减小字体增大字体友邦防癌疾病保险第一章基本条款第一条" />
搜档网
当前位置:搜档网 › 友邦保险防癌疾病保险条款

友邦保险防癌疾病保险条款

友邦保险防癌疾病保险条款
友邦保险防癌疾病保险条款

友邦保险防癌疾病保险条款

友邦保险防癌疾病保险条款

var curfontsize_6562=9;var curlineheight_6562=12;

8){fontsize_6562.style.fontSize=(--curfontsize_6562)+"pt";font size_6562.style.lineHeight=(--curlineheight_6562)+"pt";}‘>减小字体增大字体

友邦防癌疾病保险

第一章基本条款第一条保险合同的构成本保险条款、保险单、所附的投保单(正本留本公司存档,其复印件或电子影印件与正本具有同等效力)、批注及其它约定书均为《友邦防癌疾病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的构成部分。本合同英文全称为Cancer Shield, 简称为CS。第二条年龄的确定与错误的处理被保险人的投保年龄,以法定证件登记的周岁年龄为准。本合同接受的被保险人的投保年龄为十八周岁至六十周岁。投保人在申请投保时,应按被保险人的周岁年龄填写。若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则按照下列规定处理:(1)若按被保险人的周岁年龄所需收取的保险费较高,则本公司有权更正并要求投保人补交

差额的保险费及其利息;若被保险人已发生保险事故,本公

司将根据被保险人正确年龄的保险费率,计算已缴付的保险费所能购买的基本保险金额。

(2)若按被保险人的周岁年龄所需收取的保险费较低,则所有多缴保险费将无息退还,而所

购买的基本保险金额维持不变。

(3)若按被保险人的周岁年龄,根据本公司的核保规则不能承保,则本公司有权解除本合同,所有已缴付的保险费将无息退还,但自本合同生效日或最后复效日起逾两年(以较迟者

为准)的除外。本合同所赋予的利益,则参照本条第(1)、(2)款处理。第三条保险合同的转换及基本保险金额的变更投保人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可根据本公司的规定,提出将本合同转换为其它保险合同或变更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书面申请,缴付上述变更所需的费用,经本公司同意并在本合同上批注后生效。若申请减少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则减额后的基本保险金额不得低于申请减额时本公司规定的最低承保金额,基本保险金额的减少部分视为退保。若被保险人已发生保险事故,则本公司不接受变更保险品种或减少基本保险金额的申请。第四条权益转让及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的指定与变更投保人经被保险人同意,可提出本合同权益转让并书面通知本公司,并经本公司记录及在本合同上批注后生效。本公司对任何权益转让的有效性和合法性不

负辨识的责任,也不承担因此而引起的任何责任。于订立本合同时投保人经被保险人同意,可指定一人或数人为本合同的身故保险金受益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为数人时,投保人可以确定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未确定受益份额的,各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将享有相等的受益权。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投保人经被保险人同意,可以书面通知本公司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并由本公司记录及在本合同上批注后生效。因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变更所引起的法律上的纠纷,本公司不负任何责任。第五条住所或通讯地址的变更投保人的住所或通讯地址有变更时,应及时书面通知本公司。投保人不作上述通知时,本公司按投保单所载投保人的最后住所或通讯地址所发送的通知,均视为已送达投保人。第六条合同内容的变更投保人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可根据本公司的规定申请变更本合同内容,经本公司同意并记录及

在本合同上批注后生效。若被保险人身故,则本公司不接受变更本合同内容的任何申请。第二章保险期间第七条保险责任的开始本公司对本合同应负的保险责任,须经投保人缴付第一期保险费且本公司同意承保后开始。本公司应签发保险单作为承保的凭证。本合同的生效日以保险单所载的日期为准。保险单周年日、保险单年度、保险单月份、保险费到期日和保险单满期日均以该日期计算。第八条保险期间本合同的有效期为五年,自生效日的二十四时起到

第五个保险单周年日的二十四时止。被保险人达六十一周岁生日之前,投保人可于每个保险期间届满时或之前,向本公司申请续保,若本公司同意且投保人已缴付续保期保险费,则本合同将延续有效五年。第九条保险责任的终止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本合同效力即时终止:(1)五年保险期间届满,本公司不接受本合同续保;

(2)被保险人年满六十五周岁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或被保险人六十五周岁生日(若被保险人生日与保险单周年日为同一日期);

(3)投保人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向本公司申请退保;

(4)被保险人身故;

(5)本公司已按本合同第十三条第二款的约定作过永久与完全残废保险金给付;

(6)本合同因其它条款所列情况而中止效力,且未按第二十五条办理复效;

(7)本合同因其它条款所列情况而终止。

在(1)项所提及的情况下,本合同效力于保险期间届满时自动终止。第三章基本保险金额第十条基本保险金额本合同所称基本保险金额是指投保单上所载的基本保险金额,若该金额经本合同其它条款的修正而发生变更,则以变更后的金额为基本保险金额。第十一条保险金额本合同的保险金额等值于基本保险金额。第四章保险范围第十

二条保险范围在本合同生效九十天后或复效九十天后(以较迟者为准),被保险人首次发病并被首次诊断为癌症,本公司依本合同所载的条款给付各项保险金。若在本合同生效九十天内或复效九十天内(以较迟者为准),被保险人首次发病并被首次诊断为癌症,本合同终止,本公司只退还该年度已缴付的保险费。第五章保险责任第十三条身故或永久与完全残废保险金给付本保险责任英文全称为Death or Permanent Total Disability Benefit,简称为D/PTD。一、身故保险金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因癌症为直接与单独原因而导致身故,本公司将给付投保单上所载的身故保险金予身故保险金受益人。除另有特别安排外,若所有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身故,则本合同应付的保险金将归于被保险人的遗产。如癌症诊断是在被保险人身故后才得以确认的,则本公司仅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的责任,而不承担本合同其它保险责任的追溯赔偿。二、永久与完全残废保险金给付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因癌症为直接与单独原因而导致永久与完全残废,本公司将给付投保单上所载的永久与完全残废保险金予被保险人。本公司给付永久与完全残废保险金后,将不再给付身故保险金。第十四条首次诊断保险金本保险责任英文全称为First Diagnosis Benefit,简称为FDB。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被首次诊断为癌症后,本公司将给付投保单上所载的首次诊断保

险金予被保险人。本项给付以一次为限。第十五条手术费用保险金本保险责任英文全称为Surgical Expenses Benefit,简称为SEB。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因癌症为直接与单独原因而导致被保险人需在医院进行一次或一次以上手术治疗,本公司将按已支出的、必须且合理的实际手术费用,给付手术费用保险金予被保险人,总额以投保单上所载的手术费用保险金为限。若被保险人按政府的规定取得补偿,或从其它福利计划、任何医疗保险给付取得赔偿,本公司仅给付剩余的部分。第十六条每日住院医疗保险金本保险责任英文全称为Daily Hospital Indemnity Benefit,简称为HIB。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因癌症为直接与单独原因而导致被保险人需入住医院治疗,本公司给付等值于投保单上所载的每日住院医疗保险金乘以住院日数的金额予被保险人。累计最高以一百日为限。第十七条每次门诊医疗保险金本保险责任英文全称为Outpatient Clinical Medical Benefit,简称为OCM。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因癌症为直接与单独原因而导致被保险人需接受门诊医疗,本公司给付等值于投保单上所载的门诊医疗保险金乘以门诊治疗次数的金额予被保险人。以每日一次治疗为准,累计最高以一百次为限。该门诊医疗必须于被保险人因癌症住院治疗出院后三百六十五日内进行。第十八条保险金给付责任的终止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倘若被保险人经有效诊断为癌症且仍然存活,而本合同因第九条第

(1)、(2)款所列情况终止或因保险费于宽限期过后仍未缴交失效的,则上述第十五、十六、十七项的保险责任将于保险单满期日或本合同延长期满日起(以较迟者为准)自动延长一年。第六章责任免除第十九条责任免除任何在下列期间发生的或由下列原因导致的被保险人罹患癌症,本公司不负任何赔偿责任:(1)被保险人罹患艾滋病(AIDS)或感染艾滋病病毒(HIV)期间(上述定义,应按世界卫生组织所订的定义为准。若在被保险人的血液样本中发现上述病毒或其抗体,则认定病人已受该病毒感染);

(2)于本合同生效日或复效日前(以较迟者为准),或生效日起九十天内或复效日起九十天内发病、诊断或治疗的任何癌症;

(3)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任何故意行为。第七章保险费第二十条保险费的缴付及宽限期本合同的保险费可由投

保人以一次性缴付(简称趸缴)或分期缴付的方式缴付。分期缴付的保险费以保险单年度为单位计算,但投保人可选择以年缴、半年缴、季缴或其它由本公司同意的方式缴付保险费,并按投保单上所载的缴费年限缴费至保险费缴付期满。第一期以后的保险费应在保险费到期日或以前由投保人自

行缴付,并根据本公司投保单上所载的缴付方式计算。除采取年缴方式缴付保险费外,其它分期缴付保险费方式情况下发生的保险金给付,本公司将扣除该保险单年度未缴的保

险费。自缴付第一期保险费后,每次保险费到期日起六十天内为宽限期。宽限期内本合同仍然有效。除本合同其它条款另有约定外,超过宽限期仍未缴付保险费的,本合同即告失效。若在宽限期内发生保险事故,本公司仍负保险责任,但给付保险金时需扣除该保险单年度应缴而未缴的保险费。第二十一条续保保险费该续保保险费根据续保时被保险人的年龄核定的费率计算。当五年保险期间届满时,被保险人已满六十一周岁,本公司不接受本合同续保。第二十二条自动延长期若投保人超逾宽限期仍未缴付保险费,而本合同已累积有现金价值,本公司将使用本合同的现金价值以延长本合同的有效期,本合同的延长期自上一期保险费到期日起计算。在本合同延长期内,保险责任维持不变。友邦防癌健康保险免费延长期天数表

年龄组首个合同年度末第二个合同年度末第三个合同年度末第四个合同年度末第五个合同年度末

18-25 0 30 35 25 0

26-30 0 45 45 30 0

31-35 0 45 45 30 0

36-40 0 30 30 25 0

41-45 0 30 30 25 0

46-50 0 30 30 25 0

51-55 0 20 25 20 0

56-60 0 20 25 20 0

注:上表所列的天数指当时本合同的现金价值所能延长保险责任的天数。第八章合同的撤销与退保第二十三条告知义务及合同的撤销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于本公司书面询问的告知事项应据实说明,若有故意隐瞒或因过失遗漏或为不实的说明,足以直接影响本公司决定是否同意承保的,无论当时保险事故是否发生,本合同自动终止。若因过失违反如实告知义务致使本合同终止,则退还保险费;若因故意违反如实告知义务致使本合同终止,则不退还保险费。第二十四条退保投保人可于本合同有效期内随时向本公司申请退保,本合同终止。退保时本公司将按照下表所列的比例退还本合同最后一年已缴付的保险费。效力终止申请日至该保险单不同缴费方式的退费比例

年度保险费到期日的月数季缴半年缴年缴

足十个月0 0 60%

足九个月少于十个月0 0 50%

足八个月少于九个月0 0 40%

足七个月少于八个月0 0 30%

足六个月少于七个月0 0 25%

足五个月少于六个月0 50%0

足四个月少于五个月0 40%0

足三个月少于四个月0 25%0

足二个月少于三个月30%0 0

少于二个月0 0 0 第九章合同效力的恢复第二十五条复效投保人因到期未缴保险费而导致本合同失效的,可自失效后两年内提出复效书面申请,经本公司审核通过并缴清欠缴的保险费及其利息后,本合同即恢复效力,否则本合同自动终止。本公司对本合同失效期间所发生的保险事故,不负赔偿责任。第十章保险金的申请第二十六条保险事故的通知被保险人被确诊患有本合同所指的癌症后,索赔申请人应尽速通知本公司,否则由索赔申请人承担由于通知延迟致使本公司增加的勘查、检验等费用,但因不可抗力导致的延迟除外。如因索赔申请人自身延误通知本公司,而导致无法证明上述情况的发生,本公司将不负赔偿责任。第二十七条索赔申请一、若被保险人身故,索赔申请人应填写索赔申请书,并提供以下证明和资料原件予本公司,

以申请身故保险金:(1)保险合同;

(2)被保险人的户籍注销证明、身份证件;

(3)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的户籍证明、身份证件;

(4)医院、公安部门或本公司认可的死亡证明或验尸证明书;

(5)本公司所需的其它与本项索赔相关的证明和资料。二、所有其它保险金的申请,索赔申请人应填写索赔申请书,并提供以下证明和资料原件予本

公司,以申请给付所有其它保险金:(1)保险合同;(2)被保险人的户籍证明、身份证件;

(3)由本公司指定或认可得医疗机构或医生出具的附有病历、必要病理检验、血液检验

及其它科学诊断报告、诊断书、住院证明或手术证明、手术费用收据;

(4)本公司所需的其它与本项索赔相关的证明和资料。若索赔申请人因特殊原因不能提供上述证明,则应提供法律认可的其它有关证明资料,以提出索赔申请。本合同保险金的请求权,自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二年内不行使而消灭。第二十八条住院证明被保险人入住医院,于出院时应取得该医院的以下文件原件:1、完整的门、急诊病历卡;

2、出院小结;

3、住院医疗正式收据。连同本公司规定的申请表格,于出院后尽快递交本公司。第二十九条手术费用收据被保险人支出手术费用并提出索赔申请后,应向本公司递交被保险人相应的医院病史资料及医院所签发的

手术费收据原件。当赔付金额未达实际支出手术费用的全额时,索赔申请人可书面向本公司申请发还收据正本。本公司在加盖印戳并注明已赔付金额后发还收据原件。第三十条失踪的处理若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失踪,后经法院宣告为身故,本公司将按本合同第十三条第一款处理。若于日后发现被保险人生还时,身故保险金的受领人必须将已领

取的身故保险金在一个月内返还本公司。第三十一条身体检查及司法鉴定在申请索赔期内,本公司有权要求被保险人作身体检查或提供有关的检验报告。如被保险人身故,本公司有权要求司法鉴定机构对保险事故进行鉴定。第三十二条争议的处理在本合同或其附加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任何争议,其解决方式由当事人根据合同约定从下列两种方式中选择一种:(1)因履行本合同或其附加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北京仲裁委员会仲裁;(2)因履行本合同或其附加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第三十三条释义一、本合同所称的癌症是指以不可控制的恶性细胞生长和扩散以及组织侵润为特征的恶性肿瘤,

但不包括恶性细胞原位无侵润的恶性肿瘤(原位无侵润即指恶性肿瘤细胞未穿透基底膜进

入基底膜以下组织),亦不包括皮肤癌(除恶性黑色素瘤)以及获得性免疫力缺乏综合症

病毒存在时出现的恶性肿瘤。二、本合同所称的癌症诊断是指由专门从事病理解剖或病理诊断的医生依据病理证据作出符合上述癌症定义的诊断。病理证据是基于对固定组织或血系统标本所作的阳性病理报告,是以对可疑组织的细胞结构和形态检验得出的结果为标准,任何组织涂片检查和穿刺活检结果不作为病理证据。三、本合同所称的病理证据

是指检验结果为阳性的病理报告。癌症诊断必须由专门从事病理解剖和病理诊断的医生进行,其诊断才能被认可。有效的癌症诊断,其病理证据必须基于对固定组织或血系统标本所作的微观检查。癌症的诊断是以对可疑组织的细胞的结构和形态检验所得出符合上述癌症定义的结果为标准,任何组织涂片检查和穿刺活检结果不作为病理证据。被保险人仅在取得明确病理证据后,方可确认患本合同所定义的癌症。本公司有权指定医生对此病理证据进行验证以确定其有效性。

四、本合同所称的医院是指符合所有以下要求的机构:(1)拥有合法经营执照;

(2)设立的主要目的为向受伤者和患病者提供留院治疗和护理服务;

(3)有合格的医生和护士提供全日二十四小时的医疗和护理服务;

(4)非主要作为康复医院、诊所、护理、疗养、戒酒、戒毒或类似的医疗机构;

(5)具有系统性诊断等程序或手术设备的二级或二级以上的综合性医院和专科医院,但不包括观察室、联合病房和康复病房;

(6)该医院须具有可治疗和检验癌症的医疗设施。五、本合同所称的医生是指在医院内行医并拥有处方权的医生,亦指在被保险人接受诊断、医疗、处方或手术的地区内合法注

册且有行医资格的医生。六、本合同所称的发病是指出现癌症的前兆或异常的身体状况,或已经显现足以促使一般普通谨慎人士引起注意并寻求诊断、治疗或护理的病症。七、本合同所称的永久与完全残废是指被保险人因癌症(而非其它原因)直接并单独导致被保险人被首次诊断为癌症后,永久不能从事任何或参与任何工作以赚取或得到薪金、酬劳或利润,而此情况应持续一年,并于此段时间终结时也无改善的迹象。八、本合同所称的住院日数是指被保险人在医院住院部病房内实际的住院治疗日数,住院满二十四小时为一日。九、不可抗力是指人力所无法抗拒的强制力。十、索赔申请人指本合同的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或被保险人的法定

继承人或法律规定的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自然人。十一、利息:本合同所指的利息均按借款利率计算。本公司每年宣布两次借款利率,时间分别为一月一日和七月一日,该借款利率参照六个月期流动资金贷款法定利率作相应浮动,并向主管单位报备。

招商信诺附加加倍关爱防癌疾病保险(家庭版)条款

招商信诺附加加倍关爱防癌疾病保险(家庭版)条款阅读指引 本阅读指引帮助您理解条款,保险合同的内容以条款为准。 ?您所拥有的重要权益 1. 本合同自投保人签收之日起10天内称为犹豫期。在犹豫期内,如果您对本合同感到不满意,您 可以要求退还全部已交保险费,本合同终止;犹豫期后,您仍然有解除合同的权利,但会存在退保损 失。 11. 2. 被保险人可以享受本合同提供的保障。 3. ?您应特别注意的事项 1. 合同生效之日24时起180天之内或最后一次复效之日24时起180天之内,如果被保险人首次经 专科医生诊断发生本合同所约定的恶性肿瘤或特殊恶性肿瘤,我方将向投保人无息返还本合同及本 合同所依附的《招商信诺加倍关爱两全保险(家庭版)》累计已交全部保险费。由意外事故导致的恶 性肿瘤或特殊恶性肿瘤,则不受上述180天的限制。 3. 2. 责任免除中任一情形导致被保险人罹患恶性肿瘤或特殊恶性肿瘤,我方将不支付任何保险金。 4. 3.请您留意合同中关于保险期间及合同效力终止的条款。 9、12. 4.请您留意本合同所保障的恶性肿瘤及特殊恶性肿瘤的种类和定义。 20. 5. 请您留意保险条款中一些重要术语(“专科医生”、“意外伤害”等的定义和范围) 的详细解释。 21. ?条款目录 第一章关于本保险合同的说明 1. 保险合同构成 第二章本合同的保障范围及不保事项 2. 投保年龄 3. 保险责任 4. 责任免除 第三章基本保险金额及保险费 5. 基本保险金额 6.保险费的交纳 7. 保险费率的调整 8. 未交纳保险费的处理 第四章保险期间、合同效力恢复、解除合同、合同效力终止 9. 保险期间10. 本合同效力恢复 11. 投保人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险 12. 合同效力终止 第五章索赔 13. 诉讼时效 14. 保险金申请 15. 保险金给付 16. 其它核定结果 17. 欠交保险费或未还款项的处理第六章其他规定 18. 受益人 19. 保险单借款 20. 恶性肿瘤及特殊恶性肿瘤的定义 21. 释义 1

中保人寿重大疾病终身保险合同正式版_1

The cooperation clause formulated through joint consultation regulates the behavior of the parties to the contract, has legal effect and is protected by the state. 中保人寿重大疾病终身保险合同正式版

中保人寿重大疾病终身保险合同正式 版 下载提示:此协议资料适用于经过共同协商而制定的合作条款,对应条款规范合同当事人的行为,并具有法律效力,受到国家的保护。如果有一方违反合同,或者其他人非法干预合同的履行,则要承担法律责任。文档可以直接使用,也可根据实际需要修订后使用。 第一章保险合同构成 第一条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及本合同所载条款、声明、批注,以及和本合同有关的投保单、复效申请书、健康声明书、体检报告书及其他约定书共同构成。 第二章保险责任的开始及交付保险费 第二条_____公司_____分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对本保险单应负的责任,自投保人交付第一期保险费且本公司同意承保而签发保险单时开始。除另有约定外,保

险单签发日即为本合同的生效日,生效日每年的对应日为生效对应日。 本公司收取第一期保险费且同意承保时,应发给保险单作为承保的凭证。 第二期及第二期以后保险费的交付,宽限期间及合同效力的中止 第三条第二期及第二期以后的分期保险费,应依照本保险单所载交付方法及日期,向本公司交付并索取凭证妥为保存。如本公司派员前往收取时,应向该收费员交付并索取凭证妥为保存。第二期及第二期以后的分期保险费到期未交付时,自保险单所载交付日期的次日起60日为宽限期间;逾宽限期间仍未交付且无保险费垫交的,本合同自宽限期间终了的次日起效

重大疾病终身保险条款模板(标准版)

重大疾病终身保险条款模板(标准版) Template of life insurance terms for major diseases (Standard Version) 合同编号:XX-2020-01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日期:____ 年 ____ 月 ____ 日

重大疾病终身保险条款模板(标准版) 前言:保险合同是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保险合同的当事人是投保人和保险人;保险合同的内容是保险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投保人是指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按照保险合同负有支付保险费义务的人。保险人是指与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保险公司。保险合同属于民商合同的一种,其设立、变更或终止时具有保险内容的民事法律关系。本文档根据保险合同内容要求和特点展开说明,具有实践指导意义,便于学习和使用,本文档下载后内容可按需编辑修改及打印。 重大疾病终身保险条款重大疾病终身保险条款 第一条保险合同构成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及所附条款、声明、批注,以及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单、批单、复效申请书、健康声明书和其他书面协议共同构成。 第二条投保范围凡七十周岁以下、身体健康者均可作为被保险人,由本人或对其具有保险利益的人作为投保人向_______人寿保险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投保本保险。 第三条保险责任开始本公司所承担的保险责任自本公司同意承保、收取首期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的次日开始。除另有约定外。保险责任开始的日期为本合同的生效日,生效日每年(或半年)的对应日为本合同每年(或半年)的生效对应日。

中保人寿保险有限公司重大疾病终身保险条款(98版-利差返还型)

中保人寿保险重大疾病终身保险条款(98版利差返还型) 第一条保险合同构成 重大疾病终身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及所附条款、声明、批注,以及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单、批单、复效申请书、健康声明书和其他书面协议共同构成。 第二条投保围 凡七十周岁以下、身体健康者均可作为被保险人,由本人或对其具有保险利益的人作为投保人向中保人寿保险(以下简称本公司)投保本保险。 第三条保险责任开始 本公司所承担的保险责任自本公司同意承保、收取首期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的次日开始。除另有约定外,保险责任开始的日期为本合同的生效日,生效日每年(或半年、月)的对应日为本合同每年(或半年、月)的生效对应日。 第四条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有效期,本公司负下列保险责任: 一、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后初次发生、并经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确诊患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时,本公司按基本保额的二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合同的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责任即行终止。 若重大疾病保险金的给付发生于缴费期,从给付之日起,免缴以后各期保险费,本合同继续有效。 二、被保险人身故,本公司按基本保额的三倍给付身故保险金,但应扣除已给付的重大疾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三、被保险人身体高度残疾,本公司按基本保额的三倍给付高度残疾保险金,但应扣除已给付的重大疾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第五条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身体高度残疾或患重大疾病,本公司不负保险责任: 一、投保人、受益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 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拒捕、自伤身体; 三、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四、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二年自杀; 五、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照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 六、被保险人患爱滋病(AIDS)或感染爱滋病病毒(HIV呈阳性)期间; 七、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患重大疾病、或因疾病而身故或造成身体高度残疾; 八、战争、军事行动、暴乱或武装叛乱; 九、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及由此引起的疾病。

国寿附加重大疾病保险(A款)利益条款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国寿附加重大疾病保险(A款)利益条款 第一条附加合同构成 国寿附加重大疾病保险(A款)合同(以下简称本附加合同)附加于本公司所认可的人身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主合同)投保。本附加合同由保险单及所附国寿附加重大疾病保险(A 款)利益条款(以下简称本附加合同利益条款)、个人保险基本条款(以下简称本附加合同基本条款)、现金价值表、声明、批注、批单以及与本附加合同有关的投保单、复效申请书、健康声明书和其他书面协议共同构成。 第二条投保范围 凡出生二十八日以上、六十五周岁以下,身体健康者均可作为被保险人,由本人或对其具有保险利益的人作为投保人向本公司投保本保险。 第三条保险期间 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与主合同相同。 第四条保险金额 本附加合同的保险金额由投保人在投保本附加合同时与本公司约定。 第五条重大疾病 本附加合同所指重大疾病,是被保险人发生符合以下定义所述条件的疾病、疾病状态或手术,共计三十二种,其中第一种至第二十五种为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制定的《重大疾病保险的疾病定义使用规范》中列明的疾病,其余为本公司增加的疾病。重大疾病的名称及定义如下: 一、恶性肿瘤:指恶性细胞不受控制的进行性增长和扩散,浸润和破坏周围正常组织,可以经血管、淋巴管和体腔扩散转移到身体其它部位的疾病。经病理学检查结果明确诊断,临床诊断属于世界卫生组织《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的恶性肿瘤范畴。 下列疾病不在保障范围内: 1.原位癌; 2.相当于Binet分期方案A期程度的慢性淋巴细胞白血病; 3.相当于Ann Arbor分期方案I期程度的何杰金氏病; 4.皮肤癌(不包括恶性黑色素瘤及已发生转移的皮肤癌); 5.TNM分期为T1N0M0期或更轻分期的前列腺癌; 6.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期间所患恶性肿瘤。 二、急性心肌梗塞:指因冠状动脉阻塞导致的相应区域供血不足造成部分心肌坏死。须满足下列至少三项条件: 1.典型临床表现,例如急性胸痛等; 2.新近的心电图改变提示急性心肌梗塞; 3.心肌酶或肌钙蛋白有诊断意义的升高,或呈符合急性心肌梗塞的动态性变化; 4.发病90天后,经检查证实左心室功能降低,如左心室射血分数低于50%。 三、脑中风后遗症:指因脑血管的突发病变引起脑血管出血、栓塞或梗塞,并导致神经系统永久性的功能障碍。神经系统永久性的功能障碍,指疾病确诊180天后,仍遗留下列一种或一种以上障碍: 1.一肢或一肢以上肢体机能完全丧失(注1); 2.语言能力或咀嚼吞咽能力完全丧失(注2); 3.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注3)中的三项或三项以上。 四、重大器官移植术或造血干细胞移植术:重大器官移植术,指因相应器官功能衰竭,已经实施了肾脏、肝脏、心脏或肺脏的异体移植手术。造血干细胞移植术,指因造血功能损害或造血系统恶性肿瘤,已经实施了造血干细胞(包括骨髓造血干细胞、外周血造血干细胞和脐血造血干细胞)的异体移植手术。 五、冠状动脉搭桥术(或称冠状动脉旁路移植术):指为治疗严重的冠心病,实际实施了开胸进行的冠状动脉血管旁路移植的手术。

重大疾病定期保险合同

编号:_______________本资料为word版本,可以直接编辑和打印,感谢您的下载 重大疾病定期保险合同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

保险合同构成 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单及其所载条款、声明、批注,以及和本合同有关的投保单、复效申请书、健康声明书、体检报告书及其他约定书共同构成。 保险责任的开始及缴付保险费 第二条保险有限公司对本合同应负的责任,自投保人缴付期保险费且本公司同意承保而签发保险单时开始。除另有约定外,保险单签发日即为本合同的生效日, 生效日每年的对应日为生效对应日。本公司同意承保且收取期保险费时,应签发保险单作为承保的凭证。 合同撤销权 第三条投保人于收到保险单之日起十日内可亲自或以邮寄方式书面连同保险单向本公司申请撤销本合同。合同撤销的效力,自投保人寄出邮戳次H零时起或亲自送达时起生效。合同撤销后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负保险责任;但合同撤销前若发生保险事故,则本公司仍依本合同的规定负保险责任,但合同不得撤销。本公司于收到合同撤销申请时,收回保险单,并无息退还投保人所缴付的保险费。 第二期及第二期以后保险费的缴付,宽限期间及合同效力的中1止 第四条第二期及第二期以后的分期保险费,应依照本保险单

所载缴付方法及日期,向本公司缴付并索取凭证妥为保存。如本公 司派员前往收取时,应向该收费员缴付并索取证妥为保存。第二期及第二期以后的分期保险费到期未缴付时,自保险单所载缴付日期的次日起六十日为宽限期间;逾宽限期间仍未缴付且无保险费垫交的,本合同自宽限期间终了的次日起效力中止。如宽限期间内发生保险事故,本公司仍负保险责任,但应从给付保险金中扣除欠缴的保险费及利息。 保险费的垫交 第五条第二期及第二期以后的分期保险费超过宽限期间仍未缴付,而本保险单当时的现金价值足以垫交保险费及利息时,除投保人事前另以书面作反对声明外,本公司自动垫交其应缴保险费及利息,使合同继续有效。如发生保险事故,本公司应从给付保险金中扣除本公司垫交的保险费及利息。本保险单当时的现金价值不足以垫交一期保险费及利息时,本公司退还现金价值,本合同效力即行中止。 合同效力的恢复 第六条本合同效力中止后,投保人可在效力中止日起 两年内,填妥复效申请书及被保险人健康声明书申请复效。 前项复效申请,经本公司同意并投保人缴清欠缴的保险费及利息后, 自次日起,本合同效力恢复。 保险责任 第七条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一白八十日以后初次发生、并经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确

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重大疾病保险A款条款.pdf

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 重大疾病保险(A款)条款 总则 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批单等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凡年龄在6个月至65周岁,身体健康,能正常工作或正常生活的自然人均可作为被保险人。 经保险人同意,并出具保险单或批单,被保险人身体健康的配偶(20 至65周岁)和子女(指6个月至18周岁的子女,在全日制学校就读可放宽至23周岁)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连带被保险人。 上述被保险人获得被保资格的日期为保险单所载的保险期间起始日或批单所载生效日,以两者间较晚的时间为准。 团体投保时,在保险期间内,发生下列情况的,被保险人将自动丧失或终止被保资格,保险人对该被保险人所承担的保险责任随即终止: (一)若某一被保险人因非保险事故身故的,则自其身故之日起该被保险人的被保资格丧失,未发生保险金给付的,保险人将退还该被保险人项下的未满期净保费; (二)被保险人不再是投保团体中的成员,该被保险人(及其投保的配偶或子女)被保资格将于其不再是该投保团体中的成员之日24时丧失,保险人将退还该被保险人(及其投保的配偶或子女)项下的未满期净保费,但保险人已根据本保险合同约定给付保险金的除外。 第三条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被保险人本人、对被保险人有保险利益的其他人或对被保险人有保险利益的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均可作为投保人,团体投保时,其投保的人数必须占约定承保团体人员的75%以上,且投保人数不低于5人。 第四条除另有约定外,本保险合同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被保险人死亡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保险合同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保险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一)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 (二)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三)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且不能确定死亡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人死亡在先。 投保人为与其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投保人身保险,不得指定被保险人及其近亲属以外的

100_国寿附加学生补充医疗保险利益条款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国寿附加学生补充医疗保险利益条款 第一条保险合同构成 国寿附加学生补充医疗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附加合同)是本公司特定个人人身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主合同)的附加合同,依主合同投保人的申请,经本公司审核同意而订立。 本附加合同由保险单及所附国寿附加学生补充医疗保险利益条款(以下简称本附加合同利益条款)、短期保险基本条款(以下简称本附加合同基本条款)、批注、附贴批单、投保单,以及与本附加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声明和其他书面协议共同构成。 第二条投保范围 凡出生二十八日以上、身体健康的学生、儿童,均可作为被保险人,由主合同投保人向本公司投保本保险。 第三条保险期间和续保 本附加合同的保险期间为一年,除另有约定外,自本附加合同生效之日起至约定终止日二十四时止,由投保人在投保时与本公司协商确定。 本附加合同的续保与主合同相同。 第四条保险责任 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或因疾病支出医疗费用,本公司按下列规定承担保险责任: 一、普通门(急)诊医疗费用补偿责任 被保险人在其所属学校指定定点医疗机构(含该学校校医院)一次或多次诊疗支出的、符合当地学生基本医疗保障支付范围的普通门(急)诊医疗费用,在被保险人已经按规定从当地学生基本医疗保障机构获得补偿或给付后,本公司对其剩余未获补偿或给付的部分,在扣除本附加合同约定的免赔额后,按本附加合同约定的比例给付普通门(急)诊医疗保险金。对被保险人一次或累计给付的普通门(急)诊医疗保险金达到普通门(急)诊医疗保险金额时,该项保险责任终止。 二、住院医疗费用补偿责任 被保险人在其所属学校指定定点医疗机构(含该学校校医院)一次或多次诊疗支出的住院医疗费用,在被保险人已经按规定从当地学生基本医疗保障机构获得补偿或给付后,本公司对其剩余未获补偿或给付的部分,按本附加合同约定的比例给付住院医疗保险金。对被保险人一次或累计给付的住院医疗保险金达到住院保险金额时,该项保险责任终止。 三、门诊大病医疗费用补偿责任 被保险人在其所属学校指定定点医疗机构(含该学校校医院)一次或多次诊疗支出的门诊大病医疗费用,在被保险人已经按规定从当地学生基本医疗保障机构获得补偿或给付后,本公司对其剩余未获补偿或给付的部分,按本附加合同约定的比例给付门诊大病医疗保险金。对被保险人一次或累计给付的门诊大病医疗保险金达到门诊大病医疗保险金额时,该项保险责任终止。 保险期间届满被保险人治疗仍未结束的,本公司继续承担保险责任的期限,自保险期间届满次日起:普通门(急)诊、门诊大病治疗最长不超过十五日;住院治疗至被保险人出院之日止,但最长不超过九十日。 第五条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支出医疗费用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一、保险单中特别约定的不承担保险责任的疾病; 二、被保险人在本附加合同生效前的未愈疾病; 三、被保险人的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四、被保险人洗牙、牙齿美白、正畸、烤瓷牙、种植牙或镶牙等牙齿保健和修复;

重大疾病定期保险合同模板

甲 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 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日 期: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日 重大疾病定期保险合同模板 The purpose of the contract is to specify the work that both parties must complete within the specified time limit.

重大疾病定期保险合同 重大疾病定期保险合同 保险合同构成 一、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及其所载条款、声明、批注,以及和本合同有关的投保单、复效申请书、健康声明书、体检报告书及其他约定书共同构成。 保险责任的开始及缴付保险费 二、 保险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对本合同应负的责任,自投保人缴付第一期保险费且本公司同意承保而签发保险单时开始。除另有约定外,保险单签发日即为本合同的生效日,生效日每年的对应日为生效对应日。本公司同意承保且收取第一期保险费时,应签发保险单作为承保的凭证。 合同撤销权 三、投保人于收到保险单之日起十日内可亲自或以邮寄方式书面连同保险单向本公司申请撤销本合同。合同撤销的效力,自投保人寄出邮戳次日零时起或亲自送达时起生效。合同撤销后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负保险责任;但合同撤销前若发生保险事故, 则本公司仍依

本合同的规定负保险责任,但合同不得撤销。本公司于收到合同撤销申请时,收回保险单,并无息退还投保人所缴付的保险费。 第二期及第二期以后保险费的缴付,宽限期间及合同效力的中止 四、第二期及第二期以后的分期保险费,应依照本保险单所载缴付方法及日期,向本公司缴付并索取凭证妥为保存。如本公司派员前往收取时,应向该收费员缴付并索取证妥为保存。第二期及第二期以后的分期保险费到期未缴付时,自保险单所载缴付日期的次日起六十日为宽限期间;逾宽限期间仍未缴付且无保险费垫交的,本合同自宽限期间终了的次日起效力中止。如宽限期间内发生保险事故,本公司仍负保险责任,但应从给付保险金中扣除欠缴的保险费及利息。 保险费的垫交 五、第二期及第二期以后的分期保险费超过宽限期间仍未缴付,而本保险单当时的现金价值足以垫交保险费及利息时,除投保人事前另以书面作反对声明外,本公司自动垫交其应缴保险费及利息,使合同继续有效。如发生保险事故,本公司应从给付保险金中扣除本公司垫交的保险费及利息。本保险单当时的现金价值不足以垫交一期保险费及利息时,本公司退还现金价值,本合同效力即行中止。 合同效力的恢复 六、本合同效力中止后,投保人可在效力中止日起两年内,填妥复效申请书及被保险人健康声明书申请复效。前项复效申请,经本公司同意并投保人缴清欠缴的保险费及利息后,自次日起,本合同效力恢复。

【合同协议范本】重大疾病定期保险条款

重大疾病定期保险条款 重大疾病定期保险条款 重大疾病定期保险条款 保险合同构成 第一条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及其所载条款、声明、批注,以及和本合同有关的投保单、复效申请书、健康声明书、体检报告书及其他约定书共同构成。 保险责任的开始及缴付保险费 第二条中保人*保险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对本合同应负的责任,自投保 人缴付第一期保险费且本公司同意承保而签发保险单时开始。除另有约定外,保险单签发日即为本合同的生效日,生效日每年的对应日为生效对应日。 本公司同意承保且收取第一期保险费时,应签发保险单作为承保的凭证。 合同撤销权 第三条投保人于收到保险单之日起十日内可亲自或以邮寄方式书面连同保险单向本公司申请撤销本合同。合同撤销的效力,自投保人寄出邮戳次日零时起或亲自送达时起生效。合同撤销后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负保险责任;但合同撤销前若发生保险事故,则本公司仍依本合同的规定负保险责任,但合同不得撤销。 本公司于收到合同撤销申请时,收回保险单,并无息退还投保人所缴付的保险费。 第二期及第二期以后保险费的缴付,、宽限期间及合同效力的中止 第四条第二期及第二期以后的分期保险费,应依照本保险单所载缴付方法及日期,向本公司缴付并索取凭证妥为保存。如本公司派员前往收取时,应向该收费员缴付并索取证妥为保存。第二期及第二期以后的分期保险费到期未缴付时,自保险单所载缴付日期的次日起六十日为宽限期间;逾宽限期间仍未缴付且无保险费垫交的,本合同自宽限期间终了的次日起效力中止。如宽限期间内发生保险事故,本公司仍负保险责任,但应从给付保险金中扣除欠缴的保险费及利息。 保险费的垫交 第五条第二期及第二期以后的分期保险费超过宽限期间仍未缴付,而本保险单当时的现金价值足以垫交保险费及利息时,除投保人事前另以书面作反对声明外,本

重大疾病终身保险条款范本

重大疾病终身保险条款范本 保险合同构成 第一条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及其所载条款、声明、批注,以及和本合同有关的投保单、复效申请书、健康声明书、体检报告书及其他约定书共同构成。 保险责任的开始及缴付保险费 第二条中保人寿保险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对本合同应负的责任,自投保人缴付第一期保险费且本公司同意承保而签发保险单时开始。除另有约定外,保险单签发日即为本合同的生效日,生效日每年的对应日为生效对应日。 本公司同意承保且收取第一期保险费后,应签发保险单作为承保的凭证。 合同撤销权 第三条投保人于收到保险单之日起日内可亲自或以邮寄方式书面连同保险单向本公司申请撤销本合同。合同撤销的效力,自投保人寄出邮戳次日零时起或亲自送达时起生效。合同撤销后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负保险责任;但合同撤销前若发生保险事故,则本公司仍依本合同的规定负保险责任,但合同不得撤销。 本公司于收到合同撤销申请,并收回保险单后,无息退还投保人所缴付的保险费。

第二期及第二期以后保险费的缴付,宽限期间及合同效力的中止 第四条第二期及第二期以后的分期保险费,应依照本保险单所载缴付方法及日期,向本公司缴付并索取凭证妥为保存。如本公司派员前往收取时,应向该收费员缴付并索取凭证妥为保存。第二期及第二期以后的分期保险费到期未缴付时,自保险单所载缴付日期的次日起六日为宽限期间;逾宽限期间仍未缴付且无保险费垫交的,本合同自宽限期间终了的次日起效力中止。如宽限期间内发生保险事故,本公司仍负保险责任,但应从给付保险金中扣除欠缴的保险费及利息。 保险费的垫交 第五条第二期及第二期以后的分期保险费超过宽限期间仍未缴付,而本保险单当时的现金价值足以垫交保险费及利息时,除投保人事前另以书面作反对声明外,本公司自动垫交其应缴保险费及利息,使本合同继续有效。如发生保险事故,本公司应从给付保险金中扣除本公司垫交的保险费及利息。 本保险单当时的现金价值不足以垫交一期保险费及利息时,本公司退还现金价值,本合同效力即行中止。 合同效力的恢复 第六条本合同效力中止后,投保人可在效力中止日起两年内,填妥复效申请书及被保险人健康声明书申请复效。

平安附加智悦人生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2017)条款

阅 读 指 引 平安附加智悦人生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2017)产品提供重疾保障 为了帮助您更好地了解产品,我们先介绍几个保险条款中常用的术语 被保险人就是受保险合同保障的人。 投保人就是购买保险并交纳保险费的人。 受益人就是发生保险事故后领取保险金的人。 保险人就是保险公司。 下面我们举例说明本产品提供哪些保障 例子:王先生为妻子李女士(30岁)投保平安附加智悦人生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2017)(简 称智悦重疾17),受益人为李女士,同时还投保了主险平安智悦人生年金保险(万能型,Ⅱ)(简 称智悦人生Ⅱ)及平安附加智悦人生一年期定期寿险(简称智悦定寿)。李女士在保险期间内发 生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按照智悦重疾17条款约定,我们按照收到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申请书 当时的智悦重疾17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和智悦人生Ⅱ合同保单账户价值的105%两者的较大者 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 本例中王先生为投保人,李女士为被保险人及受益人,平安人寿为保险人。 保险金 领取人 给付金额 领取条件 重大疾病保险金 妻子李女士 收到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当时的智悦重疾17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和智悦人生Ⅱ合同保单账户价值的105%两者的较大者 等待期后被保险人经医院确诊初次发生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 我们提供保障的重大疾病包括恶性肿瘤、急性心肌梗塞等共45种 我们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后,主险合同保单账户价值、智悦定寿合同基本保险金额、主险合同身故保险金中“主险合同所交保险费与主险合同部分领取的差额”部分均按重大疾病保险金除以主险合同与智悦定寿合同身故保险金额之和的比例相应减少。 主险合同身故保险金按照减少后的保单账户价值及减少后的“主险合同所交保险费与主险合同部分领取的差额”重新确定。 智悦定寿合同身故保险金按减少后的基本保险金额、减少后的主险合同保单账户价值及减少后的主险合同身故保险金重新确定。我们不再承担减少部分所对应的身故保险金给付责任;如果智悦定寿合同基本保险金额减少至零,主险合同终止。 以上举例仅供您更好地理解产品之用,您所购买产品的具体保险利益以保险合同中载明的为准。 条款目录 平安人寿[2017]疾病保险076号 请扫描以查询验证条款

国寿防癌疾病保险利益条款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国寿防癌疾病保险利益条款 第一条保险合同构成 国寿防癌疾病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及所附国寿防癌疾病保险利益条款(以下简称本合同利益条款)、个人保险基本条款(以下简称本合同基本条款)、现金价值表、声明、批注、批单以及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单、复效申请书、健康声明书和其他书面协议共同构成。 第二条投保范围 凡出生二十八日以上、六十周岁以下,身体健康者均可作为被保险人,由本人或对其具有保险利益的人作为投保人向本公司投保本保险。 第三条保险期间 满期年龄分为六十、七十和八十周岁三种,投保人可选择其中一种作为本合同的满期年龄。保险期间为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被保险人年满满期年龄的年生效对应日止。 第四条基本保险金额 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是指保险单上载明的保险金额。 第五条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本公司承担以下保险责任: 一、癌症确诊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一年内,因首次发生并经确诊的疾病导致被保险人初次发生并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患本合同所指的癌症,本合同终止,本公司按照本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癌症确诊保险金;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一年后,因首次发生并经确诊的疾病导致被保险人初次发生并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患本合同所指的癌症,本公司按照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100%给付癌症确诊保险金,本合同继续有效。该项责任的给付以一次为限。 二、特定癌症额外给付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一年后,本公司按上述第一款的约定按照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100%给付癌症确诊保险金时,若该被保险人所患本合同所指的癌症同时也为本合同所指的特定癌症,本公司再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30%给付特定癌症额外给付保险金,本合同继续有效。该项责任的给付以一次为限。 三、轻症癌症确诊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一年内,因首次发生并经确诊的疾病导致被保险人初次发生并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患本合同所指的轻症癌症,本合同终止,本公司按照本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轻症癌症确诊保险金;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一年后,因首次发生并经确诊的疾病导致被保险人初次发生并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患本

合同协议范本重大疾病终身保险条款

重大疾病终身保险条款 重大疾病终身保险条款 重大疾病终身保险条款 第一条保险合同构成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及所附条款、声明、批注,以及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单、批单、复效申请书、健康声明书和其他书面协议共同构成。 第二条投保范围凡七十周岁以下、身体健康者均可作为被保险人,由本人或对其具有保险利益的人作为投保人向人寿保险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投保本保险。 第三条保险责任开始本公司所承担的保险责任自本公司同意承保、收取首期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的次日开始。除另有约定外。保险责任开始的日期为本合同的生效日,生效日每年(或半年)的对应日为本合同每年(或半年)的生效对应日。 第四条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本公司负下列保险责任: 一、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后初次发生、并经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确诊患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时,本公司按基本保额的二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合同的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责任即行终止。 若重大疾病保险金的给付发生于交费期内,从给付之日起,免交以后各期保险费,本合同继续有效。 二、被保险人身故,本公司按基本保额的三倍给付身故保险金,但应扣除已给付的重大疾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三、被保险人身体高度残疾,本公司按基本保额的三倍给付高度残疾保险金,但应扣除已给付的重大疾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第五条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身体高度残疾或患重大疾病,本公司不负保险责任: 一、投保人、受益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 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拒捕、自伤身体; 三、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四、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二年内自杀; 五、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有效驾驶执照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 六、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hiv呈阳性)或患艾滋病(aids )期间,或因先天性疾病身故; 七、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患重大疾病、或因疾病而身故或造成身体高度残疾; 八、战争、军事行动、暴乱或武装叛乱; 九、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及由此引起的疾病。 上述各款情形发生时,本合同终止。投保人已交足二年以上保险费的,本公司退还保险单现金价值;投保人未交足二年保险费的,本公司在扣除手续费后,退还保险费。 第六条保险费 保险费交付方式分为趸交、年交、半年交,分期交付保险费的交费期间又分为十年和二十年,由投保人在投保时选择。 第七条首期后保险费的交付、宽限期间、保险费自动垫交及合同效力中止 分期交付保险费的,首期后的保险费应按照如下规定向本公司交付: 一、年交保险费的交付日期为本合同每年的生效对应日。 二、半年交保险费的交付日期为本合同每半年的生效对应日。 如未按上述规定日期交付保险费的,自次日起六十日为宽限期间。宽限期间内发生保险事故,本公司仍负保险责任;逾宽限期间仍未交付保险费的,如本合同当时具有现金价值,且现金价值扣除欠交保险费及利息、借款及利息后的余额足以垫交到期应交保险费时,本公司将自动垫交该项欠交保险费,使本合同继续有效;当本合同当时的现金价值余额不足以垫交到期应交的保险费时,或前项垫交的保险费及利息达到本合同现金价值时,本合同效力中止。

人寿保险公司重大疾病终身保险合同文档

2020 人寿保险公司重大疾病终身保险 合同文档 CONTRACT TEMPLATE

人寿保险公司重大疾病终身保险合同文档 前言语料:温馨提醒,合同是市场经济中广泛进行的法律行为,人议,以及劳动合同等,这些合同由其他法律包括婚烟、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进行规范,不属于我国合同法中规范的合同在市场经济中,财产的流转主要依靠合同。 本文内容如下:【下载该文档后使用Word打开】 第一条保险合同构成 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及所附条款、声明、批注,以及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单、批单、复效申请书、健康声明书和其他书面协议共同构成。 第二条投保范围 凡七十周岁以下、身体健康者均可作为被保险人,由本人或对其具有保险利益的人作为投保人向_______人寿保险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投保本保险。 第三条保险责任开始 本公司所承担的保险责任自本公司同意承保、收取首期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的次日开始。除另有约定外。保险责任开始的日期为本合同的生效日,生效日每年(或半年)的对应日为本合同每年(或半年)的生效对应日。 第四条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本公司负下列保险责任: 一、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后初次发生、并经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确诊患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时,本公司按基本保额的二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合同的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责任即行终止。 若重大疾病保险金的给付发生于交费期内,从给付之日起,免交以后各期保险费,本合同继续有效。 二、被保险人身故,本公司按基本保额的三倍给付身故保险金,但应扣除已给付的重大疾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三、被保险人身体高度残疾,本公司按基本保额的三倍给付高度残疾保险金,但应扣除已给付的重大疾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第五条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身体高度残疾或患重大疾病,本公司不负保险责任: 一、投保人、受益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 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拒捕、自伤身体; 三、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四、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二年内自杀; 五、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有效驾驶执照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 六、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hiv呈阳性)或患艾滋病(aids)期间,或因先天性疾病身故;

中保人寿保险有限公司重大疾病定期保险条款(2020版)

中保人寿保险有限公司重大疾病定期保险条款(2020版) Contracts concluded in accordance with the law have legal effect and regulate the behavior of the parties to the contract ( 合同范本 )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编号:MZ-HT-030253

中保人寿保险有限公司重大疾病定期保险 条款(2020版) 保险合同构成 第一条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及其所载条款、声明、批注,以及和本合同有关的投保单、复效申请书、健康声明书、体检报告书及其他约定书共同构成。 保险责任的开始及缴付保险费 第二条中保人寿保险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对本合同应负的责任,自投保人缴付第一期保险费且本公司同意承保而签发保险单时开始。除另有约定外,保险单签发日即为本合同的生效日,生效日每年的对应日为生效对应日。 本公司同意承保且收取第一期保险费时,应签发保险单作为承保的凭证。

合同撤销权 第三条投保人于收到保险单之日起十日内可亲自或以邮寄方式书面连同保险单向本公司申请撤销本合同。合同撤销的效力,自投保人寄出邮戳次日零时起或亲自送达时起生效。合同撤销后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负保险责任;但合同撤销前若发生保险事故,则本公司仍依本合同的规定负保险责任,但合同不得撤销。 本公司于收到合同撤销申请时,收回保险单,并无息退还投保人所缴付的保险费。 第二期及第二期以后保险费的缴付,、宽限期间及合同效力的中止 第四条第二期及第二期以后的分期保险费,应依照本保险单所载缴付方法及日期,向本公司缴付并索取凭证妥为保存。如本公司派员前往收取时,应向该收费员缴付并索取证妥为保存。第二期及第二期以后的分期保险费到期未缴付时,自保险单所载缴付日期的次日起六十日为宽限期间;逾宽限期间仍未缴付且无保险费垫交的,本合同自宽限期间终了的次日起效力中止。如宽限期间内发生

万能险条款(平安)

您与我们的合同 1.1 合同构成 本保险条款、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投保书、与保险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批单、附加险合同、其他书面协议都是您与我们之间订立的保险合同的构成部分。“平安智胜人生终身寿险(万能型)合同”以下简称为“本主险合同”。 1.2 合同成立与生效 您提出保险申请、我们同意承保,本主险合同成立。 本主险合同自我们同意承保、收取首期期交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开始生效,具体生效日以保险单所载的日期为准。 本主险合同生效日以后每年的对应日是保单周年日。保单年度(见8.1)、保险费约定支付日(见8.2)均以该日期计算。 如果当月无对应的同一日,则以该月最后一日作为对应日。 1.3 犹豫期 自您签收本主险合同次日起,有10 日的犹豫期。在此期间请您认真审视本主险合同,如果您认为本主险合同与您的需求不相符,您可以在此期间提出解除本主险合同,我们将无息退还您所支付的全部保险费。 解除本主险合同时,您需要填写申请书,并提供您的保险合同及有效身份证件(见8.3)。自我们收到您解除合同的书面申请时起,本主险合同即被解除,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1.4 保险期间 本主险合同的保险期间为终身,自本主险合同生效日起至被保险人身故时止。 保单账户 2.1 保单账户与保单 账户价值 我们于本主险合同生效日设立保单账户,用于记录本主险合同的保单账户价值。 在本主险合同有效期内,保单账户价值随着扣除初始费用后的保险费、持续交费特别奖励、保单利息计入保单账户而增加;随着保障成本的收取、保单账户价值的部分领取而减少。被保险人身故或现金价值退还后,保单账户终止。 在本主险合同有效期内,我们每年会向您寄送保单年度报告,告知您保单账户价值的具体状况。 2.2 保险费的支付 本主险合同的保险费分为期交保险费和追加保险费。 期交保险费 投保时,您可以和我们约定每一保单年度支付的期交保险费金额,并在保险单上载明。约定的金额须符合我们当时的投保规定。 在本主险合同有效期内,您可以在保险费约定支付日向我们支付期交保险费。 追加保险费

重大疾病定期保险合同

重大疾病定期保险合同 保险合同构成 第一条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及其所载条款、声明、批注,以及和本合同有关的投保单、复效申请书、健康声明书、体检报告书及其他约定书共同构成。 保险责任的开始及缴付保险费 第二条____________ 保险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本公司)对本合同应负的责任,自投保人缴付第一期保险费且本公司同意承保而签发保险单时开始。除另有约定外,保险单签发日即为本合同的生效日,生效日每年的对应日为生效对应日。本公司同意承保且收取第一期保险费时,应签发保险单作为承保的凭证。 合同撤销权 第三条投保人于收到保险单之日起十日内可亲自或以邮寄方式书面连同保险单向本公司申请撤销本合同。合同撤销的效力,自投保人寄出邮戳次日零时起或亲自送达时起生效。合同撤销后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负保险责任;但合同撤销前若发生保险事故,则本公司仍依本合同的规定负保险责任,但合同不得撤销。本公司于收到合同撤销申请时,收回保险单,并无息退还投保人所缴付的保险费。 第二期及第二期以后保险费的缴付,宽限期间及合同效 力的中止 第四条第二期及第二期以后的分期保险费,应依照

本保险单所载缴付方法及日期,向本公司缴付并索取凭证妥为保存。如本公司派员前往收取时,应向该收费员缴付并索取证妥为保存。第二期及第二期以后的分期保险费到期未缴付时,自保险单所载缴付日期的次日起六十日为宽限期间;逾宽限期间仍未缴付且无保险费垫交的,本合同自宽限期间终了的次日起效力中止。如宽限期间内发生保险事故,本公司仍负保险责任,但应从给付保险金中扣除欠缴的保险费及利息。 保险费的垫交 第五条第二期及第二期以后的分期保险费超过宽限期间仍未缴付,而本保险单当时的现金价值足以垫交保险费及利息时,除投保人事前另以书面作反对声明外,本公司自动垫交其应缴保险费及利息,使合同继续有效。如发生保险事故,本公司应从给付保险金中扣除本公司垫交的保险费及利息。本保险单当时的现金价值不足以垫交一期保险费及利息时,本公司退还现金价值,本合同效力即行中止。 合同效力的恢复 第六条本合同效力中止后,投保人可在效力 中止日起两年内,填妥复效申请书及被保险人健康声明书申请复效。前项复效申请,经本公司同意并投保人缴清欠缴的保险费及利息后,自次日起,本合同效力恢复。 保险责任 第七条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以后初次发生、并经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

重大疾病定期保险条款

第一条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及其所载条款、声明、批注,以及和本合同有关的投保单、复效申请书、健康声明书、体检报告书及其他约定书共同构成。 保险责任的开始及缴付保险费 第二条中保人寿保险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对本合同应负的责任,自投保人缴付第一期保险费且本公司同意承保而签发保险单时开始。除另有约定外,保险单签发日即为本合同的生效日,生效日每年的对应日为生效对应日。 本公司同意承保且收取第一期保险费时,应签发保险单作为承保的凭证。 合同撤销权 第三条投保人于收到保险单之日起十日内可亲自或以邮寄方式书面连同保险单向本公司申请撤销本合同。合同撤销的效力,自投保人寄出邮戳次日零时起或亲自送达时起生效。合同撤销后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负保险责任;但合同撤销前若发生保险事故,则本公司仍依本合同的规定负保险责任,但合同不得撤销。 本公司于收到合同撤销申请时,收回保险单,并无息退还投保人所缴付的保险费。 第二期及第二期以后保险费的缴付,、宽限期间及合同效力的中止 第四条第二期及第二期以后的分期保险费,应依照本保险单所载缴付方法及日期,向本公司缴付并索取凭证妥为保存。如本公司派员前往收取时,应向该收费员缴付并索取证妥为保存。第二期及第二期以后的分期保险费到期未缴付时,自保险单所载缴付日期的次日起六十日为宽限期间;逾宽限期间仍未缴付且无保险费垫交的,本合同自宽限期间终了的次日起效力中止。如宽限期间内发生保险事故,本公司仍负保险责任,但应从给付保险金中扣除欠缴的保险费及利息。 保险费的垫交 第五条第二期及第二期以后的分期保险费超过宽限期间仍未缴付,而本保险单当时的现金价值足以垫交保险费及利息时,除投保人事前另以书面作反对声明外,本公司自动垫交其应缴保险费及利息,使合同继续有效。如发生保险事故,本公司应从给付保险金中扣除本公司垫交的保险费及利息。 本保险单当时的现金价值不足以垫交一期保险费及利息时,本公司退还现金价值,本合同效力即行中止。

相关主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