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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的流程和注意事项

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的流程和注意事项
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的流程和注意事项

北京市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的流程

一、与犯罪嫌疑人、嫌疑人的亲属通过面谈双方建立信任,办理委托代理手续,出具授权委托书;

二、通过与委托人交谈获得犯罪嫌疑人的姓名,民族,身份证号码,工作或学习单位,是否是党员、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是否有过从军经历,是否学习过法律等,从而掌握其基本信息,个人经历,对犯罪行为应否有基本的认识?生活背景了解其性格特征等,了解亲属获悉的其被拘留、逮捕的时间,判断案件现状属于哪个阶段。

三、律师事务所出具相关法律文书,持相应法律文书查询获得案件承办机关和承办人。

四、预约会见时间。侦查阶段须要经过侦查机关批准方可会见;审查起诉及审判阶段,持相应的起诉意见书或起诉书在看守所办理登记手续后即可会见。

五、会见犯罪嫌疑人。会见前应当根据犯罪嫌疑人性格、案情、法律相关规定罗列会见的问题提纲,预先准备会见笔录。会见注意事项:

1、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最好为2人,以便互相监督和确保安全;律师会见时至少1人为执业律师,其他随同人如非执业律师,应是与会见律师同一单位并持有律师管理机关印发的证件的人员。

2、会见时带聘请的翻译人员的,须出示经办机关批准的文书。

3、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时,公安机关可以派员在场。

4、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时,不准私带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亲友参与会见;禁止为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提供与外界联络的各种通信、摄影器材等工具;会见期间禁止为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提供任何财物及携带任何物品出所。

5、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时,不得违反法律规定或者会见场所的规定,否则在场民警有权制止,必要时可以决定停止本次会见,视情节轻重,通知律师管理部门。

6、看守所的工作人员不按规定办理会见手续的,律师可以向移案或者受案的机关投诉,也可以通过司法行政机关向有关部门反映。

会见犯罪嫌疑人的注意事项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96条、第36条规定,律师在接受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及其亲友委托以后,律师有权会见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律师刑事辩护业务的基本工作,甚至是侦查阶段、审查起诉阶段律师的主要工作。但是有的律师会见时却出现了这样那样的问题,有的律师会见变成了流于形式的履行公事。律师会见不单单是好让客户看到你在工作的公式化的客套,成功的会见会对律师澄清案件疑点,发现新的辩护要点,大有裨益。律师会见应当注意以下事项:

一、律师会见前应列出会见提纲,不应漫无目的。

接受委托以后,不去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仅客户不答应,而且肯定有悖职业道德。但是有些律师却是为了会见而会见,没有目的,没有中心。实际上,在侦查阶段会见之前,律师已经见过主办案件的警官,可以了解到涉嫌的罪名,可以了解到部分案情。在审查起诉阶段会见之前,律师已经查阅复制了诉讼文书、技术性鉴定资料,应当对案件有了一个大概了解。在法院审判阶段会见之前,律师已经查阅复制了全部的卷宗证据材料。律师只要

仔细分析研究,完全可以发现案件的疑点难点,完全可以列出详尽的发问提纲,完全可以避免无益的流于外表的会见徒劳。

二、律师会见不要带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家属。

作为家属肯定非常关心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生活情况、身体情况,当然更关心自己家人的未来前景。家属一听说律师要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肯定格外兴奋。尽管律师告诫多次,律师会见时不允许家属在场,但是有的家属就是死活不听。有的看守所,可能把守不严,有的家属可能给看守所打过招呼,所以在律师会见时,他们可能尾随而进。家属一旦见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又哭又闹,又楼又抱,甚至递送钱物。一旦败漏,律师的麻烦就大了。若被监管人员或者住看守所检察室发现,律师净跟着给自己辩护了。

三、律师会见不可单枪匹马,应二人以上。

律师会见必须二人以上,并没有由《律师法》作出强制规定。刑事案件也可能由一个律师做,有的律师不想麻烦其他律师,或者不想让不多的律师费用外流,可能出现一个律师会见的情形。有的看守所已经明确要求律师会见必须二人,有的看守所并没有这方面的禁止要求。但是笔者建议律师会见一定二人以上。二人以上会见,既可以防止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借机外逃,又可以使律师不发生意外伤害,还可以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翻供时有个证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时心怀叵测,防不胜防,趁律师会见之机,突然外逃,律师被追究者有;精神失常,突然攻击律师的有;被司法严惩,倒打一耙,说律师叫他翻供的有。律师确实应慎之又慎。

四、律师会见不可传递证据与信件。

看守所的大门就是警戒线,就是红灯,就是雷区。无论何种证据,何种信件,律师均没有权利私自传递。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材料、上诉状最好通过看守所审查以后传入传出。不怕人不知,除非己莫为。如果律师私自传递证据与信件,那么《刑法》第306条可能已经对您张网以待。有的律师收取高额律师费,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铤而走险,不惜以身试法,最后被以辩护人毁灭证据、伪造证据、妨害作证罪追究者不是没有。

五、律师会见不可不征求其是否同意为其提供法律服务。

不管是在侦查阶段,接受委托担任犯罪嫌疑人的代理人也好,还是在审查起诉阶段、一审二审担任辩护人也好,尽管律师事务所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亲属签订了《委托协议》、其亲属也出具了《委托书》,但是由于律师提供法律服务的对象始终是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所以律师必须征求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意见,看是否同意自己给其提供法律帮助。同时告知谁为其聘请的律师,已取得信任感。征求被告人意见,不仅是对被告人辩护权的尊重,同时也与法律规定相协调。根据《刑事诉讼法》第39条规定:“在审判过程中,被告人可以拒绝辩护人继续为他辩护,也可以另行委托辩护人辩护。”如果自己费尽心机辩护,却被被告人当庭拒绝,不单单是难堪,而且还作了无用之功,也就是在未征得同意的情况下自己瞎忙活。

六、律师不可以放过案件任何疑点、难点。

一个案件总有一些疑点、难点,亟待律师去破解。事实上,只要攻克了案件的疑点难点,其他问题可能迎刃而解。你为何要杀人?有没有作案时间?贪污款项是否既遂?采用了什么手段?为何能采用肢解尸体的方法?为何捅被害人20刀?踩点是什么意思?什么叫贩毒中的“以贩养吸”?“黑了谁”是什么意思?“出出气”是什么意思?为何供词前后反复?律师一

定要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处取得答案。有时涉及到专业比较强的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往往是该领域的专家,起码比较熟悉该专业流程,比如贴现、远期信用证、汇票、本票、支票等等金融专业知识,律师不妨请教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既可以了解他们对该流程知识的熟悉程度,同时也可以发现他们犯罪的根源。

七、律师会见不可以放过任何辩护要点。

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过程,也是从他们身上捕捉辩护思路的过程。起诉意见书、起诉书、一审判决书,可能没有认定的法定从轻情节,可能没有发现的酌定从轻情节,在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时,律师可能会发现。比如,被告人先投信声明自己是杀人凶手,而后被侦查机关抓获,应当是自首。被告人协同公安机关抓获同案犯二人,应为立功。被告人不是希望被害人死亡,没有极力追求,而是采用了放任态度,应为间接故意杀人,主观恶性相对较小。被告人之所以捅被害人20多刀,是因为被害人强奸了他,对他肆意进行了*****,被害人有过错。如果供词前后反复,是由于在侦查阶段存在刑讯逼供情况,自己就应当详细询问刑讯逼供的具体情节,看是否留下证据。如果供词确系刑讯逼供所得,那么作为毒树之果取得的供词,将应当排除在定案证据之外。

八、律师会见告知犯罪嫌疑人诉讼权利与义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是律师,不可能对其在诉讼中的权利义务全面了解,否则也不会聘请律师提供法律帮助。给自己辩解属不属于不老实?检察官与其有过节该怎么办?律师应当告知其享有辩护权、申请回避权。开庭时有几个阶段?注意哪些问题?律师应当告知一般审判的几个阶段,即法庭调查、法庭辩论、最后陈述、评议宣判。应当告知公诉人宣读起诉书以后,会征求其对起诉书的看法,会对其进行讯问,在宣读每份证据以后,其有质证的权利。遇到疑难问题,公诉人、其他被告的辩护人询问时,一定不要紧张,一定听清以后再回答。如果没有听清或者听明白发问者的意图,一定让其再次陈述其发问内容,以便准备作答。若被告人熟悉了庭审过程,可能会减少紧张感,可能会与律师做到默契配合。

浅谈律师办理刑事案件的风险和防范

浅谈律师办理刑事案件的风险和防范 一、律师刑事案件风险产生的原因 (一)我国缺乏民主环境、法治环境是根本原因 1.缺乏民主环境 律师办理刑事案件,说到底就是刑事辩护,而辩护制度起源于古希腊,古希腊之所以出现众多的法学家和辩论家,这与当时古希腊的发达的民主意识和浓厚的辩论气氛密不可分。而中国古代社会长期处于封建统治社会,行政权、司法权高度合一,立法权混乱,法治被打上封闭的、官本位的思想烙印,缺乏无罪推定的精神,在公众心里难以形成民主意识和人权思想,也无法形成与官方相抗衡的辩护制度。易使公众产生对辩护律师为坏人辩护的误解,也在制度方面将本为法律职业群体、法治建设中重要成员的执业律师排除在法律群体之外。 2.缺乏良好的法制环境 美国辩诉交易制度由来已久,这无疑与其发达的经济条件和先进的民主法治环境相关,该制度的确为二战后的美国司法制度做出了不可磨灭的贡献,延续至今。而我国司法制度中仍保留着职权主义的色彩重实体,轻程序更是司法的毒瘤,刑事诉讼中,控诉机关代表国家行使控诉权,处于刑事诉讼的主导地位,支配地位,而司法机关本身素质并不高,执法能力不强,不严格依法依程序办事,某些办案人员甚至把律师视为异己力量,办案人员对于律师有一种优越感,对律师的正常诉求无理干涉,甚至根本不理会律师的辩护意见,导致律师难以

正常开展工作。 (二)立法缺陷是重要原因 首先《刑法》第306条之规定如同一把达摩克斯利剑一样悬在律师头上。刑法中没有规定公安人员、法官、检察官妨害作证罪,仅仅规定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妨碍作证,其中潜藏的理念,就是专门针对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在刑事诉讼中涉及到妨碍作证的问题专门做一个规定,这是显失公平的,是对律师职业的歧视。其次,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律师在刑事诉讼中,无对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未被发觉到的犯罪行为进行举报的义务,律师极有可能以包庇罪被追究刑事责任,这是与律师的执业道德相违背的,律师为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辩护,有罪的证据和事实是侦查机关的职责范围。最后,尽管我国《刑法》明文规定重证据,不轻信口供,但在刑事案件办理过程中无论是侦查机关还是公诉机关,用以支持案件事实的主要证据均为言词证据,这无疑也是立法的重大缺失和执法的不力。 二、律师办理刑事案件的风险防范 (一)完善立法,建立律师刑事辩护的豁免权制度 1.维护律师依法执业的权利,最根本的措施是立法的完善 《刑法》第306条是专门针对律师的歧视性条款,在立法技术上,该条规定的危害行为中威胁、引诱含义模糊,执法中容易出现随意性,实践中,存在个别地方司法机关尤其是检察机关利用该条对律师试行职业报复的现象,使律师办理刑事案件如履薄冰,甚至很多地方出现罢辩,现象,刑事代理率下降,这无疑是对我国法治进程的挫伤,因

刑事案件律师会见笔录

刑事案件会见笔录 会见时间:年月曰 会见地点:_______________ 看守所 会见律师: 记录人: 被会见人:__________ 身份证号: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一、告知嫌疑人律师身份及职责并确认委托关系 1.我(们)是广东仁之仁律师事务所的律师,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的规定,我(们)接受你亲属的委托,在你涉嫌犯罪被采取强制措施后依法会见你,为你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申请取保候审,维护你的合法权益。你听清楚了吗? 2.现在向你出示你亲属签署的授权委托书(指派通知书),请你过目。在你看了委托书之后,我再补充介绍一下我的基本情况。我(们)是广东仁之仁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请问,你是否同意 我为你提供法律帮助? 3?你在被采取强制措施后,可能有很多话想要讲,但希望你 不要着急,请冷静并保持耐心。今天的会见,我(们)按照专业的步骤

进行。先谈程序性问题和与你相关的一些法律规定,重点会告诉你作为 犯罪嫌疑人的诉讼权利和义务,然后谈案情,然后回 答你的咨询,之后也会关注你的生活必需品的收、寄情况,最后 再谈谈我(们)共同关心的一些话题。听清楚了吗? 二、了解嫌疑人的基本情况 1.请问你的姓名、性别、年龄、工作单位、家庭住址、文化 程度等基本情况? 答: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你现在身体情况如何?有无疾病? 答: 3?你以前是否受过刑事处分、行政处罚或纪律处分 三、了解嫌疑人涉嫌的罪名 你因涉嫌什么罪名被采取强制措施? 答: 了解嫌疑人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程序和法律手续情况 1?你是什么时间被采取强制措施的? 答: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你是否收到拘留通知书或者逮捕通知书 答: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四、了解嫌疑人被采取强制措施后人身权利及诉讼权利是否受到侵犯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关于印发《律师办理刑事案件规范》的通知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关于印发《律师办理刑事案件规范》的通知 (2017年8月27日第九届全国律协常务理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 现行有效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法通〔2017〕51号发文日期:2017年08月27日生效日期:2017年08月27日 目录 第一章一般规定 第一节一般原则 第二节收案和结案 第三节会见和通信 第四节查阅、摘抄、复制案卷材料 第五节调查取证 第六节申请变更、解除强制措施 第二章侦查期间的辩护工作 第三章审查起诉期间的辩护工作 第四章公诉一审案件的辩护工作 第一节庭前准备 第二节参加法庭调查 第三节参加法庭辩论 第四节庭后工作 第五章公诉二审案件的辩护工作 第六章公诉案件的诉讼代理工作 第七章自诉案件的代理和辩护工作 第一节自诉案件的代理工作 第二节自诉案件的辩护工作

第八章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代理工作 第一节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代理工作 第二节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的代理工作 第九章简易程序中的辩护工作 第十章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的辩护工作 第十一章死刑复核案件的辩护工作 第十二章未成年人案件的辩护和代理工作 第十三章当事人和解的公诉案件的辩护和代理工作 第十四章违法所得没收程序中的代理工作 第十五章强制医疗程序中的代理工作 第十六章申诉案件的代理工作 第十七章权利救济与执业纪律 第一节权利救济 第二节执业纪律 第十八章附则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律师协会,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律师协会: 《律师办理刑事案件规范》已由第九届全国律协常务理事会第八次会议于2017年8月27日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执行。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 2017年9月20日 律师办理刑事案件规范 第一章一般规定 第一节一般原则

刑事案件审查起诉阶段律师工作流程

刑事案件审查起诉阶段律师工作流程目录 一、刑事律师工作之阅卷 (一)申请阅卷的时间 (二)阅卷流程 (三)阅卷时需着重了解的事项 二、刑事律师工作之法律文书初稿 (一)辩护意见或辩护词初稿 (二)质证意见初稿 三、刑事律师工作之会见 (一)会见前备忘 (二)会见流程 (三)会见交流提纲 (四)会见目标 (五)会见注意事项 四、刑事律师工作之调查取证 (一)审查起诉阶段的取证方式 (二)律师自行调查取证的要求 (三)律师制作调查笔录的内容 五、刑事律师工作之向检察院提出律师意见 (一)适用情形 (二)意见分类 六、刑事律师工作之变更强制措施 (一)申请条件

(二)申请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 (三)常见取保候审适用的情形 (四)较难适用取保候审的情形 (五)与犯罪嫌疑人及其家属讲解取保候审 (六)申请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七、刑事律师工作之代理申诉或控告 (一)代理申诉或控告的情形 (二)受理部门 (三)搜集侵犯犯罪嫌疑人权利相关证据 (四)申诉或控告书的内容 决胜于庭前,刑事案件审查起诉阶段律师工作的质量将直接影响辩护效果的实现。本文将系统归纳刑事律师在审查起诉阶段的具体工作,承接前文《刑事案件侦查阶段律师工作流程》。对于刑事律师从审查起诉阶段才介入案件的,有关委托手续、与办案机关取得联系、研究案件罪名及辩点的流程不再累赘,如需了解可参见前文。 一、刑事律师工作之阅卷 (一)申请阅卷的时间 自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 (二)阅卷流程 1. 向检察院预约阅卷时间; 2. 持律师事务所信函、授权委托书及律师证;复印卷宗,或带上便携式扫描仪、相机、足够容量的手机现场拍摄卷宗,或带上U盘拷贝电子卷宗(如有电子卷宗); 3. 案卷拿到手后,需核对卷宗材料是否齐全,以免漏下卷宗材料; 4. 取回案卷后,制作卷宗索引表; 5. 根据案件情况制作阅卷计划; 6. 阅读时通过图表、摘录等方法制作阅卷笔录;

浙江省律师协会律师办理刑事案件操作指引(试行)

浙江省律师协会律师办理刑事案件操作指引(草案)目录 第一章基本原则 第二章受理案件 第一节咨询 第二节办理委托手续 第三章侦查阶段提供法律服务 第一节接受委托 第二节与侦查机关联系 第三节会见犯罪嫌疑人 第四节为犯罪嫌疑人申请取保候审 第五节代理申诉和控告 第六节接待当事人 第七节其他工作 第四章审查起诉阶段担任辩护人或诉讼代理人 第一节接受委托 第二节查阅、摘抄、复制案卷材料 第三节会见和通信 第四节调查取证 第五节提出辩护或代理意见 第五章担任公诉案件审判阶段一审辩护人 第一节接受委托

第二节审查管辖 第三节查阅、摘抄、复制案件材料 第四节会见被告人 第五节调查取证 第六节出庭准备 第七节法庭调查 第八节法庭辩论 第九节休庭后的工作 第六章担任公诉案件二审辩护人 第七章审判阶段担任公诉案件被害方的诉讼代理人 第八章担任自诉案件当事人的诉讼代理人或辩护人 第一节担任自诉案件自诉人的诉讼代理人 第二节担任自诉案件被告人的辩护人 第九章担任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的诉讼代理人 第一节担任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诉讼代理人 第二节担任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的诉讼代理人 第十章适用简易程序的辩护与代理 第十一章担任申诉案件的代理人 第十二章结案第十三章 附则 第一章基本原则 第一条律师在承办刑事诉讼业务中,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必须坚持以事实

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 第二条律师必须恪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 第三条律师必须坚持依法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认真负责,不得损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律师提供刑事法律服务,依法独立进行,不受委托人的意志限制。 第五条律师办理刑事案件应当保守国家秘密、当事人的商业秘密和委托人的隐私。 第六条律师应当依法依规办理刑事案件,与司法机关联系沟通,做到有理、有利、有节。不请客送礼、贿赂司法人员。 第七条律师不得对案件的结果打包票。不得贬损其他律师事务所、律师及司法机关形象。 第二章收案 第一节咨询 第八条律师接待当事人,应当认真、全面地听取当事人陈述,充分了解案情及当事人的要求,向其介绍相关的法律法规规定。 第九条犯罪嫌疑人亲友来咨询的,应当向其讲明刑事案件办理的基本程序,包括:(一)刑事案件侦查、审查起诉、一审、二审、再审、死刑复核程序(涉及可能处死刑的)的程序及其诉讼期限; (二)所涉罪名的构成要件及相应刑罚; (三)强制措施的种类和适用条件; (四)法定和酌定的从轻情节; (五)犯罪嫌疑人及其亲友的合法权益; (六)刑事法律服务方案;

曹远泽律师·侦查阶段 审查起诉阶段 审判阶段首次会见笔录

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司法部部级文明所 Ministerial-level Civilized Law Firm National Excellent Law Firm 涉嫌罪一案 律师会见笔录(第一次) 【】第号 时间:年月日(星期)午时分至时分 地点:看守所律师会见室 会见律师:曹远泽湖南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会见人: 记录人:曹远泽 律师:,你好。我是湖南金州律师事务所的曹远泽律师,这是我的名片(递名片)。受的委托并受律师事务所的指派来会见你。我所在的湖南金州律师事务所刑辩团队办理了许多在国内有影响力的案件,有非常丰富的刑辩经验。本人是专门从事刑事辩护的律师,是湖南金州律师事务所刑辩团队的骨干成员,有多年刑辩经验。今天我是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和《律师法》第二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和你进行会见。

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司法部部级文明所 Ministerial-level Civilized Law Firm National Excellent Law Firm 答:好的。 律师:委托人是你家属吗?和你具体是什么亲属关系? 答: 律师:请你首先验证一下我们律师事务所和你家属签订的委托协议及其出具的委托书,你同意我们这次会见吗? 答:好的,我同意。 第一部分被会见人及家庭基本情况 律师:我与你的谈话将做一下简单的记录,以便回去之后我们更加准确、深入地了解你的案情和意见。同时也请你放心,该笔录仅用于我们律师自己的工作记录和办案所需,不会用于他用。你是否同意我做会见笔录? 答:同意。 律师:感谢你对我们工作方式的认可,以下向你问到的有些问题可能从表面上来看与案件本身关联不是很大,但是有时候却又是至关重要的,所以,希望你能耐心并如实答复,以便我们尽可能多地了解一些你和案件的情况,为你更好地提供服务,好吗? 答:好的。 律师:……(转达家属的问候,与当事人聊一些其关心的家庭近

律师办理刑事辩护案件指引

律师办理刑事辩护案件指引(试行) 一、总则 1、为了完善律师办理刑事辩护案件程序,保障律师办案质量,规范律师办理刑事案件行为,规避律师办理刑事辩护案件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并共和国律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结合当前的司法环境,制定本指引。 2、律师办理刑事辩护案件,要实事求是、兢兢业业,努力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律师办理刑事辩护案件,要讲政治、顾大局。要坚持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治理念。 3、律师办理刑事辩护案件,要积极配合公安、检察、法院等司法机关工作,在政治上保持一致。 4、律师办理重大刑事案件,要书面报市司法局律师管理科、市律师协会批准或备案。 5、律师办理刑事辩护案件,要全程记写工作日志。对律师办案过程详细记录。 6、律师事务所为承办刑事辩护案件的律师统一办理执业风险保险。 二、受理

7、律师办理刑事辩护案件,接待被告人或被告人近亲属,要在律师办公室进行,应有两名或两名以上律师或律师助理在场。 8、律师办理刑事辩护案件接待被告人或被告人近亲属,要认真书写接待笔录,并由被接待人签字认可。 9、律师办理重大刑事辩护案件,接待被告人或被告人近亲属时,应全程录音录像。 10、律师办理普通刑事案件接待被告人或被告人近亲属,认为来访者有诬告、陷害等危险时,也应全程录音录像,或立即终止接待。 11、律师办理刑事辩护案件,应当经律师事务所主任批准。 律师事务所主任认为系重大案件的,按照本《指引》第4条规定,应书面报市司法局律师管理科、市律师协会批准或备案。 12、律师办理重大刑事案件的书面报告,要载明案件基本情况、办案风险评估,以及规避风险的措施和效果预测。 13、律师办理普通刑事案件,应当指派两名律师、或一名律师和一名实习律师办理。 14、律师办理重大刑事案件,律师事务所应当指派两名有刑事辩护经验的律师办理。 三、阅卷

全国律协《律师办理刑事案件指引》

律师办理刑事案件指引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收案与结案 第一节收案 第二节结案 第三章在侦查阶段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 第一节接受委托 第二节与侦查机关联系 第三节会见犯罪嫌疑人 第四节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咨询 第五节为犯罪嫌疑人申请取保候审 第六节代理申诉和控告 第四章在审查起诉阶段担任辩护人或诉讼代理人 第一节收案 第二节查阅、摘抄、复制案件有关材料 第三节会见和通信 第四节调查和收集案件有关材料 第五节提出辩护或代理意见 第五章担任公诉案件一审辩护人 第一节收案 第二节审查管辖 第三节查阅、摘抄、复制案件材料 第四节会见被告人 第五节调查和收集证据 第六节出庭准备 第七节法庭调查 第八节法庭辩论 第九节休庭后工作 第六章担任公诉案件二审辩护人 第七章审判阶段担任公诉案件被害人的诉讼代理人 第八章担任自诉案件当事人的诉讼代理人或辩护人 第一节担任自诉人的诉讼代理人 第二节担任自诉案件被告人的辩护人 第九章担任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的诉讼代理人 第一节担任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诉讼代理人 第二节担任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的诉讼代理人 第十章简易程序的辩护与代理 第十一章担任申诉案件的代理人 第十二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障和指导律师在参与刑事诉讼中依法履行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

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委员会关于刑事诉讼法实施中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中央六部门规定”),结合律师办理刑事案件的实践经验,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律师依法在刑事诉讼中履行辩护与代理职责,其人身权利和诉讼权利不受侵犯。 第三条律师在承办刑事诉讼业务中,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必须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恪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 第四条律师参与刑事诉讼必须坚持依法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的原则,忠于职守,认真负责,不得损害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律师担任辩护人或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依法独立进行诉讼活动,不受委托人的意志限制。 第六条律师办理刑事案件应当保守国家秘密、当事人的商业秘密和委托人的隐私。 第七条律师不得接受同一案件两名以上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委托,参与刑事诉讼活动。 第八条律师不得私自收案、私自收费。 第九条律师承办刑事诉讼业务,可以委托异地律师代为调查、收集证据,也可请求异地律师协助会见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异地律师应予支持。 第二章收案与结案 第一节收案 第十条律师事务所可以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他们的法定代理人、亲属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的人的委托,或者接受人民法院的指定,指派律师为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提供法律帮助或担任辩护人;可以接受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委托,指派律师担任诉讼代理人;可以接受刑事案件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的委托,指派律师担任申诉案件的代理人;可以接受被不起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的委托,指派律师代为申诉;在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作出不立案或撤消案件的决定后,可以接受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的委托,指派律师代为申诉或起诉。 律师事务所应当尽可能满足委托人指名委托的要求。 第十一条律师收案应分别根据下列情况办理委托手续: (一)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须在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 (二)担任辩护人,须在犯罪嫌疑人已被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或者被告人已被提起公诉之后; (三)担任公诉案件被害人或者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的诉讼代理人,须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 (四)担任自诉案件的自诉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他们的法定代理人的诉讼代理人,可以随时接受委托; (五)担任二审辩护人或诉讼代理人,须在一审判决宣告以后; (六)担任申诉案件的代理人须在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或者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撤销案件、不起诉的决定作出之后; (七)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在侦查阶段聘请律师的,须取得侦查机关的批准; (八)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亲属或者其他人代为委托的,须在会见时得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确认。 第十二条律师受理刑事案件,应当在侦查、审查起诉、一审、二审、申诉各阶段分别办理委托手续;也可以一次性签订委托协议,但应分阶段签署授权委托书。 第十三条律师受理案件须办理以下手续:

检察阶段律师会见笔录

检察阶段律师会见笔录 第次,共页 时间:20 年月日时分到时分地点: 会见律师:记录人:在场人: 被会见人:涉嫌罪名: 会见内容: 律师:你是吗?你个人的基本情况? 答: 律师:我们是北京市安博律师事务所的、律师,受你家人的委托,为你提供法律帮助,你是否同意? 答: 律师:你现精神和身体状况如何? 答: 律师:依据《刑事诉讼法》和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秩序规定》的相关规定,在审查起诉阶段,律师的业务活动主要是: 1 查阅、了解本案的诉讼文书、技术性鉴定材料; 2会见犯罪嫌疑人; 3如果认为犯罪嫌疑人有《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人民检察院听取意见时,向人民检察院反映意见。 律师:你何时被移送到检察院的?审查机关是否曾告知你有权聘请律师?答: 律师:审查机关对你有无刑讯逼供、诱供或剥夺申辩等的行为?所有侦查讯问都如实记录并经你看过且签字核实吗?有无记录不实却不让你修正的情况?有无其他委托我们代为申诉、控告的事情? 答: 律师:取保候审的条件是: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由公安机关执行。你是否申请取保候审? 答: 律师:你对审查机关指控的涉嫌罪名,有无不明白的地方?有何看法? 答:

律师:除了在侦查阶段讲述的事实情况之外,还有什么新的事实或对事实情况的补充? 答: 律师:生活方面有什么要求、对你的家人、工作或其它的事情有什么交待吗?答: 律师:还有何补充? 答: 律师:阅笔录,如无误、无漏请签字。 签名:___________ 年月日

刑事案件律师会见笔录(审查起诉阶段)

刑事案件会见笔录 (审查起诉阶段) 会见时间:年月日 会见地点: 会见律师: 记录人: 被会见人:涉嫌罪名: 1.你好!我(们)是安徽知秋律师事务的律师,受你委托(或指派),担任你涉嫌犯罪的辩护律师,这是你亲属签署的授权委托书,请你看一下;这是我(们)的律师执业证复印件,请你也看一下。如果对我(们)担任你的辩护人没有异议的话,请你在授权委托书(或指派通知书)上补签一下你的名字。 答: 2.现在案件已经进入检察院的审查起诉阶段。公安局的《审查起诉意见书》认为你行为,已经构成罪。对此你有什么看法?(告知审查起诉阶段的法律意义及后续可能进展) 答: 3.作为你的辩护人,我(们)的责任是提出证明你无罪、最轻,或者减轻、免除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今天谈话的目的就在于,通过我们之间的谈话,全面了解案件,从而寻找到对你有利的辩护理由,因此希望你能够毫不隐瞒的告诉案件的真实情况以及案发时的真实想法。(告知会见目的,开发式询问) 答: 。

4.针对你的上述描述,下面有几个问题我要再向你核实一下。(针对细节问题,重点询问) 询问重点:(一)涉嫌犯罪的相关事实;(二)有何辩解;(三)辩解有何证据;(四)如何归案(有无自首情节);(五)有无检举揭发;(六)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犯意谁提出、目标谁确定、工具谁选择、人员谁组织、主要行为谁实施、危害后果谁造成);(七)有无控告和申诉。 答: 。 5.你以上关于案件事实和情节的陈述与你在侦查机关的供述是否一致?如不一致请陈述理由,并概述在侦查机关的供述情况。 答: 6.你现在在看守所里面情况如何?是否需要衣物或生活费用? 答: 7.问:生活方面有什么要求?对你的家人、工作或其它的事情有什么交待的吗?(与案件无关的沟通) 答: 8.你还有需要补充说明或向律师咨询的吗? 答: 9.律师在本次会见过程中是否有威胁、引诱、指使或以其它方式要求你违背事实翻供或者作虚假供述的行为? 答: 10.以上笔录请阅读,若你不识字我将读给听,如果记录有遗漏或者错误,请提出补充或者修改,如果确认无误请在笔录上逐页签名并盖上指印。 答:

律师办理刑事诉讼案件操作规程

律师办理刑事诉讼案件操作规程 第一条为保障律师依法履行职责,规范律师办理刑事诉讼案件的执业行为,提高办案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协会章程》的规定,特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律师参与刑事案件侦查阶段的委托代理,刑事案件诉讼阶段的委托辩护适用本规程。 第三条律师参与本规程第二条的活动时,应当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勤勉尽责,恪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 第四条律师从事本规程规定的活动中,其人身权利和诉讼权利不受侵犯。 第五条律师参与刑事委托代理或辩护案件,应当保守国家秘密,不得泄露当事人的秘密和隐私。 第六条律师事务所接受犯罪嫌疑人或其近亲属的委托参与代理或辩护活动,应与犯罪嫌疑人或其近亲属签订委托代理或辩护合同,并指定律师办理具体法律事宜。律师事务所应当尽可能满足委托人的指名委托要求。 第七条同案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得聘请同一名律师。 第八条律师应当按照所内有关规定报批有关的案件批办单。 第九条委托人应签署授权委托书,具体列明委托的事项和权限。 第十条开具律师事务所函,呈送有关侦查机关,检察机关或审判机关。 第十一条在侦查阶段律师接受委托代理的,应从事以下工作: 1.向公安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 2.会见犯罪嫌疑人,向犯罪嫌疑人了解有关的案件的情况,依法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咨询; 3.为犯罪嫌疑人代理申诉、控告; 4.为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申请取保候审。 第十二条在审查起诉阶段,律师接受委托辩护的应从事以下工作: 1.向检察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的罪名; 2.会见犯罪嫌疑人,向犯罪嫌疑人了解有关案件的情况,依法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咨询;

《律师办理刑事案件规范》的学习、解析与批判(一)

《律师办理刑事案件规范》的学习、解析与批判(一) 主讲人:单玉成 微信群里的各位同仁,大家晚上好!大家的支持就是我的动力! 今天晚上我们学习全国律协刚刚印发的律师办理刑事案件规范。这个规范在我拿到手之后进行了认真的阅读,感觉到有一些想法,为了避免明天把这个事情的有些问题再忘掉了,今天临时决定在群里和大家交流。 从这个规范本身来看,应该说他的制定者耗费了大量的心血。对于刑事案件律师办理刑事案件的指引能够起到很好的作用。美中不足的是,规范的部分内容过于机械,或者不具可操作性,甚至有些方面给律师设定了过多的义务性规范。所以我认为这个规范在我们解读和执行过程中的不能照本宣科,不能照搬,否则在办理案件过程中间会出问题。因此,我今天以这个规范为线索,对于律师办理刑事案件的各个流程来进行探讨。指出这个规范中一些亮点,也包括这个规范中的一些在实践中不能照搬的内容,要注意的问题,还有规范所遗漏的一些重要事项。从时间关系我今天可能只谈到审查起诉阶段结束,时间尽量限制在一个小时左右。 规范第一条:开宗明义地提出了它的制定目的是保障和指导律师履行职责,并且规范律师办理刑事案件行为。通过对这个规范的阅读,我认为该规范实际上保障的作用并不突出,在指导方面有一定的意义,但是规范有些过强,甚至有一些指导性的条款反而成为了规范性条款。 规范第二条:提出律师参与刑事诉讼的职责。这个顺序是对的,我们律师就是通过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来实现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忠于职守,认真负责。把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排在律师的首位。因为我们辩护律师的作用,就是让每一个民众的刑事法律安全都有保障感,我们正是用自己的角色来维护社会的稳定与和谐。 规范第三条:第一款提到参与刑事诉讼人的权利和其他权利不受侵犯; 第二款提到律师在法庭的言论不受法律追究。但是后面也提到发表危害国家安全、恶意诽谤他人、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言论除外,我感觉这种指导性规范中间没有必要给律师设置这种法律责任的一些规定,只能说简单表述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就可以。 第四条:关于律师参与刑事诉讼应当守法的规定,这个是没问题的。 第五条:律师担任辩护人应当依法独立履行辩护职责。这是重申了律师的独立辩护的权利。 在第二款明确提出,独立辩护是基于维护当事人的权利,那么就提出犯罪嫌疑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刑事责任的材料意见,维护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和其他权益。这就把诉讼权利作为一个独立的权利内容提出来了。 第三款专门强调了应在法律和事实的基础上尊重当事人的意见,按照有利于当事人的原则开展工作,不得违背当事人的意愿提出不利于当事人辩护意见。这款规定应该说统一了以往的一些争议、实际也是一个常识性的问题:辩护律师在被告人不认罪的情况能否选择为他做罪轻辩护?我想这是不妥当的。因为我们辩护律师的身份不能做第二公诉人,发表意见的虽然独立,但要有利于当事人,不得在违背当事人的意愿下提出不利于当事人辩护意见。 这里要涉及一个问题就是大家以往经常谈到的两段式辩护问题,或者有人讥笑为骑强式

律师办理刑事案件的风险和防范

律师办理刑事案件的风险和防范 我国《刑事诉讼法》对律师办理刑事案件中,公安机关侦查、检察机关起诉、审判机关具案审理的三个阶段赋予了各不相同的权利和义务,在实际工作中有很多律师于三个阶段所享有不同的权利和义务理解不一、做法不一,致使每年都有很多律师在办理刑事案件中受到了迫害,使得律师办理刑事案件如履薄冰,以致律师不愿接刑事案件,接了刑事案件畏头畏尾办不好刑事案件。笔者认为这不但歪曲了立法者的本意,还侵害了刑事案件当事人的权益。笔者现仅就自己的认知提出浅见,愿与广大同行商榷,一同探讨。 一:公、检、法三阶段,律师所享有的权利和义务是各不相同的。 (1)我国《刑事诉讼法》第96条规定:“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可以聘请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犯罪嫌疑人被逮捕的,聘请的律师可以为其申请取保候审。受委托的律师有权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的罪名,可以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问犯罪嫌疑人了解有关案件情况。”现实中有许多律师认为律师在这个阶段就是辩护律师,以致于行使着辩护律师所享有的权利,其实不然,律师在这个阶段是以“为社会提供法律服务的工作者”的身份介入的,即律师身份而不是辩护律师的身份介入的,因为《刑事诉讼法》第35条规定:“辩护人的责任是依据事实和法律,提供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而作为律师介入的公安侦查阶段不具有上述职权,尽可以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及未被逮捕的委托人申请取保候审。因此我们应界定,辩护律师的身份和公安机关侦查阶段的律师身份是有区别的,所以在公安侦查阶段律师所享有的权利是:(1)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2)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的权利;(3)向犯罪嫌疑人了解有关案件情况权。律师在此阶段所享有的义务是:(1)向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咨询的义务;(2)对犯罪嫌疑人所遇到的不平等待遇代为申诉、控告的义务;(3)符合法律规定委屈申请取保候审的义务。除了这3项权利3项义务以外,律师绝对不能把检察起诉和审判阶段所享有的权利、义务生搬硬套的用在公安侦查阶段。否则对今后的程序进展将不利。因为一旦程序违法直接导致的结果就会将律师推上妨碍司法的边缘。 (2)我国《刑事诉讼法》第33条规定:“案件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自诉案件的被告人有权随时委托辩护人。人民检察院自收到移送审查起诉

刑事案件有效辩护的技能与技巧

刑事案件有效辩护的技能与技巧 肖文彬:诈骗犯罪案件辩护律师、广强律师事务所诈骗犯罪辩护与研究中心主任 何嘉铭:广强律师事务所诈骗犯罪辩护与研究中心研究员 前言 在司法实务中,很多人将技能与技巧混为一谈,但技能和技巧是完全不同的东西,技能是最基本的能力,而技巧是在技能的基础上更熟练、巧妙地运用技能的方式、方法。技能是基础、是前提,所谓“基础不牢、地动山摇”。但是这些年来,不少人宁愿喜欢用技巧,不愿意讲技能,甚至很多人在追求技巧,忽视技能,这是一个本末倒置的认识和做法。 笔者根据自己近十年的办理合同诈骗、金融诈骗等诈骗类犯罪案件的执业经验以及对这方面的研究总结,在本文中将详谈律师办理刑事案件(尤其是诈骗类刑事案件),需要具备哪些重要的辩护技能与技巧。 一、扎实的专业基础是最根本的技能

凡事皆有大本大源,刑事辩护也是如此。一切有效的刑事辩护(以下简称“有效辩护”)都需要扎实的专业知识作为基础,无论是口头辩护还是书面辩护,没有扎实的刑事实体法、刑事诉讼法、刑事证据法等方面的专业知识基础,有效辩护便无从谈起。很多人认为,经过长期的大学专业教育和司法考试的历练,绝大部分人就应该具备了法律层面的基本功,似乎就可以应对绝大多数的刑事案件了。然而,随着岁月的变迁,社会的发展,当今的刑事案件愈发呈现出新颖化、多样化、复杂化的趋势。“法有限,而情无穷”“实践是检验真理的重要标准”,笔者认为大学里的专业教育和司法考试所学到的专业知识,已远远不能满足刑辩实务对理论知识的需求。原因在于:大学阶段的专业教学知识可操作性低(没有关于刑事辩护方面的实战课程)、课程内容滞后和涉及面窄、不够系统全面的现状,使得律师在从业后必须通过实务操作、实务总结对理论知识进行更深层次、更具针对性的筛选与提升。 笔者曾在《为什么说刑事律师的专业辩护具有不可替代性》一文中提到,律师的真功夫是需要拜名师学艺才能取得,很多东西是难以无师自通的,其中就包括刑事实体法、刑事诉讼法、刑事证据法方面的专业基础提升。笔者所指的名师是指实至名归而非徒有虚名的名师。经过名师的指点,我们能知道自身法律基础

律师办理刑事案件格式文书(DOC)

《律师办理刑事案件格式文书》 刑事诉讼格式文书一 律师事务所刑事辩护函 [ ] 第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本所接受的委托,指派 律师担任 案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辩护人。 特此函告 律师事务所、律师信息如下: 律所名称: 电话:传真:邮编:邮箱: 地址: 律师姓名:电话:邮箱: 律师事务所章 年月日附:授权委托书一份 注:本函用于辩护律师确认委托关系后告知侦查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

刑事诉讼格式文书二 律师事务所诉讼代理函 [ ] 第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四十四条等规定,本所接受的委托,指派 律师担任 一案中的诉讼代理人。 特此函告 律师联系方式: 律师事务所章 年月日附:授权委托书一份 注:本函用于刑事公诉、刑事自诉、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没收程序、强制医疗程序案件,向检察机关、审判机关提交。 刑事诉讼格式文书三 委托书

本委托书有效期自即日起至止。 委托人: 年月日 注:本委托书用于刑事公诉案件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刑事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没收财产程序中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近亲属和其他利害关系人、强制医疗案件中被申请人或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等,委托代理律师,向承办机关提供或律师事务所律师留存使用。 刑事诉讼格式文书五 指派辩护律师、诉讼代理人函 [ ]第号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二百八十六条的规定 及(法律援助机构)的来函,本所指派律师担 任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被申请人) 的(辩护人或诉讼代理人)。 特此函告 律师事务所、律师信息如下: 律所名称:

律师会见笔录建议模板

律师会见笔录 会见时间:年月日时分至日时分。 会见地点: 会见人:记录人: 被会见人:(曾用名),性别:,民族:,年龄:岁,文化程度:身 份证号: 一、告知身份、确认委托 律:你好,我们是律师事务所的律师,根据《刑事诉讼法》和《律师法》的相关规定,接受你亲属的委托,担任你侦查、审查起诉、一审阶段(二审阶段)的辩护人,在你涉嫌犯罪被采取强制措施后依法会见你,为你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申请变更强制措施。你是否同意?如果同意,请在授权委托书上签字确认。 答: 【提示】律师去看守所会见一定要带齐以下必备工作标配:印台、文具、委托书(3 份以上)等,否则,不仅需要多次会见来完成本该初次会见完成的工作,而且让家属感觉律师专业水平值得商榷。律师一定要精准打击,节约出有限时间的时间来,高效办案,精深研究案件相关证据材料(移送审查起诉后)、法规及判例等,全力辩护。避免把过多的时间花费在路途及重复工作上! 二、询律案情、查明事实 律:请实事求是向我们陈述案情,并如实回答律师的提律,只有这样才能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最大限度地帮助你,以上你明白吗?

答: 律:你因涉嫌什么罪名被刑事拘留或逮捕?是否收到拘留或逮捕通知书? 答: 律:请你把案情(起因、经过、结果、时间、地点、何人)向律师客观陈述一下? 答: 律:根据法律规定,你可以依据客观事实和法律做无罪的辩解,如果你无法确定,你对认定你涉嫌的犯罪或指控的犯罪是否接受?若接受,请陈述减轻、免除处罚的理由;若不接受,请陈述无罪的理由或者相关证据,请重点说一下。 答: 【提示】律师初次会见的核心任务是查清详尽的案件事实。如果律师会见闲聊天或漫无边际的嘘寒律暖,会让当事人产生抵触情绪。术业有专攻,当事人也许只是在法律专业上无知,在其他专业领域乃蛟龙。因此,律师初次会见,应该把办案的核心任务在最短的时间内精准固定——彰显专业,流淌智慧。因此,专业辩护律师应做到: 1. 聆听,防止先入为主;2. 发律,关键律题适当发律,防止当事人走偏;3. 简记,核心要件迅速记录,防止遗漏;4.澄清,疑惑点或核心要点再逐一确认,让案件事实真相逐渐浮出水面,达到自我内心确信的标准。 、了解侦查重点与方向 律:你是哪一天被送进看守所的?进看守所前有无进行体检? 答:

解读《律师办理刑事案件规范》的重点条款

解读《律师办理刑事案件规范》的重点条款 近日,全国律协正式发布《律师办理刑事案件规范》(以下简称《规范》),随即引起律师同行的广泛关注。一些对个别条款的错误解读,在网上被炒得沸沸扬扬,甚至掩盖了《规范》中其他极其丰富的内容,也影响了《规范》对指引、规范律师办理刑事案件的重要作用。 事实上,《规范》既包含了律师执业的知识普及、基本操作、规定动作也包含了律师执业的技巧、界限、救济;既考虑了松绑、授权、指引,又考虑了管理、防范、规范;既考虑到司法改革的最新规定,梳理了始终有争议的律师职业伦理问题,还兼顾与刑事诉讼的基本理念谨慎前行的问题。 可以肯定的是,在未来很长的一段时间里,《规范》将指导全国的律师正确办理刑事案件,适应《刑诉法》的修改、审判制度的改革对律师辩护活动提出的更高要求。由于《规范》涉及的内容较多,如何正确理解、准确掌握其中的各项规定,可能会让许多同行感到苦恼。为此,作为《规范》修订的参与者,本文仅就那些有重要意义、重大变化,可能改变我们辩护活动的关键条款加以解读,以便同行尽快理解,避免误读。 一《规范》第五条:律师独立辩护原则 第五条律师担任辩护人,应当依法独立履行辩护职责。 辩护人的责任是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 律师在辩护活动中,应当在法律和事实的基础上尊重当事人意见,按照有利于当事人的原则开展工作,不得违背当事人的意愿提出不利于当事人的辩护意见。 解读:这是对律师独立辩护原则的重新阐述。实际上,包括《律师法》等其他法律、法规,甚至包括原有的《律师办理刑事案件规范》中所强调的“律师独立辩护原则”都过于笼统和概括,造成了实践中的混乱。事实上,在征求意见过程中,我们也看到了无论是来自各实务部门的司法人员,还是来自学界的学者,对此条款的理解普遍存在争议。可见,“独立辩护原则”的内涵确实需要重新加以思考,以保证理清观念。

律师办理刑事案件执业风险防范提示

福建省律师协会关于 律师办理刑事案件执业风险防范的提示(2011年10月31日福建省律师协会第八届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 第一章律师办理刑事案件执业风险的界定和基本问题 一、律师执业风险,是指律师执业过程中,由于各种原因可能发生的对律师不利并且产生自由、健康、名誉、经济等损失的不安全(危险)因素。 律师执业风险的特点主要有:(一)律师执业风险的性质是一种不安全(危险)因素。换言之,这种风险的性质是一种对律师不利并且会产生自由、健康、名誉、经济等损失的不安全因素。(二)律师执业风险是律师执业过程中发生的(即与律师执业活动有关)的一种风险。(三)律师执业风险产生的原因是多种多样的,但都可以预测和防范。 二、律师从事刑事辩护或代理活动具有“辩护难”、收费低、风险高等基本特点,亟需高度重视律师的执业风险问题。 三、律师刑事辩护的执业风险主要来源于这几个方面: (一)律师自身违法、违纪或者执业不规范招致的风险; (二)当事人及其家属制造的风险; (三)有着直接利益冲突、对抗明显的对方当事人及其家属制造的风险; (四)来自于刑事诉讼的专门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特别是侦查人员和检察人员的风险。 四、律师的执业风险可以分为安全风险和责任风险两种类型。 安全风险指的是律师因执业而导致的人身安全上的风险。实际上是指律师在刑事辩护以及参与各种诉讼或非诉讼活动过程中,因律师职业的特殊地位、特殊职责所可能产生的人身自由和

人身伤害风险(例如律师遭受对方当事人及其家属的人身伤害,刑法第306条所规定的“律师伪证罪”即辩护人、代理人毁灭证据、伪造证据、妨害作证罪所形成的风险)。 责任风险,是指律师执业过程中因违反法律规定或者职业道德、执业纪律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风险,包括刑事责任风险、民事赔偿责任风险、行政责任风险、行业处分风险。 五、律师在参与刑事诉讼过程中必须树立风险防范意识,特别是自我保护意识,注意采取有效的风险防范措施。 六、律师防范执业风险的根本措施主要在于: (一)树立风险防范意识尤其是自我保护意识,重视律师的执业风险及其防范; (二)强化依法执业意识,严格遵守执业规范; (三)强化办案的质量意识,加强质量管理,预防或减少办案过程中可能发生的差错; (四)克服麻痹大意或侥幸心理,高度注意容易产生执业风险领域、环节(如调查取证、会见被告人等)的防控; (五)强化律师的职责意识,恪守律师的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并且养成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执业习惯。 第二章律师办理刑事业务的综合风险提示(执业中应遵守 的有关规定) 七、律师执业期间,不得以非律师身份从事法律服务活动(其中包括刑事辩护或代理)。 八、曾经担任法官、检察官的律师,在离任后两年内不得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者担任其任职期间承办过的案件的代理人或者辩护人。 九、律师不得以非法手段向公安、检察、审判人员或者其他办案人员了解案情,也不得误导当事人的诉讼行为。

律师实务-律师承办刑事案件基本技能讲义

律师承办刑事案件基本技能 刑事辩护这项业务是律师业务中最传统的业务,由于涉及到人的自由和生命问题,所以在整个法制过程中也是非常重要的一项业务。刑事辩护因为涉及到私权与公权之间的抗衡,所以它有一些独特的技巧与技能。在任何国家当中,当私权与公权相抗衡的时候,往往伴随着一些风险,尤其在我们这样法制还不太完善的国家中,刑事辩护的风险显得更为突出。 在讨论刑事辩护的技能时,实际上我们要考虑两个问题。第一,如何使辩护达到比较好的诉讼效果,如何最大化的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利;第二,如何在辩护过程中使律师本身不遭受某种风险。 首先是关于接受委托的问题。很多人把律师理解为是一个商人,这个商人是一个承包商或者代理商。承包商就是包打官司,委托人通常认为包打官司的律师才是一个好律师,但是这在律师职业操守和职业道德中是不允许的。代理商是委托人想通过一种不正当的手段达到自己的目的,但是自己没有关系,所以希望律师作为他的代理人和某些官员疏通关系。在实践当中,律师怎么对待这样的问题,这就在律师将来在案件当中究竟有多大的风险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律师在接受委托的时候必须要告诉当事人或者委托人“律师是什么”。律师是依法取得律师执业证书,根据委托或者指定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的执业人员。律师在接受委托时不能对案件结果做出任何承诺。 作为一个刑事辩护律师必须非常清楚我国刑事法制的基本状况。我国的立法进程非常快,而且非常全面。但是在司法实践中,很多法律没有得到落实。刑事诉讼法应起到尽可能限制公检法权力的作用,同时尽可能扩大辩护人和当事人的权利。所以刑事诉讼法又被很多国家称为人权保护法。法律本身不是一门科学,而法学是一门科学。我们必须充分理解我们正处在一个法制相对不健全,但正在逐步进步中的一个过渡期的共和国里,要清楚刑事辩护里面的风险有多大。 下面根据刑事辩护的一般程序,从刑事案件的侦查、审查起诉、审判三个阶段,谈一下刑事辩护的一般技巧。 刑事诉讼法规定,犯罪嫌疑人在被采取强制措施,第一次被讯问后,可以聘请律师。2008年6月1日新的律师法实施之后,规定犯罪嫌疑人在被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可以聘请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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