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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学考试重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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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简答题

(一)犯罪的概念和特征

答:1、犯罪的概念

犯罪是指危害社会的,触犯刑法的,应当受到刑罚惩罚的行为。

2、犯罪的特征

(1)犯罪是危害社会的行为,即具有一定的社会危害性;

行为具有一定的社会危害性,是犯罪最基本的特征。所谓社会危害性,即指行为对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造成或可能造成这样或那样损害的特性。没有社会危害性,就没有犯罪。社会危害性没有达到相当的程度,也不构成犯罪。

(2)犯罪是触犯刑律的行为,即具有刑事违法性;

只有当危害性的行为触犯了刑律的时候,才构成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是刑事违法性的基础;刑事违法性是社会危害性在刑法上的表现。只有当行为不仅是具有社会危害性,而且违反了刑法,具有刑事违法性,次可能被认定为犯罪。

(3)犯罪是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即具有应受惩罚性;

任何违法行为,都要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对于违反刑法的犯罪行为来说,则要承担刑罚处罚的法律后果。犯罪是适用刑罚的前提,刑罚是犯罪的法律后果。因此,应受刑罚处罚也是犯罪的一个基本特征。

犯罪的以上三个特征是紧密结合的。一定的社会危害性是犯罪的最基本的属性,是刑事违法性和应受惩罚性的基础。社会危害性如果没有达到违反刑法,应受刑罚处罚的程度,也就不构成犯罪。因此,这三个特征,都是必要的,是任何犯罪都必然具有的。这三个基本特征也就把犯罪与不犯罪,犯罪与其他违法行为从总体上区别开来了。

(二)罪刑法定原则

答:什么是犯罪,有哪些犯罪,各种犯罪的构成条件是什么,有哪些刑种,各个方面的刑种如何适用,以及各种具体罪的具体量刑幅度如何等,均由刑法加以规定。对于刑法分则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的行为,不得定罪处罚。即“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

定不处罚。”

(三)想像的竞合犯

答:想象竞合犯,也称想象的数罪、观念的竞合,是指一个行为触犯数个罪名的犯罪形态。它有两个特征:

1、行为人只实施了一个行为;

这是构成想象竞合犯的前提条件,如果是实施了数个行为,则不可能构成想象竞合犯。所谓一个行为,指在社会生活的意义上被评价为一个的行为。

2、一个行为触犯了数个罪名。

想象竞合犯只能是一个行为触犯了数个罪名,如果是数个行为触犯数个罪名,则是实际的数罪;如果是作为犯罪手段的行为或结果的行为分别触犯了不同的罪名,则构成牵连犯,均非想象竞合犯。所谓一个行为触犯了数个罪名,就是一个行为在形式上或外观上同时符合刑法规定的数个犯罪构成。

(四)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

答: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的财产或者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差额巨大,本人不能说明其来源是合法的行为。(五)无过当防卫

答:特殊防卫,有的称无限制防卫,或者无过当防卫,是指我国《刑法》第20条第3款规定的正当防卫情况。这种防卫权的行使,虽然没有限度条件的要求,但却有严格的法律限制的,除了应当具有防卫的意图、防卫的起因、防卫的对象,防卫的时间条件外,这种防卫具有特殊的起因条件,即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进行防卫。

(六)犯罪构成的共同要件

答:根据我国刑法,任何一种犯罪的城里都必须具备四个方面的构成要件,即犯罪客体、犯罪客观方面、犯罪主体、犯罪主观方面。(七)刑法的基本原则

答:刑法的基本原则,是指贯穿全部刑法规范、具有指导和制约全部刑事立法和刑事司法的意义,并体现我国刑事法制的基本精神的

(八)牵连犯

答:牵连犯,是指以实施某一犯罪为目的,其方法行为或结果行为又触犯其他罪名的犯罪形态。它有四个特征:

1、牵连犯是以实施一个犯罪为目的

这是牵连犯的本罪。如果行为人出于实施数个犯罪的目的,在此目的支配下实施了数个犯罪,这个犯罪不构成牵连犯。

2、牵连犯必须具有两个以上的行为

这是牵连犯与想象竞合犯的重要区别。牵连犯的数个行为表现为两种情况:

(1)目的行为与方法行为;

(2)原因行为与结果行为。

3、牵连犯的数个行为之间必须具有牵连关系

如何认定有无牵连关系,刑法理论上有一种折中说,认为本罪与方法行为或结果行为的牵连关系,应当从主客观两方面考察,即行为人在主观上具有牵连的意思,在客观上具有通常的方法或结果

4、牵连犯的数个行为必须触犯不同的罪名

这里存在两种情况:

(1)实施一种犯罪,其犯罪所采用的方法行为又触犯了其他罪名;

(2)实施一种犯罪,其犯罪的结果行为又触犯了其他罪名。

(九)危害公共安全罪

答: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指故意或者过失地实施危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者公私财产的安全的行为。

(十)受贿罪

答:受贿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务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

(十一)直接故意

答:直接故意,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必然或者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

(十二)刑罚的目的

答:1、报应目的

2、预防目的

(十三)不作为犯罪

答:1、不作为,就是指行为人负有实施某种行为的特定法律义务,能够履行而不履行的危害行为。

2、不作为的成立在客观方面应具备以下三个条件:

(1)行为人负有实施某种行为的特定法律义务,这是构成不作为的前提条件;

(2)行为人有能力履行特定法律义务,这是不作为成立的重要条件;(3)行为人没有履行作为的特定法律义务,这是不作为成立的关键条件。

3、不作为犯罪的义务来源:

(1)法律明文规定的义务;

(2)职务或业务上要求的义务;

(3)法律行为引起的义务;

(4)先行行为引起的义务。

4、不作为与作为的本质区别是,违反的法律规范的性质不同,前者违反的是禁止性规范,后者违反的是命令性规范;前者是“不当为而为”,后者是“当为而不为”。

为正确理解犯罪的作为与不作为问题,应明确一下几点:

(1)不能把作为与不作为的划分同故意与过失的划分相混淆;(2)应当正确认识作为犯罪与不作为犯罪的危害程度;

(3)要正确认识研究犯罪的作为与不作为形式的重要意义。

(十四)拐卖儿童罪和拐骗儿童罪的区别

答:区别有三处:

1、犯罪的目的不同:拐卖妇女儿童的目的是以出卖为目的,而拐骗妇女儿童罪是以收养为目的。

2、社会危害性不同。

3、处罚不同。

二、材料分析题

(一)甲系某县民政局干部,负责防汛款的管理分配工作。2004年5月,其友乙(某私有有限责任公司负责人)因经营不善,向甲提出能否将甲手中的防汛款30万元暂时借用周转一下,以解燃眉之急。甲要求乙务必在3个月内归还,同时利用职权将30万元防汛款转到乙的公司账户上,双方签订了还款协议。乙给了甲1万元“好处费”。乙借款后三日,即携款潜逃,不予归还。后乙被抓获归案。

问:本案应当如何处理? 请说明原因

答:

1、挪用公款罪-----挪用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归个人使用的,从重处罚。所以,本案中应当对于甲从重处罚。

2、受贿罪和行贿罪

3、侵占罪

(二)甲系某国家机关负责财会工作的人员。个体工商户乙见甲掌管巨额资金,就以小恩小惠拉拢甲。后乙以做生意需要资金为由,劝诱

甲出借公款,并与甲共同策划了挪用的方式,还送给甲好处费3万元。甲擅自将自己掌握的100万元单位资金借给乙。乙得到巨款以后,告知银行职员丙该款的真实来源,丙为乙提供资金账户,为乙打掩护。丙利用该资金炒卖股票,并通过多列支出的方法,少缴税款5万元,占应当缴纳税款的15%。在甲的催促下,乙归还30万元,后来就拒绝和甲见面。甲见追回剩余70万元无望,就携带乙归还的30万元潜逃。甲半年内将30万元挥霍一空,走投无路后向司法机关投案,并交代了借公款给乙、接受乙贿赂和携款潜逃的事实,并提供线索协助司法机关将乙捉拿归案。乙归案后主动交代了行贿和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偷税的犯罪事实。

问:本案应当如何处理?请说明原因

答:

1、挪用公款罪

2、贪污罪

3、受贿罪

4、行贿罪

5、偷税罪

(三)2004年10月12日,田某在路过郊区时发现被害人栾某一人在牧羊,便产生强奸的邪念。田某将被害人拉入附近的沟内按倒在地,强行撕扯被害人的衣裤,欲行强奸。栾某极力反抗,并大声呼救。田某怕罪行暴露,掏出随身携带的匕首向栾某的腹部刺一刀。被害人继续呼叫,田某又向被害人的腹部连刺数刀,致使被害人当场死亡。田某取走被害人身上的20元钱,并将被害人的尸体掩埋。随后,田某将被害人放牧的15只羊赶到临近的一个村中卖给他人而被发现。

问:本案如何处理? 请说明原因

答:

1、强奸罪

2、故意杀人罪的既遂

3、盗窃罪

三罪数罪并罚

(四)关于累犯,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甲因故意伤害罪被判七年有期徒刑,刑期自1990年8月30

日至1997年8月29日止。甲于1995年5月20日被假释,于1996年8月25日犯交通肇事罪。甲构成累犯

√B.乙因盗窃罪被判三年有期徒刑,2002年3月25日刑满释放,2007年3月20日因犯盗窃罪被判有期徒刑四年。乙构成累犯。(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并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5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故意犯罪的犯罪人。)C.丙因危害国家安全罪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1996年4月21日刑满释放,2006年4月20日再犯同罪。丙不构成累犯

D.丁因失火罪被判处三年有期徒刑,刑期自1995年5月15日至1998年5 月14日。丁于1998年5月15日在出狱回家途中犯故意伤害罪。丁构成累犯

(五)甲遭乙追杀,情急之下夺过丙的摩托车骑上就跑,丙被摔骨折。乙开车继续追杀,甲为逃命飞身跳下疾驶的摩托车奔入树林,丙一万元的摩托车被毁。关于甲行为的说法,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属于正当防卫

√B.属于紧急避险(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

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害,不得已而采取的损害另一较小合法权益的行为。)

C.构成抢夺罪

D.构成故意伤害罪、故意毁坏财物罪

三、论述题

(一)如何理解我国刑法规定的数罪并罚的原则?

答:1、概念

所谓数罪并罚,就是指对一人所犯数罪合并处罚的制度。所谓数罪并罚的原则,是指对一人所犯数罪在分别定罪量刑后,合并处罚所依据的原则。

2、数罪并罚原则主要可归纳为四种:

(1)并科原则,亦称相加原则,指将一人所犯数罪分别宣告的刑罚绝对相加,合并执行的处罚原则。

(2)吸收原则,指对一人所犯数罪采用重罪之刑吸收轻罪之刑的合并处罚原则。即由最重宣告刑吸收其他较轻的宣告刑,仅此已宣告的最重刑罚行为执行刑罚,其余较轻的刑罚因被吸收而不再执行的合

并处罚原则。

(3)限制加重原则,亦称限制并科原则,指以一人所犯数罪中法定应当判处或已判处的最重刑罚为基础,再在一定限度之内对其予以加重作为执行刑罚的合并处罚原则。

(4)折中原则,亦称混合原则,即根据不同情况以某一并罚原则为主,兼采其他原则。一般是根据法定的刑罚性质及特点,兼采并科原则,吸收原则或限制加重原则,将其分别适用于不同刑种或刑罚结构的数罪并罚原则。

3、我国刑法中数罪并罚原则的适用

(1)判决宣告数个死刑或最重刑为死刑的,采用吸收原则。

(2)判决宣告数个无期徒刑或最重刑为无期徒刑的,采用吸收原则。

(3)判决宣告的数个主刑为有期自由刑即有期徒刑、拘役刑,管制刑的,采取限制加重原则。

(4)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采用并科原则,即附加刑仍须执行。

4、不同情况下数罪并罚原则的具体适用

(1)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合并处罚;

(2)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漏罪的处罚;

(3)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又犯罪的并罚;

5、关于数罪并罚的其他问题

(1)罪犯刑满释放后又犯新罪,同时发现在原判决宣告之前有其他犯罪行为未经处理,并且应当依法追诉的;

(2)判决宣告以后,刑法没有执行完毕以前,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又犯数个新罪的合并处罚;

(3)判决宣告以后,尚未交付执行时,发现罪犯还有其他罪没有处理的,也应依照《刑法》第70条的规定实行并罚;

(4)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又犯罪,同时发现犯罪分子有漏罪的并罚方法;

(5)在原判决认定犯罪分子犯有数罪且应当并罚的条件下,所发现的漏罪与原判之数罪合并处罚的方法。

(二)如何理解罪刑法定原则?

答:1、罪刑法定原则的概念

什么是犯罪,有哪些犯罪,各种犯罪的构成条件是什么,有哪些刑种,各个方面的刑种如何适用,以及各种具体罪的具体量刑幅度如何等,均由刑法加以规定。对于刑法分则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的行为,不得定罪处罚。即“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

2、罪刑法定的提出

我国1979年《刑法》中没有明确提出和规定罪刑法定原则,相反却在地79条规定了有罪类推制度。1997年3月修订的《刑法》,从完善我国刑事法治,保障人权的需要出发,明文规定了罪刑法定原则,并废止类推,成为刑法修订和我国刑法发展的一个重要标志。

3、罪刑法定原则的人权保障价值

罪刑法定原则要求将规定犯罪,刑罚的立法权与对犯罪分子定罪量刑的司法权分别由不同的国家机关行使,禁止规则的制定者又同时是裁判者,其核心是限制法官的刑罚权,防止法官在定罪量刑上的恣意妄为,保证刑罚权能够正确的启动和启动后正确的行使。

这样,一方面可以保证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从而保障了公民的人权。

4、罪刑法定原则的基本内容

(1)犯罪与刑罚,只能由国家立法机关通过的法律加以规定,而不得引用行政命令、习惯;

(2)刑法对犯罪与刑罚的规定应当明确具体;

(3)对犯罪分子的定罪和量刑只能根据刑罚的有关规定,不得类推。

(4)刑法的效力不得溯及既往。

5、罪刑法定原则在我国的立法体现

(1)实现了犯罪的法定化和刑罚的法定化;

(2)取消了1979年《刑法》第79条规定的类推制度,这是罪刑法定原则得以真正贯彻的重要前提;

(3)关于刑法的溯及力,明确规定从旧兼从轻的原则;

(4)在分则罪名的规定方面,修订的刑法已相当详备;

(5)在具体犯罪的罪状以及各种犯罪的法定刑设置方面,修订的

刑法增强了法条的可操作性。

(三)如何理解刑罚的目的?

答:刑法的目的主要有两方面:

1、报应目的

刑罚没有特别希冀达到的目的,刑罚的意义就在于报应犯罪行为的害恶,给犯罪人以惩罚,以其痛苦来均衡犯罪人的罪责,从而实现正义的理念。它有四个方面:

(1)同害报应论;

(2)神意报应论;

(3)道义报应论;

(4)法律报应论。

2、预防目的

目的刑论是以功利主义和预防思想为基础的刑罚目的的理论,又称相对理论、功利理论。该理论主张刑罚的意义在于通过对犯罪人的惩罚预防犯罪,保卫社会,而不是惩罚罪犯,满足抽象的社会主义理念。它有两个方面:

(1)一般预防主义,指通过对犯罪分子适用刑罚、威慑、儆戒潜在的犯罪者,防止他们走上犯罪道路。

(2)特别预防主义,指通过对犯罪分子适用刑罚、惩罚改造犯罪分子,预防他们重新犯罪。

(四)如何理解犯罪故意?

答:1、概念:

犯罪的故意,就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一种主观心理态度。

2、构成要素:

(1)犯罪故意的认识因素

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这是构成犯罪故意的认识因素,是一切故意犯罪在主观认识方面必须具备的特征。如果一个人的行为虽然在客观上会发生甚至已经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但他本人在行为时并不知道自己的行为会发生这种结果,那就不构成犯罪的故意。

(2)犯罪故意的意志因素

行为人对自己行为所导致的危害结果的发生所抱的希望或者放任的心理态度,就是构成犯罪故意的意志因素。其有希望和放任结果发生的两种表现形式。

(3)认识因素与意志因素的关系

认识因素和意志因素是犯罪故意中的两项有机联系的因素,在认定构成犯罪的故意中缺一不可。其中,认识因素是意志因素的存在前提,也是故意犯罪成立的基础;意志因素则是认识因素基础上的发展,是犯罪故意中具有决定性作用的因素,它对于把犯罪故意客观化即把犯罪思想变为犯罪行为,具有重要的主导作用。

3、犯罪故意的类型

(1)直接故意

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必然或者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

(2)间接故意

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

《刑法学》(成人学士学位)考试大纲

《刑法学》(成人学士学位)考试大纲 一、考试对象 法学专业成人学士学位申请者。 二、考试目的 考核学生对刑法学的基本概念、基本原理、基本方法的理解和掌握程度,考核学生的抽象思维能力和运用刑法学的原理分析、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属水平测试。 三、考试的方法和考试时间 1、考试方法:闭卷笔试 2、记分方式:百分制,满分为50分 3、考试时间:60分钟 4、试题总数:约30题 5、命题的指导思想和原则 命题的总的指导思想是:全面考查学生对本课程的基本原理、基本概念和主要知识点学习、理解和掌握的情况,重点考查学生运用刑法基本知识、理论和方法分析解决问题的能力。命题的原则是:具有一定的覆盖度,难度适中,最基本的知识一般占60%左右,稍微灵活一点的题目占20%左右,较难的题目占20%左右。客观性的题目应占60%的比重。 6、题目类型 (1)单项选择题(在每一小题的备选答案中,只有一个答案是正确的,请把你正确答案的题号填入题干的括号内。多选不给分。每题1分,共20分)(2)不定项选择题(在每一小题的备选答案中,有一个或多个答案是正确的,请把你正确答案的题号填入题干的括号内。少选、多选不给分。每题1分,共5分)(3)名词解释(每小题2分,共8分) (4)案例分析题(每题10分,共10分) (5)简述题(每题7分,共7分) 7、各类题目的特点及考试的目的 (1)选择题分为单项选择题和不定项选择题。要求考生从一个问题的若干个备选答案中选出正确的答案。这类题目是把正确答案与相近的答案或似是而非的答案并列,它具有简单、明确、客观的特点。它是既容易得分,又容易丢分的题目。这类题目不需要学生在复习时死记硬背,但对基本结论要理解准确。用这类题目进行考试的目的,主要是考查学生对基本知识理解的准确程度。 (2)名词解释题。属于较简单的题型,要求学生准确记忆基本概念,虽不要求字字相符但表述不得与文意相悖。 (3)案例分析题。具有相当难度,考察学生运用知识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4)简述题。中等难度。它具有包括内容多、广、活的特点,用这类题目进行考试,主要是考查学生对所学的基本概念、基本原理的全面理解、综合分析和运用所学知识分析和研究现实问题的能力。这类题目的分数一般不会全部丢掉,但也很难全部得到。

司法考试刑法历年真题及解析

2012年刑法真题答案及解析试卷二 一、单项选择题。每题所设选项中只有一个正确答案,多选、错选或不选均不得分。本部分含1—50题,每题1分,共50分。 1.老板甲春节前转移资产,拒不支付农民工工资。劳动部门下达责令支付通知书后,甲故意失踪。公安机关接到报警后,立即抽调警力,迅速将甲抓获。在侦查期间,甲主动支付了所欠工资。起诉后,法院根据《刑法修正案(八)》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认定甲的行为,甲表示认罪。关于此案,下列哪一说法是错误的? A.《刑法修正案(八)》增设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体现了立法服务大局、保护民生的理念 B.公安机关积极破案解决社会问题,发挥了保障民生的作用 C.依据《刑法修正案(八)》对欠薪案的审理,体现了惩教并举,引导公民守法、社会向善的作用 D.甲已支付所欠工资,可不再追究甲的刑事责任,以利于实现良好的社会效果 【考点】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社会主义法治理念 【答案】D 【解析】从题干信息需要判断:甲是否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甲有能力支付拒不支付且经劳动部门责令支付后逃避,符合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犯罪构成。AB项从法治理念的角度分析,均无不妥;C项从法理学的角度分析,可以肯定结论正确。D项,对于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法定从轻量刑情节把握两点:(1)必须是起诉前支付拖欠工资并依法承担赔偿责任;(2)可以减轻或免除处罚。对于第一点,从题干信息可以确认;对于第二点,减轻或免除处罚与不再追求刑事责任的用语是不同的,减轻或免除处罚是以定罪为前提,而不追究刑事责任则是不构成犯罪。所以D项说法错误,为正确答案。 【辨析】解答本题主要还是从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认定及处罚入手,法治理念只是形式(不是直接考查对象)。另:依据题干信息,并未交代造成严重后果,根据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属于自诉案件,如果考生从这个角度分析,就与命题人设题思路岔开了,难以得出正确结论。 2.甲与乙女恋爱。乙因甲伤残提出分手,甲不同意,拉住乙不许离开,遭乙痛骂拒绝。甲绝望大喊:“我得不到你,别人也休想”,连捅十几刀,致乙当场惨死。甲逃跑数日后,投案自首,有悔罪表现。关于本案的死刑适用,下列哪一说法符合法律实施中的公平正义理念? A.根据《刑法》规定,当甲的杀人行为被评价为“罪行极其严重”时,可判处甲死刑 B.从维护《刑法》权威考虑,无论甲是否存在从轻情节,均应判处甲死刑

刑法学总论教学大纲2018

《刑法总论》课程教学大纲 课程编号: 制定单位:江西财经大学现代经济管理学院文法系 制定人(执笔人):肖秀娟 审核人: 制定(或修订)时间:2018年1月16日 江西财经大学现代经济管理学院文法系

《刑法总论》课程教学大纲 一、课程总述 课程名称刑法总论课程代码 课程性质主干课程先修课程无 总学时数48周学时数3 开课院系文法系任课教师肖秀娟编写人肖秀娟编写时间2018/1/16课程负责 人 大纲主审人 使用教材高铭暄、马克昌:《刑法学》(第八版),高等教育出版社,2016年 教学参考资料1.[意]贝卡利亚著,黄风译:《论犯罪与刑罚》,中国法制出版社,2009年 2.[日]西原春夫著,顾肖荣等译:《刑法的根基与哲学》,法律出版社,2004年 3.邱兴隆:《刑罚的哲理与法理》,法律出版社,2003年 4.胡云腾:《存与废――死刑基本理论研究》,中国检察出版社,2000年 5.《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6.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一)、(二)、(三)、(四)、(五)、 (六)、(七)、(八)、(九)、(十) 7.[德]李斯特著,徐久生译:《德国刑法教科书》,法律出版社,2006年 8.张明楷:《刑法学》,法律出版社,2015年 9.陈兴良:《规范刑法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3年 10.张明楷:《刑法格言的展开》,法律出版社.2013年 课程教学目的本课程的教学目的是通过课程教学,使学生掌握刑法总论中的基本理论及重点罪名的认定标准与处罚原则。培养学生运用刑法总则及相关理论区分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犯罪与刑事责任的关系的能力,培养学生的实践能力,为适应将来

(2020年整理)电大本科期末考试《刑法学》试题及答案.doc

学海无涯 试卷代号: 8637 座位号 电大分校14-15学年度第二学期6、放火罪的主观方面是过失。 7、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按盗窃罪定罪处罚。 &串通投标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投标人和招标人 开放本科期末考试《刑法学》试题 题号-一- -二二三四五总分得分 9、故意伤害(致死)罪,行为人在主观上表现为 意伤害(既遂)和故意杀人未遂的区别在于两者的 10、携带凶器抢夺的,构成抢劫罪。 11、渎职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 玩忽职守渎职财产。 伤害故意,对死亡结果过失。故故意的内 容不同。 利用职务方便实施渎职行为和 得分评卷人 名词解释(每小题5分,共计20分) 1 、犯罪构成 是指依照我国刑法规定的,决定某一具体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及其程度而为该行为构成犯罪 所必须的一切主客观要件的有机统一。犯罪构成要件包括犯罪主观方面、客观方面、主体、客体。 2、疏忽大意的过失 是指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以致发生 这种结果的心理状态。 3、行贿罪 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回扣、手续费,情节严重的行为。 4、洗钱罪 一般主体(单位或个人)明知是毒品、走私、黑社会性质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收益,而以各种方法掩饰、隐瞒其收益性质和来源的行为。 得分评卷人 、填空题(每空1分,共计20分) 1、犯罪具有社会危害性、刑事违法性、应受惩罚性。 2、我国刑法在溯及力问题上采用的是从旧兼从轻原则________ 。 3、刑法的基本原则有罪行法定原则、罪行相话应原则、—原则。 4、我国刑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诰条件的,是犯罪预备。 5、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 《※※※※少试题第!语法错误,*页(共4页) 得分评卷人 三、不定项选择题(每题3分,共计18分) 1、危害行为只能表现为不作为一种形式的犯罪是()。 A遗弃罪B抢劫罪C故意杀人罪D强奸罪 2、下列情况不属于犯罪中止的有()。 A盗窃他人财物之后,又返还财物的。 B犯罪分子认为条件不适合而停止犯罪 C主动停止犯罪预备行为 D客观上有可能将犯罪进行到底,而犯罪人误以为不能进行到底而中断犯罪的。 3、()犯罪,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A聋人B哑巴人C盲人D醉酒的人 4、甲开车故意将多人撞死的行为构成了()。 A杀人罪B交通肇事罪C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D重大交通事故罪 5、王某在商场见一妇女为购一衣服正欲付款,遂上前一肥抓过该妇女手中的1600元钱, 并骂:“不象活,不和我商量就来买东西。”王某的行为构成()。 A抢劫罪|B抢夺罪C诈骗罪D招摇撞骗罪 6、间谍罪的主体可以是()。 A中国公民B外国公民C无国籍人D反动组织 得分评卷人 四、简答题(每题8分,共计24分) 1、何为正当防卫?其构成要件如何? 正当防卫是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 行的不法侵害,对不法侵害人所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3分) 构成条件:(1)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不法 侵害;(2)针对不法侵害行为;(3)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行为实行防卫;(4)针对不法侵害者本人;(5)不能明显超过必要限度。(5分) 《※※※※少试题第2页(共4页)

2016年7月国开(中央电大)专科《刑法学2》期末考试试题及答案

2016年7月国开(中央电大)专科《刑法学2》期末考试试题及答案 说明:试卷号码:2108; 课程代码:01711; 适用专业及层次:法学专科; 课程考核:形考(30%、纸考)、终考(70%、纸考)。 一、单项选择题 1.王某驾车时不小心将李某撞至马路边沿上,李某当即失血休克。王某怕被人发现,忙驾车逃离。结果李某失血过多死亡。对王某的行为应当以(B)论处。 A.过失致人死亡罪 B.交通肇事罪 C.故意杀人罪 D.重大责任事故罪 2.侵犯著作权罪的行为方式表现为(ABCD)。 A.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 B.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文字作品、音乐、电影、电视、录像作品、计算机软件及其他作品 C.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其制作的录音录像 D.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美术作品 3.过失致人死亡罪与过失致人重伤罪的根本区别在于(C)。 A.实施的危害行为不同 B.使用的手段不同 C.造成的危害结果不同 D.行为人的主观心理态度不同 4.某甲为某车站存包处职员。某乙存包后离去,却将手提公文箱遗忘在存包处,某甲即将该箱藏匿。当某乙返回寻找时某甲拒不承认并拒不交出。某甲的行为构成(D)。 A.贪污罪 B.盗窃罪 C.职务侵占罪 D.侵占罪 5.某仓库被盗时,吴某正与刘某等人一起吃饭,没有作案时间。但当侦查人员向刘某调查时,他却谎称当时吴某并未与自己在一起,以致公安机关将吴某作为重点嫌疑对象进行了长时间的调查。刘某的行为(B)。 A.构成诬告陆害罪 B.构成伪证罪 C.构成妨害作证罪 D.不构成犯罪 6.构成挪用公款罪的行为有(ACD)。 A.个人挪用公款进行非法活动的 B.个人挪用公款进行营利活动的 C.个人挪用公款进行营利活动,数额较大的 D.个人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 7.滥用职权罪的主体通常是指(A)。 A.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B.国家工作人员 C.司法工作人员 D.行政执法人员 二、填空题 8.危害公共安全罪侵犯的客体是社会的公共安全,包括____的生命健康和____安全。 不特定多数人重大公私财产(注:次序错误者不得分) 9.伪造货币并出售或者运输伪造的货币的,应当依照____定罪____处罚。 伪造货币罪从重 10.保险诈骗罪,是指投保人、____、____,以非法获取保险金为目的,违反保险法规,采用各种方法骗取保险金,数额较大的行为。 被保险人受益人 11.犯非法拘禁罪,具有____、____情节的,应当从重处罚。 殴打侮辱 12.以勒索财物为目的偷盗____的,以绑架罪论处。 婴幼儿 13.转化型抢劫罪行为人使用暴力的目的在于____、____或者毁灭罪证。 1

人大刑法学研究生考试历年真题

刑法学 一、名词解释 1、犯罪构成 2、立功 3、间接故意 4、国家工作人员 二、简答题目 简述挪用公款罪的构成特征 刑法学 一、名词解释(每题5分,共20分) 1、牵连犯 2、间接故意 3、国家工作人员 4、立功 二、简答题目(每题10分,共10分)简述交通肇事罪的构成要件。 第三部分刑法学 一、名词解释(4*5=20分): 1、挪用公款罪; 2、量刑; 3、遗弃罪; 4、洗钱罪 二、简答题(1*10=10分): 简述刑法规定的教唆犯的处罚原则。 刑法一、名词解释(4*5) 1、罪责刑相适应原则 2、行为犯 3、防卫过当 4、玩忽职守罪二、简答题(1*10) 简述绑架罪和抢劫罪的区别。 刑法部分 一、名词解释: 1、从犯 2、立功 3、妨害公务罪 4、假冒注册商标罪二、简答: 犯罪中止的成立要件。 刑法部分 一、名词解释: 1、累犯 2、想象竞合犯 3、交通肇事罪 4、挪用公款罪二、简答: 教唆犯的处理原则。 刑法部分 一、名词解释: 1.主犯 2.剥夺政治权利 3.侵犯著作权罪 4.强迫职工劳动罪二、简答题:

我国刑法关于死刑核准权的规定。 刑法部分 一、名词解释: 1、犯罪对象 2、自首 3、犯罪中止 4、抢劫罪二、简答题: 简述附加刑的种类和内容。 刑法学部分 一、名词解释: 1、正当防卫 2、时效中断 3、假释 4、职务侵占罪二、简答: 简述共同犯罪的概念及其成立条件。 刑法部分 一、名词解释: 1、预备犯 2、特别累犯 3、牵连犯 4、重大责任事故罪二、简答题: 简述犯罪不作为的概念和构成条件。 刑法部分 一、名词解释: 1、罪刑法定 2、没收财产 3、抢夺罪二、简答题: 1、简述我国刑法对刑事责任年龄的规定。 2、简述贪污罪的构成特征。 刑法部分一、名词解释: 1、犯罪故意 2、连续犯 3、玩忽职守罪二、简答: 1、简述犯罪的不作为。 2、简述重大责任事故罪的构成特征。 刑法部分 一、名词解释(3分/题): 1、过于自信的过失 2、结合犯 3、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二、简答题(8分/题): 1、简述数罪并罚的几种不同情况。 2、简述诈骗罪的构成特征。 刑法:

2016年 7 月中央电大专科《刑法学(2)》期末考试试题及答案

2016年 7 月中央电大专科《刑法学(2)》期末考试试题及答案 说明:试卷号:2108 课程代码:01711 适用专业及学历层次:法学;专科 考试:形考(纸考、比例30%);终考(纸考、比例70%) 一、选择题 1.王某驾车时不小心将李某撞至马路边沿上,李某当即失血休克。王某怕被人发现,忙驾车逃离。结果李某失血过多死亡。对王某的行为应当以(B)论处。 A.过失致人死亡罪B.交通肇事罪 C.故意杀人罪 D.重大责任事故罪 2.侵犯著作权罪的行为方式表现为(ABCD)。 A.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 B.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文字作品、音乐、电影、电视、录像作品、计算机软件及其他作品 C.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其制作的录音录像 D.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美术作品 3.过失致人死亡罪与过失致人重伤罪的根本区别在于(C)。 A.实施的危害行为不同 B.使用的手段不同 C.造成的危害结果不同 D.行为人的主观心理态度不同 4.某甲为某车站存包处职员。某乙存包后离去,却将手提公文箱遗忘在存包处,某甲即将该箱藏匿。当某乙返回寻找时某甲拒不承认并拒不交出。某甲的行为构成(D)。 A.贪污罪 B.盗窃罪 C.职务侵占罪D.侵占罪 5.某仓库被盗时,吴某正与刘某等人一起吃饭,没有作案时间。。但当侦查人员向刘某调查时,他却谎称当时吴某并未与自己在一起,以致公安机关将吴某作为重点嫌疑对象进行了长时间的调查。刘某的行为(B)。 A.构成诬告陷害罪B.构成伪证罪 C.构成妨害作证罪 D.不构成犯罪 6.构成挪用公款罪的行为有(ACD)。 A.个人挪用公款进行非法活动的 B.个人挪用公款进行营利活动的 1

刑法总论试题及答案

2.以下系我国刑法典规定的基本原则( )。 、以属地原则为主兼采其他原则 10 小题,每小题 2 分,共 20 分) )。有人认为 D 项不属于,故不选 D 项不算错 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惩治外汇犯 罪决定 立法解释 一、单项选择题(本大题共 10 小题,每小题 2 分,共 20 分) 1.以下不 是我国刑法典规定的基本原则的是( A .罪刑法定原则 B C.罪责自负不株连无辜原则 D 2.我国刑法溯及力的原则采用的是( A. 从新原则 B. C. 从旧原则 D. )。 .罪刑相适应原则 .适用 刑法人人平等原则 ) 从新兼从轻原则 从旧兼从轻原则 3 某甲实施的故意杀人罪的下列行为事实中,属于犯罪构成要件事实是( A .发生在荒野 C.发生在“严打”期间 4 重法具有溯及既往的效力, A .罪刑相适应原则 C.刑法适用平等原则 .用枪将被害人打死 D .被害人是盲人 在本质上违反了( B .罪刑法定原则 D .罪责自负原则 ) 。 5 关于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与罪刑法定的表述,下列哪一理解是不准确的 A. 依法治国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核心内容,罪刑法定是依法治国在刑法领域的集中体现 B. 权力制约是依法治国的关键环节,罪刑法定充分体现了权力制约 C. 人民民主是依法治国的政治基础,罪刑法定同样以此为思想基础 D. 执法为民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本质要求,网民对根据《刑法》规定作出的判决持异议时,应 当根据民意判决 6.某孤儿院为谋取单位福利,分两次将 38 名孤儿交给国外从事孤儿收养的中介组织,共收取 余万美元的“中介费” 、“劳务费”。关于本案,下列哪一选项符合依法治国的要求 ( ) ? A. 因《刑法》未将此行为规定为犯罪,便不能由于本案社会影响重大,就以刑事案件查处 B. 本案可追究孤儿院及其主管人员、直接责任人的刑事责任,以利于促进政治效果与社会效 果的统一 C. 报请全国人大常委会核准后,本案可作为单位拐卖儿童犯罪处理,以利于进一步发挥法律 维护社会稳定的作用 D. 可追究主管人员与其他直接责任人的刑事责任,以利于促进法律效果、政治效果与社会效 果的统一 7 外国人A 乘坐我国民航客机,在飞机飞行于公海上空时在飞机里对我国公民 造成重伤。对此案件,应适用 ( ) 。 A 属地管辖原则 B 属人管辖原则 C 保护管辖原则 D 普遍管辖原则 8\1983 年全国人大常委通过的《关于严惩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犯罪的决定》规定:本决定颁布后 审判的案件适用本决定,其在溯及力问题上采取的原则是 A 从新原则他 B 从新兼从轻原则 C 从旧原则 ( )? 30 B 实施伤害行为, 9 当开往A 国的我国国际列车行驶于 B 国境内时, 怒之下用刀将乙某捅死。 对甲某的犯罪行为( )。 A 、可以适用我国刑法 B 、应当适用我国刑法 C 、不能适用我国刑法 D 、酌情考虑适用我国刑法 10 我国刑法在空间效力方面采取( )原则。 A 、普遍管辖原则 、保护原则 ( ) D 从旧兼从轻原则 A 国公民甲某与 C 国公民乙发生殴斗,甲愤 C 、属地原则 D 二、多项选择题(本大题共 1.以下属于广义刑法( A 刑法典 B c 刑法修正案 D

司法考试大纲:刑法

司法考试大纲:刑法 第一章民事诉讼与民事诉讼法 基本要求: 了解:民事纠纷、民事诉讼与民事诉讼法的概念,以及我国民事诉讼法的效力范围。 理解:民事诉讼的特征、民事诉讼法的属性。 熟悉并能够运用:民事纠纷的解决方式,民事纠纷解决机制的相关原理。 考试内容: 第一节民事诉讼 民事纠纷的解决方式(内容特点不同的解决民事纠纷方式的区别点)民事诉讼的特征 第二节民事诉讼法 民事诉讼法的概念(狭义的民事诉讼法广义的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的属性民事诉讼法的效力(对人的效力对事的效力空间上的效力) 第二章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与基本制度 基本要求: 了解:民事诉讼法基本原则与基本制度的含义与作用。 理解:民事诉讼法各特有的基本原则基本内容。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制度的基本内容。 熟悉并能够运用:民事诉讼法各特有的基本原则和各基本制度在民事诉讼中的体现,并能具体举例说明。 考试内容: 第一节基本原则 当事人诉讼权利平等原则(含义内容法院对诉讼权利平等的保障)同等原则和对等原则(同等原则对等原则两者之间的关系)法院调解自愿和合法的原则(调解应当自愿调解应当合法贯彻调解原则应当注意的问题)辩论原则(含义内容对辩论权行使的保障)处分原则(含义内容法院对当事人行使处分权的保障)检察监督原则(含义检察监督的对象、方式)支持起诉原则(含义支持起诉的条件) 第二节基本制度 合议制度(合议的概念与内容合议制度的适用范围合议制在不同审判程序中的运用)回避制度。(回避的含义回避的适用范围回避适用的具体情形回避的法律后果)公开审判

制度(内容公开审判,的范围与例外公开审判与开庭审理的关系)两审终审制度(内容两审终审之例外) 地域管辖的概念与依据一般地域管辖(一般地域管辖的原则规定一般地域管辖的例外规定)特殊地域管辖(民事诉讼法中规定的各类特殊地域管辖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特殊地域管辖的相关司法解释)专属管辖共同管辖与选择管辖协议管辖(概念条件) 第五节裁定管辖 移送管辖(移送管辖的概念适用移送管辖的条件)指定管辖(指定管辖的概念适用指定管辖的情形)管辖权转移(管辖权转移的概念管辖权转移的适用管辖权转移与移送管辖的区别) 第六节管辖权异议 管辖权异议的概念管辖权异议的条件法院对管辖权异议的处理 第四章诉 基本要求: 了解:诉的概念与特征。

中央电大专科《刑法学(1)》2019年秋期期末考试试题完整版

中央电大专科《刑法学(1)》2019年秋期期末考试试题完整版 说明:试卷号:2107 课程代码:01708 适用专业及学历层次:法学;专科 考试:形考(纸考、比例30%);终考(纸考、比例70%) 一、选择题 1.下列情况中,我国刑法有溯及力的是(AD)。 A.当时的法律认为是犯罪而刑法不认为是犯罪 B.当时的法律不认为是犯罪而刑法认为是犯罪 C.当时的法律和刑法均认为是犯罪但当时的法律处刑比刑法轻 D.当时的法律和刑法均认为是犯罪但当时的法律处刑比刑法重 2.下列人员中,实施危害行为造成危害结果而不负刑事责任的有(D)。 A.聋哑人和盲人 B.精神正常时的间歇性的精神病人 C.生理醉酒的人 D.故意伤害他人致人轻伤的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 3.在犯罪客观方面的诸多事实特征中,只有(A)才是一切犯罪构成的必备条件。 A.危害行为 B.危害结果 C.犯罪的时间、地点 D.犯罪的方法 4.某甲在行车中不小心将某乙撞伤,为了尽快逃脱,便将流血昏迷的某乙拖入路边树林。某乙失血过多死亡。对于某乙的死亡,某甲的行为属于(B)的犯罪。 A.直接故意 B.间接故意 C.疏忽大意的过失 D.过于自信的过失 5.犯罪既遂的类型有(ABCD)。 A.行为犯 B.危险犯 C.结果犯 D.举动犯 6.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应当(C)处罚。 A.从轻 B.减轻 C.从轻或者减轻 D.减轻或者免除 7.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的犯罪,经过20年后仍须追诉的,应当(A)。 A.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 B.由最高人民检察院决定

C.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D.由最高人民法院决定 8.死刑缓期执行期满减为有期徒刑的条件是(BD)。 A.确有悔改B.确有重大立功表现 C.确有悔改并有立功表现 D.没有故意犯罪 二、填空题 9.刑法与其他部门法相比具有两个显著的特点,一是__________,二是__________。 保护的社会关系的范围更为广泛强制性最为严厉 10.我国的__________和__________在我国领域外犯我国刑法规定之罪的,不论该罪的法定最高刑是否为三年有期徒刑,均适用我国刑法。 国家工作人员军人 11.单位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直接负责的__________和__________判处刑罚。 主管人员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12.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__________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__________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属于犯罪的间接故意。 可能放任 13.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__________处罚。 免除 14.牵连犯,是指行为人实施某种犯罪(本罪),而__________或__________又触犯其他罪名(他罪)的犯罪形态。 方法行为结果行为 15.无期徒刑是指剥夺犯罪人终身自由,实行__________的刑罚方法。 强迫劳动改造 16.缓刑考验期限应从一____之日起计算。 判决确定 17.以限制加重原则为主,以__________原则和__________原则为补充的折衷原则是我国刑法采用的数罪并罚原则。 吸收(原则)并科(原则) 18.假释的对象是被判处__________、__________的犯罪分子。 有期徒刑无期徒刑 三、名词解释

2020年电大法学专科刑法学期末考试题库

中央电大法学专科《刑法学》期末考试题库 24? 发现后及时拆除。临近芒果收获季节时,因有人数次潜入芒果园偷摘芒果,胡某极为愤怒,便重新安装了电网并通上了电。? ????5月9日晚7时许,××农场职工子弟王某饭后出门散步,途经胡某的芒果地旁边时,不慎触到胡某安装的电网,即刻被电击倒地。刚好路过该地的龙某见状,立即大声呼救,并上拉扯王某,也被电击倒。附近群众闻声赶到现场,切断电源,并将龙某和王某送往医院抢救。王某因伤势过重经抢救无效死亡,龙某半月后痊愈。? ????试分析并说明理由:对于王某的死亡和龙某的受伤,胡某行为时的心理态度是什么?对于胡某的行为应当如何处罚?(只答处罚原则)?评分要点:? (1)对于王某的死亡和龙某的受伤,胡某行为时的心理态度属于间接故意,对其行为应当按照(间接)故意犯罪定罪处罚。(2分)? ????(判断正确者得分。判断错误则全题不得分)?????(2)间接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一种心理态度。其显著特点表现为行为人对可能发生的危害结果抱着漠不关心的放任态度,即不希望、不追求结果的发生,但也不反对结果的发生。(4分)? ????(3)胡某明知安装电网后可能致人触电伤亡,但其却臵他人安危于不顾而私自安装电网,以致造成一人死亡一人受伤的严重后果,其行为完全符合

故意犯罪的构成特征,应当按故意犯罪定罪处罚。(4分)? ????(4)胡某私自安装电网的行为,主观上并非希望致人伤亡,而是对于他人伤亡与否采取了听之任之的放任态度,因而其行为时的心理态度属于间接故意而非直接故意。(4分)? ????(5)胡某安装电网后并未采取任何防止他人触电的措施,因而其心理态度不属于过于自信的过失。(2分)?25.案情:? ????陈某,男,46岁,某校教师。? ????吴某,男,18岁,陈某的外甥,无业。?????朱某,男,17岁,无业。? ????陈某因在工作中对校长许某某产生不满,蓄意报复,于是便要家在外地的吴某找个人来干掉许某某,并许诺事成之后给每人3000元钱。2009年6月到9月间,陈某带着吴某、朱某数次观察了许某某的办公室方位和工作环境,确认了许某某,并告诉二人如何接近许某某,还另外给吴某1000元作为往返路费。2009年9月22日下午,吴某与朱某进入许某某的办公室。吴某搂住许某某的颈部,朱某用螺纹钢猛击许某某头部数下,吴某又用螺纹钢猛击许某某头部等处,导致许某某重度颅脑损伤死亡。吴某、朱某从陈某处拿到钱后潜逃。? ????请运用刑法总论中的相关理论分析并说明理由:对于陈某、吴某、 朱某的行为应当如何认?定和处罚(只答处罚原则)??评分要点:? (1)陈某、吴某、朱某的行为构成共同犯罪。(2分)? ????(判断正确者得分。判断错误则全题不得分)?????(2)

法律硕士专业基础课(刑法学)历年真题试卷汇编17(可编辑修改word版)

法律硕士专业基础课(刑法学)历年真题试卷汇编 17 (总分:60.00,做题时间:90 分钟) 一、单项选择题(总题数:20,分数:40.00) 1.(2008 年单选 13)下列情形中。属于牵连犯特征的是( )。 A.实施某个犯罪,其手段行为又触犯其他罪名√ B.实施一个犯罪行为触犯数个罪名 C.数个犯罪行为触犯同一罪名 D.犯罪既遂状态与犯罪造成的不法状态同时存在 根据牵连犯的含义可知,选 A 项。B 项表述属于想象竞合犯的特征。C 项表述不十分明确,如基于同一概 括的犯罪故意,连续实施数个犯罪触犯同一罪名的,则为连续犯。D 项表述属于继续犯的特征。2.(2011 年单选 8)下列关于牵连犯的说法中,正确的是( )。 A.出于一个犯罪目的,实施两个以上犯罪行为的都是牵连犯 B. 牵连犯是行为人实施一个犯罪行为触犯数个罪名的犯罪形态 C.牵连犯的处断原则是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以外,择一重罪处罚√ D.牵连犯的成立不仅要求行为人主观上具有牵连意图,还要求行为触犯的数个法条之间存在竞合关系 牵连犯的特征之一就是出于一个犯罪目的,实施两个以上的犯罪行为,但出于一个犯罪目的,实施两个以上的犯罪行为未必都是牵连犯,也可能属于数罪形态,而牵连犯属于处断的一罪,故 A 项表述不正确。行为人实施了数个行为才可能构成牵连犯,故 B 项表述的“牵连犯是行为人实施一个犯罪行为"是错误的。牵连犯的处断原则是择一重罪处罚,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以外,故 C 项表述正确。牵连犯的成立须是两个以上 的犯罪之间存在牵连关系,即一罪或数罪是他罪的手段行为或结果行为,但牵连犯并非是数个法条之间存在竞合关系,数法条之间存在竞合关系是法条竞合犯,而不是牵连犯。可见,D 项表述不伦不类,也是错误的。 3.(2007 年单选 10)甲与乙因生活琐事互相斗殴,乙感到不是甲的对手而逃跑。甲紧追不舍,乙逃出 500 米后被甲追上。甲用木棒朝乙劈头盖脸打来。情急之下,乙抽出随身携带的水果刀朝甲刺去,致甲重伤。乙的行为( )。 A.构成故意杀人罪(未遂) B.构成故意伤害罪 C.构成寻衅滋事罪 D.不构成犯罪√ 对于双方互殴行为,因为互殴双方都有侵害对方的意图,不能成立正当防卫。但是如果一方逃跑或者求饶而另一方继续实施加害行为,则逃跑者或者求饶者可以基于防卫目的进行正当防卫。本题表述中,甲用木棒打乙,乙用水果刀朝甲刺去,致甲重伤,符合正当防卫的起因、时间、对象、目的及限度条件,属于正当防卫,不构成犯罪。故选 D 项。 4.(2011 年单选 5)甲酒后到一洗浴中心进行足浴,发现为其洗脚的女服务员乙很漂亮,于是提出要与乙发生性行为,遭乙拒绝。甲便采取暴力欲强奸乙。乙在反抗中用修脚刀刺死了甲。乙的行为属于( )。 A.正当防卫√ B.紧急避险 C.故意杀人 D.故意伤害致人死亡 《刑法》第 20 条第3 款规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 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据此,乙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在反抗中将甲刺死,不是防卫过当,而是行使无过当防卫权的行为,不能认定为故意杀人罪或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故选 A 项。 5.(2016 年单选 10)张某深夜撬门进入甲家,被甲安装在保险柜上的防盗装置击中头部受轻伤。甲的行为 属于( )。 A.事先防卫 B.正当防卫√

民法学与刑法学考试大纲

硕士研究生入学统一考试《民法学与刑法学》科目大纲 (科目代码:804) 学院名称(盖章):法学院 学院负责人(签字): 编制时间:2014年7 月12 日

第一部分《民法学》科目大纲 (科目代码:804) 一、考核要求 1、考生应当准确掌握民法学的基本概念、基本原理和基本制度,并准确掌握每一规则背后的支撑理论、规则的优缺点、历史演进等。 2、考生应当准确掌握民法各制度之间的相互关系,明确民法制度之间的配合、制约与逻辑关系。 3、考生应当能够应用民法学的基本理论和规则分析与解决实际问题,综合民法各种制度进行实例解析。 4、考生应当了解民法学的前沿问题。 5、考生应当具有民法思维及良好的表达能力。 二、考核评价目标 1、考生对民法学的基本知识体系的掌握程度以及对民法前沿问题的了解程度; 2、考生的民法思维能力; 3、考生的综合应用民法规则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4、考生进行法律研究的基础及进一步培养的潜力。 三、考核内容 第一章民法概述 第一节民法的概念 一、民法的含义 1、民法的涵义 2、民法的语源 3、实质民法和形式民法 二、民法的调整对象 1、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 2、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 第二节民法的性质 一、民法是调整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关系的基本法 二、民法为权利法 三、民法为私法 四、民法为市民法 五、民法为实体法 第三节民法与相邻法律部门的关系

一、民法与商法 二、民法与经济法 三、民法与婚姻家庭法 第四节民法的渊源和效力 一、民法的渊源 二、民法的效力 1、民法在时间上的效力即时间上的适用范围 2、民法在空间上的效力即地域上的适用范围 3、民法对人的效力即对人的适用范围 第二章民法的基本原则 第一节民法基本原则的概述 一、民法基本原则的概念 二、民法基本原则的特征 三、民法基本原则的功能 第二节各民法基本原则 一、平等原则 二、意思自治原则 三、诚实信用原则 四、权利不得滥用原则 第三章民事法律关系 第一节民事法律关系概述 一、民事法律关系的概念 二、民事法律关系的特征 三、民事法律关系的分类 第二节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 一、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 二、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 三、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 第三节民事法律事实 一、民事法律事实的概念和特征 二、民事法律事实的分类 1、事件 2、行为 三、民事法律事实构成 第四节民事权利、义务和责任

2020年电大刑法学期末考试重点整理汇打印版

电大刑法学期末考试重点整理汇 一、单项选择(每小题2分,共16分) 1、B 2、C 3、B 4、C 5、C 6、A 7、D8、B 1、一般预防的对象是[] A、犯罪分子 B、社会上有可能实施犯罪 的不稳定分子 C、人民群众 D、一切人 2、中国刑法分则把犯罪 分为十类的依据是[] A、犯罪主观方面 B、犯罪客观方面 C、犯罪的同类客体 D、犯罪的一般客体 3、生产、销售伪劣产品 罪和生产、销售假药罪之间,存 在[]关系 A、想象竞合 B、法条竞合 C、牵连 D、吸收 4、某个资公司会计王某涂改帐目,将公司巨额资金据为已有.王某的行为构成[] A、贪污罪 B、侵占罪 C、职务侵占罪 D、挪用资金罪 5、陈某盗窃数千元现金后,怕被公安机关抓获,在失主发现前,把钱放回原处.陈某的行为属[] A、犯罪中止 B、犯罪未遂 C、犯罪既遂 D、不负刑事责任 6、一人贩子在拐卖妇女过程中,对该妇女实施了强奸,其行为构成[] A、拐卖妇女、儿童罪 B、拐卖妇女、儿童罪和强奸罪,实行数罪并罚 C、强奸罪 D、以上都不对 7、中国刑法第12条关于溯及力的规定采取的是[]

A、从旧原则 B、从新原则 C、从新兼从轻原则 D、 从旧兼从轻原则 8、某甲和某乙有仇,遂寻机报复.一天某甲得知某乙一人在家,便身带匕首向乙家走去,半途中突然腹痛,便返回家中.某甲的行为属于[] A、犯罪中止 B、犯罪预备 C、犯意表示 D、不构成犯罪 二、名词解释(每小题5分,共20分) 1、刑法的效力范围:即刑法的适用范围,是指刑法在什么时间、什么地域以及对什么人具有效力. 2、刑法的溯及力:是指刑法生效后,对于其生效以前未经审判或判决尚未确定的行为是否适用的 问题. 3、犯罪构成:是指刑法规定的,决定某一具体行为的社会危害及 其程度,而为该行为构成犯罪所必须具备的一切主观要件和客观要件的有机统一的整体. 4、疏忽大意的过失:是指行为人应当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心理态度. 5、侵占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将代为保管的她人财物或她人的遗忘物、埋藏物非法占为已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或拒不交出的行为. 三、多项选择题(每小题2分,共12分)BCABCBCABCDACBC 1、在下面刑种中,属剥夺自由的刑罚方法有[] A、管制 B、拘役 C、有期徒刑 D、死刑 2、下面哪些情况属于在中国领域内犯罪[] A、行为地在中国,但结果地不在中国 B、行为地不在中国,结果地在中国

全国2009年04月自学考试00245《刑法学》历年真题

点击这里添加十八万中国自考人为QQ好友… 全国2009年4月自学考试刑法学试题 课程代码:00245 一、单项选择题(本大题共20小题,每小题1分,共20分) 在每小题列出的四个备选项中只有一个是符合题目要求的,请将 其代码填写在题后的括号内。错选、多选或未选均无分。 1.下列属于普通刑法的是( C )1-3 A.单行刑法 B.附属刑法 C.刑法典 D.广义刑法 2.刑法时间效力的内容不包括( A )3-34 A.颁布时间 B.生效时间 C.失效时间 D.溯及力 3.罪刑法定原则的思想基础是( A )2-13 A.民主主义和尊重人权主义 B.成文法主义 C.自由主义 D.平等主义 4.我国刑法分则第一章规定的犯罪属于国事犯罪,第二章至第十章规定的犯罪属于 ( A )4-42 A.普通犯罪 B.身份犯 C.基本犯 D.法定犯 5.根据刑法理论的通说,犯罪构成有四个方面的共同要件,即犯罪客体、犯罪客观要件、犯罪主体与( D )5-47 A.犯罪目的 B.犯罪动机 C.犯罪行为 D.犯罪主观要件 6.我国刑法规定,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 D )7-108 A.从轻处罚 B.减轻处罚 C.免除处罚 D.从轻、减轻处罚 7.关于区分罪数的标准,通常采取( B )9-133 A.行为说 B.犯罪构成说 C.结果说 D.犯意说

8.依照我国刑法,只能适用单处罚金的是( D )11-160 A.侵犯财产罪 B.自然人犯罪 C.贪污贿赂罪 D.犯罪的单位 9.根据刑法的规定,应当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的情节是( B )8-125 A.从犯 B.胁从犯 C.自首 D.立功 10.我国刑法没有规定的时效制度是( B )14-201 A.追诉时效 B.行刑时效 C.追诉时效的中断 D.追诉时效的延长 11.叛逃罪的主体是( B )16-223 A.一般主体 B.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C.国家工作人员 D.军人 12.故意破坏正在使用中的公用电信设施尚未危害公共安全但又构成犯罪的( A )17-235 A.应以故意毁坏财物罪定罪处罚 B.应以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定罪处罚 C.应以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未遂)定罪处罚 D.应以破坏通信自由罪定罪处罚 13.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主观方面只能是( D )18-255 A.直接故意 B.间接故意 C.故意,且具有谋非法利益的目的 D.故意 14.妨害清算罪的行为方式不包括( C )18-267 A.对资产负责表作虚假记载 B.隐匿财产 C.集体私分国有资产 D.在清偿债务前分配公司财产 15.根据我国刑法规定,对非法拘禁使用暴力致人死亡的( B )19-341 A.应以非法拘禁罪和故意杀人罪数罪并罚 B.应以故意杀人罪论处 C.应以非法拘禁罪论处 D.应以非法拘禁罪从重处罚 16.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的行为对象是( A )19-336 A.已满14周岁的妇女 B.已满16周岁的妇女 C.已满18周岁的妇女 D.妇女

《刑法学》课程教学大纲

《刑法学》课程教学大纲 课程类别:专业必修课 适用专业:法律事务 适用层次:高起专 适用教育形式:网络教育/成人教育 考核形式:考试 所属学院:法学院 一、课程简介 本门课程主要阐释刑法的概念、内涵、性质、任务、以及刑法的体系、刑法解释的效力与方法、犯罪的概念、犯罪构成理论、刑事责任、有关犯罪认定和刑罚适用的一般原则和制度、各罪的构成要件,罪与非罪的界限、此罪与彼罪的界限。开设本门课程旨在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为根据,通过对刑法理论及其实际应用的研究和学习,使学生系统掌握我国刑法及其所规定的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各种原理、原则和制度,培养学生运用刑法理论并根据刑法规定分析和解决实际刑事案件中的问题的能力。 二、课程学习目标 通过本课程的学习,学生应当达到以下基本要求: 1、了解刑法学和我国刑事立法的发展概况。 2、明确刑法学的研究对象、研究方法及其理论体系。 3、掌握刑法学的基本概念、基本理论和基本知识以及我国刑法的基本精神和具体规定。 三、与其他相关课程的关系 先修课程:法学导论、法理学 后续课程:刑事诉讼法学 四、课程主要内容和基本要求

第一单元刑法概述 『知识点』 刑法的概念;我国刑法关于刑法基本原则的立法 『重点』 刑法的基本原则 『难点』 刑法的基本原则 『基本要求』 1. 识记:(1)刑法的概念;(2)广义刑法的含义;(3)狭义刑法的含义;(4)刑法修正案的含义;(5)单行刑法的含义;(6)附属刑法的含义;(7)刑法解释的概念和类型;(8)刑法基本原则的概念;(9)我国刑法关于刑法基本原则的立法。 2. 领会:(1)刑法的阶级性质;(2)刑法的法律性质;(3)我国刑法惩罚的对象和手段;(4)我国刑法保护的内容;(5)狭义刑法的组成和结构;(6)“但书”的含义和情形;(9)刑法基本原则的意义;(10)我国刑法中适用刑法人人平等原则的含义;(11)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含义。 3. 简单应用:通过本章的学习,理解刑法的概念和性质,了解制定刑法的根据和刑法的任务,理解和把握刑法的体系、刑法解释的概念与分类,理解刑法基本原则的意义,理解我国刑法基本原则的基本内容及基本要求。 4. 综合应用:(1)罪刑法定原则的含义及要求;(2)罪刑法定原则在我国刑法立法中的体现;(3)罪刑法定原则的司法适用;(4)适用刑法人人平等在定罪、量刑、行刑上的体现;(5)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在立法上的体现;(6)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司法适用。 第二单元犯罪概说

2020年电大刑法学()考试期末重要知识点

刑法学(1) 填空题 1.根据解释的效力不同,刑法解释可以分为(立法解释)、(司法解释)和(学 理解释)。 2.我国刑法规定的基本原则有(罪行法定原则)、(使用刑法人人平等原则) 和(罪责刑相适应原则)。 3.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的刑事责任问题,通过外交途径 解决。 4.我国刑法解决溯及力的问题的原则是(从旧兼从轻)。 5.犯罪行为的两种基本表现形式是(作为)和(不作为)。 6.(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不负完全刑事责任;(年 满16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完全刑事责任。 7.犯罪的故意有两种类型,即(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 8.有期徒刑的期限,为(6个月)以上(15年)以下。 9.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 轻处罚)。 10.累犯分为(一般累犯)和(特别累犯)。 11.刑法学的研究对象是刑法及其所规定的(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 12.犯罪的本质特征在于它是(危害社会行为)。 13.(同类客体)是刑法对犯罪行为进行科学分类的基本依据。 14.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犯罪,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15.根据我国刑法规定,对于预备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或者免除) 处罚。 16.被教唆的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对教唆者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17.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的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 (5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 18.数罪并罚时,拘役最高不能超过(1年)。 19.王某因故意杀人罪、盗窃罪,分别被判处死刑和有期徒刑6年,判处罚金 5万元。决定执行刑罚时,应当采取(吸收原则和并科原则)。 20.犯罪行为又连续或继续状态的,追诉期限从(犯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21.按照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要求,刑罚的轻重应当与(所犯罪行)和(承担 刑事责任)相适应。 22.我国刑法解决空间效力的原则是以(属地原则)为基础,兼采(熟人原则)、 (保护原则)和(普遍原则)的合理因素。 23.我国刑法规定的相对负刑事责任的年龄阶段为(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 24.以共同犯罪故意形成的时间为标准,共同犯罪分为(事前有通谋)和(事 前无通谋)。 25.拘役的期限,为(1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 26.对犯罪分子裁量刑罚时,必须遵循(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 原则。 27.对于(累犯)不适用缓刑和假释。 28.有期徒刑的假释考验期限为(没有执行完毕的刑期)。 29.在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立案侦查)或者在人民法院(受 理案件)以后,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 30.刑法第93条规定“本法所称国家工作人员,是指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 员”。这种情况属于(立法解释)。 31.某甲意图毒死某乙,误将白糖当作砒霜拌入某乙所要吃的食物内,某乙吃 后平安无事。在这种情况下,某甲的行为属于(犯罪未遂)。 32.一行为触犯数个刑法条文、数个罪名,实际上只构成一罪的情况,在刑法 理论上称为(想象竞合犯)。 33.死刑不适用于(犯罪时不满18周岁的人、审判时怀孕的妇女)。 34.对于被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应当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35.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性质)决定罚金数额。 36.虽然犯罪分子不具有刑法规定的减轻处罚情节,但根据案件的特殊情况, 判处法定最低刑还是过重时,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也可以在法定刑以内判处刑罚。 37.法定最高刑为10年有期徒刑的犯罪,追诉期限为(15年)。 38.在我国,有权对刑法规范的含义进行司法解释的机关是(最高人民法院) 和(最高人民检察院)。39.刑法上的因果关系是指(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 40.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罪、强奸、抢劫、放火…… 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41.(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间歇期)的时候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42.行为虽然在客观上造成了损害结果,但不是出于行为人的(故意)或者(过失), 而是由于不能预见的原因所引起的,因而不认为是犯罪的情况,刑法理论上成为意外事件。 43.防卫过当是指在实行正当防卫过程中(明显)造成不法侵害人(重大损失), 因而依法应当负刑事责任的行为。 44.对于教唆犯,应当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处罚;教唆不满18周 岁的人犯罪的应当(从重)处罚。 45.刑罚的目的在于预防犯罪,包括(一般预防)和(特殊预防)。 46.我国刑法对数罪并罚基本上是采取限制加重原则,同时兼采(吸收原则)和(并 科原则)中的合理因素。 47.对于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 48.管制的最低期限是(3个月)。 49.死刑缓期执行减为无期徒刑的条件是(没有故意犯罪)。 缓刑不适用于(被判处管制、构成累犯)的犯罪分子。 名词解释: 1.刑法学:是研究刑法及其反规定的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科学。 2.刑法:是关于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法律。 3.刑法体系:指刑法的组成和结构。 4.刑法解释:指对刑法规范含义的阐明。 5.立法解释:是由立法机关对刑法的含义所作的解释。 6.学理解释:是由国家宣传机构、社会组织、教学科研单位或专家学者从学理上 对刑法含义所作的解释。 7.司法解释:是由司法机关对刑法的含义所作的解释。 8.罪刑法定原则:行为之定罪处刑,以行为时法律有明文规定者为限。 9.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 相适应。 10.刑法空间效力:指刑法对地域和对人的效力。 11.属地原则:以地域为标准,凡是在本国领域内犯罪,无论是本国人还是外国人, 都适用本国刑法,反之,在本国领域犯罪,都不适用本国刑法。 12.属人原则:以人的国籍为标准,凡是本国人犯罪,不论是在本国领域内还是在 本国领域外都适用本国刑法。 13.保护原则:以保护本国利益为标准,凡侵害本国国家或公民利益的,不论犯罪 人是本国人还是外国人,也不论犯罪地在本国内还是外,都适用。 14.普遍原则:以保护国际社会的共同利益为标准,凡发生国际条约所规定的侵害 国际社会共同利益的犯罪,不论犯罪人是本国人还是外国人,也不论犯罪地在本国还是外,都适用本国刑法。 15.刑法溯及力:指刑法生效后,对于其生效以前未经审判或判尚未确定的行为是 否适用的问题。 16.从旧原则:按照行为时的旧法处理,新法没有溯及力。 17.从新原则:按照新法处理,新法有溯及力。 18.从新兼从轻原则:新法原则上有溯及力,但旧法不认为是犯罪或处刑较轻的, 则按旧法处理。 19.从旧兼从轻原则:新法原则上没有溯及力,但新法不认为是犯罪或处刑较轻的, 按新法处理。 20.犯罪构成:指刑法规定的决定某一具体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其程度,而为该待业 构成犯罪所必须具备的一切客观要件和主观要件的有机统一的整体。 21.犯罪客体:指我国刑法所保护而为犯罪行为所危害的社会关系,是行为构成犯 罪的必备要件之一。 22.一般客体:指我国刑法所保护的社会主义社会制度下社会关系的整体。 23.同类客体:指某一类犯罪行为所共同危害的我国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的某一 部分或某一方面。 24.直接客体:指某一犯罪行为所直接危害的我因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即我国 刑法所保护的某种具体的社会关系。 25.犯罪对象:指犯罪待业所直接作用的具体人或具体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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