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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论中国古代监察制度及其借鉴意义


论文摘要 中国古代监察制度作为古代政治制度中一项重要组成部分,对于维护封建统治起到了重大作用。其间经历了先秦萌芽时期、秦汉形成时期、魏晋南北朝发展时期、隋唐成熟时期、明清顶峰时期等几个阶段。研究古代监察制度对现今的监察体制也会有所借鉴。本文从古代监察制度的演变特点及其局限性以及现代意义等几个方面加以论述。

论文关键词 监察制度 封建社会 借鉴

监察制度是国家政治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它是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进行检查、监督和处理违法失职的一项重要制度。该制度的设立、有效是一国政治制度可以良好运行的关键。而在我国,监察制度源远流长,可谓是世界领先,其“究内外百司之害邪”、“彰恶瘅恶,激浊扬清”的职能,在古代社会展现出重大作用。古代的监察制度,在作用上类似于今天的检察制度。故而,古代监察制度中的某些制度和规定可以值得我们借鉴。

一、中国古代监察制度的演变

中国古代监察制度依其萌芽、形成、发展的过程,大致可分为五个阶段:
(一)先秦萌芽时期
古代监察制度萌芽于夏商周时期,在这期间,已有了监察活动的萌芽。但还没有出现专门的监察机关,不过,作为一种制度已初具模型。西周时期,出现了“御史”官称,已有了监察的职责。“御史掌邦国,都鄙及万民之治令,以赞冢宰。”由此可见,统治者已开始对官吏进行监察。到了春秋战国时期,御史便有了监察的使命。但从总体而言,监察活动尚属简单,只是一种萌芽阶段。
(二)形成时期
秦时,始皇一统中国,在中央设置丞相、太尉、御史大夫。其中,御史大夫便已有了辅助丞相理政,同时监督各级官吏;在地方,设置郡御史。中央和地方御史的设立,标志着监察制度的建立,但尚处于初级阶段,具体制度及职能尚未专业化。
汉时,汉承秦制,御史大夫既行监察之职,又掌行政大权,东汉时,设御史台,成为专职中央监察机构,并且制定《监御史九条》和《六条察郡之法》,监察活动开始制度化。
(三)魏晋南北朝发展时期
魏晋南北朝时期,政权交替频繁。然而,监察制度却从未间断,御史台作为独立部门,仍是最高监察机构,其下设台院、殿院、察院,内部分工明确。同时建立谏官组织。在这一时期有重大发展。
(四)隋唐成熟时期
隋唐沿袭南北朝时期的以御史台为主、台谏并立的格局,同时完善了对地方官员的经常性监察与临时性巡查相结合的动态监察机制;行政监察法规更

加健全。主要有《监察六条》、《巡查六条》,对官员的监察考核更加具体。监察机构的设置及监察官的活动作了明确具体的法律规定,使监察制度进一步规范化、法制化。
(五)明清顶峰时期
明清时,中央集权达到顶峰。同样,对官员的监察制度也达到了顶峰。明改御史台为都察院,又罢谏院,设六科给事中,独立于六部。科道并立,地方设十三道巡按御史,同时设督抚,各省的提刑按察司也有监察权,形成地方三重监察,网络可谓严密。清朝,科道合一,地方依明制。同时,制定了我国古代最完整的监察法典《钦定合规》。至此,中国古代监察制度达到了顶峰。

二、古代监察制度的特点

中国古代监察制度形成于封建的时期,深受中国封建文化的影响,以此来作为维护封建皇权的工具,不可避免的具有封建色彩。主要有以下特点:
(一)监察权力与皇权紧密相连,皇帝拥有最高监察权
监察制度设立的目的是维护皇权、维护封建统治。其权力来源于帝王的授予,监察机构作为皇帝监察百官和地方、抑制相权的工具,只对皇帝负责。监察权是依附皇权的,是皇权的延伸,监察权力随着皇权的加强而加强。如明清时期,皇权达到了顶峰,监察权也达至顶峰。同时,监察活动是皇帝的意志,由皇帝裁决,监察效果有赖于皇帝的贤明程度。监察官员赖于皇帝的保护,因为在君主专制的社会里,一切权利属于君上。
(二)监察机构独立,自上而下垂直监察
随着中国古代封建制度的发展,监察机构由不完善到逐渐完善,职能由行政监察不分逐步走向独立。秦汉时,御史大夫身兼行政与监察两职。东汉御史台的设立,标志着古代专门监察机构的设立。表现出行政与监察开始相分离,但隶属于少府,缺乏独立性。魏晋开始,御史台成为独立监察机构。到了唐代,监察机构不仅独立,而且健全。明朝时,六科给事中作为六部的监察机构,在编制与地位上完全独立,只对皇帝负责。到了清代,都察院更加独立,在职权上超越了前代。同时,在地方的监察机构也是独立的,垂直于中央,由朝廷的御史台或督察院管辖,行政长官无权对其发令。
(三)监察官员位卑权重,以小制大
在古代监察制度中,监察官的角色十分微妙。从隋开始,所设立的监察官员品阶一般较小。高级监察官,隋为从三品,宋为从二品,元为从一品,明为正二品。这一种设计可谓用心良苦。清人赵翼曾言“官轻则爱惜身家之念轻,而权重则整饬吏治之威重。”从实践的效果看,还是有很大作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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