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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道路客货营运驾驶员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四川省道路客货营运驾驶员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四川省道路客货营运驾驶员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附件

四川省道路客货营运驾驶员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道路客货营运驾驶员管理,提高驾驶员综合素质,规范经营行为,提升运输服务水平,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交通运输部《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四川省道路运输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从事道路运输经营的驾驶员和经营者,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道路客货营运驾驶员是指受聘于我省道路运输经营者,持有效从业资格证从事道路旅客运输(含出租汽车营运)、道路货物运输(含危险货物运输)的驾驶员(以下简称驾驶员)

第三条道路客货营运驾驶员应当依法经营、诚实信用、规范操作、安全行车、文明从业。

第四条四川省对道路客货营运驾驶员遵行公开、公平、便民的原则,对客货运输驾驶员考试、发证、记分、从业行为、退出实施全过程监督管理。

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客货营运驾驶员管理工作,并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道路客货营运驾驶员的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道路客货营运驾驶员的管理工作。

公安、安监、发改、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教育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共同做好道路客货营运驾驶员管理工作。

第六条鼓励实行道路客货营运驾驶员职业化教育,拓宽道路客货营运驾驶员培养渠道。

第二章从业资格申请

第七条道路客货营运驾驶员应当经培训、考试合格,取得从业资格证后,方可从事相应的道路运输驾驶活动。

第八条申请道路旅客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证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取得相应的机动车驾驶证1年以上;

(二)年龄不超过60周岁;

(三)3年内未发生较大以上交通责任事故和驾驶证交通违法记分满分记录;

(四)具有高中以上学历,掌握相关道路旅客运输法规、机动车维修和旅客急救基本知识;

(五)经考试合格,取得相应的从业资格证件。

第九条出租汽车驾驶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取得相应准驾车型机动车驾驶证并具有3年以上驾驶经历;

(二)无交通肇事犯罪、危险驾驶犯罪记录,无吸毒记录,无饮酒后驾驶记录,最近连续3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记满12分记录;

(三)无暴力犯罪记录;

(四)城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

(五)经考试合格,取得相应的出租汽车驾驶员证。

第十条道路货物运输驾驶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取得相应的机动车驾驶证;

(二)年龄不超过60周岁;

(三)3年内未发生较大以上交通责任事故和驾驶证交通违法记分满分记录;

(四)具有初中以上学历,掌握相关道路货物运输法规、机动车维修和货物装载保管基本知识;

(五)经考试合格,取得相应的从业资格证件。

第十一条道路危险货物运输驾驶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取得相应的机动车驾驶证;

(二)年龄不超过60周岁;

(三)3年内未发生较大以上交通责任事故和驾驶证交通违法记分满分记录;

(四)取得经营性道路旅客运输或者货物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2年以上或者接受全日制驾驶职业教育的;

(五)具有高中以上学历,接受相关法规、安全知识、专业技术、职业卫生防护和应急救援知识的培训,了解危险货物性质、危害特征、包装容器的使用特性和发生意外时的应急措施;

(六)经考试合格,取得相应的从业资格证件。

第十二条存在下列情形的,不得申领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证件:

(一)从业资格证一个记分周期内记分达到20分未满三年的;

(二)因其他情形被吊销从业资格证件未满三年的;

(三)发生重大以上道路运输行车事故,驾驶员因负主要责任或全部责任而被吊销从业资格证件的。

第十三条申请办理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证业务的人员,应当如实向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提交规定的材料,如实申告规定的事项,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四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办理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证业务,应当依法受理申请人的申请,审核申请人提交的

材料。对符合条件的,按照规定的标准、程序和期限办理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证。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一次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将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办法的有关办理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证的事项、条件、依据、程序、期限以及收费标准、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表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公示。

省级、设区的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在互联网上建立主页,发布信息,便于群众查阅办理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证的有关规定,查询从业资格证使用状态、交通违法及记分等情况,下载、使用有关表格。

第十五条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建立互联网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综合服务管理平台,按规定办理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证业务,向社供道路运会提输从业人员相关从业信息的查询服务。

申请人使用互联网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综合服务管理平台办理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证业务的,经过身份验证后,可以通过网上提交申请。

第三章从业资格培训考试

第十六条申请从事道路客货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培训业务的培训机构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取得企业法人资格;

(二)有与其培训业务相适应的教学人员;

(三)有必要的教学设施、设备和场地。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对从业资格培训机构的教学场地、人员、设施等情况进行备案。

第十七条培训机构经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验收合格后,应当按照国家统一的《从业人员培训大纲》开展培训,并对培训合格人员颁发相应类别的从业资格培训结业证书。

第十八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发现培训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员存在缩短培训学时、减少培训项目以及贿赂考试员、以承诺考试合格等名义向学员索取财物、参与违规办理培训合格证或者考试舞弊行为的,应当通报培训主管部门,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九条各地应按照相关规定,设臵从业资格考试机构,按照交通运输部编制的考试大纲、考试题库、考核标准、考试工作规范和程序组织实施,严格考试过程监管。

从业资格考点应按照建设标准,使用全省统一的从业资格考试系统,经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验收后,方可从事考务工作。

第二十条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考试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组织实施;道路客货运输驾

驶员从业资格考试由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组织实施。

第二十一条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在考试结束10日内公布考试成绩;考试合格的,应当自公布考试成绩之日起10日内发放相应的从业资格证。

第二十二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使用全省统一的考试预约系统,采用互联网、电话、服务窗口等方式供申请人预约考试。在办事大厅、候考场所和互联网公开各考场的考试能力、预约计划、预约人数和约考结果等情况,公布考场布局、考试路线和流程。考试预约计划应当至少在考试前十日在互联网上公开。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在候考场所、办事大厅向群众直播考试视频,考生可以在考试结束后三日内查询自己的考试视频资料。

第二十三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组织考试前应当使用全省统一的计算机系统当日随机选配考试员,随机安排考生分组,随机选取考试试题。

第二十四条从事考试工作的人员,应当持有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颁发的资格证书。应选拔足够数量的专职考试员,可以配臵兼职考试员。可以聘用运输企业工作人员担任监督员,承担考试辅助评判和监督职责。

考试员应当认真履行考试职责,严格按照规定考试,接受社会监督。在考试前应当自我介绍,讲解考试要求,核实申请人身份;考试中应当严格执行考试程序,按照考试项目和考试标准评定考试成绩;考试后应当当场公布考试成绩,讲评考试不合格原因。

每个科目的考试成绩单应当有申请人和考试员的签名。未签名的不得核发从业资格证。

第二十五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对考试过程进行全程录音、录像,并实时监控考试过程,没有使用录音、录像设备的,不得组织考试。严肃考试纪律,规范考场秩序,对考场秩序混乱的,应当中止考试。考试过程中,考试员应当使用执法记录仪记录监考过程。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建立音视频信息档案,存储录音、录像设备和执法记录仪记录的音像资料。建立考试质量抽查制度,每日抽查音视频信息档案,发现存在违反考试纪律、考场秩序混乱以及音视频信息缺失或者不完整的,应当进行调查处理。

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定期抽查音视频信息档案,及时通报、纠正、查处发现的问题。

第二十六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根据考试场地、考试设备、考试车辆、考试员数量等实际情况,核定每个考场、每个考试员每日最大考试量。

第二十七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所应当每周通过计算机系统对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考试和从业资格证业务办理情况进行监控、分析。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全省从业资格考试监管系统,每月对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考试、机动车驾驶证业务办理情况进行监控、分析,及时查处、通报发现的问题。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存在为未经考试或者考试不合格人员核发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证等严重违规情形的,上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可以暂停该下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办理相关业务或者指派其他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接管业务。

第二十八条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每月向社会公布道路运输从业资格考试员考试质量情况、道路客货营运驾驶员记分情况、黑名单等从业资格信息。

第二十九条对三年内取得从业资格的道路客货营运驾驶员发生一次死亡3人以上交通事故且负主要以上责任的,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倒查所在地区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考试、发证情况,向社会公布倒查结果。对三年内取得从业资格的道路客货营运驾驶员发生一次死亡1至2人的交通事故且负主要以上责任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组织责任倒查。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发现考场、考试设备生产销售企业存在组织或者参与考试舞弊、伪造或者篡改考试系统数据的,不得继续

使用该考场或者采购该企业考试设备;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章证件管理

第三十条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建立道路客货营运驾驶员从业资格证件管理数据库,统一实施电子化从业资格证件管理。并逐步采用电子存取和防伪技术,确保有关信息实时输入、输出和存储。

第三十一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使用从业资格证计算机管理系统核发、打印从业资格证件,不使用计算机管理系统核发、打印的从业资格证件无效。

从业资格证计算机管理系统的数据库标准和软件全省统一,能够完整、准确地记录和存储申请受理、科目考试、从业资格证核发等全过程和经办人员信息,并能够实时将有关信息传送到全国道路运输管理信息系统。

第三十二条道路客货营运驾驶员办理换证、补证和变更手续,应当填写《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件换发、补发、变更登记表》。

第三十三条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对符合要求的从业资格证件换发、补发、变更申请予以办理。

申请人违反相关从业资格管理规定且尚未接受处罚的,受理机关应当在其接受处罚后换发、补发、变更相应的从业资格证件。

第三十四条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证有效期为6年,需要继续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道路客货营运驾驶员应当在从业资格证有效期届满30日前到原发证机关或服务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办理从业资格证换证手续;从业资格证件遗失、毁损的,可到原发证机关或服务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办理从业资格证补发手续。

从业资格证件超过有效期的,不得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

第三十五条道路客货营运驾驶员新增或核减从业资格类别的,原发证机关收回原证件,重新核发相应类别从业资格证件。

第三十六条道路客货营运驾驶员从业资格证转籍的,由申请人向服务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经原发证机关审查,无违法违规行为未处理完结的,办理电子档案转籍手续。

第三十七条道路客货营运驾驶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发证机关注销其从业资格证件:

(一)持证人死亡的;

(二)持证人申请注销的;

(三)年龄超过60周岁的;

(四)机动车驾驶证被注销或者被吊销的;

(五)超过从业资格证件有效期180日未申请换证的。

凡被注销的从业资格证件,应当由发证机关予以收回,公告作废并登记归档;无法收回的,从业资格证件自行作废。

第三十八条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证因超过有效期180日而被注销的,在原证件超过有效期2年内(含2年),可在完成24学时的继续教育后,申请参加相应类别从业资格考试大纲规定的理论科目考试。考试合格的,恢复其原有从业资格,初始领证日期以原证件为准。

对于道路危险货物运输驾驶员,若其道路旅客运输驾驶员或货物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一并同时注销的,仅需参加道路危险货物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考试,考试合格的,其道路旅客运输驾驶员或危险货物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一并恢复。

第三十九条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建立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档案,通过从业资格证件管理系统,实行道路客货营运驾驶员标准化电子档案管理。

从业资格档案包括:从业资格考试申请材料,从业资格考试及从业资格证件记录,从业资格证件换发、补发、变更记录,违章记分、事故及继续教育记录等。

第五章从业行为管理

第四十条四川省对道路客货营运驾驶员实行记分管理,具体记分标准按照《四川省道路营运驾驶员记分管理办法》执行。

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道路客货营运驾驶员记分管理信息化建设,建立全省统一的道路客货营运驾驶员记分信息管理系统,实现异地稽查信息共享和动态资格管理。

市、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实施道路客货营运驾驶员记分管理工作,对查处的违法违规行为作出处罚决定的同时录入记分管理信息系统,依法对道路客货营运驾驶员的违法违规行为实施记分管理、处罚和教育培训。

第四十一条持外省核发从业资格证件的道路客货营运驾驶员经四川省道路运输经营者聘用,从事运输生产经营活动的,应当经服务地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注册后,方可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

道路运输经营者应当将本单位聘用驾驶员的从业资格信息向服务地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备案;服务单位变更、解除、终止劳动关系的,应告知原备案机关。

第四十二条道路运输经营者应当建立本单位道路客货营运驾驶员管理制度,定期进入《四川省重点机动车及其驾驶人安全管理信息共享平台》比对驾驶员信息,对进入“道路运输行业禁止进入名单”人员一律不得聘用,已聘用的应立即调离其工作岗位或予以解聘。

第四十三条在一个记分周期内记分达到15分以上(不含20分)的道路客货营运驾驶员,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将其列入“道路运输从业人员重点监控名单”作为重点监管对象,并将记分及处理情况定期公告。

第六章驾驶员教育

第四十四条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道路客货营运驾驶员继续教育信息化建设,建立全省统一的继续教育管理系统平台。市、县道路运输管理机构通过管理系统,对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证件和从业资格管理电子档案信息予以记载。

第四十五条接受继续教育是道路客货营运驾驶员的义务。道路客货营运驾驶员应当按照规定接受相应的继续教育。

道路运输经营者应当组织和督促本单位的道路客货营运驾驶员参加继续教育,提供必要的学习条件,保证道道路客货营运驾驶员参加继续教育的时间。

第四十六条继续教育采取学时认定或集中学习的方式。继续教育周期内无从业资格证违章扣分记录的道路客货营运驾驶员实行学时认定方式;其他人员完成规定学时培训后,参加集中学习,并经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考试合格。

持外省核发从业资格证件的道路客货营运驾驶员超过继续教育周期60日,未完成继续教育的,应在服务地参加继续教育。

鼓励利用互联网和远程教育方式开展继续教育培训和考试。

第四十七条道路客货营运驾驶员继续教育周期为2年。道路客货营运驾驶员在每个周期接受继续教育的时间累计应不少于24学时。

具备两种及以上从业资格的道路客货营运驾驶员,在一个继

续教育周期内,只需参加在岗从业类别的继续教育。道路客货营运驾驶员变更从业类别或服务单位时,当前继续教育周期内已完成的继续教育学时应予以认可。

道路客货营运驾驶员在其从业资格证件有效期内,未按规定完成继续教育的,应当补充完成继续教育后申请办理换证手续。

第四十八条道路客货营运驾驶员在从业资格证一个记分周期内达到15分(不含20分)的,应当在15日内到从业资格证核发地或者违法行为发生地参加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安排的安全生产、道路运输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学习,经考试合格后,记分予以清除。

第七章经营者管理职责

第四十九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制定《四川省客货驾驶员日常教育培训大岗》。道路运输经营者按照《四川省客货驾驶员日常教育培训大岗》的要求组织实施日常教育培训。

第五十条道路运输经营者应当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对驾驶员履行下列管理职责:

(一)道路运输经营者应当核实查验所聘用道路客货营运驾驶员的从业资格证信息,对道路客货营运驾驶员从业资格和安全行车经历及安全证明进行审查,不得聘用未取得从业资格证件、从业资格证件已过期、被录入“道路运输行业禁止进入名单”以及发生道路交通事故致人死亡且负同等以上责任的,交通违法记

满12分的,以及有酒后驾驶、超员20%以上、超速50%(高速公路超速20%)以上,或者12个月内有3次以上超速违法记录的驾驶员。

(二)发现已聘道路客货营运驾驶员从业资格证件已过有效期、被录入“道路运输行业禁止进入名单”以及发生道路交通事故致人死亡且负同等以上责任的,交通违法记满12分的,以及有酒后驾驶、超员20%以上、超速50%(高速公路超速20%)以上,或者12个月内有3次以上超速违法记录的,应立即解除聘用合同,予以辞退。

(三)对发现因道路客货营运驾驶员原因存在的安全隐患,应及时将驾驶员调离工作岗位。

(四)建立健全道路客货营运驾驶员劳动管理、安全管理、教育培训、投诉查处、年度考核、激励奖惩等管理制度。

(五)建立道路客货营运驾驶员管理档案,全面、真实记录教育培训、交通违法、交通事故、行政处罚和驾驶员考核等情况。

(六)保证本单位安全运营投入,保障道路客货营运驾驶员权益,为道路客货营运驾驶员提供必要的安全运行条件。合理安排运力调度,不得强迫驾驶员违法驾驶。

第五十一条道路运输经营者应当履行下列教育培训职责:

(一)每月组织道路客货营运驾驶员开展两次以上的安全教

育培训,培训内容包括服务技能、职业道德、安全知识,典型事故案例和安全警示教育以及恶劣天气和复杂道路驾驶常识、紧急避险、应急救援处臵等方面;

(二)对本单位持有外省(市)核发的从业资格证的道路客货营运驾驶员,进行四川省道路交通状况、道路通行条件、道路通行规定、相关地方道路运输法规规章等专项培训。

鼓励道路运输经营者利用互联网和远程教育方式开展日常教育培训,建立集中教育与远程教育相结合的培训模式。

第八章监督管理

第五十二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设立单独的从业人员管理部门,保障人员、经费等办公条件。

第五十三条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建立道路客货营运驾驶员行业信用制度和标准规范,纳入国家相关征信系统,对道路客货营运驾驶员实行信用评价和联合惩戒。

第五十四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建立投诉制度,公开投诉电话、通信地址、电子邮箱,受理投诉。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受理的投诉应当在15日内作出处理,并回复投诉人;情况复杂的,应当在30日内作出处理并回复。

被投诉人接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投诉处理通知后,应当在3日内到指定机构接受调查处理。

第五十五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对道路运输经营者管理

道路客货营运驾驶员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有权查阅、复制相关材料或者要求道路运输经营者报送有关材料。

被检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接受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如实提供有关资料或者说明情况。

第九章法律责任

第五十六条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领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证的,申请人在一年内不得再次申领从业资格证。

申请人在考试过程中有贿赂、舞弊行为的,取消考试资格,已经通过考试的成绩无效;申请人在一年内不得再次申领从业资格证。

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从业资格证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收缴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证,申请人在三年内不得再次申领。

第五十七条违反本办法,道路客货营运驾驶员超过规定时间未参加继续教育培训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按规定记分后,并处500元的罚款。

第五十八条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道路客货营运驾驶员,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按规定记分后,并处200-500元的罚款。

(一)车辆运行过程中吃零食、吸烟、不系安全带、违规使

用手机或其他设备等行为的;

(一)未在客车发车前进行安全生产承诺或未提醒乘客系好安全带的

(二)机动车驾驶人补领从业资格证后,继续使用原从业资格证的;

(三)未在客车规定位臵放臵客运标志牌,从事道路旅客运输经营活动的;

(二)驾驶营运车辆因服务质量、安全生产隐患等情形被县级道路运输管理部门通报的。

第五十九条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从业资格证的,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予以收缴,移送公安机关依法处理,并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条因超员、超速等违法《刑法第九修正案》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吊销从业资格证件。

第六十一条违反本办法,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规定的条件、程序和期限组织从业资格考试的;

(二)发现违法行为未及时查处的;

(三)索取、收受他人财物及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四)其他违法行为。

第十章附则

第六十二条本办法所称的交通责任事故,均指负同等以上责任事故。

第六十三条本办法自20年月日起施行。

最新最全公司车辆及司机管理制度流程

精心整理 一.目的: 为了加强对公司的车辆费用控制和驾驶员管理,规范车辆使用、维护和保养,保障安全行车,延长车辆使用寿命,降低车辆的使用成本,提高服务质量与工作效率,特制定本制度。 二.职责: 2.1行政部:负责公司机动车辆及驾驶员的管理,负责公司车辆调配,确保车辆规范使用。 2.2各部门:各部门如需用车按本制度规定申请用车。 三.作业内容: 3.13.1.13.1.21天申请, 3.23.2.13.2.23.2.33.2.43.2.53.3车辆保养、维修管理: 3.3.1驾驶员应定时对车辆进行检查及保养,确保车况良好,做到车病不上路,保证行车安全。 3.4车辆用油管理: 3.4.2车辆油耗应与行车路程相符合,如果油耗不符,超出部分由驾驶员承担。 外出购油须经部门领导批准后,凭发票实报实销。 3.5违规与事故处理: a.无照驾驶。 b.未经许可将车借予他人使用。

c.违反交通规则。 3.6驾驶员管理: ●爱护车辆,保证机件功能良好。 ●严格按照车辆的操作规范进行车辆驾驶。 ●严格遵守交通规则,严禁酒后驾车。 ●热情为乘客服务,认真驾驶、确保安全,维护公司良好形象。 ●乘车人下车办事时,未征及乘车人同意,司机不得离开。 ●乘车人带大件物品时,司机应给予协助。 ● ● ● 排有意见的,应先出车事后向上级领导反映,否则按规定处罚。 驾驶员应互相团结。发现打架斗殴现象的,按公司制度规定严肃处理。 利用假冒证件应聘驾驶员的,一经发现,予以开除。如发生交通事故,一切后果全由自己承担,构成犯罪的,交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3.6.3驾驶员违规处罚规定: 驾驶员驾车出现交通事故的,根据轻重给予处罚: ①自己有责任,但没有给公司带来经济损失的,每次罚款100元,一年犯两次的将调离岗位。 ②自己有责任,又给公司带来经济损失的,根据经济损失,按以下规定处罚:

作为一个驾驶员应该具备哪些素质

作为一个驾驶员应该具备哪些素质 一:优秀的汽车驾驶员应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机动车驾驶员的职业道德是社会主义职业道德的组成部分,同时它又从属于社会道德,并受社会道德的制约,因此机动车驾驶员在职业活动中,除了有行政的、纪律的、方式来调节外,更多地是需要用道德的内心信念来调节,而优秀的汽车驾驶员应具有以下职业道德精神:一是树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奉献精神。就是要树立为乘客,用户和货主全心全意服务的思想,并将这种思想履行在日常的行动之中,对驾驶工作要兢兢业业,不计个人得失和报酬,当个人利益与他人,集体利益发生矛盾时,特别是国家和集体的利益受到损失,遇到危险时,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受到威胁,需要挺身而出时,将损失减小到最低程度。二是树立无产阶级的劳动价值观,我国宪法明确规定:“劳动是一切有劳动能力的公民的光荣职责”。优秀的汽车驾驶员应该有热爱劳动,养成热爱本职工作的习惯,对本职工作应兢兢业业,尽心尽责,与各种懒惰的思想和行为作斗争。要有敬业与乐业的精神,树立劳动光荣,从事机动车驾驶职业光荣的新的道德观念。三是树立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的思想。这也是优秀汽车驾驶员的职业理想,也是优秀汽车驾驶员应具备的首要品德。驾驶员要以此来规范自身的行为。树立文明运输、礼貌行车的思想。它是驾驶员职业态度、职业责任、职业良心、职业荣誉等基本规范的综合体现,也是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窗口”。因此,驾驶员在行车中,要端正驾驶作风,树立为人民服务的思想,不断提高服务质量。四是努力提高职业技能。驾驶员的职业技能是指从事驾驶工作的实际操作经验、技术能力和理论知识的总和。职业技能是职业道德基本规范的一个组成因素,职业道德是通过一定的职业技能体现出来的,职业技能又是实现和提高职业道德水准的基本保证。努力培养良好的职业技能,是提高驾驶员职业道德的前提条件,也是提高驾驶员职业道德的一项重要内容。决不允许在行车过程中“逢友要比”、“逢闹要看”、“逢慢要超”、“逢堵要绕”、“逢空要窜”、“逢招要停”。 二:优秀的汽车驾驶员应自觉加强对交通法律、法规和其它相关知识的学习,提高自身的交通安全意识 道路交通安全的法律、法规是汽车驾驶员行车的基本准则,如何才能更规范地驾驶好车辆,更是任何优秀驾驶必须认真思考的。目前颁布的《中国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以及相关的规章制度将以往的交通安全教育上升为法律规定,将“以人为本”、“依法管理”等写进法律,并作为法律的重要内容。因此优秀的汽车驾驶员应经常学习交通法律、法规,提高的交通安全意识,模范遵守路道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树立安全行车思想,把安全行车看作是对国家和人民承担的一种重大责任,避免交通事故的发生,保证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决不能违法驾驶,更不允许带任何侥幸心理驾驶车辆。只有严格按章行车,才能确保行车安全。 三:优秀的汽车驾驶员应有良好的身体素质和良好的心理素质 众所周知,健康的身体是人们从事一切工作的基本条件之一。由于汽车驾驶是一项连续、单独、时间长,对人体精力和体力消耗较大的工作,要求驾驶员应有良好的视觉特性,反应特性,操纵的稳定性和抗疲劳特性等,同时还要求驾驶具有良好的心理素质,心理素质是汽车驾驶员在汽车驾驶操作过程中的心理状况和心理活动,它是影响安全行车的另一个内在因素,在某种程度上来说人的心理素质更具有天赋性,是一个人固有的特性且较难改变和提高。但是心理素质对其身体素质和行为具有决定性作用,心理素质好,其

四川省道路运输条例解读

《四川省道路运输条例》解读 《四川省道路运输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于2014年7月30日经四川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将从2014年11月1日起开始施行,原有的《四川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同时废止。 一、修订的主要目的、依据、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主要目的:一是解决大部制改革后交通运输部门新增职能的执法管理依据,确保道路运输法制的统一;二是促进综合运输的协调,推动城市公共客运、班车客运、农村客运的均衡发展;三是加快政府职能的转变,注重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进一步调整交通运输部门的行政监管职能,强化事中事后监督,维护公平竞争,着力提升道路运输的公共服务能力;四是进一步强化安全管理,推动建立道路运输安全长效机制建设。 (二)主要依据:主要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为依据,参照了交通运输部有关道路运输管理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同时,借鉴了外省的立法经验,充分吸收了近年来我省道路运输管理的成功经验和有效做法。 (三)指导思想: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更加注重民生需求、公平正义、发展转型、市场导向、行业服务、安全质量、智能运输,全面推进我省道路运输向现代服务业转型,更好地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出行。 (四)基本原则:坚持“不抵触、有特色、可操作、重实效”的原则。一是强化服务。为了改变以往“重管理、轻服务”的行业管理理念,突出政府职能转变和促进道路运输业发展,与国务院《道路运输条例》相衔接,参照其他省市的做法,将原标题删去“管理”二字,修改为《四川省道路运输条例》;二是国家法律、法规已有规定的,不再重复,删去了有关

道路运输人员社会责任与职业道德

社会责任与职业道德 2学时 驾驶员职业道德 职业道德是指从事一定职业的人们在职业活动中应遵循的行为规范的总和,是人们在长期的职业活动中所形成,适合本职业需要,体现职业特点的在本职业中通行的道德。 一、驾驶员职业道德的定义及特性 (一)驾驶员职业道德的定义 职业道德是驾驶员的基本素质,必需的职业道德与职业技能一样是驾驶员谋生的手段。驾驶员按照职业道德规范,正确处理与同事之间、与顾客之间的职业关系,规范自己的行为,完成岗位职责,一方面得到相应的劳动报酬和稳定的就业机会,另一方面可使自身不断求得人格的完善,得到全面的发展。 (二)驾驶员职业道德的特性 1.约束性:危运行业职业道德有着较强的约束性,这种约束性主要体现在严格的管理和严格的规章制度上。如从驾驶员从业资格的考核、晋升,道路通行、运输过程、装卸过程、应急处理等,都有严格的法律、规定、制度和规程,违规行为还将受到严格的监控和处罚。 2.自律性:危运行业职业道德本身有着较强的自律性特点,危运驾驶员经常单独执行运输危险货物的任务,具有操作独立性,活动自由度大,处置运输、装卸过程的主动性强,

随意性强,缺乏有效监督环境。危运行业驾驶员的职业道德除了社会教育、单位培养、法律、制度的约束外,更重要的是靠本人自律和自觉。 3.专业性:由于其运输货物的特殊性、复杂性、危险性,运输工具的多样性,体现了危运行业的驾驶员道德有较强的专业特征。 4.服务性:危运行业是承担着为工农业生产、人们日常生活服务的任务,由于其服务对象特殊,不仅对客户服务,同时危运驾驶员、押运员的行为规范和准则与社会关系非常密切,若一时疏忽,便会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毁和环境污染,造成无法估量的损失。而且服务过程复杂,要求严格,要确保运输过程、货物质量、数量的的安全。体现了危运行业的职业道德有较强的高质量的服务要求。 二、驾驶员职业道德的基本要求 由于道路危险货物运输驾驶员岗位的特殊性,就要求驾驶员在职业活动中,不仅要遵循社会道德,还要遵守道路运输职业道德。其职业道德规范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树立"三个意识" 1.安全意识。安全是第一位的,对道路危险货物运输驾驶员来说,安全行车是头等大事,直接关系到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关系到企业的声誉、经济利益和服务质量。驾驶员要树立“安全就是效益”的思想,熟知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

车辆及驾驶员管理制度

车辆及驾驶员管理制度 一、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公司车辆管理,保障业务用车需要,最大限度降低车辆使用成本,提高驾驶员的工作效率、服务意识和安全意识,确保车辆安全运行,管理有序,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集团总经理办公室(以下简称总经办)是集团车辆的管理部门,负责车辆资料保管、审验保险管理、维修管理、加油卡管理、油耗、行驶里程记录及核对和GPS监控等工作。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集团管理的所有车辆。 二、车辆使用 第四条公司车辆主要保障以下工作需要: 高级管理人员日常用车; 公司客户接待用车; 财务部门办理大额现金业务; 其他紧急、重要的工作需要的。 第五条除上述情形外,部门其他用车申请原则上不予安排。特殊原因确有需要用车的,须由申请部门负责人签字审批后使用。 第六条部门因业务活动、接待、工作检查等特殊原因需长途用车的,须经公司主管领导审批签字后,由车队安排出车。 第七条车辆原则上应指派专人负责驾驶、清洁、维护、年检等工作。 第八条除高管人员用车外,其他用车实行事先申请制度。具体流程: 用车部门填写《出车单》,写明出车时间,事由、路线等事项; 《出车单》由部门负责人签字确认后,交车队安排车辆出车; 出车后,司机在车队出车登记本上登记出车时间、出车人、出车事由等信息; 第九条公司车辆原则上不得外借使用,特殊原因需借用的,需经公司总经理或董事长批准。车辆借用归还时,车队队长参与车辆交接工作,并详细登记借车时间、里程表数、车辆外观、随车物品等情况。 第十条公司员工如遇急病就诊等紧急情况用车时,总经办可先安排出车,事后补办用车手续。 第十一条配备车辆的高管人员自购车辆在使用中所发生的费用按实报实销原则管理。 第十二条员工自购车辆用于部门业务用车的,部门可根据情况从业务经费中给予相应补贴;当月用车费用超过部门业务经费总额20%者,部门可据实向集团公司总经理申请补贴。 三、车辆油料管理

驾驶职业道德和文明驾驶常识

驾驶员职业道德规范 一、驾驶员应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素质 (一)道路运输驾驶员的职业道德 驾驶员职业道德是驾驶员在劳动中的约定俗成(养成)并与汽车运输这个特定职业活动相适应的活动规范,同时又是本职业的社会所负的道德责任和义务。 驾驶员的职业道德包括: 1、职业认识的提高 2、职业感情的培养 3、职业意志的锻炼 4、职业理想的树立 5、有良好的职业行为和习惯 (二)驾驶员职业认识的提高 驾驶员是由一人一车形成的一个经营单位,在执行营运任务时,他的关系可以渗透到各个部门,在社会上影响面较大,因此必须提高驾驶员对本职业的认识和热爱,平时对自己的一言一行和社会负责,行车时遵守交通法规、维护交通秩序,做到文明行驶、关心乘客安全、爱护车辆、节约燃料、坚持原则、方便群众、团结友爱、助人为乐,尽可能地避免造成自己和他人的安全。 (三)有良好的职业行为和习惯 形成好的生活习惯,对车辆的经营进行日常维护,保持车辆的整

洁完好,形成良好的驾驶作风。做到遵章守纪、克己忍让、礼貌行车、确保安全、助人为乐、不酒后开车、不开“英雄车”“霸王车”,做到心灵美、语言美、行为美和环境美。 驾驶员具有高尚的职业道德,是保障安全行车、完成行车运输任务的重要保障。缺乏道德观念而造成发生伤亡事故的原因有:(1)缺乏事业心,对祖国、人民不负责、不热爱本职工作、玩忽职守、麻痹大意、随意行车、开车打盹,造成瞬间交通事故。 (2)不懂科学、不受学习、不求进步、盲目骄傲自满、开英雄车、霸王车、斗气车,那生命财产赌气。 (3)法盲、法制观念淡薄、无视交通法规、抢红灯、乱交通、故意挤抹他人、拿群众开心。 二、道路运输驾驶员的行为规范 规范操作 1、认真遵守道路安全法律法规和安全操作规范,不断提高自身安全意识和行为。 2、切实做好出车前、行车中、收车后的日常维护和车辆检查,提前发现隐患,防患于未然,避免行车中发生事故。 3、谨慎驾驶的黄金“三原则”:集中注意力、仔细观察、提前预防。 4、按照不同的交通环境、气象条件、车辆机械状况来选择行驶方式,不断调整行驶路线和行驶速度,以防由于别人的不法行为或驾驶错误而导致交通事故。

四川省道路旅客运输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办法

四川省道路旅客运输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大道路旅客运输市场治理,加快道路旅客运输市场诚信体系建设,建立和完善优胜劣汰的市场竞争和退出机制,引导和促进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加大治理、保证安全、诚信经营、优质服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四川省道路运输治理条例》和交通部《道路运输企业质量信誉考核方法(试行)》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对道路旅客运输企业(以下统称客运企业)进行质量信誉考核,应当遵守本方法。 本方法所称的客运企业,是指从事班车客运、包车客运或旅行客运业务的企业。 本方法所称的质量信誉考核,是指在考核年度内对客运企业的安全生产、经营行为、服务质量、治理水平和履行社会责任等方面进行的综合评判。 本方法所称的分支机构是指客运企业设置的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客运分公司、客车队。 第三条客运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工作应当遵循公布、公平、公平的原则。 第四条客运企业应当自觉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加大治理,诚信经营,履行社会责任,为社会提供安全、优质的运输服务。 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和道路运输治理机构应当鼓舞和支持质量信誉良好的客运企业进展。 第五条客运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工作的分工与职责是: (一)省交通厅主管全省客运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工作。县级以上交通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客运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工作。 (二)省交通厅公路运输治理局统一组织开展考核工作,负责建立考核体系,监督指导考核工作,公告考核结果。 (三)市、县级道路运输治理机构负责指导和监督客运企业建立考核制度和档案,对客运企业进行质量信誉考核和考核情形公示;市级道路运输治理机构负责监督下级道路运输治理机构考核。

城市出租汽车驾驶员职业道德 (4)

城市出租汽车驾驶员职业道德 第一节道德的基本常识 一、概念 人类社会自产生以来,即存在着一定的思想行为规范。尔后,随着人类社会的发展,这种行为规范更渗透到人们生活的各个领域,规范着人们的思想行为。因此,道德的实质,是一种思想行为规范,是人们在社会活动中调整人际关系,调整个人与整个社会之间关系的概括与反映,是人类社会的产物。道德属于意识形态,是为经济基础服务的,同时又以特有的方式反作用于社会基础。 不同民族,不同地域,不同层次的人们,在不同时期,其道德观念往往存在着一定的差异。因此,道德具有一定的局限性和层次性。道德是在人类历史的长河中,逐渐发展而来的。从十四大依法治国谋略的提出,到十六大的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辅相成,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与社会主义法律规范相协调,与中华民族传统美德相承接的社会主义思想道德体系。道德在其发展过程中不断摒弃陈旧腐朽的观念,吸收新鲜向上的内容,逐渐形成人们共同遵守的约定俗成的精神准则,如:中国人民的吃苦耐劳、节俭勤奋就是中华民族五千年悠久文明史的结晶。 二、道德与法律的区别

道德和法律都是人们应当遵循的行为准则和规范,但是道德并不等同于法律,其不同点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 (1)存亡的条件不同 道德是人类社会的产物,只要人类社会存在,道德也就必然存在;而法律则是阶级社会的产物,它随着国家机器、阶级的消亡而消亡。 (2)作用的方式不同 道德主要是通过社会舆论来影响、支配人们的行为,并依赖人们的内心信念起作用;而法律则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通过国家机器来强制国民奉行和遵守。 (三)调节的范围不同 道德与法律调节的范围存在一定的差异,法律不允许的行为也是道德不允许的行为,道德不允许的行为,法律可能并没有明文规定不允许。一个触犯法律的人,往往是从违反道德规范开始的,积小错为大错,积小恶为大恶。 (四)发挥的力度不同 道德与法律在发挥作用时,“力度”是有很大差别的。道德的“力度”一般较弱,比较温和,带有协商性;而法律则不同,它的“力度”大,例如开庭审判等,表现为一种强制性。因此,道德是依靠社会舆论、传统习惯、思想教育、内心信念来维持的,而法律则是依靠国家机器等强制手段来维持。

四川省道路营运驾驶员记分管理办法

四川省道路营运驾驶员记分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切实加强道路营运驾驶员管理,规范运输经营行为,提升运输服务水平,有效预防各类道路运输安全生产事故发生,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安全保护条例》《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四川省道路运输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省道路营运驾驶员管理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道路营运驾驶员记分管理,是指对道路营运驾驶员在道路运输经营性活动中违反法律法规、安全生产规程、运营服务规范等行为实行的量化管理。 第三条道路营运驾驶员记分管理的适用范围是持有四川省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核发的道路运输从业资格证驾驶客货车辆、或持有外省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核发的道路运输从业资格证(以下简称“外省籍营运驾驶员”)驾驶四川省籍客货运输车辆从事道路运输营运活动的驾驶员。 本办法所称的营运驾驶员,包括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性活动的客、货运输驾驶员(含城市公交、出租车驾驶员)。 第四条营运驾驶员应当自觉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诚实守信,文明从业,履行社会责任,为社会提供安全、优质的运输服务。 道路运输企业应当加强聘用驾驶员的教育培训,建立企业驾驶员记分管理台账,落实记分管理制度规定。 第五条营运驾驶员记分实行“统一管理、属地负责、分类实施、信息共享”,营运驾驶员记分管理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原则。

第六条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加强营运驾驶员记分管理工作的指导和监督,各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具体负责营运驾驶员记分管理工作。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公路路政管理、安全生产监管、旅游主管等部门(机构)应当按照职能职责,配合做好营运驾驶员记分管理相关工作 第七条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营运驾驶员记分管理信息化建设,建立全省统一的营运驾驶员记分信息管理系统。 市、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实施营运驾驶员记分管理工作,通过营运驾驶员记分信息管理系统依法对营运驾驶员的违法违规行为实施记分管理、处罚和教育培训。 高速公路管理机构负责营运驾驶员在高速公路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和记分。 上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对下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营运驾驶员记分管理工作的指导、检查和监督。 第二章记分 第八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高速公路管理机构应对下列途径发现的违法违规道路运输行为记分: (一)依法查处的违法违规行为; (二)执法部门通过合法安装的监控设施、设备查处的违法违规行为; (三)公安机关交通管理、公路路政管理等执法部门抄告移交的违法违规行为; (四)他人举报投诉并经核查属实的违法违规行为; (五)其他途径发现并经核查属实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九条道路运输违法违规行为累积记分考核周期为12个月,满分为20分,

车辆及驾驶员管理制度

车辆及驾驶员管理制度 一、安全行车规及要求 1、车队机动车驾驶员应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省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严格遵守公司各项规章制度,服从统一调度。 2、驾驶员按规定准时参加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驾驶证年审和机动车年度检验工作,并做好各自的车辆保养工作,切实做到安全行车。 3、驾驶员应持有效证件出车,坚决杜绝无证驾驶机动车,杜绝酒后驾车现象。 4、实行驾驶员每月安全学习制度。车队在每月不定期组织驾驶员安全学习一次。安全学习应有记录,并实行签到制度。驾驶员业余时间要加强业务学习和安全知识学习,不断提高业务技术水平,增强交通安全意识。 二、车辆维修保养管理 1、车队驾驶员必须做好所保管车辆的日常维护、保养工作,保证按要求能随时出车。按各台车辆实际情况,一般按每行驶 8000~10000 公里二级维修保养一次。 2、维护保养时,驾驶员应在现场,确保机动车安全部件的可靠性。驾驶员应勤检查,发现车辆隐患应立即处理,使车辆处于完好性能状态。进行正常保养时,如:更换机油、机油滤清器、空气滤清器、汽油滤清器等,驾驶员应先申请,批准后再安排保养。 3、车辆维修保养须到指定地点进行。公司每年对维修服务点进行询比价或招投标,选择有资质、诚信、技术好、性价比优良的厂家作为定点维修厂。

4、维修费用(包括更换轮胎、更换配件等)1000 元以由车队长审核,办公室主任审批。超过 1000 元以上由驾驶员先填审批单或书面报告经车队长签意见后报办公室主任签署意见,经总主管领导审批同意后方可进行维修。 5、更换轮胎应根据车辆行驶公里数和实际磨损程度经车队长和办公室审核后方可办理审批手续。 6、车辆在行驶途中或出差期间出现故障,须紧急维修未能先办理审批手续时,应先通知车队长,并经随行人员证明后,可先进行维修,但返回后按本节第4条款补办审批手续,并将更换配件带回车队办公室确认。 7、维修保养更换的旧配件及旧轮胎应及时交回车队办公室,并建立车辆维修档案备查。 8、未经审批同意擅自维修的发票一律不得报支。 9、办公室车队每季度对台车维修费用进行考核,公布考核果,作为年终考评依据。 11、随着车龄的变化、台车每公里修理费限定也作相应的调整。 12 、严格执行修理费控制限定标淮,无故超支,驾驶员、车队长、办公室分主任承担超支部分的20%。 三、车辆油量管理 1、凡属公司车辆,一律实行一车一卡制度,并实行定车、定卡、定油品使用。原则上不得用现金加油(外省部份加油站除

新四川省道路运输条例

四川省道路运输条例2014年7月30日四川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维护道路运输市场秩序,保障道路运输安全,保护道路运输有关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道路运输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从事道路运输经营以及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的,应当遵守本条例。从事非经营性危险货物运输的,应当遵守本条例有关规定。 本条所称道路运输经营包括道路旅客运输经营(以下简称客运)和道路货物运输经 营(以下简称货运)。客运包括班车客运、包车客运、公共汽车客运、出租汽车客运;货运包括普通货运、货物专用运输、大型物件运输和危险货物运输。 本条所称道路运输相关业务包括道路运输站(场)经营、机动车维修经营、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客车租赁、货运代理和货运配载。道路运输站(场)包括道路旅客运输站、点和道路货物运输站、场。 第三条从事道路运输经营以及道路运输相关业务,应当依法经营,诚实信用,公平竞争,提供安全、优质服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封锁或者垄断道路运输市场。 道路运输管理,应当依法、公开、公平、高效、便民。 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道路运输工作的领导,统筹道路运输与其他运输方式协调发展,完善现代道路运输体系,建立道路运输应急保障体系,积极发展城乡物流,推进城乡客运一体化。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优先发展公共交通,对公共汽车客运、道路运输站(场)建设、交通物流、旅游客运等加大投入和政策扶持。

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编制本行政区域内道路运输发展规划,统筹规划综合交通运输枢纽,建设换乘系统,实现多种运输方式之间的衔接,并将公交站场、道路运输站(场)等交通设施布局和建设纳入城乡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运输管理工作;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实施道路运输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共同做好道路运输管理工作。 第七条鼓励道路运输科技进步,推广清洁能源汽车和先进运输方式,促进节能减排。推进道路运输信息化、智能化、标准化。引导道路运输经营者实行规模化、集约化经营,推行公司化管理。 第二章道路运输经营 第一节客运 第八条客运经营者应当依法取得工商营业执照和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在许可的经营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向取得许可的道路客运经营者申请投入运输的车辆配发道路运输证。 从事班车客运和公共汽车客运的经营者还应当依法取得道路客运线路许可证明。从事包车客运需要增加运力的,应当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办理相关手续。从事出租汽车客运的经营者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取得出租汽车客运经营权。 第九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城市公共交通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强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与城市综合交通规划和公共交通规划相互衔接,优先保障公共交通设施用地;优先保障公共交通项目建设资金;科学设置优先车道(路)和优先通行信号系统,保障公交车辆享有道路优先通行权。 第十条城市公共客运应当以大容量的公共汽车为主体,适度发展出租汽车,有计划地发展轨道交通,促进多种客运方式协调发展。

机动车辆及驾驶员管理办法

编号:SY-AQ-07945 ( 安全管理) 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 审批:_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 WORD文档/ A4打印/ 可编辑 机动车辆及驾驶员管理办法 Administrative measures for motor vehicles and drivers

机动车辆及驾驶员管理办法 导语:进行安全管理的目的是预防、消灭事故,防止或消除事故伤害,保护劳动者的安全与健康。在安全管理的四项主要内容中,虽然都是为了达到安全管理的目的,但是对生产因素状态的控制,与安全管理目的关系更直接,显得更为突出。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机动车辆和驾驶员管理,保障企业员工和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国家和企业的利益,确保我公司工作、生产的顺利进行,根据国家、部、省有关交通安全和生产的法令、法规和规定,结合我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公司范围内机关各部门、基层各单位及外聘人员,股份制公司和各种多经实体也应参照本办法要求,做好机动车辆和驾驶员管理工作。 第三条交通安全是安全生产的重要组成部分,公司各部门、各单位都必须认真贯彻执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落实安全生产的各项规章制度,严格管理,提高全员交通安全意识,做好交通事故的防范工作。 第二章管理机构、职责

第四条机动车辆安全管理工作由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安委会办公室设在人力资源部),协调在交通安全管理上的关系,发布指令性安全措施计划。 第五条机动车辆安全管理日常工作由专职安全员负责,各用车部门和基层单位应根据实际情况配备专、兼职的车辆管理人员。 第六条车辆管理部门职责 车辆管理部门为机动车辆安全的主要责任部门,其职责为: (一)贯彻执行国家、部、省有关交通安全法令、法规和制度,组织开展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和检查,指导基层单位开展交通安全工作。 (二)实施对车辆的安全管理,建立健全车辆档案,编制实施车辆的更新、改造、大修和保养计划,组织车辆年检工作。 (三)实施对驾驶员的安全管理,负责组织对驾驶员的培训考核、证照审验等工作。建立健全驾驶员的安全学习制度。 (四)按“四不放过”的原则做好交通事故的调查、分析、处理及善后工作并按要求进行职工伤亡登记和向上级报告工作。

驾驶员职业道德

驾驶员职业道德规范 一、树立“四个意识”、弘扬“敬业精神” 1、道德意识 做事先做人,这个道理适用于任何行业。驾驶员必须清楚自己的责任和应遵循的规矩,哪些是应该说的、应该做的,哪些是不该说的、不该做的。本分做人,实在做事。平时要加强政治和业务学习,提高个人修养和驾驶水平,保证领导和职工用车,对和自己无关的事不问、不说、不传,更不允许发生依势索要现象。 2、服务意识 驾驶员的工作,是通过驾驶车辆为单位工作人员服务来完成自己的工作任务的。同事之间没有工种、身份的贵贱差别,但有工作种类、工作性质之分。从某种角度来讲,驾驶员行业就是一种服务性工作,需要讲究服务意识。对驾驶员来说,树立服务意识,遵从自己的本分,才能成为一名称职合格的职工。 3、安全意识 驾驶车辆,安全是第一位的。作为机动车驾驶员,安全行车是头等大事,它关系到社会的安定,单位工作任务的完成,也关系到他人和自己家庭的幸福。要做到行车安全,就必须牢固树立安全意识,保养好自己驾驶的车辆,行驶中要谨慎驾驶,时时刻刻注意安全,不辜负家庭、单位和社会的期望。 4、守法意识 遵守交通管理法规和各种规章,是驾驶员职业活动正常开展的重要保证,也是实现安全行车的必要前提。驾驶员要学法、懂法、守法,用道路交通管理法规来约束自己的行为,自觉遵守道路交通管理法规,自觉接受交通管理部门的依法管理。这是机动车驾驶员职业道德的基本要求,也是安全行车的重要保证。 5、弘扬敬业精神 一切从人民利益出发,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是党的唯一宗旨,驾驶员要把为人民服务贯彻到工作的每一环节当中,把为单位干部职工服务作为为人民服务的具体体现。驾驶员担负的是单位与外部沟通协调工作中交通往来的重任。无论是领导干部出行,还是普通职工出行,无论事大事小,都是单位工作的组成部分,驾驶员要服从调度指挥,不挑人挑事出车。对每一项出车任务

四川省农村公路条例(2017年10月起执行)

四川省农村公路条例 (2017年7月27日四川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促进农村公路事业的发展,适应农村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生产生活的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四川省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的规划、建设、管理、养护和运输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农村公路,是指纳入农村公路规划,按照国家、交通运输部和省制定的公路建设有关标准修建的县道、乡道、村道及其附属设施。 第三条农村公路的发展应当遵循统筹规划、因地制宜、保护环境、建管养运并重的原则,实行政府主导、部门协作、社会参与和分级负责、分类管理。 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农村公路发展纳 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强农村公路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监督考核,促进农村公路持续健康发展。 县(市、区)人民政府是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规划、建设、管理、养护和运输的责任主体,应当健全农村公路县、

乡、村三级建设、管理和养护体系,完善农村公路工作机制,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做好农村公路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在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的职责范围内做好农村公路工作,明确相应的机构和人员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乡道、村道的建设、养护及村道管理工作。 第五条村民委员会在乡(镇)人民政府和县(市、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指导下按照村民自愿、民主决策原则,组织村民做好本区域内村道的日常养护工作,配合乡(镇)人民政府和县(市、区)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做好本区域内村道的建设和管理工作。 第六条省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编制全省农 村公路发展规划,执行中央和省农村公路投资计划,指导、监督全省农村公路工作。 市(州)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相关工作的监督和管理。 县(市、区)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规划、建设、管理、养护和运输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所属的公路管理机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和质量监督机构具体负责相关工作。

公交驾驶员职业道德及应具备职业素质

城市公交驾驶员职业道德准则 一、城市公共交通驾驶员应该具备的职业道德是指所有城市公共交通运输行业的驾驶员在职业活动中应该遵循的行为准则,是从事城市公共交通运输工作特殊的道德要求,是整个社会对从事城市公共交通运输工作的驾驶员的职业观念、职业态度、职业技能、职业纪律和职业作风等方面的行为标准和要求。同时也是城市公共交通运输行业的驾驶员为乘客提供安全、优质的服务做出的承诺。 二、城市公共交通运输是城市客运运输的主旋律,在国民经济的发展中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城市公共交通驾驶员职业道德是社会主义职业道德之一,是社会主义道德、共产主义道德在城市公共交通运输系统的具体表现。公交驾驶员的职业道德规范要点是: (一)爱岗敬业,诚实守信。 公交驾驶员员工都要牢固树立热爱公共交通、忠于职守的职业理念,立足本职,努力做好工作。同时公交驾驶员职业道德修养程度的高低与国家经济建设和人民的日常生活息息相关,作为一名公交驾驶员理应爱岗敬业,诚实守信,努力为人民群众提供安全、方便、快捷、舒适、经济的优质服务。 二、安全驾驶,热情服务。 维护线路运行畅通,保证乘客乘车安全,努力为乘客提供方便、舒适的乘车条件是公交驾驶员职业道德的主要内容,要达到这一要求,驾驶员必须要有对国家及人民生命财产安全高度负责的精神和热情为

乘客服务的意识。确保行车安全是每一个公交驾驶员的首要职责,也是职业道德最基本的要求。要做到安全驾驶,必须具备思想上的重视,法纪上的约束,技术上的保障和文明修养的调节四个基本要素,所以驾驶员能否为乘客提供优质服务,就成为衡量驾驶员有无职业道德的一个主要标志。 三、遵章守纪,准点运行。 遵章守纪是驾驶员职业道德的一项基本内容,严格遵章守纪是公交驾驶员维护企业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基本条件,只有认真执行各项法规,纪律,自觉维护企业形象和荣誉,公交服务才能实现,驾驶员作用才能发挥出来。遵章守纪在很大程度上需要驾驶员的自觉,具备全局观、大局观,遵守运营纪律,做到一丝不苟,这最能反应驾驶员的道德素质。 运行是否正常,行车是否准点,直接关系到乘客的切身利益和企业的效益、声誉。影响准点运行的因素很多,但是只有驾驶员充分发挥主管能动性,从线路整体出发,服从调度,均速行驶,不跺站,不超抢,就能在一定程度上和一定时间内掌握准点的主动权。 四、仪表端庄,车辆整洁。 驾驶员穿着整齐,精神饱满,车辆整洁,可以展示公交企业职工良好的精神面貌,并给乘客以安全感和信任感。 五、钻研技术,确保车况。 驾驶员要真正做好驾驶工作,就必须保持车辆性能和技术状况的良好。因此,驾驶员必须具备钻研技术,爱护车辆的职业道德素质。 六、见义勇为,救死扶伤。

车辆及驾驶员管理制度

车辆及驾驶员管理制度 1.车辆日常使用管理规范: 1.1.1所有车辆在作业时要严格按照规定的车速行驶,避免因超速出现的扬尘或作业质量下降现象,驾驶员可根据路面情况适当调整车速并保证作业质量。 1.1.2作业过程中如需停车进行作业必须在离车辆4米外放置警示牌或雪糕桶,警示过往车辆、行人。 1.1.3工作时间驾驶员不得从事与岗位无关的事情,不准停在路边睡觉不得漏扫。 1.2车辆日常管理: 1.2.1车辆必须按时保养、维修并做好车辆“一车一档”登记管理。 1.2.2司机每天需保证车辆各项性能良好主主可出车,发现隐患及时报告,如因司机粗心大意、不负责任或人为地造成车辆损坏的,交由司机个人承担全部维修费用。 1.2.3日常出车要做到符合标准。检查转向、制动、传动系统各部位紧固螺母是否牢固可靠、灵敏有效。启动后听察有无异响,各仪表、灯光工作是否正常,有无漏水、漏油情况,扫地车、清扫车、自卸车、水车等相关系统是否灵敏有效,禁止车辆带病工作。 1.2.4行驶或作业中:应注意各仪表、警示装置的工作情况,发动机底盘在运转中有无异响和异味、转向、制动系统的作用是否灵敏有效,同时应注意清扫车扫盘适度清扫情况。 1.2.5收车后:视情况补充燃油、润滑油、冷却水等,并将电源总开关切断,存在故障的车辆必须及时报修,保证次日以最佳状态投入生产。 1.2.6车辆须保持清洁, 驾驶员应每天擦洗自己驾驶的车辆,保持车辆干净整洁(包括车箱内、车身及其他配置设备),反光标贴清晰干净(反光标贴陈旧模糊不清,应由车队立即申领更换)。严禁出现“驾驶室脏乱、车厢内油腻、车辆外观不整洁、遮挡牌照”等现象。 1.2.7车辆专人专车、严禁私自挪用,非本车专职驾驶员严禁驾驶车辆,驾驶员负责本车驾驶、跟踪维修保养、清洁、证件保管等工作;严禁转借或私自调换驾驶车辆。特殊原因(如代班等)需经车队长同意;因特殊作业需求,一名司

驾驶员职业道德规范正式版

Through the joint creation of clear rules, the establishment of common values, strengthen the code of conduct in individual learning, realize the value contribution to the organization.驾驶员职业道德规范正式 版

驾驶员职业道德规范正式版 下载提示:此管理制度资料适用于通过共同创造,促进集体发展的明文规则,建立共同的价值观、培养团队精神、加强个人学习方面的行为准则,实现对自我,对组织的价值贡献。文档可以直接使用,也可根据实际需要修订后使用。 (一)机动车驾驶员职业道德的要求 1,树立"三个意识" ⑴服务意识.驾驶员的工作,是通过车辆运送乘客和货物,包括运送本单位的人员和货物,从某种角度来讲也是一种服务性工作,需要讲究服务意识.对驾驶员来讲,树立服务意识就是尊客爱货,把乘客或乘坐人当亲人,视货物为家珍. ⑵安全意识.安全是第一位的,作为机动车驾驶员来说,安全行车是头等大事,它关系到社会的安定,也关系到他人和自己家庭的幸福.要做到行车安全,就必须牢固树

立安全意识,保养好自己驾驶的车辆,不开故障车,行车中要谨慎驾驶,时时刻刻注意安全,不辜负社会和家庭对你的期望. ⑶守法意识.遵守交通管理法规和各种规章,是维护驾驶员职业活动下常开展的重要保证.驾驶员要学法,懂法,守法,用道路交通管理法规来约束自己的行为,自觉遵守道路交通管理法规,自觉接受交通管理部门的依法管理.这是机动车驾驶员职业道德的基本要求,也是安全行车的重要保证. 2,弘扬"三种精神" ⑴敬业精神.机动车驾驶员担负着国民经济建设和人们日常生活中交通往来的重任.不论是专职驾驶员还是非专职驾驶员,都要有高度的责任感,勤勤恳恳,认真负责.

四川省道路旅客运输管理办法

四川省道路旅客运输管理办法 (2007年4月24日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211号公布根据2016年1月28日《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四川省道路旅客运输管理办法〉等三部规章的决定》修正) 第一条为规范道路旅客运输、道路旅客运输站点和客运机动车租赁经营活动,维护道路旅客运输市场秩序,保障道路旅客运输安全,保护道路旅客运输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和《四川省道路运输条例》,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从事道路班车客运、包车客运(以下简称客运)、道路旅客运输站点(以下简称客运站)和客运机动车租赁(以下简称客车租赁)经营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经营者),应当遵守本办法。 公共汽车和出租汽车客运办法另行制定。 第三条县级以上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客运、客运站和客车租赁经营的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实施管理工作。 第四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根据道路旅客运输市场情况,做好道路运输发展规划和宏观调控,满足群众生活需要,引导运输市场供求平衡。 第五条鼓励和扶持农村客运的发展,完善农村客运站点和线路网络,推进公司化管理、公交化运行,实现城乡客运一体化。农村客运站应当与农村公路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运行。 第六条从事客运经营的,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条件,依法向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申请客运经营许可。 申请从事小型客车、乘用车包车客运或者需要增加小型客车、乘用车包车运力的,应当经车籍地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许可。 第七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在受理客运经营、班车客运经营、包车客运

经营申请后,应当结合客运市场的供求状况、普遍服务和方便群众等因素,作出准予许可或不予许可的决定。准予许可的,应当出具客运经营、班车客运经营、包车客运经营许可决定书,并在10日内向被许可人发放相应的经营许可证件;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客运经营许可决定书应当载明经营主体、经营范围、车辆数量、车辆类型等级及技术等级等许可事项。班车客运经营许可决定书还应当载明起讫地、途经线路、班车类别、经营期限等;包车客运经营许可决定书还应当载明经营区域、经营期限等。 临时包车客运和加班班车客运实行趟次批准制度。 第八条客运经营被许可人应当按照许可决定书的要求落实许可事项。无正当理由超过许可决定书载明的期限未落实许可事项的,原许可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可以撤回经营许可。 省际、市际、县际客运经营许可事项的落实情况由市(州)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进行核实;县内客运经营许可事项的落实情况由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进行核实。 第九条确定班车客运途经线路应当根据客源分布、客流流向等因素,遵循安全、就近、便捷、经济运行的原则。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可以根据市场供求、客运站规划和客运站站级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客运站进行功能定位,报上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备案,并向社会公布。客运经营者可以根据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公布的客运站功能定位和发班能力选择客运站。 省际班车客运本省起讫站和市际、县际班线客运起讫站由班线客运起讫地市(州)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确定;县内班车客运起讫站由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确定。 第十条从事班车客运、包车客运经营的客运车辆应当明示经营许可证明和班车客运标志牌、包车客运标志牌。从事临时包车客运、加班车客运

车辆及驾驶员管理规定

第十二章:车辆及驾驶员管理规定 12.1 目的 为加强对车辆的统一管理,提高车辆的使用效能,确保人员和财务物资安全。 12.2适用范围 各部门 12.3管理制度 12.3.1 日常管理 12.3.1.1台账管理 a、车辆由办公室负责统一管理,分别按车号登记造册,建立台账(见附件12.5.7)。 b、各车辆每月加油记录、维修申请、保险手续等均需分别建立台账。 c、车队长为各台账建立、记录、保管第一责任人。 12.3.1.2车辆停放 a、无出车任务的,机动车一律停放在公司规定的停车场。不准无故外宿车辆,停车休息时严禁开车内空调。 b、外出停车应选择良好的场所,如因驾驶员责任致使车辆损坏,其本人必须承担一定的经济损失。无出车任务而又未按规定停放车辆导致车辆损坏和失窃,由其本人负全责。 12.3.2驾驶员管理 1)服从办公室统一用车调配。机动车驾驶员出车,须由所属部门负责人通知办公室。 2)每次出车前须例行检查车辆的性能是否正常(如水箱、油量、机油、刹车油、电瓶液、轮胎、外观等),确保车辆使用安全。 3)严格遵守交通法律法规,行车时保持车速、车距,注意行车安全。小车在高速公路上行使不得超过120公里/小时。雨天或不良天气减速10公里/小时(特别是冰冻和大雾天气)。 4)严禁酒后或疲劳驾车,严禁将汽车借给他人使用,未经总经理同意,不准私自换车,由此造成的交通事故,一切损失由驾驶员承担。 5)定期对车辆进行检查,自觉按“驾驶班日常检查考核办法”的要求做好车辆的清洁、维护、保养工作,发现故障和事故隐患有责任立即报告司机班长或办公室负责人,车辆故障本人不能检修的,应送定点汽修厂维修,如因驾驶员操作或操作不当造成车辆损坏的要追究驾驶员相关责任。 6)必须有严明的职业纪律,注意保守公司机密。未经许可,不得随意传播领导的讲话内容,客人谈话时不准随便插话。 7)接待客人时必须使用文明礼貌用语,做到有礼有节、服务周到。 8)休息人员应将车辆钥匙上交车队统一保管。 9)遵守公司各项规章制度,如有违反,按相关规定处理。 10)无出车任务时,应在本部门待命,不得离岗、串岗。 11)上班时间应按公司规定着装,注意仪容、仪表等个人形象。 12)必须时刻保持个人通讯设备畅通,便于工作联系,做到随叫随到。 13)发生任何交通事故,均以交通事故处理职能部门意见执行,并承担相应的责任,驾驶员如因违反交通法律法规以及与公司签订的“安全驾车承诺书”而引起的后果,由个人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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