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贩卖毒品案件中的诱惑侦查_默认现实抑或法律_省略__以四川省成都市W区_X区及J

贩卖毒品案件中的诱惑侦查_默认现实抑或法律_省略__以四川省成都市W区_X区及J
贩卖毒品案件中的诱惑侦查_默认现实抑或法律_省略__以四川省成都市W区_X区及J

调查报告

贩卖毒品案件中的诱惑侦查:

默认现实抑或法律规制

———以四川省成都市W区、X区及J县为研究样本

薛 培 郑家明

摘 要 诱惑侦查是侦查机关设置陷阱而诱使侦查对象犯罪,在侦查对象犯罪时对其适用强制措施或收集证据的一种特殊侦查方法,普遍使用在贩卖毒品案件的侦破过程中。通过对毒品犯罪诱惑侦查的实证

考察,可以发现诱惑侦查在实践中被经常滥用,而其根源就在于欠缺法律规定。因此,我们有必要从实践与

理性的角度对诱惑侦查重新进行审视,在认真分析存在问题的基础上从立法的高度建立起我国的诱惑侦查

制度。

关键词 诱惑侦查 数量引诱 犯意引诱 机会提供型 非特情

“诱惑侦查”是一个舶来品,其概念源起于英美法系国家。在美国,诱惑侦查被称作“警察圈套”,是指警察、司法人员或者他们的代理人为了获得对某人提起刑事诉讼的证据而诱使行为人实施某种犯罪的行为。①而国内学术界一般认为,诱惑侦查是指警察设置圈套,以实施某种行为有利可图为诱饵,暗示或诱使侦查对象暴露其犯罪意图并实施犯罪行为,待犯罪行为实施时或结果发生后,拘捕被诱惑者。②在具体的司法实践中,诱惑侦查大体上分为两类:机会提供型诱惑侦查和犯意诱发型诱惑侦查。如日本学者认为:“诱饵侦查有两种类型,一是机会提供型,即诱饵者向已经产生了犯罪意图的被诱饵者提供实施犯罪的机会;二是诱发犯罪意图型,即诱饵者鼓动被诱饵者,诱发其犯罪意图,促使他实施犯罪。”③

诱惑侦查具有主动性、欺骗性和诱导性的特点,完全颠覆了传统意义上被动型的侦查模式,如使用不当极易侵害公民基本权利。从我国现行法律制度来看,诱惑侦查在立法上基本呈空白状态,在刑事诉讼法和各种司法解释中完全没有提及,仅在2000年和2008年最高人民法院的两份《纪要》④文件中提到了“特情引诱”问题,但既没有对诱惑侦查手段的合法授权,更不用说具体的适用案件范围、实施条件和批准程序的规定,当然也就没有关于合法性的判断标准和非法诱惑侦查的法律后果的相关规定。法律的缺失使得实践中

①②③④王秀梅、杜晓君、朱本欣、吴玉梅著:《美国刑法规则与实证解析》,中国法制出版社2007年版,第204页。

龙宗智著:《理论反对实践》,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186页。

[日]西原春夫主编:《日本刑事法的重要问题》(第二卷),金光旭等译,法律出版社、日本成文堂2000年联合版,第148页。

即最高人民法院于2000年4月4日发布的《全国法院审理毒品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和于2008年12月1日发布的《全国部分法院审理毒品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司法解释工作的规定》(法发〔2007〕12号)中明确规定:司法解释的形式分为“解释”、“规定”、“批复”和“决定”四种。而《全国法院审理毒品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和《全国部分法院审理毒品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这两个会议纪要均是以最高人民法院通知的形式发布的,其发文文号、发文形式、发布形式、发布格式及内容、发布对象及施行时间等均不符合司法解释的相应要求,因此,这两个会议纪要不是司法解释而仅只是司法文件,其法律效力极其有限。参见金振豹:“论最高人民法院的抽象司法解释权”,载《比较法研究》2010年第2期。

诱惑侦查被任意滥用,甚至成为个别警察在司法实践中陷害公民、引诱犯罪的手段。①

在理论上,诱惑侦查是一个研究热点,但目前真正从实证角度研究诱惑侦查的文章非常少见。就目前而言,诱惑侦查主要使用在贩卖毒品案件的侦查活动中,②因此诱惑侦查在贩卖毒品案件侦查中的表现实际上代表了其现实运行状况。在此,笔者将着力点放在对贩卖毒品案件的诱惑侦查考察之上,希望在积累真实数据的基础上得出基本判断,再来研究应对问题,冀望由此能够对我国诱惑侦查制度的规范化建设有所推动。

一、贩卖毒品案件实施诱惑侦查的实然现状

为准确反映诱惑侦查在贩卖毒品案件中的实施状况,笔者对四川省成都市W区、X区和J县检察机关从2008年1月到2011年12月四年间所受理的贩卖毒品犯罪案件进行了分析。因绝大多数案件已判决并交付执行,部分案件已经提起公诉,少量案件正在审查起诉之中,故不可能全部获得每个案件的原始证据材料,笔者据以研究的资料主要来源于检察机关保存的纸质内卷材料、案件审查报告以及档案数据和集中式动态办案管理软件系统中所保存的案件数据。需要说明的是:四川省是中国西部相对比较发达的省份,其GDP总量2010年位居全国第八位,经济社会发展在全国处于中等水平。成都市作为一个内陆二线城市,其经济社会发展程度较高,GDP总量2010年在全国副省级城市中位居第五。与其经济总量规模和社会发展相对应的是,近年来成都市各种毒品尤其是新型毒品泛滥,已不幸成为了我国新型毒品的一个毒源地和重灾区,由此,我们可以认为选取成都市的毒品犯罪案件尤其是贩卖毒品案件中实施的诱惑侦查作为标本进行研究无疑具有相当的价值。③当然,笔者选取W区、X区以及J县也是具有一定特定意义的:W区位于成都市中心城区南部,幅员面积约为77平方千米,作为成都市的中心城区,其经济社会比较发达,流动人口数量比例较大(其流动人口数量较常住人口数量多),区域内来自西部边疆地区的少数民族流动人口较多,外国籍和无国籍人员数量也较大,承载了成都市最大的毒品销售与消费环节,贩卖毒品、非法持有毒品、容留吸毒案件等成为其区域内主要的毒品犯罪形式;X区位于成都市东北部近郊区域边缘,直线距离市中心约12千米,幅员面积近500平方千米,是该市新型的工业、旅游、商贸区,经济社会发展较快,其区域内交通比较发达,流动人口规模较大,近年来受新型毒品制造由中心区域向边缘区域客观发展态势的影响,其毒品犯罪案件逐渐高发,制造毒品、贩卖毒品、非法持有毒品案件是其区域内毒品犯罪案件的主要犯罪形式;J县

①②③在司法实践中,由于受客观利益特别是目标考核、经济利益、立功受奖、职务升迁等诸多因素的影响,警察通过诱惑侦查手段以期完成办案任务的现象较为普遍。在少数地方,由于受上述各种利益因素的影响,个别警察直接采用刑讯逼供、徇私枉法等手段炮制假案的情形还并不鲜见,虽然没有具体的统计数据,但从零星曝光的案件来看,炮制假案情形已经成为了社会公众普遍关注及被法学界屡屡质疑的现象。参见杨宝宏、李秋平:“毒品假案的背后”,载《中国刑事警察》2005年第6期;何坚方:“假案的背后———为公安部督办‘2·20枪案’被告人陈信滔原审辩护历程”,载《律师与法制》2006年第10期;君诚、培岳:“为扫平升迁路障公安局长炮制假案”,载《政府法制》2007年第1S期。

尽管理论界有诸多观点认为诱惑侦查可运用于诸如除毒品犯罪案件外的伪造货币或有价证券案件、网络赌博案件及黑社会组织性质犯罪案件等等,甚至有学者提出诱惑侦查可运用于职务犯罪中的贿赂案件。但在司法实践中,诱惑侦查在其他类型的犯罪案件侦查过程中还很少有所涉及,由此我们可以说诱惑侦查在毒品犯罪尤其是贩卖毒品案件中的运用可谓是一枝独秀。参见吴丹红、孙孝福:“论诱惑侦查”,载《法商研究》2001年第4期;张斌、雷建昌:“贿赂案件能否运用诱惑侦查”,载《人民检察》2004年第4期。

笔者注:四川省成都市历来就是毒品犯罪案件的高发地,自20世纪80年代中末期以来,由于受客观地理、交通等因素的影响,成都距离传统麻醉类毒品海洛因等原产地东南亚的金三角地区直线距离仅1千余千米,既是传统毒品的重要中转站,也是这类毒品的主要消费地之一,毒品犯罪案件长期居高不下。进入21世纪之后,受传统麻醉类毒品消费向精神类毒品消费转化的影响,成都市传统意义上的涉及海洛因、吗啡、鸦片等毒品案件数量呈逐步下降趋势,而涉及新型毒品冰毒、氯胺酮、摇头丸等案件的数量、涉案人员、涉案毒品数量在逐年增加。目前有数据显示,成都市刑事案件数量自2008-2011年一直在全国副省级城市中位居前列,仅比沿海地区的广东省广州、深圳两市略少,与浙江省宁波市基本持平。其毒品犯罪案件在刑事案件中所占的比例达到了12.3%(受理公安机关移送提请批捕案件34549件,其中毒品犯罪案件4249件,在毒品犯罪案件中,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案件2142件)。通常情况下,公安机关在走私、运输、制造毒品案件中实施诱惑侦查的情形较少。因此,从以上因素来看,选取成都市办理的贩卖毒品犯罪案件中所进行的诱惑侦查进行实证研究具有一定的典型意义。当然,囿于样本数量极大及进行详尽统计的困难和笔者精力所限,不可能对成都市所有的贩卖毒品犯罪案件进行全面深入的分析。就此,笔者认为在不影响分析和研究质量的前提下,选取三个不同的区域进行实证研究仍然能够比较深入透彻地厘清诱惑侦查的相关问题,而且也能符合实证研究的基本范式要求。

处于成都市东北部的远郊区域,幅员面积约为1150平方千米,直线距离市中心约30千米,经济社会发展相对比较滞缓,但区域内的铁路、高速公路交通均比较发达,流动人口规模较小,农村区域所占比例较高,在当前新型毒品制造窝点逐渐向远郊农村转移的过程中,其毒品犯罪案件以制造毒品案件居首,贩卖毒品和持有毒品案件其次。因此,选择这三个区域作为研究样本,对其境内贩卖毒品犯罪案件中实施诱惑侦查的实然现状进行分析应当具有相当的代表性。

经过深入调研,笔者得到了下面多组数据。同时,通过对以下数据的分析,我们得出了诱惑侦查在贩卖毒品案件中所表现出的六个方面的特点:

一是诱惑侦查作为一种秘密侦查手段在贩卖毒品案件中被广泛使用,但呈现出城市中心区域使用率高、城市近远郊区域使用率逐渐下降的地区差异性。以成都市为例,J县从2008年-2011年累计办理贩卖毒品案件101件,但诱惑侦查案件仅有9件,仅占全部贩卖毒品案件的8.91%;X区从2008年-2011年累

表1 成都市J县贩卖毒品案件数量及诱惑侦查措施的使用情况统计表

时间贩卖毒品

案件(件)

诱惑侦查

案件(件)

数量引诱

(件)

犯意引诱

(件)

重复引诱

(件)

事前监督

(件)

诱惑侦查

逮捕率

2008.1-2008.12 16 1 0 0 0 0 100%2009.1-2009.12 17 1 0 0 0 0 100%2010.1-2010.12 32 2 0 0 0 0 100%2011.1-2011.12 36 5 0 0 0 0 100%

表2 成都市X区贩卖毒品案件数量及诱惑侦查措施的使用情况统计表

时间贩卖毒品

案件(件)

诱惑侦查

案件(件)

数量引诱

(件)

犯意引诱

(件)

重复引诱

(件)

事前监督

(件)

诱惑侦查

逮捕率

2008.1-2008.12 31 8 0 0 8 0 100%2009.1-2009.12 30 6 0 0 6 0 100%2010.1-2010.12 45 6 0 0 6 0 100%2011.1-2011.12 49 2 0 0 2 0 100%

表3 成都市W区贩卖毒品案件数量及诱惑侦查措施的使用情况统计表

时间贩卖毒品

案件(件)

诱惑侦查

案件(件)

数量引诱

(件)

犯意引诱

(件)

重复引诱

(件)

事前监督

(件)

诱惑侦查

逮捕率

2008.1-2008.12 27 17 0 0 0 0 88%2009.1-2009.12 37 27 1 0 2 0 100%2010.1-2010.12 79 62 0 2 0 0 97%2011.1-2011.12 64 50 0 2 2 0 100%

表4 成都市J县诱惑侦查案件诱惑者身份及处理统计表

时间诱惑侦查

案件(件)

诱惑侦查者身份(件)

正式特情试用特情其他

对诱惑侦查者的处理

2008.1-2008.12 1 1 0 0未处罚2009.1-2009.12 1 1 0 0未处罚2010.1-2010.12 2 2 0 0未处罚2011.1-2011.12 5 5 0 0未处罚

表5 成都市X区诱惑侦查案件诱惑者身份及处理统计表

时间诱惑侦查

案件(件)

诱惑侦查者身份(件)

正式特情试用特情其他

对诱惑侦查者的处理

2008.1-2008.12 8 0 0 88件均为吸毒人员协助引诱

(对诱惑者均作行政治安拘留强制戒毒处罚)

2009.1-2009.12 6 0 0 66件均为吸毒人员协助引诱

(对诱惑者均作行政治安拘留强制戒毒处罚)

2010.1-2010.12 6 0 0 66件均为吸毒人员协助引诱

(对诱惑者均作行政治安拘留强制戒毒处罚)

2011.1-2011.12 2 0 0 22件均为吸毒人员协助引诱

(对诱惑者均作行政治安拘留强制戒毒处罚)

表6 成都市W区诱惑侦查案件诱惑者身份及处理统计表

时间诱惑侦查

案件(件)

诱惑者身份(件)

正式特情试用特情其他

对诱惑侦查者的处理

2008.1-2008.12 17 0 10 72件为普通群众举报并协助引诱;2件为戒毒人员协助引诱;2件为警察引诱;1件为吸毒人员协助引诱。对诱惑者均未处罚。

2009.1-2009.12 27 2 22 32件为普通群众举报并协助引诱(未处理);1件为吸毒人员为减轻处罚协助引诱他人贩卖毒品30克(行政拘留14日)。

2010.1-2010.12 62 34 20 81件为普通群众举报并协助引诱(未处理);1件为戒毒人员协助引诱(未处理);2件为非法持有毒品案的嫌疑人为立功而协助引诱(未单独处理);4件为吸毒人员协助引诱(1件行政拘留14日,1件未处理,2件社区戒毒)。

2011.1-2011.12 50 18 29 33件为吸毒人员协助引诱他人贩卖毒品,其中1件治安警告,2件未处理。

计办理贩卖毒品案件155件,诱惑侦查案件为22件,占全部贩卖毒品案件的14.19%;而W区从2008年-2011年累计办理贩卖毒品案件207件,诱惑侦查案件达到了156件,占到了全部案件的75.36%。

为什么在同一城市的三个区域贩卖毒品犯罪案件诱惑侦查会出现如此犹如等比数列式的极大的反差,即呈现出以城市中心为辐射状的渐次梯级减弱现象?①笔者认为,其主要原因是城市中心区域与城市远郊区域在人口密集度、人口流动性、经济发达程度等客观方面存在巨大差异,直接影响了诱惑侦查的开展。一般说来,处于大城市中心区域的公安机关从常规态势来看,由于本身所处区域的犯罪率和犯罪案件数量高,其办案数量必然较之近郊区及远郊区办案数量高,在公安机关办案数量指标长期较为恒定甚至略有上升的态势之下,这就决定了上级公安机关给城市中心区域基层公安机关下达的办案目标数量基数就比较高,而办案目标考核任务数量基数高,其结果则可能是使被绑缚在“同一个战车”上的侦查部门负责人与侦查人员

①任何城市在发展进程中都势必会对周边区域产生各种辐射效应,所谓城市辐射力是指以某个城市为原点,这个城市单位时间内的综合实力

向半球空间所有方向发射出去影响力的辐射能总量。城市化的聚集效应和辐射效应是城市化的主要功能,城市化的聚集效应以一定的人口和地域为基础聚集社会、经济、政治、科技、人才、信息等各种资源和优势,形成高效应低成本强扩张的效应。聚集效应主要有规模效应、近邻效应、分工效应、结构效应、城市“场效应”等等。参见祁金立:“城市化聚集效应和辐射效应分析”,载《暨南学报》2003年第5期。

基于以上理论,笔者认为在刑事司法领域,也会出现城市对周围区域产生辐射渐次减弱的现象,即通常情况下,犯罪以城市中心为原点由近郊向远郊会呈现逐渐下降趋势,当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城市(如市与市之间、省与省之间)的交接地带,由于本身就属于三不管地带,犯罪防控力量本身也相对比较薄弱,一些类型的犯罪也会出现高发频发态势。在司法实践中,从犯罪案件数量、犯罪严重程度、犯罪手法新颖度等诸多犯罪指标来看,一般情况下中心城市高于一般城市、中心城区高于一般县城、乡镇高于农村能够完全印证笔者的这种认识。

不得不在完成目标考核任务上结成利益共同体,此时,“侦查部门领导更倾向于淡化监督责任,强调打击目标,其结果就是尽可能多地要求采取某种侦查措施。在此意义上,侦查部门领导与办案人员处在一体化的权力结构之中。除非根据预测申请很难获得上级批准,或者是基于复杂的案外因素的考虑,侦查部门领导通常不会否定办案人员的意见。”①而在办案目标考核任务数量基数高,同时又得到侦查部门领导默许之下,一定程度上会导致侦查人员不得不采用非常规手段办理案件(这也是公安机关侦查人员迫不得已而采用诱惑侦查的重要原因之一,为了急切办理案件以完成目标考核任务,甚至有少数侦查人员出现了以刑讯逼供、徇私枉法等违法犯罪手段完成办案任务的现象)。②同时,从当下的刑事侦查实际运行程序来看,尽管《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明确规定立案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但实际上通常情况下公安机关负责人仅履行形式批准手续,并不进行实体上的实质性审查,一般案件立案的实质决定权事实上往往是由公安机关办案部门负责人(即科、所、队长)掌控,由法制科(处)审核签署意见之后报局领导审批并最终盖章,当然重特大案件须向公安机关负责刑侦工作的副局长直至局长汇报审批。从这个程序的流转来看,立案案件的质量是否能够得到保证,主要由法制部门和局领导控制,其中,至为关键的一环是法制部门案件承办人。承办人按照“审核责任”的要求对案件事实和程序合法性进行书面审查;对于符合要求的签署审核意见,报局领导审批;对于不符合要求的,提出处理意见,报局领导批准后退回侦查部门。当然,与侦查部门负责人相比,法制部门及承办人与侦查结果之间没有直接利害关系,中立性较强,相对比较容易按照客观公正标准来审查侦查人员及侦查部门决策的合理性与合法性。法制部门是公安机关内部专门负责案件审核的部门,专司案件的实体性和程序性审查。不仅如此,相对于侦查人员及侦查部门负责人,法制部门比较具有业务和心理的独立性。侦查结果与法制部门工作成效之间没有直接关系,这就使得其对案件审核一定程度上能够真正具备“质量控制”功能。与法制部门承办人职责略有区别,局领导承担的是“审批责任”。实践中,局领导对案件审查通常是形式化的,主要表现在:书面审查不够充分,倾向于简单听取汇报和查阅申请报告;基于以上原因,审查过程耗时短暂。由于管理事务较多,局领导审查案件的专业性通常不及法制部门承办人;由于工作繁重,审批案件过程被中断或被占用的情形较为普遍。

二是贩卖毒品诱惑侦查案件的成案率非常高,在打击犯罪、节约侦查成本方面具有很高的效率,但仍然存在两方面的“软肋”。通过对J县、X区、W区贩卖毒品诱惑侦查案件逮捕率的考察,J县和X区均达到了100%,W区逮捕率也非常高,仅有个别案件未批准逮捕。但是,通过对未批准逮捕案件进行分析,我们发现诱惑侦查存在两方面明显的“软肋”:一个“软肋”是诱惑侦查严重违法将直接导致证据排除。2008年W区有两起贩卖毒品案件因为侦查人员自己实施诱惑侦查,由于存在角色冲突,取证程序违法,以至于不能追究贩卖毒品者的责任。换句话说,侦查行为是否合法,直接关系到因诱惑侦查所获得的材料能否作为证据使用的问题。2010年,W区又有两起贩卖毒品案件因为贩卖毒品者不认罪或者很早翻供,且证据相对比较孤立,在缺少监控录像等客观证据的情况下,由此而导致司法机关无法追究贩卖毒品者的刑事责任。这更是凸显了诱惑侦查第二个方面的“软肋”,即使诱惑侦查是合法的,达到了人赃俱获的理想效果,但是由于行为人的狡猾、辩解以及自我开脱,最终仍然可能面临因为证据欠缺、存在疑点,最后导致“疑点利益”归于犯罪嫌疑人而致使其罪轻乃至脱罪的现象。这主要是因为诱惑侦查本身就具有欺骗性,因为罪行是通过执法者运用欺骗手段揭发出来的,如果犯罪嫌疑人拒不认罪,有罪证据就往往只有特情的证言及现场查获的毒品,尚不能形成完整的证据锁链,不能排除合理怀疑,因而最终不能予以认定。

三是所有贩卖毒品诱惑侦查案件均不存在事前监督,检察机关监督明显乏力。尽管我们从理论上往往预期并建议检察机关强化对公安机关侦查活动的监督,但毋庸讳言,在检察机关的侦查监督方面,“刑事侦查的一个基本情况表明,检察机关无论作为侦查机构还是作为公诉机关,往往更加重视对嫌疑人不利的证据和事实,即使进行法律监督,也经常是从如何有效进行追诉的角度进行法律监督,而极少从有助于嫌疑人辩护的角度开展法律监督。”③一方面,公安机关在启动诱惑侦查之前不会向检察机关报告或者提请批准,检

①②③马静华:“侦查权力的控制如何实现———以刑事拘留审批制度为例的分析”,载《政法论坛》2009年第5期。

黄维智:“业务考评机制与刑事程序的冲突与调和———兼论潜规则与显规则的背离”,《社会科学研究》2006年第2期。左卫民、赵开年:“侦查监督制度的考察与反思———一种基于实证的研究”,载《现代法学》2006年第6期。

察机关无法对诱惑侦查实施事前监督;另一方面,检察机关因不知晓何时、何地会发生诱惑侦查案件,再加上公安机关在侦查阶段出于保密的角度尽量缩小知情面而不予配合,也无法主动介入其中。因此,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只有在事后进行监督,但这种监督已经非常被动和苍白无力。

检察机关监督乏力的后果一定程度上会纵容侦查权的滥用,使得侦查机关在诱惑侦查的适用对象上非常随意。不管是“大鱼”还是“小鱼”(当然绝大部分情况都是“虾米”,引诱他人贩卖0.1克以下毒品的案例并不是极个别现象,引诱他人贩卖1克以下毒品的案件则几乎占到了一半),是否使用特情,完全取决于侦查机关乃至侦查人员的意志,其随意使用的现象极为普遍。

四是个别案件中存在数量引诱①或重复引诱问题。笔者认为,数量引诱应当相对比较谨慎,除非事前明确知晓对方贩卖的毒品量大,进行数量上的引诱一般不能超出贩卖者本来的犯罪意图;否则,明知对方是零星贩卖,却以高价为诱饵,引诱他人贩卖了超出本身意图的毒品,造成贩卖者被科以重刑,实际上是使行为人受到了不公平的对待。另外,重复引诱是不当的行为,违背了诱惑侦查的目的,应当禁止。②通过对所办理的贩卖毒品案件进行分析,笔者发现,有的侦查人员办案经验不足、法律理解错误,担心一次诱惑侦查所获取的证据不够充分,又担心引诱了没有犯罪意图的人犯罪,故采取了对同一贩毒者实施两次诱惑侦查的做法。在侦查人员看来,行为人既然有两次贩毒行为,肯定是惯犯,应当予以打击。但对于贩毒者来说,因贩卖次数、数量增加,等于是无形中加重了其刑罚处罚。而且,通过这种方式来检验一个人是不是惯犯,检验自己有没有抓错人,其指导思想肯定是错误的,这样的做法也肯定是错误的。

除此以外,现实中确实还存在犯意引诱型诱惑侦查的案例。同时侦查机关滥用正式特情以外的其他人员实施诱惑侦查的情况实践中也有发生。犯意引诱型诱惑侦查无异于教唆本来没有犯罪意图的人实施犯罪,法律应当明令禁止。

二、贩卖毒品犯罪案件诱惑侦查之成因及危害

“人类的视野有限,如果我们总盯着手中的琐碎事情,在某些时候,会看不见隐藏其间的普遍因素,从而忽略了更大的真理,尽管它是整个画面的底色。”③在统计了贩卖毒品犯罪诱惑侦查的基本数据,分析了贩卖毒品犯罪诱惑侦查中存在的基本态势之后,笔者试图透过这些“琐碎事情”,探究一下隐藏于诱惑侦查可能导致在毒品犯罪案件中予以滥用背后的“普遍因素”或“底色”。

诱惑侦查滥用的原因很多,但主要是于法无据。具体而言至少有三点:

其一,立法的缺失使得诱惑侦查缺乏一个明确的合法性标准,公安机关存在过分依赖诱惑侦查的严重现象。应当说,诱惑侦查只是侦查措施的一种,而且是特殊侦查手段,不能随意使用。最高人民法院在司法文件中虽然认可特情可以介入毒品案件,但所指向的并不是所有毒品犯罪案件,而只是针对具有较大影响的案件。且这两份《纪要》文件的法律位阶层次较低,尚不属于规范的司法解释,仅能作为审判案件时的一个参考,而不能作为据以认定犯罪的一个标准直接予以引用。

①②

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全国法院审理毒品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和《全国部分法院审理毒品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文件规定,行为人本来只有实施数量较小的毒品犯罪的故意,在特情引诱下实施了数量较大甚至达到实际掌握的死刑数量标准的毒品犯罪的,属于“数量引诱”。对因“数量引诱”实施毒品犯罪的被告人,应当依法从轻处罚,即使毒品数量超过实际掌握的死刑数量标准,一般也不判处死刑立即执行。

从人“趋利避害”的基本行为价值观念上来讲,很多时候诱惑者配合警方参与诱惑侦查是一种迫于无奈、无可选择的被动型行为。从司法实践来看,诱惑侦查虽然并不鲜见,但其一个重要因素就是在诱惑侦查过程中,参与引诱的特情或其他人员(其中极大比例是吸毒人员)都是谋取个人利益,如果其诱惑成功就会直接减轻自己的罪责或获得其他物质利益,而诱惑失败所遭受的损失仅只是最多按照法律规定接受行政治安拘留处罚、强制戒毒处罚或被判处刑罚,当然,可能出现最为严峻的后果就是事后遭受被引诱者及其同伙的报复性攻击惩罚。由于这些引诱者绝大多数本身就是吸毒人员,或者是因各种原因被排斥在主流社会之外而处于社会最底层的“灰色”人员,其社会责任感、个人荣辱心、诚信度等已基本丧失,出于配合警方参与进行诱惑侦查能够直接减轻自己的罪责或获取其他直接的眼前利益,而可能遭受被诱惑者及其同伙的报复在时间上还极其遥远,且可能性甚至几近于零,因此,其在诱惑侦查中积极协同侦查人员进行诱惑无疑是具有一定可能性的。对此,我们可从行政“钓鱼执法”中的“勾子”往往会获取高额罚款的提成就可一见端倪。参见沈颖:“‘钓鱼执法’合法性遭质疑”,载《南方周末》2009年9月23日。

[美]卡多佐:《法律的成长———法律科学的悖论》,董炯、彭冰译,中国法制出版社2002年版,第6页。

其二,诱惑侦查的过程缺乏有效的内外监督。一方面,对于侦查机关在侦办案件过程中,是否采用特情,完全取决于办案人员自身的意志,根本不需要事前向县级以上公安机关相关领导请示,只要事后补齐材料就行了。另一方面,检察机关无法对侦查机关的诱惑侦查进行审批,监督权力无法兑现。

其三,非特情人员广泛介入毒品案件,通过其获得的证据均被采信,而诱惑侦查的主导者又不需要接受任何形式的处罚,更加助长了诱惑侦查的滥用。

从理论上来讲,“为了重大国家刑事追诉的利益(排除高度的社会危害以建立法秩序),对于嫌犯的个人利益(例如,意思形成的真是自由)的破坏,应可以被容许。”①但诱惑侦查的滥用,又会造成以下不利后果:第一,诱惑侦查随意滥用将导致冤、假、错案。如上所述,诱惑侦查具有主动性、欺骗性、诱导性三大显著特征,且“属于侵害个人自由的危险性相当高的侦查方法”,②这使得诱惑侦查很容易侵犯诱惑对象的合法权利,毕竟,“相对于搜查和查封等权力,圈套在法律上是无形的,它不受司法审查的令状体系或成文法授权的规范。在嫌疑人被引诱实施了犯罪行为,而又认罪的情况下,圈套根本不为人所知。”③如果诱惑侦查没有一个合法性的标准和切实有效的外部性监督,诱惑侦查只会继续被严重滥用,导致出现冤、假、错案。

第二,由于诱惑侦查充满诱惑性和欺骗性,滥用的后果可能透支社会信用体系,使得公民丧失对司法的信心。对于诱惑侦查的潜在危害,学术界普遍认为最大的问题是它可能会冲击社会信用体系,影响执法机关的形象。以诚信为纽带建构的社会信用体系是现代社会生活正常运行的基石,没有诚信就没有秩序,也就谈不上公民生活的安宁。④公安机关不得教唆、诱使公民犯罪,国家行为也有基本界限或曰底限,即国家只能打击犯罪,而不可制造犯罪,毕竟诱惑侦查属于是“在人民对他们的政府的信任体系中插入的一把剑。这种信任体系在其终结之前,已经不能承受更多的伤害”。⑤

第三,非法诱惑侦查将直接导致非法证据排除的严重后果。现行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了“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的方法收集证据。”2010年6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又联合颁布了《关于办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和《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首次细化了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明确指出“经依法确认的非法言词证据,应当予以排除,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如果严格适用上述两个《规定》,那么非特情人员引诱毒贩的做法将因为程序违法而导致其丧失作为特殊证人的资格,在毒贩拒不认罪的情况下,只能以其他罪名变更适用或者将其释放。虽然,到目前为止,两个《规定》所确定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在实践中尚没有兑现,但既然颁布了,肯定会兑现。侦查活动其实是一项细致的工作,这两个《规定》就是规范侦查机关办案的。

三、对诱惑侦查实行规制的应然方向

诱惑侦查从法理上来讲既是一个法律问题,同时也是一个道德问题,更是一个国家诚信问题,由于相关的法律条文和司法解释阙如,其适用的底限究竟如何,时时刻刻都在折磨着司法人员的神经。“从现今的司法运作来看,机械性地奉法而为已经不可能完全适应法治构建的基本走向,脱离法律条文背后的理论蕴藏与伦理基础也难以契合司法现实所需。”⑥如果司法人员没有意识到或者有意省略掉这一“痛苦”性过程,“趋利避害”的结果不仅不能为个案解决带来任何有益性扶助,反而会在思维性混乱中侵蚀原本就不清楚的道德和法律的界限,致使案件结果在风雨飘摇之中摇曳不定。既然诱惑侦查是一柄双刃剑,实践中存在普遍滥用的情况,当务之急,我们有必要从立法的高度对其加以规制。具体而言,笔者认为应当明确以下内容:(一)明确诱惑侦查的适用范围

由于特情侦查手段具有较大的随意性,可以对其范围严格限定在特殊重大危险的无被害人犯罪上。这

①②③④⑤⑥林东矛:“卧底警探的法律问题”,载台湾《刑事法杂志》第40卷第4期。

黄朝义:“诱捕侦查与诱陷抗辩理论”,载台湾《警大法学论集》创刊号,第373页。

See Simon Bronitt,Entrapment,Human Rights and Criminal Justice:A Licence to Deviate?1999Hong Kong Journal.徐静村:“诱惑侦查的运用与控制”,载《人民检察》2011年第14期。

See United States v.Jannotti,673F.2d578,623(3dCir.1982)(Aldisert,J.,dissenting).

陈伟:“‘虚幻的道德’抑或‘真实的法律’”,载《法制与社会发展》2010年第6期。

里所谓的“特殊”,一般是指对社会秩序危害较大,而且侦查困难的案件;而所谓“重大”,是指犯罪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的犯罪案件,主要是无直接被害人的犯罪,特别是那些组织、结构严密的犯罪。根据我国实际的犯罪形势,结合国外的立法经验,可将其界定为以下几种类型:(1)毒品犯罪、武器交易案件;(2)伪造货币或有价证券案件;(3)网络赌博型案件;(4)危害国家特别保护利益的案件,如走私珍贵濒危野生动、植物、珍贵文物等案件;(5)黑社会组织性质犯罪案件。

(二)明确诱惑侦查的合法性判断标准

何为合法?笔者认为,应当综合审查其是否符合必要审慎原则、程序正当原则、行为适度原则、因果关系原则和审查监督原则等。

必要审慎原则,是要求侦查机关只有充分考虑到犯罪的严重程度、侦查的困难程度以及诱惑侦查的合目的性,认为实施诱惑侦查确有必要,才能采取这一具有风险的侦查手段。①在运用中必须注意分寸和“度”的把握,不能逾越必要的限度,尤其是不能不择手段、不问是非、不惜代价地追求追诉结果。

程序正当原则,是指在侦查过程中一般要防止侦查权的滥用,遏制腐败;同时要保障人权,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不受公权力尤其是侦查权主体滥权、恣意行为侵犯。事实上,只有正当程序的稳定,才能保证对权利的保障、对权力的制约是长期而稳定的。②随着现代刑事诉讼制度的科学化、民主化、规范化发展,程序正当包含的内容逐渐丰富,罪刑法定、无罪推定、法不溯及既往、实施追诉必须调查取证等已成为其基本内容。在现代,正当法律程序不仅是程序性的,而且是实质性的。实质性的正当法律程序强调立法本身的公平正义,非正义的法为非法。同时,实质性的正当法律程序特别强调执法公正等等。③行为适度原则,则要求诱惑侦查行为应当坚持国家普遍认可的比例原则为指导,以必要性为前提,以合理性为限度,禁止过度诱惑。④具体来说,第一,诱惑侦查不能使用那些连正常的普通人都难以抗拒的诱惑。试想,如果被诱惑者仅仅是出于侦查人员的过分诱惑而犯罪,那这种手段马上会让社会中的每一个人都感到危险与恐慌。第二,侦查人员的诱惑行为应当是消极的而不是积极的,即侦查人员的诱惑行为仅仅是消极的为被诱惑者实施犯罪提供机会或条件而已,而不是积极的动员、鼓励、劝说甚至强迫。第三,当被诱惑者上钩着手实施犯罪后,其犯罪进行到什么程度和犯罪的轻重大小,应由被诱惑者自己独立的作出决定,侦查人员不能积极的帮助其推进犯罪。如果被诱惑者本意是要实施程度较轻的犯罪行为时,侦查人员不应积极地诱使其深化犯罪;被诱惑者的犯罪危害本来较小时,侦查人员不应积极的促使其扩大危害;被诱惑者要中止犯罪时,侦查人员不应促使其继续实施等。

因果关系原则,包括两层意思:第一层意思是不得引诱本身没有犯罪意图的人实施犯罪;第二层不得引诱只有较轻犯罪意图的人实施较重的犯罪行为。⑤作为一个社会的人,受主、客观因素的影响,易受各种诱惑,只要其行为没有表现出明显的犯罪意图,或社会危害性,社会应当允许其通过自律进行修正。犯意引诱通过不当获利对本来清白的人进行诱惑,然后对被诱惑者犯罪行使追诉权,有诱人犯罪的嫌疑。这显然与国家打击、抑制和预防犯罪的初衷相违背,是应当被否定的行为。

①②③④⑤杨志刚著:《诱惑侦查研究》,中国法制出版社2008年版,第189页。

孙笑侠、应永宏:“程序与法律形式化———兼论现代法律程序的特征与要素”,载《现代法学》2002年第2期。

徐继敏:“正当法律程序原则在批捕中的运用分析”,载《法治研究》2010年第7期。

周晶:“论诱惑侦查的实施原则”,载《福建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2年第6期。

也称为“对象非特定性原则”或“特定对象犯罪倾向性原则”。“对象非特定性原则”是指机会提供型诱惑侦查所针对的对象应是不特定的多数人即社会公众,而不是某一具体特定的人。之所以要以针对不特定的多数人为原则,是因为社会生活中充满了诱惑,人们每天都在经受各种诱惑,在不特定的多数人都能经受住诱惑的情况下,如果有个别人经受不了诱惑,那么该个别人不是原本就有明确的犯罪意图,就是遇到时机就会以身试法的不稳定分子,他不在侦查人员提供的机会面前实施犯罪,也会在其他的机会甚至自己寻找机会实施犯罪,因而该个别人的犯罪意图不是因侦查人员的诱惑而产生。不过,机会提供型诱惑侦查也不一定全都针对不特定的多数人,在具备特殊条件的情况下,也能针对特定的人实施,这里所说的“特殊条件”,就是有证据证明该特定的人具有明显的犯罪倾向,在英美法系将该原则称为“犯罪倾向性原则”。当侦查人员获取了证明犯罪倾向的证据后,就可以对特定的人实施诱惑侦查。因为,侦查人员对该特定的人实施诱惑,同样不过是为其实施犯罪提供机会和条件,即仅仅是将可能在其他时间、其他地点、对其他对象实施的犯罪行为,变更在侦查人员预设的时间、地点、对侦查人员实施而已,因而同样符合机会提供型诱惑侦查的条件。参见吴丹红、孙孝福:“论诱惑侦查”,载《法商研究》2001年第4期。

(三)完善司法审查制度,强化监督机制

诱惑侦查,作为一种非常规的侦查措施,尤其需要接受监督,建议采取事前审查和事后审查相结合的监督机制。事前监督主要审查诱惑侦查是否具有必要的事实根据,能否通过其他途径进行,以及诱惑侦查措施是否适度等方面,并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决定。鉴于诱惑侦查的高度保密性以及刑事案件的突然性等特征,就目前而言,由于我国尚未实行司法令状主义,由侦查机关提请检察机关批准是否使用诱惑侦查还并不现实,因此,建议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采取内部行政审批的方式进行。但是,公安机关在提请逮捕犯罪嫌疑人时,应将审批材料和使用特情的证明材料连同案卷一并提交检察机关,主动接受检察机关的监督和审查。检察机关在审查案卷材料的同时,应当提讯犯罪嫌疑人,必要时可以询问特情人员,发现侦查机关存在程序性违法或者滥用诱惑侦查行为的,有权要求侦查机关纠正违法,甚至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由于特情人员在案件中的关键作用,那么特情身份将是司法机关审查的一个重要问题。实践中存在这样一个难题:出于证人保护的特殊需要,特情人员只有侦查机关掌握,检察机关、审判机关并不知情,也无从核实;检察机关、审判机关都不清楚特情的身份是否真实,那么这种事后监督也就仅仅是一种形式上的监督,无法落到实处。作为一种技术上的处理,公安机关应当事前将特情人员的真实信息交给检察机关审查逮捕部门掌控并备查;同时,在取证的过程中不仅要制作特情人员辨认贩卖毒品者的笔录,还要依法制作贩卖毒品者辨认购买者的笔录。在具体适用诱惑侦查之前,应由侦查人员事先就个案提出书面申请,说明根据、理由,获得许可方能实施,并记录存档;由检察机关对整个侦查活动的过程进行监督,必要时可提出终止诱惑侦查。如情况紧急,侦查人员可先进行诱惑侦查,但3日内应获得合法批准,若未获批则必须取消诱惑侦查。这样,检察机关审查逮捕部门不但可以准确了解案情,而且可以依法确认侦查机关是否依法启用了正式特情,是否存在其他违法情形,以便强化对侦查机关的法律监督。

(四)严格限制诱惑侦查的主体,禁止利用非特情人员进行诱惑侦查

一是诱惑侦查的主体必须是有权组织,禁止个人私自实施诱惑侦查。仍以成都市W区为例,其中有一起案件是一名吸毒男子被强制戒毒释放后,其妻子为了防止其夫再次吸毒,做通了丈夫的工作,要求丈夫主动诱惑贩卖毒品者,然后自己报了警,协助公安机关在约定的交易地点当场抓获贩卖毒品者。事后,侦查机关并未对该男子进行处罚。虽然该男子协助侦查机关抓住了贩卖毒品者,但实际上属于脱离了侦查机关控制的个人诱惑行为,不具有正当、合法性,因此应当依法对该引诱者作出处理。

二是禁止侦查机关利用非特情人员进行诱惑侦查。首先,从特情人员的来源看,这些所谓的特情人员几乎都是由吸毒者或者具有其他劣迹甚至曾从事过轻微毒品犯罪而被侦查机关利用的人。这类人充当特情有他们的优势,因为他们有劣迹在身,容易接触不法分子而不会引起怀疑。但是,不能忽视的事实是,往往诱惑侦查案件都是由特情左右侦查机关,侦查机关对特情的控制是相对的,由于有些地方侦查机关为了发挥特情人员的积极性,把特情人员协助侦破案件的数量与对他们的奖励挂起钩来,使得特情人员有利可图,从而不能排除特情基于表功减责、获取经济利益或者其他目的而诱使无辜人员犯罪或者陷害他人。①正式特情尚且存在这样的风险,那么,不为侦查机关所熟悉和掌握的临时试用人员或者现场抓获的吸毒人员就更不值得信任。其次,利用非特情人员实施诱惑侦查本身就是严重违法,没有任何法律或刑事政策支撑,我国并没有建立起类似“污点证人”这样的制度,是法律所不容许的私下交易。即使是公民出于揭发犯罪的义举,也应当通过合法的形式。再次,限用非特情人员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防止某些侦查人员违法办案。

〔作者单位:四川省成都市人民检察院 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检察院〕

(责任编辑:蔡巍)

①游伟、谢锡美:“论犯罪特情侦查及其制度设计”,载《政治与法律》2001年第5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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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诱惑侦查 ——我国诱惑侦查的现状及未来展望摘要诱惑侦查作为刑事诉讼中的一种特殊的侦查手段,在实践中被大量的使用。但是适用范围及标准在法律上都不够明确,而部分发达国家在这方面已经做得比较完善了,他们的发展历程对我国的诱惑侦查法制化的发展具有重大参考意义。因此,本文在分析了我国现状及美、日等国的发展历程后,针对法制化后有效打击犯罪的价值,对规范诱惑侦查做出具体的意见。人类社会在不断发展,社会的制度也需要不断完善,法律的完善有利于整个社会的安定发展。 关键词诱惑侦查的概念国外的历史借鉴中国现状未来展望 随着社会的发展,各种犯罪的案件也越来越复杂,特别是犯罪证据也越来越难以收集,犯罪渠道越来越多样,难以捉摸。这种情况对侦查员的要求也是越来越高,特别是一些技能的使用,比如诱惑侦查。然而由于法律的不完善,各种方面的制度不全面,这种方法极易对侦查员以及被侦查员造成不可估量的损失。追寻事件的真相是我们的目的,但是在过程中若方法不妥也极易被个人主观认知所控制来揣度人心的善恶,这样就容易对事件造成不合理的导向。人治社会之所以被淘汰就是因为人心复杂,以人限制人是不牢靠的。所以法律,不仅要约束犯罪嫌疑人,也要约束侦查者。在合理的范围内规定好界限,在界限内给予充分的自由,使效率最大化。 一、诱惑侦查的基本认识 诱惑侦查的概念最早起源于美国,而中国最初对于诱惑侦查的研究多转用于日本。诱惑侦查的含义非常广泛,一般指侦查人员设置圈套,诱使犯罪嫌疑人暴露其犯罪意图并实行犯罪。 诱惑侦查在实际工作中用途广泛,或轻或重,侦查人员有时在不经意间就利用了这种诱惑心理。由于实际情况纷繁复杂,很难真正地明确分类。现有理论一般由诱惑侦查的作用对象来分,分为“犯意诱发型诱惑侦查”和“提供机会型诱惑侦查”两类。 (一)犯意诱发型 侦查员促使侦查对象产生犯罪意图并实施犯罪,进而捕获。这种类型的重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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③荣枯相代而弥见其新 ④逝者如斯,不舍昼夜 A、①② B、①④ C、②③ D、③④ 【答案】D 【解析】“新故相推,日升不滞”意思是事物是新陈代谢、变化发展着的,③④项符合发展的观点,与其哲理一致;①项比喻立志奋发图强,与题意不符;②项体现了量变与质变的关系,与题意不符。故选D。 5、通报的特点是()。 A、具有典型性,选取的事例具有典型意义 B、具有教育性,起宣传教育的作用 C、具有叙述性,不加以论述 D、具有指导性,没有强制性规定 【答案】ABD 【解析】通报确实需要叙述事实,但有时也要展开论述。 6、人民认识经济规律的目的在于()。 A、创造经济规律 B、消灭经济规律 C、承认经济规律的客观性 D、利用经济规律能动的改造世界 【答案】D 【解析】规律是指事物之间的、内在的必然联系,决定着事物发展的必然趋向。规律是客观的,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人们认识规律的目的是合理利用客观规律改造世界。因此人们认识经济规律的目的在于利用经济规律改造客观世界。故选D。 7、衡量社会生产力发展水平的标志是()。 A、劳动资料 B、生产工具 C、劳动对象 D、生产资料 【答案】B 【解析】本题考查经济常识。生产工具是人们在生产过程中用来直接对劳动对象进行加工的物件,在生产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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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石室中学 四川省首批通过验收的国家级示范性普通高中,先后被评为四川省文明单位、四川省首批“校风示范校”、首批“实验教学示范学校”、四川省第五届职业道德建设十佳标兵单位。石室是一所具有实验性、示范性、开放性的学校。 学校延聘社会名流、博学之士以及外籍教师到校任教。学校有成都市教育专家3人,全国优秀教师13人,特级教师21人,市学科带头人23人,省市级学会负责人23人, 多年来,石室中学以一流的办学水平和高质量的教育教学成绩著称。在全面推进素质教育和培养学生综合素质方面不断努力,形成了“活路、和谐”的办学特色。学分制的全面实施、双语课的开设、研究性学习的规范性管理、科技创新活动连创佳绩、学科竞赛保持优异成绩、对外开放合作办学不断加强等,集中体现了学校的办学水平。每年源源不断地为国内外大学输送大批优秀学子,受到社会各界的广泛称赞;学生艺体特长突出,学生管弦乐团在省内享有盛名,在国际交流中获得高度赞誉。据统计,近年来,我校学生有109人在奥林匹克学科竞赛中获全国一等奖,161人获全国二等奖;有151人次获全国、省、市各级各类科创发明奖,有743人次艺体特长学生获得全国、省、市一、二、三等奖,我校女子篮球多次进入全国决赛,两次获得冠军。 为适应对外交流合作的需要,石室中学国际部与美国、加拿大、德国、日本、新西兰、澳大利亚、新加坡等近十个国家的教育界建立了广泛的合作关系,定期交换师生,将长期进行的国际间的交流合作工作提高到了新的水平。 石室中学以重点学校的优势,与省市多所学校开展了多层次的合作交流办学,共享优质教育资源,发挥重点学校的辐射指导作用。为四川省、成都市经济和教育的发展作出了贡献。

四川省成都市郫都区2019-2020学年八年级(上)期末检测物理试题(word无答案)

四川省成都市郫都区2019-2020学年八年级(上)期末检测物理试 题 一、单选题 (★) 1 . 下列防治噪声的事例中,不属于从噪声的产生环节进行防治的是( ) A.摩托车安装消声器B.道路两旁建隔音墙 C.学校附近禁止汽车鸣喇叭D.在阅览室请勿高声喧哗 (★★) 2 . 如图所示,对光有发散作用的透镜是() A.B.C.D. (★) 3 . 自然界中有许多有趣的光现象,下列光现象中,属于光沿直线传播的是 A.空游泳池中注水后,看起来变浅了B.平静的湖面上倒映着岸边的景物 C.开凿隧道时,工人们用激光束引导掘进机D.雨后的天空中,出现了一道彩虹 (★) 4 . 随着生活水平的提高,小轿车已进入千家万户,小轿车行驶时 A.以座椅为参照物,司机是运动的 B.以路旁的树木为参照物,小轿车是运动的 C.以路旁的建筑物为参照物,小轿车是静止的 D.以同速向前运动的前车为参照物,小轿车是运动的 (★) 5 . 如图,下列物态变化中,属于吸热的是() A.露的形成

B.雾的形成 C.冰化成水 D.霜打枝头 (★) 6 . 下列物体的运动,属于匀速直线运动的是() A.水平地面上打出去的高尔夫球的运动B.苹果从树上落到地面 C.运动员在 100 m 直道上赛跑D.和谐号火幸在平直的铁轨上速度不变的前进(★) 7 . 下列做法能够减慢蒸发的是 A.把积水向周围扫开B.把湿衣服晾在通风 处 C.把蔬菜装入保鲜袋D.把粮食晒在阳光下 (★) 8 . 下列估计值中,最接近实际的是() A.一支2B铅笔的质量约为500g B.正常人的体温约为36.5℃ C.一张中考物理试卷的厚度约为0.7mm D.中学生跑完800m所用的时间约为1min (★) 9 . 平面镜中“花”的大小取决于 A.平面镜的大小B.花本身的大小C.花到平面镜的距离D.平面镜放置的高低

四川省成都市温江区2019-2020学年九年级(上)期末数学试卷(含解析)

成都市温江区2019-2020学年九年级上期末(一诊)数学试卷 一、选择题(共10小题,每小题3分,满分30分) 1.一个几何体的三视图如图所示,则这个几何体是() A.圆柱B.圆锥C.三棱柱D.长方体 A.m B.4m C.2m D.4m 7.如图是抛物线y=ax2+bx+c(a≠0)图象的一部分,已知抛物线的对称轴是直线x=2,与x轴的一个交点是(﹣1,0),那么抛物线与x轴的另一个交点是() A.(3,0)B.(4,0)C.(5,0)D.(6,0) 2.下列点位于反比例函数图象上的是() A.(1,2)B.(﹣1,﹣3)C.(1,﹣2)D.(﹣1,3) 3.若=,则的值是() A.B.C.D. 4.在一个不透明的口袋中,装有若干个红球和3个黄球,它们除颜色外没有任何区别,摇匀后从中随机摸出一个球,记下颜色后再放回口袋中,通过大量重复摸球实验发现,摸到黄球的频率是0.2,则估计盒子中红球的个数大约是() A.20个B.16个C.15个D.12个 5.一元二次方程x2+2x﹣1=0的根的情况是() A.有两个不相等的实数根B.有两个相等的实数根C.只有一个实数根D.没有实数根 6.如图所示,河堤横断面迎水坡AB的坡比是1:,堤高BC=4m,则迎水坡宽度AC的长为() 8.如图,在平行四边形ABCD中,点E在边DC上,DE:EC=3:1,连接AE交BD于点F,则△DEF 的面积与△BAF的面积之比为() A.3:4B.9:16C.9:1D.3:1 9.如图,AB是⊙O的直径,C是⊙O上一点(A、B除外),∠AOD=136°,则∠C的度数是

A.44°B.22°C.46°D.36° 10.关于二次函数y=2x2+4x﹣1,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图象与y轴的交点坐标为(0,1)B.图象的对称轴在y轴的右侧 C.当x<0时,y的值随x值的增大而减小D.y的最小值为﹣3 二、填空题(共4小题,每小题4分,满分16分) 11.关于x的方程x a﹣1+2x﹣5=0是一元二次方程,则a=. 12.如图,在平面直角坐标系中,已知△ABC与△DEF位似,原点O是位似中心,位似比,若AB=1.5,则DE=. 13.把抛物线y=3x2沿y轴向下平移2个单位后,所得新抛物线的函数表达式是. 14.如图,AB为⊙O的直径,弦CD⊥AB于点E,已知CD=8,EB=2,则⊙O的半径为.三、解答题(共2小题,满分18分) 15.(12分)(1)计算:﹣1﹣2tan45°+4sin60°﹣(2)解方程:2x2﹣4x﹣1=0 16.(6分)如图,△ABC中,D为BC上一点,∠BAD=∠C,AB=6,BD=4,求CD的长. 四、解答题(共2小题,满分16分) 17.(8分)科技改变生活,手机导航极大方便了人们的出行,如图,小明一家自驾到古镇C游玩,到达A地后,导航显示车辆应沿北偏西55°方向行驶4千米至B地,再沿北偏东35°方向行驶一段距离到达古镇C,小明发现古镇C恰好在A地的正北方向,求B、C两地的距离(结果保留整数)(参考数据:tan55°≈1.4,tan35°≈0.7,sin55°≈0.8)

2020年四川省成都市彭州市中小学、幼儿园教师进城考试真题库及答案

2020年四川省成都市彭州市中小学、幼儿园教师进城考试真题库及答案注意事项 1、请用钢笔、圆珠笔或签字在答题卡相应位置填写姓名、准考证号,并用2B铅笔在答题卡指定位置填涂准考证号。 2、本试卷均为选择题,请用2B铅笔在答题卡上作答,在题本上作答一律无效。 一、单项选择题(在下列每题四个选项中只有一个是最符合题意的,将其选出并把它的标号写在题后的括号内。错选、多选或未选均不得分。) 1、青春期开始发展和形成的自我意识是()。 A、生理自我 B、社会自我 C、心理自我 D、家庭自我 【答案】C 2、在拉丁文中,“课程”一词的含义是()。 A、科目 B、知识 C、跑道 D、讲授 【答案】C 3、著名教育家马卡连柯提出的班级管理理论是()。 A、民主管理 B、常规管理 C、平行管理 D、目标管理 【答案】C 4、苏联教育家马卡连柯提出的“平行教育影响”是指()。 A、言行一致原则 B、教育影响的一致性和连贯性原则 C、理论联系实际原则 D、集体教育原则 【答案】D 5、直接决定托幼机构教育质量好坏的是()。

A、幼教领导 B、幼儿教师 C、幼教设施 D、幼儿家长 【答案】B 6、教学过程是一种特殊的认识过程,其特殊性表现在认识的间接性、交往性、教育性和()。 A、有差异性的认识 B、有个性的认识 C、有领导的认识 D、有基本的认识 【答案】C 7、1958年,中共中央、国务院提出的教育工作方针是教育必须为无产阶级政治服务、必须与()。 A、生产相结合 B、劳动相结合 C、生产劳动相结合 D、工农业生产劳动相结合 【答案】C 8、在教学过程中,素质教育强调的是(),而不是简单地获得结果。 A、记忆知识 B、“发现”知识 C、积累知识 D、搜集知识 【答案】B 9、1995年,美国哈佛大学心理学博士戈尔曼提出了()。 A、最近发展区理论 B、多层智力理论 C、情感智力理论 D、认知发展理论 【答案】C 10、课外活动不包括()。 A、社会活动 B、科技活动

2019年四川成都石室中学(成都四中)教师招聘公告

2019年四川成都石室中学(成都四中)教师招聘公告篇一:2019年四川成都市属教师招聘考试报考条件 四川教师招聘考试公告资讯2019年四川教师公招考试信息汇总四川教师招聘真题题库 应聘资格条件: (一)应聘人员应同时具备的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拥护中国共产党,遵纪守法,品行端正,有良好的职业道德,爱岗敬业,事业心和责任感强。 2、身体健康,具有正常履行招聘岗位职责的身体条件。 3、符合招聘岗位确定的其他条件(详见附件1)。 4、委培、定向应届毕业生,须征得原委培、定向单位同意。 5、符合《成都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试行办法》有关回避的规定。 报考面向组织选派服务城乡基层的大学生志愿者定向招聘岗位的应聘人员还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系成都市组织选派的“一村(社区)一名大学生计划”、“一村(涉农社区)两名大学生计划”、“农村中小学特设教师岗位计划”、“乡(镇)公立卫生院大学生支医计划”或“大学生服务社区就业和社会保障计划”志愿者。 2、服务成都市乡镇及以下单位服务期满(两年以上)考核合格的

团中央选派的“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志愿者和四川省委组织部选派的“大学生村干部”。 3、志愿服务期满(服务期限认定截止时间为2019年2月16日)且经服务所在区(市)县项目管理部门考核合格。 4、截止报名结束时尚未被国家行政机关或事业单位正式录(聘)用。 根据省委办公厅、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激励引导教育卫生人才服务基层的意见》(川委办〔2019〕7号)和省委组织部等四部门印发《关于〈激励引导教育卫生人才服务基层的意见〉有关问题的答复意见》的通知(川组通〔2019〕58号)有关精神,报考成都市市属教育、卫生事业单位岗位(见附件1)的本科及以下学历的人员应具有2年及以上基层工作经历。报考人员至该次公招报名截止日期的当月,在以下区域内单位工作累计满2周年及以上,视为具有2年及以上基层工作经历: 1、成都市和地级市所辖除区以外的(市)县; 2、所有乡镇及以下区域; 3、少数民族自治区域、“四大片区”贫困县(区)(见附件3)。 工作单位以法人证书所登记的地点为准(党政机关以组织机构代码证为准)。军队转业干部在团级及以下单位服役时间和退役士兵服役时间,视为基层工作经历。在四川省外的其他省(市、区)工作两年以上的人员,不受基层工作经历限制。 (二)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应聘:

2020届四川省成都市树德中学高三期中考试高中物理

2020届四川省成都市树德中学高三期中考试高中物 理 物理试卷 总分值150分考试时刻120分钟 一、选择题〔此题包括12小题,共48分。每题给出的四个选项中,有的只有一个选项正确,有的有多个选项正确,全部选对的得4分,选对但选不全的得2分,有选错的得0分。〕1.如下图,物体由高度相同、路径不同的光滑斜面静止滑下,物体通过AB的路径l与通过ACD的路径2的长度相等,物体通过C点前后速度大小不变,那么( ) A.物体沿路径1滑下所用时刻较短 B.物体沿路径2滑下所用时刻较短 C.物体沿两条路径滑下的时刻相同 D.路径2的情形不够明确,无法判定哪条路径滑下用的时刻的长或短 2.质点所受的合外力F随时刻变化的规律如图,力的方向始终在一直线上,t=0时质点的速度为零,在图示的t1、t2、t3和t4各时刻中,哪一时刻质点的动能最大〔〕 A.t1B.t2 C.t3 D.t4 3.如下图,细绳的一端固定在O点,另一端拴一个小球,平稳时小球位于A点,在B点有一钉子位于OA两点连线上,M点在B点正上方,且AB=BM,与B点等高有一点N,且BN=AB,现将小球拉到与M点等高的点P,且细线绷直,从静止开释小球后,小球的运动情形是( )

A.小球将摆到N点,然后再摆回 B.小球将摆到M、N之间的圆弧的某点,然后自由下落 C.小球将摆到M点,然后自由下落 D.以上讲法均不正确 4.滑轮A可沿与水平面成θ角的绳索无摩擦地下滑,绳索处于绷紧状态可认为是一直线,滑轮下端通过轻绳悬挂一重为G的物体B,假设物体和滑轮下滑时相对静止,那么( ) A.物体的加速度一定小于gsinθB.轻绳所受拉力为Gsinθ C.轻绳所受拉力为GcosθD.轻绳一定与水平面垂直 5.如下图,A、B两物体的重力分不是G A=3N,G B=4N。A用细线悬挂在顶板上,B放在水平面上,A、B间轻弹簧的弹力为F=2N,那么细线中的拉力T及B对地面的压力N的可能值分不是〔〕 A.7N和0N B.5N和2N C.1N和6N D.2N和5N 6.假如一作圆周运动的人造地球卫星的轨道半径增大到原先的2倍,仍作圆周运动,那么( ) A.依照公式V=ωr,可知卫星的线速度将增大到原先的2倍 1 B.依照公式F=mV2/r ,可知卫星所需的向心力将减小到原先的 2 1 C.依照公式F=GMm/r2,可知地球提供的向心力将减小到原先的 4

推荐-试论诱惑侦查合法化之必要性及具体适用 精品

试论诱惑侦查合法化之必要性及具体适用摘要对于新《刑事诉讼法》是否承认诱惑侦查的合法性,学界颇有争议。本文认为,诱惑侦查的合法化具有必要性,它的合法使用,不仅有利于有效预防和控制犯罪,提高侦查效率,也有利于权衡各种法益。针对诱惑侦查的负面影响,我们需要细化法律的规定,严格诱惑侦查的批准程序和监督程序,对采用诱惑侦查手段获得的证据要进行严格的审查和有效的保护,全面提高侦查人员自身的素质和法律意识,同时,要建立相应的救济制度,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关键词刑事诉讼法修改诱惑侦查犯意诱发型机会提供型侦查机关 新《刑事诉讼法》已于20XX年1月1日正式施行。此次刑诉法修改既有对侦查权的监督和制约,但是更多的是赋予公安机关和检查机关更大的侦查权豍。其中在侦查措施方面,最大亮点是新增了秘密侦查,而这是现行《刑事诉讼法》所没有的。这一规定在学界引起了广泛的争论,首先大家基本在秘密侦查的合法化方面达成了共识,但是一个但是的存在让各界对诱惑侦查的合法性看法不一,在我看来,《修正案》是部分承认诱惑侦查的合法性的,本文就将立足于《修正案》,从诱惑侦查的内涵、诱惑侦查合法化的必要性、使用诱惑侦查后可能产生的问题以及解决方案方面,简要谈谈自己的看法。 一、诱惑侦查及立法修改概况 (一)诱惑侦查 诱惑侦查是刑事诉讼中的一种特殊侦查手段,通常分为“机会提

供型”和“犯意诱发型”,前者是指侦查机关为已有犯意之人提供某种机会或者条件诱使其实施犯罪行为,后者是指侦查机关引诱原本并无犯罪故意之人产生犯意进而实施犯罪行为。 (二)立法修改状况 现行的刑事诉讼法对诱惑侦查并无明文规定,但是其却作为行业隐秘规则而在司法实践中一直存在,《修正案》首次对诱惑侦查措施进行了明确的法律授权,《修正案》第151条规定,“为了查明案情,在必要的时候,经公安机关负责人决定,可以由有关人员隐秘其身份实施侦查。”诱惑侦查属于秘密侦查的一种,因此可见,诱惑侦查作为一种秘密侦查手段,在新《刑事诉讼法》中得以合法化。 二、诱惑侦查规范化的必要性 (一)新形势下犯罪控制的需要 我国处于社会转型期,社会矛盾突出,犯罪率常年居高不下,据统计:1979年至1991年此项数据增长到12%,到20XX年,全国刑事案件共立案439万,是1978年的十倍。与高犯罪率相伴而行的是犯罪的高隐秘性,高组织化发展,由于缺乏传统的线索,给侦查机关的破案取证带来了很大的难度。因此,在过去的司法实践中,诱惑侦查的使用是必然的也是无法避免的,与其让其长期游离于法律明文规定之外,成为侦查机关的行业规则,还不如通过刑事诉讼法的修改,赋予诱惑侦查合法地位,这样使诱惑侦查有法可依,更加有利于控制公安机关的权利,有利于新时代情形下的犯罪控制,有利于对人权的实质层面上的保障。

四川省成都市温江区2018-2019年七年级(上)期末数学试卷(解析版)

四川省成都市温江区2018-2019年七年级(上)期末数学试卷(解析版) 1 / 9 2018-2019学年四川省成都市温江区七年级(上)期末数 学试卷 一、选择题(本大题共10小题,共30.0分) 1. 《九章算术》中注有“今两算得失相反,要令正负以名之”,意思是:今有两数若其 意义相反,则分别叫做正数与负数 若收入80元记作 元,则 元表示 A. 收人50元 B. 收入30元 C. 支出50元 D. 支出30元 【答案】C 【解析】解:根据题意,若收入80元记作 元,则 元表示支出50元. 故选:C . 在一对具有相反意义的量中,先规定其中一个为正,则另一个就用负表示. 本题考查了正数和负数,解题关键是理解“正”和“负”的相对性,确定一对具有相反意义的量. 2. 下列几何体中,从正面看、左面看和上面看到的图形都不是长方形的是 A. B. C. D. 【答案】C 【解析】解: 圆柱的主视图是长方形,不符合题意; B.长方体的三视图均为长方形,不符合题意; C.圆台的三视图中没有长方形,符合题意; D.四棱锥的俯视图是长方形,不符合题意; 故选:C . 根据常见几何体的三视图逐一判断即可得. 本题主要考查简单几何体的三视图,解题的关键是掌握常见几何体的三视图. 3. 温江是成都市中心城区,生态宜居,常住人口超过850000人,连续7年位居中国 综合大力百强区,素有“金温江”的美誉 用科学记数法表示为 A. B. C. D. 【答案】B 【解析】解:850000用科学记数法表示为 , 故选:B . 科学记数法的表示形式为 的形式,其中 ,n 为整数 确定n 的值时,要看把原数变成a 时,小数点移动了多少位,n 的绝对值与小数点移动的位数相同 当原数绝对值 时,n 是正数;当原数的绝对值 时,n 是负数.

四川彭州房地产市场调查报告

四川彭州房地产市场调查报告

彭州房地产市场调研报告 一:彭州概况描述: 1:彭州概况: 彭州位于四川省会成都西北25公里处,是古蜀国的发祥地,素有“天府金盆”、“蜀汉名区”的美誉,且有三千年的文明史,历史悠久,有众多的历史文化遗迹,如镇国寺、正觉寺、龙兴寺、云居院等千年古迹以及三昧水唐宋摩崖造像等。 彭州下辖28个镇,全市幅员面积1419.38平方公里,居成都市区、县、市第二位,北与茂县、汶川县接壤,东邻什邡、广汉市,南与郫县、新都相望,西连都江堰市,是蜀中“膏腴之地”、“英灵秀出之乡”。 彭州市地质、地貌构造较为复杂,主要为山地、丘陵、平原三种地貌,河流众多,气候温和,自然资源丰富,品种繁多,犹以旅游资源为多,从平原到山区,分布着众多的名山胜景,九锋山、丹景山、天台山、白鹿顶、葛仙山、白鹿公园、龙门山国家地质公园、白水河自然保护区等。 2、彭州经济发展现状及特点: 〈1〉:彭州市全市总人口78万,占地面积1420平方公里,其中彭州市区面积9平方公里,人口12万人。 〈2〉经济运行中存在的问题: 〈〈1〉〉:经济发展总体水平较低,经济运行质量不高,工业发展滞后,人均GDP、人均财力在成都市区(市)县中排名靠后。

〈〈2〉〉:企业改革资金缺乏,攻坚难度大。 〈〈3〉〉:城市就业和再就业压力增大,城市困难职工增多。〈〈4〉〉:财政负担重、增收难,干部福利待遇兑现难。〈〈5〉〉:市镇两级历史负债大、包袱重,镇级经济困难问题突出。 〈3〉经济特点: 〈〈1〉〉:成都北郊资源宝库: 彭州有丰富的矿藏、林业、药材、水利和旅游资源。能够说,彭州是成都北郊的“聚宝盆”,也是“天府金盆”。〈〈2〉〉、绿色工业扩散基地: 在发展绿色环保工业方面,取得了可喜的成绩。当前已有美国、日本、澳大利亚、国际金融投资公司(IFC)、新希望集团等国家和财团投资彭州的绿色工业企业。 〈〈3〉〉:“十五”规划中等城市: 四川省、成都市“十五”规划已明确提出,在将达到20万人,城区面积将达到20平方公里,2020年将达到32万人,城区面积将达到30平方公里 〈〈4〉〉中国西部蔬菜之乡: 〈〈5〉〉都市假日休闲港湾: 彭州人正以“牡丹故乡、避暑胜地、宗教文化、地质奇观”为四大旅游特色,致力于把彭州建设成为成都、重庆等大都市的假日休闲港湾。

2021届四川省成都市石室中学高三上学期期中考试数学(理科)试题Word版含解析

2021届四川省成都市石室中学高三上学期期中考试 数学(理科)试题 一、选择题:本大题共12小题,每小题5分,在每小题给出的四个选项中,只有一个是符合题目要求的. 1、若复数z 满足i iz 21+=,其中i 为虚数单位,则在复平面上复数z 对应的点的坐标为( ) .A )1,2(--.B )1,2(-.C )1,2(.D )1,2(- 2、“2log (23)1x -<”是“48x >”的( ) A .充分不必要条件 B .必要不充分条件 C .充分必要条件 D .既不充分也不必要条件 3、已知随机变量ξ服从正态分布(1,1)N ,若(3)0.976P ξ<=,则(13)P ξ-<<=() A.0.952 B.0.942 C.0.954 D.0.960 4、若数列{}n a 的前n 项和为2 n S kn n =+,且1039,a =则100a =() A. 200 B. 199 C. 299 D. 399 5、若(0, )2π α∈,若4 cos()65 πα+=,则sin(2)6πα+的值为( ) A . 1237 25- B . 7324 50 - C . 2437 50 - D . 1237 25 + 6、在平面直角坐标系xOy 中,已知ABC ?的顶点(0,4)A 和(0,4)C -,顶点B 在椭圆22 1925 x y +=上,则 sin() sin sin A C A C +=+( ) A .35 B .45 C .54 D .5 3 7、若,x y 满足4, 20,24, x y x y x y +≤?? -≥??+≥? 则43y z x -=-的取值范围是() A.(,4][3,)-∞-?+∞ B. (,2][1,)-∞-?-+∞ C. [2,1]-- D. [4,3]- 8、从0,1,2,3,4,5,6这七个数字中选两个奇数和两个偶数,组成没有重复数字的四位数的个数为( ) A .432 B .378 C .180 D .362

四川省成都市郫县一中2011级理综周考生物试题4

郫县一中高2014届理科综合能力测试(4) 物理部分 命题人:蒋光亮 审题人:张杰浩 本试卷分为第Ⅰ卷(选择题)和第Ⅱ卷(非选择题)两部分.第Ⅰ卷1至2页,第Ⅱ卷3至4页.全卷共110分. 注意事项: 1.第Ⅰ卷每小题选出答案后,填入答题卡上对应题目的方框内.如需改动,用橡皮擦干净后,再修改.第Ⅱ卷用0.5mm 黑色墨水签字笔在答题卡上书写作答,在试题卷上作答,答案无效. 2.考试结束,监考人只将答题卡收回. 第Ⅰ卷(选择题,共42分) 选择题(本题包括7小题,每题6分.在每小题给出的四个选项中,有的小题只有一个选项正确,有的小题有多个选项正确。全部选对的得满分,选不全的得一半分数,有选错或不答的得0分) 1. 如图所示,水平地面上的物体A ,在斜向上的拉力 F 的作用下,向右做匀速运动,则下 列说法中正确的是 A . 物体A 对地面的压力可能为零 B . 物体A 受到地面的摩擦力可能为零 C . 物体A 一定受到了地面摩擦力的作用 D . 物体A 对水平地面的压力大小等于它的重力 2、如图所示,I ,II 分别是甲、乙两小车从同一地点沿同一直线 先后做匀变速直线运动的t v -图线,根据图线可以判断 A 、两车在s t 8=时再次相遇 B 、甲、乙两小车运动时,加速度大小相等、方向相反 C 、两车在s t 2=时刻的速度大小相等、方向相同 D 、图线交点对应的时刻两车相遇 3、“天宫一号”和“神舟十号”绕地球做匀速圆周运动的轨迹分别如图中A 、B 所示。“神舟十号”飞船经点火变轨在A 轨道上实现与“天宫一号”目标飞行器成功交会对接形成联接体,联接体仍在A 轨道上运行。由此可知 A 、“天宫一号”在A 轨道上运行的角速度大于“神舟十号”在 B 轨 道上运行的角速度 B 、“天宫一号”在A 轨道上运行的向心速度大于“神舟十号”在B 轨道上运行的向心速度 C 、对接以后,“神舟十号”的运行周期与B 轨道运行周期相等 D 、对接以后“神舟十号”的机械能比在原轨道B 上作匀速圆周运动的机械能大 4、如图所示,平行板电容器在充电后不切断电源,此时板间有一带电尘粒恰能在电场中静止.若正对的平行板左右错开一些,则 A .带电尘粒将向上运动

四川省成都市温江区2019-2020年八年级(上)期末数学试卷 解析版

2019-2020学年八年级(上)期末数学试卷 一.选择题(共10小题) 1.在平面直角坐标系中,点P(﹣3,7)所在的象限是() A.第一象限B.第二象限C.第三象限D.第四象限 2.在Rt△ABC中,以两直角边为边长的正方形面积如图所示,则AB的长为() A.49 B.C.3D.7 3.如果m是的整数部分,则m的值为() A.1 B.2 C.3 D.4 4.已知点M(a,﹣2)在一次函数y=3x﹣1的图象上,则a的值为()A.﹣1 B.1 C.D.﹣ 5.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16的平方根是4 B.﹣1的立方根是﹣1 C.是无理数D.的算术平方根是3 6.如果是关于xy的二元一次方程mx﹣10=3y的一个解,则m的值为()A.B.C.﹣3 D.﹣2 7.某鞋厂为了了解初中生穿鞋的尺码情况,对某中学八年级(2)班的20名男生进行了调查,统计结果如下表: 则这20个数据的中位数和众数分别为() 尺码37 38 39 40 41 42 人数 3 4 4 7 1 1 A.4和7 B.40和7 C.39和40 D.39.1和39 8.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所有命题都是定理 B.三角形的一个外角大于它的任一内角

C.三角形的外角和等于180° D.公理和定理都是真命题 9.《孙子算经》中有一道题,原文是:“今有木,不知长短.引绳度之,余绳四尺五寸;屈绳量之,不足一尺.木长几何?”意思是:用一根绳子去量一根长木,绳子还剩余 4.5尺;将绳子对折再量长木,长木还剩余1尺,问木长多少尺.设木长为x尺,绳子长为y尺,则下列符合题意的方程组是() A.B. C.D. 10.直线y=k1x+b1(k1>0)与y=k2x+b2(k2<0)相交于点(﹣3,0),且两直线与y轴围成的三角形面积为12那么b2﹣b1的值为() A.3 B.8 C.﹣6 D.﹣8 二.填空题(共5小题) 11.中是最简二次根式的是. 12.已知一次函数y=kx+b(k≠0)的图象与x轴交于(﹣5,0),则关于x的一元一次方程kx+b=0的解为. 13.为从甲乙两名射击运动员中选出一人参加竞标赛,特统计了他们最近10次射击训练的成绩,其中,他们射击的平均成绩为8.9环,方差分别是S甲2=0.8,S乙2=13,从稳定性的角度看,的成绩更稳定(填“甲”或“乙”) 14.如图,直线a∥b,∠BAC的顶点A在直线a上,且∠BAC=98°,若∠1=35°,则∠2=度. 15.如果把人的头顶和脚底分别看作一个点,把地球赤道看作一个圆,那么身高2m的小赵沿着赤道环行一周,他的头顶比脚底多行m. 三.解答题(共7小题) 16.解答下列各题

四川彭州房地产市场调查报告

彭州房地产市场调研报告 一:彭州概况描述: 1:彭州概况: 彭州位于四川省会成都西北25公里处,是古蜀国的发祥地,素有“天府金盆”、“蜀汉名区”的美誉,且有三千年的文明史,历史悠久,有众多的历史文化遗迹,如镇国寺、正觉寺、龙兴寺、云居院等千年古迹以及三昧水唐宋摩崖造像等。 彭州下辖28个镇,全市幅员面积1419.38平方公里,居成都市区、县、市第二位,北与茂县、汶川县接壤,东邻什邡、广汉市,南与郫县、新都相望,西连都江堰市,是蜀中“膏腴之地”、“英灵秀出之乡”。 彭州市地质、地貌构造较为复杂,主要为山地、丘陵、平原三种地貌,河流众多,气候温和,自然资源丰富,品种繁多,犹以旅游资源为多,从平原到山区,分布着众多的名山胜景,九锋山、丹景山、天台山、白鹿顶、葛仙山、白鹿公园、龙门山国家地质公园、白水河自然保护区等。 2、彭州经济发展现状及特点: 〈1〉:彭州市全市总人口78万,占地面积1420平方公里,其中彭州市区面积9平方公里,人口12万人。 〈2〉经济运行中存在的问题: 〈〈1〉〉:经济发展总体水平较低,经济运行质量不高,工业发展滞后,人均GDP、人均财力在成都市区(市)县中排名靠后。

〈〈2〉〉:企业改革资金缺乏,攻坚难度大。 〈〈3〉〉:城市就业和再就业压力增大,城市困难职工增多。〈〈4〉〉:财政负担重、增收难,干部福利待遇兑现难。〈〈5〉〉:市镇两级历史负债大、包袱重,镇级经济困难问题突出。 〈3〉经济特点: 〈〈1〉〉:成都北郊资源宝库: 彭州有丰富的矿藏、林业、药材、水利和旅游资源。可以说,彭州是成都北郊的“聚宝盆”,也是“天府金盆”。 〈〈2〉〉、绿色工业扩散基地: 在发展绿色环保工业方面,取得了可喜的成绩。目前已有美国、日本、澳大利亚、国际金融投资公司(IFC)、新希望集团等国家和财团投资彭州的绿色工业企业。 〈〈3〉〉:“十五”规划中等城市: 四川省、成都市“十五”规划已明确提出,在2010年将达到20万人,城区面积将达到20平方公里,2020年将达到32万人,城区面积将达到30平方公里 〈〈4〉〉中国西部蔬菜之乡: 〈〈5〉〉都市假日休闲港湾: 彭州人正以“牡丹故乡、避暑胜地、宗教文化、地质奇观”为四大旅游特色,致力于把彭州建设成为成都、重庆等大都市的假日休闲港湾。

诱惑侦查法律规制

4、对诱惑侦查的法律规制 诱惑侦查的实施,乃是鉴于侦破特殊案件的必要性而产生,然而一旦被侦查机关滥用,则可能成为侵权公民权利的“肮脏”手腕。所以各国普遍地对诱惑侦查从放任到规制,逐渐形成了一套将诱惑侦查严格限定在法律范围内的制度。美国通过索勒斯—谢尔曼准则(Sorrells-Sherman Test)、拉塞尔(Russell)案、汉普顿(Hampton)案以及托戈(Twigg)案,演绎了从对诱惑侦查的宽容到“陷阱之法理”限制再到纳入宪法的合法诉讼原则之轨迹;日本法学界在美国“陷阱之法理”思潮的影响下,更是标新立异,提出了规制诱惑侦查的诸多学说,表明了日本法学界企盼完善诉讼制度,规制违法侦查的强烈愿望。在我国的侦查实践中,诱惑侦查手段大量存在是一个不争的事实,但对其进行法律规制的理念却远远没有产生。但是,“既然法律本身包含着产生专横权力的巨大危险,那么,法治的使命就是把法律专横中权力之恶的危险降低到最低限度。”笔者认为,对于“犯意诱发型”的诱惑侦查,鉴于其违法性,应当被坚决地予以排斥;而对于“提供机会型”的诱惑侦查,则规定其是适用的条件,并在立法上予以肯定,使它真正有法律的依据。笔者主要从以下四方面进行论述: (1)诱惑侦查适用范围 诱惑侦查乃是出于侦破特殊案件的需要而产生,因为隐蔽性极强的案件很难侦破,特别是无被害人的犯罪,不可能依靠传统的被害人控告、揭发找到突破口,于是诱惑侦查在侦查此类案件时方成为必要之手段。如果任意扩大适用的案件范围,则不免有滥用侦查权之虞,所以对诱惑侦查范围严格限制已成为各国的共识。如德国规定适用诱惑侦查必须满足:(1)必须有“足够的事实根据”表明存在重大犯罪行为。(2)只限于毒品、武器交易、伪造货币或有价证券、有关国家安全方面的犯罪,或者是职业性的、持续性的犯罪,或者有组织地实施的重大犯罪。(3)只限于采用其他方式侦查将成效渺茫或者十分困难的情形。日本学者田口守一教授谈到诱惑侦查的适用范围时也认为,“在被侵害法益很大,侦查比较困难的无被害人犯罪中,允许适用诱惑侦查。而且这种诱惑侦查必须是极少可能被政治利用的犯罪。不包括杀人、伤害等侵犯人身的犯罪。”笔者认为,首先诱惑侦查应适用于具有相当隐蔽性而极难侦破的案件;其次,只能针对“无被害人”的公诉案件,因为对有被害人的案件进行诱惑侦查危险性太大,不能确保人身“诱饵”的绝对安全,不宜采用;再次,必须是有严重危害性的重大刑事犯罪(如毒品犯罪、走私犯罪、伪造货币犯罪等等)才可进行诱惑侦查,而不宜对政治职务犯罪采用诱惑侦查。 (2)诱惑侦查适用对象 诱惑侦查的对象,本身就是区分不同类型诱惑侦查的标准之一,在“提供机会型”诱惑侦查中,对象是确定意味着该诱惑侦查是否方向明确,有的放失。从理论上看,凡是强调镇压犯罪之必要的观点,均对诱惑侦查对象采取比较宽泛的主张;而凡是强调人权保护、程序正当的观点,均对诱惑侦查对象采取严格限制的主张。例如,美国《关于秘密侦查的基准》中规定,被确定为诱惑侦查对象的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a)根据情报提供者及其他手段获得的情报,足以怀疑对象有正在实施或者即将、可能实施同类违法行为的迹象时;(b)有关违法行为的机会的构成,包括有足够的理由相信被诱惑乃至被直接鼓动的对象,具有实施计划性违法行为的倾向。日本为了防止侦查机关滥用诱惑侦查,在司法运作中也将运用诱惑侦查的对象限制于“正在实施犯罪或有犯罪倾向的人”,以保障宪法所保护的包括个人隐私权(privacy)和自律权在内的国民的人格权不受侵犯。在我国,对于侦查权的控制不尽如人意,所以也应当对诱惑侦查的对象进行严格限制。笔者认为,借鉴国外立法例,诱惑侦查的对象必须是“有合理根据或足够理由表明正在实施犯罪或者有重大犯罪倾向的人”。 (3)诱惑侦查的行为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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