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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届岩土工程青年论坛2号通知

2020年54青年节活动策划方案5篇

2020年54青年节活动策划方案5篇 54青年节活动策划方案1 为隆重纪念五四运动__周年,以迎__为契机,引领社区广大青、少年做文明长桥人,__社区(街道)团工委将组织开展“纪念五四运动__周年”系列活动,方案如下: 一、开展一次调研活动,与妇联联手,针对社区内青年妇女创业现状进行调研,并就调研结果提供个性化服务; 二、成立一支社区青少年志愿者队伍,以社区内16-25周岁社区青少年(失学、失业)为主体,开展“我做文明长桥人”志愿服务; 三、开展社区青年家庭亲子活动,邀请“欢乐蹦蹦跳”剧组进社区录制节目; 四、在居民区团支部内广泛开展“迎__,我为社区献一计”活动,以“童眼看社区”、“小手牵大手”的形式,改正社区的部分陋习。 五、在社区各青工委单位内,开展“迎__”纪念五四运动__周年演讲比赛,选出各单位优胜者于四月底进行社区总决赛(具体方案附后); 六、组织机关青年参观__展,了解__知识,做好__宣传员。 七、开展机关及社区事务受理中心青年读书活动:做的自己。 八、开展一次__知识讲座。

九、组织社区青工委单位参加__区五四音乐剧演出。 54青年节活动策划方案2 今年是五四运动__周年,为了继承和发扬五四运动的光荣传统,弘扬中华民族伟大精神,深入贯彻落实党的__大精神,“五四”期间,在全社区广泛开展“五四”青年节活动,展示当代青年朝气蓬勃、奋发进取的精神风貌,活动方案如下: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____”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和自觉践行科学发展观,弘扬“爱国、进步、民主、科学”的“五四”精神,增强团的凝聚力,培养团队精神,展示青年风貌,引导和激励广大团员青年为建设和谐安化奉献自己的青春才智。 二、活动内容 (一)举行以“老少同聚话青春”为主题的青年节座谈会。这次座谈会意气将由居住在本社区的退休党员、社区老知识分子、革命前辈和淮化中、小学生共同参与,会上不同年龄层次、不同生活经历、不同文化水平的人群各自讲述了自己生活年代青年节的过法以及如何使青年节过的有意义,同时,还探讨了青年成长和发展问题。 至此,安化社区纪念五四运动__周年,迎接青年节到来的系列活动拉开序幕,接下来,社区还将组织社区青年观看励志影片、整理图书室、整洁小区环境来充实青年节活动。集中一天时间,在全区小学中举行团员重温入团誓词宣誓仪式,切实增强团员意

《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释义

《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 干问题的解释》释义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编 引言 为正确理解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以下简称行政诉讼法),结合行政审判工作实际,对执行行政诉讼法的若干问题作出如下解释: [释义] 引言部分主要是对《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制定的目的和根据的概括。 1、制定本解释的基本目的。从引言部分的表述看,本解释的基本目的是为了正确理解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以下简称《行政诉讼法》)。《行政诉讼法》是1989年由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的,是我国行政诉讼的基本法。该法共有十一章七十五条。我国行政诉讼起步较晚,1980年以后,一些单行法律、法规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的某些行政行为不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198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试行)》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八十年代初期,人民法院才开始受理行政案件。在1987年研究起草《行政诉讼法》的时候,我国行政诉讼制度发展得不够成熟,还缺乏行政审判的经验。因此,我国行政诉讼法对有关事项的规定比较原则,不能完全满足行政审判工作的需要。1991年6月11日经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贯彻意见》),共有l15条。该意见对《行政诉讼法》实施过程中的一些问题作了比较详细的规定。应当说,这些规定在贯彻《行政诉讼法》的过程中,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但是随着行政诉讼的发展,一些新的问题不断出现,有的规定已经过时,有的不能满足贯彻《行政诉讼法》的需要,还有一些问题需要重新作出解释。因此,从1996年开始,最高人民法院就开始着手修改《贯彻意见》,经过几年的调查研究,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庭草拟了《解释》。在多方征求意见和经过反复研讨的基础上,1999年11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088次会议通过、翌年3月8日公布了该解释,并确定自2000年3月10日起施行.这部司法解释将对执行《行政诉讼法》产生重要的作用。 2、制定本解释的根据。根据上述规定,制定本解释的根据,一方面是《行政诉讼法》,另一方面是行政审判实践经验。本解释的内容是对《行政诉讼法》的具体化,或者说对一些不确

论坛会议策划方案

论坛会议策划方案 【篇一:高峰论坛策划方案】高峰论坛策划方案 高峰论坛策划方案 三、论坛形式 开幕式+专题研讨会 四、论坛组织 指导单位:国家能源局 科技部 建设部 农业部 环境保护部 主办单位:中华全国工商业联合会新能源商会 承办单位:北京恒基伟业电子产品有限公司 协办单位:中华全国工商业联合会 科技部科技促进发展研究中心 《中华工商时报》社 中国欧盟商会 英国工商业联合会 法国大使馆 挪威能源环境联合会 德国可再生能源学会 美国可再生能源委员会 世界风能协会 西班牙太阳能协会 媒体单位: 五、论坛主题 全球能源困局中的新能源前景 六、论坛目的 政策研讨、融资合作、科技交流、市场展望 七、论坛特色 高端交流、凝聚共识、促进合作、开拓共赢 八、论坛定位 国际化、时效性、高层次

九、论坛嘉宾拟邀请 黄孟复全国政协副主席、全国工商联主席 戈尔美国前副总统、诺贝尔和平奖获得者 汪光焘全国人大环资委主任 张国宝国家能源局局长 万钢科技部部长 宋北杉全国工商联副主席 徐锭明国家能源专家咨询委员会主任 苏伟国家应对气候变化领导小组办公室司长 高广生国家应对气候变化领导小组办公室正司级巡视员 曾晓安国家财政部经济建设司副司长 黄少中电监会价格与财务监管部副主任 陈欢中国清洁发展机制基金副主任 吕学都联合国清洁发展机制执行理事会副主席 欧阳晓明全国工商联经济部部长 刘红路全国工商联会员部部长 李俊峰国家发改委能源研究所副所长 赵玉文中国可再生能源学会光伏分会主任 施鹏飞中国可再生能源学会风能专业委员会副主任 王孟杰中国可再生能源学会副理事长、中国农村能源行业协会生物能专委会主任 罗振涛中国农村能源协会太阳能热利用专业委员会秘书长;中国太阳能学会产业委员会主任 杨德仁浙江大学硅材料国家重点实验室教授、副主任 李宝山科技部高新司材料处处长 苗治民发改委高技术司新兴产业处副处长 王文静中科院电工所研究员 沈辉中山大学太阳能研究所所长 梁俊强建设部科技司建筑节能与新材料处处长 寇建平农业部能源生态处处长 钱能志国家林业局能源办处长 刘德华清华大学化工系应化所所长 袁振宏中国科学院广州能源研究所研究员 孟海波农业部能源环境技术开发中心 柴建云清华大学电机系教授

公司青年论坛活动方案.doc

公司青年论坛活动方案 公司青年论坛活动方案篇一: 青年论坛实施方案“青年论坛”方案为贯彻落实胡锦涛关于“八荣八耻”的重要讲话精神在我部广大团员青年中广泛开展读书学习交流活动引导广大青年树立社会主义荣辱观使实践社会主义荣辱观成为广大团员青年的道德追求以优良的品德、良好的作风投身于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按照年初工作安排部直属机关团委将于近期举办第三期“青年论坛”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活动主题活动主题为知荣耻〃树新风〃促“三农”讨论我部青年如何在践行社会主义荣辱观方面发挥表率作用二、活动原则活动坚持“全员参与”和“全程互动”两个原则通过与专家交流、与领导交流、团员青年互相交流等多种形式动员我部机关和直属单位广大团员青年参与三、活动内容(一)开辟网上论坛(7 月下旬)为便于广大团员青年沟通交流在中国农业信息网机关党建网页开辟“青年论坛”讨论交流区(二)推荐学习书目(7 月下旬)请各单位团组织动员本单位团员青年利用网络讨论交流区推荐书目及读书心得部团委收集整理后将提出2—3 本书作为本次活动推荐学习书目通过网络平台向广大团员青年发布开展读书活动(三)撰写心得体会(8 月中下旬)各单位团组织动员本单位团员青年围绕部团委确定的中心议题结合自身思想、工作实际撰写读书心得并选择优秀文章发表到

网络交流讨论区(四)讨论交流(9 月上旬)依托网络交流讨论区广泛开展学习交流各单位团组织要通过多种形式组织好交流活动集中反映青年心声讨论交流达成共识应将主要观点在网络交流讨论区发表(五)主题论坛(9 月下旬)召开本次论坛的主题座谈会南片区、名青年代表在会上做主题发言拟邀请部领导出席并讲话座谈会设主会场和分会场主会场各单位团组织派青年代表参加其他团员青年可在分会场收看语音视频直播(六)活动总结(10 月上旬)将本次论坛的领导讲话、讨论发言等汇编成册印发各单位党团组织及青年学习参考四、组织方式本次论坛由直属机关团委主办具体工作由规划设计研究院、农民日报社、农机鉴定总站、信息中心、农展馆等单位团委承办东片区其它单位团组织配合篇二: 青年论坛策划方案—人人西北运营中心公司青年论坛活动方案——关于开展“xx 公司青年论坛”活动的方案一、青年论坛组建背景xx 公司现有在职职工xx 人其中xx 人为xx 岁以下的年轻人占全部职工的xx%他们大部份分布在全场的各个生产、技术、管理、后勤等岗位了解xx 公司发展战略和总体经营状况的途径不畅表现自我能力尤其是管理能力的机会不多直接参与公司管理决策的机会二、青年论坛组建目的通过举办“青年论坛”活动组织职工青年围绕我公司重大发展战略、重要改革举措、重点建设项目以及热点焦点、青年思想动态、青年成长成才等问题进行深入研讨把论坛办成针对青年的“育才载体展

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

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法释[2000]8号 颁布日期:20000308 实施日期:20000310 颁布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一、受案范围 二、管辖 三、诉讼参加人 四、证据 五、起诉与受理 六、审理与判决 七、执行 八、其他 1999年11月24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088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0年3月10日起施行。 为正确理解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以下简称行政诉讼法),现结合行政审判工作实际,对执行行政诉讼法的若干问题作出如下解释: 一、受案范围 第一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具有国家行政职权的机关和组织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不服,依法提起诉讼的,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下列行为不服提起诉讼的,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一)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规定的行为; (二)公安、国家安全等机关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明确授权实施的行为; (三)调解行为以及法律规定的仲裁行为;

(四)不具有强制力的行政指导行为; (五)驳回当事人对行政行为提起申诉的重复处理行为; (六)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的行为。 第二条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第(一)项规定的国家行为,是指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国防部、外交部等根据宪法和法律的授权,以国家的名义实施的有关国防和外交事务的行为,以及经宪法和法律授权的国家机关宣布紧急状态、实施戒严和总动员等行为。 第三条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第(二)项规定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是指行政机关针对不特定对象发布的能反复适用的行政规范性文件。 第四条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第(三)项规定的“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是指行政机关作出的涉及该行政机关公务员权利义务的决定。 第五条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第(四)项规定的“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具体行政行为”中的“法律”,是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通过的规范性文件。 二、管辖 第六条各级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审理行政案件和审查行政机关申请执行其具体行政行为的案件。 专门人民法院、人民法庭不审理行政案件,也不审查和执行行政机关申请执行其具体行政行为的案件。 第七条复议决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行政诉讼法规定的“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 (一)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所认定的主要事实和证据的; (二)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所适用的规范依据且对定性产生影响的; (三)撤销、部分撤销或者变更原具体行政行为处理结果的。 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行政诉讼法第十四条第(三)项规定的“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案件”: (一)被告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且基层人民法院不适宜审理的案件; (二)社会影响重大的共同诉讼、集团诉讼案件; (三)重大涉外或者涉及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的案件; (四)其他重大、复杂案件。 第九条行政诉讼法第十八条规定的“原告所在地”,包括原告的户籍所在地、经常居住地和被限制人身自由地。 行政机关基于同一事实既对人身又对财产实施行政处罚或者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被限制人身自由的公民、被扣押或者没收财产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上述行为均不服的,既可以向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可以向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受诉人民法院可一并管辖。 第十条当事人提出管辖异议,应当在接到人民法院应诉通知之日起10日内以书面形式提出。

2020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全文)

2020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全文) 导读:行政诉讼法是为了规范和保障人民法院能够正确、及时的审理行政案件,是个人、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国家机关作出的行政 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而向法院提起的诉讼。行政诉讼法是法院审理 行政案件和行政诉讼参加人(原告、被告、代理人等)进行诉讼活动 必须遵守的准则。它规定法院审理行政案件程序方面的法律规范和 行政诉讼参加人行使权利、承担义务的各种法律规范,是现代国家 据以建立行政诉讼制度的法律依据。维护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 行政职权,从而根据宪法的规定制定的一部程序性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2015年4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48次会议通过) 为正确适用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决定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结合人民法院行政审 判工作实际,现就有关条款的适用问题解释如下: 第一条人民法院对符合起诉条件的案件应当立案,依法保障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 对当事人依法提起的诉讼,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一律接收起诉状。能够判断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当 场登记立案;当场不能判断是否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接收起诉状 后七日内决定是否立案;七日内仍不能作出判断的,应当先予立案。 起诉状内容或者材料欠缺的,人民法院应当一次性全面告知当事人需要补正的内容、补充的材料及期限。在指定期限内补正并符合 起诉条件的,应当登记立案。当事人拒绝补正或者经补正仍不符合 起诉条件的,裁定不予立案,并载明不予立案的理由。 当事人对不予立案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 第二条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三项规定的“有具体的诉讼请求”是指:

第八届中国法学青年论坛第三单元实录

第八届中国法学青年论坛第三单元实录

第八届中国法学青年论坛第三单元实录 来源:本站原创作者:佚名日期:2013年11月21日浏览:173 第三单元:检察权配置及运行机制 (15:35——17:20) 主持人:张新宝(中国法学期刊研究会会长,《中国法学》总编辑、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各位领导,同志们,我们开始第三单元的讨论,首先请广东省珠海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办公室主任、法学博士韩平同志做报告,她报告的题目是横琴新区检察院管理体制去行政化的构想。

1.横琴新区检察院管理体制去行政化的构想 ■报告人:韩平(广东省珠海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办公室主任、法学博士) 尊敬的各位领导、各位老师、学友,十分感谢组委会提供这次机会,让我汇报我们珠海市人民检察院在司法改革方面的一些工作设想,我汇报的题目是《横琴新区检察院管理体制去行政化的构想》,汇报分三方面的内容。 第一方面,本文选题意义与价值。 长期以来,我国检察管理体制行政化色彩浓厚,表现在检察官管

理、检察权运行模式、检务保障乃至思维方式等诸多方面。这种行政化的管理体制,不仅淡化了检察权的司法属性,影响了检察权的依法独立行使,也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检察机关内部机构运作效率,影响了检察官的履职状态,因此如何在检察机关管理中强化检察权的司法属性就是检察机关司法改革的重要课题。 同时,考虑司法改革的成本问题,现实中需要找到一个合适的检察院,创新检察管理模式,充当检察体制改革“试验田”。2012年11月,最高人民检察院批复同意设立横琴新区检察院,将其定位为珠海市人民检察院的派出机构,行使县一级检察院的职权。与其他检察院相比,横琴检察院在探索检察管理去行政化方面,具备更有利的政策、地域和法律条件。 第二方面,检察管理行政化的表现及弊端。 检察管理行政化是指检察院的管理脱离司法属性、采取行政机关管理模式的一种管理现象,包括外部管理行政化和内部管理行政化。 检察管理行政化具体表现为:一是检察官管理行政化。二是检察权运行模式行政化。三是检察院内设机构设置行政化。四是检察人员思维方式行政化。五是检务保障行政化。 检察管理行政化的弊端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淡化检察权的司法属性。二是牵制检察权依法独立行使。三是影响检察官履职状态。

南开大学期末考试试题A卷_2007_参考答案

南开大学信息技术科学学院考试卷 2007-2008年度第一学期期末 操作系统A卷(共16页) 专业▁▁▁▁年级▁▁▁学号▁▁▁▁姓名▁▁▁▁成绩▁▁▁▁ 考生注意:请将答案写在空白的答题纸上,答题时标明题号。 第一部分:简答题(共30分,每题6分) 得分 答题要求:请用简洁精练的文字回答以下问题 1.进程调度的策略分为剥夺式调度和不可剥夺式调度,请简要解释两 种策略的含义以及差别,并对每种调度策略列出至少两种对应的调度算法。 剥夺式调度:操作系统按照进程调度算法控制多个进程分享CPU,使得CPU在多个进程之间进行切换,这种机制叫做剥夺式调度。(定义1分) 而非剥夺式调度是指:进程一旦占用CPU,就会一直运行到结束,其他进程只能等待该进程释放CPU后才能依次占用CPU,这种机制叫非剥夺式调度。。(定义1分) 剥夺式调度算法:时间片轮转,优先级调度,最短剩余时间优先等。(每个1分) 非剥夺式调度算法:先来先服务,最短作业优先等。(每个1分) 2.请简要解释DMA机制的工作方式,并分析DMA驱动I/O与中断驱 动I/O的差别。 DMA,即直接存储器存取,是指在外设和存储器之间开辟一个直接 1

的数据通道,数据传输由另外的DMA控制器来完成(2分)。 DMA控制器在开始传输之前获取目的地址,由DMA控制器控制外设将数据写入存储器。(2分) 这种方式驱动I/O和中断驱动I/O的最主要的区别在于不再需要CPU的参与。(2分) 3.虚拟存储管理的内在思想是什么?从技术角度如何实现这种思想? 虚拟存储器的思想是:程序、数据、堆栈的总大小可能超过可用的物理内存的总大小。操作系统通过某种方案来将当前使用的那部分数据方法内存中,而将其他部分放在磁盘上。虚拟存储器管理的本质是利用了程序数据的局部性原理。(3分) 采用分页(Paging)、分段(Segment)一类技术,通过对内存面面的调度来实现。(1分)(具体解释略。)(2分) 4.文件的逻辑结构分为几种形式?文件的磁盘布局分为几种形式? 文件的逻辑结构主要分两大类:字符流式的无结构文件和记录式的有结构文件。(2分)字符流式的文件管理简单,用户操作较为简单,常见的如源代码文件、目标代码文件等。记录式文件将文件中的记录按照一定的方式进行排列,从而形成不同的逻辑结构,用户方便对其进行修改、追加、查找等功能。(1分) 文件的磁盘布局是指文件存储在磁盘上的具体实现方式,主要有连续分配、链表分配、在内存中采用表的链表分配(索引文件)、i结点等几种方式。(3分) 5.请列出至少6种你认为合理的CPU性能评价参数。 主频、倍频、外频、指令集、流水线条数、前端总线频率、一级数 2

青年论坛活动方案

青年论坛活动方案 一、活动主题 活动主题为知荣耻〃树新风〃促“三农”,讨论我部青年如何 在践行社会主义荣辱观方面发挥表率作用。 二、活动原则 活动坚持“全员参与”和“全程互动”两个原则。通过与专家 交流、与领导交流、团员青年互相交流等多种形式,动员我部机关和直属单位广大团员青年参与。 三、活动内容 (一)开辟网上论坛(7月下旬) 为便于广大团员青年沟通交流,在中国农业信息网机关党建网 页开辟“青年论坛”讨论交流区。 (二)推荐学习书目(7月下旬) 请各单位团组织动员本单位团员青年利用网络讨论交流区推荐 书目及读书心得。部团委收集整理后,将提出2—3本书作为本次活 动推荐学习书目,通过网络平台向广大团员青年发布,开展读书活动。 (三)撰写心得体会(8月中下旬) 各单位团组织动员本单位团员青年围绕部团委确定的中心议题,结合自身思想、工作实际,撰写读书心得,并选择优秀文章发表到网络交流讨论区。 (四)讨论交流(9月上旬)

依托网络交流讨论区,广泛开展学习交流,各单位团组织要通过多种形式组织好交流活动,集中反映青年心声,讨论交流,达成共识。应将主要观点在网络交流讨论区发表。 (五)主题论坛(9月下旬) 召开本次论坛的主题座谈会。南片区、北片区、东片区、西片区各选派1—2名青年代表在会上做主题发言,拟邀请部领导出席并讲话。座谈会设主会场和分会场,主会场各单位团组织派青年代表参加,其他团员青年可在分会场收看语音视频直播。 (六)活动总结(10月上旬) 将本次论坛的领导讲话、讨论发言等汇编成册,印发各单位党团组织及青年学习参考。 四、组织方式 本次论坛由直属机关团委主办。具体工作由规划设计研究院、农民日报社、农机鉴定总站、信息中心、农展馆等单位团委承办,东片区其它单位团组织配合。

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新旧对比解读

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新旧对比解读 新《行政诉讼法》及司法解释已于2015年5月1日施行,下面是为大家整理的相关信息,欢迎大家阅读参考。 新《行政诉讼法》及司法解释已于2015年5月1日施行,但对于新旧法律规范在一些具体问题应如何衔接的问题,中存在不同的理解; ?为此,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庭长赵大光法官、副庭长李广宇法官和耿宝建法官特撰本文厘清相关问题,以供审判实践参考; 2014年11月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决定》,对1989年颁布的行政诉讼法(以下简称旧行政诉讼法)进行了一次全面修改。修改后的行政诉讼法(以下简称新行政诉讼法)已经于5月1日正式施行。4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也发布了《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适用解释》),对实施行政诉讼法的有关问题作了细化解释性规定。由于《适用解释》只就有关亟待解决的问题加以明确,修改前后的行政诉讼法在受案范围、审理程序、被告资格、起诉期限、裁判方式以及申请再审程序和期限等诸多方面存在一定差异,新旧法律规范的衔接与适用仍有不少模糊之处,有必要进一步思考和研究,以供审判实践中参考。 一、关于起诉期限问题 1.起诉期限的适用

新行政诉讼法将起诉期限从原来“应当在知道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三个月内提出”,改为“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新法规定更加有利于 保护相对人诉权,对行政机关在5月1日前作出的行政行为,当事人在5月1日后提起 诉讼,按照旧行政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的规定尚未超过起诉期限的,应当适用行政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六个月起诉期限的规定。例如,对行政机关在2015年2月2日作出的行政行为不服提起诉讼,按旧行政诉讼法规定,起诉期限应至2015年5月2日届满;而按照 新行政诉讼法六个月的规定,相对人的起诉期限应当延长至2015年8月2日。 2.二年起诉期限的适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执行解释》)第四十一条规定“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 他组织诉权或者起诉期限的,起诉期限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诉权或者起诉期限之日起计算,但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具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二年。”新行政诉讼法和《适用解释》对此问题未予涉及。在修改行政诉讼法过程中,曾 一度将上述司法解释的内容纳入有关条款中,后考虑文字比较长及需要解释说明等原因未作规定。 在起草《适用解释》过程中,对“起诉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二年”的规定是否继续适用, 存在两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不应当继续适用。主要理由为:行政诉讼法将起诉期限从三个月延长为六个月,已经充分保护了当事人诉权,如果继续适用《执行解释》中有关“起诉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二年”的规定,不利于行政法律关系尽快稳定。且行政诉讼法关于 六个月起诉期限的规定是公开的,也是明确的,不论相对人是否知晓,法律一经公布就应当严格执行。另一种观点认为,应当继续适用。主要理由为:一是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行为时,既应当告知行政相对人行政行为内容,也应当告知行政相对人诉权和起诉期限。这不仅是对行政机关遵循正当程序的要求,也是行政机关必须履行的义务。行政机关未告知诉权和起诉期限,则应该承担相应的不利后果。《执行解释》第四十一条的规定正是基于这样的考虑,体现了行政诉讼法的立法精神和目的,这一规定应当继续坚持。二是如果对行政机关告知和不告知的后果不作区分,而是一律适用六个月起诉期限,实践中容易出现规避法律侵害相对人依法行使诉讼权利的现象,既不利于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也不利于保护相对人合法权益。三是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诉权,是本次修法突出强调并坚持的一项原则,如果新行政诉讼法实施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起诉期限实际上比原来有所缩短,与本次修法的原则相悖,也容易引起各界的质疑和反对。 考虑到此问题的复杂性和重要性,在一定时期内无论是行政执法水平还是当事人的法治意识都有待提高,《执行解释》第四十一条关于“起诉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二年”的规定, 与新行政诉讼法及《适用解释》规定的精神是一致的,仍然应当在实践中继续适用。当然,

我国著名的民商法学者

我国著名的民商法学者 民法: 史尚宽(1898—1970) 史尚宽先生字旦生,安徽桐城人,生于1898年农历元旦,十五岁留学日本,由京都第三高等学校而东京帝大法律系,获法学士学位。史尚宽先生的“民法全书”对民国的立法时间产生了重大深远的影响,对后世的法学的研究也具有深远的意义。 梅仲协(1900-1971) 梅仲协字祖芳,浙江永嘉人。法国巴黎大学法学硕士,1933年后在国立中央大学(南京大学前身)和中央政治学校担任民法讲席,曾任中央政治学校法律学系主任,抗战期间重庆东吴大学教授。著有:《民法要义》、《公司法概论》、《国际私法新论》、《中国票据法释义》、《法学绪论》等。著名民法学家,被誉为“中国民法三杰”之一。

王泽鉴,台湾大学法律系教授,出生于台湾省台北, 毕业于台湾大学法律系,获德国慕尼黑大学法学博士。 曾担任德国柏林自由大学访问教授,并在英国剑桥大学, 伦敦大学政经学院,澳洲墨尔本大学从事研究工作。专 攻民法。 佟柔(1921—1990) 佟柔,满族,辽宁省北镇县人,中共党员。 生前任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民商法专业博 士生导师。被誉为“中国民法之父、中国民法先 生”。 谢怀栻(1919--2003) 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员,著名民法 学家,被誉为“中国民法三杰”之一。2002年被 评为法学所终身研究员、终身教授。 谢怀栻(1919--2003) 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员,著名民法学家,被誉为“中国民法三杰”之一。2002年被评为法学所终身研究员、终身教授。

浙江省宁波市人。1948年至1949年 就读于北京燕京大学新闻系;1951年入 莫斯科大学法律系,1956年毕业;现为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民商法博士生导师。 1988年-1990年担任中国政法大学校长。 著名民法学家,被誉为“中国民法三杰” 之一。名言:“只向真理低头。” 梁慧星(1944--) 四川省青神县人,现任中 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中国 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教授、博士生指导 教师、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杂 志主编、山东大学原法学院院长、国务 院学位委员会委员、全国政协委员。 王利明(1960-- ) 湖北仙桃人。1984年于中国人民大学获法学 硕士学位并留校任教;1990年于中国人民大学获 法学博士学位。现任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 博士研究生导师、副校长,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 重点研究基地——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科学 研究中心主任。兼任最高人民法院特邀咨询员、 最高人民检察院专家咨询委员会委员、公安部特邀监督员等。

南开大学《信息处理技术》期末考试备战考题全集

《信息处理技术》课程期末复习资料《信息处理技术》课程讲稿章节目录: 第1章信息处理技术基础 信息与信息技术基本概念 初等数学基础 信息处理与信息处理实务 信息安全基础知识 知识产权与标准法规 第2章计算机系统基础知识 计算机硬件基础知识 计算机软件基础知识 多媒体基础知识 第3章计算机网络应用基础知识 计算机网络基础知识 因特网基本概念及其应用 常用网络通信设备的类别和特征 常用的上网连接方法 电子邮件的收发和管理 网上信息的浏览、搜索和下载方法 第4章文字处理基础知识 文字处理基本概念 文档排版 对象插入及图文混排 表格设计与应用 文字处理应用

第5章电子表格基础知识 电子表格的基本概念 电子表格的基本操作 电子表格中的数据运算 数据管理和统计 图表制作 电子表格应用技术 第6章演示文稿基础知识 演示文稿的基本概念 演示文稿软件的基本功能 演示文稿设计与制作 演示文稿应用技术 第7章数据库应用基础知识 数据库应用的基本概念 Access数据库基础 Access 2007数据库的使用方法 数据库应用技术 ★考核知识点: 信息与数据 附(考核知识点解释): 计算机中信息一般有4种形态:数字、文本、声音、图像。 ★考核知识点: 信息与数据 附(考核知识点解释)

信息资源(Information Resources): (1)可供利用并产生效益、与社会生产和活动有关的各种文字、数字、音像、图表、语言等一切信息的总称 (2)无限的、可再生的、可共享的; (3)其开发利用可大大减少材料和能源的消耗,减少污染。 ★考核知识点: 信息与数据 附(考核知识点解释) 信息是反应客观世界中各种事物特征和变化的知识,是数据加工的结果,是有用的数据。 信息和数据之间的关系: (1)数据是信息的具体表现形式; (2)信息是数据的本质含义。 ★考核知识点: 信息与数据 附(考核知识点解释) 信息处理: (1)包括信息收集、加工、存储、检索、传输等环节; (2)通常也称为数据处理。 ★考核知识点: 信息与数据 附(考核知识点解释) 信息运动: (1)三个要素:信源、信宿与载体; (2)信源是信息的发生者(客体);

公司关于开展青年论坛活动实施意见

关于开展纪念建团95周年“青年论坛”系列活动 上海地铁第四运营有限公司组织开展“青年论坛”系列活动。特制定本方案: 一、活动宗旨 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指导,以发展先进文化生产力为核心,以满足公司青年员工日益增长的精神需求、提高青年员工思想政治素养为目标,以丰富公司青年员工生活为重点,推动公司各项工作顺利开展和实现“十三五”规划战略目标扎实工作,建功立业。 二、活动主题 爱岗敬业做贡献,青春建功促跨越;通过开设线上论坛、举办主题演讲比赛及青年论坛交流等形式展现青年员工的风采,树立示范形象;用文字来诠释青春无悔,与企业共成长、同进步。 三、主办单位 为保证“青年论坛”系列活动公平公正、顺利进行,特成立活动组委会及工作组,负责对本次系列活动的组织领导及活动方案的审定,重要问题的研究决定、协调平衡等。 1、上海地铁第四运营有限公司团委 2、“青年论坛”系列活动组委会(简称组委会)、工作组 组委会:组长:XXX 副组长:XXX 组员:XXX 工作组:线上论坛组,建议名单:XXX、XXX

演讲组,建议名单:XXX、XXX 青年论坛交流组,建议名单:XXX、XXX 三、活动步骤 第一阶段:线上论坛(4月1日--4月20日) 公司将在微信公众号“运载四季”开设线上论坛版块,设立讨论主题。员工可以在论坛上畅所欲言,把自己对于公司发展的建议、期望通过论坛反馈给公司。公司对论坛留言进行整理、归总找出员工聚焦的问题、关注的热点。 第二阶段:主题演讲比赛(4月20日--4月22日地点:XXX)拟定于4月20日--4月22日举办青年论坛素质演讲比赛,参加人员准备素质演讲,主题鲜明、深刻,内容充实具体,条理清晰,事例鲜活,富有启发性,有感染力和号召力。字数不少于1200字。演讲时间不少于4-5分钟。评委依据选手表现打分。(二)、现场答辩。评委对对参赛人员现场提出与企业发展、企业管理、企业文化等相关问题,参赛人员在一分钟内现场作答。评委依据选手表现打分。 1、演讲主题:实践激扬青春志,担当铸就地铁梦 以“实践激扬青春志,担当铸就地铁梦”为主题,自行命题,文体不限。重点围绕以下三条主线展开:1、“我的青春,地铁的年轮”——即通过青年从入职地铁到成长的青春故事,继而对青年将青春奉献于地铁事业的感想畅所欲言。2、“我的中国梦,亦是地铁梦”——即让青年畅谈自身对于中国梦的理解、感悟并与地铁梦相结合。3、“我的未来,地铁的发展”——即让青年阐述自身如何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及企业价值观,将自身的成长与企业发展紧密结合。2、演讲内容:参赛选手需紧扣大赛主题,围绕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或青年人的责任与使命等进行选材,以真实、生动、感人的典型事迹,

行政法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15年4月20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48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5月1日起施行。 法释〔2015〕9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2015年4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48次会议通过) 为正确适用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决定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结合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工作实际,现就有关条款的适用问题解释如下: 第一条人民法院对符合起诉条件的案件应当立案,依法保障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 对当事人依法提起的诉讼,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一律接收起诉状。能够判断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当场登记立案;当场不能判断是否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接收起诉状后七日内决定是否立案;七日内仍不能作出判断的,应当先予立案。 起诉状内容或者材料欠缺的,人民法院应当一次性全面告知当事人需要补正的内容、补充的材料及期限。在指定期限内补正并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登记立案。当事人拒绝补正或者经补正仍不符合起诉条件的,裁定不予立案,并载明不予立案的理由。 当事人对不予立案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 第二条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三项规定的“有具体的诉讼请求”是指: (一)请求判决撤销或者变更行政行为; (二)请求判决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或者给付义务; (三)请求判决确认行政行为违法; (四)请求判决确认行政行为无效; (五)请求判决行政机关予以赔偿或者补偿; (六)请求解决行政协议争议;

(七)请求一并审查规章以下规范性文件; (八)请求一并解决相关民事争议; (九)其他诉讼请求。 当事人未能正确表达诉讼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释明。 第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已经立案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 (一)不符合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 (二)超过法定起诉期限且无正当理由的; (三)错列被告且拒绝变更的; (四)未按照法律规定由法定代理人、指定代理人、代表人为诉讼行为的; (五)未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先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的; (六)重复起诉的; (七)撤回起诉后无正当理由再行起诉的; (八)行政行为对其合法权益明显不产生实际影响的; (九)诉讼标的已为生效裁判所羁束的; (十)不符合其他法定起诉条件的。 人民法院经过阅卷、调查和询问当事人,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可以迳行裁定驳回起诉。 第四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照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对行政机关不履行法定职责提起诉讼的,应当在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 第五条行政诉讼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行政机关负责人”,包括行政机关的正职和副职负责人。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的,可以另行委托一至二名诉讼代理人。 第六条行政诉讼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行政行为”,包括复议机关驳回复议申请或者复议请求的情形,但以复议申请不符合受理条件为由驳回的除外。

国家律师学院成立

国家律师学院成立 来源:法制日报作者:佚名日期:2012年12月21日浏览: 国家律师学院今天(12月20日)在河北省保定市成立。司法部部长吴爱英出席成立大会并讲话。吴爱英强调,国家律师学院要认真学习贯彻党的十八大精神,坚持正确办学方向,认真履行教育培训、理论研究和对外交流职能,切实加强学院自身建设,为全面加强律师队伍建设、促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律师事业发展作出积极贡献。 2012年11月,经中央编办批准,在中央司法警官学院加挂国家律师学院牌子。国家律师学院成立。 吴爱英在讲话中指出,批准成立国家律师学院,充分体现了党中央、国务院对律师队伍建设和律师事业发展的高度重视,充分体现了对全国广大律师的亲切关怀。国家律师学院的成立,是我国律师事业发展史上的一件大事,标志着我国律师教育培训工作进入了一个新的发展阶段。成立国家律师学院,是司法部认真贯彻中办发[2010]30号文件精神,从全面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全局出发,着眼于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律师制度,全面加强律师队伍建设,提高律师队伍整体素质,大力推动律师事业发展作出的重要决策,对于从国家层面加强律师教育培训工作,教育引导广大律师自觉履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工作者职责使命,推动律师队伍建设和律师事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吴爱英强调,国家律师学院在加强律师队伍建设、促进律师事业发展中肩负着重要使命,要切实履行好学院各项职能,把国家律师学院建设好、发展好。

一要坚持正确的办学方向。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精神,始终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武装律师队伍。坚持党的领导,坚持马克思主义法律意识形态的指导地位,教育引导广大律师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和律师制度。全面贯彻落实党的教育方针,把中央关于律师工作和律师队伍建设的决策部署贯彻落实到学院工作的各个方面,努力培养造就高素质的律师人才队伍。二要全面履行学院的职能。切实履行教育培训职能,深入开展律师的思想政治教育、职业道德教育和业务素质培训,着力在思想理论培训上下功夫,在高端业务、新型人才、涉外法律事务等培训上下功夫,在律师职业道德体系养成培训上下功夫,发挥好国家律师学院在律师教育培训工作中的引领带动作用。切实履行理论研究职能,为律师工作改革发展提供理论支撑和智力支持。切实履行对外交流职能,推进中外律师界的交流与合作。三要大力加强学院自身建设。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精心做好学院各项工作,加强学院组织机构建设、师资队伍建设、学科建设、教学管理工作和基础设施建设,保障学院教学、科研和对外交流的顺利进行。 成立大会由司法部副部长赵大程主持。国家律师学院院长王恒勤在会上致辞。 中央政法委、中央编办有关部门负责人,司法部有关司局和直属单位、河北省司法厅、保定市、中央司法警官学院和国家律师学院主要负责人,以及保定市部分司法行政干部和律师代表参加成立大会。 分享按钮【返回首页】【发表评论】【告诉好友】【打印此文】【收藏此文】【关闭窗口】 上一篇:七届青年论坛报告人简介海报

“青年与未来”主题活动日论坛方案

“微创成业—北京青年创新创业论坛” 活动方案 一、活动意义 登高必自卑处起,任何创世伟业都是由最初的微不足道开始,李嘉诚最初卖塑料花、曾宪梓最初摆地摊……他们都是从最微小的地方做起,步步积累始成大业。青年创业可以目标远大,但更重要的是小处着手、微处起步。我们提倡微创,是倡导一种更可参考、可实施、可模仿的创业之路,这也是符合当今时代环境和青年创业规律的创业之路,这样才能够激发全社会创新创业的活力,提高青年创新创业的能力,引导广大青年开展创新创业实践,进一步提升北京青年整体形象,为促进全市经济快速可持续发展提供动力。 二、活动时间 2011年12月6日13:30—16:30 三、活动地点 朝阳规划艺术馆 四、论坛主题 微创成业 五、拟邀嘉宾 袁岳零点研究咨询集团董事长 王永品牌联盟投资控股集团公司董事长 白云峰中国博奇环保科技控股有限公司副董事长、央视中国经济年度人物

李家华中国青年政治学院副院长、KAB创业教育中国研究所所长,国家职业指导师 高喆北京爱国者数码科技有限公司副董事长 秦君北京启迪控股股份有限公司高级副总裁、启迪创业孵化器有限公司总经理 六、论坛形式 (一)微创心得 由2位初始创业者讲述自己创业的心得,引出“微创业”话题。每人5分钟时间。 (二)微创观点 由5位嘉宾阐述自己对“微创业”的观点和主张。每人阐述结束后可由现场观众以及微博听众提出10个问题,嘉宾从中选出3个问题作答。每人8分钟时间。 (三)微创总评 由中国青年政治学院副院长李家华老师对“微创心得”以及“微创观点”和问答进行总体评述。时间10分钟左右。 七、论坛议程 1、签到(13:30—14:00) 2、主持人介绍论坛嘉宾(14:00—14:05) 3、领导致辞(14:05—14:10) 4、微创心得(14:10—14:20) 5、微创观点(14:20—15:45) 6、微创总评(15:45—15:55) 7、论坛闭幕及合影(15:55—16:10)

完整word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2015年4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48次会议通过) 为正确适用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决定修改的《中 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结合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工作实际,现就有关条款的适用问题解释如下: 第一条人民法院对符合起诉条件的案件应当立案,依法保障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 对当事人依法提起的诉讼,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一 律接收起诉状。能够判断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当场登记立案;当场不能判断是否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接收起诉状后七日内决定是否立案;七日内仍不能作出判断的,应当先予立案。 起诉状内容或者材料欠缺的,人民法院应当一次性全面告知当事人需要补正的内容、补充的材料及期限。在指定期限内补正并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登记立案。当事人拒绝补正或者经补正仍不符合起诉条件的,裁定不予立案,并载明不予立案的理由。 当事人对不予立案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 第二条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三项规定的“有具体的诉讼请求”是指: (一)请求判决撤销或者变更行政行为; (二)请求判决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或者给付义务; (三)请求判决确认行政行为违法; (四)请求判决确认行政行为无效; (五)请求判决行政机关予以赔偿或者补偿; (六)请求解决行政协议争议; (七)请求一并审查规章以下规范性文件; (八)请求一并解决相关民事争议; (九)其他诉讼请求。

当事人未能正确表达诉讼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释明。 第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已经立案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 (一)不符合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 (二)超过法定起诉期限且无正当理由的; (三)错列被告且拒绝变更的; (四)未按照法律规定由法定代理人、指定代理人、代表人为诉讼行为的; (五)未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先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的; (六)重复起诉的; (七)撤回起诉后无正当理由再行起诉的; (八)行政行为对其合法权益明显不产生实际影响的; (九)诉讼标的已为生效裁判所羁束的; (十)不符合其他法定起诉条件的。 人民法院经过阅卷、调查和询问当事人,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可以迳行裁定驳回起诉。 第四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照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对行政机关不履行法定职责提起诉讼的,应当在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 第五条行政诉讼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行政机关负责人”,包括行政机关的正职和副职负责人。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的,可以另行委托一至二名诉讼代理人。 第六条行政诉讼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行政行为”,包括复议机关驳回复议申请或者复议请求的情形,但以复议申请不符合受理条件为由驳回的除外。 行政诉讼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复议机关改变原行政行为”,是指复议机关改变原行政行为的处理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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