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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州冷水滩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责任清单

永州市冷水滩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责任清单

(共42项)

一、部门职责(15项)

二、与相关部门的职责边界(10项)

三、事中事后监管制度(10项)

(一)对我委审批、核准、备案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监管

一、监督检查对象

项目申报单位、行业管理部门、项目单位、中介机构

二、监督检查内容

项目的合法性及报批或报核程序执行情况:

(一)项目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要求,是否列入规划或符合规划精神;

(二)项目建议书及可研报告(或项目申请报告)编制是否符合规范并达到深度要求;

(三)项目选址审查、用地审批、节能审查、环评审批等资料和审批文件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四)项目法人责任制是否完善,项目法人各项规章制度是否健全;

(五)建设资金承诺或拼盘方案是否合理;

(六)勘察设计单位的资质、设计程序、设计报告及设计变更(优化)等情况是否符合规定和要求;

(七)党委、政府及项目主管部门的决策情况,包括有关项目建设的决定、会议纪要及其它文件情况;

(八)项目建议书及可研批复或项目申请报告核准是否符合程序规范。

三、监督检查方式和措施

监督检查方式主要有:

(一)定期检查,一般一年一次,可结合项目稽察开展普查或抽查;

(二)不定期检查,根据上级工作部署、投诉举报及领导指示等实际需要组织检查,通常采用抽查、飞行检查、暗查、交叉检查等方式。

四、监督检查程序

项目监督检查要先行制定科学的检查方案,通常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选择检查对象;

(二)下发通知(飞检除外);

(三)听取介绍;

(四)查阅台帐;

(五)实地勘察;

(六)面谈询问;

(七)情况汇总;

(八)反馈意见,通报检查结果,对需要协调解决的事项提出建议意见。

五、监督检查处理

对违法违规行为,分别对相对人进行以下处臵:

(一)依法不予审批、核准、备案;

(二)依法撤销审批、核准、备案文件;

(三)依法责令停止建设;

(四)依法纳入不良信用记录;

(五)对行政机关有关责任人给予行政纪律处分或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对项目有关责任人员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二)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事项的监督检查

一、监督检查对象

区发改委核准、审批的建设项目单位

二、监督检查内容

按规定对建设项目的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进行审查核准。对中央投资的项目,还需认定相应的招标代理机构资格。

三、监督检查方式

以核准、审批书面文件形式。接受有关的投诉、举报,监督对招标事项核准的执行情况。

四、监督检查程序

项目单位在提交项目核准、审批申请时,一并提出招标事项的核准、审批申请内容。也可单独提出招标事项的核准、审批申请或变更申请。

申请材料不符合要求的退回补正材料,补正不符合的不予受理,符合条件的予以受理。

出具核准、审批文件送达申请人。

五、监督检查措施及处理

按规定指定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招标公告发布媒体,发布招标公告核对招标的审批信息。

在对建设项目的日常监督中检查招标行为是否符合审批的内容。

违反招标事项核准内容进行招标或不招标、未经核准进行招标以及违反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资格管理规定的,按规定进行纠正,并依法进行查处、实施行政处罚。涉嫌违纪、犯罪的,移交纪检、司法部门。

(三)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监管

一、监督检查对象

项目建设单位、中介机构

二、监督检查内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暂行办法》(国家发改委令2010年第6号),对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制度落实情况进行监管。

(一)项目是否按规定进行了节能评估审查,并获得通过

(二)项目节能评估报告是否符合规范并达到深度要求

(三)项目设计、施工及投入使用过程中,节能评估文件及其节能审查意见、节能登记表及其登记备案意见是否得到落实。

三、监督检查方式和措施

(一)委托节能监察机构进行监察。

(二)对已建成的高耗能项目进行节能验收。

(三)根据上级工作部署、投诉举报等实际需要组织现场检查。

四、监督检查程序

(一)选择检查对象,下发监察通知,听取介绍,查阅台帐,实地勘察,面谈询问,情况汇总,反馈意见,通报监察结果,根据需要采取进一步措施。

(二)高耗能项目建成并正常运行3个月以上后,项目申报单位提出验收申请,提交自评报告,节能审查机关组织或委托第三方机构组织进行现场验收。

五、监督检查处理

对违法违规行为,分别对相对人进行以下处臵:

(一)项目建设单位以拆分项目、提供虚假材料等不正当手段通过节能审查的,撤销对项目的节能审查意见或节能登记备案

意见,由项目审批、核准机关撤销对项目的审批或核准;

(二)节能评估编制机构弄虚作假,导致节能评估文件内容失实的,责令改正,并依法予以处罚。

(三)未按规定进行节能评估和审查,或节能审查未获通过,擅自开工建设或擅自投入生产、使用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责令停止建设或停止生产、使用,限期改造;不能改造或预期不改造的生产性项目,报请区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并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四)重大项目稽察监管

一、监督检查对象

使用财政性资金或者政府融资资金的项目;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省预算内投资项目;区财政投资项目;国民经济、社会发展和公共安全有重大影响的企业投资项目。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贯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的情况。

(二)项目前期工作落实、建设程序履行和规划计划执行情况。

(三)项目建设规模、内容和标准执行情况,工程质量、安全、进度、投资控制情况,项目法人制、招投标制、合同管理制、工程监理制执行情况,跟踪监测建设项目的实施、竣工验收等情况。

(四)项目资金管理使用情况。

(五)参建单位的履职情况。

(六)项目投资绩效评价情况。

(七)其他需要稽察的内容。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常规性稽察。区发改委制定年度重大项目稽察计划,派出稽察组对计划内项目开展现场稽察,稽察类型包括对单个项目的稽察、对单类项目的稽察和区级部门之间的联合稽察。

(二)专项性稽察。区发改委围绕年度中心工作,针对社会关注的焦点问题、投资管理热点问题、项目建设难点问题,确定稽察任务,派出稽察组对投资项目实施和政策执行情况开展专项性监督检查。

(三)特定性稽察。对领导批办、上级委托、部门移交和群众举报的重大建设项目开展监督检查。

四、监督检查措施

(一)听取被稽察单位汇报项目建设情况;

(二)查阅项目资料;

(三)进入与项目建设有关的施工、仓储、检测和试验等场所进行查验;

(四)要求被稽察单位或者人员就有关问题提交书面说明;

(五)向监察、财政、审计、税务、工商等有关部门和金融机构了解情况,开展联合检查;

(六)采用复印、复制、录音、摄影、摄像等形式收集资料和取证;

(七)参加被稽察单位召开的与稽察事项有关的会议;

(八)查询被稽察单位与稽察事项有关的银行账户,并依法取得或者复制有关资料;

(九)根据发现的问题,对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造价、咨询、招标代理、竣工决算等相关参建单位和中介机构进行延伸稽察;

(十)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专业机构进行专项检验、鉴定。

五、监督检查程序

(一)确定稽察项目。

(二)稽察准备。成立稽察组,准备相关资料,制定稽察方案。

(三)发出稽察通知。确定稽察项目后,稽察组应提前若干天向项目主管部门(省级)或项目所在市(地)发展改革行政部门发出稽察通知书。

(四)开展现场稽察。稽察组根据稽察方案要求,深入项目现场,进行实地稽察。

(五)出具稽察报告。稽察结束后,稽察组应及时提交稽察报告。稽察报告经区发改委领导审定后印发。

(六)稽察结果处理

被稽察单位违反重大建设项目建设管理规定的,省发改委依据职权,将稽察结果与投资计划挂钩,根据情节轻重作出处理决定。

(七)复查。区发改委适时组织稽察人员对项目整改情况进行复查,并提交复查报告。复查合格后,应当终止对被稽察项目的处理。

(八)立卷归档。

六、监督检查处理

被稽察单位违反重大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和建设管理规定的,省发改委依据职权,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作出以下处理决定:(一)发出整改通知书,责令限期改正;

(二)通报批评;

(三)暂停拨付国家、省建设资金;

(四)暂停有关地区、部门同类新项目的审批;

(五)取消在一定时期参加区重大建设项目招标投标资格;

除前款规定外,发展改革行政部门还按照规定程序作出以下处理决定;

(六)纳入不良信用记录;

(七)收回国家、省建设资金;

(八)暂停有关单位参与项目建设;

(九)暂停项目建设;

(十)责令原审批机关撤销项目。

存在问题属其他机关管理权限的,区发改委依法依规移交有关单位处理。

(五)区级工业项目招投标活动监管

一、监督检查对象

区级立项的工业项目招标人、投标人、招标代理机构、评标专家

二、监督检查内容

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招标的条件、投标人资格条件、评标办法、公告发布、评标委员会组建、开评标地点、开评标活动、确定中标人、合同签订等情况。

三、监督检查程序

招标人取得招标事项核准后选择招标代理机构(自行招标除外)编制招标文件。

招标文件提交我委备案。

备案后在湖南省招标投标监管网发布招标公告(邀请招标除外)。

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时间在规定的招投标交易平台进行开标、评标,依法从省综合评标专家库抽取专家组建评标委员会进行评标,确定中标候选人。

按规定公示中标候选人,在规定时间内确定中标人并签订合同。

四、监督检查措施及处理

对招投标活动全过程进行监督管理,接受有关的投诉举报。

依法查处违法违规案件,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处理或实施行政处罚。涉嫌违纪犯罪的,移交纪检和司法部门。

(六)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

一、主要内容

对法律、法规和规章中规定的违法行为的种类、情节、性质和社会危害程度,以及从轻、减轻、从重处罚等情形进行细化,并归纳、分类;对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选择或并用行政处罚种类的,根据违法行为的事实、情节、性质、社会危害程度和违法当事人主观过错、消除违法行为后果或影响等因素,确定适用该行政处罚种类的具体标准及单处、并处行政处罚的标准;对法律、法规、规章规定行政处罚有自由裁量幅度的,根据上述因素,细化具体的行政处罚幅度;对法律、法规、规章没有规定行政处罚罚款的裁量阶次和幅度的,可以按照比例原则匡算出相对科学、合理的裁量阶次和罚款幅度,但均不得超过法定罚款限度。

二、标准规范

以2013年发布的《永州市冷水滩区发改委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作为冷水滩区发改委行政处罚裁量的标准规范。具体内容已在冷水滩区政府网站公布。

三、有关措施

(一)区发改委对本系统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并对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规范的实施情况进行评估,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修改和废止以及经济形势、社会情形等变化作相应调整和完善。

(二)区发改委直接使用市发展改革行政部门对同一行政处罚行为制定的裁量标准。

(三)区发改委在建立和推行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制度的同时,建立健全公开信息、说明理由等程序规定和执法投诉、案卷评查、教育培训、案例指导等配套制度。

(七)对属地管理的价格行政执法职权的监督检查

1、监督检查对象

区内发生的价格和收费违法案件,但是依据规定由上级价格主管部门管辖的除外。

2、监督检查内容

依法对贯彻执行国家价格方针、政策和价格法律法规的情况实行监督,对价格违法行为执行检查、纠正和制裁,维护公平竞争的价格秩序;承担商品服务明码标价和收费公示工作,指导行业价格自律;承担价格违法案件的受理和查处,指导价格(收费)社会监督工作等。

3、监督检查方式

(1)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可以采取自查、互查、抽查的方式进行,或者以上几种方式结合进行。

(2)区价格主管部门根据上级机关部署或者根据需要,组织开展所辖区域执法监督检查工作。

(3)执行监督检查的部门有权调阅有关行政执法案卷和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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