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档网
当前位置:搜档网 › 新版施工合同解读之(一)--八个新制度

新版施工合同解读之(一)--八个新制度

[编者按] 最新版(GF—2013—0201)《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经国家建设部颁布,并于2013年7月1日起施行。本刊在实施最新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的同时,对最新施工合同示范文本解读文稿分期进行登载。望相关人员认真学习,在实践中贯彻实施。

2013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

解读之(一)——八项新制度

最新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确立了八项新制度。具体如下:

1、第11.1款确定价格市场波动的情势变更制度;

2、第14.4确定逾期付款的双倍利息制度;

3、第13.2和15.2款规定两项物权证书制度;

4、第15.2款规定保修金返还的缺陷责任制度;

5、第2.5、3.7款确定承发包双方的互为担保制度;

6、第18条确定风险防控的系列保险制度;

7、第19.1和19.3款规定的调价时效制度;

8、第20.3款规定前置程序的争议评审制度。

一、情势变更制度

2013版施工合同第11条“价格调整”第1款“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规定:“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市场价格波动超过合同当事人约定的范围,合同价格应当调整。

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选择以下一种方式对合同价格进行调整”。

该条款对调整的方式作了具体的规定供当事人选择。

这是2013版施工合同区别于1999版施工合同的一个重要的改变。

合同法司法解释之二第26条确立了“情势变更原则”,该条规定:“合同成立以后客观情况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非不可抗力造成的不属

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一方当事人明显不公平或者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公平原则,并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确定是否变更或者解除。”

合同法司法解释之二第26条确立了“情势变更原则”,该条规定:“合同成立以后客观情况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非不可抗力造成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一方当事人明显不公平或者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公平原则,并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确定是否变更或者解除。”

二、双倍利息制度

由于市场操作中的房屋建筑工程承包人垫资施工已很普遍,承包人的垫资款的来源又往往是通过民间借款或银行贷款;而司法解释第6条又规定“垫资原则上按有效处理”,发包人拖欠工程款会对承包人造成的损失进一步扩大,因此,2013版施工合同对发包人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承担做出双倍赔偿的新规定。

通用条款第14条“竣工结算”第2款“竣工结算审核”(2)的规定:“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在签发竣工付款证书后的14 天内,完成对承包人的竣工付款。发包人逾期支付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支付违约金;逾期支付超过56天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两倍支付违约金”。

第4款“最终结清”第2目“最终结算证书及支付”规定:“(2)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在颁发最终结清证书后7天内完成支付。发包人逾期支付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支付违约金;逾期支付超过56天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两倍支付违约金”。

三、物权证书制度

建设工程合同是特殊的不动产的加工承揽合同,工程通过竣工质量验收,即形成不动产物权。

2008年5月施行的发改委等九部委共同颁发的《通用合同条款》。国内率先对工程的交付使用和质量缺陷责任期分别设定了工程交接证书和缺陷责任期届满证书。

第13条第2款“竣工验收”第(3)目规定:“竣工验收合格的,发包人应在验收合格后14天内向承包人签发工程接收证书。发包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颁发工程接收证书的,自验收合格后第15天起视为已颁发工程接收证书”。第15

相关主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