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机构设立及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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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业务范围
第二十八条财务公司可以经营下列部分或者全部业务:
第二十九条符合条件的财务公司,可以向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从事下列业务:
第三十条财务公司从事本办法第二十九条所列业务,必须严格遵守国家的有关规定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审慎监管的有关要求,并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第四章监督管理与风险控制
第五章整顿、接管及终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