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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盗刷14条

银行盗刷14条
银行盗刷14条

1.他人利用读卡器窃取储户密码盗取存款的责任认定

——犯罪分子在自助银行网点门口刷卡处安装读卡器等窃取储户信息的,应当认定银行未提供必要的安全、保密环境。

2.未保障储户取款自由造成存款被盗,银行应当赔偿

——《商业银行法》规定的取款自由,应全面理解为包括取款时间、数额及选择柜台和自动取款机等多种方式的自由。

3.自助银行门禁窃密装置造成储户损失,银行应赔偿

——犯罪分子在自助银行门禁系统上安装盗码器,窃取储户银行卡信息和密码造成储户损失的,银行应承担赔偿责任。

4.自助柜员机安全隐患造成的交易风险应由银行承担

——储蓄机构负有保证储户存款安全义务。因人机交易这种特殊交易方式所产生的交易风险,应由柜员机设置方承担。

5.借记卡被盗用,提供取款设备的银行应负赔偿责任

——自助取款终端设备的机具行未能及时发现、制止不法分子的不法行为,使持卡人所持银行卡信息被泄露的应赔偿。

6.他人利用ATM机盗取储户信息致损,银行应予赔偿

——银行对其自动取款机安全疏于管理,构成失职,造成储户信息被盗取、账户资金受损失

的,银行应承担赔偿责任。

7.盗录设备窃取储户信息造成损失,银行应承担全责

——因犯罪嫌疑人非法安装在ATM机上的盗录设备窃取信息,导致储户损失的,发卡银行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赔偿责任。

8.自动取款机上张贴字条导致储户被骗,银行有过错

——银行已作必要风险提示,但未尽到安全注意义务,导致储户取款时被诈骗,应承担未尽到义务范围内的赔偿责任。

9.“密码交易视为本人交易”的格式条款的例外适用

——因不法分子利用盗装的设备窃取密码和卡信息制作克隆卡导致储户损失,不适用“密码交易视为本人交易”规则。

10.储户受ATM机上张贴的诈骗号误导致损,银行有责

——银行因向储户提供自助取款设施服务未尽安保义务,应根据其未尽职责疏于管理的过错确定其应承担的相应责任。

11.储户误信ATM机上诈骗信息致存款流失的责任分担

——储户轻信取款机上犯罪嫌疑人粘贴的诈骗信息,造成存款被盗取,银行未尽安全保障义务的,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2.银行为储户保密义务包括为储户提供安全保密环境

——为储户保密,不仅指银行应对储户个人信息保密,亦包括为到银行办理交易的储户提供必要的安全、保密的环境。

13.储户取款时未用手遮挡导致密码泄露的不构成过错

——他人利用盗装的设备窃取信息导致储户损失,银行以储户输入密码时未用手遮挡存在过错为由抗辩的,不予支持。

14.对自助银行异常设备未尽安全防范义务的银行责任

——银行对他人在自助银行所安装的异常设备未尽到安全防范义务,未能保障储户交易安全的,应承担相应民事责任。

【规则详解】

1.他人利用读卡器窃取储户密码盗取存款的责任认定

——犯罪分子在自助银行网点门口刷卡处安装读卡器等窃取储户信息的,应当认定银行未提供必要的安全、保密环境。

标签:储蓄合同⊙自助银行⊙安全保障义务⊙自助柜员机

案情简介:2007年12月,汤某等犯罪分子通过在自助银行网点门口刷卡处安装的读卡器、在柜员机上部安装具有摄像功能的MP4,窃取了王某借记卡的卡号、密码等信息,复制了假的银行卡,并从王某借记卡账户内支取、消费42万余元。后汤某被法院以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

刑10年半。

法院认为:王某在银行办理了无存折借记卡,即与银行建立了储蓄合同关系。为存款人保密,保障存款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侵犯,系商业银行法定义务。商业银行保密义务不仅指银行对储户已提供的个人信息保密,亦包括为到银行办理交易的储户提供必要的安全、保密环境。对自助银行柜员机进行日常维护、管理,为在自助银行柜员机办理交易的储户提供必要的安全、保密环境,亦系银行安全、保密义务的一项重要内容,该项义务应由设置自助银行柜员机的银行承担。本案中,案外人汤某等人通过在自助银行网点门口刷卡处安装读卡器、在柜员机上部安装具有摄像功能的MP4的方式,窃取了王某借记卡卡号、密码等,复制了假的银行卡,并从王某借记卡账户内支取、消费42万余元。上述事实说明,涉案自助银行柜员机存在重大安全漏洞。由于具备专业知识的银行工作人员对自助银行柜员机疏于管理、维护,未能及时检查、清理,未及时发现、拆除犯罪分子安装的读卡器及摄像装置,致使自助银行柜员机反而成了隐藏犯罪分子作案工具的处所,给储户造成安全隐患,为犯罪分子留下可乘之机。本案中,王某借记卡失密,是银行违反安全保密义务所致。储户大多缺乏专业知识,在使用自助柜员机进行交易时,难以辨别门禁识别装置是否正常,是否安装了其他不明识别器,亦难以发现柜员机上部是否安装了非法摄像装置。银行未对自助柜员机进行必要的维护、未能给储户提供安全、保密环境,导致持卡人借记卡密码泄漏,且在借记卡尚在储户本人手中的情况下,银行未能准确识别被犯罪分子复制的假卡,最终导致储户借记卡账户内的资金被犯罪分子骗走,又错误解释借记卡管理协议书及章程约定的含义,主张风险一律由持卡人本人承担,无法律依据,不予支持。判决银行给付王某全部被窃取的款项。

实务要点:犯罪分子利用商业银行对其自助柜员机管理、维护上的疏漏,通过在自助银行网点门口刷卡处安装读卡器、在柜员机上部安装摄像装置的方式,窃取储户借记卡卡号、密码等信

息,复制假的借记卡,将储户借记卡账户内的钱款支取、消费的,应认定商业银行未为在其自助柜员机办理交易的储户提供必要的安全、保密环境,构成违约。储户据此要求商业银行按储蓄存款合同承担支付责任,商业银行以储户借记卡内资金短少系因犯罪行为所致,不应由其承担民事责任为由进行抗辩的,对其抗辩主张,法院不予支持。

案例索引:江苏南京鼓楼区法院2008年11月26日判决“王某诉某银行储蓄合同纠纷案”,见《王永胜诉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河西支行储蓄存款合同纠纷案》,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案例》(2009:476);另见《合同法视野下的金融机构安全保障义务》(吴宏、丁广),载《人民司法·案例》(200912:4)。

2.未保障储户取款自由造成存款被盗,银行应当赔偿

——《商业银行法》规定的取款自由,应全面理解为包括取款时间、数额及选择柜台和自动取款机等多种方式的自由。

标签:储蓄合同⊙安保义务⊙取款自由

案情简介:2003年,周某持卡到银行取款,营业员称到自动取款机取。周某不会操作,呼喊营业员帮助时,其银行卡被犯罪嫌疑人趁机调包。在周某发现卡被调包后,申请挂失,银行称需到发卡行办理。等周某赶到发卡行时,卡内存款已被他人盗取5.3万余元。

法院认为:商业银行有义务保证储户取款自由。储户享有的取款自由权利包括取款时间、数额上的自由,在有柜台和自动取款机等方式的情况下,还应包括可选择取款方式的自由。在业务繁忙情况下,从缩短储户等待时间考虑,营业员可建议储户到自动取款机取款,但建议前有义务

了解储户取款数额,特别是周某已声明不会使用取款机情况下,还有义务向其讲解或演示使用方法;如因业务繁忙顾不上履行上述义务,营业员不能坚持让储户到其不熟悉的取款机上取款。营业员既不履行讲解或演示义务,又坚持让储户到取款机上取款,非属正当行使建议权,而是限制储户取款自由,不履行保证支付义务。在周某能提供身份证和密码情况下,银行未按规定及时给其办理电话挂失,是造成周某卡内存款被盗取的主要原因。银行提供的取款机,周围无防护措施,无法保证使用人在使用中密码不被偷窥,银行卡不被调包。银行卡密码失密及存款被盗取,系犯罪分子所为,但银行未依储蓄合同履行保证支付、保障储户取款自由及保密义务,构成违约,应承担主要责任。周某不慎遗失银行卡及密码,亦有一定过失,可减轻银行赔偿责任,判决银行赔偿周某4万元。

实务要点:对《商业银行法》规定的保证支付、取款自由、为储户保密应全面理解。保证支付不仅是指银行不得拖延、拒绝支付,还包括银行应以适当方式履行支付义务;取款自由,不仅包括取款时间、取款数额上自由,在有柜台和自动取款机等多种取款方式的情况下,还应包括选择取款方式的自由;为储户保密不仅是指银行应对储户已提供的个人信息保密,亦包括应为到银行办理交易的储户提供必要的安全、保密的环境。银行如未履行上述义务,即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民事责任。

案例索引:湖南衡阳中院2004年7月28日“周某与某银行储蓄合同纠纷案”,见《周培栋诉江东农行储蓄合同纠纷案》,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案例》(2006:415)。

3.自助银行门禁窃密装置造成储户损失,银行应赔偿

——犯罪分子在自助银行门禁系统上安装盗码器,窃取储户银行卡信息和密码造成储户损失

的,银行应承担赔偿责任。

标签:储蓄合同⊙自助银行⊙安全保障义务⊙窃密装置

案情简介:2003年,顾某持卡到自助银行取款机取款时,未留意犯罪分子在门禁处安装的窃密装置,导致其银行卡密码失窃,存款被盗取。该行未设置任何警示标识。

法院认为:商业银行有条件、有机会、有能力防范犯罪分子利用自助银行和自动取款机犯罪。银行应根据自助银行和取款机在被各种犯罪活动攻击后暴露出来的弱点,随时对其进行改进。在新的改进方法尚未出台前,银行还可通过巡查、明示使用自助银行的注意事项、向储户通知犯罪手段,甚至是暂停使用等方法,来履行防范犯罪的义务,以确保金融管理秩序的正常运转,确保储户存款安全,维护储户合法权益。顾某对自助银行设施不具有专业知识,使用自助银行时,虽注意到门禁处多一新装置,但在该行无操作规范、使用说明和风险提示情况下,其无法识别此新装置究竟是银行对门禁系统的改进设施,还是犯罪分子的犯罪工具,以致银行卡信息和密码被窃取,对此顾某无过错,不应承担责任。银行未能及时履行通知犯罪手段和保障交易场所安全的义务,是犯罪分子使用盗码器得逞的主要原因,银行应承担责任,判决银行给付顾某存款本息。

实务要点:商业银行对利用自助银行和自动取款机实施的各种犯罪有防范义务。犯罪分子以在自助银行门禁系统上安装盗码器方法,窃取储户银行卡信息和密码造成储户损失的,如储户无过错,商业银行应按相关法律规定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案例索引:上海二中院2004年12月20日判决“顾某诉某银行储蓄合同案”,见《顾骏诉上海交行储蓄合同纠纷案》,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案例》(2005:426)。

4.自助柜员机安全隐患造成的交易风险应由银行承担

——储蓄机构负有保证储户存款安全义务。因人机交易这种特殊交易方式所产生的交易风险,应由柜员机设置方承担。

标签:储蓄合同⊙自助银行⊙举证责任⊙安全缺陷

案情简介:2000年,焦某发现其邮政局储蓄存折少了9000余元。经调查,系有人多次在自助柜员机异地取款。邮政局认为焦某自己持卡及密码,具备自己取款条件,不同意赔偿。

法院认为:焦某提交了存折及取款卡,证明自己与邮政局之间存在储蓄合同关系,证明自己的存款数目,存折和取款卡亦未丢失。邮政局主张焦某恶意支取,应就焦某使用或指使他人使用取款卡取款事实承担举证责任。由于自助柜员机系邮政局设置,邮政局从中获得经营收益,如邮政局认为在自助柜员机上进行人机交易这种特殊交易方式,导致其无法识别交易主体,无法证明在异地使用取款卡从焦某账户中取款的是何人,而这一机器系统因存在安全隐患而发生过储户存款被盗取的事实又为邮政局自认,等于邮政局承认其设置的自助柜员机从技术上尚无法充分保护储户的存款安全。为了维护储户合法权益和邮政储蓄的公信力,应由邮政局对由此而产生的储户存款被盗取的风险承担责任。

实务要点:储蓄机构负有保证储户存款安全的义务。因人机交易这种特殊的交易方式所产生的交易风险,应由自助柜员机的设置方承担。

案例索引: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天津市邮政局与焦长年存单纠纷一案中如何分配举证责任问题的函复》(2003年11月6日〔2003〕民一他字第16号),载《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请示与答复》(200403/19:37)。

5.借记卡被盗用,提供取款设备的银行应负赔偿责任

——自助取款终端设备的机具行未能及时发现、制止不法分子的不法行为,使持卡人所持银行卡信息被泄露的应赔偿。

标签:储蓄合同⊙自助银行⊙储蓄纠纷⊙ATM⊙盗用信用卡

案情简介:2008年,赵某等犯罪分子在工行24小时自助银行安装读卡器、摄像头等设备,窃取李某中行借记卡信息,盗取李某卡里9.3万余元。2009年,李某诉请中行、工行共同赔偿。

法院认为:带“银联”标识的借记卡与传统存款凭证相比,不仅可作为储蓄合同文本,更可通过ATM实现跨行通兑。作为存款凭证,持卡人与发卡行存在储蓄存款合同关系;作为借记卡,其可通过银联网信息交换平台,利用入网银行间跨行业务清理,实现跨行通兑。本次纠纷系因持卡人李某根据银行卡联网功能,持借记卡,至工行ATM交易过程中,借记卡信息被盗用而引发,而非因李某与中行存取款过程中导致纠纷,故本案不属于储蓄存款合同纠纷,而应定性为信用卡纠纷。根据中国人民银行《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中国银联入网机构银行卡跨行交易收益分配办法》规定,持卡人在ATM跨行取款应支付手续费,该手续费由发卡行、机具提供行、银联信息交换中心按比例分配,故作为银联入网金融机构的ATM机具提供行对跨行通兑业务享有收益,亦应承担相应义务。本案中,工行受持卡人李某委托,通过ATM发出实时借记的电子指令过程中,未及时排除犯罪分子的不法设备,致使李某银行卡被盗用,遭受财产损失,工行应承担赔偿责任。判决工行赔偿李某全部损失9.3万余元及利息。

实务要点:持卡人与发卡行之间属储蓄存款合同关系,与提供自助取款终端设备的机具行之

间属委托发起电子指令关系,发卡行与机具行之间属业务资金清理关系。由于机具行未能及时发现、制止不法分子的不法行为,致使持卡人所持银行卡信息被泄露,所造成的损失应由有过错的银行承担赔偿责任。

案例索引:江苏无锡法院(2009)锡民终字第1283号“李某诉某银行等储蓄合同纠纷案”,见《李志华诉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阴支公司等储蓄合同纠纷案》(周耀明、薛崴),载《人民法院案例选》(201003/73:168);另见《持卡人跨行在ATM取款被盗的责任认定——李志华诉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阴支公司、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阴支公司信用卡纠纷案》(周耀明、薛崴),载《人民法院案例选(法制社月版)》(200912/12:101);另见《持卡人跨行在ATM取款被盗的责任认定》(薛葳),载《人民司法·案例》(201012:78)。

6.他人利用ATM机盗取储户信息致损,银行应予赔偿

——银行对其自动取款机安全疏于管理,构成失职,造成储户信息被盗取、账户资金受损失的,银行应承担赔偿责任。

标签:储蓄合同⊙自助银行⊙存款盗取⊙盗取储户信息

案情简介:2009年11月24日,赵某借记卡在异地被取款造成损失5.555万元,报案后侦查未果。警方调取监控录像显示,此前有可疑人员在案涉ATM设备上安装、拆除疑似盗取储户信息的可疑设备,期间赵某进行过汇款操作。赵某诉请银行赔偿。

法院认为:赵某在银行开设个人账户,领取银行卡,双方之间的储蓄存款合同成立并生效,银行应承担对赵某存款资金进行安全保管及支付相应利息的义务。银行设置ATM自动取款机为

客户提供存、取款业务,该机器系银行营业场所,银行应保障储户在进行人机交易时能被正确识别为交易主体,使银行对储户资金账户不受他人不法侵害的基本安全义务能充分、有效地履行。根据公安机关提供的有关监控录像,有可疑人员在案涉ATM设备上安装、拆除疑似盗取储户信息的可疑设备,期间赵某进行过汇款等操作。本案证据已充分证明银行对其营业场所设置的ATM 机安全疏于管理,构成失职,造成赵某存款账户资金损失。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天津市邮政局与焦长年存单纠纷一案中如何分配举证责任问题的函复》,本案银行作为设置交易机器的主体,应对案涉账户发生的异地转账、取款系正确支付给赵某本人或受其合法委托的受托人承担举证责任。赵某按正常程序和交易方式前往涉案ATM机取款,没有过错,银行应对营业场所监控不力造成赵某账户资金被错误支付及扣划承担全部责任。判决银行赔偿赵某5.555万元,并按同期中国人民银行流动资金活期存款利率自2009年11月24日计算利息至判决确定的履行期届满之日止。

实务要点:银行对其营业场所设置的ATM自动取款设备的安全疏于管理,构成失职,造成储户信息被盗取、账户资金损失的,银行应承担赔偿责任。

案例索引:云南昆明中院(2011)昆民四终字第391号“赵某与某银行储蓄合同纠纷案”,见《赵滨诉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官渡区支行储蓄合同纠纷案——银行卡存款被盗取的民事责任主体和责任范围的认定》(侯佳),载《人民法院案例选》(201301/83:120)。

7.盗录设备窃取储户信息造成损失,银行应承担全责

——因犯罪嫌疑人非法安装在ATM机上的盗录设备窃取信息,导致储户损失的,发卡银行

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赔偿责任。

标签:储蓄合同⊙自助银行⊙盗录设备⊙安全防范义务

案情简介:2011年,李某在ATM机取款,翌日发现借记卡内被他人转款11.8万余元。监控录像显示犯罪嫌疑人通过在该ATM机上安装盗录设备,盗取李某卡号和密码。

法院认为:根据本案合同性质和履行特点,银行对借记卡账户资金及借记卡本身信息和密码应负保管、保护和保密的合同义务,应防范犯罪行为对借记卡账户资金和借记卡信息的侵入,应有效识别借记卡真伪,保障金融服务和交易安全。另外,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安部、国家工商总局关于加强银行卡安全管理、预防和打击银行卡犯罪的通知〉的意见》(2009年8月1日银办发﹝2009﹞149号),以及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强银行业金融机构信息安全保障工作的指导意见》(2006年4月18日银发﹝2006﹞123号)等文件中,明确规定了金融机构应当防止ATM机安装非法设备,防止银行卡信息和密码被窃取,防止伪卡欺诈等内容。这些规范性文件确认了银行应负有的上述安全防范义务。本案中,犯罪嫌疑人在ATM机上从安装到拆除非法盗录设备共计40分钟时间,银行并未察觉,造成李某损失,证明银行未尽安全防范义务,故银行应承担违约责任,赔偿李某损失。李某作为普通的社会成员,一般不可能预见和察觉银行交易系统的漏洞,亦不能预见到银行交易系统存在非法盗录设备、借记卡被复制并利用的危险,且借记卡合同订立、履行过程中,银行并未告知危险的存在,银行提供的ATM机交易画面中的安全防范提示内容亦与本案无关,达不到有效提示效果,故判决银行赔偿李某全部11.8万余元损失及利息。

实务要点:银行借记卡持卡人在银行ATM机上取款时,因ATM机上被犯罪嫌疑人非法安装的盗录设备窃取借记卡信息及密码,致使犯罪嫌疑人使用伪造的借记卡窃取持卡人账户内存款的,

发卡银行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案例索引:天津红桥区法院2011年9月29日判决“李某与某银行储蓄合同纠纷案”,见《李政诉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红桥支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南开支行借记卡纠纷案》,载《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公报》(201102/5:41)。

8.自动取款机上张贴字条导致储户被骗,银行有过错

——银行已作必要风险提示,但未尽到安全注意义务,导致储户取款时被诈骗,应承担未尽到义务范围内的赔偿责任。

标签:储蓄合同⊙安保义务⊙诈骗字条⊙银行过错

案情简介:2008年,毛某在自动取款机取款,因出钞口未出钞,按ATM机屏幕上风险提示的客服电话操作,又因未输入正确卡号,未得到协助。后毛某按取款机上的“安全须知”(后经证实系犯罪嫌疑人张贴)所留电话进行转款操作,导致被骗2.6万余元。

法院认为:毛某作为持卡人在银行自动取款机上取款时,系行使储蓄合同中其作为储户的主要权利,但同时毛某亦应履行合同的附随义务,即在取款时负有一般的注意和谨慎义务。该附随义务要求毛某注意到自动取款机屏幕上的提示,不轻信任何自动取款机外的告示或提示。但毛某在行使权利时由于疏忽大意,缺乏一般储户应有的警惕性,轻信了犯罪嫌疑人张贴的“安全须知”。毛某的轻信、疏忽是导致本案的主要原因,其应对该损失承担主要责任。本案中,银行在自动取款机屏幕上增加了风险提示内容,可视为其已尽一定提醒义务。但银行作为专业的金融机构,在经济、技术方面拥有远胜于一般客户的抗风险能力。银行通过设置自动取款机更为便捷地履行其

向储户的给付义务,其在履行给付义务同时应履行一定的附随义务,即银行除应履行告知义务外,还应在自动取款机遇有故障时,及时维护、管理,提供便捷的协助服务。本案中,银行未及时维护ATM机故障,对他人张贴的“安全须知”未及时清理,可认定其在履行维护、管理、协助安全交易的义务上出现疏漏和瑕疵,应对毛某损失承担次要责任,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酌定毛某自行承担损失的80%,银行承担20%。

实务要点:银行对可能发生的诈骗在自动取款机上已作必要的风险提示,但在履行维护、管理、协助安全交易的义务上出现疏忽和瑕疵,给犯罪分子以可乘之机,导致储户取款时被诈骗的,银行对储户损失,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案例索引:云南大理中院(2009)大中民终字第277号“某银行与毛某储蓄合同纠纷案”,见《毛跃清诉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理分行储蓄合同案(储蓄合同)》,载《中国审判案例要览》(2010民事:247)。

9.“密码交易视为本人交易”的格式条款的例外适用

——因不法分子利用盗装的设备窃取密码和卡信息制作克隆卡导致储户损失,不适用“密码交易视为本人交易”规则。

标签:储蓄合同⊙自助银行⊙摄像装置⊙密码泄露⊙本人交易

案情简介:2009年,刘某将借记卡交由妻子去ATM机转账,因该ATM机被犯罪分子安装了读卡器和微型摄像头,导致借记卡信息和密码泄露。犯罪分子利用克隆伪卡在异地套现,造成刘某损失36万余元。银行以借记卡章程规定“凡使用密码进行的交易,均视为持卡人本人所为”

为由,主张免责。

法院认为:法律并未规定借记卡只允许由持卡人本人使用,银行卡章程亦未作出上述规定,相反,该章程规定“凡使用密码进行的交易,均视为持卡人本人所为”,足见银行并不禁止储户本人之外的其他人使用借记卡。在储户持卡交易时,银行遵循的原则是“认卡、认密码,不认人”。故刘某将卡交由妻子去银行提供的ATM机上取款行为,并无过错。为储户提供安全的取款环境系商业银行法定义务,商业银行无权单方面增加储户义务。刘某妻子在银行提供的ATM机上取款时,并不知道该ATM机上被不法分子安装了摄像装置,其亦无法识别。由储户在借记卡上设置自己能掌握和控制的密码,是保障储户存款安全和防范犯罪的一个手段。但本案事实证明,尽管储户遵守保密义务,犯罪分子仍能破解和利用储户设立的密码。在技术不断进步且犯罪手段不断变化的今天,不具体分析失密的原因,不考虑储户是否存在过错,一概以“凡使用密码进行的交易,均视为持卡人本人所为”这一格式条款作为银行免责理由进行抗辩,把一些本应由银行承担的责任推向储户,无疑加重了储户责任,有违公平原则,故判决银行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实务要点:储户将借记卡交由配偶在ATM机取款,因不法分子利用安装的摄像装置窃取密码和卡信息制作克隆卡导致储户损失,银行应承担储户全部损失赔偿责任。银行以“凡使用密码进行的交易,均视为持卡人本人所为”为由抗辩的,不予支持。

案例索引:广东清远市清城区法院(2009)城法民初字第1206号“某银行与刘某储蓄合同纠纷案”,见《刘灿华诉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清远连江支行储蓄合同案(储蓄合同)》(刘德),载《中国审判案例要览》(2010民事:240)。

10.储户受ATM机上张贴的诈骗号误导致损,银行有责

——银行因向储户提供自助取款设施服务未尽安保义务,应根据其未尽职责疏于管理的过错确定其应承担的相应责任。

标签:储蓄合同⊙安保义务⊙诈骗号码⊙监管义务⊙银行过错

案情简介:2007年,唐某到ATM机取款,因未出钞,遂按机器上所贴客服电话进行询问,结果被骗转账4.7万余元。事后查证该“客服电话”系犯罪嫌疑人设置。监控摄像头亦因故障未能记录下嫌疑人取款过程。

法院认为:ATM机是银行为储户取款而提供的方便快捷型的自助服务设施,银行应保证该设施的安全运行,在提供全天候服务同时,还应尽到全天候的监管义务。根据ATM机特点,银行监管义务应体现在人与机器两个方面,既包括值班人员的定期巡视,亦包括机器监控系统的自动报警。然而,当ATM机被犯罪嫌疑人投放的挡板堵住出款口时,银行工作人员未及时发现并予清除,监控系统未自动报警;当犯罪嫌疑人张贴的提示条覆盖ATM机监控摄像头时,银行工作人员亦未及时发现并予清除,监控系统亦未自动报警。且银行在下班后至次日上班前未进行巡视,故银行不能证实其在值班人员的监管与机器系统监控两个方面都尽到全天候监管义务,其应承担未提供安全的交易系统和未尽职责疏于管理等方面的责任。同时,鉴于唐某在行使合同权利时未尽到谨慎注意义务,双方均有过错,根据过错程度,双方应各自承担50%的责任。判决银行赔偿唐某被骗全部资金的一半损失。

实务要点:储户在ATM机取款被犯罪嫌疑人设置的“客服电话”误导而操作,导致资金损失的,银行因向储户提供自助取款设施服务未完全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应根据其过错确定应承担的

相应的赔偿责任。

案例索引:天津一中院(2008)一中民二终字第833号“某银行与唐某储蓄合同纠纷案”,见《唐红旺诉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兰州道支行储蓄存款案(ATM交易)》(赵伟),载《中国审判案例要览》(2010商事:226);另见《唐红旺诉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兰州道支行储蓄存款合同纠纷案》,载《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公报》(201001/2:61)。

11.储户误信ATM机上诈骗信息致存款流失的责任分担

——储户轻信取款机上犯罪嫌疑人粘贴的诈骗信息,造成存款被盗取,银行未尽安全保障义务的,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标签:储蓄合同⊙安保义务⊙过错⊙管理疏漏

案情简介:2003年,范某持储蓄卡在银行设立的自动取款机取款,因卡插入后无法退出,遂按取款机上犯罪嫌疑人粘贴的纸条信息内容进行操作,由此导致密码泄露,存款被盗取1.15万元。

法院认为:范某到银行设立的自动取款机取款出现问题后,未按申领卡时与银行所签章程的约定进行处理,而是将自己卡的密码泄露给他人,导致存款被盗取。范某的轻信、疏忽与直接错误操作是导致其存款被盗取的主要原因,应对损失承担主要责任。银行作为经营存、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在其营业场所负有保障储户存取款安全的义务。银行为方便、快捷给储户提供服务而设立的自动取款机,亦属银行营业网点,对储户到其自动取款机上取款,银行负有保障客户安全的义务。本案存款被盗取,银行对其设立的自动取款机在管理上存在一定疏漏,对范某取款未尽

安全保障义务,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判决银行赔偿范某损失的30%即3450元。

实务要点:储户在自动取款机取款时,轻信取款机上粘贴的纸条信息并按信息指示进行操作,致使密码泄露、存款被盗取,银行因其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案例索引:河南南阳中院(2007)南民二终字第903号“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范新艳储蓄合同纠纷案”,见《因误信ATM机上张贴的信息致存款被盗取的责任分担》(魏少永),载《人民司法·案例》(200904:64)。

12.银行为储户保密义务包括为储户提供安全保密环境

——为储户保密,不仅指银行应对储户个人信息保密,亦包括为到银行办理交易的储户提供必要的安全、保密的环境。

标签:储蓄合同⊙安保义务⊙盗取存款⊙保密义务

案情简介:2007年,王某信用卡被他人盗取3万余元。公安机关查明系犯罪分子采取在自动门刷卡器上粘贴电子仪器,并在自动取款机上安装微型摄像机以获取储户信用卡信息资料和密码,然后伪造信用卡来盗取卡内资金。

法院认为:《商业银行法》第29条第1款规定:“商业银行办理个人储蓄存款业务,应当遵循存款自愿、取款自由、存款有息、为存款人保密的原则。”为存款人保密,保障存款人合法权益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侵犯,系商业银行法定义务。银行的保密义务,不仅是指银行对储户已提供的个人信息保密,亦包括要为到银行办理交易的储户提供必要的安全、保密的交易环境。本案

中,银行未按规定及时审查监控录像,使银行录像监控形同虚设,致储户的交易环境无安全保障,其行为违反了法定义务。《合同法》第107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本案中,王某与银行之间的储蓄合同合法有效。王某信用卡内资金被盗虽系犯罪分子所为,但系银行违背法定安全保密义务才造成王某存款损失。银行未依储蓄合同履行保密义务,构成违约,判决银行支付王某被盗取全部存款3万余元。

实务要点:《商业银行法》规定的“为储户保密”,不仅指银行应对储户已提供的个人信息保密,亦包括应为到银行办理交易的储户提供必要的安全、保密的环境。银行如未履行该义务,即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违约责任。

案例索引:湖南怀化中院(2007)怀中民三终字第28号“王小光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洪江市支行储蓄合同纠纷案”,见《银行对储户履行保密义务的责任认定》(谌蔚、李艳红),载《人民司法·案例》(200822:82)。

13.储户取款时未用手遮挡导致密码泄露的不构成过错

——他人利用盗装的设备窃取信息导致储户损失,银行以储户输入密码时未用手遮挡存在过错为由抗辩的,不予支持。

标签:储蓄合同⊙自助银行⊙摄像装置⊙密码泄露⊙储户过错⊙用手遮挡

案情简介:2009年,刘某将借记卡交由妻子去ATM机转账,因该ATM机被犯罪分子安装了读卡器和微型摄像头,导致借记卡信息和密码泄露。犯罪分子利用克隆伪卡在异地套现,造成

刘某损失36万余元。银行以刘某妻子输入密码时未用手遮挡导致密码泄露存在过错为由,主张刘某应自行承担责任。

法院认为:银行为储户提供安全的取款环境系商业银行法定义务,商业银行无权单方面增加储户义务,将该义务强加于储户。刘某妻子在银行提供的ATM机上取款时,并不知道该ATM机上被不法分子安装了摄像装置,其亦无法识别。造成借记卡密码泄露的最直接原因是ATM机上被安装了摄像装置,并非刘某妻子在输入密码时未用手遮挡。若银行认为储户在ATM机上输入密码时为防范密码被泄露,一定要进行遮挡,银行可在设置ATM机时对输入密码进行特别的保护,使他人无法窥视,这样,即使不法分子安装摄像装置亦无济于事,此亦系银行为提高ATM 机安全性能可采取的行之有效的方法。由储户在借记卡上设置自己能掌握和控制的密码,是保障储户存款安全和防范犯罪的一个手段。但本案事实证明,尽管储户遵守保密义务,犯罪分子仍能破解和利用储户设置的密码。在技术不断进步且犯罪手段不断变化的今天,不具体分析失密的原因,不考虑储户是否存在过错,一概以“凡使用密码进行的交易,均视为持卡人本人所为”这一格式条款作为银行免责理由进行抗辩,把一些本应由银行承担的责任推向储户,无疑加重了储户责任,有违公平原则,故判决银行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实务要点:因不法分子利用安装的摄像装置窃取密码和卡信息制作克隆卡导致储户损失,银行应对储户全部损失承担赔偿责任。银行以储户在输入密码时未用手遮挡存在过错为由进行抗辩的,不予支持。

案例索引:广东清远市清城区法院(2009)城法民初字第1206号“某银行与刘某储蓄合同纠纷案”,见《刘灿华诉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清远连江支行储蓄合同案(储蓄合同)》(刘德),载《中国审判案例要览》(2010民事:240)。

银行卡资金盗取案例选编

第三章储蓄存款业务纠纷案例 第一类银行卡资金盗取类 目录 1. ATM 取款机被安装可疑物致银行卡资金被盗取银行承担80% 赔偿责任 2. 储户卡不离身卡资金被盗取法院判决银行担全责 3. 银行卡被伪造存款被盗取银行承担损失赔偿责任 4. 储户被骗泄露银行卡信息卡资金被盗取法院判决银行赔偿一半损失 5. 收单行ATM机被安装针孔摄像头卡资金被盗取开户行承担80%赔偿责任 6. 银行卡资金被盗取储户存在过错银行担责40% 7. 银行卡内存款不翼而飞银行被判承担70%责任 8. 银行卡遭盗刷一审判银行免责二审判银行担责20% 9. 储户密码泄露银行卡遭窃诉银行赔偿未获支持 10. 饭店消费刷卡信息被窃卡资金被盗取银行被判全责

1. ATM取款机被安装可疑物致银行卡资金被盗取银行承担80% 赔偿责任 【简要案情】 储户王某于2007年1月14日在A银行开立存折,还捆绑了银 行卡,并设定了密码。2008年5月1 5日21点06分,王某使用该银行的ATM存款机存款500元,当时卡上余额为9198. 42元。2008 年6月9日王某存款时发现卡上少了9170元。于是到开户行进行查 询,该行以银行卡消磁为由,将原卡收回,换了一张新的银行卡,开通网上银行,通过网上银行和银联组织查出:2008年5月19日 原告卡上存款分5笔被人在湖北省襄樊市B银行自动取款机上取走,共计9170元(含每笔手续费14元),取款录像显示并非王某本人。调取2008年5月150 A银行的ATM自动柜员机监控录像,录像显示2008年5月15日20时39分有人在ATM自动柜员机上安置可疑物,在另外一台ATM自动柜员机的屏幕上覆盖纸条进行屏蔽,王某就是在安置可疑物的ATM自动柜员机上进行的存款业务;2008年5月15日21时19分可疑人将可疑物取走,屏蔽解除;2008年5月15日21时55分被告方工作人员到ATM自动柜员机上进行安全检查。王某发现存款被人支取后,往返湖北省襄樊进行调查取证,花去交通费75元、图片录像制作费31O元。王某立即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称案件属于信用卡诈骗案,应当由受害银行 报案,因此未予立案。于是,王某起诉A银行要求赔偿全部存款、利

银行卡的工作原理,为什么会被盗刷呢

银行卡的工作原理,为什么会被盗刷呢 各位读友大家好,此文档由网络收集而来,欢迎您下载,谢谢 谁的包里没有几张卡呢?不管是在校期间的饭卡、还是工作后的闸机卡、生活中的公交卡、这些记录着信息的卡片的确给我们的生活带来了很大的方便。可是小伙伴们有没有想过这些卡背后的工作原理呢?为啥能识别出身份呢? 平时小伙伴们坐地铁时有没有遇到这种情况,好端端的为什么就不能够刷了能? 都说手机能让磁卡消磁,这个锅背的就很冤枉了。因为手机发出的电磁场是无法使这部分内容失效的,正常使用下手机的发射的能量形式是电场,不足以改变磁条信息的磁场。而且现在的磁条卡做得很精致,技术也很先进,并不会轻易消磁。值得注意的是另一种来自永磁体的磁场,比如钕铁硼磁铁。

那么好了,既然公交卡这类没有磁条的卡不依靠磁来记录数据,那他是怎么记录数据并且工作的呢?哪些情况会导致无法正常使用呢?其实这类卡里面是有芯片的,叫做非接触的芯片卡,由三个部分组成:天线、MPU微处理器、FLASH ROM,简单来理解就是信号接收和能源装置,信息处理装置,信息存储装置。 如果将公交卡IC卡刨开,首先会看到位于其周围的几条互不相交的金属细线围城的矩形线圈,这些线圈类似于公交卡的天线,用来接收发送信息,而且还是卡的能量来源,类似于无线充电原理。线圈最后导出两根导线接到了公交卡的核心,一个集成的矩形芯片,它融合了存储器和处理器,对收到的信号加以解密并且分析做出数据的反馈。实际上像是门禁卡饭卡等一大类非接触卡的原理都是如此。 如果小伙伴的卡折了,说不定还能抢救一下呢,打开卡。我们可以看到里

面有很多的金属导线,这就是天线和能源,他的卡不能使用,就是因为芯片出来的回路导线短路。 如果银行卡上有了这个小小的芯片,那就是完全不同的概念了。因为使用普通的磁条交易时数据是静态的,所以更容易遭到拦截;如果是芯片卡的话,在每次交易时则会产生一个全新的、基于国际支付标准的安全码,效期只有60秒。不光芯片里的数据是单独加密的,而且需要ATM机和芯片的双向认证才能确定身份。银行卡确认ATM的可靠性叫做外部证,ATM机对银行卡的真伪进行校验叫做内部认证。 大概你把一张卡推进ATM后是这样的。 ATM:嘿卡兄,你好,我读一下你的卡号吧。 卡:你说读就读啊?你是谁啊你? ATM:我,我是爱存不存银行的ATM机。 卡:你说是就是啊,你们行长叫什

哪些情况下银行卡可能会被盗刷

哪些情况下银行卡可能会被盗刷 生活中银行卡被盗刷的场景有很多,可谓防不胜防: 1、在被做了手脚的ATM机上取钱后 ATM的自助银行门禁是无须密码的,如遇到需输入密码才能进入的情况请不要使用;在ATM 取款操作前,看一下取款环境是否安全,如发现有多余装置或摄像头、插卡口或出钞口有异常,就不要使用并联系银行;ATM操作时不与周围的人说话,输密码的速度应快速并用遮挡;如ATM吞卡,不要离开,在原地拨打银行客服热线求助。 2、在不正规的POS机上刷卡后

不法分子有时会在POS机上安装一套读卡器,可把用户银行卡的磁条信息读取并记录下来,随后把信息压印到空白磁条,就得到一张一模一样的“复制卡”。一张信用卡会包含以下信息:银行卡号、持卡人姓名、信用卡有效期、CVV2(仅信用卡)、密码(银联的支付密码,或者VISA/MasterCard的3D支付的PIN)、银行预留的手机号码等。因此一旦银行卡被复制,相当于用户的所有重要信息都会泄露。 3、网上支付泄露个人信息以及开通快捷支付 在进行网页浏览时或在网上与他人聊天时,泄露个人信息,如电话、身份证号、传递密码等个人信息时,都有可能被黑客截取到,并盗取您的账户信息。 很多人认为只要有密码,账户就是安全的,其实不然,我们在进行网银支付时虽然有密码和验证等几步措施来保障支付的安全,但是仍然会在网上留下我们的信息痕迹。 虽然无论是VISA还是银联都严令商家在用户支付过程中不得储存卡片有效期或者CVV2这样的敏感信息,但是这完全取决于商户的自觉性。携程网用户信用卡信息泄露事件就说明了这一点。 另外很多不需要密码的代扣业务也会泄露用户信息,还有不需要密码进行的小额快捷支付都给我们的账户被盗刷提供了漏洞。然而并非所有的第三方支付公司都像支付宝或者微信那样。比如,银联在线的快捷支付在使用某些银行的银行卡时,不需要输入正确的预留手机号就可以小额支付。因此犯罪分子只要知道我们的银行卡号、身份证号,完全可以利用一个新的手机号,在一些不知名的第三方支付平台随意绑定我们的账号进行快捷支付。 4、使用不加密的公共网络

律师谈多人卡不离身被盗刷:应惩罚银行

律师谈多人卡不离身被盗刷:应惩罚银行 况下被莫名其妙的盗刷,而且盗刷的金额还非常巨大 谁动了我的银行卡 共同打造高质量的生活,欢迎收看《每周质量报告》。中国银行 业协会发布的数据显示,截至 2011年末,我国银行卡累计发卡量已 超过20亿张,刷卡消费已经成为越来越普及的消费形式了。然而近 年来,随着银行卡市场的不断发展,银行卡支付的安全问题也日益显 现。就在前不久浙江宁波警方就连续接到多起报案, 受害人的银行卡 在卡不离身的情况下被莫名其妙的盗刷,而且盗刷的金额还非常巨大, 这究竟是怎么回事呢?来看今天的记者调查。 浙江宁波的王先生不久前接到朋友电话, 说已经给他的银行账户 打了 18万6千块钱。接完电话,王先生马上就到银行查询,确认这 笔钱已经到账,于是他准备开车回家。但还没到家,就接到了几条奇 怪的短信。 王先生:一下子来了七八个信息,一下子等于 18万 6千元刷光 了。 王先生所说的短信,是银行的扣款通知短信。短信提示,在十多 分钟内,前不久浙江宁波警方就连 续接到多起报案,受害人 的银行卡在卡不离身的情 ■

有18 万6 千块钱从他的银行账户中被支取。因为之前也收到过类似银行卡消费的短信,因此王先生一开始认为这是诈骗短信,并没在意。但后来想到短信中提到的金额和朋友打给自己的钱数额一致,王先生感觉也太巧合了,因为这张银行卡之前余额不多,到账的 18 万6 千块钱基本可以算作当时卡上的全部金额。想到这里,王先生发现有点不对劲,于是又马上返回银行查询,结果让他大吃一惊。 王先生:你这个卡肯定人家用过,拿出来单子,第一笔刷了多少,第二笔刷了多少,第三笔多少,第四笔多少,已经刷了七八次。 银行提供的交易记录显示,王先生的银行卡在10 多分钟内被刷了9 次,刷卡总金额高达18 万6 千块元,其中最大的一笔交易金额是16 万6 千元。银行卡一直放在自己身上,王先生当时怎么也不相信,这卡上的钱怎么会说没就没了呢?吓出一身冷汗的王先生赶紧向宁波市江东公安分局报了案。接到报案后,警方立即对此案展开调查,结果发现,王先生的银行卡在湖南长沙的确有交易记录。 宁波市公安局江东分局经侦大队大队长张杰:银行查了以后,一查以后这个卡确实在湖南长沙,在一个金店里面被盗刷了。 根据银行刷卡记录显示,王先生的卡有一笔在长沙金店的消费记录,金额正好16万6千元。但王先生卡不离身,又没有离开过宁波,在长沙金店消费的又会是谁呢? 宁波市公安局江东分局经侦大队大队长张杰:一开始也一头雾水,这个到底怎么回事情。因为这个卡确实在湖南被盗刷的,然后被害人又没有离开宁波这一段时间,卡也在身边。 银行卡还在王先生身上,却在千里之外被盗刷,很明显,王先生的卡被克隆了,同时密码也被窃取了。如果能查出在长沙刷卡人的身份,就能弄清这些钱究竟是如何被刷走的。根据银行提供的刷卡记录,江东分局经侦大队很快派出一路侦查员,前往长沙调查金店的刷卡情况,而就在这个时候,又有一位张

银行卡盗刷诉讼书_20140309

我给大家讲一个概念: 我们知道,银行信用是整个金融制度的基础和核心。银行信用是什么?通俗地说,就是银行对于客户说到做到,从不违约。否则,储户凭什么把真金白银存进银行,换来一纸存折和一张塑料卡?在银行和储户之间,存在一种储蓄合同,这一合同的要义是:储户把钱存进给银行,银行付息,并承诺储户可以自由支取本息。这在法律上意味着什么?意味着储户的钱一旦存进银行,就不是储户的钱,而是银行的钱!普通观念似乎难以理解,怎么会这样,我卡里的钱难道不是我的钱?没错,从民法理论上来说,货币交付(存钱)即绝对视为所有权转移,卡里的“钱”,其实是一项经由银行信用保障的债权而已,换言之,是持卡人通过银行自由提取本息的一项权利,是银行通过其信用对储户画的一个“饼”!如果熟悉M1、M2概念,就能轻易理解以上所述。如果不这样理解,银行就没法运作了。为啥?假设卡里的钱还是持卡人的钱,那银行可以拿这边钱去从事贷款业务吗?不能。只有储户向银行转移了货币的所有权,银行才有权利将存入的货币贷出。 说了这么多,只是为了确立一个观念:折卡里的“钱”,是银行的钱,不是储户的钱。各位陪审员可以从这一观念出发,银行卡被盗刷,直接的后果是银行资金被盗,而不是储户资金被盗;间接的后果是,银行将这笔被盗资金计在持卡人头上,导致持卡人的任意取款权失去银行信用保障。我的银行卡被盗刷,银行系统将账户余额相应扣减。那么我有理由质疑银行:凭什么扣减? 6、银行卡一直未丢失、密码未泄露这些举证我可能举不出,法院能否按照《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五条规定:“对合同是否履行发生争议的,由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根据这一规定,存款信息、密码是否泄漏,存款是否由本人支取,应由银行承担举证责任。银行对客户的存款资金有保障安全不受非法侵害的义务。银行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客户储蓄卡内存款被异地提取与本人有关联,因此,银行对此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从技术上来说,支取行为需要银行卡信息和密码信息两个要件。但是,我们必须佩服银行业的游说能力,我们的法院在这个问题上违反了一个法律常识——谁主张谁举证,并且在举证责任分配犯了一个致命错误:往往通过盗刷事件推定储户不当泄露密码,除非储户能够证明密码泄露责任在于银行。这对储户是极为不公平的,因为司法通过不当“推定”这一法律技术将举证责任分配到储户身上了,而储户要证明其“妥善保管密码”,几乎是不可能的,难道每次用卡都要公证录像吗?难道银行自己的A TM需要由储户来进行安全检查吗?从证据规则上来说,密码泄露原因不清,举证责任在于银行,那么银行关于储户未尽密码保管义务的一面之词就不应当为法官所采信,相应败诉后果应由银行承担。从实体法上来说,银行享有货币的所有权,根据风险分配的所有权主义原则,既然无法认定任何一方在银行卡被盗刷事件中的过错,则所有权的毁损灭失风险应由银行承担。 除非银行能够证明银行卡盗刷有储户的过错,否则就应当全部承担继续履行储蓄合同的义务,也就是说,恢复储户账户内应有的余额。 在这个司法被要求即将法律效果,还要讲社会效果乃至政治效果的时代,我的观点难免不遭受质疑:如果让银行承担主要的举证责任,金融机构的安全如何保障?会不会导致心术不正的P民据此讹诈银行?金融安全这顶帽子很大,但我想大不过“银行信用”这顶帽子。在事实不清的情况下,如果将盗刷责任分配至储户,其实是在纵容银行违反信用,最终受损害的,还是整个金融体系。银行卡是由银行制作和发行的,银行除了在每一具体交易时审慎审查银行卡真伪外,更应当在技术源头上保证银行卡不被复制,而不是让根本不具备条件的

银行卡盗刷民事案件最新裁判观点集成

银行卡盗刷民事案件最新裁判观点集成 ■导读 1、持卡人领用借记卡和信用卡与银行之间成立不同的法律关系:前者双方之间成立储蓄合同关系,后者双方之间成立委托合同和借款合同关系; 2、持卡人银行卡被盗刷后,可以基于与银行之间的合同关系提起违约之诉,也可以基于损害事实提起侵权之诉,在信用卡盗刷案件中,后者还存在特约商户承担损害赔偿的可能; 3、银行出具的《领用须知》中“凡使用密码进行交易即视为持卡人本人行为”条款适用的前提是用于交易的银行卡须为真卡,使用伪卡进行交易不能视为持卡人本人的行为。 4、银行卡密码泄露后持卡人是否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不同法院存在不同的观点。认定持卡人过错取决于举证责任分配。 ■违约之诉:银行作为被告 持卡人领用借记卡,与发卡银行之间成立储蓄合同关系。银行的主要义务是保障持卡人账户内资金安全并按时支付相应利息,持卡人则须妥善保管银行卡以及账户信息和密码;持卡人领用信用卡,与发卡银行之间成立委托合同关系,同时还可能成立借款合同关系。发卡行根据持卡人的指示(以持卡人在签账单上签名等为表现形式)为持卡人的消费处理清偿事务,持卡人则按照约定偿还发卡行代其支付的费用;当持卡人在还款日截止前未能缴清所有款项,依双方约定可以延后付款的,双方之间另成立借款合同关系。 持卡人银行卡被盗刷后,如果认为是银行没有履行保障账户资金安全义务所致,可以提起违约之诉,要求发卡银行承担违约责任。如果持卡人没有尽到妥善保管银行卡及账户信息和密码的义务,依据合同法第一百二十条,当事人双方都违反合同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但在司法实践中,认定是持卡人自身原因导致密码泄露往往取决于举证责任的分配,并且持卡人承担的比例也存在有差异。 类型一:利用伪造银行卡盗刷型 (一)利用伪造借记卡盗刷型 案例一高树成诉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河西支行借记卡纠纷案(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2014]西民三初字第1012号) 【裁判观点】原告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佟楼支行办理了银行借记卡,即与银行建立了储蓄合同关系,该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内容不违反法律及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为有效。关于银行ATM进行交易时的密码使用问题,被告抗辩认为银行ATM机交易中,密码核验正确的转账行为即视为持卡人本人行为,银行并未违约,原告存在对银行卡密码保管不当的责任,本院认为,银行卡在ATM机上交易使用时,必须具备银行卡被正确识别和密码验证两个条件。本案中,原告一直持有银行卡,并否认泄露了密码。被告不能举证证明原告在秘密保管上存在过错的事实,故不能认定原告负有密码保管不当的责任。银行作为交易参与方应当承担识别交易方身份的义务,仅以密码核验正确即视为原告本人之行为,显然于法无据。 【判决结果】银行承担持卡人全部损失的赔偿责任

关于银行卡盗刷案件的深入分析

关于银行卡盗刷案件(储蓄存款合同纠纷、银行卡纠纷)的深入分析---律师胜诉后的总结 关于银行卡被盗刷案件,网上各种各样的判决都有。有判银行不承担责任的,有判银行承担70-80%责任的,有判银行承担50%责任的。 在办理藁城王某某诉藁城农行银行卡盗刷案件过程中,将网上的案件做了深入分析,有以下心得,提出供大家享用、分析和批评: 一、储蓄存款合同是债权债务合同 大部分人和一部分律师、法官对该合同的性质并不清楚,通过看判决便可以看出。那些没有证据,判银行承担部分责任的法官便是此类。 有证据证明储户确有过错的不在我的讨论范围内,我主要讨论没有破案的情况下的案件。 在没有破案的情况下,判断清合同的性质,便是该类案件的关健。因为合同的性质决定了举证责任。举证不能者便要承担责任。 二、储蓄存款合同举证责任在于银行 这其实很明确,合同的举证责任在于履行义务一方银行,没有争议。 很多法官让储户来证明自己没有泄露密码,从理论上和逻辑上都很可笑。之所以出现该类判决,是法官并没有弄清上一条合

同的性质。 三、密码不是视别储户的唯一依据 银行卡章程中一般约定:使用密码相同的取款视为本人取款。只要盗刷,肯定密码相同,银行便想不承担责任。很多判决都以格式条款判决无效,其实是对该条款的理解错误。因为该条款是在银行卡章程中所设,大前题便是使用银行所发卡的情况下,使用密码的行为。 无论是自己、亲友或被抢的情况下,只要使用银行所发卡加密码取款,储户告银行赔偿都不应当胜诉。因为这是条款约定,条款不应当是无效的。 但是,使用伪卡取款,不能因其密码相同,就视为本人取款或本人、代理人已经行使债权。全国密码为888888或666666的人不下10万,如果按银行理解,密码相同就是视为本人取款,那么视为哪个人取的款呢? 不能视别伪卡是银行的责任,只要银行不能证明是储户本人或其代理人行使了债权,就应当继续履行合同。 四、全国目前发生多次盗刷银行卡的案件,根本原因在于 银行不愿更换磁条卡 据网上有关资料,磁条卡换成芯片卡,全国银行可能要花200亿元以上。而目前一年,全国被盗刷的不超过1个亿,即使全部由银行承担,也不如200亿的利息多。从成本上考虑,银行是不愿意更换磁条卡的。而磁条卡太容易被克隆了。

如何防止银行卡被盗刷

如何防止银行卡被盗刷 针对这一新型的银行卡诈骗手法,那么我们如何防止银行卡被盗刷呢? 能够盗刷卡成功,一定是能够同时盗取卡号和密码,两者缺一不可。因此,银行卡 用户必须学会保护银行卡信息和密码,这就需要养成“八大习惯”。 一、ATM叽取款时,要养成预先观察银行柜员机的插卡处、出钞口以及柜员机顶部是否有可疑装置的习惯,操作时注意ATM 机上或周围广告牌上是否有摄像头等多余“装置”,“吃卡”及卡丢失后要及时挂失、更改密码;不宜在晚上银行下班后取款。 二、要养成在公共场所刷卡消费和输入密码时,用手或者遮挡物遮盖保护密码的习惯,避免旁人通过各种方式偷窥或者记忆密码。 三、要养成把交易后各种金融单据妥善保管或者彻底销毁的习惯,不能随意简单处置, 防止犯罪分子通过此类单据掌握用户的信息。 四、养成每隔一段时间修改密码的习惯。一般说来,每隔 3 个月或半年左右更新一次密码比较合适。 五、养成不在聊天软件、手机短信中传递银行卡和密码的良好习惯。 六、养成定制银行短信提醒业务的习惯,用户能够在最短时间里发现卡内资金的异常变动。 七、养成把所有现金分散在多张银行卡的方式,避免出现被犯罪分子“一锅端”的情 况。 八、养成将个人和家庭信息证件及复印件妥善保管的习惯,不得轻易借给他人使用。密码和卡号不要轻易示人,因犯罪分子只要知道密码和卡号,即可利用高科技提走现金。ATM 机上的回单也不可随意丢掉,因单上有卡号信息;身份证与信用卡分开存放,以防同时丢失,因有身份证无密码也可以取款,身份证也不可轻易借人;卡不能与磁性物体放在一 起,以防消磁;不要轻信“紧急通知”和“公告”,以防受骗;在公共场所消费时,收银员还卡后要仔细验收,以防掉包。 信用卡支付手段日益增多,比如刷卡、网上支付、手机支付及非接触式闪付等,同时也增加了信息泄露的渠道。通过以下内容,快报将请银行专家传授安全用卡、保卫信用卡秘籍。 出国游刷卡消费后才知道,哪些国家是信用卡盗刷猖獗地区,上网购物一不小心会遇到钓鱼网页。目前用卡环境日益成熟,这给持卡人带来了越来越多的便利,但偶尔发生的信用卡风险事件还是让人免不了有些担心。 剖析银行卡盗刷三部曲 一般持卡人可能将保卫信用卡简单理解为不要丢失信用卡,殊不知,现在更多被盗刷的情况是卡在手、钱已飞。 银行信用卡部门的相关人士说,目前典型的信用卡被盗刷案例,通常借助复制信用卡磁条信息和盗取密码来实现,堪称“窃取-复制-盗刷套现”三部曲 复制磁条信息的典型手段包括:信用卡离开持卡人视线的几分钟时间里被

防止银行卡被盗刷六个方面做好预防

防止银行卡被盗刷六个方面做好预防 近年来银行卡被人复制伪卡盗刷的案子不少,很多储户无辜“躺枪”,卡明明在自己手里,却莫名其妙被他人消费、取现,多么令 人心惊胆战。有市民认为,银行在办理持卡取款、转账、消费等业 务时,应对卡的真实性进行审查,若储户因伪卡交易造成损失的, 银行应承担相应责任。那么,我们该怎么保护银行卡?银行卡被盗刷 又该怎么办呢?下面这些认真看哦。 银行卡一直在手里短信提示有异地消费 真卡在手里,有人复制银行卡盗刷,这多少和银行脱不开关系。 2015年10月28日,张某陆续收到银行系统自动发送的提示短信,短信显示张某的银行卡被异地消费五次,消费金额合计64万元,可银行卡一直在张某手中,其未用卡进行消费,且张某人也在太仓,并不在短信提示的消费地。为此,张某立即拨打银行客服电话要求 银行冻结涉案银行卡,并立即报警,随后赶至被告所在地。之后, 太仓市公安局就此事进行了刑事立案。可张某同银行未能就赔偿问 题达成一致,故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银行返还其存款人民币64 万元。 法院认为:银行对储户存款具有安全保障的法定义务,且负有识别伪卡的安全管理义务,现涉案借记卡被他人复制并使用发生伪卡 盗刷,在银行未能提供足够证据证明张某没有妥善保管借记卡而导 致该卡内的数据信息及密码被泄露使用的情况下,银行应对由此造 成的伪卡交易损失承担相应赔偿责任。据此,法院判令银行赔偿张 某的全部损失。 怎样预防银行卡被盗刷? 六个方面做好预防 近年来,多地发生了银行卡盗刷案件,也有多起因当事人疏忽或没有保存证据而得不到赔偿的案件,因此为更好地维护自身的合法

权益,发生银行卡盗刷时,简单点说,可以做以下几步:1.立即通 知发卡行要求冻结涉案银行卡减少损失,并立即报警;2.及时收集银 行卡并非本人交易的证据,如去最近的银行查询余额并保存打印的 凭证,证明涉案银行卡在自身手中,如是异地盗刷的,立即到相关 机构,证明本人及卡均不在异地。当然了,若确认为银行责任,但 银行又拒绝赔付怎么办?这个时候,你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用法律 武器捍卫自己的权益。 那么,持卡人如何才能有效防止盗刷事件的发生呢? ○设置密码要动脑 不可设置简单数字排列的密码,如用生日日期、电话号码、身份证件号码等。不要将密码写在或保存在任何可能让他人看到或得到 的地方。不要将密码存放在手机里,更不要写在银行卡背面。 ○刷卡交易要留心 输密码也不要掉以轻心,应用另一只手或身体挡住操作手势,防止他人或针孔摄像机偷窥。如果发觉密码被偷窥,要立即修改密码 或联系银行办理密码挂失。此外,刷卡消费时,要注意卡有没有在 两台POS机上刷,另外还要留意收银员的刷卡次数。 ○交易凭条彻底粉碎 很多储户在银行ATM机、柜台办理完业务后,凭条撕了就扔或者撕都没撕就随意丢弃,这样可能泄露储户信息,包括账号、卡号等。建议公众办理完业务一定要把凭条彻底粉碎,银行网点都会安装碎 纸机,或者自己收好。 ○网络支付防“钓鱼”网站 对于需要密码的非接触式网络在线交易,尽可能不在网吧、单位等公共网络上操作;不要随意登录不明网站,小心木马程序套取支付 密码;定期更新支付密码。使用电话或网络渠道预订机票、酒店时, 尽可能选择知名度高、安全性强的特约商户进行交易,避免信息泄露。

银行卡盗刷上诉

民事上诉状 上诉人(原审原告):xxx,男,汉族,1972年6月24日出生,住址:广州市越秀区农林下路xxxx。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xxx支行,地址:广州市荔湾区xxxxx号,负责人:xxxx,职务:行长。 上诉人不服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于xxx年9月18日送达的(xxx)穗荔法民二初字第xxx号民事判决书,现依法提出上诉。 上诉请求: 1、依法撤销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xxx)穗荔法民二初字第xxx号民事判决书,并依法改判被上诉人赔偿上诉人存款损失88518元及利息457元; 2、本案一、二审所有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 事实与理由: 原审认定事实错误,作出错误判决,使上诉人的合法权益得不到维护。所以,依法应撤销原审的判决并改判。具体如下: 一、原审认定上诉人没有尽到妥善保管密码的义务,是错误的。 本案中根本没有任何证据证明上诉人没有尽到妥善保管密码的义务,而原审只是由上诉人没有证据证

明被上诉人对密码的泄露存在不当行为,就推断出上诉人没有尽到妥善保管密码的义务(见判决书第8页第二段第6行),这种推断是错误的,是不成立的。因为没有证据证明被上诉人对密码的泄露存在不当行为,并不代表被上诉人没有存在泄露密码的事实,更不能把这样一个非已知、未经证实的事实作为推定的前提,去推断上诉人没有尽到妥善保管密码的义务。如按照原审的推断方式,被上诉人也没有证据证明上诉人没有尽到妥善保管密码的义务,那么是否可推断出被上诉人存在密码泄漏的行为呢?所以说,原审如此认定上诉人没有尽到妥善保管密码的义务,是错误的。另,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的规定,当事人对要证明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那么,若要证明上诉人没有尽到妥善保管密码的义务,就应提供相关的证据进行证明,而事实上,本案并没有任何证据可以证明这一点。因此,原审在没有任何证据证明的情况下,只是通过简单、错误的推断,就认定上诉人没有尽到妥善保管密码的义务,是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的,是错误的,依法应予撤销。 二、原审认定上诉人疏于保管密码,应对存款被非法提取所产生的损失承担同等的责任(见判决书第

盗刷他人银行卡构成什么罪

盗刷他人银行卡构成什么罪? 最近发生了一起银行卡在身边,钱被取走的案例。原因在于银行卡信息被复制了,犯罪分子使用有复制信息的银行卡,在ATM机上取走了他人银行卡上钱款。盗刷他人银行卡构成什么罪?是信用卡诈骗罪还是盗窃罪?详情请看下文介绍。 是否构成犯罪?构成什么罪? 盗刷银行卡是违法行为,是否构成犯罪要看数额。 如果是盗窃并使用的,涉嫌是盗窃罪。(注意刑法196条最后一款)盗窃罪数额较低就可构成。 如果是伪造信用卡的,或者冒用他人信用卡的(比如捡到别人的信用卡使用的),涉嫌信用卡诈骗罪(冒用信用卡,数额达到5000元构成犯罪)。 《刑法》一百九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

(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四)恶意透支的。 前款所称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 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是否构成犯罪,还要看具体金额。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 (一)拾得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 (二)骗取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 (四)其他冒用他人信用卡的情形。 数额在5000元以上的构成犯罪。 综上,利用POS机4或者在ATM机上复制他人的银行卡信息,盗窃他人银行卡里的钱财,可能构成信用卡诈骗罪,但是有数额的要求,如果

银行卡被盗刷解决方案(案例分析)

银行卡被盗刷解决方案(案例分析) 导语:本文来源于最高院公报案例,无论是一审还是二审,判决说理精彩充分,让人不得不服,为审理该案的法官点赞!但是作为本案的原告,在银行卡被盗刷后第一时间为维权所作的准备,也是本案胜诉的关键! 因此,在文章的最后,特别提醒,遇到银行卡被伪造后盗刷,你只要记住三招,就可以让银行全额赔偿损失! 【裁判概要】 一、银行负有保障储户存款安全的义务,应努力提高并改进银行卡防伪技术,最大限度防止储户银行卡被盗刷。 二、借记卡章程关于“凡使用密码进行的交易,发卡银行均视为持卡人本人所为”的规定,仅适用于真实的借记卡交易,并不适用于伪卡交易,银行不能据此免责。 三、在无任何证据证明持卡人自行泄露银行卡密码的情况下,不应判令持卡人承担部分损失,从而减轻银行的赔偿责任。 原告:宋鹏被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新门口支行 负责人:兰丽娜,该行行长。 原告宋鹏因与被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新门口支行(以下简称工行新门口支行)发生借记卡纠纷,向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原告宋鹏诉称:2015年8月5日凌晨2时许,其持有的工商银行工资卡在

ATM机被取现六次,金额合计14 000元,同时被扣收手续费94元。当日6时许,其看到手机短信后,立即致电工商银行95588,并进行挂失、报警。后经向银行询问得知,取现地点为河南省驻马店市某乡农村信用社自动取款机。宋鹏认为,银行对其卡内的资金负有安全保障义务,其银行卡从未离身,一直在正常使用,其本人在2015年8月5日亦未进行任何取款或转账操作,故银行已构成违约,应对其损失承担赔偿责任。现请求判令被告工行新门口支行赔偿损失14 094元,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被告工行新门口支行辩称:原告宋鹏申请开立账户时,双方约定使用密码进行交易即视为本人交易,涉案款项系通过正确的密码取出,银行已经尽到付款义务;案涉交易发生后,宋鹏有足够的时间在驻马店与南京之间往返,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银行卡系被盗刷;公安机关已对本案进行立案侦查,依法应驳回宋鹏的起诉,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处理或依法中止审理;本案如涉及盗刷,显然系宋鹏泄露了密码信息,其应对未能妥善保管密码承担责任;受理银行卡交易的是农村信用社,在盗刷的情况下未能尽到识别伪卡义务的主体也是信用社,工行新门口支行对系统外的机构及设备没有管理职责和义务,不存在过错。综上,请求驳回宋鹏的诉讼请求。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一审查明: 2012年6月19日,原告宋鹏在被告工行新门口支行申请办理借记卡(牡丹灵通卡)一张,卡号为6222XXXX XXXX XXXX 828。《中国工商银行借记卡章程》第七条规定“申请借记卡必须设定密码。持卡人使用借记卡办

2020年司法考试案例分析:银行卡被盗刷,银行被判全额赔偿

2020年司法考试案例分析:银行卡被盗刷,银行 被判全额赔偿 2018年司法考试案例分析:银行卡被盗刷,银行被判全额赔偿 银行卡在异地被盗刷,银行认为刑事案件已侦破拒绝赔偿,应由公安机关追回储户损失,银行并无过错,其主张能否获得支持呢?安 徽省舒城县人民法院审理了这起银行卡纠纷一案,判令被告中国某 银行舒城县支行赔偿被盗刷的全款及利息,银行不服判决提起上诉,近日二审维持了原判。 2017年4月12日下午一时许,舒城的王女士在在浙江省嘉兴市 某区刷卡缴税时,发现自己银行卡里122850元不翼而飞,经到当地 银行查询发现当日中午十一时三十四分左右该卡被连续盗刷三次: 在“塔尔玛河北珠宝”刷卡支付29000元、在“重庆双桥区卫强玉 器店”刷卡支付49000元、在“重庆双桥区卫强金饰品店”刷卡支 付44850元,一直随身携带保管的银行卡为什么会在重庆被刷?惊出 一身冷汗的王女士立即向当地派出所报案,后该案侦破,在犯罪分 子处发现了大量被复制的银行卡。王女士认为银行有义务保障储户 的存款安全,遂一纸诉状将银行告上法院,要求判令被告中国某银 行舒城县支行立即返还原告王女士122850元,并自2017年4月12 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存款利率支付利息。 被告中国某银行舒城县支行辩称,原告银行卡被盗刷已经公安机关破案,应要求公安机关追回;原告在使用过程中未尽到妥善保管义务,导致密码泄露,应自行承担责任;刷卡并非在被告银行发放的POS机上,无法辨识卡的真伪,被告不存在过错。 法院认为,被告承认原告在本案中主张的事实,故对原告主张的事实予以确认。在银行卡使用过程中,银行卡的真实性与密码的符 合性是确保资金安全和正当支付的关键,银行负有保障银行卡真实 性及唯一性的义务,而持卡人则负有妥善保管银行卡及其密码的义务。原告在发现银行卡被盗刷后,立即报警并将涉案银行卡交由公

信用卡盗刷如何自救简单四步减少损失

信用卡盗刷如何自救简单四步减少损失 信用卡中心的王某介绍,当持卡人遇到信用卡盗刷时首先不要慌,按照一下四部便可简单自救。 1、银行挂失 持卡人一旦通过账单/短信发现信用卡被盗刷后,为了避免盗刷行为继续,持卡人应立即致电银行,进行信用卡资金冻结,这样可以有效的减少后续损失。 2、自行取证 银行卡挂失后,持卡人需证明信用卡的却被盗刷,持卡人应立刻去附近银行网点、ATM机或支持刷卡且有监控的商店刷卡一次。这样可以通过信用卡刷卡后台取得证据,证明这个时间点,信用卡在你手里。这个证据对以后的环节会非常有用。(尤其在立案过程中) 3、申诉环节 进行完前两招后,你继续和银行取得联系,向银行申诉:我的卡被盗刷了,哪几笔不是我的消费,我有证据证明此时卡在我手里,我申请对这几笔消费予以撤销。银行会视情况将案件发送给银行反欺诈部门,在三日内给予回复。 4、随后报警 无论被盗刷金额高低,你都应该到就近的派出所或者公安局报警,如果立案处理后有结果,可以减少损失,而且还能了解被盗刷的原因。报案时可以提供自行取证的信息。立案后,警方会出具立案通知,你可以将这个通知提供给银行,以便增加申诉成功率。不过,如果被盗刷金额较低,目前上海盗刷金额低于5000元立案的几率可能不大。 提醒:如何防盗刷

1.办理信用卡需去正规银行窗口办理,请勿街头办卡,办卡时选择刷卡密码买单方式,在日常刷卡中注意保护信息安全。 2.建议网友尽早银行卡换芯,芯片卡通过先进的芯片加密技术,并支持非接触的脱机交易方式,能够有效降低信用卡被复制等金融欺诈事件,使用卡更加安全放心。 3.限制消费金额:设置信用卡消费每日限制次数和对每次交易限制数额,将可能的损失减至最小;勿将大量资金存为活期存款,可部分存定期或购买其他投资产品。此外,信用卡网上消费、转账等业务的消费数额及次数都可以进行人性化设置,避免一次损失过大。 4.及时核对账单信息当你在商场刷卡消费完后,最好还要及时核对账单上的信息,比如购物单上的金额是否有误,是否有重复的物品等。另外,刷卡签字时还要留心购物单是否有两份重叠。 5.开通短信通知服务,持卡人可以开通短信通知服务,能随时掌握自己的信用卡账户的资金变动情况。一旦发现信用卡异常,持卡人就可以在第一时间与银行联系,确认卡片是否被盗刷。如果确认是,应及时进行信用卡挂失,减少更多的损失。

银行卡盗刷案例

银行卡盗刷案中持卡人过错程度及责任承担的认定标准 ——王某诉某股份制银行储蓄合同纠纷一案 北京康达(西安)律师事务所马戎律师、罗涛律师 【案件事实】 王某系西安市高新区一药店店主和经营人,王某从发送的广告上看到了租赁POS 机的信息,遂主动联系孙某、尚某安装、租赁POS机,孙某、尚某在淘宝网购买POS 机,孙某、尚某找人私刻所谓的“易宝支付科技有限公司”印章,在文具店购买收据,在2015年1月2日在王某药店安装POS机并将伪造公章盖章收据交付王某。几日后,二人以系统升级为名将POS机取回,然后将该POS机进行改装,在刷卡处加装磁头、键盘处加装设备以采集密码、插SIM卡处加装读取信息数据插口,并将改装后的POS 机交付王某经营的药店使用,再过一段时间,再以POS机升级名义为借口将POS机回收,将改装POS机保存的刷卡银行卡的信息及密码拷贝在电脑中,继而将该POS机进行销毁。 随后孙某、尚某通过网络交易将盗取的银行卡信息出售给郁某、肖某,郁某、肖某二人在异地利用制作的伪卡,2015年4月12日凌晨在广东省深圳用POS机刷卡提现人民币四十玖万余元,盗刷时银行即时以手机短信提醒王某,王某在银行工作人员的协助下报警,银行积极配合多地公安机关侦查,本案在2016年4月告破,犯罪嫌疑人孙某、尚某、郁某、肖某均被抓获归案。因盗刷的资金均已被犯罪嫌疑人挥霍,王某在案件侦破过程中,就以储蓄合同纠纷立案起诉某股份制银行,要求银行全额赔偿其被盗刷的现金损失。 【争议焦点】 持卡人与银行在本案中的过错责任认定标准,在持卡人严重过错情况下,银行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律师代理观点】 一、根据庭审中查明的事实,王某系通过非法路径租赁POS机,在来源不明的POS 上刷卡,刷卡后也未立即采取更改密码等合理措施阻止损失的产生,王某本人存在重大过错,应对其银行卡被盗刷后果承担全部责任,银行在此过程中没有任何过错,对被害人的违法行为造成的不利后果不应当承担任何责任。 1、王某经营的某药店作为特约商户,通过小广告向不具有银行卡收单资质的犯罪嫌疑人租赁POS机的行为,违反《银行卡收单业务管理办法》等法规和规章,构成非

银行卡盗刷案件裁判规则14条

银行卡盗刷案件裁判规则14条 核心提示:银行卡被盗刷导致储户账户资金流失引发的民事纠纷,司法实践中,常存在举证责任、过错认定、赔偿主体等方面的争议。 标签:储蓄合同⊙自助银行⊙存款盗取⊙盗取储户信息 案情简介:2009年11月24日,赵某借记卡在异地被取款造成损失5.555万元,报案后侦查未果。警方调取监控录像显示,此前有可疑人员在案涉ATM设备上安装、拆除疑似盗取储户信息的可疑设备,期间赵某进行过汇款操作。赵某诉请银行赔偿。 法院认为:赵某在银行开设个人账户,领取银行卡,双方之间的储蓄存款合同成立并生效,银行应承担对赵某存款资金进行安全保管及支付相应利息的义务。银行设置ATM自动取款机为客户提供存、取款业务,该机器系银行营业场所,银行应保障储户在进行人机交易时能被正确识别为交易主体,使银行对储户资金账户不受他人不法侵害的基本安全义务能充分、有效地履行。根据公安机关提供的有关监控录像,有可疑人员在案涉ATM设备上安装、拆除疑似盗取储户信息的可疑设备,期间赵某进行过汇款等操作。本案证据已充分证明银行对其营业场所设置的ATM机安全疏于管理,构成失职,造成赵某存款账户资金损失。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天津市邮政局与焦长年存单纠纷一案中如何分配举证责任问题的函复》,本案银行作为设置交易机器的主体,应对案涉账户发生的异地转账、取款系正确支付给赵某本人或受其合法委托的受托人承担举证责任。赵某按正常程序和

交易方式前往涉案ATM机取款,没有过错,银行应对营业场所监控不力造成赵某账户资金被错误支付及扣划承担全部责任。判决银行赔偿赵某5.555万元,并按同期中国人民银行流动资金活期存款利率自2009年11月24日计算利息至判决确定的履行期届满之日止。 实务要点:银行对其营业场所设置的ATM自动取款设备的安全疏于管理,构成失职,造成储户信息被盗取、账户资金损失的,银行应承担赔偿责任。 案例索引:云南昆明中院(2011)昆民四终字第391号“赵某与某银行储蓄合同纠纷案”,见《赵滨诉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官渡区支行储蓄合同纠纷案——银行卡存款被盗取的民事责任主体和 责任范围的认定》(侯佳),载《人民法院案例选》(201301/83:120)。 7.盗录设备窃取储户信息造成损失,银行应承担全责 ——因犯罪嫌疑人非法安装在ATM机上的盗录设备窃取信息,导致储户损失的,发卡银行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赔偿责任。 标签:储蓄合同⊙自助银行⊙盗录设备⊙安全防范义务 案情简介:2011年,李某在ATM机取款,翌日发现借记卡内被他人转款11.8万余元。监控录像显示犯罪嫌疑人通过在该ATM机上安装盗录设备,盗取李某卡号和密码。

黑客盗刷受害人银行卡的常用手段

黑客盗刷受害人银行卡的常用方法 如果发现银行卡上的钱突然不翼而飞了,那么很遗憾地告诉你,很可能是银行卡绑定的网络支付账号被“黑”了! 随着互联网的发展,网络犯罪日趋严重,网络信息安全也成为社会及国家重点关注的问题。 公安部门介绍,犯罪分子通过多个不同的来源获取各类用户资料,比如常见的招聘网站、交友网站以及电子邮箱等其他类网站,如果该网站防范不力,出现漏洞,黑客就会攻击漏洞,从而窃取大量信息,“窃取的数据多则千万级别,少则十万、百万级别。” 黑客实施网络盗窃的“四步曲”: 第一步,称为“脱库”,即通过非法手段获取下载网站的数据库。 第二步,称为“洗库”,即将获取的数据信息进行清洗,按照一定的格式进行整理。 第三步,称为“撞库”,将不同来源的数据整理格式后进行碰撞,获取有价值的数据。通过多个数据交叉后,掌握到比如身份证、银行卡、手机号、登录密码等信息。然后利用用户存在的安全管理漏洞,比如有人为了方便记忆,将各个平台的账号密码设置相同,这样只要获得了一个登录密码(比如邮箱密码),其他密码(包括银行卡、支付账号等)瞬间也同时破解。 第四步,盗刷,拿到已经验证过的账户密码后,嫌疑人根据账户中的余额,将信息或者打折贩卖给下家,或者自己实施盗刷。

黑客常用的三种盗刷银行卡方法: 黑客拿到网络支付账户和密码后,又是如何将绑定银行卡中的钱转走的呢?犯罪分子实施盗刷,一般有三种方式: 第一种,对于账户有数字证书的,只能通过远程电脑控制,发送木马才能盗刷。 第二种,对于需要短信验证的账户,则会在对方手机中植入木马,受害人收到验证短信时,木马会将验证码转发给嫌疑人。 第三种,对于小额免验证支付的账户,则采取电话充值、游戏点卡充值等方式,直接消费掉。 安全提醒: 企业信息系统一定要做到“进不来”、“拿不走”、“看不懂” 进不来:重要系统上线前要进行等级测评和风险评估,测评合格方可投入使用;一般企业也应做好网络防护工作,如加装防火墙等。 拿不走:加强对用户操作重要敏感信息的严格控制和审计,一般企业应加强雇员对关键数据的使用管控。 看不懂:重要敏感信息要采用加密的方式进行存储和传输,即使被黑客窃取或被恶意泄露,数据也无法被利用。 如果要采取一定的技术措施的话,一般企业会选择使用翼火蛇信息安全软件,它部署简单,无需专人维护,不影响正常办公,可视化管控数据操作,让企业的信息资产“拿不走”、“看不懂”。

银行卡内资金通过第三方支付平台被盗刷的相关法律问题分析

银行卡内资金通过第三方支付平台被盗刷的相关法律问题 分析 苏昌梦律师公司商事、建设工程与房地产、刑事诉讼0592-*******suchangmeng@https://www.sodocs.net/doc/8712465560.html,王妮啦实习生公司商事、建设工程与房地产、刑事诉讼 随着互联网经济的发展,第三方支付被越来越多人接受,但第三方支付给人们带来“方便、快捷”的同时,也给银行卡内的资金带来了安全隐患。据统计,大量的银行卡被盗刷案件都是通过第三方支付平台完成的。在现行法律法规并不完备的情况下,当相关案件出现时,用户应向谁主张权利、法院在审判中如何认定,当前理论与实务中并无定论。 一据以研究的案例 2016年9月17日20时左右,陈某连续收到三条短信,通知某银行卡有三笔款被代扣,第一笔代扣5000元、第二笔1000元、第三笔1000元,三笔共计人民币7000元。令陈某感到奇怪的是,其银行卡一直随身携带,当时并无任何消费活动。陈某立即到附近的ATM机查看,发现银行卡内的7000元不翼而飞,陈某随后致电某银行客服,要求冻结其银行卡账户,并到附近派出所进行报案。公安机关调查取证后证实,陈某银行卡内的钱是被一家物流公司通过第三方支付平台盗刷的。在刑事案件尚未结案前,相关法规又出现缺

失权利保障真空地带,陈某是否能先行进行权利救济、应向谁主张权利、诉讼中举证责任如何分配都是目前亟待解决的问题。二相关法律问题分析 (一)、用户向谁主张赔付? 1、根据相关法规,用户可找银行先行赔付银行卡被盗刷, 用户第一反应是找银行赔付,但实践中银行通常会以银行卡是通过第三方支付机构被盗刷,银行不负责任为由拒绝赔付。但2016年7月1日生效的《非银行支付机构网络支付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第十条规定:“银行 应当事先或在首笔交易时自主识别客户身份并与客户直接 签订授权协议,明确约定扣款适用范围和交易验证方式,设立与客户风险承受能力相匹配的单笔和单日累计交易限额,承诺无条件全额承担此类交易的风险损失先行赔付责任。” 而且人民银行有关负责人就《非银行支付机构网络支付业务管理办法》答记者问中也明确指出:“银行是客户资金安全的管理责任主体,在后续交易时无论是由银行进行交易验证还是支付机构代为进行交易验证,银行均承担快捷支付资金损失的先行赔付责任。” 因此,《管理办法》正式生效后,银行需要无条件承担客户因快捷支付被盗刷的先行赔付责任。银行先行赔付是银行履行保护消费者的责任和义务的表现,但最终仍要视各方过错责任、由对应的主体承担最终责任。2、据协议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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