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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业用水定额》(陕西省地方实用标准化 DB 61/T 943-2014)

《行业用水定额》(陕西省地方实用标准化 DB 61/T 943-2014)
《行业用水定额》(陕西省地方实用标准化 DB 61/T 943-2014)

省质量监督局发布

省地方标准DB 61/T 943-2014

前言

本标准按照GB/T 1.1-2009所规定的原则起草。

本标准由省水利厅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省水资源管理办公室、省水利电力勘测设计研究院、西北农林科技大学水利与建筑工程学院。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吴萍、毛小惠、缠利、贾亚平、马孝义、高旭艳、聂卫波、龙正未、永刚、鱼晓利、建宏、王栋、琦、王光社、甘学涛、宏革、薛亚丽。

本标准由省水利厅负责解释。

本标准首次发布。

1围

本标准规定了省工业、农业、居民生活及公共建筑和设施用水的定额指标。

本标准适用于省域水资源规划、取水许可审批、用水计划管理、节约用水管理、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以及用水总量控制等工作。本标准中未涉及的行业和产品,其用水定额可参照相近行业、相近产品的定额。2规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4754 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与代码

GB/T 12452 企业水平衡测试通则

GB/T 17367 取水许可技术考核与管理通则

CJ 42 工业用水考核标准及计算方法

SL 13 灌溉试验规

用水定额编制技术导则(试行)水利部

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新水量quantity of first used water

取自任何水源被第一次利用的水量。

3.2

用水定额water consumpion quota

指每计量单位需要的新水量标准。

注:计量单位指人、床、次、d、t、m2、m3、100m、kg、台、辆、头等。

3.3

工业用水定额industry water quota

生产单位产品需要的综合用水量。工业用水定额根据项目性质分为定额A和定额B。

注:定额A代表先进用水定额,主要用于新建、改扩建、再建项目的用水控制上限;定额B代表通用用水定额,主要用于已建项目的用水控制上限。综合用水包括生产区域的生产和辅助性生产用水总量。

3.4

生活用水定额domestic water use quota

包括居民生活和城镇公共两大类。居民生活用水指居民家庭日常生活用水;城镇公共用水指除城镇居民生活用水外的城镇用水。

3.5

灌溉定额irrigation quota

作物播种前(或水稻插秧前)及全生育期(多年生作物以一年为期),单位面积上各次田间净灌溉用水量之和,以m3/亩表示。

4主要行业用水定额

4.1一般规定

4.1.1工业用水定额中新建、扩建项目采用定额A,已有项目采用定额B。

4.1.2本标准按照关中、陕南、陕北三大区域进行编制。

4.1.3生活用水定额为日平均用水定额。

4.1.4农业灌溉定额中的干旱年、中等年、湿润年是指降水频率为75%、50%、25%的年份。

4.1.5省农业灌溉定额分区见表1。

表1省农业灌溉定额分区表

4.2行业用水定额表

4.2.1工业用水定额表

表2煤炭开采和洗选业(B06)

表3石油和天然气开采业(B07)

表4黑色金属矿采选业(B08)

表5有色金属矿采选业(B09)

表6非金属矿采选业(B10)

表7农副食品加工业(C13)

表7(续)

表8饮料制造业(C15)

安徽省物价局、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环境保护局关于调整二氧化硫排污费征收标准的通知(皖价费[2008]111号)

安徽省物价局、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环境保护局关于调整二氧化硫排污费征收标准的 通知 (皖价费[2008]111号) 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发[2007]15号)和省政府《关于印发节能减排工作方案的通知》(皖政〔2007〕67号)精神,经省政府同意,从2008 年1月1日起,分3年提高二氧化硫排污费征收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排污费征收标准 二氧化硫排污费征收标准,以0.63元/公斤为基准,每年提高0.21元/公斤,分三年提高到1.26元/公斤。即2008年二氧化硫排污费征收标准为0.84元/公斤;2009年为1.05 元/公斤;2010年及以后为1.26元/公斤。 其他废气污染因子、污水污染物、固体废物及危险废物排污费、噪声超标排污费征收标准暂不调整,仍按原规定执行。 二、排污费征收、减免、分成使用办法仍按原国家和省规定执行。 三、各级价格、财政、环保要密切配合,切实做好政策实施的宣传解释工作,严格执行 排污费征收标准,加强排污费征收管理,确保排污费依法、及时、足额征收,决不允许以任何理由违规减免排污费。各级环保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大执法力度,对重点行业、企业强化监管,对偷排、无故停用脱硫、污水处理等污染防治设施的,要加大处罚力度。各级财政、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环境保护专项资金使用的管理和监督,排污费必须纳入财政预算,列入环境保护专项资金进行管理。 四、各级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应及时到当地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 实行亮证收费,严格执行收费公示制度,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非税收入票据,接受价格、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五、本通知由省物价局会同省财政厅、省环境保护局负责解释。 省物价局 省财政厅 省环保局 二○○八年六月三十日 发布部门:安徽省其他机构发布日期:2008年06月30日实施日期:2008年06月3 0日(地方法规)

兰炭产业发展报告讲解

兰炭产业发展报告 为了及时了解掌握我县及周边地区兰炭产业发展情况 , 应对国家可能进行的兰炭产业政策调整 , 为县委、政府决策提供依据。最近 , 县经济发展局对毗邻我县的内蒙古伊旗、准旗、陕西府谷以及我县兰炭工业集中区兰炭企业的生产经营情况进行了专题调研。现就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区域兰炭产业发展情况。目前兰炭企业主要分布在晋、陕、蒙、宁四省区交界地带,以我市神府地区和内蒙古伊旗、准旗最多。伊旗境内现有兰炭企业 105户、 162座兰炭炉,年生产能力为兰炭 560万吨,焦油 56万吨。准旗境内现有兰炭企业 38户, 52台兰炭炉,年生产能力为兰炭 170万吨,焦油 17万吨。榆林市的神木、府谷、横山和榆阳区共有 295家兰炭企业、 620台兰炭炉,年可生产兰炭 2000万吨,焦油 200余万吨。神木县境内的兰炭炉共有 140户、 289座,其中 3万吨炉232座, 5万吨炉 57座,主要分布在孙家岔、西沟、大柳塔、麻家塔、永兴等乡镇(办事处 , 生产能力达年产兰炭 1000万吨, 煤焦油 100万吨。目前,神木、府谷、横山、榆阳区大部分兰炭企业生产经营正常,效益良好。兰炭产品目前市场价格为中料 260元 /吨,铁合金用小料 240元 /吨,化肥用大料 240元 /吨不等,煤焦油价格为轻质油 2450元 /吨, 重油 2310元 /吨左右。近期煤焦油价格在高位稳定维持两个月之后, 略有下滑; 兰炭产品销售基本正常, 价格下滑明显。内蒙伊旗兰炭企业已停产两月有余, 目前仍全境停产, 部分企业已开始拆除生产设施。内蒙准旗最近也已出台兰炭企业取缔政策,部分企业已停产。 兰炭作为我县的一项重要产业, 为县域经济发展作出了较大的贡献。去年兰炭产量达到 600多万吨,焦油 60多万吨 , 转化原煤 1200多万吨,实现产值 27亿元,上缴税费 2.3亿元,解决了 4000多人的就业问题。同时培养和造就了一批懂经营、会管理、经济收入相对丰厚的民营企业家。为我县经济发展积累了资金,培养了人才,为财政收入增加做出较大的贡献, 带动了交通运输业、服务业等第三产业的发展,取得了良好的经济、社会效益。

陕西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方案核准办法

陕西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方案核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我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方案核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和《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省行政区域内,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 第三条各级发展改革部门负责本级行政区域内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方案核准工作。 第二章申请内容和条件 第四条项目建设单位申请核准的招标方案主要内容包括:(一)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设备、材料等采购活动的具体招标范围; (二)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设备、材料等采购活动拟采用的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 (三)评标委员会成员组成、投标人资格审查及评标的办法。 第五条项目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等文件的一定条件,项目建设单位可以申请不招标或者邀请招标。 第六条项目建设单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等文件的一定条件,可以申请自行招标。

第三章核准程序 第八条依法必须招标的实行审批、核准管理的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报送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资金申请报告、项目申请报告中包括招标方案;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单独报送招标方案: (一)在项目审批、核准前确需通过招标方式或者其他方式确定勘察、设计单位开展前期工作; (二)在项目审批、核准时未审批、核准招标方案; (三)确需对已审批、核准的招标方案作出改变; (四)其他特殊情形。 依法必须招标的实行备案管理的项目建设单位提交项目备案信息时,应包括招标方案。 第九条项目建设单位申请审批、核准招标方案,应当报送下列材料: (一)招标基本情况表(样式见附件一)。单独申请核准招标方案的,还应报送招标方案核准申请文件,主要包括项目概况、申请理由和适用法律法规条款、招标内容等; (二)申请邀请招标、自行招标或者不招标的,应提供相关证明材料;使用国有资金的项目申请邀请招标,应提供拟邀请投标人的基本情况; (三)其他材料。 项目建设单位报送材料为复印件的,应当加盖单位公章,并

陕西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

陕西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示范文本) 陕西省建设厅 陕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二○○年月日

第一部分协议书 发包人(全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承包人(全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本建设工程施工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一、工程概况 工程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工程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结构形式:______________层数:_______建筑面积:_____________ 群体工程应附承包人承揽工程项目一览表(附件1) 工程立项文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资金来源: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工程承包范围 承包范围: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不包括的工程范围: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三、合同工期: 总日历天数_________________天 开工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竣工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四、质量标准 工程质量标准: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五、合同价款

陕西省地方标准

陕西省地方标准 《社区智慧养老机构服务规范》编制说明 一、任务来源 陕西省地方标准《社区智慧养老机构服务规范》是2017年陕西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批准立项的标准项目。本标准由陕西省民政厅提出并归口,得到陕西省民政厅的大力支持与指导。 本标准起草单位:陕西省智慧社区服务业协会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刘丽莉 二、制定标准的背景和目的 (一)我国老龄化趋势和养老服务现状是标准制定的现实需求。 2011年国家统计局数据显示,全国60岁及以上老年人口已达1.85亿,占总人口的比重达13.7%。预计2020年我国的老龄人口达到2.43亿,占人口总数的18%。我们将面临着养老市场庞大需求的压力,加强养老产业的快速科学发展的工作迫在眉睫。另一方面,随着独生子女家庭的逐渐增多,家庭独自承担老年人的照顾问题越来越不现实。老龄问题已成为重大的社会问题,“如何养老”成为政府和全社会面临的巨大挑战,必须整合全社会各种资源,共同应对老龄化问题。因此,智慧养老应运而生。智慧养老是利用物联网、云

计算、移动互联网、信息智能终端等新一代信息技术,通过对各类与居民生活密切相关信息的自动感知、及时传送、及时发布和信息资源的整合共享,实现对社区提供相关服务的新型养老模式。为了充分利用有限的养老服务资源,满足不同老年人对智慧养老服务的需求,有必要制定统一、规范的智慧养老机构服务规范。这一标准的制定将为实现养老服务的标准化和科学化管理,实现健康老龄化社会的目标,为政府制定养老政策,以及为老年人提供适宜养老服务具有重要的意义。 (二)国家推进养老服务的方针政策是标准制定的重要依据。 党的十七大确立的“老有所养”的战略目标和国家“十二五”规划明确提出加强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这一重要任务。社会养老服务体系专项规划要求基本建立起与人口老龄化进程相适应、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协调,以居家为基础、社区为依托、机构为支撑的社会养老服务体系,政府通过政策指导、资金支持、市场培育和监督管理,发挥市场机制在资源配臵上的基础性作用。因此,《社区智慧养老机构服务规范》标准的制定以国家养老服务的方针政策为重要依据,该标准也将成为规范养老服务的基础依据。 (三)以规范社区智慧养老服务机构与管理为目的。 社区智慧养老是社会各界普遍关注的重大民生问题,也

排污费征收标准管理办法(2)

排污费征收标准管理办法 (2003年2月28日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财政部、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令第31号发布,自2003年7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为规范排污费征收标准的管理,根据国务院《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69号,以下简称《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直接向环境排放污染物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排污者”),必须按照本办法规定,缴纳排污费。 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按下列排污收费项目向排污者征收排污费: (一)污水排污费。对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按照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计征污水排污费;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按照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和本办法规定的收费标准计征的收费额加一倍征收超标准排污费。 对向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放污水、按规定缴纳污水处理费的,不再征收污水排污费。 对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接纳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污水,其处理后排放污水的有机污染物(化学需氧量、生化需氧量、总有机碳)、悬浮物和大肠菌群超过国家或地方排放标准的,按上述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和本办法规定的收费标准计征的收费额加一倍向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运营单位征收污水排污费,对氨氮、总磷暂不收费。对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达到国家或地方排放标准排放的水,不征收污水排污费。 (二)废气排污费。对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按照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计征废气排污费。对机动车、飞机、船舶等流动污染源暂不征收废气排污费。 (三)固体废物及危险废物排污费。对没有建成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设施或场所,或者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设施或场所不符合环境保护标准的,按照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计征固体废物排污费。对以填埋方式处置危险废物不符合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按照危险废物的种类、数量计征危险废物排污费。 (四)噪声超标排污费。对环境噪声污染超过国家环境噪声排放标准,且干扰他人正常生活、工作和学习的,按照噪声的超标分贝数计征噪声超标排污费。对机动车、飞机、船舶等流动污染源暂不征收噪声超标排污费。 排污费征收标准及计算办法见附件。 第四条除《条例》规定的污染物排放种类、数量核定方法外,市(地)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对餐饮、娱乐等服务行业的小型排污者,采用抽样测算的办法核算排污量,核算办法应当向社会公开,并按本办法规定征收排污费。 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到指定的价格主管部门申领、变更《收费许可证》,使用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 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要严格执行本办法的规定。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财政部门要加强对排污费征收行为的监督检查,对违反规定乱收费的,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查处。

《煤基石脑油》地方标准编制说明

《煤基石脑油》地方标准编制说明 (征求意见稿) 陕西省《煤基石脑油》地方标准为首次制定。 一、工作简况 榆林已建成国内规模最大、技术领先的煤炭热解产业集群,中低温煤焦油加氢实现工业化,被誉为“榆林版煤制油”,实现了固态能源向固态、液态、气态三种能源的高效转化。走出了一条优于煤液化、煤气化的特色煤化工路线。为了促进此项产业健康稳步发展,榆林市政府先后出台了《榆林市推进兰炭产业转型升级工作方案》(榆政办发〔2014〕49号)和《关于印发全市兰炭产业转型升级2015年工作计划的通知》(榆政办函〔2015〕85号),并要求榆林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牵头负责制定《煤基石脑油》地方标准。推动《兰炭》DB61/362—2008和《中温煤焦油》DB61/T385-2006的修订。 榆林煤是具有“三低二高”(低灰、低硫、低磷、高发热量和高产油率)优质煤,是煤化工的很好原料。近年来,在煤炭市场低迷的形势下,榆林市抓住煤价下跌给煤化工产品让出更大利润空间的有利时机,根据煤质特性,提出了“用煤先取油”的思路,全力推进煤炭清洁化发展,加快推进产业转型升级,实现了煤炭资源精细化、高端化开发利用,大幅提高了煤炭转化利用率。 “十一五”以来,榆林加强与国内外大型能源集团的合作,推动先进技术研发,推广煤炭清洁化应用,在煤制甲醇、煤制醋酸、

煤盐一体化、煤油气一体化、煤制芳烃、煤制烯烃、煤制油、煤油混炼等路径上先后开发了一批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新产品和核心技术,实现了现代煤化工在榆林建设的大型化、规模化、产业化,提高了企业核心竞争力:自主研发了侏罗纪煤中低温干馏技术,使榆林兰炭成功登列国家产业目录,并研究出台了兰炭产品三个国家标准,填补了国内空白。 今年的省政府工作报告指出,2015年我省“在稳步增加一次能源产能的同时,支持煤制芳烃、甲醇制烯烃和煤制油项目,促进高端化工加速成长”。榆林充分利用现有煤炭产业处于先进水平的良好基础,以“绿色开发、清洁高效转化、生态环境友好、低碳循环可持续发展”为目标,定位“两个引领”的长期发展战略,即:引领国内煤炭清洁、高效、可持续开发利用;引领国际领先的煤发电、煤制油、煤制烯烃、煤制天然气等现代先进煤转化产业集群发。 煤液化和煤焦油加氢制油已经成为榆林经济发展新的增长极,创造了一系列的国内领先、国际先进水平。煤制油的产品主要有煤基 普通柴油和煤基石脑油,煤基石脑油没有国家和行业标准,不利于企业生产和政府管理。制定《煤基石脑油》标准,将进一步推动我市煤化工产业的发展,增强我市在煤化工产业的话语权,规范产业发展。为全国煤转油项目做好引领示范作用。为此,榆林市政府责成榆林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牵头负责制定《煤基石脑油》地方标准。2015年5月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批准立项后,我局及时成立标准起

关于调整陕西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的通知

关于调整陕西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的通知 陕建发〔2016〕100号 2016-04-29 来源|工程建设网 各设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规划局、建委),杨凌示范区规划建设局,西咸新区建设环保局,韩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神木、府谷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各有关企业: 根据住建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建筑业营改增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调整准备工作的通知》(建办标〔2016〕4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等文件规定精神,建筑业自2016 年5月1日起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以下简称“营改增”)试点范围。为适应国家税制改革要求,满足建筑业营改增后建设工程计价需要,结合我省计价依据体系的实际情况,现就建筑业实施营改增后我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的有关调整办法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调整依据 1.住建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建筑业营改增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调整准备工作的通知》(建办标〔2016〕4号)。 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方案》(财税〔2011〕110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征收率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57号)等。 4.我省现行计价依据。 二、调整原则 1.同一合同工程项目,营改增后造价水平保持稳定。 2.同一合同工程项目,营改增后企业税赋有所下降。 三、调整方法 在现行计价依据不变的前提下,采用过渡性综合系数法计算营改增过渡后的工程造价。具体方法是,根据价税分离的原则,分别计算出营业税下不含税工程造价和增值税下税前工程造价;再测算出营业税下不含税工程造价和增值税下税前工程造价的比值,即 为过渡性综合系数;然后以该综合系数乘以营业税下不含税工程造价,得出增值税下税前工程造价,作为计算增值税的计税基础。

陕西省建筑工程2009定额章节说明及工程量计算规则

陕西省2009定额章节说明及工程量计算规则 第一章土石方工程 本章分人工土方、人工石方、机械土方、机械石方、强夯五节。 一、人工土石方 1.土壤分类见"土壤及岩石分类表"。人工土方子目中已综合考虑了土壤类别的权重,使用时不得进行调整换算。石方施工,应按表中岩石的等级分类选用相应的子目。 2.人工土方子目是按干土编制的,如挖湿土时,人工乘以系数1.18;挖湿土且需排水者,每100 m3湿土增加Ф50潜水泵5台班。干湿土的划分,应根据地质勘探资料以地下常水位为准划分,地下常水位以上为干土,以下为湿土。 3.人工挖土方、挖沟槽、挖地坑、挖桩孔子目综合了施工现场内100m土方倒运,使用时发生100m以上土方倒运可套用相应土方运输子目,100m以内则不得调整换算。 4.人工挖土方系指坑底面积大于20m2的地坑或沟槽底宽大于3m的坑、槽(沟)土方开挖。人工挖沟槽系指沟槽底宽小于3m且沟槽长度大于槽宽三倍以上的槽(沟)土方开挖。人工挖地坑为坑底面积在20m2以内的土方开挖。挖枯井、灰土井子目为井(孔)径在1.5m以内且长细比大于2.5的井(孔)(或上口面积在2.25m2以内,井、孔深为井、孔口最大对角线2.5倍以上的非圆形井、孔)开挖。挖淤泥限在对工具有粘附力时使用。平整场地指现场高差±30cm 以内的土方挖、填、找平。山坡切土为高于现场自然地坪30cm以上,放置时间1.5年以上的堆积土的挖方。 5.在挖好的基槽、基坑、土方大开挖工作面内作灰土回填夯实工序时,不能使用原土夯实子目。 6.人工挖桩孔子目适应于有安全防护措施的条件下施工的工程项目。 7.回填素土(灰土)适用于室内外及各类垫层的回填。 8.支挡土板子目分为密撑和疏撑,密撑是指满支挡土板,疏撑是指间隔支挡土板,实际间距不同时子目不作调整。 9.在有挡土板支撑下挖土方时,按实挖体积,人工乘以系数1.43。 10.挖桩间土方时,按实挖体积(扣除桩体积占用的体积)人工乘以系数1.5。 11.人工挖桩孔,孔内垂直运输方式按人工考虑。如深度超过12m时,16m以内按12m 子目人工用量乘以系数1.3;20m以内乘以系数1.5计算。 12.场地按竖向布置挖填土方及土方大开挖时(包括人工及机械处理)不再计算场地平整工程量。 13.石方爆破不分明炮、闷炮,但闷炮的覆盖材料应另行计算。 14.孤石爆破:在单块体积0.5m3以上的石块爆破时使用。 二、机械土石方 1.机械土方子目综合考虑了土壤类别的权重、施工机械的类型、规格,编制预算时不得换算。 2.人力车、汽车,其重车的上坡降效因素,已综合在相应的运输子目内,不得另行计算。 3.机械土方子目是按土壤天然含水率制定,若土壤含水率大于25%时,子目人工、机械乘以系数1.15。 4.砂石基础垫层(换土)机铺机压定额子目为级配砂石材料,若使用无级配砂石材料时,可按有级配子目换算材料(材料用量中已考虑了理论级配损耗及充盈系数),人工、机械均不得换算。 5.推土机、铲运机,推、铲未经压实的堆积土时,子目乘以系数0.73。

陕西省地方标准《精准扶贫 贫困退出实施规范》

陕西省地方标准《精准扶贫贫困退出实施规范》 编制说明 标准起草组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

一、编制背景 2015年11月底的中央扶贫开发工作会议提出了要坚持精准扶贫、精准脱贫,明确到2020年我国现行标准下农村贫困人口实现脱贫,贫困县全部摘帽,解决区域性整体贫困。2016 年12 月,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将“深入推进‘三去一降一补’”作为2017 年经济工作的首要任务之一。“一补”即补短板,其中的重点工作之一就是要扎实推进脱贫攻坚各项工作,推动精准扶贫、精准脱贫各项政策措施落地生根。当前,我国扶贫开发进入到了千载难逢的最好机遇、也是最关键阶段,同时也是最艰巨的历史性时期。一方面,党中央将扶贫脱贫定位到“扶贫开发事关全面建成小康社会,事关增进人民福祉,事关巩固党的执政基础,事关国家长治久安,事关我国国际形象,打赢脱贫攻坚战,是促进全体人民共享改革发展成果、逐步实现共同富裕的重大举措,也是经济发展新常态下扩大国内需求、促进经济增长的重要途径”。中国目前还有7017万贫困人口需要脱贫,确保到2020年农村贫困人口实现脱贫,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最艰巨任务,而“十三五”是最关键阶段。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打赢脱贫攻坚战的决定》和中央扶贫开发工作会议对贫困退出机制的构建均作了原则性的要求,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于2016 年4月印发了《关于建立贫困退出机制的意见》,提出了建立贫困退

出机制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退出标准和退出程序。 2017年9月30日,国务院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同意印发《贫困县退出专项评估检查实施办法(试行)》。陕西省响应国家政策部署,于11月4日颁布了《陕西省贫困退出工作实施细则》,明确贫困退出应坚持贫困户、贫困村和贫困县自愿、有序推进的原则。当前我省脱贫攻坚工作正处于关键阶段,为更好实现2020年如期脱贫过程中,贫困县全部摘帽、贫困乡镇、贫困村和贫困户精准退出,促进贫困退出工作向标准化、规范化迈进,在省扶贫办等相关单位的共同推动下,省质监局于2017年9月25日下达陕西省地方标准《精准扶贫贫困退出实施规范》项目制订计划,项目编号SDBXM 189—2017,标准编制工作由陕西省标准化研究院和西北农林科技大学经济管理学院共同承担。其中,陕西省标准化研究院是全省唯一的权威的标准化技术研究机构,具有丰富的标准化工作经验和雄厚标准化技术研究实力;西北农林科技大学经济管理学院科研团队长期从事贫困研究工作,尤其是在贫困退出对农户生计和农民增收脱贫的影响、贫困退出管理等方面进行了长期研究,具有丰富的前期研究成果积累。 二、编制过程 第一阶段:前期调研及资料搜集 标准编制组前期对陕西省扶贫开发办公室、宝鸡市麟游

排污费征收标准及计算方法doc-排污费征收标准及计算方法

排污费征收标准及计算方法 一、污水排污费征收标准及计算方法 (一)污水排污费按排污者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以污染当量计征,每一污染当量征收标准为0.7元。 (二)对每一排放口征收污水排污费的污染物种类数,以污染当量数从多到少的顺序,最多不超过3项。其中 ,超过国家或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按照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和本办法规定的收费标准计征污水排污 费的收费额加一倍征收超标准排污费。 (三)水污染物污染当量数计算 1、一般污染物的污染当量数计算 该污染物的排放量(千克) 该污染物的污染当量值(千克) 部分一般污染物的污染当量值见表 1 。 2、PH值、大肠菌群数、余氯量的污染当量数计算 某污染物的污染当量数= 排放污水量(吨) 该污染物的污染当量值(吨) 某污染物的污染当量数= 3、色度的污染当量数计算 污水排放量(吨)x色度超标倍数 色度的污染当量数= 色度的污染当量值(吨?倍) PH值、色度、大肠菌群数、余氯量的污染当量值见表 2 。 PH值、色度、大肠菌群数、余氯量不加倍收费。 4、禽畜养殖业、小型企业和第三产业的污染当量数计算 污水排放特征值 污染当量数= 污染当量值 禽畜养殖业、小型企业和第三产业的污染当量值见表 3 。

(四)排污费收费 1、污水排污费收费额=0.7元x前3项污染物的污染当量数之和

2、对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排放标准的污染物,应在该种污染物排污费收费额基础上加 1倍征收超标准排污 2.医院病床数大于20张的按本表计算污染当量。 二、废气排污费征收标准及计算方法

(一)废气排污费按排污者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以污染当量计算征收,每一污染当量征收标准为0.6元。 其中,二氧化硫排污费,第一年每一污染当量征收标准为0.2元,第二年(2004年7月1日起)每一污染当量 征收标准为0.4元,第三年(2005年7月1日起)达到与其它大气污染物相同的征收标准,即每一污染当量征 收标准为0.6元。氮氧化物在2004年7月1日前不收费,2004年7月1日起按每一污染当量0.6 元收费 (二)对每一排放口征收废气排污费的污染物种类数,以污染当量数从多到少的顺序,最多不超过3项。 (三)大气污染物污染当量数计算 该污染物的排放量(千克) 该污染物的污染当量值(千克) 某污染物的污染当量数= 部分大气污染物污染当量值见表4 (四)排污费计算 废气排污费征收额=0.6元X前3项污染物的污染当量数之和 (六)对难以监测的烟尘,可按林格曼黑度征收排污费。每吨燃料的征收标准为:1级1元、2级3元、3 级5元、4级10元、5级20元。 三、固体废物及危险废物排污费征收标准 (一)对无专用贮存或处置设施和专用贮存或处置设施达不到环境保护标准(即无防渗漏、防扬散、防流失设施) 排放的工业固体废物,一次性征收固体废物排污费。每吨固体废物的征收标准为:冶炼渣25元、粉煤灰30元、炉 渣25元、煤矸石5元、尾矿15元、其它渣(含半固态、液态废物)25元。 (二)对以填埋方式处置危险废物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危险废物排污费征收标准为每次每吨1000元。 四、噪声超标排污费征收标准 对排污者产生环境噪声,超过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且干扰他人正常生活、工作和学习的,按照超标的 分贝数征收噪声超标排污费,征收标准见表6。

兰炭--陕西省地方标准

兰炭--陕西省地方标准 前言 本标准与DB61/362-2005《兰炭》相比,主要变化如下: ——保留了原标准中兰炭作为燃料使用的部分,修改了部分技术指标;——增加了兰炭作为原料使用时的技术要求,所规定技术要求是在考虑到合理利用煤炭资源、增加产品使用范围的基础上提出。 本标准的检测方法引用部分煤炭及焦炭的检测方法。 本标准为条文强制。 本标准的附录A和附录B为规范性附录。 本标准由陕西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 本标准由陕西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陕西省能源质量监督检验所,陕西煤化工技术工程中心有限公司,陕西省冶金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陕西神木县三江煤化工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魏国庆、张军民、赵西成、薛晓宏、郝发潮、宋永辉、甘建平、尚文志。 本标准委托陕西省能源质量监督检验所负责解释。 本标准2005年首次发布,2008年xx月第一次修订。 附录A兰炭 A.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兰炭的质量要求、采样、制样及检验方法、检验规则、

判定规则以及运输与储存。 本标准适用于铁合金、电石、化肥及高炉喷吹、气化、烧结等行业和生产领域作为原料使用的兰炭。适用于作为锅炉燃料及民用燃料使用的兰炭。 A.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T 213 煤的发热量测定方法 GB/T 214 煤中全硫的测定方法 GB/T 216 煤中磷的测定方法 GB/T 220 煤对二氧化化碳化学反应性的测定方法 GB/T 476 煤的元素分析方法 GB/T 1574 煤灰成分分析方法 GB/T 1997 焦炭试样的采取和制备 GB/T 2001 焦炭工业分析测定方法 GB/T 9977 焦化产品术语 YB/T 035 焦炭电阻率的测定方法 A.3 术语

陕西省工程建设项目报建管理规定

陕西省工程建设项目报建管理规定 第一条根据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工作的通知》和建设部《工程建设项目报建管理办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进行土木建筑、设备安装、管道线路敷设、装饰装修等固定资产投资的新建、扩建、改建以及技改等工程建设项目,不论资金来源和隶属关系如何,均应按本规定办理项目报建。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土木建筑、设备安装、管道线路敷设、装饰装修工程的定义为: (—)土木建筑工程:是指房屋、铁路、公路、城市道路、桥粱、隧道、堤坝、电站、码头、机场、运动场、园林等建筑工程。 其中房屋建筑工程,是指住宅、厂房、剧院、仓库、办公楼、旅馆、商店、学校、医院等建筑工程。 (二)设备安装和管道线路敷设置程:是指电力、通信线路、石油、燃气、给水、供热、空调等管线系统,工业及民用设备的安装工程。 (三)装饰:是指使用装饰材料对建筑物、构筑物外表或内部进行装饰的工程。 (四)装修:是指对建筑物、构筑物的结构或使用功能进行维护和修复的工程。 第四条陕西省建设厅是本省建设工程项目报建的主管部门,归口管理全省建设工程报建工作。各地(市)、县(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分工管理的原则负责分管建没工程报建的管理,主要职责是: (一)受理建设工程项目报建; (二)对报建工程项目进行核实、分类、汇总并及时向有关部门通报、提供报建信息; (三)查处对工程项目隐瞒不报等违章行为; 第五条省、地(市)、县(区)处设行政主管部门关于报建管理的分工为:

(一)中央驻陕及省属有关建设单位的工程建设项目报建由省建设厅受理; (二)地(市)所属建设单位工程建设项目及在地(市)行政辖区内的中外合资、合作企业,外资企业的工程建设项目报建由地(市)建委(建设局)受理; 第六条建设工程项目报建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工程名称; (二)建设地点; (三)工程规模; (四)工程项目建设批准文件; (五)项目总投资及资金来源; (六)计划开、竣工日期; (七)发包方式; (八)工程筹建情况。 第七条报建程序如下: (一)建设单位在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被批准后、按第五条管理分工规定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领取《工程建设项目报建表》(附件); (二)建设单位应认真填写《工程建设项目报建表》(一式四份)。报受理单位核准; (三)报建核准后,由建设单位或报建受理单位分别报(送)上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工程建设项目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四)工程项目报建后,建设单位可按有关规定及要办理其他建设手续,进行建设工程项目的实施。 第八条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及时受理报建,符合规定的应在三日内办结。 第九条各有关管理部门对未报建的建设工程项目,不得办理建设、施工许可手续;各级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不得审批工程招标投标;各施工、监理、代理单位不得承接该工程项目的有关业务;工程质量监督部门不受理工程质量

陕西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标准表式

陕西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 施工招标标准表式陕西省水利厅制 二〇一三年十月

说明 1、标准表式主要依据《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水利水电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09年版)制定。 2、本次制定的标准表式适用于陕西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本表评标部分适用于综合评分法评标。 3、本表式分为招标信息发布表、基本表、工作表、评标表、核查表,共28个表格,按照使用先后顺序排列。 4、招标信息发布表名称为“陕西省依法必须招标项目招标公告”,本表须双面打印,一式6份,由招标人或其委托的代理人填写,业主单位盖章,并由招标项目招标实施方案审批部门、省发改委审查盖章。 5、基本表是为方便招标工作制定的,也是评标的基本表式,定性为A类表, 包括A1~A4共4个表格。 6、工作表是为方便和规范招标工作而制定的,定性为B类表,包括B1~B8共8个表格, 7、评标表是针对评标工作制定的,定性为C类表,包括C1~C9共9个表格,一般由评标委员会评委填写。 8、核查表是为核查投标人信用信息制定的,定性为D类表,包括D1~D6共6个表格,主要由评标委员会成员或指定的工作人员在有关监督人员的监督下,根据“陕西省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管理平台”中“企业信用档案”进行查询核实,如实填写。 9、A1~A4、B1~B8、C1~C9、D1~D6是评标报告的主要内容及附件。

10、表中内容由评标委员会成员、招标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用黑色墨水笔填写,字迹工整,不得涂改,若有涂改,须由涂改人签名或加盖印章。 11、此标准表式为样表,招标人可根据实际内容调整表格间距大小,若投标人数量较多时,可续页填写,但必须将续页按顺序粘贴在相应表格之后。

一污水排污费征收标准及计算方法

一、污水排污费征收标准及计算方法 (一)污水排污费按排污者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以污染当量计征,每一污染当量征收标准为0.7元。 (二)对每一排放口征收污水排污费的污染物种类数,以污染当量数从多到少的顺序,最多不超过3项。其中,超过国家或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按照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和本办法规定的收费标准计征污水排污费的收费额加一倍征收超标准排污费。 对于冷却水、矿井水等排放污染物的污染当量数计算,应扣除进水的本底值。 (三)水污染物污染当量数计算 1.一般污染物的污染当量数计算 某污染物的污染当量数=该污染物的排放量(千克)/该污染物的污染当量值(千克) 一般污染物的污染当量值见表1和表2。 2.PH值、大肠菌群数、余氯量的污染当量数计算 某污染物的污染当量数=污水排放量(吨)/该污染物的污染当量值(吨) 3.色度的污染当量数计算 色度的污染当量数=(污水排放量(吨)*色度超标倍数)/(色度的污染当量值(吨.倍))PH值、色度、大肠菌群数、余氯量的污染当量值见表3。 PH值、色度、大肠菌群数、余氯量不加倍收费。 4.禽畜养殖业、小型企业和第三产业的污染当量数计算 污染当量数=污染排放特征值/污染当量值 禽畜养殖业、小型企业和第三产业的污染当量值见表4。 (四)排污费计算 1.污水排污费收费额=0.7元×前3项污染物的污染当量数之和; 2.对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排放标准的污染物,应在该种污染物排污费收费额基础上加1倍征收超标准排污费。 表1 第一类水污染物污染当量值 污染物污染当量值(千克) 1.总汞0.0005 2.总镉0.005 3.总铬0.04

4.六价铬0.02 5.总砷0.02 6.总铅0.025 7.总镍0.025 8.苯并(a)芘0.0000003 9.总铍0.01 10.总银0.02 表2第二类水污染物污染当量值 污染物污染当量值(千克) 11. 悬浮物(SS)4 12.生化需氧量(BOD5)0.5 13.化学需氧量(COD)1 14.总有机碳(TOC)0.49 15.石油类0.1 16.动植物油0.16 17.挥发酚0.08 18.总氰化物0.05 19.硫化物0.125 20.氨氮0.8 21.氟化物0.5 22.甲醛0.125 23.苯胺类0.2 24.硝基苯类0.2 25.阴离子表面活性剂(LAS)0.2 26.总铜0.1 27.总锌0.2 28.总锰0.2 29.彩色显影剂(CD-2)0.2 30.总磷0.25

关于印发《陕西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实施方案核准办法》(试行)的通知

关于印发《陕西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实施方案核准办法》(试行)的通知 陕发改项目〔2010〕434号 各设区市发展改革委(杨凌示范区发展改革局),省级各有关部门: 为进一步规范我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实施方案核准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印发关于我委办理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核准)时核准招标内容的意见的通知》(发改办法规〔2005〕824号)及有关规定,我委制定了《陕西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实施方案核准办法》(试行),现随文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二○一○年四月十五日 一、为进一步规范我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实施方案核准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印发关于我委办理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核准)时核准招标内容的意见的通知》(发改办法规[2005]824号),以及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本办法所称招标实施方案是指按照《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编制的项目招标方案,其内容包括《工程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增加招标内容和核准招标事项暂行规定》(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令第9号)第四条规定的招标内容和《办法》确定的项目招标评标委员会成员组成、投标人资格审查和评标办法等。 三、本办法适用于依法必须进行招标,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和《陕西省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决定的实施意见》(陕政发[2004]50号)实行审批制、核准制的工程建设项目,以及实行备案制的部分工程建设项目。 实行备案制的部分工程建设项目,是指使用国有企业单位自有资金并且国有资产投资者实际拥有控制权的,使用以国有企业担保或者以国有资产抵押、质押的银行等金融机构贷款投资的,以及关系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备案项目。 四、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项目单位在报送适用审批制工程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核准制工程建设项目的项目申请报告、备案制工程建设项目的备案申请中,按照上述相关编制规定和要求,应当包含不可或缺的招标实施方案。 五、核准工程建设项目招标实施方案的主体、条件和标准。 (一)各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是核准工程建设项目招标实施方案的主体,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项目申请报告的核准和项目备案文件中必须包括对申报工程建设项目招标实施方案的具体核准意见和按要求填写的附表内容。 (二)核准的条件和标准:招标内容、招标方式和招标组织形式明确,评标委员会组建和评标办法符合《办法》的规定,投标人资格设定与工程规模相称。 (三)招标项目申请不招标、自行招标或邀请招标应符合以下规定,并在招标实施方案中予以说明。

陕西省建设工程交易收费标准

陕西省物价局关于重新核定我省建设工程交易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 陕价费调发〔208〕40号2008年12月17日 省建设厅: 你厅《关于申请批复陕西省建设工程发包承包交易中心按宗收取经营服务费的函》(陕建函〔2003〕161号)收悉。为规范我省建设工程交易服务收费行为,促进建筑市场的有序健康发展,按照原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整顿和规范招标投标收费的通知》(计价格〔2002〕520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本着公开、公平、公正和有偿服务的原则,我局重新制定了建设工程交易服务收费标准。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建设工程交易服务范围和内容 1、为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包括承发包开标、评标、定标等活动提供质量合格、设施齐全、服务规范的场所。 2、提供建设工程的招标信息及全省勘察设计、监理、装饰、土建、安装等各类施工企业和中介服务机构的有关信息。 3、提供建设工程招投标技术专家评委库。 4、提供工程建设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咨询以及建筑材料市场价格等信息服务。 5、按照业务规程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服务。 二、建设工程交易服务收费标准 建设工程交易服务费,按每宗招标项目中标价为计费基础实行定额收费,由工程项目招标方和中标方各承担50%,最高收费标准见下表: 1、建设工程交易服务费标准表 序号建设工程招标项目中标价(万元)定额收费标准(元)备注

1 150以下4000 2 151—300 7500 3 301—500 9500 4 501—1000 13000 5 1001—2000 16500 6 2001—3000 20000 7 3001—4000 25000 8 4001—5000 30000 9 5001—8000 35000 10 8001—10000 40000 11 10001—20000 50000 12 20001以上60000 2、勘察设计、监理招投标项目交易服务费标准表序号中标价(万元)定额收费标准(元)备注 1 2000以下2000 2 2001—3000 3000 3 3001—5000 3500 4 5001—8000 4000 5 8001—10000 4500 6 10000以上5000

《行业用水定额》(陕西省地方标准 DB 61/T 943-2014)

行业用水定额 陕西省质量监督局发布 陕西省地方标准 DB 61/T 943-2014 前 ?言 本标准按照GB/T 1.1-2009所规定的原则起草。 本标准由陕西省水利厅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陕西省水资源管理办公室、陕西省水利电力勘测设计研究院、西北农林科技大学水利与建筑工程学院。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吴萍、毛小惠、冯缠利、贾亚平、马孝义、高旭艳、聂卫波、龙正未、刘永刚、鱼晓利、杨建宏、王栋、孙琦、王光社、甘学涛、李宏革、薛亚丽。 本标准由陕西省水利厅负责解释。 本标准首次发布。 行业用水定额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陕西省工业、农业、居民生活及公共建筑和设施用水的定额指标。

本标准适用于省域内水资源规划、取水许可审批、用水计划管理、节约用水管理、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以及用水总量控制等工作。本标准中未涉及的行业和产品,其用水定额可参照相近行业、相近产品的定额。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4754 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与代码 GB/T 12452 企业水平衡测试通则 GB/T 17367 取水许可技术考核与管理通则 CJ 42 工业用水考核标准及计算方法 SL 13 灌溉试验规范 用水定额编制技术导则(试行)水利部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新水量 quantity of first used water 取自任何水源被第一次利用的水量。 3.2

用水定额 water consumpion quota 指每计量单位需要的新水量标准。 注:计量单位指人、床、次、d、t、m2、m3、100m、kg、台、辆、头等。 3.3 工业用水定额 industry water quota 生产单位产品需要的综合用水量。工业用水定额根据项目性质分为定额A和定额B。 注:定额A代表先进用水定额,主要用于新建、改扩建、再建项目的用水控制上限;定额B代表通用用水定额,主要用于已建项目的用水控制上限。综合用水包括生产区域内的生产和辅助性生产用水总量。 3.4 生活用水定额 domestic water use quota 包括居民生活和城镇公共两大类。居民生活用水指居民家庭日常生活用水;城镇公共用水指除城镇居民生活用水外的城镇用水。 3.5 灌溉定额 irrigation quota 作物播种前(或水稻插秧前)及全生育期内(多年生作物以一年为期),单位面积上各次田间净灌溉用水量之和,以m3/亩表示。 4 主要行业用水定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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