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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刑事案件中作无罪辩护的一般方法 董再国律师

在刑事案件中作无罪辩护的一般方法 董再国律师
在刑事案件中作无罪辩护的一般方法 董再国律师

在刑事案件中作无罪辩护的一般方法

无罪辩护,就是要说服法庭,基于法定的原因,不能对被告人定罪处罚。在抗辩式审判中,成功的无罪辩护,意味着律师以一己之力对长期的侦查和公诉工作的全部否定,是律师价值最璀璨的展现,是律师的梦想与荣光。

在确定是否做无罪申辩时,被告人一般会征求律师的意见。律师应该就案件事实和法律作全面分析后提出建议,但是,是否做无罪辩护事关被告人重大利益,其最终决定权应该交给被告人。在被告人确定辩护方向后,律师应该和被告人立场一致。如果被告人决定作无罪辩护,而律师根据案卷材料和自己对法律的理解,觉得无法作无罪辩护,则律师最好退出这个案件,以免对该被告人辩护权的行使构成妨碍,由被告人或其家属再聘请合适的律师。

一、如何在法庭中询问被告人

在公诉人宣读过起诉书后,法庭调查以询问被告人开始。询问被告人分为三个过程:先是公诉人讯问被告人,然后是辩护律师询问被告人,最后是审判者讯问被告人。

1、法庭询问的目的

在案件的侦查阶段、审查起诉阶段、法院审理前,律师一般都要去会见被告人,与被告人谈论案情。在法庭审理中,律师询问被告人,谈论的依然是案情,那么,这其中有什么区别吗?

在法庭审理之前与被告人会见,律师的主要目的在于根据需要探查案件,寻找有利于辩护的线索,这是辩护律师单方向收集案件信息的过程。

但是在法庭审理中,律师还需要通过与被告人谈话来收集案件信息吗?显然不需要,而且不应该这样做。那么,律师能把在开庭审理前,被告人告诉辩护律师的话直接告诉审判者吗?也不能,因为律师无权充当被告人的证人。

辩护律师在法庭上询问被告人,其目的是让审判者了解案情,在开庭审理的前段,引导被告人自己将一个细节清晰、重点突出的无罪故事讲述给审判者听,辩护律师自己对这个故事各个方面应该非常清楚,这是一个辩护律师将案件信息通过被告人之口有计划地传递给审判者的过程。

2、法庭询问的内容

法庭询问的内容,就是辩护律师引导被告人告诉审判者与案件有关的信息。一个案件的信息必然是庞杂的,辩护律师在询问被告人之前首先要做的是,确定自己要让审判者知道什么信息。

为了确定要提供的信息内容,辩护律师要分析,其无罪辩护的核心主张是什么(详见第四部

分有关辩护主题的论述);为了证明这个核心主张,需要被告人提供什么信息。围绕这个核心主张,向被告人发问,引导被告人提供信息。

3、在法庭讯问阶段,辩护律师要注意以下事项:

(1)仔细聆听公诉人的讯问并适时反对

公诉人的讯问是对被告人的追诉,是要将被告人有罪的事实确凿地展现出来。辩护律师要仔细听公诉人的提问和被告人的答复,要分析被告人的答复中的信息是否有利于被告人,如果是这样,应该在律师询问被告人时进行确认。

律师在听公诉人对被告人的讯问时,要注意公诉人的讯问是否违反了询问规则,即公诉人的问题与案件事实无关,或者以诱导性方式讯问,或者在讯问中威胁被告人,或者损害被告人的人格尊严,如果辩护律师认为公诉人的讯问有这些不当之处,要立即向法庭提出反对,要求法庭制止。

从技术上讲,只要公诉人违反询问规则,只要有反对的机会,为了被告人的合法权益,辩护律师就一定要提出反对。多次被反对,且反对成立,将导致公诉人的慌乱而影响其庭审水平的发挥,这也是对被告人有利的。

(2、辩护律师应该语气平和地询问被告人

被告人走上法庭本身就紧张不安,再经过精通诉讼技能的公诉人毫不留情的围剿后,其精神状况非常差,以无罪作辩解的被告人觉得自己有话无法表达,既沮丧又惶恐。如果这种状态持续下去,将非常不利于被告人接受辩护律师的询问,也不利于其后的质证、辩解。

因此,辩护律师在询问时,要非常和善,语气平和地安抚被告人。当然法庭不可能等待辩护律师将被告人安抚好了再继续开庭,因此,这种安抚更多地是在提问中体现。

开始的几个问题一定要简单,但也不要问公诉人已经问过的诸如年龄、职业、履历等,可以结合案情问一些简单的外围问题,使被告人情绪从对审判现场的恐慌转为对特定事物的回忆,这样就能逐渐地从受公诉人打击的沮丧中恢复过来。

(3、不要问不知道答案的问题

律师询问被告人的目的只有一个:即向审判者展示律师希望他们知道的与案件事实有关的信息。律师询问的过程是一个律师将自己知道答案的问题一个个提出来,然后由被告人将答案告诉审判者。

律师千万不要兴之所至,或者无意识地向被告人提出一个自己对答案并没有把握的问题。贸然提出这样的问题,可能会导致灾难性的后果。

(4、不要重复公诉人的问题

律师在询问被告人时,不要重复去问公诉人已经问过的问题,特别是不要问和犯罪的客观方面有关的重复性问题。因为律师这样问,实际上逼着被告人将对其自身不利的话又重复一遍,这强化了审判者对被告人的负面印象。

二、对公诉方一些主要形式的证据的质证

公诉人通过起诉书讲述一个主角是被告人的犯罪故事,这是用各个独立又关联的证据素材来“复原”一个以前发生的犯罪事件,这个犯罪故事中的每一个细微的情节,只要公诉人讲出来,就必须有相应的证据来证明。对于这个犯罪故事,律师都有权利“拆解”这个犯罪故事的各个构成要素,即将部分证据素材排除出证据体系,最终使得剩下的证据素材不能“复原”犯罪事件。法院裁判结果就是要看“复原方”的观点说服了法院,还是“拆解方”的观点说服了法院。

对公诉方证据的质证,对辩护律师而言,就是“拆解”的具体过程。

1、对不出庭证人证言的质证

在我国法院的刑事案件审判实践中,公诉方的证人几乎都不出庭,公诉人主要是宣读证人在侦查阶段或审查起诉阶段的书面证词。辩护律师对书面证人证言质证时,将注意力集中于以下方面。

(1)证据的形式要件是否合法

(2)证人证言是否和待证案件事实有关系

(3)证人证言是否和一般人共同知晓的常识性事实或通过科学原理可以推断出来的事实矛盾

(4)证人证言是否和有效裁判所确认的事实矛盾

(5)如果证人有多份笔录,这多份笔录之间是否有矛盾

(6)如果有多个证人,这多个证人对关键性事实的表述是否有矛盾

(7)证人证言是否和本案其他证据证明的事项有矛盾

由此可见,在现行刑事诉讼体制下,对不出庭证人证言的质证主要集中在该证据内容与案件事实的关联性、合理性,是否和其他证言或其他证据之间存在矛盾,矛盾能否合理排除等方面。

2、申请公诉方证人出庭作证

不少辩护律师常常向人民法院提出让本案关键控方证人出庭作证。

当询问对方证人的全部规则(如允许诱导性提问、允许攻击证人品性等)还没有建立的时候,辩护申请控方证人出庭作证要注意:

(1)是否仅仅因为不相信该证人的书面证言而申请其出庭作证;

(2)如果该证人重复其在书面证言中的说法,是否已经准备好了质疑其可信性的论点和问题。

出庭作证的证人毫无疑问只会重复侦查阶段或审查起诉阶段的证词,倘若律师仅因对证人的不信任就仓促申请其出庭作证,则律师难以将这种不信任感传递给审判者。因此,在明知出庭的证人将重复书面证词的情况下,辩护律师应该在有把握摧毁证人证言的证据效力的情况下才申请该证人出庭作证。

换言之,辩护律师首先要分析其书面言词证,只有在发现证人证言不真实,缺乏合理性,与案件事实缺乏关联性,和其他人证言或其他证据之间的矛盾不能合理排除等情况下,才申请证人出庭。法庭上对该证人的询问只是印证这些证据的漏洞,并将这些漏洞展示给审判者而已。如果事先找不到这样的漏洞,而渴望在庭审时现场发现漏洞,就是低估了证人,只能被证人打败,自取其辱。

3、对物证的质证

对公诉方出示的物证,辩护律师应注意从以下方面质证,对物证的可信性及时发表意见并阐明理由:

(1)物证是否是真实;

(2)物证是否与本案有关,是否能够证明案件待证事实;

(3)物证是否是孤证,是否与其他证据能够相互印证;

(4)取得物证的程序是否合法,来历不明的物证一定要排除。

如果发现公诉人提供的物证没有合法来源,辩护律师一定要提出不能将该证据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三、提出辩护方证据

基于无罪推定的刑事诉讼原则,辩护律师并无举证证明被告人无罪的法定义务,只要公诉方的证据不能确实充分地证明被告人犯罪,法庭就应该裁判被告人无罪。但是,无罪推定原则并不意味着辩护律师放弃提交证据的机会。就特定的案件而言,辩护律师提交的证据完全有可能是彻底推翻公诉方指控的关键。

和公诉人举证需要提出证据用以证明犯罪构成各项要素完全具备不同,辩护律师举证并不需要通过证据组织出一个完整的无罪故事,只要辩护律师能提出证据证明犯罪构成的一个要件不具备,就能彻底否定公诉方的指控。

1、辩护证据的种类

(1)直接能够证明被告人无罪的证据如:

a、无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证据;

b、不具备特定犯罪主体身份的证据;

c、不在现场证据;

d、无作案时间证据;

e、正当防卫证据;

f、紧急避险证据;

g、意外事件证据。

(2)否定公诉方证据法律效力或对抗公诉方证据证明力的证据,该类证据将破坏公诉方的证据体系,使得其犯罪指控不能做到证据确实充分,如:

a、否定公诉方证据合法性的证据;

b、否定公诉方证据真实性的证据;

c、否定公诉方证据关联性的证据;

d、对抗公诉方证据证明力的证据。

2、提交辩护证据的注意事项

辩护方证据的证明指向明确,直接追求无罪判决的结果,容易导致公诉人的激烈反应,而现行《刑法》第306条规定了一个辩护律师“毁灭、伪造证据罪”,因此,辩护律师执业最大的风险往往就出现在提交证据这个环节上。

辩护律师提交证据,既要努力使辩护证据得到法庭的认可,更要确保自己的执业安全,因此,确保证据合法性是辩护律师要重点考虑的。辩护律师提交证据时要注意以下事项:

(1)不要主动引导证人作有利于被告人的不真实证词,或提供不真实的书面文件,或不真

实的其他资料,这是铁律,不得违反;

(2)向法庭提交有关单位或个人的证据材料或书面证人证言时,要同时提供他们书面同意出庭作证的声明;

(3)即便走访过被害人或其近亲属调查取证,不要向法庭出示这样的证据,如果觉得他们的证言有漏洞,可以向法庭申请他们出庭作证;对于其他证人的调查笔录,还要同时提交他们同意出庭作证的书面承诺;

(4)所有的调查取证最好两人以上进行,并在调查笔录上签名;

(5)对于提交的书证或物证,一定要确保有原件可供质疑其真实性。

四、法庭辩论

法庭辩论并没有一定的程式,下面介绍一些基本的注意事项。

1、识别法庭辩论焦点

法庭辩论,先由公诉人发表公诉意见,辩护律师要认真听。公诉人为证明犯罪指控成立,必须对犯罪构成的主观要件和客观要件的每一个方面进行证明,公诉方提交的证据和公诉人的论证只能产生惟一的结果即被告人的行为构成被指控的犯罪。

律师的无罪辩护意见即是对上述犯罪指控的反驳,但在决定反驳的内容上,辩护律师有更多的选择权,他(她)并不需要对公诉方的每一个证明要件都进行反驳,辩护律师通常只需要通过证明(或论证)公诉方指控中的一个犯罪构成要件不成立(或不能排除合理怀疑地成立)即可取得无罪辩护的成功。

因此,准备作无罪辩护的律师应该分析公诉方的指控是否存在薄弱环节,若存在就将其识别出来,辩护律师应该全力以赴地攻击公诉方的薄弱环节,这个薄弱环节如果被辩护律师击打断裂,则捆绑在被告人身上的指控锁链就自然瓦解坠地了。识别公诉方指控的薄弱环节,就是识别法庭辩论焦点。

最常见的公诉方指控中的薄弱环节一般有:

(1)行为主体不符,如因年龄、精神状态或身份职务等因素,不具备特定犯罪的主体要求;

(2)有罪证据不足,不能排除合理怀疑,不能得出惟一结论(如不能排除他人作案可能,或不能排除行为本身的合法性,或其他可能性);

(3)公诉方不能否定辩护方证据的有效性,而辩护方证据能证明被告人无罪(如不在现场证据,或无作案时间证据,或其他证据);

(4)存在阻却违法的法定事由,如正当防卫、紧急避险、意外事件等;

(5)法律适用错误,如将刑法未规定为犯罪的行为,以犯罪行为提起公诉。

2、建立辩论主题

识别出辩论焦点后,作无罪辩护的律师要主动地将辩论焦点转换成辩论主题,就该辩论主题的各个方面发表辩论意见,迫使公诉人就此与辩护律师展开争论,这样就使得法庭的审理纳入到辩护律师最有把握的轨道。

3、组织法庭辩论内容

无罪辩护的律师在法庭辩论中的发言首先要阐明被告人无罪的结论,辩论的重点是论述无罪的事实和法律理由,最后是重申被告人无罪的结论。

(1)法庭辩论就是论证辩护主题

法庭辩论时,律师是希望通过法庭辩论将自己对案件的结论意见(也即辩护主题)“推销”给裁判者。在发表辩论意见之前,这个结论意见已经在辩护律师心中,律师在法庭辩论中要做的,就是将这个结论意见一步步演示给裁判者,使裁判者相信律师关于被告人无罪的结论是可信和符合法律规定的。

因此,法庭辩论的过程实际上是一个论证的过程,就是要论证公诉方没有充分证明被告人有罪,或者依据事实和法律直接论证被告人无罪。因此,法庭辩论主要的工作就是组织辩论内容,将证据证明的案件事实和相关刑事法律规定按照一定的逻辑规则进行编排,在裁判者面前论述被告人不构成犯罪的理由。

(2)选择与辩护主题有关的材料(包括证据和法律规定)展开论证

前面讲到的辩护律师无须对公诉方的每一个犯罪构成要素进行反驳,辩护律师在组织法庭辩论内容时可以对很多的案件事实不予理睬,但是与辩论焦点和辩论主题有关的事实绝不能忽略,辩护律师应该围绕辩论主题组织所需要的案件事实和法律规定。

4、辩论发言中的技巧

律师在法庭辩论中的发言对象不是公诉人而是裁判者,律师和公诉人之间的关系不是拳击手那样要打倒对方,律师不要以将公诉人驳得哑口无言为目的。律师要说服的是裁判者,律师要以毋庸置疑的语气将被告人无罪的事实理由和法律理由清晰地阐述给裁判者。律师在法庭辩论中的发言要注意一些小技巧:

(1)语言要简洁,思路要清晰。辩护律师在阐述无罪的理由,不要用长句子,将一个长句子包含的信息改编成几个短句子来表达,效果会更好。另外,律师的论述逻辑层次必须清晰易懂的。

(2)尽量不要低头宣读辩护词。律师“按既定方针办”,将会疏忽对公诉方重要观点的反驳。最有效的办法是准备一个提纲,在庭审过程中,根据庭审情况和公诉人的观点调整提纲内容,到法庭辩论时,辩护律师依据准备充分的提纲,抬头直视裁判者发表辩护意见,裁判者将会认真倾听一个面向自己发言的律师的意见,对辩护律师的自信也会有所感觉。

(3)保持适当的音量、语速和语调。辩护律师在法庭上的发言应该比平常说话的声音要略大一些,至少要让法庭上控辩审各方及书记员能清晰地听见每一句话。辩护律师的语速要控制得稍微慢一些,让裁判者能充分地理解辩护律师的观点。抑扬顿挫的语调能充分调动和维持裁判者的注意力,这对他们听取辩论意见也是重要的。

五、几种常见的无罪辩护策略

公诉机关对被告人的指控包含了两方面的内容:(1)被告人实施了一个或多个具体的行为;(2)被告人的具体行为触犯《刑法》,应对被告人予以惩处。前一方面是案件事实认定问题,后一方面是案件法律适用问题。

在进行无罪辩护时,辩护律师可以考虑,是对公诉机关提出的事实认定进行抗辩,还是对其提出的适用法律观点进行抗辩,或者对两方面同时进行抗辩。

在选择对公诉机关提出的事实认定进行抗辩时,辩护律师还有两种选择:(1)正面论述和证明一个和公诉机关提出的案件事实不同的被告人的具体行为;(2)反驳公诉机关提出的对案件事实的认定,即论述和证明公诉机关并没有用证据充分证明被告人实施了犯罪行为。

因此,针对公诉机关对被告人的指控,辩护律师可以选择的基本抗辩方法是:案件事实辩护、证据不足辩护和法律适用辩护。

1、案件事实辩护

案件事实辩护是指律师在辩护中正面讲述一个和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不一样的案件事实,来化解指控的事实基础,从而使法院作出对被告人有利的事实认定,并进而作出对被告人无罪的判决。

案件事实辩护又可以分为:

(1)不符合犯罪构成要件的辩护

一项犯罪的成立,以行为人的主客观方面符合特定的犯罪构成要件为必要条件,如果犯罪构成要件缺失,则犯罪指控不能成立。因此,在具体案件的辩护中,律师可以通过证明犯罪构成要件不具备而达到辩护目的。

这一策略常见的做法有:

a、陈述或证明被告人不具备法定的犯罪主体要件

这一做法较多地使用于有特定主体要求的犯罪,如特定职务主体的犯罪(如渎职罪、重大安全事故罪、职务侵占罪、非法经营同类罪),以及特定身份的犯罪(如贪污贿赂犯罪、军人违反职责罪)。

b、陈述或证明被告人客观上未实施犯罪行为

陈述或证明被告人未实施所指控的犯罪行为常见的方法是寻找被告人案发时不在犯罪现场的证据,或者提供被告人不具备作案时间的证据,或者在现场但未实施犯罪行为。

c、陈述或证明不具备某些犯罪构成所要求的犯罪目的和犯罪后果

有些犯罪的成立,其犯罪构成中需要有一些特别的要件。如目的犯中,走私淫秽物品罪必须要以牟利或者传播为目的,侵犯著作权罪必须要以营利为目的,倒卖文物罪必须要以牟利为目的等。在结果犯中,如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罪,编造并传播证券交易虚假信息罪,环境监管失职罪等,均需要有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件。

对于这些具有特别犯罪构成要件的犯罪,辩护律师应分析公诉方证据体系中是否具备证明这些要件存在的证据,若这方面证据缺失或不完备,则可作犯罪构成要件不具备的无罪辩护。

(2)阻却违法性事由辩护

指辩护律师虽然认同起诉书关于被告人实施了某个具体行为,但辩护律师陈述或证明因为法定事由的存在,导致被告人行为的违法性丧失,从而被告人无须承担刑事责任。

阻却违法性的事由一般有:被告人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被告人因精神原因不具备刑事责任能力,受害人自愿,正当防卫、紧急避险或意外事件等情形。

2、证据不足辩护

刑事案件中,全面充分地证明被告人有罪的证明责任由公诉机关承担,如果公诉机关不能做到这一点,就将承担不利的诉讼结果。辩护律师除正面陈述或证明案件事实,为被告人进行辩护外,还可以对公诉机关的证据提出反驳,陈述并证明公诉机关不能确凿地证明被告人犯罪。这种对公诉机关证据进行反驳的辩护方法就是证据不足辩护。

采用证据不足辩护方法,要掌握以下基本技能。

(1)“孤证”不能定案

“孤证”即单一的证据。“孤证”由于不能得到印证,其自身的真实性无法得到确认,不能得到真实性确认的证据自然不能充分地证明案件事实。“孤证”不能定案,是现代司法体制的铁律。

孤证不能定案是无疑义的,也是我国侦查机关所熟知的,如在凶杀案件中,侦查机关即便拿下了犯罪嫌疑人的口供,往往还会让犯罪嫌疑人指认犯罪现场,指认凶器藏匿地,起获凶器,并尽可能在案发现场寻找犯罪嫌疑人的其他痕迹。

(2)排除不合法、不真实、与案件无关联的证据

对被告人的犯罪指控是由一系列证据来支持的,如果辩护律师能证明控方有罪指控的主要证据不合法、不真实或与案件事实没有关联性,则这些证据就要从控方的证据体系里排除出来,这就有可能导致控方的犯罪指控因缺乏证据而不能成立。

不合法证据,是指证据来源或提取程序不合法,如以刑讯逼供和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方式获取证据。

不真实证据,是指证据内容不真实,是虚假的。如证人提供伪证,书证是伪造的,视听资料是剪辑伪造的,鉴定人作虚假鉴定等。

证据与案件事实没有关联,是指证据同案件事实没有联系,不具备证明案情的实际意义。如证人的证词和案件事实无关,书证和视听资料的内容和案件事实无关,物证和案件事实无关,检材错误导致鉴定结论和案件事实无关等。

(3)证据不能构成证据链不能定案

有时控方证据看似庞杂,但其证据之间缺乏联系,不能形成证据锁链,因而起不到证明被告人犯罪的作用。

(4)证据不充分不能定案。

《刑事诉讼法》第162条提到的“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才能判定有罪的规定,事实上确立了认定被告人有罪的证明标准,即有罪证据必须确实充分。如果达不到这一证明标准,则属于证据不充分,不能作有罪认定,只能根据“疑罪从无”原则,作出无罪判决。

这一证明标准如何理解适用,实践中可以分两种情况:

a、控辩证据相冲突控方证据不能否定辩方证据。

在一起刑事诉讼中,如果控方提出了一系列有罪证据,但辩护方也提出了一些无罪证据,控方证据即便数量占优,但并不能从根本上否定辩护方提出的无罪证据,则属于没有达到"证据确实充分"的证明标准。

b、控方证据不能排除合理怀疑。

排除合理怀疑的标准在《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就得到表述,在该规则第286条中,关于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情形中的第3项、第4项规定:“据以定罪的证据之间的矛盾不能合理排除的”,“根据证据得出的结论具有其他可能性的”。

如果控方证据达不到这样的标准,辩护律师应主张“疑罪从无”,要求宣判被告人无罪。

3、法律适用辩护

法律适用辩护,是指辩护律师对控方提出的事实认定不持异议,但辩护律师认为,根据罪刑法定原则,被告人的行为并不符合公诉机关指控罪名的具体法律规定,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

这种辩护常常涉及繁复的法律规定和司法解释,有时甚至与一些部门规章关涉,这对律师搜索相关规定加以理解并作对当事人有利的解释等诸方面能力是一个考验。

浅谈律师办理刑事案件的风险和防范

浅谈律师办理刑事案件的风险和防范 一、律师刑事案件风险产生的原因 (一)我国缺乏民主环境、法治环境是根本原因 1.缺乏民主环境 律师办理刑事案件,说到底就是刑事辩护,而辩护制度起源于古希腊,古希腊之所以出现众多的法学家和辩论家,这与当时古希腊的发达的民主意识和浓厚的辩论气氛密不可分。而中国古代社会长期处于封建统治社会,行政权、司法权高度合一,立法权混乱,法治被打上封闭的、官本位的思想烙印,缺乏无罪推定的精神,在公众心里难以形成民主意识和人权思想,也无法形成与官方相抗衡的辩护制度。易使公众产生对辩护律师为坏人辩护的误解,也在制度方面将本为法律职业群体、法治建设中重要成员的执业律师排除在法律群体之外。 2.缺乏良好的法制环境 美国辩诉交易制度由来已久,这无疑与其发达的经济条件和先进的民主法治环境相关,该制度的确为二战后的美国司法制度做出了不可磨灭的贡献,延续至今。而我国司法制度中仍保留着职权主义的色彩重实体,轻程序更是司法的毒瘤,刑事诉讼中,控诉机关代表国家行使控诉权,处于刑事诉讼的主导地位,支配地位,而司法机关本身素质并不高,执法能力不强,不严格依法依程序办事,某些办案人员甚至把律师视为异己力量,办案人员对于律师有一种优越感,对律师的正常诉求无理干涉,甚至根本不理会律师的辩护意见,导致律师难以

正常开展工作。 (二)立法缺陷是重要原因 首先《刑法》第306条之规定如同一把达摩克斯利剑一样悬在律师头上。刑法中没有规定公安人员、法官、检察官妨害作证罪,仅仅规定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妨碍作证,其中潜藏的理念,就是专门针对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在刑事诉讼中涉及到妨碍作证的问题专门做一个规定,这是显失公平的,是对律师职业的歧视。其次,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律师在刑事诉讼中,无对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未被发觉到的犯罪行为进行举报的义务,律师极有可能以包庇罪被追究刑事责任,这是与律师的执业道德相违背的,律师为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辩护,有罪的证据和事实是侦查机关的职责范围。最后,尽管我国《刑法》明文规定重证据,不轻信口供,但在刑事案件办理过程中无论是侦查机关还是公诉机关,用以支持案件事实的主要证据均为言词证据,这无疑也是立法的重大缺失和执法的不力。 二、律师办理刑事案件的风险防范 (一)完善立法,建立律师刑事辩护的豁免权制度 1.维护律师依法执业的权利,最根本的措施是立法的完善 《刑法》第306条是专门针对律师的歧视性条款,在立法技术上,该条规定的危害行为中威胁、引诱含义模糊,执法中容易出现随意性,实践中,存在个别地方司法机关尤其是检察机关利用该条对律师试行职业报复的现象,使律师办理刑事案件如履薄冰,甚至很多地方出现罢辩,现象,刑事代理率下降,这无疑是对我国法治进程的挫伤,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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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s://www.sodocs.net/doc/879248749.html, 中国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118号招商局中心01楼12/13层 邮政编码:100022 12/F-13/F, Building 01, China Merchants Tower, No. 118 Jianguo Road, Beijing 100022,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电话/ Tel: (8610) 6568-1188 传真/ Fax: (8610) 6568-1838 / 7317 (12/F) 传真/ Fax: (8610) 6568-1022 (13/F)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山东得利斯食品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股票(A股)并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致:山东得利斯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本所原名称为“北京市中伦金通律师事务所”,现已更名为“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作为山东得利斯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A股)并上市(以下简称“本次发行上市”)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已于2008年3月19日出具了《北京市中伦金通律师事务所关于山东得利斯食品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A股)并上市的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原法律意见书”)及《北京市中伦金通律师事务所关于山东得利斯食品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A股)并上市的律师工作报告》(以下简称“原律师工作报告”),并根据中国证监会2008年7月2日《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项目审查反馈意见通知书》(080431号)(以下简称“《反馈意见》”)的要求,出具了《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山东得利斯食品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A股)并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 (一)”)。 本所律师现根据北京永拓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永拓”)出具的京永审字(2008)第13004号《审计报告》(以下简称“《审计报告》”),以及自原法律意见书出具日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下简称“期间”)发行人生产经营活动的变化所涉及的相关法律问题,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对于原律师工作报告和原法律意见书中未发生变化的内容,本所律师将不在本补充法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关于印发《律师办理刑事案件规范》的通知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关于印发《律师办理刑事案件规范》的通知 (2017年8月27日第九届全国律协常务理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 现行有效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法通〔2017〕51号发文日期:2017年08月27日生效日期:2017年08月27日 目录 第一章一般规定 第一节一般原则 第二节收案和结案 第三节会见和通信 第四节查阅、摘抄、复制案卷材料 第五节调查取证 第六节申请变更、解除强制措施 第二章侦查期间的辩护工作 第三章审查起诉期间的辩护工作 第四章公诉一审案件的辩护工作 第一节庭前准备 第二节参加法庭调查 第三节参加法庭辩论 第四节庭后工作 第五章公诉二审案件的辩护工作 第六章公诉案件的诉讼代理工作 第七章自诉案件的代理和辩护工作 第一节自诉案件的代理工作 第二节自诉案件的辩护工作

第八章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代理工作 第一节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代理工作 第二节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的代理工作 第九章简易程序中的辩护工作 第十章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的辩护工作 第十一章死刑复核案件的辩护工作 第十二章未成年人案件的辩护和代理工作 第十三章当事人和解的公诉案件的辩护和代理工作 第十四章违法所得没收程序中的代理工作 第十五章强制医疗程序中的代理工作 第十六章申诉案件的代理工作 第十七章权利救济与执业纪律 第一节权利救济 第二节执业纪律 第十八章附则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律师协会,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律师协会: 《律师办理刑事案件规范》已由第九届全国律协常务理事会第八次会议于2017年8月27日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执行。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 2017年9月20日 律师办理刑事案件规范 第一章一般规定 第一节一般原则

全国十大律师事务所排名最新发布

全国十大律师事务所 【编者按】:本次全国十大律师事务所的排名的依据是行业内影响力、人数规模、胜诉率、客户满意度、律师平均执业年限、履约能力等,结合各大机构发布的调研报告等综合评定,仅做参考。 第一、恒略律师事务所(总部:北京市海淀区) 恒略律所是典型的后起之秀,虽然品牌创立时间不长,但近两年频繁在在各大榜单上胜诉率和好评率排名靠前,诉讼业务是其强项。恒略律所内部有征地拆迁团队、房产律师团队、刑事辩护团队、合同纠纷团队、医疗纠纷团队等诉讼业务领域的专门团队研究院。恒略律师事务所也是目前发展最快的律师事务所。 第二、京师律师事务所(总部:北京市朝阳区) 京师律师事务所虽然创立于上世纪90年代,但是其发展最快的是最近的5年,律师人数由百余人的团队迅速扩张到突破千人。也是公司化运营律师事务所的先驱者,其从成立以来一直秉持着朝着规模化、专业化、品牌化、国际化、电商化方向,并且朝着这个方向不断改革。 第三、盈科律师事务所(总部:北京市朝阳区) 盈科专注于全球化法律专营机构盈科全球网络覆盖81个国家的140个国际城市,致力于为客户提供全球商务法律服务,为客户创造价值。业务范围涵盖国际贸易、海外投资、公司、资本证券、投融资与并购等专业领域。不仅如此,盈

科近些年在国内诉讼业务上也有所展进,分别成立了不同的诉讼团队。 第四、金杜律师事务所(总部:北京市朝阳区) 金杜是司法部最早批准设立的合伙制律师事务所之一,国内领先的综合性律师事务所。金杜在全球拥有2400多名律师,分布于世界各地28个城市,借助统一的全球平台,协助客户了解当地的挑战,应对地域性复杂形势,提供具有竞争优势的商业解决方案。 第五、大成律师事务所(总部:北京市朝阳区) 大成作为WSG(世界服务集团)中国区唯一成员,虽然北京总部人口不及京师,但其在全球范围内的执业律师人数超过7000人。专长于为国内外客户及时提供专业的、全面的、务实的法律及商务解决方案。 第六、中闻律师事务所(总部:北京市东城区) 创立于2001年的中闻律师事务所作为新世纪律师行业的开拓者,近些年频频展现它的影响力,虽然名称不及以上各位响亮,但其在律师行业内部的地位是不可替代的,其对律协的发展的推动作用得到了行业认可。 第七、君合律师事务所(总部:北京市东城区) 君合是中国最早设立的合伙制律师事务所之一。专长于提供一流的商业与诉讼法律服务,典型的老牌律所,人气聚集。同时也是两大国际律师协作组织Lex Mundi和Multilaw中唯一的中国律师事务所成员。

辩护律师在刑事诉讼中的地位及责任

“在我国,多年来刑事辩护制度一直处于风雨飘摇之中”。(1) 律师进行刑事辩护风险大、困难多、效果差。风险大表现在刑事辩护中,自刑诉法修改实施后近几年来,全国不断有刑辩律师在辩护中被错捕错押。困难多表现在会见难,特别是侦查阶段提供法律帮助的律师,侦查机关在会见时间,会见次数及了解案情方面给律师设置种种障碍,使律师不能更好地维护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效果差表现无论是侦查阶段、审查起诉阶段、还是审判阶段、辩护律师的意见总不能得到足够重视,一致存在着许多你辩你的,我判我的现象辩护效果较差。据不完全统计,刑事辩护案件几年来有逐年下降的趋势,这与我国法制化的发展极不适应。究其原因,主要是法律关于律师参与刑事诉讼的规定存在缺陷以及这些存有缺陷的规定在司法实践中也因公安司法机关的限制干预而难以落到实处。同时,也和辩护律师在刑事诉讼中的地位及责任不明确有关,笔者又对辩护律师在刑事诉讼中的地位及责任问题进行探讨、分析,以更好地促进律师刑辩业务的发展和维护法律的公平、公正。一、我国律师的职业属性目前,我国刑事辩护判度最大的立法缺陷就是律师和法院、检察院关系依旧没有理清,律师独立自治的自由法律职业者身份始终没有得到立法的明确承认。(2)我国对律师职业属性的认识,是与我国法制建设尤其是律师建设进程有密切联系,几经变化。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五十年代,律师制度初建,律师设置于人民法院内部,我国的规范性文件没有对律师的职业属性作出明确规定,但从当时政治背景及司法行政管理部门对律师的认识可以看出律师被当作国家司法干部的一个组成部分:“对律师政治和物质上的待遇比照国家机关干部待遇的规定办理”(3)。五十年代未,刚起步几年的律师制度被废除,直到1980年8月26日,五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并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暂行条例》。该条例规定:律师是国家的法律工作者。在当时情况下,立法将律师的职业属性界定为“国家的法律工作者”。赋予了律师与公安司法人员同等的社会政治地位,对于我国律师制度的恢复与发展起到了积极作用。随着我国政治经济体制改革不断地深入和发展,从1986年起,我国的律师管理体制及组织形式发生了一定的变化:一是有些地方开始试办合作制律师事务所,后又出现合伙律师事务所和私营律师事务所;二是国家出资设立的律师事务所(即国办所)逐渐摆脱行政机构管理模式而实行依法自主开展业务、自收自支,自负盈亏的管理模式。此种情况使得对律师是“国家法律工作者”的定性逐渐失去了制度基础以及现实合理性,以无法准确反映律师的职业特点。这一时期,律师界、法学界对律师的职业属性的问题进行了激烈的争论,出现了“国家法律工作者”“社会法律工作者”“自由职业者”三种有代表性的观点。1993年,司法部出台了《关于深化律师改革方案》。该方案第一次明确地把我国律师职业属性界定为:为社会提供法律服务的专业工作者,这一定性在1996年5月25日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中得到进一步确认。该法第2条规定:本法所称律师,是指依法取得律师执业证书,为社会提供法律服务的专业人员。该法颁布后,法学界、律师界几乎一致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2条内容是对我国律师属性的定性,并认为这一定性准确、科学、全面。如有的学者认为,《律师法》“对律师的定性是恰当的,定点是甚至无需从逻辑上或经验上加以推演和证明”(4)。还有的学者认为,《律师法》高度概括了作为律师的必备条件,从而使律师区别于国家工作人员;由于律师必须依法取得执业证书,才能从事业务活动,因此,我国律师亦不同于自由职业者;由于律师不再是国有的法律工作者可以不占国家编制,不需国家核拨经费。因此,律师队伍可以根据社会需要和现实可能性,尽快发展起来。(5)研究律师的职业属性,首选需要揭示律师执业特点,并应在与法官检察院等官方法律职业的比较中揭示律师的职业属性。结合律师职业特点,笔者认为,《律师法》第二条的规定,表述了实行律师执业资格准入制度与律师工作的内容两个方面含义,是对律师职业外在特征与律师工作的内容两个方面含义,是对律师职业上在特征的描述,并未把律师的本质属性挖掘出栏。未能揭示律师这与法官、检察官这些官方法律职业人员的独立性以及律师不同于这些官方法律职业人员不同的执业方式,后者才具有根本意义(6)。故,《律师法》第二条并未对律师职业属性

浙江省律师协会律师办理刑事案件操作指引(试行)

浙江省律师协会律师办理刑事案件操作指引(草案)目录 第一章基本原则 第二章受理案件 第一节咨询 第二节办理委托手续 第三章侦查阶段提供法律服务 第一节接受委托 第二节与侦查机关联系 第三节会见犯罪嫌疑人 第四节为犯罪嫌疑人申请取保候审 第五节代理申诉和控告 第六节接待当事人 第七节其他工作 第四章审查起诉阶段担任辩护人或诉讼代理人 第一节接受委托 第二节查阅、摘抄、复制案卷材料 第三节会见和通信 第四节调查取证 第五节提出辩护或代理意见 第五章担任公诉案件审判阶段一审辩护人 第一节接受委托

第二节审查管辖 第三节查阅、摘抄、复制案件材料 第四节会见被告人 第五节调查取证 第六节出庭准备 第七节法庭调查 第八节法庭辩论 第九节休庭后的工作 第六章担任公诉案件二审辩护人 第七章审判阶段担任公诉案件被害方的诉讼代理人 第八章担任自诉案件当事人的诉讼代理人或辩护人 第一节担任自诉案件自诉人的诉讼代理人 第二节担任自诉案件被告人的辩护人 第九章担任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的诉讼代理人 第一节担任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诉讼代理人 第二节担任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的诉讼代理人 第十章适用简易程序的辩护与代理 第十一章担任申诉案件的代理人 第十二章结案第十三章 附则 第一章基本原则 第一条律师在承办刑事诉讼业务中,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必须坚持以事实

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 第二条律师必须恪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 第三条律师必须坚持依法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认真负责,不得损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律师提供刑事法律服务,依法独立进行,不受委托人的意志限制。 第五条律师办理刑事案件应当保守国家秘密、当事人的商业秘密和委托人的隐私。 第六条律师应当依法依规办理刑事案件,与司法机关联系沟通,做到有理、有利、有节。不请客送礼、贿赂司法人员。 第七条律师不得对案件的结果打包票。不得贬损其他律师事务所、律师及司法机关形象。 第二章收案 第一节咨询 第八条律师接待当事人,应当认真、全面地听取当事人陈述,充分了解案情及当事人的要求,向其介绍相关的法律法规规定。 第九条犯罪嫌疑人亲友来咨询的,应当向其讲明刑事案件办理的基本程序,包括:(一)刑事案件侦查、审查起诉、一审、二审、再审、死刑复核程序(涉及可能处死刑的)的程序及其诉讼期限; (二)所涉罪名的构成要件及相应刑罚; (三)强制措施的种类和适用条件; (四)法定和酌定的从轻情节; (五)犯罪嫌疑人及其亲友的合法权益; (六)刑事法律服务方案;

北京律师事务所排名2020

北京律师事务所排名 导语:作为律师行业质量的把守者,律师事务所服务水平直接影响了律师行业的健康发展,调研机构分别从三个方面分别对北京律师事务所进行了排名,分别是:北京律师事务所规模排名、北京律师事务所胜诉率排名、北京律师事务所好评率排名。 近日,第三方机构尚普合CIRST依据北京市范围内2020年年初存续的2718家律师事务所和32613名在册的执业律师为调查样本,结合裁判文书网、审判信息网,以及对诉讼参与人的随机调研,运用大数据分析技术进行有效筛选,从律师事务所的规模、办理诉讼案件胜诉率、客户满意度三个方面对北京市的律师事务所进行了排名。 一、北京律师事务所规模排名 从执业律师人数规模来看,司法局和律协的公开数据显示,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当仁不让的排名第一,在规模化的路上走在了前面,以下为具体排名。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人数990人 北京盈科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人数694人 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人数645人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人数488人 北京天驰君泰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人数421人 北京律师事务所规模排名 执业律师人数规模在300人以上的律师事务所还有北京市中银律师事务所、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北京市中闻律师事务所。北京市总共9家律师事务所的人数达到了300人以上。 规模化的优势是团队分工明确,能够处理更大的案件量,服务于更多的当事人,这点在裁判文书网上的文书数量也有体现。存在风险是律师人数较多,水平层次不同,给当事人选择律师造成较大的困惑。

这些大型律师事务所整合资源,为社会提供了大量的法律服务,解决了大量民事经济纠纷,为北京市乃至全国的法治建设作出了巨大的贡献。 二、北京律师事务所胜诉率排名 从代理诉讼案件的胜诉率来看,从相关网站公开的裁判文书大数据分析结果显示,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在胜诉率方面拔得头筹,达到了90%以上。 数据显示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是唯一一家胜诉率超过90的律师事务所,另外达到70%以上的还有北京市汇佳律师事务所,北京锦天成律师事务所,北京京筑律师事务所,北京市中济律师事务所,具体排名为: 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93.6% 北京京筑律师事务所:81.9% 北京市汇佳律师事务所:79.3 北京锦天成律师事务所:78.0% 北京市中济律师事务所:73.2% 北京律师事务所代理案件胜诉率排名 通过对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律师所涉及的上万件公开裁判文书抽样研究发现,提高该所胜诉率案件主要方向集中在遗产继承案件、婚姻家庭案件、征地拆迁案件,另外数据也显示,刑事诉讼的无罪率和轻罪率也对该所胜诉率的提高加成很大。 另外,结合大数据统计结果和司法局公布的数据对比显示,胜诉率排名较高的律师事务所除了对案件的筛选比较严格外,其所聘用的执业律师普遍执业年限也比较长。以上面的几个所为例,平均律师执业年限普遍在5年以上,而胜诉率排名第一的恒略律师事务所的律师执业年限平均值更是达到了13年以上。具体统计数据为: 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律师平均执业年限13.7年 北京京筑律师事务所:律师平均执业年限8年 北京市汇佳律师事务所:律师平均执业年限7.6年 北京锦天成律师事务所:律师平均执业年限6.3年

律师办理刑事辩护案件指引

律师办理刑事辩护案件指引(试行) 一、总则 1、为了完善律师办理刑事辩护案件程序,保障律师办案质量,规范律师办理刑事案件行为,规避律师办理刑事辩护案件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并共和国律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结合当前的司法环境,制定本指引。 2、律师办理刑事辩护案件,要实事求是、兢兢业业,努力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律师办理刑事辩护案件,要讲政治、顾大局。要坚持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治理念。 3、律师办理刑事辩护案件,要积极配合公安、检察、法院等司法机关工作,在政治上保持一致。 4、律师办理重大刑事案件,要书面报市司法局律师管理科、市律师协会批准或备案。 5、律师办理刑事辩护案件,要全程记写工作日志。对律师办案过程详细记录。 6、律师事务所为承办刑事辩护案件的律师统一办理执业风险保险。 二、受理

7、律师办理刑事辩护案件,接待被告人或被告人近亲属,要在律师办公室进行,应有两名或两名以上律师或律师助理在场。 8、律师办理刑事辩护案件接待被告人或被告人近亲属,要认真书写接待笔录,并由被接待人签字认可。 9、律师办理重大刑事辩护案件,接待被告人或被告人近亲属时,应全程录音录像。 10、律师办理普通刑事案件接待被告人或被告人近亲属,认为来访者有诬告、陷害等危险时,也应全程录音录像,或立即终止接待。 11、律师办理刑事辩护案件,应当经律师事务所主任批准。 律师事务所主任认为系重大案件的,按照本《指引》第4条规定,应书面报市司法局律师管理科、市律师协会批准或备案。 12、律师办理重大刑事案件的书面报告,要载明案件基本情况、办案风险评估,以及规避风险的措施和效果预测。 13、律师办理普通刑事案件,应当指派两名律师、或一名律师和一名实习律师办理。 14、律师办理重大刑事案件,律师事务所应当指派两名有刑事辩护经验的律师办理。 三、阅卷

全国律协《律师办理刑事案件指引》

律师办理刑事案件指引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收案与结案 第一节收案 第二节结案 第三章在侦查阶段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 第一节接受委托 第二节与侦查机关联系 第三节会见犯罪嫌疑人 第四节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咨询 第五节为犯罪嫌疑人申请取保候审 第六节代理申诉和控告 第四章在审查起诉阶段担任辩护人或诉讼代理人 第一节收案 第二节查阅、摘抄、复制案件有关材料 第三节会见和通信 第四节调查和收集案件有关材料 第五节提出辩护或代理意见 第五章担任公诉案件一审辩护人 第一节收案 第二节审查管辖 第三节查阅、摘抄、复制案件材料 第四节会见被告人 第五节调查和收集证据 第六节出庭准备 第七节法庭调查 第八节法庭辩论 第九节休庭后工作 第六章担任公诉案件二审辩护人 第七章审判阶段担任公诉案件被害人的诉讼代理人 第八章担任自诉案件当事人的诉讼代理人或辩护人 第一节担任自诉人的诉讼代理人 第二节担任自诉案件被告人的辩护人 第九章担任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的诉讼代理人 第一节担任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诉讼代理人 第二节担任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的诉讼代理人 第十章简易程序的辩护与代理 第十一章担任申诉案件的代理人 第十二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障和指导律师在参与刑事诉讼中依法履行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

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委员会关于刑事诉讼法实施中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中央六部门规定”),结合律师办理刑事案件的实践经验,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律师依法在刑事诉讼中履行辩护与代理职责,其人身权利和诉讼权利不受侵犯。 第三条律师在承办刑事诉讼业务中,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必须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恪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 第四条律师参与刑事诉讼必须坚持依法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的原则,忠于职守,认真负责,不得损害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律师担任辩护人或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依法独立进行诉讼活动,不受委托人的意志限制。 第六条律师办理刑事案件应当保守国家秘密、当事人的商业秘密和委托人的隐私。 第七条律师不得接受同一案件两名以上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委托,参与刑事诉讼活动。 第八条律师不得私自收案、私自收费。 第九条律师承办刑事诉讼业务,可以委托异地律师代为调查、收集证据,也可请求异地律师协助会见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异地律师应予支持。 第二章收案与结案 第一节收案 第十条律师事务所可以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他们的法定代理人、亲属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的人的委托,或者接受人民法院的指定,指派律师为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提供法律帮助或担任辩护人;可以接受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委托,指派律师担任诉讼代理人;可以接受刑事案件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的委托,指派律师担任申诉案件的代理人;可以接受被不起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的委托,指派律师代为申诉;在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作出不立案或撤消案件的决定后,可以接受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的委托,指派律师代为申诉或起诉。 律师事务所应当尽可能满足委托人指名委托的要求。 第十一条律师收案应分别根据下列情况办理委托手续: (一)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须在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 (二)担任辩护人,须在犯罪嫌疑人已被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或者被告人已被提起公诉之后; (三)担任公诉案件被害人或者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的诉讼代理人,须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 (四)担任自诉案件的自诉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他们的法定代理人的诉讼代理人,可以随时接受委托; (五)担任二审辩护人或诉讼代理人,须在一审判决宣告以后; (六)担任申诉案件的代理人须在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或者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撤销案件、不起诉的决定作出之后; (七)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在侦查阶段聘请律师的,须取得侦查机关的批准; (八)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亲属或者其他人代为委托的,须在会见时得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确认。 第十二条律师受理刑事案件,应当在侦查、审查起诉、一审、二审、申诉各阶段分别办理委托手续;也可以一次性签订委托协议,但应分阶段签署授权委托书。 第十三条律师受理案件须办理以下手续:

司法部关于印发刑事诉讼中律师使用文书格式试行的通知

司法部关于印发《刑事诉讼中律师使用文书格式》的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 司发通〔2000〕10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司法局: 为了配合《刑事诉讼法》的执行,我部曾于1996年12月20日下发了《关于印发〈刑事诉讼中律师使用文书格式〉(试行)的通知》。根据司法实践工作的发展和完善,为进一步改进这些文书格式,使之适应律师业务的需要,我们对试行几年来的情况进行了了解,对原有的格式进行了调整和修改。现将新的格式印发,请各地将此文书格式下发至各律师事务所。新的文书格式从2001年7月1日起使用。 关于修改刑事诉讼文书格式的说明 新的文书格式是经全国律协刑事业务委员会充分论证,对1996年司法部印发的《刑事诉讼中律师使用文书格式(试行)》稿提出了合并、修改和增补意见后形成的,现就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此次正式下达的文书格式共19种,即: 1.律师事务所函(向侦查机关提交) 2.律师事务所函(向检察机关、审判机关提交) 3.律师事务所函(用于刑事诉讼中的代理活动) 4.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委托协议书 5.授权委托书(用于审查起诉及审判阶段) 6.指定辩护函 7.委托协议 8.会见犯罪嫌疑问人、被告人专用介绍信 9.要求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函 10.代理委托协议 11.授权委托书(用于刑事诉讼中的代理活动) 12.会见在押犯嫌疑人申请书(涉及国家秘密案件用) 13.提请收集、调取证据申请书 14.调查取证申请书 15.通知证人出庭申请书

16.解除强制措施申请书 17.延期审理申请书 18.重新鉴定、勘验申请书 19.授权委托书(用于侦查阶段) 上述文书格式中的前18种,是在原文书格式基础上合并修改补充而成的,第19种文书格式是新增加的。 二、由于律师在承办案件过程中面临的问题各不相同,有些文书格式难以作统一要求,因此对以下几种情况不再要求文书格式的统一,仍然沿用原格式样式仅作参考。这些参考格式是:刑事自诉状、刑事自诉案件反诉状、刑事上诉状、刑事答辩状、申诉书、控告状。 三、吸收了公检法机关的意见,为便于文件归档保管,新的文书格式应统一按16开纸张印制(不包括存根边页)。 刑事诉讼中律师使用文书格式目录 一、正式的文书格式:(第1—19) 1.律师事务所函 2.律师事务所函 3.律师事务所函 4.为犯罪嫌疑人提供帮助的委托协议 5.授权委托书(刑事辩护) 6.接受指定辩护函 7.委托协议 8.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专用介绍信 9.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的函 10.刑事案件代理委托协议 11.授权委托书 12.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申请书(涉及国家秘密案件用) 13.提请收集、调取证据申请书 14.调查取证申请书 15.通知证人出庭申请书 16.解除强制措施申请书 17.延期审理申请书 18.重新鉴定、勘验申请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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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度LEGALBAND中国律所排名区域榜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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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部关于印发《刑事诉讼中律师使用文书格式》的通知

司法部关于印发《刑事诉讼中律师使用文书格式》的通知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司发通〔2000〕10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司法局: 为了配合《刑事诉讼法》的执行,我部曾于1996年12月20日下发了《关于印发〈刑事诉讼中律师使用文书格式〉(试行)的通知》。根据司法实践工作的发展和完善,为进一步改进这些文书格式,使之适应律师业务的需要,我们对试行几年来的情况进行了了解,对原有的格式进行了调整和修改。现将新的格式印发,请各地将此文书格式下发至各律师事务所。新的文书格式从2001年7月1日起使用。 关于修改刑事诉讼文书格式的说明 新的文书格式是经全国律协刑事业务委员会充分论证,对1996年司法部印发的《刑事诉讼中律师使用文书格式(试行)》稿提出了合并、修改和增补意见后形成的,现就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此次正式下达的文书格式共19种,即: 1.律师事务所函(向侦查机关提交) 2.律师事务所函(向检察机关、审判机关提交) 3.律师事务所函(用于刑事诉讼中的代理活动) 4.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委托协议书 5.授权委托书(用于审查起诉及审判阶段) 6.指定辩护函 7.委托协议 8.会见犯罪嫌疑问人、被告人专用介绍信 9.要求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函 10.代理委托协议 11.授权委托书(用于刑事诉讼中的代理活动) 12.会见在押犯嫌疑人申请书(涉及国家秘密案件用) 13.提请收集、调取证据申请书 14.调查取证申请书 15.通知证人出庭申请书 16.解除强制措施申请书 17.延期审理申请书 18.重新鉴定、勘验申请书 19.授权委托书(用于侦查阶段) 上述文书格式中的前18种,是在原文书格式基础上合并修改补充而成的,第19种文书格式是新增加的。 二、由于律师在承办案件过程中面临的问题各不相同,有些文书格式难以作统一要求,因此对以下几种情况不再要求文书格式的统一,仍然沿用原格式样式仅作参考。这些参考格式是:刑事自诉状、刑事自诉案件反诉状、刑事上诉状、刑事答辩状、申诉书、控告状。 三、吸收了公检法机关的意见,为便于文件归档保管,新的文书格式应统一按16开纸张印制(不包括存根边页)。 刑事诉讼中律师使用文书格式目录 一、正式的文书格式:(第1—19)

中伦律师事务所补充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伊戈尔电气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2016年12月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伊戈尔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致:伊戈尔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作为伊戈尔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或“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以下简称“本次发行上市”)聘请的法律顾问,为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出具了《关于伊戈尔电气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原法律意见书”)及《关于为伊戈尔电气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工作报告》(以下简称“律师工作报告”)。 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原申报财务资料的审计基准日为2016年3月31日,现审计基准日已调整为2016年9月30日。根据发行人的财务审计机构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2016年12月8日出具的天健审〔2016〕3-631号《伊戈尔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审计报告》(以下简称“《审计报告》”),本所就发行人审计基准日调整所涉及的有关事项及发行人最新情况,出具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以下简称“本法律意见书”),对本所原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作出相应的修改或补充。对于原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中未发生变化的内容,本法律意见书不再重复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中所使用的术语、名称、缩略语,除特别说明者外,与其在本所出具的原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中的含义相同。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和本所业务规则的要求,本着审慎性及重要性原则对本法律意见书所涉及的有关问题进行了核查和验证。 本所及经办律师根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证券法》第二十条、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在对发行人审计基准日调整所涉及的有关事项及公司最新情况的相关文件资料和事实进行核查和验证的基础上,现出具补充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发行上市的批准和授权 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已经依照法定程序获得于2016年6月28日召开的发行人201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有效批准,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批准本次发行上市的股东大会决议尚在有效期内。 二、发行人发行股票的主体资格 经审阅发行人的工商登记备案资料、现行有效的《营业执照》、《公司章程》及《审计报告》,并经本所律师于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发行人是依法设立且合法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仍具备本次申请公开发行股票的主体资格。 三、本次发行上市的实质条件 经核查,发行人在审计基准日调整后仍然继续符合本次发行上市的实质条件: 1. 发行人是依照《公司法》及其他有关规定,由伊戈尔有限整体变更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于2007年12月28日在佛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发

律师办理刑事诉讼案件操作规程

律师办理刑事诉讼案件操作规程 第一条为保障律师依法履行职责,规范律师办理刑事诉讼案件的执业行为,提高办案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协会章程》的规定,特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律师参与刑事案件侦查阶段的委托代理,刑事案件诉讼阶段的委托辩护适用本规程。 第三条律师参与本规程第二条的活动时,应当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勤勉尽责,恪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 第四条律师从事本规程规定的活动中,其人身权利和诉讼权利不受侵犯。 第五条律师参与刑事委托代理或辩护案件,应当保守国家秘密,不得泄露当事人的秘密和隐私。 第六条律师事务所接受犯罪嫌疑人或其近亲属的委托参与代理或辩护活动,应与犯罪嫌疑人或其近亲属签订委托代理或辩护合同,并指定律师办理具体法律事宜。律师事务所应当尽可能满足委托人的指名委托要求。 第七条同案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得聘请同一名律师。 第八条律师应当按照所内有关规定报批有关的案件批办单。 第九条委托人应签署授权委托书,具体列明委托的事项和权限。 第十条开具律师事务所函,呈送有关侦查机关,检察机关或审判机关。 第十一条在侦查阶段律师接受委托代理的,应从事以下工作: 1.向公安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 2.会见犯罪嫌疑人,向犯罪嫌疑人了解有关的案件的情况,依法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咨询; 3.为犯罪嫌疑人代理申诉、控告; 4.为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申请取保候审。 第十二条在审查起诉阶段,律师接受委托辩护的应从事以下工作: 1.向检察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的罪名; 2.会见犯罪嫌疑人,向犯罪嫌疑人了解有关案件的情况,依法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咨询;

北京十佳律师事务所

北京十佳律师事务所 导语:随着法治国家建设不断发展,民众的法治意识逐渐增强,法与人们日常生活的联系也日益紧密。目前公众号、抖音、头条等主流自媒体平台上常常活跃者很多法律人,这些当中大多数是律师。可以说,律师行业对推动中国法治建设起到了不小的功劳。法律网三个月发布一次的律师事务所排名已成为全国具有影响力的律师事务所品牌代表,该专栏文章的排名数据数据是根据第三方机构CIRST和Terrales的调研数据综合而来,具有比较大的参考价值。 最新一期的律师事务所排名依然从三个角度,分别是律师事务所的规模、办理诉讼案件胜诉率、客户满意度三个方面进行,京师在规模方面领先,恒略在胜诉率和客户满意度方面领先。 一、北京十佳律师事务所-规模篇 从执业律师人数规模来看,相关公开数据显示,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继续扩大规模,在规模化的路上不断前进,从上期的990人到这期的1050人,只用了不到一个季度的时间,京师也成为了北京乃至全国唯一一家执业人数破千的律师事务所,具体排为: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人数1050人 北京盈科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人数710人 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人数650人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人数490人 北京天驰君泰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人数429人 北京律师事务所规模排名 规模化的律师事务所还有北京市中银律师事务所、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北京市中闻律师事务所,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不可否认的是,越来越多的超大所的出现,公司化规模化的运营也是一种趋势,一方面这些超大所在成立时间和执业律师数量的积累给全社会提供了大量的法律服

务。规模化存在的问题是律师人数较多,代理业务复杂,很多时候当事人之间的冲突关系让律所的风险评估把控的更严,很多案件自然没法代理,这给好多诉讼案件的当事人造成很大困惑。 二、北京十佳律师事务所—胜诉率篇 胜诉率是最近两年提出的一种全新的视角,调研数据显示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在胜诉率上面依然是领先头部的。具体排名为: 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92.3% 北京宝成律师事务所:83.3% 北京京筑律师事务所:81.9% 北京创法律师事务所:79.5% 北京市汇佳律师事务所:79.3% 北京律师事务所代理案件胜诉率排名 胜诉率首先意味着高水平,胜诉率排名第一的恒略律师事务所在胜诉率能够保持较高是因为其在房产纠纷案件(包含遗产房产分割、离婚房产分割、二手房买卖、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征地拆迁案件领域的胜诉率加成,另有数据表明,刑事辩护案件的无罪判决和有效辩护也对胜诉率的贡献比较大。胜诉率排名靠前的律师事务所还有北京中营律师事务所,北京隆安律师事务所,北京国豪律师事务所等。 除了高水平以外,胜诉率最大的帮助实际上是对案件额筛选。律师行业是需要专业技术的行业,也是一个需要社会责任心的行业。高胜诉率的律师事务所一定要坚持的原则是接受代理的案件都要评估律师参与的必要性。 三、北京十佳律师事务所—客户评价篇 律师行业作为服务行业,当事人的评价能从另一个侧面反映出律师的服务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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