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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外国语大学科研奖励办法

大连外国语大学科研奖励办法
大连外国语大学科研奖励办法

大连外国语大学科研奖励办法(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激励我校教职工积极开展科学研究,推动重大研究项目和标志性成果的产生,促进学科与学位点建设,提高学校学术研究质量和科研整体水平,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科研奖励范围包括科研项目奖励、科研成果奖励、获奖科研成果奖励等。

第三条科研奖励对象是我校在职教职员工。

第三条科研奖励所需经费在学校年度预算中单独列支。

第四条所有科研奖励标准均为应扣缴个人所得税税前标准。

第二章科研项目奖励

第五条科研项目奖励是对获得省部级及以上科研立项项目的课题组实施的奖励,奖励范围和标准如下:

文科类:

获批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点项目奖励8万元、一般项目奖励3万元、青年项目奖励3

万元;主持重点项目的一级子课题奖励3万元、一般项目的一级子课题奖励1万元。

获批国家社会科学基金后期资助项目奖励3万元。

获批教育部哲学社会科学研究重大课题攻关项目奖励8万元,主持一级子课题奖励3

万元。

获批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一般项目规划基金项目、青年基金项目、专项任务项目奖励2万元。

获批辽宁省社会科学规划基金重点项目奖励2万元、一般项目和青年项目奖励1万元。

获批辽宁省教育厅各类项目奖励0.5万元。

获批其它类省部(厅)级项目(资助项目)奖励0.5万元。

理工类:

获批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辽宁省科技厅各类项目按照匹配前项目经费的10%进行奖励。

获批国外科研项目,按照获批项目类别给予与国内同类项目一致的奖励。

上述各获批项目均在结题后给予奖励。

第六条科研项目奖励资格认定:

获批项目以项目主管机构下达我校的立项通知书及结题证书为依据,其核定经费须汇入我校财务账户。

子课题以我校作为协作参加单位的项目申请书和主管机构(或主持单位)的立项通知(或证明)及结题证书为依据,核定经费须汇入我校财务账户。

对于仅有项目主持单位科研管理部门证明,但经费未汇入我校的项目,不予奖励。

对于只立项不资助的科研项目,学校给予资助的,不再给予奖励;学校没有给予资助的,给予同等等级奖励金额的50%,用于项目研究经费。

第三章科研成果奖励

第七条科研成果奖励是对学术论文、学术专著、辞书、译著和教材实施的奖励。

第八条学术论文奖励范围和标准

我校参照当年最新版北大《中文核心期刊要目总览》及南京大学CSSCI来源期刊目录认定的A、B、C类期刊奖励学术论文(见附件1)。

在A类期刊上发表的论文,奖励1.2万元。

在B类期刊上发表的论文,奖励0.8万元。

在C类期刊上发表的论文,奖励0.3万元。

被SCI、SSCI、A&HCI、EI检索的期刊论文,奖励1万元。

在光明日报(理论版,2000字以上)、人民日报(理论版,2000字以上)发表的学术论文,奖励0.5万元。

在奖励期刊目录之外杂志发表的学术论文被《中国社会科学文摘》、《新华文摘》、《高等学校文科学术文摘》转载的学术论文(2500字以上)或被《人大报刊复印资料》全文转载的学术论文,奖励0.8万元。

在我校《外语与外语教学》期刊上发表的论文每人每年限定奖励1篇。

在国外权威期刊发表的学术论文(需提供证明该期刊资质的佐证材料),作为C类核心期刊论文进行奖励。

奖励的学术论文必须在连续出版的学术期刊上发表(增刊、特刊、报道学术会议情况及书评类文章不在奖励之列);在同一期刊连载的论文(论文题名相同)按1篇论文奖励;同一作者在同一刊物同一期发表的多篇论文原则上按1篇论文奖励。

第九条著作类奖励

学术专著指对特定的学术领域或问题由作者提出某种具有创意的学术观点,并围绕该学术观点展开调研、论证而形成的系统化成果。学术专著奖励分为以下三类:A类:作品具有较强的理论性和学术性,原则上字数不少于20万字,并在国家级出版社(见附件2)出版的,每部奖励2万元。

B类:作品具有较强的理论性和学术性,原则上字数不少于15万字,并在省级人民出版社出版的,每部奖励1.2万元。

C类:作品具有一定的理论性和学术性,原则上字数不少于10万字,每部奖励0.8万元。

用外文撰写在国内外权威出版社出版的学术专著,参照上述B类奖励办法予以奖励。

第十条辞书奖励范围和标准

辞书指主编各类型字典、辞典、百科全书等工具书。辞书类奖励分为以下两类:

A类:字数在500万字以上,适用性广、具有重大社会影响,每部奖励3万元。

B类:字数在300—500万字,具有较大社会影响,每部奖励2万元。

C类:字数在300万字以下,50万字以上,具有一定的社会影响,每部奖励1万元。

第十一条译著奖励范围和标准

译著指把优秀的中文学术著作、经典名著翻译成外文,或把具有重大学术价值的外文学术著作、经典名著翻译成中文的著作(常识类、介绍类、通俗类等译著不在奖励之列)。原则上字数不少于15万字(以汉字计算)。译著类奖励分为以下两类:

A类:中译外类,每部奖励2万元。

B类:外译中类,每部奖励1万元。

第十二条教材奖励

教材类奖励分为两类,奖励范围和标准为:

国家级普通高等教育规划教材,单册教材奖励1万元,成套教材(两册及以上)每套奖励2万元。

第十三条上述各类成果出版时如果已接受学校资助,奖励时须扣除学校资助部分。如果学校资助金额高出奖励金额,不再另行奖励。

第十四条我校教职工发表或出版只署名“大连外国语大学”或署名“大连外国语大学”为第一单位的科研成果可申请奖励。作者署名单位两个以上,其中将“大连外国语大学”作为第二署名单位及以后的不予奖励。同一篇学术论文如果有两个以上我校作者,只奖励第一作者,对于论文作者署名排序按字母排列的某些期刊,申请者需提供相关佐证材料。

第四章获奖科研成果奖励

第十五条获奖科研成果奖励范围和标准

获奖科研成果奖励是对我校教职员工获得各级政府授予的科研成果奖励的再次奖励,奖励范围和标准如下:

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人文社会科学):特等奖奖励15万元、一等奖奖励12万元、二等奖奖励8万元、三等奖奖励5万元。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优秀成果奖:一等奖奖励10万元、二等奖奖励5万元、三等奖奖励3万元。

国家科技奖五个奖项:一等奖奖励10万元、二等奖奖励5万元,不分等级的按一等奖奖励。

辽宁省哲学社会科学成果奖:一等奖奖励2万元、二等奖奖励1.2万元、三等奖奖励0.8万元。

辽宁省科学技术奖:不分等级奖励2万元。

第十六条知识产权成果

国家发明专利每项奖励0.6万元,实用新型专利每项奖励0.2万元。

第十七条对于获奖科研成果,我校教职员工独立完成和作为第一完成人取得的获奖科研成果,奖励比例为100%。第一完成人不是我校的,与其他单位合作完成的省部级以上获奖科研成果,按我校参加者在获奖证书上的成果完成人署名排序名次确定奖励金额比例,作为第二完成人奖励比例25%;第三完成人奖励比例为15%;第四完成人奖励比例为10%;第5完成人奖励比例为5%。

获得国家级科研成果奖奖励至第5完成人,省部级科研成果奖奖励至第3完成人。

第五章申报与评审

第十八条学校聘请有关校学术委员会成员组成大连外国语大学科研奖励评审委员会,负责科研奖励评审相关事宜。

第十九条科研奖励由项目(成果)承担(完成)者中的我校教职工申请。科研处于每学年第二学期末开始受理科研成果奖励申报事宜,教师节前集中办理。申请者填写《大连外国语大学科研奖励申请表》并附佐证材料,经所在单位学术委员会初审,并在符合条件的申报材料上签署意见后报送校科研奖励评审委员会(科研处),校科研奖励评审委员会负责对申报材料内容等进行核实后报校长办公会审批,实施奖励。

第二十条同一成果依据本办法同时(或不同时)具备多项奖励情况时,以奖励金额最高的奖进行奖励,已发奖的补发差额。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中的所有奖励金额均为税前金额,获奖者个人收入所得税由个人承担,由学校统一代扣代缴。

第六章异议及其处理

第二十二条对在国内外产生重要学术影响(须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且不在本办法明确规定范围内的科研成果,由学校科研奖励评审委员会研究确定是否奖励。

第二十三条科研奖励工作接受全校教职员工监督,任何单位或个人对实施奖励的成果或个人持有异议的,均可向校科研奖励评审委员会提出异议,并提供佐证材料。

第二十四条校科研奖励评审委员会负责对异议进行核实,并提请校科研奖励评审委员会审议处理。

第七章罚则

第二十五条剽窃、侵夺他人的发现、发明或其他科研成果的,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骗取科研奖励的,由校科研奖励评审委员会认定并提出处理意见,所获奖励金额全部收回。

第二十六条推荐单位提供虚假数据、材料,协助他人骗取科研奖励或隐瞒申报人舞弊行为的,学校对推荐单位和单位负责人予以通报批评,所获奖励金额全部收回。

第二十七条参与科研奖励评审活动的有关人员在评审活动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一经查实,将取消其相应的参与资格,并予以通报批评。

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大连外国语学院科研奖励办法(修订版)》(大外科发[2011]7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实施过程中如遇个别条款规定(包括附件中认定的A、B、C奖励期刊、国家级出版社)存在明显不合理的情况,学校科研奖励评审委员会有权做出相应的调整。

第三十条本办法由学校科研处负责解释。

附件1:我校认定的A、B、C类期刊

A类核心期刊

B类核心期刊

一、人文社科B类期刊以当年CSSCI来源期刊(A类期刊除外)为依据,不含CSSCI扩展版来源期刊和来源集刊。

C类核心期刊

C类核心期刊以当年北京大学图书馆《中文核心期刊要目总览》为依据(A、B类期刊除外)。

附件2:我校认定的国家级出版社

教学科研成果奖励办法

德州科技职业学院教学、科研成果奖励办法 教学、科研工作是学院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为激励我院教职员工积极投身教科研工作,不断提高教学、科研及管理水平,多出成果,出好成果,以增强学院的核心竞争力,特制定本奖励办法。 本办法共设两大类12个奖项。教学成果奖:教学竞赛奖、优秀指导教师奖、教学管理成果奖、优秀教材奖、优秀课件奖、精品课程建设奖、品牌特色专业建设奖、优秀教学团队奖等;科研成果奖:科研课题和成果奖、科研论文奖、教材专著奖、发明专利奖等。 一、教学成果奖励办法 (一)奖项及申报条件 1.教学竞赛奖 凡我院具有教师资格,积极参加各级教学竞赛,成绩优秀,并获得相应奖励的教师可以申报。 2.优秀指导教师奖 凡我院教师所指导学生在院级及以上各类专业及技能竞赛中获得有关奖项的可以申报。 3.教学管理成果奖 凡我院各教学单位、教学管理部门及其他人员在教学改革、教学建设、教学管理、教书育人等方面取得具有实用性、创新性的教学成果(包括课程建设、实验教学和实验室建设等方面的成果,以及经实践证明卓有成效的工作方案等)均可申报。 4.优秀教材奖 教师主编、正式出版且使用一年以上,使用效果良好的教材可以申报。 5.优秀课件奖 凡我院教师自主开发制作的多媒体教学课件在教学中使用一年以上且教学效果良好,参加院级及以上级别多媒体课件竞赛,并获得相应奖励的可以申报。 6.精品课程建设奖 对促进我院教学改革、提高教学水平和质量,实现培养目标和培养规格有较大作用与影响的课程,符合申报要求。 7.品牌特色专业建设奖 凡我院立项建设的品牌特色专业在院级及以上级别评比中被评为“品牌专业”、“特色专业”的,可申报此奖项。 8.优秀教学团队奖 凡我院在长期人才培养实践中形成,成员相对稳定,建设目标明确,合作氛围浓厚,队伍结构合理,中青年教师培养成效显著的教学、实验教学团队,均可申报。(二)评奖及异议 1.教学奖励由学院教务处组织教学指导委员会进行评选,各系部负责申报资格及材料初步审核工作,教务处负责组织申报、材料审核与评选事务工作。 2.教学奖励评选工作,一律采取公示制度,接受全院教职工监督。任何单位或个人对拟获奖单位、个人的材料、成果持有异议,均可在公示期内提出异议,并提供佐证材料,逾期的及无正当理由的不予受理。

焦作大学科研成果奖励办法

焦作大学科研奖励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充分调动我校广大教师从事科学技术研究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促进我校科学技术研究水平、科技服务地方经济建设的能力和教育教学质量的提高,推动学校的快速发展,结合我校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配套资助、奖励范围及发放办法 第二条配套资助和奖励范围:地(厅)级以上纵向科研项目、科技开发(横向)项目、成果获奖、学术论文与著作、国家专利、创新人才及团队、文学文艺作品获奖、体育比赛获得名次等。 第三条发放办法: 1.科研经费配套资助。各级各类科研项目,依照等级和配套资助的基本原则给予相应的经费配套资助。 2.奖励金额为含税金额,分12个月发放。 第三章配套和奖励的基本原则 第四条各类奖励适用于我校教师为主要完成人且科研成果完成单位注明“焦作大学”名称,未注明“焦作大学”的科研成果,不享受相应的奖励。我校教师本人在参展或参赛前需经学校同意,科研处备案,且以“焦作大学”名义参加,否则不予奖励。教师指导学生参赛获奖或获得名次的不予奖励。 第五条按照《焦作大学科技成果管理办法》实行成果登记,科研处根据已登记成果,自行对符合奖励条件的成果进行汇总、审核、公示,无误后,报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存在争议的科研成果,提交

校学术委员会评议决定。未按要求进行成果登记的,视为自动放弃成果奖励。 第六条每年定期集中办理,对上年度科研成果进行奖励。各类科研成果奖励费用纳入学校科研专项经费预算,每年度奖励一次;各类项目配套资助经费按照学校财务规定进行支取。 第七条弄虚作假、重复发表、一稿多投或剽窃他人成果者,一经查证,撤销并追回其所有该项成果的奖励,2年内不得再次申报科研成果奖励,并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分。 第八条各类成果管理审批单位必须是党政有关部门或教育主管部门,且是经本校组织申报或批准申报的,否则不予奖励。 第九条存在争议的科研成果,由个人提出申请,学校科研主管部门审查核实,由校学术委员会评议审定。重大的权属争议必要时由完成人员自行通过法律程序解决,待争议解决后,学校再按有关规定决定是否给予奖励。 第四章学术论文奖励 第十条学术论文界定: 1.学术论文指在学科研究、专业建设、教学研究与改革、行政管理研究等方面体现出研究性和学术性的有关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的文章,且在正规期刊发表,不包括通讯报道、访谈录以及各种书籍的前言、序、结语和在增刊、特刊、专刊发表的论文。在报纸上发表的理论文章,不包括新闻、通讯。 2.SCI分区以中科院SCI分区为标准。 第十一条奖励的论文刊物及奖励的等级:

武汉大学仪器设备验收实施细则

武汉大学仪器设备验收实施细则 为了加强国有资产管理,防止资产流失,根据武汉大学《关于加强物资管理工作的通知》和《武汉大学仪器设备管理办法》的精神,本着既要加强管理,又要方便广大教职工的原则,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条凡使用学校预算经费、科研经费、基建经费和各种自筹经费购买或接受捐赠的单价800元以上的教学科研仪器设备、500元以上的行政设备,不论其来自何种渠道,使用何种经费,其产权都属于学校,都要由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设备管理办公室办理验收入帐手续,以便统一管理。 第二条仪器设备必须落户到基层财产立户单位(使用单位)。基层财产立户单位是指: 1.学校正式建制的部、处、馆、所等行政管理部门,为学校行政设备的基层财产立户单位; 2.学校正式认可的院(系)实验室和科研院所为学校教学科研仪器设备的基层财产立户单位; 要取得财产立户单位资格,必须提出申请并经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审批。各基层财产立户单位必须配备专职或兼职管理人员并报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备案。 第三条各单位购置仪器设备,必须按以下程序进行审批。 1.购置单台或批量总价在人民币10万元以下的仪器设备,由各院系向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门提出计划进行预审后,交财务部作出经费预算; 2.购置单台或批量总价超过人民币10万元的仪器设备,各院系提出申请后,由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组织有关专家进行可行性论证后报批。 仪器设备购置计划经过批准后方可执行,该批件作为仪器设备验收、报帐的依据。对于未经批准擅自购买的仪器设备,学校将不予验收、报帐。 第四条仪器设备的验收 1.常规验收:仪器设备到货后,由申购单位组织专人与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验收人员对发票、说明书、装箱单及其他技术资料进行检验,确认是否符合合同要求。 2.技术验收:对购入的大型精密仪器设备,由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组织由有关专家和使用单位有关人员组成的验收小组进行验收,逐条考核仪器设备的技术指标和性能,并填写《武汉大学大型精密仪器设备技术验收记录》。 3.进口仪器设备由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使用单位和商检部门共同验收;合同规定,由外商安装调试的设备,必须同外商技术人员共同开箱验收;基建费购置的设备,应由基建部门汇同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门及使用单位办理验收手续。 4.资料建档:仪器设备所附的软件、技术资料、使用说明书、图纸等应列出清单,各使用单位要妥善保管,不得丢失或据为己有。十万元以上的大型贵重精密仪器设备要建立技术档案,验收后应将原始资料存档案馆。 5.仪器设备验收应以合同和技术说明书为依据。验收中若发现型号、规格不符,附配件及资料不全,应立即填写《质量验收报告单》,由物资采购部门办理退、赔、换、补等手续。 6.实物验收,对单价在2万元以上、批量在10万元以上的设备,由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使用单位、供应商一起进行实物验收,并填写《武汉大学实物验收单》。

湖南大学科研成果奖励办法

2016-06-12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调动广大科研人员从事高水平、原创性科研活动的积极性,不断提高学校科研工作的整体水平和科研实力,根据学校发展阶段性需求,对在科研工作中取得优秀科研成果的我校在编人员给予表彰和奖励,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学校设立重大成果奖、高水平论著奖。 第二章重大成果奖励 第三条对以我校为第一完成单位、获得重大科研成果奖的科研人员予以表彰和奖励,奖项类别及奖励标准如下: 表1 重大成果奖励额度表

第四条我校与外单位合作获得的国家级科学技术奖和教育部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人文社会科学)奖,按相应等级奖金的1/N计算(N为我校在获奖单位排序中

的序号)。 第五条部省级哲学社会科学优秀科研成果奖包括: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和中央、国务院各部(教育部除外)、委、办设立的各类科学研究奖项,教育部认定的全国性各类基金奖以及全国教育科学、艺术科学、军事科学规划办设立的社科成果奖。 第六条学校对哲学社会科学的社会服务与文化传承优秀成果进行奖励。对策研究类咨询报告的奖励见《湖南大学资政研究专项项目实施办法(暂行)》(湖大科字[2014]5号)。获得中宣部“五个一工程奖”、茅盾文学奖、华表奖等具有重大社会影响力的奖项,视情况经校学术委员会认定后给予2-5万元奖励。 第三章高水平论著奖励 第七条学校鼓励原始创新,对我校科研人员发表的高水平论文(类别为Arti cle、Review或研究性Letter)和著作给予奖励,奖励标准如下: 表2 高水平论文奖励额度表(自然科学类)

第八条SCI分区按中国科学院SCI分区计算;影响因子按ISI发布的《期刊引用报告(JCR)》计算。

学院科研奖励办法

以个人名义获得的其它奖项的科研成果,学校不予奖励。 第六条对我校为第一(含唯一)完成单位的科研成果,获得国家准予登记的社会力量设立的奖励的科研成果,按以下原则给予奖励:1.获得一等奖的科研成果,学校给予8万元奖励。 2.获得二等奖的科研成果,学校给予6万元奖励。 3. 获得三等奖的科研成果,学校给予4万元奖励。 第七条对我校为非第一完成单位获得国家准予登记的社会力量设立的奖励一等奖的科研成果,按以下原则确定奖励金额: 1.我校为第二完成单位,学校的奖励为第一单位奖励金额的60%; 2.我校为第三完成单位,学校的奖励为第一单位奖励金额的30%; 3.我校为第四完成单位及以后的,学校的奖励为第一单位奖励金额的10%。 学校给予的奖励全部属于我校获奖人员。 同一科研成果多次获奖,学校按其最高奖项颁发奖金。 第八条对我校为第一(含唯一)完成单位的科研成果,获得以下几种奖项后,学校将根据其影响给予适当奖励。 1. 学术著作获得国家新闻出版署组织评审颁发的各种图书奖。 2. 各种文学作品获文化部颁奖、艺术作品获得国家级博物馆收藏。 对以上两种情况的获奖科研成果取得者学校的奖励分四个等级,奖励金额分别为5000元、3000元、2000元和1000元,获奖等级和奖励金额将由校学术委员会予以认定。 第九条对以我校名义承担的获得由省部级及以上政府部门评选出的优秀建筑及规划设计奖,由校学术委员会根据获奖等级及其影响确定奖励金额。 第十条我校校级科研项目成果奖的奖励标准为:特等奖5000元/项,一等奖3000元/项,二等奖2000元/项,三等奖1000元/项。 第十一条为了申报国家级科技奖励和申请国家级重大科技课题,学校将每年培育2-3个项目申报国家科技奖励,每项给予5-10万元培

关于印发《武汉大学教师专业技术岗位聘任试行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武汉大学教师专业技术岗位聘任试行 办法》的通知 为深化人事制度改革,进一步规范学校专业技术岗位聘任工作,合理配置和有效开发人才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以及国家和教育部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 校教师队伍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教师专业技术岗位实行聘任制,坚持总量控制、分类指导、按需设岗、公开招聘、择优聘用、严格考核、合约管理 的原则. 第二条在教师专业技术岗位聘任中,要强化岗位意识,严格掌握聘任条件,坚持德才兼备,实行师德“一票否决制”. 第三条教师专业技术岗位实行分类管理,根据岗位任务和职责分 为四类:教学为主型、教学科研型、科研为主型和社会服务型.按岗 位级别,教学为主型和教学科研型教师分为:助教、讲师、副教授、 教授;科研为主型教师分为:研究实习员、助理研究员、副研究员 (副教授)、研究员(教授).社会服务型教师分为:研究实习员、 助理研究员、副研究员、研究员. 第四条教师应聘同一高级职务岗位实行隔年申报,当年申报未能 受聘高一级职务岗位的,次年停止申报.申报认定以二级单位受理材 料为准. 第五条建立科学的考评体系,坚持定性与定量、过程与目标相结合,对教师的职业道德、业务水平和工作实绩进行考评,考评结果作 为专业技术岗位聘任的重要依据.

第六条充分发挥教授会(教授委员会)和各级聘任组织在教师专业技术岗位聘任中的作用.在学术评议中逐步增加正高级岗位海外专家评议的比重. 第七条学校制定教师专业技术岗位聘任基本条件,各单位在不低于基本条件的基础上,结合本单位学科特点和岗位实际,制定本单位 岗位聘任具体条件. 第二章岗位设置第八条设岗原则.岗位设置应本着科学、规范、优化、高效的原则,合理确定岗位总量,按照岗位结构比例,规范设置各级各类教师专业技术岗位,完善岗位设置分类分级体系,加强宏观 调控和管理. 第九条设岗方式.学校根据事业发展、学科建设需要和编制总量等因素综合确定教师岗位总量.教师高级岗位按二级学科点设岗,设 岗学科分为a、b、c三类,其中,a类为一级学科博士学位授权点 (单位),二级学科博士学位授权点(学科);b类为二级学科硕士学位授权点(学科);c类为一般学科.各学科可选择最高类别核岗,不得重复计算.a类学科高级岗位数原则上控制在本学科教师编制总数的65%,b类学科高级岗位数原则上控制在本学科教师编制总数的50%,c类学科高级岗位数原则上控制在本学科教师编制总数的45%. 学校可根据各单位学科以及教师队伍具体情况调节高级岗位比例,原则上上下浮动不得超过10%.校长具有一定的岗位调节权. 各单位根据学校核定的岗位总量以及结构比例制定本单位具体岗位设置方案,其中,中级及以下岗位由各单位自主设置,高级岗位设置方案须报学校审批. 第十条岗位类型 (一)教学为主型岗位:承担全校通识必修课,包括思想政治理论课、大学英语、大学物理、大学化学、高等数学、计算机基础与应用、大学语文、体育、军事理论、制图课程(由教务部认定)教学 的教师以及通识必修课程(由教务部认定)的教师可以申请教学为

湖南商学院科研成果认定标准及奖励暂行办法

湖南商学院科研成果认定标准及奖励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教师科研与社会服务成果认定标准体系和激励机制,促进学术繁荣和人才队伍建设,提升学校的科学研究水平、学术影响力和竞争力,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主要原则 1.分类分级认定。注重人才评价激励的国际国内竞争因素,考虑不同用人机制的实际情况,按照科研成果和社会服务成果制定认定标准和奖励标准。 2.突出成果质量。科研成果认定按照国际国内公认的第三方学术评价机构发布的学科分类体系和评价体系,以学术影响力作为主要依据;社会服务成果认定以社会影响力和综合效益作为主要依据。 3.符合学术规范要求。本办法给予奖励的所有成果均必须符合学术规范的要求。存在学术不端行为的成果不属计奖范围。已经给予奖励的成果,如发现存在学术不端行为,学校将追回计发的相关奖励。 第三条认定范围及奖励对象 1.科研成果主要包括学术论文、科研课题、科研获奖、学术专著、专利和研究报告等科研活动产生的成果。

2. 社会服务成果是指科研活动服务于社会实践而产生的应用对策类研究成果,包括咨询报告、调研报告和政策建议等。 3.奖励对象为我校所有师生员工。成果要求以我校为第一署名单位,以我校师生员工为第一署名人(第一作者、主持人或项目负责人);以我校为第二署名单位,以我校师生员工为第一署名人,成果按60%奖励(科研项目除外);有合同任务师生员工的成果奖励按学校相关规定进行核算。 4.我校组建的协同创新中心,相关协同单位人员以协同创新中心为第一署名单位形成的成果,按本办法相关条款给予奖励。 第二章科研成果认定与奖励 第一节期刊分类与分级 第四条外文期刊分类与分级 1.基本依据。采用Thomson-ISI发布的国际公认的《期刊引证分析报告(JCR)》(含自然科学版SCI和社会科学版SSCI),按照其学科分类体系,主要根据收录期刊影响因子大小(非唯一考量因素)进行分级认定。 2.期刊分级。外文期刊目录分为A级、B级、C级、D级和E级。 (1)A级期刊。A级为国际公认顶级学术期刊,包括:以JCR 为依据,SSCI期刊中影响因子排名为所属学科前8%的期刊(如有小数,按四舍五入原则处理);UT/Dallas界定的24种期刊(见附件1);ABS四星级94种期刊(见附件2);金融时报45种期刊(见附件3)以及JCR分区中SCI一区的所有期刊。

武汉大学研究生在学期间发表科研论文暂行规定1

武汉大学博士研究生在学期间发表科研论文暂行规定 (征求意见稿) 为鼓励我校博士研究生开展科学研究,提高学术水平,学校规定博士研究生在学期间须在一定级别的刊物上发表一定数量的且与学位论文选题内容有关的学术论文。具体规定如下: 一、发表文章要求 1.申请理学博士学位的博士生至少有2篇与学位论文有关的学术论文在SCI收录的学术期刊上发表(其中,化学、生物学、物理学的申请者须在SCI三区以上收录的学术期刊上发表论文);或在SCI收录的学术期刊上发表1篇论文(其中,化学、生物学、物理学的申请者须在SCI三区以上收录的学术期刊上发表论文),此外在指定的核心期刊[即中国科学引文数据库(CSCD)核心刊源,不含扩展版,下同]上发表1篇及以上与学位论文有关的学术论文; 2. 申请工学博士学位的博士生至少有2篇与学位论文有关的学术论文在SCI、EI收录的学术期刊上发表;或在SCI、EI收录的学术期刊上发表1篇学术论文,此外在指定的核心期刊[即中文社会科学引文索引(CSSCI)含扩展版,下同]或在指定的 CSCD上发表1篇及以上与学位论文有关的学术论文; 3.申请哲学、经济学、法学、文学、历史学、教育学、管理学和艺术学博士学位的博士生,至少有1篇与学位论文有关的学术论文在SSCI、A&HCI、SCI收录的刊物或在校社会科学研究院规定的奖励期刊上发表;或在指定的CSSCI(含扩展版)上发表2篇与学位论文有关的学术论文; 4.申请医学博士学位的博士生,至少有2篇与学位论文有关的学术论文在SCI收录的学术期刊上发表(基础医学相关专业的博士生应在SCI 三区以上收录期刊发表2篇论文);或在SCI收录刊物上发表1篇学术论文(基础医学相关专业的博士生应在SCI三区以上收录期刊发表1篇论

学院科研奖励办法

学院科研奖励办法 第一条为充分调动教师和科研人员科学研究的积极性,进一步健全、完善科研激励机制,不断增加标志性科研成果,提高学校创新能力和科研实力,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学校设立以下科研奖励类别: (一)科研成果奖类。科研成果奖是指政府及国家准予登记的社会力量设立科研成果奖励。科研成果获得政府设立的省级及以上、国家准予登记的社会力量设立的奖励后,在各类奖励颁发奖金的基础上,学校将对成果获得者再给予配套奖励。 (二)规划设计类。凡以我校名义承担的建筑与规划设计获得由政府部门评选出的省部级及以上优秀规划与设计奖的,学校将对规划设计者给予奖励。 (三)项目培育类。国家级科技奖励和国家级重大科技课题的组织与申报,学校对拟申报项目组给予奖励。 (四)学术著作、论文类。出版著作、学术论文在中文核心期刊或国外正式学术刊物上发表,学术论文被一些重要索引收录等,学校将对作者给予奖励。 (五)美术及设计作品类。凡以我校名义创作的美术及设计作品获得政府部门设立的省部级及以上奖励的,学校将对作品创造者给予奖励。 (六)职务知识产权授权类。对取得职务知识产权授权的发明者或设计者,学校根据授权种类给予奖励。 (七)技术成果转让类。为进一步调动我校科研人员的积极性,推动科技成果转化为现实生产力,对在科学技术成果转化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我校教师进行奖励。 (八)科技先进类。科技先进包括学校在授奖年度内评选出的申报科研成果奖先进组织、科技先进集体和科技先进个人。 第三条对我校为第一(含唯一)完成单位且我校教师和科研人员为第一完成

人的科研成果,获得省部级及以上政府奖励后,学校将根据获奖级别给予获奖者以奖励。 1.对获得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技术发明奖、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一等奖的教师和科研人员,学校的奖励金额为80 万元;获得上述奖励二等奖的教师和科研人员,学校的奖励金额为50 万元。 2.对科研成果获得政府设立的省级(含教育部)科技进步奖、人文社会科学类科研成果奖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的获得者,学校的奖励金额分别为20 万、10 万和5 万。 3.对获得国家级奖励或省级科技进步二等奖以上的科技成果的学科或科研基地,学校将进行重点投入。 第四条对我校为非第一完成单位且获得政府奖的科研成果(限第三条涉及奖项),按以下原则确定奖励金额: (一)国家级奖励 1.我校为第二完成单位,学校的奖励为第一完成单位同样情况下的75%。 2.我校为第三完成单位,学校的奖励为第一完成单位同样情况下的50%。3.我校为第四完成单位及以后的,学校的奖励为第一完成单位同样情况下的25%。 (二)省级(含教育部)奖励 1.我校为第二完成单位,学校的奖励为第一完成单位同样情况下的60%。 2.我校为第三完成单位,学校的奖励为第一完成单位同样情况下的30%。3.我校为第四完成单位及以后的,学校的奖励为第一完成单位同样情况下的10%。 第五条对以个人名义获得国家级奖励的科研成果,按以下原则给予获奖人以奖励: 1.获得国家级奖励一等奖的科研成果,学校给予获奖人2 万元奖励; 2.获得国家级奖励二等奖的科研成果,学校给予获奖人1 万元奖励。

武汉大学人文社会科学研究任务考核与业绩奖励办法

武汉大学人文社会科学研究任务考核与业绩奖励办法 一、总则 第一条为促进我校人文社会科学研究的繁荣发展,规范对各文科单位和教师的科研考核,根据我校人文社会科学研究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学校人文社会科学研究任务考核与业绩奖励的基本原则是:有利于进一步营造良好科研环境,有利于进一步完善科研评价机制,有利于进一步提升科研成果质量。 第三条学校人文社会科学研究任务考核与业绩奖励的总体思路是:放宽考核期限,规范考核办法,严格考核程序,强化考核激励。学校对各文科单位的科研考核实行绩分总量考核,不以教师个人为考核对象。 第四条学校对人文社会科学研究的考核按照以单位为对象,三年一考核的办法进行。对各文科单位的考核,以学校下达的科研任务为依据。 第五条学校对人文社会科学研究的考核对象包括:人文社会科学各院、系,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湖北省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和直属学校的实体文科科研单位。 第六条术语解释

1.本办法所称文科科研考核刊源指: (1)“社会科学引文索引”(SSCI)、“艺术与人文引文索引”(A&HCI)、“社会科学及人文科学会议录索引”(ISSHP)、“科学引文索引”(SCI)、“工程索引”(EI)、“科学技术会议录索引”(ISTP)来源期刊(论文); (2)学校认定的国(境)外学术期刊; (3)“中文社会科学引文索引”(CSSCI)正式来源期刊; (4)新华文摘,人民日报、光明日报、经济日报、中国教育报理论版,人大报刊复印资料。 2. 本办法所称文科科研奖励刊源指: (1)“社会科学引文索引”(SSCI)、“艺术与人文引文索引”(A&HCI)、“社会科学及人文科学会议录索引”(ISSHP)来源期刊(论文); (2)经学校认定的国(境)外学术期刊; (3)《中国社会科学》、《求是》、《新华文摘》、《中国社会科学文摘》; (4)学校按照一级学科确定的奖励期刊。 3.本办法所指重要出版社包括:人民出版社、商务印书馆、中华书局、科学出版社、三联书店、高等教育出版社、人民教育出版社、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中国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人民文学出版社、外文出版社、北京大学出版社、武汉大学出版社(仅限本校人文社会科学类学术丛书),以及经学校认定的国外图书

南京农业大学科技成果奖励办法

《南京农业大学科技成果奖励办法》的通知 各学院、各单位: 为加快建设世界一流农业大学,提升学校科技创新能力,激励科技人员多出高水平成果,在深入调研、广泛征询意见和建议的基础上,科学研究院组织制定了《南京农业大学科技成果奖励办法》。该办法经校长办公会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南京农业大学科技成果奖励办法》 南京农业大学校长办公室 二O一二年四月二十日 附件: 南京农业大学科技成果奖励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快建设世界一流农业大学,提升学校科技创新能力,激励广大科技人员多出高水平成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中所指的科技成果奖励范围是:科技成果奖,学术论文、咨询报告和政策建议,授权专利、植物新品种权和软件著作权,标准,动植物新品种、新药和新产品等。 第三条南京农业大学科技成果奖励经费由学校专门设立的科技成果奖励基金支出。在学校奖励的基础上,鼓励各学院、各单位根据实际情况予以适当配套奖励。 第二章科技成果奖 。关第四条以南京农业大学为第一完成单位获得的下列科技成果奖,给予奖励。奖励标准: 1、国家科学技术奖:一等奖50万元,二等奖20万元。 2、省部级科学技术奖:一等奖10万元,二等奖5万元, 三等奖2万元。 3、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人文社会科学): 著作类一等奖15万元,二等奖8万元,三等奖3万元; 论文、研究咨询报告类一等奖8万元,二等奖4万元, 三等奖1万元。 4、江苏省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 著作类一等奖10万元,二等奖5万元,三等奖2万元; 论文、研究咨询报告类一等奖5万元,二等奖2万元, 三等奖5000元。 5、江苏省优秀软科学成果奖、江苏省社科应用研究精品工程奖和江苏省高校哲学社会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一等奖5000元,二等奖3000元。

最新西北工业大学科研成果奖励办法(2018)资料

西北工业大学科研成果奖励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奖励在科学技术进步活动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师生和团队,调动师生员工开展高水平科学研究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培养激励高素质拔尖创新人才,提升学校科技引领能力,根据相关法律和政策,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的奖励范围主要包括科技获奖、学术论文与专著、知识产权、重大项目和科研平台等。 第三条学校科技奖励采用现金奖励,由科学技术管理部负责组织实施。 第二章科技获奖奖励 第四条学校为第一获奖单位获得的国家科学技术奖及省部级科学技术奖,按表1标准给予奖励。 第五条与外单位合作获得的国家科学技术奖,按奖励金额的1/N给予奖励,其中“N”为学校在科学技术进步奖项目的主要完成单位排序中的序号,或者署名单位为学校的完成人员在自然科学奖或技术发明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员排序中的序号。

(注:国家级创新团队奖按照国家科学技术进步一等奖给予奖励;省部级创新团队奖按照国防一等奖给予奖励。)第六条学校为第一完成单位获得的教育部人文社科类奖励,按获奖奖励金额给予每项1:3配套;获得陕西省人文社科类奖励,按获奖奖励金额给予每项1:1.5配套。 第三章学术论文与专著奖励

第七条学校署名为第一完成单位发表的自然科学类论文,按表2标准给予奖励。 表2 自然科学类论文奖励标准

为第一权利人的国内授权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每项自筹奖励0.1万元人民币。 第十一条学校为第一专利权人的国外(指美国、日本、澳大利亚、德国、法国、英国和俄罗斯)授权发明专利,每项奖励3万元。 第十二条学校为第一完成单位,正式发布的国际标准,每项奖励10万元;国家标准(GB),每项奖励5万元。 第五章重大项目奖励 第十三条学校为第一责任单位主持的国家重大项目,按表4标准给予奖励。 表4 重大项目奖励标准

上海第二工业大学科研成果奖励办法(试行)

上海第二工业大学科研成果奖励办法(试行) 沪二工大科〔2019〕302号 总则 第一条为激励我校教师塑形铸魂科学家精神,在科研道路上勇攀高峰,争取更多高层次的研究项目,多出高水平的科技成果,承担有影响力的产学研项目,进一步提升学校学术地位和影响力,更好地为社会经济建设服务,结合我校实际,特试行本办法。 第二条本奖励办法遵循重点支持应用技术型高校分类评价指标、奖励就高不就低、不重复奖励、重视原创高端原则,鼓励教师多出高质量研究成果。 第二章奖励原则 第三条引领原则:高层次成果和高层次人才相结合。以激励产出符合学校发展要求的标志性成果为导向,重点奖励高层次、高水平、高质量的原创性科研成果,重点支持影响力大、显示度高、对学校发展贡献突出的科技人才。 第四条平衡原则:基础研究和应用研究相结合。鼓励创造在学术界和产业界有较高影响力的科研成果。基础研究以高水平项目、高水平论文为重点。应用研究以成果获奖、自主知识产权、技术转移转化、有影响力的产学研项目。 第五条分类原则:项目、论文、奖项、专利等类别相结合。鼓励获得有影响力的奖项、立项高水平横纵向项目、授权发明专利、发表高水平论文等。 第三章奖励范围 第六条获奖成果:获国家、省部级政府奖励的成果。 第七条立项项目:以我校为依托单位申请获批的国家、省部级重要的科研或人才计划项目;大额的横向项目。 第八条学术论文:理工科被国际检索收录的学术论文(SCI论文、高被引论文、EI论文);人文社科在“社会科学引文索引(SSCI)”、“艺术和人文引文索引(A&HCI)”、“中国社会科学引文索引(CSSCI)”来源期刊及指定的重要学术

报刊上发表的科研论文等。 第九条知识产权:授权的发明专利。 第十条颁布标准:获得正式颁布的国际标准、国家标准。 第十一条艺术设计展赛:被省部级及以上博物馆、美术馆或同级别的机构展示收藏的艺术、设计作品。 第十二条具体奖励范围与标准见附件:理工科类见附件一“理工科类奖励范围与标准”;人文社科类见附件二“人文社科艺术类奖励范围与标准”;设计类除按照人文社科艺术类标准执行外,对设计类展赛成果奖励见附件三“设计类展赛成果奖励范围与标准”。 第十三条未涉及成果:如果出现本办法规定以外的重大成果,由二级教学科研单位推荐,经学校学术委员会讨论并提出建议方案,提交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后也可以予以奖励。 第四章奖励条件 第十四条本办法只适用于第一署名为上海第二工业大学取得的科研成果。 第十五条获奖成果按以下原则:获奖的科技成果以上级单位发布的奖励通告为准。 第十六条学术论文及专著按以下原则 (1)Nature、Science、ESI、SCI、EI、SSCI、CSSCI论文以当年度1月1日后见刊,且以中国科技信息研究所或教育部科技查新工作站等具有检索资质的检索结果为准。SCI分区以中国科学院文献情报中心JCR期刊分区(大类)数据为准。 (2)论文均由通讯作者决定分配,多通讯作者的由第一通讯作者分配。无通讯作者的由第一作者分配,多名第一作者(共同作者)只认定顺序第一的作者。 (3)论文不包括会议论文、译文、文献整理、散文、诗歌、随笔、访谈等。 第十七条知识产权按以下原则:发明专利以国际或国家专利局颁发的证书为准,只奖励排名为我校教职工的第一发明人。 第十八条立项项目按以下原则 (1)科研项目以科研处登记的上级管理部门下达的正式批文、任务书或合

湖州师范学院科研成果奖励办法

湖州师范学院校长办公室文件 湖师院校办发…2015?52号 关于印发《湖州师范学院 科研成果奖励办法》的通知 各部门、下属学院、附属医院: 《湖州师范学院科研成果奖励办法》已经校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湖州师范学院校长办公室 2015年12月31日

湖州师范学院科研成果奖励办法 为深入实施学校服务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进一步调动广大教职工从事科研工作的积极性,强化科研精品意识,提高科研学术水平,全面深化学校内涵建设,着力打造有特色、高水平的区域性大学,根据国家有关政策和法规,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奖项 (一)国家科学技术奖 获奖等级第一第二第三第四及以后 完成单位完成单位完成单位完成单位一等奖 200.0 万元 100.0万元 80.0万元 50.0万元二等奖 100.0万元 50.0万元 40.0万元 25.0万元(二)教育部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人文社会科学)获奖等级第一第二第三第四及以后 完成单位完成单位完成单位完成单位一等奖 40.0万元 16.0万元 12.0 万元 8.0万元 二等奖 20.0万元 8.0万元 6.0万元 4.0万元 三等奖 8.0万元 4.0万元 3.0万元 2.0万元 (三)浙江省科学技术奖 省科学技术重大贡献奖 60.0万元 获奖等级第一第二第三第四及以后 完成单位完成单位完成单位完成单位一等奖 30.0万元 10.0万元 8.0万元 5.0万元

二等奖 15.0万元 5.0万元 4.0万元 2.0万元三等奖 5.0万元 2.0万元 1.5万元 1.0万元(四)浙江省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 获奖等级第一第二第三第四及以后 完成单位完成单位完成单位完成单位一等奖 20.0万元 6.0万元 4.0万元 2.0万元二等奖 10.0万元 3.0万元 1.5万元 1.0万元三等奖 5.0万元 2.0万元 1.0万元 0.5万元学术进步奖 0.5万元 (五)湖州市科学技术奖 获奖等级第一完成单位 一等奖 2.0万元 二等奖 1.0万元 三等奖 0.5万元 (六)湖州市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浙江省社科联社科研究优秀成果奖、浙江省社科联青年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获奖等级第一完成单位 一等奖 0.6万元 二等奖 0.3万元 三等奖 0.1万元 (七)关于奖项的说明: 1.国家科学技术奖指“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技术发明奖”、“国家科技进步奖”。

河南大学科研奖励实施办法

河南大学文件 校发〔2009〕286号 河南大学 关于印发《河南大学科研奖励实施办法》的 通知 全校各单位: 《河南大学科研奖励实施办法》已经学校研究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九年十二月十八日

河南大学科研奖励实施办法 为进一步调动广大教师和科研人员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鼓励多渠道申请高层次科研项目,推出高质量研究成果,推动我校科研事业全面发展,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对科研业绩的衡量坚持以量化为形式,以质量为内涵,鼓励科研精品的产出。 第二条科研奖励范围包括科研论文、学术著作、科研项目、科研成果奖、文艺创作、发明专利和成果转化。具体如下:(一)科研论文 1.自然科学学术论文 在《SCIENCE》、《NATURE》杂志上发表的论文,由校学术委员会讨论决定奖励金额; 发表在SCI一区的论文每篇奖励100000元; 发表在SCI二区的论文每篇奖励50000元; 发表在SCI三区的论文每篇奖励20000元; 其它被SCI收录论文或发表在学校规定的A类期刊的论文每篇奖励8000元; 被EI收录论文每篇奖励6000元; 发表于学校规定的B类期刊上的论文每篇奖励4000元; 发表于学校规定的C类期刊上的论文每篇奖励2000元。 2.人文社会科学学术论文 被SSCI收录的论文或被《新华文摘》全文转载的论文每篇

奖励50000元; 发表于学校规定的A类期刊的论文每篇奖励20000元; 发表于学校规定的B类期刊的论文每篇奖励8000元; 发表于学校规定的C类期刊上的论文每篇奖励2000元。 3.根据权威部门发布的SCI论文引证数据,从论文发表第二年起,三年内单篇他引次数大于10次(含10次)者,每次奖励1000元。 4.根据中国社会科学研究评价中心数据,从论文发表第二年起,三年内单篇他引次数大于10次(含10次)者,每次奖励1000元。 5.书评和会议综述分别按所刊载期刊奖励标准的50%和30%计算奖金。 6.同一论文被不同索引或收录源收录,按层次较高者认定,如已按低层次计算的,可补发奖金差额。 (二)学术著作 1.在学校规定的30家出版社出版的学术著作按每万字1000元奖励,教材、编著、译著按每万字500元奖励。 2.在其他出版社出版的学术著作按每万字500元奖励,教材、译著按每万字200元奖励。 3.文学作品、音像出版社出版的电子书籍按每万字500元奖励,教材、编著、译著按每万字200元奖励。 4.论文集既不能以论文形式单独申报,也不能作为著作类成果整体申报。

武汉大学科技成果转化和收益管理办法(试行)

武汉大学科技成果转化和收益管理办法(试行) 武大科理字〔2014〕26号 为更好地发挥科学技术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引领、支撑作用,加快科技成果转化,规范科技成果使用、处置和收益管理,根据《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科学技术进步法》和财政部、科技部、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开展深化中央级事业单位科技成果使用、处置和收益管理改革试点的通知》(财教[2014]233号)、《关于开展中央级事业单位科技成果使用、处置和收益管理改革试点相关工作的通知》(财教[2014]368号)和教育部《关于在部分部属高校开展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管理改革试点的通知》(教技[2014]7号)等法律及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围绕建设中国特色、世界一流大学的目标,践行“创新驱动”、“顶天立地”发展战略,在强化基础研究的同时,要加强产学研合作,加快推进科技成果向现实生产力转化,增强学校科研实力与核心竞争力,提高学校社会服务能力与影响力。 第二条坚持权责一致、利益共享、激励与约束并重的原则。健全知识、技术、管理等要素由市场决定的报酬机制;依据形成科技成果的资金来源的比重不同(纵向、横向),建立科技成果转化收益的分配比例有所差异的机制;建立科技成果转化收益反哺学科建设、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的考评激励机制。 科技成果转化管理工作应坚持解放思想、分级审批、规范管理、公平公正、公开透明的原则,分级确定审批权限,简化工作流程,提高服务效率。 第三条为了加强成果转化工作的组织领导,学校成立科技成果转化管理领导小组和科技成果转化管理办公室。领导小组职责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代为履行。科技成果转化管理办公室由科学技术发展研究院(以下简称“科发院”)、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院(以下简称“社科院”)、财务部、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国资办”)、高新技术产业发展部(以下简称“产业部”)等单位负责人组成,统筹科技成果转化和收益管理工作,挂靠科发院。 对科技成果转化及收益分配中的重要事项,报学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审批,对特别重大的事项报校长办公会决策。 第二章科技成果登记与管理 第四条科技成果泛指创新知识与技术,包括已经产权化的成果(专利、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植物新品种、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作品著作权等),和未产权化的创新知识、专有技术、技术秘密、软件、算法及各种新的产品、工程、技术、系统的应用示范等。 职务科技成果是指承担学校及其所属单位任务,或主要利用学校及其所属单位的名誉、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科技成果。职务科技成果的权属归学校。

西安科技大学学术成果奖励政策实施办法

西安科技大学 学术成果奖励政策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支持和鼓励广大教职工在教学、科研及学科建设工作中做出更大成绩,凝练学术方向,打造学术梯队,积累高 质量学术成果,提高学校整体学术水平,根据《西安科技大学学术成果奖励政策》,制订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政策适用于在学术方面为西安科技大学做出贡 献的所有教职工。 第三条学术成果奖励政策贯彻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方针,鼓励知识创新,促进学科发展和科技成果转化,加速我校发展战 略的实施。 第四条学术成果的审核和奖励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并接受广大教职工的监督。 第五条学术成果奖励每年一次,奖励工作由学科建设办公 室负责具体实施。 第二章可量化成果的评定 第六条可量化奖励成果范围:国家、省部级奖、计划单列市级奖(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学技术奖或教学成果奖)、专利、项目鉴定,国家级项目、省部级项目、计划单列市级项目、论文及收录、著作与教材等可量化成果按分值计算。 第七条成果奖励计分标准 1.获奖、专利及项目鉴定奖励计分(见表1) 表1获奖、专利及项目鉴定奖励计分

一级课题 200 国家杰出青年基金 300 、 成果名称及级别 计分 成果名称及级别 计分 国家级特等奖 10000 国家级一等奖 5000 国家级二等奖 2500 省部级特等奖 1000 发明专利 100 省部级一等奖 500 实用新型专利 20 省部级二等奖 300 外观设计专利 10 省部级三等奖 100 鉴定成果(国际领先) 40 计划单列市级一等奖 200 鉴定成果(国际先进) 30 计划单列市级二等奖 100 鉴定成果(国内领先) 20 计划单列市级三等奖 50 鉴定成果(国内先进) 10 注:① 鉴定成果必须是省部级及以上科研(教学)同级主管部门主持的鉴定成果。 ② 中国煤炭协会等具有国家级成果奖励申报资格的权威协会鉴定成果及 获奖按相应的省部级奖励对待。 2.教学、科学研究项目立项奖励计分(见表2) 表2 纵向项目奖励计分 项目级别 分值 项目级别 分值 “863” “973” 项目 首席科学家 500 国家自然(社会)科学 基金重大研究计划 国家自然(社会)科学 基金重大项目 重点支持项目 200 集成项目 100 培育项目 50 主持人 300 一级课题 200 国家科技支撑计划一 级课题 200 国家自然(社会)科学 基金重点项目 200 科技部科技计划及专 项 60 省级重大教学科研项 目 30 国家级教育教学改革 研究项目 50 国家级精品课程、双 语教学示范课程 50 3.论文、 著作奖励计分(见表3) 国家自然(社会)科学 基金面上或青年项目 80 省级教学、科研项目 20 计划单列市级计划项 目 15 省级精品课程、双语教 学示范课程 20

武汉大学科研信息管理平台

武汉大学科研信息管理平台“E科之家”软件V1.9版科研经费管理子系统 用 户 手 册 (教师版) 武汉大学科学技术发展研究院 2010年4月

目录 一、经费部分流程介绍 0 二、详细使用说明 0 1.科研经费认领 0 1.1.如何进入认领经费页面 0 1.2.如何填写并提交认领申请 (1) 1.3.如何查询认领申请 (1) 2.科研经费分解 (3) 2.1.如何进入分解经费申请页面 (3) 2.2.如何填写并提交分解经费申请 (3) 2.3.如何查看经费分解信息 (5) 3.科研经费查询 (6) 3.1.如何进入查询页面 (6) 3.2.如何进行查询操作 (7) 3.3.如何查看详细信息 (7) 4.单据打印 (8) 4.1.如何进入打印相关单据的具体页面 (8) 4.2.如何进行打印设置 (8)

一、经费部分流程介绍 经费部分的主要功能是到账经费的认领和经费的分解过程,这两部分的流程如如下所示。除此之外,经费部分还有查询、统计及单据打印等辅助功能。 (1)到账经费认领流程 教师提交认领申请 科发院发布到帐经费 科发院审核认领申请 教师查询到帐经费信息 (2)经费分解流程 职能部门审核分解申请 教师用户提出分解申请 二、详细使用说明 1.科研经费认领 本部分详细描述参与科研管理的教师对如何对发布的到帐经费进行认领。 1.1.如何进入认领经费页面 教师登录后,点击页面上方的横向导航栏中的“经费管理”,然后点击页面左侧“我的办公室”纵向菜单中的“科研经费认领” “查询并认领经费”,进入查询到帐经费的页面。 查询时,在“查询方式”下可输入“到款日期”和“拨款单位”,点击“查询”按钮进行查询;也可以在“最近到帐经费”下的点击月份文字链接,按月进行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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