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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2P网贷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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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2P网贷管理暂行办法

为规范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促进网络借贷行业健康发展,更好满足小微企业和个人投融资需求,银监会会同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等部门研究起草了《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并征求了相关部门的意见,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立法目的及依据] 为规范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保护出借人及相关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网络借贷行业健康发展,更好满足中小微企业和个人投融资需求,根据《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提出的总体要求和监管原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和释义] 在中国境内从事网络借贷信息中介业务活动,适用本办法,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本办法所称网络借贷是指个体和个体之间通过互联网平台实现的直接借贷。个体包含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是指依法设立,专门从事网络借贷信息中介业务活动的金融信息中介企业。该类机构以互联网为主要渠道,为借款人与出借人(即贷款人)实现直接借贷提供信息搜集、信息公布、资信评估、信息交互、借贷撮合等服务。

本办法所称地方金融监管部门是指各省(区、市)人民政府承担地方金融监管职责的部门。

第三条 [基本原则]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按照依法、诚信、自愿、公平的原则为借款人和出借人提供信息服务,维护出借人与借款人合法权益,不得提供增信服务,不得设立资金池,不得非法集资,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借款人与出借人遵循“借贷自愿、诚实守信、责任自负、风险自担”的原则承担借贷风险。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承担客观、真实、全面、及时进行信息披露的责任,不承担借贷违约风险。

第四条 [管理机制] 按照“鼓励创新、防范风险、趋利避害、健康发展”的总体要求和“依法监管、适度监管、分类监管、协同监管、创新监管”的监管原则,落实各方管理责任。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负责对网络借贷信息中介

机构业务活动制定统一的规范发展政策措施和监督管理制度,指导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做好网络借贷规范引导和风险处置工作。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对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涉及的电信业务进行监管。公安部牵头负责对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进行互联网安全监管,打击网络借贷涉及的金融犯罪工作。国家互联网信息管理办公室负责对金融信息服务、互联网信息内容等业务进行监管。

地方金融监管部门负责本辖区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的规范引导、备案管理和风险防范、处置工作,指导本辖区网络借贷行业自律组织。

第二章备案管理

第五条 [备案登记] 拟开展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服务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不包含其分支机构,应当在领取营业执照后,携带有关材料向工商登记注册地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备案登记。

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应当为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办理备案登记。备案登记不构成对机构经营能力、合规程度、资信状况的认可和评价。

地方金融监管部门有权根据本办法和相关监管规则对备案后的机构进行评估分类,并及时将备案信息及分类结果在官方网站上公示。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还应当依法向通信主管部门履行网站备案手续,涉及经营性电信业务的,应当按照通信主管部门的相关规定申请相应的电信业务经营许可;未按规定申请电信业务经营许可的,不得开展网络借贷信息中介业务。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备案登记、评估分类等具体细则另行制定。

第六条 [机构名称] 开展网络借贷信息中介业务的机构,其机构名称中应当包含“网络借贷信息中介”字样,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七条 [备案变更]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备案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向工商登记注册地地方金融监管部门报告并进行备案信息变更。

第八条 [备案注销] 经备案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拟终止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服务的,应当在终止业务前5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并办理备案注销。

经备案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依法宣告破产的,除依法进行清算外,由工商登记注册地地方金融监管部门注销其备案。

第三章业务规则与风险管理

第九条 [机构义务]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依据法律法规及合同约定为出借人与借款人提供直接借贷信息的采集整理、甄别筛选、网上发布,以及资信评估、借贷撮合、融资咨询、在线争议解决等相关服务;

(二)对出借人与借款人的资格条件、信息的真实性、融资项目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必要审核;

(三)采取措施防范欺诈行为,发现欺诈行为或其他损害出借人利益的情形,及时公告并终止相关网络借贷活动;

(四)持续开展网络借贷知识普及和风险教育活动,加强信息披露工作,引导出借人以小额分散的方式参与网络借贷,确保出借人充分知悉借贷风险;

(五)按照法律法规和网络借贷有关监管规定要求报送相关信息,其中网络借贷有关债权债务信息要及时向网络借贷行业中央数据库报送并登记;

(六)妥善保管出借人与借款人的资料和交易信息,不得删除、篡改,不得非法买卖、泄露出借人与借款人的基本信息和交易信息;

(七)依法采取预防、监控措施,建立健全客户身份识别制度、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制度、可疑交易报告制度,履行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义务,接受反洗钱监督管理;

(八)配合相关部门做好防范查处金融违法犯罪相关工作;

(九)配合相关部门做好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网络与信息安全相关工作;

(十)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工商登记注册地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义务。

网络借贷行业中央数据库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十条 [禁止行为]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不得从事或者接受委托从事下列活动:

(一)利用本机构互联网平台为自身或具有关联关系的借款人融资;

(二)直接或间接接受、归集出借人的资金;

(三)向出借人提供担保或者承诺保本保息;

(四)向非实名制注册用户宣传或推介融资项目;

(五)发放贷款,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六)将融资项目的期限进行拆分;

(七)发售银行理财、券商资管、基金、保险或信托产品;

(八)除法律法规和网络借贷有关监管规定允许外,与其他机构投资、代理销售、推介、经纪等业务进行任何形式的混合、捆绑、代理;

(九)故意虚构、夸大融资项目的真实性、收益前景,隐瞒融资项目的瑕疵及风险,以歧义性语言或其他欺骗性手段等进行虚假片面宣传或促销等,捏造、散布虚假信息或不完整信息损害他人商业信誉,误导出借人或借款人;

(十)向借款用途为投资股票市场的融资提供信息中介服务;

(十一)从事股权众筹、实物众筹等业务;

(十二)法律法规、网络借贷有关监管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第十一条 [实名注册] 参与网络借贷的出借人与借款人应当为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核实的实名注册用户。

第十二条 [借款人义务] 借款人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用户信息及融资信息;

(二)保证融资项目真实、合法,并按照约定用途使用借贷资金,不得用于出借等其他目的;

(三)按约定向出借人如实报告影响或可能影响出借人权益的重大信息;

(四)借贷合同及有关协议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三条 [借款人禁止行为] 借款人不得从事下列行为:

(一)欺诈借款;

(二)同时通过多个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或者通过变换项目名称、对项目内容进行非实质性变更等方式,就同一融资项目进行重复融资;

(三)在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以外的公开场所发布同一融资项目的信息;

(四)已发现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提供的服务中含有本办法第十条所列内容,仍进行交易;

(五)法律法规和网络借贷有关监管规定禁止从事的其他活动。

第十四条 [出借人条件] 参与网络借贷的出借人,应当拥有非保本类金融产品投资的经历并熟悉互联网。

第十五条 [出借人义务] 参与网络借贷的出借人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向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身份等信息;

(二)出借资金为来源合法的自有资金;

(三)了解融资项目信贷风险,确认具有相应的风险认知和承受能力;

(四)自行承担借贷产生的本息损失;

(五)借贷合同及有关协议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六条 [线下业务] 除信用信息采集、核实、贷后跟踪、抵质押管理等风险管理及网络借贷有关监管规定明确的部分必要经营环节外,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不得在互联网、固定电话、移动电话及其他电子渠道以外的物理场所开展业务。

第十七条 [风险控制] 网络借贷金额应当以小额为主。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应当根据本机构风险管理能力,控制同一借款人在本机构的单笔借款上限和借款余额上限,防范信贷集中风险。

第十八条 [网络与信息安全]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应按照国家网络安全相关规定和国家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制度的要求,开展信息系统定级备案和等级测试,具有完善的防火墙、入侵检测、数据加密以及灾难恢复等网络安全设施和管理制度,建立信息科技管理、科技风险管理和科技审计有关制度,配置充足的资源,采取完善的管理控制措施和技术手段保障信息系统安全稳健运行,保护出借人与借款人的信息安全。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应当记录并留存借贷双方上网日志信息,信息交互内容等数据,留存期限为5年;每两年至少开展一次全面的安全评估,接受国家或行业主管部门的信息安全检查和审计。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成立两年内,应当建立或使用与其业务规模相匹配的应用级灾备系统设施。

第十九条 [募集期管理]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应当为单一融资项目设置募集期,最长不得超过10个工作日。

第二十条 [费用分配] 借款人支付的本金和利息应当归出借人所有。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应当与出借人、借款人另行约定费用标准和支付方式。

第二十一条 [征信管理]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应当加强与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运行机构、征信机构等的业务合作,依法报送、查询和使用有关金融信用信息。

第二十二条 [电子签名] 各方参与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需要对出借人与借款人的基本信息和交易信息等使用电子签名、电子认证时,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保障数据的真实性、完整性及电子签名、电子认证的法律效力。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使用第三方数字认证系统,应当对第三方数字认证机构进行定期评估,保证有关认证安全可靠并具有独立性。

第二十三条 [档案管理]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应当采取适当的方法和技术,记录并妥善保存网络借贷业务活动数据和资料,做好数据备份。保存期限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及网络借贷有关监管规定的要求。借贷合同到期后应当至少保存5年。

第二十四条 [业务暂停与终止]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暂停、终止业务时应当至少提前5个工作日通过官方网站等有效渠道向出借人与借款人公告。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暂停或者终止,不影响已经签订的借贷合同当事人有关权利义务。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因解散、被依法撤销或宣告破产而终止的,应当在解散、被撤销或破产前,妥善处理已撮合存续的借贷业务,清算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

[破产隔离]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清算时,出借人与借款人的资金分别属于出借人与借款人,不列入清算财产。

第四章出借人与借款人保护

第二十五条 [借贷决策]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不得以任何形式代出借人行使决策。每一融资项目的出借决策均应当由出借人作出并确认。

第二十六条 [风险揭示及评估]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应当向出借人以醒目方式提示网络借贷风险和禁止性行为,并经出借人确认。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应当对出借人的年龄、健康状况、财务状况、投资经验、风险偏好、风险承受能力等进行尽职评估,不得向未进行风险评估的出借人提供交易服务。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应当根据风险评估结果对出借人实行分级管理,设置可动态调整的出借限额和出借标的限制。

第二十七条 [客户信息保护]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应当加强出借人与借款人信息管理,确保出借人与借款人信息采集、处理及使用的合法性和安全性。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及其资金存管机构、其他各类外包服务机构等应当为业务开展过程中收集的出借人与借款人信息保密,未经出借人与借款人同意,不得将出借人与借款人提供的信息用于所提供服务之外的目的。

在中国境内收集的出借人与借款人信息的储存、处理和分析应在当中国境内进行。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不得向境外提供境内出借人和借款人信息。

第二十八条 [客户资金保护]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应当实行自身资金与出借人和借款人资金的隔离管理,选择符合条件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作为出借人与借款人的资金存管机构。

第二十九条 [纠纷解决] 出借人与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之间、出借人与借款人之间、借款人与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之间等纠纷,可以通过以下途径解决:

(一)自行和解;

(二)请求行业自律组织调解;

(三)向仲裁部门申请仲裁;

(四)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五章信息披露

第三十条 [融资信息披露及风险揭示]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应当在其官方网站上向出借人充分披露以下信息:

(一)借款人基本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年收入、主要财产、主要债务、信用报告;

(二)融资项目基本信息,包括但不限于项目名称、类型、主要内容、地理位置、审批文件、还款来源、借款用途、借款金额、借款期限、还款方式及利率、信用评级或者信用评分、担保情况;

(三)风险评估及可能产生的风险结果;

(四)已撮合未到期融资项目有关信息,包括但不限于融资资金运用情况、借款人经营状况及财务状况、借款人还款能力变化情况等。

第三十一条 [机构经营管理信息披露]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应当实时在其官方网站显著位置披露本机构所撮合借贷项目交易金额、交易笔数、借贷余额、最大单户借款余额占比、最大10户借款余额占比、借款逾期金额、代偿金额、借贷逾期率、借贷坏账率、出借人数量、借款人数量、客户投诉情况等经营管理信息。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应当在其官方网站上建立业务活动经营管理信息披露专栏,定期以公告形式向公众披露年度报告、法律法规、网络借贷有关监管规定及工商登记注册地省级网络借贷行业自律组织要求披露的其他信息,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机构治理结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管理团队情况、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财务会计报告、风险管理状况、实收资本及运用情况、业务经营情况、与资金存管机构及增信机构合作情况等。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应当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定期对本机构出借人与借款人资金存管、信息披露情况、信息科技基础设施安全、经营合规性等重点环节实施审计,并且应当聘请有资质的信息安全测评认证机构定期对信息安全实施测评认证,向出借人与借款人、工商登记注册地省级网络借贷行业自律组织等披露审计和测评认证结果。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应当将定期信息披露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工商登记注册地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并置备于机构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第三十二条 [披露义务的责任主体]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借款人应当配合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及出借人对融资项目有关信息的调查核实,保证提供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第六章监督管理

第三十三条 [中央金融监管部门职责] 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除应当履行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有关职责外,还应当承担下列职责:

(一)对地方贯彻落实国家相关政策法规、开展监管工作进行指导、协调和监督;

(二)建立跨省(区、市)经营监管协调机制,加强对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风险监测分析和开展风险提示,对可能出现的风险进行预警提示和督导;

(三)推进行业基础设施建设,建立网络借贷行业中央数据库;

(四)指导网络借贷行业自律组织;

(五)对本办法及相关实施细则进行解释。

第三十四条 [地方金融监管部门职责] 地方金融监管部门依照法律法规和《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等文件要求,加强沟通、协作,并履行下列监管职责:

(一)建立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及其股东、合伙人、实际控制人、从业人员的执业记录,建立并管理行业有关数据信息的统计,开展风险监测分析,并按要求定期报送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有关统计数据与中国人民银行及网络借贷行业中央数据库运行机构共享;

(二)对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中的信息披露进行监督,制定实施信息披露、风险管理、合同文本等标准化规则,促进机构信息披露和增强经营管理透明度;

(三)受理有关投诉和举报,自主或聘请专业机构对辖内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进行现场检查和非现场监管;

(四)对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违反本办法和相关监管规定的,视情节轻重对其采取相关措施;

(五)建立舆情监测制度,对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中可能涉及非法集资等违法违规行为进行监测,并及时报告省级人民政府,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公安司法机关查处;

(六)定期向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报送本辖区备案和网络借贷行业年度监管与发展情况报告。

第三十五条 [自律组织职责] 省级网络借贷行业自律组织应当将组织章程报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备案,并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自律规则、经营细则和行业标准并组织实施,教育会员遵守法律法规和网络借贷有关监管规定;

(二)依法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协调会员关系,组织相关培训,向会员提供行业信息、法律咨询等服务,调解纠纷;

(三)受理有关投诉和举报,开展自律检查;

(四)法律法规和网络借贷有关监管规定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三十六条 [客户资金存管] 借款人、出借人、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资金存管机构、担保人等应当签订资金存管协议,明确各自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

资金存管机构对出借人与借款人开立和使用资金账户进行管理和监督,并根据合同约定,依照出借人与借款人向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发出的指令,对出借人与借款人的资金进行存管、划付、核算和监督。

资金存管机构承担实名开户和履行合同约定及借贷交易指令表面一致性的形式审核责任,但不承担融资项目及借贷交易信息真实性的实质审核责任。

资金存管方应当按照网络借贷有关监管规定报送数据信息并依法接受相关监督管理。

第三十七条 [重大风险信息报送]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应当在下列重大事件发生后,立即采取应急措施并向地方金融监管部门报告:

(一)因经营不善等原因出现重大经营风险;

(二)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或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发生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三)因商业欺诈行为被起诉,包括违规担保、夸大宣传、虚构隐瞒事实、发布虚假信息、签订虚假合同、错误处置资金等行为。

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应当建立网络借贷行业重大事件的发现、报告和处置制度,制定处置预案,及时、有效地协调处置有关重大事件。

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应当及时将本辖区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重大风险及处置情况信息报送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和中国人民银行。

第三十八条 [一般信息报送]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发生下列情形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向工商登记注册地地方金融监管部门报告:

(一)备案事项发生变更;

(二)不再提供网络借贷信息服务;

(三)因违规经营行为被查处或被起诉;

(四)内部人员违反境内外相关法律法规行为;

(五)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地方金融监管部门要求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九条 [年度审计]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应当聘请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年度审计,并在上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向地方金融监管部门报送年度审计报告。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条 [监管部门责任] 地方金融监管部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依照本办法规定报告重大风险和处置情况的;

(二)未依照本办法规定向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提供行业统计、行业报告等相关信息的;

(三)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及本办法规定的行为。

第四十一条 [机构责任]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违反法律法规和网络借贷有关监管规定,有关法律法规有处罚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给予处罚;有关法律法规未作处罚规定的,工商登记注册地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可以采取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责令改正、将其违法违规和不履行公开承诺等情况记入诚信档案并公布等监管措施,以及给予警告、通报批评、人民币3万元以下罚款和依法可以采取的其他处罚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违反法律规定从事非法集资活动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工作机制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监管部门应当通过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其在履行职责过程中产生的相关企业行政许可信息和行政处罚信息,并将诚信档案与网络借贷行业中央数据库或其他全国性的数据库链接,实现数据共享。

第四十二条 [出借人与借款人责任]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的出借人及借款人违反法律法规和网络借贷有关监管规定,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附则

第四十三条 [相关从业机构] 银行业金融机构及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设立的其他金融机构和省级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融资性担保公司、小额贷款公司等投资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设立办法另行制定。

第四十四条 [全国行业自律组织] 全国性网络借贷行业自律组织接受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导。

第四十五条 [过渡期安排] 本办法实施前设立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除违法犯罪行为外,由地方金融监管部门要求其整改,整改期不超过18个月。

第四十六条 [实施细则] 省级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并报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备案。

第四十七条 [生效日期] 本办法自年月日起执行。

P2P网络借贷风险分析终稿

石家庄邮电职业技术学院 毕业设计 P2P网络借贷风险分析 2014 届金融系专业金融管理与务实(金融管理方向) 班级金1100—36 学号 31104005209 姓名黄文茂 指导教师马英杰 完成日期 2013年12月20日

石家庄邮电职业技术学院毕业设计任务书

石家庄邮电职业技术学院 毕业设计评定书

摘要 伴随着互联网科技的进步,以及电子现代化金融的发展。人们的生活水平不断提高,理财的观念也逐渐提高。如今在各种各样的理财产品和理财方式下,网络借贷平台如雨后春笋由此开始孕育而生,也面临着众多的挑战。 本文通过介绍什么是P2P网络借贷平台,通过了解它的产生的背景和基本的特征让更多的人了解这种新型的金融理财方式。然后通过介绍一下我国主要一些著名网贷平台的运作模式以及流程可以更好的深入了解网贷平台是怎么运营的。其次分析对我国网贷平台存在的风险进行分析,提高人们的风险意识。最后针对以上风险本文提出了一些风险控制的建议和策略。

目录 1 P2P 网络借贷的概念特征 (1) 1.1 P2P网络借贷的概念及背景 (1) 1.2 P2P网络借贷的基本特征 (1) 1.2.1直接透明 (1) 1.2.2信用选择性 (1) 1.2.3风险分散 (1) 1.2.4借贷双方的广泛性 (1) 1.2.5准入门槛低、灵活性高 (2) 2 国内P2P网络借贷运作模式及流程 (2) 2.1 国内P2P网络借贷的基本模式 (2) 2.2 网络借贷平台基本的运作流程 (3) 3 P2P网络借贷的风险分析 (3) 3.1 制度风险 (3) 3.2 贷款人风险 (4) 3.2.1洗钱风 (4) 3.2.2高利率风险 (4) 3.2.3信用风险 (4) 3.2.4道德风险 (4) 3.3网贷平台风险 (4) 3.3.1信息保护风险 (4) 3.3.2非法集资风险 (5) 3.3.3操作风险 (5) 4 完善我国网络借贷平台风险控制的建议 (5) 4.1 完善借贷平台的有关立法 (5) 4.2建立可疑交易报告报送机制和完善“实名制” (5) 4.4 平台资金由第三方监管,创新P2P利率定价手段 (5) 4.4 保护客户的隐私权 (5) 4.5 合理引导规范借贷双方的融资行为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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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2P网络借贷平台的风险控制研究 摘要:文章首先明确了P2P网络借贷的定义及其产生的背景和原因。然后在研究P2P网络借贷发展现状的基础上,分析P2P网贷平台发展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和面临的风险,构建一个较完善的风险评估体系。最后从国家加强监管和网贷平台自身提高风险管理能力两个角度,提出了完善立法,将其纳入央行征信体系,加强信息披露,严格审贷流程,提供风险备付金计比例,资金的第三方托管等风险控制措施。 关键词:P2P网络借贷金融创新风险控制 论文所属项目:江苏省高等学校大学生实践创新训练计划 项目名称:P2P网贷平台的风险控制研究---以宜信为例项目编号:201310285089X 一、引言 互联网的发展使人类社会的信息传播方式发生了根本 的变革,传统的距型信息传播方式正在被网络式、分布式的传播方式所取代(谢平等,2001)。在信息时代,P2P网络借贷(Peer-to-Peer Lending)成为一种新型的直接融资模式,它通过互联网技术,实现个人对个人的信息获取和资金流向。作为中介机构的P2P网贷平台,一方面借助网络或者线

下资源对借款方的信用情况以及还款能力等进行详细的考察,选择有信用的资金需求方,并在网站上发布资金需求信息供资金供给方选择投资,另一方面通过平台硬件或者其他中介的撮合交易,通过线上或线下签订协议达成交易并以收取一定的服务费和账户管理费盈利。 P2P网络信贷平台在中国的快速发展,有其特殊的经济背景。紧缩的货币政策引发的中小企业及个人融资难与通货膨胀导致的个人资产保值难为网络借贷造就了大量的市场需求(孟添,2012)。对于投资者而言,P2P网贷能为其提供高于传统银行收益率。传统的银行理财产品的年收益4%-5%左右,P2P网络借贷平台投资年收益多在10%以上。对于融资方而言,P2P网贷准入门槛低于传统的金融机构,融资更为便捷,有助于实现普惠金融。P2P借贷行业的发展提高了民间闲置资金的利用率。网贷资金直达生产和消费领域,实现了金融去杠杆化,有力地支持了实体经济发展。 作为一种全新的融资模式,p2p网络融资从诞生之初就备受瞩目。从2005年第一家p2p网络融资平台上线开始至今,已经有近百家p2p网络融资平台在十多个国家和地区陆续投入运营。国内市场的第一家p2p网络融资网站――拍拍贷在2007年成立。对P2P网贷还没有严格意义上的概念界定,其运营模式尚未完全定型。目前已经出现了以下几种运营模式,一是纯线上模式,此类模式典型的平台有拍拍贷、

P2P网贷平台风险管理问题探析

P2P网贷平台风险管理问题探析 本篇论文目录导航: 【题目】P2P网贷平台风险管理问题探析 【第一章】金险e贷平台风险控制研究绪论 【第二章】P2P网络借贷平台风险管理相关理论分析 【第三章】金陵e贷的运营机制与监管模式 【第四章】金陵e贷运营风险的管理与启示 【结论/参考文献】P2P网络借贷平台风险管理研究结论与参考文献摘要 2015 年3 月5 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提出了制定"互联网+"行动计划。该提案一产生,便迅速成为广大媒体和舆论争相关注的焦点。同年 3 月22日,中央电视台新闻联播播报了一条题为《新常态新成效:"互联网+金融"加出融资高效率》的新闻,该新闻称互联网思维不断改写着金融行业竞争的格局,互联网技术优势不断冲破金融领域的各种信息壁垒,强调P2P 网络借贷平台呈现爆发式增长,受到民间借款人和投资人的大力追捧,成为广大社会关注的重点以及我国民间借贷的重要方式。据悉,2014 年新上线的P2P 网络借贷平台有1228 家之多,年末贷款余额总和已突破1000 亿。在2014 年,P2P 用户仅仅通过手机移动支付就发起了45 亿多笔业务,总金额达到22.59 万亿元。然而任何一个金融新产物在发展中必然会出现风险问题,目前,P2P

网络借贷行业暴露出很多的风险,洗钱、庞氏骗局、非法集资以及频繁爆发的P2P 网络借贷平台"跑路"事件让其陷入了严峻的信誉危机。因此,在当前形势下,一个P2P 网络借贷平台公司若要在竞争中脱颖而出,那么做好风险管理工作迫在眉睫。 本文从P2P 网络借贷产生的背景和当前社会现实中出现的问题出发,探讨研究此课题的必要性。分析总结国内外的研究成果,并在此基础上提出自己的认识。运用信息不对称理论和风险管理理论,选取了在江苏省电视台极力推广的,也是比较成熟的P2P 网络借贷平台公司金陵e 贷为案例,通过对金陵e 贷运营模式的介绍,从信息不对称理论中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两个方面对其风险成因进行论述,研究概括金陵 e 贷的风险管理,并根据所得出的启示探究P2P 网络借贷平台风险管理的对策和建议。 目前国内关于P2P 网络借贷的研究相对来说比较少,而对P2P 平台风险管理的研究更是少之又少,本文在对P2P 借贷模式研究过程中,不乏有新的亮点。基于前人的研究成果提出了以信息不对称理论为依据,从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两方面对风险进行阐述,从战略层面提出了创造性的风险管理。且以金陵 e 贷为典型案例,具有区域代表性,角度独特兼具挑战性,从很大程度上展现了P2P 网络借贷平台研究的新视角。 关键词:P2P;网络借贷平台;风险管理;信息不对称论文类型:案例分析

P2P网络借贷平台风险管理研究

P2P网络借贷平台风险管理研究 P2P网络借贷作为网络金融的典型代表和中介平台,为借贷双方提供信息沟通、信用评价、投资咨询等促成交易完成的金融服务,旨在实现个体之间或个体与企业之间通过网络实现直接借贷。自2007年我国第一家P2P借贷平台拍拍贷成立以来,平台数量开始快速增加,截至2014年底,运营平台数量已达到1575家,中国P2P网贷行业历史累计成交量超过3829亿元。 然而,在P2P网络借贷平台经营的过程中,由于贷前调查、贷中审查、贷后跟踪管理不够细致,风险控制不到位,导致风险管理问题日益突出。本文以我国P2P 网络借贷平台风险管理为研究对象,在前人研究的基础上,针对我国P2P网络借贷平台风险的特点,利用文献分析法、调查研究法、定性分析与定量分析相结合的方法,按照“风险识别——风险评价—风险防范”过程展开,层层递进。 以用户的角度为导向,从流动性、安全性等投资者最关注的指标切入,并充分考虑我国P2P借贷行业的发展现状及监管政策进展,选取16个具体指标运用层次分析法构建了适合我国P2P网络借贷平台风险评价指标体系,排名前五的指标依次为:资金托管(0.1925)、风控制度(0.1439)、借款人信息披露(0.1272)、IT 技术风险(0.0910)、债权保障(0.0814)。然后将风险评价模型选取了22家样本平台进行了应用评价,符合平台的基本情况。 同时针对我国现有P2P网络借贷平台的运行现状和特征,从内外部两个方面提出加强P2P网络借贷平台风险防范措施。因此,研究P2P网络借贷平台风险管理,对于促进P2P网络借贷平台依法合规经营,提高风险管理水平具有一定的理论和实践意义。

P2P网贷平台的全面风险管理

P2P网贷平台的全面风险管理 (作者:特易贷) 从大数据到风险评级,从小额分散到平台担保,从风险拨备到资金托管,国内的P2P网络借贷平台无不强调其风控能力如何强大、如何完善。可究竟什么是风险,P2P平台面临什么样的风险又如何控制的,什么样的风控更能保护投资人的资金安全呢? 风险是结果的不确定性。P2P网络平台在经营过程会遇到各种各样的风险,具体归纳起来可以分为以下几类: 1、信用风险:客户或者交易对手违约或者信用等级下降给投资人带来损失从而危及自身经营的风险。 2、操作风险:由于流程设计不合理或者执行不严,系统不完善,员工违法或者规操作带来的风险。 3、法律或合规风险:不遵守法律法规要求触碰政府对P2P网络借贷平台设定的红线。, 4、流动性风险:为追求短期做大交易量采取拆标等方式进行期限错配带来的风险。流动性风险的另外一种表现形式是平台操作单一借款额度较大的借款标,这些借款人一旦违约就会瞬间冲垮平台。 5、声誉风险,P2P平台如果不注重自身形象,维护诚信透明的健康形象同样会带来倒闭的风险,关于这一风险可参考网贷门户的各种曝光帖。

风险管理是核心竞争力 风险管理能力是一个P2P网络借贷平台稳健发展和可持续经营的基石。风险控制的号,那么平台和投资人都会受益;控制的不好则平台会关门,投资人也可能面临血本无归甚至家破人亡的悲惨境地。因此,识别和管理经营过程中面临的各种风险是P2P平台经营者第一要务。 风险管理是一个过程,是由一个主体的董事会、管理层和其他人员实施,应用于平台经营战略制定并贯穿于平台运营过程之中,旨在识别并管理可能会影响平台稳健运营的潜在事项,以使其在该平台的风险偏好之内,并为平台目标的实现和平台投资人投资安全提供合理保证的过程。 P2P网络借贷平台要想实现稳健经营,建立完善的全面风险管理体系,并有效实施必须具备以下要素: 1、有效风险管理组织架构,从公司治理层面确保风险管理的有效执行。 2、完善的政策、制度和流程,确保每次操作都有章可循。 3、科学有效的识别、计量、监测、对冲和控制风险的技术。 4、先进的管理信息系统。 5、全面的内部控制。

浅谈P2P网贷平台如何做风险控制

很多朋友对P2P网络借贷平台的风险控制都不甚了解,下面海宝跟大家简单聊聊P2P网贷平台都是如何做风险控制的,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P2P平台风险控制建设还是要遵循内部控制体系健全建设的原则,以贷前、贷中和贷后三步骤来强化对借贷风险的控制能力。 1、贷前控制 P2P借贷平台会对所有借款人进行信息核实,除身份信息、工作状况、收入、个人信用报告等认证外,还应进行视频、面谈、实地勘察,全方位判断核实借款人的身份和抵押物的真实状况。另外,也要详尽判断借款人借款用途的真实性,杜绝虚构借款用途的行径,因此需要借款人提出借款的相关理由和材料佐证,比如用于营业性借款的购货合同、店面租赁合同和营业执照等。 房屋抵押贷款平台会对贷款人的房产真实性、是否有抵押、是否被查封、房屋市场价值和房屋状态等进行评估。 2、贷中控制 在贷款中期,平台应该对借款人的财务状况、贷款使用状况、是否及时付息、抵押物状况进行长期持续性的实时监控,以确保贷款资金的定期收回。 3、贷后监督 当贷款即将到期时,平台要将重点放在对贷款本金与利息的收回工作上,如借款人不按时归还本金和支付利息,那么平台应该跟借款人及时沟通归还本金和支付利息的办法,甚至处理资产和提起诉讼,保障出借人的利益。 不管在哪个平台投标,希望大家都能认真审核平台的风险控制能力,借贷流程是否合理合法,最大限度保障自己的利益。 海金汇只专注做房产抵押和汽车抵押,有着多年的P2P网络借贷平台运营经验和严格的风控管理体系。在保障出借人利益的同时,确保公司稳步健全的发展,在行业内有着良好的口碑。 自2018年6月多家网络借贷平台持续暴雷以来,海金汇依旧能健康发展至今,并积极配合国家网贷整治办做好各项合规检查,衷心希望能为更多的出借人和借款人创造财富!

(完整版)P2P网贷的风险及对策研究

P2P网贷的风险及对策研究 自P2P借贷平台出现至今,已有效的促进了我国金融行业的良好发展,而P2P借贷平台使互联网同我国金融实现了有机结合,增强了融资的便利性,而借贷一方以及投资一方在链接方面也更为顺畅,是对传统金融行业的一种创新和突破,以互联网新思想为基础,促进了融资渠道建设的低门槛、无媒介以及跨区域发展。但是就目前来看,我国在针对P2P平台时缺乏有效的法律法规,这就使得其在管理上具有一定的滞后性,导致市场违规以及市场混乱的不良现象。所以,我们急需对P2P平台加强监管,对其发展给予正确引导,及时有效的解决相关问题,做好风险的防范工作。 一、P2P网贷平台的发展 近年来,互联网技术的不断发展,使得我国金融也逐渐融入并结合互联网,于中西部地区以及三、四线城市中大力发展寻求现代化的经济,此地区范围内集聚了各类中小企业,在经历多元化发展的同时需要大量的资金支持,因此带动了该地区新型的融资渠道、融资方式等的进一步发展。而P2P网贷所对应的主要优势为:以互联网为基础进行快速传播、成本

较低、跨地域等,此类优势同中小微企业等的融资需求吻合度较高,也就成为了中小微企业进行融资、周转资金等的主要渠道。除此之外,P2P网贷平台也实现了我国经济发达地区同不发达地区的资本优化。另外,P2P网贷的相关业务需要以区域现状为依据,借助国内外的优秀经验,构建合理有效的风险管控体系,进一步规避并预防相关风险。当下,国内市场上的金融龙头企业在历经多年分析研究后已经形成了一套相对完善且合理的风险管控体系。 二、P2P网贷平台的风险 营运风险。网络借贷是于近几年兴起的一类借贷模式,同传统金融相比,其运营方式存在明显的差异,所以平台运营的顺畅程度直接决定了平台的兴盛衰亡。P2P网贷以互联网系统为基础,借助各类程序系统以及电脑软件来实现其保卫以及安全等工作,所以,网络安全中的技术及体系直接影响了P2P网贷业务开展的顺畅程度。应当重点保护用户的数据信息、借款者所对应的信用评级以及实际的交易明细等。所以说,信息科技决定了P2P网贷平台的生存及发展,要想企业有效的规避风险,就必须加强信息技术建设,防备各类突发事件如网络失衡、硬件故障、计算机病毒等。

我国P2P网贷的风险分析及其防范对策

我国P2P网贷的风险分析及其防范对策 摘要:P2P网贷在我国近几年发展迅猛,但因缺乏规范和监管,其潜在的风险逐渐危及行业发展和市场稳定,探讨P2P网贷面临的风险及其防范具有重要的理论与现实意义。 关键词:P2P网贷;信用风险;风险控制 随着第三方支付、电商平台等网络工具的发展,互联网金融近两年迅速增长,P2P网贷作为互联网金融的一种重要形式也发展迅猛。P2P网贷(网络借款)是英文peer to peer 的缩写,意即“个人对个人”,网络信贷起源于英国,随后发展到美国、德国和其他国家,其典型的模式为:网络信贷公司提供平台,由借贷双方自由竞价,撮合成交。资金借出人获取利息收益,并承担风险;资金借入人到期偿还本金,网络信贷公司收取中介服务费。 一、我国P2P网贷存在的主要风险 (一)监管风险。从网贷平台的业务性质来看,可以将其归类为网络化的民间借贷中介,但是,目前我国关于网络借贷的相关法律主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贷款通则,此外还有相关司法解释,但并没有专门针对个人之间贷款的法律规定,有关民间借贷中介的法

律法规更是空白,因此,网贷平台作为民间借贷中介的合法性无法得到确认。 (二)操作风险。P2P网贷平台因中间账户资金缺乏监管,资金的支配权仍落在网贷平台自己手中,在时间差和合同条款未得到严格控制的情况下,卷款跑路、挪作他用等中间账户资金沉淀引起的操作风险极易出现。 (三)个人信用风险。个人信用风险指借款者未能履行合同,无法按期偿还利息和本金而给网贷平台及借出人经济利益带来损失的风险。虽然很多平台为防范信用风险,对借款者的个人信用等级进行划分,但人民银行的个人征信系统并不对网络借贷平台开放,全国性的个人信用评价系统又尚未建立,平台仅提供一套信用评分系统,由借款者向平台提供信息,由平台做出信用等级的评价。由于平台中的借款人很可能错报、漏报或故意隐瞒自己的债务,信用评级系统将无法正确预测贷款的实际情况,影响借出人的判断而发生决策失误,造成借出人资金损失。 二、规避网贷风险应采取的措施 (一)明确P2P网络平台的合法地位。政府有关部门应尽快以法律的形式确定民间借贷的合法地位,并对网贷平台的经营性质、组织形式、资格条件、经营模式及范围等予以明确规定,对P2P借贷进行规范化引导,剔除其中对经济发展不利的行为,界定合法借贷行为与非法金融行为的边界,

互联网金融(P2P网贷)风险专项整治工作总结

互联网金融(P2P网贷)风险专项整治工作总结2020年,我市认真开展互联网金融(P2P网贷)风险专项整治工作,现将工作开展 情况总结如下: 一、工作开展情况 (一)领导重视,积极部署 成立了由市长任组长的P2P网络借贷风险应对领导小组,切实加强P2P网络借贷 风险应对工作的组织领导。并制定了《XX市深入开展互联网金融(P2P网络借贷)风险 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对辖区内互联网金融(P2P网络借贷)风险专项整治工作进行了 全面安排部署,细化工作任务,明确工作时限。 (二)密切配合,排查清理 一是由市金融办牵头,会同XX市公安局、市场监管局集中开展对投资、管理类公司进行非法集资风险排查活动。发现我市有38家涉及类登记在册的公司无法查找联系。有2家公司正在经营,其中合肥市天恒资产管理有限公司XX分公司,主要为他人提供中介信用贷款服务;XX天睿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作为我市浩淼科技股份公司员工 内部持股平台,持有浩淼科技股份公司投资人385万股,占股份总数的5.81%,不从 事其他经营业务。 二是组织市金融办、市公安局、市场监管局对XX市各类交易场所开展现场风险排查工作。经排查,XX市共注册有13家含有交易字样的企业,其中10家二手车交易公司、2家船舶交易中心、1家二手摩托车交易中心,到目前为止,未发现这些企业存在涉嫌非法集资行为。 三是开展套路贷现场检查。对XX市富民小额贷款公司进行了套路贷现场检查,通过现场查阅资料、约谈公司相关负责人等方式对该公司是否参与套路贷检查,未发现 XX市富民小额贷款公司有参与套路贷行为,也未接到涉及我市套路贷机构相关警情。 四是开展互联网金融专项联合排查。成立由市政府金融办、市场监督局、市公安 局组成的专项联合检查组,对涉及我市的XX市百事通投资咨询服务有限公司、XX市 平海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XX融胜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等3家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 经现场查看,在注册登记的营业场所无该3家公司,无法取得联系。根据省企业信用 信息公示系统查看:XX市百事通投资咨询服务有限公司、XX市平海金融信息服务有限 公司先后被XX市市场监管局列入经营异常名录。XX融胜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重新变更

P2P网贷个人信贷业务风险管理分析

P2P网贷个人信贷业务风险管理分析 我国个人信贷需求极其旺盛,近年来不论是商业银行还是金融机构,个人信贷产品都在不断丰富,平 安银行的“新一贷”、渣打银行的“现贷派”等等,各类消费金融公司也将借贷服务搬到互联网上,业务 范围进一步扩大。P2P网贷的发展更是从个人信贷开始的,从最早成立的Zopa到后来的Lending Club,到后来中国第一家P2P网贷平台拍拍贷成立,都是将个人信用贷款作为其主要的业务。 一、P2P网贷个人信贷市场 P2P网贷刚传入中国的时候,最开始开展的业务便是最传统的P2P模式一一纯线上的个人信用贷款业务。个人信贷产品是P2P网贷行业比较原始的产品之一,也是最能体现P2P普惠金融以及互联网属性的业务。随着P2P模式在中国的不断演变,各种各样的P2P网贷产品不断出现,个人信贷领域也不断被细分。 目前P2P网贷平台分别针对工薪阶层、在校大学生、网店个体工商户等提供不同类型的个人信贷服务。 目前虽然P2P网贷产品种类不断增加,但是以信用贷款为主业的平台仍然不在少数,包括拍拍贷、爱 钱进、宜人贷等,平台发布的借款标基本上全部为个人信用借款标;还有些平台将个人信贷业务作为其主 要提供的服务之一,包括向上金服、你我贷、达人贷等。个人信贷的贷款额度一般在50万元以内,期限最短1个月,最长为4年多。 部分平台个人信贷产品 表 、个人信贷风控分析

由于没有任何的抵押物和担保,同时加上目前征信体系的不完善,个人信用贷款业务风险控制难度要

高于其他有抵押物的业务模式。首先面临的最大的风险就是借款人的信用风险,借款人的信用受诸多方面的影响,包括个人工作的变动,个人收入的变动,个人身体状况等都影响借款金额能否按时收回;其次是审贷的操作风险,审核制度存在漏洞,或者在制度的执行上工作人员不认真导致调查结果的错误,或者内部人员与借款人勾结通过虚假资料获得借款,这些都导致风险的产生。 1商业银行个人信贷风险控制要点 从2007年开始,银行业积极实施巴塞尔新资本协议,其重点是采取内部评级法计算风险资本。目前个人信用评分卡(零售信用评分卡)是商业银行进行个人信贷业务风险管理的常用工具,可以对借款人的未来行为进行预测和排序。个人信用评分卡一般包括申请评分卡、行为评分卡、催收评分卡等。个人信用评分卡主要是通过对借款人历史数据的分析,选择与信用风险密切相关的若干变量建立模型,对借款人未来的还款能力做出预测并进行信贷的决策。每家商业银行的评分标准都各不同, 但指标涵盖的范围基本相同, 大体包括借款人的户籍、婚姻状态、年龄、行业、最高学历、职业、职务、贷款用途、年收入、居住状态、信贷历史、住房及有无抵押等等,通过建立个人信用评分模型对借款人信用进行评分,可以得出量化的借款人风险等级、授信额度、偿还能力等各项的指标。 商业银行的个人信用评分模型应用范围基本涵盖了整个信贷交易流程,不仅涵盖贷前对个人客户的授信审批,还包括贷中的客户管理、预警监控,以及贷后的催收管理。此外采用个人信用评分卡,可以将个人信贷风险量化,降低人为因素造成的风险,并且通过评分模型与决策规则将结合的方式,进一步提升了审批的效率和贷款管理能力。 商业银行除了通过个人信用评分卡进行风控管理以外,在个人信贷的准入门槛上也设定了一定的条件,基本要求借款人在商业银行有存款、理财等资产,或者为优质的客户(公务员、教师、医生等),或者为由银行代发工资的公司员工。 2、P2P网贷个人信贷风控现状分析 与银行的个人信贷风险管理类似,为了防控个人信用风险,P2P网贷平台最常用的措施为建立评分(评级)模型。目前P2P网贷平台尚未纳入央行征信系统,而且央行征信报告的覆盖范围与互联网活跃用户有出入,无法全面、有效地反映借款人在非银行机构间的借款信用信息,所以P2P网贷平台的个人信用评分 模型的指标除了传统的银行信贷数据、借款人基本信息以外,还需要综合考虑第三方数据,女口:电商数据、 社交数据等等。目前大部分开展个人信贷业务的平台均以自行开发评分模型为主。由于P2P网贷平台信息 数据积累较少,再加上目前数据来源比较分散,而且数据类别比较多,评分模型的建立对于P2P网贷平台 来说是不小的挑战。 随着我国个人征信体系的不断完善和互联网的发展, P2P网贷平台信用评分的指标维度将未来越广, 从第三方收单机构、供应链核心企业、电商企业、社交网站、第三方征信机构等地方获得更多的信用数据, 评分的准确性也会不断的提高。 表2.部分平台信贷评分体系

(最新)P2P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

银监会会同工信部、公安部、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等部门研究起草《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2015-12-28),明确提出不得吸收公众存款、不得归集资金设立资金池、不得自身为出借人提供任何形式的担保等十二项禁止性行为。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立法目的及依据] 为规范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保护出借人及相关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网络借贷行业健康发展,更好满足中小微企业和个人投融资需求,根据《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提出的总体要求和监管原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和释义]在中国境内从事网络借贷信息中介业务活动,适用本办法,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本办法所称网络借贷是指个体和个体之间通过互联网平台实现的直接借贷。个体包含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是指依法设立,专门从事网络借贷信息中介业务活动的金融信息中介企业。该类机构以互联网为主要渠道,为借款人与出借人(即贷款人)实现直接借贷提供信息搜集、信息公布、资信评估、信息交互、借贷撮合等服务。 本办法所称地方金融监管部门是指各省(区、市)人民政府承担地方金融监管职责的部门。 第三条 [基本原则]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按照依法、诚信、自愿、公平的原则为借款人和出借人提供信息服务,维护出借人与借款人合法权益,不得提供增信服务,不得设立资金池,不得非法集资,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借款人与出借人遵循“借贷自愿、诚实守信、责任自负、风险自担”的原则承担借贷风险。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承担客观、真实、全面、及时进行信息披露的责任,不承担借贷违约风险。 第四条 [管理机制]按照“鼓励创新、防范风险、趋利避害、健康发展”的总体要求和“依法监管、适度监管、分类监管、协同监管、创新监管”的监管原则,落实各方管理责任。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负责对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制定统一的规范发展政策措施和监督管理制度,指导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做好网络借贷规范引导和风险处置工作。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对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涉及的电信业务进行监管。公安部牵

P2P网贷公司组织架构及各岗位职责

P2P网贷平台组织架构图及岗位职责 P2P网贷平台组织架构图 P2P网贷平台岗位职责 总经理岗位职责 1、高层管理岗位,参与公司P2P网贷平台经营事项决策,协助CEO制定经营发展战略,实现企业经营管理目标; 2、全面负责网贷事业线的经营管理工作,根据公司的中长期发展规划,结合市场需求,开发设计适合P2P网贷平台的贷款产品、业务流程,制定营销策略和营销方案; 3、根据公司风险控制要求,健全和完善公司风险管理体系,确保公司业务在风险可控、可预测的情况下开展; 4、全面负责公司金融信贷版块的相关体系、制度、流程建设,为CEO决策提供相应专业方案,并组织实施; 5、负责公司金融专业人才的引进与培养,提升团队职业化水平。 总监岗位职责 1、高层管理岗位,参与公司P2P网贷平台经营事项决策,协助总经理制定经营发展战略,实现企业经营管理目标; 2、根据公司的中长期发展规划,结合市场需求,开发设计适合P2P网贷平台的贷款产品、业务流程,制定营销策略和营销方案; 3、根据公司风险控制要求,健全和完善公司风险管理体系,确保公司业务在风险可控、可预测的情况下开展; 4、全面负责公司金融信贷版块的相关体系、制度、流程建设,为总经理决策提供相应专业方案,并组织实施; 5、负责公司金融专业人才的引进与培养,提升团队职业化水平。 客服专员岗位职责 1、负责P2P网贷平台线上办理投融资业务的客户开户、交易等业务办理工作; 2、负责客户资料的收集和系统录入,并分析相应数据推导、提炼客户需求; 3、负责P2P网站平台在线QQ和400免费热线的业务咨询和回复工作,并做好记录登记工作; 4、负责网站平台的信息发布栏目中的信息查核工作,通过短信、邮件、电话等形式向网站客户进行信息传达工作; Y20623 508F 傏a23833 5D19 崙30530 7742 睂33656 8378 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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