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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立中山国民中学总务处职工工作执掌表

高雄市立中山国民中学总务处职工工作执掌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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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立中山國民中學職工服務守則

中華民國98年11月11日第2次職工會議通過一、高雄市立中山國民中學(以下簡稱本校)為規範職工服務事項,特依據高雄

市政府教育局95年11月22日第22次局務會議通過「高雄市政府教育局職工服守則」,訂定職工服務守則(以下簡稱本守則)。

二、本守則所稱職工,係指編制內之普通工友及技術工友。

三、職工工作項目如下

(一)工友、技工共同工作項目如下:

1.個人分配之工作事項、辦公室及周邊環境之事務工作。

2.服務單位之公文交換、稽催及遞送等事項。

3.服務單位之文具物品領取發送及節約能源等管理事項。

4.各項會議、研習活動等會場佈置、復原、茶水準備及接待、分發資料等

(二)技工,負責公務機具之使用及維護保養;所保養機具區分為:

1.各辦公室一般未有簽約保養事務機具。

2.校園美綠化、水電檢修、房舍修繕…等非委託勞務技術服務機具。

(三)本校因業務需要,職工應依交辦事項協助其他業務之推動。

四、職工應依規定時間服勤,勤奮盡責,不得遲到早退、無故離開工作崗位。

五、工友、技工上下班均應於出勤紀錄表上簽名。但有特殊情形經核准者不在此限。

六、本校為因應業務臨時需求,職工應依從管理單位調度服勤時間,不得逃避推諉。

職工應專心本職工作,除交辦任務外,不得從事外務或藉故在外遊蕩。

七、職工接聽電話,答詢聲調,均應謙和有禮。

八、職工傳遞公文不得延誤時效,對公務用品,應妥善保管及使用。

九、職工與同事間要和睦相處,互助合作,不得爭吵打架或謾罵威脅。

十、職工不得洩漏機關機密及業務機密。

十一、職工不得有破壞團體紀律,及影響機關聲譽之行為。

十二、職工交接時應將工作內容、工作狀況及注意事項交待清楚。

十三、本校因業務需要時得隨時調整職工之業務或訂定輪調制度。

十四、本校因業務需要,得要求職工提早或延長服勤之時間。其提早或延長工時加班費依勞基法規定計算。

十五、職工違反上述規定,得視情節輕重,依勞基法規、工友管理要點及比照高雄市政府及所屬各機關公務人員平時獎懲標準表等規定議處。

十六、本守則未規範事項悉依工友管理要點等相關法令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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