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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产地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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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产地规则,也称“货物原产因规则”。指一国根据国家法令或国际协定确定的原则制定并实施的,以确定生产或制造货物的国家或地区的具体规定。为了实施关税的优惠或差别待遇、数量限制或与贸易有关的其他措施,海关必须根据原产地规则的标准来确定进口货物的原产国,给以相应的海关待遇。货物的原产地被形象地称为商品的“经济国籍”,原产地规则在国际贸易中具有重要作用。

中文名

原产地规则

又名

货物原产因规则

主要内容

原产地标准、直接运输原则等

标准

整件生产标准、实质性改变标准

目录

1 简介

2 基本含义

3 标准

4 背景

5 种类

6 分类

7 作用

8 比较辨析

9 外资关系

10 日本规则

?规则体系

?规则应用

?原产地的确定方法

原产地规则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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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称“货物原产因规则”。指一国根据国家法令或国际协定确定的原则制定并实施的,以确定生产或制造货物的国家或地区的具体规定。为了实施关税的优惠或差别待遇、数量限制或与贸易有关的其他措施,海关必须根据原产地规则的标准来确定进口货物的原产国,给以相应的海关待遇。原产地规则的主要内容包括原产地标准、直接运输原则和证明文件等。其中最重要的是原产地标准。原产地标准多由各国自行规定,很不统一,海关合作理事会具体规定了原产地标准,供签订“京都公约”的各国采用。

原产地规则基本含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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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物必须在出口国经过最后一道的实质性加工生产,使货物得到其特有的性质,该出口国才认为是该货物的原产国。实质性改变标准在实践中可以应用以下方法:

(1)改变税则及例外情况表办法。常用的实施方法是制订一条总规定,按照这一规定,在税则商品分类目录中,经过出口国加工或制造的产品应归入的税则号必须不同于所使用的进口原材料或部件的税号。这一总规定,常附有例外情况,按欧洲经济共同体和日本的做法,它们用清单A和清单B分别列出不能单纯改变税则号来确定原产国的商品。清单A是指经过出口国制造加工的货物,其税号虽然改变了,还不能算实质性改变,而必须同时符合表列的指定加工条件,才能确定该出口国为原产国。清单B规定某些商品经过出口国加工或制造后,其所应归的税则号虽然没有改变,但已符合了清单B指定的加工条件,该出口国可被订为是该货物的原产国。

(2)制造或加工作业表法。通常制订若干总表,列出每种产品必须经过有足够重要性的技术制作或加工作业(改进品质的加工)程序。符合要求才算达到实质性改变的标准。这种方法不宜单独使用,通常是与改变税号法结合使用。(3)从价百分比标准(又称增值百分比标准或增值标准)。即出口产品,在出口国生产中所使用的生产国的本国原材料或部件费用和生产费用的总和,在该产品价格中所占的比例必须达到或超过一定的百分比;或者出口产品在出口国生产中

所使用的外国进口原材料或部件人价值,在该产品的出厂价格所占的比例不得超过规定的百分比。

原产地规则中的直接运输规定要求受惠国的出口产品直接运输到给惠国,运输途中不得进入其他国家市场。原产地证明文件可以由制造商、生产者、供货人、出口商或其他当事人在商业发票或其他单证上作简单的声明。但有些情况,这种声明还必须由有资格作证的机关或团体具体证明,予以确认。也可以规定格式如“原产地证”由有权核发该证书的机关或团体核发以确定货物的原产地。普遍优惠制给惠国一般规定使用优惠制原产地证明书格式A由出口商填写,经出口国有权核发单位如海关或商会等签发作证。

原产地规则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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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整件生产标准。即产品完全是受惠国生产和制造,不含有进口的和产地不明的原材料和部件。完全在一国生产的产品包括:在该国领土、领水或其海底开采的矿产品;在该国生长、收获的植物产品、动物产品及其制品;在其国内渔猎所获的产品;该国船舶在公海上捕获的海产品和用这些捕获物在该国海上加工、船上加工制造的产品;国内收集的生产和加工后的剩料和废料及废旧物品;完全用以上物品在该国内生产的商品。

2.实质性改变标准。是适用于确定有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参与生产的产品的原产国的标准。

原产地规则背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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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建立一个公正、透明、简化、一致的原产地规则,关贸总协定(GATT)与海关合作理事会(Customs CO-operation Council)曾作过长期不懈的努力。

早在1947年,关贸总协定中的第九条就对“原产地标记”问题作了规定,以便产品的进口国别统计和跨国营销。海关合作理事会于1973年在日本京都制定了《1973年简化和协调海关手续的国际公约》(俗称《京都公约》),其中心内容是海关手续问题,也包括了原产地规则。

然而,加入公约的国家只有40多个,且公约没有建立起统一的原产地规则,只规定了供成员国自由造择或参照的标准条款和建议条款,各成员国仍分别制订本国的原产地规则。直到1986年开始的GATT“乌拉圭回合”的多边贸易谈判中,非关税措施谈判组才将原产地规则问题列入重要议题。

(Agreement on Rules of Origin)。经各有关方面的共同努力,终于在乌拉圭回合结束的1993年度,通过了《原产地规则协议》

该协议是GATT多边贸易体制内第一个关于原产地规则的国际协议。对简化、协调、统一国际间的原产地规则起到积极的推动作用。1995年成立的世界贸易组织(WTO)在其货物贸易理事会(The Council for Trade in Goods)中专门下设了原产地规则委员会,旨在加强原产地规则的国际协调和趋同。

原产地规则种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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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产地证书是国际贸易中用来证明货物产地来源的证明文书,它是货物的来源地“护照”和“国籍”凭证。由于它往往被进口国用来实行差别关税待遇和实施国别贸易政策管理的重要依据,因此,它就具有了特定的法律效力和经济效用。

常见原产地证书主要有:

(1)一般原产地证书:出口国根据一定的原产地规则签发的证明货物原产地的证明文书;

(2)普惠制原产地证书:受惠国根据给惠国方案中的原产地规则签发的证明货物原产地为受惠国的,可享受关税优惠待遇的证明文件;

(3)纺织品配额原产地证书:纺织品设置数量限制的国家为进行配额管理而要求出口国出具的产地证书;

(4)区域性经济集团成员国之间的产地证书:区域范围内(关税同盟、自由贸易区等)的国家为享受互惠减免关税而出具的产地证明书;

(5)手工制品原产地证书:证明货物的加工和制造是全人工的而非机械生产的一种加工证书;

(6)濒危动植物原产地证书:证明加工成的货物的动物或植物来自饲养的而非野生的濒危动植物(或在数量限制以内)的证明书。

原产地规则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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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按货物的流向分为:进口原产地规则和出口原产地规则。也有些国家把进出口原产地规则合二为一。香港作为自由贸易区,没有制订进口原产地规则。但为了取得进口国的国别配额,仅制订了出口原产地规则。

(2)按适用区域分为:单一国家原产地规则和区域性的原产地规则。大部分为单一国家的原产地规则,而在自由贸易区或关税同盟各成员国之间采用统一的优惠性原产地规则。

(3)按适用范畴分为:优惠性原产地规则和非优惠性原产地规则。为了使出口货物获得进口国的优惠待遇(如普惠制)或区域性经济集团的成员国之间的获得互惠性的优惠待遇而制订的原产地规则,称之为“优惠性原产地规则”。

普惠制(GSP)是世界上众多的发展中国家经过长期艰难的谈判斗争才获得的普遍的、无歧视的、单向的关税优惠待遇,

各给惠国(发达国家)都分别制订了普惠制实施方案,而普惠制原产地规则则是各实施方案的核心内容。这些规则严格而繁琐,实际已成为发达国家在普惠制突破其关税壁垒后设置的又一道“栅栏”。

(4)按货物的组成成份分为:完全原产地规则和部分原产地规则。“完全原产” (Wholly obtained)产品一般是指在一国生长、开采、收获或利用该国自然出产的原料在该国加工制成的产品。即使含有微小的进口原料(如家具的土光蜡)也将视为部分原产产品。

对在公海捕捞而得的水产,有的国家的原产地规则而甚至对捕渔船的船籍和登记国还有限制。由此可见,“完全原产”的界定是十分严苛的。对于含有进口成份的产品,则制订了部分原产地规则。进口的成份(原材料、部件等)必须经过“实质性改变”(Substantial transformation)。

原产地规则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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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界大多数国家根据进口产品的不同来源,分别给予不同的待遇。在实行差别关税的国家,进口货物的原产地是决定其是否享受一定的关税优惠待遇的重要依据之一。在采取禁运、反倾销、进出口数量限额、贸易制裁、联合抵制、卫生防疫管制、外汇管制等贸易措施中,只有在对进口货物的原产地能够作出准确的判定时,其贸易措施才能真正发挥作用。因此,在许多情况下,原产地规则都是国家贸易政策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广泛的多方面的作用。

1.关税方面。在采用多种进口税率的情况下,如果从不同国家(或地区)进口的货物在关税规定中享受不同的待遇,则进口国(或地区)首先必须确定进口货物的原产地,从而进一步对来自不同国家(或地区)的货物给予不同的关税待遇。

2.海关统计方面。在实施配额和许可证管理等贸易政策时,往往以产品原产地为根据统计某特定国家(或地区)年度内货物进口量,以此为政府提供贸易统计数据。政府则根据海关统计的数据检查许可证和配额等制度的执行情况,并制定和修改地区贸易政策,掌握国别(或地区)政策,实现外贸平衡。

3.在非关税方面。进口国根据某些限制规定,对未自不同国家(或地区)的货物给予不同待遇,则必须首先确定进口货物的原产地。这些限制包括的范围非常广泛,如在提起反倾销诉讼时,一国(或地区)常以原产地为依据统计某项进口商品在国(或地区)内市场上的占有量,以此判断该项产品给国内(或地区)的工业是否造成了“重大损害或产生重大威胁或者对某一国(或地区)内工业的重建产生严重阻碍”。此外,国家间实行贸易报复或其他原因排斥某国(或地区)货物的进口也是以产品的原产地为依据的。

原产地规则比较辨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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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产地规则与进出口贸易的关系

在出口贸易中,原产地规则的作用是显著的,这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

第一,原产地规则是出口国享受最惠国待遇和国民待遇的主要依据之一。按1994年关贸总协定第1条第1款的规定,最惠国待遇是指任何成员方给予原产于或运往任何其他国家产品的任何利益、优惠、特权或豁免,应当立即无条件地给予原产于或运往所有其他成员方境内的相同产品。而国民待遇则是指一成员方领土的产品输入到另一成员方领土时,在关于产品的国内销售、推销、购买、运输、分配或使用的全部法令、条例和规章方面以及国内税和其他国内费用等方面,所享受的待遇应不低于相同的本国产品所享受的待遇。上述定义表明,一成员方的产品若要享受另一成员方给予的最惠国待遇或国民待遇,适用于该产品的原产地规则是一条不可缺少的法律纽带。成员方之间相互给予对方产品以最惠国待遇和国民待遇,是关贸总协定的两条重要原则,它对促进关贸总协定各成员方之间货物进出口贸易发挥了重要作用,而鉴别某种货物是否原产于某一成员方的原产地规则的重要性也就不言自明了。

第二,原产地规则是实施普惠制的重要组成部分。普惠制是发达国家对发展中国家和地区出口的一部分工业制成品和半制成品给予普遍的、非互惠的,非歧视的关税减免的一种优惠制度。实施普惠制的目的在于通过鼓励发达国家中的进口商从发展中国家多进口可以享受关税优惠待遇的商品,从而起到扩大发展中国家向发达国家的商品出口,促进发展中国家的工业化,提高发展中国家经济增长率的作用。普惠制是国际法赋予发达国家的义务,但具体的普惠制实施方案却由各发达的给惠国自己确定,世界上27个给惠国分别执行16种普惠制方案,不过,这么多种普惠制方案却存在一些共性,其基本内容包括给惠产品范围、关税削减幅度、保护措施、原产地规则、受惠国家和地区等,其中原产地规则是普惠制方案的主要组成部分,它包括受惠产品的原产地标准、直接运输规则和有关证明文件,目的是确保发展中国家成为普惠制的真正受益者。因此,原产地规则在普惠制中的作用相当重要:对受惠国而言,受惠国应当根据给惠国制定的原产地规则的要求,提供正确的原产地证书,加速产品的工业化和国产化,尽量采用国产零部件,从而促进国内工业的发展;对给惠国而言,不仅可以通过原产地规则这个中介将受惠产品与受惠国联系起来,从而避免非受惠国享受其不应享受的优惠待遇,而且还可以通过原产地规则针对不同的受惠国而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中国尚未成为世界贸易组织的成员,不能以世界贸易组织成员方的身份享受权利和承担义务,不过,中国通过与绝大多数国家或地区签订双边协定的方式,相互给予对方的产品以最惠国待遇或国民待遇。因此,当我方向这些国家或地区出口产

品时,必须提供由中国有关机构签发的原产地证书,产品才能享受上述待遇。对此,中国出口商既应熟悉中国出口货物原产地规则,又要了解对方国家的有关规定,知己知彼,用好一般原产地证。中国作为发展中国家,从1979年底开始享受一些发达国家给予的普惠制待遇,至今已有25个发达国家将中国列入普惠制受惠国名单。普惠制对促进中国产品的出口发挥了重要作用,但多年来中国相当一部分出口企业却没有很好利用这一制度,实践中了出现过不少问题。例如,一些出口企业认为商品价格已经确定,因而外国进口商要其出具普惠制原产地证时,积极性不高,往往不愿很好配合。又如,一些出口企业在向一些给惠国出口产品时,忽视了进口商可以减免进口关税的优惠,因而出口商品的价格定得过低,结果,出口企业不仅不能在产品定价时享受到这种优惠,而且低价出口还易遭致进口国的反倾销诉讼。上述问题存在的原因较复杂,但笔者认为这主要与中国政府部门的宣传不力、出口企业不明了普惠制的意义,以及有关管理部门的管理工作跟不上有密切关系。因此,了解进口国的原产地规则,尤其是其原产地标准部分,出口成交前积极主动申领普惠制产地证书格式,是出口企业的一项重要工作。随着相当一部分发达国家在实施普惠制过程中采取一系列的保护措施,尤其是它们规定的“毕业制度”,这表明普惠制并不是一项永久性的国际贸易优惠关税制度。所以,中国出口企业应赶在“产品毕业”或“国家毕业”之前,充分利用这项制度,创造更多的出口创汇机会。

在进口贸易中,原产地规则的“作用”主要体现在其可以成为一种贸易保护主义手段。随着乌拉圭回合多边贸易谈判的结束,世界贸易组织各成员方承诺在未来几年间逐步减少各种贸易壁垒(主要是非关税壁垒),在此种情形下,原产地规则的上述“作用”将会更加明显,尽管这种“作用”也是关贸总协定所限制和反对的。具体地,这种“作用”表现为下列两个方面:

第一、原产地规则是确定进口产品享受相应关税优惠、许可或配额待遇的重要依据。

各进口国通常根据本国承担的国际义务和本国政治经济等各方面的需要,制定相应的原产地规则,对原产于不同的国家的产品的进口分别给予不同的关税、许可或配额待遇。中国出口到美国的产品,只能享受最惠国关税税率,而其他一些发展中国家向美输出其原产产品时,却能享受到较最惠国关税税率更低的普惠制关税税率。又如,有时原产于一国的产品出口至另一国时需要办理进口许可或申请配额,而原产于第三国的产品出口至该国时却无须履行这些手续。因此,进口国运用原产地规则可以有针对性地对不同国家的不同产品实行不同的关税、许可或配额限制。

第二、原产地规则是进口国实施反倾销反补贴和其他保障措施的重要组成部分。

关贸总协定允许各成员方在遵守关贸总协定基本原则的同时,可以实施各种保障措施,如各进口成员方可以采取反倾销、反补贴等措施,以保障进口方利益不受损害。而要采取这些措施,首先就必须确定进口货物的原产地。因此,原产地规则与上述措施紧密结合,能够起到保护进口方利益的作用。

中国在这方面值得注意的问题,主要有以下两方面:一方面,中国至今尚未成为世界贸易组织的成员,可以不受世界贸易组织的约束而采取较高关税或其他贸易壁垒措施,以保护本国民族工业的发展。但是,这种状况将会随着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而大大减弱。届时,中国的一些民族工业将面临来自国外的巨大竞争压力。因此,对不同国家和地区的进口产品实行不同的关税、配额或许可是势在必行,这就需要确定这些进口产品的原产地;同时,较低关税税率的实施将使国外产品可能以较低价格进入中国,因而可能构成对中国的产品倾销或补贴,而要对这种国外产品征收反倾销税或反补贴税,不仅需要制定相应的反倾销法和反补贴法,而且首先必须确定这些产品的原产地。至今中国尚无进口货物原产地规则,认为加快制定该规则,应成为中国立法部门的大事之一。另一方面,随着中国出口贸易的逐年增长,很多国家和地区(包括相当数量的发展中国家)针对中国的出口产品提起反倾销诉讼,中国很多传统出口产品被征收高额反倾销税,使中国的出口贸易遭受极大损失。

原产地规则外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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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货物原产地规则》第5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享有对外贸易经营权的企业,从事‘来料加工’、‘来样加工’、‘来件装配’和‘补偿贸易’业务的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可以根据需要向本规则第4条规定的签发机构申请领取原产地证。”发达国家或地区和已经从普惠制中“毕业”的发展中国家或地区无法享受普惠制的优惠,这些国家或地区的投资者往往考虑到本国生产成本高、出口利润低,因而喜欢在受惠国投资建厂,然后再通过向给惠国出口享受关税优惠,赚取更多的利润。例如,许多外商在考察来华投资可行性时,都向中方咨询产品出口时能否享受普惠制待遇,有的甚至以中方能否提供普惠制原产地证书作为来华投资建厂的先决条件之一。中国出口货物原产地规则的上述规定无疑正迎合了外方投资者的心理,中国目前已成为吸引外资最多的发展中国家,除了吸引外资的其他有利因素外,不排除这也是吸引更多外商来华投资的原因之一。不过,从事“三来一补”业务的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在中国生产、加工的产品向外出口时,如若占用中国的出口配额,则直接影响中国国内其他企业的出口创汇,尤其是从事“三来一补”业务的企业,中方大多只赚取一些加工费,因此,中国有关机关在审批这类企业时,应从产品的原产地角度注意到这一问题的存在。

对外投资是中国改革开放的又一重要组成部分。在对外投资过程中,如果我们仔细研究、分析相关国家的原产地规则,则可能会达到事半功倍的效果。例如,在中国制造的产品向美国出口时,这些产品只能享受最惠国待遇。假如中国企

业在某些发展中国家投资设厂,使用从中国进口的一部分相关原料、零部件加工制造相同产品,再向美国出口,则可能会享受普惠制待遇。而如果在墨西哥或加拿大设立企业,使用从中国进口的相关原料、零部件加工制造产品,再向美国出口,则可能享受“北美自由贸易协定”下更为优惠的关税待遇。又如,一些发达国家(如美国、欧盟)对中国的纺织品出口设置配额,假如中国企业向那些上述国家未设限的国家或地区投资设立企业,生产加工纺织品,再向上述国家出口,就无须申请配额。可见,原产地规则不仅会影响国家的进出口贸易,而且对国际资本的流向也会产生很大影响。在对外开放过程中,有必要密切注意和研究相关国家的货物原产地规则,充分利用其积极的一面,尽力避免其消极影响,使货物原产地规则中发挥其应有的作用。

原产地规则日本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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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产地规则规则体系

(一)法律法规体系

日本关于原产地规则的法律法规体系,由涉及关税、海关及贸易管理的40多部法律法规和政令以及对外签订的EPA/FTA 协定组成,主要包含以下内容:

1.涉及海关、关税的法律法规及政令:《关税暂定措施法》、《关税定率法》、《关税法》及其《施行令》、《施行规则》和《基本通知》;

2.涉及贸易管理的政令等:《关于紧急关税的政令》、《关于反倾销税的政令》及日本对外实施各类贸易救济、贸易报复措施时颁布的各类政令。

3.对外签订的EPA/FTA协定和《关于依据经济合作协定发放特定原产地证书的法律》及其《施行令》和《施行规则》。(二)政府管理体系

1.经济产业省(以下简称经产省)是日本对外贸易的主管部门,该省贸易经济协力局贸易管理部下设贸易管理课,主管原产地证明事务。由于日本加大了对外商签EPA/FTA的力度,相关业务大大增加,2005年4月1日,经产省又在贸易管理课下新设原产地证明室,专门负责原产地证明事务的管理。

依据《关于简化关务手续的国际公约》第11条的规定和《关于依据经济合作协定发放特定原产地证书的法律》,经产省授权日本商工会议所(即商会)发放原产地证书。据统计,日本商工会议所每年发放的原产地证书约为60万份。2.日本财务省主管海关、关税事务,该省关税局关税课负责原产地制度的制定等工作,而各地海关具体执行进口产品原产地的认定。在日本对特定国家实行贸易救济、贸易报复时,由该省主管的海关系统根据原产地规则,具体执行各类措施。

原产地规则规则应用

(一)特惠领域

主要应用于对发展中国家实行的普惠制(GSP)以及EPA/FTA协定中的关税特惠减让。

1.普惠制。日本自1971年8月开始实施普惠制,对发展中国家实行特惠关税措施。日本对141个国家和15个地区实行普惠制,对象涉及约340种农产品,以及除石油、皮革制品等产品以外的约3300种工业品。日本原产地制度最早开始于普惠制实施之时,主要用于认定产品是否属于受惠国原产品,以决定是否适用特惠关税。

2. EPA/FTA。自2002年11月日本——新加坡经济合作协定(EPA/FTA)生效后,日本已与9个国家和地区签订了EPA/FTA 协定,其中与新加坡、墨西哥、马来西亚和智利签署的协定已经生效。根据协定的内容,日本对原产自对象国的产品实行关税减让,并制定了相关的原产地确定方法和程序。由于谈判情况和各个对象国关注不尽相同,各个协定中对原产地规则的规定也有所不同。

(二)非特惠领域:

主要应用于反倾销等贸易救济领域、贸易报复措施,以及WTO政府采购领域。

1.贸易救济领域。日本对外提起反倾销时,以原产地为准,对特定国家的产品实行征收附加税、配额限制等救济措施。如2002年日本对原产于韩国和中国台湾地区的聚酯短纤维征收反倾销税时,应用了原产地规则。

2.贸易报复措施。在根据WTO协定对外实施贸易报复措施时,要根据原产地规则,对原产于特定对象国的产品实施报复。如2005年8月,日本对原产于美国的滚珠轴承征收报复性关税。

3.WTO政府采购协定。日本作为WTO政府采购协定(GPA)的缔约方,必须遵守该协定第4条关于原产地规则的规定,在政府采购领域采用的原产地规则不得有别于正常贸易领域。

原产地规则原产地的确定方法

(一)基本原则

日本没有独自制定原产地规则,根据1923年11月3日在日内瓦签订的《关于简化关务手续的国际公约》附约中规定的判定标准为基础,在其《关税法基本通知》第68条第3款第5项中规定了原产地的确定方法。

在判定产品原产地时,首先确认该产品是否为“完整产出产品”。如产品在某国完成了全部的生产过程,则依据“完整产

出原则”,判定该国为产品的原产地。如该产品的生产涉及2个以上国家时,则依据“实质性改变原则”,判定对产品最后带来实质性改变、赋予产品新的特征的国家为产品的原产地。此外,作为特例,对一些虽然符合“完整产出原则”和“实质性改变原则”,但仅对产品进行了轻微加工的产品,根据“微小加工标准”,对该产品最终加工国不赋予原产地认证。(二)判定“实质性改变”的原则

对生产过程涉及2个以上国家的产品,日本原则上应用税则改变标准判定其原产地,但在某些特殊情况下,也应用从价百分比标准以及加工工序标准作为辅助标准。

1.在对发展中国家实施的普惠制度中,60%以上的商品采用税则改变标准。其余40%的产品应用辅助标准:对纺织品和加工食品应用加工工序标准,对部分机电产品采取从价百分比标准。

2.在对外EPA/FTA协定谈判中,日本原则上争取采用税则改变标准,主张即使应用从价百分比标准,也应将其作为辅助标准,反对单独应用从价百分比标准确定产品原产地。日本已签订的9个EPA/FTA中,按从价百分比原则确定原产地的产品屈指可数,多为对方国家较为关注的“特殊敏感产品”。

3.非特惠领域,如贸易救济、贸易报复等领域应用的原产地规定,原则上沿用普惠制的原产地确定办法。

(三)关于从价百分比的确定方式。

对应用从价百分比标准确定原产地的进口产品,日本按照货物的FOB价格确定其总价值。作为判定标准的从价百分比为40%,即如认定商品的原产地为某国,该商品在该国加工后产生的附加值占商品总价的比重,应不低于40%;或该生产商品所用非原产材料价值占商品总价比重,应不超过60%。

WTO与国际惯例

第 1 页 共 1 页 WTO 与国际惯例05317 一、填空 1、 世界贸易组织(WTO )前身是1947年的(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组织。 2、世界上第一步反倾销立法由(美国)政府制定。 3、WTO 的(贸易争端解决机制),是在GATT 原有的以协商为主的争端解决机制上发展起来的创新机制。 4、WTO 的重要目标是促进(开放贸易体制)的形成。 5、最惠国待遇包括四个要点(自动性,同一性,相互性,普遍性)。 6、世贸组织取代了( 关贸总协定)成为协调世界经贸关系的国际性组织。 7、世贸组织成员通常称为(成员方)。 8、参加关贸总协定的成员通常称为(缔约方)。 9、(单独关税区)可以向世贸组织提出申请加入。 10、贸易额排名第5至20位的成员方每(4年)接受一次贸易政策审议。 11、乌拉圭回合前农产品保护的主要形式是(关税)。 12、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世界贸易组织,是根据(《维也纳条约法公约》)正式批准生效成立的,是一个常设性、永久存在的国际组织。 13、中国加入世贸组织谈判中,最重要的环节是(中美谈判和中欧谈判)。 14、中国“入世”谈判分为(从20世纪80年代初到1986年7月,酝酿和准备“复关”事宜,从1987年2月到1992年10月,审议中国经贸体制, 从1992年10月到2001年9月,“复关”/“入世”议定书内容的实质性谈判,即双边市场准入谈判,从2001年9月到2001年11月,中国“入世”法律文件的起草、审议和批准 )几个阶段。 15、世贸组织的运行机制有(决策机制 , 争端解决机制 , 贸易政策审议机制 , 与其他组织的合作机制)。 16、下列属于世贸组织基本原则的有(非歧视原则贸易自由化原则 , 允许正当保护原则,稳定贸易发展原则 , 地区贸易原则 )。 17、体现WTO 贸易自由化原则,应该(以共同规则为基础,以多边谈判为手段,以争端解决为保障 , 以贸易救济措施为“安全阀”,以过渡期方式体现差别待遇)。 18、下列属于市场经济的基本特征的有(市场主体的自主性与市场关系的平等性 ,市场过程的趋利性,市场环境的开放性与市场行为的规范性 ,市场活动的竞争性,市场结果的分化性)。 19、在2001年的(多哈)会议上中国被接纳为世贸组织成员。 20、世贸组织建立后的积极作用主要有(世贸组织成为当今世界多边贸易体制的组织和法律基础,世贸组织有利于世界市场竞争的规范化 ,有利于资源在世界范围内的合理配置,从而提高了全球消费者的福利 ,促进政府改革)。 21、世贸组织建立后,举行的部长级会议有(新加坡会议,日内外会议,西雅图会议,多哈会议,坎昆会议)。 22、世贸组织可以享有的豁免权有(任何形式的法律程序豁免,财产、金融及货币管制豁免,所有的直接税、关税豁免 ,公务用品和出版物的进出口限制豁免 )。 23、《海关估价协议》适用于(商业意义上正常进口的货物)。 24、世贸组织规则特点有(转化性,层次性,结合性,协调性与延伸性, 介入性 )。 25、世贸组织成立于(1995年)。 26、我国的香港特别行政区在世界贸易额排名第九,根据世贸组织规定,香港每(四)年应接受一次贸易政策审议。 27、世贸组织成员如采取(一般例外),可不受世贸组织规则及该成员承诺的约束,但应遵守非歧视原则。 28、作为世界性的贸易组织,世贸组织有本身的使命,它通过(世贸组织确定的宗旨,国际法人地位 ,具体的职能和组织机构)来实现。 29、乌拉圭回合谈判于(1994)年4月宣告正式结束。 30、《实施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协议》管辖范围包括动物卫生、植物卫生以及(食品卫生)。 31、关税减让谈判的类型大体分为(多边关税谈判 ,加入时的关税谈判 ,修改或撤回减让表的关税谈判 )。 32、我国“入世”的基本承诺有(逐步降低关税、逐步开放服务市场)。 33、 政府对农产品的直接价格干预和补贴,包括对种子、肥料、灌溉等农业投入品的补贴,对农产品营销贷款的补贴等,这些措施属于WTO 《农业协议》中规定的(“黄箱”措施)。 34、1947年关贸总协定“乌拉圭回合”达成的(《关于争端解决规则与程序的谅解》)协定是世贸组织关于争端解决的基本法律文件。 35、中国加入世贸组织后的基本权利有(全面参与多边贸易体系、享受非歧视待遇 ,享受发展中国家权利、获得市场开放和法规修改的过渡期,保留国营贸易体制、保留征收出口税的权利、保留对进出口商品进行法定检查的权利,对国内产业提供必要的支持、维持国家定价,有条件、有步骤地开放服务贸易领域并进行管理和审批)。 36、关税减让谈判的基础有商品基础和(外贸政策基础 )。 37、世界贸易组织是一个(永久性存在的国际组织 )。 38、下列属于世贸组织各专门委员会的有(贸易与发展委员会,贸易与环境委员会 ,国际收支限制委员会,区域贸易协议委员会)。 39、世界贸易组织的总部在(瑞士日内瓦)。 40、在部长会议休会期间,其职能由(总理事会)行使。 41、世贸组织贸易理论与贸易政策取向是(有节制的自由贸易理论)理论。 42、 中国加入WTO 的法律文件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加入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加入议定书》、《中国加入工作组报告书》和(《建立世界贸易组织协定》)。 43、世贸组织规则根源于(市场经济)。 44、1947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是(临时适用协议)。 45、在部长级会议休会期间,WTO 决策机构是(总理事会)。 46、《实施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协议》与《技 术性贸易壁垒协议》根本区别在于(前者仅涉及食品安全、动物卫生和植物卫生三个领域,后者涉及范围广泛 )。 47、世贸组织的成员分为创始成员和(加入成员)。 48、在世界贸易体制中处于主导地位的是(发达市场经济国家)。 49、世界贸易组织争端解决机制实行(反向协商一致)原则。 50、世贸组织授权的关税报复可以分为平行报复、跨领域报复和(跨协议报复)。 51、当今世界三大经济支柱是指世界银行、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和(世界贸易组织)。 52、非歧视原则是世界贸易组织的基本原则,它通过最惠国待遇和( 国民待遇 )体现出来。 53、在世贸组织的(多哈)会议上,接受中国为其第143位成员。 54、西雅图会议失败的原因是多种多样的,其直接原因是(发展中国家和发达国家之间的分歧未能消除)。 55、下列属于展边贸易协议的有(《信息技术协议》)。 56、乌拉圭回合谈判的最主要成果是(签订了《建立世界贸易组织协定》)。 57、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世贸组织,是根据(《维也纳条约法公约》)正式批准生效成立的。 58、(《关税与贸易总协定》)是缔约方包括国家和单独关税区政府间有关关税和贸易政策的多边国际协定。 59、(过境自由)是要求缔约成员之间对境外成员的过境运输问题应按无歧视原则进行处理。 60、(成交价格)是海关估价的最主要标准,是协议规定的基本估计方法。 61、实行进口许可证制度的目的是为了维护(国家利益)。 62、进口许可证程序的一般原则(公平与透明度原则,简便程序原则,宽容审查原则,用汇平等原则)。 63、原产地规则的产生起源于国际贸易领域中对他国贸易(统计)的需要。 64、为了加强原产地规则的国际协调和趋同,1995年在成立的WTO 货物贸易理事会中特别设立了(原产地规则委员会)。 65、技术性措施包括(技术法规,技术标准,合格评定程序)。 66、贸易中的(技术壁垒)往往是由于各国制定和使用不同的技术法规和合格评定程序造成的。 67、应其他成员请求,各地越过都应向请求方特别是发展中国家成员方提供(技术援助)。 69、缔约成员应确保任何动植物卫生检疫措施的实施都以(科学原理)为依据。 70、 世贸组织追求的目标是(提高生活水平、保证充分就业、保证实际收入和有效需求的大幅增长以及扩大货物和服务贸易)。 71、(非疫区)是经过主管当局认定的无某种虫害或者病害发生的地区。 72、SPS 要求各缔约成员在准备和实施SPS 措施时,应考虑到发展中国家成员的(特殊要求)。 73、TRIMs 规定,该协议只适用于与(货物贸

原产地规则对中国外贸的影响

原产地规则对中国外贸的影响 在XXXX早期,发达国家对发展中国家的出口货物给予普遍的优惠关税待遇,即在实施普惠制之后,原产地规则是在实施普惠制的基础上建立起来的。普惠制又称普遍优惠制,是一种普遍的、非歧视性的、非互惠的关税优惠制度,发达国家给予发展中国家出口制成品和半制成品的权利。 制度是1968年第二次联合国贸易和发展会议通过普惠制决议时宣布并建立的。它已经在全世界实施了近30年。目前,世界上已有190多个发展中国家和地区享受了普惠制待遇,其中有29个给惠国,主要是15个欧盟国家和瑞士、挪威、俄罗斯、乌克兰、白俄罗斯、日本、波兰、加拿大、澳大利亚、新西兰、美国、保加利亚、匈牙利和捷克共和国。其中,除美国、保加利亚、匈牙利和捷克共和国外,还有25个其他给惠国给予中国最惠国待遇。普惠制的具体实施计划由各给惠国分别制定。给惠商品的范围主要是工业制成品或半制成品以及列入给惠商品清单的少量农产品,给惠商品的关税减让率一般为最惠国税率和普惠制税率之差。受益国和地区仅限于发展中国家和地区,具体范围由捐助国自己决定。由于普惠制好处的范围很广,为了确保普惠制好处只给予发展中国家和地区生产和制造的产品,每个给惠国都把确定进口货物的原产地作为海关监管的一个重要部分,并单独制定了确定货物原产地的规定。随着国际经济技术合作的不断扩大和深化,各国的分工越来越细,越来越多的产品跨国生产,一些产品最终在许多国家通过生产和加工完成。

这使得确定货物原产地的基础越来越复杂,需要制定明确的、普遍适用的标准。为了协调和统一该国的原产地规则,海关合作理事会于1973年5月制定了《京都公约》,这是一项简化和协调海关业务的国际公约,其中三项具体规定了原产地规则和原产地证书附件的这些规定已成为许多国家制定自己的原产地规则的参考依据。2.为了建立公平、透明、简化和一致的原产地规则,关税及贸易总协定(关贸总协定) 和海关合作理事会长期以来作出了不懈的努力。早在1947年,《关税及贸易总协定》第9条就规定了“原产地标记”的问题,以便于国家统计和进口产品的跨界销售。海关合作理事会于1973年在日本京都制定了1973年《海关手续简化和协调国际公约》(通常称为《京都公约》)。其核心内容是海关程序问题,包括原产地规则。 然而,只有40多个国家加入了该公约,而且该公约没有建立统一的原产地规则。它只提供标准条款和建议条款供成员国自由选择或参考。每个成员国仍然各自制定自己的原产地规则。直到关贸总协定多边贸易谈判的“乌拉圭回合”,非关税措施谈判小组才把原产地规则问题列为一个重要议题。 在乌拉圭回合结束时,经过有关各方的共同努力,终于在1993年通过了《原产地规则协议》。该协议是关贸总协定多边贸易体系中第一个关于原产地规则的国际协议。它在简化、协调和统一国际原产地规则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世界贸易组织(世贸组织)成立于1995年,在其货物贸易理事会下设立了原产地规则委员会,以加强国际协调和

原产地规则及操作程序

第四章原产地规则及操作程序 第一节原产地规则 第十七条定义 就本章而言: 到岸价格是指包括运抵进口国进境口岸或地点的保险费和运费在内的进口货物价格; 《海关估价协定》是指作为《WTO协定》组成部分的《关于实施1994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第七条的协定》; 离岸价格是指包括货物运抵最终境外口岸或地点的运输费用在内的船上交货价格; 公认会计原则是指一方认可的,有关记录收入、支出、成本、资产及负债、信息披露以及编制财务报表的会计原则。上述原则既包括普遍适用的广泛性指导原则,也包括详细的标准、惯例及程序; 协调制度是指世界海关组织编制的《商品名称及编码协调制度》; 材料是指在生产或转变为另一货物的过程中所使用的任何物体或物质,包括零件或成分; 原产材料或原产货物是指根据本节规定符合原产要求的材料或货物; 运输用包装材料及容器是指运输期间用于保护货物的货品,但零售用容器或包装材料除外;

生产商是指从事货物生产的人; 生产是指获得货物的方法,包括货物的种植、饲养、开采、收获、捕捞、耕种、诱捕、狩猎、捕获、采集、收集、养殖、提取、制造、加工或装配。 第十八条优惠关税待遇 本协定项下的优惠关税待遇应当适用于符合本章要求、且在双方之间直接运输的货物。 第十九条原产货物 除非本节另有规定,符合下列条件应当视为原产货物: (一)该货物是根据第二十条及附件五的相关规定,在一方境内完全获得或生产的; (二)该货物是在一方或双方境内,完全由符合本节规定的原产材料生产的;或者 (三)该货物是在一方或双方境内生产的,所使用的非原产材料符合附件五规定的税则归类改变、区域价值成分、工序要求或其他要求,且该货物符合本节其他可适用的规定。 第二十条完全获得货物 下列货物应当视为第十九条第(一)项所指的在一方境内完全获得或生产: (一)在一方境内收获、采摘或采集的植物产品;

原产地证明练习(有答案)

原产地证明练习 一、判断题 1、普惠制的原则有非普遍原则、非互惠原则和非歧视原则。B 2、含有进口成份的产品,出口到加拿大,普惠制原产地证明书FORM A的原产地标准栏目填“W”。B 3、商检机构可以接受对外贸易关系人的申请,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签发普惠制原产地证、一般原产地证。A 4、非歧视原则是指应对所有的发展中国家都给予优惠待遇,不应区别对待,不应有例外。A 5、非互惠原则是指非对等的原则,发达国家应单方面给予发展中国家优惠关税待遇,而不要求发展中国家给予同等待遇。A 二、单选题 1、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货物原产地证明书,下列表述中错误的是:()C A、货物确系中华人民共和国原产的证明文件 B、进口国海关对该进出口商品适用何种税率的依据 C、出口报关的必 备证件D、各地商检局和贸促会均可签发此证 2、“GSP产地证”表示()。B A、一般原产地证书 B、普惠制原产地证书 C、欧盟体纺织品专用产地证 D、对美国出口纺织品声明书 3、普惠制产地证主要有三种形式,其中,使用范围较广。A A、普惠制产地证明书格式A B、普惠制产地证明书格式59A C、普惠制产地证书格式APR D、普惠制产地证明书 4、原产地证书是证明本批出口商品的生产地并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货物原产地规则》的一种文件,如果信用证或合同对签证机构未作具体规定,一般由()签发。A A、中国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B、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 C、海关 D、出口商 5、普惠制产地证中的“Origin criterion(原产地标准)”一栏,应根据货物原料进口成份的比例填制,“P”表示B A、含进口成份 B、无进口成份 C、进口成份要在40%以下 D、进口成份在20%以下 6、普惠制原产地证书的原产地标准一栏“P”字表示()。C A、含有进口成份 B、含有进口成份,但符合原产地标准 C、完全原产,无进口成份 D、其它 7、根据我国有关规定,出口企业最迟于货物出运前向签证机构申请办理原产地证书。C A、l天 B、2天 C、3天 D、4天 8、按我国和东盟之间签署的双边优惠贸易安排提供的产地证是()。B A、FORM A B、FORM E C、FORM C D、FORM F 9、当前,全球有30个给惠国,其中27个国家或地区给予中国产品以普惠制待遇。不在这27个国家中的是()。B A、德国、比利时、荷兰 B、波兰、韩国、香港 C、卢森堡、法国、丹麦 D、日本、加拿大、澳大利亚 10普惠制产地证中的运输方式和路线一栏应按信用证规定填写,如中途转运,应注明转运地,若不知转运地,则用表示。A A、W/T B、NO C、N/M D、N/N 三、多选题 1、出口企业在向签证机构审核签发普惠制原产地证明书Form A时,应递交的文件有()。ABCD A、普惠制原产地证明书申请书 B、普惠制原产地证明书FormA C、商业发票 D、签证机构要求的其它文件 E、 2、原产地证明书是由出口国政府有关机构签发的一种证明货物原产地或制造地的证明文件,通常多用于不需要提供()的国家或地区。AB A、海关发票 B、领事发票 C、证实发票 D、联合发票 E、 3、普惠制原产地证书是指受惠国有关机构就本国出口商向给惠国出口受惠商品而签发的,用以证明原产地的文件,其主要有()三种。ABC A、普惠制原产地证明书格式A B、普惠制原产地证明书格式59A C、普惠制原产地证书格式APR D、普惠制原 产地证明书E、 4、在下列叙述中,符合原产地规则中的实质性改变标准的是()。AB A、经过加工后,在海关进出口税则的税号4位数一级的税则号列已经有了改变 B、货物经过加工后,增值部分占新产品总 值的比例已经达到30%及其以上的C、新包装整理后的货物D、经过重新筛选并重新包装的货物 5关于原产地证明书,下列说法错误的是()。ABD A、《框架协议》规则的原产地证明书应当自东盟国家有关机构签发之日起6个月向我国境内申报地海关提交,经过第三方转运 的,提交期限延长为8个月。B、中国—巴基斯坦自由贸易区原产地规则的原产地证明书应当自东盟国家有关机构签发之日起4 个月向我国境内申报地海关提交,如果经过第三方转运的,提交期限延长为6个月。C、原产于东盟国家的进口货物,如果产品的FOB价不超过200美元,无须要求我国的纳税义务人提交原产地证书,但是要提交出口人对有关产品原产于该出口成员方的声明。 D、《亚太贸易协定》规则的原产地证明书,一个原产地证书可多次使用,适用于多批进口货物。 E、 四、单证模拟题 1、

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原产地规则

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原产地规则 在确定商品原产地符合东盟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广泛经济合作框架协议(以下简称协议)的基础上,适用以下规则: 规则1:定义 对于此附件: (a)“缔约方”意为协议的各方,即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文莱、柬埔寨王国、印度尼西亚共和国、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马来西亚、缅甸、菲律宾共和国、新加坡、泰国和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 (b)“原料”应包括配料部分、部件、组件,和/或那些可经过物理合成另一商品,或那些从属于另一商品生产过程的商品。 (c)“原产品”是指符合原产地规则2中规定的产品。 (d)“制造”意为获得商品的方法,其中包括种植,开采, 收获,饲养,繁殖,榨取,采集,收集,捕捉,捕捞,诱捕,狩猎,制造,生产,加工或装配。 (e)特定产品的原产地规则是指原材料的税目号发生了改变或产品经过了特殊的生产加工过程或满足增值标准或同时满足上述任意几种标准的规则。 规则2:原产地标准 1、鉴于此协议,进口到缔约方的产品,如能满足以下列出的任一原产地要求,就能享受优惠待遇: (a)在规则3中所陈述和定义的完全获得或生产的产品;或 (b)非完全生产或获得的产品,特指符合规则4,规则5或规则6的产品。 规则3:完全获得产品 按规则2(a)的意义,下述产品应被认为是完全生产或获得于缔约方的产品: (a)植物和收获、采摘或采集的植物产品; (b)生长和饲养的活动物; (c)获取于上述b项所指活动物的动物产品; (d)通过狩猎,诱捕,捕捞,采集或捕捉所得的产品; (e)从土地、水域、海床或海床底土获取的矿物及其他自然产生物质,但a项至d项所列不包括在内; (f)缔约方从其领海外的水域、海床或海床底土获取的产品;只要根据相关国际法该成员国有权开发这些水域、海床或海床底土; (g)由在缔约方注册或有资格悬挂该方旗帜的船只自公海捕捞的海产品和其他水产品; (h)于已在缔约方注册或有资格悬挂缔约方旗帜的捕捞船上加工并/或制作的产品,上述(g)项所涉及的产品除外; (i)所采集的物品既不能再发挥其原有作用也不能被储存或修理,只能供回收原料用或用于循环再生目的,和 (j)在缔约方境域内获得或生产的货物只限于上述项目(a)至(i)所涉及的产品。 规则4:非完全获得产品 (a)鉴于规则2(b),如果符合下述要求,产品可被认为是原产: (i)产品源自任何缔约方的成份应不少于40%;或 (ii)如果源自非缔约方的原材料、零件或产品的总价值不超过该产品离岸价的60%,且该产品的最后一道加工工序在缔约方境域内完成。 (b)鉴于该附件,规则4(a)(ii)中所列出的原产地标准可以参考“中国-东盟自贸区成分”。40%的中国-东盟自贸区成分计算公式如下:

原产地规则

原产地规则 一、原产地规则概述 “货物的原产地”(The origin of goods)是指某一特定产品的原产国或原产地区,即货物的生产来源地。根据各国的原产地规则和国际惯例,原产国(地)是指某一特定货物的完全生产国(地);当一个以上的国家(地区)参与了某一货物的生产时,那个对产品进行了最后的实质性加工的国家(地区)即为原产国(地)。 原产地规则是各国(地区)为了确定商品原产地和地区而采取的法律、规章和普遍适用的行政命令。其目的是以此确定该商品在进出口贸易中应享受的待遇。原产地规则的内容一般包括原产地标准和书面说明。随着国际贸易的发展,原产地规则在国际贸易中的地位日益重要,研究探讨乃至统一原产地规则逐渐成为国际社会普遍关心和重视的问题。围绕着原产地规则问题,关贸总协定进行了长期的努力,并于1993年12月15日签署乌拉圭回合最后文件时,将《原产地规则协议》正式列入最后文件的附件。 二、《原产地规则协议》内容简介 原产地规则协议由前言、四个部分(9个条款)和两个附录构成。第一部分是定义与适用范围;第二部分是关于实施原产地规则的规定,涉及过渡期和过渡期后的规定;第三部分是通知、审查、协商和争端解决的程序安排;第四部分是原产地规则的协调,附录一是有关原产地规则技术委员会的内容;附录二是关于优惠的原产地规则的共同宣言。具体内容包括如下: (一)定义与适用范围 1、原产地规则的定义 原产地规则是指任何成员方为确定货物原产地而实行的普遍适用的法律、法规和行政管理决定,且此种原产地规则与导致授予超出《1994年关贸总协定》第一条的关税优惠的契约性或自治性贸易体制无关。 2、原产地规则的适用范围 它包括所有非优惠的商业政策措施,如1994年关贸总协定第一、二、三、十一和十三条下的最惠国待遇;第六条的反倾销和反补贴税;第十九条的保障措施;第九条的原产地标记要求;任何歧视性的数量限制或关税配额。此外,还包括为政府采购和贸易统计而使用的原产地规则。 (二)协议的实施程序 为使各成员方的现行的原产地规则协调起来,原产地规则协议对协调的目标与原则、协调的过渡期以及管理机构等作了规定。 1、协调原则 各成员方现行原产地规则要进行协调。整个协调工作由世界贸易组织部长会议与海关合作理事会合作进行,其原则如下: (1)与原产地规则协议所确定的定义和适用范围一致。 (2)视某项商品的原产地为其完整的生产国家。 (3)原产地规则应是客观的、可理解的和可预见的;应当条理清楚;不能作为直接或间接阻碍贸易的手段,

原产地规则(RulesofOrgin).doc

原产地规则是确定进口货物唯一产地的规定,主要包括原产地标准和直接运输规定。各国的原产地规则不尽一致。现将国际上通常采用的一些原产地规则介绍如下: (一)原产地标准 原产地标准是衡量进口货物产于何地的尺度。对只有一个国家可供审定的进口货物,可以应用货物”完全在一国生产”的准则;对有两个及两个以上国家参与生产的进口货物,则采用”实质性改变”的准则。 1.完全在一国生产标准。本标准适用于从原料到制成品的全生产过程都在一个国家内进行的货物,这些货物完全不使用外国料、件,也没有在外国进行加工、生产。凡是含有外国的或产地不明的料、件的进口货物,不适用本标准。完全在一国生产的货物共有以下10类: (1)从一国的土地、领域内或从其海底所采集的矿物; (2)在一国收获或采用的植物产品; (3)在一国出生或饲养的活动物; (4)从一国的活动物所取得的产品; (5)在一国狞猎或捕捞所得的产品; (6)从事海洋渔业所得的产品以及由某国船只在海上取得的其他产品;

(7)由一国的加工船利用上款所列各产品加工所得的产品: (8)如某国对海底及其底土拥有单独开采的权力,该国从领海以外的海底或其底土中采得的产品; (9)在一国收集并只适于回收其原料用的废旧物品和在加工制造过程中所产生的废碎料; (10)由一国仅利用上述第(1)至(9)款所列的各种本国产物所生产的产品。 2.实质性改变标准。本标准适用于由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参与了生产或加工的货物。它的基本原则是:凡是经过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加工生产的货物,应以最后一个实质性改变了原产品,使其得到了新的特有的性质或特征的国家作为货物的原产国。实质性改变标准主要通过以下3种方法来确定货物的原产地: (1)改变税号的方法。本办法规定甲国的货物在乙国加工生产后,如果其税则归类发生了变化,即改变了税号,货物的原产地也应随之改变,应以乙国而不是甲国作为货物原产地;如果未改变税号,则仍以甲国作为货物原产地。改变税号即改变原产地的理由是,同一系统的货物分类目录中,有关产品与生产该产品的每一种材料被归人不同的税号中,产品要经过充分的制造或加工才会改变税号。目前,世界上大部分的国家均采用《协调制度》作为其税则目录的基础,它们一般都规定,产品经他国生产加工后,其在上述目录的四位数级税号发生了变化,才能视为改变了原产地。多于四位数的子目号发生变化不视为原产地的改变。改变税号方法最大的优点是确定原产地的条件准确、客观、清楚明了,生产厂家和进出口人容易提供足以证明货物原产地的资料。

原产地证明书在国际贸易中的作用及管理

原产地证明书在国际贸易中的作用及管理 摘要:一般原产地证明书是国际贸易活动中的重要单据之一,在国际贸易统计、国际税收中起着十分重要的参考作用。本文分析了一般原产地证明书的作用,并结合相关法律、法规对一般原产地证明书的管理进行了阐述。 一、货物原产地及原产地证明书的概念 进出口商品的原产地是指作为商品而进入国际贸易流通的货物的来源及商品的产生地、生产地、制造或产生实质改变的加工地。原产地实际是与货物的生产地有关的某一产品的经济国籍。 确定货物原产地的法规就是原产地规则(Rules of Origin),指任一国家、国家集团或地区为确定货物原产地而实施的法律、规章和普遍适用的行政命令。原产地规则在国际贸易中具有重要作用。原产地规则的产生起源于国际贸易领域对国别贸易统计的需要。然而伴随着国际贸易中关税壁垒与非关税壁垒的产生与发展,原产地规则的应用范围也随之扩展,涉及关税计征、最惠国待遇、贸易统计、国别配额、反倾销、手工制品、纺织品、政府采购甚至濒危动植物的保护等诸多范畴。原产地规则已不仅仅是单纯的海关的技术性(统计)问题,实已发展成为各国实施其贸易政策的有力工具,而根据原产地规则的规定签发出口商品产地证书是各国实行进出口贸易管理的一种手段,也是海关核定减免进口关税的证件。 如果说原产地是货物的“经济国籍”,那么原产地证明书就是货物的“身份证”。因为国家之间的政治环境、经济体制的各不相同,所以国家之间实行的与进出口相关的关税和其他税费, 以及各种限制措施会随货物原产地的不同而有所差别。原产地证明书作为证明货物原产地的文件,在国际贸易中有着非常重要的地位和作用。目前我国相关机构签发的原产地证明书主要有以下几类:一般原产地证书(CERTIFICATE OF ORIGIN)、普惠制产地证格式A(GSP 即GENERALIZED SYSTEM OF PREFERENCES 简称FORM A)、《中华人民共和国与东南亚国家联盟全面经济合作框架协议》规定可签署的输东盟产地证(FORM E)、中国—智利自贸区原产地证书(FORM F)和输欧盟纺织品产地证及其他制造商或出口商出具的产地证书。 二、原产地证明书的作用

原产地证明种类

原产地证明种类编辑本段原产地证书的三大特性 真实性是原产地证明的核心 不能体现真实和反映事物本来面目的任何证明都是伪证。如果由于明同样如此。因此, 证明行为人, 不管是法人还是自然人, 公正是确保证明结论真实可靠的基矗 合法性是原产地证明有用的基本条件 货物原产地证明书在国际贸易中能否起到居间证明、举证作用以及通关入境和享受市场准入等相关作用, 主要取决于证书是否合法, 签证机构法律地位是否明确等。同时, 也取决于签证行为人的签证程序是否完整, 依据是否明确, 诸如与有关鉴定的标准、国际贸易惯例、公约、规则等是否相符, 都是导致证书是否合法的因素。因此, 就货物原产地证明的合法性而言, 应注意: ( 1 ) 签证机构的法律地位是确立的; ( 2 ) 签证行为是准确和规范的; ( 3 ) 证明事实的依据是确凿的。那种认为“原产地证明的认受性并不取决于签发方, 而是取决于要求方即进口方”说法, 显然有失偏颇。 准确性是原产地证明的灵魂 货物原产地证明和其他鉴定业务一样都应亲自实践,以确保证明结论的准确。为此签证行为人应: ( 1 ) 对货物原产地的鉴定程序是准确和规范的。按照签证程序的基本要求, 完成签证程序。诸如标识、标志、牌号、产品说明书、中性包装货物的流通动态以及原产地规则的掌握和运用等等, 都必须是规范、有序的。 ( 2 ) 用以检测货物质量和品味的仪器设备、器具、试剂和环境等必须符合检验、鉴定依据规定的技术条件和应达到的精度。 ( 3 ) 对证明货物原产地结论所依据的材料必须进行客观、周密的调查了解, 分析研究, 做到立论有据, 结论准确。 编辑本段原产地证书的类型 原产地明书根据签发对象不同,一般有三大类:第一类是普惠制原产地证明书;第二类是一般原产地证明书;第三类是某些专业性原产地证明书。 一般原产地证 一般原产地证的定义 一般原产地证,即我们常说的CO(CERTIFICATE OF ORIGIN),是原产地证的一种,其是用以证明有关出口货物生产地、制造地的一种证明文件,是在国际贸易行为中证明货物“原籍”的证书。在特定情况下进口国据此对进口货物给予不同的关税待遇,具有重要意义。 在我国,凡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货物原产地条例”规定的出口产品均可申请办理一般原产地证明书。 办理原产地证的注册登记须知 1.填写《申请一般原产地证明书注册登记表》; 2.提交:企业营业执照有效复印件及 中资企业:进出口经营权资格证书/登记证有效复印件 外资企业:批准证书有效复印件 3.进行资格审核合格后,予以编号、登记、发证:《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货物原产地证明书注册登记证》。 一般原产地证的作用 在国际贸易中,世界各国根据各自的对外贸易政策,普遍实行进口贸易管制,对进口商品实施差别关税和数量限制,并由海关执行统计。进口国要求出口国出具货物的原产地证明,已成为国际惯例,因此一般原产地是进行国际贸易的一项重要证明文件,归纳起来,具有以下几方面的作用:

原产地规则三大国际模式的对比分析

原产地规则三大国际模式的对比分析 发表时间:2011-04-12T17:08:42.933Z 来源:《对外经贸实务》2011年第3期供稿作者:陈旭[导读] 1990年以来,业已生效的区域贸易协定(RTA)数量从50个猛增至230多个。RTA的迅速增加是全球经济再融合的过程陈旭南开大学 1990年以来,业已生效的区域贸易协定(RTA)数量从50个猛增至230多个。RTA的迅速增加是全球经济再融合的过程。一方面反映了一些国家贸易政策目标的变化,另一方面体现了一些国家对多边贸易自由化进程认识的不断改变。在各种RTA的谈判中,确定进入国际贸易领域的产品“法定国籍”的原产地规则一直是各国争论的焦点。原产地规则作为一种重要的贸易管理措施,对于避免区域成员间的货物转运,制约区域内某一成员适用于从非成员国进口产品时的低关税水平实际上应用于所有区域成员,确保区内成员的利益有着重要的作用,是决定RTA能否顺利实现的一个关键性问题。几乎所有国家都属于至少一个RTA,根据达成协定的成员国间经济发展水平的差异,RTA可以分为三种类型:北北型、南北型和南南型。相应的,其协定中的原产地规则也可分为这三类。这三种类型的RTA中影响性最大的区域是欧盟、北美自由贸易区和东盟-中国自由贸易区,其原产地规则的制定最具示范性,所形成的货物原产地的判定模式也最具代表性,可分别称之为:泛欧累计模式、北美模式和东盟模式。本文旨在对这三种模式的原产地规则进行分析比较,评析其差异性。 一、欧盟的原产地规则——泛欧累计(PANEURO Accumulation)模式1993年11月1日,《马斯特里赫特条约》正式生效,欧盟诞生。作为一个高度一体化的关税同盟,其实行的普通原产地规则属于非优惠范畴。主要是理事会第2913/92号规则的第22-26条、委员会第2454/93号规则的第35-65条以及附录9-11。欧盟的优惠性原产地规则主要包括作为发达国家实行普惠制适用的原产地规则和其与成员外国家建立自由贸易区实行的原产地规则,主要见于《欧共体海关法典》第27条和《欧共体海关法典实施细则》的相关条款,以及部长理事会一些自主立法的文件和其对外签署的各项优惠协议中。自1997年开始,欧盟推行以泛欧累计制度为基础的原产地规则,将各分离的自由贸易区合并为一个泛欧网络。因《欧洲—地中海合作协议》仅为一个统称,所以泛欧累计模式并没有一个单独的法律文本,具体的原产地规定存在于各个原产地议定书中,但各议定书中的泛欧累计模式基本上是一致的。 1. 原产地认定标准。原产产品的两个基本要求:(1)产品在欧盟、EEA及其他合作国完全获取;(2)非完全获取产品,若进口原材料在参与国经历足够的加工或处理,也将获得原产资格。“实质性改变”的认定,泛欧累计模式称为“充分的加工或处理”。规定在议定书栏目3、4及附件2中,泛欧累计模式对产品分类采用HS税号分类标准,针对不同产品有3类不同认定标准:从价百分比、税号分类改变及特定规则,在判断使用非原产原材料的完成品是否达标时,可以根据产品税号查阅附录2以认定。 2. 累计规则。若原材料原产于欧盟、EFTA国家、土耳其以及其他参与国,该材料无需经历充分加工或处理,产品亦被认定为原产。若最后加工处理国对非原产原材料未达到上述最小限度操作,原产地将被认定为做出最大价值增加国。原产于参与国的产品的非原产原材料未经历加工或处理而出口到其他国,该原料仍保留其原有原产身份。 3. 直运规则。要求产品必须在签订协议的两国之间直接运输或在适用累计时,途经该参与国进行运输,在转运过程中,除为保持货物处于良好状态外必须的卸载、重载等操作外,不得再进行任何其他操作,并且上述操作须在转运国海关当局监督下进行,这些操作进入进口国时必须提交相关证明证据。 4. 退税条款。退税条款制定的目的是防止对任何非原产产品进行退税,非原产产品须承担关税义务,以维持原产地规则的严格性。仅当原产地证书错误签发,且满足特定条件时才能获得免税或退税待遇。在欧盟与EFTA国家、土耳其、法罗群岛、以色列之间的贸易中,退税一直不适用,而对于欧盟与其他地中海国家的贸易,仅纯双边贸易情形才不适用。 5. 原产地证书与其他行政规定。泛欧累计模式下,一般要求EUR.1证书,对于与地中海国家的贸易,要求EUR-MED证书,具体要求何种证书规定见附件3。议定书对证书签发的基本要求、行政程序、效力、豁免及相关补充证书等有详尽规定,该证书一般要求保存3年。议定书亦对行政合作进行了规定,内容包括各方相互协助、原产地证书检验、争端解决(提交签订协议双方的联合委员会解决)、处罚、自由区域及议定书修订程序。 二、美国的原产地规则——北美(NAFTA)模式 美、加、墨于1992年8月12日达成了《北美自由贸易协定》(NAFTA),该协定于1994年1月1日正式生效,北美自由贸易区宣告成立。NAFTA是典型的南北双方为共同发展与繁荣而组建的区域经济一体化组织,南北合作和大国主导是其显著特征。为确保仅在北美地区生产的产品能享受NAFTA所带来的优惠,三国在NAFTA的第四章制定了复杂而详尽的原产地规则,共有15条及4个附件,对一般产品和汽车等敏感产品做出了原产地标准的规定。 另外,在NAFTA协议的第三章“商品的国民待遇和市场准入”中对“纺织品及服装制品”制订了原产地判定标准;在第五章“通关手续”中对原产地证书进行了规定;在协议的附件中,详细的列出了HS第1-97章中部分税号下产品的原产地标准。 1. 原产地认定标准。原产产品的四种类型:(1)完全在NAFTA地区获得或生产;(2)完全使用NAFTA原产材料且在NAFTA进行生产;(3)使用非NAFTA原产材料且符合附录401规定,若产品原料来自NAFTA外,但经区内加工后产生很大变化,且满足一定比例的地区含量(50%-60%)亦可被视为原产产品;(4)特殊情况。未组装产品或不符合附录401规定的产品,但区域价值含量按交易价值法计算达到60%或按净成本法计算达到50%的产品可视为原产产品。 2. 累计规则。NAFTA协定第404条对累计规则的规定较为晦涩,其含义是指仅允许双边累计,若最终品中使用非NAFTA原产材料,生产者或出口商可将另一生产者非原产原料中包含的NAFTA地区产值部分列入其最终品计算区域价值含量1。该条款的使用有一定条件限制,即非NAFTA原产材料经历了附件规定的税号分类改变,且制成品满足相应区域价值含量要求或该章规定的其他要求。 3. 直接运输规则。NAFTA协定的直运规则是对必须转运的情形直接进行规定,要求货物在转运过程中不能有除了为保护货物而必要的装卸载等操作外所进行的进一步加工或其他操作,若存在此情形,即使产品符合第401条规定,亦不能获得原产地资格。 4. 容忍规则。若非原产原料即使未经历附件401规定的税号分类改变,只要原料占制成品比例基于FOB计算的价值不超过7%,或不适用FOB计算时,非原产原料价值占产品总成本不超过7%,该产品仍符合原产地标准。同时,容忍规则的使用有烦琐与复杂的适用规则与例外规定。 5. 特殊产品的原产地规定。主要包括两大类产品的规定:

原产地规则和原产地实施程序原产地规则第31条定义就

第三章 原产地规则和原产地实施程序 第一节原产地规则 第3.1条定义 就本章而言: 水产养殖是指对水生生物体的养殖,包括从卵、鱼苗、鱼虫和鱼卵等胚胎开始,养殖鱼类、软体类、甲壳类、其他水生无脊椎动物和水生植物等。养殖通过诸如规律的放养、喂养或防止捕食者侵袭等方式对饲养或生长过程进行干预,以提高蓄养群体的生产量。 授权机构是指根据出口方国内法律法规规定授权的原产地证书签发机构。 CIF是指包括运抵进口国进境口岸或地点的保险费和运费在内的进口货物价格。该价格应根据《海关估价协定》来确定。 FOB是指包括无论以何种运输方式将货物运抵最终外运口岸或地点的运输费用在内的船上交货价格。该价格应根据《海关估价协定》来确定。 可互换材料是指在出于商业目的可以互换的材料,其性质实质相同,仅靠视觉观察无法加以区分。 公认的会计原则是指一缔约方有关记录收入、支出、成

本、资产及负债、信息披露以及编制财务报表方面所认可的会计准则、共识,或者权威标准。上述准则既包括普遍适用的概括性指导原则,也包括详细的标准、惯例及程序。 货物是指任何商品、产品、物件,或者材料。 协调制度(HS)是指世界海关组织编制的《商品名称及编码协调制度》,包括总则、类注、章注。 材料是指组成成分、零件、部件、半组装件,及(或)以物理形式构成另一货物的组成部分或者用于生产另一货物的货物。 中性成分是指在另一货物的生产、测试或检验过程中使用,本身不构成该货物组成成分的货品。 非原产货物或者材料是指根据本章规定不具备原产资格的货物或者材料,包括原产地不明的货物或者材料。 原产货物或者材料是指根据本章规定具备原产资格的货物或材料。 运输用包装材料及容器是指运输期间用于保护货物的货品,零售所用的容器或包装材料除外。 生产商是指在一缔约方境内从事货物生产的人。 生产是指任意形式的作业或加工,包括货物的种植、饲养、开采、收获、捕捞、水产养殖、耕种、诱捕、狩猎、捕获、采集、收集、养殖、提取、制造、装配。

原产地案例学习

《原产地规则》实用课堂案例 案例一:广东某企业拟申报进口原产于新加坡的奶粉并申请享受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优惠税率,并向海关提交优惠原产地证书及其他相关商业单证。经单证审核,海关发现该企业提交的其他商业单证均真实有效、符合海关要求,相关优惠原产地证书的安全特征亦与总署备案资料一致,但该证书抬头印有 “REPUBLIC OF SINGAPORE PREFERENTIAL CERTIFICATE OF ORIGIN”字样,并非常见的 “ASEAN-CHINA FREE TRADE AREA PREFERENTIAL TARIFF CERTIFICATE OF ORI GIN”,亦无“FORM E”及“Issued in(country)”的相关字样。该票货物能否享受协定税率? 案例二:福州某渔业发展有限公司申报进口原产于印度尼西亚的冻鱼一批,申请享受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协定税率并提交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项下印尼原产地证书。海关经审核发现,该原产地证书缺少签证机构签章及官员签名。企业称相关证书均由印尼出口企业向签证机构按正常程序申请,但无法解释证书缺少签章和签名的原因。海关启动境外核查程序,经印尼方面核实,该证书因签证机构工作人员失误导致填制不规范,认定证书无效,但相关货物能否享受协定税率交由中方判断。最后,海关判定企业不能凭该份填制不规范的无效证书享受协定税率,要求企业重新提交符合规定的原产地证书。 案例三:某外商在华投资制造汽车,从美国进口原产于美国的车辆底盘(归入税号8706),价值3000美元;从新西兰进口原产于新西兰的汽车零件和附件(归入税号8708),价值2500美元;其余零部件在国内采购,价格为3800美元。该公司在中国组装最终生产载人车辆(归入税目8703),出厂价为10000美元/台。请问: 1、从新西兰进口的汽车零件是否有可能享受协定税率?为什么? 2、从美国进口的汽车底盘是否有可能享受协定税率?为什么? 3、中国-新西兰自贸区对于HS 8703四位税号的原产地标准是什么? 4、从新西兰进口的汽车零件和附件可否与国内成分进行累加计算?法律依据是什么? 5、该公司组装的载人车辆是否符合该标准?请计算该车辆的区域价值成分。

原产地规则对中国外贸的影响

2014--2015学年第二学期经济学院期末考试卷《原产地规则对我国外贸的影响》学号: 201121050153 姓名: 杨康班级: 11级经济1班 成绩: 评语: 装 (考试题目及要求) 订 线

原产地规则对我国对外贸易的影响 杨康指导教师:张新平 [中文摘要]自原产地规则在全球范围内确立以来,我国对外贸易的诸多实例已经说明,对原产地规则的理解和运用,必须得到应有的重视,此文在于说明原产地规则对我国对外贸易的影响——为了更好地说明,特将原产地规则的产生、发展、确立、规则内容、多方面作用以及与对中国对外贸易的影响进行详尽的叙述。[关键词]原产地规则中国对外贸易 一、概述 (一)以下简述原产地规则的概念: WTO将原产地规则定义为:一国(地区)为确定货物的原产地而实施的普遍适用的法律法规和行政决定。各国以本国立法形式制定出其鉴别货物"国籍"的标准,这就是原产地规则。 我国的原产地规则。我国《海关进出口税则》对进口货物设有两种税率,一种是普通税率,一种是优惠税率。按照我国《关税条例》的规定,对原产于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未订有关税互惠协议的国家或者地区的进口货物,按照普通税率征税;对原产于与中华人民共和国订有关税互惠协议的国家或地区的进口货物,按照优惠税率征税。 我们可以明显看出WTO和我国对其定义的区别——我国的原产地规则根据我国国情制定,明确说明了与“区别税率”的关系。 (二)背景 1、起源

国际上对货物原产地的规定是在二十世纪七十年代初期,发达国家对发展中国家的出口货物给予普遍的关税优惠待遇,即实行普惠制以后产生的,也可以说,原产地规则是在实行普惠制的基础上确立的。普惠制又称为普遍优惠制,是发达国家给予发展中国家出口制成品和半制成品的一种普遍的、非歧视的、非互惠的关税优惠制度。 这项制度从1968年联合国第二届贸易与发展会议上通过普惠制决议起宣告建立,至今已在世界范围内实施了近30年。目前世界上已有190多个发展中国家和地区享受普惠制待遇,给惠国达到29个,主要是欧盟15国和瑞士、挪威、俄罗斯、乌克兰、白俄罗斯、日本、波兰、加拿大、澳大利亚、新西兰以及美国、保加利亚、匈牙利、捷克,其中除美国、保加利亚、匈牙利、捷克外,其他25个给惠国都给予了中国最惠国待遇。普惠制具体实施方案由各给惠国分别制定,给惠商品的范围主要是列入给惠商品清单的工业制成品或半制成品和少量的农产品,而给惠商品的关税削减幅度一般为最惠国税率与普惠制税率之间的差额。受惠国家和地区限于是发展中国家和地区,具体范围由各给惠国自行确定。由于普惠制优惠幅度较大,范围较广,为了确保普惠制待遇只给予发展中国家和地区生产和制造的产品,各给惠国都把确定进口货物的原产国作为海关监管的一项重要内容,分别制定了确定货物原产地的规定。随着国际间经济技术合作的领域不断拓展、程度不断加深,各国生产分工也越来越细,跨国生产制造产品的越来越多,有的产品甚至经过多个国家的生产加工才最终完成。 这就使得确定货物原产地的依据变得越来越复杂,需要制订出明确的、能够普遍适用的标准。为了协调统一各国的原产地规定,1973年5月,海关合作理事会制定了简化和协调海关业务的国际公约——《京都公约》,其中三个附约专门对原产地规则和原产地证书做出规定。这些附约的规定成为许多国家制定本国原产地规则的参考依据。 2、沿革 为了建立一个公正、透明、简化、一致的原产地规则,关贸总协定(GAT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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