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档网
当前位置:搜档网 › 经济法方向

经济法方向

经济法方向
经济法方向

法律系08级学年论文选题目录

(经济法方向)

一、经济法总论

1.经济法体系及其完善

2.试论宏观调控法的特征

3.试论市场规制法的特征

4.经济法基本原则研究

5.论政府经济权限配置的正当性

6.十二五规划与经济法理论的新视角

7.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与经济法宗旨

8.分析经济法范畴的形成条件

9.西方市场经济国家经济萧条时期经济法调整的重点

10.经济法与社会法的现代性

11.经济法主体研究

12.经济法在社会分配中的作用

13.经济法的本质与功能定位

14.经济法的价值与和谐社会构建

15.经济法律责任研究

16.经济法上的自由与国家干预

17.经济法理论创新的思考

18.经济全球化与我国经济法的变迁

19.经济法与民法的分界点

20.政府职能转变的经济法思考

21.经济规律与经济法

22.经济权限的经济法分析

23.经济法的独立性

24.经济法的自由观

25.经济法的公平观

26.经济法与社会法的关系

27.市场信用的经济法保障

28.经济法的可诉性问题研究

29.经济法的利益观

30.WTO对中国经济法的影响

31.经济法的权义观

32. 经济法调整对象探讨。

33. 经济法与商法关系探讨。

34. 经济法性质探讨。

二、财政税收法

1.公共财政与纳税人权利

2.财政分权法律问题研究

3.论财政法的基本原则

4.论国家预算权的配置

5.试论财政风险的法律控制

6.地方政府公债法律问题研究

7.预算外资金法律问题研究

8.论我国国债规模和财政风险

9.财政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分析

10.论我国财政收支划分的完善

11.论我国转移支付制度的法治化

12.养路费征收的法律分析

13.我国财政法体系的完善

14.税和公司法的关系研究

15.论我国的税权分配

16.论税法的功能

17.试论税法的基本原则

18.论税收立法的民主性

19.量能课税原则与实质课税原则的冲突与协调20.从调节社会贫富差距角度谈个人所得税立法21.关联交易行为的税法规制

22.企业所得税立法的创新性

23.税收立法法律问题研究

24.非法所得课税研究

25.纳税人权利保护研究

26.国家征税权与私人财产权的平衡

27.国家征税权的法理分析

28.论税法对财产权的保护

29.税收优惠的法理研究

30.论我国税式支出制度的建立

31.论税收法定原则在我国的实现

32.论生产型增值税向消费型的转型

33.论科技创新的税法激励

34.转让定价的税法规制

35.税收救济制度的完善

36.纳税申报法律问题研究

37.环境税法律问题研究

38.物业税法律问题研究

39.遗产与赠与税法律问题研究

40.论我国房地产税制的完善

41.我国电子商务税收问题研究

42、税收规避研究

43、税收规避法律问题研究

44、统一企业所得税研究

经济法考试要点笔记

经济法考试要点笔记 https://www.sodocs.net/doc/861486880.html,work Information Technology Company.2020YEAR

经济法 第一节经济法的定义 关于经济法的定义主要有以下几种观点: 1、国家协调说——杨紫烜主张。 2、社会公共性经济管理说——王保树主张。 3、纵横统一说——肖江平主张。 4、国家调节说——漆多俊主张。 5、国家调制说——张守文主张。 6、需要国家干预说——李昌麒教授主张。 上述观点,尽管在表达方式上存在一定的差异,但是都有一个共同的基点,即都强调经济法是为了克服市场失灵和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而存在的。市场失灵内生于市场机制,市场失灵产生干预需求,干预需求产生干预供给,而干预供给的法律形式则是现代经济法。经济法语境中的国家干预是国家实施市场经济体制的一种特殊的经济职能,旨在克服市场失灵以提升市场效率,而并非泛指国家公权意志在法律中的体现。 五、本书对经济法的定义 1、定义经济法的方法 从某法的调整对象出发,对其定义;从某法的特有功能出发,对其定义; 把某种法的对象和功能结合起来,对该法进行定义; 1、经济法定义的表述 经济法是国家为了克服市场失灵而制定的调整需要由国家干预的具有全局性和社会公共性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需要国家干预论。李讲:适当干预论。 其含义有四点: 第一,本质的国家干预性。它体现了国家对经济生活的干预。 第二,调整对象的有限性。它并不调整所有的经济关系,而只调整具有全局性的和社会公共性的的经济关系。 第三,调整的国家自主性。即经济法有其理论上的调整对象,在这一对象范围内,国家什么时候、在多大范围内、怎么样干预,这是国家的自由,取决于国家的需要。 第四,经济法不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体现意思自治的合同关系。 这一定义,影响较大,在我国经济法学界,是市场经济确立后,西南一派的代表观点。但是,这一观点,仍然有值得进一步研究的地方。没有怀疑论者,就没有学问家。大体说来,我认为这一观点有以下不足: 一是其仍然有较大的模糊性,如用“需要”、“全局性”、“社会公共性”等语词,在定义中并不确切,只有通过解释才能有“大体的”含义; 二是过份强调国家的随意性,一切取决于国家的需要,经济法的存在、具体调整范围、调整方法等都取决于国家的需要,这为行政权力的恶性膨胀、国家的过度干预提供了市场(乡长、村长也可随意“干预经济”)。尽管在解释上持这一主张的人认为这里的国家干预必须是“适度干预”,但这是通过解释的附加,不是定义本身具有的含义。 三是人为割裂了法律与其调整对象之间的关系,跟现代社会的法治理念形成了明显的反差。法律——调整对象(社会关系)——主体双方、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在经济法调整的经济关系中,一方是干预者(国家),另一方是被干预者(市场主体),经济法是规范双方行为、安排双方权利义务、追究双方违

经济法基础重点归纳

经济法基础 第一章总论 法律关系 法律事实:法律事件(自然现象、社会现象)、法律行为 法的形式 判决书:非规范性法律文件,不能作为法的形式 法的分类 创制方式和发布形式:成文法、不成文法 内容、效力和制定程序:根本法、普通法 法的内容:实体法、程序法 空间效力、时间效力或对人的效力:一般法和特别法 主体、调整对象和形式:国际法、国内法 法的运用目的:公法、私法 仲裁(书面形式订立)行政复议:书面订立、口头形式 仲裁原则:自愿原则、独立仲裁原则、一裁终局原则(诉讼实行两审终审原则) 仲裁委员会:主任1人,副主任2-4人、委员7-11人,法律、经济贸易专家不得少于2/3 仲裁协议:书面形式订立(口头协议无效) 仲裁庭:1名仲裁员或3名仲裁员组成,3名组成的设首席仲裁员 仲裁开庭进行,一般不公开进行

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民事诉讼 民事诉讼范围:民法、婚姻法、收养法、继承法(合同纠纷、房产纠纷、侵害名誉权纠纷);经济法、劳动法(破产、劳动合同纠纷);选民资格、宣告失踪死亡;债务;宣告票据和有关事项无效的案件 审判制度:合议制度、回避制度(证人不需回避)、公开审判制度、两审终审制度 合议庭成员:3人以上的单数 除最高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案件外,当事人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的,有权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由上一级法院进行第二审 合同纠纷: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保险合同纠纷:被告住所地或保险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票据纠纷:票据支付地或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侵权行为:侵权行为地或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铁路、公路、水上和航空事故请求损害赔偿的:事故发生地或到达地、最先降落地、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不动产纠纷: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管辖 港口作业纠纷:港口所在地法院管辖 继承遗产纠纷: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主要遗产所在地法院管辖 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害时(超过20年的不予保护) 诉讼时效:普通(知道或应知道):2年

经济法重点

经济法重点 文件管理序列号:[K8UY-K9IO69-O6M243-OL889-F88688]

经济法重点整理 (一)否定说 介绍:否定说认为经济法不具备特有的调整对象,人们所谓经济法的调整对象其实都是其他部门法的调整对象,所以经济法不是一个独立的基本部门法。持该种观点的学者大多为非经济法学者。 具体类型 1.综合经济法论:即认为经济法是分属于其他各部门法的调整各种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综合概念。代表人物:王家福。 2.学科经济法论:即认为经济法是研究经济法规运用各个基本法手段和原则对经济关系进行综合调整的规律的法律学科。代表人物:佟柔。 3.经济行政法论:即认为经济法的调整对象应全部或部分属于行政法的调整范围,对于这一部分的经济关系,或归行政法调整,或在行政法下设立一个新的行政法分支,即“经济行政法”。代表人物:粱慧星。 (二)肯定说 ①第一时期(1992年前)(大经济法观点): 产生根源:(1)中国计划经济体制的影响。 (2)公有制国家民法不甚发达。 (3)80年代中国经济建设和经济法制建设的热潮。 具体类型:1.纵横说:认为经济法调整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内部及其相互之间以及它们与公民之间在经济活动中所发生

的社会关系。1986年前经济法学者都持这一观点。代表人物:陶和谦,《经济法学》,群众出版社1983年版。 2.密切联系说:认为经济法是调整经济管理关系以及与经济管理关系密切联系的经济协作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代表人物:陶和谦,《经济法学》,群众出版社1989年版。 ②第二时期(1992年后) 1.经济协调关系说: (1)代表人物:杨紫煊 (2)观点:认为经济法调整国家协调本国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特定经济关系。内容包括:企业组织管理关系;市场管理关系;宏观调控关系;社会经济保障关系。 (3)评述: 首先,剔除了原大经济法观点中本属民法调整的内容; 其次,企业组织管理关系未做具体划分; 再次,笼统的将社会经济保障关系纳入经济法调整范围。 2.需要干预经济关系说: (1)代表人物:李昌麒 (2)观点:认为经济法调整需要由国家干预的经济关系。内容包括:微观经济调控关系;市场调控关系;宏观经济调控关系;社会分配关系。(3)评述: 首先,明确了“国家干预经济”在经济法中的意义和地位,一定程度上反映了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对经济法的客观要求。

经济法重点整理

经济法重点整理 (一)否定说 介绍:否定说认为经济法不具备特有的调整对象,人们所谓经济法的调整对象其实都是其他部门法的调整对象,所以经济法不是一个独立的基本部门法。持该种观点的学者大多为非经济法学者。 具体类型1.综合经济法论:即认为经济法是分属于其他各部门法的调整各种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综合概念。代表人物:王家福。 2.学科经济法论:即认为经济法是研究经济法规运用各个基本法手段和原则对经济关系进行综合调整的规律的法律学科。代表人物:佟柔。 3.经济行政法论:即认为经济法的调整对象应全部或部分属于行政法的调整范围,对于这一部分的经济关系,或归行政法调整,或在行政法下设立一个新的行政法分支,即“经济行政法”。代表人物:粱慧星。 (二)肯定说 ①第一时期(1992年前)(大经济法观点): 产生根源:(1)中国计划经济体制的影响。 (2)公有制国家民法不甚发达。 (3)80年代中国经济建设和经济法制建设的热潮。 具体类型:1.纵横说:认为经济法调整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内部及其相互之间以及它们与公民之间在经济活动中所发生的社会关系。1986年前经济法学者都持这一观点。代表人物:陶和谦,《经济法学》,群众出版社1983年版。 2.密切联系说:认为经济法是调整经济管理关系以及与经济管理关系密切联系

的经济协作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代表人物:陶和谦,《经济法学》,群众出版社1989年版。 ②第二时期(1992年后) 1.经济协调关系说: (1)代表人物:杨紫煊 (2)观点:认为经济法调整国家协调本国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特定经济关系。内容包括:企业组织管理关系;市场管理关系;宏观调控关系;社会经济保障关系。 (3)评述: 首先,剔除了原大经济法观点中本属民法调整的内容; 其次,企业组织管理关系未做具体划分; 再次,笼统的将社会经济保障关系纳入经济法调整范围。 2.需要干预经济关系说: (1)代表人物:李昌麒 (2)观点:认为经济法调整需要由国家干预的经济关系。内容包括:微观经济调控关系;市场调控关系;宏观经济调控关系;社会分配关系。 (3)评述: 首先,明确了“国家干预经济”在经济法中的意义和地位,一定程度上反映了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对经济法的客观要求。 其次,“需要国家干预”的经济关系说法过于模糊,无法准确界定其范围。 再次,具体划分的四部分内容,存在交叉。

经济法期末考试重点总结

有限责任公司:由一定人数的股东组成,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全部资本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所持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法人。 重整:是指当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时,不立即进行破产清算,而是在人民法院的主持下,由债务人与债权人达成协议,制定债务人重整计划,债务人继续营业,并在一定期限内清偿全部或者部分债务的制度 表见代理: 是指行为人虽然没有代理权、或者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但善意相对人客观上有充分理由相信行为人具有代理权,而与其进行民事法律行为。 抵押: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对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或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时,债权人有权依法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质押: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或权利移交债权人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的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法以该财产变价所得优先受偿 商标概述是商品和商业服务的标记,它是商品生产者,经营者,服务提供者为了使自己生产,销售的商品或提供的服务与其他商品或服务相区别而使用的一种标记。 要约收购:是指收购人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投资者持有或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持有一个上市公司的股份达到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30%时,继续增持股份的,应当采取向被收购公司的股东发出收购要约的方式进行收购。 发起设立。指由发起人认购公司应发行的全部股份,不再向社会公众公开募集的一种公司设立方式。这种设立方式使公司能以较快速度成立。发起设立适用于任何公司的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常采用此种形式。 竞争是商品经济的产物,它表现为市场上多个主体为同一目标所进行的争斗。 竞争是竞争法永恒的、共同的保护对象,也是竞争法所追求的基本价值的集中体现。 市场支配地位:是指经营者在相关市场内具有能够控制商品价格、数量或其他交易条件,或者能够阻碍、影响其他经营者进入相关市场能力的市场地位 商标:是商品和商业服务的标记,它是商品生产者,经营者,服务提供者为了使自己生产,销售的商品或提供的服务与其他商品或服务相区别而使用的一种标记。合同的主要内容1)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2)标的——权利义务共同指向的对象。应当明确具体。物、行为、智力产品、货币3)数量——必须按国家法定计量单位计量4)质量——包括标的的品种、规格、型号、标准、技术要求等5)价款或者报酬;6)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期限是衡量履行是否如期或延迟的标准;地点关系到司法管辖;方式包括交货、结算、运输的方式7)违约责任——(违约以后该如何处理)包括继续履行;补救措施;赔偿损失等8)解决争议的方法——和解、调解、仲裁、诉讼 承诺的概念和构成要件承诺是指受要约人同意接受要约的条件以缔结合同的意思表示 承诺构成要件1)承诺必须由受要约人向要约人作出。要约使受要约人具有承诺资格,只有受要约人有权作出承诺。 2)承诺必须在规定的期限内达到要约人。如果要约规定了承诺期限,则应当在规定的承诺期限内到达;在没有规定期限时,应当在合理的期限内作出并到达要

2018初级会计考试《 经济法》基础知识点笔记整理版.

《经济法基础》知识点汇总 第一章 2017年初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基础》知识点:法的本质与特征 1.法的本质 法是统治阶级的国家意志的体现。 (1)法只能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 (2)法是由统治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是社会客观需要的反映; (3)法体现的是统治阶级的“整体意志和根本利益”,而不是统治阶级每个成员个人意志的简单相加; (4)法体现的不是一般的统治阶级意志,而是统治阶级的“国家意志”。 2.法的特征 (1)法是经过国家制定或者认可才得以形成的规范,具有“国家意志性”。 (2)法是凭借国家强制力的保证而获得普遍遵行的效力,具有“强制性”。 (3)法是确定人们在社会关系中的权利和义务的行为规范,具有“利得性”。 (4)法是明确而普遍适用的规范,具有“规范性”。 【注意】本质与特征是一回事,无需特别区分。

2017年初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基础》知识点:法律事实概念:法律事实是法律关系发生、变更和消灭的直接原因。 分类标准:是否以当事人的意志为转移 类别:法律事件和法律行为 (一)法律事件(不以当事人的意志为转移) 1.自然现象(绝对事件):地震、洪水、台风、森林大火等自然灾害+生、老、病、死及意外事故。 2.社会现象(相对事件):战争、重大政策的改变等。 【注意】法律事件的出现不以当事人的意志为转移,具有不可抗力的特征。 (二)法律行为(以当事人的意志为转移) 【注意2】请大家重点掌握“法律事件”与“法律行为”的区分,并看清题目问法。 【注意3】法律行为的反向问法,例:订立遗嘱是合法行为、积极行为、意思表示行为、单方行为、要式行为、自主行为。

2017年初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基础》知识点:仲裁裁决 1.仲裁管辖权 仲裁不实行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由当事人协议选定仲裁委员会。(自愿原则、独立仲裁原则) 2.仲裁庭的组成 仲裁庭由3名或者1名仲裁员组成。 (1)当事人约定由3名仲裁员组成仲裁庭的,应当各自选定或者各自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1名仲裁员,第3名仲裁员由当事人共同选定或者共同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第3名仲裁员为首席仲裁员。 (2)当事人约定由1名仲裁员成立仲裁庭的,应当由当事人共同选定或者共同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公平合理原则) 3.回避制度(公平合理原则) (1)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代理人的近亲属; (2)与本案有利害关系; (3)与本案当事人、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仲裁”的; (4)私自会见当事人、代理人,或者接受当事人、代理人的请客送礼的。 4.仲裁应开庭但不公开(自愿原则)

经济法基础重点归纳

1 经济法基础 第一章总论 法律关系法律事实:法律事件(自然现象、社会现象)、法律行为法的形式判决书:非规范性法律文件,不能作为法的形式法的分类 创制方式和发布形式:成文法、不成文法内容、效力和制定程序:根本法、普通法法的内容:实体法、程序法 空间效力、时间效力或对人的效力:一般法和特别法主体、调整对象和形式:国际法、国内法法的运用目的:公法、私法 仲裁(书面形式订立)行政复议:书面订立、口头形式 仲裁原则:自愿原则、独立仲裁原则、一裁终局原则(诉讼实行两审终审原则) 仲裁委员会:主任1人,副主任2-4人、委员7-11人,法律、经济贸易专家不得少于2/3 仲裁协议:书面形式订立(口头协议无效) 仲裁庭:1名仲裁员或3名仲裁员组成,3名组成的设首席仲裁员仲裁开庭进行,一般不公开进行 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发生法律效力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民事诉讼 民事诉讼范围:民法、婚姻法、收养法、继承法(合同纠纷、房产纠纷、侵害名誉权纠纷);经济法、劳动法(破产、劳动合同纠纷);选民资格、宣告失踪死亡;债务;宣告票据和有关事项无效的案件审判制度:合议制度、回避制度(证人不需回避)、公开审判制度、两审终审制度合议庭成员:3人以上的单数 除最高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案件外,当事人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的,有权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由上一级法院进行第二审 合同纠纷: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保险合同纠纷:被告住所地或保险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票据纠纷:票据支付地或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侵权行为:侵权行为地或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铁路、公路、水上和航空事故请求损害赔偿的:事故发生地或到达地、最先降落地、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不动产纠纷: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管辖港口作业纠纷:港口所在地法院管辖 继承遗产纠纷: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主要遗产所在地法院管辖 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害时(超过20年的不予保护)诉讼时效:普通(知道或应知道):2年 特别(知道或应知道):1年(出售质量不合格商品未声明的、延付或拒付租金的、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最长(实际发生日):20年时效中止:诉讼时效期间最后6个月,不可抗力或其他障碍使权利人不能行使请求权,事由消除后继续进行时效中断:诉讼时效期间的任何时候,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履行义务的要求或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事由消除后重新计算两审终审:当事人不服第一审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不论案件是否公开审理,一律公开宣告判决) 执行措施:查询、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存款;扣留、提取被执行人收入;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财产;搜查被执行人财产;强制被执行人交付法律文件制定的财物或票证;强制被执行人迁出房屋或退出土地;强制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指定行为;要求有关单位办理财产权证照转移手续;强制被执行人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和迟延履行金行政复议(书面订立、口头形式)仲裁:书面形式订立行政复议范围:当事人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提出申请

经济法整理

1.普通合伙制企业 2.为什么选择这种创业方式 普通合伙制:是指由两位或两位以上合伙人组成的合伙组织。 在普通合伙制企业中,合伙人负责公司的管理并承担企业的债务和其他义务。而有限合伙制企业中既包括普通合伙人也包括有限合伙人。普通合伙人为企业的所有者和经营者,并承担合伙制企业责任,而有限合伙人只扮演投资者的角色;有限合伙人对公司不具备控制权,也无需与普通合伙人承担同样的责任。 除非创业者预期公司的投资者多为被动投资者,否则有限合伙制并非组建新公司的最佳选择,原因在于这种合伙制结构需要报备大量文件,并且在管理方面极其复杂。如果创业者的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合伙人希望积极参与企业运作,那么普通合伙制会比较适合。 如果创业者采用普通合伙制作为企业组织形式,个人责任则是主要的考虑因素。和独资经营者一样,普通合伙人个人承担合伙制企业的责任和债务。每一位普通合伙人都可以代表合伙制企业,进行借贷或制定对所有合伙人有影响及强制性的决策(如果合伙协议允许)。请谨记,合伙制企业构建成本比独资企业大得多,因为合伙制企业注册需要更多的法律和会计程序。相比较其他大多数企业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制更加复杂,成本也更高。股份有限公司是独立于企业所有人的法人实体,因此,需要满足更多法规和税务要求。 优点: (1)合伙制的一大优势在于这种结构享有的税收待遇。合伙制企业无须缴纳所得税,而是将利润或亏损“转移”给合伙人。缴税时,合伙制企业须向国税局报备纳税申报单,申报其收入和亏损。此外,每个合伙人须申报其收入和亏损份额。(2)提高工作质量,扩大业务规模,提高控制风险能力。合伙企业法对合伙企业的设立没有最低注册资本的要求,只需要合伙人的出资和合伙企业的经营规模相适应即可。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也可以用劳务出资。能够以劳务出资是普通合伙人所具有的独特出资方式,也是有限合伙人和公司股东所不具有的出资方式。 缺点: (1)合伙人承担无限责任。 由于合伙人在普通合伙制结构中承担无限责任,因而一旦项目出现问题,或者如果某些合伙人由于种种原因无力承担其应负的责任的话,其他合伙人就面临着所需要承担的责任超出其在普通合伙制结构中所占投资比例的风险。这一问题严重限制了普通合伙制在项目开发和融资中的使用。 为了克服这一缺陷,国外有些公司在使用普通合伙制作为投资结构时加入了一些减少合伙人风险的措施: 其中一种做法是投资者并不直接进入普通合伙制结构,而是专门成立一个项目公司投资到普通合伙制结构中;另一种做法是为采用普通合伙制结构的项目安排有限追索的项目融资。 (2)每个合伙人都有约束普通合伙制的能力。 普通合伙制的另一个潜在的问题是,按照合伙制结构的法律规定,每个合伙人

经济法期末考试重点大题附答案

经济法期末考试重点大题 附答案 Last updated at 10:00 am on 25th December 2020

公司法简答题(两题)年1月8日,甲.乙.丙拟共同出资设立一有限责任公司,并制定了公司章程,其有关要点如下:(1)公司注册资本总额为400万元;(2)甲.丙各以货币100万元出资。首次出资均为50万元,其余出资均应在公司成立之日起2年内缴付;乙以房屋作价出资200万元,公司成立后一周内办理房屋产权转移手续。 2014年2月8日,甲.丙依约缴付了首次出资。3月8日,公司成立,3月12日,乙将房屋产权依约转移给公司。8月5日,甲履行了后续出资义务。公司章程没有约定红利分配方法。甲.乙.丙分别提出了自己的主张:甲认为应按2∶2∶1的比例分配;乙认为应按1∶2∶1的比例分配;丙认为应按1∶1∶1的比例分配。 要求: 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回答下列问题: (1)公司章程中约定的首次出资额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简要说明理由。 (2)乙作价出资的房屋实际价值为100万元,低于公司章程所定的200万元,对此,甲.乙.丙应如何承担民事责任? (3)对公司可分配红利,甲.乙.丙应按何种比例分配?简要说明理由。 【正确答案】(1)首次出资额符合规定。新公司法已经取消了对首次出资额的限制,按照公司章程出资即可。

(2)先由乙补足100万元出资;乙不能补足的,甲.丙承担连带责任。根据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着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足其差额;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3)甲.乙.丙按照实缴出资比例(2∶2∶1)分配红利。根据规定,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但是,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的除外。 年5月6日,甲企业.乙企业等6家企业作为发起人共同以发起设立方式成立A股份有限公司,于2012年10月10日在证券交易所上市。 2014年3月5日,甲企业将所持有的A公司的部分股份对外转让给了丙公司,但此项转让未征得其他股东的同意。 2014年4月6日,A公司召开董事会,审议对B公司提供担保的事项,已知,A公司的董事郑某在B公司担任经理。 2014年4月25日,在临时股东大会上,除审议通过了发行公司债券的决议外,还根据乙企业的提议,临时增加了一项增选一名公司董事的议案,以上两项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要求:根据以上的材料结合法律规定,回答下列问题。 (1)甲企业转让A公司股份的行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说明理由。 (2)A公司董事会决议该如何通过?

2015年经济法真题整理详解

经济法 考试内容涵盖分值 竞争法4分 消费者法5分 商业银行法0分 财税法3分 劳动法4分 社会保险法2分 土地法和房地产法3分 环境保护法6分 总分27分 27.甲在A银行办理了一张可异地跨行存取款的银行卡,并曾用该银行卡在A银行一台自动取款机上取款。甲取款数日后,发现该卡内的全部存款被人在异地B银行的自动取款机上取走。后查明:甲在A银行取款前一天,某盗卡团伙已在该自动取款机上安装了摄像和读卡装置(一周后被发现);甲对该卡和密码一直妥善保管,也从未委托他人使用。关于甲的存款损失,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A.自行承担部分损失 B.有权要求A银行赔偿 C.有权要求A银行和B银行赔偿 D.只能要求复制盗刷银行卡的罪犯赔偿 【答案】: 【考点】:经营者的安全保障义务 【解析】:B选项正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18条规定:“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对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和服务,应当向消费者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说明和标明正确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方法以及防止危害发生的方法。宾馆、商场、餐馆、银行、机场、车站、港口、影剧院等经营场所的经营者,应当对消费者尽到安全保障义务。”B选项正确。甲于A银行办理银行卡,A银行作为经营者有责任保证向甲提供财产安全服务或者警示可能出现的财产安全问题,然而A银行并未做到相应的财产安全保障义务,导致甲银行存款被盗,故B选项正确,A、C 选项错误。此外,D选项中“只能”表述错误,故D选项错误。 28. 为大力发展交通,某市出资设立了某高速公路投资公司。该市审计局欲对其实施年度审计监督。关于审计事宜,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A.该公司既非政府机关也非事业单位,审计局无权审计 B.审计局应在实施审计3日前,向该公司送达审计通知书 C.审计局欲查询该公司在金融机构的账户,应经局长批准并委托该市法院查询 D.审计局欲检查该公司与财政收支有关的资料和资产,应委托该市税务局检查 【答案】: 【考点】:审计法

注册会计师考试《经济法》知识点总结归纳(四)

注册会计师考试《经济法》知识点总结归 纳(四) 导语:笔者对注册会计师考试《经济法》的主要知识点按课本章节顺序进行了归纳总结,希望能对准备参加注册会计师考试的小伙伴起到一点作用。由于知识点较多,所以分成了多篇文章,感兴趣的朋友可以查看系列文章。最后祝大家顺利通过。 买卖合同 一、交付的法律效力 (1)所有权 买卖合同标的物的所有权自标的物交付时转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2)孳息 标的物在交付之前产生的孳息归出卖人所有,交付之后产生的孳息归买受人所有。 (3)风险 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2011年案例分析题)(4)先占有后订立买卖合同 标的物在订立合同之前已为买受人占有的,合同生效的时间为交付时间。

【相关链接】简易交付是指动产物权设立和转让前,权利人已经先行占有该动产的,物权在法律行为生效时发生变动效力。 二、标的物的风险负担 (1)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2011年案例分析题、2017年案例分析题) (2)因买受人的原因致使标的物不能按照约定的期限交付的,买受人应当自违反约定之日起承担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 (3)出卖人按照约定将标的物置于交付地点,买受人违反约定没有收取的,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自违反约定之日起由买受人承担。 (4)出卖人将标的物提存后,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买受人承担。 (5)因标的物不符合质量要求,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买受人可以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买受人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的,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出卖人承担。 (6)出卖人按照约定未交付有关标的物的单证和资料的,不影响标的物毁损、灭失风险的转移。 (7)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买受人承担的,不影响因出卖人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买受人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的权利。

经济法基础第一章知识点

经济法基础 第一章总论 本章考情分析 在最近3年的考试中,本章的分值在10分左右,主要考核前三类题型(单选题、多选题、判断题)。本章主要涉及法律的基础理论内容,部分考点比较抽象,需要考生在理解的基础上加以记忆 本章考点导读 第一单元法律基础与法律责任 一、法的本质与特征(2008年单选题;2009年多选题;2014年多选题;2015年判断题) 1.法的本质 法是“统治阶级”的“国家意志”的体现。 (1)统治阶级 法只能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而且体现的是统治阶级的“整体意志”和“根本利益”,而不是统治阶级每个成员个人意志的简单相加。 (2)国家意志 法体现的不是一般的统治阶级意志,而是统治阶级的“国家意志”。 (3)“经济”决定“政治” 法是由“统治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是社会客观需要的反映。 2.法的特征

【例题1·多选题】关于法的本质与特征的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有()。(2009年) A.法由统治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 B.法体现的是统治阶级的整体意志和根本利益 C.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行为规范 D.法由国家强制力保障其实施 【答案】ABCD 【解析】(1)选项AB:属于法的本质;(2)选项CD:属于法的特征。 【例题2·多选题】根据我国法律制度的规定,法的特征包括()。(2014年) A.国家强制性 B.国家意志性 C.利导性 D.规范性 【答案】ABCD 【例题3·判断题】法凭借国家强制力的保证而获得普遍遵行的效力。()(2015年)【答案】√ 二、法的形式与分类(2007年单选题;2008年单选题;2011年单选题;2012年单选题;2013年判断题;2014年单选题、多选题;2015年单选题;2016年判断题)

经济法复习知识点

经济法复习知识点

导论 经济法含义:“有关经济的法”、广义经济法民法 包括商法 部门经济法中的重要内容 涵括规范社会经济关系的重要基本法律 民法概念: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体系。 基本原则:1.平等原则(民法上的平等是形式平等,特权、身份的对立物) 2.意思自治原则 3.诚实信用原则 4.权利不得滥用原则 5.公序良俗原则 商事主体

商事主体法 商事关系 商 法体系 商事为 商事行为法 经济法概念:是调整国家干预本国经济过程中 所形成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体系 由市场规制法、宏观调控法组成 原则:1.社会整体效益原则 2.经济公平与公正原则 商法基本特点: 1.营利性 2.私法兼公法性 3.技术性 4.国际性 5.变动性 商法的基本原 则: 1.交易自由原则

3.经济干预行为法定原则 民事法律关系概念:是由民法所调整的、在平等 主体之间发生的、以民事权利 和民事义务为内容的社会关系 要素:民事主体概念: 参与民事法律 关系,享受民 事权利、承担 民事义务的人 内容:指民事主体所 享受的民事权 利和承担的民 事义务 民事权利 概念:民事主体为实现其民事利益而享有的受法 律保障的行为 界限,是民法 的中心概念

民事法律关系最重要的客体——物 民事法律事实概念:根据民事法律规范之规定而 民事法律行为的特征: 1.须以意思表示为要素 意思表示:行为人将其期望发生某种法律效果的内心意志以一定方式表现于外部行为的过

程 2.须以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为目的 3.必须是一种合法行为 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要件/实质要件 概念:民事法律行为产生相应法律效力所必备的要件 1.行为主体合格:完全民事行为人、限制民事行 为能力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 2.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 3.民事法律行为的内容不违反国家法规及社会 公序良俗 4.民事法律行为的形式合格(书面形式、口头形 式、其他形式) 法律行为无效的原因: 1.以欺诈、胁迫手段实施的损害国家利益的行为 2.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行为 3.损害国家、社会或第三人利益 4.违反公序良俗

经济法笔记整理

经济法笔记整理 经济法笔记整理 1.宏观调控--国家对国民经济的总结活动和经济运行总体因素实行全局性干预。 "宏观":是宏观经济学所研究对象,宏观经济是指一个国家或地区经济运行的总量,结构状况,包括国民生产总值(GDP),国民收入,国家预算 收支,货币供给与需求,社会商品服务供给与需求,外贸进出口,外汇收支和资本的出入等各方面总量及比例关系。 "调控":国家对宏观经济运行进行调节、控制的行为。 2.特征:国家主体性;对象宏观性(对象是宏观经济或经济宏观运行;目的 宏观性;方式宏观性(财产调控方式,税收调控方式,金融调控方式,宏观经济计划);依据法定性 二.宏观调控关系 1.总量平衡:社会总需求与总供给之间平衡(e.g.信贷政策、税收政策)2.结构优化:(e.g.产业结构--不同产业在国民经济中比率问题;产品结构;劳动力结构--年龄组成、技能组成、性别组成;地区结构) 3.就业充分(*工资、劳动所得是每个人生存基础;注:并不是每个人均有工作即视为就业充分*国家有义务承担就业机会,完善劳动保障,提高就业率)4.国际收支平衡(目前中国要拉动内需) 思考:某省政府解决本省下岗职工就业问题,向全省各企业下发文件,作出承诺,企业每雇佣一名本省下岗职工,政府每月向该企业补贴200元。问:这是否属 于宏观调控? 答:不属于。根据宏观调控定义是对一个国家或地区经济运行总量,结构状况,包括国民生产总值(GDP),国民收入,国家预算收支,货币供给与需求,社会

商品服务供给与需求,外贸进出口,外汇收支和资本的出入等各方面总量及比例关系。而这里省政府仅对局部地区特定人进行调控,所以不属于宏观调控。 第三章经济法基本原则的概念与内容 第一节经济法基本原则的概念 经济法的原则:国家在调整经济运行过程中必须遵守的,贯彻于经济法立法、司法、执法始终的准则。(符合原则:良法;不符合原则:恶法) 第二节经济法基本原则的内容 一.社会本位原则--侧重从社会整体角度协调社会利益之间关系(本位:放在首位之意。社会利益:归根到底是对个体利益、群体利益的协调) 思考:1.社会利益与国家利益之间的关系? 答:*社会是一个群众的组合,国家是一个组织 *国家可以代表公民但社会不能代表其他 *社会是虚体、国家是实体 *社会利益强调多元性,国家利益强调一元性 2.国家利益与政府利益之间关系? 答:*国家利益是一抽象概念,政府利益是国家利益的具体表现形式*政府利益基本符合国家利益,它有自身利益 的偏差 1.社会本位原则与《民法通则》区别--《民法通则》是个体本位而非社会本位2.社会利益=社会成本(尽可能小)+社会收益(尽可能大) 社会成本有形:道德规范 无形:制度成本、政府补贴 二.效率与公平原则 1.效率:经济效率--用同样的资源消耗,获得多大产出

初级会计经济法基础-重点归纳资料【绝密】

第一章总论表一、法律关系 主体 (双)自然人自然人(中国人、外国人、无国籍人);自然人性质的特定主体机构、组织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政党和社会团体 国家 内容权利 义务积极、消极 客体物自然物、人造物、一般等价物非物质财 富 知识产品、道德产品 行为 人身 表二、法律事实 分类内容标准 事件绝对事件(自然现象) 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相对事件(社会现象) 行为合法行为(等) 以人的意志为转移违法行为(等) 表三、法的形式 形式制定机关注意要点 宪法全国人大国家根本大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 法律全国人大——基 本法律 人大常委会—— 其他法律 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有权就有关问题作出规范性决议或者 决定,与法律具有同等地位和效力 法规行政法 规 国务院 地方性 法规 “地方”人大及 其常委会 省;省会、特区、较大的市(1+3) 规章部门规 章 国务院各部委行政规章在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时“仅起参照作用”地方政 府规章 地方人民政府 政府规章除不得与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相抵触外,还不 得与上级和同级地方性法规相抵触 效力排序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同级地方政府规章 提示自治区法规、特别行政区法、国际条约也属于法的形式 表四、法的分类 划分标准法的分类 根据法的创制方式和发布形式划分(创法成不成)成文法和不成文

法 根据法的内容、效力和制定程序划分(那(内)三小子根本太普通)根本法和普通法根据法的内容划分(内容很诚实)实体法和程序法根据法的空间效力、时间效力或对人的效力划分(小三长的特别一般)一般法和特别法根据法的主体、调整对象和形式划分(祖国)国际法和国内法根据法律运用的目的划分(目的是为了开公司)公法和私法【记忆口诀】“小三(根据三种效力)长的特别一般(分成一般法和特别法)”。表五、经济仲裁 适用范围适用“平等主体”“合同纠纷”“财产权益纠纷”不适用《仲 裁法》 劳动争议、农业承包合同纠纷 不能仲裁婚姻、收养、监护、抚养、继承纠纷(人身) 原则自愿、公平、独立仲裁、一裁终局仲裁 委员 会 不按行政区划层层设立,无隶属关系 仲裁协议形式必须书面! 效力 (1)独立存在不受合同影响 (2)对效力有争议,应当在仲裁庭首次开庭“前”提出,一方请求仲 裁委员会作出决定,另一方请求法院作出裁定的,由“法院”裁定 (3)双方签订有效仲裁协议,一方向法院起诉,另一方在首次开庭“前” 未对法院受理该案提出异议的,视为放弃仲裁协议,法院应当继续审理 仲裁裁决开庭、不公开、执行回避制度、可以和解亦可以调解但不能违背一裁终局原则,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注意】区分仲裁庭未能形成一致意见和未能形成多数意见的处理措施 表六、民事诉讼 适用范 围 “平等主体”“财产关系”“人身关系” 审判制 度 (1)两审终审制;(2)合议制;(3)执行回避制度;(4)开庭并公开 诉讼管辖级别 管辖 大多数民事案件均归基层法院管辖 地域 管辖 普通 管辖 实行“原告就被告”原则 特殊 管辖 (1)合同纠纷——合同履行地(可以协议:合同签订地、原告住 所地、标的物所在地) (2)保险合同纠纷——保险标的物所在地 (3)票据纠纷——票据支付地 (4)运输合同纠纷——运输始发地、目的地

(完整word版)经济法知识点总结

经济法知识点 名词解释 一、经济法的定义:经济法是在市场经济运行过程中,为了克服市场失灵,保障国民经 济的协调、有序发展,由国家制定的需要由国家干预的具有全局性和社会公共性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即“需要国家干预论”,也称“适当干预论”。 二、经济责任制的概念:经济责任制,是指在公有制主导的经营管理中,企事业机关 单位及其内部机构、成员因角色设置及其实现,而相互承担义务和相应地享有权益的经济法律关系或制度。它是责权利效相统一原则在经济法的各项制度中的具体体现和保障。 三、企业的概念:企业是经营性的从事生产、流通或服务的某种主体;同时,它作为概括的资产或者资本和人员集合之经营体,也可以作为交易的客体。 四、市场准入的概念:对企业或其他主体进入某领域或地方的市场从事活动施加限制或 禁止的规制或制度。 五、市场准入制度:指有关国家或政府准许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进入市场从事经营活动的法定条件和程序规则的总称。包括一般市场准入制度和特殊市场准入制度 六、垄断协议:垄断协议指经营者之间通过合谋性协议,安排或者协同行动,来相互约束各自的经济活动,在一定的交易领域内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 七、消费者:是为了满足生产需要而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商品服务的,由国家以专门法律确认其主体地位和保护其消费权益的个体社会成员。 八、产品的概念 自然属性:“产品”是指经过人类劳动获得的具有一定使用价值的劳动成果。 法律属性:“产品”是指经过某种程度或方式加工用于消费和使用的物品。 九、产品责任概念:产品存在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危险,造成消费者人身、 财产或者除缺陷产品以外的其他财产损失后,缺陷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应当承担的特殊的侵权法律责任。(产品责任的归责原则:1、过错原则;2、过错推定原则;3、无过错责任原则。) 十、不正当竞争行为:泛指经营者为了争夺市场竞争优势,违反公认的商业习俗和道德, 采用欺诈、混淆等经营手段排挤或破坏竞争,扰乱市场经济秩序,并损害其他经营者和消费者利益的竞争行为。 十一、假冒行为:指生产者或经营者为了争夺竞争优势,在自己的商品或者营业标志上 不正当地使用他人的标志,使自己的商品或者营业与他人经营的商品、营业相混淆,牟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

经济法知识点整理之名词解释

经济法知识点整理之名词解释 1.表见代理:是指第三人基于特定的的客观事实有理由信赖无代理权的人具有代理权,从而产生有权代理法律后果的无权代理。 2.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3.个人独资企业:是指依照《个人独资企业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归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 4.有限合伙:是指一名以上普通合伙人与一名以上有限合伙人组成的合伙企业。 5.有限责任公司:是指股东对公司债务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的公司。 6.股份有限公司:是指将公司的全部资产划分为等额股份,股东按其所认购的股份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公司。 7.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是指只有一个自然人股东或者只有一个法人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 8.上市公司:是指其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 9.公司债券:是指公司依照法定程序发行、约定在一定期限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 10.破产管理人:是指破产程序启动后依法成立的,在法院指挥和监督之下全面接管债务人企业并负责债务人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处理和分配等事物的专门机构。 11.重整:是指经利害关系人的申请,在审批机关的主持和利害关系人的参与下,对不能支付到期债务陷入财务困难的企业,进行生产经营的整顿和债权债务的清理的一种旨在使其摆脱困难、挽救其生存的积极特殊法律程序。 12.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 13.共益债务:是指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为了全体债权人的共同利益以及破产程序顺利进行而发生的债务。 14.要约:是指一方当事人向他人作出的以一定条件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15.提存:是指由于债权人的原因而无法向其交付合同的标的物时,债务人将该标的物提交给提存机关而消灭债务的制度。 16.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17.抵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对某一特定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法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

经济法期末考试重点笔记

“经济法”概念的语源 1、摩莱里:1755年《自然法典》首先提出,第四篇第二部分认为经济法就是分配法,对未来公有制社会的“自然产品或人工产品的分配”体现了“各尽所能,按需分配”的思想萌芽。 2、德萨米:1843年在《公有法典》中承袭了摩莱里的思想,并创造性提出经济法就是用来实现按其比例分配思想,建造未来社会理想模式的分配制度。 3、蒲鲁东:1865《工人阶级的政治能力》,首次提出“经济法”这一概念。认为经济法是政治法和民法的补充和必然产物。 4、莱特:1906年《世界经济年鉴》使用“经济法”术语用以说明与世界经济有关的各种法规。 5、以经济法命名的经济法律和著作的诞生 一战以后(二十世纪初),随着德国一系列以“经济法”命名的法律的颁布及鲁姆夫《经济法概念》和赫德曼《经济法基础》的出版,经济法一词才有了较为完整的法律含义。 比如1919年,德国以“经济法”命名了《煤炭经济法》、《钾盐经济法》; 1964年捷克斯洛伐克颁布了《捷克斯洛伐克社会主义共和国经济法典》。 二、“经济法”一词的产生与经济法的产生 (一)两者的含义不同。前者是指经济法这一名词的提出;后者则是指法律的产生; (二)学科归属不同。前者:语词学的研究范畴,后者:则是法学(法史学)的研究范畴; (三)两者产生并不同步。 经济法产生的不同观点及评析 (一)不同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经济法是在发达资本主义国家进入垄断阶段以后才产生的。 第二种观点,认为随着国家与法律的产生,经济法也就产生了;到了垄断资本主义阶段经济法形成一个新的法律部门。 第三种观点,认为作为独立的法律部门的经济法产生于古代社会。 一、前资本主义国家经济法(p27-31)二、经济法在资本主义发展的各个时期的兴起 资本主义形成和巩固时期——重商主义;自由资本主义时期——亚当·斯密“看不见的手”政府的“0”控制;垄断资本主义时期——凯恩斯“看得见的手”“有形之手”市场失灵需要法律规制 新经济自由主义------ 自由放任主义与政府干预主义有机地科学地结为一体,就当前的情形来说,社会经济的发展,既不能纯粹的自由市场经济,也不能完全国家控制的高度集权经济,可行的经济发展模式是市场这只“无形之手”和国家“有形之手”的相互结合。 我国经济法的发展:1、新中国成立后: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对建国初期的经济恢复发挥了巨大的作用 2、1978年改革开放以后

相关主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