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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学复习要点

论部分:刑法学的研究对象
第一章:刑法概述 刑法的概念,刑法的解释
第二章:刑法的基本原则 罪刑法定原则、适用刑法人人平等原则、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含义和基本要求
第三章:刑法的效力范围 刑法的空间效力,刑法的溯及力
第四章:犯罪概念 犯罪的概念和基本特征
第五章:犯罪构成 犯罪构成的概念和特征
第六章:犯罪客体 犯罪客体的概念和种类,犯罪客体与犯罪对象的关系
第七章:犯罪客观方面 危害行为的含义和表现形式,危害结果的含义及其意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的认定
第八章:犯罪主体 犯罪主体的概念和构成条件,刑事责任能力的概念和内容,影响刑事责任能力的因素,单位犯罪的特征和处罚原则
第九章:犯罪主观方面 犯罪故意的概念和类型,犯罪过失的概念和类型,间接故意和过于自信的过失的关系,犯罪目的和犯罪动机的意义
第十章:排除犯罪性的行为 正当防卫的概念和成立条件,紧急避险的概念和成立条件,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的关系,防卫过当和避险过当的构成及其刑事责任
第十一章:故意犯罪的停止形态 犯罪停止形态的存在范围,犯罪既遂的概念和类型,犯罪预备的概念和特征,犯罪未遂的概念、特征和类型,犯罪中止的概念、类型和特征,犯罪既遂、犯罪预备、犯罪未遂、犯罪中止之间的相互区别
第十二章:共同犯罪 共同犯罪的成立条件,共同犯罪人的种类及其刑事责任
第十三章:罪数 罪数的判断标准,继续犯、想象竞合犯、结果加重犯、连续犯、牵连犯、吸收犯的概念和构成条件
第十四章:刑事责任 刑事责任的概念和基本特征
第十五章:刑罚概说 刑罚的概念和特征,刑罚的目的
第十六章:刑罚的体系和种类 各种刑罚的概念、特征和适用
第十七章:刑罚裁量 刑罚裁量原则的概念和内容,刑罚裁量情节的种类及其适用
第十八章:刑罚裁量制度 累犯的种类和构成条件,自首的种类及其成立条件,立功的种类及其表现形式,数罪并罚的原则及方法,缓刑的适用条件与考验期限
第十九章:刑罚执行制度 减刑的条件、假释的条件及撤销假释的条件
第二十章:刑罚消灭制度 追诉时效的期限及计算方法
(第一章 1、明确刑法的概念和性质、刑法的任务、刑法的解释:

刑法是规定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法律。

刑法的阶级性质在于刑法是统治阶级根据维护自己利益的需要而制定的;刑法的法律性质在于其保护的社会关系的广泛性和最为严厉的强制性。


刑法的任务即刑法的作用或机能。我国刑法的任务是贯彻惩罚犯罪与保护人民的统一、保障人权机能与保护社会机能的统一。

刑法解释是指对刑法规范含义的阐明。刑法解释对正确理解和适用刑法具有重要的意义。按解释之效力,刑法解释可分为立法解释、司法解释与学理解释;按解释之方法,刑法解释可分为文理解释与论理解释,论理解释又可分为扩张解释与限制解释。

对于以上问题必须予以准确理解并且记忆。特别是对于刑法的解释问题,更要对照刑法典的规定进行理解和掌握。

2、了解刑法的创制和发展、刑法的制定根据、刑法的体系:

这些内容虽然不是重点,但也必须知道、明了。

第二章

明确刑法基本原则的含义、界定标准和意义;掌握罪刑法定原则、适用刑法人人平等原则、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含义和基本要求:

这是很重要的一章。必须全面掌握以下内容:

刑法的基本原则,是指贯穿全部刑法规范、体现我国刑事法治的基本性质与基本精神、具有指导和制约全部刑事立法与刑事司法意义的准则。刑法基本原则有助于促进刑事立法和刑事司法的发展与完善。对我国刑法基本原则据以衡量和确立的标准有三方面:第一,刑法基本原则必须是贯穿全部刑法规范的原则。第二,刑法基本原则必须体现我国刑事法制的基本性质和基本精神。第三,刑法基本原则具有指导和制约全部刑事立法和刑事司法意义。

罪刑法定原则的含义是:行为之定罪处刑,以行为时法律有明文规定者为限。其基本要求是:罪刑规范的法定化、实定化、明确化。

适用刑法人人平等原则的含义是:对任何人犯罪,在适用刑法上一律平等,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权。其基本要求是:无论是追究犯罪人还是保护被害人的利益,均应贯彻适用刑法上的平等与公正。

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含义是: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其基本要求是:刑法立法上要依据罪责刑相适应的原则设置体现区别对待的刑法制度与轻重有别的具体犯罪的法定刑幅度;刑法司法中要重视量刑、纠正重刑主义实现执法和谐。

第三章

掌握刑法效力范围的基本原理,以及我国刑法关于刑法的空间效力和刑法的时间效力特别是溯及力的规定;了解各国刑法解决刑事管辖权范围和溯及力问题所采用的原则:

刑法的效力范围,即刑法的适用范围,是指刑法在什么时间、什么地域以及对什么人具有效力。它不仅涉及国家主权,而且涉及国际关系和新旧法律

的关系,是任何国家刑法都必须明确规定的内容。

对于我国刑法典第6条至第12条的具体规定以及有关司法解释的内容必须全面细致地学习、思考、理解并且记忆。同时,对于各国刑法解决刑事管辖权范围和溯及力问题所采用的各种原则的含义也必须知道而且明了。

第四章 犯罪概念是统一认定犯罪和划分罪与非罪界限的总标准。一个行为究竟是犯罪或者不是犯罪,是犯罪还是其他违法行为,是犯罪还是错误,从总体上说,就看这个行为是不是具有一定的社会危害性,并且是否达到触犯刑律、应受刑罚处罚的程度。因此,学习本章时必须对犯罪的本质及其基本特征有一个全面准确的理解掌握:

犯罪,是指严重危害社会、触犯刑法并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犯罪具有三方面的基本特征: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刑事违法性;应受刑罚惩罚性。犯罪的这三个基本特征是紧密结合的。其中,一定的社会危害性是犯罪最基本的属性,是刑事违法性和应受惩罚性的基础。社会危害性如果没有达到违反刑法,应受刑罚处罚的程度,也就不构成犯罪。因此,这三个基本特征都是必要的,是任何犯罪都必然具备的。

此外,学习本章还必须了解犯罪概念的类型:犯罪概念主要有三种类型:犯罪的形式概念、犯罪的实质概念和犯罪的实质与形式相统一的概念。

第五章

掌握犯罪构成的概念和特征;明确犯罪构成的意义和共同要件:

我国刑法中的犯罪构成,是指刑法规定的决定某一具体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及其程度,而为该行为构成犯罪所必须具备的一切客观要件和主观要件的有机统一的整体。我国刑法中的犯罪构成具有三个特征:是一系列客观要件和主观要件有机统一的整体;是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的法律标志;是由刑法加以规定的。

犯罪构成的意义表现在三个方面:正确认定罪与非罪,正确区分此罪与彼罪,正确量刑。

犯罪构成有四个方面的共同构成要件:(1)犯罪客体,指我国刑法所保护而为犯罪行为所侵犯的社会关系;(2)犯罪客观方面,指刑法所规定的说明行为对某种客体造成侵害的客观事实特征;(3)犯罪主体,指实施危害社会的行为并且依法应承担刑事责任的人;(4)犯罪主观方面,指犯罪主体对其所实施的危害行为及其结果所抱的心理态度。

第六章 明确犯罪客体的概念和意义;掌握犯罪客体的种类,犯罪客体与犯罪对象的联系与区别:

犯罪客体是我国刑法所保护而为犯罪行为所侵害的社会关系,它是犯罪构成的必要条件。某种行为,如果没有或者不可能危害任何一种刑法所保

护的社会关系,那就不可能构成犯罪。

研究犯罪客体具有三方面的意义:有助于认识犯罪的本质特征,提高人们与犯罪作斗争的积极性;有助于确定犯罪的性质,分清此罪与彼罪的界限;有助于客观地评估犯罪的社会危害程度,正确地量刑。

按照犯罪行为所侵犯的社会关系的范围,把犯罪客体划分为一般客体、同类客体和直接客体三个层次;犯罪直接客体按其所侵犯的具体社会关系的单复又可划分为单一客体与复杂客体。

犯罪对象是指犯罪行为所直接作用的具体人或具体物。犯罪对象与犯罪直接客体既有联系,又有重要区别。

学习本章时,必须逐一弄清犯罪客体、一般客体、同类客体、直接客体、单一客体、复杂客体、犯罪对象的含义及其相互关系。

第七章 学习本章,首先必须明确犯罪客观方面的概念和意义:犯罪客观方面是指犯罪活动的客观外在表现,它包括危害行为、危害结果、因果关系,以及犯罪的时间、地点和方法诸事实特征。研究犯罪客观方面对于正确定罪量刑有重要意义。

其次,必须逐一掌握危害行为、危害结果 、因果关系的含义、内容以及各自的作用:危害行为是指表现人的意志或意识并且对社会有害的行为,它是一切犯罪构成的客观必备要件。危害行为有作为与不作为两种基本表现形式。危害结果有广义、狭义之分。学习本课程主要是掌握狭义的危害结果。所谓狭义的危害结果,是指作为犯罪构成要件的结果,通常也就是对直接客体所造成的损害。狭义的危害结果是定罪的主要根据之一。它又可以有物质性危害结果与非物质性危害结果之分。物质性危害结果是一些犯罪构成的必备要件或一些故意犯罪既遂的标志,法律对物质性危害结果有多种规定并有不同的意义。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是使行为人对危害结果负刑事责任的客观必备要件。对于因果关系的客观性、相对性、时间序列性、条件性、复杂性等基本特征应当逐一加以理解,而且还要对因果关系的必然联系与偶然联系问题、不作为犯罪的因果关系问题以及刑法因果关系与刑事责任的联系和区别等问题有清晰的认识。

犯罪的时间、地点和方法是某些犯罪构成的必备要件,同时对其他犯罪的危害程度和量刑也有一定的意义。因此,学习本章还必须了解犯罪的时间、地点和方法。

本章是犯罪构成理论中的重要内容之一,因此学习本章还必须学会运用所学理论分析实际案件。

第八章 明确犯罪主体的概念和犯罪主体特殊身分的意义;掌握我国刑法关于刑事责任能力及与刑事责任

能力有关的因素之规定;了解自然人犯罪主体的共同要件和单位犯罪问题之内容:

我国刑法中的犯罪主体,是指实施危害社会的行为、依法应当负刑事责任的自然人和单位。其中,自然人犯罪主体的共同要件有两个:其一,必须是自然人,即有生命存在的人类独立的个体;其二,必须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研究犯罪主体有助于正确定罪量刑。

刑事责任能力是刑法意义上的行为人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其内容是行为人对自己行为的辨认能力与控制能力。刑事责任能力从程度上可分为四种情况:完全刑事责任能力、完全无刑事责任能力、相对无刑事责任能力和减轻刑事责任能力。与刑事责任能力有关的因素包括刑事责任年龄、精神障碍、生理功能丧失、生理醉酒等。我国刑法把刑事责任年龄划分为完全不负刑事责任年龄(不满14周岁),相对负刑事责任年龄(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和完全负刑事责任年龄(已满16周岁)三个年龄阶段。此外,对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犯罪,我国刑法实行从宽处罚和不适用死刑的原则。我国刑法把精神障碍人区分为完全无刑事责任、完全负刑事责任和限制刑事责任三种情况。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犯罪,依法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醉酒的人犯罪,依法应当负刑事责任。

犯罪主体的特殊身分,是指刑法所规定的影响行为人刑事责任的行为人人身方面特定的资格、地位或状态。犯罪主体的特殊身分对正确定罪量刑具有重要的意义。

单位犯罪,是指由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实施的依法应当承担刑事责任的危害社会的行为。对单位犯罪依法原则上实行双罚制。

学习本章必须学会运用刑事责任能力和刑事责任年龄的规定与理论分析实际案件。

第九章 明确犯罪主观方面的概念和意义;掌握犯罪故意及其类型、犯罪过失及其类型、犯罪目的和犯罪动机的概念及意义;了解行为人在法律上和事实上认识的错误对解决刑事责任的影响:

犯罪主观方面是指犯罪主体对自己行为的危害社会结果所持的心理态度,它包括罪过(即犯罪故意或犯罪过失)以及犯罪目的和犯罪动机等因素。研究犯罪主观方面有助于正确定罪量刑。

犯罪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主观心理态度。犯罪故意包含有认识因素和意志因素。按照犯罪故意的意志因素的不同,把犯罪故意区分为直接故意与间接故意两种类型。

犯罪过失是指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

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的心理态度。按照犯罪过失心理态度的不同内容,把犯罪过失区分为疏忽大意的过失与过于自信的过失两种类型。

在认识犯罪故意与犯罪过失时,必须区分其与意外事件的界限。意外事件是指由于不能预见的原因所引起的无罪过的客观损害事件,对此不认为是犯罪。

犯罪目的是指行为人希望通过实施犯罪行为达到某种危害社会结果的心理态度,它对于区分罪与非罪及此罪与彼罪的界限具有重要意义;犯罪动机是刺激犯罪人实施犯罪行为以达到犯罪目的的内心冲动或者内心起因,它侧重于影响量刑,并对直接故意犯罪的定罪也有一定的意义。

刑法上的认识错误,包括法律认识错误与事实认识错误。法律认识错误不影响行为人的刑事责任;事实认识错误可能影响行为人的刑事责任。

学习本章还必须学会运用所学理论分析实际案件。

第十章

排除犯罪性行为是指外表上似乎构成犯罪而实质上不具备社会危害性和刑事违法性,因而不构成犯罪的行为。正确认识和对待排除犯罪性的行为,有着重要的法律价值和社会意义:有利于更清楚地认识犯罪行为的本质特征,从而更好地区分罪与非罪的界限;有利于鼓舞和支持人民群众积极地与各种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有利于保障公民充分行使法定权利、履行法定义务,促进社会的进步与发展。

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是两种典型的排除犯罪性的行为。学习本章不仅必须对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的概念、特征、成立条件以及防卫过当、避险过当的含义及其刑事责任等问题有全面准确的理解和掌握,而且必须学会运用正当防卫理论和紧急避险理论分析实际案件。

此外,对于正当防卫、紧急避险以外的排除犯罪性的行为即履行职务的行为、正当业务行为、执行命令的行为、经权利人同意的行为的概念及成立条件等也应当有明确的了解。

第十一章

明确故意犯罪停止形态的概念、特征、种类及意义;掌握故意犯罪各种停止形态的概念、特征、类型、处罚原则及其相互区别:

故意犯罪的停止形态,是故意犯罪在其发生、发展和完成犯罪的过程及阶段中,因主客观原因而停止下来的各种犯罪状态。故意犯罪的停止形态仅存在于直接故意犯罪中,包括犯罪既遂、犯罪预备、犯罪未遂、犯罪中止等几种形态。

犯罪既遂,是指行为人的故意犯罪行为具备了某种犯罪构成的全部要件的犯罪完成形态。犯罪预备,是指行为人为实施犯罪而开始创造条件的行为,由于其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着手犯罪实行

行为的犯罪停止形态。犯罪未遂,是指行为人已经着手实行具体犯罪构成的实行行为,由于其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完成犯罪的犯罪停止形态。犯罪中止,是指行为人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而未完成犯罪的犯罪停止形态。学习本章时必须全面准确地理解掌握这些犯罪停止形态的概念、特征、类型、处罚原则及其相互之间的区别。

学习本章还必须学会运用所学理论分析实际案例。

第十二章 共同犯罪是指二人共同故意犯罪。构成共同犯罪,必须具备主体要件、客观要件和主观要件。依据不同的标准,可以将共同犯罪的形式分为四类八种。我国刑法将共同犯罪人分为主犯、从犯、胁从犯和教唆犯,并规定了各种共同犯罪人的刑事责任。学习本章,必须在了解共同犯罪的形式的基础上,理解掌握共同犯罪的构成条件以及我国刑法关于共同犯罪人的分类和各种共同犯罪人的刑事责任的规定,而且必须学会运用所学理论分析实际案件。

第十三章

掌握区分一罪与数罪的基本标准,把握各种罪数形态的概念、构成特征和处断原则:

罪数,即犯罪的个数,亦称一罪与数罪。普遍公认的罪数判断标准是犯罪构成标准说。一罪,包括实质的一罪与处断的一罪。数罪,依据不同的标准,可以分为实质数罪和想象数罪、异种数罪和同种数罪、并罚的数罪和非并罚的数罪。学习本章应当全面准确地理解掌握继续犯、想象竞合犯、结果加重犯、连续犯、牵连犯、吸收犯的概念、构成特征和处断原则,并且学会运用所学理论分析实际案件。

第十四章

了解我国现行法律对刑事责任的规定概况以及刑事责任的开始和终结;掌握刑事责任的概念和基本特征;明确刑事责任与刑罚的关系以及刑事责任的根据:

刑事责任是一个常见的法律术语。我国现行法律对刑事责任的规定表明,刑事责任在刑事立法和刑事司法中具有重要地位。刑事责任是指依照刑事法律的规定,犯罪人应当承受而国家司法机关也强制犯罪人接受的否定评价和制裁标准。刑事责任具有非难谴责性、刑事法律性、严厉惩治性和人身专属性的基本特征。刑事责任与刑罚具有十分密切的联系。研究刑事责任在理论上和实践上都具有重要意义。刑事责任的根据包括刑事责任的法律根据即刑法规定的犯罪构成和刑事责任的事实根据即符合犯罪构成的行为。刑事责任的开始时间分为应当承担或者追究刑事责任的开始时间和实际承担或者追究刑事责任的开始时间。刑事责任的终结,应区别不同情况加以确定。

第十五章 了

解刑罚的概念、特征及其与其他法律制裁方法的区别;掌握刑罚目的的概念,一般预防和特殊预防的内容及其相互关系:

刑罚,是刑法明文规定的由国家审判机关依法对犯罪人适用的限制或者剥夺其某种权益的最严厉的法律制裁方法。刑罚具有其固有的特征,并与其他法律制裁方法存在着诸多区别。刑罚目的,是指国家制定刑罚、适用刑罚和执行刑罚所预期达到的效果。我国刑罚的目的主要是预防犯罪,包括特殊预防和一般预防。所谓特殊预防,就是通过刑罚适用预防犯罪分子重新犯罪。所谓一般预防,就是通过对犯罪分子适用刑罚,警戒社会上不稳定分子,防止他们走上犯罪道路。我国刑罚的特殊预防和一般预防是紧密结合、相辅相成的。对任何一个犯罪人适用刑罚,都包含着特殊预防和一般预防的目的,决不能强调一方面而忽视另一方面。

第十六章

刑法体系,是指由刑法所规定的并按照一定次序排列的各种刑罚方法的总和。我国刑法规定的刑罚分为主刑与附加刑。其中,主刑有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五种;附加刑有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驱逐出境四种。学习本章必须具体准确地理解掌握各种刑罚方法的概念、内容及其适用,同时对于我国刑罚体系的特点和我国刑法规定的非刑罚的处理方法也应当了解明确。

第十七章

了解刑罚裁量的概念、特征和意义;掌握刑罚裁量原则的内容以及刑罚裁量情节的种类和适用规则:

刑罚裁量,又称量刑,是指人民法院依据刑事法律,在认定行为人构成犯罪的基础上,确定对犯罪人员是否判处刑罚、判处何种刑罚以及判处多重的刑罚、并决定所判刑罚是否立即执行的刑事司法活动。刑罚裁量必须以犯罪事实为根据,以刑事法律为准绳。刑罚裁量情节,又称量刑情节,是指人民法院对犯罪分子裁量刑罚时应当考虑的、据以决定量刑轻重或者免除刑罚处罚的各种情况。以刑法是否就刑罚裁量情节及其功能作出明确规定为标准,刑罚裁量情节可分为法定情节和酌定情节。

第十八章 我国刑法规定的刑罚裁量制度主要包括累犯、自首和立功、数罪并罚以及缓刑等制度。学习本章应当全面准确地理解掌握这些刑罚裁量制度的基本内容:

累犯,是指因犯罪而受过一定的刑罚处罚,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于法定期限内又犯一定之罪的罪犯。我国刑法典规定的累犯分为一般累犯和特别累犯两种,其构成条件各异。

自首,是指犯罪分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行为,或者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

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行为。自首分为一般自首和特别自首两种,它们的成立条件有所不同。

立功,是指犯罪分子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行为。我国刑法中的立功分为一般立功和重大立功两种,其表现形式有所区别。

数罪并罚,是对一行为人所犯数罪合并处罚的制度。我国刑法确立的数罪并罚原则是以限制加重原则为主,以吸收原则和并科原则为补充的折衷原则。适用数罪并罚原则时应当根据不同的法律条件确定具体规则。

缓刑,属于刑罚暂缓执行,是对原判刑罚附条件不予执行的一种刑罚制度。我国刑法典规定的缓刑包括一般缓刑和战时缓刑两种,其适用条件不尽相同。

第十九章

明确刑罚执行的概念和特征,减刑、假释的概念和意义,减刑后刑期的计算,假释的法律后果;掌握减刑、假释的条件和假释的考验期限;了解刑罚执行的原则,减刑、假释的程序及对假释犯的监督:

刑罚执行,简称行刑,是指法定的司法机关将生效的刑事裁判所确定的刑罚付诸实施的刑事司法活动。减刑和假释制度作为我国刑法所规定的两项具体刑罚执行制度,主要是对原量刑结果的修正和调整,对于实现刑罚目的特别是特殊预防的目的具有积极的作用。减刑是指对于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据其在刑罚执行期间的悔改或者立功表现,而适当减轻其原判刑罚的制度。假释是指对于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一定刑期以后,由于其确有悔改表现,不致再危害社会,因而附条件地将其提前释放的制度。适用减刑和假释都必须符合法定条件。

第二十章 明确刑罚消灭、时效、赦免的概念和种类,我国刑法规定时效制度的意义;掌握我国刑法关于追诉期限及计算方法的规定;了解刑罚消灭的法定原因,追诉时效的具体适用,我国的特赦及其特点:

刑罚消灭是指由于一定的法定原因致使国家针对特定犯罪人的刑罚权归于消灭。时效和赦免制度作为我国刑法规定的两种刑罚消灭制度,是实现刑罚目的的重要手段。时效是指经过一定的期限,对刑事犯罪不得再追诉或者对所判刑罚不得再执行的一项法律制度,包括追诉时效和行刑时效两种。所谓追诉时效,就是指对犯罪分子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有效期限。所谓行刑时效,就是指对被判处刑罚的犯罪人执行刑罚的有效期限,故又称为刑罚执行时效。我国刑法中的时效仅指追诉时效,有四个不同的档次。赦免

是国家对于犯罪分子宣告免予追诉或者免除执行刑罚的全部或者部分的法律制度,包括大赦和特赦两种。我国刑法中的赦免仅指特赦。)
对于各种题型的答题要求,我以《考核说明》所附的试题类型为例,给大家作个简要说明:
1.名词解释题:只要你答出它的定义就行了,不用解释。例如“犯罪主体”,是指实施危害社会的行为、依法应当负刑事责任的自然人和单位。
2.填空题:就是要求你在题目中填写准确的内容,使题目意思完整并且符合法律规定或者刑法理论。例如“犯罪构成,就是我国刑法所规定的,决定某一具体行为的______及其______而为该行为构成犯罪所必需的一切______的总和”依序填入“社会危害性”“程度”“客观要件和主观要件”,这样,题目的意思就完整了,符合了教材关于犯罪构成的概念的表述。
3.选择题:就是要通过分析题目内容然后从备选答案中选择最符合题目要求的一个或者几个正确答案,并且将其序号填在题目空格内。例如“刑法学的研究对象是刑法及其所规定的______。A.犯罪 B.犯罪和刑罚 C.犯罪和刑事责任 D.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根据题目的意思,本题的正确答案只能是D,那么你把它填写在题目中就行了。
4.简答题:就是要求你用最简洁的语言把问题回答清楚,不用长篇大论。例如“简述犯罪的基本特征”你只要答“犯罪的基本特征表现在三方面:一是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二是具有刑事违法性;三是具有应受刑罚惩罚性。”就行了,不用解释什么是社会危害性、刑事违法性、应受刑罚惩罚性等等。
5.案例分析题:就是要综合运用你所学的基本理论和基本知识并且根据法律的规定,分析和解决有关的实际案件中的问题。这可能是同学们最为发怵的一种题目了。这也很自然,因为这种题目是考查同学们的综合分析能力,而且也是拉开成绩档次的。同学们可能最感困难的是不知道从何处下手进行分析。这里我简要介绍一下怎么分析案例。第一步:看清题目要求,看是要求分析哪方面的问题。第二步:仔细阅读案情,把案情弄清楚,特别要注意事实细节。因为有时候就是细节决定了案件的性质。第三步:具体分析:首先,分析是否构成犯罪。其次,分析属于何种性质的犯罪。最后,分析应当怎样处罚(处罚原则)。分析完毕,就要将结论有条理地表述出来。怎么表述?第一,作出判断:是否构成犯罪、什么罪、怎么处罚?第二,根据是什么?理论根据和法律根据。第三,案件事实有哪些方面符合这些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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