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消防法及相关法律法规
第一节消防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于1998年4月29
日由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2008年10月28日由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修订,根据2019年4月23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火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修正。
《消防法》主要修订内容
一、新的称谓变化。例如“公安部门消防机构”修改为“应急管理部门”,消防救援机构取代了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取代了公安消防队。
二、应急管理部门被赋予新的职能。如对辖区的消防工作进行监督管理;应当加强消防法律、法规的宣传,并督促、指导、协助有关单位做好消防宣传教育工作;对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报本级人民政府备案;制订和公布消防产品相关政策;向本级人民政府书面报告重大火灾隐患等。
三、住建部门承担建设工程审验相关工作。审验哪些工程,具体的审验和备案等行政审批,备案抽查、监督管理等,均由住建部门负责。
四、住建部门承担建设工程相关行政处罚工作。对在建筑工程审验、检查等过程中发现的违法行为,住建部门依照消防法进行罚款、三停、强制执行等行政处罚。
五、住建部门承担部分信息报送工作。责令停产停业,对经济和社会生活影响较大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应急管理部门报请本级人民政府依法决定。
一、关于消防工作的方针、原则和责任制
方针:预防为主、防消结合
原则: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
单位全面负责、公民积极参与
责任制:实行消防安全责任制,建立健全社会化的消防工作网络。
二、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
(1)《消防法》总则中规定,任何单位都有维护消防安全、保护消防设施、预防火灾、报告火警的义务;
任何单位都有参加有组织的灭火工作的义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应加强对本单位人员的消防宣传教育。
(2)单位的消防安全职责主要有以下几项
1)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制定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2)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配置消防设施、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并定期组织检验、维修,确保完好有效;
3)对建筑消防设施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检测,确保完好有效,检测记录应当完整准确,存档备查;
4)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保证防火防烟分区、防火间距符合消防技术标准;
5)组织防火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6)组织进行有针对性的消防演练;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职责。
(3)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除履行单位消防安全职责外,还应履行下列特
殊的消防安全职责:
①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组织实施本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②建立消防档案,确定消防安全重点部位,设置防火标志,实行严格管理;
③实行每日防火巡查,并建立巡查记录;
④对职工进行岗前消防安全培训,定期组织消防安全培训和消防演练。(/半年)
(4)同一建筑物由两个以上单位管理或者使用的,应当明确各方的消防安全责任,并确定责任人对共用的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建筑消
防设施和消防车通道进行统一管理。
(5)任何单位不得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不得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不得占用、堵塞、
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
单位:责令整改,五千--五万罚款
个人:警告or五百元以下罚款
(消防法第六十条)
(6)任何单位都应当无偿为报警提供便利,不得阻拦报警,严禁谎报火警;发生火灾,必须立即组织力量扑救,邻近单位应当给予支援;火灾扑灭后,发生火灾的单位和相关人员应当按照消防救援机构的要求保护现场,接受事故调查,如实提供与火灾有关的情况。
尚不构成犯罪的,
10-15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情节较轻:警告或五百元以下罚款
(消防法第六十四条)
(7)被责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停产停业的单位,应当在整改后向作出决定的部门或者机构报告,经检查合格,方可恢复施工、使用、生产、经营。
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消防救援机构
三万以上三十万以下罚款
(消防法第五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