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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现阶段交通事故处理工作中面临的情况问题及对策

浅析现阶段交通事故处理工作中面临的情况问题及对策
浅析现阶段交通事故处理工作中面临的情况问题及对策

随着时代的进步,社会的发展,交通事故已越来越受到社会各界的关注。根据新形势的需要,20xx年5月1日国家施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以下简称《安全法》)。这部法律的施行,是我国道路交通法制建设历程中的一件大事,开启了道路交通事业走向法制化的崭新篇章。国务院和公安部同时颁布了与之配套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以下简《实施条例》)和《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以下简称《事故处理程序》)。随后,国务院又于20xx年7月1日颁布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这些法律、法规和规章的相继颁布施行给我们的交通事故处理带来了崭新的理念,充分体现了以人为本的原则,也使我们的交通事故处理工作更加显得的有法可依,对于现实的交通事故处理具有超前的理念,但同时,由于这些法律、法规和规章对于交通事故处理工作中一些操作性的规定还不够全面,使得在实际处理交通事故中会面临着许多的新情况、新问题。笔者结合交通事故处理工作中发现的一些问题,结合实际操作过程中的一些作法,就当前交通事故处理工作中遇到的问题谈一些看法:一、关于伤者药费落实的问题。《安全法》第七十五条规定:“医疗机构对交通事故中的受伤人员应当及时抢救,不得因抢救费用未及时支付而拖延救治,肇事车辆参加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由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支付抢救费用;抢救费用超过责任限额的,未参加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或者肇事后逃逸的,由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先行垫付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实施条例》第九十条规定:“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因抢救受伤人员需要保险公司支付抢救费用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通知保险公司;抢救受伤人员需要道路交通事故救助基金垫付费用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通知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机构。”上述的规定很详尽,但在实际操作过程中难以得到落实,医院方往往强调自身的经济效益,如果费用未落实,在现实当中不可能得到及时、有效地的救治;如果发通知给保险公司,保险公司会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的规定最多给予垫付8000元抢救费用,这对于伤势严重的伤员来说是杯水车薪。而到现在为止,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机构仍未成立。目前的做法,只能是要求肇事方垫付或者受害方自行先垫付,如果碰到肇事方和受害方均无能力垫付的,则不可避免地影响伤者的救治。建议在实际办理此类案件中,由卫生等有关主管部门出面与保险公司和医院进行协调,使伤者能得到必要的救治。有关部门也已经看到了这个问题,正在酝酿一项关于伤者医药费未落实的情况下医院也要给予医治的方案。同时,应尽快成立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机构。二、扣车、押金和预支药费的依据问题《安全法》第七十二条规定:“因收集证据的需要,可以扣留事故车辆。”《事故处理程序》第三十三条对《安全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进行了进一步明确:“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的事故车辆除检验、鉴定外,不得使用,检验、鉴定完成后五日内通知当事人领取事故车辆和机动车行驶证。”上述法律、规章以及安全法实施条例中均未讲到当事人需不需要交纳押金的问题。根据法无明文规定不得约束当事人去做的原则,当事人发生事故后是不需要交纳事故押金的。一方面,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机构还未成立,在现实办案中擅自要求当事人交纳压金会引起很多的负面影响。一是受害方会不理解,容易造成不必要的信访和一些社会不安定因素;二是不利案件的顺利办理。特别是外籍车辆肇事,在没有押金的情况下车辆一旦放行,肇事方往往对事故的民事赔偿问题很被动,对伤者的正常救治也很不利,受害方的合法权益就会难以有效维护。实际操作当中我们往往在法定的扣车期限内尽量做肇事方的思想工作,使其主动给伤者方支付医疗抢救费用,如肇事方有能力垫付医疗费仍拒绝支付的,告知受害方尽快向法院提起财产诉前保全措施和诉前先执行支付医疗费的申请。但法院对财产诉前保全措施和诉前先执行部分医疗费的裁定是需要受害方提供担保的,因此,受害方不能提供担保时,此项措施也难以奏效。此外,一些肇事者不愿意直接向医院或伤者方支付医药费,而是主动提出向交警部门交纳事故押金,由交警代为审核支付给伤者方作为其医疗费,在此情况下,交警部门是否可以收取压金,所收的押金可不可以预支给受害方作为医药费的预支

款,法律也没有明确规定。在现有的条件下,笔者赞成这种做法。三、“六类案件”中关于严重超载的认定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二款第五项规定:“严重超载驾驶的,负事故主要责任以上的,致一人以上重伤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

突发重大交通事故处置应急预案.

突发重大交通事故处置应急预案 为迅速处置在突发性重特大交通行车事故,现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预案。 一、组织领导 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后,应急处置工作在公司安委会的统一领导下,成立由经理任组长,分管副经理任副组长,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及安管人员为成员的交通事故应急处置领导组,统一组织、同意协调,研究解决处置工作中的相关工作。 领导组下设办公室,由所属车队队长任主任,了解和掌握事故和人员伤亡情况,协调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做好上情下达和下情上传工作。 为加强对事故发生后处理工作的领导,成立事故处理工作领导小组,由分管副经理任组长,所属车队长为副组长。事故处理领导小组下设四个专业组: (1)现场处理组:主要任务是接到事故报告后,所属车队相关人员在第一时间赶赴事故现场,及时了解事故现场情况,随时向公司经理或副经理汇报情况(经理或副经理应至少有一人赶赴现场),并配合事故处理的交警人员控制现场情况,维护现场秩序,及时抢救、转移伤员。经理或副经理将事故情况按规定向上级相关领导汇报,确保信息畅通。 (2)医院处理组:安机、车队相关人员及时赶赴医院(经理或分管副经理必须有一人到达医院),了解伤者情况,及时和医生沟通,竭力抢救伤者,并能确保抢救资金及时到位,并将人员抢救伤、亡情况向上一级汇报。 (3)事故处理组:有公司分管副经理具体负责,所属车队及相关部门负责人协同,配合肇事驾驶员按事故处理程序做好事故的相关赔偿工作,并根据实际情况,做好事故的应、起诉工作。

(4)善后处理组:主要任务是负责家属可能的来访接待,及时做好后勤保障和安抚工作(包括食宿等),正面引导,合情解释,防止矛盾激化和冲突。确保不发生上访、集体闹事的现象发生。具体由相关车队负总责,综合科,安机科相关人员协同参加。 二、工作要求 1、各级、各部门要提高认识,高度重视,精心组织,明确责任,积极做好交通事故的预防和事故的应急预案的启动工作,确保工作开展井然有序,事故处理快速、准确、及时。 2、明确分工,严格落实工作责任。各专业处理组在公司的统一领导和组织下各司其职,各尽其责,严格按照本预案的要求落实责任,确保及时、有序、有效的处理道路交通事故。 3、举一反三查找事故原因,扎实开展事故后的安全隐患整改工作,落实四不放过教育和事故责任追究制。 4、交通事故的各项处理工作结束,相关部门要写出书面总结报上级部门。

【交通运输类】浅析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精编

(交通运输)浅析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

(交通运输)浅析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

浅析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 摘要: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是在《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出现的壹个法律术语,这和以往在《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及《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中出现的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有所不同,新法中省略了“责任”二字,目的就是让人们对该行为有壹个新的认识,对交通事故责任中的“责任”的应然内涵有正确的理解。 关键词:交通事故;责任认定;问题;对策AnAnalysisoftheResponsibilitiesofTrafficAccident Abstract:Theidentificationofroadtrafficaccidentsisalegalterminologyinthelawofroad trafficsecurity,anditisdifferentfromtheresponsibilityidentificationofroadtrafficaccide ntsinthemeasuresintreatingroadtrafficaccidents,andtheRegulationsofroadtrafficsecu rityadministration.Inthenewlaw,theword“responsibility”isomitted,whichintendsto helpthepublicformanewconceptionofsuchactions,anddevelopabetterunderstanding ofthenatureoftheresponsibilityintrafficaccidents. Keywords:Trafficaccident;Responsibilitiesconforming;Problems;Countermeasures 随着社会经济的增长,汽车等机动车辆日益成为和工农业生产和人们生活紧密相关的重要交通工具。尽管我国的汽车拥有总量占世界汽车总量的比例很低,汽车人均拥有量和发达国家相比也有相当大的差距,可是,受路况、车况差等客观条件及人们交通守法意识淡薄等主观因素影响,我国汽车交通事故的数量和损害后果却且不低。大量的交通事故及其严重的损害后果,客观上使交通事故的事前防范和事后处理变得更加迫切。我国于2004年5月1日颁布实施了《道路交通法》,给我国的道路交通事故纠纷的解决提供了壹个崭新的出口。在此,笔者对道路交通事故的归责原则进行阐述。 1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的含义及意义 1.1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的含义 道路交通事故责任是指车辆驾驶人、行人、乘车人因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而导致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所应承担的责任。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是对交通事故当事人有无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行为以及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行为和交通事故损害后果之间

工作中发生交通事故处理流程

工作中发生交通事故处理流程 工作中发生交通事故处理流程 1、向交通管理部门进行报案。 除了适用交通事故简易程序处理的少数交通事故案件外,大多数交通事故案件的处理都依赖于公安交管部门。当一起交通事故发生以后,当事人应当尽可能及时向事故发生地的县级交管部门报案。如果交通事故的当事人都造成重伤或者昏迷的,经过的路人也有义务向交通管理部门报案。 2、交通管理部门赶赴交通事故现场进行处理。 一般情况下,适用简易程序处理的交通事故案件只需要有一名交警人员到现场处理,而适用交通事故一般程序处理的交通事故案件,则至少要有两名交警进行处理。对于重大,特别重大的交通事故案件还需其他部门帮忙,比如医疗救护部门。交警赶赴现场后,首先要对现场进行处理,尽快恢复正常的交通秩序。同时对于适用一般程序处理的交通事故案件,还要进行现场勘查。 3、交通管理部门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 交通管理部门在充分了解事故情况时,并结合收集到的各种证据,客观、公正的制作出交通事故认定书,分清事故当事人各方的事故责任。 4、交通管理部门对事故当事人进行行政处罚。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依据有关规定,对肇事责任人予以警告、罚款、吊扣、吊销驾驶证或拘留的处罚。 5、对损害赔偿进行调解。 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公安交管部门可以在双

方当事人申请的情况下,就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进行为期10天的调解。 6、受害方向人民法院起诉。 对于当事人不同意调解,或者在法定的调解期限内未达成调解协议的,受害方可向法院起诉,以此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根据以上内容的相关的回答可以得出,在工作的时候发生了交通事故是可以认定为工伤的,但是也一定要及时的对受伤的人进行治疗,依照交通事故的流程进行处理之后可以进行工伤认定,如果您还有其他法律问题的可以咨询相关律师。

浅谈当前事故处理工作中存在的不足及解决方法(标准版)

( 安全管理 ) 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精品文档 / Word文档 / 文字可改 浅谈当前事故处理工作中存在 的不足及解决方法(标准版) Safety management is an important part of production management. Safety and production are in the implementation process

浅谈当前事故处理工作中存在的不足及解 决方法(标准版)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工作是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三大主要工作之一,是最能体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深入贯彻落实学习“科学发展观”以关爱民生、以人为本,解决人民群众困难为己任,最大限度地减少不和谐因素,最大限度地增加和谐因素的岗位。事故处理工作是联系人民群众的窗口,它工作的好坏,直接关系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自身形象和在群众心目中的地位,近几年来,交通事故处理工作的执法质量和执法水平得到很大程度的提高,但由于多方面的原因,交通事故处理工作中仍然存在许多亟待解决的问题。笔者结合实际谈一下对当前事故处理工作的认识。 一、当前事故处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薄弱环节 (一)意识松懈,安全意识淡薄。“交通连着千万家,安全畅通

靠大家”一句话道出了维护交通人人有责的深刻内涵。交通安全从何而来?来自于全民的交通法制观念和交通安全意识。因此提高交通法制观念、增强交通安全意识的显得尤其重要。但现实生活中总有一部分人,无视交通法规,我行我素,安全意识极其淡薄,这就给交通事故的发生埋下了一颗不定时的炸弹,严重威胁着广大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二)宣传教育工作力度不够。目前交通安全宣传工作还停留在表面层次,还停留在“你听我说”的单向灌输形成,仅是发传单、挂横幅、摆图片,已经不能满足广大群众对交通安全知识宣传的需求,宣传教育缺乏群众的主动参与,形式陈旧,无法激发交通参与者主动接受教育的积极性。 (三)恶劣天气时有发生。近期,雨水、雾气增多,因雨、雾等恶劣天气引发的二次碰撞、多车追尾、多人死伤事故。原因主要是恶劣天气条件下,能见度下降、路面冰冻、湿滑,车辆制动性能下降,交通环境差,易引发事故。 二、做好当前道路事故交通事故处理工作的对策

公安部《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 第104号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已经2008年7月11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 公安部部长孟建柱 二○○八年八月十七日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管辖 第三章报警和受理 第四章自行协商和简易程序 第五章调查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二节现场处置和现场调查 第三节交通肇事逃逸查缉 第四节检验、鉴定 第六章认定与复核 第一节道路交通事故认定 第二节复核 第七章处罚执行 第八章损害赔偿调解 第九章涉外道路交通事故处理 第十章执法监督 第十一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保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履行职责,保护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道路交通事故,应当遵循公正、公开、便民、效率的原则。 第三条交通警察处理道路交通事故,应当取得相应等级的处理道路交通事故资格。 第二章管辖 第四条道路交通事故由发生地的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管辖。未设立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由设区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管辖。 第五条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在两个以上管辖区域的,由事故起始点所在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管辖。 对管辖权有争议的,由共同的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管辖。指定管辖前,最先发现或者最先接到报警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先行救助受伤人员,进行现场前期处理。 第六条上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必要的时候,可以处理下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管辖的道路交通事故,或者指定下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限时将案件移送其他下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 案件管辖发生转移的,处理时限从移送案件之日起计算。 第七条军队、武警部队人员、车辆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按照本规定处理。需要对现役军人给予行政处罚或者追究刑事责任的,移送军队、武警部队有关部门。 第三章报警和受理 第八条道路交通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应当保护现场并立即报警: (一)造成人员死亡、受伤的; (二)发生财产损失事故,当事人对事实或者成因有争议的,以及虽然对事实或者成因无争议,但协商损害赔偿未达成协议的; (三)机动车无号牌、无检验合格标志、无保险标志的; (四)载运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以及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传染病病源体等危险物品车辆的; (五)碰撞建筑物、公共设施或者其他设施的; (六)驾驶人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的; (七)驾驶人有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嫌疑的; (八)当事人不能自行移动车辆的。

交通事故处理制度

深圳市东部公共交通有限公司 交通事故处理流程规范 一、发生交通事故的现场处理 接到事故报案

有关要求及标准: (一)重大伤亡事故指有人员死亡或重大群伤的事故,驾驶员、车队必须第一时间上报分公司和总公司领导,启动应急预案,公司有关领导应立即赶赴现场处理事故。 (二)了解事故情况后,如是一般车损事故,驾乘人员可现场解决的,应电话指导协调解决;现场不能解决的,第一时间携带照相机、协议书、印油、笔、纸赶赴现场,视情通知保险公司到现场协助处理。 (三)事故现场处理要求:不得移动事故车辆;劝阻围观者进入事故现场;寻找两名以上的事故目击者作证(证人姓名、联系电话、住址、书面经过)。 (四)事故现场的拍摄要求:原则上是先拍原始,后拍变动,先拍重点,后拍一般,先拍容易,后拍困难,先拍易于消失和破坏的,后拍不易消失和被破坏的。摄影方位的确定,要以肇事为中心,反映现场的地形、路况、地面面貌、肇事车和其他事物的全貌(①接触点;②事故发生地前、后、侧面全景图;③车辆刹车痕迹;④车辆车牌号;⑤事故点车道标线、标志)。 (五)事故图的绘制要求:现场图包括现场的位置和周围环境以及遗留有痕迹、物证的地点、运动关系、事故情况等。内容要求完整齐全、尺寸准确,以出事地点为中心,把痕迹、其他事物的相互关系按比例、图例绘制在图上,绘制时必须十分认真、细致、准确,见交通元素图形符号(附件7)。 (六)属车损事故,记录对方车辆资料:车牌号、驾驶员姓名、联系电话。

(七)属伤亡事故,记录伤亡者资料:伤亡者姓名、性别、年龄、职业、住址、籍贯、联系电话,并留下伤亡者身份证复印件。 (八)协助交警现场处理(现场的保护、取证、笔录),如车辆被扣,应记录车辆扣停地点,取回扣车回执。 (九)如当事双方同意协商私了解决,需双方签订书面协议,公司不承担事故损失。 (十)发生事故后如需报保险必须在事故发生后24小时内电话报事故车投保的保险公司。 (十一)事故发生后肇事驾驶员必须在24小时内到车队填报事故资料,在《交通事故登记表》(附件2)上做好记录,并建立交通事故档案(附件1),填写交通事故分析表(附件3)、驾驶员事故自述(附件4)、驾驶员事故认识(附件5)、交通事故询问记录(附件6)等。 (十二)如发生事故后对方逃逸,指导驾驶员拨打122报警。如车损较小,在不影响安全行驶的情况下可指导驾驶员继续营运,如影响到行车安全,应指导驾驶员把车停到安全的位置等候抢修;如车损较大,则需立即赶赴现场。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应急预案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应急预案 为迅速、妥善处理道路交通事故,积极开展应急处置和救援工作,最大限度地减少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和社会危害,特制定本预案。 1、应急组织机构及职责 公司成立交通事故处理应急领导组: 组长:,全面负责交通事故处理的应急指挥和协调。 副组长:、。 成员:、、。 领导组下设事故处理、应急救援两个小组。 事故处理小组由、、组成,负责联络、协助交警、保险等有关部门的现场勘查、责任认定、保险理赔等事故的处理事宜。 应急救援小组由、、组成,负责协助医疗机构对受伤人员救援,对所载货物进行现场保护、清点、转载等事宜。 2、应急处理程序 (1)发生交通事故,当事人应立即报警并进行自救。电话:122(交警)、119(消防)、120(急救), 应简明讲清事故地点、伤亡、损失等情况,以及事故对周围环境的危害程度,保护现场,抢救伤员,保护货物财产并通报公司车队。 (2)车队接到事故电话后,马上向公司交通事故处理应急领导组组长汇报,组长决定启动应急 预案。 (3)召集两个小组人员以最快速度赶往事故地点,按照分工开展事故处理事宜。如交警、医疗 机构还未到现场,事故处理小组布置好安全警戒线,对现场进行保护;应急救援小组将伤亡人员移至安全地带并采取必要的处置措施,发生火灾的要立即采取灭火措施,避免造成更大的损失。 (4)配合有关部门做好事故处理、医疗救援、善后各项事宜。 3、应急保障 (1)通信保障:事故报告电话(白天),(夜间)。 (2)物资保障:公司应准备一定数量的灭火器、卫生急救用品等物资。 (3)人员保障:参加应急处理的人员进行相应的消防、卫生等救援知识的培训并组织演练。 4、事故报告 公司接到交通事故报告后,应马上将事故简要情况向交通运管机构进行报告,并每两小时将事故情况向公司领导和运管进行报告,事故处理后将事故情况书面上报,并将事故记录留存归档。

浅谈如何防范化解道路交通事故引发的矛盾纠纷

浅谈如何防范化解道路交通事故引发的矛盾纠纷 上饶支队七大队 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道路交通环境不断改善,生活水平逐步提高,购买机动车数量、申请办理驾驶证人员数量便大幅增加,使得道路交通形势日益严峻,道路交通事故引发的矛盾纠纷也不断增多并日益复杂,部分交通事故当事方为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以“堵路闹事”等方式胁迫交警部门和政府,成为交警部门和政府“头疼”的问题。因此,如何防范化解道路交通事故引发的矛盾纠纷是事关社会稳定的大问题,这个问题更多地引起了政府和有关部门的密切关注、高度重视。 一、道路交通事故引发矛盾纠纷的主要形式 (一)事故赔付不到位引发的矛盾纠纷。一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天降横祸,受害方家人的心灵受到了巨大创伤,唯想通过经济补偿来安慰受伤的心灵,这在情理上是能够理解的。然而受到事故责任划分以及当事人赔付能力及办案程序和时限等各个方面的影响,受害人方不可能得到及时、足额的赔付,便迁怒并责怪办案部门、办案人员,或前往当事对方的单位或家里闹事,由此引发矛盾纠纷。这类矛盾可以说是当前道路交通事故引发的最主要的矛盾。 (二)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引发的矛盾纠纷。在交通事故发生

后,群众最为关切的是交警大队结合证据材料对事故依法下达的责任认定。交警所作出的事故责任认定稍有偏颇或瑕疵,当事人必定会紧抓不放,生出不必要的麻烦来;还有少数当事人由于对交通法律法规的知之甚少甚至无知,以自身利益为中心,或者主观臆想,自认为交警执法不公,产生对交警的不满,由此无端地围攻交警部门、刁难执法人员,甚至散发传单、上网发帖,借此利用公共舆论来浑水摸鱼。 (三)交通逃逸案件久侦未破引发的矛盾纠纷。在突发道路交通事故后,交通肇事者的逃跑,致使事故中受害方的赔付特别是急救费用、安葬费用等无法实现,同时肇事方逃跑在不特定时间内无法归案,这给受害方情感上也会造成严重打击。因此,一旦交通逃逸案发生且久侦未破,我交警部门将面对交通事故受害人巨大的压力,稍有不慎,极易酿成当事人围攻、拦路上访等群体性违法行为。 二、道路交通事故引发矛盾纠纷的原因分析 从道路交通事故引发的矛盾纠纷来看,除了在我国现阶段社会转型时期的民主政治大气候外,很大部分事故纠纷是以增加经济赔偿为目的,事故中受害方家属认为大闹大赔、小闹小赔、不闹不赔,动不动就“狮子大开口”,或者在别有用心之人的怂恿下通过“闹事”等形式,向政府、向交警部门及事故另一方当事人等施加压力,浑水摸鱼,最终达到经济目的。同时我们还要从主观和客观二个方面进行深入分析: (一)客观方面原因:一方面交通事故造成人员伤亡,是引发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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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https://www.sodocs.net/doc/868639030.html,/Content-2845.htm免费发布法律问题咨询请点击https://www.sodocs.net/doc/868639030.html,/tiwen.htm 律师在线解答云法律网拥有万名专业律师3-5分钟快速解决您的法律问题第四条道路交通事故由发生地的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管辖。未设立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由设区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管辖。 第五条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在两个以上管辖区域的,由事故起始点所在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管辖。 对管辖权有争议的,由共同的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管辖。指定管辖前,最先发现或者最先接到报警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先行救助受伤人员,进行现场前期处理。 第六条上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必要的时候,可以处理下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管辖的道路交通事故,或者指定下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限时将案件移送其他下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 案件管辖发生转移的,处理时限从移送案件之日起计算。 第七条军队、武警部队人员、车辆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按照本规定处理。需要对现役军人给予行政处罚或者追究刑事责任的,移送军队、武警部队有关部门。 第三章报警和受理 第八条道路交通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应当保护现场并立即报警: (一)造成人员死亡、受伤的; (二)发生财产损失事故,当事人对事实或者成因有争议的,以及虽然对事实或者成因无争议,但协商损害赔偿未达成协议的; (三)机动车无号牌、无检验合格标志、无保险标志的; (四)载运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以及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传染病病源体等危险物品车辆的; (五)碰撞建筑物、公共设施或者其他设施的; (六)驾驶人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的; (七)驾驶人有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嫌疑的; (八)当事人不能自行移动车辆的。 发生财产损失事故,并具有前款第二项至第五项情形之一,车辆可以移动的,当事人可以在报警后,在确保安全的原则下对现场拍照或者标划停车位置,将车辆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等候处理。 第九条公路上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驾驶人必须在确保安全的原则下,立即组织车上人员疏散到路外安全地点,避免发生次生事故。驾驶人已因道路交通事故死亡或者受伤无法行动的,车上其他人员应当自行组织疏散。 第十条公安机关及其交通管理部门接到道路交通事故报警,应当记录下列内容:(一)报警方式、报警时间、报警人姓名、联系方式,电话报警的,还应当记录报警电话; (二)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时间、地点; (三)人员伤亡情况;

交通事故紧急处理办法

交通事故紧急处理办法 我们在路上开车,碰上个小剐蹭都是在所难免的。尤其是路过一些事故发生地点,后方车辆堵了绵延几里地。让原本脆弱的交通变得更不堪一击,甚至事故车辆占用多条车道,真是人见人骂。 一、日常情况下的交通事故处理 1、发生的造成车物损失或者人员轻微伤的事故,如果车辆能移动,事故双方应该按照快速处理办法自行协商解决。如果在城市道路内发生了轻微刮蹭事故,一定要及时处理,这样做既可以避免交通拥堵,更能减少发生二次交通事故的可能性。 注意:在处理轻微事故时一定要在保证安全的情况下进行,不能因为心急而忽略了做安全保护措施。 2.有小事故发生,但双方对事故责任有异议或不愿进行协商,又该如何处理呢? 高速公路交警部门表示,如果当事人报警,高速交警也会到现场处理,对属于快速处理情形,还是需要当事人撤离现场,按规定进行处理。当事人拒绝自行协商或者协商未达成一致的,如果适用于简易处理程序,交警会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送达当事人。交警部门也提醒驾驶员,凡是符合快速处理情形的交通事故,当事人都应当及时主动撤离现场。对于应当撤离但拒不撤离的,如果造成堵塞,高速公路交警部门将依法予以处罚。 昨天也有网友提出,高速路上车辆来自不同地市,担心双方约定快速处理后,有人事后可能会“反悔”。交警部门表示,这种情况驾驶员也不用有顾虑。“如果一方当事人逃避赔偿责任,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高速公路交警部门报案,高速公路交警部门会立案查处。当事人可以向自己投保的保险公司要求赔偿车辆损失,当事保险公司可以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合同约定承担赔偿责任并取得代位求偿权。”如果事故责任方留下虚假信息,高速公路交警部门也会及时调查处理,构成犯罪的,将会被移送有关公安机关。 3.轻微的交通事故如何处理? 所谓轻微的交通事故是指未造成人身伤亡和较大财产损失的交通事故。对于这类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如果当事人之间对事实和成因没有异议,可以撤离事故现场,恢复交通,自行协商解决。如果当事人双方无法达成协议,应迅速通知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虽然是轻微的交通事故,但是我们也要有保留证据的意识。在撤离事故现场之前,还是要记住应当与对方当事人对事实和交通事故成因有一个书面记载。书面记载的内容应当包含以下几项:交通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天气、当事人姓名、机动车驾驶证号、联系方式、机动车牌号、保险凭证号、交通事故形态、碰撞部位、赔偿责任人等内容。然后千万不要忘记由当事人双方签字。如果当事人双方能马上达成事故处理协议的,也可以立即达成一份简单的事故处理协议。当事人均办理了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可以根据事故情况的协议书向保险公司索赔,可以自行协商处理赔偿事宜。 4.较为严重的交通事故如何处理?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工作规范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工作规范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报警的受理与处理 第三章自行协商 第四章简易程序 第五章现场安全防护 第六章调查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二节现场处置 第三节现场勘查 第四节询问和讯问 第五节调取证据 第六节辨认和模拟实验 第七节检验、鉴定 第七章交通肇事逃逸查缉 第八章认定与复核 第一节道路交通事故认定 第二节复核 —3—

第九章处罚执行 第十章损害赔偿调解 第十一章结案 第十二章执法监督 第十三章附则 —4—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工作,保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依法公正处理道路交通事故,提高办案质量和效率,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等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处理道路交通事故应当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遵循合法、公正、公开、便民、效率的原则,尊重和保障人权,保护公民的人格尊严。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应当遵循事故处理与事故预防相结合的原则,按照规定及时开展事故深度调查,加强事故统计分析和事故预防对策研究。 第三条交通警察在处理道路交通事故时应当按照规定使用规范用语。 第四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实行分级负责、专人办案、领导审批制度。对造成人员死亡或者其他疑难、复杂案件应当集体研究决定。 第五条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按照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岗位正规化建设要求,配置必需的人员、装备和办公场所。 —5—

第六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加强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安全防护工作,提高交通警察安全防护意识和防护能力,加大安全防护投入,配备性能优良、操作简便的安全防护装备和设施,组织开展安全防护培训和实战演练。 第七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加强道路交通事故处理队伍专业化建设和人才培养,设区的市级以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建立道路交通事故处理人才库,聘请专业人员组建专家组。 第八条交通警察经过培训并考试合格,可以处理适用简易程序的道路交通事故。 取得初级资格的交通警察,可以处理除死亡事故以外的道路交通事故,并可以协助取得中级以上资格的交通警察处理死亡事故。 取得中级以上资格的交通警察,可以处理所有道路交通事故,并可以对道路交通事故案件进行复核。 取得高级资格的交通警察,可以对取得初级、中级资格的交通警察处理道路交通事故进行指导。 设区的市、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分管事故处理工作的领导和事故处理机构负责人,应当取得中级以上资格。 省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组织道路交通事故处理资格等级培训考试,对经培训并考试合格的交通警察核发道路交通事故处理资格等级证书。 —6—

浅谈道路交通事故中的共同侵权

浅谈道路交通事故中的共同侵权 现实生活中,存在着一起交通事故有多个致害人的情形,如两辆机动车相撞,伤及第三人且两车都有责任。在这种情况下,如何确定多个责任主体之间的责任关系,司法实践中对此争议较大。笔者结合下面案例谈谈个人看法。 芦先生乘坐吴先生驾驶的小客车与宁先生驾驶的小客车相撞,两车受损,芦先生骨折。事故经交通管理部门认定,宁先生负事故主要责任,吴先生负次要责任,芦先生不负责任。对此案有两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多个致害人对受害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内部按责任比例分担损失,其法律依据是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定,二人以上共同侵权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另一种观点认为,多个致害人按照各自的责任比例赔偿受害人的损失,其法律依据是我国《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的规定,交通事故责任者应当按照所负交通事故责任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这两种观点的分歧在于对“共同侵权是否成立”的认定,即两个责任主体——宁先生和吴先生之间的责任关系,他们究竟应对芦先生负连带责任还是按份责任。如果共同侵权成立,则负连带责任;不成立,则负按份责任。 共同侵权行为的本质 在学术界,关于共同侵权行为的最大分歧在于对共同侵权行为本

质的认识不同,主要有4种主张:一是意思联络说,认为共同加害人之间必须有共同故意才能构成共同侵权;二是共同过错说,认为共同侵权行为的本质特征在于数个行为人对损害后果具有共同过错,既包括共同故意,也包括共同过失;三是共同行为说,认为共同行为是共同加害人承担连带责任的基础;四是关联共同说,认为共同侵权行为以各个侵权行为所引起的结果存在客观的关联共同为前提。这4种主张基本上可以分为两种基本观点,即主观说和客观说。主观说认为共同侵权行为的本质特征在于主观方面,而客观说认为其本质特征在于客观方面。目前通说是主观说,决定共同侵权行为的最本质特征在于主观原因,共同加害人的共同过错决定了损害的共同性和行为的共同性。一般而言,过错应当包括故意和过失。根据学术界对过失的定义,共同过失可以理解为,各个行为人应当预见或者能够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与他人的行为结合造成某种损害而没有预见,导致损害发生的;或者虽然预见到,但轻信可以避免而导致损害结果发生的。基于共同过失而成立的侵权行为在现实生活中并不鲜见,如二人往楼上抬东西,都预见到可能坠物伤人,但二人都确信不会坠落。在这种情形下,如果发生所预见的损害,应当认为二人有认识的共同过失,成立共同侵权行为。学术界将基于共同故意和共同过失而成立的侵权行为统称为有意思联络的共同侵权。理论上,无意思联络的侵权行为不被认为构成共同侵权,不被认为应承担连带责任。然而,在司法实践中,对于虽无意思联络,但损害结果不可分割的侵权案件,有相当一部分仍是按连带责任处理的。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工作规范试题库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工作规范》试题库 一、判断题 1、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处理道路交通事故应当以法律为根据,以事实为准绳。(X) 2、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伤亡道路交通事故案件应当集体研究决定。(X) 3、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实行资格等级管理制度。(V) 4、取得初级事故处理资格的交通警察不能参与处理死亡交通事故。( X) 5、各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制定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及追逃办案经费预算,保证办案所需经费。(V) 6、设区市、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事故处理机构应当建立24小时值班备勤制度,值班备勤民警不得少于三人。 ( X) 7、交通警察执勤巡逻发现道路交通事故的,应当立即报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事故处理机构,并先期处置事故现场。(X) 8、高速公路上发生五辆以上机动车连环相撞或者同向1公里以内发生3起以上多车相撞的道路交通事故的,省级公安 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派人赶赴事故现场,指导现场救援和调查取证工作。(X) 9、适用简易程序处理的交通事故,事故车辆可以移动的,交通警察应当将车辆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后,对现场拍照或者采用其他方式固定现场证据。(X) 10、适用简易程序处理的交通事故,当事人共同请求调解的,交通警察应当当场进行调解,并在《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简易程序) 》上记录调解结果,由当事人签名,交付当事人。(V) 11、交通警察到达高速公路交通事故现场后,应当停放警车示警,白天应当在距离现场来车方向一百五十米外设置警 告标志和减(限)速标志,并向事故现场方向连续放置发光或者反光锥筒。(X) 12、因道路交通事故导致交通中断或者现场处置、勘查需要采取封闭道路等交通管制措施的,交通警察应当立即通知相关路段执勤民警在事故现场组织分流。(X) 13、发生交通肇事逃逸事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通过本级公安机关发布协查通报,请求有关公安机关协助查缉。(X) 14、交通警察在现场勘查过程中,可以使用呼气式酒精测试仪或者唾液试纸,对车辆驾驶人进行酒精含量检测,检测结果应当在现场勘查笔录中载明。(V) 15、为确保安全,严禁交通警察对交通事故进行模拟实验。(X) 16、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经核对无误后,由勘查现场的交通警察签名即可。(X) 17、补充勘查道路交通事故现场的,交通警察可根据勘查情况决定是否制作道路交通事故现场补充勘查笔录。(X) 18、在现场勘查过程中,交通警察应当对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现场证人针对事故现场需要确认的问题一并当场进行 询问,并作记录,交由当事人、证人核对无误后共同签字确认。(X) 19、现场勘查完毕后,负责维护现场秩序的交通警察即可撤离现场,现场清理工作交由清障施救单位实施。(X) 20、因条件限制或者案情复杂,现场勘查有困难的,经设区市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保留部分或者全部事故现场,待条件具备后再继续勘查。(X) 21、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调查道路交通事故过程中,认为当事人涉嫌交通肇事犯罪的,应当及时将道路交通事故 处理程序转为办理刑事案件程序,按照《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立案侦查。(V) 22、对未知名尸体的骨灰存放两年,存放证留档备查。两年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通知殡葬部门处理骨灰。(X) 23、当事人、证人提交自行书写的陈述材料时,交通警察应当查验是否确由本人书写,陈述材料不得由他人代笔。(X) 24、尸体检验、鉴定结论确定后,死者家属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办理死者丧葬事宜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 门负责人批准处理尸体,逾期存放尸体的费用由死者家属承担。(X) 25、只有具有资质的专门机构出具的伤情鉴定才能作为认定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的人身伤害程度的依据。(X) 26、当事人涉嫌交通肇事犯罪并已立案侦查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将用作证据的鉴定结论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害人。(V) 27、财产损失数额巨大涉嫌刑事犯罪的,应当由事故受害方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委托有资格的机构进行财产损失评估。(X) 28、交通肇事逃逸案件的受害人及其家属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询问案件侦破情况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告知其正在开展的侦破工作。(X) 29、集体研究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审批工作需在接到调查报告之日起三日内完成。(X) 30、逃逸交通事故尚未侦破,而受害一方当事人要求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因保密需要应予拒绝。(X) 31、查获交通肇事逃逸车辆和驾驶人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重新制作编号相同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分别送达当事人。(X) 32、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安排交通事故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在指定的地点按规定查阅交通事故证据材料,但不得复制证据材料。(X) 33、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进行复核时,交通警察不得少于二人。(V) 34、原办案单位拒不执行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复核结论的,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按照《公安机 关执法过错责任追究规定》,对原办案单位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予以撤销或者变更。(X) 35、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按照《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二十九条规定扣押当事人机动车驾驶证,经调查确 认需对当事人给予暂扣机动车驾驶证处罚的,扣押一日折抵暂扣期限二日。(X) 36、对给予吊销当事人机动车驾驶证并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处罚的,既可由作出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交通 管理部门录入全国公安交通管理信息系统,也可由其驾驶证的发证机关将上述决定录入全国公安交通管理信息系统。(V) 37、在事故损害赔偿调解环节中,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经审查发现申请人资格不符的,应当制作《道路交通事故处理(不调解)通知书》,说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予调解的理由和依据,送达当事人并告知其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X) 38、同一起道路交通事故中当事人为三方以上的,交通警察可以根据赔偿权利人和义务人的申请,分别组织调解。(V) 39、赔偿权利人要求按照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标准计算残疾赔偿金或者死亡赔偿金等赔偿数额的,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终止调解,建议赔偿权利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X) 40、在事故损害赔偿调解过程中,为确保公正,避免误导当事人,交通警察不应提出各方承担赔偿责任的比例和数额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及释义)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及释义 第一章总则 本章规定了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的立法目的、适用范围、道路交通事故的定义及其等级、主管机关及其职责等内容。总则各条的规定对于其余各章具有指导意义,凡其他各章的条文均不得违反总则所确定的一般原则,在运用具体条款时应当贯彻总则规定的基本精神。 为了与《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相配套,必须制定的部门规章将陆续出台,各地方在立法权限内制定的有关地方性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也会逐渐增多。本《办法》的总则对于所有这些规定,都同样具有指导意义。 第一条为正确处理道路交通事故,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教育和惩处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者,制定本办法。 [释义] 本条是关于《办法》立法目的的规定。 立法目的,也可以称为立法宗旨。我国是一个人口众多的社会主义大国,道路、车辆情况复杂,每年发生的道路交通事故,不但数量多,而且给国家、集体和当事人造成的损失也大。正是基于这种现实情况,《办法》规定的立法目的有三个方面,一是工作需要,即公安机关、人民法院为了正确处理道路交通事故,需要一部全国统一的行政法规,以便在自己的职责范围内,严格依法办事。建国以来,有一些行政法规、规章对处理道路交通事故的工作做了规定,一些省、自治区、直辖市也陆续制定了这方面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但是都不太系统,有的已经无法适应当前工作的需要;有些省、自治区则还没有这方面的法规、规章。为了统一、全面地规范处理道路交通事故工作的内容和程序,有必要制定本《办法》;二是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需要,即明确规定道路交通事故各方当事人有哪些权利和应尽的义务,通过事故处理,保护当事人应当得到的合法权益,制止违法侵害;三是教育和惩处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者的需要,即恰当地追究责任者应负的法律责任。通过事故处理,教育人们遵守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通过对少数责任者的处罚,警戒和教育这些人及早改正错误,避免再次发生交通事故。 立法目的三个方面是互相联系的有机整体,其中第一个是《办法》的总要求,后两个是达到这个总要求的两个方面。它要求公安交通管理人员和其他公民,包括道路交通事故的各方当事人及其家属,全面理解其内容;不能片面地强调某一个方面而忽视其他方面。 立法目的的实现要通过法律条文的内容才能达到,更要通过处理道路交通事故的工作实践才能达到。因此,公安交通管理机关的人民警察应当熟悉并掌握本《办法》的立法目的,并在工作中加以贯彻。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道路交通事故(以下简称交通事故),是指车辆驾驶人员、行人、乘车人以及其他在道路上进行与交通有关活动的人员,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和其他道路交通管理法规,规章的行为(以下简称违章行为),过失造成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故。 [释义] 本条是关于道路交通事故定义的规定。

浅析当前道路交通事故认定的乱象及整改设想

浅析当前道路交通事故认定的乱象及整改设想 集团企业公司编码:(LL3698-KKI1269-TM2483-LUI12689-ITT289-

浅析当前道路交通事故认定的乱象及整改设想我国是一个道路交通事故发生率极高的国家,在处理道路交通事故时,交警部门所作的《交通事故认定书》是一个极其重要的证据,对于道路交通事故的损害赔偿和行政(刑事)追责有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因而,很多交通事故的善后处理包括追究肇事者行政(刑事)责任,都会因为当事人各方对《交通事故认定书》中的事故责任划分持有异议而引发纠纷和冲突,导致各方当事人的矛盾加剧、影响事故的处理,也给社会带来了不稳定的因素。如何合理、合法、公正的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或纠正相反,以减少交通事故各方当事人矛盾、利于交通事故的处理,已是当前一个亟待解决的大问题。 虽然我国目前的法律法规对交警部门所作的《交通事故认定书》有一定的纠错途径,但现实中这个纠错途径却障碍重重、有名无实。因此,个别地方的交警部门因为种种原因或利益驱使,在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划分交通事故当事人的责任时,不是根据交通事故现场勘验、检查、调查情况和有关的检验、鉴定结论以及交通事故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来确定当事人的责任;而是罔顾事实、粗制滥造、牵强附会、随心所欲,没有做到程序合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责任划分公正,给整个交警部门的行政执法能力、社会信誉和公信力带来了极坏的社会影响。

笔者在道路交通客运企业从事了30多年的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对个别交警部门违法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的乱象感受甚深,如鲠在喉。下面就列举个别交警部门在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时,不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划分当事人事故责任的几种情形; a、交通事故双方(或是多方)都是机动车的,看哪个车的保险项目全、保险额度高(客车的保险项目和额度肯定比其他车要多),就由其承担较大的责任; b、交通事故双方(或多方)是客车与非机动车或行人的,无论客车方责任大小,都要客车方承担较大责任,即使客车方确无责任,也要承担次要责任; c、发生交通事故后,不论客车有没有违法违规行为或其行为与事故发生有没有因果关系,只要客车与事故任意一方有任何接触、哪怕客车方也是受害者同样要承担责任; d、发生交通事故后,客车有没有事故责任,要根据事故的损害后果来确定;比如说事故中有人员死亡或是重伤、客车就要承担责任,如果没有,就不承担事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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