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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中心乡镇卫生院建设基本标准

河南省中心乡镇卫生院建设基本标准
河南省中心乡镇卫生院建设基本标准

河南省中心乡镇卫生院建设基本标准(试行)

一、基本功能

中心卫生院提供预防、保健、基本医疗、健康教育、康复、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等综合性卫生服务,受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委托承担区域内公共卫生管理职能,负责对村级卫生机构的技术指导和对乡村医生的培训,协助县级卫生机构开展对区域范围内一般卫生院的技术指导。

(一)公共卫生

1、做好辖区内疾病预防控制工作,包括免疫规划,传染病、慢性非传染性疾病、地方病防治,传染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网络直报等;

2、在上级卫生行政部门领导下,负责辖区内公共卫生、食品卫生等监督管理工作;

3、开展妇幼保健工作,包括孕产妇系统管理和儿童系统管理,计划生育技术服务;

4、开展健康教育和健康促进,普及卫生知识,提高人群自我保健能力和整体健康水平;

5、配合有关部门宣传和动员群众,开展爱国卫生运动。

(二)医疗服务

1、提供基本医疗服务,做好辖区内常见病、多发病的诊治、急症抢救、危重病人转诊工作;

2、开展辖区康复医疗、护理、老年保健、精神卫生服务;

3、开展巡回医疗和出诊服务。

(三)卫生管理

1、根据当地居民对卫生服务的需求,协助当地政府制订和实施初级卫生保健发展规划;

2、落实新农合有关政策规定,为参合农民提供质优、价廉的服务,参与新农合政策宣传,配合做好审核、报销、监管等工作。

3、协助上级卫生行政部门加强对辖区内村卫生室和乡村医生的管理,不断完善和规范乡村卫生服务管理一体化。

二、科室设置

(一)临床科室:设有急诊科、内科、外科、妇产科、儿科、中医科、针灸科、眼科、耳鼻喉科、口腔科、皮肤科等,其中儿科可并入内科,针灸科可并入中医科,眼科、耳鼻喉科、口腔科可合并为五官科,皮肤科可并入内科或外科。同时设置诊治传染病等相对独立的科室。

(二)医技科室:应设有中药房、西药房、检验科、放射科、心电图室、超声诊断室、治疗室、观察室、处置室、手术室、消毒供应室、统计信息室等。

(三)公共卫生科室:设有疾病预防控制科(有独立的免疫规划室、冷藏室、资料室等)、妇幼保健室、健康教育室、合作医疗管理办公室等。

三、人员配备

(一)人员数按每床1.3-1.5人定员。

(二)卫生技术人员数不低于职工总数的80%。

(三)从事公共卫生工作人员数不低于卫生技术人员总数的20%。

(四)每床至少配备0.4名护士。

(五)临床医疗服务人员要具备执业助理医师及以上资格,其他卫生技术人员要具备初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资格。

(六)临床医疗服务人员中至少有5名具备主治医师以上职称,2名以上中医师。其他卫生技术人员中至少有1名中药药剂专业人员。

四、床位规模

中心乡镇卫生院床位规模应综合考虑其服务人口数量、当地经济发展水平、服务半径、地理位置、交通条件等因素,按照乡镇卫生院的类型、基本任务和功能合理确定。服务人口按本乡镇常住人口加暂住人口,再加上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划定的辐射乡镇人口的三分之一计算。每千服务人口宜设置0.6-1.2张床位,床位规模宜控制在50张至99张之间。

五、基础设施

中心乡镇卫生院基础设施包括房屋建筑、场地和附属设施。其中房屋建筑主要包括预防保键及合作医疗管理用房、医疗(门诊、放射、检验和住院)用房、行政后勤保障用房等。场地包括道路、绿地和停车场等;附属设施包括供电、污水处理、垃圾收集等。

(一)建筑面积。业务用房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和业务工作需要,按照每床位55-50平方米核定。建筑面积指标中不含职工生活用房。各功能用房面积分配应满足功能、业务及设备装备的需要,各类用房尺寸应符合相关规定。

(二)占地面积。建设用地占地面积原则上按照业务用房建筑面积的2.5倍控制。

(三)规划布局。应根据功能、流程、管理、卫生等方面要求,对建筑平面、道路、管线、绿化和环境等进行综合设计,总体布局符合下列要求:

1 、功能分区合理,洁污流线清楚,避免交叉感染。

2、布局紧凑,交通便捷,管理方便。

3、住院、手术、功能检查等用房应处于相对安静的位置。

4、病房、诊疗室等主要医疗用房应有适宜的朝向。

5、有良好的自然通风,多风沙地区应有防风害侵袭措施。

(四)建筑标准。贯彻适用、经济、美观的原则。房屋建筑材料应优先采用地方材料,主体建筑一般应采用框架结构。建筑耐久年限不应低于二级;建筑安全等级不应低于二级;建筑抗震烈度应在该地区抗震设防烈度的基础上提高1度。应符合防火、建筑节能及无障碍等方面的要求。房屋首层室内外地面高差,不宜小于450mm,出入口应有坡化面。一般医疗用房室内净高宜为3.0~3.3m,医技科室用房室内净高应根据设备需要确定。房屋建筑的层数应根据用地规模、建筑规模、功能要求、结构型式、地基条件等多方面因素确定,一般以1~3层为宜。门诊、病房等主要业务用房应设置相应的保暖、降温设施。门诊及病房各楼层有男女各两个以上蹲位的水冲式厕所。

(五)建筑装修和防护。应符合下列规定:

1、医疗用房的墙面、顶棚应易于清扫、不起尘、易维修;手术间、产房墙面应采用瓷砖或其他便于清洁、消毒的材料。

2、地面用材应采用防滑、宜清洗的材料;检验用房的地面材料还应耐腐蚀,便于清洁、消毒;部分医疗设备用房应按其设备要求防尘、防静电。

3、化验台、操作台等台面均应采用洁净、耐腐蚀、易冲洗、耐燃烧的面层,相关的洗涤池和排水管应采用耐腐蚀的材料。

4、放射科、功能检查等用房应有相应的防潮、防辐射、剩余电流保护等设

施。

5、供应室、药房(库)、太平间等应有防虫、蝇、鸟、鼠及其他动物侵入的设施;药房(库)还应有防潮设施。

6、医疗废物的处理应按国家及地方有关标准执行。

7、应设置通信设备并装备计算机及医院管理等信息系统,确保满足急救、信息上报、医院管理、远程会诊、新农合a务等功能需求。

(六)供水供电。没有统一供水的地区,应有供水设施,给水应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污水排放应达到无害化要求。供电要符合以下要求:

1、宜采用双路电源供电,不能保证持续供电的地区,应设自备电源;

2、电源装配容量应满足现有设备及近期的增容需求;

3、院区内宜采用分回路供电方式。

(七)预防保健用房。应根据规模和业务需要合理设置,一般应有疾病预防、妇幼保健、健康教育等用房。预防保健用房宜与行政用房邻近,妇幼保健用房宜与妇产科门诊联系便捷且与普通门诊、放射科分开设置。

(八)门诊用房。应从医疗流程和各部分功能需要出发,做到紧凑、合理、便捷,有利于交通流线。门诊出入口及候诊、取样等场所应合理布置。妇产科等需要自成一区的科室,应视其规模大小进行合理布局,并解决好出入口、隔离、卫生间等问题,避免或减少交叉感染。注射室应与观察治疗室相邻设置。急诊室位置要醒目,应方便利用门诊及医技科室的房屋及设施。传染病门诊和隔离观察室应相对独立,并有单独出入口。

(九)住院用房。床位设置宜以2床/间和3床/间为主,不宜超过6床/间。床位规模较大的中心乡镇卫生院,其住院部宜自成单元。重危症病房应为1床/间,位置宜靠近护士办公室;产科母婴同室每床使用面积不应少于6㎡。病房门可双向开启,门净宽不得小于l.10m,门扇应设观察窗。病房护士站宜采用开敞式,与护理单元走道联通,距最远病房门口不宜超过30 m,并与治疗室相通,与医生办公室相邻。护理单元内集中设置的卫生间、盥洗、浴室、污洗的宜设于一区,并应满足方便适用、清洁卫生、减少污染等要求。

(十)放射科用房。宜设在底层,并与门诊部和住院部联系方便。放射科应设有透视(摄片)室、暗室等用房,暗室应与透视(摄片)室相邻。透视(摄片)室的空

间尺寸、墙体、地面、门窗等,应满足设备安装和放射防护要求。透视(摄片室)机房应有通风、换气措施。

(十一)检验科用房。按其规模可采用合室、分室或套间等方式,室内布置应符合检验工作流程。检验用房位置,应兼顾门诊、住院和预防保健共用,且方便病人。检验用房外窗宜朝北设置,应有良好通风措施。

(十二)手术室及产房用房。手术室、产房用房应自成一区,并邻近外科、妇产科病房。布置应符合功能流程和洁污分区要求,宜合区设置,即手术室、产房合用或在同区内分设。具体设置方式视中心乡镇卫生院规模确定。手术室、产房的照明以人工为主,朝向以北向为宜,其他朝向时应有遮光措施。手术室门宽、开启方式应满足通行、运送病人、洁净、防污染的要求。手术室和产房的管线应暗设,洗手间设置非手动洗手设施不应少于两个。

(十三)供应室用房。宜设在业务区的适中部位,并相对独立。平面布置应符合工艺流程和洁污分区的要求,洗涤池宜设通用和专用两种,消毒应与贮存、分发室相临,并设传递窗相通。购置安装的消毒设施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十四)药房用房。中、西药房应分设,规模较小的可合并设置。药房应与挂号、收费、划价邻近。特殊药品(指毒性药品、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放射性药品)的贮放处应有安全设施。中、西药房(库)均应满足防潮、防腐、防尘、防虫、防鼠等要求。

(十五)辅助用房。洗衣房、锅炉房、配电房等辅助用房宜合并建设。洗衣房平面布置应符合收受、浸泡消毒、洗衣、晒(烘)干、贮存、发放等流程。锅炉房视乡镇卫生院规模安排用房和设备,规模较小时可装设供水兼供暖的茶浴炉。锅炉房位置宜选择在适宜的地方,并位于常年主导风的下风向,且应设置专门出入口。配电室位置应邻近外接电源的输入处,规模较小的乡镇卫生院可在适宜位置设配电箱(柜),门窗应向外开,窗户应设有保护网。太平间、焚毁炉应设于较隐蔽的位置,与主要建筑物应适当隔离,并应单独设置通向院外的出口。

六、基本设备

(一)基本配置品目:

给氧设备

呼吸机

电动吸引器

自动洗胃机

心电图机

心脏除颤器

心电监护仪

气管插管

胃肠减压器

救护车

抢救床

抢救车

急诊抢救箱

万能手术床

麻醉机

无影灯

必备的手术器械妇科检查床

冲洗车

阴道检查器械

上取环器械

人流吸引器

多功能产床

接产包

多普勒胎儿诊断仪

新生儿辐射台

新生儿保温箱

新生儿体重计

新生儿床

煎药设备

电针仪

耳鼻喉综合治疗台

牙科治疗椅

检眼镜

全/半自动生化分析仪血球计数仪

尿分析仪

电解质分析仪

生物显微镜

离心机

干燥箱

恒温培养箱

紫外可见分光光度计

电冰箱

300/500mA X光机

洗片机

观片灯

彩色多普勒超声波诊断仪

B型超声波诊断仪

高压灭菌设备

器械柜

无菌柜

药品柜

担架车

污物桶

紫外线灯

洗衣机

计算机

(二)病房每床单元设备:床1张

床垫1.2条

被子 1.2条

褥子1.2条

被套2条

床单2条

枕芯2个

枕套4个

床头柜1个

暖水瓶1个

面盆2个

痰盂或痰杯1个

病员服2套

床头信号灯1台

(三)具备与开展的诊疗科目相适应的其他设备。

七、规章制度

制定各项规章制度、人员岗位责任制度,有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医疗护理技术操作规程,并成册可用。

中心卫生院主要规章制度:

门诊工作制度急诊室工作制度

注射室工作制度病历书写制度

病房管理制度药房工作制度

查房制度病房医嘱制度

处方制度值班交接班制度

分娩室工作制度检验科工作制度

放射科工作制度消毒隔离制度

“三查七对”制度差错事故登记报告处理制度

妇幼保健工作制度免疫规划工作制度

传染病登记报告制度各级各类人员岗位职责

各项技术操作规程财务管理制度

合作医疗管理制度乡村医生例会制度

八、技术水平

(一)医疗技术

1、急诊:24小时应诊,能对一般急危病人做出初步诊断和进行维持生命体征的抢救处理,并组织好转诊;

2、内、儿科:能正确处理常见病、多发病,并能对危重病人及疑难病症进行恰当处理与转诊;

3、外科、妇产科:能完成外科的止血、缝合、包扎、骨折固定等处理;能开展部分上腹部、常见下腹部手术;能完成生理产科、部分常见病理产科的处理及剖宫产手术;掌握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技术;

4、中医科:能辨证治疗常见病、多发病。能综合使用针灸、推拿等方法治疗疾病;

5、五官科:能对常见眼、耳、鼻、咽喉及口腔疾病进行诊断和治疗;

6、护理:熟悉各种常见病、多发病的护理理论和护理常规、技术操作;掌握常用的急救技术、急救药品和器械的使用;

7、医技科:开展心电图和超声波检查,血、尿、粪三大常规、交叉配血及常用生化检验,透视、摄片、一般胃肠造影检查等。

8、中药房:开展中药饮片储存、调剂及临方炮制待煎等服务,满足临床需要。指导临床科室规范使用中成药。

(二)预防保健

1、掌握辖区内传染病流行状况和地方病分布状况,开展与其功能相适应的防治和疫情处理,并能进行法定传染病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网络直报;

2、开展慢性非传染性疾病防治;

3、开展免疫规划,并符合规范要求;

4、逐步建立完善农民健康档案;

5、开展孕产妇系统管理和儿童系统管理;

6、开展老年保健、精神卫生工作;

7、开展健康教育、健康促进;

九、主要业务技术指标

1、入院诊断与出院诊断符合率≥85%;

2、手术前后诊断符合率≥90%;

3、护理技术操作合格率100%;

4、无菌手术切口感染率≤1%;

5、常规器械消毒灭菌合格率100%;

6、一次性注射器、输液(血)器用后毁型、处理率100%;

7、病床使用率≥60%;

8、门诊处方合格率≥98%;

9、住院病历书写合格率≥95%;

10、X光摄片甲片率≥30%;

11、国家免疫规划疫苗接种率≥90%;

12、住院分娩率≥85%;

13、高危孕产妇住院分娩率≥95%;

14、孕产妇系统管理率≥70%;

15、儿童系统管理率≥70%;

16、法定报告传染病漏报率0;

17、中医辨证施治优良率≥85%;

18、中药调剂准确率≥95%。

康复医院基本标准

康复医院基本标准 (征求意见稿) 康复医院是指以提供综合性、专业化的康复医疗服务为特色,兼具其他相关疾病一般临床处理能力的医疗机构。 三级康复医院 一、床位 住院床位总数350张以上,其中康复专业床位不低于75%。 二、科室设置 (一)临床科室: 至少设骨科康复部、神经康复部、脊髓损伤康复部、儿童康复部、老年康复部、心肺康复部、疼痛康复部、听力/视力康复部、烧伤康复部等其中的6个部门以及普通内、外科、重症医学科等保障患者医疗安全和医院正常运行的基本专业设置。 (二)治疗部门: 至少设物理治疗部、作业治疗部、语言治疗部、康复工程部、传统康复部、心理咨询室、水疗室等。 (三)评定部门: 至少设运动/平衡功能评定、认知功能评定、言语/吞咽功能评定、作业/日常生活活动能力评定、心理评定、神经电生理检查、心肺功能检查、听力/视力筛查、职业能力评定等其中的7个部门。 (四)医技/辅助部门:

至少设超声诊断科、检验科、放射科、药学部、营养科、门诊手术室、消毒供应室等。 (五)职能部门: 至少设社区康复服务、医疗质量管理、科研教学、人力资源、护理部、信息科、设备科、病案(统计)室等部门。 三、人员 (一)每床至少配备0.9名康复专业技术人员。其中:康复医师0.2名/床;康复治疗师0.4名/床;护士0.3名/床。 (二)康复医师具有副高职称以上人员不低于医师系列的15%。康复病区主任应当具有本专业副高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每病区至少有3名以上具有本专业及相关专业背景的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资格的医师。 (三)康复治疗师具有中级职称以上人员不低于治疗师系列的25%。各部门(专业)部长/治疗师长应具备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资格并在本专业岗位有5年以上工作经验。 (四)康复护士具有中级职称以上人员不低于护士系列20%。医院护理部主任应具备副高以上专业技术职称资格并在本专业岗位有5年以上工作经验;病区护士长应具备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资格并在本专业岗位有3年以上工作经验。 (五)康复医师、康复治疗师、康复护士结构比例原则为 1.0: 2.0:1.5,并能够满足三级医师责任制等医疗核心制度要求。 四、场地

村卫生室建设标准

村卫生室建设标准 1,房屋要求:每个卫生室占地面积原则上不小于200㎡,建筑面积在60㎡以上。诊断室、治疗室、药房、观察室、值班室五室分设,并与生活区分开独立设置。四室内墙光洁,地面硬化并防潮、卫生。2,设备要求: 诊断室:诊断床1张,诊断桌椅2套,资料柜1个,有体温计、听诊器、压舌板、手电筒、出诊箱、身高体重计、紫外线消毒灯(或车)、有盖污物桶等器械、器物,数量满足需要,有健康教育宣传挂图若干。治疗室(处置室):治疗台、物品柜(药品)各1个,有消毒盛器、有盖方盘、氧气袋、一次性注射器、输液器、治疗盘、紫外线灯、地站灯、有盖污物桶等,另有一套一般性外科处置器械。 观察室(健康教育室):观察床2—4张,配备基本床单元设施(床头柜、陪护椅、输液架),被服按观察床数量1:2配套,有基本健康教育设备(电视、VCD)1套。药房:中、西药品柜(厨)至少各1个。值班室。 有与开展诊疗科目相应的其它设备。配有高压消毒容器、电话,有条件的可安装空调及取暖设施。 3,人员要求:至少有1名以上乡村医生。 4,药品要求:严格执行《麻城市乡村医生基本用药目录》。《目录》内药品西药160种以上,中药或中成药60种以上。5,卫生环境要求:环境美化,种树栽花,地面平整无垃圾

杂草、墙壁清洁无乱贴乱画、门窗洁净无蜘蛛浮尘、家具整齐无灰尘、器械干净整洁,物品摆放有序。 6,制订有各种规章制度、人员岗位责任制及有国家制定认可的医疗护理技术kao作规程,并成册可用。 二、卫生室基本职责 ①负责本村村民的合作医疗、计划免疫,传染病、地方病的防治与管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报告及应对方案。 ②开展妇幼保健,实行孕产妇和儿童系统管理,进行妇女病普查普治工作。③负责常见病、多发病诊治和急、危重病人的初级救护与及时转诊。④开展健康教育、宣传普及卫生科学知识,提高群众自我保健能力。⑤开展以村民户为主的健康状况调查,并建立相应的健康档案。⑥参与农村新型合作医疗保健制度的管理。 ⑦开展以除害灭病和改水改厕为中心的爱国卫生运动。 ⑧完成村级各类卫生信息(四报)收集、记录、统计和上报工作。⑨重大突发事件涉及伤亡的报告。 ⑩听从当地卫生行政部门的调遣和管理。完成市乡两级卫生部门交办的指令性医疗卫生工作。 村卫生室基本业务资料目录 1,村卫生室门诊工作日志2,危重病人登记3,交接班登记4,法定传染病登记5,疾病控制相关资料

河南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化工作管理规定实

河南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化工作管 理规定实施细则》的通知 【法规类别】基本建设 【发文字号】豫建设标[2004]96号 【发布部门】河南省建设厅 【发布日期】2004.12.07 【实施日期】2004.12.07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河南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化工作管理规定实施细则》的通知 (豫建设标[2004]96号) 各省辖市建委(建设局): 为促进我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化工作的发展,现将《河南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化工作管理规定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四年十二月七日

河南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化工作管理规定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我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的管理,促进全省工程建设标准化工作,推进技术进步,保证工程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建设部《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化工作管理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工程建设标准化工作是指在工程建设领域,通过制定标准、实施标准和对标准实施进行监督,从而实现最佳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环境效益的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工程建设地方标准,是指对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规定不具体,且根据我省的气候、地质、资源和环境等条件需要在全省范围内统一的下列技术要求,而制定的工程建设地方标准: (一)工程建设勘察、规划、设计、施工(安装)及验收的质量要求和方法; (二)有关工程建设安全、卫生和环境保护的技术要求; (三)工程建设有关的实验、检验和评定方法; (四)工程建设有关的信息技术要求; (五)其他工程建设技术标准。 第四条工程建设标准化工作的经费主要采取财政补贴、科研经费、上级拨款、企业资

急救中心、急救站基本标准

第八部分急救中心、站基本标准 急救站 一、科室设置: 至少设有急救科、通讯调度室、车管科。 二、急求车辆: (一)按每5万人口配1辆急救车,至少配备5辆能正常运转的急救车; (二)每辆急救车应备有警灯、警报器,在车身两侧后门要有医疗急救标记; (三)每急救车单元设备: 急救箱(包)简易产包(含消毒手套) 听诊器表式血压计 体温计氧气袋(瓶) 给氧鼻导管(塞)简易呼吸机 口对面罩吹气管电动吸引器 心电图机开口器 拉舌钳环甲膜穿刺针 张力性气胸穿刺针静脉输液器 心内注射针 20ml注射器 5ml注射器止血带 砂轮片胶布 酒精盒脱脂棉 敷料(大、中、小)绷带

三角巾敷料剪 镊子药勺 针炙针夹板 敷料箱手电筒 软担架移动式担架床 (四)每急救车单元药品: 盐酸肾上腺素异丙肾上腺素 可拉明洛贝林 多巴胺阿拉明 利血平速尿 西地兰安定注射液 非那根杜冷丁 镇痛新复方氨基比林 氨茶碱灭吐灵 阿托品止血敏 安络血地塞米松 解磷定利多卡因 10%葡萄糖酸钙 10%葡萄糖注射液安定片潘生丁片 心痛定片扑尔敏片 异搏定片麝香保心丸 复方降压片阿托品片 去痛片心得安片

外用药 75%酒精(棉球) 2.5%碘酊(棉球)红汞(棉球) 三、通讯: 应开通急救专线电话。 四、人员: (一)至少有5名司机; (二)至少有5名急救医护人员。 五、房屋: 建筑面积不少于400平方米。 六、制定各项规章制度、人员岗位责任制,有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医疗护理技术操作规程,并成册可用。 七、注册资金到位,数额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确定。急救中心 一、科室设置: 至少设有急救科、通讯调度室、车管科。 二、急救车辆: (一)按每5万人口配1辆急救车,但至少配备20辆急救车;(二)每辆急救车应备有警灯、警报器,在车身两侧后门要有医疗急救标记; (三)至少有1辆急救指挥车; (四)每急救车单元设备:与急救站机相同; (五)每急救车单元药品:与急救站相同。 三、通讯:

康复医院基本标准

康复医院基本标准文件编码(GHTU-UITID-GGBKT-POIU-WUUI-8968)

康复医院基本标准康复医院是指主要提供综合性康复医疗服务的医疗机构 一、床位 住院床位总数20张以上。 二、科室设置 (一) 临床科室:至少设有功能测评室、运动治疗室、物理治疗室、作业治疗室、传统康复室、言语治疗室; (二) 医技科室:至少设有药房、化验室、X光室、消毒供应室。 三、人员 (一) 至少有2名康复医师和4名康复治疗人员(指从事运动治疗、作业治疗、言语治疗、物理因子治疗和传统康复治疗的人员,并有兼职或专职的心理学和社会工作者各1名),并且康复治疗人员数不低于卫生技术人员数的三分之一; (二) 每床至少配备名卫生技术人员; (三) 每床至少配备名护士; (四) 至少有1名具有主治医师以上职称的医师。 四、房屋 (一) 每床建筑面积不少于45平方米; (二) 主要建筑设施符合无障碍设计要求,并有扶手或栏杆。 五、设备 (一) 基本设备: 颈椎牵引设备腰椎牵引设备 供氧装置紫外线灯 显微镜洗衣机 灌肠器高压灭菌设备 电冰箱 (二) 病房每床单元设备:与一级综合医院相同; (三) 运动治疗设备: 训练用垫和床训练用扶梯 肋木姿式矫正镜 训练用棍和球常用规格的沙袋和哑铃 墙拉力器划船器 手指肌训练器股四头肌训练器 前臂旋转训练器滑轮吊环 常用规格的拐杖助力平行木 常用规格的轮椅和助行器 (四) 物理因子治疗设备:

中频治疗仪低频脉冲电疗机 音频电疗机超短波治疗机 红外线治疗机磁疗机 (五) 作业治疗设备: 沙磨板插板、插件、螺栓 训练用球日常生活训练用具 (六) 传统康复治疗设备:针炙用具; (七) 言语治疗设备: 录音机或言语治疗机非语言交流写字画板 言语治疗和测评用具(实物、图片、卡片、记录本等) (八) 功能测评设备: 关节功能评定装置肌力计 血压计心电图机 脑血流图仪 X光机 眼底镜血球计数器 (九) 有与开展的诊疗科目相应的其他设备。 六、制定各项规章制度、人员岗位责任制,有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医疗护理技术操作规程,并成册可用。 七、注册资金到位,数额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确定。

乡镇卫生院建设标准

乡镇卫生院建设标准 (2008年报批稿)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建设规模与项目构成 第三章建筑面积指标 第四章规划布局与建设用地 第五章建筑标准 第六章主要业务用房技术要求 第一节预防保健用房 第二节门诊用房 第三节住院用房 第四节放射科用房 第五节检验用房 第六节手术室和产房用房 第七节供应(消毒)室用房 第八节药房

第九节辅助用房 第七章主要技术经济指标 乡镇卫生院建设标准条文说明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乡镇卫生院建设,提高乡镇卫生院项目决策水平和工程建设管理水平,合理确定建设规模,正确掌握建设标准,满足乡镇卫生院的基本功能需要,提高投资效益,促进农村医疗卫生事业的健康发展,制定本建设标准。 第二条本建设标准是乡镇卫生院建设项目投资的重要制度,是合理确定项目建设水平的全国统一标准,是确定和审批乡镇卫生院工程项目的重要依据,是对建设项目全过程监督检查的尺度。 第三条本建设标准适用于乡镇卫生院的新建、改建和扩建工程项目。 第四条乡镇卫生院的建设,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卫生工作的政策,正确处理需要与可能、现状与发展的关系,做到规模适宜、功能适用、装备适度、经济合理、安全卫生。 第五条乡镇卫生院按功能分为一般卫生院和中心卫生院。一般卫生院提供预防保健、基本医疗、健康教育、康复等综合性服务;受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委托承担辖区内公共卫生管理;负责对村级卫生机构技术指导和对乡村医生培训等。中心卫生院是一定区域范围内的预防、保健、医疗技术指导中心,除具有一般卫生院的功能外,还承担协助县级卫生机构开展对区域范围内一般卫生院的技术指导等工作。

第六条乡镇卫生院的建设,应符合区域卫生规划、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和当地乡镇建设总体规划,充分利用现有卫生资源和基础设施,避免重复建设。 第七条乡镇卫生院的建设除执行本建设标准外,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规范和定额、指标的规定。 第二章建设规模与项目构成 第八条按床位规模分为无床、1—20床和21—99床卫生院三种类型。乡镇卫生院床位规模宜控制在100床以内。 第九条乡镇卫生院床位规模应根据其服务人口数量、当地经济发展水平、服务半径、地理位置、交通条件等因素,按照乡镇卫生院的类型、基本任务和功能合理确定,每千服务人口宜设置0.6—1.2张床位。 第十条乡镇卫生院服务人口宜按以下规定确定: 1.一般卫生院按本乡镇常住人口加暂住人口计算。 2.中心卫生院按本乡镇常住人口加暂住人口,再加上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划定的辐射乡镇人口的三分之一计算。 第十一条乡镇卫生院项目构成包括房屋建筑、场地和附属设施。其中房屋建筑主要包括预防保键及合作医疗管理用房、医疗(门诊、放射、检验和住院)用房、行政后勤保障用房等。场地包括道路、绿地和停车场等;附属设施包括供电、污水处理、垃圾收集等。 第三章建筑面积指标

卫生部《康复医院基本标准》

卫生部关于印发《康复医院基本标准(2012年版)》 的通知 卫医政发〔2012〕1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 为促进我国康复医学的发展,加强康复医院的建设,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我部组织对1994年发布的《康复医院基本标准》进行了修订,形成了《康复医院基本标准(2012年版)》,作为新建康复医院的验收标准。本文印发前已经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康复医院,应当对照该标准加强建设,尽快达到标准要求。 因社会经济状况和康复医疗服务需求等原因,确需设置一级康复医院的地区,可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制订一级康复医院基本标准,报我部备案后实施。 二○一二年三月二十日 三级康复医院 一、床位 住院床位总数300张以上,其中康复专业床位75%以上。

二、科室设置 (一)临床科室:至少设骨与关节康复科、神经康复科、脊髓损伤康复科、儿童康复科、老年康复科、心肺康复科、疼痛康复科、听力视力康复科、烧伤康复科中的6个科室,以及内科、外科和重症监护室。 (二)治疗科室:至少设物理治疗室、作业治疗室、言语治疗室、传统康复治疗室、康复工程室、心理康复室和水疗室。 (三)评定科室:至少设运动平衡功能评定室、认知功能评定室、言语吞咽功能评定室、作业日常活动能力评定室、心理评定室、神经电生理检查室、心肺功能检查室、听力视力检查室、职业能力评定室中的7个。 (四)医技科室:至少设医学影像科、检验科、药剂科、营养科、门诊手术室、消毒供应室。 (五)职能科室(部门):至少设医疗质量管理部门、护理部、医院感染管理科、器械科、病案(统计)室、信息科、社区康复服务部门等科室(部门)。 三、人员

医疗急救站设置原则和建设标准、乡镇卫生院建设和设备配备标准

医疗急救站设置原则和建设标准 为加强和规范医疗急救工作,实现统一指挥、统一调度、统一管理,进一步健全和完善院前急救网络,提高医疗急救质量,为广大患者提供安全有效的医疗急救服务,提制定医疗急救站建设标准。 一、急救站设置原则 (一)急救网络体系设置原则 急救体系建设以医院为依托,通过人员培训、设配配置、房屋建设,建成以120应急救护站的急救网络体系。按照“就近、及时、考虑医院救护能力、尊重病人意愿“的原则,对急救站实行统一指挥、统一调度、统一管理。 (二)急救站建立模式 急救站依托条件较好的综合医院,急救分为院前急救和院内急救。院前急救由急救通讯设备、急救车辆、急救医疗设备、急救药品和相应的急救人员组成,能够单独完成院前急救任务。院内急救依托医疗机构急诊等相应科室进行专业救治。 二、急救站 (一)急救站建设标准 1、业务用房:布局合理,各室独立,建筑面积不少于200平方米。应有停放救护车辆的专用场地和急救专用通道。 2、床位设置:设观察床位2张以上,观察床易用移动式观

察床,且每观察床净使用面积不少于6平方米。 3、科室设置:至少设有诊室、处置室、治疗室、抢救室、观察室(病房)、接警室等科室。化验室和药房可与医院共用,但必须保证急诊24小时畅通。 4、人员配置:医院内、外、妇、儿科医生配备齐全,相对稳定。其负责人应由1名在急诊室工作至少半年以上、接受过急救知识培训、取得主治医师以上职称担任。按医生、护士1:2的比例配备医护人员,并配备护师或在急诊室工作3年以上的护士担任护士长。医生必须有临床执业医师资格,护理人员必须有护士执业资格。 5、急救车辆:至少有1辆车况良好、装备齐全、运行正常的值班救护车。车身两侧喷涂国际通用“蛇杖”和120急救标志,配有急救警灯、警报器。 6、医疗设备:配备有呼吸机、心电图机、除颤仪、洗胃机、吸痰器和气管切开包、静脉切开包、缝合包、胸穿包、腹穿包、导尿包、接生包。 7、急救药品:备用满足医疗急救工作需要的常用药品和急救药品。 8、急救指挥系统终端设备:微机、打印机、UPS电源齐全,120急救车辆安装GPS定位系统。 9、急救站各项工作制度健全,医疗护理诊疗规范落实到位。 10、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

康复医院设置标准

三级康复医院 一、床位 住院床位总数300张以上,其中康复专业床位75%以上。 二、科室设置 (一)临床科室:至少设骨与关节康复科、神经康复科、脊髓损伤康复科、儿童康复科、老年康复科、心肺康复科、疼痛康复科、听力视力康复科、烧伤康复科中的6个科室,以及内科、外科和重症监护室。 (二)治疗科室:至少设物理治疗室、作业治疗室、言语治疗室、传统康复治疗室、康复工程室、心理康复室和水疗室。 (三)评定科室:至少设运动平衡功能评定室、认知功能评定室、言语吞咽功能评定室、作业日常活动能力评定室、心理评定室、神经电生理检查室、心肺功能检查室、听力视力检查室、职业能力评定室中的7个。 (四)医技科室:至少设医学影像科、检验科、药剂科、营养科、门诊手术室、消毒供应室。 (五)职能科室(部门):至少设医疗质量管理部门、护理部、医院感染管理科、器械科、病案(统计)室、信息科、社区康复服务部门等科室(部门)。 三、人员

(一)每床至少配备1.4名卫生技术人员,其中医师0.2名/床,康复治疗师0.4名/床,护士0.3名/床。 (二)医师中具有副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人数不低于医师总数的15%。临床科室科主任应当具有副高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临床各科室至少有3名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医师。 (三)康复治疗师中具有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人数不低于康复治疗师总数的10%。治疗科室科负责人应当具有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并从事康复治疗工作5年以上。 (四)各临床科室医师结构合理,能够满足三级医师责任制等医疗核心制度要求。 四、场地 (一)每床建筑面积不少于95平方米。病房每床净使用面积不少于6平方米,床间距不少于1.2米。 (二)康复治疗区域总面积不少于3000平方米。 (三)医院建筑设施执行国家无障碍设计相关标准。 五、设备 (一)基本设备:参照同级综合医院基本设备并结合本专业实际需要配置。 (二)专科设备

豫建建〔〕号《河南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

河南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规范我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行为,加强对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的管理,确保建设工程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河南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河南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建设部令141 号),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实施对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的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以下简称质量检测),是指工程质量检测机构(以下简称检测机构)接受委托,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标准,对涉及结构安全(地基基础工程、主体结构工程现场、建筑幕墙工程、钢结构工程、市政工程、城市道路桥梁工程)和使用功能(建筑节能、智能建筑、民用建筑室内环境污染控制)的抽样检测和对进入施工现场的建筑材料、装饰材料、构配件的见证取样等项目的检测。 第三条省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全省工程质量检测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并负责检测机构的资质审批。 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工程质量检测活动实施监督管理;省辖市、省直管县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新申请工程质量检测机构的资质受理上报。 第四条检测机构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中介机构。检测机构从事本办法规定的质量检测业务,应当取得省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资质证书。 检测机构资质按照其承担的检测业务内容(见附件1)分为专项检 测机构资质和见证取样检测机构资质,检测机构资质标准见附件2。 检测机构可以申请单项或多项专项检测资质。初次申请检测机构资质的,只能申请最低资质等级。

残疾人康复中心建设标准

残疾人康复中心建设标准 附件: 残疾人康复中心建设标准 残疾人康复中心是公益性事业单位,是为残疾人提供康复医疗、教育、职业、社会等康复服务的综合性康复机构和技术资源中心,承担着康复训练与服务、康复技术人才培养、社区康复服务指导、康复信息咨询服务、康复知识宣传普及、康复研究和残疾预防等工作。为了充分发挥残疾人康复中心在残疾人康复事业中的作用,指导和规范残疾人康复中心的建设发展,不断完善康复服务功能,满足广大残疾人日益增长的康复需求,特制定本标准。 一、职能与任务 1(在同级残联的领导下,协助残联康复部制定本地区残疾人康复工作计划,做好残疾人康复业务的技术指导工作。 2(配合同级残联完成康复任务和其它业务,对残疾人进行康复医疗、教育、职业、社会等综合康复服务,成为本地区残疾人康复服务的示范窗口。 3(培训康复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宣传普及康复和残疾预防知识。 4(协助建立社会化康复服务网络,指导区、县(市)康复服务机构业务建设,提供有针对性的技术服务,推广实用技术,组织上门服务。 5(开展康复科学研究和学术交流,注重科研成果的转化和利用,为制定康复相关政策提供科学依据。 — 1— 二、分级标准 残疾人康复中心按照建设规模、人员配置、业务部门设置、技术水平分为一级、二级、三级。

一级残疾人康复中心: (一)建筑面积不少于2000平方米。 (二)康复床位不少于20张(养护床位)。 (三)人员配置 职工总数与床位比为1:1.2,财政补贴事业编制职工不少于24人,业务人员不低于职工总数的80%。至少配备1名康复医师、2名康复治疗人员(指从事运动治疗、作业治疗人员)和2名特教教师。 (四)业务部门设置 1(康复门诊部:设有儿童康复门诊、功能测评室、康复咨询室。(须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 2(肢体残疾儿童康复科:设有康复训练室(PT、OT)、引导式教育训练室。 3(智力残疾儿童康复科:设有感统训练室、游戏活动室、生活辅导室、个训室。 4(社区康复指导部:设有培训教室。 5(有条件的可设孤独症儿童康复科室。 (五)技术水平 1(功能测评和能力评估: 脑瘫儿童功能测评:运动发育、肌张力、姿势异常、智力评价和日常生活活动能力检查。 — 2— 智残儿童能力评估:运动、感知、认知、语言交往、生活自理、社会适应能力评估。 2(康复训练:

急救中心建设标准财发【2008】122号1

急救中心建设标准(2008年报批稿) (卫办规财发[2008]122号 2008年6月21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各级急救中心建设,提高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院前急救能力,完善我国公共卫生服务体系,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特制定本建设标准。 第二条 本建设标准是急救中心建设项目科学决策和合理确定建设规模的国家标准,是编制、评估和审批急救中心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建议书的依据,是有关部门审查项目设计和对工程项目建设全过程监督、检查的标准尺度。 第三条 本标准所指急救中心包括急救中心、独立建制的急救分中心和独立建制的急救站。 第四条 本建设标准适用于急救中心的新建、改建和扩建工程项目。由急救中心直接管理的急救分中心、急救站(下称直属急救分中心、直属急救站)参照本标准有关章节执行。 第五条 急救中心建设应具备应对各类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重大活动医疗救援保障的能力。 第六条 城市的急救网络由急救中心、急救分中心和急救站三级机构组成。急救网络层级的设置应根据城市规模确定。 第七条 急救中心及其网络的建设,应由各级政府负责,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卫生政策,符合所在地区城市总体规划和区域卫生规划的要求,适应项目所在地区的经济社会发展状况。 新建急救中心应按照立足当前、考虑发展、适度超前的原则,处理好发展与需求的关系。现有急救中心的改建、扩建,应合理利用原有设施,厉行节约,避免浪费。 第八条 急救中心的建设,除执行本建设标准外,尚应遵守国家现有标准、规范和定额、指标的规定。 第二章 建设规模与项目构成 第九条 城市救护车辆的配备按每5万人1辆配置,此配备包括救护车的备车。 第十条 急救中心规模按城市应配备救护车的总数来确定,具体可分

卫生院的建设标准

附件3 中央预算内专项资金项目 中心乡镇卫生院建设指导意见 一、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中央预算内专项资金中心乡镇卫生院建设项目的管理,合理确定建设规模和标准,满足中心乡镇卫生院基本功能需要,提高服务能力和水平,发挥最大投资效益,依照《乡镇卫生院建设标准》制定中央预算内专项资金项目中心乡镇卫生院建设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 第二条中心乡镇卫生院是一定区域范围内的预防、保健、医疗技术指导中心,负责提供公共卫生服务和常见病、多发病的诊疗等综合服务;负责对村卫生室的业务管理和技术指导以及乡村医生培训等;协助县级医疗卫生机构开展对区域范围内一般卫生院的技术指导等工作。 第三条建设总体目标是:通过加大政府投入和深化改革,进一步改善基础设施条件,完善服务功能,提升服务能力和管理水平,使中心乡镇卫生院成为一定区域范围内的医疗卫生中心,为当地人民群众提供便捷、安全、有效、价廉的医疗卫生服务。 第四条本指导意见所称建设项目,是指经项目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计划单列市,黑龙江农垦总局)发展改革委、卫生厅局审定列入中央预算内专项资金支持的健全农村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建设的中心乡镇卫生院建设项目。 第五条中心乡镇卫生院建设,除执行本指导意见外,还应符合国

家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建设原则 第六条中央支持建设的中心乡镇卫生院必须为政府举办。要统筹规划中心乡镇卫生院布局,以形成一定区域范围内的医疗卫生中心为目标,选择居民集中、覆盖人口多、距离县城较远的重点中心乡镇卫生院开展建设。县城周边的乡镇不安排建设项目。 第七条严格执行建设标准和有关建筑技术规范,正确处理现状与发展、需求与可能的关系,努力做到布局合理、流程科学、规模适度、功能完善、装备适宜、经济合理。 第八条本次建设要加强急诊、产科等功能,完善给排水、厕所、供电、采暖和通风、污水污物处理、垃圾处理、院区环境等辅助设施。 第九条建设项目设计、监理、施工等应以县为单位统一组织。要从规划设计、建筑材料、工程施工等各个环节和方面严把质量关,坚决杜绝“豆腐渣”工程。 第十条应贯彻安全、环保的原则,充分考虑节地、节能、节水、环保和可持续发展需要。 第十一条应符合医院感染预防与控制的基本原则,避免交叉感染,保障安全。 三、床位标准 第十二条应根据其服务人口数量、当地经济发展水平、服务半径、地理位置、交通条件等因素,按照其承担的基本任务和功能合理确定床位规模。每千服务人口宜设置1.2张床位,不得盲目扩大,原则上不超

康复科建设标准

综合医院康复医学科建设与管理指南 第一条为指导和规范综合医院康复医学科建设和管理,提高综合医院康复医疗服务能力和水平,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康复医疗服务需求,根据《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护士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指南。 第二条本指南是对综合医院设置康复医学科和开展康复医疗服务的基本要求。综合医院康复医学科应当按照本指南进行建设和管理。 第三条综合医院康复医学科是在康复医学理论指导下,应用功能评定和物理治疗、作业治疗、言语治疗、心理康复、传统康复治疗、康复工程等康复医学诊断和治疗技术,为患者提供全面、系统的康复医学专业诊疗服务的临床科室。 第四条二级以上(含二级,下同)综合医院应当按照《综合医院康复医学科基本标准》独立设置科室开展康复医疗服务,科室名称统一为康复医学科。鼓励有条件的综合医院开展心理康复咨询工作。 第五条综合医院应当具备与其功能和任务相适应的诊疗场所、专业人员、设备设施以及相应的工作制度,以保障康复医疗工作的有效开展。 第六条综合医院应当根据医院级别和功能提供康复医疗服务,以疾病、损伤的急性期临床康复为重点,与其他临

床科室建立密切协作的团队工作模式,选派康复医师和治疗师深入其他临床科室,提供早期、专业的康复医疗服务,提高患者整体治疗效果,为患者转入专业康复机构或回归社区、家庭作好准备。 第七条综合医院应当与专业康复机构或者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建立双向转诊关系,实现分层级医疗,分阶段康复,使患者在疾病的各个阶段均能得到适宜的康复医疗服务,提高医疗资源利用效率。 第八条综合医院应当采取适宜技术开展以下康复诊疗活动: 一、疾病诊断与康复评定:包括伤病诊断,肢体运动功能评定、活动和参与能力评定、生存质量评定、运动及步态分析、平衡测试、作业分析评定、言语及吞咽功能评定、心肺功能评定、心理测验、认知感知觉评定、肌电图与临床神经电生理学检查等。 二、临床治疗:针对功能障碍以及其他临床问题,由康复医师实施的医疗技术和药物治疗等。 三、康复治疗:在康复医师组织下,由康复治疗师、康复护士、康复工程等专业人员实施的康复专业技术服务。包括: (一)物理治疗(含运动治疗和物理因子治疗); (二)作业治疗;

康复医院设置标准

康复医院 康复医院是指主要提供综合性康复医疗服务的医疗机构。 一、床位: 住院床位总数20张以上。 二、科室设置: (一)临床科室:至少设有功能测评室、运动治疗室、物理治疗室、作业治疗室、传统康复治疗室、言语治疗室; (二)医技科室:至少设有药房、化验室、X光室、消毒供应室。 三、人员: (一)至少有2名康复医师和4名康复治疗人员(指从事运动治疗、作业治疗、言语治疗、物理因子治疗和传统康复治疗的人员,并有兼职或专职的心理学和社会工作者各1名),并且康复治疗人员数不低于卫生技术人员数的三分之一; (二)每床至少配备0.7名卫生技术人员; (三)每床至少配备0.25名护士; (四)至少有1名具有主治医师以上职称的医师。 四、房屋: (一)每床建筑面积不少于45平方米; (二)主要建筑设施符合无障碍设计要求,并有扶手或栏杆。 五、设备: (一)基本设备: 颈椎牵引设备腰椎牵引设备供氧装置紫外线灯显微镜洗衣机 灌肠器高压灭菌设备 电冰箱 (二)病房每床单元设备:与一级综合医院相同; (三)运动治疗设备:训练用垫和床训练用扶梯 肋木姿式矫正镜 训练用棍和球常用规格的沙袋和哑铃 墙拉力器划船器 手指肌训练器股四头肌训练器 前臂旋转训练器滑轮吊环 常用规格的拐杖助力平行木 常用规格的轮椅和助行器 (四)物理因子治疗设备: 中频治疗仪低频脉冲电疗机音频电疗机超短波治疗机红外线治疗机磁疗机 (五)作业治疗设备: 沙磨板插板、插件、螺栓训练用球日常生活训练用具 (六)传统康复治疗设备:针灸用具

(七)言语治疗设备: 录音机或言语治疗机言语治疗和测评用具(八)功能测评设 非语言交流与子画板 (实物、图片、卡片、记录本等) 关节功能评定装置肌力计 血压计心电图机 脑血流图仪X光机 眼底镜 血球计数器 (九)有与开展的诊疗科目相应的其他设备。 六、制订各项规章制度、人员岗位责任制,有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医疗护理技术操作规程,并成册可用。 七、注册资金到位,数额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确定。

乡镇卫生院规范化建设实施方案

乡镇卫生院规范化建设 实施方案 Document serial number【LGGKGB-LGG98YT-LGGT8CB-LGUT-

乡镇卫生院规范化建设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AA县建设黔东北区域性医疗中心实施方案》(县办通〔2013〕20号)精神,进一步完善乡镇卫生院基础设施、设备配备、规范内部设置和管理,提高乡镇卫生院的综合服务能力,结合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从县情出发,着眼于实现人人享有基本医疗卫生服务的目标,以维护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为目的,明确乡镇卫生院功能定位,加大投入,提升能力,深化改革,增强活力,群策群力建设规范化乡镇卫生院,促进我县乡镇卫生院的健康发展。 二、工作目标 (一)总体目标。 到2015年全部乡镇卫生院达到《乡镇卫生院建设和设备配备标准》,基本实现规范化。具体分三批实现:AA、AA、AA等3个乡镇卫生院2013年底前实现;AA、AA、AA、AA、AA、AA、AA等7个乡镇2014年底前实现;其余AA、AA、AA等3个乡镇2015年底前实现。 (二)具体目标。

1、硬件设施:按《乡镇卫生院建设和设备配备标准》要求,每个乡镇卫生院按辖区每千人口1.2张配置床位,业务用房面积按每张床位60 m2建设,总面积不低于 1500m2。设备配备基本达到《乡镇卫生院建设和设备配备标准》要求。即公共卫生服务设备较完善;急救抢救设备基本完善;诊断类设备具备开展B超、X光机、心电图等影像检查和常规、生化等检验需求;治疗类设备达到基本能开展常见病多发病治疗需求。条件较好的乡镇卫生院向中心乡镇卫生院标准发展,力争AA、AA两个乡镇卫生院率先达到中心乡镇卫生院标准。 2、人员配备与人才培养:按每床1.5人配备人员。其中,从事公卫计生人员按每万人口4人配备;卫技人员占职工总数的80%以上,医师与护士之比为1:0.5左右,中医药人员应占卫技人员20%以上;力争30%卫技人员达到中级职称以上(其中至少有1名中级职称的中医师)。 3、功能齐全:按《乡镇卫生院建设和设备配备标准》,设置行政部(包括院长室、副院长室、办公室、财务科、药具科、公卫计生科、医务科、护理科等)、门诊部(包括导诊台、挂号收费室、药房、妇产科诊室、妇科检查室、妇科治疗室、内科诊室、外科诊室、外科处置室、中医诊室、理疗室、儿科(儿保)诊室、治疗室、留观室、X光室、B超室、检验室等)、住院部(包括手术

康复中心建设基本标准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康复中心是为残疾人提供医疗、教育、职业、社会等康复服务的综合性康复机构。承担着康复评定、康复治疗、康复训练、康复教育、康复工程、康复人才培养、社区康复指导、康复信息咨询、康复宣传、康复研究和残疾预防等职能。 第二条、为促进残疾人康复事业的健康发展,加强和规范康复中心建设,制定本标准。 第三条、本标准适用于全国省、市、县残联所属各级康复中心建设。本标准为最低标准,有条件的地区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提高建设标准。 第二章选址与规划布局 第四条、康复中心建设要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根据残疾人的康复需求,坚持统筹兼顾、协调发展,统一规划、合理布局,促进覆盖城乡残疾人的康复服务体系建设。 第五条、康复中心选址根据康复服务的特殊性,选择交通便利、环境安静、工程水文地质条件好的位置,并尽可能充分利用城市基础设施和医疗卫生资源,充分考虑残疾人康复、特别是残疾儿童康复对环境的要求,兼顾未来发展。 第三章规模与功能 第六条、各级康复中心建设规模与服务功能。 一级康复中心建筑面积不少于1500平方米,康复床位不少于15张。一级康复中心直接面向县、区残疾人提供康复训练与服务,配合同级残联培训社区康复人员和残疾人及亲友,宣传普及康复和残疾预防知识。 二级康复中心建筑面积不少于4000平方米,康复床位不少于40张,门诊部应设置医疗观察床位。二级康复中心面向多个县、区提供综合性的康复服务,承担一定的康复技术培训任务,协助有关部门,指导辖区基层康复机构业务建设。 三级康复中心建筑面积不少于10000平方米,康复床位不少于100张。三级康复中心提供全面的、连续的康复服务,并在综合性康复服务基础上,提供较高水平的专科服务,承担康复教学任务,开展康复技术研究,对下级康复机构进行指导。 第四章业务部门设置 第七条各级康复中心业务部门设置 一级康复中心

三级康复医院基本标准

康复医院基本标准(2012年版) 卫医政发〔2012〕17号 三级康复医院 一、床位 住院床位总数300张以上,其中康复专业床位75%以上。 二、科室设置 (一)临床科室:至少设骨与关节康复科、神经康复科、脊髓损伤康复科、儿童康复科、老年康复科、心肺康复科、疼痛康复科、听力视力康复科、烧伤康复科中的6个科室,以及内科、外科和重症监护室。 (二)治疗科室:至少设物理治疗室、作业治疗室、言语治疗室、传统康复治疗室、康复工程室、心理康复室和水疗室。 (三)评定科室:至少设运动平衡功能评定室、认知功能评定室、言语吞咽功能评定室、作业日常活动能力评定室、心理评定室、神经电生理检查室、心肺功能检查室、听力视力检查室、职业能力评定室中的7个。 (四)医技科室:至少设医学影像科、检验科、药剂科、营养科、门诊手术室、消毒供应室。 (五)职能科室(部门):至少设医疗质量管理部门、护理部、医院感染管理科、器械科、病案(统计)室、信息科、社区康复服务部门等科室(部门)。 三、人员 (一)每床至少配备名卫生技术人员,其中医师名/床,康复治疗师名/床,护士名/床。 (二)医师中具有副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人数不低于医师总数的15%。临床科室科主任应当具有副高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临床各科室至少有3名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医师。 (三)康复治疗师中具有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人数不低于康复治疗师总数的10%。治疗科室科负责人应当具有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并从事康复治疗工作5年以上。 (四)各临床科室医师结构合理,能够满足三级医师责任制等医疗核心制度要求。

四、场地 (一)每床建筑面积不少于95平方米。病房每床净使用面积不少于6平方米,床间距不少于米。 (二)康复治疗区域总面积不少于3000平方米。 (三)医院建筑设施执行国家无障碍设计相关标准。 五、设备 (一)基本设备:参照同级综合医院基本设备并结合本专业实际需要配置。 (二)专科设备 1. 康复评定:至少配备运动心肺功能及代谢功能评定、肌电图与临床神经电生理学检查、肌力和关节活动评定、三维运动分析、平衡功能评定、认知言语吞咽评定、作业评定等设备。 2. 运动治疗:至少配备训练用垫、肋木、姿势矫正镜、平行杠、楔形板、轮椅、训练用棍、砂袋和哑铃、墙拉力器、划船器、手指训练器、肌力训练设备、肩及前臂旋转训练器、滑轮吊环、电动起立床、治疗床及悬挂装置、功率车、踏步器、助行器、连续性关节被动训练器(CPM)、训练用阶梯、训练用球、平衡训练设备、运动控制能力训练设备、功能性电刺激设备、生物反馈训练设备、减重步行训练架、专用运动平板、儿童运动训练器材、情景互动训练设备以及康复机器人。 3. 物理因子治疗:至少配备电疗(包括直流电、低频电、中频电、高频电疗设备)、光疗、超声波治疗、磁疗、功能性电刺激、传导热治疗、冷疗、牵引治疗设备。 4. 作业治疗:至少配备日常生活活动作业、手功能作业训练、模拟职业作业设备。 5. 认知、言语、吞咽治疗:至少配备认知训练、言语治疗、非言语治疗和吞咽治疗设备。 6. 传统康复治疗:至少配备针灸、火罐、中药药浴、中药熏蒸等设备。 7. 康复工程:至少配备临床常用假肢、矫形器、辅助具制作设备。 8. 水疗:至少配备蝶形浴槽、涡流/气泡浴槽、步态跑台浴槽等设备。 (三)信息化设备:在住院部、信息科等部门配置自动化办公设备,保证医院信息化建设符合国家相关要求。 (四)病房床单元基本装备同三级综合医院。 (五)有能满足日常诊疗业务需要的其他设备。 六、制订各项规章制度、人员岗位责任制,有国家制定或认可的诊疗指南和临床、

乡镇卫生院建设标准

前言 《乡镇卫生院建设标准》(以下简称“建设标准”)是根据《工程项目建设标准编制程序规定》和《工程项目建设标准编写规定》的要求,按照建设部《关于印发<二〇〇三年工程项目建设标准、投资估算指标、建设项目评价方法与参数编制项目计划>的通知》(建标函〔2004〕43号)的安排,由卫生部主编,具体由卫生部规划财务司组织山东、河南、浙江、云南等省卫生厅和中国医院协会医院建筑系统研究分会共同编制。 编制组在认真分析全国1000多所不同规模乡镇卫生院的现状资料的基础上,总结了多年来乡镇卫生院建设的经验教训,本着以人为本、方便患者的原则制定了建设标准。编制组完成建设标准初稿后,在网上广泛征求意见,并由我部召开了全国审查会,会同各有关部门审查定稿。 建设标准共分总则、建设规模与项目构成、建筑面积指标、规划布局与建设用地、建筑标准、主要业务用房技术要求、主要技术经济指标等七章。 请各单位在执行建设标准的过程中,注意总结经验,积累资料。如发现需要修改和补充之处,请将意见和有关资料寄至卫生部规划财务司(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西直门外南路1号,邮政编码:100044),以便今后修订时参考。 主编单位:卫生部规划财务司 参编单位:中国医院协会医院建筑系统研究分会 浙江省卫生厅 山东省卫生厅 河南省卫生厅 云南省卫生厅 主要参编人员:于冬、刘钟明、宗玲、谢双保、于德志、刘魁、吴翔天、杨旭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 2008年10月

目录 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建设规模与项目构成……………………………第三章建筑面积指标……………………………………第四章规划布局与建设用地……………………………第五章建筑标准…………………………………………第六章主要业务用房技术要求………………………… 第一节预防保健用房………………………… 第二节门诊用房……………………………… 第三节住院用房……………………………… 第四节放射科用房…………………………… 第五节检验用房……………………………… 第六节手术室和产房用房…………………… 第七节供应(消毒)室用房…………………… 第八节药房…………………………………… 第九节辅助用房………………………………第七章主要技术经济指标………………………………附件乡镇卫生院建设标准条文说明……………………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乡镇卫生院建设,提高乡镇卫生院项目决策水平和工程建设管理水平,合理确定建设规模,正确掌握建设标准,满足乡镇卫生院的基本功能需要,提高投资效益,促进农村医疗卫生事业的健康发展,制定本建设标准。 第二条本建设标准是乡镇卫生院建设项目投资的重要制度,是合理确定项目建设水平的全国统一标准,是确定和审批乡镇卫生院工程项目的重要依据,是对建设项目全过程监督检查的尺度。 第三条本建设标准适用于乡镇卫生院的新建、改建和扩建工程项目。 第四条乡镇卫生院的建设,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卫生工作的政策,正确处理需要与可能、现状与发展的关系,做到规模适宜、功能适用、装备适度、经济合理、安全卫生。 第五条乡镇卫生院按功能分为一般卫生院和中心卫生院。一般卫生院提供预防保健、基本医疗、健康教育、康复等综合性服务;受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委托承担辖区内公共卫生管理;负责对村级卫生机构技术指导和对乡村医生培训等。中心卫生院是一定区域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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