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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宗族在农村纠纷调解中作用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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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宗族在农村纠纷调解中作用的思考

作者:江伟彬

来源:《报刊荟萃(上)》2017年第04期

摘要:农村法治一直是我国法治化的重中之重,也是法学界研究的热点。农村矛盾纠纷调解既是农村法治的集中体现,也是基层法治的难点。农村矛盾纠纷调解过程中各种因素所发挥的作用不尽相同,深入剖析宗族在其中的作用十分必要。

关键词:基层司法;纠纷调解;宗族;农村

当前,我国的社会转型进一步深入发展。社会转型期,原有的社会结构和秩序消解,新的结构和秩序尚未完全建立,人与人之间的利益关系急剧变动,社会矛盾集中多发,矛盾纠纷的解决尤为重要。广大农村地区面对现代化和市场化的冲击,正从传统和封闭走向现代和开放,社会关系正变得愈发复杂,村民之间因为农业生产、日常生活和经济交往而产生的摩擦和纠纷呈多发态势,如何快速、有效、低成本的化解这些纠纷,关系到农村社会的稳定。

宗族在农村纠纷调解中具有深远传统。在我国传统社会,“皇权不下县”,国家权力到县为止,并未下沉到广大乡村地区。乡村地区的民事纠纷调解、社会秩序维护,主要依靠宗族力量来实现。直到建国前,农村的宗族力量在村庄内部纠纷和村庄之间的纠纷调解中发挥着主要作用。建国之后,特别是“人民公社”时期,国家体制性权力深入乡村,社队干部拥有较强的权力和权威,村民之间纠纷调解的职责,基本上由社队干部承担,效果显著。改革开放后,人民公社解散,国家体制性权力从农村收缩,村民自治制度处于建立初期,传统的宗族力量在一些农村地区开始复苏,重新在村民纠纷调解中发挥作用。

我国农村地区差异明显,情况各异,目前主要可以分为以“小亲族”为基础的分裂型村庄,农民原子化程度很高的分散型村庄以及宗族型村庄。前两种类型的村庄,宗族本身力量较弱,不具备纠纷调解所需要的力量和权威,在村庄内部的纠纷调解中很难发挥作用。华中华南地区的农村,多为宗族型村庄。人们聚族而居,多呈现一族一村甚至一族多村,村庄族姓结构单一,加之历史上极为浓厚的宗村文化,宗族势力在村庄内部的权力格局中具有重要地位。改革开放后,随着农村地区的经济有了较大程度的发展,这些地区的宗族开始恢复,成立宗族理事会,翻修祠堂,续订家谱,召开祭祖大会,支持本族型的候选人当选村干部,不一而足,体现出宗族力量在南方宗族型村庄的强力复苏。宗族力量的恢复,为其在村庄中承担纠纷调解的职责提供了基本的权威和力量基础。

现代社会是法治社会,社会矛盾应当由国家司法力量依照法律来解决。从国家层面来看,在当前我国司法体系不健全,特别是在农村地区司法力量薄弱,民众法制素养不高的情况下,通过司法途径及时、有效、低成本的解决村民纠纷显然并不现实。我国的司法体系到县为止,县法院和检察院是司法体系的最终端,乡镇作为一级完整的国家政权建制,却不具备完善的司法职能部门,没有乡级法院和乡级检察院,部分县级法院通过在某些重要乡镇设立审判庭的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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