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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天津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规范我市行政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天津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规范我市行政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天津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规范我市行政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天津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规范我市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工作的意见

【法规类别】行政诉讼综合规定与解释

【发文字号】津高法[2015]78号

【发布部门】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天津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发布日期】2015

【实施日期】2015.05.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司法文件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天津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规范我市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

诉工作的意见

(津高法[2015]78号 2015年)

第一条为规范行政应诉工作,促进依法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以下简称《行政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制定本意见。

第二条本意见所称的行政机关,包括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

第三条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指导全市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工作。

各区、县人民政府及市人民政府各委、办、局法制机构具体指导本地区、本系统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工作。

市高级人民法院和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建立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信息共享机制,共同推进全市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工作。

第四条行政机关主要负责人全面负责本行政机关的行政应诉工作。

第五条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按照《行政诉讼法》第三条第

《天津法院立案工作指南(试行)》

天津法院立案工作指南 (试行)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立案一庭 2019年12月 -2-

第一部分民事案件立案工作 第一章民事一审 【办理流程】 一、起诉材料的审核 (一)当事人一审起诉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1.起诉状正本及按照被告人数提供的副本; 2.原告身份或资格证明; 3.委托手续; 4.被告身份或资格证明; 5.证据材料。 (二)审核起诉状 应当重点审核以下内容: 起诉状应列明当事人地位,标明原告、被告和第三人身份。 起诉状应有明确具体的诉讼请求,诉讼标的不明确、诉讼标的额无法确定金额的,视为诉讼请求不够具体。诉讼请求中主张利息的,应当明确具体利息金额。 起诉状应有具体事实与理由,内容不得出现违反法律和政策或含有人身攻击性、侮辱性言辞。 起诉状落款处应有原告签章。原告为自然人的,应有自然人签名(不会手写签名的可按捺手印代替);原告为法人或其他组织 -3-

的,应加盖公章。诉状应注明日期,该日期与实际起诉日期不一致的,以接收起诉材料凭证上签收日期为起诉日期。 (三)审核诉讼主体 应审核原告与其提出的诉讼请求是否有利害关系,被告是否确定,并重点审核以下内容: 原告为自然人的,应提供个人身份证件复印件,并出示身份证件原件供核对;如原告委托律师作为诉讼代理人代为立案的,诉讼代理人仅提供原告身份证复印件即可,无需提供原告身份证件原件。 原告为法人或其他组织,应提供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被告为自然人的,需由原告提供证明其姓名和住所的证件或证明,可为身份证复印件或身份证号码,驾驶证、军官证、护照、港澳通行证等复印件,并尽可能提供被告手机号码。无法提供上述材料或信息,可通过其他证据足以使被告区别于他人的,亦可视为有“明确的被告”。 被告为法人或其他组织,需提供其工商登记材料复印件。 (四)审核委托手续 如原告委托了诉讼代理人代为立案,应当审核授权委托书,并根据不同情况审核下列相关材料及复印件: 1.律师应当提交律师执业证、律师事务所证明材料; -4-

公文格式(转发通知的办法)

公文格式(转发通知的办法) 日期:2009-04-28 【选择字号:大中小】 公文格式(转发通知的办法) 平常收文件多,关于转发的通知也多,但见到最多的也就两个转发,三个通知。今天偶然看到一份文件,是上海的, 文件为沪教纪[2003]8号文。 文件名是:中共上海市教育纪律检查工作委员会关于转发《中共上海市纪委监察委关于转发〈中共中央纪委监察部关于转发〈北京市纪委监察局关于严明纪律确保非典型肺炎防治工作顺利进行的紧急通知〉的通知〉的通知>的通知》 公文写作是每个行政岗位人员应该掌握的基本技能,别的不说了,为了少闹点笑话。转帖两份资料,加粗和划线部分为本人所加,期望与有意提高公文写作水平的公务人员共同学习:

《如何写好转发类通知》 转发类通知是指转发上级机关或同级机关或不相隶属机关文件的通知,在承上启下的机关使用频率很高。这类通知内容相对比较简单,但要写好写精也不易。从当前的办文实际看,仍然存有标题拟制不当,照抄照转等一些问题。写好这类通知,要处理好以下三个问题。 一、标题怎么写,标题太长怎么办 公文的标题由发文机关、事由、文种构成,转发类通知的标题,一般也由“发文机关+关于转发+原文标题+文种”组成。但实际办文中,有省略发文机关的,也有省略重复介词的等等。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卫生局等部门关于农村卫生机构改革与管理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政办发〔2004〕26号)。 在转发式通知中,经常会遇到转发的层次较多的情况,这时标题中“关于”、“转发”、“通知”反复在一个标题内多次出现,十分累赘,让人读起来别扭,理解起来困难。为使标题简练、流畅,方便理解,可采取以下方法处理。 1. 省略法。一是省略发文机关名称。二是省略介词“关于”或文种“通知”。当原文标题中有“关于”一词时,且文种为通知,标题可拟为“转发+原标题”。如《转发××水利委员会关于激励创新办法的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办[2004]2号)。被转发的文件文种不是通知时,还要加上通知。三是省略被转发文件联合发文机关名称,只在正文里列出各个联合发文机关。如《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监察部等部门对征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补偿费管理使用情况开展专项检查的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4]31号)。 2. 替代法。有的文件标题很长,采用省略法拟制标题仍然很长,可用发文字号作为新拟标题的事由,以替代原文标题。如<<转发监察部监发[2004]2号文件的通知>>(××监[2004]6号),倘若不如此替代省略,拟制的标题就应是《转发监察部关于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加强对贯彻执行〈行政许可法〉情况进行监察的通知的通知》。但用替代法拟制标题让人不容易一眼看出发文事由,也可用发文字号加事由的办法来解决这一问题。如<<××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国办发[2004]38号文件切实做好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清理工作的通知>>(×政办发[2004]41 号),既避免了冗长,又标明了事由。 3. 直转法。如果上级的文件,到本单位时已经经过了三、四层转发,这时可以直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旧楼区提升改造后长效管理的意见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旧楼区提升改造后 长效管理的意见 津政办发〔2012〕97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为巩固我市旧楼区居住功能综合提升改造(以下简称旧楼区提升改造)成果,依法建立和完善旧楼区长效管理机制,全面提升管理服务水平,参照《天津市物业管理条例》和《天津市城市管理规定》(2010年市人民政府令第26号),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实施范围 对列入市人民政府旧楼区提升改造计划、综合提升改造后符合接管标准的小区,各区人民政府要组织实施管理。 二、管理模式 各区人民政府应当以建立和完善提升改造后旧楼区长效管理机制为目标,在总结原有旧楼区管理成果的基础上,坚持区人民政府负总责、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指导、社会化服务与社区自治管理相结合的原则,根据各区实际情况和小区特点因地制宜地确定旧楼区管理服务模式。主要管理模式如下: (一)社会化服务公司实施管理的模式。 (二)产权单位自行管理的模式。 (三)居委会牵头组织旧楼区居民自治管理的模式。 三、职责分工 市、区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对旧楼区管理的指导和推动工作,形成合力,共同维护好社区环境,具体职责如下:

(一)市国土房管局、市市容园林委、市建设交通委、市规划局、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市政公路局、市水务局、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应当按照各自职能负责旧楼区管理服务工作的监督、指导。 (二)旧楼区管理工作应当坚持属地化管理原则,各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旧楼区管理工作的领导,并负责指导本辖区内旧楼区提升改造后管理模式的确定;落实区财政日常补贴资金等具体政策和扶持措施;明确各职能部门职责分工;明确相关设施的维修养护责任单位及经费来源;协调处理旧楼区管理工作中出现的重大问题,将提升改造后旧楼区管理服务情况列入对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的年度考核指标。 (三)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督促管理服务单位做好日常服务,并履行下列职责: 1.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明确部门,指定专人负责牵头组织落实管理服务单位,负责旧楼区长效管理的组织协调、推动指导和监督考核等工作。 2.组织产权单位、业主和使用人代表组成管理委员会,并指导管理委员会与管理服务单位根据居民实际需求,在保证门岗值勤、巡视管理、楼内外清扫保洁、机动车辆停放秩序管理等基本服务的基础上,签订管理服务协议,合理确定服务内容、服务标准。未成立管理委员会的,可由居民委员会代行管理委员会职责。 3.督促管理服务单位做好日常服务工作;协调区市容园林、综合执法、市政道路和房管等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履行职责。 4.协调社区管理、社区服务与旧楼区管理的关系。 5.及时组织召开旧楼区管理联席会议,旧楼区管理联席会议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召集。联席会议成员单位由区房管、市容园林、建设、综合执法、公安、市政道路、民政、路灯管理部门和管理服务单位等组成。联席会议主要协调各成员单位履行管理服务职责,解决管理服务中出现的问题。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

2010年天津法院系统公开招考公务员专业课笔试真题(网络版)

2010年天津市法院系统公开招录工作人员考试法律基础知识 考专业课笔试真题 一、本试 卷 共80道题,总时限为60分钟。 一、是非判断题(每小题1分,共30分。对下列命题作出判断,你认为正确的在答题卡上 涂,错误的涂B;全部涂A或B,均记为0分。) 1、《唐律》处理“公罪”与“私罪”的原则是:公罪从重,私罪从轻。B公罪轻罚,私罪 重罚 2、法与国家是基于相同的原因、条件和发展趋势而产生发展的。B 3、判例在当代中国的任何地方都没有法律约束力。B 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总理由国家主席提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决定。A 5、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产生它的国家权力机关负责,不接受其他机关的领导。B 6、对于有关的犯罪与刑罚,国务院可以制定行政法规做出补充性规定。B 7、国家为了社会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公民的私有财产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 予补偿。A 8、根据我国民法通则规定,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 B 9、某商店的营业员将价值150元的手表误以为250元出售,这是显失公平的行为。B 10、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是因涉嫌犯罪而受到刑事追诉的人在不同诉讼阶段的两种不同的 称谓A 12、合同约定期限不明确的,当事人一方随时可以要求对方履行或向对方履行。B 11、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 全行为能力人。B 12、遗嘱是被继承人的一种单方法律行为。A 13、我国刑法在溯及力问题上,采取从旧兼从轻的原则。A 14、渎职罪在主观方面只能是故意。B 15、玩忽职守罪的犯罪客体是单位的正常管理活动。B 16、犯罪时不满18周岁的人和审判时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A 17、某夜,刘某(16岁)入室盗窃时见室内一女子正处熟睡状态,遂起歹意欲进行强奸, 正当该女子奋力反抗时,其丈夫王某下夜班归来,随手操起一钳子猛击刘某脑后,致使其当场死亡,王某的行为是防卫过当。A 18、某日晚上,某甲到某工厂行窃,正要把东西拿走时,突然发现有人来,他便放下东西 悄悄离去。某甲的行为是犯罪中止。B 19、具体行政行为的形式多种多样,包括行政许可、行政奖励、行政立法。B 20、对行政处罚不服,当事人有权要求进行听证。B 21、行政法和刑法、民法一样,有一部系统、完整、统一的法典。B 22、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后处于原告的诉讼地位,享有原告所享有的诉讼权利, 承担原告所应承担的诉讼义务。所以是本诉中的原告。B 23、在侦查期间发现犯罪嫌疑人另有违法犯罪行为的,侦查羁押期限重新计算。A

转发公文通知格式_信函范例

转发公文通知格式_信函范例 转发类通知是指转发上级机关或同级机关或不相隶属机关文件的通知,在承上启下的机关使用频率很高。这类通知内容相对比较简单,但要写好写精也不易。从当前的办文实际看,仍然存有标题拟制不当,照抄照转等一些问题。写好这类通知,要处理好以下三个问题。一、标题怎么写,标题太长怎么办 公文的标题由发文机关、事由、文种构成,转发类通知的标题,一般也由“发文机关+关于转发+原文标题+文种”组成。但实际办文中,有省略发文机关的,也有省略重复介词的等等。如《××xxxx通知》(×政办发〔XX〕26号)。 在转发式通知中,经常会遇到转发的层次较多的情况,这时标题中“关于”、“转发”、“通知”反复在一个标题内多次出现,十分累赘,让人读起来别扭,理解起来困难。为使标题简练、流畅,方便理解,可采取以下方法处理。 1. 省略法。一是省略发文机关名称。二是省略介词“关于”或文种“通知”。当原文标题中有“关于”一词时,且文种为通知,标题可拟为“转发+原标题”。如《转发xxxx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办[XX]2号)。被转发的文件文种不是通知时,还要加上通知。三是省略被转发文件联合发文机关名称,只在正文里列出各个联合发文机关。如《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监察部等部门对征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补偿费管理使用情况开展专项检查的意见的通知》(国办发〔XX〕31号)。 2. 替代法。有的文件标题很长,采用省略法拟制标题仍然很长,可用发文字号作为新拟标题的事由,以替代原文标题。如>(××监[XX]6号),倘若不如此替代省略,拟制的标题就应是《转发监察部关于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加强对贯彻执行〈行政许可法〉情况进行监察的通知的通知》。但用替代法拟制标题让人不容易一眼看出发文事由,也可用发文字号加事由的办法来解决这一问题。如>(×政办发[XX]41 号),既避免了冗长,又标明了事由。 3. 直转法。如果上级的文件,到本单位时已经经过了三、四层转发,这时可以直接转发初始发文单位文件,不要间接层层转发。 4. 简称法。在系统内部行文,可使用规定的规范化简称。 二、正文怎么写,无话可说怎么办 正文基本上有以下二种写法:一是不提具体要求的写法。常见于党委、政府办公厅(室)转发部门的意见等,写法上通常先表明态度,提出转发原则要求。一般篇幅较简短。二是提出具体要求的写法。常见于下级机关(职能部门)转发上级机关(职能部门)的文件。一般开头直说转发事项,即将某某文件转发给你们,再对如何贯彻执行提出具体要求。可以对被转发文件阐述不够充分的加以补充、说明、深化,也可以结合本单位实际对上级的有关要求加以重申、强调,并作出适当的安排。 很多同志转发文件时时感到无话可说,总感觉上级文件对某项工作已经有比较明确的要求、部署,按上级的要求执行就行了,这是不对的。上级机关的文件,讲的大多是一些原则性、规律性的东西,不可能讲得很具体。转发时可以避虚就实,紧紧着眼本单位的实际,把原则性的东西具体化,把普遍化的要求个性化。要针对本单位的特殊性,提出可操性强的措施和实际步骤来加以解决。如被转发的文件属于规章制度类的东西,自身对某方面的工作规定得比较具体详细,操作性较强,转发时也可以化实为虚,提出学习贯彻的原则性要求,切记不能硬提要求。为精简文件,避免层层转发,可翻印下发的就不要转发,目前这种方式已在不少地方被广泛采用并在实践中得到了认可。 三、引文如何引,引文不准怎么办 在正文里引文一定要先引标题,后引发文字号。在标题上不引发文字号,如标题上没有发文机关,则加上发文机关。引文是在转发类通知里面经常出错的地方,引用机关名称时,一定

天津高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审理指南(超详细)

天津高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审理指南(超详细) 2018-01-20民事法律参考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审理指南 为依法妥善审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统一裁判尺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合天津法院审判实际,制定本指南。 一、确定案件诉讼主体 (一)原告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的原告是: 1 .在交通事故中遭受人身损害的受害人; 2 .在交通事故中死亡受害人的近亲属和被扶养人; 近亲属应区分为两个顺序:等一顺序为死亡受害人的配偶、父母、子女;无第一顺序近亲属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可作为原告起诉。同一顺序的近亲属应作为共同原告参加诉讼。 3 .为在事故中的无名死者垫付医疗费、丧葬费等合理费用的单位或个人; 4 .在交通事故中车辆、物品等财产遭受损害的财产所有权人或其他权利人。 (二)被告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的被告是: 1 .机动车驾驶人; 2.对交通事故的发生具有过错的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等其他应承担赔偿责任的单位或个人; 交通事故中身份明确的侵权人死亡,以其继承人、受遗赠人为被告,没有继承人又无人受遗赠,但留有遗产的,赔偿权利人可以侵权人遗产的最终所有人为被告提起诉讼。

3.承保事故车辆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的保险公司; 4.经当事人请求列为被告的承保事故车辆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以下简称“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 二、事故责任认定 据以查明交通事故经过、确认交通事故责任的证据包括交通事故认定书、事故现场视听资料、鉴定意见、勘验笔录、当事人陈述、证人证言等。(一)对交通事故认定书的审查 对交通事故认定书应进行质证。交通事故认定书系公文书证,援引该证据的当事人提交了交通事故认定书原件或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确认的副本的,推定该交通事故认定书的内容为真实。 当事人对交通事故认定书真实性有异议的,应承担本证的证明责任,其所提供的证据应达到能够证明交通事故认定书内容不真实的状态。其举证仅使交通事故认定书的内容真伪不明的,仍应以交通事故认定书的内容认定案件事实。 当事人无相反证据推翻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制作的交通事故认定书的,应以交通事故认定书的内容认定事故的经过和责任划分。 (二)无交通事故认定书案件的处理 1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未出具交通事故认定书的,应根据当事人举证情况、法院调查取证情况,综合运用逻辑推理和日常生活经验,确定各方应承担的责任。 2 .按以上方式难以确定责任的,按照以下规则处理: (1)机动车与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事故各方承担同等民事责任; (2)非机动车之间、非机动车与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事故各方承担同等民事责任; (3)机动车与非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事故各方承担同等民事责任; (4)机动车与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机动车方承担主要民事责任。

转发公文通知格式

转发公文通知格式 转发类通知是指转发上级机关或同级机关或不相隶属机关文件的通知,在承上启下的机关使用频率很高。这类通知内容相对比较简单,但要写好写精也不易。从当前的办文实际看,仍然存有标题拟制不当,照抄照转等一些问题。写好这类通知,要处理好以下三个问题。 一、标题怎么写,标题太长怎么办 公文的标题由发文机关、事由、文种构成,转发类通知的标题,一般也由“发文机关+关于转发+原文标题+文种”组成。但实际办文中,有省略发文机关的,也有省略重复介词的等等。如《××xxxx通知》(×政办发〔XX〕26号)。 在转发式通知中,经常会遇到转发的层次较多的情况,这时标题中“关于”、“转发”、“通知”反复在一个标题内多次出现,十分累赘,让人读起来别扭,理解起来困难。为使标题简练、流畅,方便理解,可采取以下方法处理。 1. 省略法。一是省略发文机关名称。二是省略介词“关于”或文种“通知”。当原文标题中有“关于”一词时,且文种为通知,标题可拟为“转发+原标题”。如《转发xxxx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办[XX]2号)。被转发的文件文种不是通知时,还要加上通知。三是省略被转发文件联合发文机关名称,只在正文里列出各个联合发文机关。如《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监察部等部门对征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补偿费管理使用情况开展专项检查的意见的通知》(国办发〔XX〕31号)。 2. 替代法。有的文件标题很长,采用省略法拟制标题仍然很长,可用发文字号作为新拟标题的事由,以替代原文标题。如<<转发xx部监发[xxxx]2号文件的通知>>(××监[XX]6号),倘若不如此替代省略,拟制的标题就应是《转发监察部关于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加强对贯彻执行〈行政许可法〉情况进行监察的通知的通知》。但用替代法拟制标题让人不容易一眼看出发文事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关于天津市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民事案件级别管辖的意见》的通知

【法规标题】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关于天津市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民事案件级别管辖的意见》的通知 【发布部门】天津市其他机构【发文字号】津高法[1993]86号 【批准部门】【批准日期】 【发布日期】1993.11.22 【实施日期】1993.11.22 【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司法文件 【法规类别】司法【唯一标志】17332144 【全文】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关于天津市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民事案件级别管辖的意见》的通知 (津高法[1993]86号1993年11月22日) 各区、县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本院有关庭、室: 《关于天津市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民事案件级别管辖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经本院审判委员会第18次会议讨论原则通过,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要求上报审查批准。最高人民法院于1993年11月10日以[1993]法民字第30号复函同意我院《意见》。现将该《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在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告我院民庭。 关于天津市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民事案件级别管辖的意见 为正确适用民事诉讼法,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十八,十九、二十条和最高人民法院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三条规定,结合我市民事审判实践经验,现对我市各级人民法院一审民事案件级别管辖提出以下意见: 一、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案件,但本意见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案件: (一)重大涉外、涉港澳台案件; 1.争议的标的额在人民币40万元以上; 2.居住在国外、境外的当事人为5人以上; 3.当事人在国外境外的居住地涉及的国家或地区3个以上; 4.外国驻我国使领馆在作为当事人的本国公民因故不能到庭亦未委托的情况下,直接派代表出庭参加的案件; 5.需要适用外国法的。 (二)土地、山岭、林木、滩涂、水资源等纠纷标的物跨行政区域的案件:(三)争议标的额为人民币50万元以上的一般财产案件; (四)争议标的额为人民币100万元以上的房地产案件; (五)争议标的物座落在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天津港保税区的房地产案件; (六)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和天津港保税区劳动争议仲裁的劳动争议案件;

天津市人民法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

天津市人民法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公示 一、关于受理费 (一)民事财产案件按下列标准计算受理费: 1万元以下,50元 超过1 万元至10万元,金额×2.5%-200元 超过10万元至20万元,金额×2%+300元 超过20万元至50万元,金额×1.5%+1300元 超过50万元至100万元,金额×1%+3800元 超过100万元至200万元,金额×0.9%+4800元 超过200万元至500万元,金额×0.8%+6800元 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金额×0.7%+11800元 (二)民事非财产案件按下列标准计算受理费: 1.离婚 每件交纳200元。涉及财产分割,财产总额不超过20万元的,不另行交纳;超过20万元的部分,按照0.5%另行交纳。 2.侵害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以及其他人格权的 每件交纳300元。涉及损害赔偿的,赔偿金额不超过5万元的,不另行交纳;超过5万元至10万元的,按金额×1%-200元交纳;超过10万元的,按金额×0.5%+300元交纳。 3.其他非财产案件每件交纳80元。 4.劳动争议案件每件交纳10元。 (三)行政案件(商标,专利,海事行政案件以外的其他行政案件)每件交纳50元。 (四)刑事自诉案件有赔偿标的争议金额的比照民事财产案件标准收取。 (五)当事人提出案件管辖权异议,异议不成立的,每件交纳80元。 注:以上受理费由原告或相关当事人预交。 二、关于申请费 (一)申请执行费按下列标准收取: 1万元以下,50元 超过1万元至50万元,金额×1.5%-100元 超过50万元至500万元,金额×1%+2400元 超过500万元1000万元,金额×0.5%+27400元 1000万元以上,金额×0.1%+67400元 (没有执行金额或价额的每件交纳500元) (二)申请保全费按下列标准收取: 1000元以下,30元 超过1000元至10万元,金额×1%+20元 10万元以上,金额×0.5%+520元 (保全费用最多收取5000元) (三)申请支付令比照财产案件受理费标准的三分之一交纳。 (四)申请公示催告的每件案件交纳100元。 (五)破产案件依据破产案件总额计算,按照破产案件受理费标准减半交纳,最高不超过30万元。 第(一)、(五)项之外申请人须预交申请费。

转发政府文件通知范文

转发政府文件通知范文 ××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禁止非法买卖人民币的通知的通知》 陕政办发〔1997〕41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现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禁止非法买卖人民币的通知》(国办发 明电〔1997〕28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禁止非法买卖人民币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目前,非法倒买倒卖人民币的问题比较严重,影响了人民币的正常流通,破坏了人民币的信誉。为加强对人民币的管理,打击非法 买卖人民币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有关 规定,经国务院批准,特作如下通知: 一、禁止非法买卖流通人民币(包括纪念币,下同);经营已退出 流通的人民币,必须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 …………………… 五、对在中国境内非法买卖外国货币的,比照上述规定办理。国务院办公厅 年七月四日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府直属有关单位: 现将《国务院关于加强出入境中介活动管理的通知》(国发〔2000〕25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落实。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各级领导务必把这次清理整顿工作摆上议事日程,切实抓紧抓好。为保障这项工作的顺利开展,按时保 质完成任务,各级清理整顿工作由公安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具体负责,劳动、教育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配合协助工作。各部门必 须按照《通知》要求开展自查自纠工作,各级政府予以监督、指导。 二、抓住重点,全面清理。从现在起至今年年底,各地要对从事出入境中介活动的机构(含留学、劳务、就业等中介机构)进行一次 全面的清理整顿。清查时要重点了解以下内容:中介机构的数量以 及各中介机构的名称、营业执照注册号、经营范围、法定代表人、 员工人数、收费标准、注册资本、资格认定书、违法违规等情况, 其中领取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的有多少家,无证照非 法经营的有多少家,超范围经营的有多少家。清理整顿的重点地区 是广州、深圳、珠海、汕头、江门、东莞、佛山、中山、惠州等市。通过清查,对问题严重的中介机构的法人代表和有关责任人员,要 依法严肃处理,直至追究刑事责任。通过清理整顿,依法打击、取 缔一批问题严重的中介机构,净化我省出入境中介市场。 三、加强管理和监督检查。在国务院有关部门未制定出具体的管理办法之前,暂不受理审核新出入境中介机构的资格认定及经营许 可变更申请。对清理后的出入境中介机构,各地应加强宏观管理, 定期进行检查监督和指导,规范其中介行为,使出入境中介活动健 康有序发展。 四、加大宣传力度。各地在清理整顿期间,要抓住典型案件依法严肃查处,并通过新闻媒介适时予以曝光,以震慑不法分子,教育 广大人民群众。 全省清理整顿出入境中介机构工作在今年底前结束,各地于12 月15日前将清理整顿情况及时上报省公安厅、工商局。由省公安厅、工商局于20xx年12月20日前汇总向省人民政府报告。 xx省人民政府 年十一月十五日

天津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

天津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 已经中共中央、国务院批准。天津市政府共设置工作部门45个。其中,办公厅和组成部门25个,直属特设机构1个,直属机构19个。另设置部门管理机构6个。日前,天津市政府机构改革已全面展开,新调整的工作部门已正式挂牌运行。 这次机构改革主要包括: 组建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挂国防科技工业办公室牌子。将经济委员会的职责、信息化办公室的职责、科学技术委员会软件产业规划组织协调的职责、长芦盐务管理局的职责,整合划入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不再保留经济委员会、信息化办公室、长芦盐务管理局。 组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将人事局的职责、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的职责整合划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组建公务员局,为部门管理机构,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管理。将设在人事局的外国专家局(引进外国智力办公室)改为部门管理机构,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管理。不再保留人事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原与人事局合署办公的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单独设置,列党委机构序列。 组建文化广播影视局,挂文物局牌子。将文化局的职责、广播电视电影局的职责整合划入文化广播影视局。不再保留文化局、广播电视电影局。 组建水务局,挂引滦工程管理局牌子。将水利局的职责,建设管理委员会城市供水、城市排水、有关河道堤岸管理的职责,整合划入水务局。不再保留水利局。 组建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将建设管理委员会公共客运交通(含出租汽车)管理和城市供水、城市排水、有关河道堤岸管理以外的职责,交通委员会承担的综合交通体系规划、建设、协调和有关政策法规拟定等职责,整合划入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不再保留建设管理委员会、交通委员会。 组建市容和园林管理委员会。将市容环境管理委员会的职责、园林管理局的职责整合划入市容和园林管理委员会。不再保留市容环境管理委员会、园林管理局。 组建交通运输和港口管理局,为市政府直属机构。将交通委员会承担的组织建立综合运输体系,负责道路运输、水路运输、联合运输和机动车维修行业管理、发展现代物流业的组织协调和港口行政管理等职责,建设管理委员会和客运交通管理办公室承担的公共客运交通(含出租汽车)管理职责,整合划入交通运输和港口管理局。不再保留客运交通管理办公室。 组建口岸服务办公室,为市政府直属机构。 将农业局的职责、畜牧兽医局的职责、水产局的职责、农业机械局的职责整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刑事案件量刑标准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 行)》实施细则(试行) 为进一步规范刑罚裁量权,贯彻落实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增强量刑的公开性,实现量刑均衡,维护司法公正,根据刑法、刑事司法解释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制定的《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的规定,结合我市刑事审判实践,指定本实施细则。 一、量刑的指导原则 1、量刑应当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决定判处的刑罚。 2、量刑既要考虑被告人所犯罪行的轻重,又要考虑被告人应负刑事责任的大小,做到罪责刑相适应,实现惩罚和预防犯罪的目的。 3、量刑应当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做到该宽则宽,当严则严,宽严相济,罚当其罪,确保裁判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4、量刑要客观、全面把握我市不同时期经济社会发展和治安形势的变化,确保刑法任务的实现;对于同一时期案情相近或相似的案件,所判处的刑罚应当基本均衡。 二、量刑的基本方法 1、量刑步骤 (1)根据基本犯罪构成事实在相应的法定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根据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数额、犯罪次数、犯罪后果等犯罪事实,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3)根据量刑情节调节基准刑,并综合考虑全案情况,依法确定宣告刑。 2、量刑情节调节基准刑的方法 (1)具有单个量刑情节的,根据量刑情节的调解比例直接对基准刑进行调节。 (2)具有多种量刑情节的,根据各个量刑情节的调节比例,采用同相相加、逆向相减的方法确定全部量刑情节的调节比例,再对基准刑进行调节。

(3)对于具有刑法总则规定的未成年人犯罪、限制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犯罪未遂、犯罪中止、从犯、胁从犯和教唆犯等量刑情节的,先用该量刑情节对基准刑进行调节,在此基础上,再用其他量刑情节进行调节。 (4)被告人犯数罪,同时具有适用各个罪的立功、累犯等量刑情节的,先用各个量刑情节调节个罪的基准刑,确定个罪所应判处的刑罚,再依法实行数罪并罚,决定执行的刑罚。 (5)对于统一事实涉及不同量刑情节时,不重复评价。 3、确定宣告刑的方法 (1)量刑情节对基准刑的调节结果在法定刑幅度内,且罪责刑相适应的,可以直接确定为宣告刑;如果具有应当减轻处罚情节的,依法在法定最低刑以下确定宣告刑。 (2)量刑情节对基准刑的调节结果在法定最低刑以下,具有减轻处罚情节,且罪责刑相适应的,可以直接确定为宣告刑;只有从轻处罚情节的,可以确定法定最低刑为宣告刑。 (3)量刑情节对基准刑的调节结果在法定最高刑以上的,可以法定最高刑为宣告刑。 (4)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独任审判员或合议庭可以在10%的幅度内进行调整,调整后的结果仍然罪责刑不相适应的,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宣告刑。 (5)综合全案犯罪事实和量刑情节,依法应当判处拘役、管制或者单处附加刑,或者无期徒刑以上刑罚的,应当依法适用。 (6)宣告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并符合缓刑适用条件的,可以依法宣告缓刑;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 三、常见量刑情节的适用 1、对于未成年人犯罪,应当综合考虑未成年人对犯罪的认识能力、实施犯罪行为的动机和目的、犯罪时的年龄、是否初犯、悔罪表现、个人成长经历和一贯表现等情况,予以从宽处罚。 (1)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犯罪,可以减少基准刑的30%--60%; (2)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犯罪,可以减少基准刑的10%--50%; (3)未成年人犯符合刑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可以宣告缓刑。如果同时具有初次犯罪、积极退赃或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具备监管帮教条件等情形之一,对其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应当宣告缓刑。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天津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天津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津政发[2017]32号 【发布部门】天津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7.11.01 【实施日期】2017.11.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天津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津政发〔2017〕32号) 各区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现将《天津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印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天津市人民政府 2017年11月1日 天津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全面正确履行政府职能,加强和改进政府工作,提升政府治理能力和管理水平,推进科学行政、民主行政、依法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参照国务院工作规则和市委工作规则,结合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天津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政府)工作的指导思想是,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坚持以习近平总书记对天津工作提出的“三个着力”重要要求为元为纲,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扎实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的天津实施,坚定不移贯彻新发展理念,坚决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严格遵守宪法和法律,贯彻落实国务院部署,认真落实市委决策,正确履行政府职能,努力建设法治政府、创新政府、廉洁政府、学习型政府和服务型政府。 第三条市政府工作必须遵循以下准则: (一)坚持党对一切工作的领导,增强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坚决维护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自觉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二)坚持以人民为中心,把党的群众路线贯彻到政府全部工作之中,把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作为奋斗目标,对人民负责,为人民谋利益,接受人民监督,建设人民满意

通知书之转发性通知例文

转发性通知例文 【篇一:转发性通知范文】 转发性通知范文 转发性通知是指用来转发上级机关、同级机关和不相隶属机关的公 文的通知。转发性通知范文一: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农业部等部门 《关于稳定基层农业技术推广体系的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99]79 号各盛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农 业部、中发办、人事部、财政部《关于稳定基层农业技术推‘广体系 的意见》经国务院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基层农业技术推广体系是实施科教兴农战略的基础,也是提高农民 科学文化素质的依靠力量。农业技术推广机构要通过改革得到稳定 和发展。各级人民政府对农业技术推广工作要予以重视并给予必要 的支持,鼓励农业科技人员采取多种形式到农业生产第一线,直接 为农民服务,进一步推进农业技术推广事业的发展。对目前一些地 方出现的非法拍卖、转租、侵占、平调乡镇农业技术推广机构财产,随意向基层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安排非专业人员等做法,要立即予以 纠正,以保持基层农业技术推广体系的稳定。 转发性通知范文二: 陕政办发〔1997〕41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现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禁止非法买卖人民币的通知》(国办发明 电〔1997〕28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禁止非法买卖人民币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目前,非法倒买倒卖人民币的问题比较严重,影响了人民币的正常 流通,破坏了人民币的信誉。为加强对人民币的管理,打击非法买 卖人民币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有关规定,经国务院批准,特作如下通知: 一、禁止非法买卖流通人民币(包括纪念币,下同);经营已退出 流通的人民币,必须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 …………………… 五、对在中国境内非法买卖外国货币的,比照上述规定办理。国务 院办公厅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做好2017年市政府重点工作的通知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做好2017年市政府重点工作的通知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津政发[2017]12号 【发布部门】天津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7.03.24 【实施日期】2017.03.24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做好2017年市政府重点工作的通知 (津政发〔2017〕12号) 各区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市政府第84次常务会议确定了2017年市政府重点工作,对《政府工作报告》提出的目标任务分解为133项。为确保各项重点工作任务顺利完成,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实行目标责任制和清单管理。各区、各部门、各单位要按照市委、市政府部署和《政府工作报告》明确的任务,制定年度工作目标责任制,层层分解到岗、到人。各区和各承办单位要建立任务清单、责任清单、问题清单、成果清单,逐项进行任务梳理、子项分解,逐项明确牵头部门、配合部门、主责领导和具体责任人,逐项制定组织措施、工作措施、保障措施,逐项订出时间表和路线图,分阶段、分节点明确完成标准,

保质保量如期全面完成。 二、强化组织推动和协调协作。各区、各部门、各单位要采取有力有效措施,精心组织实施,强有力推动落实,全过程管理。市政府各位分管负责同志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牵头谁协调”原则,落实领导责任,加强组织协调,加大推动指导和落实力度。各区、各部门、各单位主要领导要把推动落实作为重要政治责任,既挂帅,又出征,深入一线指挥调度和指导推动,及时掌握动态,主动发现和解决问题。主责部门要敢于负责,配合部门要积极主动,形成工作合力,确保顺畅高效。 三、严格检查督查考核。各区、各部门、各单位要层层加大检查督查力度,严格考核问责,注重抓“两头”、带“中间”,宣传先进典型经验,抓好示范带动,对反面典型要敢于曝光和问责。市政府督查室将结合年度绩效考核工作,加大对重点工作落实情况的督查力度,采取“每月重点抽查、每季全面检查、随时跟踪督查、年度考核”的方式,督促检查重点工作落实情况。按照市政府的安排,第四季度要组织开展全市大督查大检查,全面检查重点工作完成情况,加强考核问责,确保落到实处,取得实效。 附件:2017年市政府重点工作分解表 天津市人民政府 2017年3月24日 附件 2017年市政府重点工作分解表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具体问题的解答 【法规类别】执行 【发文字号】津高法[2015]74号 【发布部门】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 【发布日期】2015.04.23 【实施日期】2015.04.23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司法文件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 干规定》具体问题的解答 (津高法[2015]74号) 为正确贯彻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见附件一)的精神,规范执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等相关法律规定,结合我市法院执行工作实际,现将执行《规定》中的具体问题解答如下: 1.《规定》第1条中“被执行人”的范围如何确定? 答: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32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

问题的规定(试行)》第76~82条,关于“被执行主体的变更和追加”的规定,被执行人不仅包括生效法律文书确定承担义务的被执行人,也包括通过执行程序依法变更、追加纳入执行程序具有履行义务的被执行人。 2.如何确定被执行人的财产调查范围? 答:根据《中央政法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规范集中清理执行积案结案标准的通 知》第2条第2项的内容,对被执行人财产进行“四必查”,即查找银行存款、房地产登记、股权、车辆等信息;被执行人是自然人的,还应当向被执行人所在单位及居住地周边群众调查了解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或财产线索,包括被执行人的经济收入来源、被执行人到期债权等。此外,还应调查被执行人债券、基金等财产的持有情况。 3.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无财产可供执行的,是否对以将其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答:被执行人具有履行能力,经依法传唤拒不到庭,采取隐匿行踪等方式,逃避履行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可以根据《规定》第1条第6项之规定,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于经查证,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无能力履行义务的,可不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4.如何对被执行人纳入失信人名单进行特别风险提示? 答:执行法院可在执行通知书中对被执行人进行风险提示(风险提示内容格式见附件二) 5.申请执行人申请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需要什么手续? 执行员应如何处理? 答:申请执行人申请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应提交书面申请,写明请求的依据、事实和理由。执行员收到申请书后,应对申请内容进行审查,提出意见,由三名执行员研究讨论。讨论认为应当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应以书面报告形式提交局(庭)长、主管院长审批。对于被执行人符合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条件

转发上级公文格式范文荐读

转发上级公文格式范文荐读 下而是为特意整理的转发上级公文格式范文荐读,希望能满足大家的需求,看完后有所收获。更多精彩内容欢迎关注。 转发类通知是指转发上级机关或同级机关或不相隶属机关文件的通知,在承上启下的机关使用频率很高。这类通知内容相对比较简单, 但要写好写精也不易°从当前的办文实际看,仍然存有标题拟制不当, 照抄照转等一些问题。写好这类通知,要处理好以下三个问题。 标题怎么写,标题太长怎么办 公文的标题由发文机关、事由.文种构成,转发类通知的标题, -般也由”发文机关+关于转发+原文标题+文种“组成。但实际办文中, 有省略发文机关的,也有省略重复介词的等等。如《XXxx通知》(X 政办发(XX; 26号)。 在转发式通知中,经常会遇到转发的层次较多的情况,这时标题中”关于仁“转发气“通知“反复在一个标题内多次出现,十分累赘, 让人读起来别扭,理解起来困难。为使标题简练、流畅,方便理解, 可采取以下方法处理。 1 ?省略法。一是省略发文机关名称。二是省略介词”关于“或文种“ 通知食当原文标题中有“关于”一词时,且文种为通知,标题可拟为“ 转发+原标题“。如《转发XX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XX办[xx]2号)。 被转发的文件文种不是通知时,还要加上通知。三是省略被转发文件联合发文机关名称,只在正文里列出各个联合发文机关。如《国务院 办公厅转发监察部等部门对征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补偿费管理使用情况开展专项检查的意见的通知》(国办发(XX)31号)。 2.替代法。有的文件标题很长,采用省略法拟制标题仍然很长,可用发 文字号作为新拟标题的事由,以替代原文标题。如<<转发XX部监发[xx]2号文件的通知?(XX监[xx]6号),倘若不如此替代省略,拟制的标题就应是《转发监察部关于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加强对贯彻执行〈行政许可法〉情况进行监察的通知的通知》。但用替代法拟制标题让人不容易一眼看出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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