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档网
当前位置:搜档网 › 我认识的民法

我认识的民法

我认识的民法
我认识的民法

结合案例浅谈对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的认识

姓名:杨佳琪

学号:1207011

班级:12级法学一班

摘要:自然人在民法上占有突出重要的地位,民法上的自然人只是一种虚化,是适用于自然人的民事法律规范的人格化的统一体,其确切的法律称谓应是自然人人格。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一起构成了民事主体制度,其中,自然人占据基础的、首要的地位,法人和其他组织不过是自然人的演化而已。然而,法律的调整对象是社会关系,所以法律是通过调整人们的行为才达到调整社会关系的目的。那么在实际案例中有关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我们都应该注意些什么呢?我国目前之一规定还有什么不完善的呢?研究这一能力又有什么意义呢?本文将结合具体的案例围绕这些问题论述我的观点和感受。

正文:

对于民法这一学科,不得不说有很多时候,光有理论知识是死板的,所以我认为只有跟案例结合起来,才解地更加生动,记忆才能更加深刻,更有利于民法的学习。有了案例,那些生硬而又严肃的法律条文变得鲜活,对民法的了解也更加深刻。所以这篇文章我将结合一个具体的案例细谈我的感受。

其实随着学习的深入,逐渐发现,民法是一门与我们日常生活息息相关的法律。而在我们日常生活中,大部分需要维护的就是自己的民事法律权利。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每一个人从出生开始就依法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这也就引出了民法中自然人的概念,而这一章所涉及的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也是我最感兴趣最有所体会的部分。

一般的民法理论都认为,自然人就是指现实生活中的一个个具有生命血肉的个体的人,比如“自然人,指有血肉之躯和生命的人类”,又比如,自然人指“因出生而获得生命的人类个体”.似乎民法上的自然人指称的就是每个具体的人。但是,这种思维方式并不是一种贯彻始终的法律抽象思维方式。法律的调整对象是社会关系,但法律是通过调整人们的行为才达到调整社会关系的目的。马克思认为:“对于法律来说,除了我的行为之外,我是根本不存在的,我根本不是法律的调整对象。”那么,法律又是通过什么来规定和调整自然人的民事行为的呢?

案情介绍:

张某在山东省W县N乡从事个体餐饮业。李某于1995年至1997年在N乡中学读初中时,有部分时间在张某处搭伙,李某父母经常为其交钱粮。1997年6月4日,张某告知李某2年期间其累计欠饭菜款5400元,成品粮620斤,并要李某写下两张欠条,一张为欠现金600元,成品粮620斤,另一张为欠现金4900元,且言明数额大的欠条款项由李某离校打工时予以归还。李某未将以上情况告诉家长和学校。后张某多次找李某索要欠款,但李某未归还。张某持李某所写欠条向李某父母索款时,李某的父母以饭菜款已结清为由拒绝给付。张某遂于1998年1月持该两张欠条向法院起诉,要求李某归还欠款5400元及所欠粮食620斤。李某辩称欠条不是自愿写的,不欠张某饭菜款。法院查明李某1980年1月出生。

那么本案将如何处理呢?我的分析:

在认真阅读和理解案情的基础上,首先要确定本案的性质和类型。很明显,本案系自然人之间所发生的借款纠纷,属于民事法律行为或合同的范畴。其次,要考虑民事法律行为或合同的有效要件。根据我国民法通则和合同法的规定,有三个要件,即: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表示要真实;不违反法律或社会公共利益。本案中,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行为又不违反法律或社会公共利益,那么就要考虑行为能力问题了,加之本案例中又特别提到行为人的出生年月,所以应着重从行为能力方面入手,要正确认定当事人行为能力的程度,判断行为人的行为与其行为能力的关系。

根据《民法通则》第十条至第十三条的有关规定我们可以看出我国民法将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划分为三类,即:(1)年满18周岁的自然人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活动;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但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2)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和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只能进行与他们的年龄、智力、精神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活动。(3)不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和完全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本案中,首先要确定李某写欠条时的年龄。可以计算出,1997年6月李某写欠条时是17周岁零5个月,不满18周岁。而且,李某在中学读书,不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从案情介绍也可以看出,其父母经常为其交钱粮。由此得出,李某属限制行为能力人。另外须注意,我们要确定的是李某在为民事行为时的民事行为能力,而非诉讼时的民事行为能力。在本案中,李某诉讼时已满18周岁,但不影响其写欠条时的民事行为能力。

在确定李某属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后,接下来要分析李某所为民事活动是否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由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智力因个体因素差异很大,如何认定限制行为能力人所进行的活动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须根据具体情况分析判断。根据《民法通则意见》第3条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进行的民事活动可以从行为与本人生活关联程度,本人的智力能否理解其行为并预见其相应的后果,以及行为的标的额等几个方面认定。本案中,李某在张某处搭伙及写欠条时,虽然已是十六七岁的初中学生,智力发育趋于成熟,但5000余元的欠款数额对于一个生活在农村的中学生来说,无疑是一笔巨款,显然大大超出了其所能单独处分的钱款的范围。而且,张某始终未将欠款情况告知李某的父母及学校。在这里还要注意,李某书写了两张欠条,其中一张数额较小,似乎限制行为能力人可单独处分,但由于两张欠条一次书写,应将两张欠条视为一个整体来处理。

从上述分析,可以认定李某在书写欠条时,已经超出了作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智力所能判断的范围,属无效民事行为,不产生债权债务关系的法律后果。如果张某无其他证据证明,则法院应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

由此案件的分析,我们可以看出,在具体认定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时,我们应注意以下问题:

1 在年龄问题上,应特别考虑一个特殊的年龄段,即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自然人,这部分人虽未成年,一般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但是如果他们能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在法律上也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所以《民法通则》第11条第2款又规定:“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自然人,能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所谓能以

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是指能依靠自己的劳动收入维持当地群众一般生活水平。

2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只能进行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如何判断是否相适应,可以从他们的行为与本人生活相关联的程度、本人的智力或精神状况能否理解其行为,并且预见相应的行为后果,以及行为涉及的财产数额、行为的性质等方面来认定。但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接受奖励、赠与等对本人有利,且不设定负担的行为应认定有效。

3 在实践中,不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进行与他的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如购买文具用品等,根据日常生活习惯,应认定其民事行为有效。所以《民法通则》第12条第1款规定:“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可以进行与他的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行为活动;其他的民事行为能力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律代理人的同意。”

至于于本案的结果,即诉讼驳回的问题,可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70条规定,认定自然人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申请,由其近亲属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提出。申请认定自然人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须提交申请书,不得以口头形式申请。申请书应当写明:申请人的姓名、性别、年龄、住址或名称、住所,与申请人之间的关系,被申请人的基本情况,要求认定该自然人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事实根据,如该自然人的现实表现和医疗诊断证明、病历资料等。所以,李某的父母可以根据这一点,依法驳回张某的诉讼请求,保护李某的合法权益。

由此案例我们可以看出,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简单的说,是指自然人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活动的能力或资格,也即如史尚宽先生所言:“单独确立的为完全有效的法律行为之资格”。我们知道,自然人一旦出生,就取得了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的地位,但这并不意味着自然人可以自动取得一切法律关系。当事人权利取得及义务承担必须依据一定的行为。一般来说,除人身权外,自然人要取得、实现、行使权利,设定和履行义务,必须实施一定的行为,且就民事权利义务的创设而言,现代民法奉行意思自治原则,即承认个人得以自己的行为在不违背公序良俗的范围内自由地创设其权利义务,其理念在于个人自主及自我负责。同时,现代民法承认法律行为的重要性,将其视为法律上最重要的法律事实。但是,如果法律规定一切行为人都可以独立地进行民事活动并承受相同的法律效果,这势必会对一些缺乏判断能力的人带来不利,因为自然人的行为须基于其正常的意思而实施才能产生预期的法律效果,法律制度要承认表意人表示出来的意思,就必须设定表意人具有理智地形成意思能力这一前提,只能这样才称得上真正的自治。所以意思表示真实为法律行为的有效条件,即法律行为须以具有足够辨认行为后果之能力的人所实施才能有效,不具备认识能力的人的行为是无效的。然而,人们对自己行为后果的认识并不是都十分清楚的。由于智力发育及社会阅历的差异,人们对同一行为所产生的法律效果的认识也相应存在差异。自然人对自己行为的动机与后果的认识,并根据该认识决定其正常意思的能力,即为意思能力。对行为人意思能力的有无及状况如何,最有效的判定方法为个案审查,但这在事实上是行不通的,不具有可操作性,而且容易引起争议,对当事人也不利,非保护交易安全之道。所以,法律有必要规定一个统一的标准,使一些具有意思能力的人可以自由的实施法律行为,通过参加民事活动,创设权利和义务关系,行使权利、履行义务,禁止不具备意思能力的人去独立实施法律行为,也可以使他人明确何人具备独立行为的资格,只有这样,才能保障每个人的合法权益,维护交易安全。

由此,民法依据不同条件,对自然人的行为资格予以确认或限制,此即设立行为能力制度的立法目的及价值所在。

在罗马法中,浪费人为限制民事行为人,浪费人指滥用、挥霍财产,使本人和法定继承人的利益受到损害的人。《十二铜表法》规定:“浪费人不得管理自己的财产,应由他最近的族亲为他的保传人。”而现今各国民法继承了罗马法主要以年龄和精神状态为标准的划分方法,并逐步发展为两级制和三级制两种。就《民法通则》不难看出我国的三级制度。但是就其中的无行为能力一说,我有一点不同的看法。目前我国民事立法规定了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可实施纯获利的法律行为,其他行为都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进行。但从实际情况看,儿童在六七岁时即可入小学读书,他们在获得限制行为能力之前,为了学习和生活,难免会参加一些必要的民事活动,如购买文具、搭乘汽车等。他们参加这些活动,不可能事事都要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所以台湾等地民法主张无行为能力人有“事实上契约关系”的能力,可从事自己生活所必需品的契约订立。这值得我国借鉴,应在将出台的民法典中予以明确。

行为能力制度的设立,是因为民法在充分贯彻意思自治的基本精神的同时,又考虑到自然人之意思识别能力不同。通过与心理认识能力有关的资格筛选,保护参与交易的主体,并兼顾健全自由交易市场的功能。在一个实行私法自治的国家,行为能力制度是不可或缺的。目前,我国法制建设正朝着依法治国的方向稳步向前,私法领域正在全面贯彻私法自治的基本精神理念。行为能力制度的健全无疑将对我国私法体系的完善以及交易市场的维护起到极其重要的作用。

参考文件:

1、王利民郭明瑞方流芳《民法新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1988年版第155页。

2、王泽鉴《民法总则》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2001年版第312页。

3、梅迪库斯《德国民法总论》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第409页。

4、黄立《民法总则》元照出版公司(台湾)1999年版第75页。

5、彭万林。民法学[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4.13,45.

部编版小学道德与法治六年级上册1 感受生活中的法律教案

1 感受生活中的法律 教材分析 本课是六年级法治专册上册第一单元“我们的守护者”的第一课,本课内容由三部分组成:法律是什么、法律与生活、法律作用大。“法律是什么”这一部分主要是了解法律的内涵,了解法律与纪律、道德等社会规范的关系,“法律与生活”部分引导学生了解与生活关系密切的民法、刑法、行政法,知道法律调整和规范不同领域的社会关系,保障着社会生活的有序进行。“法律作用大”这一部分了解法律对人的行为的指引作用,认识法律公平正义的内涵。 六年级学生具有一定的观察、分析及资料搜集能力,能借助书籍、网络开展课外的拓展活动,能有效拓宽教学的途径和时空。当然,小学生还是以感性认识为主要认知形式,需要通过具体的情境和典型生动的事例来激发学生的情感,通过具体的实践活动来得到促进知情意行的统一发展,因此需要教师在教学中注重教学资源的开发与利用,注重教学实践活动的设计与组织。 教学目标 1.情感态度与价值观目标:懂得珍惜权利,同时又要恪守自己应尽的义务,从而增强国家观念和法律意识,培养公民意识。 2.知识目标:通过本课教学引导学生感受日常生活与法律息息相关,了解法律规定了人们的权利与义务,认识以法律为代表的社会规则。 3.能力目标:通过创设生动的生活情境,引导学生进行生活经验与经历的回顾,从而深刻认识到法律在生活中的重要作用。 教学重点 1.认识到生活中时时处处都有法律,我们要依法行使自己的权利,履行自己的义务。 2.了解刑法、民法和行政法的概念,体会法律的巨大作用。。 教学难点 1.认识到纪律、道德和法律的相同点和不同点,明白法律是由国家制定和颁布的,具有强制力和权威性,所有成员都要遵守。 2.懂得法律保护了我们的哪些权益。 课时安排 2课时。 1

民法的基本原则

民法的基本原则 文稿归稿存档编号:[KKUY-KKIO69-OTM243-OLUI129-G00I-FDQS58-

民法的基本原则 一、定义 民法的基本原则就是民事立法、民事行为和民事司法的基本准则。 其基本含义主要有以下三个方面的内容,第一民法基本原则是民事立法、民事行为和民事司法的基本准则,第二民法基本原则是贯穿于民事法律规范整体的基本准则,第三,民法基本原则是民法调整的社会关系和民法观念的综合反映。 二、功能 1.指导功能:民法基本原则的功能突出表现在它的指导性。立法者立法 的指导思想,民法所放映的社会经济本质落实在条款上就是基本原则。民事基本原则也是司法机关处理案件的指导准则。 2.约束功能:民事基本原则对民事立法、民事行为、民事司法都有约束 力。民事法律规范不能违反基本原则。违反基本原则的行为不受法律保护。法官解释和适用民事法律规范应当以基本原则为依据。 3.补充功能:由于立法者的认识有局限性;由于法律具有稳定性与灵活 性上的矛盾;由于社会关系不断发展,因此法律往往不能完全适应社会实际需要,因此以基本原则作为补充,以正确的理论指导,以进行创造性裁决和解释。 三、民法的基本原则 民法的基本原则有平等原则、自愿原则、诚实信用原则、禁止权利滥用原则、公平原则和公序良俗原则。 1、平等原则

平等原则是由民法调整的市民社会关系的性质决定的,是指民事主体的法律地位平等及适用法律的平等和受到法律的平等保护。没有平等就没有民法,平等原则是其他民法原则的基础。平等原则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第一,民事权利能力平等。也即民事主体资格平等,具有民事主体资格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民事主体资格一律平等。 第二,民事主体的地位平等。无论自然人还是法人,不论所有制性质为何,不论经济实力强弱,民事主体的任何一方都没有凌驾于另一方之上的特权。 第三,民事权益平等的受到法律的保护。作为民事主体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合法的民事权益都平等地受到民法的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侵犯。 第四,适用法律平等是指法律面前人人平等,适用法律时不能区别对待。 2、自愿原则 自愿原则是指民事主体根据自己的意愿,自主地行使民事权利,参与民事法律关系,国家对于民事法律关系不过多的干预。我国民法的自愿原则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第一,民事主体根据自己的意愿自主行使民事权利,享有自主占有、使用或者处分期所有物,转让专利权,设立遗嘱等权利。根据自愿原则,民事行为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性规定外,一般有效。

我对生命的一些思考与感悟

我对生命的一些思考与感悟 扪心自问,19岁以前的我,从未认真思考过关于生命的问题。懵懵懂懂地过完了童年,而后不断地求学至今。经历过的欢乐、苦恼、工作、娱乐,想起来是那么的自然,自然得快让我感觉不到真实了,好像这只是对这个世界的自然反应一样。 进入大学后,生活依旧。每天重复演练着睡觉、吃饭、学习、娱乐、工作,看不到头。我唯一能隐隐感觉到的,是这样的日子将一直不断地重复下去,直到我死去。只不过,大学生活有一项很明显而且突出的特点——给学生留有绝对充足的自我思考时间。终于,我渐渐地开始在这些时间里面觉察到了自己的迷茫。考上了大学之后,我达成了我十多年来所追求的目标。可是,然后呢?我有什么样的人生目标,以后要做什么,要去哪里我完全没有规划。我这样活着究竟意义在哪里?我开始不知道为什么要一直做这些日常琐碎的事,同时也不知道应该做什么其他所谓“有意义”事。有时,我冷眼打量自己,看这机器似的人重复着说话、喝水、吃饭、刷牙、洗澡、睡觉的动作,心里讽刺地想着:“真是一具行尸走肉啊。”可是生活仍是要继续的。既然没有人能指引我人生的方向,那么我生命的意义,只能靠自己去体验、观察,在阅读和思考中寻找答案。 在这样的自我三观尚未完全形成的情况下,我选修了《生命教育》。希望上完课之后我能对自己跟生命能有一个更深刻的了解吧,毕竟我那十几年的人生经历过于狭窄肤浅,再也难以引起我有任何其他方面的思考了。而以下便是一些我在上课后,结合自己生活得到的感悟。 一、请善待自己的身体 岁月匆匆,人生短暂。人走向幸福的敌人其实就是自己。所以善待自己是征服这个敌人最好的方式。只有学会善待自己,人才能活得精彩,得到幸福。当然,在获取最高的精神胜果的终极目标之下,我们必须搞好自己的革命本钱。那本钱名曰“身体”。我不知道大学生们是否都认为凌晨睡觉是正常的,可是在我眼里,他们这样都是在慢性自杀。原本在高中时,学校制定那压榨睡眠时间式的,高强度的学习生活作息表就让我在高中三年里过得苦不堪言,然而进入了大学后,我才知道更加让人伤不起的还在后头。宿舍区内学生们吵吵闹闹到晚上11点,然后才渐渐回到各自宿舍,或对着各自电脑手机,或与舍友谈天说地,奋战至凌晨才满怀不舍地上床睡觉。前者安安静静地干自己的事倒还好,可是后者在聊天期间不加抑制的大笑大叫却是当真让人难以接受了。我常常会在这些突然爆发的声响中惊醒,而后便在这些声响的伴随之下辗转难眠,不能成寐。 为了能睡得安稳一点,我开始延后自己的睡觉时间,大概是晚上11点30分到12点30分之间,迎合大众的作息规律。然而课堂上看到肥姐的案例后我不禁害怕了。我这样熬夜透支自己的健康,以后是否会遭到身体的报复?抛开我早期已有的失眠、健忘这些长期熬夜得来的症状不说,我最近紊乱的生理周期更是向在我控诉:该好好休息了!一味盲目地去迎合环境,我从不好好聆听来自身体的声音。直到脸上爬满了难看的痘痘,黑眼圈在眼窝安营扎寨,经痛来袭之后,我才意识到了问题的严重性。我去看医生,喝中药,足足花了今个学期一整个学期的时间来缓和症状。现在好是好很多了,但是脸上都是坑坑洞洞的痘疤,十分难看,抬脸见人都觉得不好意思。原本好好的一张脸蛋就这么被毁了,真是得不偿失。 二、人要有自己的梦想 年过六旬的乐山飞人衣瑞龙,自制滑翔机,在花甲之年完成了自己的飞行梦想。他的壮举是那么的震撼人心!这不由地让我想起了香港的一位漫画家,黄玉郎先生曾在一档广播节目中这么说过:“人应该要有梦,你只要朝着这个梦继续努力下去就会成功。”虽然这句话并没有包含什么遣词造句上的艺术美感,但是它的朴素,却更加直接真切地向听众传达了玉郎先生“只要有决心,美梦能成真”的想法,也让当时在收听节目的我深深地记住了这句话,

写一篇学习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的体会与感受

学习《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的学期总结 关于时间流逝的形容词很多,时光飞逝、岁月如梭、白驹过隙等等······我一直以来对这些词的感受都不深刻,直到进入了大学。那种前所未有的恐惧感统统奔袭向了我,让我不知所措,转眼间我的大一就要告一段落了,我甚至都还没来得及细细品味大一的酸甜苦辣它就这样匆匆的离开了。回顾这近一年来的学习和生活,我竟有些失落,但我不知道这种失落从何而来,也许这就是真正失落的地方吧。 大学确实与众不同,尤其是在学习这方面,在所学的十几门课程中,专业课所占的比例较大,对于很专业的东西我显得陌生,尤其这种新兴的专业,我的思想总是漫无目的的游离着,找不到以前学习的共同点,那是全新的知识,大学对于这一专业来说就成了小学。而《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这门课程不一样,他就像雾霭中的一缕绿光,给人一种清新感一种亲切感,他所涉及的内容贴近生活,服务于生活。内容大多在高中的政治课上都有所了解,只是大学是研究性的探究性的,每一个小点都能挖掘出很深层次的东西。这门课在我看来是唯一与高中联系较紧的是悬在空中让我找到了一种过渡感的。 其实刚开始拿到这本教材,第一,,这使我踏实,使我意识到我不感觉就是遭了,又要开始政治课的煎熬了,多么枯燥的一门课啊,全是些大空话,虚伪。但是听了刘老师的两节

课后我改变了自己的固有观点,原来思修课还可以这样上,原来思修课是这么的有意思。教材内容涉及领域广泛,知识丰富,并且所讲述的不再是空洞的理论,他很贴近生活,实用性较强。在书本的绪论部分便针对大学生特别是刚进大学的同学们做了很好的引导,教育同学们如何正确对待自己的大学学习和生活,顺利从中学时代过渡到大学时代,让我们初步认识到了大学生活的特点。其次也指出了现今我们国家的具体国情,让我们正确认识了自身与社会的关系,明确了自己上大学的目标和意义。同时,也相应提出了对当代大学生的要求,这更加明确了我们发展的方向,让我们不至于在追寻梦想的道路上迷茫,当然这更是一种强效的激励。 上这门课,我最喜欢的就是讲法律的那部分,听老师讲法律,举案例,看相关的视频资料都很有意思同时又了解了很多法律基础知识。法律真的很有意思。这在现在的社会中很实用,我们随时都在和他人打交道,必然会涉及很多法律常识。第六章的内容对我们来说显得很贴切,这是一个充满竞争的社会,一个理想工作的获得远远超出了我们能想到的难度。同时人际关系的淡化使得社会问题增多,尤其是以家庭问题,因而培育职业精神、树立家庭美德这一章对我来说收获不小。这为我们走上工作岗位、解决好立业成家的人生重大课题打下了良好基础。首先该章讲的是职业活动中的道德与法律,提出现在的职业要求是要爱岗敬业,干一行爱一行;要

民法基本原则

1.2民法基本原则 1.2.1民法基本原则概述 1.2.1.1民法基本原则的概念 民法基本原则,即民法的根本规则或民法的基本理念、民法的基本原理、民法的基本精神,是民法调整社会关系的基本规律的反映,是民法具体规则的源泉,是当事人从事民事活动、司法机关裁决民事纠纷的根本依据。 1.2.1.2民法基本原则的功能 民法基本原则的功能主要有二:法律解释的准据功能和法律漏洞的弥补功能。一方面,民法基本原则发挥法律解释的准据功能。在具体规则适用过程中,若出现不确定或者有争议的情况,法官应以民法基本原则为指导,正确理解、适用民法具体规则,以确定适用具体规则的意见。在对民法具体规则进行进行解释时,如果产生两种以上的解释结果,则应当采用更符合民法基本原则的结果。无论采用何种解释方法,其解释结果都不能违背民法基本原则。另一方面,民法基本原则发挥法律漏洞的弥补功能。由于民法调整的社会关系的复杂性,立法者预见能力和立法水平的限制,立法机关无法对各种民事现象都作出规定,难以制定穷尽未来的法律,因此必然存在民法漏洞,有必要在具体案件的裁判中赋予法官以自由裁量权,填补法律漏洞。民法基本原则就是法官司填补民法漏洞的重要工具,即当民法缺乏具体的法律规范时,法院可以适用民法基本原则作为判决的法律依据。 1.2.2地位平等原则 1.2.2.1地位平等原则的含义 所谓平等,是指人们相互间与利益获得有关的相同性。民法的地位平等原则,简称平等原则,又称人格平等原则,是指当事人在民事活动中取得利益的条件相同。我国《民法通则》第3条确认了这一原则,“当事人在民事活动中的地位平等。”根据这一原则,在民事活动中,所有的民事主体,无论是自然人、法人还是非法人组织,其法律地位一律平等,取得利益的条件一律相同,谁也不享有优越于对方的特权地位,谁也不能声称自己在性别、民族、财产或者职级上具有优势,并以此获得不正当的利益。 1.2.2.2地位平等原则的内容 地位平等原则,主要有三个方面的内容:(1)民事权利能力平等。民事权利能力是当事人享有民事权利的资格。民事权利能力平等,就是当事人成为民事主体的条件平等,是当事人能否获得民事权利的资格平等。对于自然人而言,不论性别、年龄、民族、宗教、文化程度、精神健康状况等如何不同,其民事权利能力一律平等;对于社会组织而言,性质、目的、规模、营业范围、存续时间等如何不同,其民事权利能力亦是一律平等;(2)民事权利内容平等。民事主体不但具有平等的民事权利能力,而且在具备相应的条件时,享有平等的民事权利,负担平等的民事义务。如果说民事权利能力是能否取得利益的资格平等,那么民事权利内容平等就是取得利益的多少平等。对于成为民事主体必须的那些民事权利,即基本民事权利或者人格权,所有民事主体完全平等;对于民事主体所享有的非基本民事权利,所有民事主体比例平等,其享有的民事权利内容与其贡献成正比;(3)民事权利保护平等。民法对民事权利的规定,既包括对民事权利的确认,又包括对民事权利的保护。在民事权利受到侵害时,民法对所有民事主体的保护一律平等。无论任何人的民事权利受到侵害,民法都将给予保护,而且对任何受到侵害的民事主体都给予相同程度的保护。 1.2.3私权神圣原则 1.2.3.1私权神圣原则的含义 私权,即民事权利。私权神圣原则,就是民事权利作为自然和当然的权利,应受到法律充分保护,不受任何人及任何权力的侵犯,不依正当的法律程序,不受限制或剥夺。我国《民法通则》第5条规定,“公民、法人的合法的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该条虽然没有明确民事权利的神圣性,但却概括私权神圣原则的主要内容。 1.2.3.2私权神圣原则的内容 私权神圣原则,具有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1)民事权利是自然的权利。民事权利,尤其是人格权和原始取得的财产权,都是被社会上绝大多数人认可的、自然而来的权利,体现了自然的正义法则。法律对这些权利的发现和确认,则是这些权利进一步获得强制性的来源。(2)民事权利的内容无限广泛。只要是权利人可以支配的人格和财产范围,都是民事权利的界限之内;只要权利人有利用和实现的可能,都是权利人民事权利的内容。换言之,

法理学学习心得体会四篇

法理学学习心得体会四篇 《法理学》是很多大学生一年级第一学期开设的课程,很多学生都感觉难学、难懂。其实,解决这个问题需要明确以下的认识,然后再采取适当的方法: 第一,理论大多来自人们的实践所得。由于学生大多没有实践经历或没有从法律角度观察现实的习惯,所以,对法的理论理解有难度属于在所难免!但是,为了学习具体法律必须首先解决对法的认识论问题。而法理学恰恰是能够提供法的基本理论的学科,不开该课是法学专业知识的缺失。因此,在对学习该课的期望值上,就不能定位过高。我们老师一般开玩笑说,大一学法理就是灌灌耳音。对于学生来说,掌握基本的理论要点就可以了。其它的时间就是在课堂听听老师介绍各家的学说、课下看看经典的法学著作、翻翻法律类杂志。比如我在大一的时候,就看完了毛选、马恩选、《法的精神》、很多版本的法理教材、罗素尼采等西方学者的代表作。 第二,学习是一个循序渐进的过程。初学法理的人,总想弄明白每句话的内涵,总想对法律有个总体的认识。其心情可以理解,但这个愿望不大可能在大学第一学期实现的。任何学科的知识体系是由很多内容甚至领域构成的,法理学也是如此。大学第一学期所讲授到的内容只是法理学的一部分,特别是很多时候,也是极个别学者的一部分思想。能把课堂上所讲授的主要知识点搞明白就是不小的收获,对法理的理解还要靠以后的学习和实践来体会加深。很多学生毕业实习回来,要求学校再开专题讲座,讲授法理。就是因为他们在实践中

发现了一些问题,不是法律条文能解决的问题,需要在理论上加以解释。为此,有的大学在最后一学期课堂教学中,再开有关法理的课,如《法学进阶》。就是一个知识理论再回炉的过程,是一个加深认识的过程。 第三,勤于思考、善于应用是学习的动力。法理学的知识是理 论性很强的体系,对理论最好的学习,就是不断将所学到的理论与现实结合起来去验证,得到验证的快乐就是学习的快乐。比如在看电影《秋菊打官司》后,想到国家制定的法和老百姓心目中的法之间的差别;看十七大报告,看到法治思想在其中的体现;等等。老师们在课堂讲授相关理论时,一般都会举实例说明。而学生,也可以将现实中的法律现象与理论相联系去思考。知识只有在应用中,才会发挥其价值。价值的体现,才会促使学生去主动学习、探索。 周末的阳光下,尤其是深秋的暖阳,忽然就催发了以上的文字。 法律不是天生就有的,它到底是怎么出现的呢?当今社会的主 流观点是:法律是人类在人类社会生活、工作等活动中相互定立契约而产生的。 法律规定了权利与义务,权利义务相对来说就是自由与限制, 绝大多人都是向往安定的生活,但是每个人都各有其个性、欲望,只有对那些超出某个限度的约束起来,社会整体才能得以正常运转。因此法律成了我们社会生活之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它始终将所有人限制在一定的框架之中,在这之中给予人自由生存不受他人侵害的权利,也同样限制个人的行动以维护整个国家的稳定。

精心整理部编版《道德与法治》七年级上册-10.1感受生命的意义教案(二)

第十课绽放生命之花 第1课时感受生命的意义 教学目标 知识目标 1.知道探求生命意义的重要性。 2.理解生命意义是具体的,生命的意义需要发现和创造。 能力目标 选择自己的人生道路,发现和创造生命的意义。 情感、态度与价值观 实现自我价值,更加明晰生命的意义。 重点难点 重点 探求生命意义的重要性。 难点 生命的意义需要发现和创造。 教学准备 教师准备:根据教材中“运用你的经验”“探究与分享”的内容制作课件。 学生准备:预习教材内容。 教学过程 一、教学导入 出示本课引言的散文诗: 生命中有哪些值得珍惜,值得追求? 我们的一生应该怎样度过? …… 师:听了这首诗让人心潮澎湃,怎样探求和实现生命的意义呢?本课时让我们一起来探寻这个问题吧。 二、课堂活动 活动一:生命的追问 1.阅读教材第111页“运用你的经验”,出示问题: (1)采访三个你生命中重要的人物,请他们说说活着是为了什么。 (2)你的答案是什么呢? 问题引导: (1)活动材料中外祖母活着是为了什么? (2)你准备采访哪三个生命中重要的人? (3)你在准备采访的过程中,准备了什么问题?

2.教材研读 阅读教材第112页正文,思考问题: (1)人为什么活着?你对这个问题的回答是什么? (2)你认为探索人生意义这个问题有必要吗? (3)你认为怎样的一生是值得的? 3.阅读感悟 阅读教材第112页“阅读感悟”中《雷锋日记》的相关内容,思考问题:雷锋在日记中思考的是什么问题? 问题提示:雷锋在日记中通过一连串的比喻,表达了他对人生意义的思考。 活动二:发现我的生命 1.生命的意义是具体的 (1)阅读教材第113页“探究与分享”,思考问题: ①这些经历对你的生命有怎样的意义? ②与同学分享生命故事。在这些不同的生命故事中,你想到了什么? 处理方式:学生讨论交流问题。 (2)研读教材第113页正文,思考问题: ①人类为什么要探索生命意义? ②“我的人生”为什么是独特的? 问题提示:①探索生命意义,是人类生命的原动力之一。只有人类才可能驾驭自己的生活,选择自己的人生道路。 ②每个人的生活不尽相同,我们都是在自己的生活经历中一点一点地建构自己,形成人们所说的“我的人生”。 2.生命的意义需要发现和创造 阅读教材第114页“探究与分享”,思考问题: 同样是志愿者,为什么大家对参加志愿活动有着不同的回答? 问题提示:“探究与分享”中的几位志愿者参加志愿活动的初衷不同,对志愿活动的理解也不一致。这启示我们, 不同的人对于人生的意义有着不同的理解,人生的意义需要每个人去发现和创造。 三、课堂小结 探究生命的意义是我们对生命价值的进一步思考。不同的人对人生意义的理解不同,反映了人生意义需要去发现和创造。 板书设计 感受生命的意义?????生命的追问?????探索人生意义是必要的实现人生的自我价值 发现我的生命?????选择自己的人生道路建构我的人生发现和创造生命的意义

民法论文

论民法的理念 ——从基本原则角度分析【内容摘要】:民法是现代法治中最基础的一个环节,同时也是最具人文气息的一门法律。而民法最核心的内容以及价值追求就体现在它的理念上。民法的理念与民法的基本原则息息相关,理念通过基本原则体现出来。原则则概括了理念。但二者在本质体现的都是正义,是为了保障人们的私权权利而存在的。 【关键词】:民法理念基本原则私权权利 【正文】 民法是市民社会保护人们私权、调控人与人之间关系的法律。而民法理念是民法的最高价值与终极宗旨所在。它产生于现实的需要,反映了市民阶层对私人权利的追求,体现了市民要求私权(如财产权、人格权、荣誉权等)能得到保护的现象,同时民法的理念又反过来促进了民法的发展,而民法的发展又规范了社会秩序,从而使市民社会能够继续更好的向前迈进。特别是在现今的市场经济体制下,民法的理念正发挥着其重大的作用。 民法在其发展过程中,共形成了三个基本的理念,那就是私权神圣、身份平等和意思自治。如何去看待民法的理念以及理念所要体现的精神和它对社会要产生一个怎样的结果,对于更好的促进社会的发展,保证人们的私人权利有着重大的影响。首先我们要知道,民法理念是市场经济发展的动力,同时也是把人们解放,成为一个独立的、自由的、理性的人的一个重要的途径。而民法的理念又是与它的原则密不可分的。可以说,民法的基本原则是对民法理念的概括和总结,是民法理念的集中体现;而民法理念则是民法基本原则的最高价值追求①。接下①王利明著《民法的精神构造:民法哲学的思考》,法律出版社

来,我们便会从民法的4个基本原则来谈谈对民法理念的认识,并简单阐述一下它对我国现今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作用有哪些。 一.平等原则是如何体现民法的理念的? 平等原则也称为法律地位平等原则。它提倡当事人在民事活动中地位平等。这也是民法的一个基本原则。同时它与民法理念中身份平等所要提倡的价值是一致的。首先让我们知道:为什么要平等?1. 对于民法所保护的主体而言:这是保障人们私权不受他人侵害的一个重要条件,只有交易双方地位平等了,它们在交易过程中才能够自愿的就某一协定达成一致。否则会容易出现强势群体欺压弱势群体的现象,而这都会使交易过程中意思表示不能很好的进行,长久以往,将会导致经济的衰退与萎靡不振。2. 对于民事立法和民事司法的有效运行而言:它体现了民法的正义性这一性质。通过立法者和裁判者对民事主体的平等对待,不仅体现了分配正义,也有助于调控人们的利益冲突、协调人们之间的利益关系①。这都反映了平等原则对民法理念的体现:它直接或间接的决定了人在整个社会中的地位。反映了最基础的人格要求。并通过这种对于平等人格的规定来解决社会上实际存在的一些不平等的现象。 接下来我们可以再看一下两种不同意义上的平等对待。一种是强势意义上的平等对待(不对人群加以划分,要求所有的人“严格平等”),另一种是弱势意义上的平等对待(按照一定标准对人群分类,一定意义上可以说是差别对待)。这里要指出的是:近代民法相对比较重视强势意义上的平等对待,而现代民法则更侧重弱势意义上的平等对待。这与近代和现代两种不同的时代背景是有很大关联的。近代期间,市场经济条件不发达,从事民事活动的主体在经济实力上相差无 ①王利明主编《民法》第四版,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我对法律的认识

我对法律的认识 作为现当代中国的一名大学生,我感受到中国社会日新月异的发展,就社会主义法治方面而言,我国在不断地完善法律制度,坚持依法治国。 要想做一名遵纪守法的中国公民,我认为掌握一些基本的法律知识,培养自己的法律意识是很有必要的,所以出于对法律知识的渴求,我选修了周末的法律与社会课程。 在课堂学习过程中,我发现有一些人完全是在不知道自己已经触犯了法律的情况下犯的罪,还有一些人即使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了损害,但是不知道利用法律武器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一幕幕惨痛的教训摆在我的面前,下面举几个具体事例。 就拿非法拘禁罪来说。非法拘禁罪,是指以拘押、禁闭或者其他强制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行为。非法拘禁罪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身体自由权,所谓身体自由权,是指以身体的动静举止不受非法干预为内容的人格权,亦即在法律范围内按照自己的意志决定自己身体行动的自由权利。公民的身体自由,是公民正常工作、生产、生活和学习的保证,失去身体自由,就失去了从事一切正常活动的可能。案例中的一位毕业大学生因为怀疑附近几个辍学儿童偷了自己的爱犬,所以在没有证据的情况下就强行将几个儿童监禁在了自家的狗笼子里面,而且他没有将这些小孩交给公安机关处理,而是自己拷问。其中一个孩子竟然被监禁长达七天之久,还好公安机关发现,将那个可怜的孩子解救。很明显,这位青年犯了非法拘禁罪。直到这位青年

被警察拘留,被法院判处刑罚。这位青年才意识到自己的行为已经触犯了法律,但悔之晚矣,等待他的只能是将美好的青春埋葬在监狱里。另一个典型事例是不作为罪。不作为是相对于作为而言的,指行为人负有实施某种积极行为的特定的法律义务,并且能够实行而不实行的行为。案例中的男子因为和女朋友吵架,在女朋友生气喝下毒药奄奄一息之际,没有及时采取有效的救助,而是置之不理,最终导致女朋友抢救无效死亡。当女方家人控告这位青年见死不救时,这位青年才知道自己的“不作为”已经触犯了法律,最终收到法律的制裁…… 这样的事例不胜枚举,造成这样的人生悲剧的很重要的一个原因就是法律知识的欠缺和法律意识的淡薄,不仅毁了自己的人生,也给社会造成的很大的损失,这使我这使我更加认识到了学习法律知识的重要性,坚定了我学习法律的决心。我一定要学好法律,作一名遵纪守法的公民。

民法的概念和基本原则

民法的概念和基本原则文件排版存档编号:[UYTR-OUPT28-KBNTL98-UYNN208]

一、民法的概念: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关系的总和二、民法的性质:1 民法是私法;2 民法是任意法;3 民法是人法;4 民法是民事财产法。三、民法的基本原则:民法的基本原则是指导民事立法、民事司法、进行民事活动的带有根本性和普遍性的指导意义的基本行为准则。其效力贯穿于整个民事法律制度的始终。 四、简述民法的调整对象与基本原则。 调整对象:1)民法调整的社会关系发生于公民之间、法人之间以及公民与法人之间;2)民法调整的社会关系属于上述主体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3)民法只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原则:1)民事主体地位平等原则;2)自愿、平等、等价有偿原则;3)诚实信用原则;4)合法原则;5)尊重社会公德、社会公共利益原则;6)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原则。 五、民法的渊源[1]:指民法规范的表现形式或存在形式,其因具有这一特征,即可作为法院或仲裁庭进行民事裁判的依据,因此这里所说的民法的渊源即民事规范的载体或在哪里可以找到民法规范。 六、民法的渊源[1]:指民法规范的表现形式或存在形式,其因具有这一特征,即可作为法院或仲裁庭进行民事裁判的依据,因此这里所说的民法的渊源即民事规范的载体或在哪里可以找到民法规范。 具体说来,民法有以下几个基本原则: (一)民事主体地位平等原则。 (1)民事主体资格平等。

(2)在具体的民事法律关系中当事人的地位平等。 (3)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平等地受法律保护。 (二)自愿原则 (三)公平原则 (四)等价有偿原则。 (五)诚实信用原则。 (六)合法和公序良俗原则。 四民法的渊源 五我国民法的历史和现状 六现代民法的发展 (一)概述 (二)民法形式的发展 (三)民法内容的发展 (1)传统民法的基本内容有所动摇。 (2)家庭婚姻关系的法律调整得到改善。 (3)人格权的范围呈日益扩展之势。 (4)知识产权愈来愈来受到保护。 (5)产品责任已发展为独立的侵权责任。 (6) 强制性民法规范日渐增多。 (7)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由过错责任向无过错责任转变。 (8)私法与公法的界限已经开始淡化。

珍爱生命心得体会范文5篇

珍爱生命心得体会范文5篇 珍爱生命心得体会范文1 珍爱生命,安全第一。意思就是说:爱护自己的生命,首先要注意安全。一个人的生命是脆弱的,一旦消逝就永不再来。可见生命是何等的珍贵!多么需要我们用心去呵护啊! 注意安全,就是呵护生命,安全不仅是个人问题,而且还关系到家庭的幸福,关系到整个社会、国家和民族的安全与稳定。 古人说:“身体发肤,受之父母”,人的生命来自于父母。我们都是爸爸妈妈的心肝宝贝,父母养育了我们,我们要懂得感恩,不能因忽视安全或一时冲动,伤及身体甚至危及到生命安全,这会伤父母的心,是不孝的行为。生活中有许多有意义的事情等着我们去做,我们可以和小伙伴一起去郊游,去爬山,去上学,去逛街。一起欢笑,一起歌唱。这一切美好的事情,皆因有生命的存在。 珍爱生命,就要遵守纪律。在学校里,不要把楼梯扶手当滑梯,课间时,不要追逐打闹。不要压在同学身上打滚,不要搞恶作剧,无论在任何场合,都要有安全意识。 珍爱生命,就要学会善待自己,以一颗平常心对待生活,学会与人相处,遇到困难与挫折,沉着应付,要相信,人生没有迈不过的坎。 珍爱生命,就要让自己的生命有价值,要不断地充实自己、提高自己,让生命因奋斗而精彩。 珍爱生命,安全第一。让我们从自身做起。

珍爱生命心得体会范文2 世界上最珍贵的是什么?有的人会回答:“是钻石。”有的人会答:“是荣誉。”也有的人会回答:“是成功。”但是我认为,世界上最珍贵的是生命。因为只有生命的存在才可以挖掘钻石,才可以赢得荣誉,也才可以获得成功,但是钻石、荣誉、成功等任何东西都换不来鲜活的生命。 生命是最可宝贵的,只有有生命的人才能创造财富,才能使世界变得更美好;只有同学们的欢声笑语、活泼身影,才能使我们的校园充满阳光,充满生机;但是生命又是非常脆弱的,如果我们不注重安全意识,视安全隐患而不顾,对安全问题措施不及,防范不严,责任心不强,把生命当儿戏,那么造成的后果不堪设想:交通事故、食品中毒、疾病染身、游泳溺水、玩耍坠楼等等吞噬了多少鲜活的生命,损失了多少财产,我们身边随时都潜伏着多少张牙舞爪的杀人凶手,随时威胁着你的生命安全,因此,我们要珍爱生命。 新闻中一件件,一桩桩血腥的报道,令人触目惊心,一幕幕惨剧目不忍睹,这些只因为我们忽视了安全问题;只因为我们忽视了安全,一个个鲜活的生命瞬间凋零,给社会、家庭、亲人带来的只是悲痛欲绝,血的教训,到那时我们失去的就太多太多,到那时再注意安全就为时已晚;因此对生命的关爱,不能成为美丽的词藻,难道只有失去之后才能醒悟。特别对于我们教师而言安全意识的淡薄、责任心的冷漠、玩忽职守会造成更多的灾难,会给更多的家庭带来灾难。难道我们不该反思,不该把安全视为重中之重吗?而我们今后应该怎样做得

尹田——民法的基本原则

论民法基本原则之立法表达 尹田 【摘要】民法基本原则是以实现民法既定任务和特定功能为目的的基本法律思想,非为裁判规范,但《德国民法典》之后的大陆法各国民法典均对之有明确表述,并超越了学说就《法国民法典》总结出来的三大原则,使之到达抽象程度更强、概括范围更大的高度。在我国《民法通则》规定的民法基本原则的基础之上,民法典官方草案及主要学者建议稿对于民法基本原则采用了有所差异的不同表达,但将“平等”、“意思自治”、“诚实信用”、“公序良俗”和“权利不得滥用”确定为我国民法基本原则,较为妥当。 【英文摘要】Basic p rincip les in civil law used to be deemed as a basic legal thinking to fulfill the certain duty andfunction of civil law, not rules for judgments. However, in the civil law codes of the continental law countries after German Civil Law, it has been clearly legislated and even been more abstract and comp rehensive compared to thethree p rincip les summarized by scholars in French Civil Law. The draft of Civil Law by legislators and the advice toCivil Law by scholars, based on the basic p rincip les in Chinese General Rules of Civil Law, have exp ressed differently in terms of the basic p rincip les. But it is app rop riate to establish the p rincip les of equality, voluntaries, honestand credibility, public order and good habits, p rohibition of civil right abuse as the basic p rincip les of China’s Civil Law. 【关键词】民法;基本原则;立法选择

浅谈对法学专业学习的认识和体会

浅谈对法学专业学习的认识和体会 法学院法学111班 1102100024 孙斯雅 很久很久以前,久到我已经忘记了具体是什么时候,从那个时候起,一颗想要成为一个律师,在法庭内外替人伸张正义,帮助他们解决法律问题的理想的种子,在我心里面扎下了根,它的根越扎越深,于是乎这颗种子逐渐发芽并且茁壮成长,并且越来越大。为此在高中文理分科时,与父母进行了长期斗争,执着地选择了文科。高中三年,经历了高考的洗礼之后,仍然没有忘记心中的理想,所以在高考之后填志愿的时候,与父母商量之后,毫不犹豫地填报了广州大学的法学系,向着那个理想进发。虽然开始的时候,父母认为女孩子不应该学习这样的学科,但是通过我与他们进行沟通和谈话,父母对我的选择表示理解并且转而支持我的选择,这让我感觉到了满满的幸福感。 经过这些小插曲,我进入了广州大学。刚进入大学校园,周围的事物都是那么陌生,陌生到令人害怕的境界,支持我坚持下去的是我对法学的那份热爱,虽然这个时候的我对法学这个专业也不是那么了解,只是上学之前通过询问家人朋友、上网查询等方式去尽量了解法学专业。 通过一段时间的适应,逐渐习惯了离开家庭父母的庇护港,自己一个人在外学习生活的日子。而且经过将近一个学期的法学专业的学习,特别是法学专业导论这么课程的学习,逐渐对法学专业有了基本的认识,也从学习法律的过程中受益颇多。 建立好的法理逻辑,对你一生都有巨大的帮助,用法律专业角度来分析问题,处理问题,你会发现你有别的专业无法比拟的优势。理性和逻辑性还有规范性,这是你不论是否从事法律专业的工作都非常有用的能力。一个法学专业毕业的学生,如果他确实有真正认认真真地学习法学,掌握一些基本的法理,他在阐释任何问题的时候都会非常有逻辑性和条理性,这在学习工作、求职面试的时候都是非常有好处的。这种底蕴不是其他专业所能够比拟的,它既不像哲学系的那般刻板、又不像中文系那般的过分矫情。 翻看历史,迄今为止的数位美国总统都与法律有着密切的关联,他们中有的出自哈佛、耶鲁等著名法学院,有的曾经从事过律师工作。美国现任总统奥巴马就出身美国著名的哈佛大学法学院,是一位法学博士,并且长年担任民权律师,有“穷人的代理人”的美誉。有美国学者计算了一下,自美国独立以来至今,一共44任总统中有27位都有法律背景。不仅仅是美国,香港、台湾、澳门等的政坛无不充斥着法学专业毕业的精英,他们从事的都不是法学专业的工作,却都有着各自独特的魅力。如陈水扁演讲时充满的煽动力,马英九儒雅的洞察力,这些都与他们所接受的法学专业的教育和法理基础是分不开。 法律是一种信仰。我们当中可能有的人选择法学专业的初衷也许是幼稚的,但是持之以恒地学习法律则需要深深的信仰。每一部法典的诞生背后,都有一个动人的故事。每一部法律的产生,都与一定的政治、经济、文化、宗教相联系。我们本科期间的专业学习,不仅仅是掌握法条的涵义,更要理解法典背后的故事。 法理学是法律的智慧,也是一种法学的艺术,它会告诉你什么是法律,而人们眼中的法律又是什么。法律是人类历史的微缩,它与我们同在,从摇篮到坟墓,法律思想史则是这面审视人类发展的镜子。民法学是研究民事法律制度、现象和民法所反映的社会发展规律的科学,它让你知道这个世界上有不可抗力,在不可抗力下我们不用负任何责任。刑法学是揭示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一门学科,凡杀人放火,奸淫掳掠之事通通归刑法所管。

浅析民法的基本原则

龙源期刊网 https://www.sodocs.net/doc/883673409.html, 浅析民法的基本原则 作者:杜莹莹 来源:《商情》2019年第48期 【摘要】在依法治国基本国策的保驾护航下,我国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正朝着更正确、精准的方向发展完善。民法作为我国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既自成一体,又与其他部门法律有着紧密的联系。民法的基本原则作为效力贯穿民法始终的基本准则,在民法中发挥着无比关键的作用,同时也与公民的生活息息相关。 【关键词】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合法公序良俗绿色 民法基本原则的基本性在横向上来看即为它在整个民法领域的通用性、普适性;在纵向上来看,是它对整个民事立法、司法、法律解释具有普遍指导性。何为法律原则,依据布莱克法律词典的解释:法律的基础性真理或原理,为其他规则提供基础性或本源的综合性规则或原理,是法律行为、法律程序、法律决定的决定性规则。换言之,没有原则,规则即成为无源之水,无本之木。综合来看,民法的基本原则就是指体现民法根本价值的法律原则,是民事法律规则的内核,是民事法律活动的指导思想和出发点、落脚点,已内化为民法的神经中枢。抽象的民法基本原则的价值则需要通过具体的规则来体现,我国民法明确规定了七大基本原则。 平等原则,是指在民事活动领域,公民的法律资格、法律适用、法律保护等方面的平等,任何一方不享有特权,不得将个人意志强加于对方。通俗地讲,即你我他,只要我们同为中国公民,无论性别、职业、年龄、社会地位等方面存在多大的差异,我们都拥有独立的人格、平等的法律地位、在接受审判时同样地适用法律、权益受侵害时,都可以受到法律的保护。这是一种形式上的平等。实质上的平等则为通过区别对待的方式实现平等,如对胎儿人格利益的保护等。目前我国的状况是以形式平等为核心,兼顾实质平等。通过平等原则,最基本的是有利于保障人权,这与我国人民民主专政的国体相适应;有利于维护社会秩序,缩小人与人之间的差异。在经济方面,主体平等是市场经济最本质的特征,坚持平等原则有利于减少经济地位强的一方趁人之危损害对方利益,当然它也有利于经济活动更加便捷高效,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 自愿原则,即意思自治原则,是民法最核心的基本原则,是指民事主体在法律允许的限度内从事民事活动,能够按照自己的意愿在与对方达成一致的情况下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推至现实生活,其实是最为常见的,与公民生活紧密相连的事务。如购物、赠与、租赁、委托等,这些都有双方当时人的合意。自愿原则具体表现为:公民有权自主决定是否参加以及以何种方式参加民事活动;若参加,应以平等协商的方式就民事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达成合意;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民事主体在法律范围内自由意愿的表达。自愿原

法律知识学习心得体会(十篇)

法律知识学习心得体会(一) 在学习法律基础的过程中,我有一点体会,就是必须要自觉维护社会主义法律权威。 社会主义法律权威的树立,既有赖于国家的努力,也有赖于公民个人的努力。从国家角度来说,应当采取各种有效措施消除损害社会主义法律树干的因素。例如,要进一步提高立法质量,保证法律的科学性,合理性;改善法律实施的状况,保证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深入开展法律宣传教育,增强全社会的法律意识。从个人的角度来说,应当透过各种方式努力维护社会主义法律权威.觉得至少应做到以下三个方面: 努力树立法律信仰。一个人只有从内心深处真正认同、信任和信仰法律,才会自觉维护法律的权威。应当透过认真学习法律知识,深入理解法律在现代社会中的重要作用,深刻把握我国社会主义法律的精神,从而树立起对我国社会主义法律的信仰。 用心宣传法律知识。在自我学习和掌握法律知识的同时,还要向其他人宣传法律知识。个性是要宣传社会主义法律观念,帮忙人们彻底根除权大于法,要人治不要法治等封建残余思想,宣传我国社会主义法律的优越性,使人们了解和认同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从而推动全社会构成尊重和维护社会主义法律权威的良好风尚。 敢于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违法犯罪行为既是对社会秩序的破坏,也是对法律权威的蔑视。不仅仅要有守法意识,自觉遵守国家法律,而且要敢于和善于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自觉维护法律权威.同违法犯罪行为斗争的方式是多种多样的,既包括事前采取有效措施预防违法犯罪行为的发生,也包括事中和事后制止,检举,揭发违法犯罪行为。 学习法律知识心得体会(二) 法律永远是公正严肃的。它捍卫着公民的权利,维护着公民的合法利益。任何人不能跨出它所规定的方圆。就本人对学习法律知识看法: 一、务必培养强烈的法制观念 法制观念由来已久,作为我们处在现代社会的人,在法制建设不断健全、社会礼貌中不断发展的新形势下,个人的社会活动都务必依据法律而进行,因此,更就应学法、懂法,用法、遵循法律。 常常会在电视、报纸的报道中看到一些人没有法制观念,不懂得用法律的武器来维护自

民法的基本原则

民法的基本原则:平等原则,自愿原则,诚实信用原则,禁止权利滥用原则,公平原则,公序良俗原则。 平等原则体现在:1.民事权利能力平等。2.民事主体地位平等。3.民事权益平等地受法律保护。 自愿原则体现在:1.民事主体根据自己的意愿行使民事权利。2.民事主体之间自愿协商设立、变更或者终止民事法律关系。3.当事人的意愿优于任意性规范。 诚实信用原则体现在:1.在设立或者变更民事法律关系时,不仅要求当事人诚实,不隐瞒真相,不作假,不欺诈,还应当给对方提供必需的信息。2.民事法律关系建立后,当事人应当恪守诺言,履行义务,谨慎维护对方的利益,满足对方的正当期待,应当“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3.民事法律关系终止后,当事人应当为维护对方的利益,实施一定行为或者不实施一定行为。 权力滥用的构成条件:1.当事人有权利存在。2.权利人有行使权利的行为。3.当事人的行为有滥用权利的违法性。 公平原则体现在:1.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的平衡。2.当事人承担民事责任平衡。3.负担与风险的平衡。 民事法律关系:是基于民事法律事实,由民法规范调整而形成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 民事法律关系特征:1.民事法律关系是民法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与人身关系所形成的社会关系。2.民事法律关系是基于民事法律事实而形成的社会关系。3.民事法律关系是以民事权利义务为内容的社会关系。 民事权利:是指法律赋予民事主体满足其利益的法律手段。 民事权利的含义:1.民事权利是民事主体享有的利益。2.民事权利是民法规定或者有权的国家机关认可的。3.民事权利受国家强制力保障。 民事权利的分类: 以民事权利所体现的利益的性质分:财产权与人身权 以民事权利的作用分:支配权、请求权、形成权、抗辩权。 以民事权利的效力范围分:绝对权与相对权 以民事权利的依存关系分:主权利与从权利 以民事权利与主体的关系分:专属权与非专属权 以民事权利是否已经取得为标准分:既得权与期待权

相关主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