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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的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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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根本大法,规定拥有最高法律效力。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曾于1954年9月20日、1975年1月17日、1978年3月5日和1982年12月4日通过四个宪法,现行宪法为1982年宪法,并历经1988年、1993年、1999年、2004年、2018年五次修订。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是具有最高法律效力的法。它是制定其他法的法律基础。宪法除序言外,有总纲,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国家机构和国旗、国徽、首都等四章。

宪法通过组织国家机构,授予国家机构特定职权。国家机构依据宪法行使权力,守护人民的根本利益。国家机关必须依据法律设立、职权由法律规定。其中,人大居于核心地位,其产生政府、监察委员会、法院和检察院,后四种国家机关对人大负责,受人大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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