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档网
当前位置:搜档网 › 黑龙江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浅析

黑龙江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浅析

龙源期刊网 https://www.sodocs.net/doc/8f9618305.html,

黑龙江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浅析作者:郭桂红

来源:《北方经贸》2014年第10期

摘要: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业务能够有效改善规模种植户经营主体融资难的问题,对促进“三农”问题的发展有积极的意义。根据黑龙江省农村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的现状,揭示该业务在开展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从而提出解决对策。要完善相关土地法律法规,进一步完善市场服务机制,健全农村土地承包经经营权价值评估体系。

关键词: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问题

中图分类号:F830.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5-913X(2014)10-0201-01

2010年5月19日,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出台关于《全面推进农村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创新的指导意见》,文件中明确指出我国将在全国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业务,因此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作为新热点,再次受到全国学者的广泛关注。当前我国多个地域经过实践纷纷建立起网点,其中包括黑龙江省,这为我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的研究提供了新的依据。

一、黑龙江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现状

黑龙江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的试点工作分布在肇东市、富锦市、克山县、依安县、哈尔滨市呼兰区和绥化市北林区等6个农业规模化地区,通过实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来解决长期农民贷款难的问题。黑龙江省耕地面积约1.7亿亩,如果通过抵押,将土地物权资本化,将不动的土地转化成可流通的资本,每年至少能盘活上百亿元的资金,能够有效解决融资难问题,从而促进农业生产和农村经济发展。目前黑龙江省农民专业合作社达到7 702个,土地规模经营面积达到5 000万亩,占全省总量的30%,为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特别是长期大额贷款创造了条件。截至2013年底,黑龙江省发放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数额共计5 340万元,抵押土地面积9 200亩。

二、黑龙江省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的障碍

(一)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缺乏有效的法律支持

依照我国《担保法》和《农村土地承包法》的相关规定,除了法律规定的特殊情况允许土地承包经营权设立抵押外,其余情况禁止采用家庭承包方式。通过招标、拍卖、协商等途径,经发包方同意,并按着法律程序登记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的,允许进行抵押。然而我国《物权法》第184条规定,耕地、宅基地、自留地等集体拥有的土地使用权不能用来抵押。农地产权

相关主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