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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全面-增值税纳税义务时间的涉税案例分析培训课件

最全面-增值税纳税义务时间的涉税案例分析培训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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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纳税义务时间的涉税案例分析

在商业模式下的各类合同中,货款结算方式(现金结算、转账结算、票据结算)和支付时间,货物或劳务的交付和提供时间,预付款支付时间等涉税条款,都与纳税义务时间有关。在我国的税法规定中,营业税、增值税、消费税和企业所得税都一定的纳税义务时间,企业在纳税申报时,必须按照税法规定的纳税义务时间进行足额按时申报纳税,如果没有按照税法规定的纳税义务时间进行纳税,今后被税务稽查部门稽查属实后,将被定性为延期缴纳税款行为,严重者还有可能会被人民法院判为延期缴纳税款罪。

增值税纳税义务时间的涉税条款(一)增值税纳税义务时间的政策法律依据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第40号)就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有关问题公告如下:“自2011年8月1日起,纳税人生产经营活动中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已将货物移送对方并暂估销售收入入账,但既未取得销售款或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也未开具销售发票的,其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取得销售款或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即货物已经发出且收到货款,但没有开发票);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2、《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8号)第19条第1款规定:“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该条款有两层含义,第一层含义是增值税纳税义务采取类似“收付实现制”原则,收讫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是确定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关键。第二层含义是先开具发票的,应当即时纳税,这主要是由于增值税专用发票是扣税凭证,在现行“以票抵税”征管模式下,如果允许上游企业开具发票而不确认销项,下游企业却凭票进行抵扣,增值税链条就会断绝,从这个意义上,条例第19条特案规定,先开发票的必须要即时缴纳税款,保证了增值税链条的完整。

3、《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第50号令)第三十八条规定:“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按销售结算方式的不同,具体为:

第一,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不论货物是否发出,均为收到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

第二,采取托收承付和委托银行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发出货物并办妥托收手续的当天;

第三、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无书

面合同的或者书面合同没有约定收款日期的,为货物发出的当天;

第四,采取预收货款方式销售货物,为货物发出的当天,但生产销售生产工期超过12个月的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等货物,为收到预收款或者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

第五,委托其他纳税人代销货物,为收到代销单位的代销清单或者收到全部或者部分货款的当天。未收到代销清单及货款的,为发出代销货物满180天的当天;

第六,销售应税劳务,为提供劳务同时收讫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的凭据的当天;

第七,纳税人发生本细则第四条第(三)项至第(八)项所列视同销售货物行为,为货物移送的当天。”

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3]10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

第一,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其中收讫销售款项,是指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到款项。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是指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应税服务完成的当天。

第二,纳税人提供有形动产租赁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第三,纳税人发生本办法第十一条视同提供应税服务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应税服务完成的当天。

第四,增值税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的当天。”

(二)不同销售结算方式的增值税纳税义务时间分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第50号令)第3 8条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第40号)对三种不同销售结算方式的增值税纳税义务时间进行了确定。

第一种方式:直接收款模式。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当货物发出且未开具发票的,为收到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

第二种方式:赊销收款模式。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无书面合同的或者书面合同没有约定收款日期的,为货物发出的当天;

第三种方式:预收货款模式。采取预收货款方式销售货物,为货物发出的当天。

由于三种收款模式的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不同,而且实践当中,很难判断直接收款模式、赊销收款模式和预收货款模式下的增值税纳税义务时间。因此,判断直接收款模式、赊销收款模式和预收货款模式下的增值税纳税义务时间,最根本地还是取决于购销双

方订立的合同。在合同中确定的付款结算方式,是判断直接收款模式、赊销收款模式和预收货款模式下的增值税纳税义务时间的首要依据。同时,要考虑“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如果合同约定内容与人们的一般常理相违背,就要根据其实际内容进行判断”。可见区分不同收款方式最根本的方法是注重研究纳税主体之间签订的销售合同,并考虑“实质重于形式”进行判断。

(三)增值税纳税义务时间的确定技巧

基于以上对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政策分析,可以总结以下六方面的增值税纳税义务时间的确定技巧。1、在合同中明确规定,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的情况下,如果已将货物移送对方并暂估销售收入入账,但既未取得销售款或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也未开具销售发票的,其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取得销售款或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如果货物移送对方,并开具发票,但没有收取货款,则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发票开具的当天。如果货物移送对方,而且收取货款但没有开具发票的,则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取得销售款的当天。

2、企业发生以下六项视同销售的情况下,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货物移送的当天:

(1)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2)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

(3)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

(4)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

(5)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

(6)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3、在合同中明确规定,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的情况下,如果书面合同中有约定收款的时间,则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如果无书面合同的或者书面合同没有约定收款日期的,则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货物发出的当天;

4、在合同中明确规定,采取预收货款方式销售货物的情况下,则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货物发出的当天。

5、在合同中明确规定,采取托收承付和委托银行收款方式销售货物,则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为发出货物并办妥托收手续的当天;

6、委托其他纳税人代销货物的情况下,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代销单位的代销清单或者收到全部或者部分货款的当天。如果未收到代销清单及货款的,则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发出代销货物满180天的当天。

7、营改增的纳税人的增值税纳税义务时间为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纳税人提供有形动产

2019年度土地增值税培训讲义

2019年度土地增值税培训资料 第一部分文件解读 一、鄂地税发【2008】207号文件废止的影响 2017.10.26省地税局局1号公告废止 (一)、对房地产开发企业转让已自用(包括出租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再出售的房地产项目,应按照转让旧房及建筑物的有关规定缴纳土地增值税。 总局授权各省、市、自治区地税局规定年限。 实际征管中以房管局认定的房屋属性为准,联合控管。 对开发商将开发产品自持后再转让,按照新建商品房政策处理。(二)、第五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纳税人应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一)房地产开发项目全部竣工、完成销售的; (二)整体转让未竣工的房地产开发项目的; (三)直接转让土地使用权的; (四)纳税人申请注销税务登记但未办理土地增值税清算手续的。 废止后,前三条按总局规定执行不变,第四条作为可要求清算情形,基本上也无变化。 (三)、第六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应要求纳税人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 (一)已竣工验收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并进行项目决算,已转让的房地

产建筑面积占整个项目可售建筑面积的比例在85%以上,或该比例虽未超过85%,但已转让的房地产建筑面积与已经出租或自用的建筑面积之和达到可销建筑面积的比例在85%(含)以上的; (二)取得销售(预售)许可证满三年仍未销售完毕的; (三)主管地方税务机关认定有可能造成较大税款流失、经县以上地方税务局局长批准清算的开发项目; (四)省地方税务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废止后,前两条按总局规定执行无变化。第三条取消,第四条省局目前暂无规定。 (四)、第十三条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应自受理纳税人申请土地增值税清算之日起90日内完成清算审核工作。清算审核工作时限不含纳税人按照主管地方税务机关要求补正资料的时间。 总局清算管理规程规定土地增值税清算审核具体期限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机关确定,目前省局暂无规定。 市局今年继续按照往年做法要求各区局当年完成当年度清算项目,并实施绩效考核。 滞纳金问题按总局220号文件执行,查补税款在限定日期内缴纳的不收滞纳金。 (五)、第十八条清算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其房地产开发成本费用的计算分摊按核实的可售建筑面积计算分摊,并遵循准予扣除的房地产开发成本金额与取得收入的面积相配比的分摊原则。对于商住综合楼,可结合实际情况,采取合理方法分别计算确定商铺与住宅的单位

(完整版)常用的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相关政策 1.《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九条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一)发生应税销售行为,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二)进口货物,为报关进口的当天。 增值税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的当天。 2.《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按销售结算方式的不同,具体为: (一)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不论货物是否发出,均为收到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 (二)采取托收承付和委托银行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发出货物并办妥托收手续的当天; (三)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无书面合同的或者书面合同没有约定收款日期的,为货物发出的当天; (四)采取预收货款方式销售货物,为货物发出的当天,但生产销售生产工期超过12个月的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等货物,为收到预收款或者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 (五)委托其他纳税人代销货物,为收到代销单位的代销清单或者收到全部或者部分货款的当天。未收到代销清单及货款的,为发出代销货物满180天的当天;

(六)销售应税劳务,为提供劳务同时收讫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的凭据的当天; (七)纳税人发生本细则第四条第(三)项至第(八)项所列视同销售货物行为,为货物移送的当天。 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增值税常用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第四十五条增值税纳税义务、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 (一)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收讫销售款项,是指纳税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到款项。 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是指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服务、无形资产转让完成的当天或者不动产权属变更的当天。 (二)纳税人提供租赁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三)纳税人从事金融商品转让的,为金融商品所有权转移的当天。(四)纳税人发生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情形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服务、无形资产转让完成的当天或者不动产权属变更的当天。 (五)增值税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的当天。

各税种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个税种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2015-04-10 15:15 xx我要纠错|打印|大|中|小 分享到: 一、增值税 增值税是我国最主要的税种之一。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主要是指增值税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发生应税、扣缴税款行为应承担纳税义务、扣缴义务的起始时间,是以商品(含应税劳务)在流转过程中产生的增值额作为计税依据而征收的一种流转税。 (一)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 1.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不论货物是否发出,均为收到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 2.采取托收承付和委托银行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发出货物并办妥托收手续的当天; 3.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无书面合同的或者书面合同没有约定收款日期的,为货物发出的当天; 4.采取预收货款方式销售货物,为货物发出的当天,但生产销售生产工期超过12个月的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等货物,为收到预收款或者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 5.委托其他纳税人代销货物,为收到代销单位的代销清单或者收到全部或者部分货款的当天。未收到代销清单及货款的,为发出代销货物满180天的当天; 6.销售应税劳务,为提供劳务同时收讫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的凭据的当天;

7.纳税人发生视同销售货物行为,为货物移送的当天。 (二)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因为增值税是链条税,销售方虽然没有收讫货款,但开出增值税专用发票,购货方就可凭专用发票认证后抵扣增值税,为了避免国家的税款被无偿占用,《增值税暂行条例》又规定: 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先开具发票的,即使没有收讫销售款项或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也以开票当天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三)进口货物,为报关进口的当天。 (四)增值税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的当天。 (五)提供营改增的应税服务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1.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收讫销售款项,是指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到款项。 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是指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应税服务完成的当天。 2.纳税人提供有形动产租赁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3.纳税人发生视同提供应税服务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应税服务完成的当天。 4.增值税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的当天。 二、消费税 消费税是在对货物普遍征收增值税的基础上,选择少数消费品再征收的一个税种,主要是为了调节产品结构,引导消费方向,保证国家财政收入。消费税实行价内税,只在应税消费品的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环节缴纳,在以后的

【实务案例】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点早于会计收入时点的处理案例【2017-2018最新会计实务】

2017-2018年度会计实操优秀获奖文档首发!【实务案例】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点早于会计收入时点的处理案例 【2017-2018最新会计实务】 【2017-2018年最新会计实务经验总结,如对您有帮助请打赏!不胜感激!】在财会[2016]22号《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中写到:按照增值税制度确认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点早于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确认收入或利得的时点的,应将应纳增值税额,借记”应收账款”科目,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或”应交税费——简易计税”科目,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确认收入或利得时,应按扣除增值税销项税额后的金额确认收入. 【案例】某建筑企业承建一项土石方工程,开工前施工项目部按工程承包合同的规定,收到发包单位通过银行转账拨付的工程款30万元.月末,企业以工程价款结算账单与发包单位办理工程价款结算:本月已完工程价款19万元,按规定应扣还预收工程款16万元.施工项目部收到发包单位支付的工程价款3万元. 假设该项目采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根据上述情况,企业应作如下账务处理: (1)开工前预收工程款: 借:银行存款 300000 贷:预收账款———预收工程款 300000 预收工程款产生的销项税额=300000÷(1+11%)×11%≈29729. 73(元) 借:应收账款———×工程增值税 29729.73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销项税额)29729.73 (2)月末办理结算: 工程结算价款产生的销项税额=190000÷(1+11%)×11%≈18828. 83(元) 借:应收账款———应收工程款 190000 贷:工程结算 171171.17

如何确定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如何确定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是指税法规定的纳税人应当承担纳税义务的起始时间。规定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一是为了明确纳税人承担纳税义务的具体日期;二是有利于税务机关实施税务管理,合理确定申报期限和纳税期限,监督纳税人依法履行纳税义务,保证国家财政收入。明确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也是税收法定原则的体现,税收法定要求课税要素确定、课税金额确定和课税时间确定。 一、增值税 增值税是我国最主要的税种之一。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主要是指增值税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发生应税、扣缴税款行为应承担纳税义务、扣缴义务的起始时间,是以商品(含应税劳务)在流转过程中产生的增值额作为计税依据而征收的一种流转税。 (一)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 1.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不论货物是否发出,均为收到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 2.采取托收承付和委托银行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发出货物并办妥托收手续的当天; 3.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无书面合同的或者书面合同没有约定收款日期的,为货物发出的当天; 4.采取预收货款方式销售货物,为货物发出的当天,但生产销售生产工期超过12 个月的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等货物,为收到预收款或者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 5.委托其他纳税人代销货物,为收到代销单位的代销清单或者收到全部或者部分货款的当天。未收到代销清单及货款的,为发出代销货物满180天的当天; 6.销售应税劳务,为提供劳务同时收讫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的凭据的当天; 7.纳税人发生视同销售货物行为,为货物移送的当天。 (二)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因为增值税是链条税,销售方虽然没有收讫货款,但开出增值税专用发票,购货方就可凭专用发票认证后抵扣增值税,为了避免国家的税款被无偿占用,《增值税暂行条例》又规定: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先开具发票的,即使没有收讫销售款项或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也以开票当天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三)进口货物,为报关进口的当天 (四)增值税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的当天 二、消费税 消费税是在对货物普遍征收增值税的基础上,选择少数消费品再征收的一个税种,主要是为了调节产品结构,引导消费方向,保证国家财政收入。消费税实行价内税,只在应

增值税的纳税义务时间与收入的确认是不一致

增值税的纳税义务时间与收入的确认是不 一致 实际工作中很多的财务人员认为有收入才纳税,无收入不纳税,增值税的缴纳按照账面是否有收入确定是否纳税。这种观点是否正确,收入确认和增值税纳税义务时间一致吗? 《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xx)》对销售(货物)商品收入确认的规定,销售商品收入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才能予以确认: (一)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 (二)企业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对已售出的商品实施有效控制; (三)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 (四)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 (五)相关的已发生或将发生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规定,除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另有规定外,企业销售收入的确认,必须遵循权责发生制原则和实质重于形式原则。

企业销售商品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应确认收入的实现: 1.商品销售合同已经签订,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相关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 2.企业对已售出的商品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实施有效控制; 3.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 4.已发生或将发生的销售方的成本能够可靠地核算。 符合上款收入确认条件,采取下列商品销售方式的,应按以下规定确认收入实现时间: 1.销售商品采用托收承付方式的,在办妥托收手续时确认收入。 2.销售商品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在发出商品时确认收入。 3.销售商品需要安装和检验的,在购买方接受商品以及安装和检验完毕时确认收入。如果安装程序比较简单,可在发出商品时确认收入。 4.销售商品采用支付手续费方式委托代销的,在收到代销清单时确认收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规定,增值税纳税义务、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 (一)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

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主要做法及成效

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主要做法及成效 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主要做法及成效 **市地税局全面贯彻落实国家宏观调控政策,充分发挥税收调控经济的职能作用,合理调节土地增值收益,在全市范围内推进房地产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促进了房地产行业的健康有序发展和地方财税的增收。2014年,全市经济结构调整取得初步成效,房地产投资与销售同比增长,组织入库土地增值税达到25606万元,占税收收入的%,同比增长%,高于税收收入个百分点。 一、主要做法 (一)成立领导机构,精心组织实施。 2014年,**市房地产年投资增长较快,开发完成投资亿元,同比增长%。同时,房地产销售回暖,商品房销售面积、销售额分别为万平方米、亿元,同比增长11%、%。针对这一情况,该局根据上级要求,狠抓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一是在成立清算工作领导小组,由市局局长任组长,分管局领导任副组长,实行一把手跟踪落实制,全面负责土地增值税清算的组织协调工作;二是成立技术专家组,由地税局征管、法规、税政等相关科室人员组成;三是成立清算评估工作组,抽调地税基层单位业务水平高、有清算经验的税务干部“集中优势兵力”具体实施清算工作,为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提供组织、技术等全方位的保障。 (二)摸清项目底数,确定清算对象。 清算评估工作组扎实做好土地增值税专题调研工作,利用**地税征管系统、**地税管理台帐等途径,结合实际调查结论,对辖区内房地产开发项目逐个进行摸排,对全市土地增值税清算存在问题向地方党委政府进行了汇报分析。该局还联合市财政局一起向市政府提出了制定全市具有指导性单位建筑安装工程造价标准,为确定成本扣除项目金额提供参考借鉴等工作建议。同时,清算工作组根据项目开发时间先后、销售进度、涉及税款金额大小等具体情况制定清算工作方案,合理安排清算顺序,并发放《税务事项通知书》通知企业及时清算,确保清算工作有条不紊地进行。 (三)加强学习培训,提高清算效率和质量。 主要分两条线走:一方面是加强税务人员的业务培训。一是举办全市房地产税收综合业务知识培训班,邀请了自治区土地增值税清算方面的专家前来**作土地增值税清算业务专题讲座,重点进行了案例剖析,为推进全市土地增值税清算评估工作人员树立信心;二是选派业务骨干外出参加各级土地增值税培训班,通过骨干力量的传帮带作用,提升参与清算工作全体人员的业务能力;三是购买《土地增值税清算全流程答疑》及相关业

房地产企业销售开发产品的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老会计人的经验)

从业二十年的老会计经验之谈,如果觉得有帮助请您打赏支持,谢谢! 房地产企业销售开发产品的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老会计人的经验) 一、基本规定 财税【2016】36号规定,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收讫销售款项,是指纳税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到款项。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是指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服务、无形资产转让完成的当天或者不动产权属变更的当天。 一个前提:发生应税行为。 三个时点:一是收讫销售款;二是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二是先开具发票(预收款发票除外)。收款和开票,均是以发生应税行为作为前提的,不要被先开票这句话误导,而否定发生应税行为这个前提条件。不能把先开具发票作为确认纳税义务发生的唯一条件。 二、湖北国税《营改增政策问题集》 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是纳税义务发生的前提。房地产公司销售不动产,以房地产公司将不动产交付给买受人的当天作为应税行为发生的时间。 在具体交房时间的辨别上,以《商品房买卖合同》上约定的交房时间为准;若实际交房时间早于合同约定时间的,以实际交付时间为准。 以交房时间作为房地产公司销售不动产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主要是基于以下几点考虑: 一是可以解决税款预缴时间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不明确的问题; 二是可以解决房地产公司销项税额与进项税额发生时间不一致造成的错配问题(如果按收到房屋价款作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可能形成前期销项税额大、后期进项税额大、长期留抵甚至到企业注销时进项税额仍然没有抵扣完毕的现象)。 三是可以解决从销售额中扣除的土地价款与实现的收入匹配的问题。 三、如果发生应税行为这个前提发生变化,即未按合同约定交房,如何处理? 1.提前交房:合同约定时间与实际交房时间孰早原则。

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怎么判断

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怎么判断 1.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的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 (1)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的,不论货物是否发出,均为收到销售额或取得索取销售额的凭据,并将提货单交给买方的当天; (2)采取托收承付和委托银行收款方式销售货物的,为发出货物并办妥托收手续的当天; (3)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的,为按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 (4)采取预收货款方式销售货物的,为货物发出的当天; (5)委托其他纳税人代销货物的,为收到代销单位销售的代销清单的当天; (6)销售应税劳务的,为提供劳务同时收讫销售额或取得索取销售额的当天; (7)纳税人发生视同销售行为的,为货物移送的当天。 2.进口货物的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货物报关进口的当天。 (一)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收讫销售款项,是指纳税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到款项。 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是指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服务、无形资产转让完成的当天或者不动产权属变更的当天。

(二)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租赁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三)纳税人从事金融商品转让的,为金融商品所有权转移的当天。 (四)纳税人发生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情形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服务、无形资产转让完成的当天或者不动产权属变更的当天。 (五)增值税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增值税义务发生的当天。 1如何理解“先开具发票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由于增值税实行凭专用发票抵扣税款的办法,购买方在取得销售方开具的专用发票后,即使尚未向提供方支 付相关款项,仍然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凭专用发票抵扣进项税额。因此,如果再以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作为 销售方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就会造成增值税的征收与抵扣相脱节,即:销售方尚未申报纳税,购买方已经提前抵扣了税款。 此外,为使纳税人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与开具专用发票的征税原则保持一致。本条规定:如果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时先开发票的,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需要注意的是,以开具发票的当天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前提,是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 2如何理解“收讫销售款项,是指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过程中或 者完成后收到款项” (一)按照收讫销售款项确认应税行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应以发生应税行为为前提。 (二)收讫销售款项,是指在应税行为发生后收到的款项,包括在应税行为发生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取的款项。 (三)除了提供建筑服务、租赁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外,在发生应税行为之前收到的款项不属于收讫销售款项,不能按照该时间确认 纳税义务发生。

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界定标准

2019年4月1日,我国的增值税(两档)税率将再次进行调整。 由于一般纳税人开具增值税发票(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必然涉及到增值税税率,因此,每逢增值税税率调整,购销双方围绕发票上面开具何种税率(降低前还是降低后的税率)这个问题,不仅必然发生争执,而且持续时间还很长,销售方想开具调整后的较低税率,购买方坚持要开调整前的较高税率,各持一词、都有理由。 涛声君以为,购销双方因税率调整引发的发票开具税率之争,其根源还是对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不了解。 ——销售行为涉及本次调整的两档税率的,凡是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3月31日(含)之前的,一律适用原税率(16%、10%)计税,并按照原税率开具发票;凡是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4月1日(含)之后的,则适用调整后的新税率(13%、9%)计税,按照新税率开具发票。开具涉及税率调整的发票,不管是补开税率调整前业务的发票,还是因销售折让、中止等开具红字发票,或发票作废后重开发票,其开具发票时的税率选择原则,均莫过如此——以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来确定!

对于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界定,总的来讲是“发生应税销售行为的,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进口货物,为报关进口的当天”。就发生应税销售行为而言,确定其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总原则就是,以“收讫销售款项、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或者发票开具时间”三者孰先(谁在前)的原则确定。 具体来讲,增值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时点:一、纳税人发生销售货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劳务,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的应税销售行为,先开具增值税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纳税人收取款项但未发生销售货物、应税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的行为,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规定使用“未发生销售行为的不征税项目”编码开具不征税发票的情形除外) 二、纳税人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不论货物是否发出,均为收到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 三、纳税人采取赊销方式销售货物,签订了书面合同的,为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 四、纳税人采取赊销方式销售货物,无书面合同的或者书面合同没有约定收款日期的,为货物发出的当天。 五、纳税人采取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签订了书面合同的,为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

增值税纳税义务确认时间

今天咱们来讲讲增值税纳税义务确认时间, 正式上课前,我们先讲个例子。就拿房地产企业举例吧———某房地产企业会计掌握增值税政策不到位,认为只有收了款、开了票才确认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开票就不计收入。 房地产企业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按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增值税纳税义务、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收讫销售款项,是指纳税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到款项。 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是指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为服务、无形资产转让完成的当天或者不动产权属变更的当天。 讲完这个例子,我们再延伸下,谈谈其他增值税纳税义务确认时间。 1.采取直接收款方式的不论货物是否发出,均为收到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 2.采取承付和委托银行收款方式的为发出货物并办妥托收手续的当天; 3.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的为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无书面合同的或者书面合同没有约定收款日期的,为货物发出的当天;

4.预收货款方式的为货物发出的当天,但生产销售生产工期超过12个月的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等货物,为收到预收款或者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 5.委托其他纳税人代销货物为收到代销单位的代销清单或者收到全部或者部分货款的当天;未收到代销清单及货款的,为发出代销货物满180天的当天; 6.销售应税劳务的为提供劳务同时收讫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的凭据的当天; 7.视同销售货物的为货物移送的当天,代销除外。

安全风险管理培训课件

安全风险管理培训课件学习指导 一、电网公司安监部培训课件 1.安全性评价与风险管理的区别 安全性评价动态管理体系的建立,就是逐步建立基于风险管理的安全生产长效管理机制的开始。 安全性评价是基于风险管理的闭环过程管理。 ——借助于风险辨识、分析、评估、控制的手段,对应实施评价、分析、评估和控制; ——突出预防控制和过程管理,实现生产过程中安全问题的可控和在控;(P68) ——在日常工作中,自觉运用风险管理的手段,达到发现隐患、控制事故、保证安全的目的。(P71) 工作体会:如果说安全性评价是医生诊断,那么,风险管理就是强身健体。 2.风险管理体系建设 落实风险辨识手册的关键是一线人员辨识能力要上去,重点是抓关键点,结合现场实际。要求便捷、可操作性强。要注重采纳一线人员的意见和建议,加以不断完善。(P84) 3.建立分专业的风险防控体系。(P103) ——人身事故风险:生产、基建、农电、安监; ——电网事故风险:调度、生产、规划、安监; ——设备事故风险:生产、招投标、安监; ——供电事故风险:营销、生产、调度、安监。

二、省电力公司安监部吴濡生培训课件 1.风险管理工作的定位 ——以关注人身与人为责任事故为主,设备安全为辅; ——以电网企业为对象开展工作; ——从培训做起,开展辨识控制,评估为辅; ——主要包括主要专业的典型事故类型。(P43) 2.培训应结合企业安全生产实际和典型事故案例进行,分析各类违章行为的危害性,找出企业安全风险管理的薄弱环节及导致事故的常见原因,增强遵章守纪的自觉性。(P87) 3.风险控制卡的编写 (1)书本上的示例来源于三个方面: ——来源于本典型分析; ——来源于风险库; ——来源于现场勘察。 (2)生产一线风险控制卡容不能超过10条,一定得在本基础上产生控制卡,现场勘察很重要,不能省略,工作前讨论如何简化在班前会上的安全交底,所有这些事情都是工作负责人的责任。由此产生的风险控制卡可直接应用于现场,且只适用于本次作业,其他同类作业可以参考,此卡不是拍脑袋的结果,较为系统。(P112) 4.省电力公司对作业文件的理解 (1)生产系统的“三措一案”是管理人员布置生产任务和有关安全要求的书面依据,是体现安全生产责任制的重要环节,应由布置或组织该项工作的部门编写。“三措一案”并不是全部都需要的,重要复杂作业须由管理部门制

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政策解读

政策解读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40号 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有关问题明确 来源:中国财税网2011-08-18 2011年7月15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1 年第40号公告),该文件很简短,但是对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基本规则做了内涵性解释,笔者试结合40号公告,对增值税直接收款方式进行讨论。 《增值税暂行条例》第19条第1款规定,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该条款有两层含义,第一层含义是增值税纳税义务采取类似“收付实现制”原则,收讫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是确定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关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38条则规定了不同的模式下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具体情况,是对本条款的具体解释;第二层含义规定先开具发票的,应当即时纳税,这主要是由于增值税专用发票是扣税凭证,在现行“以票抵税”征管模式下,如果允许上游企业开具发票而不确认销项,下游企业却凭票进行抵扣,增值税链条就会断绝,从这个意义上,条例第19条特案规定,先开发票的必须要即时缴纳税款,保证了增值税链条的完整。因此增值

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具体规定与开具发票的时间二者是 孰早的原则。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38条对三种不同的销售结算方式具体进行了确定: 第一种方式:直接收款模式。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不论货物是否发出,均为收到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 第二种方式:赊销收款模式。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无书面合同的或者书面合同没有约定收款日期的,为货物发出的当天; 第三种方式:预收货款模式。采取预收货款方式销售货物,为货物发出的当天。 三种收款模式的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不同,因此确定企业到底是那一种销售模式就显得非常重要,《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释义中队如何正确划分不同形式的收款方式是如下表述的:“具体如何运用税法,最根本地还是取决于购销双杠订立的合同,因为在法治社会里,合同是标注购销双方权利义务关系的重要依据,因此,税法对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很多细节问题是针对双方订立合同的内容而确 定的,是来源于具体生活的。因此,判断直接收款和预收货

最全面-增值税纳税义务时间的涉税案例分析培训课件

增值税纳税义务时间的涉税案例分析 在商业模式下的各类合同中,货款结算方式(现金结算、转账结算、票据结算)和支付时间,货物或劳务的交付和提供时间,预付款支付时间等涉税条款,都与纳税义务时间有关。在我国的税法规定中,营业税、增值税、消费税和企业所得税都一定的纳税义务时间,企业在纳税申报时,必须按照税法规定的纳税义务时间进行足额按时申报纳税,如果没有按照税法规定的纳税义务时间进行纳税,今后被税务稽查部门稽查属实后,将被定性为延期缴纳税款行为,严重者还有可能会被人民法院判为延期缴纳税款罪。 增值税纳税义务时间的涉税条款(一)增值税纳税义务时间的政策法律依据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第40号)就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有关问题公告如下:“自2011年8月1日起,纳税人生产经营活动中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已将货物移送对方并暂估销售收入入账,但既未取得销售款或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也未开具销售发票的,其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取得销售款或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即货物已经发出且收到货款,但没有开发票);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2、《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8号)第19条第1款规定:“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该条款有两层含义,第一层含义是增值税纳税义务采取类似“收付实现制”原则,收讫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是确定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关键。第二层含义是先开具发票的,应当即时纳税,这主要是由于增值税专用发票是扣税凭证,在现行“以票抵税”征管模式下,如果允许上游企业开具发票而不确认销项,下游企业却凭票进行抵扣,增值税链条就会断绝,从这个意义上,条例第19条特案规定,先开发票的必须要即时缴纳税款,保证了增值税链条的完整。 3、《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第50号令)第三十八条规定:“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按销售结算方式的不同,具体为: 第一,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不论货物是否发出,均为收到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 第二,采取托收承付和委托银行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发出货物并办妥托收手续的当天; 第三、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无书

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判断

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判断 一、货物或劳务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判断: 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按销售结算方式的不同,具体为: (一)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不论货物是否发出,均为收到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 君合信财税新视点:政策层面没有再就何为直接收款方式进行阐述,我们可以理解为“一手交钱一手交货”的方式销售货物,常见于零售市场层面。具体可以分以下几种情形: 1.1先收取货款后交货的,以收取货款的当天为纳税义务的发生。比如顾客到商店购买需要送货的商品,货物交付通常在收取货款之后,纳税义务应当为收取货款的当天。 1.2货物交付后,以收到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为纳税义务的发生。本条应当以孰先原则判断纳税义务的发生。如果在货物交付后未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一段时

间内直接收取货款,那就按收到销售款的当天为纳税义务的发生,如果在货物交付后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这时应当尚未收款),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为纳税义务的发生。索取销售款项凭据应当同时符合下面两个条件:第一,索取销售款项凭据中载明的金额必须具有确定性;第二,销售方凭借索取销售款项凭据,随时可以去结款,而不能再附加其他条件。 (二)采取托收承付和委托银行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发出货物并办妥托收手续的当天; 君合信财税新视点:首先了解两个概念,托收承付结算是指根据购销合同由收款人发货后委托银行向异地购货单位收取货款,购货单位根据合同对单或对证验货后,向银行承认付款的一种结算方式。委托收款是收款人委托银行向付款人收取款项的结算方式,一般凭已承兑商业汇票、债券、存单等付款人债务证明委托银行收取货款。这两种收款方式销售货物同时满足两个条件即为纳税义务的发生:第一,货物已发出;第二,销售方到银行办妥托收手续。 (三)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无书面合同的或者书面合同没有约定收

房地产培训[郑州]房地产土地增值税清算策略与实例解析培训(4月26)

【】房地产土地增值税清算策略及实例解析培训(4月26) 【课程说明】 ?主办:中房商学院 ?时间:2014年4月26-27日 ?地点:州 【课程价值】 1、在全面清算背景下,学习如何系统理解清算政策,做到土地增值税清算准确无误,又能灵活运用政策; 2、了解土地增值税清算应知应会的基本要点、房地产历次税务稽查要点; 3、学习如何通过税收筹划有效降低税负和防税务稽查风险; 4、系统讲解清算工作实务的重点和难点,提升企业的清算业务技能。 【课程对象】 房地产开发公司总经理、财务部负责人、财务总监、税务主管及其他相关人员 【讲师介绍】 王老师:注册税务师、会计师、注册部审计师。国知名房地产行业实战派财税专家、纳税筹划专家;财税导师,资本运作高手,地产私募专家,全国房地产经理人联合会研究员具有十多年财务税收管理工作经验,具有丰富的资本运作经验,主导参与多个地产私募基金的设立和运作,参与部分企业的境外上市运作。在多年的财税咨询实践中,对各类企业的投融资运作管理有非常深入的研究。先后为多家企业提供过财税咨询服务,多次主讲税务管理课程。 【培训容】 一、清算对象的界定 1、合作开发项目中谁是清算主体?

2、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的同一宗房地产中既有普通住房又有非普通住房,如何计算缴纳土地增值税? 3、分期开发的项目,如何进行土地增值税的清算? 二、房地产企业收入中土地增值税清算解析 4、房地产企业VIP卡抵房款是否缴纳土地增值税? 5、房地产企业整体产权转让是否缴纳土地增值税? 6、房地产开发企业代地方政府收取的费用是否应并入土地增值税应税收入? 6、预售房地产所取得的收入是否缴纳土地增值税? 8、实行“售后回购”方式销售商品房如何缴纳土地增值税? 9、折扣销售应如何缴纳土地增值税? 10、将开发的商品房转为自用是否征收土地增值税? 11、“小产权房”是否征收土地增值税? 12、房地产企业将开发的商品房对外投资成立公司是否缴纳土地增值税? 13、合作建房按比分配是否应缴纳土地增值税? 14、房地产企业将开发的商品房无偿对外赠送是否征收土地增值税? 15、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开发产品转作固定资产是否应缴纳土地增值税? 16、房地产公司开发的用于出租的商业用房是否需要缴纳土地增值税? 17、旅游设施转让要不要缴纳土地增值税? 18、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的经济适用房需要缴纳土地增值税吗? 19、职工集资建房是否应缴纳土地增值税? 20、房地产开发企业非直接销售和自用开发产品时,土地增值税计税收入如何确定? 21、房地产开发企业合作建房是否要缴纳土地增值税? 22、企业兼并转让房地产是否要征收土地增值税? 23、土地增值税清算时,如何确认收入,尚未开发票的清算也应计入收入吗?

建筑企业提供建筑服务纳税义务时间

建筑企业提供建筑服务,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与计征 增值税节点详解 一、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发生增值税纳税义务。 案例:宁巴建筑公司与甲公司签订工程承包合同。2017年5月25日,甲公司通知宁巴建筑公司将于近期付款111万元,要求宁巴建筑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宁巴建筑公司当日开具发票111万元。6月16日,宁巴建筑公司收到工程款111万元。则宁巴建筑公司于2 017年5月25日发生了增值税纳税义务,应计征增值税。 二、在提供建筑服务之前收到款项的,预收的工程款应该按照规定预缴增值税。 预缴增值税和增值税纳税义务是两回事。预缴增值税只是相当于预先交了一笔税钱,可以使当期少交一笔税金,而纳税义务产生时需要计算销项税额,增加了当期的应纳税额。 案例:宁巴建筑公司与乙公司签订工程承包合同,2016年5月18日,乙公司向宁巴建筑公司预付工程款103万元。则宁巴建筑公司于2016年5月应预缴增值税,但并没有产生增值税纳税义务,不计征增值税销项税额。 三、提供建筑服务过程中或之后收到款项的,即收到工程进度款时,为收到工程进度款的当天发生增值税纳税义务。 案例:宁巴建筑公司与丙公司签订工程承包合同,工程已开工,2016年6月24日,丙公司批复5月工程进度款1030万元,依据合同约定80%的付款比例,6月30日支付A企业工程款824万元,A企业于7月1日向丙公司开具发票824万元。则A企业于2016年6月3 0日发生纳税义务,应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以1030万元计征增值税。 四、提供建筑服务过程中或之后,甲乙双方在书面合同中约定付款日期的,为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当天发生增值税纳税义务。 工程结算是指在工程施工阶段,根据合同约定、工程进度、工程变更与索赔等情况,通过编制工程结算书对已完施工价格进行计算的过程,计算出来的价格称为工程结算价。按照财建[2004]369号《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文件规定:承包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方法和时间,向发包人提交已完工程量的报告。发包人接到报告后14天内核实已完工程量,并在核实前1天通知承包人,承包人应提供条件并派人参加核实;承包人收到通知后不参加核实,以发包人核实的工程量作为工程价款支付的依据。可见,通过工程结算是实现建设单位或总包单位对量、对价的确认一个重要方法。因此,在建筑企业在施工过程中,只有那些被建设单位或总包方“确认”的工程量和工程价款,才属于发生了“应税行为”,满足了“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并收讫销售款项“的纳税义务确认条件。 案例:宁巴建筑公司与丁公司签订工程承包合同,书面合同约定,工程款按月度计量,每月计量单签发之后的10日内按照80%的比例支付工程款。2016年7月15日签发的6月计量单显示,宁巴建筑公司6月份完成工程量2060万元,8月10日丁公司向A企业支付进度款1648万元,同日宁巴建筑公司向丁公司开具发票。则宁巴建筑公司于2016年7月25日发生纳税义务,应计征增值税。

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由于之前的例子提到了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小编在这里整理了比较特殊的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各位可要记牢了,千万不要混淆时间节点啦!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九条规定: 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一)发生应税销售行为,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二)进口货物,为报关进口的当天。 增值税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的当天。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规定: 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按销售结算方式的不同,具体为: (一)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不论货物是否发出,均为收到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 (二)采取托收承付和委托银行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发出货物并办妥托收手续的当天; (三)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无书面合同的或者书面合同没有约定收款日期的,为货物发出的当天;

(四)采取预收货款方式销售货物,为货物发出的当天,但生产销售生产工期超过12个月的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等货物,为收到预收款或者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 (五)委托其他纳税人代销货物,为收到代销单位的代销清单或者收到全部或者部分货款的当天。未收到代销清单及货款的,为发出代销货物满180天的当天; (六)销售应税劳务,为提供劳务同时收讫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的凭据的当天; (七)纳税人发生本细则第四条第(三)项至第(八)项所列视同销售货物行为,为货物移送的当天。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有关问题的公告》规定: 纳税人生产经营活动中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已将货物移送对方并暂估销售收入入账,但既未取得销售款或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也未开具销售发票的,其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取得销售款或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第四十五条、《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建筑服务等营改增试点政策的通知》第二条规定: 增值税纳税义务、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 (一)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收讫销售款项,是指纳税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到款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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