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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认定典型判例大全概要

工伤认定典型判例大全概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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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务典藏:工伤认定典型判例大全

相关规定: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四)患职业病的;(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第十五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职工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有前款第(三)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第十六条:“职工符合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规定,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一)故意犯罪的;(二)醉酒或者吸毒的;(三)自残或者自杀的。”

1.用工单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将承包业务转包或者发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者自然人,该组织或者自然人聘用的职工因工伤亡的,用工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

——张成兵诉上海市松江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认定行政案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四条规定,建筑施工、矿山企业等用人单位将工程(业务)或经营权发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自然人,对该组织或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由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发包方承担用工主体责任。本案中,南通六建公司作为建筑施工单位将油漆工程发包给无用工主体资格的自然人李某某,约定李某某所雇用的人员应服从南通六建公司管理。后李某某又将部分油漆工程再发包给王某某,并由王某某招用了张成兵进行油漆施工。上海市松江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依据上述规定及事实认定张成兵与南通六建公司具有劳动关系的理由成立。张成兵在南通六建公司承建的厂房建设项目中进行油漆施工不慎受到事故伤害,属于工伤认定范围。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工伤保险行政纠纷典型案例之一,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6年第1期。

2. 工作原因、工作场所的认定应当考虑是否与履行工作职责相关,是否在合理区域内受到伤害

——孙立兴诉天津新技术产业园区劳动局工伤认定行政案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认为,《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应当认定为工伤。该规定中的“工作场所”,指职工从事职业活动的场所,在有多个工作场所的情形下,还应包括职工来往于多个工作场所之间的必经区域。本案中,位于商业中心八楼的中力公司办公室,是孙立兴的工作场所,而其完成去机场接人的工作任务需驾驶的汽车,是其另一处工作场所。汽车停在商业中心一楼的门外,孙立兴要完成开车任务,必须从商业中心八楼下到一楼门外停车处,故从商业中心八楼到停车处是孙立兴来往于两个工作场所之必经的区域,应当认定为工作场所。园区劳动局认为孙立兴摔伤地点不属于其工作场所,将完成工作任务的必经之路排除在工作场所之外,既不符合立法本意,也有悖于生活常识。孙立兴为完成开车接人的工作任务,从位于商业中心八楼的中力公司办公室下到一楼,并在一楼门口台阶处摔伤,系为完成工作任务所致。园区劳动局以孙立兴不是开车时受伤为由,认为孙立兴不属于“因工作原因”摔伤,理由不能成立。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工伤保险行政纠纷典型案例之二,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6年第1期。

3.上下班途中的“合理时间”与“合理路线”,是必不可少的时空概念,不应割裂开来

——何培祥诉江苏省新沂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认定行政案

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上下班途中的“合理时间”与“合理路线”,是两种相互联系的认定,属于上下班途中受机动车事故伤害情形的必不可少的时空概念,不应割裂开来。结合本案,何培祥在上午听课及中午就餐结束后返校的途中骑摩托车摔伤,其返校上班目的明确,应认定为合理时间。故判决撤销新沂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职工工伤认定》;责令被告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六十日内就何培祥的工伤认定申请重新作出决定。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工伤保险行政纠纷典型案例之三,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6年第1期。

4. 由于不属于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自新身原因超过工伤认定申请期限的,被耽误的时间不计算在工伤认定申请期限内

——邹政贤诉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认定行政案

法院经审理认为,因宏达豪纺织公司未经依法登记即擅自增设营业点从事经营活动,故 2006 年 7月28日邓尚艳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向禅城劳动局申请工伤认定时,错列“宏达

豪纺织厂”为用人单位并不存在主观过错。另外,邓尚艳在禅城劳动局以“宏达豪纺织厂”不具有用工主体资格、不能与劳动者形成劳动关系为由不予受理其工伤认定申请并建议邓尚艳通过民事诉讼途径解决后,才由生效民事判决最终确认与其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是宏达豪纺织公司。故禅城劳动局2008 年 1月16日收到邓尚艳以宏达豪纺织公司为用人单位的工伤认定申请后,从《工伤保险条例》切实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立法目的考量,认定邓尚艳已在1 年的法定申请时效内提出过工伤认定申请,是因存在不能归责于其本人的

原因而导致其维护合法权益的时间被拖长,受理其申请并作出是工伤的认定决定,程序并无不当。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工伤保险行政纠纷典型案例之四,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6年第1期。

5.食宿在单位的职工在单位宿舍楼浴室洗澡时遇害,对于工伤认定的时间、空间和因果关系三个要件的判断主要应考虑因果关系要件,即伤害是否因工作原因

——陈善菊不服上海市松江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社会保障行政确认案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认为:陈童林的死亡非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是指虽然并非职工工作本身,但根据法律法规、单位规章制度或者约定俗成的做法,职工为完成工作所作的准备或后续事务。职工工作若无洗澡这一必要环节,亦无相关规定将洗澡作为其工作完成后的后续性事务,则洗澡不符合“收尾性工作”的情形。

陈童林亦非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伤害”应理解为职工履行工作职责的行为引起了暴力伤害结果的发生,而非简单理解为受到暴力伤害是发生在职工履行工作职责的过程中。陈童林作为申劳公司玻璃制品厂的厂长,其工作职责是管理,若张浩承确因不服从陈童林的管理而杀害陈童林,则应属于工作上的原因。但根据查明的事实,陈童林系因琐事与张浩承发生矛盾,并打了张浩承两记耳光,张浩承对此怀恨在心,才伺机将陈童林杀害,陈童林遇害是因其与张浩承之间的个人恩怨。可见,陈童林遇害虽有暴力伤害的结果,但与履行工作职责之间并无因果关系。

职工在单位浴室被杀害并非用人单位所能预见,或者用人单位履行相应的安全注意义务即可避免,因此,若将此情形认定为工伤则无端提高了用人单位安全注意义务的标准。据此,陈童林在浴室洗澡被杀害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应当认定为工伤或第十五条视同工伤中规定的情形。

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3年第9期。

6.职工“串岗”发生安全事故导致伤害的,只要是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而发生的,即符合工伤认定条件,“串岗”与否不影响其工伤认定

——王长淮诉江苏省盱眙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行政确认案

盱眙县人民法院认为:“工作场所”,是指职工从事工作的场所,而不是指职工本人具体的工作岗位。王长淮临时更换岗位是按照管理人员即车间主任的安排进行的,并不是擅自离岗换岗,不属于“串岗”,应为正常工作变动,即使认定王长淮上班期间“串岗”行为成立,王长淮仅是违反了相关企业管理制度,其只导致具体工作岗位及相关工作内容有所变动,并不能改变王长淮仍在工作场所内工作的事实,因此“串岗”行为应由企业内部管理规章制度调整,不能因此影响工伤认定。王长淮是在思达公司上班期间处于工作场所并因该公司设备故障安全事故导致伤害,符合工伤认定条件。

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1年第9期。

7.职工上下班的路径并非固定的、一成不变的、唯一的,而是存在多种选择,用人单位无权对此加以限制。只要在职工为上下班而往返于住处和工作单位之间的合理路径之中,都属于“上下班途中”

——北京国玉大酒店有限公司诉北京市朝阳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认定行政纠纷案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的规定,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对该规定所指的“上下班途中”应作全面、正确的理解。“上下班途中”应当理解为职工在合理时间内,为上下班而往返于住处和工作单位之间的合理路径之中。该路径可能有多种选择,不一定是固定的、一成不变的、唯一的路径。该路径既不能机械地理解为从工作单位到职工住处之间的最近路径,也不能理解为职工平时经常选择的路径,更不能以用人单位提供的路径作为职工上下班必须选择的唯一路径。根据日常社会生活的实际情况,职工为上下班而往返于住处和工作单位之间的合理路径可能有多种选择。只要在职工为了上班或者下班,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住处和工作单位之间的合理路径之中,都属于“上下班途中”。至于职工选择什么样的路线,该路线是否为最近的路线,均不影响对“上下班途中”的认定。

本案中,2006年9月20日早晨,陈卫东从自己的住处出发,前往国玉酒店公司上班。陈卫东的住处位于北京市朝阳区大屯路南沙滩小区,国玉酒店公司位于北京市朝阳区安外慧忠里。从北京的实际地形看,陈卫东的住处在国玉酒店公司的西北方向,涉案事故发生于朝阳区北辰西路安翔北路东口,在国玉酒店公司的西方,该地点虽然不在国玉酒店公司自制的从陈卫东住处到国玉酒店公司的交通路线图上,但亦位于陈卫东上班的合理路线之内。因此,可以认定陈卫东系在上班途中因机动车事故伤害死亡,朝阳区劳动局作出的工伤认定合法,应予维持。

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0年第1期。

8.工伤认定申请时效应当从事故伤害发生之日起算,这里的“事故伤害发生之日”应当包括工伤事故导致的伤害结果实际发生之日

——杨庆峰诉无锡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认定行政纠纷案

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事故伤害发生之日”,即是关于工伤认定申请时效起算时间的规定。在通常情况下,工伤事故发生后,伤害结果也随即发生,伤害结果发生之日也就是事故发生之日,故对于“事故伤害发生之日”的理解不会产生歧义。但在工伤事故发生后,伤害结果并未马上发生,而是潜伏一段时间后才实际发生,即伤害结果发生之日与事故发生之日不一致的特殊情况下,“事故伤害发生之日”应当理解为伤害结果发生之日,并以之作为工伤认定申请时效的起算时间。

首先,文义解释是正确理解法律条文的首选方法。《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事故伤害发生之日”,从字面含义上看,“事故”是对于“伤害”的修饰和限制,即这里的“伤害”是基于工伤事故而发生的,伤害结果与工伤事故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据此理解,“事故伤害发生之日”就是指伤害结果发生之日,而不是事故发生之日。

其次,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前提,是工伤事故伤害结果已经实际发生。工伤事故发生后,如果伤害后果尚未发生,上述工伤认定申请主体无法预知是否会产生伤害后果、会产生什么样的伤害后果,也无法预知伤害后果会引发什么样的损失,当然也就无从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因此,正确理解《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事故伤害发生之日”,应当认定“事故伤害发生之日”即为工伤事故伤害结果实际发生之日,而不是工伤事故发生之日。

第三,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七条的规定,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一百六十八条规定:“人身损害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伤害明显的,从受伤害之日起算;伤害当时未曾发现,后经检查确诊并能证明是由侵害引起的,从伤势确诊之日起算。”工伤认定申请时效虽然与民事诉讼时效不同,但在判断时效起算时间时,应当参照上述关于民事诉讼时效起算时间的规定。劳动保障部门在确定工伤认定申请时效的起算时间时,应当以工伤事故伤害结果实际发生的时间为标准。

根据本案事实,杨庆峰于 2004年6月在工作时发生铁屑溅入左眼的事故,但当时并未实际发生伤害后果,而是直至2006年10月才病情发作,经医生确诊为左眼铁锈沉着综合症。根据医生诊断证明,该病具有潜伏性和隐蔽性,与 2004年6月被上诉人在工作时发生的事故具有因果关系。鉴于涉案工伤事故发生时伤害后果尚未实际发生,伤害结果发生后经医生确诊证明确系因涉案工伤事故所致,故本案工伤认定申请时效应当从伤害后果实际发生之日起算,被上诉人提出涉案工伤认定申请时,尚未超过申请时效。

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08年第1期。

9. 认定劳动者工作时间在工作场所的卫生设施内发生伤亡与工作无关,属适用法律错误

——何文良诉成都市武侯区劳动局工伤认定行政行为案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认为:劳动法第三条规定,劳动者享有“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上厕所”是人的自然生理现象,任何用工单位或个人都应当为劳动者提供必要的劳动卫生条件,维护劳动者的基本权利。“上厕所”虽然是个人的生理现象,与劳动者的工作内容无关,但这是人的必要的、合理的生理需要,与劳动者的正常工作密不可分,被告片面地认为“上厕所”是个人生理需要的私事,与劳动者的本职工作无关,故作出认定何龙章不是工伤的具体行政行为,与劳动法保护劳动者合法权利的基本原则相悖,也有悖于社会常理。武侯区劳动局根据何文良的申请对何龙章受伤死亡作出不予认定为因工负伤的行政行为没有法律、法规依据。

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04年第9期。

10.“48小时内抢救无效死亡”指的是抢救能否起到改变死亡结果的效果,而不限于抢救是否短期暂时延缓死亡的时间,具体情况的认定视医疗机构的结论确定——江苏省东台市海澜服饰有限公司与江苏省东台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王国华工伤认定行政行为案

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认为,第一,张正梅是在工作时间、工作岗位突发疾病的;第二,张正梅是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第三,在实施抢救过程中已不能改变张正梅死亡的结果。医院经过诊断确定张正梅没有继续存活的可能,第三人在与亲属协商后决定放弃抢救,故张正梅在48小时之内死亡。根据医院的诊断病历,能够证实是在医院告知张正梅的家属张正梅已没有继续存活的可能性的情况下,家属才放弃抢救诊治的,其行为不属于工伤保险条例第四十条第(三)项规定的“拒绝治疗”的情形。故本案被告认定张正梅的死亡属于工伤正确。

参见:许建兵、刘德生:“48小时内抢救无效死亡的工伤认定”,载《人民司法·案例》2008年第22期。

11. 用人单位聘用的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务工农民在工作时间内,因工作原因伤亡的,应当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工伤认定

——李克英与山东省垦利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山东省东营市龙翔石业有限责任公司工伤认定行政行为案

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本案涉及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进城务工农民是否适用工伤保险条例进行工伤认定问题。第一,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继续为用人单位工作的劳动

者,属于劳动法调整的对象。法律没有禁止的行为,行政相对人实施了此类行为都不属于违法行为,这是行政法中的一项基本原则。劳动法中仅规定禁止雇佣16岁以下儿童,而未规定禁止用人单位聘用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者。既然法律未禁止企业事业单位及个体工商户招聘已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者,因此,用人单位聘用已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者的行为就不属于违法行为,用人单位与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者所签订的劳动合同不属于无效合同的范围。

第二,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者,在工作时间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伤亡的,属于工伤保险条例调整的范围。工伤保险条例第二条第二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各类企业的职工和个体工商户的雇工,均有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第六十一条第一款规定:“本条例所称职工,是指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各种用工形式、各种用工期限的劳动者。”从上述两条的规定看,均没有将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者排除在工伤保险条例调整的范围之外。

因此,用人单位与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者所签订的劳动合同不属于无效合同的范围,在此期间发生的工伤事故,仍应属于工伤保险条例调整的范围,故不应将此类工伤申请排除在工伤认定受理的范围之外。本案涉及的该法律适用问题,因影响而较大,在垦利县人民法院对案件审理期间,经逐级报送请示,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于2010年3月17日作出(2010)行他宇第10号《关于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进城务工农民因工伤亡的,应否适用<工伤保险条例>请示的答复》,指出:“用人单位聘用的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务工农民,在工作时间、因工作原因伤亡的,应当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工伤认定。”故被上诉人以许长峰年龄已超过60周岁为由对许长峰之妻李克英的申请不予受理,属适用法律错误。

参见:蔡小雪:“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进城务工农民可认定工伤”,载《人民司法·案例》2011年第2期。

12.电动自行车在车速设计上完全突破了国家的强制性标准,具有了与机动车同等的安全风险时,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在工伤认定中不应构泥于规定

——陈卫群与江苏省启东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江苏飞虎针业有限公司工伤认定行政行为案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工伤保险条例之所以将机动车事故伤害纳人工伤保护范围,主要原因是考虑到机动车这一交通方式具有更大的危险。但从现实情况来看,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发生的事故伤害存在着多样性,电动自行车这一交通工具的安全风险也并不低于机动车。对于同样是在上下班途中发生的事故伤害,将机动车事故以外的伤害排除在工伤认定的范围之外,不仅使受到伤害的劳动者本人难以接受,也难以取得社会公众的普遍认同。电动自行车并不都属于非机动车的范畴,对于以动力装置驱动但在设计最高时速、空车

质量、外形尺寸方面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不应将其界定为法律规范意义上的非机动车。

本案中,与陈卫群发生事故的金邦牌电动车系无锡市金邦电动车有限公司生产,该车不仅在仪表盘上显示最高车速为50km/h,并在使用说明中明确:“本车安全车速为30km/h”,该车在技术参数上并不符合非机动车的强制性标准。从车辆设计的最高车速来看,金邦牌电动车已经达到了机动车的技术参数标准。由于发生交通事故的金邦牌电动车在最高车速上达到了机动车的标准,故其在危险程度上也具有了与机动车同样的安全风险。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之所以将因机动车事故所受伤害确定为工伤认定的范围,立法的本意也是考虑到机动车事故的高风险性,基于同样的风险而在工伤认定中进行区别对待,同样也不符合同等情形同等对待的原则。因此,启东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以陈卫群所受伤害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规定为由,对其所受伤害不予认定工伤,不仅有违立法本意,同时也忽视了肇事车辆的本身属性。

参见高鸿:“电动自行车事故后的工伤认定”,载《人民司法·案例》2009年第4期。

13. 驾驶电瓶三轮车的人无法取得驾驶证,在发生交通事故的情况下仍应被认定为无证驾驶,职工无证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而受伤,并不影响其被认定为工伤——左光辉与浙汪省余姚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谢春工伤认定行政行为案

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根据公安部交通管理局2005年7月28日的相关解释,“由于国家目前对电瓶三轮车的管理没有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标准,车管部门也没有依据核发牌证和驾驶证,对上路行驶的电瓶三轮车可以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相关的法规,按无牌无证车辆处理”,驾驶电瓶三轮车为无证驾驶。因此,余姚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认定2007

年1月1日下午13时许,左光辉无证驾驶电瓶三轮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身体损伤的基本事实清楚。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六条第(一)项规定,“因犯罪或者违反治安管理伤亡的,不认定工伤”。2004年5月1日起施行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已明确无证驾驶属于违反道路交

通安全的行为。余姚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认定左光辉无证驾驶属违反治安管理情形属适用法律错误。

参见谭星光:“电瓶三轮车事故后的工伤认定”,载《人民司法·案例》2009年第

4期。

14. 对工伤直接导致的精神抑郁自杀应认定工伤

——孟祥敏与北京市海淀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北京铁路局工伤认定行政案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应认定为工伤。杨涛于2006年11月27日头顶部被铁撬棍击伤,属因工作遭受

事故伤害,故应认定为工伤。杨涛头部受伤后,出现了脑震荡后综合症,使杨涛在2006年12月15日凌晨处于心境障碍——抑郁状态,其受情绪障碍的影响发生扩大性自杀。杨涛2006年12月15日凌晨的精神状态是由于其2006年11月27日头部受伤引起的,在该精神状态下杨涛的自杀行为与其2006年11月27日在工作中受到的头部伤害存在因果关系,属于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的情形。杨涛的自杀行为是其在工作中头部遭受事故伤害后,导致精神障碍所表现出的一种后果,海淀劳保局认定杨涛2006年12月15日杨涛的死亡不予认定为工伤或视同工伤的结论意见是错误的。

参见林民华、吴月、胡华峰:“对工伤直接导致的精神抑郁自杀应认定工伤”载《人民司法·案例》2008年第22期。

15.“上下班途中”应理解为职工在上下班包括加班加点的上下班的合理路途中,可以参照路途的方向、距离的远近及时间因素等综合判断

——广东省广州市欧斯宝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北京销售分公司与北京市朝阳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齐荣艳工伤认定行政案

法院认为,从齐荣艳向朝阳区劳动保障局提交张水利、齐荣艳及张水利的父母和女儿的户口本,北京市密云县高岭镇高岭村村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密云县高岭镇中心小学出具的证明等材料,可以综合证明张水利的父母家在密云县高岭镇高岭村,张水利出生、结婚、生子均在此地,并在该村有房产,女儿亦在该地上学,其平时经常回家看望父母孩子。张水利买房后,将户口迁至密云县密云镇,在员工履历表上住址处填写的房子是其妻齐荣艳租的房子,张水利有时去住。由此可见,虽然北京市朝阳区关庄是其居住地之一,但不能否认密云县高岭镇高岭村亦是张水利的经常居住地之一,不能将朝阳区关庄作为张水利的惟一居住地。从法律理解上看,对于“上下班途中”不应当做过于机械的理解,该“途中”应理解为职工在上下班包括加班加点的上下班的合理路途中,可以参照路途的方向、距离的远近及时间因素等综合判断。如果将“上下班途中”仅理解为必须是户籍所在地到单位的路途,或者必须是受伤职工在员工履历表上填写的地址到单位的路途,是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的立法本意的。

参见金丽:“对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理解”,载《人民司法·案例》2008年第24期。

16. 非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调解职工纠纷遇害身亡应认定工伤

——秦继迅与涪陵区劳动与社会保障局、重庆市亚东亚集团变压器有限公司工伤认定行政案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认为,虽然死者卢华调解职工纠纷不是在一般意义上的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但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一条的规定,该条例的立法宗是最大限度地保障

主观上无恶意的劳动者在因工作或与工作有关的活动中遭受事故伤害后,能够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的权利。本案中,车间主任下班后在办公场所外对职工纠纷进行调解,表现出对职工认真负责的工作态度,其行为完全符合构建和谐社会的时代精神,应大力倡导并予以充分肯定。因此,死者卢华在下班后解决职工纠纷的时间和场所完全可以理解为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的合理延伸。

参见陈蝉:“非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调解职工纠纷遇害身亡应认定工伤”,载《人民司法·案例》2010年第8期。

17. 复员伤残军人是否为旧伤复发,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的鉴定结论能作为工伤认定的依据

——张正峰诉上海市奉贤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龙辉人力资源管理有限公司工伤认定行政案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认为,原告在部队服役时因公受伤,被诊断为左股骨骨折、慢性骨髓炎,但在本次工伤认定申请中,经奉贤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进行旧伤复发确认,根据体征和相关辅助检查结果,原告左股骨慢性骨髓炎诊断不成立,无旧伤复发症状。故被告作出原告不属于认定工伤和视同工伤范围的认定结论,该认定结论所依据的事实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正确。

参见褚玉兰、赵英:“复员伤残军人旧伤复发视同工伤的认定”,载《人民司法·案例》2011年第4期。

18.工作原因、工作场所和工作时间是工伤认定条件的三大要素,但其中工作原因是认定工伤的核心要素,工作场所和工作原因是辅助性认定因素

——吴文莲诉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广东省东莞长安乌沙华高电业制品厂工伤认定行政案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劳动法律关系中,工伤保护的法律原则和精神是保障无恶意劳动者因工作或与工作相关活动伤亡后能获得救济,只要劳动者受到的伤害与工作的内容相关联,对于工作时间的界定则要根据不同工作性质来判断,只要伤害情形不属于工伤排除范围,就应当认定为工伤。本案中,李雍作为保安部的负责人,组织保安开会是其工作职责,其是因与加害人在会上发生言语冲突而被害。虽然李雍是在中午12点02分打卡下班后被害,但其被害的地点在厂区内,被害原因是基于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打击报复。如果仅因此就不认定为工伤,有违劳动法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立法本意和公平原则,也不利于职工履行职责。

参见林锐君:“工伤认定不必同时满足工作原因、工作场所、工作时间三个条件”,载《人民司法·案例》2010年第12期。

19.工伤认定部门以醉酒排除原则为由不予认定工伤时,法院应当查明劳动者是否因工作原因饮酒随后造成伤害

——王建设诉姜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姜堰市溢丰饮品有限公司工伤认定行政案

江苏省姜堰市人民法认为:事发当日虽是第三人公司放假期间,但原告仍在通知安排工人检修锅炉,应当认定原告是在履行工作职责,属工作时间。原告作为第三人公司的安全、卫生、环保工作负责人,中午陪客户在公司职工食堂就餐、饮酒,即使非公司安排,亦是为了公司的利益,应当认定为工作原因。原告伤害结果是因头颅外伤所致,具体是否因工受伤不明,根据《工伤认定办法》的相关规定,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应当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本案第三人未提供原告系非因工受伤的证据,被告即认定原告非因工受伤,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被告在决定中认定原告系醉酒,缺乏足够证据证明,认定原告醉酒证据不充分。

参见蔡鹏:“工伤认定排除事由的适用”,载《人民司法·案例》2013年第12期。

20.工作岗位除劳动者日常的、固定的工作地点,还应当包括工作时间前后,劳动者从事预备性和收尾性工作或满足生理需要的劳动场所内的附属建筑范围

——某公司与广州市某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麦某某工伤认定行政案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广州市某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在经过调查后认为死者打卡上班后在公司饭堂进餐时突然晕倒且在48小时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情形,遂作出工伤认定。对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中规定的工作岗位的界定,不应当仅限于劳动者日常的、固定的工作地点,还应当包括满足劳动者生理需要的工作场所内的附属建筑范围。死者突发疾病48小时内经抢救无效死亡是发生在公司饭堂进餐时,属于上述规定中工作岗位的范畴。

参见关则深、段静楠:“工作岗位的范围”,载《人民司法·案例》2012年第4期。

21.因工作原因引发的争吵、斗殴导致的伤害,虽与工作有一定的关联,但并不必然导致其受伤的事实

——于俊杰与泰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认定行政案

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是指伤害的事实与履行工作职责之间具有直接的因果关系,而非间接的因果关系。本案中,于俊杰所受到的伤害虽与其工作有一定的关联,即起因是因工作与同事产生矛盾,但该矛盾并不能必然导致其受伤的事实,其受伤的直接原因是与同事叶凯发生扭打。因此,于俊杰的伤害与其工

作并无直接的因果关系,其所受到的伤害不符合我国《工伤保险条例》所规定的情形,不应被认定为工伤。

参见颐金才、蔡鹏:“工作原因引发争吵致伤行为的工伤认定”,载《人民司法·案例》2013年第6期。

22.律师作为委托人的诉讼代理人参加诉讼,宣判后根据委托人的要求向委托人递送案件材料的行为,符合律师行业从事委托业务的基本履职要求,应认定为履行职务行为——广东君和政通律师事务所与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钟跃梅工伤认定行政案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广东君和政通律师事务所律师陈惠德在法院信访大厅将其代理的案件材料递交给委托人林明升办理信访事项期间突发疾病,经120到场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陈惠德作为一名职业律师,应其代理案件委托人的要求将相关诉讼材料送至委托人处的行为符合其履行委托业务的基本履职要求,亦属于律师代理行业的职业习惯。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陈惠德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情形视同工伤,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法规正确。

参见钟涛:“结案后代理律师向委托人递送案件材料时碎死构成工伤”,载《人民司法·案例》2014年第8期。

23. 医疗行为中的“抢救”通常是指以手术方式进行,但是并不能将手术之外的门诊治疗方式排除在“抢救”之外

——宜兴市紫玉晶砂陶业有限公司潜洛分公司与宜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魏学存工伤认定行政案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乔宗耀上腹部出现难受症状,并由两名职工陪同紧急送去卫生服务站就诊并开药输液,可以确认乔宗耀当时身感不适属于“突发疾病”情形,在当时的情况卜,因受医疗技术及医疗条件的限制,对于在卫生服务站所进行的应急诊断治疗过程也可以视为属于抢救的范畴,而是否应达到医学上“抢救”的程度或采取必要的急救手段,属于医生临床采取的措施。就本案而言,乔宗耀是在初次诊断后的48小时之内死于独居的宿舍中,形式上虽然没有“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诊断证明,但事实上乔宗耀是在身感不适时作了诊断治疗,鉴于每个人对病灶的反应不同,作为外来民工的乔宗耀可能对其自身病情的估计不足及不能预料,所以之后未能再及时就诊或弄清实际病症,都有可能因此错过最佳医治时间死亡或导致抢救无效死亡,而后来的结果恰恰可以证明疾病的突发性和病情延展的渐进性导致其突发疾病死亡。因此,本案中可以确认乔宗耀从发病、初次诊断至死亡是在连续状态未超过48小时。

参见何向东、孙宏、庄绪龙:“门诊治疗方式属于工伤认定中的抢救情形”载《人民司法·案例》2014年第14期。

24. 机动班在家待命应当视为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的合理延伸,属于履行机动班工作职责的行为,上机动班时遭受伤亡,人民法院应当认定为工伤

——周香兰、余江龙、周璀洁、蔡翠芬与江西省兴国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江西省兴国县人民医院工伤认定行政案

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余振伟上机动班在家待命的时间符合机动班工作性质的要求,是其工作职责的体现,应当视为工作时间。余振伟在上机动班时在家待命的场所具有从事与其自身工作职责相关联的准备性工作场所以及与从事劳动有合理密切联系的场所特征,符合工作岗位的认定。根据兴国县人民医院急救科机动班的工作职责,医院对机动班医生的工作职责是有特殊要求的,并且对机动班医生的活动作出了限制性的规定,与完全的体息、体假存在区别。本案余振伟上机动班在家待命应当视为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的延仲,属于履行机动班工作职责的行为,不能以机动班医生在家待命或者未接到接线员的通知而否定其工作性质的存在。

参见钟健生、蒋桥生:“上机动班伤亡应认定为工伤”,载《人民司法·案例》2015年第14期。

25.上下班途中的合理时间,不能简单理解为用人单位考勤规定的上下班时间,上下班有一个时间区域,是否合理,必须具有正当性,应结合距离、路况条件、交通工具的类型和季节气候的变化等作出客观、合理、全面的判断

——吕某与城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陕西省地方电力集团有限公司城固县供电分公司工伤认定行政案

陕西省城固县人民法院认为,上下班途中合理时间、合理路线两种相互联系的认定,属于上下班途中受机动车事故伤害情形必不可少的时空概念,不应割裂开来。冯某上下班途中具有一定特殊性,即经常居住地在西安(配偶子女居住地),而工作地在城固,两者不在同一区域,与同一区域的上下班途中相比,空间距离不一样。冯某所在单位工作制度是上班七大连休七天,以此类推。冯某在体假期间回西安与其妻子、女儿团聚,上下班往返以摩托车为交通工具。本次是7号回城固,单位是9号上班,大气预报7、8号两天汉中普遍降雨。冯某在7号回工作地城固途中遇交通事故死亡。冯某以摩托车为交通工具,在事先知道大气有雨的情况下,为了不耽误9号按时交接班,提前骑摩托车往返于不在同一区域的(相距300多公里)居住地与工作地之间,此行的目的是上班,其行为具有正当性。

参见张革胜、熊迎春:“上下班途中的合理时间确定”,载《人民司法·案例》2015年第24期。

上海市工伤申报流程

所需材料: 1、伤亡人员身份证原件与复印件(正反面复印); 2、伤亡人员与用人单位劳动关系即劳动合同原件与复印件(正反面复印); 3、准确、清晰的医疗诊断证明含初次病历资料、拍片报告、出院小结原件与复印件(正反面复印); 4、营业执照副本(经年检且在有效期内)、事业单位提供法人证书(复印件); 5、 5、经办人授权委托书; 6、需提供二人以上目击证人或知情人证明材料,并附上身份证件和联系方式以便调查核实; 7、根据不同伤害情形,需分别提供事故报告: 1 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需提交单位事故报告并附证人证言 2 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伤害的需提交公安机关或法院等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原件与复印件) 3 上下班交通事故的需提供明确的事故责任区分证明材料(原件与复印件) 4 上下班交通事故还需提供上下班路线图,本人居住地有效证明及单位考勤记录。 8、区人保局认为需要由其他行政部门的结论作为定案依据的证明材料:①安监局事故报告; 九、工伤理赔流程图 提出工伤认定的申请 地址:龙山路555号 发生工伤事故一个月内 人保局出具《受理通知书》 约定时间做笔录(需携带身份证原件) 人保局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做出工伤认定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和用人单位(一般是邮寄至单位) 收到《认定工伤决定书》后,在伤情相对稳定后,提出劳动能力鉴定申请 所需材料: 1、填写《劳动能力鉴定表》,粘贴伤者近期1寸照片1张; 2、《认定工伤决定书》复印件; 3、定点医疗机构诊治工伤的所有相关病史资料【出院小结(没住院的就不需要提供)】,CT报告单,病历卡等(原件复印件,含封面); 4、伤者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5、个人向单位提出要求鉴定的申请 人保局出具《劳动能力鉴定告知书》单位、个人各一份。

工伤认定程序通用版

管理制度编号:YTO-FS-PD442 工伤认定程序通用版 In Order T o Standardize The Management Of Daily Behavior, The Activities And T asks Are Controlled By The Determined Terms, So As T o Achieve The Effect Of Safe Production And Reduce Hidden Dangers. 标准/ 权威/ 规范/ 实用 Authoritative And Practical Standards

工伤认定程序通用版 使用提示:本管理制度文件可用于工作中为规范日常行为与作业运行过程的管理,通过对确定的条款对活动和任务实施控制,使活动和任务在受控状态,从而达到安全生产和减少隐患的效果。文件下载后可定制修改,请根据实际需要进行调整和使用。 1.认定程序。 工伤认定申请人提供的申请材料完整,属于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管辖范围且在受理时效内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受理。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在进行工伤认定时,对申请人提供的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不再进行调查核实。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格式和要求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以要求出具证据部门重新提供。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委托其他统筹地区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相关部门进行调查核实。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工作人员进行调查核实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1)根据工作需要,进入有关单位和事故现场; (2)依法查阅与工伤认定有关的资料,询问有关人

工伤认定典型案例-江苏高院2009公布

江苏高院2009年公布的工伤认定典型案例 发表时间:2009-3-26 19:20:00 阅读次数:173 这些工伤为何这样认定? 核心提示 当前,工伤案件直线攀升,新情况、新问题不断出现。《工伤保险条例》虽然颁布时间不长,但依然有许多不适应社会发展要求的地方。由于工伤内涵的界定不清、工伤保险待遇的性质不明、民事侵权赔偿与工伤待遇之间的关系存在较大分歧,“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工作原因”“机动车”等概念的内涵也不十分清晰。这决定了工伤行政案件法律适用问题必然成为行政审判所面临的一个热点和难点问题。 本报将分两期刊登从全省法院2004年以来审理的700余件工伤行政案件中筛选出的十几起典型案例,集中反映《工伤保险条例》法律适用过程中的疑难现状。以通过分析典型行政案件,总结适用法律的规律,摸索有关工伤法律适用的基本原则。 这些工伤为何这样认定? 策划供稿省法院课题组 文字整理徐育王晓红 超龄农民工受伤能否算工伤? 【提示】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农民应聘于用人单位,由于其不具备主体资格,与用人单位不能构成《劳动法》意义上的劳动关系,工作中受伤亦不能适用《工伤保险条例》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只能按照雇佣关系直接向用人单位主张赔偿责任。 【案情】原告季明花生于1957年2月21日。2007年4月9日,原告在第三人涟水某棉纺织厂工作时受伤,原告右手截肢。2007年5月下旬,原告向涟水县劳保局申请工伤认定。劳保局以原告的工伤认定申请不符合受理条件为由,决定不予受理。原告申请复议。涟水县人民政府作出维持被告涟水劳保局作出的工伤认定决定。原告不服,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审判】涟水法院审理认为:原告在发生事故受伤时,已超过50周岁。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原告已不符合劳动者就业的法定年龄,其受伤不应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等劳动法律规范来调整。 一审宣判后,季明花不服,向淮安中院提起上诉。淮安中院经审理认为:劳动关系基于劳动合同所产生,在双方未订立劳动合同的情况下,其主要实体符合法律规定的劳动关系即可确认为事实劳动关系。《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规定女工人的退休年龄为50周岁。江苏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苏劳社医[2005]6号)第七条规定:离、退休仍在工作的人员,不属于《工伤保险条例》调整的范围。案中,上诉人季明花已超过50周岁,属于应退休人员,不符合建立劳动关系的主体资格,其受伤不适用《工伤保险条例》调整,其在务工中遭受的伤害,可依照其他法律规定予以处理。

工伤认定程序

工伤认定程序 集团企业公司编码:(LL3698-KKI1269-TM2483-LUI12689-ITT289-

工伤认定程序1.认定程序。 工伤认定申请人提供的申请材料完整,属于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管辖范围且在受理时效内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受理。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在进行工伤认定时,对申请人提供的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不再进行调查核实。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格式和要求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以要求出具证据部门重新提供。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委托其他统筹地区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相关部门进行调查核实。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工作人员进行调查核实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1)根据工作需要,进入有关单位和事故现场; (2)依法查阅与工伤认定有关的资料,询问有关人员;

(3)记录、录音、录像和复制与工伤认定有关的资料。 2.举证责任。 职工对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及事实劳动关系负举证责任。有劳动合同的,提交劳动合同;没有劳动合同的,提交与用人单位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 这里的“事实劳动关系”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履行劳动权利和义务时,一种既成事实、客观存在的劳动关系。可能表现为:应签订而未签订劳动合同;以口头约定代替书面合同;以其他合同(如租赁合同、承包合同、兼并合同)代替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期满后为中止或续订手续而延续的劳动关系;劳动合同必备条款欠缺或部分内容违法,导致合同无效而形成的劳动关系;用工主体违法,导致合同无效而形成的劳动关系;用工主体违法,但用工形式存在,且双方的劳动权利和义务已实际履行。在实际操作中,这种事实劳动关系的确定可以通过企业工资发放情况表、工资条、银行卡等工资报酬领取的证明来完成,或者通过单位同事的书面证明来完成。 用人单位与职工就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发生争议的,可以提交劳动仲裁解决,确认是否存在劳动关系。

实务典藏工伤认定典型判例大全

实务典藏:工伤认定典型判例大全 昨天来源:无讼阅读 相关规定: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四)患职业病的;(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职工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有前款第(三)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第十六条:“职工符合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规定,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一)故意犯罪的;(二)”醉酒或者吸毒的;(三)自残或者自杀的。. 1.用工单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将承包业务转包或者发包给不具备用工主

体资格的组织或者自然人,该组织或者自然人聘用的职工因工伤亡的,用工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 ——张成兵诉上海市松江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认定行政案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四条规定,建筑施工、矿山企业等用人单位将工程(业务)或经营权发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自然人,对该组织或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由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发包方承担用工主体责任。本案中,南通六建公司作为建筑施工单位将油漆工程发包给无用工主体资格的自然人李某某,约定李某某所雇用的人员应服从南通六建公司管理。后李某某又将部分油漆工程再发包给王某某,并由王某某招用了张成兵进行油漆施工。上海市松江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依据上述规定及事实认定张成兵与南通六建公司具有劳动关系的理由成立。张成兵在南通六建公司承建的厂房建设项目中进行油漆施工不慎受到事故伤害,属于工伤认定范围。 索引: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工伤保险行政纠纷典型案例之一,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6年第1期。 2.工作原因、工作场所的认定应当考虑是否与履行工作职责相关,是否在合理区域内受到伤害 ——孙立兴诉天津新技术产业园区劳动局工伤认定行政案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认为:《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 工作“该规定中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作场所内,场所”,指职工从事职业活动的场所,在有多个工作场所的情形下,还应

工伤认定程序

遇到法律纠纷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 https://www.sodocs.net/doc/8d5252205.html, 工伤认定程序 提交材料——审核——核实——中止——决定——送达 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工伤认定申请表; (二)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 (三)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工伤认定申请表应当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以及职工伤害程度等基本情况。

(四)工伤认定申请表填表说明: 1、用钢笔或签字笔填写,字体工整清楚。 2、申请人为用人单位的,在首页申请人处加盖单位公章。 3、受伤害部位一栏填写受伤害的具体部位。 4、诊断时间一栏,职业病者,按职业病确诊时间填写;受伤或死亡的,按初诊时间填写。 5、受伤害经过简述,应写明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当时所从事的工作,受伤害的原因以及伤害部位和程度。职业病患者应写明在何单位从事何种有害作业,起止时间,确诊结果。 6、申请人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时,应当提交受伤害职工的居民身份证;医疗机构出具的职工受伤害时初诊诊断证明书,或者依法承担职业病诊断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职工受伤害或者诊断患职业病时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劳动、聘用合同或者其他存在劳动、人事关系的证明。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还应当分别提交相应证据:

(一)职工死亡的,提交死亡证明; (二)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提交公安部门的证明或者其他相关证明; (三)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提交公安部门的证明或者相关部门的证明; (四)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提交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或者其他相关部门的证明; (五)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提交医疗机构的抢救证明; (六)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提交

工伤认定疑难案例汇编.

工伤认定疑难案例汇编 1、工作过程中受惊吓罹患精神病算不算工伤?某邮递员甲在根据单位安排送信至某客户家中时,受该客户家中闯出的狼狗惊吓,当场就表情木讷,事后经诊断确诊为精神分裂症, 且诱因就是那次惊吓,现甲的父母向劳动局提出认定工伤,该如何认定? 答案 : 不应该认定为工伤,根据专家会诊讨论,尤其是为辨别基因和环境因素对疾病的影响而进行的寄养研究揭示, 在精神分裂症的发病风险中, 是父母所提供的基因, 而不是环境因素起至关重要的作用。一般而言,普通人受到这样的惊吓是不会罹患精神类疾病的。但应该注意,如果精神疾患是由外力重击等由脑部受损或病变引起且符合工伤认定的其他要素,则应该认定为工伤。 2、在单位食堂吃饭受伤算不算工伤?甲是一家大型国营企业的车间工人,在单位已经有 6年的工龄, 上个月在中午下班后在职工饭堂吃饭时摔了一跤后造成右臂骨折, 到医院治疗了一个多月, 事故发生后甲向单位要求享受工伤待遇, 但单位不同意, 说不属于工伤, 请问该如何定性呢? 答案 : 根据《深圳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不属于“ 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的事故伤害” , 也不属于“ 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故不能认定工伤,但可以享受医疗待遇。 3、实习生发生意外算不算工伤? 2001年 6月,甲从青海医学院毕业。同年 8月份他前往某中医院临时做协助医疗工作。医院安排甲协助医生进行换药、写病历、开处方等工作。 2002年 4月 8日下午,医院要求全院进行一次卫生大清扫。甲在为医生值班室擦玻璃时,不慎从 2楼值班室窗口摔了出去。经抢救治疗,甲成了植物人。甲的父母要求认定工伤,而中医院以甲为实习生为由认为不属于工伤, 只是普通的民事损害, 不予兑现工伤福利待遇。请问法院该如何认定呢?

工伤保险待遇申领须知通用范本

内部编号:AN-QP-HT989 版本/ 修改状态:01 / 00 The Procedures Or Steps Formulated T o Ensure The Safe And Effective Operation Of Daily Production, Which Must Be Followed By Relevant Personnel When Operating Equipment Or Handling Business, Are Usually Systematic Documents, Which Are The Operation Specifications Of Operators. 编辑:__________________ 审核:__________________ 单位:__________________ 工伤保险待遇申领须知通用范本

工伤保险待遇申领须知通用范本 使用指引:本操作规程文件可用于保证本部门的日常生产、工作能够安全、稳定、有效运转而制定的,相关人员在操作设备或办理业务时必须遵循的程序或步骤,通常为系统性的文件,是操作人员的操作规范。资料下载后可以进行自定义修改,可按照所需进行删减和使用。 自工伤事故发生之日起30 日内,企业要进行工伤认定申请,超过30 日后才进行工伤认定申请的。从工伤事故发生到工伤认定申请之日的工伤待遇由企业承担。职工因工伤亡,在市医务劳动鉴定机构作出鉴定结论后六十个工作日内,由用人单位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申领待遇手续。 一、办理手续时请提供以下资料: 1 、《社会工伤保险待遇申请表》一式两份; 2 、《广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认定决定书》原《广州市职工工伤确认表》原件及

工伤认定操作流程

洛阳市工伤认定操作规程 为进一步规范工伤认定程序,依法进行工伤认定,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第375号令)、《国务院关于修改〈工伤保险条例〉的决定》(国务院第586号令)、《河南省工伤保险条例》和《工伤认定办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第8号令)及有关规定,制定本规程。 第一条应在本市统筹区域内参保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的职工和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的雇工,均适用本规程。 第二条工伤认定的管辖按照属地原则管理,工商注册地为洛阳市(含市辖区)的由市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受理,工商注册地为县(市)的由当地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受理。 生产经营地在国外且受伤害职工未在生产经营地参加工伤保险的,由企业工商登记注册所在地的工伤认定机构进行工伤认定。 第三条农民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事故发生时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包括用人单位已参保但未为该农民工参保)的,在用人单位参保地进行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并按参保地的规定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未参加工

伤保险的,在生产经营地进行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并按生产经营地的规定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第四条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用人单位是指本行政区域内的各类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 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受伤职工是指年满16周岁以上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受伤职工近亲属是指符合《行政诉讼法解释》第十一条规定的人员; 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会组织是指持有各级工会组织介绍信及经办人身份证明人员。 第五条用人单位应当自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用人单位工商注册地的市级或县(市)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因交通事故、失踪、因工外出期间发生事故伤害以及其他不可抗力因素导致不能在规定时限内提出书面申请,经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可以适当延长申请时限,但最长不得超过90日。 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向用人单位工商注册地的市级或县(市)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典型工伤案例分析

典型工伤案例分析 当前,工伤案件直线攀升,新情况、新问题不断出现。《工伤保险条例》虽然颁布时间不长,但依然有许多不适应社会发展要求的地方。由于工伤内涵的界定不清、工伤保险待遇的性质不明、民事侵权赔偿与工伤待遇之间的关系存在较大分歧,“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工作原因”“机动车”等概念的内涵也不十分清晰。这决定了工伤行政案件法律适用问题必然成为行政审判所面临的一个热点和难点问题。 1、超龄农民工受伤能否算工伤? 【提示】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农民应聘于用人单位,由于其不具备主体资格,与用人单位不能构成《劳动法》意义上的劳动关系,工作中受伤亦不能适用《工伤保险条例》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只能按照雇佣关系直接向用人单位主张赔偿责任。 【案情】原告季明花生于1957年2月21日。2007年4月9日,原告在第三人涟水某棉纺织厂工作时受伤,原告右手截肢。2007年5月下旬,原告向涟水县劳保局申请工伤认定。劳保局以原告的工伤认定申请不符合受理条件为由,决定不予受理。原告申请复议。涟水县人民政府作出维持被告涟水劳保局作出的工伤认定决定。原告不服,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审判】涟水法院审理认为:原告在发生事故受伤时,已超过50周岁。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原告已不符合劳动者就业的法定年龄,其受伤不应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等劳动法律规范来调整。

一审宣判后,季明花不服,向淮安中院提起上诉。淮安中院经审理认为:劳动关系基于劳动合同所产生,在双方未订立劳动合同的情况下,其主要实体符合法律规定的劳动关系即可确认为事实劳动关系。《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规定女工人的退休年龄为50周岁。江苏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苏劳社医[2005]6号)第七条规定:离、退休仍在工作的人员,不属于《工伤保险条例》调整的范围。案中,上诉人季明花已超过50周岁,属于应退休人员,不符合建立劳动关系的主体资格,其受伤不适用《工伤保险条例》调整,其在务工中遭受的伤害,可依照其他法律规定予以处理。 2、挂靠货车司机受伤找谁赔? 【提示】挂靠车辆受聘驾驶员运输货物至目的地后,辅助收货方完成卸货过程中,受到伤害。在雇主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情况下,应认定受聘驾驶员与挂靠公司存在事实劳动关系。 【案情】自2003年11月1日起,任光将其资产苏BE-2833的货车挂靠金山公司经营。同时聘用李世富为该车驾驶员,并由其向李世富支付工资。李世富于2006年8月2日驾驶苏BE-2833货车,前往无锡送货。到达目的地后,李世富帮助客户卸货时砸伤左小腿。李世富就该事故向江阴市劳保局要求工伤认定。劳保局受理后,依照工伤认定程序向金山公司发出了《工伤认定举证责任通知书》,但金山公司未在规定的15日举证期限内提出异议,亦未提供任何证据材料。被告于2006年9月28日作出了工伤认定决定,于10月19日将该决定书

经典案例--工伤赔偿

工伤赔偿调解难,律师出面速化解 -------马某某工伤赔偿案 【摘要】马某某在工作中因机器问题致其手指受伤。经鉴定部门鉴定评定为伤残十级。而公司拒不支付相关费用,并拒绝承认其基本劳动关系及工资收入情况。律师在第一时间介入该案后,积极应对,固定证据,未通过诉讼,在短时间内,为当事人争取到8万元赔偿。 一、案情简介: 马祖超于2011年2月由朋友介绍至成都某塑胶有限公司高锟车间从事原料搅拌,与厂方口头约定劳动关系,形成双方存在事实劳动关系,但没有劳动合同及有关薪酬的约定。2012年12月28日,马祖超从事混料操作,导致右手3个手指受伤,环指关节脱节。反复与公司磋商,关于赔偿问题均无法与当事人达成一致。2013年5月30日,马祖超伤残鉴定为十级。 接触案件时由于当事人手头没有任何证据,其劳动关系很容易被用人单位否认,从而很可能导致该案要从劳动关系认定的仲裁、诉讼等程序开始进行,才能进行工伤认定等程序,基于劳动争议案件可能多达10多个程序,会给当事人增加巨额的经济成本及时间成本,因此接到本案的第二天,律师即与当事人亲赴厂方,与厂方反复交涉,在第一次谈判过程中,即通过书面证据的方式,双方形成初步协议,当事人的劳动关系、受伤经过及当事人直接进行伤残鉴定由公司予以赔付的均得到公司认可。 二、调解结案: 通过律师的协调及固定大量证据的前提下,公司没有任何选择,最终向马某赔偿8万元,完全超出了当事人的预期。 三、律师点评: 总体而言,本案法律关系较为简单,双方系较为明确的劳动合同关系,但缺乏直接的劳动合同及其他证据予以证明,当事人马某很有可能因缺乏证据导致其投诉无门。

但是,正是由于律师前期第一时间的介入,提高了本案的工作效率,律师陪同当事人与公司谈判,直接固定证据,指导当事人申请工伤认定,做工伤伤残认定等工作,将当事人的受伤事实及伤残级别予以固定,未通过冗长的仲裁诉讼程序,直接解决了当事人的问题,实现了当事人的诉求。

2017年上海市工伤保险条例

2017年上海市工伤保险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和《工伤保险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统称“用人单 位” )及其从业人员。 第三条(征缴管理)工伤保险费的征缴,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和《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公示与救治)用人单位应当将参加工伤保险的有关情况在本单位内公示。从业人员发生工伤时,用人单位应当采取措施使工伤人员得到及时救治。 第五条(管理部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是本市工伤保险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工伤保险工作的统一管理。区、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伤保险的具体管理工作。 市社会保险事业基金结算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社保经办机构” )具体负责工伤保险经办事务。市医疗保险事务管理中心和区、县医疗保险事务中心(以下统称“医保经办机构” )在职责范围内,配合做好工伤保险经办事务。 第六条(监督)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等部门制定工伤保险的政策、标准,应当征求工会组织、用人单位代表的意见。 工会组织依法维护工伤人员的合法权益,对用人单位的工伤保险工作实行监督。第二章工伤保险基金第七条(基金来源和储备金)工伤保险基金由用人单位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工伤保险基金的利息和依法纳入工伤保险基金的其他资金构成。 工伤保险基金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留有一定比例的储备金,用于本市重大事故的工伤保险待遇支付; 储备金不足支付的,由市财政垫付。储备金的提取比例和使用,按照本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缴费原则)用人单位应当按时缴纳工伤保险费。从业人员个人不缴纳工伤保险费。工伤保险费根据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确定费率。 第九条(缴费基数)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的基数,按照本单位缴纳城镇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基数确定。 第十条(费率)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实行基础费率,基础费率统一为缴费基数的0.5%。 对发生工伤事故的用人单位,在基础费率的基础上,按照规定实行浮动费率。浮动费率根据用人单位工伤保险费使用、工伤事故发生率等情况确定。浮动费率分为五档,每档幅度为缴费基数的0.5%,向上浮动后的最高费率(基础费率加浮动费率)不超过缴费基数的3%,向下逐档浮动后的最低费率不低于基础费率。浮动费率每年核定一次。 工伤保险费率浮动的具体办法,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会同市财政、卫生、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部门拟订,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十一条(支付范围) 工伤保险基金用于本办法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劳动能力鉴定,工伤预防的宣传、培训等费用,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用于工伤保险的其他费用的支付。 工伤预防费用的提取比例、使用和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基金管理和监督)工伤保险基金实行全市统筹,存入本市市级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动用。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依法对工伤保险费的征缴和工伤保险基金的支付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市财政、审计部门依法对工伤保险基金的收支、管理情况进行监督。 第十三条(经办机构经费)社保经办机构、医保经办机构开展工伤保险所需经费,由财政部门按照规定核定,纳入预算管理。

工伤保险赔偿标准和认定申请(2017年最新全国汇总)

工伤保险赔偿标准和认定申请(2017年最新全国汇总) 工伤保险,是指劳动者在工作中或在规定的特殊情况下,遭受意外伤害或患职业病导致暂时或永久丧失劳动能力以及死亡时,劳动者或其遗属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当在工作时间出现意外伤害或事故,我们应该如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呢?整个工伤申请的流程有三个步骤:工伤认定申请---劳动能力鉴定---工伤保险待遇申请,各地有相通之处,也有所区别,本章着重介绍当意外发生如何进行工伤认定。 一、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二、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三、符合以上一、二条件,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一)故意犯罪的; (二)醉酒或者吸毒的; (三)自残或者自杀的。 四、申请要求及时限 1、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2、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3、用人单位未在30日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用人单位负担。(成都、上海未此项作出明确规定)。 五、办理流程 北京、上海、深圳、广州及武汉: 用人单位或工伤职工、其近亲属在规定的时间内,准备工伤认定申请资料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

工伤认定程序标准范本

管理制度编号:LX-FS-A58590 工伤认定程序标准范本 In The Daily Work Environment, The Operation Standards Are Restricted, And Relevant Personnel Are Required To Abide By The Corresponding Procedures And Codes Of Conduct, So That The Overall Behavior Can Reach The Specified Standards 编写: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审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时间: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A4打印/ 新修订/ 完整/ 内容可编辑

工伤认定程序标准范本 使用说明:本管理制度资料适用于日常工作环境中对既定操作标准、规范进行约束,并要求相关人员共同遵守对应的办事规程与行动准则,使整体行为或活动达到或超越规定的标准。资料内容可按真实状况进行条款调整,套用时请仔细阅读。 1.认定程序。 工伤认定申请人提供的申请材料完整,属于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管辖范围且在受理时效内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受理。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在进行工伤认定时,对申请人提供的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不再进行调查核实。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格式和要求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以要求出具证据部门重新提供。

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沪府令93号)

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沪府令93号) 上海市人民政府令 第93号 《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已经2012年11月21日市政府第156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市长韩正 2012年11月27日 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 (2012年11月27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93号公布)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和《工伤保险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及其从业人员。 第三条(征缴管理) 工伤保险费的征缴,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和《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公示与救治) 用人单位应当将参加工伤保险的有关情况在本单位内公示。 从业人员发生工伤时,用人单位应当采取措施使工伤人员得到及时救治。 第五条(管理部门)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是本市工伤保险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工伤保险工作的统一管理。 区、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伤保险的具体管理工作。 市社会保险事业基金结算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社保经办机构”)具体负责工伤保险经办事务。市医疗保险事务管理中心和区、县医疗保险事务中心(以下统称“医保经办机构”)在职责范围内,配合做好工伤保险经办事务。 第六条(监督)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等部门制定工伤保险的政策、标准,应当征求工会组织、用人单位代表的意见。 工会组织依法维护工伤人员的合法权益,对用人单位的工伤保险工作实行监督。 第二章工伤保险基金 第七条(基金来源和储备金) 工伤保险基金由用人单位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工伤保险基金的利息和依法纳入工伤保险基金的其他资金构成。 工伤保险基金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留有一定比例的储备金,用于本市重大事故的工伤保险待遇支付;储备金不足支付的,由市财政垫付。储备金的提取比例和使用,按照本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缴费原则) 用人单位应当按时缴纳工伤保险费。从业人员个人不缴纳工伤保险费。 工伤保险费根据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确定费率。 第九条(缴费基数) 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的基数,按照本单位缴纳城镇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基数确定。 第十条(费率) 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实行基础费率,基础费率统一为缴费基数的0.5%。 对发生工伤事故的用人单位,在基础费率的基础上,按照规定实行浮动费率。

工伤认定争议的几个案例

工伤认定争议的几个案例 在生产车间,职工因违规操作,受伤了;在上班途中,员工为充值话费,遭遇交通事故;在施工工地,工人因新旧伤交织,伤情加重――上述情形都能认定为工伤吗? 今年上半年,在江山市人民法院陆续受理的5起由企业提起诉讼的工伤行政案件中,企业对于工伤认定的适用范围、责任主体、工伤赔偿与民事损害赔偿间的竞合关系等内容,存在着较大的争议。 对此,江山法院行政庭庭长周公良认为,按照现行的《工伤保险条例》和《工伤认定办法》,工伤认定应该从有利于保护劳动者权益的角度来理解、适用现行法律。要首先保障工伤者的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同时兼顾工伤保险分散用人单位工伤风险的功能。 而从长远角度来看,预防和减少工伤事故才是正题。企业应提高加强安全保护的导向理念,只有早日建立预防、康复、补偿良性发展的工伤保险制度体系,才能有效减少企业的用工风险和经济损失。

案例一 学习安全知识的同时,更应学会应用安全知识 2008年6月10日早上6时40分,江山某木业制品厂车间,女 职工郑某在压刨机运转时,因直接用手去疏通,导致右手大拇指被 压刨带卷进毁损。2008年10月7日,郑某被劳动部门认定为构成工伤。今年3月,该木业制品厂提出诉讼,认为郑某构成工伤不符合 客观事实。提出郑某的受伤时间,不在厂方明确规定的工作时间内,且厂方对工人操作规程有严格规定,郑某受伤,系因自己不遵守操 作规程所致。 法官解析: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 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应 当认定为工伤。”虽然郑某违反了车间操作规定,本人有一定的责任,但她是在工作场所内从事本职工作而引起的伤害,应当认定为 工伤。

工伤认定程序要点简述

工伤认定程序要点简述 近几年来,在未参保的个体私营企业中,由工伤认定引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日益增多。因程序违法而被行政复议机关和法院撤销的,也屡见不鲜。为了做好工伤认定工作,防止程序违法,笔者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375号,以下简称《条例》)及《工伤认定办法》(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7号,以下简称《办法》)有关规定,结合本单位和各地的具体做法,现将工伤认定程序简述如下: 一、申报登记 (一)申请主体 用人单位、职工或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都有权利或义务向工伤保险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除死亡事故外,申请工伤认定,一般由受伤职工提出。遇到特殊情况,本人无法直接提出申请的,可授权委托直系亲属代为申请。 (二)申请时效 1、用人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2、用人单位未按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工伤保险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3、申请人遇到不可抗力等特殊情况,经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后,申请时限可适当延长,申请时效从不可抗力等因素消除后计算。 (三)申请材料 申请工伤认定,应当填写《工伤认定申请表》,并提交下列材料: 1、受伤害职工身份证复印件或户籍证明; 2、劳动合同文本复印件或其他建立劳动关系的有效证明材料(如上岗证、工作证、同单位两个以上同事出具的书面证明等); 3、受伤职工初诊病历、住院病历、医疗诊断证明书;属职业病的,应提交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鉴定书;医院病历姓名必须与身份证相符。 4、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还应提交相应的证明材料: (1)职工死亡或重伤致残,本人无法申请,由直系亲属或工会组织代表伤亡职工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应提交直系亲属关系证明或授权委托书及代理人身份证明;

上海工伤鉴定理赔流程

上海工伤理赔流程 1. 提交申请表时需带下列材料(材料纸张统一为A4纸,用黑色墨水填写): 人才发展服务中心(您所在区的人才服务中心) 工作时间:周一至周五 8:30—11:30 13:30—16:30 1. 伤亡职工与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原件与复印件,合同上需加盖公章) 2. 医疗诊断证明(职业病诊断证明书)(原件与复印件) 3. 伤亡职工本人身份证明(原件与复印件)(一定要看得清五官的才行) 4. 单位申请: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 个人申请:提供单位档案机读材料(至工商局调取) 5. 填写《工伤认定申请表》 5. 办理上下班途中交通事故伤害需另提供: (1)公安交通部门出具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原件与复印件) (2)驾驶机动车的需提供驾驶证和机动车行驶证(原件与复印件) (3)工作期间的考勤记录(原件与复印件) (4)用人单位的作息制度(原件与复印件) (5)受伤人员常住地址或暂住地证明

(6)上下班路线图:请标注单位地址,居住地址,事故发生地; 6. 其他需要提供的资料 2. 一般交掉材料之后都会约定时间做笔录,笔录之后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六十内做出工伤认定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和用人单位。(一般是邮寄至单位) 人才发展服务中心 工作时间:周一至周五 8:30—11:30 13:30—16:30 注:做笔录时,需带好本人身份证,病历卡与陈述过程。 注意:如果想要工伤认定资料与做笔录同时进行的话,就和倪老师联系:021-******** 3. 工伤认定书拿到之后,在工伤职工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应当携带下列资料提出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不严重的可以不做工伤鉴定): 人才发展服务中心 工作时间:周一至周五 8:30—11:30 13:30—16:30 1﹑填写《劳动能力鉴定表》第1,2页;(粘贴伤者近期一寸证件照片一张) 2﹑工伤认定书(复印件)

《工伤认定程序》

《工伤认定程序》 一、申请 1、单位申请 职工发生伤(亡)事故后,用人单位应将伤者立即送往就近的医疗机构抢救并到工伤保险定点医院医治。同时,应在伤亡事故发生或职业病确诊之日起30日内书面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2、职工或亲属申请 用人单位未在规定期限申请认定的,职工或亲属可在伤亡事故或职业病确诊之日起一年内直接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申请工伤认定需提交以下资料: 1、《岳阳市工伤认定申请表》; 2、工伤事故报告、证人证言或受伤害经过的证明; 3、受伤害职工的身份证明(复印件); 4、用人单位未参加工伤保险的,提交用人单位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查询证明; 5、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 6、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7、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提交人民法院判决书或者公安部门的证明或者其他证明;

8、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提交公安交通管理等部门的证明; 9、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的,提交公安部门证明或者其他证明;因发生事故下落不明,提出因工死亡申请的,提交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证明材料; 10、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提交医疗机构的抢救和死亡证明; 11、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按照法律法规规定,提交民政部门或者其他相关部门的证明; 12、因战、因公负伤致残的转业、复员军人,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提交革命伤残军人证及工伤职工定点医疗机构对旧伤复发的诊断证明。 二、受理 如职工或亲属的申请超过一年的期限,劳动保障将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决定书》; 如申请材料不全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出具《收件回执》和《补正材料通知书》,告知申请人补齐相关材料。 三、调查 对职工或其亲属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劳动保障部门应对其用人单位发出《工伤认定举证责任通知书》,如果职工或其亲属认为属工伤而用人单位认为不属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用人单位应在10日内提供全部有关证据。用人单位在规定的时间内未能提出

上海社会保险若干情况..

上海社会保险若干情况 一、上海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发展历史沿革 (一)退休费统筹阶段:1986年~1992年:单位缴费,统筹率25.5%,个人不缴费。 1、全民企业:1986年 2、集体企业:1988年 3、小集体企业:1989年 4、缴费按照单位工资总额,实行差额结算。 (二)建立全面养老保险制度阶段:1993年~至今,单位和个人缴费,建立个人账户。 1、范围:本市城镇的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及其在职人员,退休人员。 2、起始阶段:养老保险缴纳比例单位为工资总额25.5%,个人为上年月平均工资3%。 3、个人帐户记帐额规则: 个人缴费全部记入个人帐户,另外单位缴费部分记入: (1)企业:单位缴费记入个人账户8%; (2)机关和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单位缴费记入个人账户10%; (3)差额拨款事业单位:单位缴费记入个人账户9%。 从2003年8月起,个人账户统一为8%,全部由个人缴纳。 6、1998年实行养老金社会化发放,实行收支二条线。 7、目前社会保险费率:总计48%,其中:

养老保险:单位22%,个人8%; 医疗保险:单位10%+2%(附加医疗保险),个人2%; 失业保险:单位1.7%,个人1%; 工伤保险:单位0.5%,个人不缴费; 生育保险:单位0.8%,个人不缴费。 二、全国事业单位参保情况 按照上海模式的目前暂时没有。 三、企事业单位养老金计发区别 区别:除按照工作年限计算外,企业主要根据缴费额和缴费基数确定,事业单位主要根据退休前工资和职务职称确定。 (一)企业养老金计发 1、基础养老金:(上年度本市月平均工资+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2×(缴费年限整年数×1%+剩余月数×0.083%) 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上年度本市月平均工资×个人平均月缴费工资指数 个人平均月缴费工资指数=(Z1+Z2+……+Zm-1+Zm+1*n)÷N Z1、Z2、……Zm-1、Zm 为参保人员的月缴费工资指数。月缴费工资指数按照参保人员退休前1月、2月……m-1月、m月本人月缴费工资基数除以对应的本市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计算(计算结果按四舍五入规则保留四位小数)。 参保人员2010年底以前实际缴费年限的月缴费工资指数统一按照1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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