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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市轨道交通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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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市轨道交通条例

(2019年6月28日徐州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2019年7月26日江苏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批准)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规划和建设

第三章保护区管理

第四章运营管理

第五章安全与应急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轨道交通管理,保障轨道交通建设和安全运营,维护乘客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轨道交通的规划、建设、运营、安全保障及其相关的管理活动。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与外省、市相连的轨道交通的规划、建设、运营及相关管理活动,国家和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轨道交通,是指采用专用轨道导向运行的城市公共客运交通系统,包括地铁、轻轨等。

本条例所称轨道交通设施,包括轨道、路基、桥梁、隧道、车站、通道、通风亭、冷却塔、车辆、机电设备和车辆段、控制中心、供电系统、通信信号系统、消防系统、供排水系统以及为保障轨道交通运营而设置的相关设施。

第四条市人民政府应当将轨道交通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依法统筹协调轨道交通的规划、建设、运营、安全等管理中的重大事项。

轨道交通沿线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理机构应当按照规定职责,在资金、建设、保护区管理等方面做好相关工作,配合开展轨道交通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和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等工作。

第五条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轨道交通建设的监督管理工作。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轨道交通运营的监督管理工作。

其他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轨道交通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人民政府依法确定的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具体负责轨道交通建设、运营,并按照本条例第五十三条规定的授权实施行政处罚。

第六条市人民政府设立市轨道交通建设发展专项资金,沿线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理机构安排相应轨道交通建设发展专项资金,保障项目资本金和

运营经费及时、足额筹集。轨道交通的建设、运营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享受政策支持和资金补贴。

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投资轨道交通的建设和运营,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七条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等相关单位应当配合轨道交通经营单位,保障轨道交通建设和运营。

第二章规划与建设

第八条轨道交通规划包括轨道交通线网规划、轨道交通建设规划、轨道交通用地控制规划、轨道交通与其他交通方式一体化换乘规划。

第九条轨道交通线网规划、轨道交通用地控制规划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会同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城市管理、水务等主管部门和轨道交通经营单位组织编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轨道交通建设规划由市发展和改革主管部门会同市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务等主管部门和轨道交通经营单位组织编制,并按照规定报请批准。

轨道交通与其他交通方式一体化换乘规划由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会同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公安、城市管理等主管部门和轨道交通经营单位组织编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条编制轨道交通规划,应当征求专家、社会公众,沿线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理机构以及有关单位的意见。

轨道交通规划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依法报请批准。

第十一条市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轨道交通线网规划,对轨道交通沿线土地利用进行控制。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应当根据轨道交通安全运营的需要,编制轨道交通沿线及车站周边地区控制性详细规划,依法编制轨道交通沿线土地开发控制方案。

第十二条市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做好轨道交通沿线及车站周边用地的控制管理,并将换乘枢纽、公共汽(电)车和出租汽车站点、机动车和非机动车停车场、公共自行车租赁点、公共厕所等公共交通和公共服务设施用地纳入轨道交通用地控制规划。

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根据轨道交通线网规划和轨道交通运营情况,设置、调整公共汽车线路,实现公共汽车客运与轨道交通的有机衔接。

第十三条轨道交通建设用地依法办理划拨供地手续。轨道交通建设用地使用权应当依法予以登记。

第十四条轨道交通沿线以及车站周边用地尚未出让(划拨)的,市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将整体设计要求纳入土地规划条件;已经出让(划拨)的尚未建设的建设项目,因轨道交通出入口、通风亭、冷却塔等设施以及地下空间整体设计造成建筑面积增加的,可以不计入规划条件规定的容积率和建筑密度计算标准。

轨道交通的出入口、通风亭和冷却塔等设施以及地下空间应当与周边现有或者已经规划的建筑、地下空间相协调、融合。

轨道交通规划涉及公共安全方面的设施设备和场地、用房等,应当与轨道交通工程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同步投入使用,并加强运行维护管理。

第十五条与轨道交通建设项目相邻的建(构)筑物和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为轨道交通建设提供必要的便利。

轨道交通出入口、通风亭和冷却塔等设施需要与周边已有物业结合建设的,物业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予以配合,因结合建设给其利益造成损失的,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应当依法予以补偿或者赔偿。

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应当对轨道交通沿线已有建(构)筑物、管线进行必要的调查、记录和跟踪监测,并采取措施防止和减少施工对沿线已有建(构)筑物、管线以及其他设施的影响;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补偿或者赔偿。

第十六条轨道交通工程建设涉及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等管线资料,水文、地质、气象观测资料,建(构)筑物以及其他相关设施资料,需要有关部门、机构和产权单位提供的,有关部门和产权单位应当如实提供;不能提供详实资料的,应当与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协调沟通,并现场技术交底,配合勘察、施工。

轨道交通建设需要迁移管线的,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应当与管线产权单位协商确定管线迁移方案,迁移费用由轨道交通经营单位承担。产权单位要求增加管线或者管道容量、数量,或者采取其他方式提高标准的,增加的费用由产权单位承担。

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应当依法做好施工造成的道路开挖、管线和绿化迁移等的恢复工作。

第十七条轨道交通建设工程施工对城市交通安全造成影响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会同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城市管理等有关主管部门和轨道交通经营单位编制交通疏解方案,避免或者减少对城市交通造成的影响,并将方案提前向社会公告。

第十八条轨道交通工程验收、不载客试运行、初期运营、正式运营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保护区管理

第十九条轨道交通线网规划批准后,应当设立规划线路控制保护区。规划线路控制保护区以规划线路中线为基线,每侧宽度六十米内。有多条线路平行通过规划线路控制保护区的,经专项研究确定。

规划线路控制保护区范围内的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以及桥梁、隧道、管廊等重大建设项目,因方案、技术、建设时序等因素可能对轨道交通建设产生不利影响的,市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在实施建设用地规划许可时,应当征求轨道交通经营单位的意见。

第二十条轨道交通工程开工后,市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轨道交通经营单位,根据线路实际情况修正规划线路控制保护区,依法确定轨道交通控制保护区和特别保护区,并向社会公布。

轨道交通控制保护区的范围为:

(一)轨道交通地下车站、隧道等结构外边线外侧五十米内;

(二)地面车站和地面线路、高架车站和高架线路结构外边线外侧三十米内;

(三)出入口、通风亭、冷却塔、直升电梯、车辆基地、控制中心、主变电所等建(构)筑物结构外边线外侧十米内;

(四)轨道交通过河、湖隧道结构外边线外侧一百米内。

轨道交通特别保护区的范围为:

(一)轨道交通地下车站、隧道等结构外边线外侧五米内;

(二)地面车站和地面线路、高架车站和高架线路结构外边线外侧三米内;

(三)出入口、通风亭、冷却塔、直升电梯、车辆基地、控制中心、主变电所等建(构)筑物结构外边线外侧五米内;

(四)轨道交通过河、湖隧道结构外边线外侧五十米内。

因地质条件或者其他特殊情况,需要扩大轨道交通控制保护区和特别保护区的控制范围的,由轨道交通经营单位提出方案,经市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应当在轨道交通沿线设置路线标志和控制保护区的边界标志,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毁坏或者擅自移动。

第二十一条在轨道交通控制保护区内进行下列活动的,建设(作业)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制定安全防护方案,经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同意后,依法办理相关手续并对建设(作业)影响区域进行动态监测:

(一)新建、扩建、改建或者拆除建(构)筑物;

(二)挖掘、爆破、地基加固、打井取水、基坑施工、桩基础施工、钻探、灌浆、喷锚、地下顶进作业;

(三)修建塘堰、开挖河道水渠、取(弃)土、地面堆载、采石挖砂、疏浚河道(日常维护、养护、疏浚作业除外);

(四)敷设或者搭架管线、吊装等架空作业;

(五)大面积增加或者减少建(构)筑物载荷的活动;

(六)电焊、气焊和使用明火等具有火灾危险作业;

(七)大型起重设施的运输;

(八)其他可能危害轨道交通设施的行为。

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发现建设(作业)活动可能危及轨道交通安全的,应当立即要求施工单位或者个人停止施工;确有必要的,可以要求其委托有相关资质的单位进行安全评估。建设(作业)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按照要求委托有相关资质的单位进行安全评估,经评估确定建设(作业)活动不会影响轨道交通安全的,方可继续施工。

第二十二条在轨道交通控制保护区内进行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的建设(作业)活动,依法需要行政许可的,相关行政许可机关应当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前征求轨道交通经营单位的意见,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应当在收到征求意见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

第二十三条在轨道交通特别保护区内,除下列工程建设项目外,不得进行其他建设活动:

(一)依法办理许可手续的市政、交通、水务、园林和人防等工程;

(二)应急抢修;

(三)控制保护区设立前已经取得规划许可的建设项目;

(四)依法取得规划、建设许可的改建、扩建项目;

(五)经依法批准的与轨道交通整体设计、融合建设的建设项目。

第二十四条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应当建立轨道交通控制保护区巡查制度。

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应当对轨道交通控制保护区进行日常巡查,并有权进入控制保护区内的建设(作业)活动现场查看;发现建设(作业)活动危及或者可能危及轨道交通安全的,应当予以制止,并及时报告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对轨道交通经营单位报告的情况进行核查。经核查认定建设(作业)活动可能危及轨道交通设施安全的,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责令采取防范措施;对危及轨道交通设施安全的,责令停止建设(作业)活动,并要求建设(作业)单位或个人采取补救措施。造成损失的,建设(作业)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第四章运营管理

第二十五条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在轨道交通用地控制规划确定的轨道交通用地范围内,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可以依法进行资源综合开发和经营,其收益纳入市轨道交通建设发展专项资金,统一管理。

第二十六条市人民政府应当统筹考虑轨道交通可持续安全运营的需要,制定轨道交通运营服务绩效评价办法,建立与运营安全和服务质量联动的财政补贴机制。

第二十七条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轨道交通服务规范;

(二)制定轨道交通乘客守则;

(三)制定并组织实施轨道交通沿线各站点公交线路接驳换乘方案;

(四)对轨道交通服务质量进行监督和考核,并向社会公布;

(五)监督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履行安全运营责任;

(六)受理公众对轨道交通经营单位的投诉;

(七)依法查处轨道交通运营管理中的违法行为;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二十八条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运营管理制度,履行下列职责:(一)保障轨道交通运营安全;

(二)执行轨道交通服务规范,保证客运服务质量;

(三)对轨道交通设施进行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查;

(四)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教育、培训、审查、考核;

(五)按照规定设置各类安全、消防等引导标识,设置安全、消防、防汛、防爆、防护监视、救援等器材和设备,定期检查、维护,保持出入口、通道畅通;

(六)落实卫生管理措施,保持车站、车厢等公共场所整洁卫生;

(七)按照生态环境保护标准,采取防噪声、防振动措施,降低列车运营时对周边环境的影响;

(八)维护车站和列车内秩序,及时制止违法、违规行为;

(九)使用安全监控设施,应当保护乘客的隐私;

(十)向社会公布服务热线和平台,受理咨询和投诉,并依法处理;

(十一)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应当设置安全检查设施,按照有关标准和操作规范,对乘客及其携带的物品进行安全检查。乘客拒不配合的,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可以拒绝其进站乘车,并报告公安机关。

第二十九条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应当提供以下信息服务:

(一)在车站醒目位置公布首末班车时间、轨道交通线网示意图、进出站指示、换乘指示和票价信息;

(二)在站厅或者站台提供列车到达、间隔时间、方向提示、周边交通方式换乘、安全提示、无障碍出行等信息;

(三)在车厢提供轨道交通线网示意图、列车运行方向、到站、换乘、开关车门提示等信息;

(四)首末班车时间调整、车站出入口封闭、设施故障、限流、甩站、封站、暂停运营等信息;

(五)通过静态标志提供乘车、疏散、安全、消防、公共厕所等各类设施名称及其位置、设施导向,禁止行为和危险警示等信息;

(六)公安机关发布的禁止和限制携带物品目录;

(七)提供问询、查询、失物招领服务;

(八)应当提供的其他信息服务。

第三十条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应当根据轨道交通沿线乘客出行规律以及网络化运输组织要求,合理编制列车运行图和运输计划,制作月度运营情况报表,并报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

轨道交通经营单位调整运行图严重影响服务质量的,应当向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说明理由。

第三十一条轨道交通运行中发生故障,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应当组织力量及时排除故障,恢复运行;暂时无法恢复运行的,应当及时组织乘客换乘,不能换乘的,应当组织疏散。

第三十二条轨道交通票价实行政府定价。

制定和调整轨道交通票价应当依法进行,广泛听取社会各方面意见。

第三十三条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有关标准组织实施市民卡、交通一卡通、移动支付等多种支付方式在轨道交通的应用,推动跨区域、跨交通方式的互联互通。

第三十四条乘客应当自觉遵守轨道交通乘客守则和公共秩序,爱护轨道交通公共设施和环境卫生。

第三十五条乘客应当持有效车票或者有效优惠证件乘车,不得无票、持无效车票、冒用他人优惠乘车证件或者持伪造、变造优惠证件乘车,持单程票的乘客在出站时应当将车票交还。乘客超程乘车的,应当补交超过部分的票款;超时乘车、冒用他人优惠乘车凭证乘车或者持伪造、变造的乘车凭证乘车的,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可以按照线网最高单程票价加收五倍票款。

乘客冒用他人优惠乘车凭证,持伪造、变造的乘车凭证乘车,或者有其他故意逃票行为三次以上的,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应当将其有关信息报送市公共信用信息系统。

第三十六条轨道交通因故障、事故等突发事件原因未完成运输服务的,乘客可以在七日内办理全额退票。

第三十七条禁止下列损害轨道交通设施设备安全的行为:

(一)损坏隧道、轨道、路基、高架、车站、通风亭、冷却塔、变电站、管线、护栏护网等设施;

(二)损坏车辆、机电、电缆、自动售检票等设备,干扰通信信号、视频监控设备等系统;

(三)擅自在高架桥梁及附属结构上钻孔打眼,搭设电线或者其他承力绳索,设置附着物;

(四)损坏、移动、遮盖安全标志、监测设施以及安全防护设备;

(五)损坏、冒用轨道交通标识、标志;

(六)其他损害轨道交通设施设备安全的行为。

第三十八条禁止下列危害或者可能危害轨道交通运营安全的行为:

(一)在轨道上放置、丢弃障碍物或者向轨道线路、车辆投掷物品;

(二)非法拦截列车;

(三)强行上下车;

(四)擅自进入隧道、轨道或者其他禁入区域;

(五)攀爬或者跨越围栏、护栏、护网、站台门等;

(六)擅自操作有警示标志的按钮和开关装置,在非紧急状态下动用紧急或者安全装置;

(七)在轨道交通车站出入口五米范围内停放车辆、乱设摊点等,妨碍乘客通行和救援疏散;

(八)在通风口、车站出入口五十米范围内存放有毒、有害、易燃、易爆、放射性和腐蚀性等物品;

(九)携带管制刀具、易燃、易爆、有毒和有放射性、腐蚀性以及其他可能危及人身和财产安全的危险物品进站、乘车;

(十)在出入口、通风亭、变电站、冷却塔周边躺卧、留宿、堆放和晾晒物品;

(十一)在地面线路或者高架线路两侧各一百米范围内升放风筝、气球等低空飘浮物体和无人机等低空飞行器;

(十二)其他影响运营安全的行为。

第三十九条在车站或者其他轨道交通设施内,禁止下列影响轨道交通公共场所内环境卫生、运营秩序的行为:

(一)吸烟,点燃明火,随地吐痰、便溺、吐口香糖,乱扔果皮、纸屑等废弃物;

(二)操控移动、滑翔、飞行的玩具以及其他物品;

(三)打闹嬉戏、大声喧哗;

(四)滞留、乞讨、卖艺、捡拾垃圾,躺卧、霸占、踩踏坐席;

(五)携带充气气球、自行车(已折叠自行车除外)进站、乘车;

(六)使用滑板、溜冰鞋、独轮车、平衡车等通行工具;

(七)携带有噪声、有异味、有油污、尖锐、无包装的易碎易撒漏等物品进站、乘车;

(八)在车厢内饮食(婴儿喂食、特殊病人进食除外);

(九)携带长宽高之和超过一点八米或者重量超过四十公斤的物品进站、乘车;

(十)携带猫、犬(盲人携带导盲犬除外)和活畜禽等可能妨碍轨道交通运营的动物进站、乘车;

(十一)随意涂写、刻画、张贴或者悬挂物品;

(十二)未经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同意,擅自从事销售、设摊经营、派发印刷品、广告宣传等活动;

(十三)擅自从事拍摄电影、电视剧等活动;

(十四)损坏车站、列车内灯箱、多媒体屏、墙贴、玻璃贴、看板等广告宣传设施;

(十五)其他影响轨道交通公共场所内环境卫生、运营秩序的行为。

第四十条使用高架线路桥下空间不得危害轨道交通运营安全,并预留高架线路桥梁设施日常检查、检测和养护维修条件。

地面线路、高架线路沿线建(构)筑物或者植物不得妨碍行车瞭望,不得侵入轨道交通线路的限界。沿线建(构)筑物、植物可能妨碍行车瞭望或者侵入线路限界的,责任人应当及时采取措施消除影响。责任人不能消除影响,危及轨道交通运营安全、情况紧急的,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可以先行处置,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第五章安全与应急

第四十一条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公安、交通运输、应急管理、城市管理等部门以及轨道交通经营单位、社会力量多方参与的轨道交通公共安全协同防范体系和应急响应机制。

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自然资源和规划、公安、应急管理、市场监管、城市管理、水务等主管部门应当将轨道交通建设、运营安全纳入重点指导、监督和检查范围,发现安全隐患的,应当依法指导、监督轨道交通经营单位消除安全隐患。

第四十二条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建立安全生产预警和应急协调机制、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落实安全防范措施,维护轨道交通建设、运营安全。

第四十三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和单位分别制定本市轨道交通建设突发事件、轨道交通运营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应当制定突发事件具体应急预案,筹备物资、建设队伍,并定期组织演练。

轨道交通跨城市运营的,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跨区域运营突发事件应急合作机制。

第四十四条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应当建立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预防制度,建立风险数据库和隐患排查手册;发现风险隐患应当及时排除,不能及时排除的,应当向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报告。

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对轨道交通经营单位运营安全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定期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运营期间安全评估工作。

第四十五条公安机关应当履行下列轨道交通安全与应急管理职责:

(一)制定轨道交通安全检查规范和治安防范标准;

(二)负责危及轨道交通安全涉恐信息的通报、预警工作;

(三)负责轨道交通区域的巡逻查控工作,依法查处有关违法行为;

(四)指导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做好进站安全检查、治安防范和突发事件处置工作。

第四十六条发生轨道交通客流量激增等情况时,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应当采取增加运力等措施进行疏导;可能影响运营安全的,可以采取限流、甩站、封站、暂停运营等措施。

轨道交通经营单位采取封站、暂停运营等措施应当及时告知公众,并向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报告。

组织运动会、演出等大型活动,需要提前、延迟轨道交通运营或者增加轨道交通运力的,主办单位应当提前十个工作日与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协商,并配合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做好相关工作。

第四十七条发生突发事件严重影响轨道交通安全的,应当及时启动轨道交通应急预案。

市有关主管部门、所在地的县(市)、区人民政府以及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公交、医疗、媒体等单位,应当按照轨道交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和市人民政府要求进行应急保障和抢险救援。

轨道交通运营发生突发事件,乘客应当听从轨道交通经营单位的现场指挥。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的行为,法律、法规已经作出处罚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四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建设(作业)单位或者个人未按照要求委托有相关资质的单位进行安全评估的,或者经安全评估可能危及轨道交通安全仍擅自施工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等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条轨道交通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对轨道交通控制保护区进行日常巡查;

(二)未按照轨道交通服务规范提供服务;

(三)未对轨道交通设施进行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查;

(四)未依法处理乘客投诉;

(五)未按照本条例规定提供信息服务;

(六)列车运行图未报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

(七)未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或者未组织演练;

(八)未按照有关规定完善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预防制度;

(九)未建立风险数据库和隐患排查手册;

(十)采取封站、暂停运营等措施未向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报告;

(十一)在客流量激增时,未采取相应措施组织疏散客流。

第五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轨道交通经营单位有权予以制止,由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个人处五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三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轨道交通经营单位有权予以制止,由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个人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对个人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一项至第十项规定的,由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违反第十一项至第十四项规定的,由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对个人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二百元以上一千

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四十条规定,使用高架线路桥下的空间可能危害轨道交通运营安全,或者地面、高架线路沿线建(构)筑物或者植物妨碍行车瞭望、侵入轨道交通线路限界的,由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相关责任人和单位限期改正、消除影响;逾期未改正的,可以对个人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二

徐州地铁2号线介绍

徐州地铁2号线 徐州地铁,2013年2月22日,《徐州市城市快速轨道交通建设规划(2013-2020)》经国家发改委正式批复,徐州市成为苏北第1家、全国第35家获批建设轨道交通的城市。根据近期规划方案,将建设3条轨道交通线路,包括1、2、3号线一期工程,总长度67公里,其中地下线60.6公里,总投资约443亿元。 徐州地铁2号线(霸王山南侧—李井片区)全长27.3公里,是与城市东南发展主轴相对应的骨干线路。徐州地铁2号线是与城市东南发展主轴相对应的骨干线路。 中文名徐州地铁2号线 外文名 Xuzhou Metro Line 2 类型地铁 地点徐州 线路总长 27.3km 车站数量 21 简介 徐州地铁2号线为西北、东南走向的骨干线路,为老城区和新城区提供快速联系,衔接老城商业中心彭城广场和市级商务中心徐州新区商贸与金融中心,串联客运北站、汽车南站等客流集散点,全长约26.6公里,设站21座。 徐州地铁2号线一期工程(新台子河站—新区东站)线路长约26.55公里, 其中高架段2.7公里,地下段23.9公里。设站21座,其中地下站19座,高架站2座,总投资175.53亿元,力争2018年12月建成。 徐州地铁2号线一期工程线路北起新台子河,公示方案沿华润路—中山北路—中山南路—建国东路—解放路—金山东路—迎宾大道—昆仑大道敷设,止于京沪高铁以西的新区东站。设站21座。[2] 徐州地铁2号线为西北、东南走向的骨干线路,线路贯穿老城区南北发展轴和徐州新区东西发展轴,为老城区和新城区提供快速联系,衔接老城商业中心彭城广场和市级商务中心徐州新区商贸与金融中心,串联客运北站、汽车南站等客流集散点,全长约36.8公里 时间:2016-2020 建设区间从新台子河到新城区东,将连接2个市级中心(老城中心和徐州新区中心)、3个公路客运枢纽(客运北站、客运南站、新区客运站)以及市场群、医疗、体育、展览公共服务设施、区政府。城市“双心”组团将形成直达轨道联系,促进新区发展;主城区形成“十字型”骨架轨道线网,发挥线网的整体效益;带动沿线土地开发,特别是引导新区开发,促进老城区改造,发挥轨道交通的引导作用。

城市轨道交通安全运营管理规定

城市轨道交通安全运营 管理规定 集团企业公司编码:(LL3698-KKI1269-TM2483-LUI12689-ITT289-

城市轨道交通安全运营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保证城市轨道交通正常、安全运营,维护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秩序,保障乘客和城市轨道交通运营者的合法权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城市轨道交通的运营及相关的管理活动。 第三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城市轨道交通的监督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轨道交通的监督管理工作。 城市人民政府城市轨道交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轨道交通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运营管理

第四条城市人民政府城市轨道交通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行政许可法》以及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的有关规定,依法确定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 第五条新建城市轨道交通工程竣工后,应当进行工程初验;初验合格的,可以进行试运行;试运行合格,并具备基本运营条件的,可以进行试运营。 城市轨道交通工程竣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验收,并报有关部门备案。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正式运营。 安全设施不符合有关国家标准的新建、改建、扩建城市轨道交通工程项目,不得投入运营。 第六条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特许经营协议,制定城市轨道交通运营服务规则和设施保养维护办法,保证城市轨道交通的正常、安全运营。 第七条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应当执行价格主管部门依法确定的票价,不得擅自调整。

第八条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应当为乘客提供安全便捷的客运服务,保证车站、车厢整洁,出入口、通道畅通,保持安全、消防、疏散导向等标志醒目。 第九条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工作人员应当佩戴标志、态度文明、服务规范。驾驶员、调度员、行车值班员等岗位的工作人员应当经培训合格后,持证上岗。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应当在车站配备急救箱,车站工作人员应当掌握必要的急救知识和技能。 第十条城市轨道交通运营过程中发生故障而影响运行的,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应当及时组织乘客疏散,并尽快排除故障,恢复运行。一时无法恢复运行的,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应当及时报告城市人民政府城市轨道交通主管部门。 第十一条城市轨道交通因故不能正常运行的,乘客有权持有效车票要求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按照单程票价退还票款。 第十二条禁止下列危害城市轨道交通正常运营的行为:

广州市城市轨道交通管理条例

广州市城市轨道交通管理条例 (修正案草案对照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城市轨道交通管理,保障城市轨道交通建设的顺利进行和安全运营,维护乘客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城市轨道交通,是指地铁、轻轨、有轨电车等城市快速轨道公共客运系统。 城市轨道交通设施包括城市轨道交通的路基、轨道、隧道、高架道路(含桥梁)、车站(含出入口、通道)、通风亭、车辆段及控制中心、站场、车辆、机电设备、供电系统、通信信号系统及其附属设施等。 说明:广州市有轨电车将于2014年开通,因有轨电车也属于轨道交通的一种,在本条例中明确适用于有轨电车。 依据和参考: 1、《城市轨道交通试运营基本条件》(GB/T30013-2013) “城市轨道交通采用专用轨道导向运行的城市公共客运交通系统,包括地铁系统、轻轨系统、单轨系统、有轨电车、磁浮系统、自动导向轨道系统、市域快速轨道系统。”

2、《苏州市有轨电车管理暂行办法》 第五十三条“专属路段是指使用路缘石及栏杆将有轨电车线路与其他任何交通方式及行人隔离,有轨电车拥有独立通道的路段。混合路段是指有轨电车与其他机动车、非机动车、行人混用通道的路段。” 第三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轨道交通的规划、建设、运营及相关的管理活动。 第四条城市轨道交通应当遵循统一规划、安全运营、规范服务的原则。 第五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市城市轨道交通的建设监督管理工作,负责本条例的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城市轨道交通的运营管理工作。 市城市规划、国土资源、城市管理、公安、应急、水务、港务等行政管理部门和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协同做好城市轨道交通设施保护管理工作。市各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职责协同实施本条例。 城市轨道交通沿线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应当配合城市轨道交通的建设和保护工作。 说明:结合广州城市轨道交通保护实际需要,并参考市政府三定方案的职责划分,明确由市交委主管城市轨道交通的运营管理工作,并理顺相关政府部门对地铁设施保护的配合工作,强化各相关政府部门职能。 参考: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试题及答案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试题 试题范围:全册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材使用教:城版社交通出社:人民出版版次:第 2 版 一、单项选择题 1、()是指在生产活动中,由于人们受到科学知识和技术力量的 限制,或者由于认识上的局限,而客观存在的可能对系统造成损失的不安全行为或不安全状态。 A.安全 B.危险 C. 隐患 D.事故 2、严抓隐患整改,按照“五个落实”,即任务落实、人员落实、()、质量落实、时间落实,按期整改完成。 A.设备落实 B.经费落实 C.数量落实 D.环境落实 3、行车安全是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的()部分。 次要D.A.核心C.主要B.重要 )以上轨枕螺旋。4、线路改道时,不得连续松开( 根根D.2 A.5 根根C.3 B.4 )在发生火灾、事故或恐怖活动的情况下,5、城市轨道交通( 是进行应急处理、抢险救灾和反恐的主要手段。 A.消防系统 B.供电系统 C.环控系统 D.通信系统 )消防安6、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的法人代表每月至少召开( 全工作会议。 四次三次D.A.两次B. 一次C.

)是应急活动的最基本7、(原则。 公众动员C.B.分级响应A.属地为主D.统一指挥 8)。、安全生产规章分为部门规章和( 经济规章机构规章A.国家政府规章B. D.地方政府规章C. 示可接受。),表、地铁运营系统基础安全评价总分是(9 A.85~95 B.80~90 C.80~95 D.75~85 )是城市轨道交通的、(10主要技术装备之一,是行车的基础。 它的作用是引导机车车辆运行,直接承受由车轮传来的载荷,并把它传给路基。 A.线路 B.钢轨 C.轨枕 D.道岔 二、多项选择题 1、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以著名的戴明管理思想,即“戴明模式”或称为PDCA 模型为基础。一个组织的活动可分为:()四个 相互联系的环节来实现,通过此类方式可有效改善组织的职业健康安全管理绩效。 A.计划 B.行动 C.控制 D.检查 E.改进 )、蓝2、轨道交通运营突发事件的预警由高到低可分为红色、( 色四个级别。 黑色B. 橙色A.绿色黄色E.D. C.紫色 3、城市轨道交通排水系统包括()。 水龙头废水系统B. A. C. 污水系统 防灾报警雨水系统D.E.

轨道交通建设对城市发展的影响-以徐州为例

摘要 城市轨道交通是一种便捷性高、舒适性高、安全性高、高效率以及环保节能的一种大运量的交通工具,它是城市交通问题最有效的解决途径之一。随着我国大中城市人口密度大、机动车保有量多,由此带来的交通拥堵和环境污染问题极大的影响了经济社会的发展。轨道交通的建设不仅有效地缓解了交通拥堵问题,并且还带动了其他方面的经济效益。本文对轨道交通的经济特性进行分析,并简要阐述了轨道交通发展现状,分析了轨道交通建设对城市经济发展的作用和影响。 关键词:轨道交通;发展;影响;经济 Impact of Rail Transit Construction on Urban Dev elopment Abstract Urban rail transit (URT) is a kind of transportation with high convenience, comfort, safety, efficiency,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and energy saving. It is one of the most effective ways to solve urban traffic problems. With the high population density and the large number of motor vehicles in large and medium-sized cities in China, the traffic congestion and environmental pollution problems brought about by it have greatly affected the development of economy and society. The construction of rail transit not only effectively alleviates traffic congestion, but also promotes other economic benefits. In this paper, the economic characteristics of rail transit are analyzed, the development status of rail transit is briefly described, and the role and influence of rail transit construction on urban economic development are analyzed. Key words: rail transit; development; impact; economy 目录 引言 (4) 1 轨道交通建设对经济方面的影响 (4) 1.1 促进城市的经济发展 (4) 1.2 带动周边经济的发展 (5) 2 轨道交通建设对人文环境的影响 (5) 2.1 对大气污染的影响 (5) 2.2 对城市噪音的影响 (6) 1

长沙市轨道交通管理条例(最终版)

长沙市轨道交通管理条例 (2012年8月29日长沙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二次会议通过2012年9月27日湖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批准自2013年5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规划与用地管理 第三章资金保障与综合开发管理 第四章建设管理 第五章运营管理 第六章安全保护区管理 第七章应急管理 第八章法律责任 第九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促进轨道交通发展,加强轨道交通管理,保障轨道交通建设的顺利进行和安全运营,维护乘客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轨道交通的规划、建设、运营及其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轨道交通,是指本市行政区域内由市人民政府组 1

织建设的,为公众出行提供服务的城市轨道公共客运系统。 第三条轨道交通应当遵循政府主导、统筹规划、优先发展、安全便捷、规范运营的原则。 轨道交通属于市政公用事业,实行企业化经营。 第四条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轨道交通工作的领导,统筹协调轨道交通规划、建设、运营及其相关管理活动涉及的重大事项。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轨道交通建设的管理,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轨道交通运营的管理。 市发展和改革、财政、城乡规划、国土资源、公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审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国家安全、城市管理和行政执法、环境保护、物价、人民防空等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轨道交通的相关监督管理工作。 轨道交通沿线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市人民政府规定,在资金、土地、建设、安全管理等方面配合做好轨道交通建设、运营相关工作。 第五条轨道交通建设单位、运营单位由市人民政府依法确定。 轨道交通建设单位、运营单位应当履行市政公用事业的社会责任,负责轨道交通建设、运营范围内的日常工作。 轨道交通运营单位依照本条例的授权实施相关行政处罚。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应当确定专门机构负责行政执法工作。执法人员依照《湖南省行政执法条例》规定的条件任用。 第六条电力、通信、供水等相关单位,应当优先保证轨道2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管理规定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管理规定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编制目的】为规范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保障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维护乘客和运营单位的合法权益,促进城市轨道交通行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城市轨道交通的运营及相关管理活动。 第三条【基本原则】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应当遵循以人为本、安全可靠、便捷舒适、统筹协作的原则。 第四条【管理职责】交通运输部负责指导全国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指导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工作。 城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城市人民政府指定的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城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具体负责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运营安全前期防控 第五条【规划衔接】编制城市轨道交通线网规划和建设

规划应当征求城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意见。城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综合考虑城市轨道交通客流需求、运营安全保障等因素,对线网架构、换乘枢纽规划、线路建设时序、线网综合应急指挥系统等提出意见。 第六条【安全专篇】城市轨道交通线路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文件中应当编制运营安全专篇。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文件应当征求城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意见。 第七条【配套设施】在编制城市轨道交通线路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文件时,应当统筹考虑城市轨道交通公共安全防范、消防、与其他交通方式衔接、无障碍交通需要,根据国家有关标准规范,规划设计相关设施。相关设施的布局、规模等应当与需求相适应,并与车站统一规划、同期建设、同步交付使用。 第八条【设施设备选型】城市轨道交通线路的车辆、信号、自动售检票等设施设备选型应当统筹考虑与线网中其他线路设施设备的相互兼容和统一,以降低安全风险,确保运营可靠,提高运营效率效益。 第九条【运营单位条件】从事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的,应当满足以下条件: (一)具有企业法人资格; (二)具有健全的行车管理、客运管理、设施设备管理、

徐州地铁规划高清图(近期规划-徐州地铁公司公布

徐州轻轨规划高清图(近期规划) -徐州地铁公司公布 徐州轨道交通,又称徐州地铁。根据国务院批复的《徐州市城市快速轨道交通建设规划(2013—2020)》,到2020年,我市规划建设轨道交通1、2、3号线一期工程,线路总长67公里,其中地下段60.6公里,高架段6.4公里,建设项目总投资443.28亿元,技术经济指标为6.62亿元/km。形成连接徐州老城区至新城区、铜山新区、坝山片区、城东新区的轨道交通骨干网络。 中文名 徐州轨道交通 外文名 Xuzhou City Railway Transit 运营单位 徐州市城市轨道交通有限责任公司 开工时间 2014年 通车时间 2017年底(计划) 近期线路 徐州轨道交通一号线、二号线

目录 1简介 2线路介绍 ?徐州轨道交通一号线 ?徐州轨道交通一号线一期工程 ?徐州轨道交通一号线一期工程地下市政工程(试验段) ?徐州轨道交通二号线 ?徐州轨道交通三号线 ?徐州轨道交通四号线和五号线 3服务区域 ?徐州轨道交通一号线 ?徐州轨道交通二号线 ?徐州轨道交通三号线和四号线 ?徐州轨道交通五号线 4车型线路

?车型 ?线路 ?设施 5现状进度 ?正式批复 ?投资计划 ?征集轨道交通标志方案 ?徐州城市轨道交通标志征集入围投票 ?第一次环评公示 ?工程进展 ?相关单位对接 6市民声音 简介 2013年2月22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发文批准江苏省徐州市城市轨道交通近期建设规划(2013-2020年),徐州市成为江苏省第5个获批建设城市轨道交通的城市。[2] 徐州轨道线网规划体现分阶段城市建设重点,考虑未来发展的不确定性,保持一定弹性等原则,但总体规划思路和交通方向是不会改变的。徐州城市发展存在两条主轴线,分别是东西向(老城——坝山方向)和东南向(老城——徐州新区方向),规划的轨道交通1号线和2号线分别对应两条主轴线。“十一五”期末是轨道交通建设的启动时期,分期建设规划以2013年为起点。 本次轨道网线重点规划范围为城市主城区约300平方公里建设用地范围和铜山新区约85平方公里的建设用地范围。 其他规划范围为:(1)老城核心区:以二环路、京沪铁路、湖北路、西三环路包围的范围作为徐州老城核心区,面积约22平方公里;(2)徐州新区核心区:以104国道以北的城市主要建设用地范围作为徐州新区的核心区域,包含了新区的行政、商务中心以及主要居住区,面积约18平方公里。(3)都市发展区:徐州都市区是以主城为核心,以主城及外围城镇为主体,以绿色生态空间相隔离,以便捷的交通相联系的高度城市化地区。形成以主城区为核心,铜山、利国、贾汪、大许、双沟、郑集为6个重点发展组团及柳新镇、青山泉镇、汴塘镇、大吴镇、茅村镇、大彭镇、汉王镇、三堡镇、棠张镇、张集镇10个镇适度发展的“众星拱月”的大都市空间结构。

轨道交通安全运营条例(带答案解析版)

《北京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条例》题库 一、单选题: 1. 《北京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条例》规定,(C)应当加强对轨道交通运营安全工作的领导。 A.国务院 B.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C.市人民政府 D.县级以上行政主管部门 2. 轨道交通运营单位依法承担(D)责任,为乘客提供安全便捷的服务。 A.轨道交通运输管理 B.轨道交通乘客出行保障 C.轨道交通治安保障 D.轨道交通运营安全管理 3. 新建轨道交通项目的单位,应当在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申请报告和初步设计文件中编制运营安全专篇。(A)在审批时应当征求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对运营安全专篇的意见,并将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纳入到审批意见中。 A.市发展改革、规划行政主管部门 B.市建设管理行政主管部门 C.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D.区县人民政府 4. 不属于危害轨道交通设备设施安全的行为(A)。 A.乘客在车厢内饮食 B.损坏隧道、轨道、路基、高架、护栏护网等设施 C.损坏车辆或者干扰车辆正常运行 D.损坏或者干扰自动售检票系统、视频监控设备等 5. (A)、运营单位及相关社会组织应当开展轨道交通运营安全教育和宣传,提高社会公众安全意识。 A.政府有关部门 B.轨道交通产权单位

C.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 D.市文化局 6. 在车站、车厢内乞讨、卖艺,运营单位有权制止,由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予以警告,并可处(A)罚款。 A.50元以上1000元以下 B.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 C.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 D.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 7. 地面车站和地面线路、高架车站和高架线路结构、车辆基地用地范围外边线(A)为轨道交通安全保护区。 A.外侧30米内 B.外侧40米内 C.外侧50米内 D.外侧60米内 8. 社会公众应当自觉遵守轨道交通运营安全管理规定,有权(C)危害运营安全的行为。 A.制止、举报 B.劝阻、投诉 C.投诉、举报 D.劝阻、制止 9. 出入口、通风亭、冷却塔、主变电所和残疾人直升电梯等建筑物、构筑物结构外边线(A)为轨道交通安全保护区。 A.外侧10米内 B.外侧20米内 C.外侧30米内 D.外侧40米内 10. 新建、改建轨道交通项目的规划、设计应当符合(D),遵循适度超前原则,满足轨道交通发展中的运营安全需求。 A.规划标准和设计标准 B.改建规范和建设标准

昆明市城市轨道交通管理条例.doc

昆明市城市轨道交通管理条例 第四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交通运输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依法对相关责任人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未经市交通运输行政管理部门批准,擅自试运行、试运营,缩短试运行、试运营的期限或者在试运行中载客的; (二)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未建立运营管理制度、落实各项安全生产责任制的; (三)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未统一设置各类导向标志,未能保持通道、出入口畅通,未在车站等醒目位置公布列车运行信息和换乘提示的; (四)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未建立投诉受理制度或者未依法处理乘客投诉的;

(五)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未按照国家有关标准设置防汛、防护、报警、救援等器材和设备,未定期进行检查、维护、更新,未能保持其完好、有效的; (六)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未在城市轨道交通沿线采取技术保护和监测措施,未定期进行有关评估、安全性检查和评价的; (七)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规定,未及时排除故障,恢复运营或者采取相应的组织疏散、换乘、限制客流等临时措施,未及时将城市轨道交通设施发生故障的有关信息向社会公告和向市交通运输行政管理部门报告的。 第五十条对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和第四十一条规定,损害城市轨道交通设施、扰乱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秩序或者危害城市轨道交通安全的行为,城市轨道交通建设经营单位有权对行为人进行劝阻。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部门依法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的,由城市轨道交通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视情节轻重处以警告或者罚款: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试题及答案

城 市轨道交通 运营安全》试 题 出版 社:人民交通出版社 一、单项选择题 1、( )是指在生产活动中, 由于人们受到科学知 识和技术力量的 限制,或者由于 认 识上的局限,而客观存在的可能对系 统造成损失 的不安全行为或 不安全状态。 A. 安全 B.危险 C.隐患 D.事 故 2、 严抓隐患整改,按照“五个落实 ”,即任务落实、人员落实 、 ( )、质量落实、时间 落实,按期整改完成。 A.设备落实 B.经费落实 C.数量落实 D.环境落实 3、 行车安全是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的( )部分。 A.核心 B.重要 C.主要 D.次要 4、线路改道时,不得连续松开( )以上轨枕螺旋。 A.5 根 B.4 根 C.3 根 D.2 根 5、 城市轨道交通( )在发生火灾、事故或恐怖活动的情况下, 是进行应急处理 、抢险救灾和反恐的主要手段。 A.消防系统 B.供电系统 C.环控系统 D.通信系统 6、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的法人代表每月至少召开( )消防安 全工作会议。 7、( )是应急活动的最基本 原则。 A.分级响应 B.属地为主 C.统一指挥 D.公众动员 8、安全生产规章分为部门规章和( )。 A.85 ?95 B.8 0 ?90 C.8 0 ?95 D.75 ?85 使用 教材: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 试题范围:全册 版次:第2版 A.两次 B. 一次 C.三次 D.四次 A.国家政府规章 B.机构规章 C.经济规章 D.地方政府规章 9、地铁运营系统基础安全评价总分是( ),表示可接受。

10、()是城市轨道交通的主要技术装备之一,是行车的基础。 它的作用是引导机车车辆运行,直接承受由车轮传来的载荷,并把它传给路基。 A.线路 B.钢轨 C.轨枕 D.道岔 二、多项选择题 1、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以著名的戴明管理思想,即“戴明模式” 或称为PDCA 模型为基础。一个组织的活动可分为:()四个相互联系的环节 来实现,通过此类方式可有效改善组织的职业健康安全管理绩效。 A.计划 B.行动 C.控制 D.检查 E.改进 2、轨道交通运营突发事件的预警由高到低可分为红色、()、蓝色四个级别。 A.绿色 B.橙色 C.紫色 D.黄色 E.黑色 3、城市轨道交通排水系统包括()。 A. 水龙头 B. 废水系统 C. 污水系统 D .雨水系统 E. 防灾报警 4、目前应急管理体系、机构设置,主要有()。 A.层级型 B.联动型 C.专职型 D.综合型 E.简单型 5、下列()属于运营单位的安全管理责任。 A.定期对土建工程进行维护、检查,并及时维修更新 B.定期对车辆进行维护、检查 C.检查和维修记录应当保存至土建工程使用期限到期 D.确保运营设备处于安全状态 E.在城市轨道交通设施内,设置报警、灭火、逃生、紧急疏散等器材和设备 6、安全生产检查的方式主要有:()。 A.经常性安全检查 B.不定期安全检查 C.专业性安全检查 D.群众性安全检查 E.定期安全检查

徐州市城市轨道交通有限责任公司风险工程分级管理办法

风险工程分级管理办法 第一节总则 第一条目的和意义 由于徐州市城市轨道交通沿线分布有岩溶、地层断裂等不良地质,不确定性因素较多,周围环境复杂,各种建(构)筑物和地下管线多,施工工法多样,因此施工难度和风险较大。为提高各参建方安全管理水平,规范轨道交通工程建设风险源管理工作,使安全风险管理更加系统化、科学化和信息化,确保轨道交通工程建设顺利进行,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徐州市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土建施工阶段相关风险管理活动。 第三条编制依据 本办法依据徐州市城市轨道交通有限责任公司颁布的安全生产管理办法及《城市轨道交通地下工程建设风险管理规范》(GB50652-2011)等相关规范、规程编制。 第二节风险分级标准 第四条针对不同等级的工程风险,应采用不同的风险处置原则和控制对策。各等级风险的接受准则及控制对策如下表: 表2-1 风险接受准则及控制对策

IV级可忽略可实施风险管理。可开展日常审视检查。 第五条初步设计阶段工程风险分级标准依据规程规范技术要求,综合考虑工点初步设计方案、工程地质及水文地质条件、周边环境特点,对工程风险级别进行判定。具体分级标准详见附件1。 第六条施工图设计阶段工程风险分级标准依据国家、地方、行业规范、规程、标准以及轨道交通工程已经开展的相关工作成果,对工程安全风险进行判定。具体分级标准详见附件2。 第三节风险识别及分级管理 第七条施工单位应深入识别工程地质和环境所带来的风险,识别工程重难点,进行风险评价,形成风险源识别清单或分析报告,经项目技术负责人签认后,报监理单位。在施工单位上报专项方案之前,需经施工单位上级主管技术部门对工程风险源进行审查分级,必要时组织专家审查会议确定风险等级。 第八条监理单位负责对风险源识别清单或分析报告进行审核,经项目总监签认后,报轨道公司工程建设部。 第九条轨道公司工程建设部根据施工单位上报的风险源资料进行风险分析及风险分级审核,形成初步意见并报安全质量监督部。 第十条风险分析及分级管理流程,见图3.1。

北京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条例

返回 文件编号:34628324 北京市北京市轨轨道交通道交通运营运营运营安全安全安全条条例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7号 (2014年11月28日北京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 颁布日期:20141128 实施日期:20150501 颁布单位: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运营安全风险前期防控 第三章 设备设施运行安全与保护 第四章 运营组织安全与服务 第五章 应急管理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北京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条例》已由北京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于2014年11月28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5月1日起施行。 北京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4年11月28日 第一章第一章 总则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轨道交通运营及相关活动,保障轨道交通运营安全,维护轨道交通各方主体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与轨道交通运营安全有关的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轨道交通是指地铁、轻轨等采用专用轨道导向运行的城市公共客运系统。 第三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轨道交通运营安全工作的领导。 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生产的行业监督管理,统筹协调本市涉及轨道交通运营安全的重大事项。远郊区县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轨道交通运营安全生产的行业监督管理。 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本条例和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轨道交通运营安全相关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轨道交通沿线的区、县人民政府应当配合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协调落实本行政区域内影响轨道交通设备设施安全隐患的整改、安全保护区和站前广场的综合治理、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等相关工作。 第四条 轨道交通运营单位依法承担轨道交通运营安全管理责任,为乘客提供安全便捷的服务。 轨道交通产权单位、建设管理单位依据各自职责和合同约定,按照国家、本市相关标准和运营安全实际需求,组织轨道交通新建、改建项目的立项、规划、设计,并对工程建设质量负责。 轨道交通设计、施工、监理、设备设施供应等单位应当依据法律、法规、标准和合同约定,保障轨道交通运营安全。 为轨道交通提供电力、供水、排水、供热、供气、通信等服务的单位,应当优先保障轨道交通运营安全的需要。 第五条 政府有关部门、运营单位及相关社会组织应当开展轨道交通运营安全教育和宣传,提高社会公众安全意识。 社会公众应当自觉遵守轨道交通运营安全管理规定,有权投诉、举报危害运营安全的行为。 第六条 广播、电视、新闻、出版、网络等有关单位,应当配合政府有关部门、运营单位开展轨道交通运营安全的教育和宣传。 第二章第二章 运营运营安全安全安全风险风险风险前期防控前期防控 前期防控 第七条 新建、改建轨道交通项目的规划、设计应当符合相关标准和技术规范,遵循适度超前原则,满足轨道交通发展中的运营安全需求。 新建轨道交通项目的单位,应当在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申请报告和初步设计文件中编制运营安全专篇。市发展改革、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批时应当征求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对运营安全专篇的意见,并将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纳入到审批意见中。 第八条 新建、改建轨道交通项目的规划、设计应当合理连通周边大型居住区、商业区公用设施等建筑,保障出入口的数量和功能,满足紧急疏散的安全需求。 轨道交通出入口、通风亭、冷却塔等设施需要与周边物业结合建设的,周边物业的所有者、使用者应当予以配合并提供必要的便利。 新建轨道交通项目的应急救援设备设施、安全检查设备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第九条 轨道交通车站、地面线路、高架线路、安全检查点、站前广场和车厢等场所应当安装视频监控系统;通风亭、冷却塔和变电站等部位应当安装视频监控系统,并合理设置防盗报警系统、防护栏或者防护网等物理防护设施。 第十条 车辆、信号、电梯、供电、轨道、轨枕和其他涉及运营安全的设备、设施,应当符合运营安全标准规范及网络化运营需求,不得使用不符合标准的设备、设施。 采购前款规定的设备设施,建设管理单位应当与运营单位共同起草、协商确定招标文件。 自动售检票系统、乘客信息系统、视频监控系统和其他因网络化运营需要统一制式标准的设备应当符合标准并经专业机构测试认证。 第十一条 新建轨道交通项目完工后,建设管理单位应当组织设备、设施调试和安全测试,达到试运行基本条件的,进行不载客试运行。试运行期不得少于3个月,其中按照本线运营初期发车间隔的运行时间不得少于30天。 建设管理单位应当在轨道交通项目完工后向轨道交通产权单位、运营单位提供完整的档案资料。 第十二条 新建轨道交通项目试运营前,建设管理单位应当依法办理规划、消防、土建、人防、供电、特种设备、工程档案、建筑节能、防雷装置、无障碍设施和运营设备设施等项目的验收,并取得验收文件。 轨道交通项目投入试运营前,建设管理单位应当向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综合评审。未申请综合评审或者综合评审不符合试运营条件的,不得投入试运营;经综合评审符合试运营条件的,转入试运营。

城市轨道交通安全监管办法

编号:SY-AQ-07866 ( 安全管理) 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 审批:_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 WORD文档/ A4打印/ 可编辑 城市轨道交通安全监管办法 Measures for safety supervision of Urban Rail Transit

城市轨道交通安全监管办法 导语:进行安全管理的目的是预防、消灭事故,防止或消除事故伤害,保护劳动者的安全与健康。在安全管理的四项主要内容中,虽然都是为了达到安全管理的目的,但是对生产因素状态的控制,与安全管理目的关系更直接,显得更为突出。 运用各种管理手段,围绕运营组织开展安全管理工作,主要包括行车安全管理、设备安全管理、人力资源安全培训等;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 对乘客行使安全管理职能;搜集、积累、分析城市轨道交通安全管理信息资料;接受监管部门的检查和评估,按要求向其提交安全工作报告及其他与安全管理工作相关的文件,协助其做好重大事故处理和调查工作;加强与公安、消防、医疗等部门的联系与合作,确保部门间的协作达到城市轨道交通综合安全管理体系的要求。 公安、消防和医疗部门:负责各自职能范围内与轨道交通相关的安全管理工作,主要包括打击以城市轨道交通设施和乘客为目标或以城市轨道交通设施为主要场所的治安犯罪、火灾的预防和扑救以及救治各类事故中的受伤人员。另外,消防部门还对运营企业实施消防监管。

1规划建设企业:在规划和建设过程中贯彻有关安全规定;向城市轨道交通安全监管部门提交工程图纸或报告施工中有关安全设施的进展和完成情况。设备生产和进出口企业:按照有关安全要求组织产品的生产和进口;将产品送检或提供产品质量检验报告。 2建立综合安全管理体系建议 2.1完善法制法规建设目前我国城市轨道交通行业安全法规尚属空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均没有针对城市轨道交通的具体规定。立法空白导致通过行政手段来建立和运作城市轨道交通综合安全管理体系。与法建手段相比,行政手段虽然同样具有强制性,但在稳定性和明晰性方面却相去甚远,这将给城市轨道交通综合安全管理工作带来隐患。在全国性法律法规立法条件尚不成熟的情况下,可以首先推动地方立法,对城市轨道交通综合安全管理体系做出规定,如《上海市轨道交通管理条例》。2.2完善安全监管机构设置我国对轨道交通行使安全监管职能的部门往往机构规模小、专业人员缺乏、兼职情况多,难以有效行使安全监管职能。目前应在已具有轨道交通设施的城市试点建立由安全管理专

徐州市城市轨道交通3号线二期工程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说明

徐州市城市轨道交通3 号线二期工程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说明 徐州市城市轨道交通有限责任公司 2020 年7 月

目录 1概述 (1) 2首次环境影响评价信息公开情况 (3) 2.1公开内容及时限 (3) 2.2公开方式 (3) 2.2 公众意见情况 (4) 3征求意见稿公示情况 (4) 3.1公示内容及时限 (5) 3.2公示方式 (5) 3.3查阅情况 (14) 3.4公众提出意见情况 (14) 4公众意见处理情况 (15) 4.1公众意见概述和分析 (15) 4.2公众意见采纳情况 (15) 4.2 公众意见未采纳情况 (15) 5报批前公开情况 (16) 5.1公开内容及日期 (16) 5.2公开方式 (16) 6诚信承诺 (17)

1概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办法》 等法律法规要求,国家鼓励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以适当方式参与环境影响评价。在 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过程中引入公众意见调查,目的是了解公众对项目建设的意见、要求和期望,从而在项目环评阶段能够更加全面、综合地考虑广大公众的利益,并认真汲取有益的建议,使项目的规划设计更完善合理,制定的环保措施更符合环 境保护和经济协调发展的要求,从而最大限度发挥建设项目的环境、经济、社会效益,达到可持续发展的目的。 依照《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办法》(生态环境部令第4 号)等文件的精神,我公司组织徐州市城市轨道交通3 号线二期工程(本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公 众参与工作的开展,并遵守以下几点原则: (1)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遵循依法、有序、公开、便利的原则。 (2)应当依法听取环境影响评价范围内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意见, 鼓励建设单位听取环境影响评价范围之外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意见。 (3)建设单位负责组织环境影响报告书编制过程的公众参与,对公众参与 的真实性和结果负责。 2020 年2 月初,我公司委托江苏环保产业技术研究院股份公司开展徐州市 城市轨道交通3 号线二期工程环境影响评价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 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办法》等 文件规定,建设单位完成了项目环评第一次公示、第二次公示。 2020 年2 月11 日,在徐州地铁官方网站(https://https://www.sodocs.net/doc/869926229.html,/index.html) 对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进行了第一次公示。公示内容包括建设项目的名称及概要、建设单位的名称及联系方式、环评机构的名称及联系方式、环评工作程序及主要工作内容、公众提出意见的主要方式等,并就此在网上征询公众对该项目建设的意见和建议。 报告书初稿编制完成后,我公司于2020 年 2 月24 日在在徐州地铁官方网站(https://https://www.sodocs.net/doc/869926229.html,/index.html)对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进行了第二次公示。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 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全面提升安全生产整体预控能力,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障城市轨道交通安全运行的意见》《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地铁、轻轨等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坚持目标导向、全面覆盖、科学施策、闭环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城市轨道交通所在地城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城市人民政府指定的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主管部门(以下统称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运营单位运营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以下简称运营单位)承担运营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主体责任,运营单位主要领导全面负责,分管领导分工负责,专业部门具体负责,综合部门密切配合,确保责任落实到单位、部门和岗位。 第五条运营单位应建立健全运营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制度,保证经费投入,将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纳入年度安全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确保运营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得到有效落实。 第二章风险分级管控

第六条本办法所称风险分级管控是对城市轨道交通运营过程中存在的安全生产风险点进行辨识、评估,确定风险等级,采取相应管控措施,实施风险动态管理的活动。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风险等级从高到低划分为重大、较大、一般、较小四个等级,风险等级由风险点发生风险事件的可能性和后果严重程度的组合决定。 第七条基于城市轨道交通技术特点和行业经验,运营安全风险按照业务板块分为设施监测养护、设备运行维护、行车调度、客运组织、运行环境等。 (一)设施监测养护类风险包括:桥梁、隧道、轨道和线路、路基、车站建筑等方面的风险; (二)设备运行维护类风险包括:车辆、供电、通信、信号、机电等方面的风险; (三)行车调度类风险包括:作业准备、段场调车和施工组织、行车组织等方面的风险;

城市轨道交通建设运营管理条例

城市轨道交通建设运营管理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轨道交通管理,促进城市轨道交通规划、投资、建设、运营等的协调发展,保障城市轨道交通安全有效运营,维护乘客的合法权益,根据我国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城市轨道交通,是指地铁、轻轨等城市轨道公共客运系统。 城市轨道交通设施,是指为了保障城市轨道交通系统正常安全运营而设置的路基、轨道、隧道、桥梁、车站、通道、通风亭、车辆段及控制中心、站场、车辆、机电设备、供电系统、通信信号系统及其附属设施等。 第三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轨道交通的规划、投资、建设、运营、综合开发、设施设备保护及其相关的管理活动。 第四条城市轨道交通是社会公益性事业,本市发展城市轨道交通应当遵循政府主导、统筹规划、政策扶持、优先发展、集中管理、安全运营的原则。 第五条市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是本市城市轨道交通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条例的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城市轨道交通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城市轨道交通行业的日常监督管理,并按照本条例规定实施行政处罚。 市发改、规划、财政、国土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安监、公安、城市管理、消防、卫生、环保、国资委等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城市轨道交通的监督和管理工作。 第六条城市轨道交通建设经营单位由市人民政府依法确定。 城市轨道交通建设经营单位负责本市城市轨道交通项目的投资、建设、运营,并对城市轨道交通设施的维护、城市轨道交通运营范围内公共场所的运营秩序、环境卫生、安全应急处置等公共事务进行管理。 第二章规划、投资和建设管理 第七条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规划、国土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等部门编制本市城市轨道交通规划、城市轨道交通线网规划、城市轨道交通线网各线路的详细规划和城市轨道交通配套设施规划,划定城市轨道交通规划控制区,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城市轨道交通规划应当包括城市轨道交通发展目标、城市轨道交通方式的构成比例和规模,城市轨道交通设施的布局配置,信息化建设以及资金安排、用地保障等配套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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