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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1999年年轻学者研究著作奖得奖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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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的法定许可有哪几种情形

一、著作权的法定许可有哪几种情形 (1)为实施九年制义务教育和国家教育规划而编写出版教科书,除作者事先声明不许使用的外,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在教科书中汇编已经发表的作品片段或者短小的文字作品、音乐作品或者单幅的美术作品、摄影作品,但应当按照规定支付报酬,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著作权法享有的其他权利; (2)作品在报刊刊登后,除著作权人声明不得转载、摘编的外,其他报刊可以转载或者作为文摘、资料刊登; (3)录音制作者使用他人已经合法录制为录音制品的音乐作品制作录音制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应当按照规定支付报酬;著作权人声明不许使用的不得使用。 著作权的法定许可有哪几种情形 二、侵犯著作权的构成要件 侵犯著作权的行为的要点: 1、有侵权的事实即行为人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不按著作权法规定的使用条件,擅自使用著作权人的作品,以及表演、音像制品和广播电视节目。著作权侵权行为,既没有征得作者和其他著作权人同意,也不属于合理使用和法定使用的情形,这是对作品的擅自使用,因而是一种违反著作权法的行为。 2、行为具有违法性著作权是一种绝对权,任何人都负责有不能侵犯该项权利的不作为义务。他人在使用著作权作品时必须遵守著作权法及其他法律有关规定,如果行为人违反了法律的规定,其行为即具有违法性。 3、行为人主观有过错所谓过错,是指侵权人对其侵权行为及其后果所抱的心理状态,包括故意和过失两种形式。侵犯著作权的行为,绝大多数是故意的;也有少数既可以由故意构成,也可以由过失构成。区分过错的形式,在确定侵权人的法律责任时有一定的意义。 三、网络著作权侵权诉讼时效 要区别具体侵权类型。 一般诉讼时效为两年。从知道侵权之日起计算。 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五条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一百三十六条下列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一年: (1)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 (2)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

关于影视作品著作权特殊性的思考

关于影视作品著作权特殊性的思考 目录 1.关于著作权法及著作权 (2) 2.影视著作权的内容及其特殊性 (5) 3.解决现有影视版权保护体系存在的问题的建议 (11) 4.结论 (14) 参考文献 (15) 后记 (15) 摘要 著作权是指作者对其创作的文学、科学和艺术作品依法享有的某些特殊利。确认和保护作者对其作品享有某些特殊权利的法律,便是著作权法。我国著作权法自1991年实施以来,已经显示出其强大的生命力,但在其理论与实践过程中也暴露出某些问题。 影视作品是人类共同的财富。人们在欣赏、使用影视作品的同时,需要给影视作品的创作者和录音制品的制作发行者一定的补偿,以激励更多更好的新作品的产生,从而繁荣文化,促进社会的发展,这是给予创造者版权保护的最终目的。数字网络技术的发展带给了使用者方便快捷,从根本上改变了影视作品的利用方式,从另一个角度说,是损害了影视作品的版权所有人包括创作者、表演者和唱片公司的利益。目前影视工业面临着重重危机,影视版权保护体系也存在着一系列问题。 本文以版权法学理论和数字网络技术为基础,针对影视版权的特殊性与复杂性,对影视版权法律体系和授权机制等方面的调整提出了建议。 关键词 著作权;作品;影视版权;版权保护 ABSTRACT The composer owns some special legal privilege to the literature works, science works and art works which he has made. This privilege is named copyright. The law to ensure and protect the composer's particular legal privilege is called Copyright Law. In China, Copyright Law has showed strong life force since its enactment in 1991, but several problems are also revealed during the course of principle and practice. The music and movies are the common wealth of the mankind. While appreciating or using music or movies,users need to give the authors of musical works and the creators or publisher of the sound recordings certain

吴汉东《知识产权法》(第3版)笔记和课后习题(含考研真题)详解(第六章 著作权的限制——第八章 著作

第六章著作权的限制 6.1 复习笔记 一、著作权限制概述 1.概念 著作权限制,就是法律规定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而利用其版权作品或受相关权保护之对象,且不构成侵权的制度。 2.著作权限制的缘由 根据权利哲学理论,任何权利都不是绝对的,而是相对的。民事权利体系中的所有权被称为绝对权,实际上也是相对的。 作为著作权客体的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虽然是创作者独创的,但却是在现有文化财富基础上创作的,没有前人给我们留下的宝贵文化遗产,任何人都无法进行创作。著作权限制就是为了平衡、协调和均衡著作权人、作品的使用者和社会公众之间的利益而设立的制度。 3.被限制的对象 根据著作权基本理论,受著作权限制的权利,既可以是著作财产权,也可以是著作人身权,还可以是相关权。 4.著作权限制的种类 法律规定的著作权限制包括合理使用、法定许可使用、著作权穷竭、强制许可和公共秩序保留等。在我国,《著作权法》明确规定的限制有三种,即合理使用、法定许可使用和公共秩序保留。

二、合理使用 1.合理使用概述 (1)合理使用是指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根据法律规定,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而使用他人已发表的作品,也不必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的制度。 (2)理解这项制度应当注意: ①合理使用人不特定。 ②被合理使用的客体为已发表作品。 ③合理使用必须有法律依据。 ④合理使用目的是非营利性的。 ⑤合理使用者使用他人的版权作品,既不必经著作权人许可,也不必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 ⑥合理使用他人的版权作品时,使用者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不得侵犯著作权人的其他权利。 2.合理使用的条件 (1)使用的目的是非营利性的。 (2)一般而言,被合理使用的作品,应当是已发表作品,未发表作品原则上不能被合理使用。 (3)使用者所使用的是版权作品的非实质部分。一件作品的实质部分是作者创作的精华,如果引用者将作品的精华纳入自己的作品中,被使用作品之价值就必然受到影响,从而减损了著作权保护的意义。 (4)使用的效果不得影响版权作品的潜在市场和价值。 上述四个条件是一个整体,必须同时具备。

影视著作权常见的侵权行为有哪些

版权,在我国也被称为著作权。影视作品作为一种创作方法相对复杂且内涵丰富、外延广泛的作品,除了作品本身的著作权之外,通常还包含多种著作权客体,小到服装道具,大到编剧剧本,以及从影视作品中拓展的人物、玩偶形象。 任何一个环节遭遇侵权,都会给权利人带来损失。随着科技的进步与发展,侵权人的侵权形式也在逐步更新,侵权的形式由原先相对容易发现且容易取证的物理侵权(盗版DVD等)逐渐过渡为形式更加隐秘的网络侵权(例如流媒体、盗链、P2P传输等)。在这些新兴的侵权形式中,有些难以被察觉,即便被权利人发现,也有部分侵权行为存在取证困难的问题,权利人维权成本不断升高,维权的效果却在不断下降。 我们将简要分析几种影视作品的版权侵权行为,挖掘有效的应对策略。 1、剧本抄袭 剧本抄袭,这是影视行业中发生频率较高也最为常见的侵权方式之一。众所周知,一部好的影视作品离不开好的剧本,再好的拍摄手法、效果特技及演员阵容如果脱离了好的剧本,就如同有血、有肉,却没有一副好骨架将其支撑,最终很难得到观众认可。而一部好的剧本往往是作者或编剧根据自己的阅历、创作经验反复创作、修改后的呕心之作,承载了影视作品的灵魂。

由于权利人对侵权人的剧本抄袭行为是不可控的,因此从权利人角度出发,权利人在应对此类侵权行为时,除了应当事先做好自身剧本的有效确权之外,更多的工作应当放在事后对侵权行为的发现与证据保全,且一旦证据保全之后,权利人有必要通过详细比对的方法将两者关联,促使相关行政机构或司法机关根据比对结果做出侵权认定的结论。另外,在对侵权人侵权行为进行证据保全时,需要尽可能多地收集侵权作品播放的深度与广度,即侵权作品的播放时长、地域以及播放频率,这将有助于获得更高的侵权赔偿,这对侵权人将产生更大的震慑力。 2、信息网络传播权侵权 影视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侵权,信息网络传播权即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这一侵权行为多存在于媒体或消费者,最常见的方式即通过网络以流媒体的方式向联入互联网的不特定公众提供未经许可的影视作品的播放或点播服务,即用户登陆侵权网站,点击相关连接,影视作品以流媒体的形式传输至公众电脑客户端进行播放。这种直接提供流媒体连接的侵权方式的发现与证据保全还属简单,作为权利人可以采取定期监控的方式发现是否有存在类似侵权行为发生,并对已经发生的侵权行为进行网页公证保全。 相对上述这种较容易发现的网络侵权行为之外,现在又出现另外两种隐蔽性较好的不同方式:

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

如何订立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 根据著作权法第24条规定,使用他人作品应当同著作权人订立许可使用合同,著作权法规定可以不经许可的除外。著作权法实施条例规定,使用他人作品应当同著作权人订立许可使用合同,许可使用的权利是专有使用权的,应当采取书面形式,但是报社、期刊社刊登作品除外。 订立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应根据不同的许可内容签订出版权许可使用合同、表演权许可使用合同、编辑权、改编权、翻译权许可使用合同等。许可使用合同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1.许可使用的权利种类。在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中,必须明确著作权人授权的种类,即被许可人以何种方式使用其作品。如授权被许可人翻译权或改编权等。 2.许可使用的权利是专有使用权或者非专有使用权。专有使用权和非专有使用权是不同的。专有使用权是一种独占的和排他的权利,是指著作权人将许可使用的著作权授权给被许可人之后,在合同的有效期间内,既不能再将上述权利再授权给第三人使用,自己也不能使用。非专有使用权是指著作权人将某一项或几项著作权许可他人使用之后,在合同的有效期内,可以将同样的权利再许可第三人使用。合同对是否专有使用权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视为被许可人有权排除包括著作权人在内的任何人以同样的方式使用作品。 3.许可使用的地域范围、期间。许可使用的地域范围是指被许可的著作权在地域上的效力,一般情况下其表现在作品的复制、发行范围、表演权或播放权以及翻译权的范围等。许可使用的期间,是指被许可使用的著作权在时间上的效力,即作品使用的年限。

4.付酬标准和办法。根据有关规定,使用作品的付酬标准可以由当事人约定,也可以按照国务院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的付酬标准支付报酬。当事人约定不明确的,按照国务院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的付酬标准支付报酬。 5.违约责任。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是对双方当事人有约束力的法律文件,双方在合同中确立的权利义务关系受法律保护。当事人一方或双方违反合同约定,不履行合同义务就应承担违约责任。违约责任应该明确、具体,包括违约金、赔偿损失及赔偿金额的计算方法等。 6.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内容。上述五个方面的内容不能概括当事人意思的,还可以在合同中明确表达。 附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一例 授权方(以下简称甲方): 被授权方(以下简称乙方): 合同双方就甲方拥有版权之_________(作品)授予乙方_______权利事宜达成以下协议,双方共同遵守。 第一章作品 第一条授权作品 1、作品名称:

未经软件著作权人许可使用软件的法律责任

未经软件著作权人许可使用软件 的法律责任 【案号】(2015)吐中民三初字第1号 案件导读: 在1990年9月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中,计算机软件就被列为著作权保护的作品,后续我国又不断出台有关计算机软件保护的专门性条例。那么计算机软件保护的范围具体是哪些及如何认定计算机软件侵权呢? 案情简介: 原告X若公司系在美国设立的公司,原告在美国版权局将涉案Serv-U系列计算机软件进行了版权登记。上海软X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自2006年8月1日至2016年8月1日,是X若公司“Serv-U”软件在中国唯一的供应商,任何分销或转售其产品的个人或公司必须获得软众公司的授权。 2011年5月5日,被告吐鲁番金X果业有限公司与河南X钰网络科技公司签订《网站建设项目合同》,约定由X钰公司在收到被告提交的材料、图片及交纳费用后完成网页设计制作,并约定第一年免费维护等其他内容。 从X若公司代理商上海软X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的交易信息看,河南X钰网络科技公司并未付费购买“Serv-U”软件使用权也不是合作分销商。 原告X若公司向法院起诉被告吐鲁番金X果业有限公司侵害其软

件著作权并要求停止侵害赔偿损失。 法院判决: 法院就该案中被告是否侵害了原告就涉案计算机软件享有的著作权这一焦点问题进行了审理。 法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规定,当事人提供的涉及著作权的底稿、原件、合法出版物、著作权登记证书、认证机构出具的证明、取得权利的合同等,可以作为证据。在作品或者制品上署名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视为著作权、与著作权有关权益的权利人,但有相反证明的除外。本案中,原告磊若软件公司提供的公证书、正版软件封面及光盘,在无相反证明的情况下,本院认定原告X若公司是涉案计算机软件的著作权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一条规定:“计算机软件用户未经许可或者超过许可范围商业使用计算机软件的,依据著作权法第四十七条第(一)项、《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承担民事责任。”在本案中,被告与X钰公司约定由X钰公司为被告建设、维护网站,X钰公司是生产、销售者,被告是商业使用的最终用户,使用未经授权软件时,侵害了原告磊X软件公司的复制权,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律师评析: 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的律师陈键城认为:互联网的高速发展是把

新闻传播中的著作权问题探讨

新闻传播中的著作权问题探讨 由于现行法律在关于新闻作品著作权方面的一概而论的规定,使得我们在界定新闻作品著作权方面出现很大的冲突与困难。加之公众的认知不明确,导致在新闻传播中本应得到保护的权利往往被忽视,许多的新闻剽窃现象极大的破坏了著作权制度的权威性,给新闻传播事业的健康有序发展带来障碍。我国的新闻传播事业刚刚迈入场竞争化的道路,只有对新闻作品正当的著作权加以有力有效的保护才能促进新闻传播事业发展壮大,才能提高新闻产品的质量,也只有这样,电视、电台、报社的运作才能真正走上法制化的轨道,我国的新闻事业才真正具有法律的保障。 新闻作品的定性与区别 我国《著作权法》第三条规定,“本法所称的作品,包括以下列形式创作的文学、艺术和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工程技术等作品:(一)文字作品;(二)口述作品;(三)音乐、戏剧、曲艺、舞蹈作品;(四)美术、摄影作品;(五)电影、电视、录像作品;(六)工程设计、产品设计图纸及其说明;(七)地图、示意图等图形作品;(八)计算机软件;(九)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作品。”第五条规定,“本法不适用于:(一)法律、法规,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译文;(二)时事新闻;(三)历法、数表、通用表格和公式。 从条文中,我们可以看到著作权法对作品的认定中并没有明确的规定“新闻作品”一项,而在不适用的规定中却包含了“时事新闻”。那么是否可以推断所有的新闻作品都不具有著作权呢。我们且作如此分析。 著作权法规定“时事新闻”不适用本法,是基于一种社会利益的特殊考虑。《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六条规定中对时事新闻进行了界定,“时事新闻,指通过报纸、期刊、电台、电视台等传播媒介报道的单纯事实消息;”。可见,在著作权法中,时事新闻就只是那些单纯的事实信息,也就是那种由简单的叙事结构构成的报道,全部的信息由时间、地点、人物、事件组成。例如:“20XX年9月11日,两架由恐怖分子劫持的飞机在相隔不到10分钟内依次撞击了位于美国纽约市曼哈顿区的世贸大厦。”这就是一个单纯的事实消息,其中只涉及时间、地点、人物、事件等事项,不带有任何的报道者主观的色彩,即没有评论没有修饰。由于时事新闻属于纪实性的报道,其内容是现实客观的存在,是公众生活的体现;其价值在于让公众广泛且迅速的知释,任何进行报

中美著作权法定许可制度比较研究李永明曹兴龙

中美着作权法定许可制度比较研究 李永明曹兴龙 上传时间:2006-5-18 浙江大学学报:人文社科版200504 内容提要:着作权客体属于准公共产品,法定许可是为了促进“物尽其用”而将部分作者权利交由适格者行使。美国法定许可制度以反垄断、市场定价和保护公众知情权为原则。在作者权利保护上,主要有表明其身份、保护作品完整、广告插播和收取许可费的权利。被许可人的权利则主要为实施权和因实施而产生的相关着作权。双方都有在实体和程序上配合对方实现权利并进行取证的义务,对违反义务的行为原则上承担过错责任。在许可费及其相关条款的确定上,采取协议优先原则;难以达成时,由行政裁决和司法诉讼依照市场价格作出决定。中国在系统性的法定许可制度方面可以吸收美国经验,但其“默示许可”方式有一定长处,可以有条件地予以保留。 摘要题:比较与借鉴 关键词:法定许可/默示许可/物尽其用/市场价格/广告插播/知情权/垄断/程序 一、问题的提出 对着作权的保护是现代社会经济发展和文化进步的体现(注:本文所称的着作权均包括邻接权在内。)。由于作品的无体性,可以同时为多数人占有和利用,所以,着作权与传统的有体财权以“对物的占有和分配”为界确定权利范围有很大差别。它既存在着同一作品可被多人同时使用,从而尽可能多地增加社会财富总量的可能,又存在非权利人无偿或不合理利用作品,给着作权人造成损害的不易察觉的风险。这一准公共产品特性,使得明确界定作者与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权利边界至关重要。显然,这种界定可以以当事人间的协议来进行,但在诸多场合下这种协议并不存在,只能依法直接确定。各国大体上从两个角度对这种关系进行界定:一为从着作权人的角度,即确定着作权的法定内容;二为从公众的角度,即建立对上述着作权的限制制度,主要包括“合理使用”、“权利穷竭”、“法定许可”和“强制许可”制度。其中,前两项从公平的角度确立公众的合理使用权,是无须向着作权人额外付费的无偿使用;后两项则是为保护公共利益,防止着作权人滥用权利而通过公权力从本属着作权人的权利中划出一部分由他人行使,是纯粹意义上的权利限制,一般应向着作权人付酬。具体言之,“法定许可”为法律授权符合条件者在一定范围内使用他人作品而不必经过着作权人许可;“强制许可”为符合条件的使用者申请主管部门授予自己使用他人作品的权利。限于篇幅,本文仅就“法定许可”制度进行探讨。 一般而言,由于法定许可直接向符合条件的使用者授权,由他们自己来判断是否具备法定条件,可能会导致权利滥用。而强制许可则由潜在的使用人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请,由该机关来审查其是否符合法定条件,对着作权人的保护比较严密。所以,美国法开始非常谨慎地采用了单一的强制许可主义,1976年的《着作权法》最初规定了以下五种强制许可:(1)有线转播(注:The Copyright Act of 1976, section 111. );(2)对录音作品和制品进行某些形式的公开演播和转播(注:The Copyright Act of 1976, section 114. );(3)制作和发行非戏剧音乐作品的录音制品(注:The Copyright Act of 1976,

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

编号:_______________本资料为word版本,可以直接编辑和打印,感谢您的下载 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

根据著作权法第24条规定,使用他人作品应当同著作权人订立许可使用合同,著作权法规定可以不经许可的除外。著作权法实施条例规定,使用他人作品应当同著作权人订立许可使用合同,许可使用的权利是专有使用权的,应当采取书面形式,但是报社、期刊社刊登作品除外。 订立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应根据不同的许可内容签订出版权许可使用合同、表演权许可使用合同、编辑权、改编权、翻译权许可使用合同等。许可使用合同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1. 许可使用的权利种类。在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中,必须明确著作权人授权的种类,即被许可人以何种方式使用其作品。如授权被许可人翻译权或改编权等。 2. 许可使用的权利是专有使用权或者非专有使用权。专有使用权和非专有使用权是不 同的。专有使用权是一种独占的和排他的权利,是指著作权人将许可使用的著作权授权给被许可人之后,在合同的有效期间内,既不能再将上述权利再授权给第三人使用,自己也不能使用。非专有使用权是指著作权人将某一项或几项著作权许可他人使用之后,在合同的有效期内,可以将同样的权利再许可第三人使用。合同对是否专有使用权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视为被许可人有权排除包括著作权人在内的任何人以同样的方式使用作品。 3. 许可使用的地域范围、期间。许可使用的地域范围是指被许可的著作权在地域上的效力,一般情况下其表现在作品的复制、发行范围、表演权或播放权以及翻译权的范围等。许可使用的期间,是指被许可使用的著作权在时间上的效力,即作品使用的年限。 4. 付酬标准和办法。根据有关规定,使用作品的付酬标准可以由当事人约定,也可以 按照国务院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的付酬标准支付报酬。当事人约定不明

使用未经许可的著作权怎么处罚

遇到知识产权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 https://www.sodocs.net/doc/8e7527396.html, 使用未经许可的著作权怎么处罚 合法的著作权是受法律保护的,著作权人可以通过授权的方式处理著作权,从而取得著作权的收益,但在实践中有些人未经许可的情况下使用他人著作权,那么使用未经许可的著作权怎么处罚?下面由赢了网小编为读者进行相关知识的解答。 一、使用未经许可的著作权如何处罚 使用未经许可的著作权是属于侵犯著作权的行为,侵权者会面临民事赔偿、行政处罚或者刑事处罚等的责任。

《著作权法》第四十五条规定:“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公开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发表其作品的; (二)未经合作作者许可,将与他人合作创作的作品当作自己单独创作的作品发表的; (三)没有参加创作,为谋取个人名利,在他人作品上署名的; (四)歪曲、篡改他人作品的; (五)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以表演、播放、展览、发行、摄制电影、电视、录像或者改编、翻译、注释、编辑等方式使用作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六)使用他人作品,未按照规定支付报酬的; (七)未经表演者许可,以现场直播其表演的; (八)其他侵犯著作权以及与著作权有关的权益的行为。”

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公开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并可以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给予没收非法所得、罚款等行政处罚: (一)剽窃、抄袭他人作品的; (二)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以营利为目的,复制发行其作品的; (三)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图书的; (四)未经表演者许可,对其表演制作的录音录像出版的; (五)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其制作的录音录像的; (六)未经广播电台、电视台许可,复制发行其制作的广播、电视节目的; (七)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美术作品的。”第四十七条规定:“当事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条件的,应当根据民法通则有关规定承担民事责任。” 二、如何界定著作权犯罪行为

论电影作品著作权的归属

论电影作品著作权的归属 摘要:电影作品属性的二重性让电影作品的著作权归属问题矛盾丛生。本文以国际视野,对比德、法、美等各国相关立法,分析我国电影作品著作权归属的立法现状,就我国电影作品的权属问题,提出了自己的看法。 关键词:电影作品;著作权归属;国际公约;各国立法;我国立法《伯尔尼公约》确立了著作权自动取得原则,即著作权自作品创作完成之日起产生,无需履行任何手续。但是电影具有双重属性,一是作品属性,作为作品,著作权理当归作者所有;二是产品属性,作为产品,投资者或者制片者投入大量的资金和人力去设计符合市场的产品,其当然应当对其产品拥有权利。据此,矛盾随之产生:电影作品的著作权到底是应当赋予付出创造性劳动的作者们,还是赋予投入资金并承担商业风险的制片者?作者权法系国家与版权法系国家的著作权法对电影作品权属的规定做出了不同的选择,核心都在于如何协调好电影作品中各利益相关者之间的关系。 一、国际公约的相关规定 国际公约关于电影作品全书的规定,当属《伯尔尼公约》第14条之二的规定。其精神是,在不损害可能已经过改编或翻印的所有作品的版权的情况下,电影作品将作为原作品受到保护。电影作品版权所有者享有原作品作者的权利,包括前一条规定的权利。但其紧接着又表明,向之提出保护要求的国家的法律,有权决定电影作品版权的所有者。可见,《伯尔尼公约》将电影作品的权利归属问题留给各国立法自行解决。 二、各国立法的相关规定 基于国际公约,对电影作品的著作权归属问题,各国规定各有不同。最主要的有以下三种立法模式。 (一)德国模式 德国的立法和司法一直严格遵循作者权原则,并认为只有有血有肉的自然人才能创作,欲获得著作权的保护必须显示出“作者的人格印记”。德国著作权法第89条第1款规定,参加制作电影的人即为电影著作权人。原作品的著作权人并不能构成电影作品的著作权人,原因在于电影拍摄中根据剧本进行拍摄电影的行为被视为演绎行为。德国著作权排斥对作品进行重复保护。对于按照导演的指示进行灯光的调试以及角度取景的人员,不能成为电影合作作者;对电影演员的保护是赋予其有限的表演者权,也不能取得电影作品的著作权。 德国电影作品作者是指在电影制作中付出创造性劳动的人,如导演、剪辑师、特效师、音效师等。电影公司或唱片公司这样的法人不具备著作权保护的资格。为了给电影产业和唱片产业的发展提供法律保护,邻接权作为一种新的知识产权

著作权试题与答案

1 .世界上第一部著作权法是1709年生效的()。 A.《版权法》 B.《安娜女王法》 C.《联邦著作权法》 2. 我国著作权法中,著作权与下列哪一概念相同?()。 A.作者权 B.版权 C.出版权 3 .我国《著作权法》所调整和保护的对象是()。 A.著作权和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 B.著作权 C.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 4 .按照著作权法的规定,著作权法保护()。 A.作品的思想和观念 B.作品内容本身 C.作品的表达形式 5 .下列哪项不属于我国著作权法保护的范围?()。 A.数学公式、定理

B.书法 C.律师答辩词 6 .下列选项中,属于作品的构成要件的是()。 A.创造性 B.新颖性 C.独创性 7 .自然人创作的享有著作权的计算机软件的权利保护期限为()。 A.50年 B.25年 C.作者终生及死后50年 8 .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保护期限的起算时间为()。 A.软件开发完成之日 B.软件发表之日 C.软件开发之日 9 .电视剧《鹿鼎记》的著作权人应该是() A.制片方

B.导演张纪中 C.原小说作者金庸 10 .使用演绎作品的,应当取得()的同意,并向其支付报酬。 A.原作品的著作权人 B.演绎作品的著作权人 C.演绎作品的著作权人和原作品的著作权人 11 .甲在创作专著《与上帝接吻》的过程中,乙提供了一些参考资料。作品完成后,由丙出版社发行。该作品的著作权归()所有。 A.甲 B.乙 C.丙 12 .小说《香草之山》的作者甲授权乙将该书改编成电视剧剧本,制片方丙委托丁导演将该剧本拍摄成电视剧。该片摄制完成后,著作权归()所有。 A.甲 B.丙 C.乙和丁

影视剧本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书

影视剧本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书 授权方(以下简称甲方): 编剧姓名: 身份证号: 联系电话: 常住地址: 被授权方(以下简称乙方): 公司名称: 法定代表人: 公司地址: 联系电话: 合同签订地: 合同签订日期: 甲乙双方经充分协商,就甲方拥有著作权之《剧本》授予乙方使用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及《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达成以下协议,双方共同恪守执行。 第一章剧本 第一条授权剧本 1、剧本名称: 2、剧本类型:(电影、电视剧) 3、剧本的集数与长度:

4、剧本完成时间: 5、剧本是否已发表: 6、首次发表国: 7、著作权登记证书号码: 第二条剧本著作权所有人 1、剧本作者: 2、作者国籍: 3、剧本著作权所有人为: ①剧本作者: ②职务剧本著作权所有人: ③经过转让后的剧本著作权所有人: (注:需附:著作权转让合同、著作权转让登记证书) 第三条甲方授权地位为: 1、剧本著作权所有人; 2、委托授权人; (注:需附委托书) 3、转授权人。 (注:需附授权书) 第二章权利许可 第四条许可权利种类 甲方授权乙方使用以下剧本著作权 [以下范围可以选择,可以分别选择许可、或不许可]: 摄制权,将该剧本拍摄成电影或者电视的权利;() 修改权,乙方在使用该剧本时可以根据需要对剧本作必要的改动,但不得损害和影响剧本的完整性,不得歪曲和篡改该剧本的原意;()

复制发行权,该剧本以图书、报刊形式(不含电子出版物形式)/ 各种出版形式(含图书、报刊、电子出版物等形式)出版并发行的权利;()广播权,对该剧本通过各类电台、电视台广播的权利;() 信息网络传播权,将该剧本以任何形式在互联网上传播,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 改编权,在该剧本基础上进行改变,创作出具有独创性的新作品的权利;()翻译权,将该剧本从中国汉语转换成其他语言文字(含中国地区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的权利。() 需要约定的其他著作权利: 第五条许可方式: 1、专有使用权许可 (注:如果专有,应明确是否排除甲方,否则视为排除含甲方在内的任何人使用。) 2、非专有使用权许可 第六条许可使用地域范围: 中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 中国(含中国大陆、港澳台地区)/ 全球范围内 第七条许可使用期限: 两年,自合同签订之日起,至年月日。 第八条授权语言: 中文(国语版、粤语版)/ 英文版等 第三章报酬 第九条本合同采取第________种方式 1、一次性支付著作权使用费; 2、分两次支付著作权使用费;

著作权使用许可协议大全

著作权使用许可协议大全 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是指作为许可人的著作权人与被许可人之间就作品使用的期间、地域、方式等而达成的协议。以下是小编今天为大家精心准备的:著作权使用许 可协议。内容仅供参考,欢迎阅读! 著作权使用许可协议1 甲方: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 鉴于,甲方是由国家版权局授权的以集体管理的方式代表音乐著作权人(“著作权人”)行使权利的非营利性组织,负责向音乐作品的使用者收取许可使用费并分配转付 给音乐作品的著作权人; 鉴于,乙方是一家提供手机铃声下载服务的公司,现与电信运营商(包括中国移动、中国联通和中国电信等)合作为手机用户(“用户”)提供手机铃声下载服务,希望被许可 使用甲方管理的音乐作品(“许可使用”)用于上述服务; 鉴于此,甲乙双方经过友好协商,就甲方许可乙方使用甲方管理的音乐作品提供 手机铃声下载服务一事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定义解释 1.音乐作品,是指: (1)甲方会员的音乐作品; (2)甲方代表海外同类协会管理的音乐作品; (3)国家授权甲方管理的音乐作品。 2.乙方使用音乐作品方式,是指:乙方通过其网站(网址_________),以向中国大陆用户提供手机铃声下载的方式使用上述音乐作品。 3.音乐著作权,是指由甲方代为管理和行使的著作权人就其音乐作品所享有的著 作权。邻接权的使用许可,不在本协议规定之列,乙方应通过合法之方式另行解决。 4.手机铃声下载销售情况资料是指电信运营商(包括中国移动、中国联通和中国电 信等)向乙方提供的手机铃声下载收入清单(包括但不限于下载曲目、单次收费标准、 单曲下载次数占总下载次数的比例及相应收入等)。 第二条授权

未经许可用他人享有著作权的作品即为侵权

未经许可用他人享有著作权的广告中的部分镜头制作同类产品广告并播放,是否构成侵权?下面来看看一则案例。 【案情简介】 本案原告:崇义县食品厂。被告:南昌市凤凰三维动画工作室(以下简称南昌三维工作室);大余县食品二厂;赣州地区广播电视节目传输中心(以下简称赣州广电中心)。 1995年4月19日,原告崇义县食品厂与江西正大广告公司签订了一份委托制作“齐云山牌”南酸枣茶的电视广告合同。合同约定:原告委托江西正大广告公司制作“齐云山牌”南酸枣茶电视广告,长度为30秒(其中三维动画制作部分为5-7秒,其余为实景画面);江西正大广告公司到原告所在地祟义县采景、实拍过程中的住宿、交通问题由原告负责,广告制作费为3万元;广告著作权归原告所有。该广告制作好后,原告依约付给江西正大广告公司广告制作费3万元。后原告委托江西南昌、赣州等地的电视台对该广告进行播放,取得了一定的广告效应。 1998年9月,被告大余县食品二厂口头委托被告南昌三维工作室为其制作一条“牡丹亭牌”南酸枣糕的电视广告。该广告的前后部分均为三维动画画面,而中间部分则采用稍加技术处理后的原告“齐云山牌”南酸枣茶广告中一年轻人在森林里爬树摘南酸枣的实景画面

(长度为2.3秒)。广告制作完后,大余县食品二厂付给南昌三维工作室制作费6000元。大余县食品二厂和南昌三维工作室在合同中未对该广告的著作权归属问题作出约定。 1999年1月19日,被告大余县食品二厂与被告赣州广电中心签订了一份委托播放该厂“牡丹亭牌”南酸枣糕广告合同。合同约定:播出时间从1999年1月23日至2000年1月23日,在电影频道少儿节目的前后播放,广告费每月5000元,按季付清。赣州广电中心从1999年1月23日起正式为大余县食品二厂播放该广告。原告从电视上看到该广告播放后,认为该广告中年轻人爬树摘南酸枣的实景画面系其享有著作权的“齐云山牌”南酸枣茶广告中的部分画面,侵犯了其著作权,于同年2月15日分别函告大余县食品二厂和贛州广电中心,要求两被告立即停播该广告,并说明了停播理由。但两被告接到原告的意见函后,未采取有关停播的任何措施,仍继续播放该广告。直至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后,大余县食品二厂才通知赣州广电中心停播该广告,赣州广电中心于同年4月24日起停播了该广告,原告因本案支付诉讼律师代理费32加元,诉讼差旅费1000元,共计4200元。被告南昌三维工作室在本案审理期间,依法追加为共同被告。赣州广电中心在广告播出期间未取得电视广告经营许可资格。 原告崇义县食品厂向赣州地区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诉称:其对委托江西正大广告公司制作的“齐云山牌”南酸枣茶广告享有著作权被告大余县食品二厂在电视台播放的南酸枣糕产品广告中,盗用其同类产品广告中的实景画面,其已正式函告大余县食品二厂和被告赣州广电中心停止侵权。但两被告不听劝阻。其为排除侵权广告给其同类产品造成的负面影响,

(完整版)影视剧著作权授权协议(2017年修订)

著作权授权协议 本协议于年月日(以下称“生效日”)在签订。 甲方: 联系地址: 联系电话: 传真: 乙方: 联系地址: 联系电话: 传真: 序言: 一、本协议序言及正文中所述甲方授权乙方行使部分著作权的“授权作品”系本 协议正文第二条第1款中所述的文学作品。本协议序言及正文中所述的“影视剧作品”,系乙方依据本协议之授权改编制作的影视剧作品,根据授权内容不同,其表现形式可能为电影、电视剧、网络剧(定义见本协议正文第一条)。 二、甲方拥有向乙方授予授权作品本协议项下授权内容之权利,法律规定或甲方 与著作权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三、乙方有意从甲方处有偿获得授权作品的相关著作权授权,并根据本协议的约 定使用,因此,双方签署本协议。 因此:

协议双方同意就授权作品的相关著作权授权的有关事宜,本着平等互利,相互尊重的精神,经友好商谈,于2015年【】月【】日达成如下协议,并同意一经签署,将严格遵守本协议下各有关条件和条款: 一、定义: 1.在本协议中,除非另有明确约定,提及的词语应具有如下含义: (1)电影:是根据视觉暂留原理,运用照相和录音技术把真人、真景、绘画、漫画等影像和声音连续摄录在胶片上,通过放映来还原影像、声 音,使人能在银幕上看见连续活动影像的一门综合性艺术。此处“电 影”包括“动画电影”、“网络电影”。 (2)电视剧:是指利用电视技术制作并通过电视网放映的演剧形式。此处“电视剧”包括“网络电视剧”和“动画电视剧”。 (3)网络剧:是指专门运用在各种新媒体平台上播放的、适合在短时状态下观看的一类网络视频。与传统影视剧作品区别主要是媒介,是以新 媒体平台(包括电脑网络、手机网络等)为主要媒介的剧种,在作品 类型上包括“网络电影”(又称“微电影”)和“网络电视剧”。此处“网 络剧”包括以动画形式展现的“动画网络剧”。 (4)修改权:根据拍摄电影、电视剧、网络剧的需要,修改文字作品本身。 (5)改编权:将文字作品改编为电影(电视剧、网络剧)文学剧本。 (6)摄制权:根据由文字作品改编而成的文学剧本拍摄电影(电视剧、网络剧),在本协议指定地区发行(播放)。 (7)信息网络传播权: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本协议指定地区提供电影(电视剧、网络剧)作品,使该地区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 获得电影(电视剧、网络剧)作品的权利; (8)发行权:将拍摄的电影(电视剧、网络剧)制作成各种音像制品进行出售或赠与的权利,该权利也可以网络的形式播放该影视剧。 (9)

著作权使用许可协议范本

编号:ZZ-20214881 甲 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 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日 期: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日 著作权使用许可协议范本 The parties shall, when making a contract, have corresponding capacity for civil rights and civil conduct.

[标签:titlecontent] 甲方:______(作者真名及笔名) 乙方:北京讯能网络有限公司 甲方授权其原创作品经乙方进行数字方:_________公司与乙方:_________(以下简称为受权者)于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签订本合同。化处理后提供给乙方控股公司建立之网站登载。 本网站为拟登载的甲方作品可编排版式,可在作品正文前制作专栏,专栏包括作者自述、作者照片或漫画像、作品简介等内容;并在征得甲方同意的前提下可以对其作品作适当修改以符合传播之需要。 本网站不因登载传播甲方作品而向甲方支付报酬。 本网站可能联系传统媒体对已登载在本网站的甲方作品进行转载、发表、出版、改编事宜,此项事宜将与甲方另行协商并签订专门合同;甲方欲将已登载在本网站的甲方作品交由其他传统媒体进行转载、发表、出版、改编,应事先通知乙方,以避免可能发生的版权纠纷。 甲方保证于本网站登载之甲方作品不构成对任何第三方的侵权或违约。否则,由此造成了乙方及本网站损失,由甲方承担一切责任。

《著作权法》对许可使用合同的一般规定

遇到知识产权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 https://www.sodocs.net/doc/8e7527396.html, 《著作权法》对许可使用合同的一般规定 因著作权许可使用而设立的合同叫许可使用合同,它也是一种民事合同,故同样应该遵循《民法通则》和《合同法》的规定。另外,《著作权法》还对许可使用合同的主要条款及其他相关内容作了一些特殊规定,现归纳如下: 1.合同形式 关于合同的形式,《著作权法》未作特殊要求,因此,当事人可以既可以采用书面形式,也可以采用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不过,《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23条作了一些限制,“……许可使用的权利是专有使用权的,应当采取书面形式,但是报社、期刊社刊登作品除外。”

2.权利内容 权利的内容解决许可使用的权利种类和效力性质问题。这是许可使用合同中最关键的一部分条款。 其中权利的种类一般是根据《著作权法》第10条第1款对各项权利的定义来确定的,但是,当事人之间出于更进一步精确化的需要(或者由于对著作权法的了解有限),也可以采用双方具有共识并且符合行业惯例的方式来界定权利的名称和内容。 至于效力性质是指许可协议赋予被许可人针对他人使用行为的排除力,即使用权的专有性质。《著作权法》第24条第2款第2项区分为专有使用权和非专有使用权。专有使用权意味着被许可人一方获得授权,其他任何人不得为同样的使用,著作权人(即许可人)也不例外[1]。而非专有使用权则相反,被许可人不得排除他人的使用。这意味着著作权人还可以以相同的方式使用作品,他也可以许可第三人使用。

通说认为,经许可获得非专有使用权的人不得再将其权利转让或者许可给他人,至于获得专有使用权的人能否再许可或者转让其权利,存在不同的见解。《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24条规定:“……除合同另有约定外,被许可人许可第三人行使同一权利,必须取得著作权人的许可。” 3.时间、地域范围 时间、地域范围是进一步定义被许可的使用权效力范围的重要因素。法律对此没有特别的限制,通常由当事人根据需要自由约定。 著作权许可使用的期间一般以5至10年较为常见,永久性的许可使用比较少见。在后一种情况下,被许可方获得的使用权在著作权剩余保护期内一直有效,如果使用权是专有的,则和权利转让的效果区别不大。

影视作品著作权经典案例分析

影视作品著作权经典案例分析 杨静,北京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 一、综艺节目及其市场 (一)综艺节目的定义 今天主要具体地探讨一下我们在前沿的司法实践过程中所遇到的有关娱乐法的相关法律问题。近几年来中国的综艺娱乐节目应该是当前中国普通公众娱乐消费的一个重要领导,那么娱乐节目的品种产品也是层出不穷,各个电视台都竞相推出了多款的娱乐节目。 目前好像还没有对于综艺节目有一个非常准确的法律上的定义。但是通过审理案件我们发现,这类节目有几个要素是必备的。大家看到这几档节目都是大家比较熟悉的——好声音、春节晚会、中国最强音、我是歌手。所有这些节目,首先它要有一个主题。比如说好声音,中国最好的声音,它是选歌手的。那么春节晚会,它的主题就是全球的华人怎么欢度春节,一个祥和喜庆的主题。 所以综艺节目有一个主题,它有一整套自己的游戏规则,也就是说当你打开这个节目的时候,随便选一个片段,你就知道它不是其他的节目。它有自己的一套游戏规则,一套具体的套路。另外,它一般都有一个舞台,这个舞台上有主持人、有嘉宾、有演员,还就各种的舞美、灯光、音响效果,配合形式的这么一个舞台,它是一个现场表演。再次,它还要有现场运用电视的影像语言进行设置,包括舞台的旋转,大屏幕的分割,这是一种技术上的拍摄过程。最后,它要在电

视台播出。 (二)当前中国的综艺节目市场 那么目前中国的综艺节目市场,到底是一个什么情况呢?大概从四五年以前,以非诚勿扰为代表的这一档综艺节目推出之后,国内的各个地方台的综艺节目竞争就变得非常非常激烈,各个台大量的巨资投入在做这个综艺节目。为什么呢?因为两个驱动力,一个是观众,一个是广告商。他们的收视率,所有的电视台现在都能够转变这个认识——无论是新闻强台还是文化强台,真正能提高收视率的是综艺节目。 我们到中央电视台和地方电视台去调研和走访,各大电视台都认为收视率的指标是对于他们最重要的一个考核。就像我们办案子,我们的结案率是最重要的考核。现在有一个不可否认的事实,所有的广告商,他们去投资发布广告,只选综艺节目。而且有一个现实情况,就是一般他们选择的节目是从国外引进的有成熟经验的节目,有成熟模板的节目。如果是本地原创的,新推出的节目,可能不会吸引很多的广告商。 二、综艺节目侵权诉讼方面的问题 (一)综艺节目的类型 下面介绍一下目前中国法院,我们接触到相关侵权诉讼的一些情况。在此之前先介绍一下节目的类型,因为要审理这类案件,我们首先要知道它是什么。法院大体上对综艺节目做了几个分类,这个分类的角度是按照法律的思维,它有哪些主体,这些主体在制作过程中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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