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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康吉祥重大疾病健康保险计划

泰康吉祥重大疾病健康保险计划
泰康吉祥重大疾病健康保险计划

《泰康吉祥重大疾病健康保险计划(成人版)》

产品说明书

风险提示

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康吉祥重大疾病健康保险计划(成人版)》中的

主险《泰康吉祥两全保险(分红型)》为分红型保险。附加险《泰康附加吉祥成人多

次给付重大疾病保险》和《泰康附加吉祥成人年年给付重大疾病保险》为健康保险,

不参与分红。主险的红利分配将随分红保险业务的实际经营情况发生变动,红利并非

确定值,也可能为零。

本产品说明书仅针对《泰康吉祥重大疾病健康保险计划(成人版)》,其中,红利仅针对主

险《泰康吉祥两全保险(分红型)》。在本产品说明书中,“您”指投保人,“我们”、“本公司”均指在保险单上签章的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的分公司,“本计划”指我们提供的“泰

康吉祥重大疾病健康保险计划”,“本合同”指您与我们之间订立的“泰康吉祥两全保险(分红型)保险合同”、“泰康附加吉祥成人多次给付重大疾病保险合同”和“泰康附加吉祥成人年年

给付重大疾病保险合同”,“被保险人”指本合同的被保险人。

为方便您了解和购买本产品,请您仔细阅读本产品说明书。

一、产品性质

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康吉祥重大疾病健康保险计划(成人版)》由主险《泰康吉祥两全保险(分红型)》和附加险《泰康附加吉祥成人多次给付重大疾病保险》、《泰康附加吉祥成人年年给付重大疾病保险》构成。本计划中主险和附加险不可单独销售,不可单独退保、撤单。本计划中主险《泰康吉祥两全保险(分红型)》为分红型保险。分红保险是指保险公司将其实际经营成果优于预定假设的盈余,按一定比例向投保人进行分配的人寿保险产品。在发达国家已运用两百多年的分红保险,作为抵御通货膨胀和利率风险的主力险种,其主要优点在于分红保单不但能够提供传统保单下的保障功能,还可以给投保人提供分享保险公司的经营成果,即参加保险公司投资和经营管理活动所得盈余的分配的机会。本公司将根据分红保险业务的实际经营状况决定红利的分配。附加险《泰康附加吉祥成人多次给付重大疾病保险》为重大疾病保险。保险公司在被保险人发生重大疾病时,以合同中约定的保险金额向被保险人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最高可给付四次。附加险《泰康附加吉祥成人年年给付重大疾病保险》为重大疾病保险,保险公司在被保险人初次被确诊罹患重大疾病后的主险交费期间内每一年的年生效对应日,以合同中约定的保险金额向被保险人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

二、产品特色

重大疾病,多次保障本计划可提供多次重大疾病的保障。满足市场对多次重疾保障的需求。

年年给付,康复无忧本计划的被保险人在初次被确诊罹患重疾后可每年领取年年给付保险金。满足对重疾康复保障的需求。

生存保障,老有所养本计划的主保险合同中约定,被保险人在保险期届满时生存,可获得保险人支付的生存保险金作为养老金。满足市场对养老保障的需求。

保单分红,抵御通胀享受专家理财,增加获利机会,红利复利计息,抵御通货膨胀,分享公司经营成果。

三、保险责任

主保险合同

在保险合同保险期间内,我们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身故,我们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身故保险金的数额为:

(1) 若身故发生在本合同约定的交费期间届满前(含交费期间届满日),身故保险金数额等于保险金额×身故时的保单年度数; (2) 若身故发生在本合同约定的交费期间届满后,身故保险金数额等于保险金额×交费期间年数。

生存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届满时仍然生存,我们向生存保险金受益人给付生存保险金,本合同终止。生存保险金数额等于保险金额×交费期间年数。

附加保险合同一:《泰康附加吉祥成人多次给付重大疾病保险》 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我们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本附加合同生效(若曾复效,则自本附加合同最后复效)之日起90日内经医院初次确诊非因意外伤害导致罹患本附加合同所定义的任何一种重大疾病,我们按您已交纳的本附加合同的保险费数额向重大疾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本附加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经医院初次确诊因意外伤害或于本附加合同生效(若曾复效,则自本附加合同最后复效)之日起90日后经医院初次确诊非因意外伤害导致罹患本附加合同所定义的任何一种重大疾病,我们按保险金额向重大疾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同时该次理赔的重大疾病所属组别的保险责任终止。本附加合同继续有效,同时本附加合同的现金价值减少至零。

第二次重大疾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自首次重大疾病确诊之日(若曾复效且最后复效日大于首次重大疾病确诊日,则自本附加合同最后复效日)起满90日后经医院初次确诊罹患首次重大疾病所属组别以外其他三组中的任何一种重大疾病,我们将按保险金额向重大疾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第二次重大疾病保险金,同时该次理赔的重大疾病所属组别的保险责任终止。本附加合同继续有效。

第三次重大疾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自第二次重大疾病确诊之日(若曾复效且最后复效日大于第二次重大疾病确诊日,则自本附加合同最后复效日)起满90日后经医院初次确诊罹患前两次重大疾病所属组别以外其他两组中的任何一种重大疾病,我们按保险金额向重大疾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第三次重大疾病保险金,同时该次理赔的重大疾病所属组别的保险责任终止。本附加合同继续有效。

第四次重大疾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自第三次重大疾病确诊之日(若曾复效且最后复效日大于第三次重大疾病确诊日,则自本附加合同最后复效日)起满90日后经医院初次确诊罹患前三次重大疾病所属组别以外的任何一种重大疾病,我们按保险金额向重大疾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第四次重大疾病保险金,本附加合同终止。

若被保险人经医院初次确诊罹患两种或两种以上重大疾病(该两种或两种以上重大疾病所属组别的保险责任尚未终止),且该两种或两种以上重大疾病的初次确诊日间隔小于90日,我们仅按保险金额向重大疾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单次重大疾病保险金。

附加保险合同二:《泰康附加吉祥成人年年给付重大疾病保险》 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我们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年年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本附加合同生效(若曾复效,则自本附加合同最后复效)之日起90日内经医院初次确诊非因意外伤害导致罹患本附加合同所定义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我们按您已交纳的本附加合同的保险费数额向年年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年年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附加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经医院初次确诊因意外伤害或于本附加合同生效(若曾复效,则自本附加合同最后复效)之日起90日后经医院初次确诊非因意外伤害导致罹患本附加合同所定义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后,在每一年的年生效对应日若被保险人生存,我们按保险金额向年年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年年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直至被保险人身故或本附加合同终止。

四、责任免除

主保险合同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的责任: (1) 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 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 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4) 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成立(若曾复效,则自本合同最后复效)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5)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 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 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因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本合同终止时的现金价值。

因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合同终止时的现金价值。

附加保险合同一:《泰康附加吉祥成人多次给付重大疾病保险》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发生本附加合同定义的重大疾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4)被保险人在本附加合同成立(若曾复效,则自本附加合同最后复效)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8)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但本附加合同有特别约定的除外。

因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发生本附加合同定义的重大疾病的,本附加合同终止,我们向重大疾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本附加合同终止之日的现金价值。

因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发生本附加合同定义的重大疾病的,本附加合同终止,我们将向您

退还本附加合同终止之日的现金价值。

附加保险合同二:《泰康附加吉祥成人年年给付重大疾病保险》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发生本附加合同定义的重大疾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4)被保险人在本附加合同成立(若曾复效,则自本附加合同最后复效)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8)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但本附加合同有特别约定的除外。

因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发生本附加合同定义的重大疾病的,本附加合同终止,我们向年年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本附加合同终止之日的现金价值。

因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发生本附加合同定义的重大疾病的,本附加合同终止,我们将向您退还本附加合同终止之日的现金价值。

五、犹豫期及退保

您签收保险合同之日起10日内为保险合同的犹豫期。

您在犹豫期内要求解除保险合同的,我们将在扣除不超过10元的工本费后向您无息退还保险费。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您在犹豫期后要求解除保险合同的,我们自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之日起30日内向您退还合同终止时的现金价值。

六、投资策略

我们为分红保险产品设立了投资账户。该账户是我们为履行分红险保险责任,依照国家政策和相关法律法规进行资金运用而设立的专用账户。该账户由我们委托的投资管理人进行专门的投资管理。

分红账户的投资在满足保险资金运用的安全性、流动性、收益性要求的基础上,谋求投资账户的稳健增值,为客户提供良好分红水平。在遵守保险资金运用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基本投资政策的前提下,本账户投资管理人结合对宏观经济、财政政策、货币政策等的研究分析与判断及对证券市场趋势的前瞻性把握,根据资产负债管理原则,按照分红保险资金的负债特性合理配置固定收益、权益等大类资产,积极调整组合并优选持仓品种,以达成分红投资账户获取长期稳定投资收益的目标。

七、保单红利及红利分配

本主保险合同产品的红利来源于死差、利差等,即将实际经营成果优于预定假设(死亡率假设、预定利率假设等)的盈余,按不低于70%的比例分配给投保人。

在每一保险单年度末,若本主保险合同有效且所有到期保险费已交纳,我们将根据分红保险业务的实际经营状况决定红利分配方案。红利是不保证的,可能为零。

本主险产品的红利分配方式为现金红利,即直接以现金的形式将盈余分配给投保人。红利领取方式有以下两种,您在投保时可选择其中一种:

(一)现金领取您可于每个保险单年生效对应日领取红利。领取日未领取的红利,不计息。

(二)累积生息红利留存在本公司,按我们每年确定的红利累积利率,以复利方式生息,并于您申请或本主保险合同终止时向您给付。

若您在投保时没有选定红利领取方式,默认为您同意我们累积生息方式办理。

留存于本公司的红利与累积生息将不参与红利分配。本主保险合同在效力中止期间,不参与红利分配。

红利是按照每张保单的贡献度确定的,与分红保险业务的经营状况、投保时约定的保险期间、交费期间、被保险人的年龄、性别和保单年度等因素相关。

我们的分红政策是以稳健经营、回报客户为基本原则,努力保持各年分红水平的可持续性和市场竞争力。

八、投保人承担的风险

您有机会参与本公司分红险种的盈余分配,但您在投保时所看到的保险利益演示表所示的红利分配金额,仅供参考,不作为我们对未来业绩的保证或预期。实际的红利水平可能高于或低于演示的红利水平,也可能为零。

九、信息披露

我们每年向保险监管机构报送分红保险专题财务报告及分红保险业务报告,报告须经符合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报监管机构备案。

我们在每一个会计年度,按照保险监管机构的规定,向本主保险合同投保人寄送一次红利通知书,您可了解分红保险保单的相关信息。

十、费用率

本计划中《泰康吉祥两全保险(分红型)》、《泰康附加吉祥成人多次给付重大疾病保险》及《泰康附加吉祥成人年年给付重大疾病保险》各保单年度的实际管理费用和公司运作有关。本计划定价中的费用率符合国家相关规定。

十一、投保示例

投保情况投保险别: 泰康吉祥重大疾病健康保险计划(成人版)

投保人及被保险人:康女士性别:女

投保时年龄: 30岁交费期间: 30年

保险金额: 3900元红利领取方式: 累积生息

保险费:年交3900元

保险利益生存保险金康女士于年满65周岁的保单生效对应日,可领取满期保险金

117000元,本合同终止。

身故保险金康女士若于本计划生效之日起至保障期满期间,不幸身故,本公

司按交费期间年数与身故时的保单年度数的较小值乘以3900

元,向被保险人的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

止。

重大疾病保险金康女士若于本计划生效之日起至保障期满期间,因意外事故或在

等待期后因非因意外事故被初次确诊罹患本附加合同定义的任

意一种重大疾病,可获得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10万元,并在后

续交费期间内,每年获得等于两倍年缴保费数额,即7800元的

重大疾病保险金。

在此后的保险期间内,康女士若罹患其他组别的重大疾病,仍可

获得重大疾病保险金10万元,最高可给付四次。每次须为不同

组别的重大疾病,且两次重大疾病的间隔期间不少于90天。保险利益演示表30周岁年交保费3900元交费期间30年单位:元

备注:

1、红利水平,采用低、中、高档进行描述,该利益演示是基于公司的精算及其他假设,不代表公司的历史经营业绩,也不代表对公司未来经营业绩的预期,保单红利分配是不确定的。

2、现金价值给付条件以《泰康吉祥两全保险(分红型)》、《泰康附加吉祥成人多次给付重大疾病保险》及《泰康附加吉祥成人年年给付重大疾病保险》条款约定为准。

3、本资料仅供参考,具体内容以《泰康吉祥两全保险(分红型)》、《泰康附加吉祥成人多次给付重大疾病保险》及《泰康附加吉祥成人年年给付重大疾病保险》条款为准。

泰康吉祥重大疾病健康保险计划

保险利益演示表

投保年龄:22岁 性别:男 交费方式:年交 交费期间:至60周岁 保险期间:至65岁 保费:1,900元 单位:元

*本保险计划中仅有泰康吉祥两全保险(分红型)是分红型保险,参与分红。" *上述红利演示纯粹是描述性的,实际红利金额根据分红保险业务实际经营情况决定 *累积红利是周年红利按假定的累积利率复利计算,实际累积利率由本公司每年确定 "本人已经认真阅读并理解本产品说明书和利益演示表。"

投保人(签名):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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