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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三板挂牌实质障碍、审核要点、特别提醒、发行股份审核细节

新三板挂牌实质障碍、审核要点、特别提醒、发行股份审核细节
新三板挂牌实质障碍、审核要点、特别提醒、发行股份审核细节

新三板挂牌实质障碍、审核要点、特别提醒、发行股份审核细节

2015-07-21

文| 梧桐树下编辑部整理

一、新三板项目实质障碍

(一)存续期未满两个会计年度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要求拟挂牌公司

依法设立且存续满两年。

如果拟挂牌公司成立不足两年,仅是找了一个空壳公司对拟挂牌公

司进行收购,其容易被认为刻意规避“依法设立且存续满两年”的

条件而遭劝退。

(二)不适宜挂牌行业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明确指出,股份

有限公司申请股票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挂牌,不受股东所有制性质

的限制,不限于高新技术企业,但是否果真什么行业都可以在新三

板挂牌呢?也不尽然。

虽然业务规则明确拟挂牌公司不受行业、所有制的限制,但是涉及

房地产、P2P、众筹等特殊、敏感行业,违背传统道德观念、违背

公序良俗的行业,建议在申报之前与全国股份转让系统进行充分预

沟通,在征求股转系统意见后再行准备,不可贸然申报。P2P、众

筹最近是否会放开倒是值得期待。

(三)资质存瑕疵

在某些特殊行业或者特定企业模式中,企业的生产经营需要主管部

门颁发的特定资质证书才能够正常经营。如果企业的生产经营过程

中,企业存在无资质经营或者超越资质要求经营的情形,那么企业

的生产经营也会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甚至存在违规的可能。例如互联

网彩票销售行业。

(四)不具有持续经营能力

持续经营能力是指公司基于报告期内的生产经营状况,在可预见的将来,有能力按照既定目标持续经营下去,在报告期内应有持续的营运记录,不应仅存在偶发性交易或事项。营运记录包括现金流量、营业收入、交易客户、研发费用支出等,且公司不存在《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24号——持续经营》中列举的影响其持续经营能力的相关事项。企业若没有正常营业记录的,除非特殊行业,否则很难不被劝退。

(五)会计基础薄弱,涉税事项较多

如前所述,“新三板”未对申请挂牌设置任何财务门槛,仅在《挂牌条件指引》中要求公司“应设有独立财务部门进行独立的财务会计核算,相关会计政策能如实反映企业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

一些准备在新三板挂牌的企业,纳税报表经常显示亏损,但是实际情况可能并非如此,原因就在于老板不想一下子体现很多利润。对于拟申请挂牌的企业,其最近两年一期的财务报告应经具有证券期货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对财务规范性提出了一定要求。

财务报表和审计报告需要真实准确反映企业生产经营的具体情况,因而从规则上讲,不论是虚增业绩还是隐藏业绩都是违反了审计报告的真实性原则。

(六)不规范情况过多

新三板审核要求确实比IPO宽松很多,但企业规范性过差,也是难逃被劝退的命运。例如:股东特别是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有公司的股份存在股权代持;企业存在出资不实且有违诚信的情形;重大诉讼;资产存在不确定性;环保、质量、安全、土地违规事项;关联方资金占用;关联交易明显不合理;明显隐藏关联方等情况。这些事项单方面比较难构成致命事项,但积少成多任何一个瑕疵都可能成为压倒项目的最后一根稻草。

二、新三板审核要点

(一)设立及历史沿革合法合规

1、公司历次增资、减资等股本变化情况及履行的内部决议、外部审批程序,并就公司历次的增资、减资等是否依法履行必要程序、是否合法合规、有无纠纷及潜在纠纷。

2、公司历次出资的缴纳、非货币资产评估和权属转移情况(如有)、验资情况,并就公司股东出资的真实性、充足性有无瑕疵。出资履行程序、出资形式及相应比例等是否符合当时有效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是否存在任何出资瑕疵。

3、公司历次股权转让是否依法履行必要程序、是否合法合规、有无纠纷及潜在纠纷。公司历次股票发行情况(如有)并就公司股票发行的合法合规性发表意见。

(二)股东主体适格性、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

1、公司股东是否存在或曾经存在法律法规、任职单位规定不得担任股东的情形或者不满足法律法规规定的股东资格条件等主体资格瑕疵问题。

2、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24个月内是否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三)股权

1、公司是否存在或曾经存在股权代持的情形,若存在,请核查股权代持的形成、变更及解除情况以及全部代持人与被代持人的确认情况,并对代持形成与解除的真实有效性、有无纠纷或潜在纠纷发表意见。

2、公司是否存在影响公司股权明晰的问题以及相关问题的解决情况,以及公司现有股权是否存在权属争议纠纷情形。

(四)董监高及核心员工

1、现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是否存在不具备法律法规规定的任职资格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所兼职单位规定的任职限制等任职资格方面的瑕疵,若存在,请核查具体瑕疵、解决情况和对公司的影响;

2、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最近24个月内是否存在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被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的情形;

3、公司董监高、核心员工(核心技术人员)是否存在违反竞业禁止的法律规定或与原单位约定的情形,是否存在有关上述竞业禁止事项的纠纷或潜在纠纷,若存在请核查具体解决措施、对公司经营的影响;

4、公司董监高、核心员工(核心技术人员)是否存在与原任职单位知识产权、商业秘密方面的侵权纠纷或潜在纠纷,若存在请核查纠纷情况、解决措施、对公司经营的影响。

(五)合法规范经营

1、公司是否具有经营业务所需的全部资质、许可、认证、特许经营权;公司是否存在相关资质将到期而无法续期的情况。

2、环保、安全生产、质量标准是否存在瑕疵;是否存在其他违法行为?

3、公司或其股东属于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或私募投资基金的,是否已办理私募基金备案。

(六)公司业务

1、公司所使用的技术工艺及其在公司产品或服务中的作用,公司技术或工艺的创新性、比较优势及可替代情况。

2、研发基本情况,包括且不限于研发机构的部门设置情况、研发人员数量和构成、核心技术(业务)人员情况、研发支出的具体情况及其占营业收入比例、研发项目与成果。

3、公司持续经营有重大影响的业务合同及履行情况。

(七)财务与业务匹配性

1、收入确认是否符合公司经营实际情况,是否存在特殊处理方式及其合理性(净额确认、完工百分比等);是否存在虚增收入以及隐藏收入的情形。

2、公司成本归集、分配、结转是否准确,是否存在通过成本调整业绩的情形;公司成本构成与可比公司相比是否存在异常情况。

3、毛利水平以及波动是否合理;公司营业成本和期间费用的各组成项目的划分归集是否合规,公司报告期内收入、成本的配比关系是否合理。

4、结合预付款项、其他应收款、应付款项、其他应付款等资产负债类科目核查公司是否存在跨期确认费用的情形;结合固定资产、在建工程、长期待摊费用等科目核查公司是否存在将期间费用资本化的情形。

5、公司应收账款余额水平以及占当期收入的比例是否合理;是否存在长期未收回款项的;报告期内或期后是否存在大额冲减的,请公司披露冲减原因;结合同行业公司以及公司自身特点分析坏账计

提政策的谨慎性;说明期后收款情况。是否存在提前确认收入的情形。

6、存货跌价准备计提及转回的具体依据、测算过程,并进一步核查公司存货跌价准备是否谨慎合理;公司存货各项目的发生、计价、分配与结转情况,是否与实际生产流转一致、分配及结转方法是否合理、计算是否准确,是否存在通过存货科目调节利润的情形。

7、分析并披露经营活动现金流波动的合理性,经营活动现金流量净额与净利润的匹配性;说明各报告期内所有大额现金流量变动项目的内容、发生额、是否与实际业务的发生相符,是否与相关科目的会计核算勾稽。

(八)财务规范性、财务指标与会计政策、估计

1、公司销售与收款循环、购货与付款循环、生产循环、筹资与投资循环、货币资金循环等五大循环相关的内控制度,结合职责分离、授权审批、内部凭证记录等核查相关制度是否有效,是否得到有效执行;公司会计核算基础是否符合现行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要求。

2、公司财务指标及其波动的合理性,如存在异常,请核查异常会计数据的真实性及准确性。

3、公司选用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的适当性、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是否与同行业公司存在明显差异、报告期内会计政策的一致性、分析其是否利用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变更操纵利润,如改变收入确认方式、调整坏账计提比例、调整存货计价方式等。

(九)持续经营能力

公司应结合营运记录(可采用多维度界定,如:现金流量、营业收入、交易客户、研发费用、合同签订情况、行业特有计量指标等情况)、资金筹资能力(如:挂牌并发行)等量化指标,以及行业发展趋势、市场竞争情况、公司核心优势(如:技术领先性)、商业模式创新性、风险管理、主要客户及供应商情况、期后合同签订以及盈利情况等方面评估公司在可预见的未来的持续经营能力。

(十)关联方、关联交易

1、公司关联方认定应准确,披露应全面,不得存在为规避披露关联交易将关联方非关联化的情形。

2、报告期内关联交易的内部决策程序应规范履行,交易情况须规范。

3、报告期内公司是否存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占用公司资源(资金)的情形,目前是否已偿还。

4、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是否从事相同或相似业务、是否存在同业竞争,是否已规范。

5、公司的财务、机构、人员、业务、资产是否与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分开;公司是否存在对关联方的依赖,其是否影响公司的持续经营能力。

(十一)税收

1、报告期内公司及其子公司的流转税与所得税税率、征收方式、税收优惠情况,是否合法合规;公司业绩对税收优惠政策是否存在依赖。

2、公司税收缴纳情况、是否存在少计税款、未足额缴纳税款、延期缴纳税款等不规范行为;公司是否存在偷税、漏税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十二)资产

1、公司资产是否权属清晰、证件齐备,是否存在权利瑕疵、权属争议纠纷或其他权属不明的情形,若存在,请核查相应事项的规范情况。

2、是否存在资产产权共有的情形以及是否存在对他方重大依赖的情形,是否影响公司资产、业务的独立性。

3、是否存在知识产权纠纷的诉讼或仲裁。

三、新三板特别提醒

1、企业须有2个完整会计年度(每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的运营记录方可申请有新三板挂牌,也就是说如果2014年9月1日操作挂牌,企业成立时间不得晚于2012年1月1日。此外,如果公司成立于2013年1月1日,并且于2015年2月份完成2014年度财务报表审计,则可以直接申报新三板挂牌,无须等到2015年一季报出来后再申报,即最近一期财务报表不强制要求为季度、半年度或年度报表。

2、业务明确,是指公司能够明确、具体地阐述其经营的业务、产品或服务、用途及其商业模式等信息。

3、公司可同时经营一种或多种业务,每种业务应具有相应的关键

资源要素,该要素组成应具有投入、处理和产出能力,能够与商业

合同、收入或成本费用等相匹配。

4、在有限公司基本盈利,净资产稍微高于注册资本时实施股改,

这样公司留存收益、资本公积金都少,自然人股东缴税负担轻。

5、企业税收采用核定征收对挂牌的影响?

(1)报告期最后一期必须采用查账征收

(2)报告期末公司已向税务部门足额缴纳税款

(3)税务部门出具报告期内无违法违规证明

此外,还需要各中介机构发表如下意见:

(1)公司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出具承诺,承担可能的追缴税款

和滞纳金

(2)会计师对报告期内财务核算是否健全、内控制度是否科学合

理发表意见

(3)律师对合法合规发表意见

(4)主办券商对所有前面问题发表意见

最近有一个已经挂牌的公司,可以去参考一下(831757)振华股份

6、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对申请挂牌公司是否设立独立董事

未做强制要求,申请挂牌公司可根据自身企业特点制定相关规定。

7、重大违法违规怎么理解?出自于《行政处罚法》;没有强制要

求主管部门出文,对于违法违规,若处罚部门未出文确认,主办券

商、律师可合理、依法说明不构成重大违法违规,合法、合理兜着,找依据;如果主办券商、律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不能说明的,需要

主管部门出文的,那你们自己把握去拿文。

8、报告期内实际控制人可以变更,但要详细说明,最终落实到是

否影响到持续经营能力。

9、不强制要求企业在申报时提供环保、质检、安监等官方证明或

核查文件,但需要企业日常经营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并做

好相关信息披露工作。

四、新三板发行股份审核细节

收到股票发行备案文件后的审查要点

编号审查内容审查中的关注要点

一、备案文件检查

文件格式检查

1.1备案文件所需要签名处,是否为签名人亲笔签

备案文件中所有签名处不能以签章代替签名人亲

笔签名。

1.2股票发行方案、发行情况报告书尾页是否经公

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签名,并加

盖公司公章

审查有无这些基本信息

1.3主办券商合法合规性意见是否经法定代表人

(或法定代表人授权的代表)、项目负责人签

字,并加盖主办券商公章,注明报告日期;主办

券商法定代表人授权他人代为签字的,是否同

时提供了授权委托书原件

审查有无这些基本信息

1.4法律意见书是否经2名以上经办律师和其所在

律师事务所的负责人签名,并经律师事务所加

盖公章,并签署日期

审查有无这些基本信息

1.5报送备案光盘中的电子文件是否包括pdf版本

和可编辑的word版本

重点关注是否包括可编辑word版本以及两种版

本材料的一致性

文件一致性检查

1.6董事会决议、股东大会决议、股票发行方案和

认购合同摘要的内容是否与已披露的文件内容

相一致

重点审查认购对象、认购数量、认购价格等重要

条款与股票发行方案规定的是否一致

二、认购合同或者认购缴款凭证备案材料中应当有认购合同或者认购缴款凭证

2.1实际出资的认购人是否全部签署了认购合同确定发行对象的股票发行,合同签订时间应当在董事会之前;不确定发行对象的股票发行,合同签订时间应当在股东大会之后(包括同日)。

2.2发行方案或认购办法规定了认购合同签署时限

的,是否在该时限内签署

审查签署时间是否正确

2.3是否存在发行对象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已经完成

缴款的情形

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股票发行方案前,认购对象

不能缴款验资。

2.4是否存在缴款日期晚于认购期限的情形认购对象如果不能在认购期内缴款的,挂牌公司可以发布延期认购公告。

三、验资报告

3.1是否经有证券期货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验

1、验资报告不能由会计师事务所分所出具;

2、验资报告不能仅就新增加的注册资本做说明,

还应当就计入资本公积的新增资本说明;

3、出具验资报告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具备证券、

期货从业资格。

3.2验资报告显示的金额与发行方案、发行情况报

告书是否一致

审查金额前后是否一致

3.3验资报告及相关材料显示的缴款时间,与认购

方案中规定的缴款时间是否一致

审查缴款时间是否一致四、发行情况报告书

投资者适当性的披露情况

4.1是否披露了发行对象的人数,以及是否符合投审查有无这些基本信息

资者适当性的情况

4.2涉及向核心员工发行股票的,是否披露了核心

员工名单和认定程序,是否符合《非上市公众

公司管理办法》第39条的规定,参与认购的核

心员工名单是否在董事会决议认定的名单之内

审查有无这些基本信息

4.3涉及向券商发股票的,应明确披露是否为做市

库存股,如果是做市库存股的,还应当披露券

商认购库存股的数量

审查有无这些基本信息发行前后相关情况对比

4.4发行前后前10名股东持股数量、持股比例及股

票限售等比较情况是否完整披露

审查有无这些基本信息

4.5发行前后股本结构、股东人数、资产结构、业

务结构、公司控制权、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

人员持股的变动情况是否完整披露

审查有无这些基本信息

4.6最近两年主要财务指标、股票发行完成后按总

股本计算的每股收益等指标的变化情况计算是

否完整披露

审查有无这些基本信息股份限售

4.7如股票发行方案或认购合同中规定了本次股票

发行新增股份限售的安排,报告书是否载明该

事项

自愿限售的,应当根据股转的规定提交自愿限售

材料。

4.8向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股票发行股

份的,是否载明依据《公司法》的规定进行限

重点审查限售计算是否准确。优先认购安排

4.9报告书是否载明现有股东优先认购安排,与股

票发行方案是否相一致

审查优先认购安排的合法合规性主办券商意见

4.10本部分内容是否摘抄、引用自《主办券商对本

次股票发行合法合规的意见》

涉及股份支付、对赌或者私募投资基金参与认购

的,关注主办券商是否根据要求发表了意见;

4.11本部分内容的摘抄、引用,与《主办券商对本

次股票发行合法合规的意见》文义是否一致

审查有无这些基本信息律师意见

4.12本部分内容是否摘抄、引用自《法律意见书》涉及对赌或者私募投资基金参与认购的,关注律师是否根据要求发表了意见;

4.13本部分内容的摘抄、引用,与《法律意见书》

文义是否一致

审查有无这些基本信息声明

4.14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本股

票发行情况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

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挂牌公司全体

董事是否在股票发行情况报告书的尾页签名,

审查有无这些基本信息

并加盖公司公章签字盖章

4.15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在股票

发行情况报告书的尾页签名,并加盖公司公章

审查有无这些基本信息

五、中介机构意见

主办券商对本次股票发行合法合规的意见

涉及股份支付、对赌或者私募投资基金的,关注

主办券商是否根据要求发表了意见;

5.1是否对挂牌公司符合豁免申请核准股票发行的

条件进行说明

审查有无这些基本信息

5.2是否对公司治理规范性进行说明

审查有无这些基本信息

5.3是否对发行定价方式或方法、定价过程的公平

性、公正性进行说明,并对定价结果是否合法

有效进行评价

审查有无这些基本信息

5.4是否对现有股东优先认购安排和现有股东的合

法权益保障的情况进行说明和评价

审查有无这些基本信息

5.5是否对发行过程及结果合法合规发表意见审查有无这些基本信息

5.6是否对发行对象符合中国证监会及全国股份转

让系统公司关于投资者适当性和发行对象人数

限制的有关规定进行说明

审查有无这些基本信息

5.7是否对挂牌公司挂牌以来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

情况进行说明

审查有无这些基本信息

5.8是否对挂牌公司在本次股票发行中,履行信息

披露义务的情况进行说明

审查有无这些基本信息

5.9对本次股票发行认购对象或者挂牌公司现有股

东中是否存在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或私募投资

基金,其是否按照《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

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等相关规定履行了

登记备案程序进行了专门说明

审查有无这些基本信息

5.10是否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

付》进行会计处理发表意见(如有)

如果股票发行涉及股份支付的,主办券商应当发

表意见。

法律意见书

涉及对赌或者私募投资基金的,关注律所是否根

据要求发表了意见;

5.11是否对挂牌公司符合豁免申请核准股票发行的

条件进行说明,与其他文件的记载是否一致

审查有无这些基本信息

5.12是否对发行对象符合中国证监会及全国股份转

让系统公司关于投资者适当性制度的有关规定

进行说明

审查有无这些基本信息

5.13是否对发行过程及结果的合法合规性进行说

明,是否与主办券商意见相一致

审查有无这些基本信息

5.14是否对发行相关合同等法律文件的合法合规性

进行说明

重点审查律师对合同文件中估值调整条款合法合

规性的说明意见。

5.15是否对现有股东优先认购安排或公司章程排除

优先认购的情况进行说明

审查有无这些基本信息

5.16对本次股票发行认购对象或者挂牌公司现有股

东中是否存在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或私募投资

基金,其是否按照《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

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等相关规定履行了

登记备案程序进行了专门说明

审查有无这些基本信息六、其他审查要点

6.1股东大会通过决议后,就股东大会决策程序和

决议内容审查

1、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日期是否符合《公司法》

的时间要求;

2、股东大会审议的股票发行方案是否与董事会

审议的一致;

3、股东大会应当履行公司章程规定的表决权回

避程序;

4、核心员工参与认购的,应当履行规则要求的

核心员工认定程序;

5、董事会对发行方案有重大调整的,是否经股

东大会重新审议,并披露决议公告;

6、股东大会决策程序和决议内容应当符合《公

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股

票发行细则》等有关规定。

6.2是否在验资完成后十个转让日内,按照规定向

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报送材料,履行备案程

审查是否在规定的时间内提出备案

6.3涉及询价发行的,是否存在发行过程不合法合

规的情况

1、询价应当在股东大会通过发行方案后进行;

2、主办券商应根据询价对象的申购报价情况,

按照价格优先的原则,并考虑认购数量或其他因

素,与挂牌公司协商确定发行对象、发行价格和

发行股数;

3、建议采取书面形式询价,并做好资料留存;

4、询价结束后建议发布询价结果公告,披露询

价的过程、方法和结果;

5、缴款验资应当在询价结束后进行。

6.4是否存在股东大会通过股票发行方案前缴款验

资或者在认购公告规定的认购期前缴款验资的

情形

审查是否存在这些情况

6.5是否存在取得新增股份备案登记函前使用了募

集资金的情形

审查是否存在这些情况

来源:梧桐树下

新三板法律尽职调查文件清单(最新版)

新三板法律尽职调查文件清单(最新版) 新三板业务法律尽职调查文件清单 新三板业务法律尽职调查文件清单 新三板业务法律尽职调查文件清单 前 致:公司 言 北京市金明(上海)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金明”或“本所”)接受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为公司新三板业务提供专项法律服务。为此,本所提供这份律师尽职调查文件清单。金明律师就本次的调查清单做出如下说明:1、请根据本文件清单所列事项提供所有有关文件。如果任何相关文件未能跟其它尽职调查文件同时提供应说明何时可以提交。在提交文件的时候,请在文件的右上角及档案名称中注明本文的问题编号,以作识别。2、如有关请求不适用,请在有关事项里注明“不适用”,并说明理由。3、“公司”是指关联公司、分支机构等;4、若本文件清单提及一个文件如“公司章程”,应理解为公司章程及所有相关修改或者补充公司章程的文件。5、就本文件清单提供的答复及/或文件所涉实际事项,在拟议的交易完成之前如有任何变化,请及时通知本所。6、请注意,本文件清单仅仅是一个初步清单。随着工作的进展,本所会进一步提交补充文件清单。北京市金明(上海)律师事务所2015年8月公司公司及其附属公司、合营公司、 [键入文字] 法律尽职调查文件清单 文件编号1基本信息

1.1请用图表说明公司现在的股权结构,并列公司或其它法律实体在批文或营业执照中使用的法定全名、商号(如果不同)和法定注册地址或主要办公地址1.2公司所持有的全部证照(包括但不限于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贷款卡及其他批准证书或许可证)1.3公司基本信息的概述包括:1.3.1最新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登记信息;1.3.2地址和地点,办公室、工厂、分支机构和直销店的地址和地点;1.3.3现有股东和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1.3.4有关公司情况简介;1.3.5全部雇员;和1.3.6有关公司的网址域名(无论是否经在有关机构注册)1.4公司下属企业(控股、参股、联营、合营企业)的资料:1.4.1下属企业清单(下属企业名称、目前注册资本、公司投资金额、公司所占股权比例)1.4.2《发起人协议》(或收购/合资合同)1.4.3设立及/或增资后的《验资报告》1.4.42012\2013年度的审计报告或资产负债表1.4.5最新《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1.4.6最新公司章程1.4.7公司设立或增资时的相关政府批文 1.4.8税务登记证(国税、地税),税收优惠批文1.5公司组织结构图,包括名称和职能1.6请用图标说明集团公司股权架构,包括公司、公司的母公司及实际控制人及公司的子公司、孙公司和关联公司 提供日期不适用注释 2公司设立及演变(建议至工商登记机关打印完整工商登记档案) 2.1公司设立的工商登记档案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发起人协议、股东会决议、从国家、省级和/或地方人民政府获得的对公司设立的政府主管机关批文、《公司章程》等文件 1 金明律师事务所 2.2公司成立之后历次变更(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名称、住所、增减注册资本、股权转让、法定代表人变更等)的工商登记档案资料,包括但不限于所有从有关国家、省级和/或地方政府获得的对上述事项的批文(包括公司《法人营业执照》、批复、批准证书及相应的外汇登记证/卡)及董事会决议、股东会决议、增资协议、资产评估报告、股

新三板挂牌业务尽调清单(行业部分)

尽职调查清单——行业研究 一、行业基本情况介绍 (一)公司所处细分行业名称 1.公司所属行业(包括大行业和细分行业,该点很重要,尽量详细说明) 2.上市公司行业分类指引:公司目前的主要产品归属于xxx 行业中的xxx子行业;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12年修订颁布的《上市公司行业分类指引》及《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标准》,公司所处行业属于“C40xx造业”,根据公司从事业务的细分市场领域来看,公司归属于xxxx领域。 (二)行业规模 1.目标市场的需求分析:对目标市场的容量进行简要估算,最好有详细的估算思路及相关数据支撑 2.行业的规模估算:全行业近三年来的总销售收入及未来三年全行业的销售收入的预测——提供及该方面相关的资料及数 据来源即可

3.市场供求波动受何因素影响?(说明行业供给和需求的每年的增长率及其影响因素,提供一些相关资料和数据)——同时提供这些资料和数据的来源 4.简要说明目前行业的利润水平如何?利润水平受供需情况影响如何? (三)本行业及行业上下游的关系 1.上游供应商主要有哪些行业? 2.下游客户主要是哪些行业? 3.上游行业竞争激烈及否,上游供应商对原料的供应是否充足? (四)行业监管体制和行业政策 1.行业有无相关的政策法规文件(如有,请提供相应文件)2.所属行业受哪些政府及相关部门的监管(简述行业的监管体制,如有相关文件,请提供)、有无相关行业协会。 3.行业主管部门是否制定行业发展规划(如有,请提供)(五)行业准入壁垒 包括但不限于政策壁垒、准入资格限制、技术壁垒、销售壁垒、生产及组织壁垒、产品质量标准要求壁垒、施工经验壁垒等(六)影响行业发展的有利因素和不利因素 1.行业发展的有利因素,包括但不限于政策驱动、经济发展

新三板上市企业名单查询概要

新三板上市企业名单查询 犀牛之星新三板企业库提供全国最新的新三板挂牌企业名单查询,快速帮您找到所需的新三板上市公司信息,数万个项目库以及企业库,是投资人寻找融资渠道最佳的选择。 2015年新三板上市企业名单查询 1、特种金属功能材料(77家) 2、高端金属结构材料(37家) 3、先进高分子材料(236家) 4、新型无机非金属材料(65家) 5、高性能纤维及复合材料(38家) 6、前沿新材料(25家) 7、新三板挂牌新材料企业(282家) 说明:这里指的是该上市公司涉及相关新材料,仅供参考一、特种金属功能材料(77家) 稀土功能材料 1、安泰科技(000969)清洁能源用先进材料、特种材料制品及装备、超硬材料等 2、北方稀土(600111)稀土氧化物、稀土金属、稀土盐类产品、磁性材料 3、北矿磁材(600980)烧结铁氧体、粘结铁氧体、粘结磁器件、烧结磁器件 4、鼎泰新材(002352)稀土锌铝合金镀层钢丝、稀土锌铝合金镀层钢绞线等 5、广晟有色(600259)钨产品、稀土产品 6、横店东磁(002056)晶体硅太阳能电池片、永磁铁氧体、软磁铁氧体 7、江粉磁材(002600)铁氧体永磁元件、铁氧体软磁元件 8、金瑞科技(600390)电解锰、四氧化三锰、锂电正极材料、镍氢正极材料 9、宁波韵升(600366)钕铁硼、电机 10、盛和资源(600392)稀土氧化物、稀土盐类、稀土稀有金属11、太原刚玉(000795)钕铁硼、立体库、棕刚玉、金刚石制品12、天通股份(600330)磁性材料、太阳能光伏及LED 产品13、五矿稀土(000831)稀土氧化物、稀土技术研发及咨询服务14、厦门钨业(600549)氧化钨、钨粉、碳化钨粉、硬质合金等15、银河磁体(300127)粘结钕铁硼磁体 16、正海磁材(300224)钕铁硼磁性材料 17、中钢天源(002057)永磁铁氧体、稀土钕铁硼

新三板挂牌律师尽职调查注意问题汇总(非常全)

新三板挂牌律师尽职调查注意问题汇总(非常全) 一、历史沿革 1、国有公司增资入股,未对被增资公司评估,就本次增资价格确定是否公允、合理、是否造成涉嫌国有资产流失、增值时未评估的原因进行评估法律风险。 2、拟挂牌公司前身全民所有制企业的设立和演变,改制为有限责任制公司过程的合法合规性判断。 3、国有股权转让是否已经履行必须的备案和批复程序及相关依据,批复主体是否适格及相关依据,国有股权转让的合法合规性判断。 4、控股股东变更为外商投资企业,关注该股东挂牌企业是否满足外商投资企业境内投资的相关规定。 4、股权代持的清理及合法性的核查,公司股权是否明晰、是否存在潜在纠纷。 5、历次股权转让价格及支付情况的核查,就历次股权转让的合法性及是否存在潜在法律纠纷进行判断。 4、公司在增资协议中的地位和权责关系,以及就增资方与实际控制人签署的对赌条款的合法合规性。 5、非专利技术出资,是否为任期期间的职务成果、是否存在知识纠纷,是否对公司持续经营存在重大影响、是否存在侵犯他人知识产权;非专利技术是否达到出资时《评估报告》的预期收益,该出资是否真实。 6、非专利技术出资减资后的权属,关注减资是否对公司正常经营产生影响,对减资事宜的合法合规进行核查。 7、非货币出资是否办理了财产转让手续,是否进行了评估。 8、人力资源等出资是否符合当时地方的规章制度,是否进行了减资或是货币置换。 9、重大资产重组情况,包括但不限于资产重组的实施时间、重组方案、交易对手和决策程序,对资产重组的合法合规性和作价进行判断。 10、整体变更时的净资产情况、折股比例,验资报告是否在创立大会召开之前等程序问题。 二、公司治理 1、股权相对分散,例如30%、30%、40%,均不能或一人作为实际控制人的原因以及合法合规性判断,是否需要签订《一致行动协议》。 2、股权高度集中,例如各持50%或夫妻、近亲属共同持股公司,核查是否需要签订《一致行动协议》,协议签订后对公司的经营、财务和人事决策的影响。 3、章程必须符合《公司法》的规定,并保护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第3号章程必备条款的内容。 4、有些规定虽然约束创业板公司,但是新三板挂牌法律服务时要尽量参照,比如:监事不得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近亲属等,否则,需要对是否符合公司治理要求发表专项意见。 5、注意国有股东实际控制人的认定问题。 6、控股股东将股权转让给自然人(包括员工和非员工)的,核查该转让是否为股权激励,如实,披露股权激励的具体计划及方式。 7、根据公司的相关议事规则,核查三会召开的情况以及相关会议文件的有效性。 三、主营业务 1、根据《审计报告》,确定主营业务收入占营业收入的比例,至少50%、60%以上。 2、核查公司是否具备与经营业务有关的全部许可资质文件等,公司是否达到许可的条件。

新三板审计所需资料清单

使用指引:该模版系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要求制定的标准模版,使用者在提交该资料清单时应根据委托范围、委托期间视不同类型客户及其适用科目进行修改。 C31 XXX 项目审计所需资料清单 我们接受委托,对贵公司20XX年XX月XX日至20XX年XX月XX日的财务报表进行审计。根据计划的时间及工作安排,本所预计自20XX年XX月XX日外勤进场,烦请贵公司于审计外勤进场前提供如下资料。 一、基本资料(常年审计客户仅提供期内变化资料) 1.公司基本情况介绍(包括经营范围、主要产品及经营特点等)。 2.公司组织机构设置图以及主要管理人员基本资料。 3.公司财务部门机构设置图、岗位分工及岗位职责介绍。 4.公司成立时政府批文、合同章程及投资协议。 5.公司历史沿革及经历的改制重组情况,主要包括:公司改制设立具体情况及方式、发起人、历次股本形成及股权变化情况、发行前最大10名股东名称及其持股数量和比例、相关批复文件。 6.公司发起人(应追溯至实际控制人)的基本情况,主要包括: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名称及其股权的构成情况、所持有的贵公司股权被质押或其他有争议的情况、如发起人或股东为企业法人,则应披露其主要业务、注册资本、总资产、净资产、净利润,并标明这些数据是否经过审计及审计机构的名称。若涉及自然人股东,应披露该自然人的姓名、简要背景及其所持有的公司股权被质押的情况等。 7.公司历次验资报告、评估报告、营业执照、章程、以前年度审计报告。 8.公司分支机构设立情况及分支机构营业地点、营业范围等基本情况介绍。 9.公司子公司设立情况,子公司营业执照、验资报告、章程合同、投资协议等。 10.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建立情况及内部控制制度,包括采购、生产、销售、设备管理、财务会计等方面。 11.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管理层会议记录及会议决议。

(律所)新三板尽职调查清单

(律所)新三板尽职调查清单

新三板业务法律尽职调查清单 一、主体资格(请前往注册地工商部门打印自公司设立至今的所有工商登记资料) (一)公司的历史沿革资料。包括: 1、公司审批机关批准公司设立的批文; 2、公司目前有效的及所有曾经生效过的营业执照、公司组织机构代码证; 3、公司目前有效的及所有曾经生效的公司章程; 4、公司设立过程中相关的资产评估报告、验资文件、审计报告; 5、公司历年的工商年检资料; 6、公司历次股权流转的资料,包括但不限于股权转让协议、流转前后的内部决策文件、相关主管部门批准文件、股权转让资金进帐单、股权变动工商登记表、股权评估报告或审计报告、各股东的公司股权登记文件、股权划转相关批准文件和公司股权变化前后的公司章程等; 7、公司审批机关批准公司增资扩股的批文; 8、公司每次增资扩股的董事会和股东会的决议。 9、股权是否存在其他争议或者未决事项,是否存在质押或者代持情况。各股东关于该股权是否涉及质押或冻结等情况的书面说明或承诺函。 (二)公司的组织机构框架图以及对外投资关系结构图

3、公司的基本存款账户; 4、会计核算体系及财务制度; 5、金额较大的其他应收、应付款; 6、公司近三年财务会计报表及附注、有关情况说明等。 四、公司的章程 公司自设立以来的所有章程、章程修正案,以及股东会对章程进行制定、修改的历次会议资料,包括股东名册、签到册、表决票、会议决议、会议记录等。 五、公司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及规范运作情况 1、公司设立至今,股东会所有的决议、记录等资料; 2、公司设立至今,董事会所有的决议、记录等资料; 3、公司设立至今,监事会所有的决议、记录等资料; 4、公司三会运作等的相关文件,包括三会议事规则、重大投资决策管理办法、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等。 六、公司设立以来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变化情况 1、公司设立以来,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变化情况; 2、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公司股东单位兼职情况; 3、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其他单位投资或兼职的情况。

新三板挂牌案例参考

新三板挂牌案例参考 一、公司全部营业收入来自于小额偶发性关联交易是否符合“具有持续经营能力” 一、问题 公司全部营业收入来自于小额偶发性关联交易是否符合“具有持续经营能力”的规定。 二、事实 (1)公司报告期内的营业收入情况(《公开转让说明书》第21页) 公司仅在2011年度和2012年度有营业收入,2013年1月—8月未产生营业收入。 (2)公司报告期内的营业收入均来源于偶发性的关联交易(《公开转让说明书》第122页)(3)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规定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第2.1条要求:“业务明确,具有持续经营能力”。《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挂牌条件适用基本标准指引(试行)》(以下简称“《指引》”)对“持续经营能力”进行了具体规定。持续经营能力,是指公司基于报告期内的生产经营状况,在可预见的将来,有能力按照既定目标持续经营下去。公司业务在报告期内应有持续的营运记录,不应仅存在偶发性交易或事项。营运记录包括现金流量、营业收入、交易客户、研发费用支出等。三、分析 公司在《公开转让说明书》中将2011年和2012年发生的两笔关联交易(报告期内的所有交易)认定为偶发性的关联交易。但是《指引》规定公司业务在报告期内应有持续的营运记录,不应仅存在偶发性交易或事项。 公司在报告期内仅发生两笔小额偶发性关联交易且在最近一期没有营业收入,是否具有“持续经营能力”有商榷。但是该案例对“持续经营能力”的解释提供了借鉴意义。 二、未分配利润为负情况下变更股份公司 一、问题 “请主办券商和律师就公司在未分配利润为负情况下变更股份公司是否合法合规发表意见。” 二、律师答复 依据大华会计所出具的标准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大华审字[2013]005695号),2013 年 8 月 31 日,公司的资产合计为 5,959,910.24元;公司负债合计为946,492.98 元(其中 2013 年 8 月 31 日,控股股东吴辉与公司达成协议,将公司应付控股股东吴辉债务豁免了 100 万元);所有者权益合计为 5,013,417.26 元,也就是经审计净资产 5,013,417.26 元。

拟挂牌新三板公司法律尽职调查清单

拟挂牌新三板公司法律尽职调查清单 现为进行本项目法律尽职调查之目的,我们编制了法律尽职调查文件清单(“本清单”),希望贵公司按本清单的要求搜集整理相关资料。随着本项目法律尽职调查的不断深入和具体情况的变化,我们将不时地对本清单进行相应调整和补充。 贵公司在收集相关文件材料前,请事先阅读本清单第一部分“法律尽职调查相关说明”。 第一部分法律尽职调查相关说明 在文件收集工作开始前,请阅读以下说明: 1. 本清单所列之文件、问题是我们为本项目提供法律服务所必须,请公司提供该等文件的原件及/或复印件(公司需保证复印件与原件的一致性、真实性),并如实地就该等问题作出说明; 2. 本清单所列部分文件可能亦会在本项目的财务顾问(若有)、审计师和评估师的调查问卷或文件清单中提及,但仍请公司为我们提供该等文件、回答我们的问题;

3. 如公司直接或间接控制某子公司或为某子公司的第一大股东,请公司参照本清单对公司的要求提供该等子公司的文件资料(于该等子公司的法律尽职调查清单不再单独列出); 4. 本清单以下部分如无特别说明, “公司”指拟做新三板挂牌之主体。 5. 文件整理、归档和装订要求 (1)根据本清单提供完整、准确、与原件一致的文件复印件或扫描件(包括相关文件的附件及任何修订、补充文件); (2)对于按照本清单已提供的文件,请在本清单上相应标注“已提供”;如查明没有本清单列出的某项文件,请在本清单上相应注明“无”或“缺失”;如公司尚未查明是否能够提供本清单列出的某项文件或稍后才能提供,请注明“待查”或“待提供”;如果某项文件不适用公司,请注明“不适用”; (3)根据上述要求作出标注的清单和所有提供的文件资料请公司各准备两份,一份用于建立公司资料库,一份用于我们查验; (4)对于提供的所有文件资料,请公司根据本清单内容、顺序、编号进行分类,并在提供文件资料首页的右上角注明该文件分类的编号及内容,以方便文件的整理和我们核对;

新三板企业尽调清单

上海鹿丰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企业尽调单 第一部分:法律相关资料(一式三份) 一、公司基本资料 1.最新年检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本/副本); 2.组织机构代码证; 3.现行有效的公司章程; 4.全套工商局登记底档资料(请公司派人携带《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查询人的身份证到所在地工商局查询复印并加盖工商局公章); 5.公司基本工商信息登记表(工商局打印); 二、公司组织管理资料 6.公司目前的组织结构图(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及各职能部门)及各部门职责范围的书面说明; 7.公司自设立以来历次股东会、董事会/执行董事、监事会/监事的决议、决定、记录; 8.公司历次《公司章程》修正情况及相关决议; 9.公司目前的重要规章、制度。 三、公司人事管理资料 10.公司目前在职员工名册及《劳动合同》签订情况的书面说明; 11.社会保险的参与情况; 12.重要的劳动和人事管理制度。 四、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13.公司法人股东的《营业执照》、自然人股东的身份证或其他身份证明文件。 14.公司董事、监事、高管人员名单及其简历。

五、公司产品及业务资料 15.公司主要产品情况书面说明; 16.公司产品的营销模式 17.公司产品国内市场销售分布情况、国际市场销售情况的书面说明; 18.公司的主营业务和生产经营情况的书面说明; 19.公司产品的质量体系认证证书; 20.高新技术企业、高新技术产品认证证书。(如有) 六、公司财产资料 21.土地使用权 ①自有土地:包括土地使用权证书;土地出让合同/转让合同;土地出让费/转让费的支付凭证; ②租赁土地:现行有效的土地使用权出租合同; ③土地使用权限制情况:土地使用权抵押合同及其担保的主债务合同,为土地设定其他负担的合同等。 22.房屋或其他建筑物 ①自有房屋:包括房屋所有权证; ②租赁房屋:现行有效的房屋出租合同; ③房屋使用权限制情况:房屋抵押合同及其担保的主债务合同,为房屋设定其他负担的合同等。 23.在建工程(包括尚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房屋)。 包括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施工规划许可证、勘察/设计/施工/装修/安装合同;出租合同,抵押合同等。 24.商标、专利、非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 (1)公司无形资产清单(包括:商标、专利及非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 ①商标权; 包括商标注册证(含国际商标)、注册商标受理通知书(如果尚未核准);驰名商标/著名商标的认定文件;商标许可协议、商标转让协议、商标权质押合同及其担保的主债务合同等(如有)。商标注册证(若系变更取得的,提供国家商标局核准变更批文) ②专利权; 包括专利证书(含国际专利)、专利受理通知书(如果尚未核准);专利许可协议、专利转让协

新三板尽职调查清单详细版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 尽职调查清单及访谈安排 主办券商 尽职调查清单 第一部分主办券商尽职调查文件 第一章公司基本情况调查(资料收集人:)1-2历史沿革情况

1-2-1公司历次工商登记备案资料(由工商登记机关取得并敲工商登记机关骑缝章)1-2-2公司当期及历次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1-2-3公司历年工商年检的财务报告 1-2-4公司历次获得的荣誉证书 1-3股东的出资情况 1-3-1公司设立时各发起人资料 1-3-3-1各股东简介(或自然人身份证明文件、发起人简历)、公司设立当年的营业执照 1-3-3-2各股东在公司设立当年财务报告 1-3-2公司设立及历次股本变动时的验资报告及验资资料 1-3-3公司及股东之间资金占用情况的说明及相关凭证 1-4重大股权变动情况 1-4-1重大股权变动涉及股东的“三会”决议等内部决策文件(如需) 1-4-2公司审议重大股权变动的“三会”决议等

1-4-3重大股权变动涉及的政府批准文件(如需) 1-4-4重大股权变动涉及的相关报告1-4-4-1审计报告(如需) 1-4-4-2评估报告(如需) 1-4-4-3验资报告(如需) 1-4-5国有资产评估核准或备案文件(如有)、 1-4-6国有股权管理文件(如有) 1-4-7重大股权变动涉及的股权转让协议或增减资协议 1-4-8公司重大股权变动履行的公告及相关债权人同意文件 1-4-9重大股权变动时,其他股东放弃优先购买权的承诺函 1-4-10股权转让价款支付凭证或支付情况说明 1-4-11重大股权变动对公司业务、人员等影响情况的说明 1-5重大重组情况

1-5-1公司历次合并、公司历次分立、收购、出售资产、资产置换、重大增资或减资、债务重组等重大重组情况表 1-6控股股东(第一大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起人主要情况 1-6-1公司控股股东(第一大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的股权结构图及组织结构说明(包括参控股子公司、职能部门设置) 1-6-2控股股东(第一大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起人及主要股东资料: 1-6-2-1营业执照(如为自然人的,收集相关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境内居住证明文件复印件) 1-6-2-2公司章程 1-6-2-3最近一年及一期的财务报告及审计报告1-6-2-4追溯自然人股东的股权结构 1-6-2-5追溯至自然人股东的营业执照(或身份证名、境外居留权证明文件) 1-6-2-6控股股东(第一大股东)及实际控制人

新三板挂牌尽职调查操作流程

新三板挂牌中律师要尽职调查 一、新三板法律尽职调查的概念 我国目前的规范性法律文件当中,对法律尽职调查没有明确的定义,但2003年4月22日通过的《律师从事证券法律业务规范》第29条“律师应当根据受委托证券业务的具体情况,通过收集文件资料、及并购方管理或业务人员面谈、及相关方核对事实、实地考察等方式,对证券法律业务项目涉及的相关法律事项进行核查验证”之规定被视为对律师法律尽职调查最接近的定义。 尽职调查可以分为证券类尽职调查和非证券类尽职调查。本文所指的尽职调查是指律师根据拟挂牌公司的委托和新三板挂牌专项法律服务的需要,遵循依据法律法规及职业道德规范的要求,对拟挂牌主体是否符合新三板业务规则所要求的挂牌条件进行调查和核查,并对调查及核查的结果做出法律分析和判断的活动。 二、律师尽职调查的目的和作用 (一)尽职调查的目的 新三板律师通过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规范的要求,作出尽职调查,出具法律意见书,其最终目的是让挂牌公司的投资者有利于依据法律意见书作出投资决策,使其有充分理由确信: 1、在律师尽职调查的基础上,公司符合《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

系统业务规则(试行)》规定的挂牌条件; 2、法律意见书中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和完整。 (二)尽职调查的作用 新三板挂牌项目中律师的工作事项包括尽职调查、配合出具股改方案、拟定相关法律文件、制定法律意见书等。但是,尽职调查是所有工作的基础,支撑着其他工作的开展,其作用具体体现在以下几点:1、帮助投资者了解挂牌公司的情况 投资者通过阅读律师在尽职调查后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可以从法律层面掌握拟挂牌公司的主体资格、资产权属、债权债务等重大事项的目前法律属性,评估其投资风险。 1.在法律层面对拟挂牌公司是否符合挂牌条件作出专业性的判断 律师在尽职调查后,应当就拟挂牌公司是否符合《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规定的挂牌条件作出独立的判断。在新三板挂牌的项目过程中,各中介机构各有分工,且依赖于各方所出具的专业性意见。律师在法律层面对拟挂牌公司尽职调查,通过分析和判断出具公司是否符合挂牌条件的法律意见,是整个项目推进的法律基础。 3、为出具法律意见书提供事实依据

新三板申报条件 新三板审计所需资料清单

新三板上市各项要求: 股本要求:挂牌前总股本≥500万元; 企业性质:股份有限公司; 财务要求:无硬性财务指标要求,但主营业务突出,具有两年持续经营记录。

新三板项目审计所需资料清单 有关2012年度、2013年度和2014年二季度(二年期一期)的审计,烦请贵单位(包括下属子公司)提供下述资料: 一基本资料 1.贵单位基本情况介绍(包括经营范围、主要产品及经营特点等)。 2.贵单位组织机构设置图以及主要管理人员基本资料。 3.贵单位成立时政府批文、合同章程及投资协议。 4.贵单位历史沿革及经历的改制重组情况,主要包括:贵单位改制设立具体情况及方式、发起人、历次股本形成及股权变化情况、发行前最大10名股东名称及其持股数量和比例、相关批复文件。 5.贵单位历次验资报告、评估报告、营业执照副本、章程、以前年度审计报告、工商信息查询信息。 6.贵单位分支机构设立情况及分支机构营业地点、营业范围等基本情况介绍。 7.贵单位子公司设立情况,子公司营业执照、验资报告、章程合同、投资协议等。 8.贵单位内部控制制度建立情况及内部控制制度,包括采购、生产、销售、设备管理、财务会计等方面。 9.贵单位税务登记证、纳税申报表,缴纳税种、税率;所享受的税收优惠政策及批准文件。 10.行业特许经营许可证(如有)、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外汇登记证(如有)、贷款证(如有)。 11.贵单位业务及生产经营有关的资产权属变更的情况。对公司业务及生产经营所必须的商标、土地使用权、房产、专利与非专利技术、重要特许权利的使用及权属情况。 12.贵单位场地租赁协议及相关合同。 13.以方框图或其他有效形式,全面披露其组织结构,包括发起人或股东及其分公司、子公司和参股公司(或联营公司),发起人或股东的实际控制人,贵单位对外投资形成的子公司、参股公司及其他合营企业,以及有重要影响的关联方

史上最全:河南64家新三板挂牌企业全名单

截至2015年1月23日,新三板挂牌企业总计1800家,河南企业64家。其中,郑州35家、洛阳8家、许昌3家、焦作3家、新乡5家、开封1家、鹤壁2家、濮阳1家、信阳1家、三门峡2家、安阳1家、驻马店1家、平顶山1家。 以下为xinsanban007整理汇总的详细名单,欢迎交流 1、郑州万特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股份代码:430391 股份名称:万特电气 注册地址:河南省郑州市高新开发区银屏路15号 注册资本:2000 行业分类:制造业 总股本(万股):2000 主办券商: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律师事务所:华联律师事务所 会计师事务所:中勤万信会计师事务所 挂牌日期:2014-01-24 2、郑州欧丽信大电子信息股份有限公司 股份代码:430528 股份名称:欧丽信大 注册地址:河南省郑州市高新开发区翠竹街6号 注册资本:3006 行业分类:制造业 总股本(万股):3006

主办券商:西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律师事务所:北京君嘉律师事务所 会计师事务所:瑞华会计师事务所 挂牌日期:2014-01-24 3、郑州众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股份代码:430504 股份名称:众智科技 注册地址:河南省郑州市高新区金梭路28号 注册资本:2500 行业分类:制造业 总股本(万股):2500 主办券商:南京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律师事务所:华联律师事务所 会计师事务所:中喜会计师事务所 挂牌日期:2014-01-24 4、郑州大方软件股份有限公司 股份代码:430548 股份名称:大方软件 注册地址:河南省郑州市高新区翠竹街1号5栋注册资本:1800 行业分类: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 总股本(万股):1800 主办券商:西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律师事务所:北京君嘉律师事务所 会计师事务所:瑞华会计师事务所 挂牌日期:2014-01-24 5、郑州鸿盛数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股份代码:430616 股份名称:鸿盛数码 注册地址:河南省郑州市高新区玉兰西街10号注册资本:3100 行业分类:制造业 总股本(万股):3100 主办券商:西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律师事务所:北京君嘉律师事务所 会计师事务所:瑞华会计师事务所 挂牌日期:2014-01-24

新三板挂牌公司年度股东大会指引

摘要:十点注意 特别提示:本文默认公司章程与《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与《上市公司章程指引》规则相同。如公司章程与本文表述有所出入,读者应以具体公司章程及议事规则为准。 1.年度股东大会召集者为公司董事会,主持人一般为公司董事长,议题一般主要为董(监)事会有关公司经营的年度报告和财务预决算报告等重大事项; 2.年度股东大会应在次年六月底前召开。公司应在年度股东大会召开至少20日前,通过股转系统公告《年度股东大会通知》; 3.除董事会载于《年度股东大会通知》的议程之外,合计持有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在股东大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修改会议议程; 4.股东名单及股东持股数额以股权登记日数据为准。股东可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本公司股东。股东大会无最低法定出席股份数要求,所有议程的表决以出席会议的有效表决权数为计算基准; 5.董监高应列席年度股东大会,并接受股东的质询; 6.股东大会必须严格按照既定议程逐项审核议案,不应临时改变议程; 7.议案如与股东有关联关系,则相关股东表决时须回避; 8.议案表决的监票、计票,由律师、两名股东代表、监事代表共同负责; 9.年度股东大会需律师全程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 10.股东大会形成的决议由出席会议股东或代表签字,但会议记录应由出席会议的董事和董秘签字。 新三板挂牌公司召开年度股东大会,应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内部规则,开会前充分准备会议文件,开会时遵守既定议程与投票规则,开会后及时披露与归档相关文件,实现召开会议合规且高效的目标。 本文所依据的主要规范性文件包括《公司法》与《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细则(试行)》等。《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及《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等文件对于挂牌公司虽不当然适用,但实践中,许多挂牌公司的章程参照了上述规则,故本文一并进行讨论。

新三板意向企业初步尽职调查清单

意向企业初步调查资料(企业提供) (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尽职调查指引编制) 注意:资料填写后请核对,确定无误后打印盖章 第一部分公司业务情况 一、公司业务 1、公司商业模式(公司的商业模式是指公司如何使用其拥有的关键资源,通过有效的业务流程,形成一个完整的运行系统,并通过这一运行系统向客户提供产品或服务,满足客户需求并向客户提供了价值,从而获得收入、利润和现金流。): 2、经营目标和计划: (1)描述公司目前及未来的定位和发展战略: (2)公司未来二年整体业务目标和具体业务经营目标 二、行业基本情况及风险(第八条) 1、行业所处的生命周期和行业规模: (1)简要描述行业周期性特点(是否具有明显经济周期)、季节性特点(是否具有淡旺季)、区域性特点(销售上是否具有区域性差异)等,说明原因。 (2)目前市场需求状况,未来需求空间 (3)市场供应状况,包括供应商的数量、规模及分布情况,行业整体供应量。 (4)行业利润水平(毛利率)

(5)行业利润水平变动趋势及原因 2、行业与行业上下游的关系(即行业价值链的构成): (1)上游情况 简要描述行业上游特点及构成情况,重点说明上游供应量和价格变动对本行业的影响。 (2)下游情况 简要描述行业下游特点及构成情况,重点说明下游需求量和价格变动对本行业的影响。 3、行业的竞争程度及行业壁垒: (1)公司所处行业的竞争状况: 简要描述公司面临竞争状况,包括行业龙头企业及直接竞争对手等。 (2)简要描述主要的行业壁垒,如行业资质(许可)、资金、资源、采购、技术、市场、品牌、人才、管理等方面的进入障碍。 4、国家对该行业的监管体制和政策扶持或限制,以及产业政策对该行业的影响:

新三板尽职调查清单2014

关于有限公司 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项目的 尽职调查文件清单 说明: 1、####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贵公司”或“公司”)的委托,就为贵公司拟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以下简称“本次项目”)提供相关法律服务。为了解相关情况并开展下一步工作,需要贵公司提供以下文件资料,该等文件资料是本所律师向贵公司提供法律服务的重要依据。 2、贵公司应书面保证所提供的文件资料真实、准确、完整、无虚假陈述或重大遗漏。 3、贵公司应按本所律师的需要提供文件资料的正本、副本原件及复印件,并保证所提供文件资料的副本与正本、复印件与原件相符且内容一致。 4、本所及本所律师按照法律规定及与贵公司之间的约定,对贵公司提供的 文件资料承担相应的保密义务。

致:#########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劵法》(以下简称《证劵法》、《主办券商推荐挂牌业务尽职调查工作底稿指引》(以下简称《调查工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之规定,本所律师在为贵公司本次项目提供法律服务过程中,需要贵公司提供如下文件和资料,请尽快按下列清单提供文件和资料,如不能提供,请以书面形式说明。 目录 一、公司基本情况及历史沿革 (3) 二、行业和产品及许可证和相关资格证书 (3) 三、公司财务状况、业务及经营情况 (4) 四、固定资产 (4) 五、土地、房产 (4) 六、公司对外投资情况 (5) 七、债权债务 (5) 八、重大合同 (6) 九、税务 (6) 十、公司职工状况 (7) 十一、无形资产 (7) 十二、环境保护 (8) 十三、守法经营情况 (8) 十四、公司关联关系及同业竞争 (9) 十五、访谈 (9)

新三板挂牌传媒公司供应商质量管理办法

***********股份有限公司供应商品质管理制度

前言 供应商品质管理制度 1 目的 供应商所提供的产品质量在很大程度上直接决定着企业产品的质量和成本,影响着顾客对企业的满意程度,供应商提供的产品和服务对于企业的发展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因此,在互利共赢的关系原则下加强对供应商的质量控制已经成为企业质量管理创新的重要途径。对供应商进行评审确认是企业进行供应商质量控制的重要内容,也是对供应商进行动态管理的依据和前提。通过科学公正的业绩评定,采取相应措施鼓励优秀供应商、淘汰不合格供应商,这对于促进供应商提高产品质量和供货积极性,建立完善、稳固的供应商关系十分重要。 本标准从供应商品质管理的角度,对于供应商进行分类管理,建立起一套供应商考核制度。本标准旨在通过稳步提高供应商产品质量,降低公司采购风险,逐步建立与供应商的稳定、长期、良好的战略合作关系。 2 适用范围 适用于公司对全部供应商或向公司提供劳务服务的供应商的选择、认定、评估、考核和激励。 3 术语定义 3.1 供应商 提供产品或服务的组织或个人(例如:制造商、批发商、零售商、动画制作外协团队等)。 3.2 外购件 本公司根据行业或其他企业提供的技术标准和规格采购的市场成熟产品。 3.3 外协件 本公司提供设计图纸或技术要求,委托其他企业或个人加工的产品。 3.4 采购部门 本公司内负责物资供应的服务部门,包括供应动画外协件的制作部,其余物资供应的综合办公室。 3.5 售后部门 本公司内负责售后管理的服务部门,公司设售后服务管理小组管理售后服务工作,为客户提供全面 周到的售后服务。小组成员为各销售、发行、研发部门经理,组长为公司分管销售的副总经理。各 部门销售人员均参加售后服务工作。 制作部是公司节目制作项目的售后部门。 3.6

新三板挂牌公司投资型行业分类指引

附件2 挂牌公司投资型行业分类指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反映挂牌公司的行业特点,满足投资者的投资需求,根据《证券期货市场统计管理办法》和《GICS全球行业分类标准》等规章制度和标准,制定《挂牌公司投资型行业分类指引》(以下简称《指引》)。 第二条《指引》以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公司为分类对象。 第三条《指引》适用于对挂牌公司行业分类情况进行统计、评价、分析及其他相关工作,非强制适用。 第二章行业分类结构与代码 第四条《指引》以《GICS全球行业分类标准》为基础,将挂牌公司的经济活动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和四级行业。与此对应,一级代码用两位阿拉伯数字表示,从10开始按顺序编码;二级代码用四位阿拉伯数字表示,前两位为一级代码,后两位为二级顺序代码;三级代码用六位阿拉伯数字表示,前四位为二级代码,后两位为三级顺序代码;四级代码用八位阿拉伯数字表示,前六位为三级代码,后两位为四级顺序代码(具体分类结构与代码见附件)。 第三章分类原则与方法 第五条按照自上而下的原则进行分类,即当挂牌公司从事两种或两种以上业务时,首先从一级行业开始判断公司的行业类

别,然后在该一级行业下判断公司的二级行业类别,依次按照上述判断方法直至四级行业。 第六条以挂牌公司营业收入等财务数据为主要分类依据,所采用财务数据为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已公开披露的最近一年合并报表数据。 第七条具体分类方法: (一)当挂牌公司某类业务的营业收入占比大于或等于50%,且营业利润不低于30%,则将其划入该业务相对应的行业; (二)当挂牌公司某类业务的营业收入占比大于或等于50%,但营业利润占比低于30%,则参考公司自身所描述的主营业务所属行业类别; (三)若没有业务营业收入占比在50%及以上,而某类业务的营业收入和营业利润占比均在所有业务中最高,则将其划入该业务相对应的行业; (四)若没有业务营业收入占比在50%及以上,且营业收入占比最高与营业利润占比最高的业务不一致,则参考公司自身对主营业务的描述、发展规划等确认公司行业归属。 第四章管理机构及其职责 第八条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全国股转公司)统筹挂牌公司投资型行业分类工作,负责制定、修改和完善《指引》,对《指引》进行解释,对外发布挂牌公司投资型行业分类结果。 第五章分类流程 第九条挂牌公司投资型行业分类按照月度更新和定期维 护两种方式进行,依据挂牌公司公开披露的《公开转让说明书》、《审计报告》、《年度报告》、《重大资产重组报告书》等公告,最终分类结果由全国股转公司确认。 (一)对于新挂牌公司和发生并购重组等重大事件的挂牌公司,进行月度更新。对新挂牌公司,依据公司《公开转让说明书》

新三板挂牌需要提交的文件

新三板挂牌需要提交的文件 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申请文件内容与格式指引(试行)》,企业在申请挂牌新三板时,应提交以下申请文件。申请文件应提交原件一份,复印件两份,电子文件一份(电子文件需包含“书面文件扫描版”和“书面文件Word版”。 1、要求披露的文件: a.公开转让说明书; b.财务报表及审计报告; c.法律意见书; d.公司章程; e.主办券商推荐报告; f.定向发行情况报告书(如有)。 2、不要求披露的文件: a.申请挂牌公司相关文件,包括:向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公司提交的申请股票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及定向发行(如有)的报告;向中国证监会提交的申请股票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开转让及定向发行(如有)的报告;有关股票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开转让及定向发行(如有)的董事会决议;有关股票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开转让及定向发行(如有)的股东大会决议;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股东名册及股东身份证明文件;董事、监事、高管人员名单及持股情况;申请挂牌公司最近两年原始财务报表与申报财务报表存在差异时,需要提供差异比较表;全部股票已经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登记的证明文件(挂牌前提供);申请挂牌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签署的《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挂牌前提供)。 b.主办券商相关文件,包括:主办券商与申请挂牌公司签订的推荐挂牌并储蓄督导协议;尽职调查报告;尽职调查工作文件;内核意见;主办券商推荐挂牌内部核查表及主办券商对申请挂牌公司风险评估表;主办券商自律说明书;主办券商商业务备案函复印件(加盖机构公章并说明用途)及项目小组成员任职资格说明文件。 C.其他相关文件,包括:申请挂牌公司全体董事、主办券商及相关中介机构对申请文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的承诺书;相关中介机构对纳入公开转让说明书等文件由其出具的专业报告或意见无异议的函;申请挂牌公司、主办券商对电子文件与书面文件保持一致的声明;律师、注册会计师及所在机构的相关执业证书复印件(加盖机构公章并说明用途);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出具的国有股权设置批复文件及商务主管部门出具的外资股确认文件。 上述申请文件中的主申请报告应以红头文件印制,标明文号,且必须由法定代表人签发并加盖公章;每份文件应由出文单位加盖骑缝章,并在落款处加盖公章;公司章程、制度等无落款的文件,应当在章程或制度首页标题上加盖公章;申请文件中的签名均应为签名人亲笔签名,不得以名章、签名章等代替;董、监、高的声明和承诺文件,还应当附见证律师的从业资格证明文件。

新三板挂牌公司的独立性要求

新三板挂牌公司的独立性要求 股转公司现有文件中尚未有直接对申请挂牌公司的独立性作出规范要求,但是参照企业上市的要求,拟挂牌新三板企业也应具有独立性,实务中对于公司的独立性审查也比较严格。独立性主要表现为公司应在资产、人员、机构、财务、业务5个方面独立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 关于公司的独立性方面,无论是上市企业还是拟在新三板挂牌的企业,都无法回避两个重要的问题:关联交易和同业竞争问题。因为这两个问题都涉及到发行主体的利益,从而直接关系到中小股东的权益。 对于IPO的企业来讲,同业竞争是红线,不可触碰;关联交易是黄线,必须规范。但对于到新三板挂牌的企业,一般不会有上市公司那样严苛的要求,在实务中处理的原则是:公司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之间尽可能不要有同业竞争,如果有相同或竞争的业务,就要剥离、停止和规范;另外,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要尽量规范和避免。对于同业竞争和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的界定,新三板的尺度要比IPO更宽。 (一)关联交易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细则(试行)》第三十一条规定:挂牌公司的关联交易,是指挂牌公司与关联方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者义务的事项。《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10.1.1条规定,关联交易是指在上市公司或者其控股子公司与上市公司关联人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者义务的事项。故关联交易的定义是指公司或是其附属公司与在本公司直接或间接占有权益、存在利害关系的关联方之间所进行的交易。 关联交易与普通交易之间的重大区别在于前者是发生在具有特定关联关系的当事人之间的交易。关联方包括自然人和法人,主要指公司的发起人、主要股东、董事、监事、高级行政管理人员及这些人员的家属和其所控股的公司。 1、新三板对关联交易的认定和要求 (1)如何认定为关联交易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细则(试行)》第三十二条规定:挂牌公司的关联方及关联关系包括《企业会计准则第36号-关联方披露》规定的情形,以及挂牌公司、主办券商或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原则认定的情形。对于关联方的认定,目前股转公司的审核态度是公司关联方根据公司法和会计准则确定即可,可不参考IPO标准。 (2)监管部门要求 关联交易在符合一定条件的情形是允许存在的,监管部门对于公司关联交易的基本态度是减少和规范。公司存在的关联交易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A、实体上应符合市场化的定价和运作要求,做到交易价格和条件公允; B、在程序上必须严格遵循公司章程和相应制度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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