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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土地管理实施办法

陕西省土地管理实施办法
陕西省土地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土地利用和保护

第三章国家建设用地

第四章乡(镇)村建设用地

第五章奖惩

第六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一切土地依法属于国家所有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

国家建设所征用的集体所有的土地,所有权属于国家,用地单位只有使用权。

农村居民的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饲料地,所有权属于集体,个人只有使用权。

第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

第四条十分珍惜和合理利用每寸土地,是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各级人民政府、地区行政公署要全面规划,加强管理,切实保护、合理开发和利用土地资源,坚决制止乱占耕地和滥用土地的行为。

第五条省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负责全省土地的统一管理工作。市、县(含市、区,下同)人民政府,地区行政公署土地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土地统一管理工作。机构设置由省人民政府确定。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土地管理工作。

第二章土地利用和保护

第六条国家建设和乡(镇)村建设用地,必须全面规划,合理布局,节约用地,尽量利用荒地、劣地、坡地,不占或少占耕地。

第七条国家建设和乡(镇)村建设用地,实行计划管理。县土地管理部门提出年度用地控制指标,计划部门综合平衡,逐级上报,经省人民政府审核,列入全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第八条使用国有土地,用地单位已经撤销或者迁移的;未经原批准机关同意,连续2年未使用的;不按批准用途使用的;公路、铁路、机场、矿场等核准报废的,由土地管理部门报县以上人民政府批准,收回用地单位的土地使用权,注销土地使用证。被收回的土地,可有偿划拨给其他建设单位使用,或者暂借给农民耕种。暂借给农民耕种的土地收回时,不再付给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

第九条铁路、公路沿线以及水利工程因安全防护需要、又在批准的现行设计定额内的已征留用土地,由使用单位管理、保护,其他单位不得占用。

第十条集体和个人承包经营的土地,应严格按照承包合同规定的用途合理利用。不得荒芜耕地。

第十一条县、乡(镇)人民政府应对本行政区域内的采沙、采石、取土加强管理。对开采过的土地,开采单位或个人应负责恢复利用。

第十二条经批准的宅基地划定后1年内必须修建房屋,逾期不建的,乡(镇)人民政府可以决定由原土地所有单位收回。

凡按村镇建设规划搬迁住宅的,新住宅建成后,旧住宅必须拆除,有复垦条件的,原土地所有单位应进行复垦。

第十三条征用有灌溉设施的水地或城市郊区、工矿区的菜地,用地单位应向当地县人民政府缴纳农田水利开发建设基金或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用于农田水利建设、改造低产田和新菜地开发。缴纳标准和管理办法,由省人民政府规定。

第十四条凡占用耕地建房或者从事其他非农业建设的单位和个人,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和省人民政府的规定缴纳耕地占用税。

第三章国家建设用地

第十五条国家建设用地,由县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统一组织征用或划拨。

第十六条国家建设征用土地,建设单位必须持国务院主管部门或者县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国家基本建设程序批准的设计任务书或者其他批准文件,向县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用地的地址、面积和范围的报告。

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应当符合城市规划。

第十七条建设地址选定后,建设单位必须持初步设计的批准文件及计划投资文件和其他有关的文件,交由所在地的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核定用地面积,并统一组织征地。

第十八条国家建设征用土地,按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的审批权限,经县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后,用地单位支付各项费用,土地管理部门划拨土地,核发土地使用证。

第十九条征用土地的审批权限:

一、征用耕地3亩以下(含本数,下同),其他土地10亩以下,由县人民政府批准。

二、征用菜地5亩以下,耕地3亩以上10亩以下,其他土地10亩以上20亩以下,由市人民政府或地区行政公署批准。

三、征用西安市城区、郊区的菜地10亩以下,耕地30亩以下,其他土地50亩以下,由西安市人民政府批准。

四、征用土地面积超过本条二、三项,不足五项规定数额的,由省人民政府批准。

五、征用耕地1000亩以上,其他土地2000亩以上的,由省人民政府审查,报国务院批准。

建设用地范围内的青苗铲除和单位、群众搬迁,按照征地审批权限一并报批。

第二十条一个建设项目所需土地,应当根据总体设计一次申请批准,不得化整为零。分期建设的项目,应当分期征地,不得先征待用。铁路、公路和输油、输水、输气等管线建设需要使用的土地,可以分段申请批准,办理征地手续。

第二十一条建设项目施工需要的堆料场、运输通道等临时用地,应当尽量在征用的土地范围内安排。确实需要另行增加临时用地的,由建设单位提出临时用地数量和期限的申请,按第十九条规定的审批权限批准后,同土地所有单位签订临时用地协议,并按该地前3年平均年产值(以下称年产值)逐年给予补偿。

临时用地一般不得超过2年,不得在临时用地上修建永久性建筑。必须延期使用的,应经原批准机关同意。使用期满,建设单位应当恢复土地的生产条件,及时归还。

架设地上线路、铺设地下管线、建设其他地下工程、进行地质勘探等,需要临时使用土地的,由当地县人民政府批准,并按照前款规定给予补偿。

第二十二条国家建设划拨土地和收回征而未用借给农民耕种的土地,按照征用土地的审批程序和权限办理。

第二十三条国家建设征用土地,由用地单位支付补偿费。征用经济收益高的耕地、园地和城镇郊区的菜地,按该地年产值的5至6倍补偿;征用其他耕地,按该地年产值的4至5倍补偿;征用有收益的其他土地,按该地年产值的2至3倍补偿。

被征用土地上有附着物和青苗的,用地单位还应当支付附着物补偿费和青苗补偿费。补偿费标准由省人民政府规定。

第二十四条征用土地单位除按规定支付补偿费外,还应支付安置补助费。

安置补助费的标准,按每人平均占有耕地多少确定。征地前每人平均占有耕地2亩以上的,安置补助费为该地年产值的3倍;每人平均占有耕地1亩以上2亩以下,安置补助费为该地年产值的4至5倍;每人平均占有耕地5分以上1亩以下,安置补助费为该地年产值的5至7倍;每人平均占有耕地3分以上5分以下,安置补助费为该地年产值的6至8倍;每人平均占有耕地3分以下的,安置补助费为该地年产值的8至10倍。

第二十五条依照本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支付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可适当增加安置补助费,但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该地年产值的20倍。

第二十六条征用土地的各项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除被征用土地上属于个人的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付给个人外,其他由被征地单位用于发展生产、安置多余劳动力的就业和不能就业人员的生活补助,不得私分、挪用,不许任何单位和个人克扣、占用。

集体所有制单位、全民所有制单位吸收被征地单位多余劳动力就业的,将相应的安置补助费转拨给吸收劳动力单位。

第二十七条经批准征用的土地,被征地单位和个人必须服从国家建设需要,不得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本办法规定的范围以外提出附加条件,不得妨碍和阻挠征地工作的进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借征地之机,私自索要财物。征地单位不得付给超过规定标准的财物。

第二十八条土地被征用后,所在县要相应调整被征用土地单位的农业税和粮食定购任务。

第二十九条被征地单位的土地被全部征用,又不具备迁村、并村条件的,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可将原有农业户口转为非农业户口。

第三十条因国家建设用地需要拆迁单位或个人房屋的,可以按照拆多少补多少的原则给予安置或补偿。

因搬迁造成生产经营企业停产、歇业的,除按规定给予补偿费外,还应按拆迁前六个月的月平均纯利润,根据双方协议期限,由用地单位赔偿经济损失。

第三十一条城市集体所有制单位进行建设,需要使用国家或集体所有的土地的,参照本章规定办理。

第三十二条凡来本省投资的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企业或者联合经营企业需要使用土地的,予以优先安排。

第四章乡(镇)村建设用地

第三十三条乡(镇)村企业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持县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的设

计任务书和占地平面图、协议书、乡(镇)人民政府的审核意见,向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提出用地申请,按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的审批权限办理。

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用地,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报县人民政府批准。

第三十四条乡(镇)村企业建设、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占用耕地,应向被占地单位支付土地补偿费。

乡(镇)村企业建设占用耕地,按该地年产值的3至4倍补偿;占用经济收益高的耕地,按该地年产值的4至5倍补偿。

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占用耕地,按该地年产值的2至3倍补偿。

被占用土地上有青苗和附着物的,应向被占用土地单位支付青苗补偿费和附着物补偿费。

第三十五条农村居民、回乡落户的离休退休退职干部和工人、复员退伍军人、回乡定居华侨建住宅使用原有的宅基地、村内空闲地和其他土地的,经村民委员会审查,由乡(镇)人民政府批准;使用耕地的,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报县人民政府批准。

建住宅用地,使用城市郊区土地,每户不得超过2分;使用川地、原地,每户不得超过3分;使用山地、丘陵地,每户不得超过4分。

第三十六条城镇非农业户口居民建住宅需要使用集体所有的土地的,必须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其用地面积不得超过2分,并参照国家建设征用土地的标准支付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

家属在农村的国家工作人员和乡镇干部,不得在城乡两地建房。

第三十七条农村承包经营户、个体工商业户及个人合伙需要生产经营场地的,必须持县以上业务主管部门批准经营的文件及用地申请书,同被用地单位签订的协议书,办理审批手续。使用非耕地的,由乡(镇)人民政府批准;使用耕地的,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报县人民政府批准。

经审查批准使用的生产经营场地,不许私自转让或改变用途,并应按临时用地补偿费标准逐年给予补偿。停业后应限期交还场地,报原批准机关备案。

第五章奖惩

第三十八条对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本办法,在保护、开发土地资源、节约用地以及土地管理和科研工作中有显著成绩的,同违法行为作斗争表现突出的,由各级人民政府予以表彰或奖励。

第三十九条全民所有制单位、城市集体所有制单位、乡(镇)村企业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超过批准用地数量占用土地的,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或者没收在非法占用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对非法占用耕地的,并处以该地年产值2至10倍的罚款;对非法占用非耕地的,并处以每亩500元至1000元的罚款。对非法占地单位的主管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十条农村居民、城镇非农业户口居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超过批准用地数量占用土地的,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或者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并可处以每亩500元至2000元的罚款。

国家工作人员和乡镇干部利用职权,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按前款处罚,并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十一条买卖、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的,没收非法所得,限期拆除或者没收在买卖、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对双方单位或当事人处以200元至3000元的罚款;对单位主管人员给予行政处分,并可处以50元至300元罚款。

第四十二条无权批准征用、使用土地的单位或者个人非法批准占用土地的,超越批准权限非法批准占用土地的,批准文件无效,对非法批准占用土地的单位主管人员或者个人给予行政处分,并可处以50元至300元的罚款。非法批准占用的土地按非法占用土地处理。

第四十三条上级单位或者其他单位非法占用被征地单位的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责令退赔,并处以非法占用数额的5%至20%的罚款,对主管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十四条按照本办法规定应交还土地而不交还的,责令交还土地,并按每年临时用地补偿费1至3倍处以罚款。

第四十五条开发土地,造成土地沙化、盐渍化、水土流失的,责令限期治理。逾期不治理的,并处以该地年产值1至3倍的罚款。

第四十六条集体或个人承包经营耕地,荒芜满1年的,由村民委员会批评教育;荒芜满2年以上的,由原土地所有单位收回,并可处以50元至300元的罚款。

第四十七条本办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县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决定。本办法第四十条、第四十六条规定的行政处罚可以由乡(镇)人民政府决定。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通知之日起30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又不履行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四十八条行政处罚的罚款、没收的非法所得,追回的款物,没收的建筑物及其它设施,由县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统一管理,如数上缴同级财政部门。

第四十九条对违法单位的主管人员或者个人的行政处分,由违法人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决定。

第五十条在变更土地所有权、使用权和解决土地所有权、使用权争议的过程中,行贿、受贿,敲诈勒索,贪污、盗窃,哄抢国家、集体、个人财物,煽动群众闹事、阻挠国家建设等,违犯治安管理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有关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五十一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1984年12月29日陕西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批准的《陕西省国家建设征用土地和村镇建房用地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失效日期」1990.08.24

陕西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方案核准办法

陕西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方案核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我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方案核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和《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省行政区域内,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 第三条各级发展改革部门负责本级行政区域内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方案核准工作。 第二章申请内容和条件 第四条项目建设单位申请核准的招标方案主要内容包括:(一)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设备、材料等采购活动的具体招标范围; (二)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设备、材料等采购活动拟采用的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 (三)评标委员会成员组成、投标人资格审查及评标的办法。 第五条项目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等文件的一定条件,项目建设单位可以申请不招标或者邀请招标。 第六条项目建设单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等文件的一定条件,可以申请自行招标。

第三章核准程序 第八条依法必须招标的实行审批、核准管理的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报送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资金申请报告、项目申请报告中包括招标方案;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单独报送招标方案: (一)在项目审批、核准前确需通过招标方式或者其他方式确定勘察、设计单位开展前期工作; (二)在项目审批、核准时未审批、核准招标方案; (三)确需对已审批、核准的招标方案作出改变; (四)其他特殊情形。 依法必须招标的实行备案管理的项目建设单位提交项目备案信息时,应包括招标方案。 第九条项目建设单位申请审批、核准招标方案,应当报送下列材料: (一)招标基本情况表(样式见附件一)。单独申请核准招标方案的,还应报送招标方案核准申请文件,主要包括项目概况、申请理由和适用法律法规条款、招标内容等; (二)申请邀请招标、自行招标或者不招标的,应提供相关证明材料;使用国有资金的项目申请邀请招标,应提供拟邀请投标人的基本情况; (三)其他材料。 项目建设单位报送材料为复印件的,应当加盖单位公章,并

土地开发整理规划数据库标准

土地开发整理规划数据库标准 目次 前言 1范围1 2规范性引用文件1 3术语和定义1 4数据库内容和要素分类编码2 5数据库结构定义4 6数据文件命名规则14 7数据交换格式16 8元数据17 附录A(规范性附录)土地分类代码18 附录B(资料性附录)土地开发整理规划空间矢量数据交换格式样本23附录C(资料性附录)土地开发整理规划信息元数据示例27 表1土地开发整理规划数据库要素代码表2 表2土地开发整理规划空间信息要素分层、定义与属性关联表4 表3表格信息要素属性关联表5 表4行政区属性结构表(属性表代码:XZQ)5 表5行政界线属性结构表(属性表代码:XZJX)6 表6等高线属性结构描述表(属性表代码:DGX)6 表7高程注记点属性结构描述表(属性表代码:GCZJD)6 表8地类图斑属性结构描述表(属性表代码:DLTB)6

表9线状地物属性结构描述表(属性表代码:XZDW)7 表10零星地类属性结构描述表(属性表代码:LXDL)7 表11开发整理潜力属性结构表(属性表代码KFZLQL)8 表12开发整理规划区域属性结构表(属性表代码KFZLGHQY)9 表13面状工程、线状工程、点状工程属性结构表(属性表代码KFZLGC)9表14面状项目、线状项目、点状项目属性结构表(属性表代码KFZLXM)10表15注记属性结构描述表(属性表代码:ZJ)11 表16土地开发整理补充耕地区域平衡表(属性表代码BG_BCGDPHB)11 表17土地开发整理规划结构调整表(属性表代码BG_GHJGTZ)11 表18土地开发整理规划指标分解表(属性表代码BG_GHZBFJ)12 表19土地开发整理规划文本信息表(属性表代码WB_WBXX)12 表20界线类型代码表12 表21界线性质代码表13 表22等高线类型代码表13 表23权属性质代码表13 表24土地开发整理类型代码表13 表25比例尺代码表14 表26规划图类型代码表15 表27土地开发整理规划文本信息编码16 表《全国土地分类(试行)》代码表18 表《全国土地分类(过渡期适用)》代码表20 前言 附录A为规范性附录,附录B和附录C为资料性附录。

关于调整陕西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的通知

关于调整陕西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的通知 陕建发〔2016〕100号 2016-04-29 来源|工程建设网 各设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规划局、建委),杨凌示范区规划建设局,西咸新区建设环保局,韩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神木、府谷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各有关企业: 根据住建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建筑业营改增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调整准备工作的通知》(建办标〔2016〕4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等文件规定精神,建筑业自2016 年5月1日起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以下简称“营改增”)试点范围。为适应国家税制改革要求,满足建筑业营改增后建设工程计价需要,结合我省计价依据体系的实际情况,现就建筑业实施营改增后我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的有关调整办法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调整依据 1.住建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建筑业营改增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调整准备工作的通知》(建办标〔2016〕4号)。 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方案》(财税〔2011〕110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征收率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57号)等。 4.我省现行计价依据。 二、调整原则 1.同一合同工程项目,营改增后造价水平保持稳定。 2.同一合同工程项目,营改增后企业税赋有所下降。 三、调整方法 在现行计价依据不变的前提下,采用过渡性综合系数法计算营改增过渡后的工程造价。具体方法是,根据价税分离的原则,分别计算出营业税下不含税工程造价和增值税下税前工程造价;再测算出营业税下不含税工程造价和增值税下税前工程造价的比值,即 为过渡性综合系数;然后以该综合系数乘以营业税下不含税工程造价,得出增值税下税前工程造价,作为计算增值税的计税基础。

土地利用数据库属性表描述

土地利用数据库作业流程 1、土地利用数据库属性表描述 序号要素类型编码要素类型名称几何类型缺省颜色属性表名 1 A11 行政区 Polygon XZQY 2 A12 行政界线 Line XZJX 3 A21 等高线 Line DGXB 4 A22 高程点 Point GCDB 5 B10 权属区 Polygon QSQY 6 B20 权属界线 Line QSJX 7 B30 权属拐点 Point QSGD 8 C10 图斑 Polygon DLTB 9 C20 线状地物 Line XZDW 10 C30 零星地类 Point LXDL 11 C40 地类界线 Line DLJX 12 D00 注记 Annotation ZJFH 在属性表中:字段名称如下 XZQY(行政区域) 目标标识码(字段类型Int)(字段长度6)以下类同,要素代码(char 4),区划代码(char 9) ,行政区名(char 60),计算面积(float 16),平差面积(float 16),控制面积(float 16) XZJX(行政界限) 目标标识码(int 6),要素代码(char 4),境界名称(char 80),境界长度(float 10),境界性质(char 1)

DGXB(等高线) 目标标识码(int 6),要素代码(char 4),等高线类型(char 20),标示高程(int 4) GCDB(高程点) 目标标识码(int 6),要素代码(char 4),高程点名称(char 60),标示高程(float 7) QSQY(权属区域) 目标标识码(int 6),要素代码(char 4),权属区代码(char 8),权属区名(char 60),计算面积(float 16),平差面积(float 16),控制面积(float 16) QSJX(权属界限) 目标标识码(int 6),要素代码(char 4),界限名称(char 60),界限长度(float 8),界限类型(char 1) QSGD(权属拐点) 目标标识码(int 6),要素代码(char 4),拐点点号(char 4),点位记录(char 80),X坐标值(float 16),Y坐标值(float 16) DLTB(地类图斑) 目标标识码(int 6),要素代码(char 4),地类代码(char 4),地类名称(char 60),权属性质(char 3),权属单位代码(char 12),坐落单位代码(char 15),坐落单位名称(char 60 ), 所在图幅(char 60),图斑编号(char 7),坡度级别(char 1),田坎系数(char 5),计算面积(float 14),平差面积(float 14),线状地物面积(float 12),零星地类面积(float 10),田坎面积(float 10),图斑净面积(float 14),原有线状地物面积(float 12),原有零星地类面积((float 10)),原有田坎面积(float 10),原有图斑面积(float 14),(土地分类,新增建设用地状况,当年新增耕地类型,当年耕地减少类型,新增原地类型,备注可以不填) XZDW(线状地物)

一级土地开发整理

一级土地开发 相关资料 深圳市福田房地产有限公司 2011-5-9

一、综述 二、土地一级开发定义 三、土地一级开发项目的流程 四、土地一级开发模式 五、核心观点

一、综述 根据2010年9月10日国土资源部关于《开展“两整治一改革”专项行动工作任务及责任分工》的通知要求,2011年4月份开始,中国土地一级开发必须采取企业主导模式,而不是以前的国资背景的土地储备中心负责开发。国土资源部的数据显示,2010年中国土地出让成交总价款2.7万亿元人民币,同比2009年增长69.8%。而2009年财政部公布的全国土地出让金支出明细中显示,2009年土地开发成本大约占到土地出让总价款的60%左右。 目前企业主导的土地一级开发模式主要有工程总承包模式、利润分成模式和一二级土地开发联动模式等。其中工程总承包模式以北京市为代表,如北京市规定企业用自有资金进行土地一级开发的,规定利润不超过土地开发成本的8%,这种模式由于利润率不高并不受开发企业的欢迎。 利润分成模式是目前最普遍的土地一级开发模式。土地一级开发完成后出让所得收益扣除开发成本部分,企业和政府采取分成的模式,分成比例大多采取企业70%政府30%,也有6:4或者5:5的。例如建发股份在厦门市的土地一级开发项目分成比例高达85%,也有部分企业与政府合作时采取工程总承包结合利润分成的模式。

一二级土地开发联动模式尽管利润更高,但投资更大,周期更长,风险更高。不过仍然有不少房地产公司会选择这种模式,除了追逐利润外,政府对二级房地产市场的严控也让更多房地产二级开发企业把目光转向土地一级开发市场。 二、土地一级开发定义 土地一级开发,是指由政府或其授权委托的企业,对一定区域范围内的城市国有土地(毛地)或乡村集体土地(生地)进行统一的征地、拆迁、安置、补偿,并进行适当的市政配套设施建设,使该区域范围内的土地达到“三通一平”、“五通一平”或“七通一平”的建设条件(熟地),再对熟地进行有偿出让或转让的过程。具体来说,就是按照城市规划功能、竖向标高和市政地下基础设施配套指标的要求,由政府统一组织征地补偿、拆迁安置、土地平整、市政基础设施和社会公共配套设施建设,按期达到土地出让标准的土地开发行为。土地一级开发是土地出让前的运作方式,开发的主体应是当地政府或由当地政府指定的土地开发企业,而土地一级开发的结果是要使“生地”成为“熟地”,达到出让的标准。在大多数城市主要是由政府来操作,也有政府委托企业来做,政府负责管理和监督,或者由国有企业或事业单位性质的土地储备机构来做。

陕西省工程建设项目报建管理规定

陕西省工程建设项目报建管理规定 第一条根据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工作的通知》和建设部《工程建设项目报建管理办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进行土木建筑、设备安装、管道线路敷设、装饰装修等固定资产投资的新建、扩建、改建以及技改等工程建设项目,不论资金来源和隶属关系如何,均应按本规定办理项目报建。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土木建筑、设备安装、管道线路敷设、装饰装修工程的定义为: (—)土木建筑工程:是指房屋、铁路、公路、城市道路、桥粱、隧道、堤坝、电站、码头、机场、运动场、园林等建筑工程。 其中房屋建筑工程,是指住宅、厂房、剧院、仓库、办公楼、旅馆、商店、学校、医院等建筑工程。 (二)设备安装和管道线路敷设置程:是指电力、通信线路、石油、燃气、给水、供热、空调等管线系统,工业及民用设备的安装工程。 (三)装饰:是指使用装饰材料对建筑物、构筑物外表或内部进行装饰的工程。 (四)装修:是指对建筑物、构筑物的结构或使用功能进行维护和修复的工程。 第四条陕西省建设厅是本省建设工程项目报建的主管部门,归口管理全省建设工程报建工作。各地(市)、县(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分工管理的原则负责分管建没工程报建的管理,主要职责是: (一)受理建设工程项目报建; (二)对报建工程项目进行核实、分类、汇总并及时向有关部门通报、提供报建信息; (三)查处对工程项目隐瞒不报等违章行为; 第五条省、地(市)、县(区)处设行政主管部门关于报建管理的分工为:

(一)中央驻陕及省属有关建设单位的工程建设项目报建由省建设厅受理; (二)地(市)所属建设单位工程建设项目及在地(市)行政辖区内的中外合资、合作企业,外资企业的工程建设项目报建由地(市)建委(建设局)受理; 第六条建设工程项目报建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工程名称; (二)建设地点; (三)工程规模; (四)工程项目建设批准文件; (五)项目总投资及资金来源; (六)计划开、竣工日期; (七)发包方式; (八)工程筹建情况。 第七条报建程序如下: (一)建设单位在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被批准后、按第五条管理分工规定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领取《工程建设项目报建表》(附件); (二)建设单位应认真填写《工程建设项目报建表》(一式四份)。报受理单位核准; (三)报建核准后,由建设单位或报建受理单位分别报(送)上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工程建设项目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四)工程项目报建后,建设单位可按有关规定及要办理其他建设手续,进行建设工程项目的实施。 第八条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及时受理报建,符合规定的应在三日内办结。 第九条各有关管理部门对未报建的建设工程项目,不得办理建设、施工许可手续;各级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不得审批工程招标投标;各施工、监理、代理单位不得承接该工程项目的有关业务;工程质量监督部门不受理工程质量

榆林市市级土地开发整理项目

榆林市市级土地开发整理项目 (横山县雷龙湾乡皮缠界土地开发项目)结算审核报告 二O 一二年十月

目录 1、审核报告书正文 (2) 2 审核表 (7) (1)认证单 (9) (2)基本建设工程预算审核定案汇总表 (10) (3)建设工程预算审核计价表 (11) 3、中介机构资质证书复印件

审计报告 陕正专字(2012) 第 213 号 榆林市市级土地开发整理项目 结算审核报告 榆林市横山县土地整理中心: 我们接受贵局委托,依据财协字[1999]103 号《会计师事务所从事基本建设工程预算、结算、决算审核暂行办法》、中价协[2002] 第016 号发布的《工程造价咨询业操作指导规程》及《榆林市财政投资评审管理暂行规定》的要求及有关规定,本着公平、公正、实事求是的原则,对榆林市横山县雷龙湾乡皮缠界土地开发工程进行基本建设工程结算审核。我们依据设计图纸及有关规范对该工程内容进行了认真的核对,同时结合该工程的实际情况,实施了我们认为必要的审核程序,并做出了审核意见。现将审核情况及结果报告如下: 一、工程概况 本项目建设位于横山县雷龙湾乡皮缠界村;本过程主要分为土地整理项目,总面积为45.8 公顷,总土方量15.4745 万方,改良垫土 40.79 公顷,新修田间路1.46 公里,生产路2.15 公里,打井8 眼,配套潜水泵 8 台,架设 10kv 输电线路 4 公里,380v 动力线路 2.55 公里,安装变压器3 台,营造防护林,周边固沙林,共栽树6490 株,建设期从

2006 年3 月至2007 年5 月。 二、审核范围及内容 榆林市市级土地开发整理项目横山县雷龙湾乡皮缠界土地开发项目费用审核。 三、审核依据 1、财协字[1999]103 号《会计师事务所从事基本建设工程预算、结算、决算审核暂行办法》; 2、中价协[2002]第 016 号发布的《工程造价咨询业操作指导规程》及《榆林市财政投资评审管理暂行规定》的要求及有关规定; 3、榆林市市级土地开发整理项目横山县雷龙湾乡皮缠界土地开发项目预算。 4、榆林市市级土地开发整理项目横山县雷龙湾乡皮缠界土地开发项目预算工程图纸及相关文件。 5、《陕西省土地整改定额2004》及本工程合同文件。 6、财政部建设部关于印发《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369 号文。 7、《陕西省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四、审核程序 1、接受委托; 2、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全面审核: (1)计价方式是否合理;

陕西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开展第三轮市县级矿产资源规划编制工作的通知

陕西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开展第三轮市县级矿产资源规划编制 工作的通知 【法规类别】地质矿产综合规定机构编制 【发文字号】陕国土资发[2014]137号 【发布部门】陕西省国土资源厅 【发布日期】2014.08.25 【实施日期】2014.08.2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陕西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开展第三轮市县级矿产资源规划编制工作的通知 (陕国土资发[2014]137号) 各市国土资源局、杨凌示范区国土资源局、韩城市国土资源局: 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开展第三轮矿产资源规划编制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4]35号)精神和《陕西省矿产资源总体规划(2016-2020)编制工作方案》,现将开展我省第三轮市、县级矿产资源规划编制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规划编制工作 矿产资源规划是落实国家矿产资源战略、加强和改善矿产资源宏观管理的重要手段,是依法审批和监督管理地质勘查、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活动的重要依据。市、县级矿产资源规划是国家矿产资源规划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落实全国和省矿产资源总体

规划的重要环节。各市、县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增强责任意识和紧迫感,将矿产资源规划编制工作作为一项事关全局的重要任务抓紧做好。 二、规划编制的任务和要求 第三轮矿产资源规划以2015年为基期,目标年为2020年,展望到2025年。市、县级矿产资源规划要突出监督和管理的直接依据作用,对本级审批发证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与保护活动进行详细部署和安排。细化落实各类规划区,明确矿山环境恢复治理区和工程,强化资源环境保护,确保规划目标指标和任务、空间布局、勘查开发准入条件和管理措施落地。 (一)主要任务 1.落实上级矿产资源规划。结合本行政区经济社会发展要求和资源环境特点,对上级矿产资源规划内容、总量调控、结构调整、布局方案等目标、指标进行分解细化和落实。 2.统筹本行政区矿产资源规划。按照分级分类管理和审批权限,对本行政区矿产资源的勘查和开发利用在空间上和时间上进行统筹规划和安排,对矿山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进行统筹规划和安排。 3.制定保障规划实施的措施。提出管理措施,确保上级规划、本地规划有效地实施。形成科学有效的矿产资源管理运行机制,提高矿产资源管理

土地一级开发整理方案

土地一级开发整理方案 一、开发的意义 为了进一步增加土地储备的作用与功能,优化土地资源配置,盘活存量土地,充分发挥土地资源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促进和保障作用。通过实施的土地收储和保障作用,增强政府对土地市场的调控能力,实现城市基础设施配套到位的熟地供应和保障重点项目用地的总目标。 二、开发具备的条件 1、具备规划主管部门审核通过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根据**市城市的总体规划及土地市场需求,确定出需开发土地的规划条件、指标及市政配套要求.主要包括确定规划用地性质、规划建设内容、宗地详细规划方案、控制性详规、水电暖气等配套设施实施条件。 2、纳入年度土地储备开发计划。确定土地供应计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和土地收购储备计划后,改变拟开发土地的权属性质,使有所开发土地的完整土地所有权,从而具备土地一级开发的权属基础。 3、土地预审审核通过。新区国土资源局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和建设用地标准,对项目的选址定点、用地规模等,召开联审会进行初步审查,提出预审意见,通过后出具用地审查意见,**政府出具用地批复文件。 4、实施方案经政府有关部门审核通过。根据**市政府出具的用地批复文件,实施方案报**市或新区规划委规划意见书、住建委、园林局、文物局、环保局、发改委等审核通过,获得批准后相关办理征地、拆迁的有关手续。

三、开发合作模式 本项目一级土地开发采取完全市场运作模式.新区政府首先将待进行一级开发的土地一次性(或按地块)以基准地价委托我公司进行开发,通过土地使用权出让协议进行约定。我公司根据约定进行统一拆迁、补偿、安置、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和社会公共设施建设,使开发的区域内的土地达到“七通一平”或需求者要求的建设条件,再由新区政府以找挂牌形式面向市场转让土地使用权。 这种模式中,新区政府以协议形式保证我公司一级开发利益.向我公司出让城市国有土地(简称毛地)或农村集体土地(简称生地),我公司完成一级开发后核算开发成本及酬金,待土地转让取得土地价款后扣除开发成本、酬金和利润分成,剩余土地转让款(利润分成)归政府所有。 四、开发内容 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及地区控制性详细规划和年度土地一级开发计划,对城市国有土地(简称毛地)或农村集体土地(简称生地)进行统一的征地、农转用、拆迁、安置、补偿,并进行适当的市政配套设施建设,使该区域范围内的土地达到“三通一平"、“五通一平”或“七通一平”(即通自来水、雨水、污水、中水、电力、供暖、电讯、天然气和场地平整)的建设条件(简称熟地)。 五、开发投资费用构成 1、土地取得费:本项目的土地取得费是指征用土地所支付的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地上物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以及新增建设用地费和防洪工程维护管理费等有关税费。

关于印发《陕西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实施方案核准办法》(试行)的通知

关于印发《陕西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实施方案核准办法》(试行)的通知 陕发改项目〔2010〕434号 各设区市发展改革委(杨凌示范区发展改革局),省级各有关部门: 为进一步规范我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实施方案核准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印发关于我委办理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核准)时核准招标内容的意见的通知》(发改办法规〔2005〕824号)及有关规定,我委制定了《陕西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实施方案核准办法》(试行),现随文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二○一○年四月十五日 一、为进一步规范我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实施方案核准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印发关于我委办理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核准)时核准招标内容的意见的通知》(发改办法规[2005]824号),以及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本办法所称招标实施方案是指按照《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编制的项目招标方案,其内容包括《工程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增加招标内容和核准招标事项暂行规定》(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令第9号)第四条规定的招标内容和《办法》确定的项目招标评标委员会成员组成、投标人资格审查和评标办法等。 三、本办法适用于依法必须进行招标,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和《陕西省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决定的实施意见》(陕政发[2004]50号)实行审批制、核准制的工程建设项目,以及实行备案制的部分工程建设项目。 实行备案制的部分工程建设项目,是指使用国有企业单位自有资金并且国有资产投资者实际拥有控制权的,使用以国有企业担保或者以国有资产抵押、质押的银行等金融机构贷款投资的,以及关系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备案项目。 四、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项目单位在报送适用审批制工程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核准制工程建设项目的项目申请报告、备案制工程建设项目的备案申请中,按照上述相关编制规定和要求,应当包含不可或缺的招标实施方案。 五、核准工程建设项目招标实施方案的主体、条件和标准。 (一)各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是核准工程建设项目招标实施方案的主体,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项目申请报告的核准和项目备案文件中必须包括对申报工程建设项目招标实施方案的具体核准意见和按要求填写的附表内容。 (二)核准的条件和标准:招标内容、招标方式和招标组织形式明确,评标委员会组建和评标办法符合《办法》的规定,投标人资格设定与工程规模相称。 (三)招标项目申请不招标、自行招标或邀请招标应符合以下规定,并在招标实施方案中予以说明。

陕西省礼泉县土地开发整理的现状模式及启示

陕西省礼泉县土地开发 整理的现状模式及启示研究 □李永红张捐社郭智斌高照良伍再有 【摘要】土地开发整理是实现耕地总量动态平衡的主要途径,是提高我国农业生产物质基础条件,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发展现代农业的重要手段,也是改善农村生活条件和生态环境,推进农村城镇化,拉动农村经济发展,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必然选择。本文着眼于土地的可持续利用,立足于当前我国的基本国情,紧密结合陕西省咸阳市礼泉县土地开发整理实际,用实例对理论与技术的应用作了深入的研究,试图建立起我国土地开发整理支撑理论与技术体系;并运用建立的土地开发整理理论与技术体系,指导土地开发整理实践。 【关键词】土地开发整理;耕地保护;理论与实践 【作者简介】李永红(1971 ),男,陕西咸阳市永寿人,西北农林科技大学、中国科学院水利部水土保持研究所博士;研究方向:水土保持工程及土力学原理对水土流失机理分析 张捐社(1969 ),男,陕西礼泉人,西北农林科技大学思政部讲师;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 础、大学生就业、就业形势与对策、大学生人际交往与人际关系 郭智斌(1964 ),河北廊坊人,中国石油管道建设项目经理部高级主管;研究方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管理 高照良(1969 ),男,河南灵宝人;中国科学院水利部水土保持研究所,西北农林科技大学水土保持研究所副研究 员,副主任,博士,硕士研究生导师;研究方向:水土保持及农业持续发展 伍再有,中国石油朗威监理有限责任公司 土地开发整理要认真贯彻“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坚持可持续发展战略,本着“一要吃饭,二要建设,三要改善环境”的用地原则,以保护耕地为重点,尤其保护好基本农田。合理配置土地资源,逐步转变粗放型土地利用方式,不断提高耕地质量和集约化利用水平;坚持以供给制约和引导需求,统筹安排各业用地,正确处理好地面建设用地和开发利用地下矿产资源的关系。各类建设用地要注重内部挖潜,节约用地,少占耕地,避免占用基本农田;坚持节流、开源并重,有计划地开发后备土地资源,使非农业建设占用的耕地得到补偿,实现耕地稳中有增;坚持土地利用的经济、社会、生态效益统一的原则,加强土地资源的保护与整治,努力改善土地生态环境,加快发展现代化农业、现代化工业和高新技术产业,不断提高土地利用率、生产力和土地利用的综合效益,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的持续、快速、健康发展。 一、陕西省咸阳市礼泉县概况 咸阳市礼泉县地处中国陕西关中平原中部偏北,位于东经108?17'40"-108?41'46"和北纬34?20'50"-34?50'02"之间,属咸阳下辖县。东邻泾阳,西邻乾县,南与兴平、咸阳相连,北与淳化、永寿接壤,地处关中平原中部,地势西北高东南低。泾河沿东北边界流向东南,其支流泔河自西向东横贯中部。面积1,017km2,2006年,礼泉县辖11个镇、4个乡(城关镇、史德镇、西张堡镇、阡东镇、烽火镇、烟霞镇、赵镇、建陵镇、叱干镇、南坊镇、石潭镇、药王洞乡、新时乡、骏马乡、昭陵乡)。总人口的46.4万(其中非农人口5万),距西安市57km,咸阳市28km2,东邻西安咸阳国际机场,南靠欧亚大陆桥———陇海铁路,关中环线,312国道穿境而过,是中国优质苹果基地县,也是21世纪陕西对外开放、开发的热点县区之一。 咸阳市礼泉县是陕西省18个重点文物旅游大县之一。昭陵是唐朝第二代皇帝李世民的陵墓,是 · 08 ·

陕西省国土资源公报

陕西省国土资源公报 (2011年度) 陕西省国土资源厅 二○一二年九月

陕西省国土资源公报 (2011年度) 陕西省国土资源厅 二○一二年九月

概述 (1) 1 土地资源 (2) 土地利用现状 (2) 耕地保护 (4) 土地利用 (5)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7) 宏观调控 (8) 2 矿产资源 (9) 矿产资源概况 (9) 地质勘查及油气开发 (11) 矿权管理及开发整顿 (13) 矿产储量 (15) 矿产资源规划 (16) 矿产品产供销 (16) 3 地质环境 (20) 地质环境监测 (20) 地质灾害及防治 (20) 矿山地质环境 (21) 地质遗迹保护和地质公园建设 (22) 4 国土资源信息化 (24) 5 国土资源管理 (25) 6 2012年工作要点 (26)

概述 概述 2011年,全省国土资源系统围绕中心、服务大局,解放思想、勇破难题,统筹兼顾、突出重点,在保护资源、保障发展、服务民生、服务社会等方面取得明显成效,全面完成了各项工作任务,实现了国土资源保障水平和违法违规“一升一降”的目标,赢得了“十二五”开门红。 ?服务大局,创新思路,破解难题,保障发展贡献突出; ?恪尽职守,强化管理,严格考核,保护资源成效显著; ?统筹兼顾,积极协调,夯实责任,服务民生不余遗力; ?创先争优,锐意改革,强化基础,系统形象得到提升。

土地利用现状 2011年全省土地总面积20.56万平方公里。其主要地类面积为: ● 耕地 3987902.88公顷 (59818543.20亩) ● 园地 843096.51公顷 (12646447.65亩) ● 林地 11219303.93公顷 (168289558.95亩) ● 草地 2881229.57公顷 (43218443.55亩) ● 居民点及工矿用地 745332.29公顷 (11179984.35亩) ● 交通用地 240497.66公顷 (3607464.90亩) ● 水利设施用地 309647.47公顷 (4644712.05亩) ● 其他土地 335377.98公顷 (5030669.70亩) 1 土地资源 陕西省国土资源公报 2011年陕西省土地利用现状 园地4.11% 耕地19.41% 未利用地4.99% 交通用地0.42% 水利设施用地 0.17% 居民点及工矿用地 3.5% 草地10.7% 林地 54.59%

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整理复垦开发工作的通知 国土资发 [2008] 176 号

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整理复垦开发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 [2008] 176 号 2008-09-09 信息来源:国土资源部耕地保护司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解放军土地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各派驻地方的国家土地督察局,部机关各司局及有关直属事业单位: 十多年来,全国土地整理复垦开发工作从起步到全面推进,在补充耕地、保护耕地资源,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优化农用地结构,保障粮食和生态安全,惠民利民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随着我国工业化城镇化进程的加快,土地资源供需矛盾突出,坚守18亿亩耕地红线面临严峻挑战。当前,土地整理复垦开发工作还存在目标单一、补充耕地力度不够,占补平衡任务没有完全落实,规划统筹乏力、资金征收使用还有差距、监管工作不到位等突出问题。为适应新形势的需要,切实加大补充耕地力度,部从构建保障和促进科学发展新机制出发,按照规划引导、政策激励、多元投入、规范管理的思路,进一步推进土地整理复垦开发工作,使其真正成为实施土地利用规划的基本手段,推进开源节流的重要抓手,统筹城乡发展的基础平台,既保护耕地资源可持续利用,又促进新农村建设、保障经济社会发展和生态环境建设取得成效。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严格补充耕地,坚守18亿亩耕地红线 地方各级国土资源部门要严格依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整理复垦开发规划和年度补充耕地计划,切实组织完成补充耕地任务,确保本行政区域内耕地不低于规划规定的保有量任务。要严格落实耕地“占补平衡”制度,各类非农建设占用耕地,应立足于本市、县行政区域内补充完成。对于后备资源少确实难以完成的,可由省级国土资源部门在省域内统筹安排,严禁跨

土地利用规划数据库标准

土地利用规划数据库标准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土地利用规划数据库的要素分类、要素编码、属性数据结构、图形数据结构、影像数据结构、文件命名规则、元数据和数据交换格式等内容。 本标准适用于乡(镇)级(含和乡镇级同比例尺的中心城区)土地利用规划数据库建设和数据交换,同时也适用于仅包含土地利用规划文本、指标、影像等要素的市级、县级土地利用规划数据库建设和数据交换。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T 2260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代码 GB/T 13989 国家基本比例尺地形图分幅和编号 GB/T 17798-2007 地球空间数据交换格式 GB/T 19231 土地基本术语 GB/T 16820 地图学术语 GB/T 13923-2006 基础地理信息要素分类与代码 GB/T 21010-2007 土地利用现状分类 TD/T 1014-2007 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技术规程 TD/T 1016-2007 《土地利用数据库标准》 TD/T 1019-2009 《基本农田数据库标准》 TD/T 1016-2003 国土资源信息核心元数据标准 国土资源部《市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规程》 国土资源部《县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规程》 国土资源部《乡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规程》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要素feature 现实世界现象的抽象。[GB/T 17798-2007 3.4要素] 3.2 要素性质feature arribute 要素的性质。[GB/T 17798-2007 3.5要素性质] 3.3 类class 具有共同特性和关系的要素集合。 3.4 对象object 具有明确定义的边界和封状态与行为特征的实体。[GB/T 17798-2007 3.6对象] 3.5 实体entity

全套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资料表格Word版

第一章工程资料的分类A类表(监理规范上要求的施工单位用表) 1、工程开工/复工报审表 2、施工组织设计(方案)报审表 3、分包单位报审表 4、施工测量报审表 5、施工进度计划报审表 6、材料/构配件/设备进场报审表 7、工程质量报验表 8、工程计量报验单 9、计日工工程量签证单 10、用工、料、机动态表 11、工程款支付申请表 12、工程延期报审表 13、监理通知回复单 14、竣工移交证书 C类表(各方通用表) 1、工作联系单 2、工程变更单 E类表(竣工验收类汇总表) 1、单位(标段)工程质量竣工验收记录 2、单位(标段)工程质量保证资料核查记录 3、土地开发整理工程观感质量检查记录 4、分项工程质量验收记录 5、分部工程验收记录 F类表(记录类表) 1、图纸会审记录 2、设计交底记录 3、设计变更、洽商记录

G类表(施工记录类表) 1、施工测量放线记录表 2、技术交底记录 3、地基验槽记录 4、地基处理记录 5、隐蔽工程检查表 6、砼施工记录 7、砼强度验收记录 8、施工实验记录(通用) 9、管道通水实验记录 10、防水工程试水检查记录 H类表(施工单位质量验收检验评定记录表) 1、土地开发整理工程土地平整单元工程质量评定表(表Ⅰ) 2、土地开发整理工程土地平整单元工程质量评定表(表Ⅱ) 3、土地开发整理工程土方开挖单元工程质量评定表 4、土地开发整理工程土方回填单元工程质量评定表 5、土地开发整理工程浆砌石、挡土墙单元工程质量评定表 6、土地开发整理工程原土开挖沟渠单元工程质量评定表 7、土地开发整理工程砖砌体(渠)单元工程质量评定表 8、土地开发整理工程农田水利砼模板单元工程质量评定表 9、土地开发整理工程砼钢筋单元工程质量评定表 10、土地开发整理工程砼浇筑单元工程质量评定表 11、土地开发整理工程预制U型槽安装单元工程质量评定表 12土地开发整理工程砼预制板(构件)制作单元工程质量评定表 13、土地开发整理工程砼预制面板铺设单元工程质量评定表 14、土地开发整理工程管涵安装单元工程质量评定表 15、土地开发整理工程砼伸缩缝及止水单元工程质量评定表 16、土地开发整理工程扩堰增容单元工程质量评定表 17、土地开发整理工程倒虹吸进、出口段单元工程质量评定表

陕西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调整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实施政策的通知

陕西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调整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实施政策的通知 陕西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调整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实施政策的通知各市国土资源局,杨凌示范区国土资源局:针对当前经济形势和土地市场运行变化情况,为进一步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的重大决策,国土资源部对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实施政策进行了适当调整。按照《国土资源部关于调整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实施政策的通知》要求,现将全省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予以公布,并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在工业用地出让前应当按照《城镇土地估价规程》进行评估,根据土地估价结果、土地供应政策和最低价标准等集体决策、综合确定出让底价,并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依

法供地。二、对我省确定的优先发展产业且用地集约的工业项目,在确定土地出让底价时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标准》的70%执行。优先发展产业是我省依据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制订的本地产业发展规划中优先发展的产业,内容详见附件2。用地集约是指项目建设用地容积率和建筑系数超过《关于发布和实施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的通知》所规定标准40%以上、投资强度增加10%以上。 三、以农、林、牧、渔业产品初加工为主的工业项目,在确定土地出让底价时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标准》的70%执行。农、林、牧、渔业产品初加工工业项目是指在产地对农、林、牧、渔业产品直接进行初次加工的项目,内容详见附件3.四、对确需使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外的国有未利用地,且土地前期开发土地使用者自行完成的工业项目用地,在确定土地出让价格时可按不低于

土地开发整理标准(全)

前言 为规范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规划设计(以下简称“规划设计”)工作、提高规划设计的科学性以及更好地实施土地开发整理规划,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标准。 省、自治区、直辖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可根据需要制定本标准的补充规定,报国土资源部备案。补充规定不得与本标准相抵触。 本标准从2000年10月1日起实施。 本标准的附录A、附录B、附录C、附录D都是标准的附录。 本标准起草单位:国土资源部土地整理中心。 本标准协作单位:浙江省国土管理局、浙江大学、中国人民大学、北京师范大学。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高向军、范树印、吴次芳、叶艳妹、叶剑平、胡江、吴昌洋、童菊儿、梁进社、张占录、彭群、王爱民。 本标准由国土资源部负责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部标准 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规划设计规范TD/T1012—2000 1范围 1.1本标准规定了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规划的总则、内容、程序、方法及成果的基本要求和项目设计的原则、内容及技术要求。 1.2本标准适用于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规划的编制和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的设计,并作为与设计有关的概预算、审批等方面的依据。 2引用标准 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文。本标准出版时,所示版本均为有效。所有标准都会被修订,使用本标准的各方应探讨使用下列标准最新版本的可能性。 GBJ7—1989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 GB3838—1988地面水环境质量标准 GB5084—1992农田灌溉水质标准 GBT5791一19931:50001:10000地形图图式 GB/T7929一19951:5001:1000,1:2000地形图图式 GB8978—1996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GB/T15772—1995水土保持综合治理规划通则 GB/T16453.1—1996水土保持综合治理技术规范坡耕地治理技术 GB/16453.3—1996水土保持综合治理技术规范沟壑治理技术 GB/T16453.4—1996水土保持综合治理技术规范小型蓄排水工程 GB50162—1992道路工程制图标准 GB50188—1993村镇规划标准 GB/T50265—1997泵站设计规范 GB50286—1998堤防工程设计规范 GB50288—1999灌溉与排水工程设计规范 SDJ217—1987水利水电枢纽工程等级划分及设计标准(平原、滨海部分) SL18—1991渠道防渗工程技术规范 SL721994水利建设项目经济评价规范 SL73—1995水利水电工程制图标准 JT/J021—1989公路涵桥设计通用规范 L Y/J002—1987林业工程制图标准 3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规划设计规范规划

陕西省工程建设其他费用标准

省工程建设其他费用标准 ?建设单位管理费 建设单位管理费系指建设单位为建设项目的立项、筹建、建设、竣(交)工验收、总结等工作所发生的费用。不包括应计入设备、材料预算价格的建设单位采购及保管设备、材料所需的费用。 费用容包括:工作人员的基本工资、工资性津贴、社会保险费用(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失业、工伤保险)、住房公积金、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劳动保护费、办公费、会议费、差旅交通费、固定资产使用费(包括:办公及生活房屋折旧、维修或租赁费,车辆折旧、维修、使用或租赁费,通讯设备购置、使用费、测量、试验设备仪器折旧、维修或租赁费,其他设备折旧、维修或租赁费等)、零星固定资产购置费、招募生产工人费、技术图书资料费、职工教育经费、工程招标费、合同契约公证费、法律顾问费、咨询费、业务招待费、建设单位临时设施费、完工清理费、竣(交)工验收费、各种税费(包括: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印花税等)、安全生产管理费和其他管理性质的开支。建设单位管理费以建筑安装工程费总额为基数,按表4—1的费率,以累进办法计算;其中建安工程在3000万元以下项目,建设单位管理费按表4—1费率的1.2倍计算,建安工程费在20000万元及以下项目,建设单位管理费按表4—1费率的1.1倍计算。 ?1、1000万元以下按1.5%的费率收取,如工程预算为1000万元,费率=1000×1.5%=15万元; 2、1001-5000万元按1.2%的费率收取,如工程预算为5000万元,费率=15+(5000-1000)×1.2%=63万元; 3、5001-10000万元按1%的费率收取,如工程预算为10000万元,费率=63+(10000-5000)×1%=113万元; 4、10001-50000万元按0.8%的费率收取,如工程预算为50000万元,费率=113+(50000-10000)×0.8%=433 万元; 5、50001-100000万元按0.5%的费率收取,如工程预算为100000万元,费率 =433+(100000-50000)×0.5%=683万元; 6、100001-200000万元按0.2%的费率收取,如工程预算为200000万元,费率 =683+(200000-100000)×0.2%=883万元; 7、200000以上按0.1%的费率收取,如工程预算为280000,费率=883+(280000-200000)×0.1%=963万元。 建设单位管理费是指建设单位从项目开工之日起至办理竣工财务决算之日止发生的管理性质的开支。包括:不在原单位发工资的工作人员工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办公费、差旅交通费、劳动保护费、工具用具使用费、固定资产使用费、零星购置费、招募生产工人费、技术图书资料费、印花税、业务招待费、施工现场津贴、竣工验收费和其他管理性质开支。 业务招待费支出不得超过建设单位管理费总额的10%。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财政部1998年印发的《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若干规定》(财基字[1998]4号文)同时废止。 附1:建设单位管理费总额控制数费率表 单位:万元 工程总概算费率(%)算例 工程总概算建设单位管理费 1000以下1.5 1000 1000×1.5%=15 1001一5000 1.2 5000 15十(5000-1000)×1.2%=63 5001-10000 1 10000 63十(10000-5000)×1%=113 1000l一50000 0.8 50000 113十(50000-10000)×0.8%=433 50001-100000 0.5 100000 433十(100000-50000)×0.5%=683 100001-200000 0.2 200000 683十(200000-100000)×0.2%=8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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