制度。 1、为了便于统一管理公司车辆,应按规定划分的停车场所集中停放。 2、根据运输危险品类别分两个停车场存放。即:主车、槽车在后院停放。小车,应急车在前院停放。 3、车辆应在相对封闭的固定专用停车场,集中停放。 4、停车场应划分专用停车区域,配备安全防护环境保护设施设备,制定停车场管理制度,专人负责看管停放车辆安全。 5、个别因运输业务确需在外地停放的车辆,应向公司书面申请,经公司派人察看停车区域,在确保安全的情况下方可停放。

道路运输危险货物登记制度 为了深化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强化道路运输危险货物安全管理。根据晋中市交通局《晋中市交通系统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实施方案》(市交运输【2010】01号)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制度如下: 一、公司制定运输危险化学品登记簿,内容包括: 1、驾驶员、押运员姓名。 2、托运、收货者的单位名称,联系人、联系电话和地址。 3、装货地点、时间。 4、危险货物的品名、编号、重量、包装形式、规格、件 重、数量。 5、收货地点、时间。 二、公司值班调度员负责填写“危险货物登记表”,在签发行车命令时,按照登记表内容认真填写,托运方不按要求提供相关内容者,不予签发行车命令。否则,由此造成的一切经济纠纷由当事人承担,公司将根据情形给予警告、追究责任的处分。

三、根据登记簿内容每月汇总一次,相关数据呈报上级监管部门。 从业人员家属联系制度 为加强安全生产,保证从业人员队伍稳定,特制定本制度。 一、公司方面 1、掌握从业人员家庭生活状况,及时协助、帮助其解决具体困难。 2、采取电话联系方式,向家属通报从业人员的工作学习情况。 3、恳请从业人员家属当好“贤内助”,最大程度地争取从业人员家属对公司的理解和支持。 二、家属方面 1、及时向公司反馈从业人员的身体情况、情绪等状况,有不稳定因素情况下,随时向公司汇报。

关于规范厂区车辆停放管理的通知

关于规范厂区车辆停放 管理的通知 文件编码(GHTU-UITID-GGBKT-POIU-WUUI-8968)

关于规范厂区车辆停放的通知 各部门、单位: 为营造公司井然有序的车辆停放环境,确保厂区交通安全和顺畅,现就各类车辆的停放点作如下规定: 一、非机动车(指摩托车、电动车、自行车等) 所有不在公司住宿员工的非机动车一律停放在厂区东侧停车棚内,B 栋宿舍楼侧面的停车棚只允许在公司住宿人员并在办公室登记的车辆停放,否则将对其锁扣并给予每次50元处罚。 二、机动车 1、所有机动车进入公司大门都需要凭停车证,(公司公务车辆,来访领导车辆,参观车辆除外),如停车证遗失要及时告知办公室补办,工本费自理。 2、办公楼前的停车位只允许停放公司公务车辆、集团车辆、有关单位前来公司办理公务的车辆和客户车辆。 3、在公司住宿的员工私家车,按指定车库、指定车位及区域停放,不得以各种理由侵占他人车位,否则以乱停乱放处理;来访家属车辆、外单位施工车辆和送货车辆(进入公司前务必在门岗办理相关手续),有序地停放在办公楼后面或B 栋宿舍楼后面的停车位内(以停车证上所规定的停放区域为准)。

三、非住宿在公司的员工私家车,一律停放在办公楼后面、B栋宿舍后面及其他区域剩余的停车位内。办公楼和B栋宿舍后的车辆必须有序停放。(以停车证上规定的停放区域为准) 四、公司C 、D 栋楼下车库,按指定车辆号牌对号入库,其他车辆或物品不得停放(摆放)在本车库内。 五、所有车辆都不得进入生产区域内,需要进入的必须办理好相关手续,对没有办理手续进入生产区域的将给予当班保安每次100元罚款,产生的后果由其承担一切责任(公司发货车辆除外)。 六、对公司员工机动车辆不按规定停放的,由保安张贴通知单在其车窗上,当月由人事部门从车主工资中扣款100元;对违反三次以上(含三次)的每次罚款200元,中层以上干部追扣一分。对外来车辆由保安张贴通知单在车窗上,每次罚款100元,保安在处罚前不得放行。 七、对破坏锁具,拒不接受处罚,情节恶劣者,一经查实,将处以两倍罚款并通报批评。 八、对工作认真负责、成绩突出的保安,给予适当的奖励。 九、本规定本规定自2014年6月1日正式实行,由公司保安执行,办公室负责解释和监管。 江西江钨硬质合金有限公司 2014年5月26日

车辆停放管理规定

车辆停放管理规定 文件号: 归口部门:管理中心车辆停放管理规定(试行) 密级: 通用 编制: 审核: 批准: 共页第1页适用范围: 日期: 日期: 日期: 生效日: 一、目的: 为有效管理与维护基地园区机动车停放之人员、车辆秩序~特订立本管理规定~供园区企业、工作人员及访客等共同遵守~维护良好的园区环境。 二、管理规定: 1.园区机动车停放共规划3种专用停车区如下: a(办公楼地下车库:供公司及入驻园区企业车辆停放, b(办公楼前坪室外停车场:供访客车辆临时停放, c(办公楼后坪停车场:为入园企业运/送货物大型车辆专用停车区, 2(入园企业需停放车辆~应先到管理中心物管部办理《车辆通行证》~管理中心将根据入园企业租赁面积分配固定车位, 3(入园企业车辆必须自觉接受管理人员的安全检查并将《车辆通行证》放在车内显眼的位置,各入园企业车辆一律停放到分配好的固定车位~若固定车位已满时~必须自觉接受车库管理人员的统一指挥将车辆停放到室外停车场。 4(访客车辆应按照保安人员的指引停于室外停车场, 5(为避免停车位遭他人占用、误停增加管理困难~各停车位地面,或指定位置,将漆上入园企业名称~以便识别。 6(车辆进入园区及停车场要遵守交通规则减速慢行~并遵照保安人员的指挥或遵循交通标志线行进, 7(除规定区域外禁止随意停放机动车~禁止车辆停放于通道旁或人行道, Communist Party Member Zhuang Shaozhen (Nanxun people) that the new

Department to send back working the Lake, served as captain of the County's political team. Party people such as Wang Huapeng, transferred from the administrative team, Zhejiang Province, Wujiang County political team, active in the anti-Japanese activities, political team as "small 8(各单位、部门车辆应无条件配合管理中心物管部建立车籍管理资料, 9(货车驶近停车场入口时~应该注意限高、限重标志~若疏忽因而毁损停车场 配线管路或其它设施~车主应负责赔偿~货车进入卸货区装卸后尽快离开~货主应 全程监督要求保持场内清洁及安全, 10(车场内各项设施如消防、通风及紧急设备~若非操作人员或情况危急~禁 止随意触动~以免发生危险, 11、园区内所有机动车停车位仅供车辆停放~如停车区域遇不可抗力等因素造 成车辆损失的~继善高科产业园区不承担任何保管责任, 三、机动车停放管理细则: 1(入园企业常用车辆,入驻企业或企业员工用车,应到管理中心物管部办理车辆 登记~申领《车辆通行证》, 2(管理人员有权禁止无《车辆通行证》车辆驶入该停车位停留, 3(《车辆通行证》为一车专用~不得转借给他人使用~如有违反~车场管理员 有权收回《车辆停车证》, 4(车主遗失《车辆通行证》~应及时到管理中心物管部登记备案~并重新申领 并支付办证费~《车辆通行证》每年更新一次, 四、罚则 1(进入园区的车辆~请共同遵守本管理规定~违规者受罚~车辆凭《车辆通行证》,贴于挡风玻璃左下角明显处,进出园区, 2(凡有下列违规情况~经劝说无效者~将作相应处罚,

最新整理规范停车温馨提示.docx

最新整理规范停车温馨提示 规范停车温馨提示 1、小区车辆管理人员必须按照公司规定着装,形象良好并积极主动地为业主提供优良服务; 2、小区车辆停放完毕后,车场管理员要提醒业主,贵重物品不要留于车内,并检查车门车窗安全,提高业主的安全防范意识; 3、小区车辆管理员在协调指挥车辆停放之前,应认真观察车辆外观,发现车辆有划损撞伤现象应及时告知业主并做好记录; 4、小区车辆管理员必须严格遵守公司各项规章制度,严禁跟业主发生任何争执;做到文明值勤,礼貌服务; 5、小区车辆管理员如对工作不负责任、弄虚作假的,一经发现立即辞退,如情节严重将追究法律责任。 1.小区车辆行驶管理规定 1.1机动车辆(包括摩托三轮车、脚踏三轮车)统一由北门进南门出,自行车、行人、二轮摩托车由中间人行出入口进出。长期住户车辆须到物业公司办理车场停车手续,凭发放的IC卡通行。本篇文章来自资料管理下载。临时车辆进入小区必须从入口处领取收费单,方可进场停车,出场时凭收费单出场。停车时间1小时之内免费,超过1小时的白天按2元/次,夜间按4元/次收费,停车单据如有遗失一律按停车超过1小时收费; 1.2进入小区的车辆须具备车辆相关有效证件,包括行驶证或待办理证明、保险单等,车辆牌号应与行驶证相符,待办车辆应与待办证明相符;

1.3小区内车辆行驶停放必须服从管理人员指挥,注意前后左右车辆安全,严禁停在路边妨碍其他车辆通行,对于违反规定的车辆保安有权采取处罚手段; 1.4禁止辗压绿化草地,损坏路牌和各类标识,不准损坏路面及公用设施; 1.5机动车辆在小区内行驶时,时速不得超过5km/h,严禁超车,禁止鸣笛; 1.6进入小区的车辆禁止在场内加油、修车、试刹车,禁止任何人在场内学习驾驶车辆。 1.7进入小区的车辆和司机要保持场内清洁,禁止在场内乱丢垃圾与弃置废杂物; 1.8进入小区的司机须遵守安全防火规定,禁止载有易燃、易爆、剧毒危险品的车辆进入停车场; 1.9禁止载重量1500KG以上的车辆及漏油、漏水等车况欠佳的车辆进入。 2.0小区车辆停放管理规定 2.1小区内所有车位实行流动车位,车辆进入小区后可就近寻找空置车位停放。 2.2遵守小区停车场管理制度,爱护小区的道路及公用设施,不准乱停放车辆; 2.3停放好车辆后请务必锁好车门,防盗系统置于告警状态,车内贵重物品请随身带走,如有遗失概不负责; 2.4进入小区的货车必须由车管员协调至卸货区停放,限时开走,

关于规范厂区车辆停放管理的通知

关于规范厂区车辆停放的通知 各部门、单位: 为营造公司井然有序的车辆停放环境,确保厂区交通安全和顺畅,现就各类车辆的停放点作如下规定: 一、非机动车(指摩托车、电动车、自行车等) 所有不在公司住宿员工的非机动车一律停放在厂区东侧停车棚内,B栋宿舍楼侧面的停车棚只允许在公司住宿人员并在办公室登记的车辆停放,否则将对其锁扣并给予每次50元处罚。 二、机动车 1、所有机动车进入公司大门都需要凭停车证,(公司公务车辆,来访领导车辆,参观车辆除外),如停车证遗失要及时告知办公室补办,工本费自理。 2、办公楼前的停车位只允许停放公司公务车辆、集团车辆、有关单位前来公司办理公务的车辆和客户车辆。 3、在公司住宿的员工私家车,按指定车库、指定车位及区域停放,不得以各种理由侵占他人车位,否则以乱停乱放处理;来访家属车辆、外单位施工车辆和送货车辆(进入公司前务必在门岗办理相关手续),有序地停放在办公楼后面或B 栋宿舍楼后面的停车位内(以停车证上所规定的停放区域为准)。 三、非住宿在公司的员工私家车,一律停放在办公楼后面、B栋宿舍后面及其他区域剩余的停车位内。办公楼和B栋宿舍后的车辆必须有序停放。(以停车证上规定的停放区域为准)

四、公司C 、D 栋楼下车库,按指定车辆号牌对号入库,其他车辆或物品不得停放(摆放)在本车库内。 五、所有车辆都不得进入生产区域内,需要进入的必须办理好相关手续,对没有办理手续进入生产区域的将给予当班保安每次100元罚款,产生的后果由其承担一切责任(公司发货车辆除外)。 六、对公司员工机动车辆不按规定停放的,由保安张贴通知单在其车窗上,当月由人事部门从车主工资中扣款100元;对违反三次以上(含三次)的每次罚款200元,中层以上干部追扣一分。对外来车辆由保安张贴通知单在车窗上,每次罚款100元,保安在处罚前不得放行。 七、对破坏锁具,拒不接受处罚,情节恶劣者,一经查实,将处以两倍罚款并通报批评。 八、对工作认真负责、成绩突出的保安,给予适当的奖励。 九、本规定本规定自2014年6月1日正式实行,由公司保安执行,办公室负责解释和监管。 江西江钨硬质合金有限公司 2014年5月26日

公司停车场管理规定

公司停车场管理规定 一、目的:为加强公司办公楼停车场管理、合理利用停车场车位资源、规范现有停车场使用及车辆停放,并进一步保障公司利益及车辆安全,特制定本规定: 二、公司停车位明细如下: 办公停车场共有车位18个 其中:1、公司停车位9个 2、高层停车位5个 3、客户车位4个。 三、管理规定及处罚 1、办公楼停车场为办公楼的附属场所,由物业科负责各项管理工作。 2、停车场车辆只准停放公司所属的办公车辆、客户车辆及高层车辆,未经同意的外部车辆及客车、货车严禁停放,且有车员工请自行安排。 3、停车场放有“专用车位”的停车位为专有车位,其它车辆一律严禁停放。 4、每个车位仅限停放一辆汽车,按标线有序停放,禁止占道停车,随意摆放。 5、车辆停妥后,车辆驾驶员应拉紧手刹,熄火后关紧门窗,并将贵重物品随身携带。 6、除公司所属车辆外,其他车辆严禁在停车场内进行车辆维修、加油、清洗。 7、办公楼停车场不收取任何费用,不提供对车辆的保管服务,停车场内停放的车辆损失管理部门不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8、专用车位停车时须提前把锥子挪至安全地带,且于下次出发时将锥子放回车位正中间,在此过程中车辆要小心停放并妥善保护锥子,以免出现死角损坏车锥,如有损坏者则给予驾驶人员50-100元处罚; 9、物业可将每日对停车场内的停放车辆进行检查,对违反规定的停放车辆进行登记并告知,对停在车辆标线以外的车辆将劝其离场,对于超过二次违反规定者处以50-100元罚款,第三次违反规定者处以100-200元罚款,部门领导连带处罚200-300元罚款,并全公司通报。所罚款项将从每月工资中扣除。 10、物业科安保人员如对停车场监管不到位,则给予当班安保人员50元/次的经济处罚。

医院车辆停放管理规定

车辆停放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加强医院车辆管理,实现车辆管理的规范化、制度化,缓解院内交通压力,进一步方便病人,保障良好医疗秩序,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院所有员工车辆及病人或其家属车辆,以优先保证就诊患者使用车位为原则。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车辆包括医院员工车辆、医疗用车、病人及家属车辆及其他社会车辆。 第四条院警班行使车辆管理职能,办公室监督管理。 第五条各种车辆要求按规定停放: 1.各种非机动车一律按序停放到医院指定的停车棚内,不得在其他地方乱停乱放。 2.医院员工车辆一律停放在医院行政办公区一楼门前停车场或住院部门前停车场。 3.医院门诊左侧及右侧弧形区域均为病人及家属车辆停放区域。 4.其他社会车辆来院由院警根据具体情况决定安排停放位置。 第六条院警班加强车辆管理,确保进入院内车辆有序停放,保证医院内道路畅通: 1.医院根据现有场地确定停车位,明确标志, 划分停车区域及车位。 2.院内车位采取先到先停的原则,不得个人租用及随意侵占。 3.进入院内车辆不得停放在非停车位的公共道路上,不得占用120等医疗用车停车区域。遇特殊情况,如送药品、氧气,运垃圾,接送病人等,由院警负责安排,在不影响公共交通的前提下,予以临时停放。 4.车辆进入医院后,减速行使,车辆限时速5公里,严禁超车,禁止鸣笛。 5.进入院内车辆必须遵守安全防火规定,严禁载有易燃易爆、剧毒等危险品的车辆进入停车场。 6.进入院内车辆必须遵照院内交通标志线路行驶、服从院警指挥;如不服从指挥,造成本身车辆受损时,后果自负;造成停车场设施毁损的,应照价赔偿。

7.进场车辆和司机要保持场内清洁,禁止在场内乱丢垃圾与弃置废杂物。 8.禁止超过停车场限高、限宽规定的车辆以及漏油、漏水等病车进入停车场。 9.院内一般不停放外来过夜车辆,若情况特殊,须经院警负责人同意,车上财物安全由车主自行负责。 第七条所有在院内停车的本院员工应将本人姓名、联系电话及车辆信息报 办公室备案。 第八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保持门窗干净、无尘土、玻璃清洁、透明。

公司停车位管理办法

公司停车位管理办法

2、AAB商务楼地面车位,由物业车辆智能车牌设别停车管理系统进行管理。 四、停车位申请 1、发卡范围:除公车外,公司在编职员及部分临时雇佣人员。 一人名下只能1车并持有1卡1停车(通行)证,车辆行驶证姓名需本人或配偶,卡、停车(通行)证与车须对应。 2、申请手续:凭本人驾驶证和本人车辆行驶证,填写《****公司工作人员停车证和停车IC卡申领表》,并经所在部门负责人签署意见后,向后勤部门申请办理。 3、停车(通行)证:公务车持红色停车(通行)证;领取IC卡的私车持蓝色停车(通行)证;停放地面车位车辆持橙色停车(通行)证。 4、证、卡信息变更:车辆变更须及时向后勤部门提交变更资料,与新申请时要求一致,若不及时更新将无法停车。 5、注销交还:调离、退休人员需在办理相关手续前向后勤部门交还停车(通行)证、IC卡,并将该证、卡信息注销。 6、补卡补证:停车卡(停车证)遗失或损坏补卡(停车证)需支付制作费,每卡20元,每证10元。 7、其他事项:未提出申请或不符合新管理办法发卡(停车证)范围的车辆,旧停车卡于月日起失效,并交回原卡。 五、停车秩序管理规定

1、一卡(证)一车一人。持证、卡人员仅限本人使用,如发现有转借、给其他人员使用的行为,将予没收,取消停车资格,并在6个月内不得重新申领或使用。 2、遵章守规。所有进出各车库的车辆应服从物业部门车辆管理人员的管理,停入指定停车区域,私车一律不准停放在无车位位置。未经管理人员同意,不得随意占道、随意阻挡车辆进出、随意占用公车固定车位和非我公司停车位,如有发现上述情形,累计2次的,IC卡(停车证)将予停止使用1个月的处理。 3、通行单行道管理。ABB大楼院内及楼宇周边日常交通通行秩序为:**路大门(西门)只进不出,*****路大门(南门)只出不进,****的北门可进可出。楼宇周边通行秩序:从***路口北楼与***楼之间的道路进,****与****之间的道路*****路口出。 4、安全保障。停入各停车位的车辆,请锁好车门、关好窗户,请勿在车内存放贵重物品。严禁将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带入停车场。 5、凡违反上述规定的,视情节轻重,将通报批评、暂停使用,直至取消停车资格。 四、其他 鼓励广大干部职工低碳出行,采取拼车、公交、地铁自行车等方式上下班。为提高停车位的利用率,不支持将公司停车位当作免费停车库长期停放车辆。

车辆停放管理规定

车辆停放管理规定 1、车辆进入园区须持物业服务中心签发的真实有效的停车卡(凭证),按指定的线路行驶,直线段时速不得超过15公里,进入地下车库或园区拐弯处(包括别墅路段)时速不得超过5公里。 2、车主或驾驶人必须严格遵守园区或停车区域的指示标志要求,如出入口、限高、限速、行车路线、停车线、禁鸣等。 3、进入园区的车辆须服从车场管理人员的调度指挥,按指定路线进入停车区域,私家车位须对号停放,其他停车的车辆须按规定停放,不得跨位泊车(在两个车位间泊车)或一个车位泊多辆车。 4、车辆停放后,须配合车辆管理人员做好车辆的检查记录,车主离开时须锁好门窗,设定好车辆的防盗系统,带走停车卡及贵重物品,防止物品丢失。 5、车位使用人及车位所有人为该车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必须做好区域内防火安全工作。 6、本园区提供车辆泊车场地,不负责车辆及车辆上物品的保管,车主须自行办理有关车辆的保险,车辆及车上物品意外受损或丢失,由车主自行负责。 7、园区内严禁修车、试车、练车、洗车,停车区域内严禁加油、动用明火。 8、严禁载有易燃、易爆、剧毒、枪支等违禁物品的车辆进入,如车主瞒报而造成的一切后果,除当事人负责外,物业服务中心将上报公安、司法机关。 9、严禁在单元门前、园区行车道、人行横道、绿地等非划定区域停放车辆。 10、如发生火警、车祸或意外事故,物业服务中心有权在未通知车主前,采取临时应急措施,如将车辆拖至安全地点,阻挡可疑车辆离开现场等。 11、进入园区的车辆行驶或停放过程中造成其他车辆、公共设施损坏的,车主或驾驶人负责赔偿,在未处理前物业服务中心有权拒绝该车离场。 12、车主须妥善保管停车卡(凭证),如有遗失,须立即通知物业服务中心。因停车卡(凭证)遗失出场时,车主须出示本人身份证、驾驶证、车辆行驶证登记核实后,按入场时间缴交停车费及补卡工本费30元/张后方可出场。 13、本规定最终解释权属物业服务中心。

公司停车场管理办法(暂行版)

公司停车场管理办法(暂行) 目的:为有效掌控公司内车辆秩序,防止出现交通问题而制定本办法 范围:所有进入公司车辆 内容: 一、公司停车场划分 二、车辆种类划分 三、车辆归属区域及引导方向 一、公司停车场划分 目前公司专用停车区域共有4部分: 1、办公楼前松树以东至东平房通道处 2、办公楼东侧墙根处以及车棚 3、南传达宣传栏以西 4、南传达北侧停车场 页脚内容1

二、车辆种类的划分 现在进入公司车辆共有4 种: 1.公司配发办公用车包括商务车 2.公司内部个人购买私家车 3.外来办公用车(特指排量较小,体积较小的轿车类) 4.外来送货车辆(特指大型货车及小型箱货) 三、车辆归属区域划分及引导方向 1)1号区域用于停放公司配发业务车辆,包括配发给个人专用车辆和商务车。 2)2号区域用于停放公司内部个人购买车辆。 3)3号区域用于停放外来办公车辆,此种车辆限于体积较小的轿车及面包车,但特殊情 况(注释○1)及领导特别指示的除外。 4)4号区域用于停放外来送货车辆,此种车辆限于体积较大、车身较长的大型货车及小 型箱货。 5)办公楼前除赵总、徐总及特殊情况外,其他车辆一律不得停放该区域。 页脚内容2

6)停即走类车辆(注释○2)必须停放至2号区域,如有特殊情况另行通知。 7)1、2号停车区域的使用方法可以由公司统一发OA进行内部通知,由驾驶员或车主自行 遵守,3、4号停车区域由保安负责指挥,当外来车辆进入公司时,保安人员严格按照《车辆、人员进出公司管理规定》内容执行,得到确认后指挥该车停放到其所属区域。 注○1:特殊情况包括以下内容: A 赵总、徐总、李总、章总的客人可停放至2号区域,假如2号区域无空车位可停放至1号区域 B 事态紧急而经过上级领导特别指示的 C 押款车 D 波尼亚矿泉水专车 注○2:即停即走类车辆包括以下车辆 A 用于快递业务的面包车、摩托车以及其他车辆 B 事态紧急、用途或使命特殊的车辆 C 领导特别指示的 页脚内容3

厂区车辆停放管理制度

厂区车辆停放管理制度 编号:0.0修正 历史文件记录 修订人修订时间文件编号修订内容备注 1.0 目的 规范公司车辆停放管理 2.0 适用范围 公司在职员工(包含销售系统员工)、分包单位、及来访客人 3.0 流程起点与终点 起点:制度流程制定/修订; 终点:制度流程评估再改进。 4.0 术语、定义及缩写 停放的车辆:停放在公司内及公司各门口的30米范围内的小型轿车、面包车、客运车、货运车辆; 分包单位员工:特指在公司内设定办公地点的非公司的单位与个体经营单位; 5.0 职责 6.0车辆属性规范 6.1公司办公用车、高层领导及中层领导车辆: 6.1.1通行证颜色为蓝色; 6.1.2停车区域在办公楼前及综合楼后标有车牌号码的固定车位上; 6.2公司在职员工私家车辆: 6.2.1必须为本公司在职员工的私家车辆; 6.2.2通行证颜色为绿色;

6.2.3车辆统一停放在公司办公楼东侧道路及一酿周边划分的停车区域的固定车 位; 6.3分包单位、施工单位车辆: 6.3.1通行证颜色为黄色; 6.3.2停放在公司综合楼前标有相应部门的固定车位,分包单位车辆公司只提供 一个固定车位给相应部门领导或办公用车停放,停放在综合楼前固定停车位上; 6.3.3其他员工车辆停放在公司二酿车间前的临时停车位上,不固定车位; 6.4来访车辆、参观车辆,来访车辆在登记完成后方能进入公司停放:停放在公 司正门外临时停车场内,经领导允许进入公司的车辆停放在一酿前预留的来访停车位; 6.5销售系统开会车辆,销售系统各区域回到公司开会的车辆; 6.5.1通行证颜色为白色; 6.5.2销售系统开会车辆,销售系统在组织会议期间进入公司后停放在二酿车间 前的临时停车位; 6.5.3停放不下时可停放在公司食堂后或听从保安员指挥在指定地点停放; 7.0 流程管理标准 7.1.车辆必须停放在指定地点,特殊情况下必须听从当值保安指挥停放; 7.2固定车位上只能停放固定车辆号码车辆,其他车辆严禁停放; 7.3.停放车辆时车辆要停放在车位线内,摆正车身; 7.4.车辆停放过程中统一车头向前,车尾向后停放;车辆未按照规定标准停放的 保安员会及时进行通知,接到通知后15分钟内必须马上调整; 7.5.小型轿车、面包车严禁进入公司生产区域及宿舍区域停放; 8.0 考核 8.1绩效考核: 1.占用固定车位停放的第一次予以警告并全厂通报批评,第二次处罚200元/ 次,第三次罚款400元/次,第四次违规的列入黑名单,严禁进入公司;2.车辆必须停放在指定区域,不按要求停放在指定区域及保安指挥的罚款100 元/次;

公司员工机动车辆停放管理规定文档

公司员工机动车辆停放管理规定文档Management document of motor vehicle parking for em ployees of the company

公司员工机动车辆停放管理规定文档 小泰温馨提示:规章制度是指用人单位制定的组织劳动过程和进行劳动管理的规则和制度的总和。本文档根据规则制度书写要求展开说明,具有实践指导意义,便于学习和使用,本文下载后内容可随意修改调整修改及打印。 为有效管理与维护公司员工机动车辆秩序,保障场内交 通畅通,特订立本规定,供公司员工遵守,并作为公司员工车辆停放安全管理的依据。 一、员工车辆停放指定车位及区域: 员工食堂正面、侧面停车位,1#、2#仓库旁停车位,c栋宿舍区停车位及球会垃圾中转站以上路面右侧顺序停放。 1.员工需停放车辆应报员工所在部门,各部门及时更新 车主、牌照后以书面形式交物业管理部备案,获准后方可停放车辆。 2.员工停车位仅供员工车辆免费停放使用,停车场所有人、管理者不负责车辆保管。如停车区域发生被盗、车损或遇不可抗力等因素造成使用人相关损失的,停车场所有人、管理者将不承担任何责任。

3.车辆进入球会后要遵守交通规则减速慢行,并遵照管理人员的指挥或遵循交通标志线行进。 4.员工车辆必须按规范一车一位停放在指定的停车位及指定区域内。停放在车位上车辆,车头向外依次停放,停放球会垃圾中转站以上路面车辆,须沿道路右侧顺序停放。不得影响车辆通行,阻碍交通。若有违规停放,经查获或举报核实,物业管理部将对违规停车车辆进行处罚。 5.员工车辆严禁停放在小巴停车场,大吧停车场优先保障客用车辆停放,在客用车辆较多或球会举办赛事活动时禁止停放。 6.车辆停妥后,在离开前,请再检查停放是否适当,并确认车窗已关好,以防物品失窃。车辆内请勿放置贵重物品,管理人不负保管及遗失赔偿责任。 7.进入停车区域内的车辆,如对球会设施设备造成损坏,需照价赔偿。请勿在停车区域内抽烟,车内垃圾应丢弃到垃圾桶内,不得随地抛弃,以保证环境整洁。烟蒂、火柴等应确认已完全熄灭,方能丢弃在指定处,以免造成灾害。

单位车辆停放管理规定范文

单位车辆停放管理规定文 为有效管理与维护基地园区机动车停放之人员、车辆秩序,单位制定了车辆停放管理规定,本文是学习啦小编整理的单位车辆停放管理规定文,供你参考! 单位车辆停放管理规定文 1 为了营造院良好的办公、居住环境、维护单位正常上班秩序,确保大院治安,结合本院实际,经单位领导班子研究,特制订如下规定: 一、凡是进入院的机动车辆,必须遵守大院的统一管理,一律按规定地点进行停放。 二、在院上班、住宿的干部职工,有预订固定车辆停放位置的,须对号停放,不得乱停乱放,否则门卫采取强制措施。 三、本着院干部职工机动车辆逐年增多,院容纳停放车辆极为有限,没有预订车辆位置的,不能随意将其车辆乱停乱放在本院,否则由车主承担一切后果。 四、院球场是本单位干部职工唯一的体育活动场地,原则上不停车。为球场停放开放时间是23:00至8:00,其余时间不允将车停放在球场,以确保干部职工球场正常使用。 五、其他车辆如遇到特殊情况需要在本院停放,酌情适当予以安排,但必须经门卫按指定地点停放。需缴纳占地费按20元/辆收取(超过00:00另按小时计费收取)。

六、从20xx年04月01日起,单位的干部职工需要预订停车位,原则上先满足本院上班干部职工的预订,每辆每月为60元。其次是调离单位并还居住在院的人员预订停车位,每辆每月为80元。若有剩余的车位适当考虑外单位人员(含在院购买或租赁住房的人员)预订停车位,每辆按月150元收取车辆占地费。 七、院停车收费不属于垄断经营性质,可以实行市场调节价,收费标准是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参照《计委关于印发办法>的通知》(计价格【2000】933号)规定) 八、上级领导及兄弟单位入院进行公务活动的车辆,有门卫统一调制停放位置。 九、本办法由单位领导班子负责解释。 十、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XXXXXXXX 单位车辆停放管理规定文2 为有效管理与维护公司员工机动车辆秩序,保障公司交通畅通,特订立本规定,供公司员工遵守,并作为公司员工车辆停放安全管理的依据。 一、区域规定: 1、本规定仅规定了公司蕴川路厂区的员工机动车停放区域,在蕴川路厂区之外工作的员工若驾车进入蕴川路厂区,须将车辆停放在临时停车区域。 、公司员工应按对应安排的停车区域停放,具体停车区

公司车辆管理规定

车辆管理规定(试行) 1 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对公司车辆的管理。 本规定制订了公司车辆使用、维修保养、费用控制、安全考核等相关管理细则。 2 引用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主席令第47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11年4月22日修改,2011年5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405号,自2004年5月1日起执行) 《江苏省道路交通管理条例》(2005年1月1日起执行) 《机动车登记规定》(公安部令第102号) 3 一般规定 3.1 公司车辆实行统一归口管理原则,由总经理工作部统一负责车辆的调度运行、保养维护及安全管理工作。 3.2 公司车辆管理实行责任人制度,每部车辆责任到人,专人驾驶、专人负责车辆的安全运行和保养维护;确因工作需要驾驶他人车辆时,必须经车队负责人同意并按规定办理车辆交接手续(详见附录C)。非专职驾驶员未经公司同意,不得驾驶公车。 4 用车申请及批准程序 4.1 车辆使用实行逐级审批制度,由各部门根据工作需要申请,经批准后使用。4.2 市区范围以外用车,符合用车规定的,必须提前半天由用车人填写《出车审批单》(详见附录A),经所在部门审核、分管领导批准后,由车队负责人安排车辆。4.3 市区办事用车及工地用车,车辆使用部门须提前半天将用车人数、路线上报车队;由用车部门经理批准、车队安排车辆。 4.4 因特殊原因未能事先办理用车申请手续的,用车后须及时补办相关手续。但在用车前需按照用车程序进行口头汇报,获得批准后方可用车。 5 车辆调度 5.1 车队负责人应根据批准后的《出车审批单》(详见附录A)及领导指示要求,做好车辆的日常调度和安排工作,确保满足公司正常用车和应急用车需要。

停车场消防管理制度3篇

停车场消防管理制度3篇1 一、停车场内禁止吸烟。 二、严禁在停车场内堆放易燃、易爆物品。 三、未经批准严禁在停车场地内动用明火。 四、车场专业保洁应定时对场内的纸屑、废弃物进行清扫,保持车场的整洁和对杂物的清理。 五、车场内要按规定配置有效的消防器材及灭火设备,未经批准,严禁对车场内的灭火器材及设备私自挪用或改变用途。 六、禁止在车场内维护保养车辆。 七、车辆进入车场,应遵守车辆管理规定,按指定号位泊车,严禁占用公共通道、消防通道停泊车辆。 专业人员应定期对车场消防器材及设备、设施进行检查,以保证设备、器材的可靠性和有效性。 停车场消防管理制度篇2 第一条为加强机动车和机动车停车场、停车库( 以下简称停车场、停车库) 的防火安全管根据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在本大厦管理区域内, 机动车和停车场、停车库的防火安全管理, 均须执行本制度。 第三条机动车和停车场、停车库的使用管理单位, 应按照《北京市防火安全责任制暂行规把停车场、停车库列为防火重点部位,建立防火安全管理制度, 逐级落实防火责任, 强防火安全管理。

第四条机动车须符合下列防火要求: 1、电源火线绝缘套管不被挤压, 与灼热部位保持一定的安全距离。 2、驾驶室、车厢的车门( 包括安全疏散门) 开启灵活, 门锁完好。 3、运输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机动车, 在排气管上安装火星消除器。 4、车上备有相应的消防器材。 第五条机动车使用管理单位和司机( 包括私人机动车所有者, 下同) 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1、严格执行机动车安全操作规程, 经常检查车辆机件油路, 防止漏油。 2、机动车行驶中严禁往汽化器内直接注油。 3、机动车电瓶充电, 须将电瓶送至充电间进行。严禁在机动车上充电。 4、给机动车加油时, 不得吸烟和靠近明火。 5、检修机动车应在修理间或安全地点进行。为发动机保洁时必须切断电源, 禁止烟火。 严禁用明火烘烤发动机。焊补油箱、机件时, 须将被焊补件拆下后, 按操作规程进行。严禁在车上进行焊补作业。 6、车辆进入停车场、停车库后, 司机要进行防火安全检查, 确认安全后方可离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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