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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中的社区矫正法律监督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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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中的社区矫正法律监督工作

作者:林艳丽

来源:《法制与社会》2012年第34期

摘要社区矫正是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在我国的实践。在社区矫正发展过程中,检察机关对社区矫正工作进行法律监督,有力推动了作进程,但由于社区矫正制度在我国起步比较晚,一些制度机制还不健全,导致社区矫正法律监督工作出现一些问题。本文以社区矫正与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关系作为理论基础,以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为主线,分析社区矫正法律监督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并对完善社区矫正法律监督工作作了一些思考。

关键词宽严相济社区矫正法律监督

作者简介:林艳丽,法学硕士,抚州市人民检察院监所处副科级助检员,南城县检察院挂职副检察长。

中图分类号:D926.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2)12-140-02

我国2011年5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首次在法律中明确提出了社区矫正,对法院判处管制、宣告缓刑、裁定假释的犯罪分子做出了“依法实行社区矫正”的重要规定,这不仅意味着我国刑罚执行制度上的重大变化,同时也对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工作产生影响。

一、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中的社区矫正

(一)宽严相济刑事政策

20世纪80年代,中国处于社会转型时期,违法犯罪现象激增。为遏制违法犯罪势头,在1983年,中共中央提出“依法從重从快严厉打击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刑事犯罪分子”。现在观察持续了20多年的活动,可以发现,严打短期内收到了明显效果,暂时遏制了犯罪高涨的势头,但暂时的平静后,出现了更高的犯罪率。由此可以说明,仅凭严厉的刑罚手段不能从根本上预防犯罪,应该采取有效措施减少社会矛盾激化,预防犯罪。于是,我国开始了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探索:2004年12月,中央政法委书记罗干在中央政法工作会议上指出“正确运用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2006年最高检察院与最高法院向十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作了工作报告,再次强调了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2006年在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上,《中共中央关于构建社会

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指出要实施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从上到下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从而成为刑法理论界和实务界的热门话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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