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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学校食堂管理办法

河南省学校食堂管理办法
河南省学校食堂管理办法

河南省学校食堂餐饮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全省各级各类学校食堂餐饮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规范学校食堂经营行为,保障师生饮食安全,防止食物中毒或其他食源性疾患等食品安全事故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和《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管理规定》、《农村义务教育学校食堂管理暂行办法》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学校食堂(含托幼机构食堂,以下统称学校食堂),是指为学生(含教职工)提供就餐服务,按要求具有相对独立的食品原料存放、食品加工操作、食品出售及就餐空间的场所。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全省各级各类学校食堂。

第二章部门职责

第四条学校食堂餐饮食品安全管理按照“地方政府负总责,监管部门各负其责,学校承担主体责任”的总体要求,坚持预防为主的工作方针,实行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监督管理、教育行政部门日常管理、学校具体实施的工作原则。

第五条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学校食堂餐饮食品安全的监督管理,并履行下列职责:

(一)依据《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的规定,对符合条件的学校食堂,核发《餐饮服务许可证》;

(二)对学校食堂餐饮食品安全进行日常监督检查;

(三)对学校食堂餐饮食品安全责任人进行约谈,约谈内容包括:通报其违法违规事实及其严重性,剖析违法违规行为原因,告知整改内容和期限,督促其履行食品安全主体责任;

(四)建立并落实学校食堂食品安全员(师)管理制度;

(五)定期向当地政府报告学校食堂食品安全监管工作,及时向教育行政部门通报学校食堂食品安全隐患;

(六)组织指导学校食堂开展从业人员食品安全相关知识培训;

(七)在当地政府领导下开展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第六条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学校食堂餐饮食品安全的日常管理,并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学校食堂建设发展规划,推进学校食堂基础建设标准化,努力改善学校食堂基础设施条件;

(二)督促学校建立健全学校食堂餐饮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开展食品安全宣传培训;

(三)定期开展学校食堂餐饮食品安全督导检查,对督查过程中发现的问题提出改进意见并督促落实。在接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相关信息通报后,督促学校整改落实;

(四)将学校食堂餐饮食品安全纳入到对学校的综合考评,并作为重要考核指标;

(五)在当地政府领导下开展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第七条学校承担学校食堂餐饮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并履行下列职责:

(一)学校的法定代表人为学校食堂餐饮食品安全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二)设立由学校领导、后勤管理部门负责人和食堂经营管理负责人组成的学校食堂食品安全管理机构,配备专职食品安全员(师),建立学校食堂餐饮食品安全岗位责任制;

(三)保证学校食堂的场所布局及设施设备符合《餐饮服务许可审查规范》要求;

(四)建立健全各项餐饮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并确保制度落实;

(五)组织开展从业人员食品安全相关知识培训;

(六)按照食品安全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要求从事供餐活动,落实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或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的整改意见,确保餐饮食品安全。

第三章学校食堂管理

第八条学校食堂《餐饮服务许可证》应由学校及其法定代表人申请办理。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的,不得从事供餐活动。

第九条学校食堂食品安全管理机构履行餐饮食品安全管理职能:

(一)建立健全餐饮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明确餐饮食品安全责任,落实岗位责任制;

(二)对从业人员进行餐饮食品安全知识培训,并建立管理档案;

(三)对从业人员进行健康检查,并建立管理档案;

(四)制定餐饮食品安全检查计划,明确检查项目,并做好检查记录;

(五)制定餐饮食品安全事故处置预案,定期检查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及时消除餐饮食品安全风险隐患。

第十条学校配备的专职食品安全员(师),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负责学校食堂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采购索证索票、进货查验和采购记录管理;

(二)负责学校食堂场所环境卫生管理;

(三)负责学校食堂食品加工制作设施设备清洗消毒管理;

(四)负责学校食堂人员健康状况管理;

(五)负责学校食堂加工制作食品管理;

(六)负责学校食堂食品添加剂贮存、使用管理;

(七)负责学校食堂餐厨垃圾处理管理;

(八)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确定的其他食品安全管理职责。

第十一条学校食堂餐饮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和培训管理制度;

(二)加工经营场所及设施设备的清洁、消毒制度;

(三)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采购索证索票、进货查验和台账记录制度;

(四)食品留样制度;

(五)食品原料储存制度;

(六)食品粗加工、食品烹饪等关键环节工作制度;

(七)餐厨废弃物处置制度;

(八)投诉处理制度;

(九)餐饮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预案;

(十)其他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第十二条学校食堂场所布局与设施设备应符合《餐饮服务许可审查规范》、《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

规范》规定的要求。

第十三条学校食堂应严格按照《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的要求采购、加工和储存食品原料,并做好食品留样和餐用具清洗消毒。

第十四条学校食堂应在就餐场所醒目位置公示其餐饮服务许可证、食品安全承诺书、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及餐饮服务食品安全量化分级评定信息,严禁涂改或遮盖。

第十五条学校食堂餐饮食品安全管理机构应每月组织开展不少于一次的内部自查,对发现的食品安全问题应详细记录,及时报告、反馈、整改和复查,并建立相关记录。

第十六条学校食堂应积极开展“明厨亮灶”活动,举办“厨房开放日”,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媒体记者、学生代表或家长代表对学校食堂食品安全状况进行检查和评议,采纳合理化建议。“明厨亮灶”活动应有开展情况及整改情况记录。

第十七条为学生统一订购学生餐的学校,应具备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分餐和就餐场所,并选择具有集体用餐配送资质的单位送餐。

学校食堂餐饮食品安全管理机构应对供餐单位进行综合评估,重点审查其经营资质、食品安全条件、供餐能力、保温和冷藏设施、运输车辆以及人员配备情况,并形成评估意见。

第十八条禁止学校食堂采购供应下列食品:

(一)非本食堂加工的散装馅料、肉串及散装熟食制品;

(二)田螺、小龙虾、河豚、河蚌等高风险水产品;

(三)法律法规禁止生产经营的其他食品、食品添加剂等。

第十九条严禁学校食堂采购、储存、使用亚硝酸盐,严禁使用非食用物质加工制作食品,严禁将回收的食品再次加工销售,严禁违规加工制作四季豆、生鲜黄花菜、发芽发青土豆、霉变红薯、野生菌、来历不明的野菜等高风险食品,严禁高等院校以外的学校食堂加工制售凉菜。

加工制作豆浆应烧熟煮透,防止假沸。

第二十条烹饪后的食品应在备餐间存放。烹饪后至食用超过2小时的,应当在高于60℃或低于10℃的条件下存放。分餐应当在备餐间或符合要求的加工经营场所内进行。

第二十一条实行学校领导陪餐制,校领导每周至少在学校食堂陪餐一人次,并做好陪餐记录。学校领导陪餐时,要了解学校食堂运行情况,及时发现和解决食堂管理与食品安全方面存在的问题。

第二十二条鼓励学校食堂大宗食品原料(米、面、油、蛋、禽、肉等)实行公开招标、集中采购、定点采购。

第二十三条鼓励学校食堂配备食品安全快速检测设备,开展快速检测。

第二十四条鼓励学校食堂实施“五常法”、“六T法”管理和食品安全相关认证,提高学校食品安全保障水平。

第二十五条鼓励学校成立由学生(或学生会)代表、家长代表和教师代表等人员组成的餐饮食品安全第三方监督组织,建立自我监督、第三方监督和监管部门监督的互联互通平台,积极推进社会共治。

第四章委托经营

第二十六条学校食堂一般应由学校自主经营管理。实行委托经营的,学校食堂应首先取得有效的《餐饮服务许可证》。受托经营单位应具有营业执照等相关资质。严禁以个人名义承包经营学校食堂。

实行委托经营的学校食堂,餐饮食品安全的主体责任仍由学校承担。

第二十七条学校食堂实行委托经营的,学校应与受托经营单位签订《学校食堂委托经营协议》,并将保证餐饮食品安全作为协议的重要内容。

教育行政部门应加强对学校食堂委托经营协议签订工作的管理。

第二十八条受托经营单位应严格按照食品安全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和本办法的要求从事供餐活动,对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或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的整改意见按要求整改。

第二十九条受托经营单位应设立餐饮食品安全管理机构,明确专(兼)职食品安全员(师)。

第三十条学校食堂餐饮食品安全管理机构应加强对受托经营单位的监督,每月组织人员对受托经营单位食品安全管理及运营情况进行检查,对发现的食品安全问题应详细记录、督促整改,并建立相关记录;对发现的重大食品安全问题,应及时报告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和教育行政部门。

第三十一条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加强对委托经营学校食堂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食品安全违法违规行为。对存在的食品安全隐患,应及时通报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

第三十二条教育行政部门应建立学校食堂委托经营工作年度综合考评及退出机制,将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所通报的情况作为重要考评依据;对已备案并运行的受托经营单位每年考评二次,将考评结果及时通报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并予以公布。

第三十三条教育行政部门应建立辖区委托经营学校食堂信用评价体系,对因食品安全问题被学校解除委托经营协议的受托经营单位及主要负责人,应将其纳入“黑名单”。

第三十四条受托经营单位在经营学校食堂过程中,存在以下情况的,学校应与其解除委托经营协议:

(一)经教育行政部门年度考评不合格的;

(二)经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现场检查,认定存在严重食品安全隐患且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

(三)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

第五章人员管理

第三十五条学校应制订学校食堂从业人员餐饮食品安全知识培训计划,组织从业人员进行健康检查和食品安全知识培训。

第三十六条专(兼)职食品安全员(师)应持有效健康检查证明及培训合格证明,原则上每年应接受不少于40小时的餐饮服务食品安全集中培训。

第三十七条从业人员(包括新参加和临时参加工作的人员)基本要求:

(一)在上岗前应取得健康证明,并每年进行一次健康检查,必要时进行临时健康检查;

(二)应按照培训计划和要求参加餐饮食品安全培训,合格后方能上岗;

(三)应具备良好的个人卫生习惯,处理食物前必须洗手消毒; 穿戴清洁的工作衣、帽,并把头发置于帽内;不得留长指甲、涂指甲油、戴戒指或其他饰品加工食品;不得在食品加工和销售场所内吸烟、饮食或从事其他可能污染食品的行为;

(四)凡是患有有碍食品安全疾病(痢疾、伤寒、甲型病毒性肝炎、戊型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和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的从业人员,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第三十八条学校食堂食品安全管理机构应安排每日对从业人员进行晨检。发现发热、腹泻、皮肤伤

口或感染、咽部炎症等有碍食品安全疾患的从业人员,应立即离开工作岗位,待查明原因并将有碍食品安全的疾患治愈后,方可重新上岗。调离、返岗情况应详细记录。

第六章监督检查

第三十九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建立学校食堂监管工作责任制,制作《学校食堂餐饮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责任表》,明确监管责任人。

第四十条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将学校食堂列为重点监管单位,强化监督抽检,依法查处食品安全违法违规行为。上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不定期对下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学校食堂监管工作开展飞行检查,督促履行监管责任。

第四十一条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根据量化分级确定的等级每年对学校食堂开展相应频次的日常监督检查,做好监督检查记录;对发现的食品安全隐患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对整改情况及时进行复查。对存在违法违规行为或存在严重食品安全隐患的学校食堂,应对其第一责任人进行约谈。

第四十二条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对学校食堂进行监督检查时,应重点检查:

(一)餐饮服务许可情况;

(二)从业人员健康证明、食品安全知识培训和建立档案情况;

(三)环境卫生、个人卫生、食品用工具及设备、食品容器及包装材料、卫生设施、工艺流程情况;

(四)餐饮加工制作、销售、服务过程的食品安全情况;

(五)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进货查验和索票索证制度及执行情况,制定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制度及执行情况;

(六)食品原料、半成品、成品、食品添加剂等的感观性状、产品标签、说明书及储存条件;

(七)餐具、饮具、食品用工具及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的清洗、消毒和保洁情况;

(八)食品留样情况;

(九)用水的卫生情况;

(十)其他需要重点检查的情况。

第四十三条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对学校食堂进行现场监督检查时,有权依法采取下列措施:

(一)对经营的食品进行抽样检验;

(二)查阅、复制有关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

(三)查封、扣押有证据证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违法使用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或者被污染的工具、设备;

(四)查封违法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场所。

第四十四条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建立健全学校食堂餐饮食品安全监管档案,详细记录许可颁发及变更、日常监督检查结果、违法行为查处、量化分级评定等情况。

第四十五条教育行政部门应采取定期检查或随机抽查等形式,对学校食堂管理的各个环节加强管理督查,对发现的问题要予以通报并责令改正。

对违法无证开办托幼机构的行为,应依法予以取缔。

第四十六条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有权举报学校食堂食品安全违法行为,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和教育行政部门要做好学校食堂食品安全举报受理、查处和反馈工作。

第四十七条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和教育行政部门应建立责任追究制度。对违反规定、疏于管理、玩忽职守,导致学校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或事故发生后迟报、漏报、瞒报的,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第七章应急处置

第四十八条学校食堂发生餐饮食品安全事故时,事发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在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按照《河南省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要求,采取相关措施,积极进行处置。

第八章附则

第四十九条“五常法”是指常组织、常整顿、常清洁、常规范、常自律;“六T法”是指天天处理、天天整合、天天清扫、天天规范、天天检查、天天改进。

第五十条本办法由河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会同河南省教育厅负责解释。

第五十一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

1.学校食堂餐饮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责任表.doc

2. 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参考式样).doc

3.从业人员培训管理制度(参考式样).doc

4. 餐(用)具清洗消毒制度(参考式样).doc

5. 食品原料采购索证索票、进货查验和台账记录制度(参考

式样).doc

6. 食品留样制度(参考式样).doc

7. 食品原料储存制度(参考式样).doc

8. 食品粗加工制度(参考式样).doc

9. 食品烹饪加工制度(参考式样).doc

10.餐厨废弃物处置制度(参考式样).doc

11. 投诉处理制度(参考式样).doc

12. 学校食堂餐饮食品安全自查建议项目.doc

附件1

学校食堂餐饮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责任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分管局领导审核:年月____日

附件2

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参考式样)为规范学校食堂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工作,保障师生餐饮食品安全,根据《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和《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定本制度。

1. 凡在本学校食堂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从业人员(包括厨师、服务员、洗碗工、采购员、保管员、食品安全管理员等)均应遵守本制度。

2. 新参加或临时参加工作的人员,应经健康体检,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上岗;健康体检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必要时接受临时检查。

3. 凡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以及其他有碍食品安全疾患的,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4. 学校食堂应每日对从业人员进行晨检并记录。发现从业人员有发热、腹泻、皮肤伤口或感染、咽部炎症等有碍食品安全病症的,应立即离开工作岗位,待查明原因并将有碍食品安全的病症治愈后,方可重新上岗,调离、返岗情况应详细记录。

5. 食品安全管理员要及时对本学校食堂餐饮从业人员进行登记造册,建立从业人员健康档案。

6. 从业人员健康证明应随身佩带(携带)或统一保存,以备查验。

附件3

从业人员培训管理制度(参考式样)

为规范学校食堂从业人员培训管理工作,保障师生餐饮食品安全,根据《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和《餐饮服务单位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培训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定本制度。

1. 学校食堂从业人员(包括新参加工作和临时参加工作)必须经过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

2. 食品安全管理员应按要求参加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组织的培训和考核。

3. 食品安全管理员应制定从业人员餐饮食品安全培训计划,组织学校食堂从业人员定期参加各类餐饮食品安全知识培训。

4. 培训内容主要包括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及规章,食品加工操作规程,食品安全标准和食品安全知识,岗位职责和本单位制度等。

5. 食品安全管理员应建立学校食堂从业人员餐饮食品安全培训档案,将从业人员培训计划、培训情况记录、考核结果及人员培训合格证归档,以备查验。

附件4

餐(用)具清洗消毒制度(参考式样)为规范学校食堂餐(用)具清洗消毒保洁工作,保障师生餐饮食品安全,根据《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和《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等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定本制度。

1. 设立独立的餐(用)具洗消间或专用区域,清洗、消毒、保洁设备设施的大小和数量应能满足供餐需要。

2. 用于清扫、清洗和消毒的设备、用具应放置在专用场所妥善保管。

3. 配备能正常运转的清洗、消毒、保洁设备设施,餐(用)具宜用热力方法进行消毒。采用化学消毒的,至少设有3个专用水池;采用人工清洗热力消毒的,可设置2个专用水池,并以明显标识标明其用途,不得与清洗蔬菜、肉类等设施设备

混用。

4. 用于清洗餐(用)具的洗涤剂、消毒剂必须符合国家有关食品安全标准和要求。

5. 清洗方法

(1)刮掉沾在餐饮具表面上的大部分食物残渣、污垢。

(2)用含洗涤剂溶液洗净餐饮具表面。

(3)最后用清水冲去残留的洗涤剂。

6. 消毒方法

(一)物理消毒。包括蒸汽、煮沸、红外线等热力消毒方法。

(1)煮沸、蒸汽消毒保持100℃10分钟以上。

(2)红外线消毒时,餐饮具应立式放置,一般控制温度120℃保持30分钟以上。

(3)洗碗机消毒一般水温控制85℃,冲洗消毒40秒以上。

(二)化学消毒。主要为各种含氯消毒药物。

(1)使用浓度应含有效氯250mg/L(又称250ppm)以上,餐饮具全部浸泡入液体中,作用5分钟以上。

(2)化学消毒后的餐饮具应用净水冲去表面的消毒剂残留。

7. 餐(用)具清洗、消毒后应贮存在专用保洁设备内,保洁设施应有明显标识,并保持洁净。

8. 清洗消毒结束后,应及时清理地面、水池卫生,做到不留卫生死角,保持清洁。

附件5

食品原料采购索证索票、进货查验和台账记录制度

(参考式样)

为规范学校食堂食品原料进货查验管理工作,保障师生餐饮食品安全,根据《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和《餐饮服务食品采购索证索票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定本制度。

1. 指定专职人员负责食品原料进货查验管理工作,专职人员应当掌握餐饮食品安全相关知识及食品感官鉴别常识。

2. 采购食品、食品添加剂及食品相关产品,应当到证照齐全的食品生产经营单位或批发市场采购,并索取、留存有供货方盖章(或签字)的购物凭证。购物凭证应当包括供货方名称、产品名称、产品数量、送货或购买日期等内容。长期定点采购的,与供应商签订包括保证食品安全内容的采购供应合同。

3. 从生产加工单位或生产基地直接采购的,应当查验、索取并留存加盖有供货方公章的许可证、营业执照和产品合格证明文件复印件;留存盖有供货方公章(或签字)的每笔购物凭证或每笔送货单。

4. 从流通经营单位(商场、超市、批发零售市场等)批量或长期采购的,应当查验并留存加盖有公章的营业执照和食品流通许可证等复印件,留存盖有供货方公章(或签字)的每笔购物凭证或每笔送货单;少量或临时采购的,应当确认其是否有营业执照和食品流通许可证,留存盖有供货方公章(或签字)的每笔购物凭证或每笔送货单。

5. 从农贸市场采购的,应当索取并留存市场管理部门或经营户出具的加盖公章(或签字)的购物凭证;从个体工商户采购的,应当查验并留存供应者盖章(或签字)的许可证、营业执照或复印件、购物凭证和每笔供应清单。

6. 从食品流通经营单位(商场、超市、批发零售市场等)和农贸市场采购畜禽肉类的,应当查验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明原件;从屠宰企业直接采购的,应当索取并留存供货方盖章(或签字)的许可证、营业执照复印件和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明原件。

7. 采购乳制品的,应当查验、索取并留存供货方盖章(或签字)的许可证、营业执照、产品合格证明文件复印件。

8. 食品及食品相关产品采购入库前,应当查验所购产品外包装、包装标识是否符合规定,与购物凭证是否相符,并建立采购记录。采购记录应当如实记录产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厂家、批号、保质期、供应单位名称及联系方式、进货日

期等。

9. 按产品类别或供应商、进货时间顺序整理、妥善保管索取的相关证照、产品合格证明文件和进货记录,不得涂改、伪造,其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附件6

食品留样制度(参考式样)

为规范学校食堂食品留样管理工作,保障师生餐饮食品安全,根据《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和《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等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定本制度。

1. 学校食堂应对每餐次的食品成品进行留样,以便必要时进行检验。

2. 留样的采集和保管必须有专人负责,配备经消毒的专用取样工用具和样品存放的专用冷藏箱。食品留样冰箱为专用设备,严禁存放与留样食品无关的物品。

3. 食品留样应采集操作加工完成后的食品成品,不得特殊制作。

4. 留样食品应按品种分别盛放于清洗消毒后的密闭专用容器内,防止样品之间污染;在冷藏条件下存放48小时以上,每个品种留样量应满足检验需要,不少于100g。

5. 留样食品取样不得被污染,贴好食品标签,待留样食品冷却后,放入专用冷藏箱内,并做好留样记录,包括留样食品名称、留样量、留样时间、留样人员、审核人员等。

6. 一旦发生食物中毒或疑似食物中毒事故,应及时提供留样样品,配合监管部门进行调查处理,不得影响或干扰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附件7

食品原料储存制度(参考式样)

为规范学校食堂食品原料储存管理工作,保障师生餐饮食品安全,根据《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和《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等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定本制度。

1. 储存场所、容器、工具和设备应当安全、无害,保持清洁,设置纱窗、防鼠

网、挡鼠板等有效防鼠、防虫、防蝇、防蟑螂设施,不得存放有毒、有害物品及个人生活用品。

2. 食品和非食品(不会导致食品污染的食品容器、包装材料、工具等物品除外)库房应分开设置。同一库房内贮存不同性质食品和物品的应区分存放区域,不同区域应有明显的标识。

3. 食品添加剂应存放于专用橱柜等设施中,标示“食品添加剂”字样,严格执行“专人采购、专人保管、专人领用、专人登记、专柜保存”。

4. 食品应当分类、分架存放,距离墙壁、地面均在10cm以上,使用应遵循先进先出的原则。

5. 除冷库外的其他库房应有良好的通风、防潮设施。

6. 冷藏、冷冻柜(库)应有明显区分标识,设可正确指示温度的温度计,定期除霜、清洁和保养,保证设施正常运转,符合相应的温度范围要求。

7. 冷藏、冷冻储存应做到原料、半成品、成品严格分开,植物性食品、动物性食品和水产品分类摆放。

8. 散装食品应盛装于容器内,在储存位置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等内容。

9. 应定期检查库存条件和食品原料质量,及时清除变质和过期食品。

附件8

食品粗加工制度(参考式样)

为规范学校食堂粗加工、切配管理工作,保障师生餐饮食品安全,根据《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和《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等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定本制度。

1. 分设肉类、水产类、蔬菜原料加工清洗区、池,并有明显标识。食品原料的加工和存放要在相应位置进行,不得混放和交叉使用。

2. 加工肉类、水产类的操作台、用具和容器与蔬菜类分开使用,并要有明显标识,盛装水产品的容器要专用。

3. 各种食品原料不得随地堆放。清洗加工食品原料必须先检查质量,发现有腐败变质、有毒有害或其他感官性状异常的,不得加工。

4. 蔬菜类食品原料要按“一择、二洗、三切”的顺序操作,彻底浸泡清洗干净,做到无泥沙、杂草、烂叶。

5. 肉类、水产品类食品原料的加工要在专用加工清洗区、池进行。肉类清洗后无血、毛、污,鱼类清洗后无鳞、鳃、内脏。

6. 保持室内清洁卫生、整齐有序。加工结束后及时清洁地面、水池、加工台,工具、用具、容器清洗干净,定位存放,做到刀不锈、砧板不霉、地面无积水等。

7. 及时清除垃圾,垃圾桶每日清洗,保持内外清洁。

8. 不得在加工清洗食品原料的水池内清洗拖布等其他物品。

附件9

食品烹饪加工制度(参考式样)

为规范学校食堂烹饪加工管理工作,保障师生餐饮食品安全,根据《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和《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等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定本制度。

1. 学校食堂不得超剂量、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

2. 加工前检查食品原料质量,变质食品不下锅、不蒸煮、不烘烤。

3. 熟制加工的食品要烧熟煮透,其中心温度不低于70℃。油炸食品要防止外焦里生,加工后的直接入口熟食要盛放在已经消过毒的容器或餐具内。不得使用未经消毒的餐具和容器。

4. 烹调后至食用前需要较长时间(超过2小时)存放的食品应当在高于60℃,或低于10℃的条件下存放,需要冷藏的熟制品应在放凉后再冷藏。

5. 存放时间超过2小时的熟食品,需再次利用的应充分加热,加热前应确认食品未变质。禁止将回收后的食品(包括辅料)经烹调后再次供应。

6. 灶台、抹布随时清洗,保持清洁。

7. 剩余食品及原料按照熟食、半成品、生食的要求分开存放,不可混放和交叉

叠放。

8. 工作结束后,调料容器加盖,工具、用具、洗刷干净,定位存放;灶上、灶下、地面保持清洁,不留残渣、油污,不留卫生死角,及时清除垃圾。

附件10

餐厨废弃物处置制度(参考式样)为规范学校食堂餐厨废弃物管理工作,根据《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和《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等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制度。

1. 餐厨废弃物应按《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地沟油整治和餐厨废弃物管理的意见》(国办发〔2010〕36号)进行管理。

2. 餐厨废弃物应分类放置于标有“餐厨废弃物”字样的专用密闭容器内,并做到日产日清。

3. 严禁乱倒乱堆餐厨废弃物。

4. 禁止将餐厨废弃物直接排入公共水域或倒入公共厕所和生活垃圾收集设施。

5. 餐厨废弃物应交由经相关部门许可或备案的餐厨废弃物收运、处置单位或个人处理。

6. 建立餐厨废弃物管理台账,详细记录餐厨废弃物的处理时间、种类、数量、去向、用途、收货人姓名、电话、地址等情况。

附件11

投诉处理制度(参考式样)

为规范学校食堂食品安全投诉受理,保障师生餐饮食品安全,根据《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和《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定本制度。

1. 在学校食堂就餐场所公布投诉电话或设立投诉意见箱。

2. 食品安全管理员负责投诉受理工作,接到投诉后,要认真记录,及时向餐饮食品安全管理机构负责人汇报,并按要求做好调查、处理和反馈工作。

3. 对重大食品安全隐患的投诉,应由学校食堂餐饮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负责牵头,成立调查小组,开展调查处理工作,必要时向监管部门报告。

4. 如有疑似食物中毒人员进行投诉的,应做好下列工作:

(1)立即停止供餐活动,在2小时内报告所在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及教育行政部门;

(2)积极组织开展救治工作;

(3)保存造成食品安全事故或者可能导致食品安全事故的食品及其原料、工具、设备,并保护现场;

(4)配合有关部门进行事故调查,按要求如实提供有关材料和样品;

(5)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事态扩大。

附件12

学校食堂餐饮食品安全自查建议项目

河南开办药品零售企业验收实施标准.

附件4 开办药品零售企业验收实施标准 (试行 第一章机构与人员 第一条企业应设置质量管理机构或专(兼职质量管理人员,具体负责企业质量管理工作 第二条企业、企业法定代表人或企业负责人、质量管理负责人无《药品管理法》第76条、83条规定的情形。 第三条企业质量管理负责人,省辖市城区应具有执业药师或药师(含中药师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县(市城区应具有药士(含中药士以上的技术职称,并有1年以上(含1年药品经营质量管理工作经验。经营乙类非处方药以及在农村乡镇以下地区设立的零售药店,质量管理负责人应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 第四条经营处方药的零售药店的处方审核人员,省辖市城区应具有执业药师或主管药师(含主管中药师以上技术职称,县(市城区应具有执业药师或药师(含中药师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乡镇及其以下应具有药士(含中药士或医士以上技术职称。 第五条经营处方药、甲类非处方药的企业,从事质量管理工作的人员:县及县以上城市应具有药师(含中药师以上的技术职称,乡镇及其以下应具有药士(含中药士或医士以上技术职称。 经营乙类非处方药以及在乡镇以下农村设立的零售药店,从事质量管理工作的人员应具有高中以上学历。 以上人员应在职在岗,不得在其他单位兼职。

第六条企业从事药品验收工作的人员以及营业员应具有高中(含以上文化程度。如为初中文化程度,须具有5年以上从事药品经营工作的经历。 第七条企业从事质量管理(含质量管理负责人和验收工作的人员以及营业员,应经专业或岗位培训,并经地市级(含以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考试合格,取得岗位合格证书后方可上岗。 第八条企业在质量管理、药品验收、养护、保管、营业员等直接接触药品岗位工作的人员,应进行健康检查并建立档案。患有精神病、传染病和其他可能污染药品或导致药品发生差错疾病的人员,不得从事直接接触药品及其包装的工作。 第二章设施与设备 第九条企业应有与经营药品规模相适应的营业场所和药品仓库,并配置调节温度、湿度的设备。地市城区药店营业场所面积不低于100平方米、仓库面积不低于40平方米;县(市城区药店营业场所面积不低于80平方米、仓库面积不低于30平方米;乡镇所在地药店营业场所面积不低于40平方米、仓库面积不低于20平方米;经营非处方药以及在乡镇以下农村设立的零售药店营业场所面积不低于20平方米。 企业变更经营地址按新开办标准验收。 第十条企业营业场所、仓库、办公生活等区域应分开,并做到环境整洁、无污染物。在超市等其它商业企业内设立的零售药店,必须具有独立的区域。 第十一条企业营业场所、营业用货架、柜台齐备,销售柜组标志醒目。 第十二条企业营业场所及库房内地面和墙壁平整、清洁。 第十三条企业应根据需要配置符合药品特性要求的冷藏存放设备。 第十四条企业应配置保持药品与地面之间有一定距离的设备。 第十五条企业应配置药品防尘、防潮、防污染和防虫、防鼠、防霉变等设备。

学校食堂各种管理制度_

食堂卫生检查制度 保持食堂干净、整洁,具有良好的环境卫生,是保证食物不被污染的重要措施之一。为保证学校食堂食品卫生安全,特制定食堂卫生检查制度。 一、食堂管理人员要随时检查食堂的环境卫生,并作好检查记录。 二、学校分管领导或行政值周领导至少每天不定时检查一次食堂的卫生情况,并作好记载。 三、检查容: 1.食堂的环境卫生:地面是否有残留的食物残渣等垃圾,地面坑洼处是否积有污水,潲水桶是否加盖。水池外、排污地沟等处有无堵塞,是否有饭菜残渣。灶台,操作台等处是否干净、整洁。 2.从业人员的个人卫生:从业人员是否做到“四勤”,是否正确穿戴工作衣帽,有无戴首饰上岗,有无在工作区或操作间吸烟,有无在操作间高声喧哗,有无不良卫生习惯,分发食物时是否戴一次性口罩和一次性手套。 3.食堂的“三防”设施有无损坏情况,是否充分发挥“三防”设施的功能和作用。 4.从业人员是否按流程进行规操作,做到生熟、荤素分开,有无不规操作现象。 5.库房是否通风、整洁、整齐、明亮。更衣室衣物挂放是否整洁有序。

6.餐具用具是否每次用后清洗、消毒,是否按规定和要求进入配餐间存放保洁。

领导教师陪餐制度 为了切实加强学校食品卫生安全,确保学生就餐安全,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领导、教师陪餐制度。 1、学校实行陪餐制,领导和班主任按值班表由值班教师轮流。每天按时到食堂或学生就餐地点陪餐。 2、陪餐领导、教师要及时主动了解学生情况及时反馈学生意见,收集对食堂工作、生活的意见和建议,并及时报告学校以便及时改进。 3、领导、陪餐教师要熟悉每餐的菜谱,并为学校食堂、企业或托餐家庭献计献策,改善学生生活。 4、领导、陪餐教师要以高度负责的态度认真登记,及时填写当天日志。 5、领导、陪餐教师确有困难不能陪餐要向告知分管领导,以便调整。 6、领导、陪餐教师当天要检查食堂是否严格执行原料购进验收登记、物品索证索票、饭菜留样等管理规定。 7、每次就餐前,陪餐人员必须提前30分钟进入食堂或学生就餐地点,首先检查食品卫生,然后检查饭菜质量,检查时采取一看,二闻,三尝的工作流程,所尝饭菜必须与学生饭菜完全一样,确定无任何问题才向学生出售,同时做好记录,若有不良反应,迅速上报学校,同时阻止他人不得食用,不得将食品带出食堂或就餐地点。

河南省医务人员行为规范

河南省医务人员规范服务守则 (试行) 第一章道德守则 第二章行为守则 第三章执业守则 一、医师规范服务守则 (一)门诊医师 (二)急诊医师 (三)病区医师 (四)感染性疾病科医师 (五)医师查房和会诊 (六)医师诊疗操作 (七)麻醉医师 二、护士规范服务守则 (一)门诊导医护士 (二)门诊分诊护士 (三)门诊治疗室、换药室、注射室护士(四)病区护士 三、医技人员规范服务守则 (一)药剂岗位 (二)检验岗位 (三)功能检查岗位 (四)医学影像岗位 (五)病理岗位

河南省医务人员规范服务守则(试行) 第一章道德守则 1、牢记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宗旨,努力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树立正确人生观、价值观和世界观,热爱中国共产党,热爱祖国,热爱人民,热爱医疗卫生事业。 2、崇尚科学,开拓进取,团结合作,勇于奉献,自觉承担为人民健康服务的社会义务和责任。 3、遵守诊疗技术操作规范,合理检查,合理用药,科学施治。 4、恪守职业道德,一视同仁,全心全意为患者服务。 5、文明行医,不以职业牟利,不向患者索要馈赠,不开搭车药、搭车检查,拒收“红包”,自觉抵制各种商业贿赂行为。 6、注重医患沟通,保护患者知情权和隐私权,关心、爱护、理解、尊重患者。 7、遵纪守法,遵守执业范围和类别,客观、真实、及时书写医疗文书,依法出具有关医学证明,依法开展诊疗活动。 8、勤奋学习,钻研业务,不断提高专业技术水平和服务水平。 9、履行职责,随时接受应对突发事件医疗救治的指令和任务。 10、履行社会义务,积极参与社会公益活动,宣传和普及卫生保健知识。 第二章行为守则 1、在医疗场所或诊疗中应着工作装,佩戴胸卡(标明姓名、科室、职务或职称等)。 2、仪表端庄,衣帽整洁。男医务人员不留胡须、长发和戴墨镜,不穿背心、短裤、拖鞋、睡衣(裤);女医务人员不浓妆艳抹,不留长指甲及涂染指甲,不佩戴首饰,长发过肩应盘起,着装忌薄、露、透。 3、提倡讲普通话,语言温和、清晰、亲切、通俗,使用尊称。如:同志、老同志、先生、女士、小姐、老师、师傅、大爷、大妈、小朋友等。 4、使用文明用语。如:您好,对不起,不客气,谢谢,请进,请讲,请稍候,请坐,

学校食堂食品安全各种管理制度

附件1: 学校食堂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适用于学校『含托幼机构』食堂) 一、食品安全应急预案 为了有效应急处置学校可能发生的食品安全突发事件,最大限度减轻事故造成的损失,确保事故处理工作高效、有序进行,切实保障广大师生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维护社会稳定,制订本预案。 (一)领导机构与职责 1、机构设置: 成立食品安全应急工作领导小组 组长: 副组长: 成员: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由食品安全分管领导任办公室主任。 2、主要职责: 当发生食品安全突发事件时,应急工作领导小组应在第一时间迅速落实救援工作,并及时报告卫生行政部门、食品药品监督部门和本单位主管部门;接受市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领导小组)统一指挥,积极配合卫生行政部门及食品药品监督部门对事故原因进行调查及组织应急救援处理工作。

(二)预防措施 1、完善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完善预案的制定和各项措施的落实。 2、强化督查。积极开展食品安全事故的预防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应适时组织相关人员对制度、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督查,排查可能存在的食品安全隐患并及时整改,同时督促落实食品监管部门的要求和检查整改意见,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控制。 3、落实职责。单位法人代表(负责人)为本单位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食品安全分管领导为直接责任人,食堂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分别在自己的岗位职责内负责,实行食品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 4、强化宣传教育。开展从业人员食品安全知识培训、宣传,增强安全意识,提高自觉性和责任感。 (三)事故应急处理 1、报告制度。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必须及时报告。具体为:若发生3人以下轻度症状(如呕吐、腹泻)时,立即报告应急工作领导小组,再由领导小组逐级报告;发生较严重食品安全事故(指出现严重食物中毒症状者或出现3人以上相同症状的群体发病情况)时,应立即向领导小组(组长)报告,领导小组应立即报告卫生行政部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本单位主管部门,同时立即启动食品安全应急预案。在事故处理中根据实际情况建立定时报告制度。 2、救援措施。当事故发生后,领导小组应组织人员迅速开展救援行动。立即向就近医疗机构和当地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发出医疗求援,及时果

学校食堂管理办法

通川区双龙镇中心校 食堂管理办法 为确保学校饮食卫生安全,不断提高师生生活质量,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学校食堂和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管理规定》、《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监督办法》、《学校卫生工作条例》及上级有关要求和学校实际,特制定我校食堂管理办法。 一、食堂管理基本原则 1、学校伙食团由学校统一管理,保本经营,不赢利,一切为师生服务。 2、学校伙食团实行“分级管理、分级负责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办法,学校安办负责食品卫生安全监督管理,学校后勤主任(伙食团团长)负责全面管理,学校出纳负责账务管理。 3、学校伙食团要将饮食卫生安全放在第一位,不断提高饭菜质量,确保设施完好,严格按照有关法定操作管理程序进行操作管理,对存在的问题绝不姑息迁就,一杆插到底,严肃处理,即时解决管理过程中出现的各种问题。 4、学校伙食团必须随时接受学校、当地政府以及上级相关部门检查、监督和指导。 二、学校伙食团管理机构 1、学校伙食团管理领导小组 组长:赵升益 副组长:郝仁健、李珠 成员:王朝忠、朱华成、张运辉

职责:(1)完善食堂管理制度;(2)制定食堂管理办法;(3)确定饭菜基本价格;(4)抽查饭菜质量和数量;(5)抽查食品卫生安全落实情况。 2、学校伙食团膳食委员会 主任: 成员: 职责:(1)定期召开学生生活委员会、教师代表会和家长代表会,评议伙食;(2)核查物品定点供应单位的情况;(3)核查饭菜质量和数量;(4)核查食品卫生安全落实情况;(5)核查食堂管理制度落实情况。 3、学校伙食团团长 职责:(1)负责办理食堂卫生许可证;(2)招聘厨师和勤杂员;(3)对厨师、勤杂人员进行体检,办理健康证;(4)负责召开厨师、勤杂人员会议,对他们进行卫生、健康知识培训和职业道德教育;(5)确定食品原料定点供应单位;(6)对原材料入库进行核查验收;(7)核算饭菜基本价格;(8)负责食品加工程序过程监督;(9)负责饭菜数量和质量检查监督、负责督促食品试尝留样;(10)负责食堂内外卫生安全检查;(11)检查监督食堂安全防护措施的落实;(12)负责对食堂帐务核算进行审查;(13)负责对各级检查提出的改进措施进行督促和落实;(14)负责协调相关工作;(15)检查监督食堂设施管护;(16)负责填写食堂管理日志。 三、厨师、勤杂人员的管理 1、招聘:由学校向社会公开招聘,按《劳动合同法》签定用工协议,明确工资待遇和相应工作职责。

学校食堂管理的有关规定

学校食堂管理的有关规定 为加强学校食品卫生管理,预防学校食物中毒事故的发生,确保学校师生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卫生部《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管理规定》的要求,特作如下规定: 1、食堂从业人员必须取得健康许可证方可参加工作;未经体检及体检不合格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并保持良好的个人卫生习惯,必须做到:处理原料后以及便后、操作前(特别是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前)必须用肥皂及流水彻底洗手消毒;工作中穿戴干净整洁的工作服、帽,头发置于帽内;不留长指甲、涂指甲油、戴戒指加工食品;不得在食品加工和销售场所吸烟;出售食品或分餐时应戴口罩。对食堂工作人员每天坚持晨检,发现问题及时调离岗位,待原因查明后方可上岗。 2、食堂采购人员要严把好食品的采购关,必须到持有有效卫生许可证的经营单位采购食品及其原料,并按国家的有关规定进行索证,采购畜禽肉类原料时,必须索要兽医卫生检验单位出具的检验合格证明。严禁采购腐败变、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或感光性状异常、含有有毒有害物质污染,可能对人体健康有害的食品,以及未经兽医卫生检验或不合格的肉类及其制品。超过保值期限或不符合食品标签规定的定型包装食品;其他不符合食品卫生标准和要求的食品。并相对固定食品采购的场所,以保证其质量。严格按要求做好进货台帐的记录工作及其购货发票的收集保存。

3、严格按食品卫生法的规定。做好食品的加工和储存;食品储存库应当保持通风、干燥,做到分类、分架、隔墙、离地存放。定期检查及时处理变质或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并做好“三防”工作。库房内严禁存放有毒、有害物品及个人生活物品。冰箱内食品的摆放严格做到原料、半成品、成品分开存放。并做好定期的除霜及清洁工作。 4、严禁制售四季豆、发芽洋芋、野生菌类及冷荤凉菜。不得加工或使用腐败变质和感光性状异常的食品和原料。不得向师生出售腐败变质和感光性状异常,可能影响师生健康的食物。 5、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的规定,严格按食品加工工艺流程进行操作,严把食品加工的各个关键环节,杜绝食品的交叉污染,第二次利用的食品,在确保没有变质的前提下,做到充分的烧透煮透。保证食品绝对卫生,安全。 6、严格执行留样制度;食堂每餐所售的饭、菜必须餐餐留样,每品种的留样数量不得少于100克——150克,并置于冰箱的保鲜层12——48小时。做到专人、专具(经消毒处理)登记管理。 7、食品切配间、加工间、操作台。灶台等随时保持清洁、食品的摆放应按要求进行,做到生、熟食分开,以防待加工食品与直接入口食品交叉污染。所用餐具必须集中洗刷,餐餐消毒。售卖台、饭厅每天餐后必须进行清洁卫生工作。每周五对食堂环境进行一次彻底的清洁、消毒工作。 8、学校食堂一律使用一卡通,不得向师生收取现金和提供公用及一次性餐具,以阻断病源微生物对食品的污染,防止传染病的发生,保

河南省省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

螄河南省省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 罿学习啦【细则】编辑:丽燕发布时间:2017-04-22 袆医疗保险是为补偿疾病所带来的医疗费用的一种保险。下文是河南省省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欢迎阅读! 羅河南省省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全文 薃第一章参保范围和对象 罿第一条驻郑州市区的省直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事业单位及其职工,社会团体及其专职人员,省属国有企业、集体企业、股份制企业及其职工,省属外商投资企业及其中方职工,中央直属单位驻郑州市区的主管机构(黄委会含驻郑州市区各单位)及其职工,上述单位中符合国家规定的退休人员、经批准按月领取生活费的退职人员,国有企业下岗职工(以下统称参保人员)参加省直基本医疗保险。 芇第二条郑州铁路局驻豫单位及其职工,省电力系统(省辖市及以上单位)及其职工参加省直基本医疗保险,其基本医疗保险经办工作暂分别委托郑州铁路局、省电力公司负责。 蚇第二章基本医疗保险登记 节第三条《实施办法》下发后,用人单位应按要求填报《河南省省直单位基本医疗保险登记表》、《河南省省直参保人员基本医疗保险登记表》,同时提供营业执照副本、批准成立证件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及技术监督管理部门颁发的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等证件和资料的复印件,到省社会医疗保险中心(以下简称省医保中心)申请办理医疗保险登记。《实施办法》实施后成立

险登记。 肈第四条省医保中心应及时受理用人单位的登记申报,经审核符合规定的予以登记。 蚈第五条用人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组织机构统一代码、开户银行及帐号等事项之一发生变更时,应在有关机关批准或宣布变更之日起30日内向省医保中心申请办理变更医疗保险登记。用人单位申请办理变更医疗保险登记时,应如实填写《河南省省直单位基本医疗保险变更登记表》,并提供工商变更登记表、工商执照或有关机关批准变更证明,经省医保中心审核后,归入用人单位医疗保险登记档案。 肅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在有关机关批准或宣布终止之日起30日内持《河南省省直单位基本医疗保险注销登记申请表》、法律文书或其他有关注销文件,到省医保中心申请办理医疗保险注销登记: 肁1、用人单位解散、破产、撤销、合并的; 膈2、用人单位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注销登记及吊销营业执照的。 聿用人单位在办理注销医疗保险登记前,应当结清应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滞纳金等。 袇第三章基本医疗保险费申报缴纳 肄第七条用人单位应于每年2月向省医保中心申报当年参保人数及应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数额,按规定填报《河南省省直参保人员基本医疗保险费年度核定表》,并提供省医保中心要求的相关资料。 芈省医保中心应对用人单位报送的有关资料及时进行审核,审核无误的,确定单位及职工个人的缴费工资及应缴金额,发放《医疗保险缴费通知单》。 膆第八条基本医疗保险费按月征收。用人单位必须全额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采取通过银

最新学校食堂管理制度大全

学校食堂管理制度大全 1.上班穿好工作服后,在行政办公室签到。 2.不得将私人物品带入食堂工作区。 3.上班时坚守工作岗位,不脱岗、不串岗、不做与工作无关的事,如下棋、打牌、打毛衣,不得带亲戚朋友到工作间玩耍、聊天、哼唱歌曲。 4.下班时根据厨房需要,加班人员留下,不加班的人员下班后离开工作地。 5.需请假的员工应提前一日向后勤处办理准假手续,请假者填写请假条书面备案,电话请假一律无效,未经批准的不得无故缺席或擅离岗位,否则按旷工处理。 6.根据工作需要,需延长工作的,经领导同意,可按加班处理。 学校食堂卫生管理制度 1.保持地面、天花板、墙壁、门窗坚固美观,所有孔、洞、缝、隙填实密封,保持整洁,以免蟑螂、老鼠隐身躲藏或进出。 2.做好每日清洁工作厨台、橱柜下内侧、厨房死角,特别注意清扫,防止残留食物腐蚀, 3.食物在工作台上操作加工,将生熟食物分开处理、刀、菜墩、抹布等必须保持清洁、卫生。 4.食物保持新鲜、清洁、卫生,并于清洗后分类分别储放冷藏区或冷冻区,做到勿将食物在生活常温中暴露大久。熟的与生的食物分开储放,防止食物间串味。 5.调味品以适当容器装盛,使用后随即加盖,所有器皿及菜品均不得与地面或污垢接触。 6.及时将剩余食品、原料入冰柜冷藏妥善保管。 7.配备密盖污物桶、潲水桶。潲水当夜倒除,不在厨房隔夜,需要隔夜清除,则加盖隔离,潲水桶四周应保持干净。 8.定期清洗抽油烟设备。 食堂厨工人员卫生管理制度 1.工作衣帽应穿戴整洁,不得留长发、长指甲。 2.工作时,避免让手接触或沾染成品食物与盛器,尽量利用夹子、勺子等工具取用。 3.在厨房内禁止抽烟,咳嗽、吐痰、打喷嚏等要避开食物。 4.厨房工作人员工作前、方便后应彻底洗手,保持双手的清浩。 5.厨房清洁扫除工作应每日数次,至少二次的清洁工作,用具集中处置,专人管理。 6.不得在厨房内躺卧或住宿,不许随便悬挂衣物、放置鞋子、乱放杂物。 7.有传染病时在家中或医院治疗,停止一切厨房工作。 食堂食品原料管理与验收制度 1、根据食堂生产程序标准,实行烹饪原料先进先出原则,合理使用原料,避免原料搁置不用现象。 2、高档原料派专人保管,按量使用,其它原料同样做到按量使用,物尽其用,杜绝任何原料浪费。 3、不许乱拿、乱吃、乱加工厨房的一切食品,一经发现给予劝退处理。 4、不得使用霉变、有异味等一切变质的烹饪原料,随时检查。 5、不得出售腐败变质的菜品和食品。

学校食堂管理规章制度

关于学校食堂管理规章制度 一、食品卫生管理制度 1.坚决贯彻执行《食品安全法》、食品卫生标准和管理办法等法规、规范。 2.制定食堂卫生管理制度、落实管理人员,健全食品卫生安全管理网络。单位设立专职或兼职管理员,自上而下形成管理网络,责任到部门、人。 3.制订完善的卫生制度,卫生制度包括:环境保洁制度、食品采购保管制度、个人卫生及操作卫生制度。餐具、工具、容器洗涤消毒制度,食品粗加工、切配、烧煮烹调(加工)、熟菜加工操作、食品(成品)留样等卫生制度和奖惩制度。 4.实行岗位责任制,单位设立定期与不定期的卫生检查制度,检查时随带记录薄(表),对各部门的卫生情况作较详细的记录,提出整改意见,卫生工作与考核经费挂钩。 5.加强食品从业人员的卫生知识教育。制订从业人员食品卫生教育的培训计划,针对每个食品加工操作岗位进行培训,内容包括食品安全法规、卫生知识教育和各岗位加工操作规程等。定期考核,提高职工的素质。新参加工作的人员应先经过卫生培训,经考核合格后上岗。 6.做好食品从业人员的健康管理工作。食品生产经营人员每年必须进行健康检查,建立从业人员健康档案;新参加工作和

临时参加工作的食品生产经营人员必须先进行体检,取得健康证后方可参加工作。凡患有痢疾、伤害、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包括病原携带者),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以及其它有碍食品安全的疾病的,不得参加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二、从业人员个人卫生制度 1.食品从业人员必须取得有效健康培训证,每年体检一次,合格者方可上岗。 2.必须穿戴浅色清洁工作服、帽,头发不露帽外,专间操作人员应规范佩戴口罩,不戴戒指,不留长指甲,不涂指甲油。 3.食品从业人员在操作前和接触不洁物品后,应洗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之前,应洗手消毒。不得穿戴工作服、帽进入厕所。 4.操作食品时不吸烟、不挖鼻孔、掏耳朵,不得对着食品打喷嚏,不得出现与食品加工无关的行为。 5.应做到勤洗手,勤剪指甲,勤理发洗澡,勤换洗工作服、帽。不随地吐痰,不乱丢废弃物。 三、食品加工卫生制度 1.所有原辅料投产前必须经过检验,不合格的原辅料不得投入生产。 2.生产工艺流程必须合理,各工序必须严格按照生产工艺规程和卫生要求进行操作,确保产品不受污染,符合卫生标准。

学校食堂卫生管理制度

学校食堂卫生管理制度 一、学校从事食品生产经营人员健康检查制度 1、从事食品生产经营人员(包括纯净水生产加工人员)上岗前必须到市疾病预防控制部门进行健康检查,合格并取得健康证者方可上岗,工作时要佩戴或随身携带健康证。 2、从业人员每年定期体检,合格者领取当年的健康证,健康证超过一年者,视为无证。 3、本制度执行责任人每年组织本单位从业人员进行健康检查,并掌握结果,发现“五病”人员,及时调离岗位。 4、本制度执行责任人要定期检查从业人员持证情况,如有关部门检查时,发现无证上岗人员,除追究无证上岗人员责任外,还要追究本制度执行责任人责任。 二、学校食堂卫生检查制度 1、建立健全食堂卫生清扫制度,坚持环境卫生清扫“四定”(定人,定物,定时间,定质量,划片分工,包干负责)制度; 2、主管领导定期检查(每周三下午); 3、食堂负责人自查(每天上午); 4、卫生领导组成员抽查(不定期); 5、按标准严要求,不留死角; 6、查出问题,立即解决,并追究责任人责任。 三、学校食堂餐厅卫生管理制度

1、建立健全餐厅卫生清扫制度,坚持四定(定人,定物,定时间,定质量,划清分工,包干负责)制度,并定期检查; 2、餐厅设防蝇、防鼠、防尘设施,消灭“四害”; 3、餐厅地面保持清洁(无水、无油迹、无尘土、无垃圾); 4、餐厅服务人员要经常保持仪表整洁,勤洗头,洗澡,勤剪指甲,工作时间不得吸烟; 5、餐厅服务人员必须穿工作服,戴工作帽,并用流水洗手后上岗; 6、餐厅服务人员出外办事,前必须脱下工作服,帽等,回来后用流水洗手; 7、餐厅服务人员上岗必须佩戴有效的健康证及卫生知识培训合格证。 四、学校食堂库房管理制度 1、食堂库房必须专人负责,为保证食品安全,库房随时上锁,除管理员外,任何人都不得擅自入库; 2、客房内设置食品架。原料分类摆设,食品原料等应离地35㎝,离墙45㎝,离棚65㎝放置; 3、严格执行出入库制度,做好出入库记录; 4、严禁“三无”食品及腐烂变质的食品、原料等入库存放; 5、保持库房卫生清洁,物品规整,保证通风良好; 6、设置防蝇、防鼠等设施,安全有效; 7、库房管理人员必须穿戴工作衣、帽,佩戴有效的健康证及卫生知识培训证上岗工作; 8、库房管理工作未按上述规定操作,造成纰漏将追究库房管理员,负责人责任。

中小学食堂财务管理办法

中小学食堂财务管理办法<参考 >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我县中小学食堂财务管理,规范经营服务行为,保障广大师生的权益,促进教育事业健康发展,根据《行政事业单位财务规则》和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县中小学校食堂管理的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学校举办食堂是一项公益性事业,以服务师生为目的,是学校后勤保障的重要组成部分。必须坚持“公益性”原则,按照“非盈利性”要求,进行食堂成本独立核算。 第二章财务管理体制及财会人员 第三条学校食堂实行“统一领导、集中管理”的财务管理体制。单位法人是第一责任人。 第四条食堂独立建账核算,单独在银行开户,明确财务负责人(校长或由学校后勤负责人兼)。按规定分别设置会计、出纳。并指派具有一定财会业务知识的人员为财务主管,负责学校食堂财务工作。财务人员必须持证上岗。 第五条学校食堂的财务支出实行校长“一支笔”审批制度,委托他人签字的,必须由校长出具委托书。重大开支和重要的经济事项决策,除经学校领导集体研究决定外,还应向学校膳食管理委员会通报有关情况,征求意见。 第三章内部管理制度 第六条建立食堂财会岗位职责制度。学校食堂要明确会计、出纳岗位的设置及其职责和权限。建立财会岗位考核制度。 第七条建立食堂内部控制制度和财务处理程序制度。食堂财务机构内部要按规定分工,做到账款分管,责任清楚。出纳人员不得兼任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费用、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银行印鉴由出纳、会计(或食堂负责人)分别保管。食堂负责人或财会主管人员要定期或不定期地抽查出纳库存现金,核对银行存款。

第八条建立食堂财务审批和账目稽核制度。明确食堂财务审批人员审批的权限、程序、责任;建立内部稽核小组,明确稽核人员的职责、权限、组织形式。学校或膳食管理委员会可以组织人员定期(至少一学期一次)检查食堂财务核算和收支结余等,必要时可以委托上级内审机构进行财务审计。 第四章物资采购与管理 第九条食堂物资采购由食堂管理负责人负责,膳食管理委员会成员监督。物资采购应坚持“勤进快销,以销定进,以进促销”原则。所购物资必须做到质优价实。 第十条食堂物资采购必须建立内部制约制度。一般学校必须实行双人采购,且采购人员必须做到定期轮换;规模较大的学校要实行多人参与采购,或实行招标采购,也可根据学校实际实行团体采购加配送的方式。 第十一条建立物资采购验收制度。采购物资由食堂保管员验收过秤入库。购菜清单(见附件6)上必需有采购人员、验收(复核)人员、保管人员和审批人员等3人以上签字方有效。大米、面食、食油、辅料、燃料必须附入库单(见附件3)后登记入账。 第十二条建立物资采购公示制度。每天由采购人员将采购的品种、数量、价格等填制“食堂采购日报表”(见附件8),经验收(复核)人员、保管人员和审批人员签字后在学校醒目位置予以张贴公示。 第十三条学校食堂应对库存物品进行按月定期清查盘点,以先进先出法计算库存物资成本,学期结束应进行一次全面的清查盘点,做到账表、账账、账实相符。盘盈或盘亏的存货应按规定进行账务调整。 第五章出纳管理 第十四条出纳管理是食堂财务管理的基础。出纳要根据岗位职责,规范处理职责范围内的各项业务。食堂的所有收入都必须缴入银行,不得坐支现金,做到日清月结,月底出具出纳结报单。 第十五条收入票据管理。要建立健全食堂伙食收费的票据管理制度,指定专人购领、保管、缴验、发放票据的台账登记,做到票款一致。实行预收伙食费制的学校食堂,必须使用从财政部门购领的浙江省行政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往来款票据,一人一票,不得并开,并把记账联装订成册放入会计凭证中统一管理。

学校食堂员工管理制度

学校食堂员工管理制度 为了建立高素质,高水平的团队,服务于每一位学生,特制定以下食堂管理规章制度,望各位员工自学遵守。 一、严格遵守学校的一切规章制度,树立全心全意为学生服务的思想,讲究职业道德,文明服务,态度和蔼,主动热情,礼貌待人,热爱本职,认真负责。 二、从业人员本着互尊互爱,齐心协力,吃苦耐劳,诚实本分的精神。 三、服从领导。从业人员应切实服从工作安排和调配,依时完成任务,不得无故拖延或拒绝所分配的工作,不得损毁食堂形象。 四、爱护公务。食堂的一切设备,餐具有登记、有帐目,不贪小便宜,对无故损坏各类设备、餐具者要照价赔偿,偷盗食堂财物者按照有关规定处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追究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1.转移、挪用、截留、偷盗食堂食品现象的。 2.扰乱学校食品安全生产、流通、经营秩序,危害食品安全行为,妨碍有关机构履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或涉嫌犯罪的。 3.履行监管职责、预防应对重大食品安全事故职责不到位,涉嫌失职渎职犯罪的。 4.以学生营养改善计划为名违规收费的。 5.学校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对事故进行隐瞒、谎报、缓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谎报、缓报,阻碍他人报告的。 6. 学校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未积极有效地开展事故救援和调查

处理的;拒绝、阻碍、拖延接受学校食品安全事故调查或提供虚假情况的。 7.其他与食品安全有关的违法行为或涉嫌犯罪的。 五、保持食堂、厨房、库房等环境卫生清洁,健全严格的清洗、消毒、隔离、卫生、清洁制度。彻底清除苍蝇老鼠等,餐具应经常消毒,垃圾要及时处理,卫生实行区域包干制,必须做到整洁清爽。确保食堂卫生符合规定的标准要求。 六、从业人员上班不得迟到、早退、矿工,上岗时不得赌博、喝酒、睡觉而影响本食堂形象。按时上下班,坚守工作岗位,工作时间不得私自离职或早退,工作期间不可因私人情绪影响工作。 七、做好安全工作。使用炊事械具或用具要严格遵守操作规程,严禁无关人员进入厨房和保管室。易燃易爆物品,要严格按规定放置,杜绝意外的发生,食堂工作人员下班前,要关好门窗,检查各类电源开关,设备等。管理员要经常督促,检查,做好防盗工作。 谭家镇中心小学 2014年2月18日

河南省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

河南省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

【发文机关】:河南省人民政府 【文号】:豫政[2001]51号 【主题词】: 各直辖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 《河南省省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河南省省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障职工基本医疗,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8〕44号)和《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南省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施意见的通知》(豫政〔1999〕38号),结合省直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原则是; (一)基本医疗保险的水平要与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 (二)省直统筹范围内的所有用人单位及其职工都要参加基本医疗保险; (三)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共同负担,统筹基金要做到以收定支,收支平衡, (四)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实行社会统筹和个人帐户相结合。 第三条驻郑州市区的省直单位、中央驻郑州市区的省级机构及其职工,退休人员(以下简称职工)参加省直基本医疗保险。 第四条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为省直医疗保险的行政主管机构,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医疗保险的有关政策和办法,省社会医疗

保险中心(以下简称省医保中心)为省直医疗保险的经办机构,负责省直基本医疗保险费的筹集、支付和管理,承担公务员医疗补助的具体经办工作,为职工提供医疗保险服务。 第二章基金的筹集 第五条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共同缴纳。用人单位的缴费率为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的8%,职工缴费率为上年度本人工资收入的2%。今后,随着经济的发展和职工工资收入的提高,经批准可适当调整单位和个人缴费率。 工资总额和工资收入的计算口径按统计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退休人员个人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第六条职工年工资收入高于本市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300%作为缴费基数;职工年工资收入低于本市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60%作为缴费基数。 第七条用人单位及其职工个人必须按月足额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职工个人的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从职工工资收人中代扣代缴。用人单位及其职工个人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可由用人单位直接缴纳或委托银行代扣代缴,存入省医保中心在国有商业银行开设的医疗保险基金收入专户。实行财政统一发放工资的单位,职工个人应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由代发工资银行代扣代缴。用人单位及其职工自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次月起,按本实施办法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第三章统筹基金和个人帐户

学校食堂管理规章制度

关于学校食堂管理规章制度一、食品卫生管理制度 1 .坚决贯彻执行《食品安全法》、食品卫生标准和管理办法等法规、规范。 2.制定食堂卫生管理制度、落实管理人员,健全食品卫生安全管理网络。单位设立专职或兼职管理员,自上而下形成管理网络,责任到部门、人。 3.制订完善的卫生制度,卫生制度包括:环境保洁制度、食品采购保管制度、个人卫生及操作卫生制度。餐具、工具、容器洗涤消毒制度,食品粗加工、切配、烧煮烹调(加工)、熟菜加工操作、食品(成品)留样等卫生制度和奖惩制度。 4.实行岗位责任制,单位设立定期与不定期的卫生检查制度,检查时随带记录薄(表),对各部门的卫生情况作较详细的记录,提出整改意见,卫生工作与考核经费挂钩。 5.加强食品从业人员的卫生知识教育。制订从业人员食品卫生教育的培训计划,针对每个食品加工操作岗位进行培训,内容包括食品安全法规、卫生知识教育和各岗位加工操作规程等。定期考核,提高职工的素质。新参加工作的人员应先经过卫生培训,经考核合格后上岗。 6?做好食品从业人员的健康管理工作。食品生产经营人员每年必须进行健康检 查,建立从业人员健康档案;新参加工作和一1 — 临时参加工作的食品生产经营人员必须先进行体检,取得健康证后方可参加工作。凡患有痢疾、伤害、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包括病原携带者),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以及其它有碍食品安全的疾病的,不得参加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二、从业人员个人卫生制度 1?食品从业人员必须取得有效健康培训证,每年体检一次,合格者方可上岗。 2.必须穿戴浅色清洁工作服、帽,头发不露帽外,专间操作人员应规范佩戴口罩,不戴戒指,不留长指甲,不涂指甲油。 3.食品从业人员在操作前和接触不洁物品后,应洗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之前,应洗手消毒。不得穿戴工作服、帽进入厕所。 4?操作食品时不吸烟、不挖鼻孔、掏耳朵,不得对着食品打喷嚏,不得出现与食品加工无关的行为。 5?应做到勤洗手,勤剪指甲,勤理发洗澡,勤换洗工作服、帽。不随地吐痰,不乱丢废弃物。 三、食品加工卫生制度 1.所有原辅料投产前必须经过检验,不合格的原辅料不得投入生产。 2?生产工艺流程必须合理,各工序必须严格按照生产工艺规程和卫生要求进行操作,确保产品不受污染,符合卫生标准。一2— 3.直接入口食品应有专用包装间,使用符合卫生要求的包装材料,包装人员的手在包装前要清洗消毒。 4.生产加工用具、容器、设备必须经常擦洗、保持清洁,直接接触食品用的工具、容器必须消毒。 5.食品原料、半成品、成品存放时避免交叉污染,用于食品原料、半成品、成品的容器、用具要明显区分,不得混用。 6.经常保持生产环境整洁,班前、班后必须清扫,不得堆放杂物、垃圾。

学校食堂管理制度

学校食堂管理制度 为了强化食堂管理,确保师生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严防安全事故的发生,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秩序,根据卫生部门有关规定及学校相关规章制度,结合食堂具体情况,特制定以下基本管理制度。 一、遵守学校制定的各项管理制度,认真学习并贯彻执行中央,地方各卫生部门下发的各项卫生管理规定条例等。 二、所有食堂工作人员必须经健康卫生检查,并持有健康证方可上岗。 三、严格学习制度。 四、划分岗位清洁卫生区域,制定岗位责任制,落实责任,奖惩逗硬。 五、严把食品采购关,食堂采购员应按照卫生部门有关规定进行采购,必须到持有卫生许可证的经营单位采购食品,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索证,禁止采购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混有异物,含有毒有害物质或被有毒,有害物质污染,可能对人体健康有害的食品。 六、食堂保管员应严格按照食品采购规定,对采购的食品逐一验收,对不合格食品拒绝验收,并报告食堂管理员,查清责任。对验收入库的,必须逐项登记,采取先进先出的方法,保证食品新鲜,安全。 七、食堂员工应有良好的个人卫生习惯,必须坚持更衣洗手,消毒后方可进入操作程序,如出现咳嗽、腹泻、发热、呕吐等病状时,须脱离工作岗位,治愈后方可上岗。 八、严格保卫安全制度,严禁非食堂员工随意进入食堂的操作间,食品保管库房,防止投毒事件的发生。 九、严格餐具清洗规定,切实执行“一洗、二清、三消毒”的餐具清洁程序,保证餐具的清洁卫生,防止传染病的防生。 十、坚持食品留样制度,对学校一日四餐的各类留样食品分批次全部进入专用储藏冰箱,并表明标识做好记录、备查。 十一、食堂工作人员不得在食品加工及销售场内吸烟。 十二、食堂工作人员必须佩戴工号牌上岗。 十三、食堂管理人员,每日对所有食堂工作进行逐项检查并详细登记。

学校食堂经费管理办法

忠信小学食堂营养餐资金管理办法 为认真贯彻落实好“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工作,进一步加强学校食堂管理,健全食堂管理制度,规范食堂财务收支,严肃财经纪律,确保资金安全,促进廉政建设,按照上级要求,结合目前我校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办法。 一、学校食堂经费管理的基本原则 学校食堂是学校后勤保障的重要组成部分。学校食堂应坚持为学生服务的宗旨,按照“非营利性”要求,坚持“0利润”原则,进行食堂成本单独核算,做到“量入为出、统筹兼顾、保证质量、收支平衡”。学校食堂要严格控制食堂成本开支范围,保障伙食质量,建立和完善管理监督机制,切实保障学生营养餐计划的有效实施,让学生满意。食堂财务管理必须认真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坚持教师缴费陪餐和在保障学生供给的前提下教师自愿缴费搭伙就餐的原则,正确处理好教育发展和师生服务的关系、正确处理好学校和师生个人利益的关系。 二、学校食堂财务管理和运行机制 1、学校食堂经费管理实行校长负责制。学校要成立食堂管理领导小组,校长任组长,成员由分管后勤的副校长(校长助理)、总务主任(副主任)和食堂主管等组成,全面管理食堂的日常事务。

2、学校食堂必须在学校食堂管理领导小组的领导下,规范财务(经费)管理。按照上级要求,食堂财务活动由学校财务部门统一管理,学校必须至银行单独开设基本存款帐户,设置食堂账簿,实行专项成本核算,专款专用,保持收支平衡。学校应定期对食堂每一阶段的收支情况进行财务审查,并列入校务公开项目。 3、学校食堂必须按照“0利润”的原则,编制财务收支预算。食堂财务收支应当自求平衡,不得编制赤字预算。食堂财务预算,应由食堂管理部门提出预算建议方案,经学校办公会议或校务会议审议批准后执行。 4、学校应在学校食堂管理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建立食堂内部控制制度。由中心校对食堂账目管理人员进行上岗培训。学校食堂财务人员、物资采购员、验收员和保管员等,分工要明确、责任要清楚。 5、学校食堂财务审批人为校长(校长在外出开会等特殊情况下,可授权分管后勤的副校长、或授权总务主任)。审批人负责审批食堂收支、往来、采购等事宜。对于重大开支和重要的经济事项决策,由学校食堂管理领导小组集体讨论后提交学校办公会或校务会决定。 6、学校食堂必须配备具相应的专(兼)职财会人员,按照规定设置总账、日记账、明细账等,实行独立核算。定期或不定期进行资产清查(每学期结束时,必须进行资产清查)。

学校食堂管理办法

学校食堂管理办法 为确保学校饮食卫生安全,不断提高师生生活质量,特制定学校食堂管理办法。 一、管理体系: 1、学校食堂由伙食委员会(学校教务科。学生会。食堂管理员会计组成)管理,伙委会负责食堂经营方案、管理制度的制定,研究食堂的重大事情,形成决议,审核食堂帐务。 2、食堂管理员直接管理食堂事务,落实伙委会决议,保障食堂正常运转,向伙委会负责。 3、食堂管理员全面负责食堂事务,并兼采买;设炊事班长一名,负责食堂具体事务安排,员工分工协调,菜食的安排搭配,加工安排;设保管兼卫生组长一名,负责实物收发及食堂卫生打扫。 4、食堂帐务独立,另设会计、出纳。 二、财务管理制度: 1、食堂购买的各类物品凭票报帐,票据上需有采买(经手人)签字,证明人(保管或炊事班长)签字,交学校教务科审批,方可报帐。 2、大米、面粉、油、干货等储备物资由学校定点采购,与供方建立长期供货合同,货主凭有管理员、炊事班长、教务科签字的发票到会计室结帐,每月结算一次。 3、蔬菜类等日常食品或其它添置用具的发票由管理员凭手续齐全的票据到教务科签字报销。 4、食堂帐务独立,每月结算一次,由后勤出纳报表,报表一式四份。(教务科、学生会、管理员、财会各一份) 5、伙委会每月对食堂帐务进行一次审计。 三、采购制度: 1、食堂物资采购,由管理员负责,伙委会成员监督。 2、食物采购尽可能招标定点,学校与供货商建立长时段供需关系,并签定合同,以保证食品卫生质量达标,争取食品价格优于市场价。 3、供应商送货到食堂后,由管理员签收,米、油、面粉等干货进保管室,由保管员验收证明,蔬菜等由炊事班长验收证明。 4、食堂用具添置由管理员提出申请,报教务科审批,由一名伙委会成员协同事务长购买。 6、伙委会成员随时抽查购物的数量、记帐、价格、质量等,发现问题,由学校教务科处理。

河南省省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

河南省省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障职工基本医疗,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8〕44号)和《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南省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施意见的通知》(豫政〔1999〕38号),结合省直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原则是; (一)基本医疗保险的水平要与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 (二)省直统筹范围内的所有用人单位及其职工都要参加基本医疗保险; (三)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共同负担,统筹基金要做到以收定支,收支平衡, (四)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实行社会统筹和个人帐户相结合。 第三条驻郑州市区的省直单位、中央驻郑州市区的省级机构及其职工,退休人员(以下简称职工)参加省直基本医疗保险。 第四条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为省直医疗保险的行政主管机构,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医疗保险的有关政策和办法,省社会医疗保险中心(以下简称省医保中心)为省直医疗保险的经办机构,负责省直基本医疗保险费的筹集、支付和管理,承担公务员医疗补助的具体经办工作,为职工提供医疗保险服务。 第二章基金的筹集 第五条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共同缴纳。用人单位的缴费率为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的8%,职工缴费率为上年度本人工资收入的2%。今后,随着经济的发展和职工工资收入的提高,经批准可适当调整单位和个人缴费率。 工资总额和工资收入的计算口径按统计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退休人员个人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第六条职工年工资收入高于本市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300%作为缴费基数;职工年工资收入低于本市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60%作为缴费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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