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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注册会计师《经济法》重要考点

2015年注册会计师《经济法》重要考点
2015年注册会计师《经济法》重要考点

2015年注册会计师《经济法》重要考点

本阶段需要重点复习的章节有:导论、基本民事法律制度、物权法、合同法、公司法、证券法、破产法和票据法共八章内容。

前两章是基础,也比较容易。本阶段除了要大量记忆法条之外,还要多做总结。做几道典型的主观题,比如物权法与合同法结合的题目、公司法和证券法结合的题目等。

重点考点应优先对待,比如物权法中不动产的物权变动、抵押、质押、留置,合同法中合同的订立程序、保证、抵销、提存、违约责任、买卖合同、租赁合同,公司法、证券法涉及到的那些数字一定要记准,考点太多,在此就不列举了,破产法中的破产原因、管理人制度、债务人财产、取回权、撤销权、别除权等,票据法中的票据权利的消灭时效、票据权利的补救、票据抗辩、票据的伪造、背书等

物权法:是调整因物的归属和利用而产生的民事关系的法律。物权法是财产制度的基础。

物权上的物指的是有体物,是除人的身体之外,凡能为人所支配,独立满足人类社会生活需要之物。

物权变动

物权法:是调整因物的归属和利用而产生的民事关系的法律。物权法是财产制度的基础。

物权上的物指的是有体物,是除人的身体之外,凡能为人所支配,独立满足人类社会生活需要之物。

一、所有权概念

所有权:指在法律限制范围内,对物为全面支配的权利。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二、所有权类型

1. 法定分类

①国家所有权。②集体所有权。原则上,农村集体物权将集体所有土地用作商业开发,若有开发需求,须由国家先将土地征归国有,然后再由国家以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方式进入市场进行商业开发。但兴办乡镇企业和村民建设住宅经依法批准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或者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经依法批益准使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除外。③私人所有权。私人对其合法的收入、房屋、生活用品、生产工具、原材料等不动产和动产享有所有权。

2. 共有

共有包括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没有约定为按份共有或者共同共有,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除共有人具有家庭关系等外,视为按份共有。在共有人内部关系上,除共有人另有约定外,按份共有人按照份额享有债权、承担债务,共同共有人共同享的债权、承担债务。偿还债务超过自己应当份额的按份共有人,有权向共他共有人追偿。

共有人可以协商确定分割方式,达不成协议,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可以分割并且不会因分割减损价值的。应当对实物予以分割;难以分割或者因分割会减损价值的,应当对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取得的价款予以分割。

因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产生债权债务,在对外关系上,共有人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第三人知道共有人不具有连带债权债务关系的除外。

①共同共有。各共同共有的所有权属于共有人全体,而非按应有部分享有所有权,故对该共同共有物的全部,共有人并无应有部分存在。

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作重大修增的,应当经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但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对共有的管理费用以及其他负担,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共同共有人共同负担。

共同共有关系存续期间,原则上禁止对共有物进行分割。但共有人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的,可以请求分割,因分割对其他共有人造成损害的,应当给予赔偿。共同共有财产分割后,一个或者数个原共有人出

卖自己分割的财产时,如果出卖的财产与其他原共有人分割的财产属于一个整体或配备使用,其他原共有人享有优先购买权。

原则上,物之处分须征得全体一致同意,共有人之间若是另有约定,则从其约定。若共有人之一未征得其他共有人同意,擅将共有物所有权转让给第三人,此转让行为构成无权处分,该无权处分的基本规则,其有效性取决于其他共有人追认与否。只要有任何一位共有人拒绝追认,该无权处分行为即无效,受让人不能取得共有物的所有权;若所有其他共有人均表示追认则无权处分转化为有权处分。转让行为有效,受让人取得共有物所有权,在其他共有人未表示是否追认之前,无权处分行为既非有效,亦非无效,处于效力待定状态。当其他共有人拒绝追认因其转让行为无效时,作为出卖人的共有人因无法向买受人的第三人履行转移所有权的义务,故应向第三人承担合同法上的违约责任。

如果第三人不知并且没有义务知道所受让的标的物存在其他共有人,或者,虽然知道存在其他共有人,但不知并且没有义务知道共有人转让标的物未征得其他共有人的同意,该第三人即构成善意,可依善意取得制度取得标的物的所有权,此时,即使其他共有人表示反对,亦不影响转让行为的有效性。为了获得法律救济,其他共有人应有权向转让人请求损害赔偿。

②按份共有。按份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享有的份额,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出资额确定;不能确定出资额,视为等额享有。

按份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作重大修缮的,应当经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共有人同意,但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同时,对共有物的管理费用以及其他负担,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份共有人按照其份额负担。共有人约定不得分割共有的不动产或得动产,应当按照约定,但共有人重大理由需要分割的,可以请求分割,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份共有人可以随时请求分割。因分割对其他共有人造成损害的,应当给予赔偿。

按份共有物的处分奉行多数决定,为共有份额2/3以上的多数,未满2/3份额却转让共有物者,亦构成无权处分。按份共有人对其享有的份额有处分自由,故可自由转让其享有的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份额,其他共有人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的权利。

三、善意取得制度

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1)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2)以合理的价格转让;(3)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一)动产的善意取得

(1)构成要件:依法律行为转让所有权;转让人无处分权;受让人为善意;以合理的价格转让;物已交付;转让

人基于真权利人意思合法占有标的物。

善意取得制度适用于委托物,相反,非基于真权利人意思而占有之物则称脱手物。如遗失物、盗窃物等不适用。

所有权人或者其他权利人有追回遗失物,该遗失物通过转让被他人占有的,权利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或者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受让人之日起二年内向受让人请求返还原物,但受让人通过拍卖或者向具有经营资格的经营者购得该遗失物的,权利人请求返还原物时应当支付受让人所付的费用,权利人向受让人支付所付费用后,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追偿。

(2)法律效果

善意受让人取得动产后,该动产上的原有权利消灭,但善意受让人在受让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权利的除外。真权利人有权向无权处分之转让人请求损害赔偿。

(二)不动产的善意取得

(1)构成要件:不动产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及法律效果与动产相似,特别构成要件——对于不动产,则应以登记为要件。对于不动产转让,受让人仅不知转让人系无权处分即构成善意,不存在应当知道的问题。除非出现两种情形之一,否则受让人可主张适用善意取得:第一,受让人能够从登记簿中得知,登记簿所记载的权利人很可能不正确,即,登记簿中存在异议登记;第二,登记簿虽记载转让人为权利人,但受让人明知存在登记错误,转让人其实并非真正的所有权人。

(2)法律效果。

善意取得不动产,不消除不动产上其他已登记之物权,仅导致登记簿上的所有权人发生变更,其他已登记的限制物则不受影响,故继续存在于登记簿中。

四、动产所有权的特殊取得方式

包括先占、拾得遗失物、发现埋藏物及添附等。

拾得遗失物后,拾得人应当及时通知权利人领取,或者送交公安等有关部门,有关部门收到遗失物,知道权利人的,应当及时通知其领取,不知道的,应当及时发布招领公告。遗失物自发布招领公告之日起6个月内无人认领的,归国家所有。拾得人虽不能取得遗失的所有权,却可享有费用偿还请求权,在遗失人发出悬赏广告时,归还失物的拾得人还享有悬赏广告所允诺的报酬请求权。

对于发现埋藏物并实施占有者,参照拾得遗失物的有关规定适用。

添附是附合、混合与加工的总称。动产附合于不动产而成为不动产不可分割的重要成分者,不动产所有人取得附合之物所有权。动产与他人之动产附合,非毁损不能分离,或分离须费过巨者,各动产所有人,按其动产附合时之价值,共有合成物;但附合之动产,有可视为主物者,该主物所有人,取得合成物之所有权。关于混合,确定所有权时,准用动产附合之规则。只要加工或改造的价值不明显低于价值材料,即取得新物所有权。

用益物权

一、用益物权概述

以使用他人之物为目的的物权,称用益物权。用益物权仅涉及物的使用价值,不包含处分权能。

《物权法》规定的用益物权包括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与地役权。

二、建设用地使用权

(一)取得

1. 创设取得

①无偿划拨。用于商业开发的建设用地,不得以划拨方式取得建设用地使用权。

②有偿出让。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可以采取拍卖、招标或者双方协议的方式。采取双方协议方式出让土地使用权的出让金不得低于按国家规定所确定的最低价。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使用年界限届满,土地使用者需要继续使用土地的,应当至迟于届满前一年申请续期,除根据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收回该幅土地的,应当予以批准,经批准准予续期的,应当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依照规定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的,自动续期。

2. 转移取得

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互换、出资、赠与或者抵押的,当事人应当采取书面形式订立相应的合同。

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时,应当符合下列条件:①按照出让合同约定已经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②按照出让合同约定进行投资开发,属于房屋建设工程的,完成开发投资总额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属于成片开发土地的,形成工业用地或者其他建设用地条件:③转让房地产时房屋已经建成的,还应当持有房屋所有权证书。

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时,应当按照国务院规定,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审批。

下列房地产不得转让:①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但未符合《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条件的;②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产权利的;③依法收回土地

使用权的;④共有房地产,未经其他共有人书面同意的;⑤权属有争议的;⑥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⑦法律、行政法律法规规定禁止转让的其他情形。

3. 登记

建设用地使用权自登记时设立。登记机构应当向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发放建设用地使用权证书。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互换、出资或者赠与的,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变更登记。建设用地使用权消灭的,出让人应当及时办理注销登记。

(二)期限

(1)以无偿划拨方式取得的建设用地使用权,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没有使用期限的限制。

(2)以有偿出让方式取得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最高年限按下列用途确定:居住用地七十年;工业用地五十年;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用地五十年;商业、旅游、娱乐用地四十年;综合或者其他用地五十年。

(3)土地使用者通过转让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其使用年限为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的使用年限减去原土地使用者已使用年限后的剩余年限。

(三)终止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由有关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或者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

(1)为公共利益需要使用土地;

(2)为实施城市规划进行旧城区改建,需要调整使用土地;

(3)土地出让等有偿使用合同约定的使用期限届满,土地使用者未申请续期或者申请续期未获批准;

(4)因单位撤销、迁移等原因,停止使用原划拨的国有土地;

(5)公路、铁路、机场、矿场等经核准报废。

担保物权

一、担保物权概述

以担保债权实现为目的的物权,为担保物权。

担保物权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依法享有就担保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

《物权法》规定了抵押权、质权与留置权三种担保物权。

抵押权与质权属于意定担保物权;留置权属于法定担保物权。

担保物权的特性:

(1)从属性

成立上的从属性指的是若无旨在担保的债权,担保物权不能成立;转让上的从属性是指担保物权不能脱离所担保的债权单独转让,所担保的债权转让时,担保物权随之转让;消灭上的从属性则指担保物权随债的消灭而消灭。

(2)权力行使的附条件性

担保物权的行使条件是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

(3)优先受偿性

当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情形时,担保物权人可就担保物变价之后的价金优先于普通债权人得到清偿。

由下列情形之一,担保物权消灭:(1)主债权消灭;(2)担保物权实现;(3)债权人放弃担保物权;(4)法律规定担保物权消灭的其他情形。

二、抵押权

1.抵押权的概念与特性

抵押权,是指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得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债权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

除拥有担保物权的一般特性外,抵押权还具有不可分性。

①主债权未受全部清偿的,抵押权人可以就抵押物的全部行使其抵押权。

②抵押物被分割或者部分转让的,抵押权人可以就分割或者转让后的抵押物行使抵押权。

③主债权被分割或者部分转让的,各债权人可以就其享有的债权份额行使全部抵押权。

④主债务被分割或者部分转让的,抵押人仍以其抵押物担保数个债务人履行债务。但是,第三人提供抵押的,债权人许可债务人转让债务未经抵押人书面同意时,抵押人对未经其同意转让的债务,不再承担担保责任。

2.抵押财产范围

《物权法》规定:“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财产可以抵押:

(1)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

(2)建设用地使用权;

(3)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

(4)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

(5)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等;

(6)交通运输工具;

(7)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

经当事人书面协议,企业、个体工商户、农业生产经营者可以将现有的以及将有的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抵押,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实现抵押权时的动产优先受偿。由于设定此类抵押时抵押财产的范围尚未确定,因处于浮动之中,故称浮动抵押。

浮动抵押的抵押财产自下列情形之一发生时确定:(1)债务履行期届满,债权未实现;(2)抵押人被宣告破产或者被撤销;(3)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4)严重影响债权实现的其他情形。

以建筑物抵押的,该建筑物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抵押;以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的,该土地上的建筑物一并抵押。另外,乡镇、村企业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得单独抵押,以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抵押的,其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抵押。

下列财产不得抵押:(1)土地所有权;(2)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但法律规定可以抵押的除外;(3)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

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4)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5)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

3. 抵押权的设定

设立抵押权,当事人应当采取书面形式订立抵押合同。

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

抵押合同不以登记为生效要件,但抵押权本身却须登记。

以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建设用地使用权、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以及正在建造的建筑物抵押的,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

以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交通运输工具以及正在建造的船舶、航空器抵押的,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浮动抵押不得对抗正常经营活动中已支付合理价款并取得抵押财产的买受人。

4. 抵押担保的范围

(1)所担保的债权范围

包括主债权及其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保管担保财产和实现担保物权的费用。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2)抵押物范围

抵押物登记记载的内容与抵押合同约定的内容不一致的,以登记记载的内容为准。

抵押物所有人为附和物、混合物或者加工物的所有人的,抵押权的效力及于附和物、混合物或者加工物;第三人与抵押物所有人为附和物、混合物或者加工物的共有人的,抵押权的效力及于抵押人对共有物享有的份额。

抵押权设定前为抵押物的从物的,抵押权的效力及于抵押物的从物。但是,抵押物与其从物为两个以上的人分别所有时,抵押权的效力不及于抵押物的从物。

城市房地产抵押合同签订后,土地上新增的房屋不属于抵押物。需要拍卖该抵押的房地产时,可以依

法将该土地上新增的房屋与抵押物一同拍卖,但对拍卖新增房屋所得,抵押权人无权优先受偿。

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后,该土地上新增的建筑物与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处分,但新增建筑物所得的价款,抵押权人无权优先受偿。

(3)抵押物的物上代位

担保期间,担保财产毁损、灭失或者被征收等,担保物权人可以就获得的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等优先受偿。被担保债权的履行期未届满的,也可以提存该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等。

5. 抵押权人的优先受偿权

(1) 优先受偿的方式

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抵押权人可以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协议损害其他债权人利益的,其他债权人可以再指导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该协议。抵押权人与抵押人未就抵押权实现方式达成协议的,抵押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拍卖、变卖抵押财产。抵押财产折价或者变卖的,应当参照市场价格。

(2) 流押合同之禁止

订立抵押合同时,抵押权人和抵押人在合同中不得约定在债务履行期届满抵押权人未受清偿时,抵押物的所有权转移为债权人所有。当事人在抵押合同中约定,债务履行期届满抵押债权人未受清偿时,抵押物的所有权转移为债权人所有的内容无效。

(3) 土地出让金优先于抵押权

拍卖划拨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所得的价款,应先依法缴纳相当于应缴纳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款额,抵押权人可以主张剩余价款的优先受偿权。

6. 抵押物转让限制

抵押期间,抵押人经抵押权人同意转让抵押财产的,应当将转让所得的价款向抵押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转让的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抵押期间,抵押人未经抵押权人同意,不得转让抵押财产,但受让人代为清偿债务消灭抵押权的除外。

7.涤除权

原则上,抵押人若为经抵押权人同意而转让抵押财产,转让行为无效,但受让人若是通过代为清偿债务的方式消灭抵押权,则转让行为有效。受让人以清偿债务的方式涤除抵押权、以获得抵押物所有权的权利,称涤除权。

8. 抵押权顺位

(1)同一抵押物上可以设立数项抵押权。为了避免冲突,数项抵押权按照先后顺位实现,在先顺位优先于在后顺位。抵押权人可以放弃抵押权或者抵押权的顺位,同时,抵押权人与抵押人也可以协议变更抵押权顺位以及被担保的债权数额等内容。

(2)存在数项担保时,若债务人以自己的财产设定抵押,抵押权人放弃该抵押权、抵押权顺位或者变更抵押权的,其他担保人在抵押权人丧失优先受偿权益的范围内免除担保责任。

9. 抵押权之保全

抵押人的行为足以抵押财产价值减少的,抵押权人有权要求抵押人停止其行为。抵押财产价值减少的,抵押权人有权要求恢复抵押财产的价值,或者提供与减少的价值相应的担保。抵押人不恢复抵押财产的价值也不提供担保的,抵押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提前清偿债务。

10. 抵押权人的孽息收取权

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致使抵押财产被人民法院依法扣押的,自扣押之日起抵押权人有权收取该抵押财产的天然孽息或者法定孽息,但抵押权人未通知应当清偿法定孽息的义务人的除外。抵押权人所收取的孽息应当先冲抵收取孽息的费用。

11. 抵押与租赁——在后抵押不破在先租赁

(1)订立抵押合同前抵押财产已出租的,原租赁关系不受该抵押权的影响,抵押权实现后,租赁合同在有效期内对抵押物的受让人继续有效。

(2)抵押权设立后抵押财产出租的,该租赁关系不得对抗已登记的抵押权,抵押权实现后,租赁合同对受让人不具有约束力。抵押人将已抵押的财产出租时,如果抵押人未书面告知承租人该财产已抵押的,抵押人对出租抵押物造成承租人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如果抵押人已书面告知承租人该财产已抵押的,抵押权实现造成承租人的损失,由承租人自己承担。

12. 抵押权的实现

一般情况下,抵押财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直接以所取得价款清偿债务,价款若超过债权数额,剩余部分归抵押人所有,若不足债权数额,债务人负继续清偿义务,只不过剩余债权不再享有优先受偿权。

若同一抵押财产为数项债权设定抵押,我国物权法律制度规定了五项基本规则:

(1)抵押权已登记的,按照登记的先后顺序清偿;顺序相同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

(2)抵押权已登记的先于未登记的受偿。

(3)顺位在后的抵押权所担保的债权先到期的,抵押权人只能就抵押物价值超出顺位在先的抵押担保债权的部分受偿。

(4)顺位在先的抵押权所担保的债权先到期的,抵押权实现后的剩余价款应予提存,留待清偿顺位在后的抵押担保债权。

(5)抵押权均未登记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

13. 最高额抵押

最高额抵押是指抵押人与抵押权人协议,在最高债权额限度内,以抵押物对一定期间内连续发生的债权作担保。

最高额抵押担保的债权确定前,部分债权转让的,最高额抵押全部的转让,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最高额抵押则是抵押权生效时所担保的债权额尚未确定。最高额抵押担保的债权确定前,抵押权人与抵押人可以通过协议变更债权确定的期间,债权范围内以及最高债权额,但变更的内容不得对其他抵押权人产生不利影响。另外,最高额抵押权设立前已经存在的债权,经当事人同意,可以转入最高额抵押担保的债权范围。

14. 抵押权的消灭

(1)债权消灭。

(2)抵押权实现。

(3)抵押权灭失。若抵押物灭失之后存在赔偿金、保险金等价值转换形态,则抵押权并不灭失,而继续存在于抵押物的价值转换形态之上,此之谓抵押权物上代位。

(4)混同。若抵押权人获得抵押物的所有权,即集抵押权人与抵押人于一身,用自己的物担保自己的债权显然并无意义,故导致抵押权消灭。

三、质权

1. 质权的概念

在广义上,质权包括动产质权与权力质权两类。权力质权亦被称为准质权。

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或其权力出质给债权人占有,当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时,债权人有权就该动产或者权利优先受偿。

2. 质权的客体

质权不能存在于不动产上。能够成为质权客体的,只能是动产或者权利。

原则上,所有动产均可出质。

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权利可以出质:(1)汇票、支票、本票;(2)债券、存款单;(3)仓单、提单;(4)可以转让的基金份额、股权;(5)可以转让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6)应收账款;(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出质的其他财产权利。

3. 质权的设定

设立质权,当事人应当采取书面形式订立质权合同。

1)动产。质权自出质人交付质押财产时设立。

2)证券权利。以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出质的,质权自权利凭证交付质权人设立;没有权利凭证的,质权自有关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3)基金份额与股权。以基金份额、股权出质的,以基金份额、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登记的股权出质的,质权自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出质登记设立;以其他股权出质的,质权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4)知识产权。以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出质的、质权自有关主管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5)应收账款。以应收账款出质的,质权自信贷征信机构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4. 质权的效力

质权的担保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其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保管担保财产和实现质权的费用。当事

人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动产质权的效力及于质物的从物,但是,从物未随同质物移交质权人占有的,质权的效力不及于从物,另外以依法可以转让的股份、股票出质的,质权人的效力及于股份、股票的法定孳息。

担保期间,质押财产毁损、灭失或者被征收等,质权人可以就获得的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等优先受偿。被担保债权的履行期末届满的,也可以提存该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等。

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质权人可以与出质人协议以质押财产折价,也可以就拍卖、变卖质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如同留押合同被禁止,流质合同亦被禁止,即,质权人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前,不得与出质人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质押财产归债权人所有。

质权人有权收取质押财产的孳息,但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所收取的孳息应当先充抵收取孳息的费用。

质权人负有妥善保管质押财产的义务,因保管不善致使质押财产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质权人的行为可能使质押财产毁损、灭失的、出质人可以要求质权人将质押财产提存,或者要求提前清偿债务并返还质押财产。

债务人履行债务或者出质人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质权人应当返还质押财产。

因不能归责于质权人的事由可能使质押财产毁损或者价值明显减少,足以危害质权人权利的,质权人有权要求出质人提供相应的担保;出质人不提供的,质权人可以拍卖、变卖质押财产,并与出质人通过协议将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

质权人在质权存续期间,未经出质人同意,擅自使用、处分质押财产、给出质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质权人在质权存续期间,未经出质人同意转质、造成质押财产毁损、灭失的、应当向出质人承担赔偿责任。

基金份额、股份出质后,不得转让,但经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除外。出质人转让基金份额、股权所得的价款,应当向质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

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出质后,出质人不得转让或者许可他人使用,但经过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除外。出质人转让或者许可他人使用出质的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所得的价款,应当向质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

应收账款出质后,不得转让,但经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除外。出质人转让应收账款所得的价款,

应当向质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

5. 质权的实现

质押财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出质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出质人可以请求质权人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后及时行使质权;质权人不行使的,出质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拍卖、变卖质押财产。出质人请求质权人及时行使质权,因质权人于行使权利造成损害的,由质权人承担赔偿责任。

6. 最高额质权

出质人与质权人可以协议设立最高额质权。

7. 质权的消灭

诸如债权消灭、质物消灭、质权实现等均与抵押权大致相同,特别之处在于质权人丧失质押物的占有。

另外,质权人可以放弃质权。债务人以自己的财产出质,质权人放弃该质权的,其他担保人在质权丧失优先受偿权益的范围内免除担保责任,但其他担保人承诺仍然提供担保的除外。

四、留置权

1. 留置权的概念与性质

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

留置权属于法定担保物权,不必有当事人之间的担保合同,只要具备法定的要件,即可成立。不过,当事人可以特约排除留置权。

2. 留置权的成立

依物权法律制度之规定,留置权之成立,需具备以下要件:

(1)债权人占有债务人之动产。债权人须合法占有债务人动产。

(2)债权已届清偿期。债权人的债权未届清偿期,其交付或返回所占有标的物的义务已届履行期的,不能行使留置权。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债务人无支付能力的除外。

(3)动产之占有与债权属同一法律关系。另依我国物权法律制度规定,企业之间留置不受同一法律关系之限制。

3. 留置权的效力

留置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留置物保管费用和实现留置权的费用。

留置财产为可分物的、留置财产的价值应当相当于债务的金额。

债务人逾期未履行债务的,留置权人可以与债务人协议以留置财产折价,也可以就拍卖、变卖留置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留置权人有权收取留置财产的孳息。所收取的孳息应当先充抵收取孳息的费用。

留置权人负有妥善保管留置财产的义务,因保管不善致使留置财产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债务人与债权人应当在合同中约定,债权人留置财产后,债务人应当在不少于两个月的期限内履行债务。债权人与债务人在合同中未约定的,债权人留置债务人财产后,应当确定两个月以上的期限,通知债务人该期限内履行债务。

同一动产上已设立抵押权或者质权,该动产又被留置的,留置权人优先受偿;同一财产法定登记的抵押权与质权并存时,抵押权人优先于质权人受偿;质权与未登记抵押权并存时,质权人有先于抵押权人受偿。

4. 留置权的实现

债权人留置财产后,应与债务人约定留置财产后的债务履行期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留置权人应当给债务人两个月以上履行债务的期间,但鲜活易腐等不易保管的动产除外。债务人逾期未履行的,留置权人可以与债务人协议以留置财产折价,也可以就拍卖、变卖留置财产所得价款优先受偿。留置财产折价或者变卖的,应当参照市场价格。

留置财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债务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5. 留置权的消灭

留置权因下列原因消灭:(1)债权消灭;(2)债务人另行提供担保并被债权人接受;(3)留置权人对留置财产丧失占有。

CPA审计精华知识点汇总

审计要素:财务报表编制基础(标准) 标准的特征:相关性、完整性、可靠性、中立性、可理解性。 知识点:审计目标 (一)与所审计期间各类交易和事项相关的认定和具体审计目标 准确性与发生、完整性之间存在区别。 例如,若已记录的销售交易是不应当记录的(如发出的商品是寄销商品),则即使发票金额是准确计算的,仍违反了发生目标。 再如,若已入账的销售交易是对正确发出商品的记录,但金额计算错误,则违反了准确性目标,但没有违反发生目标。在完整性与准确性之间也存在同样的关系。 (二)与期末账户余额相关的认定和具体审计目标

(三)与列报和披露相关的认定 知识点:审计风险 (一)重大错报风险 1.两个层次的重大错报风险 财务报表层次重大错报风险与财务报表整体存在广泛联系,可能影响多项认定。此类风险通常与控制环境有关。 注册会计师同时考虑各类交易、账户余额和披露认定层次的重大错报风险,考虑的结果直接有助于注册会计师确定认定层次上实施的进一步审计程序的性质、时间安排和围。 2.固有风险和控制风险 认定层次的重大错报风险又可以进一步细分为固有风险和控制风险。 (二)检查风险 检查风险取决于审计程序设计的合理性和执行的有效性。检查风险不可能降低为零。 1.固有风险是指在考虑相关的部控制之前,某类交易、账户余额或披露的某一认定易发生错报(该错报单独或连同其他错报可能是重大的)的可能性。 2.控制风险是指某类交易、账户余额或披露的某一认定发生错报,该错报单独或连同其他错报是重大的,但没有被部控制及时防止或发现并纠正的可能性。 3.检查风险是指如果存在某一错报,该错报单独或连同其他错报可能是重大的,注册会计师为将审计风险降至可接受的 一、审计计划的容 审计计划包括总体审计策略和具体审计计划。 (一)总体审计策略 1.概念:总体审计策略用以确定审计围、时间安排和方向,并指导制定具体审计计划的制定。

注册会计师考试复习资料

第一章总论 第二章金融资产 第三章存货 第四章长期股权投资 第五章固定资产 第六章无形资产 第七章投资性房地产 第八章资产减值 第九章负债 第十章所有者权益 第十一章收入、费用和利润第十二章财务报告 第十三章或有事项 第十四章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第十五章债务重组 第十六章政府补助 第十七章借款费用 第十七章借款费用 第十九章所得税 第二十章外币折算 第二十一章租赁

第二十二章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 第二十三章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 第二十四章企业合并 第二十五章合并财务报表 第二十六章每股收益 第一章总论 一、企业会计准则体系的构成、作用 二、会计报告目标、会计基本假设、会计信息质量要求等概念 三、会计要素的定义特征、确认条件、计量属性 反映企业财务状况的要素包括资产、负债和所有者权益;反映企业经营成果的要素包括收入、费用和利润。(1)要掌握每一要素的定义、特征、确认条件等等。 试题类型:客观题 【例题1-1】根据资产定义,下列各项中不属于资产特征的是( )(2007年试题)。 A.资产是企业拥有或控制的经济资源 B.资产预期会给企业带来未来经济利益 C.资产是由企业过去交易或事项形成的 D.资产能够可靠地计量 【答案】D 【解析】资产能够可靠计量不是资产的特征,是确认资

产的条件。 (2)区分收入利得费用损失 【例题1-2】下列各项中,属于利得的有( ) (2007年试题)。 A.出租无形资产取得的收益 B.投资者的出资额大于其在被投资单位注册资本中所占份额的金额 C.处置固定资产产生的净收益 D.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低于其公允价值的差额 E.以现金清偿债务形成的债务重组收益 【答案】CDE 【解析】收入是指企业在日常活动中形成的、会导致所有者权益增加的、与所有者投入资本无关的经济利益的总流入。 费用是指企业在日常活动中发生的、会导致所有者权益减少的、与向所有者分配利润无关的经济利益的总流出。 利得和损失由于与非日常活动相关,所以不是收入和费用。利得包括计入所有者权益的和计入当期利润的情况。区分收入与利得、费用与损失很重要。上市公司必须单独披露“非经常性损益”。中国证监会结合企业会计准则对非经常性损益给出的定义:

最新注册会计师注会CPA审计最终背诵版.pdf

审计 专题一审计计划 1、审计证据仅以电子形式存在,其充分性和适当性取决于系统相关控制的有效性,仅实施 实质性程序不能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应当考虑相关控制的有效性,并了解、评估 和测试相关控制。 2、对注册会计师带来不便的一般因素,不足以支持注册会计师做出XX不可行的决定;应 当实施存货监盘,或安排其他注册会计师代为监盘 3、内部审计的自主程度和客观性时有限的,如果拟利用内审的特定工作,应当评价内审的 客观性和专业胜任能力,并对内审的特定工作实施进一步审计程序,以确定其足以实现 审计目的。 4、注册会计师在制定总体审计策略时,应当确定财务报表整体的重要性水平。 5、重要性的确定: a)盈利稳定——经常性业务的税前利润; b)微利或微亏,或盈利和亏损交替——过去3-5年经常性业务的平均税前利润或亏损; c)新设企业——总资产; d)新兴行业——营业收入; e)基金——净资产 f)研发中心——成本或营业费用; g)公益性基金会——捐赠收入或支出; 基准通常保持稳定,在经营规模没有重大变化时,使用替代性基准确定的重要性水平不宜超过上年的重要性。 在确定重要性水平时,不需要考虑具体项目计量相关的固有不确定性。 6、注会无需将报表整体重要性水平平均或按比例分配到各报表项目,而是应根据前期审计 经验和本期风评结果,确定一个或多个实际执行的重要性。 7、当审计过程中情况发生了重大变化、获取了新的信息或进一步程序使注会对被审单位经 营情况了解发生了变化,注会应当修改实际执行的和报表整体的重要性水平 8、低于明显微小错报临界值的错报不需要累积,不需要更正;临界值一般为报表整体重要 性水平的3%-5%,最高不超过10%。 9、银存和应收的函证程序: 注会应当函证银存,除非有证据表明银存、借款及往来对财务报表不重要且重大错报风险低; 注会应当函证应收账款,除非对财务报表不重要或者函证很可能无效。 如果不对银存和应收函证,应当在底稿中说明情况。 10、管理层要求不函证时,应当考虑其合理性,合理则实施替代程序,不合理则视为审计范 围受限,应考虑对财务报告可能产生的影响; 分析原因时,应考虑管理层的诚信、是否存在舞弊或错误、替代程序能否提供充分适当 的审计证据; 审计范围受限: 11、注会应当在整个过程中保持对询证函的控制,对被审计单位和被询证者之间串通舞弊的

2020年注会经济法第一轮教材基础精讲考点重点知识总结全

第一章法律基本原理 本章考情分析 在最近3年的考试中,平均分值2.5分,题型均为客观题,本章内容比较简单,复习难度不大。重点关注“法律规范”、“法律关系”和“全面依法治国”。 最近3年题型题量分析表(其中1套试卷) 题型2017年2018年2019年 单选题1题1分1题1分2题2分 多选题1题1.5分1题1.5分—— 合计2题2.5分2题2.5分2题2分 2020年本章教材主要变化 2020年教材对本章内容未有实质性变化。 本章基本结构框架 第一单元法律基本概念 【考点1】法的概念与特征(★)(P3)(2018年多选题) 【解释】法是反映由一定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统治阶级意志的,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得到国家强制力保证的,赋予社会关系参加者权利与义务的社会规范的总称。 1.法是由一定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 【解释1】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作为上层建筑重要组成部分的法,是由法所处社会的经济基础即特定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

【解释2】法代表的是统治阶级的整体意志,而不是统治阶级中个别人或个别集团的意志。 2.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行为规范 【解释1】“制定”即有权国家机关根据调整社会关系和规范人的行为的需要,依照一定程序创制新的法律规范。 【解释2】“认可”即由国家权力确认某种社会上已经通行的规则具有法律效力,这些规则可能来源于习惯、教义或礼仪等。 3.法是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行为规范 【解释】法具有国家强制性并不意味着法律规范的实施都是依靠国家强制而实现,也不等于国家强制力是保证法律实施的唯一力量。如果国家权力代表社会上大多数人的利益,社会公众就会自觉遵守法律。 4.法是调整人的行为和社会关系的行为规范 【解释1】行为规范大致可以分为两大类:一类是社会规范,调整人与人之间的关系,约束人的行为;另一类是技术规范,调整人与自然、人与劳动工具之间的关系,如度量衡等,这些规范一般不属于法的范畴。 随着管理科学的出现和发展,人类管理社会的规则不断技术化,进而产生了所谓的社会技术规范,如环境保护、食品安全、建筑质量标准等。这些规范经国家制定或认可后,也纳入法律规范的范畴。 【解释2】法律虽是调整人类社会关系的重要社会规范,但并不是唯一的社会规范。在规范人的行为、调整社会关系方面,道德、宗教规范以及风俗习惯等也在不同范围内和不同程度上发挥着十分重要的作用。 5.法是确定社会关系参加者的权利和义务的规范 法律所规定的权利义务不仅指个人、组织(法人和其他组织)及国家(作为普通法律主体)的权利和义务,还包括国家机关及其公职人员在依法执行公务时所行使的职权和职责。 【考题·多选题】下列关于法的规范属性的表述中,正确的有()。(2018年) A.法是社会规范 B.法是行为规范 C.法是技术规范 D.法是道德规范 【答案】AB 【解析】(1)选项C:技术规范是调整人与自然、人与劳动工具之间的关系,如度量衡等,这些规范一般不属于法的范畴,只有技术规范经国家制定或认可后,才纳入法律规范的范畴;(2)选项D:法律属于社会制度的范畴;道德属于社会意识形态的范畴。 【考点2】法律渊源(★★)(P7)(2004年单选题,2012年单选题,2014年单选题,2016年单选题,2018年多选题) 【解释1】法律的渊源,亦称法律的形式,指法律的存在或表现形式。 【解释2】法律渊源主要表现为制定法,不包括判例法和各单位内部的规章制度。 1.宪法 宪法是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依特别程序制定的具有“最高效力”的根本大法。

三年通过注册会计师考试的经历与心得

三年通过注册会计师考试的经历及心得 来源:考试大【相信自己,掌握未来,考试大值得信赖!】2010年11月9日导读:CPA考试,一半要靠努力,一半要靠方法,再加上一点点运气。以下介绍注会考试六点“关于。。” 四、关于各科要点 1.经济法 (1)经济法是有重点可以抓的,每年的新增章节,加上公司法,证券法,合同法,都是必考的大题,有人说把这几章搞好了就可以去考试了。但是我觉得在有时间的情况下,把其他章的要点熟悉好了拿多点客观题的分对及格也比较有保证。其实有些小章节每年考的题都差不多,我印象特别深刻的就是《会计法》那一章,连续几年的最后一道单选都是考对会计造假的法律责任,这里书里只有2个点,每年轮着考。这些分都很好拿,为什么要随意放弃呢? (2)经济法复习的方法主要是记忆,书至少要看三次以上,第一遍是弄懂,第二遍是熟悉,第三遍是巩固,当然重要的知识点还要总结出来再多加锤炼。建议对着郭守杰的讲义一起看书,里面有重要知识点的历年考题罗列总结规律,有对相似知识点归纳对比帮助记忆,先不要说他押题的准确与否,这都是一份能帮你找到复习方向和提高学习效率的好东西,特别对初次考试的人更有帮助。 (3)其实对文科不是很差的人来说,经济法应该是比较好过的一科,因为它是唯一没有计算题的科目,不会有明明会做却因计算错误而失分的问题出现,所以只要你肯下苦功去背书,有条理有重点地去记忆,这一科应该难不倒你的。 2.税法 (1)税法的大题重点也比较明显: 增值税(进项扣除的几种规定:包装物,运费等;销项特殊税率企业;出口退税) 企业所得税(以前内外资各占一道大题:都是考比较常见的扣除项目,不会考生僻的),个人所得税(N多种收入计算所得税:纳营业税的收入要记得扣除营业税), 某些小税种穿插(如关税,消费税和增值税结合;比如某年发神经考了印花税的一堆税率,征管法处罚与所得税计算结合)。 这些类型的题目在平时的练习中都会遇到的,其实税法的大题不会有什么偏题怪题,也不会像财管的计算数据那么繁杂,但是却有着你想像不到的陷阱(一般是书里的特殊规定,考试时千万要仔细看好题目的每一句话),所以一定要注意大题的练习,把在做题中踩过的陷阱作适当标识或总结来提醒自己,从而减少你考试时犯错的机会。

2020注会审计主观题背诵

CH1.审计概述 A1.职业怀疑要求审慎评价审计证据。 虽然注册会计师需要在审计成本与信息的可靠性之间进行权衡,但是,审计中的困难、时间或成本等事项本身,不能作为省略不可替代的审计程序或满足于说服力不足的审计证据的理由。 A2.职业怀疑要求客观评价管理层和治理层。 (1)由于管理层和治理层为实现预期利润或趋势结果而承受内部或外部压力,即使以前正值、诚信的管理层和治理层也可能发生变化。 (2)注册会计师不应依赖以往对管理层和治理层诚信形成的判断。 (3)即使注册会计师认为管理层和治理层是正直、诚实的,也不能降低保持职业怀疑的要求,不允许在获取合理保证的过程中满足于说服力不足的审计证据。 CH2.审计计划 A3.审计的固有限制。 (1)财务报告的性质。 (2)审计程序的性质。 (3)在合理的时间内以合理的成本完成审计需要。 A4.审计过程中对计划的更改。 如果注册会计师在审计过程中对总体审计策略或具体审计计划作出重大修改,应当在审计工作底稿中记录作出的重大修改及其理由。 重要性。

定项目计量或披露的预期。(2)管理层和治理层的薪酬(2)与被审计单位所处行业相关的关键性披露。制药企业的研究与开发成本(3)财务报表使用者是否特别关注财务报表中单独披露的业务的特定方 面 新收购的业务 A7.审计中运用实际执行的重要性。 (1)确定需要实施审计程序的对象。 注册会计师在计划审计工作时,可能根据实际执行的重要性确定需要对哪些类型的交易,账户余额和披露实施进一步审计程序,即通常选取金额超过实际执行的重要性的财务报表项目,因为这些财务报表项目有可能导致财务报表出现重大错报。 不代表注册会计师可以对所有金额低于实际执行的重要性的财务报表项目不实施进一步审计程序,主要出于一下考虑: ①单个金额低于实际执行的重要性的财务报表项目汇总起来可能金额重大(可能远超过财务报表整体的重要性),注册会计师需要考虑汇总后的潜在错报风险; ②对于存在低估风险的财务报表项目,不能仅仅因为其金额低于实际执行的重要性而不实施进一步审计程序; ③对于识别出存在舞弊风险的财务报表项目,不能因为其金额低于实际执行的重要性而不实施进一步审计程序。 (2)运用实际执行的重要性确定进一步审计程序的性质,时间安排和范围。 程序关注点 实施实质性分析程序时注册会计师确定的已记录金额与预期值之间的可接受差异额通常不超过实际执行的重要性; 运用审计抽样实施细节测试时注册会计师可以将可容忍错报的金额设定为等于或低于实际执行的重要性; 运用区间估计评价管理层点估计的恰当性时注册会计师需要将区间估计的区间缩小至等于或低于实际执行的重要性。 CH3.审计证据 A8.函证的对象 银行存款,借款及与金融机构往来的其他重要信息。 注册会计师应当对银行存款(包括零余额账户和在本期内注销的账户),借款及与金融机构往来的其他重要信息实施的函证,除非由充分证据表明某一银行存款,借款及与金融机构往来的其他重要信息对财务报表不重要且与之相关的重大错报风险很低。 A9.函证的时间(特殊情况) 基本原则:可以在资产负债表日前进行函证; 适用前提:重大错报风险评估为低水平; 注意事项:注册会计师可选择资产负债表日前适当日期为截止日实施函证,并对所函证项目自该截止日起至资产负债表日止发生的变动实施实质性程序。 A10.分析管理层要求不实施函证的原因时,注册会计师应当保持职业怀疑态度,并考虑: (1)管理层是否诚信; (2)是否可能存在重大的舞弊或错误; (3)替代审计程序能否提供与这些账户余额或其他信息相关的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

注册会计师《经济法》知识点共有

20XX年注册会计师《经济法》知识点:共有知识点:共有 一、共有的基本规定 1.按份共有还是共同共有? (1)家庭关系中的共有为共同共有,包括《婚姻法》规定的夫妻共同财产、《继承法》上的遗产等。 (2)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没有约定为按份共有或者共同共有,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除共有人具有家庭关系等外,视为“按份共有”。 (3)按份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享有的份额,可以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出资额确定;不能确定出资额的,视为等额享有。 2.按份共有人转让自己的个人份额 按份共有人有权自由处分自己的共有份额,无需取得其他共有人的“同意”。但是,按份共有人将其份额出让给共有人以外的第三人时,其他共有人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权”。 二、对外关系 1.按份共有 (1)对外 因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产生的债权债务,在对外关系上,共有人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第三人知道共有人不具有连带债权债务关系的除外。 (2)对内 在共有人内部关系上,除共有人另有约定外,按份共有人按照份额享有债权、承担债务。因此,当对外承担债务的共有人所承担的债务超出其应当承担的份额时,有权向其他共有人追偿。 【解释】对外承担连带责任、对内承担按份责任。 2.共同共有 (1)对外 因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产生的债权债务,在对外关系上,共有人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第三人知道共有人不具有连带债权债务关系的除外。 (2)内部 在共有人内部关系上,除共有人另有约定外,共同共有人共同享有债权、承担债务。 【解释】对外承担连带责任、对内不分你我。

三、共有物的处分 1.共同共有 处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或者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进行重大修缮的,应当经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但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 2.按份共有 处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或者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进行重大修缮的,应当经占“份额”2/3以上(≥2/3)的按份共有人同意,但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 3.无权处分的处理规则 如果一个或者数个共同共有人未经其他共同共有人的同意,或者一个或者数个按份共有人未经占份额2/3以上的按份共有人同意,擅自处分共有物的,如何处理? (1)债权行为:合同有效 根据《买卖合同解释》的规定,出卖人没有所有权或者处分权的情况下,买卖合同原则上仍属于“有效合同”。因此,擅自处分共有物的共有人与第三人签订的买卖合同,属于“有效合同”。 (2)物权行为:效力待定 物权行为的有效性取决于其他共有人追认与否。 【解释】效力待定的只是物权行为。对于债权行为,无论其他共有人是否追认,买卖合同均有效。

CPA审计知识点归纳

第一编审计基本原理 接受业务委托→计划审计工作→评估重大错报风险→应对重大错报风险→编制审计报告。 第一章审计概述5 【掌握】审计的定义和保证程度(相关服务不保证) 审计是指注册会计师对财务报表是否不存在由于舞弊或错误导致的重大错报提供合理保证,以积极方式提出意见,增强除管理层之外的预期使用者对财务报表信赖的程度。 合理保证业务是综合运用各种方法,将审计业务风险降至该业务环境下可接受的低水平,以此作为以积极方式提出结论的基础。 有限保证业务是注册会计师主要运用询问、分析程序等方法将审阅业务风险降至该业务环境下可接受的水平,以此作为以消极方式提出结论的基础。 一、审计业务的三方关系2014 注册会计师对由被审计单位管理层(责任方)负责的财务报表(鉴证对象信息)发表审计意见(提出结论),以增强除管理层之外的预期使用者对财务报表的信任程度。 如不存在除责任方之外的其他预期使用者,那么该业务不构成鉴证业务。 二、鉴证对象:历史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鉴证对象信息:财务报表 三、财务报表编制基础(标准):相关性、完整性、可靠性、中立性、可理解性。 通用目的编制基础,主要是指会计准则和会计制度。特殊目的编制基础,是指旨在满足财务报表特定使用者对财务信息需求的财务报告编制基础,包括计税核算基础、监管机构的报告要求和合同的约定等。分为公允列报编制基础和遵循性编制基础。 四、审计证据。信息缺乏也构成证据。 五、审计报告 【掌握】审计目标 总目标:1 不存在重大错报;2出具报告并沟通。 一、遵守审计准则、职业道德守则 二、保持职业怀疑 一种态度,采取质疑的思维方式,对可能导致错报的迹象保持警觉,进行审慎评价证据。 相互矛盾的证据;对文件记录和询问的答复的可靠性产生怀疑的信息;可能存在舞弊的情况;需要实施除审计准则规定外的其他审计程序的情形; 三、合理运用职业判断 (1)确定重要性和评估审计风险;(2)确定所需实施的审计程序的性质、时间安排和围;(3)评价审计证据的充分性和适当性;(4)评价管理层在应用适用的财务报告编制基础时作出的判断; (5)根据已获取的审计证据得出结论。 【掌握】审计风险 一、重大错报风险 财务报表层次重大错报风险与财务报表整体存在广泛联系,通常与控制环境有关。 交易、账户余额和披露认定层次的重大错报风险,进一步分为:

2014年注册会计师考试(CPA)攻略

2014年注册会计师考试(CPA)攻略 一、心态 既然选择了会计师事务所,考CPA就是必须通过的关卡。CPA考试很难,大家都很清楚。除了要考试,还要面对工作的压力,尤其是到了大忙季节,可以用来复习的时间就更少了。在这种情况下,就需要坚定信心,相信自己的实力。不要被厚厚的教材、晦涩的语言吓到,如果连自己都觉得考不下去的话,那就真的没希望了。CPA考试是一场持久战,得有坚持下去的决心,坚持到底就是胜利。 二、科目报考顺序 1、关于每次报考的科目数 每科的通过率虽然不等,但是在参加考试的人中通过率单科平均不过10%左右(会计和审计一般稳定的排难度榜的前面,审计基本排第一位,经济法和税法轮流坐后两位想对容易一点,财管一般居中),可见难度之高。一般来说每次报2~3门为宜,不要报一门,第一阶段的考试有5年的考试期,很可能以后的五年中某年因为有别的事或者懒惰了酿造重考的悲剧。 2、关于每次报考科目顺序 每个人的基础不同,对学习的天赋不同,报考的顺序还是需要自己考虑来确定的,但大体还是有些规则需要遵守。

经济法是独立于其他科目的,这个科目可以灵活报考。 税法需要一些会计的基础,但是不多,大部分都在企业所得税的部分,最重要的是你需要知道企业的利润的构成,别直接说收入减费用,去看看利润表,里面还很多内容,对于成本、费用、公允价值变动收益,投资收益,营业外收入,营业外支出分别指的是什么要理解,如果材料发生非正常损失了,损失进营业外支出,因损失而转出的相应进项也要计入营业外支出,能理解到这层次就够了,其他的像哪些税要进入成本,哪些计入费用,哪些不进入利润表,哪些既不是费用也不是成本的,就在学税法的时候总结体会就可以,会做题就达到了目的。所以此科目如果具有以上基础就可以报考,没有的话,学习下就OK。 财务管理,要求具有扎实的会计基础知识,因为财务成本管理的预测、决策、分析、判断与评价的依据是会计报表的知识和会计核算的内容,只有会计知识扎实,才能更好地把握财务指标的内在联系。扎实在做题的时候就是表现为熟练,更好的理解你才能做到熟练,如果你具有一定的报表的基础可以把这个科目单独提出来随便什么时候考,如果是一点基础没有不如先学会计。怎样的基础可以呢,据本人不权威的如下说:知道资产负债表和利润表的结构,每项指的是什么,知道什么该进成本什么该进费用。 不得不提的是新制度下新增加的公司战略与风险管理,这个科目可以说是从财务成本管理分离出来的,我没有考过,没有过多发言权,看了下09年教材内容和考试题,这一课与与财管和审计有些联系,但是联系不大,从报考顺序角度来讲,想报考就报考吧,是属于看完云里雾里的那种,报这课的时候要考虑你报的另外一课是经济法那种需要背的还是财管那种需要计算多的,计算和记忆的结

2019年注册会计师《经济法》知识点总结(完美版)

2019年注册会计师《经济法》知识点总 结(完美版) 第一章法律基础知识 第一节法律的一般理论 一、法律规范(P2-P3) 1.按照法律规范的内容不同,法律规范可以分为授权性规范和义务性规范。其中,义务性规范可分为命令性规范和禁止性规范。2.按照法律规范对人们行为规定或限定的范围或者程度的不同,法律规范可以分为强行性规范(义务性规范)和任意性规范(授权性规范)。 3.按照法律规范内容的确定性程度不同,法律规范可以分为确定性规范与非确定性规范。其中,非确定性规范包括委任性规范与准用性规范。 二、法律渊源(P3) 1.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2.法律(仅次于宪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 3.行政法规(仅次于宪法、法律):国务院 4.地方性法规(不得与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相抵触):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 5.部门规章:国务院部委及其直属机构

6.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这里仅限于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检察院,其他级别的法院和检察院作出的司法解释不属于法律渊源) 7.国际条约或协定 三、自然人的行为能力(P7)(注意年龄的临界点!) 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不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小于10周岁)或者“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 2.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10周岁以上(≥10周岁)的未成年人或者“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 3.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18周岁以上(≥18周岁)的成年人。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四、法律关系的客体(P8) 1.物 2.行为 3.人格利益(如公民和组织的姓名或名称,公民的肖像、名誉、尊严、人身、人格和身份等) 4.智力成果(如文学艺术作品、科学著作、科学发明等) 五、法律事实(P8) 1.事件(与当事人的意志无关) (1)人的出生与死亡 (2)自然灾害与意外事件

注册会计师考试《会计》习题

注册会计师考试《会计》习题 2018注册会计师考试《会计》精选习题 单项选择题 1、下列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中,不具有商业实质的是()。 A、甲公司以自身的存货换入乙公司一项固定资产,换入资产与换出资产未来现金流量的时间、风险均不同 B、甲公司以一项投资性房地产换入乙公司一项长期股权投资,换入资产与换出资产未来现金流量的时间、金额相同但风险不同 C、甲公司以一项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换入乙公司一批存货,换入资产与换出资产的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现值不同,且其差额与换入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相比重大 D、甲公司以一项无形资产换入乙公司一项无形资产,换入资产与换出资产的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现值在时间、风险、金额均相同 2、甲公司以固定资产和专利技术换入乙公司的原材料,甲公司换入的原材料是作为库存商品进行核算的(具有商业实质)。甲公司收到乙公司支付的银行存款50.5万元。甲公司和乙公司适用的增值税税率为17%,计税价值为公允价值,有关资料如下: 甲公司换出:(1)固定资产原值为500万元,已经计提的累计折旧的金额为100万元,发生的资产减值损失的金额为50万元,公允价值为400万元。 (2)专利技术的原值为80万元,已经计提累计摊销的金额为20万元,没有发生资产减值损失,公允价值为60万元。

乙公司换出的原材料的账面成本为300万元。以计提存货跌价准备10万元,公允价值350万元,假定不考虑其他因素。则甲公司取 得库存商品的入账价值为()。 A、300万元 B、350万元 C、400万元 D、560万元 3、下列项目中,属于货币性资产的是()。 A、作为交易性金融资产的股票投资 B、准备持有至到期的债券投资 C、可转换公司债券 D、作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权益工具 4、乙工业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本月购进原材料200公斤,货款为6000元,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增值税税额1020元;发 生的保险费为350元,入库前的挑选整理费用为130元。验收入库 时发现数量短缺10%,经查属于运输途中合理损耗。乙工业企业该 批原材料实际单位成本为每公斤()元。 A.32.4 B.33.33 C.35.28 D.36 5、企业对随同商品出售而不单独计价的包装物进行会计处理时,该包装物的实际成本应结转到()。 A.制造费用 B.销售费用

2014注册会计师考试审计第十六章必背知识点

2014注册会计师考试审计第十六章必背知识点 2014注册会计师考试审计第十六章主要讲解的是关于对集团财务报表审计的特殊考虑的内容,本章内容较为琐碎,建议在适当理解的基础上进行掌握。那么,本章节有哪些重点内容是需要必须要掌握住的呢? 2014注会考试审计第十六章必背知识点之对集团财务报表审计的特殊考虑: 1、注册会计师对集团财务报表出具的审计报告不应提及组成部分注册会计师,除非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如果法律法规要求在审计报告中提及组成部分注册会计师,审计报告应当指明,这种提及并不减轻集团项目合伙人及其所在的会计师事务所对集团审计意见承担的责任。 2、如果集团项目合伙人认为由于集团管理层施加的限制,使集团项目组不能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由此产生的影响可能导致对集团财务报表发表无法表示意见,集团项目合伙人应当视具体情况采取下列措施: (1)如果是新业务,拒绝接受业务委托,如果是连续审计业务,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解除业务约定; (2)如果法律法规禁止注册会计师拒绝接受业务委托,或者注册会计师不能解除业务约定,在可能的范围内对集团财务报表实施审计,并对集团财务报表发表无法表示意见。

3、在集团项目合伙人接受集团审计业务委托后,下列方面受到的限制将导致无法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从而可能影响集团审计意见: (1)项目组接触组成部分信息、组成部分治理层和管理层,或组成部分注册会计师(包括集团项目组需要获取的相关审计工作底稿); (2)拟对组成部分财务信息执行的工作。 4、集团项目组应当对集团及其环境、集团组成部分及其环境获取充分的了解,以足以: (1)确认或修正最初识别的重要组成部分; (2)评估由于舞弊或错误导致集团财务报表发生重大错报的风险。 5、集团项目组应当了解组成部分注册会计师的下列事项: (1)组成部分注册会计师是否了解并将遵守与集团审计相关的职业道德要求,特别是独立性要求; (2)组成部分注册会计师是否具备专业胜任能力; (3)集团项目组参与组成部分注册会计师的工作的程度是否足以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 (4)组成部分注册会计师是否处于积极的监管环境中。

2020cpa经济法知识点

企业演进与商法内容 本章考情分析 题型15年16年17年18年19年 A B A B 单选*1 4题4题4题4题4题4题4题 多选*1.5 2题2题2题2题2题2题2题 案例 合计7分7分7分7分7分7分7分 本章知识体系 第一节合伙企业法概述 一、合伙企业的特征(20新增) 教材共五点,重点把握以下三点: 1.“四共”: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 【注意】若约定一方当事人无论企业盈亏,均有权获得固定金额回报,此类协议不构成合伙协议2.税收问题 合伙企业不缴纳企业所得税,由各合伙人分别缴纳个人所得税(18单选)

3.合伙企业不具有法人资格,但可以作为法律关系主体合伙企业与法人的异同 相同点(1)可以以自己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2)有自己的财产 (3)可以以自己的名义起诉和应诉 不同点法人可以以自己的财产独立承担责任; 合伙企业先用自己的财产承担责任,不足的部分普通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二、合伙企业的类型(理解) 三、合伙企业法的适用范围★ 除典型的合伙企业外,注意两点: 1.非企业专业服务机构,如合伙制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责任适用特殊的普通合伙规定。 2.外国企业或个人在中国境内设立合伙企业的管理 外国企业或者个人在中国境内设立合伙企业,是指2个以上外国企业或者个人在中国境内设立合伙企业,以及外国企业或者个人与中国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在中国境内设立合伙企业(至少有一个合伙人是外方)。 管理要求(四个方面): 合法合规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符合外商投资的产业政策 货币出资外方货币出资应当是可自由兑换的外币,或依法获得的人民币 设立登记由全体合伙人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向经授权的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申请设立登记,领取《外商投资合伙企业营业执照》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 企业解散应当依照《合伙企业法》的规定进行清算,并于清算结束之日起15日内向企业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2017年·单选题)境外甲私募基金与境内乙有限责任公司拟合作设立丙有限合伙企业,在境内经营共享充电宝项目。其中,甲为有限合伙人,乙为普通合伙人。根据合伙企业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关于设立丙有限合伙企业须遵守的相关规定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A.应当由乙负责办理审批手续 B.甲出资的货币应当是人民币 C.应当领取《外商投资合伙企业营业执照》 D.应当向商务主管部门申请设立登记 『正确答案』C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外国企业或个人在中国境内设立合伙企业的登记。外国企业或者个人在中国境内设立合伙企业,应当由全体合伙人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向经授权的地方市场监督

2018注会《审计》预习考点(四)

2018注会《审计》预习考点(四) 【知识点】认定(重点) (一)认定的含义 认定是指管理层在财务报表中作出的明确或隐含的表达,注册会计师将其(明确或隐含的表达)用于考虑可能发生的不同类型的潜在错报。 【解读】 1.认定是管理层在财务报表中对财务报表各要素作出的表达。 2.管理层的表达有明确的,也有隐含的。 例如:甲公司资产负债表(12月31日)所列示的期末存货项目(金额)1000万元,根据认定的含义,存货1000万元包括四种“表达”: (1)在财务报表日,甲公司资产负债表中所记录的存货1000万元是存在的。言外之意,不是“虚假的”(明确表达)。 (2)在财务报表日,甲公司资产负债表中所记录的存货以恰当的金额包括在财务报表中,与之相关的计价和分摊调整已恰当记录。言外之意,金额正好是1000万元(明确表达)。 (3)在财务报表日,甲公司资产负债表应当记录的1000万元存货均已记录。言外之意,没有少记(隐含表达)。

(4)在财务报表日,甲公司资产负债表中记录的存货1000万元均由甲公司拥有或控制。言外之意,存货没有受到留置权限制,也没有被抵押或作为担保物(隐含表达)。 3.注册会计师识别的错报源于管理层认定中不恰当的表达,如果管理层的认定存在不恰当的表达,注册会计师则根据管理层认定的“不恰当”的表达确定财务报表错报的类别。 (二)与所审计期间各类交易和事项相关的认定 1.发生:记录的交易或事项已发生,且与被审计单位有关(没有多记、虚构交易)。 2.完整性:所有应当记录的交易和事项均已记录(没有漏记交易)。 3.准确性:与交易和事项有关的金额及其他数据已恰当记录(金额不多不少,正好)。 4.截止:交易和事项已记录于正确的会计期间(没有提前或推迟)。 5.分类:交易和事项已记录于恰当的账户。 (三)与期末账户余额相关的认定 1.存在:记录的资产、负债和所有者权益是存在的(没有多记、虚构交易)。 2.权利和义务:记录的资产由被审计单位拥有或控制,记录的负债是被审计单位应当履行的偿还义务。 3.完整性:所有应当记录的资产、负债和所有者权益均已记录(没有漏记)。

注册会计师考试:非专业牛人考CPA一次性过六门的经验分享(转载)

题记——,有的是做律师,有的是做会计师、注册会计师,或者其他什么职业的“师”等。但是无论选择在什么行业里出类拔萃,都是要下血本,都是要刻苦努力的。就比如说考注册会计师需要考注册会计师考试一样....“,有勇气就会有奇迹。”下面,我为大家分享一下我的注册会计师考试经验,希望对各位考注会的朋友都会。 12月24日凌晨查成绩那一刻,自己的确是万分惊讶了一下。然后惊喜了良久。本来在考完后,就已经不抱有任何幻想能一次性通过了。但,有勇气真的就会有奇迹,梦想真的很了不。这个结果对我来说,确实来之不易,其中蕴含的辛酸也许只有亲身经历过才能体会。自今年九月份考完试后,就不断被要求分享经验。其实,我没有什么经验秘诀可谈,有的只是。但,还是想写点东西,希望能帮助和鼓舞更多的人“梦想成真”众多师兄弟妹同学在面临抉择考CPA,也许可以想想:“,不是都一次通过了CPA?像我这样优秀的人肯定也没问题。”,选择一次性考六门CPA也是直接受到了中国政法大学方科师兄的鼓舞。当然,方科师兄绝对是牛人,法大传奇人物~我和师兄不是一个级数的。但非常感激师兄无私的帮助和教导,从没嫌弃我这样一个智力低下的人。】 CPA,一个人最重要的还是能力的培养。期间重要的是CPA的学习过程,以及一个人的学习能力,结果只是某种程度对努力的肯定。本文主要目的的想为了给各位想考CPA的一些粗浅的过来人之谈,给出一个“弱智”人士也可以一次通过CPA六门的成功事例,说明CPA并不是你们想象中的神话,给一些想而又不敢尝试的人一些鼓舞。如果不是受到多个(真的N个那么多~)同学师弟师妹的要求,介绍一些CPA的备考“经验”。我真的不会这么自告奋勇去写一篇这么长的东西!这篇东西,是平安夜通宵写出来的,算是给大家的一个“圣诞礼物”所以,请一些素质低下的人,换位思考一下,也理性思考一些。谢、无知、可耻、无礼的留言!我们不是一类人,请绕道~谢谢~P.S.我不是只会,也不是考试机械,我懂的东西不比你们常人少!!! 、关于我的一些情况 总成绩421分,会计73、审计60、财务管理67、公司战略与风险管理70、税法81、经济法70。这个成绩不算很高,也不算低,目前在中华会计网校奖学金----注册会计师奖申请者中总分排名第四。(第一名有五万元丫丫~方科师兄就是当年的第一名~其实,我考前也是朝着这个目标努力的~可惜没成功~我现为中国政法大学经济法专业研一学生,本科毕业于。 、关于复习时间 一般人都会喜欢问我,复习CPA用了多久。其实,这个是比较难答的问题。我认为比较准

注册会计师考试《经济法》知识点总结归纳(四)

注册会计师考试《经济法》知识点总结归 纳(四) 导语:笔者对注册会计师考试《经济法》的主要知识点按课本章节顺序进行了归纳总结,希望能对准备参加注册会计师考试的小伙伴起到一点作用。由于知识点较多,所以分成了多篇文章,感兴趣的朋友可以查看系列文章。最后祝大家顺利通过。 买卖合同 一、交付的法律效力 (1)所有权 买卖合同标的物的所有权自标的物交付时转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2)孳息 标的物在交付之前产生的孳息归出卖人所有,交付之后产生的孳息归买受人所有。 (3)风险 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2011年案例分析题)(4)先占有后订立买卖合同 标的物在订立合同之前已为买受人占有的,合同生效的时间为交付时间。

【相关链接】简易交付是指动产物权设立和转让前,权利人已经先行占有该动产的,物权在法律行为生效时发生变动效力。 二、标的物的风险负担 (1)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2011年案例分析题、2017年案例分析题) (2)因买受人的原因致使标的物不能按照约定的期限交付的,买受人应当自违反约定之日起承担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 (3)出卖人按照约定将标的物置于交付地点,买受人违反约定没有收取的,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自违反约定之日起由买受人承担。 (4)出卖人将标的物提存后,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买受人承担。 (5)因标的物不符合质量要求,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买受人可以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买受人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的,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出卖人承担。 (6)出卖人按照约定未交付有关标的物的单证和资料的,不影响标的物毁损、灭失风险的转移。 (7)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买受人承担的,不影响因出卖人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买受人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的权利。

注册会计师考试备考必做练习题

1 2013年10月1日,甲公司以一项固定资产为对价取得乙公司20%的股权,至此共持有乙公司35%的股权,能够对乙公司产生重大影响。原15%的股权为2012年1月1日取得,初始投资成本800 万元,投资日乙公司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为4000万元,按照成本法进行后续计量。2013年10月1日,乙公司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为5500万元,甲公司付出的固定资产账面价值和公允价值均为950万元, 则成本法调整为权益法之后,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为()。注册会计师考试备考必做练习题 A.1750万元 B.1900万元 C.1925万元 D.1975万元 参考答案:D 参考解析: 第一次投资时点产生正商誉200(800-4000× 15%)万元,第二次投资产生负商誉150(5500×20%-950)万元,综合考虑为正商誉,因此不需要调整初始投资成本。会计初级报名条件 两个投资时点之间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的差额追溯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金额=(5500- 4000)×15%=225(万元),因此成本法调整为权益法之后,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 =800+950+225=1975(万元)。 2 A公司对发出的存货采用移动加权平均法进行核算。A公司20×7年3月1日结存B材料3000公斤,每公斤实际成本为10元;3月5日和3月20日分别购入B材料9000公斤和6000公斤,每公斤实际 成本分别为11元和l2元;3月10日和3月25日分别发出该材料10500公斤和6000公斤。假定不考虑其 他因素。A公司在3月份发出存货的总成本为()。 A.17625元 B.112875元 C.70500元 D.183375元 参考答案:D 参考解析:会计师报名条件 采用移动加权平均法计算存货的发出成本如下:购入第一批存货后的平均单位成本 =(3000×10+9000×11)÷(3000+9000)=10.75(元) 第一批发出存货的成本=10500×10.75=112875(元) 当时结存的存货成本=1500×10.75=16125(元) 购入第二批存货后的平均单位成本=(16125+6000×12)÷(1500+6000)=11.75(元) 第二批发出存货的成本=6000×11.75=70500(元) 当时结存的存货成本=1500× 11.75=17625(元) 本月发出存货成本合计=112875+70500=183375(元) 3 甲公司持有乙公司25%的股权,能够参与乙公司的生产经营决策。2012年底此股权的账面价值 为350万元(其中成本280万元,损益调整50万元,其他权益变动20万元),由于乙公司经营状况不佳,此股权发生减值,预计其可收回金额为300万元。2013年初甲公司将此股权以330万元的价格出售,则 甲公司出售此股权形成的投资收益为()。初级会计实务视频 A.30万元 B.50万元 C.0 D.一20万元 参考答案:B 参考解析: 甲公司出售此股权形成的投资收益=330-300+20=50(万元),分录为: 借:银行存款330 长期股权投资减值准备50 资本公积一一其他资本公积20

注会《审计》必背50知识点(2020)

审计必背 50 知识点

知识点 1:审计的保证程度 合理保证与有限保证 知识点 2:审计要素 (1)三方关系人 审计业务的三方关系人:注册会计师、被审计单位管理层(责任方)、财务报表预期使用者。 (2)财务报表 (3)财务报表编制基础 在财务报表审计中,财务报告编制基础即是标准。 (4)审计证据 (5)审计报告 知识点 3:两个层次的重大错报风险 重大错报风险独立于财务报表审计而单独存在,并且无法降 低。财务报表层次重大错报风险: 与财务报表整体存在广泛联系,可能影响多项认定。此类风险通常与控制环

境有关。 认定层次的重大错报风险: 可以进一步细分为固有风险和控制险。 知识点 4:检查风险 检查风险取决于审计程序设计的合理性和执行的有效性。检查风险不可能降低为零。 知识点 5:检查风险与重大错报风险的反向关系 重大错报风险和检查风险的相互关系: 审计风险(可接受)既定的情况下,评估的重大错报风险越高,注册会计师可接受的检查风险水平越低,反之亦然。换言之,当重大错报风险较高时,注册会计师必须扩大审计范围,尽量将检查风险降低,以便将整个审计风险降低至可接受的水平。 知识点 6:重要性水平的确定时间 财务报表整体重要性水平、认定层次重要性水平、实际执行的重要性以及明显微小错报均在计划审计工作(总体审计策略)时确定。 知识点 7:影响实际执行的重要性高低的因素 注册会计师可能考虑选择较低的百分比来确定实际执行的重要性的情况:(1)首次接受委托的审计项目; (2)连续审计项目,以前年度审计调整较多; (3)项目总体风险较高; (4)存在或预期存在值得关注的内部控制缺陷。 知识点 8:错报的分类 (1)事实错报,毋庸置疑的错报。 (2)判断错报,由于注册会计师认为管理层对会计估计作出不合理的判断或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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