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辅导机构办学章程

辅导机构办学章程
辅导机构办学章程

****课外培训学校有限公司

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民办教育促进法》《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学校名称:****课外培训学校有限公司

第三条学校性质:从事教育事业、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民办企业单位法人。

第四条办学宗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保证教育、教学质量,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第五条学校的审批、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学校的审批、主管单位是****教体局,登记管理机关是***教体局。按照《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民办教育促进法》《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和其他法规的规定开展活动。

第六条学校地址: ****课外培训学校有限公司。

第二章办学范围

第七条学校业务范围

(一)专业范围:中小学语文、数学、英语及物理、化

学等学科培训

(二)学制:非学历学校

第三章管理体制

第八条学校实行董事会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校董事

会是本学校的权利机构,每届5年;校董事会成员5人,由

出资举办者或代表、本学校工作人员的代表和热心教育事业、品行端正的社会人士组成,董事会三分之一以上的委员应当具有3年以上教育、教学经验。首批董事由举办者推选。每届任期5年,届满可连选连任。

第九条董事会对本校下列事项具有决定权:

(一)聘任或者解聘校董事、校长及内部机构负责人;

(二)本单位的发展规划,业务活动计划;

(三)经费筹措及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

(四)增加或者减少开办资金的方案;

(五)学校合并、分立、变更、终止方案;

(六)制订和修改内部管理制度;

(七)学校内部机构设置;

(八)制订和修改学校章程;

(九)从业人员的工资报酬;

(十)须由董事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4次会议,董事长认为有

必要或者三分之一以上董事联名提议时应当召开董事会议。

第十一条董事会设董事长1名,学校根据办学规模可

设副董事长1名。董事长为法定代表人或董事会指定聘任的校长为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副董事长由全体董事过半数选举产生和更换。

第十二条副董事长协助董事长工作,董事长不能履行

职权时,由董事长指定的副董事长代其行使职权。

第十三条董事会议实行一人一票制和按出席会议理事

人数,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当赞成票和反对票数相等时,董事长有权最后决定。

第十四条召开董事会议,董事长或由其指定的人员将

会议时间、地点、内容等,应于会议召开十日前通知全体董事。董事因故不能出席会议,可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委托书须载明授权范围。

第十五条出席董事会议的人数须为全体人数的二分之

一以上,会议决定必须超过参加会议人数二分之一时,通过

的决议方可有效。当在职董事人数少于全体人数二分之一时,本届董事会宣布解散,重新组建新一届董事会。

第十六条出席会议的董事须在会议记录上签字,并对董事会的决议承担责任。会议记录由专人存档保管。

第十七条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董事会议;

(二)检查董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

(三)法律、法规和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力。

第十八条规模较小,并经审批机关同意不设董事会的,须设立校委会,履行学校董事会的职能。

第十九条校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学校的日常教学和行政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校委会)的决议;

(二)组织实施学校年度业务活动计划;

(三)拟定学校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定学校管理制度;

(五)提请解聘或解聘本学校副职和内设机构负责人;

第二十条校长必须履行下列义务

(一)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全面贯彻教育方针,执行国家的教育教学标准,保证教育教学质量不断提高。

(二)维护受教育者、教职工合法权益,保证受教育者、教职工的人身安全。

(三)遵守法律法规,贯彻有关政策,接受上级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及有关部门依法进行督导评估,检查监督。

第二十一条本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产生或罢免由校董事会(全体大会、代表大会)决议通过(或由其上级单位任命、聘任、罢免、解聘),报审批、主管机关和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备案。

第二十二条担任本学校的董事、校长或者主要行政负责人和担任总务、会计、人事职务的人员之间,实行亲属回避制度。

第四章加强党建工作

第二十三条党组织的机构设置

(一)以董事会党员为主设立党支部,设书记和委员共3人(支部副书记根据需要设立1名),按程序报经区教育局党委批准并经本学校党员大会选举产生后,负责开展党的工作。

(二)党支部的日常办事机构设在学校行政办公室,认真做好日常思想政治和党建工作。

(三)开展党建工作经费纳入学校预算,从学校管理费中列支。

第二十四条党支部的主要职能

在认真执行《中国共产党章程》和党的基层组织建设有关规定的同时,主要履行以下职能:

(一)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宣传和执行中央、省委、上级党组织和本组织的决议,在学校建设中发挥政治核心、思想引领和组织保障作用。

(二)贯彻全面从严治党要求,研究部署党群工作,推进党建工作创新,组织开展精神文明、科学道德和学风建设。

(三)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有针对性地开展思想政治工作,带领学校党员和优秀教师在教育创新中勇于担当,奋发有为,以党建带动学校各项建设不断发展。

(四)认真履行主体责任,通过组织生活会、“三会一课”等形式,加强党员的学习、教育和管理。

(五)参与和监督执行学校“三重一大”事项的决策,适时提出合理化建议,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维护党章党纪党规。

第五章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五条本学校经费来源:

(一) 个人出资;

(二) 学费;

(三) 利息;

(四) 其它合法收入。

第二十六条本学校资产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宗旨、业务范围,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或挪用。

第六章章程修改程序

第二十七条本章程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修改:

(一) 学校出现变更事宜;

(二) 符合本章程其它条款中的章程修改设定;

(三) 国家法规调整涉及本章程内容与之相抵触;

(四) 学校办学重大调整等;

第二十八条本章程修改必须履行严格的修改程序,由全体董事会召开会议,2/3的成员同意方可修改,修改章程

的内容必须形成章程修正案,全体成员签字,在会议通过后15天内报审批机关备案,公示后生效,并报登记机关备案。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九条本章程由学校举办者于已经首届董事会全

体董事通过2019年 4月 25日召开会议一致同意通过。本章程的解释权在学校董事会。

举办者签字(章):

学校董事会成员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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