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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盟法规(EU)10-2011食品接触塑料及容器解读1

欧盟法规(EU)10-2011食品接触塑料及容器解读1
欧盟法规(EU)10-2011食品接触塑料及容器解读1

Regulation (EU) No. 10/2011 on plastic materials and articles intended to come into contact with food.

欧盟法规10/2011 食品接触塑料及容器

New EU Regulation (EU) No. 10/2011 on plastic materials and articles intended to come into contact with food was published on 2011 Jan 15.This new regulation starts to effect on 2011 May 1. It repeals Commission Directive 2002/72/EC. There are several transitional provisions and are summarized in Table 1.

最新欧盟法规10/2011 食品接触塑料及容器已于2011年1月15日发行,于2011年5月1日生效,亦废除了之前2002/72/EC欧盟指令,列表1总括了新法规及其有关证明文件之过渡转变.

Table 1 列表1

Note:

1.Content of the support document refers to Table 2, D

有关证明文件之內容,可参考列表2,D项

Table 2列表 2

Union List 附录

Annex I --Monomer and Additive 附录1——授权物质清单表

Annex II--General restriction on materials & Articles

附录2——材料和物品基本限值

Annex III-Food Simulants

附录3——食品模拟物Array Annex IV- Declaration of compliance (DOC)

附录4——遵守声明 (DOC)

Annex V -Testing Condition

附录5——测试条件

Testing condition for Overall Migration/Specific Migration全面迁移/特殊迁移测试条件Array 1. Functional barrier is a layer within food contact materials or articles preventing the migration of substances from behind that barrier into the food.

具有功能性障碍物是一层防止从功能性障碍物后面迁移到食物的障碍

2. For details of the DOC content, please refer to ANNEX IV of Regulation (EC) No. 10/2011.

有關DOC所需之詳情,請瀏覽歐盟新法规10/2011,附录4

http://eur-lex.europa.eu/LexUriServ/LexUriServ.do?uri=OJ:L:2011:012:0001:0089:EN:PDF

Repeal of EU directive

废除的欧盟指令

1.80/766/EEC, Commission Directive method of analysis for the official control of the vinyl chloride monomer level in material contact with

food

80/766/EEC指令,食品接触材料中氯乙烯单体的测试方法

2.81/432/EEC, Commission Directive method of analysis for the official control of the vinyl chloride release by material and article into

foodstuffs

81/432/EEC指令,食品接触材料中氯乙烯迁移的测试方法

3.2002/72/EC, Commission Directive relating to plastic materials and article for foodstuffs

2002/72/EC指令,食品接触塑料的指令

欧盟食品安全法规与应对

欧盟最新食品安全法规与应 对 -标准化文件发布号:(9456-EUATWK-MWUB-WUNN-INNUL-DDQTY-KII

欧盟最新食品安全法规与应对 管恩平 欧盟是我国最重要的贸易伙伴,是世界上食品安全管理最为严格的地区之一。近几年来,欧盟不断对其食品安全管理体制进行改革,并出台了大量与食品安全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标准,成为世界上食品安全体系运作最成功的区域之一。为此做好对欧盟最新食品安全法规的学习培训与应对工作,对于保障我国食品农产品出口贸易的顺利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一、欧盟与欧盟法规概括 (一)欧盟扩张与发展 自欧共体成立以来,先后经历了8次扩大,成员国从最初的6国发展到目前的28国。 从欧共体成立之初,欧共体的成员国数量为法国、联邦德国、意大利、比利时、荷兰和卢森堡等6国。 1973年1月1日,英国、爱尔兰与丹麦加入欧洲三大共同体。1976年1月1日,希腊成为第十个成员国。1986年1月1日,西班牙与葡萄牙加入,使欧共体成员国增至12个。1995年1与1日,瑞典、芬兰与奥地利加入欧盟,欧盟成员国数量扩充到15个。2004年,波兰、捷克、斯洛伐克、匈牙利、爱沙尼亚、拉脱维亚、立陶宛、斯洛维尼亚、马耳他、塞浦路斯等10国加入欧盟。欧盟成员国数量增至25国。2007年1月1日,罗马尼亚和保加利亚正式成为欧盟成员国。欧盟拥有27个成员国。克罗地亚于2013年7月成为欧盟第28个成员国。 (二)欧盟组织结构 1、欧洲议会(European Parliament),是欧盟的立法、预算、监督和咨询机构,代表各成员国人民的意愿,议会成员由选民直接选举产生,任期5年。主要权利为:部分立法权;预算决定权,与欧盟委员会一起决定欧盟的年度预算;民主监督权等。 2、欧洲理事会(European Council),最高决策机构,也称为“欧盟首脑会议”、“欧盟高峰会”或“欧洲高峰会”,是由欧盟28个成员国的“国家元首”或“政府首脑”与欧洲理事会主席及欧盟委员会主席共同参加的首脑会议,欧盟外交与安全政策高级代表也参与欧洲理事会活动,主要职责是商定欧盟发展方向的重大问题,它是欧盟事实上的“最高决策机构”,欧洲理事会无立法权。 3、欧盟理事会(Council of the European Union),俗称“欧盟部长理事会”,由欧盟各成员国部长组成,又称"部长理事会",简称"理事会"(the Council),是欧盟的重要决策机构。欧盟理事会负责日常决策并拥有欧盟立法权。 4、欧盟委员会(European Commission),是欧盟的常设执行机构,也是欧盟唯一有权起草法令的机构(除条约规定的特殊情况外)。根据《里斯本条约》从2014年起,欧盟委员会的委员人数将从29名减至18名。欧委会主席人选由欧洲理事会一致同意提出,经欧洲议会表决批准。欧委会成员由欧洲理事会指定并经委员会主席同意,再经欧洲议会表决并批准授权后才可就职。欧委会的具体工作由总司承担。 (1)健康与消费者保护总司(DG SANCO)

发达国家食品安全立法的经验和启示

万方数据

万方数据

万方数据

发达国家食品安全立法的经验和启示 作者:徐成德 作者单位:中国农垦经济发展中心,北京,100125 刊名: 中国食物与营养 英文刊名:FOOD AND NUTRITION IN CHINA 年,卷(期):2009,(4) 被引用次数:0次 参考文献(5条) 1.陈锡文中国食品安全战略研究 2004 2.郭红卫营养与食品安全 2005 3.冒乃和.刘波中国和德国的食品安全法律体系比较研究[期刊论文]-农业经济问题 2003(10) 4.薜庆根美国食品安全体系及对我国的启示[期刊论文]-经济纵横 2006(02) 5.李怀发达国家食品安全监管体制及其对我国的启示[期刊论文]-东北财经大学学报 2005(01) 相似文献(10条) 1.期刊论文张悦我国与发达国家食品安全的差距对比-广西质量监督导报2010(9) 本文从体制机制、法律法规、标准体系、科研检测等四个方面,对我国食品安全领域的现状与西方发达国家进行了比较,指出了差距所在,对提高我国食品安全工作有一定的启发. 2.期刊论文李爱君.LI Aijun发达国家食品安全的政府监管及其启示-南京工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09,8(1) 食品安全的政府监管成为各国政府的重要职责,发达国家监管体制涉及多行业、多领域、多环节,并且分工合理、制度严明、管理协调、发展配套;其法律法规体系亦涵盖食品产业各个环节、数量繁多且完备.由此,完善我国食品安全监管应从构建科学统一的管理体系、整合法律法规体系、健全安全标准体系与食品安全信用体系、正确处理政府与市场的关系等方面着手. 3.期刊论文兰萍.Lan Ping发达国家和地区的食品安全政策及启示-科技创业月刊2008(12) 对发达国家和地区的食品安全体系及政策进行了分析和探讨.发达国家和地区的食品安全政策对于我国食品安全监管有借鉴和启发意义. 4.学位论文王欣发达国家食品技术贸易壁垒及对策研究2005 食品作为基本必需品,是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基础,在各国经济发展中占有十分重要的地位。随着人类对食品安全、卫生意识的增强,发达国家凭借自身的技术优势通过技术法规、标准、合格评定程序和风险评估等合理的和不合理的食品技术壁垒严重限制了发展中国家的食品出口,我国在加入WTO后出口食品和农产品也面临了更加严峻的挑战。本文首先分析了发达国家在食品贸易领域设置甚至是滥用技术壁垒的背景和原因,主要包括(1)农业保护主义传统;(2)贸易自由化趋势使贸易壁垒由传统的关税壁垒向技术壁垒倾斜;(3)世界范围内频频发生的重大食品安全事件使各国对食品的安全卫生质量非常重视。本文接着从介绍WTO协议框架下与食品贸易密切相关的两个协议——“实施卫生和动植物检疫措施协议”(SPS协议)和“技术性贸易壁垒协议”(TBT协议)的目的、原则和内容及二者间的关系入手,用大量案例对发达国家在食品贸易中经常采用的技术壁垒方式和特点进行了分析;对我国出口食品现状和遭到发达国家食品技术壁垒限制的情况进行了描述;并对我国在应对发达国家食品技术壁垒过程中主要存在的问题进行了反思,针对这些问题从政府、企业、行业组织和其他中介组织三个层面提出了相应对策。 5.期刊论文唐云华发达国家对食品安全管理机构和职能的整合-中国工商管理研究2004(5) 我国对食品安全的管理涉及了诸多部门,一定程度存在着部门职能交叉、法规重复和矛盾的现象.笔者介绍了欧盟、美国、加拿大、日本等发达国家探索食品安全管理的新模式,对我国食品安全管理有所启示. 6.学位论文岳宁基于食品贸易发展的中国进出口食品安全科技支撑体系研究2010 我国是食品消费和贸易大国。近年来,发达国家越来越多地以安全、卫生、健康和防止疫病疫情传入为由,打着保护人类与动植物生命健康、维护工农业生产安全的旗号,设置技术性贸易壁垒,制定的检验检疫要求数量越来越多,我国出口食品产品遭拒时常发生。进口食品安全面临的形势同样严峻。各地检验检疫机构频频报告进口食品中检出农药、兽药、致病微生物和重金属等危害物质。鉴于消费者对于食品的安全日益关注,与食品安全有关的WTO/SPS通报量逐年增加,在食品安全性的提高是以科技发展为基础的共识下,基于风险和科学的贸易要求的重要性日益凸显。国际间尤其是发达国家集团纷纷通过加强食品安全科技支撑体系和发展战略的研究,以期科学指导其食品安全科技支撑体系建设,并进而在国际食品贸易中取得主动地位。
本研究首先对我国近年来进出口食品的安全性问题展开了较为系统、深入地分析,主要以日本的《肯定列表制度》和欧盟食品安全的新法规为主要案例,分析研究了国际进出口食品安全的新要求,并以我国茶叶贸易作为研究对象,利用引力模型,实证分析了欧盟茶叶标准的变化对中国茶叶贸易的影响。揭示了我国积极而有效地发展食品国际贸易的根本路径就在于依靠科技进步。在此基础上,对我国进出口食品安全性的未来趋势展开了研究,认为未来我国对进口食品需求量的扩大将进一步诱发安全性问题,而由于我国环境污染严重影响食品质的安全问题,以及重大食品安全技术的关键问题始终没有得到根本性解决,未来我国出口食品的安全性面临巨大考验。
其次,从进出口食品安全科技支撑体系的技术构成入手,研究了食品安全管理体系与科技支撑体系的关系,探讨了主要食品贸易国进出口食品安全相关技术发展态势,强调了科学的风险评估技术、检测监测技术、溯源预警技术以及食品全程控制技术在食品安全中的重要支撑作用。
接着,总结了发达国家进出口食品安全科技支撑体系建设的经验,在此基础上论述了部分发达国家的进出口食品安全体系的未来的发展趋势。在分析全球食品安全管理模式发展演化的基础上,对我国的进出口食品安全科技支撑体系的构成、特点进行了阐述,并以残留检测技术为例,论述了我国食品安全技术需求与国际食品安全新要求之间的匹配性问题。对我国进出口食品安全科技支撑体系进行了评价。认为我国必须积极追踪国际先进的食品安全科技发展动态;针对影响我国食品安全的主要因素确定关键技术领域,优先发展食源性危害危险性评估技术;进一步发展更加可靠、快速、便携、精确的食品安全检测技术;加快发展食品中主要污染物残留控制技术,发展食品生产、加工、储藏、包装与运输过程中安全性控制技术;这是形成适应全面建设小康社会需要的进出口食品安全科技体系的基础。
之后,本研究在我国食品安全技术、食品安全技术标准与发达国家的差距,进出口食品安全隐患的机制,检验检疫设备与实际需求间反差等四个层次上展开了分析,为完善我国进出口食品安全科技支撑体系建设的政策框架提供支撑。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接触用金属材料及制品编制说明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接触用金属材料及制品》 (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 一、标准起草的基本情况(包括简要的起草过程、主要起草单位、起草人等) 根据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印发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整合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卫办食品函〔2014〕386号),受国家卫生计生委食品安全标准与监测评估司委托,宁波检验检疫科学技术研究院承担了《食品安全标准食品容器、包装材料用金属制品》(项目编号ZHENGHE-2014-257)的起草工作;广东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检验检疫技术中心、常州进出口工业及消费品安全检测中心等单位参与起草。本标准主要起草人为:陈少鸿、钟怀宁、刘在美、朱晓艳、商贵芹、肖道清、曹国洲、陈煊红、刘玉卫。 根据标准整合工作计划,本标准系对现有两项金属类食品包装和容器卫生标准GB 9684-20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不锈钢制品》和GB 11333-1989《铝制食具容器卫生标准》的整合,并经过修订和补充,将标准适用范围扩大为各种食品接触用金属材料及制品(包括金属镀层),从而解决不锈钢和铝以外的金属食品接触材料缺乏适用标准的问题。 起草工作组于2014年6月正式启动标准整合工作,收集整理了国内外有关金属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的技术法规和标准,对关注的安全问题和限量指标进行比较分析;对统一马口铁有限公司、九阳公司、沃拓电器公司、杰仕达公司、宝新不锈钢有限公司等生产企业进行调研,并抽取生产线和市场上的各种代表性材料及产品进行安全项目检测,以及有关迁移试验条件的实验验证;在此基础上提出了形成了标准草案初稿。该初稿分别在2015年1月和4月的专家组和行业的研讨会上经各有关方面讨论沟通,形成草案第三稿,并于当年5月发出针对草案第三稿的征询意见表32份,收到22家单位的反馈,其中有修改意见的15家。在对这些意见整理汇总修改的基础上,经过2015年6月的专家预审会讨论,进一步修改,于2015年7月形成标准征求意见稿。 二、标准的重要内容及主要修改情况 (一)主要修改情况 本标准的起草力求强化生产企业的食品安全责任和消费者保护意识,从原材料到产品标识加强全过程的把关控制,而不仅是依赖产品的事后检测。因此,增加了金属材质、镀层成分要求、焊接材料中有害成分要求,并进一步明确有机涂层等非金属原辅料和配件应符合相关食品安全标准;补充了产品使用和标识的特殊要求。 此外,由于标准适用的金属材料范围扩大,金属元素迁移指标相应增加,并修改和补充了迁移试验用食品模拟物、试验条件及试验方式的相关规定。 按照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标准框架体系的统一格式,以及进一步明确标准适用范围,标准名称修改为《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接触用金属材料及制品》。 (二)标准重要内容 1、关于术语和定义 为有助于理解金属元素迁移限量指标和产品各部分材料要求,特别设置了合金元素、杂质元素、金属镀层及基材等术语及其定义。 2、关于材料要求 本节主要目的在于指导企业选用原材料,而不是设置强制性检测指标。对各类材料的成分要求出于如下考虑: 1)金属基材:铅、镉、砷、汞、铍和锂均为毒性较大的有害元素,必须从原材料源头上加以控制。铅、镉、砷在相当一部分常用金属材料如铜合金、铝合金中作为合金成分存在,通过禁用其作为合金元素,自然就限制了一部分牌号的使用,生产者可根据本条直接选用符

欧盟食品安全标准体系概况

欧盟果蔬食品安全标准体系研究 摘要:欧盟已经建立了一套比较完善的技术法规和标准体系,该体系以颁布技术法规为主,辅之以技术标准的制定。欧盟制定果蔬食品安全标准的相关机构有欧盟委员会、欧共体理事会和欧洲标准化委员会(CEN)。欧盟果蔬食品安全标准体系包括果蔬食品卫生标准,果蔬食品试验、检验、检疫方法标准,果蔬食品安全控制与管理技术标准,果蔬食品包装标签、标识标准,特定食品产品标准。 关键词:欧盟;果蔬;食品安全;法规;标准体系欧盟对食品质量安全控制有着自己的一套较为有效、严密的体系。一方面,欧盟制定了一系列有关食品的法律,涵盖了食品安全方方面面的内容,十分繁杂、详细。欧盟现有25个成员国,每个国家都有本国现行的关于食品安全的法律体系,其中的具体规定是很不相同的。另一方面,欧盟建立了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国家技术标准体系下,并达到了完善阶段,在完善的技术标准体系下,标准已深入社会生活的各个层面,为法律法规提供技术支撑,成为市场准入、契约合同维护、贸易仲裁、合格评定、产品检验、质量体系认证等的基本依据。在当今全球化的市场中,欧洲标准已得到了世界的认同。因此,欧盟较完善的法律法规和标准体系使欧盟的食品安全管理取得了较好的效果。 1 欧盟食品安全标准体系及相关机构 欧盟食品安全体系涉及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和食品标准2个方面的内容。欧共体指令是欧共体技术法规的一种主要表现形式。1985年前,欧共体的政策是通过发布欧共体的统一规定(即指令)来协调各国的不同规定,而欧共体指令涉及所有的细节问题,又要得到各成员国的一致同意,所以协调工作进展缓慢。为简化并加快欧洲各国的协调过程,欧共体于1985年发布了《关于技术协调和标准化的新方法》(简称《新方法》),改变了以往的做法,只有涉及产品安全、工作安全、人体健康、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内容时才制定相关的指令。指令中只写出基本要求,具体要求由技术标准规定,这样,就形成了上层为欧共体指令,下层为包含具体要求内容、厂商可自愿选择的技术标准组成的2层结构的欧共体指令和技术标准体系。该体系有效地消除了欧共体内部市场的贸易障碍,但欧共体同时规定,属于指令范围内的产品必须满足指令的要求才能在欧共体市场销售,达不到要求的产品不许流通。这一规定对欧共体以外的国家,常常增加了贸易障碍。而技术标准则是自愿执行的。 上述体系中,与欧共体新方法指令相互联系,依照新方法指令规定的具体要求制定的标准称为协调标准,CEN、CENELEC和ETSI均为协调标准的制定组织。协调标准被给予与其他欧洲标准统一的标准编号。因此,从标准编号等表面特征看,协调标准与欧洲标准中的其他标准没有区别,没有单独列为一类,均为自愿执行的欧洲标准。但协调标准的特殊之处在于,凡是符合协调标准要求的产品可被视为符合欧共体技术法规的基本要求,从而可以在欧共体市场内自由流通。 1.1 欧洲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的制定机构 欧盟委员会和欧共体理事会是欧盟有关食品安全卫生的政府立法构构。其对于食品安全控制方面的职权分得十分明确。 欧盟委员会负责起草与制定与食品质量安全相应的法律法规,如有关食品化学污染和残留的32002R221—委员会法规No221/2002;还有食品安全卫生标准,如体现欧盟食品最高

食品用塑料包装容器工具等制品生产许可审查细则

食品用塑料包装、容器、工具等制品生产许可审查细则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二〇〇六年七月

目录 一、适用范围 (1) 二、食品用塑料包装、容器、工具等制品生产许可企业实地核查办法 (3) (一)食品用塑料包装、容器、工具等制品生产许可企业实地核查办法使用说明...............3(二)食品用塑料包装、容器、工具等制品生产许可企业实地核查办法 (3) 三、食品用塑料包装、容器、工具等制品各产品单元生产许可审查细则 (10) (一)非复合膜袋产品生产许可审查细则…………………………………………..……………..10(二)复合膜袋产品生产许可审查细则………………………………………………..…………。。25(三)片材产品生产许可审查细则……………………………………………………。.………….。37 (四)编织袋产品生产许可审查细则……………………………………………………….……...44 (五)容器产品生产许可审查细则...........................................................................49(六)食品用工具产品生产许可审查细则 (58)

一、适用范围 食品用塑料包装、容器、工具等制品生产许可审查细则适用于包装、盛放食品或者食品添加剂的塑料制品和塑料复合制品;食品或者食品添加剂生产、流通、使用过程中直接接触食品或者食品添加剂的塑料容器、用具、餐具等制品。根据产品的形式分为4类:包装类、容器类、工具类、其他类。其中包装类包括非复合膜袋、复合膜袋、片材、编织袋;容器类包括桶、瓶、罐、杯、瓶坯;工具类包括筷、刀、叉、匙、夹、料擦(厨房用)、盒、碗、碟、盘、杯等餐具;其他类包括不能归入以上三类中的其他食品用塑料包装、容器、工具等制品.食品用塑料包装、容器、工具等制品不包括食品在生产经营过程中接触食品的机械、管道、传送带。 第一批实施市场准入制度管理的食品用塑料包装、容器、工具等制品产品包括3类39个产品(详见表1),增补品种时将另行公布产品目录.根据生产工艺相同或相近的产品划分成一个产品单元的原则,食品用塑料包装、容器、工具等制品共分为6个产品单元:包装类包括4个产品单元:非复合膜袋、复合膜袋、片材、编织袋。容器类包括1个产品单元:容器.工具类包括1个产品单元:食品用工具。 食品用塑料包装、容器、工具等制品生产许可审查细则包括食品用塑料包装、容器、工具等制品企业生产许可实地核查办法和6个产品单元的生产许可审查细则。食品用塑料包装、容器、工具等制品企业生产许可实地核查办法和每个产品单元的生产许可审查细则构成了对该产品单元的生产许可企业审查办法。

欧盟食品安全法律体系评析

第2期政法论丛 N o .2 2010年4月 Z h e n g F a L u n C o n g A p r .10,2010 【文章编号】1002—6274(2010)02—094—07 欧盟食品安全法律体系评析 廉恩臣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北京100029) 【内容摘要】欧盟经过近50年的改革和发展,逐步建立起完善而严谨的食品安全法律体系,《食品安全白皮书》以及第178/2002(E C )号法规即《食品基本法》是欧盟关于食品安全的基本法律,同时欧盟还制定有大量具体的食品安全法规及指令以及完整而详细的技术标准体系。欧盟对食品链实行从“农场到餐桌”的全程监管,欧洲食品安全管理局在食品安全监管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中国最近颁布实施了《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对于食品安全监管制度进行了改革,欧盟关于食品安全的法律体系、法律制度以及监管模式对于中国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关键词】欧盟 食品安全 法律体系 借鉴【中图分类号】D F 41 【文献标识码】A 作者简介:廉恩臣(1970-),男,山东汶上人,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研究方向为国际经济法学。 欧盟的农业和食品产业在欧盟经济中占有重要地位,欧盟成立后不久,便开始了关于食品安全的立法活动,之后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和进步,欧盟针对现实生活中不断出现的食品安全事件,开始增加和完善关于食品安全的立法,并逐步形成了十分完善而且比较严谨的食品安全法律体系,切实保障了食品的安全与质量。 一、欧盟食品安全法律的形成与发展 法、德、意、荷、卢、比六国于1957年签订《罗马条约》,欧盟的前身即欧洲经济共同体正式成立。当时处于战后经济恢复期,农业生产的主要目标是尽可能提供充足的粮食和食品,而对食品安全问题则极少关注。但由于口蹄疫、禽流感等流行性疾病的出现,从20世纪60年代起,欧盟开始制定一些法规确保动物的健康以避免感染疾病,并且要求动物产品必须符合安全标准。1964年,欧盟颁布了第一部食品卫生法规,但仅仅针对鲜肉做了规定,随后针对其他食品如鸡蛋、乳制品、禽肉、鱼类产品和野味等也制定和实施了卫生法规 [1]P 1-2 。 进入20世纪70年代,欧盟的农业生产取得了长足的进步,食品供应短缺现象得到了很好的解决,食品数量安全已完全不再是问题。但在农业高速增长 的背后存在许多不安全的因素,为提高产量,化肥和杀虫剂被广泛使用,食品生产过程中也越来越多地使用化学添加剂,人类的食品安全受到很大威胁,消费者开始更多地对食品的质量和安全提出了更高要求。针对这种情形,欧盟开始加强关于食品安全的立法,1972年的巴黎欧洲会议初步提出了消费者保护政策;1976年欧盟制定了关于杀虫剂的第一部法规,规定了水果和蔬菜中农药的最大残留限量 [1]P 7 ;1987年 《单一欧洲法令》的颁布改变了以往片面强调农业产量的做法,把“环境保护必须成为欧共体其他政策的一个组成部分”写入了《罗马条约》,要求欧盟委员会在做出有关健康、安全、环境和消费者保护的提案时应当设立一条高标准的保护基线 [2]P 113 。这一时期欧 盟虽然已经开始重视食品安全问题,但还没有形成统一的食品安全政策,各成员国各自执行本国的食品安全政策和法律法规。 20世纪90年代,欧洲发生的一系列食品危机事件(如疯牛病、二恶英污染等)给欧盟各国带来巨大损失,公众开始质疑和谴责欧盟的食品安全政策。为恢复消费者对欧盟食品的信心,当时的桑特委员会承诺调整内部组织结构,建立新的共同体食品调控机制,并且首次提出创建独立的欧洲食品机构 [3]P 11 。欧 洲委员会于1997发布了关于欧盟食品法律基本原理

欧盟《食品添加剂标准》

EN Consolidated TEXT produced by the CONSLEG system of the Office for Official Publications of the European Communities CONSLEG:1995L0002—29/01/2004 Number of pages:53 < Office for Official Publications of the European Communities

This document is meant purely as a documentation tool and the institutions do not assume any liability for its contents ?B EUROPEAN PARLIAMENT AND COUNCIL DIRECTIVE No95/2/EC of20February1995 on food additives other than colours and sweeteners (OJ L61,18.3.1995,p.1) Amended by: Official Journal No page date ?M1Directive96/85/EC of the European Parliament and of the Council of19 L86428.3.1997 December1996 ?M2Directive98/72/EC of the European Parliament and of the Council of15 L29518 4.11.1998 October1998 ?M3Directive2001/5/EC of the European Parliament and of the Council of L555924.2.2001 12February2001 ?M4Directive2003/52/EC of the European Parliament and of the Council of L1782317.7.2003 18June2003 ?M5Regulation(EC)No1882/2003of the European Parliament and of the L284131.10.2003 Council of29September2003 ?M6Directive2003/114/EC of the European Parliament and of the Council of L245829.1.2004 22December2003 Corrected by: ?C1Corrigendum,OJ L248,14.10.1995,p.60(95/2/EC)

食品接触容器质量要求

食品接触容器质量安全要求 1 定义 1.1 食品接触材料:一般认为是:在可预见的正常使用情况下可能与食品接触,或可能将其成分迁移至食品中的材料和制品,也包括生产这些材料和制品所使用的原辅材料。按材质可以分为7大类:塑料制品(符合包装袋),橡胶制品,食品容器内壁涂料,陶瓷制品,金属制品,玻璃制品和纸制品。 1.2食品接触金属制品:主要指各种金属制食品包装及用于食品的容器、器具,也包括家用电器中接触食品的金属零部件。根据材质的不同,又可分为铁、铝、铜和不锈钢等类制品。有的金属制品表面还附有其他金属或有涂层。 2 材质介绍:不锈钢 2.1 不锈钢:是由一组特殊的钢组成,它们含有更高的合金含量,从而强化了抗腐蚀性,使得它们"不生锈"。不锈钢广泛使用在食品接触用品中。这主要是因为不锈钢的耐腐蚀性以及它的强度、耐用性、易清洁消毒,使用多种清洁/消毒系统也不会变质,而且它们不会影响食品和饮料的颜色和气味。 2.2 不锈钢的主要类型根据不锈钢金相组织将不锈钢区分为若干类,食品接触用品常用不锈钢牌号一般都在这几类当中 2.2.1马氏体不锈钢:含有10.5~15%的铬和(0~2%)或适量(3~4%)的镍。此外,它们可能含有钼(最高 1.3 %)、钒(最高0.2 %)。具有不同碳±钼量的各种马氏体不锈钢可用于一些特殊用途。一些典型组成和用途如下: a. 13%铬,0.2%碳,无镍或钼,用于中等价格的餐具。 b. 13%铬,0.4%碳,加钼,用于高质量的餐具。 c. 14~15%铬,>0.4 %碳,0.5~0.8%钼,0.1~0.2%钒,无镍,用于厨房刀具和专业刀具。 2.2.2铁素体不锈钢:最低铬含量10.5%,最大镍含量1%。一些牌号可能含有高达4%的钼,铝也可能用作合金元素。 a. 17%铬,用于低价格餐具、空心器皿、桌面,面板和操作面。 2.2.3奥氏体不锈钢:用于食品接触器具时,最低含16%铬、6%镍。奥氏体不锈钢牌号具有不同的铬镍含量,有时含其它元素(例如钼、铜),用于特殊用品 a. 奥氏体不锈钢广泛用于食品接触用品,即可用于家庭用品,也可用于工业品(餐具、空心器皿和厨房用具典型地含18%铬和8~10%镍,而较高级的合金牌号如17%铬、11%镍、2%钼,用于食品加工、贮存和运输设备、管路配件等)。含钼(约2%或4.5%)的牌号特别能抗含盐食品引起的腐蚀。 2.2.4奥氏-铁素体不锈钢,也称为双相钢:含21~28%铬、0~4.5%钼、 3.5~8%镍、0.05~0.3%氮和低于1%的钨。由于这些不锈钢具有很强的耐腐蚀性,因此可用于接触具有侵蚀性的食品,如高温下的盐液。超级奥氏体不锈钢用于类似场合,也用于蒸汽加热系统、锅炉等。 2.质量安全要求 2.1 金属材质要求

欧盟食品安全体系及相关法规

欧盟 欧盟的食品安全体系是全球最完备的食品安全体系之一,其食品安全相关制度一直是世界各国所垂范的标准。 简而言之,欧盟的食品安全体系是由“一份白皮书、官方主管机构、统一的技术标准、统一的法规法令、重要的食品安全制度”5个部分构成,其中:“一份白皮书”是指2000年1月12日欧盟委员会(EC)发布的《欧洲食品安全白皮书》(white paper on food safety),这是欧洲现行食品安全体系构建的路线图式章程,该白皮书的主要内容例如建立统一的安全机构,动物福利,风险评估与预警系统等都是后续欧盟食品安全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官方机构”即欧洲主管食物安全的相应机构,这里包含欧盟健康与消费者保护总署(DG SANCO)及其下属但相对独立的食品与兽医办公室(FVO)以及食品安全局(EFSA),EFSA依据欧洲法令178/2002(Ec)建立,独立于欧盟委员会,是欧盟官方的食品安全机构。FVO为欧盟委员会的下属机构,率属于欧盟健康与消费者保护总署(DG SANCO),主要职责为负责监督各成员国执行欧盟相关法规情况及第三国输欧食品安全情况。 “统一的技术标准”是指欧盟遵循统一的欧盟食品安全相关标准,其中,欧盟标准已经和CAC的食品标准基本统一化。这些标准是欧盟食品安全体系运行的技术基础。 “统一的法规法令”是指欧盟基于食品安全主题所发布的一系列法规、指令、建议,诸如: “欧洲议会和理事会178/2002(Ec)号法规、欧洲议会及理事会第852/2004/EC号关于食品卫生的法规、欧洲议会和理事会第853/2004/Ec号关于

动物源性食品具体卫生规定的法规、欧洲议会和理事会第854/2004/EC号关于供人类消费的动物源性食品官方控制组织细则的法规、欧洲议会及理事会第882/2004/EC号关于确保符合食品饲料法、动物健康及动物福利规定实行官方控制的法规。” “重要的食品安全制度”,是指欧盟在应对食品安全问题采取的制度化措施,包括“从农田到餐桌”的全程监控制度“、“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制度(HACCP)”、“食品与饲料快速预警系统(RASFF) ”、“可追溯制度”、“食品或饲料从业者承担责任制度”,以“食品与饲料快速预警系统(RASFF)”为例: 该制度欧盟食品安全局的一项职责,即对欧盟食品环境出现的未被相关技术标准、法规所规定的潜在风险进行评估,以确定其安全性。后者即为(RASSF)。该预警系统的建立为欧盟成员国提供了交流的有效途径。任何一个成员国发现任何与食品及饲料安全有关的信息都可上报欧委会,欧委会在进行相关调查后,有权采取紧急措施,包括暂停该类食品进口。 以下将对以上述几个方面对欧盟食品安全体系做相关阐述。 【欧盟食品安全白皮书】 2000年1月12日,欧盟委员会发布《欧盟食品安全白皮书》(White Paper On Food Safety)标志着欧洲国家的食品安全进入新的时期---朝着统一化的方向构建欧洲大陆的食品安全体系。 《欧盟食品安全白皮书》是欧盟食品安全体系的核心,现行的欧盟食品安全体系依照该白皮书所设定的路线图实施运行。 从上世纪90年代后期不断发生的食品安全事件,如1999年的二恶英事件,表明了食品安全问题需要有基本的法律保障和独立的监管机构。因此,欧盟在《食

欧盟最新食品安全法规与应对

欧盟最新食品安全法规与应对 管恩平 欧盟是我国最重要的贸易伙伴,是世界上食品安全管理最为严格的地区之一。近几年来,欧盟不断对其食品安全管理体制进行改革,并出台了大量与食品安全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标准,成为世界上食品安全体系运作最成功的区域之一。为此做好对欧盟最新食品安全法规的学习培训与应对工作,对于保障我国食品农产品出口贸易的顺利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一、欧盟与欧盟法规概括 (一)欧盟扩张与发展 自欧共体成立以来,先后经历了8次扩大,成员国从最初的6国发展到目前的28国。 从欧共体成立之初,欧共体的成员国数量为法国、联邦德国、意大利、比利时、荷兰和卢森堡等6国。1973年1月1日,英国、爱尔兰与丹麦加入欧洲三大共同体。1976年1月1日,希腊成为第十个成员国。1986年1月1日,西班牙与葡萄牙加入,使欧共体成员国增至12个。1995年1与1日,瑞典、芬兰与奥地利加入欧盟,欧盟成员国数量扩充到15个。2004年,波兰、捷克、斯洛伐克、匈牙利、爱沙尼亚、拉脱维亚、立陶宛、斯洛维尼亚、马耳他、塞浦路斯等10国加入欧盟。欧盟成员国数量增至25国。2007年1月1日,罗马尼亚和保加利亚正式成为欧盟成员国。欧盟拥有27个成员国。克罗地亚于2013年7月成为欧盟第28个成员国。 (二)欧盟组织结构 1、欧洲议会(European Parliament),是欧盟的立法、预算、监督和咨询机构,代表各成员国人民的意愿,议会成员由选民直接选举产生,任期5年。主要权利为:部分立法权;预算决定权,与欧盟委员会一起决定欧盟的年度预算;民主监督权等。 2、欧洲理事会(European Council),最高决策机构,也称为“欧盟首脑会议”、“欧盟高峰会”或“欧洲高峰会”,是由欧盟28个成员国的“国家元首”或“政府首脑”与欧洲理事会主席及欧盟委员会主席共同参加的首脑会议,欧盟外交与安全政策高级代表也参与欧洲理事会活动,主要职责是商定欧盟发展方向的重大问题,它是欧盟事实上的“最高决策机构”,欧洲理事会无立法权。 3、欧盟理事会(Council of the European Union),俗称“欧盟部长理事会”,由欧盟各成员国部长组成,又称"部长理事会",简称"理事会"(the Council),是欧盟的重要决策机构。欧盟理事会负责日常决策并拥有欧盟立法权。 4、欧盟委员会(European Commission),是欧盟的常设执行机构,也是欧盟唯一有权起草法令的机构(除条约规定的特殊情况外)。根据《里斯本条约》从2014年起,欧盟委员会的委员人数将从29名减至18名。欧委会主席人选由欧洲理事会一致同意提出,经欧洲议会表决批准。欧委会成员由欧洲理事会指定并经委员会主席同意,再经欧洲议会表决并批准授权后才可就职。欧委会的具体工作由总司承担。 (1)健康与消费者保护总司(DG SANCO) DG SANCO是欧洲委员会负责食品安全管理工作的直属机构。250位职员在布鲁塞尔工作,使欧盟食品安全方面的法律及时更新。 该机构的主要职责包括:“从农场到餐桌”食品链全过程的管理;生物和化学风险的管理;残留、食品饲料添加剂、接触材料;植物健康和植物保护产品;动物健康和福利、动物饲料安全;食品标签;成员国和第三国食品法规的检查和监控;快速预警系统和风险管理以及代表欧盟履行国际卫生和食品安全事务等。 (2)食品兽医办公室(FVO)

欧盟食品中重金属限量标准(中文)

欧盟重金属限量标准 (中国SPS通报咨询中心提供) 铅 重金属名称 铅 Lead 铅 Lead 铅 Lead 铅 Lead 铅 Lead 铅 Lead 铅 Lead 铅 Lead 铅 Lead 铅 Lead 铅 Lead 食品名称 未加工的牛奶*,热处理的牛奶和以牛 奶为原料加工的奶制品 Raw milk *, heat-treated milk and milk for the man 婴儿食品和后续食品 Infant formulae and follow-o n formulae 限量国家备注 欧盟 *Foodstuffs listed in this category as defi ned in The maximum level 0.020 欧盟 refers to the products ready to 牛、羊、猪和家禽肉,不包括下 Meat (excludi ng offal) of bovi ne 0.10 ani mals, sheep, p 牛、羊、猪和家禽的下水 Offal of bovine animals, sheep, pig and 0.50 poultry 鱼的肌肉 0.30 Muscle meat of fish 甲壳类,不包括螃蟹的褐色肉、龙虾和 大小相当的甲壳类(Nephropidae and Pali nur 0.50 Crustacea ns, excludi ng brow n meat of crab and excl 双壳类动物 1.5 Bivalve molluscs 头足类动物 1.0 Cephalopods (without viscera) 谷类、豆荚和豆科植物 0.20 Cereals, legumes and pulses 蔬菜,不包括芸苔蔬菜、叶类蔬菜、新 鲜草药和菌类,土豆的最大限量适用于 去皮土豆0.10 Vegetables, excludi ng brassica vegetables, leaf ve 芸苔蔬菜、叶类蔬菜和食用菌 Brassica vegetables, leaf vegetables and 0.30 cultivate , Foodstuffs listed in this 欧 盟 category as defi ned in R , Foodstuffs listed in this 欧 盟 category as defi ned in R Fish listed in this 欧盟 category as defined in categor 欧盟 Foodstuffs falli ng with in category ? and (f) of th Foodstuffs falli ng with in 欧盟 category ? and (f) of th Foodstuffs falli ng with in 欧盟 category ? and (f) of th 欧盟 The maximum level 欧盟 applies after washing of the fru The maximum level 欧盟 applies after washing of the fru 序号1 2 3 4 5 6 7 8 9 10 11

美国FDA和欧盟的食品标准

美国FDA和欧盟的食品标准 附表: ·FDA和EPA的指导标准 即食水产品(消费者稍煮熟)产肠毒素的大肠杆菌1×103ETEC/g,LT或ST阳性依据7303.842节 即食水产品(消费者稍煮熟)单核细胞中生李氏杆菌—细菌存在依据7303.842节 所有的鱼沙门氏菌各种属—存在依据方针导则555.300节 所有的鱼1、金黄色葡萄球菌、葡萄球菌肠毒素阳性2、金黄色葡萄球菌水平等于或大于104/g (MPN)依据7303.842节 即食水产品(消费者稍煮熟)产毒01号或非01号霍乱弧菌的存在依据7303.842节 即食水产品(消费者稍煮熟)副溶血性弧菌水平等于或大于1×104/g(神奈川阳性或阴性)依据7303.842节 即食水产品(消费者稍煮熟)创伤弧菌致死老鼠生物质病菌存在依据7303.842节 所有的鱼1、梭状肉毒杆菌活的芽孢或营养细胞存在,该产品支持其生长的产品中。2、毒素存在依据560.600节 进口蛤、牡蛎、新鲜或冻的微生物1、大肠杆菌MPN230/100g(5个样品中,3个或3个以上平均值)2、APC500000/g(5个样品中3个及以上平均值)依据方 针导则555.300部分 家庭用蛤、牡蛎和贻贝新鲜或冻的微生物1、大肠杆菌或粪大肠菌(5个样品中1及以上超过MPN330/100g或2个以上超过230/100g)2、APC5个样品中1个及 以上超过1500000个/g或2个及以上超过500000个/g依据7303.842节 盐制空气干燥去脏鱼在贸易中不允许(注:小鱼除外)依据方针导则540.525部分 金枪鱼、长尾鳕科和相关的鱼组胺一按毒力基500ppm按作用水平50ppm,因为在分解的鱼中组胺分布不总是均匀一致的,然而发现在一个部分是50ppm,有可 能其他单位超过500ppm依据方针导则540.525部分 所有的鱼PCBS 2.0ppm(可食部分)21 CFR109.30 带鳍鱼和贝类艾氏剂狄氏剂0.3ppm(可食部分)依据方针导则575.100部分 田鸡腿六氯联苯0.3ppm(可食部分)依据方针导则575.100部分 所有的鱼氯化物0.3ppm(可食部分)依据方针导则575.100部分 所有的鱼氯化物含量蟹肉0.4ppm其他鱼0.3ppm(可食部分)依据方针导则575.100部分 所有的鱼DDT、TDE和DDE5.0ppm(可食部分)依据方针导则575.100部分 所有的鱼七氯和环七氯0.3ppm(可食部分)依据方针导则575.100部分 所有的鱼灭蚁灵0.1ppm(可食部分)依据方针导则575.100部分 所有的鱼敌草快0.1ppm*(可食部分)40 CFR180.226 有鳍鱼和Fluridone0.5ppm*(可食部分)40 CFR180.420 所有的鱼草甘膦0.25ppm*(可食部分)40 CFR180.364 贝类草甘膦3.0ppm*(可食部分)40 CFR180.364

欧盟食品标准

标准最高执行最好的食品安全标准:欧盟食品安全标准介绍国内的食品安全问题令人担忧,主要是食品安全法规不严谨,有法也执行不了;对比欧盟高标准的食品安全法规,严格的执行力度,我们深感差距。 欧盟食品法规的主要框架包括“一个路线图,七部法规”。“一个路线图”指食品安全白皮书;“七部法规”是指在食品安全白皮书公布后制定的有关欧盟食品基本法、食品卫生法以及食品卫生的官方控制等一系列相关法规。 1.食品安全白皮书 欧盟食品安全白皮书长达52页,包括执行摘要和9章的内容,用116项条款对食品安全问题进行了详细阐述,制订了一套连贯和透明的法规,提高了欧盟食品安全科学咨询体系的能力。白皮书提出了一项根本改革,就是食品法以控制从“农田到餐桌”全过程为基础,包括普通动物饲养、动物健康与保健、污染物和农药残留、新型食品、添加剂、香精、包装、辐射、饲料生产、农场主和食品生产者的责任,以及各种农田控制措施等。同时,它要求各成员国机构加强工作,保证措施能可靠、合适地执行。 欧盟食品安全白皮书英文版 欧盟食品安全白皮书中文版 2.食品安全基本法(EC)178/2002号条例 178/2002号法规是2002年1月28日颁布的,主要拟订了食品法规的一般原则和要求、建立EFSA和拟订食品安全事务的程序,是欧盟的又一个重要法规。178/2002号法令包含5章65项条款。范围和定义部分主要阐述法令的目标和范围,界定食品、食品法律、食品商业、饲料、风险、风险分析等20多个概念。一般食品法律部分主要规定食品法律的一般原则、透明原则、食品贸易的一般原则、食品法律的一般要求等。欧洲食品局(EFSA)部分详述EFSA的任务和使命、组织机构、操作规程;EFSA的独立性、透明性、保密性和交流性;EFSA财政条款;EFSA其他条款等方面。EFSA由管理委员会、行政主任、咨询论坛、科学委员会和8个专门科学小组组成。快速预警系统、危机管理和紧急事件部分主要阐述了快速预警系统的建立和实施、紧急事件处理方式和危机管理程序。程序和最终条款主要规定委员会的职责、调节程序及一些补充条款。 (EC)178/2002号条例英文版 (EC)178/2002号条例中文版 3.食品卫生条例(EC)852/2004号条例 该法规规定了食品企业经营者确保食品卫生的通用规则,主要包括:1、企业经营者承担食品安全的主要责任;2、从食品的初级生产开始确保食品生产、加工和分销的整体安全;3、全面推行危害分析和关键控制点(HACCP);4、建立微生物准则和温度控制要求;5、确保进口食品符合欧洲标准或与之等效的标准。 (EC)852/2004号条例英文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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