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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盟法规ECE R30和R117 标志内容说明

中国法律法规大全

中国法律法规大全 宪法类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戒严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组织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驻军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实施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选举法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驻军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事设施保护法实施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现役军官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引渡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普及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

反分裂国家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相互执行仲裁裁决的安排 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选举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县级以下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直接选举的若干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澳门特别行政区法院就民商事案件相互委托送达司法文书和调取证据的安排 刑法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公安机关组织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人体轻伤鉴定标准(试行) 易制毒化学品进出口国际核查管理规定 人体重伤鉴定标准 易制毒化学品购销和运输管理办法 人体轻微伤鉴定标准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 人民检察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规定 警车管理规定 公安机关法制部门工作规范 人民检察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规定 人民检察院讯问职务犯罪嫌疑人实行全程同步录音录像技术工作流程(试行)

包装法规解释

欧盟(欧共体)包装法规(1) 1. 欧盟法规的形式 欧盟法规的形式为:规章(Regulations)、指令(Directives)、决定(Decisions)、建议和意见( Recommendations and advice),其中建议和意见没有约束力。 本章介绍的法规主要是指令。指令对所有成员国有约束力。指令仅要求成员国达到指令所要求的目标,而实施指令的方式和措施由成员国机构各自作出选择。指令是对成员国发布的。指令通常是由欧洲议会(THE EUROPEAN PARLIAMENT)和欧盟理事会(THE COUNCILOF THE EUROPEAN UNION)根据欧共体条约赋予的职责颁布的。欧盟正在筹划制订宪法,目前欧共体条约相当于欧盟宪法。 2 欧盟指令的内容和特点 欧盟指令规定基本要求,是技术性法规。 基本要求(essential requirement) 基本要求规定了保护公众利益的基本要素; 基本要求是强制性的,只有满足基本要求的产品方可投放市场和交付使用; 基本要求主要是指产品在生命、环境和国家安全、消费者利益和能源消耗方面的要求。仅就主要技术内容而言,欧盟指令相当于我国的强制性国家标准。所不同的是,欧盟指令涉及税收,规定制造商、供应商、进口商和操作者等的责任,提及消费者的义务等,而我国的强制性国家标准通常不涉及这些内容。出口欧盟商品的包装,应首先了解欧盟针对包装的指令中的基本要求: WTO 成员国之间有关基本要求的技术文件是互相公开的,我国标准中可对应基本要求的术语为:必达要求(exclusive requirement); 基本要求是市场准入的第一道技术门槛,跨越这道门槛才有资格参与市场竞争。 2.1 94/62/EC 包装和包装废弃物 指令94/62/EC 是基于环境与生命安全,能源与资源合理利用的要求,对全部的包装和包装材料、包装的管理、设计、生产、流通、使用和消费等所有环节提出相应的要求和应达到的目标。技术内容涉及包装与环境、包装与生命安全、包装与能源和资源的利用。特别应关注的是,基于这些要求和目标,派生出具体的技术措施。另外,具体的实施还有相关的指令、协调标准及合格评定制度。 指令94/62/EC 已于1997 年付诸全面实施。但就其中的包装材料的回收率,欧盟某些成员国持有异议,比如对饮料瓶的重复使用或一次性使用的环保性、经济性、可行性和安全性的评估等存在分歧。2004 年2 月11 日欧盟颁布了对94/62/EC 的修正案2004/12/EC,其中规定整体回收率60%,再循环率55%。另外规定具体的再循环率:玻璃60%、纸和纸板60 %、金属50%、塑料25%、木材15%。重金属浓度指标未改变。 指令94/62/EC 第十一款规定的有害重金属含量最大允许极限为100 mg/kg,其目的在于保护地下水源和土壤。实施范围涵盖全部的包装和包装材料。

2021现行法律法规清单(429条)

? ? ? 2018现行法律法规清单(429条) 2018-06-23 11:39 序 号 文件名称效力级别发文字号1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国家法律主席令第69号 2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2017年 修订】 国家法律主席令第63号 3电力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条 例 行政法规国务院令第599号 4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行政法规国务院令第450号 5中华人民共和国搜寻援救民用航空器 规定 行政法规中国民航局令第29号 6中央救灾委员会组织简则行政法规

7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2011年 修正】 行政法规国务院令第588号 8破坏性地震应急条例【2011年修正】行政法规国务院令第588号 9核电厂核事故应急管理条例【2011年 修正】 行政法规国务院令第588号 10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应急管理工作 de意见 行政法规国发[2006]24号 11国家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突发事件应急 预案 行政法规国办函[2015]32号 12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应急产业发展 de意见 行政法规国办发[2014]63号

13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2014年 修订】 行政法规国办函[2014]119号 14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行政法规国办发[2013]101号 15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基层应急队伍 建设de意见 行政法规国办发[2009]59号 16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基层应急管理 工作de意见 行政法规国办发[2007]52号 17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安全监管总局等部 门关于加强企业应急管理工作意见 de通知 行政法规国办发[2007]13号 18省(区、市)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 体应急预案框架指南 行政法规国办函[2004]39号 19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单位制定和修订突 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框架指南 行政法规国办函[2004]33号

整理中国所有法律法规大全_法律法规一览表

法律法规一览表 填表人:填表单位:

注:每个依据一张表,如涉及多个法条的需要逐一列出法条名称和法条详情附件3

(一)必读的法律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4月9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同日公布施行)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五百二十八次会议讨论通过) 3、《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1981年12月2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于同日公布)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若干问题的意见》(法(经)发[1991]35号) 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2001年12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九百九十五次会议通过) 6、《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1994年8月31日第八届全国人民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 7、《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1996年5月15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

8、《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暂行条例》(1982年4月13日国务院公布) 9、《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条例》(1989年6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发布) (二)参考书目 1、《民事诉讼法学教程》刘家兴主编北京大学出版社 2000年3月重排本 2、《民事诉讼法原理》江伟主编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 3、《民事诉讼法学新编》柴发邦主编法律出版社 1992年版 4、《中国民事诉讼法学》柴发邦主编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 1992年版 5、《体制改革与完善诉讼制度》柴发邦主编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 1991年版 6、《新中国民事程序理论与适用》刘家兴主编中国检察出版社 1997年版 7、《比较民事诉讼法学初论》沈达明编著中国法制出版社2002年版

化妆品监管法规.

化妆品监管法规 一、我国化妆品监管法律体系现状 目前,我国关于化妆品监管方面的法律主要有:1993年施行2000年修订的《产品质量法》、1989年施行的《标准化法》、1994年施行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行政法规主要有:1990年施行的《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2005年施行的《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等。地方性法规、规章主要有:卫生部的《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实施细则》、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的《化妆品标识管理规定》、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的《进出口化妆品监督检验管理办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的《化妆品广告管理办法》、《四川省化妆品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等。 二、我国化妆品监管法律体系存在的问题 首先,缺乏专门立法。化妆品关系到人体健康,具有风险性,是特殊产品,因此,对其监管立法也应要求有较高的专业性。但截至目前,我国还没有出台一部专门规范化妆品监督管理的法律,而是与普通产品一样受《产品质量法》的调整。专业性较强的法规《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至今实施已有20余年了,虽然是行政法规,但却是以卫生部令的形式颁布,与《立法法》关于行政法规的要求不相适应。《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的内容总共只有三十五条,其中关于化妆品概念的规定过于笼统,化妆品风险监测与评估、安全事故处置、广告监管、不合格化妆品召回等许多重要制度都没有涉及,或散落于其他规章或规范性文件中,对化妆品违法行为的责任追究力度太轻,起不到应有的震慑作用。 其次,监管职能交叉。我国目前施行的是化妆品卫生监督与化妆品质量监督并行的监管体制。化妆品质量监管由质量技术监督、出入境检验检疫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化妆品卫生监管先后由卫生部门和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一个生产化妆品的企业要同时获得化妆品卫生监督部门的《化妆品生产卫生许可证》和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生产许可证》,生产特殊用途的化妆品还需要取得化妆品卫生监督部门的批准文号。化妆品的标准既有卫生标准,还有质量标准。这种监管体制既造成了监管资源、检验资源的重复利用和浪费,也给化妆品生产企业带来了诸多不便。 三、建立健全我国化妆品监管法规体系的建议 首先,将“化妆品卫生”与“化妆品质量”统一为“化妆品安全”,为化妆品监管立法指明方

欧盟包装法规

欧盟(欧共体)包装法规 1. 欧盟法规的形式 欧盟法规的形式为:规章(Regulations)、指令(Directives)、决定(Decisions)、建议和意见(Recommendations and advice),其中建议和意见没有约束力。 本章介绍的法规主要是指令。指令对所有成员国有约束力。指令仅要求成员国达到指令所要求的目标,而实施指令的方式和措施由成员国机构各自作出选择。指令是对成员国发布的。指令通常是由欧洲议会(THE EUROPEAN PARLIAMENT)和欧盟理事会(THE COUNCILOF THE EUROPEAN UNION)根据欧共体条约赋予的职责颁布的。欧盟正在筹划制订宪法,目前欧共体条约相当于欧盟宪法。 2 欧盟指令的内容和特点 欧盟指令规定基本要求,是技术性法规。 基本要求(essential requirement) 基本要求规定了保护公众利益的基本要素; 基本要求是强制性的,只有满足基本要求的产品方可投放市场和交付使用; 基本要求主要是指产品在生命、环境和国家安全、消费者利益和能源消耗方面的要求。仅就主要技术内容而言,欧盟指令相当于我国的强制性国家标准。所不同的是,欧盟指令涉及税收,规定制造商、供应商、进口商和操作者等的责任,提及消费者的义务等,而我国的强制性国家标准通常不涉及这些内容。出口欧盟商品的包装,应首先了解欧盟针对包装的指令中的基本要求: WTO 成员国之间有关基本要求的技术文件是互相公开的,我国标准中可对应基本要求的术语为:必达要求(exclusive requirement); 基本要求是市场准入的第一道技术门槛,跨越这道门槛才有资格参与市场竞争。 2.1 94/62/EC 包装和包装废弃物 指令94/62/EC 是基于环境与生命安全,能源与资源合理利用的要求,对全部的包装和包装材料、包装的管理、设计、生产、流通、使用和消费等所有环节提出相应的要求和应达到的目标。技术内容涉及包装与环境、包装与生命安全、包装与能源和资源的利用。特别应关注的是,基于这些要求和目标,派生出具体的技术措施。另外,具体的实施还有相关的指令、协调标准及合格评定制度。 指令94/62/EC 已于1997 年付诸全面实施。但就其中的包装材料的回收率,欧盟某些成员国持有异议,比如对饮料瓶的重复使用或一次性使用的环保性、经济性、可行性和安全性的评估等存在分歧。2004 年2 月11 日欧盟颁布了对94/62/EC 的修正案2004/12/EC,其中规定整体回收率60%,再循环率55%。另外规定具体的再循环率:玻璃60%、纸和纸板60%、金属50%、塑料25%、木材15%。重金属浓度指标未改变。 指令94/62/EC 第十一款规定的有害重金属含量最大允许极限为100 mg/kg,其目的在于保护地下水源和土壤。实施范围涵盖全部的包装和包装材料。

各项法律法规

各项法律法规 幼儿园各项法律、法规目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2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15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35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44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56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68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79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发展教育事业,提高全民族的素质,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各级各类教育,适用本法。 第三条国家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和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为指导,遵循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发展社会主义的教育事业。 第四条教育是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基础,国家保障教育事业优先发展。全社会应当关心和支持教育事业的发展。全社会应当尊重教师。

第五条教育必须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必须与生产劳动相结合,培养德、智、体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 第六条国家在受教育者中进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的教育,进行理想、道德、纪律、法制、国防和民族团结的教育。 第七条教育应当继承和弘扬中华民族优秀的历史文化传统,吸收人类文明发展的一切优秀成果。 第八条教育活动必须符合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国家实行教育与宗教相分离。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利用宗教进行妨碍国家教育制度的活动。 第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依法享有平等的受教育机会。 第条国家根据各少数民族的特点和需要,帮助各少数民族地区发展教育事业。国家扶持边远贫困地区发展教育事业。国家扶持和发展残疾人教育事业。 第一条国家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需要,推进教育改革,促进各级各类教育协调发展,建立和完善终身教育体系。国家支持、鼓励和组织教育科学研究,推广教育科学研究成果,促进教育质量提高。

CPR法规(欧盟对包装材料指令9462EC进行第四次修订)

DIRECTIVES COMMISSION DIRECTIVE 2013/2/EU of 7 February 2013 amending Annex I to Directive 94/62/EC of the European Parliament and of the Council on packaging and packaging waste (Text with EEA relevance) THE EUROPEAN COMMISSION, Having regard to the Treaty on the Functioning of the European Union, Having regard to European Parliament and Council Directive 94/62/EC of 20 December 1994 on packaging and packaging waste ( 1 ), and in particular Article 3(1) thereof, Whereas: (1) Article 3(1) of Directive 94/62/EC defines ‘packaging’ by setting out a number of criteria. The items listed in Annex I to that Directive are illustrative examples of the application of those criteria. (2) For reasons of legal certainty and harmonisation of the interpretation of the definition of ‘packaging’, it is necessary to review and amend the list of illustrative examples to clarify additional cases where the borderline between what is packaging and what is not, remains unclear. The review follows calls from the Member States and the economic operators to reinforce the imple -mentation of the Directive and create a level playing field in the internal market. (3) Directive 94/62/EC should therefore be amended accord -ingly. (4) The Committee established by Article 21 of Directive 94/62/EC has not delivered an opinion (on the measures provided for in this Directive) and the Commission therefore submitted to the Council a proposal relating to the measures and forwarded it to the European Parliament. The Council did not act within the two-month period provided for by Article 5a of Council Decision 1999/468/EC of 28 June 1999 laying down the procedures for the exercise of imple -menting powers conferred on the Commission ( 2 ) and the Commission therefore submitted the proposal to the European Parliament without delay. The European Parliament did not oppose the measure within four months from the abovementioned forwarding, HAS ADOPTED THIS DIRECTIVE: Article 1 Annex I to Directive 94/62/EC is replaced by the text set out in the Annex to this Directive. Article 2 1. Member States shall bring into force the laws, regulations and administrative provisions necessary to comply with this Directive by 30 September 2013 at the latest. They shall forthwith communicate to the Commission the text of those provisions. When Member States adopt those provisions, they shall contain a reference to this Directive or be accompanied by such a reference on the occasion of their official publication. Member States shall determine how such reference is to be made. 2. Member States shall communicate to the Commission the text of the main provisions of national law which they adopt in the field covered by this Directive. Article 3 This Directive shall enter into force on the twentieth day following that of its publication in the Official Journal of the European Union . Article 4 This Directive is addressed to the Member States. Done at Brussels, 7 February 2013. For the Commission The President José Manuel BARROSO L 37/10 Official Journal of the European Union 8.2.2013 ( 1 ) OJ L 365, 31.12.1994, p. 10. ( 2 ) OJ L 184, 17.7.1999, p. 23.

上公司监管法律法规

. 上市公司监管法律法规常见问题与解答修订汇编 其净资产额是否包括一、上市公司计算相关交易是否达到重大资产重组标准时,少数股东权益?答:上市公司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二条、十四条等 出售的资产净额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合并财计算购买、条款,《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应当参照务会计报告期末净资产额的比例时,前述净的相关规定,报规则第9号——净资产收益率和每股收益的计算及披露》资产额不应包括少数股东权益。二、上市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同时募集配套资金的,有哪些注意事项? “上市公司发行股第四十四条规定:1.《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 募集配套资金的用途有何要求?份购买资产的,可以同时募集部分配套资金”。《创业答:募集配套资金的用途应当符合《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 募的相关规定。考虑到并购重组的特殊性,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支付本次并购交易税费、集配套资金还可用于:支付本次并购交易中的现金对价;人员安置费用等并购整合费用;标的资产在建项目建设等。或者;募集配套资金用于补充公司流动资金的比例不应超过交易作价的 25% 。50%,构成借壳上市的,不超过30%不超过募集配套资金总额的募集配套资金的定价方法、锁定期、聘 请中介机构的具体要求有哪些? 2. 答:发行股份购买资产部分应当按照《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 募集配套资金部《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财务顾问业务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执行,《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暂分应当按照《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执行。募集配套资金行办法》、具有保荐人资格的独立财务视为两次发行。部分与购买资产部分应当分别定价,顾问可以兼任保荐机构。号—上市公司按照《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63. 年修订)》的规定披露募集配套资金方案时,还2014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应注意什么?答:上市公司在披露募集配套资金的必要性时,应结合以下方面进行说明: 上市公司前次募集资金金额、使用进度、效益及剩余资金安排;上市公司、标的上市公司资产负债率等财务状况与同行业的资产报告期末货币资金金额及用途;. . 财比较;本次募集配套资金金额是否与上市公司及标的资产现有生产经营规模、务状况相匹配等。 如采用锁价方上市公司还应披露募集配套资金选取询价或锁价方式的原因。式,锁价发行的可行性,锁价发行对象与上市公司、标的资产之间的关系,锁价

欧盟禁限用物质

近几年,我国橡胶工业在环保和节能方面面临的压力越来越大。欧盟(EV)发布的一系列环保法律、法规对我国橡胶制品的出口形成了“绿色壁垒”,特别是2006年7月1日起,实施的欧盟有关电子电气的RoHs指令,使我国橡胶工业面对更加严峻的局面。换一个角度看,为保护作业人员的健康和降低对环境的污染程度,在生产场所也要加强环保。橡胶工业是能耗较大的行业,面对能源日趋短缺,橡胶企业存在着潜在危机,必须进一步加强节能工作。 笔者关注橡胶行业的环保问题已有多年,并多次呼吁橡胶行业的同行们要重视环保,期望本文能引起业界人士更大的关注。 1 环保 橡胶工业的环保包括两个课题:一是使用环保的原材料,二是尽量降低生产过程对环境的污染。 1.1 橡胶制品原材料的环保 要求生产出来的橡胶制品不含有超过限定值的有害物质,不使用禁用的有害物质,以免危害人体健康,特别是致癌物。 1.1.1 重要的环保法规 许多国家都颁布了本国的环保法规,其中欧盟最为严格,而我国却相对滞后。 欧盟成立以来,传承欧洲经济共同体(EEC)和欧共体(EC),发布了许多有关环保的条例(Regulations)、指令(Directive)、决定(Decisions)、建议和意见(Recommendations andavice),其中以指令为最多。 欧盟重要环保法规中涉及橡胶的主要指令(下文EU-D表示欧盟指令)有: ①EU-D 67/548/EEC,系有关危险物质的分类、包装和标记的指令; ②EU-D 76/769/EEC,系有关限制销售和使用某些危险物质及制品的指令(简称RoHS指令); ③EU-D 94/62/EC,系有关包装及包装废弃物的指令,规定了四种重金属的极限值; ④EU-D 2000/53/EC,系有关报废车辆的指令(简称ELV指令)涉及铅、镉、汞和六价铬; ⑤EU-D 2002/95/EC,系有关电气电子设备的指令(简称EEE RoHS指令)涉及铅、镉、汞、六价铬、多溴联苯、多溴联苯醚,2006年7月1日实施。 ⑥EU-D 2003/113/EC,系禁用邻苯二甲酸酯类增塑剂的指令。 其他国家也有一些环保法规,重点有德国《关于有害物质的技术法规》TRGS 552、TRGS615、TRGS 905,日本《化学物质控制法》等。 特别要强调的是,只有通过经济合作发展组织(OECD)认可的GLP(Good LaboratoryPractice)实验室的检测报告,才能获得欧盟的认可。 1.1.2 主要的禁/限用有害物质 欧盟及其他国家环保法规对某些具有一定危险特性的物质实施了禁用和限用,这些物质中许多具有致癌性(诱导有机体突变)。 笔者综合各种资料,将可能涉及橡胶制品的主要禁/限用主要有害物质列于表1。表中致癌性资料系根据国际癌症研究中心(IARC)发表的有关评价化学物质对人类致癌危险性的一系列论文获得的信息。

欧共体与欧盟

欧共体与欧盟 一、欧共体的建立 舒曼计划与法德和解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后,经过战争劫难的欧洲面临着严重的政治与经济危机,昔日试图争夺欧洲乃至世界霸权的欧洲列强已沦为二等或是三等国。战后的美苏对峙使西欧各国既要面对苏联与东欧的威胁,又要在依赖美国援助的同时面对美国的经济与政治控制。反思历史,展望未来,欧洲统一成为西欧国家的共识。 实现欧洲统一的最大障碍是近百年来形成的法德矛盾。其具体表现为法国对德国的怨恨情绪与德国对法国占领其煤矿萨尔的不满。1949年联邦德国建立后,阿登纳政府主动表示欢迎法国向德国工业投资,对法德和解表示了积极的态度。1950年3月法国曾试图从经济上兼并萨尔,但是遭到西德和英国及美国的反对,使法国认识到必须以现实可行的态度来处理与西德的关系。1950年5月,法国外交部长舒曼提出建立煤钢共同市场的“舒曼计划”。建立一个“超国家”的机构,以便统一计划和领导法国和联邦德国的煤钢生产。该计划不仅得到了联邦德国的响应,而且激起了意大利、比利时、荷兰和卢森堡的兴趣。1951年4月18日,上述6国以“舒曼计划”为基础,在巴黎签订了为期50年的《欧洲煤钢联营条约》,决定建立欧洲煤钢共同体。 《罗马条约》与欧洲经济共同体的建立欧洲媒钢共同市场的建立使西欧各国走上了从合作入手,解决矛盾,实现欧洲统一的新途径。在马歇尔计划与西欧经济合作的推动下,20世纪50年代中期,西欧各国的经济在的基础上得到了发展,随着西欧经济实力的增强,欧洲联合的要求也随之加强。战后科学技术的发展促进了生产力的发展,生产社会化与国际分工发展与原有的国内市场狭小的矛盾尖锐化,突破生产、商品交流、资本和劳务突破国界成为西欧各国的共同要求。西欧各国的经济实力与此前的合作也使为欧洲经济联合提供了基础。此时美国与欧洲的经济矛盾开始显现,西欧国家要求改变受制于美国的呼声也不断高涨,但是西欧各国任何一个国家的实力依然不够强大,因此在经济上联合罗马条约签字仪式。 起来,共同保护欧洲的市场是唯一可行的选择。西欧各国经济发展的条件与趋势也为经济联合创造了条件。 1957年3月25日,六国在罗马签订了《建立欧洲经济共同体条约》和《建立欧洲原子能共同体条约》,统称《罗马条约》。条约于1958年1月1日生效,一个包括六国,拥有116.8万平方公里土地,1.6亿人口的经济共同体正式建立。 《布鲁塞尔条约》与欧洲共同体的建立1965年4月8日,6国签订了《布鲁塞尔条约》,决定将煤钢共同体、原子能共同体和经济共同体的所属机构合并为单一的机构,统称“欧洲共同体”。条约自1967年7月1日生效,但三个共同体仍各自独立存在,有时仍以各自的名义活动。 二、欧洲共同体的机构与逐步扩大 欧洲共同体最初的成员国是法国、联邦德国、意大利、荷兰、比利时和卢森堡。1973年后,英国、丹麦、爱尔兰、希腊、西班牙和葡萄牙先后加入欧共体,成员国扩大到12个。欧共体12国间建立起了关税同盟,统一了外贸政策和农业政策,创立了欧洲货币体系,并建立了统一预算和政治合作制度,逐步发展成为欧洲国家经济、政治利益的代言人。总部设在比利时首都布鲁塞尔,部分机构设在卢森堡首都卢森堡和法国的斯特拉斯堡。重要组织机构有:部长理事会,为最高决策机构。在1975年以前,共同体成员国元首或政府首脑不定期举行会议,1974年12月9国首脑会议决定自1975年起首脑会议制度化,每年举行3

法律法规大全

第一部分宪法国家法编 一、宪法及相关法 二、国家机构组织法 三、选举法 四、特别法 五、专门法 六、权益保护法 七、立法及其他 第二部分行政法编 一、内务行政、司法 二、监察、人事 三、民政 四、宗教 五、档案、保密 六、教育 七、科学技术 八、文化、传播 九、医药、卫生 十、工商行政管理 十一、国有资产 十二、物价 十三、交通、通讯 十四、电力、机电 十五、计量、标准 十六、海关 十七、出入境进出口管理 第三部分经济法编 一、公司、企业 二、财政、税收 三、统计、会计、审计 四、金融、证券 五、土地管理、城建工程 六、农林、自然资源、环境保护 七、对外贸易 八、反不当竞争法、反倾销、反补贴 九、法律责任 十、劳动 一、综合

二、合同 三、婚烟、家庭 四、收养、扶养、抚养 五、继承 六、房地产 七、债务 八、名誉权、肖像权 九、知识产权 十、损害赔偿 十一、民事责任 十二、法律适用 第五部分刑法编 一、总类 二、刑事责任的适用 三、刑罚的适用 四、赃款赃物处理 第六部分程序法编 一、总类 二、行政诉讼程序 三、民事诉讼程序 四、海事诉讼程序[1] 编辑本段2011年全新经典汇编版 基本信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大全

作者:最高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编者) 出版社: 中国方正出版社; 第15版 (2011年4月1日) 精装: 7128页 正文语种: 简体中文 开本: 16 ISBN: 9787801071187 条形码: 9787801071187 产品尺寸及重量: 37.4 x 26.8 x 19.2 cm ; 13 Kg 内容简介 《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大全(2011年全新经典汇编版)(套装共12册)》主要内容简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戒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特权与豁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领事特权与豁免条例等。 目录 第一部分宪法国家法编 一、宪法及相关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法 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歌的决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戒严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实施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特权与豁免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领事特权与豁免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沿海省,自治区、直辖市 审批项目用海有关问题的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及毗连区法、

谈谈欧盟TBT中产品标识与包装要求对我国机电产品出口的影响

谈谈欧盟TBT中产品标识与包装要求对我国机电产品出口 的影响 欧盟是中国机电产品第二大出口市场,据商务部统计,其中高新技术机电产品出口额约占机电产品出口额55%以上,自主品牌和自主知识产权产品出口额约占机电产品出口额20%以上。 欧盟最先意识到技术性贸易壁垒的重要性,也是设置技术性贸易壁垒最严重的国家。20世纪80年代以来,欧共体及后来的欧盟先后制定与颁布了大量技术法规与标准、相应的合格评定程序以及标签与包装规定、卫生检疫措施,对于欧盟以外的国家进入其市场的产品进行限制。欧盟采取的上述措施扩大了关税和非关税壁垒的范围,强化了对其他国家产品进入欧盟市场的限制。 欧盟国家通过产品标签与包装的立法对外国产品设置进口障碍是其惯用手段之一,对机电产品的标签和包装做了苛刻繁琐的规定,进口产品必须符合这些规定,否则不准进口或禁止在市场上销售。 1992年9月22日,欧盟颁布了《家用电器能耗标签及产品信息标准的委员会指令95/12/EC》。该指令涵盖了电冰箱、电冰柜、洗衣机、干衣机、洗碗机、微波炉、热水器、各种光源、空调等家用电器。该指令要求对于销售、出租和分期付款出售的家用电器必须附带有关能耗的标签,供应商应指定技术文件以确保标签所包含的信息足够精确。该指令还要求各成员国必须根据本指令采取必要的措施,确保所有的供货商和经销商履行其义务,禁止易引起混乱且不符合本指令要求的标签、标志、符号出现。2003年3月26日,欧盟向WTO同时发出了将对《家用电冰箱、电冰柜及其组合的能源标签的委员会指令94/2/EC》

和《家用洗衣机能源标签的委员会指令95/12/EC》进行修订的通报。这两个指令修订案2004年3月生效。其中,对于家用制冷设备等能源标签,引入A+和A++两个新的等级;对于家用洗衣机的能效标签,将引入新的A+等级。目前其他的一些机电产品如个人电脑、电视机等也已被纳入欧洲标签计划,要求这些产品加贴环保标志。2005年8月13日欧盟《关于报废电子电器设备指令》(WEEE指令)开始实施,有关的机电产品还要加贴WEEE标识。世界任何国家的产品要想进入欧盟市场就必须加贴CE标签。如对易燃、易爆、腐蚀品、有毒品,法律规定其包装和标签都要符合一系列特殊标志要求。例如,法国1975年12月颁布的第75-1349号法令规定,所有商品的标签、广告、使用说明、保修单及其他信息材料都要强制性地使用法文。 在包装方面,欧盟各国在保护环境的名义下,通过立法手段制定了各种严格的法规。包装材料的要求正在向节能低耗、防污染、防病虫害、高功能方向发展,可回收利用的生态包装材料是欧盟各国研制开发的重点。例如意大利从1991年就开始禁止在其境内使用不能降解的某些塑料杂品袋;德国政府禁止使用聚氯乙烯,只准使用聚乙烯PE或聚酯类可回收使用的包装材料。 为了促进包装物的再循环、再利用,欧盟很多国家制定了相关的法律、法规。如德国在1995年7月规定,包装回收法定定额为80%,并要求这个总量的80%-90%必须再循环处理。同时规定运输包装要100%回收,销售包装按“谁生产谁回收”、“谁销售谁回收”的原则,由生产者、销售者负责回收再利用。丹麦政府则于1997年通过法令,禁止使用易拉罐包装饮料,规定啤酒和非酒精饮料必須使用可重复使用的包装;进口不可重复使用包装的饮料必须交纳包装押金,保证包装的回收利用。英国规定从2000年起,实现对60%的工业包装物和35%的家用包装物回收再利用。 1996年6月1日,欧盟颁布决议,要求其成员国实行紧急措施,对来自中国的木质包装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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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律法规 您使用了0时0分24秒的时间做完了所有的题目。 1、甲某到动物园游玩时,越过米高且挂有“禁止攀越”告示牌的隔离防护栏将手伸进观赏狗的笼子打狗,被狗咬伤。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对此损害的民事责任人是()。 A、甲某 B、动物管理员 C、动物园 D、甲某和动物园 您的答案:A 正确答案:A √ 2、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公民下落不明满一定时间后,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他死亡。这一时间为()。 A、1年 B、2年 C、3年 D、4年 您的答案:正确答案:D × 3、根据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经营者销售或者购买商品时以明示方式给中间人佣金的行为属于()。 A、给予折扣的正常经济行为 B、支付佣金的正常经济行为 C、行贿行为 D、受贿行为 您的答案:正确答案:B × 4、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经营者不得采用不正当手段从事市场交易,损害竞争对手,该法所列举的不正当手段之一是()。 A、以次充好 B、擅自持有知名品牌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 C、生产淘汰产品 D、伪造检疫结果 您的答案:正确答案:B ×

5、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立法目的是()。 A、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B、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保护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C、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D、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保证国家利益的实现 您的答案:正确答案:A × 6、依据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监督监察部门在监督检查不正当竞争行为时,有义务如实提供有关不正当经营者情况的主体包括()等。 A、普通消费者 B、利害关系人 C、所有经营者 D、消费者协会 您的答案:正确答案:B × 7、依据《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不正当行为的表现之一是( )。 A、投标者和招标者相互勾结,排挤竞争对象的公平竞争 B、为清偿债务转产而降低销售 C、处理有效期限即将到期的商品或者其它积压的商品 D、季节性降价 您的答案:正确答案:A × 8、根据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消费者协会履行的只能之一是()。 A、参与生产企业的年度生产计划的制定 B、受理经营者的投诉,并对投诉事项进行调查、调解 C、参与销售企业市场开拓计划的制定 D、就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支持受损害的消费者提起诉讼 您的答案:正确答案:D × 9、根据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当使用他人营业执照的违法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时,下列选项中消费者可以请求赔偿的对象是()。 A、使用他人营业执照的违法经营者

欧盟化学品分类、标签及包装法案

欧盟化学品分类、标签及包装法案 欧盟通过一项关于化学物质和混合剂分类、标签及包装的法规议案。新法规修订第67/548/EEC号指令、第1999/45/EEC号指令及第1907/2006号法规。新法规对化学物质的分类及标签的准则或责任做出规定,填补了REACH法规具体化学物质分类及标签内容的缺失,并与其相辅相成,共同构筑欧盟抵御危险化学品的绿色壁垒。20l0年12月1日依照本法规对物质进行分类;于2015年6月1日对混合物进行分类,现行的相关法规、法案、指令拟从相应的过渡期结束后予以废止。 新法规重点对化学品分类的方法、要求及时间限定等进行了解读。标签方面,须提供供应商的名称、地址和电话,可以识别物质或混合剂的资料、危害标志、危害声明、提防声明,以及有关危害的补充资料。 该提案与联合国全球化学品统一分类和标签制度(GHS制度)和我国现有化学品 分类和标签体系存在较大差异,将对我国化学品行业造成影响。该法规与GHS 及我国于2008年1月1日正式实施的以联合国GHS制度为基础的《化学品分类、警示标签和警示性说明安全规范》系列标准(GB 20576-2006~GB 20602-2006)具有明显差异。由于分类体系的不同,该法规的实施将会涉及REACH相关要求的修订,增加REACH的实施难度,势必进一步对我国化学品贸易产生巨大冲击。 10.1 CLP法规与欧盟现有化学品分类和标签制度的区别 欧盟是当前世界上对化学品控制和管理体系最为完善的区域,欧盟通过立法体系、管理体制、主要制度等对化学品实施了有效的监管。 欧盟现行的化学品分类和标签制度 第67/548/EEC号指令:危险物质分类、标签和包装要求; 第1999/45/EC号指令:危险配制品分类、标签和包装要求; 第91/l55/EEC号指令:安全数据表要求,该指令则确保了物质和配制品的供应商向职业消费者提供化学品的危险信息及安全使用指南。 欧盟REACH法规第11篇规定了化学品分类和标记目录的有关要求,将上述三项指令纳入其中,要求注册者以上述三项指令为依据,按要求向化学品管理局通报相关信息,并根据化学品的危险类别对其采取不同的管理措施。 新法规与现有法规相比,最大的差异主要表现为:危害类别、判定阈值及标签要素不同;涉及的物质条目大幅增加,与原法规相比新增条目896种;增加了更多混合物分类的要求。 10.2CLP法规与GHS制度之间的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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