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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黑龙江省森工林区整合撤并林场所、生态移民工作难以为继的提案

关于黑龙江省森工林区整合撤并林场所、生态移民工作难以为继的提案
关于黑龙江省森工林区整合撤并林场所、生态移民工作难以为继的提案

关于黑龙江省森工林区整合撤并林场所、生态移民工作

难以为继的提案

摘要:全国政协十一届五次会议提案第066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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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关于黑龙江省森工林区整合撤并林场所、生态移民工作难以为继的提案

审查意见:建议国务院交由主办单位国家林业局会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理

提案人:盛明富

主题词:林业,移民

提案形式:个人提案

内容:

一、整合撤并林场所、实施生态移民工作的背景

黑龙江省森工林区是全国最大的重点国有林区,经营总面积1009.8万公顷,占黑龙江省国土面积的22%,是东北亚陆地自然生态系统的主体之一,是全省六大水系(黑龙江、松花江、嫩江、牡丹江、乌苏里江和绥芬河)的主要发源地和涵养地,庇护着东北平原和华北平原两大粮仓,为黑龙江省千亿斤粮食产能工程和国家粮食安全提供天然屏障。

林区总人口155.8万人。现有林场所627个,林场所平均施业区面积1.6万公顷,其中1万公顷以下的林场所132个,占总数的21%;平均人口805人、职工150人以下的林场所293个,占总数的47%。

实施天保工程以来,国家大幅度调减木材产量,特别是天保二期工程和大小兴安岭生态保护与经济转型规划的实施,国家决定从2011年起三年内森工林区木材产量由419万立方米/年调减至89.4万立方米/年,撤并林场所288个。

二、整合撤并林场所、实施生态移民工作进展情况

为了减轻资源压力、保护生态屏障,黑龙江森工总局党委、总局于2010年年初启动了整合撤并林场所、实施生态移民工作,下发了《关于整合撤并林场所的实施意见》,确定2010年、2011年两年撤并林场所188个、搬迁43969户、生态移民120164人。随着天保工程和大小兴安岭生态保护与经济转型规划的深入实施,规划“十二五”后期再撤并林场所100个,需动迁安置23300户、63000人。

截至去年底,全省森工林区实际完成撤并林场所机构62个,占规划的33%;搬迁12950户,占规划的29%;搬迁人口34440人,占规划的29%。

三、整合撤并林场所、实施生态移民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整合撤并林场所、实施生态移民工作无论从森工总局到各林业局都很重视,但是因没有政策、资金支持,造成撤并林场所、生态移民工作进展滞缓,工作无法按期完成。主要是:

一是缺乏政策资金支持。这是制约此项工作进展的最大因素。目前,森工林区撤并所需资金费用全部由各林业局自行承担解决。根据目前已完成撤并情况来看,搬迁职工家

庭基本上按棚改政策在山下购置房屋,即每户平均50平方米,平均每户搬迁家庭所需费用在6万元左右,那么,要想彻底完成188个林场所撤并工作所需资金费用263814万元。其中,林业局承担费用总计109922.5万元,包括拆迁补偿450元/米、总计98930.25万元;每户住房补贴1000元、总计4396.9万元;搬家费1500元/户,总计6595.35万元/户;每户职工家庭需承担费用35000元,包括购置房屋400元/米,所需资金费用20000元;简单装修费(由原来土炕变为购置床)15000元,188个林场所整合撤并完毕累计需职工承担费用153891.5万元。众所周知,黑龙江省森工是困难行业,天保一期工程实施前,林区在岗职工人均工资不足3000元/年,天保一期工程结束时,工资提升到12361元/年(2010年),虽然增长幅度较大,但是基数太低,仍然低于黑龙江省社会平均工资29603元/年,也远远低于全国平均水平。因此,要靠林业局和职工来解决撤并费用,压力太大,根本无法承担。

二是生态移民问题较多。撤并林场所人员分流安置大体有两种途径,一部分是安置在中心林场,另一部分是安置在林业局局址。由于目前尚未实施搬迁安置补助金,部分搬迁下来的职工已买房子的大部分是由亲属借钱或者由银行贷款,给本来就很拮据的生活带来了更大的压力。尤其是部分困难职工,撤并搬迁后根本买不起住房。另外,由于职工生活困难,造成职工做不到完全下山,到了季节仍然上山“靠山吃饭”,森林资源继续受到破坏。

三是职工下山就业困难。近年来,随着天保工程的实施,木材产量大幅度调减,林区富余职工增多,但山上职工还是可以通过发展林下经济取得经济收入。林区企业大多是以木材为原料,木材调减后,加之金融危机影响,大多数企业处于停产半停产状态,就业空间本就狭小,山上林场所职工分流后,使山下就业难度更大,特别是困难职工生活无法保证,进而影响了林区社会稳定。

四、加大整合撤并林场所、实施生态移民政策资金支持的有关建议

整合撤并林场所、实施生态移民有利于保护森林资源。实施生态移民将减少人为活动对森林资源的消耗与破坏,有利于森林生态系统的自然恢复。据黑龙江省森林资源管理据测算,通过林场所撤并,每年可直接减少森林资源消耗18.9万立方米,这相当于5个中等以上林业局的木材生产任务;整合撤并林场所、实施生态移民有利于森工城镇化建设。我们将整合撤并林场所、实施生态移民工作与林区棚户区改造、森林生态城镇建设有机结合起来,使得职工的居住条件和生活环境得到很大改善;整合撤并林场所、实施生态移民有利于减轻企业负担。通过整合撤并林场所,企业精简了机构,裁减了冗员,真正将有限的资金用于发展经济、改善民生上来。因此,从长远看,整合撤并林场所、实施生态移民是一项利国、利企、利民工作。为此提出以下建议:

一是建议国务院出台类似三峡库区移民的资金补助和政策支持,将撤并林场所、实施生态移民所需的资金费用,纳入到天保工程后续政策范畴,确保整合撤并林场所、生态移民工作顺利实施。

二是建议各级政府积极推动建立帮助搬迁职工脱贫致富的长效机制,出台搬迁职工转岗再就业优惠政策,加大培训经费投入,以帮助搬迁职工再就业,稳定林区社会。

来源:中国政协网

黑龙江森工林区经济发展的思考

黑龙江森工林区经济发展的思考 孙克俭 (中共黑龙江省森林工业总局委员会党校,黑龙江 哈尔滨 150025) [摘要]黑龙江省森工林区具有丰富的森林资源,长期以来,在保障国家建设中发挥了重大作用。当前,林区存在着 的资源枯竭、 体制制约、观念落后、经营模式单一等诸多现实问题已严重影响了森工林区的发展。森工林区必须加快产业结构调整,加速产品升级换代;发挥资源优势,培育新的经济增长点;推进体制创新,激发和增强企业活力,从而实现森工林区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关键词]黑龙江省森工林区;发展制约因素;解决措施[中图分类号]F235.3 [文献标识码]A Thought on the Econom ic Developm ent of Forest Industry Region in Heilongjiang SUN Kejian Abstract:With rich forest resources,the forest industry region in Heilongjiang has played a significant role in supporting national con-struction for a long time.At present,the problems of resource exhaustion,institutional constraint,backward concept and single business model have influenced the development of the forest industry region seriously.In order to achieve sustainable economic development,the government must accelerate the industrial structure adjustment,speed up product upgrading,make full use of resource advantages to culti-vate new economic growth point,and promote institutional innovation to invigorate enterprises.Key words:the forest industry region in Heilongjiang,development restriction factors,measures [收稿日期]2012-04-26 [作者简介]孙克俭(1959-), 黑龙江哈尔滨人,中共黑龙江省森林工业总局委员会党校副教授。研究方向:森工企业改革及经济管理和品牌战略。 为应对全球环境的恶化和林区森林资源的枯竭,国家采取了规划大小兴安岭生态功能区、实施天然林二期保护工程和逐年削减木材产量等一系列政策措施。在这种背景下,森工林区的经济发展面临着一系列的新问题。因此,有必要就当前林区现状研究加快林区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一、森工林区发展现状 森工林区具有独特的地理位置及自然环境,包括木材在内的各种林区资源极其丰富。自建国以来,森工林区的木材供应在保障国家各项建设方面发挥了重要的作用。由于长期过量的木材生产,黑龙江森工林区木材可采资源几近枯竭、质量严重下降。总体来看,森工林区资源的现状是森林面积大、 林份质量差、公顷蓄积量少、林地生产力低、生态效益、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没有充分发挥出来;其突出问题为中幼龄林多,成过熟林少,急需抚育多,可采资源少;低质低效林份多,优质高效林份少;一般树种多,珍贵树种少等。 近年来,全球生态环境不断恶化,民众环保意识逐渐增强。作为我国重要的绿色天然屏障,森工林区受到国家的高度重视,国家实施了天保工程和确定了大小兴安岭功能区等重要举措。然而,随着天保二期工程的实施,木 材生产逐渐减少。因此,必须改变目前林区的单一产业结构,把区域经济社会发展切实转入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轨道。这既是森工林区所面临的当务之急,也是大势所趋。 二、制约森工林区经济发展的因素 1.资源枯竭危机 作为全国最大的国有林区,黑龙江森工林区辖区占全省总面积的22%,拥有施业区总面积1009.78万公顷,有林地面积826.2万公顷。林木生产是林区人民赖以生存的主要资源,但由于多年的不间断采伐,林木蓄积逐年递减,可采资源日趋匮乏,发展后劲与潜力明显不足。仅以当前资源状况相对较好的鹤北林业局为例,上世纪80年代末,可采伐利用的成过熟林面积占林地总面积近50%。然而,仅仅经过20多年的采伐利用,目前当地可供采伐利用的成过熟林的面积占有林地面积的比例不到5%,蓄积占有林地蓄积的比例不足9%。 2.体制改革滞后 由于历史的原因,黑龙江省森工林区多年来受计划经济影响,体制不顺、机制不活,权属不清,政企不分。林区的体制问题造成国家的一些优惠政策无法享受、行政机关没有上级财政支持、企业不堪重负无暇顾及科技的 第2012年第6期(总第399期) 商业经济 SHANGYE JINGJI No.6,2012Total No.399 [文章编号]1009-6043 (2012)06-0010-0210--

黑龙江省国有重点林区条例

黑龙江省国有重点林区条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立法目的〕为促进国有重点林区经济和社会的全面发展,发挥其资源优势和区位优势,维护生态安全,加强和完善国有重点林区的管理,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省国有重点林区范围内的经济和社会行政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林区界定〕本条例所称的本省国有重点林区,是指由国家核发林权证以及由国家或者省人民政府依照行政划拨方式确定,并由省森林工业总局管理的经济社会区域。 第四条〔任务和目标〕国有重点林区以培育保护森林资源为基本任务,以建设完备的森林生态体系、完善的生态主导型经济体系、高效的社会事务管理体系,促进社会文明和谐与人民生活富裕为主要目标。 第五条〔部门职责〕省森林工业总局是省人民政府对国有重点林区实施行政管理的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国有重点林区主管部门),负责国有重点林区的行政管理工作,行使国有重点林区的省级林业行政管理权和市级人民政府的行政执法权,并组织实施本条例。国有重点林区的林业管理局受省国有重点林区主管部门及其所属机构的委托,行使相应的行政执法权,负责所管区域的行政管理工作。 国有重点林区的林业局行使县级人民政府的行政执法权,负责所管区域的行政管理工作。 第六条〔行政执法授权〕本条例对省森林工业总局、林业局(以下统称国有重点林区各级管理部门)及其所属机构的授权,是授予其相应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所属行政主管部门的行政执法权。本条例颁布实施后,本省制定的地方性法规中对国有重点林区的行政执法不再另行授权。 市(地)、县(市)人民政府(行署)及其所属行政主管部门不再对国有重点林区履行行政管理和行政执法职责。 第七条〔发展规划〕 省人民政府应当将国有重点林区作为全省区域经济和社会发展的组成部分,纳入全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 第二章行政管理

黑龙江省森工林区林木采伐管理办法

黑龙江省森工林区林木采伐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全面加强森林、林木采伐管理,提高伐区调查设计和伐区作业质量,根据《森林法》、《森林法实施条例》、《森林采伐更新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国家林业局“严管林”的要求,结合我省森工林区实际,本着简化办公程序、方便、服务于基层、提高办事效率的原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森林、林木采伐要贯彻“以营林为基础,普遍护林,大力造林,采育结合,永续利用”的林业建设方针,坚持以生态建设为主,落实“天保”工程实施方案和森林分类区划成果,实行分区施策、限额采伐和凭证采伐制度。 第三条采伐林木必须按规定申请《林木采伐许可证》(简称采伐证),并按采伐证规定的地点、采伐方式、数量、树种、采伐期限等进行采伐。 第四条各级森林资源管理、监督部门负责所辖林区森林、林木采伐管理与监督工作。 第五条在全省森工林区从事伐区调查设计、审批、拨交、作业、验收等森林、林木采伐利用及其管理活动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二章采伐限额计划 第六条对森林、林木采伐实行限额管理。林木采伐限额实行采伐量和木材产量双向控制,均不得突破。凡采伐胸高直径5厘米(含5厘米)以上的乔木和亚乔木,其蓄积消耗纳入年森林采伐量计划管理;小头直径8厘米以上、材长2米以上的商品材纳入年度木材产量计划管理。 第七条国家批准的年森林采伐限额是编制森林总采伐量和木材生产计划的依据。各林业局和总局、林管局直属森林经营单位年度森林总采伐量计划和木材产量计划由省森林工业总局下达。各林业局须将年度采伐限额计划指标分解下达到各基层生产单位。 第八条年森林总采伐量和木材产量计划分别按起源和采伐类型编制、实施。人工林采伐指标不得用于采伐天然林,人工林采伐指标不足的,可占用天然林采伐指标。抚育采伐指标必须用于抚育采伐生产,其指标不足的,可以占用主伐和其他采伐指标。 第九条对人工商品林年森林采伐量和木材产量计划实行单列。其年度采伐指标节余的,经省森林工业总局核准、报国家林业局备案后,可结转下年度使用。 第十条对人工商品林进行抚育采伐,采伐林木胸径10厘米(包括10厘米)以下的,其出材不纳入年度木材产量计划,必须实行单独立帐、单独运输、单独销售,消耗蓄积纳入年度森林总采伐量计划。 第十一条对民有林采伐限额单独编制、单独下达、单独使用、单独管理、优先安排。民有林采伐证作为林木所有权人进行木材生产、加工、销售和办理运输证的凭证。民有林采

[家电企业管理]黑龙江省森工林区家电下乡实施方案

(家电企业管理)黑龙江省森工林区家电下乡实施 方案

挥财政政策对扩大森工林区消费的职能作用,建立和完善适合森工林区消费特点的家电生产和流通服务体系,努力扩大森工林区消费,提升林业居民生活质量,促进社会主义新林区建设。 (二)操作原则 1、坚持信息公开透明原则。及时发布政策信息,坚持做到公开透明,防止误传误导。 2、坚持推广产品和流通企业双认定原则。推广产品和流通企业必须是经商务部、财政部审核认定并向社会公布的中标对象,每个产品随机附带唯一的产品标识卡,中标流通企业的销售网点应当符合条件并经森工总局备案和公告。 3、坚持网点管理责任可追溯原则。同一个销售或维修服务网点,只能由一家中标企业进行备案并承担管理责任,不得多头备案,防止责任不清。承担管理责任的中标企业销售网点不得排斥其它中标产品的销售,方便林区林业工人选购家电产品。 4、坚持中标企业流通网络开放性原则。中标企业不得限制其经备案确认的加盟和授权网点销售其他中标品牌产品,人为造成断档脱销。 5、坚持方便林区林业工人购买的原则。林区林业工人可以在全省范围内,经公布的任何家电下乡销售网点购买补贴类家电下乡产品。

6、坚持财政补贴领退属地管理原则。林区林业工人在经公布的销售网点购买家电下乡补贴产品后,凭有关证明材料到户籍所在林业局经贸部门办理补贴领取(或退还)的审核认定手续,再由林业局财务部门按有关规定支付(或收回)财政补贴资金。 二、实施范围及时间 实施范围:黑龙江省森工总局辖区内所有各林业局林业工人。 起止时间:家电下乡在我省森工林区实施时间暂定为四年,即从2008年12月1日开始,到2012年11月30日止。 三、家电补贴对象、数量、产品范围及标准 家电补贴对象:黑龙江省森工总局所属林区林业工人,在规定时间内购买规定的家电下乡产品给予财政资金补贴。 购买数量及补贴标准:在一个补贴周期内,凡户籍在森工林区的林业工人,每户每类产品最多可购买一台(件),补贴标准为销售价格的13%。 家电下乡商品范围:包括彩电、冰箱(柜)、洗衣机、手机四大类,具体品牌、规格以商务部、财政部招标公告为准。 产品的价格标准为:(1)彩电:单价2000元以下(含2000元,下同);(2)冰箱(含冰柜):单价在2500元以下;(3)手机:单价在1000元以下;(4)洗衣机,单价2000元以下。

黑龙江省国有林区森林资源管护经营办法(试行)

黑龙江省国有林区森林资源管护经营办法(试行) 【法规类别】林业资源保护 【发文字号】黑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15号 【发布部门】黑龙江省政府 【发布日期】2000.12.18 【实施日期】2000.12.18 【时效性】已被修改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 【修改依据】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黑龙江省农业植物检疫实施办法》等31部省政府规章的决定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令 (第15号) 《黑龙江省国有林区森林资源管护经营办法(试行)》业经2000年11月24日省人民政府第六十二次省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省长宋法棠 二000年十二月十八日 黑龙江省国有林区森林资源管护经营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护、培育和合理利用森林资源,促进林区经济和社会协调发展,维护森林资源管护经营责任区责任人(以下简称责任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国有林区从事森林资源管护经营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森林资源管护经营,是指在国有林区从事森林资源管理、保护、培育和利用以及通过人工培育、养殖措施开展林下多种经营的活动。 本办法所称的责任人,是指在国有林区从事森林资源管护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 第四条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省森林工业主管部门、大兴安岭森林工业主管部门分别主管本系统的森林资源管护经营工作。 省森林工业主管部门、大兴安岭森林工业主管部门可以委托本系统林业局以上的森林工业主管部门实施行政处罚权。 国有林区施工区所在的市(行署)、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和有关毗邻单位,应当支持林业系统进行森林资源管护经营工作。 第五条森林资源管护经营工作应当坚持森林资源所有权不变、林地使用用途不变的原则。 第六条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林业局以上森林工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森林资源管护专业队伍建设和发挥责任人保护森林资源的作用。 第七条责任人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做好森林资源管护工作,并可从事获得经济收益的经营活动。 第八条对在森林资源管护经营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有关主管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

黑龙江省地方国有林场林权制度改革的对策

黑龙江省地方国有林场林权制度改革的对策 摘要:基于黑龙江省地方国有林场基本状况,分析了制约黑龙江省地方国有林场林权制度改革的因素,在对制约因素进行深入分析的基础上,结合近年来地方国有林场林权制度改革的经验,提出了林权制度改革的方案,该方案从总体思路和具体做法两方面进行了全面分析。 关键词:国有林场;林权改革;黑龙江省 近年来,国务院高度重视林业发展,颁发了《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林业发展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召开了全国林业工作会议,不断加大林业投入,有力促进了林业的快速发展。随着林业“六大工程”的不断推进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完善,林业发展的一些深层次问题也日益显现,尤其是林业产权归属不清、权责不明、利益分配不合理、经营机制不活、产权流转不畅和不规范等问题,严重制约了林业的健康快速发展。《决定》明确提出要“进一步完善林业产权制度。这是调动社会各方面造林积极性,促进林业更好更快发展的重要基础”。加快林业发展,一方面要靠资金的投入和政策的支持,另一方面需要各种机制的激励,以此来建立和完善以“产权归属清晰、经营主体到位、责权划分明确、利益保障严格、流转规范顺畅、监管服务有效”为主要内容的林业产权制度,从体制和机制上激活林业发展的新动力。 1 黑龙江省地方国有林业基本情况

1.1 森林资源现状 黑龙江省是林业大省,森林资源极为丰富,有林地面积和木材产量均居全国首位,是国家重点林区之一。黑龙江省地方林业系统经营面积1100多万hm2,占全省林业经营总面积的37.5%,年产商品材160万m3,森林覆盖率达46.9%,森林蓄积4.6亿m3。全省天然林中主要是次生林和过伐林,由于更新造林历史较短,人工林中幼龄林、中龄林面积居多,成过熟林面积较少,仅占人工林总面积的0.75%。而且造林树种单一,主要以落叶松和杨树为主,人工林多为同龄纯林,少有异龄混交林。单位蓄积量低,林分质量差,生态效益难以得到充分发挥。 1.2 林业经营及社会经济状况 2008年,黑龙江省地方国有林业创造总产值250亿元,完成人工造林7.93万hm2,封山育林4.1万hm2。实施林业重点工程项目以来,国家累计投入资金40亿元。截至2009年末,全省共有地方国有林场369个(生态公益型林场357个,商品型林场12个),国有苗圃64个。地方国有林业职工69041人,其中在岗职工38500人,离退休职工18568人,混岗职工11973人。应参加养老保险41298人,实际参加养老保险33485人,尚有7813人未纳入养老保险。离退休人员养老保险总额为34136.3万元,其中社保负担16855万元,林场负担17281.3万元。地方国有林业在岗职工年人均工资11769元,不足黑龙江省在岗职工年均工资26535元的1/3。截至

黑龙江省国有重点林区条例

黑龙江省国有重点林区条例 (2012年6月14日黑龙江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33次会议通过 2012年6月14日黑龙江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53号公布自2012年 8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促进国有重点林区经济和社会的全面发展,加强和完善国有重点林区的管理,发挥其资源优势和区位优势,维护生态安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国有重点林区范围内的经济和社会行政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的本省国有重点林区,是指由国家核发林权证以及由国家或者省人民政府依照行政划拨方式确定,并由省森林工业总局管理的经济社会区域。 第四条国有重点林区应当以培育保护森林资源为基本任务,以建设完备的森林生态体系、完善的生态主导型经济体系、高效的社会事务管理体系,促进经济发展、社会文明和 谐与人民生活富裕为主要目标。 第五条省森林工业总局是省人民政府对国有重点林区实施行政管理的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国有重点林区主管部门),负责国有重点林区的行政管理工作,行使国有重点林区 的省级林业行政管理权和市级人民政府的行政执法权,并组织实施本条例。 国有重点林区的林业管理局及其所属机构受省国有重点林区主管部门及其所属机构的 委托,行使相应的行政执法权,负责所管区域的行政管理工作。

国有重点林区的林业局行使县级人民政府的行政执法权,负责所管区域的行政管理工作。 第六条本条例对省森林工业总局、林业局(以下统称国有重点林区各级管理部门)及其所属机构的授权,是授予其相应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所属行政主管部门的行政执法权。本 条例颁布实施后,本省制定的地方性法规中对国有重点林区的行政执法不再另行授权。 市、县(市)人民政府及其所属行政主管部门不再对国有重点林区履行行政管理和行 政执法职责,但伊春市及其所辖的区人民政府除外。 第七条省人民政府应当将国有重点林区的经济和社会发展纳入全省国民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和投资计划。 第二章行政管理 第八条国有重点林区各级管理部门行使下列职权: (一)贯彻实施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对国有重点林区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生态建设等方面的重大问题作出决策; (二)制定和实施社会经济发展、资源配置、产业和分配等各项政策,调整国有重点 林区经济结构; (三)负责国有重点林区内的林业及其生态建设,承担森林资源培育、保护、利用和 监督管理责任。组织开展湿地保护、野生动物植物资源保护、林木种苗管理、森林防火、 造林绿化、自然保护区和森林公园的建设管理等工作; (四)培育、完善市场体系,加强市场监督管理;

黑龙江省国有重点林区条例

黑龙江省国有重点林区条例(2012年6月14日黑龙江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通过) 黑龙江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53号 《黑龙江省国有重点林区条例》已由2012年6月14日黑龙江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8月1日起施行。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2年6月14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促进国有重点林区经济和社会的全面发展,加强和完善国有 重点林区的管理,发挥其资源优势和区位优势,维护生态安全,依据有关 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国有重点林区范围内的经济和社会行政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的本省国有重点林区,是指由国家核发林权证以及 由国家或者省人民政府依照行政划拨方式确定,并由省森林工业总局管理 的经济社会区域。 第四条国有重点林区应当以培育保护森林资源为基本任务,以建设完 备的森林生态体系、完善的生态主导型经济体系、高效的社会事务管理体 系,促进经济发展、社会文明和谐与人民生活富裕为主要目标。 第五条省森林工业总局是省人民政府对国有重点林区实施行政管理的

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国有重点林区主管部门),负责国有重点林区的行政管理工作,行使国有重点林区的省级林业行政管理权和市级人民政府的行政执法权,并组织实施本条例。 国有重点林区的林业管理局及其所属机构受省国有重点林区主管部门及其所属机构的委托,行使相应的行政执法权,负责所管区域的行政管理工作。 国有重点林区的林业局行使县级人民政府的行政执法权,负责所管区域的行政管理工作。 第六条本条例对省森林工业总局、林业局(以下统称国有重点林区各级管理部门)及其所属机构的授权,是授予其相应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所属行政主管部门的行政执法权。本条例颁布实施后,本省制定的地方性法规中对国有重点林区的行政执法不再另行授权。 市、县(市)人民政府及其所属行政主管部门不再对国有重点林区履行行政管理和行政执法职责,但伊春市及其所辖的区人民政府除外。 第七条省人民政府应当将国有重点林区的经济和社会发展纳入全省国民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和投资计划。 第二章行政管理 第八条国有重点林区各级管理部门行使下列职权: (一)贯彻实施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对国有重点林

黑龙江省垦区森工林区小城镇规划建设管理办法

黑龙江省垦区森工林区小城镇规划建设管理办法 【法规类别】村镇集镇建设 【发文字号】黑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2号 【发布部门】黑龙江省政府 【发布日期】2008.07.17 【实施日期】2008.09.01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 【失效依据】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停止执行涉及农垦、森工系统行政管理和办社会职能的省政府规章及有关规定的决定(2018)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令 (第2号) 《黑龙江省垦区森工林区小城镇规划建设管理办法》业经省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二○○八年九月一日起施行。 省长栗战书 二○○八年七月十七日

黑龙江省垦区森工林区小城镇规划建设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加强本省垦区、森工林区小城镇的规划、建设和管理,促进垦区、森工林区和周边地区的经济社会健康、协调、有序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垦区,是指省人民政府确定并由省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设在省农垦系统的派出机构管辖范围内的区域。 本办法所称森工林区,是指国务院确定的森工国有重点林区以及省人民政府确定并由省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设在省森工系统的派出机构管辖范围内的区域。 本办法所称垦区、森工林区小城镇,是指垦区、森工林区范围内的农垦分局局址、农场场部、林业局局址(含林业局管辖的部分中心林场场部,下同)所在地,具体范围及分类由省人民政府另行确定。 第三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垦区、森工林区小城镇的规划、建设、管理及其相关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省农垦总局及其各农垦分局、省森工总局及其各林业局负责垦区、森工林区小城镇的规划、建设和管理工作,具体实施工作由其所属的建设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农垦、森工系统建设管理机构)负责,业务上接受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和指导。 第五条垦区、森工林区小城镇的规划、建设和管理,应当遵循统一规划、分区建设、

国有林场章程(模板)

xxxxxx国营林场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适应新时代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深化国有林场改革、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规范企业的组织和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登记管理条例》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单位名称: 第三条单位地址: 邮政编码: 第四条单位性质:全民所有制 第五条企业法人: 第六条注册资金: 第七条经济核算形式:独立核算 第八条xxxxxxx隶属xxxx林业局管理。 第九条企业宗旨:依托资源优势,加快绿色转型步伐,把林场建设成为“经营管理科学、基础设施完备、森林优质高效、产业发展充分、资源经营持续、林区富裕和谐”的现代化林场。主要任务是:积极推进鸭绿江国际生态安全屏障建设,保护生态环境和自然资源,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发展。 第十条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等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林场党组织是企业法人治理结构的有机组成部分,发挥政治核心作用,把方向、管大局、保落实。

第十一条林场在改革发展中坚持党的建设同步谋划,党的组织及工作同步设置、党组织负责人及党务工作人员同步配备,党的工作同步开展,实现体制对接、制度对接和工作对接,推动党组织发挥政治核心作用组织化、制度化。 第二章林场经营管理权 林场依法享有以下经营管理权: 第十二条依据林业长远发展规划和森林经营方案制定年度各项生产、经营计划,确定建设项目和生产规模。 第十三条按照市场需求依法经营销售本场生产的林产品和其它产品。 第十四条依法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国有林场经营范围内的各种资源。 第十五条依法管理xxxxxx国家森林公园。 第十六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本场工作需要,合理设置机构,任免中层干部。 第十七条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章经营范围 第十八条本企业必须在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经营方式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并自觉接受工商,税务、物价等机关的监督检查、管理。 第十九条经营范围:育林、采伐、木材生产、销售;木制

黑龙江森工总局 大兴安岭林管局 省林业厅

黑龙江森工系统之省森工总局、大兴安岭林管局的相 关知识 对黑龙江农垦系统多少了解一些,但是对于黑龙江森工系统,有的时候弄不清楚,不知道省森工总局与伊春林管局、大兴安岭林管局的关系,最近找到相关资料照抄如下: 一、大兴安岭林业管理局成立于1965年,隶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林业局,辖10个林业局,61个林场。 加格达奇林业局(驻加格达奇区)辖10个林场,即古里林场、白桦林场、东风林场、翠峰林场、跃进林场、多布库尔林场、达金林场、大黑山林场、大子扬山林场、罕诺河林场。 松岭林业局(驻小扬气镇)辖5个林场,即绿水林场、古源林场、大扬气林场、壮志林场、新天林场。 新林林业局(驻新林镇)辖8个林场,即塔源林场、宏图林场、新林林场、大乌苏林场、碧洲林场、翠岗林场、塔尔根林场、富林林场。 呼中林业局(驻呼中镇)辖6个林场,即雄关林场、呼源林场、苍山林场、宏伟林场、呼中林场、碧水林场。 塔河林业局(驻塔河镇)辖6个林场,即瓦拉干林场、蒙克山林场、塔林林场、绣峰林场、盘古林场、沿江林场。 阿木尔林业局(驻漠河县劲涛镇)辖6个林场,即长山林场、依林林场、龙河林场、兴安林场、红旗林场、青松林场。

图强林业局(驻漠河县图强镇)辖7个林场,即奋斗林场、二十八站林场、育英林场、壮林林场、潮河林场、卧龙河林场、潮满林场。 西林吉林业局(驻西林吉镇)辖5个林场,即河湾林场、前哨林场、河东林场、古莲林场、金沟林场。 十八站林业局(驻塔河县十八站乡)辖6个林场,即十八站林场、查班河林场、小根河林场、白银纳林场、永庆林场、双河林场。 韩家园林业局(驻呼玛县韩家园镇)辖1个林场,即韩家园主伐林场。 二、黑龙江森工总局(中国龙江森林工业集团总公司),隶属于国家林业局。现行政企合一管理体制;下属4个林管局、40个林业局、625个林场(所),以及林产工业、林机修造、建筑施工、科研院所、森林调查、文教卫生、医院学校、公、检、法、司等县处级以上机关企事业单位共140个。企业88个(51个是国家大中型企业),林产工业企业19个,林业机电企业8个,建材企业2个,基建企业4个,直属公司(企业)15个。事业单位52个,其中教育系统23个,卫生系统8个,科研院所5个,施工设计5个,报社1个。林业人口164.7万,在职职工72.2万。 黑龙江省松花江林业管理局(松花江林区)——黑龙江省苇河林业局、黑龙江省亚布力林业局、黑龙江省方正林业局、黑龙江省兴隆林业局、黑龙江省绥棱林业局、黑龙江省通北林业局、黑龙江省沾河林业局、黑龙江省山河屯林业局黑龙江省牡丹江林业管理局(牡丹江林区)——黑龙江省穆棱林业局、龙江省柴河林业局、黑龙江省大海林林业局、黑龙江省林口林业局、黑龙江省八面通林业局、黑龙江省绥阳林业局、黑龙江省海林林业局、黑龙江省东京城林业局黑龙江省合江林业管理局(合江林区)——黑龙江省鹤立林业局、黑龙江省桦南林业局、黑龙江省双鸭山林业局、黑龙江省东方红林业局、龙江省迎春林业局、黑龙江省清河业局、黑龙江省鹤北林业局 伊春林业管理局(伊春林区)归黑龙江省森工总局管理。伊春市人民政府和伊春林业管理局合一,即现行的体制为政企合一(说的通俗点就是伊春林业管理 局的头和伊春市人民政府的头是一个人),这种情况在全国是很少见的。辖15个市辖区、1个县,代管1个县级市,其中13个区分别与所在地林业局实行政企合一体制。伊春林业管理局辖16个林业局,4个县团级木材加工、机电、建筑企业。

黑龙江省林业发展现状

关于黑龙江省林业产业发展的调研报告 ?字号 ? ? ? 评论邮件纠错 2013年10月17日14:31来源:黑龙江省人民政府网站 一、黑龙江省林业产业基本情况及发展现状 黑龙江省是全国重点林区之一。全省地貌特征是“五山一水一草三分田”,林地面积2453万公顷,其中有林地面积2080.3万公顷,活立木总蓄积量17.6亿立方米,森林覆盖率45.7%。全省湿地面积884万公顷,居全国第一,其中天然湿地面积556万公顷,占全省国土面积的11.8%,占全国湿地总面积的1/7。黑龙江省森林资源丰富,是我国北方重要的天然生态屏障,在维护国家生态安全、粮食安全、国土安全及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国家实施林业重点生态工程以来,黑龙江省森林资源得以休养生息,进而得到充分开发利用,产业结构进一步优化,一次产业比重逐渐减小,二、三次产业比重增大,逐步形成了森林培育、木材加工、森林绿色食品和医药、森林生态旅游、林化产业等多业并举的林业产业发展格局。集中呈现为:林产工业产品初加工向深精加工产品发展、绿色食品向寒带生物产业提档、矿产开发向绿色矿业转型、森林旅游向低碳旅游升级转变,产业基础日益坚实,经济结构良性发展,有力地促进了全省经济社会的发展。2012年全省实现林业总产值1203亿元,同比增长20%,林业三次产业的产值结构为38.2:46.8:15;森林培育年净增林木蓄积5000万立方米以上,为林业产业发展奠定了坚实的基础;年生产木材315万立方米,木材加工业年创产值560.5亿元;森林绿色食品产值188.1亿元,年增幅保持在20%以上;森林生态旅游业产值178亿元。依托林业产业的就业人员200余万人。林业产业的快速发展带动了产业链各环节运转,促进了生态建设,拉动了经济增长,增加了职工和林区农民收入,为林区社会和谐稳定及黑龙江省经济社会发展作出了重要贡献。黑龙江省林业产业主要包括: (一)森林的培育与采伐产业。虽然黑龙江省林业木材采伐量随着国家政策的变化每年递 减,但林木采伐依然是很多地方产业经营的主要手段。鹤岗市,有3家木材加工企业,规模都不大,全市林业产业发展依然以采伐木材为主,近年来木材价格整体下滑,其产业收入受到严重影响。林木种苗方面,传统的由国家投资各林场组织生产的经营方式依然主导,种苗产业没有形成大的项目和产业规模,从调研走访的地市看,除黑河建有一个中俄科技产业园之外,大多数地方没有形成真正的种苗产业基地,发展空间亟需拓展。 (二)林木加工产业。目前,黑龙江省林木造纸行业以齐齐哈尔造纸股份有限公司、牡丹 江恒丰纸业(600356,股吧)、佳木斯佳纸股份三大核心,形成了三大林浆纸产业群,其中包

国有林场概述

第一章国有林场概述 第一节国有林场概况 一、基本情况 国有兴城市文家林场成立于1962年,原为国营兴城市文家林场。2014年,根据辽宁省林业厅办公室关于理顺国有林场名称的通知(辽林办[2014]23号),根据兴城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兴编发[215]5号更名的批复,于2014年6月正式更名为国有兴城市文家林场,隶属于兴城市林业局,是事业单位实行企业化管理,人员机构编制32人,纳入财政差额预算管理,实际实行自收自支财务核算。 目前,林场实有职工56人,其中在职29人,离退休27人。在职工中业务顶岗14人,另有15人待岗领生活补贴,林场为在职职工及离退休职工缴纳基本养老保险。 林场下设营林、苗圃两个生产组织,一个办公室,苗圃从事园林绿化苗木生产,营林负责公益林及商品林的经营管理。单位经营总面积为2917.7公顷,其中有林地面积为979.8公顷,森林覆盖率33.6%,林场纵辖7个乡镇,经营公益林面积1.0480万亩,商品林面积0.6万亩。 林场现有办公面积150m2,仓库面积250m2,农用55拖拉机一台套,机电井四眼,暖棚2000m2。林场年收入20万元,其中苗圃承包金15万元,公益林管护金5万元。 二、林场周边及社会经济

文家林场座落于兴城市境内,本市面积为2147平方公里,耕地面积5.8万公顷,有林地面积8.5万公顷,森林覆盖率为29.6%,55.1万,总辖24个乡镇,全市国有林场3个。 我市地处辽西走廊,交通发达,102线、京哈高速、高铁横贯全市。林场位于我市西部,距市区20公里,林区密邻乡村,公路发达。 三、林场自然状况 (一)自然地理状况 1、地理位置 兴城市文家林场位于兴城市西南部、东临渤海湾,西与围屏、碱厂等乡相接,北与郭家、旧门、白塔乡毗边,南与望海乡接址,东西长30公里,南北宽40公里。地理位置在北纬40025’,东经122022’—122037’之间,场部设在沙后所镇文家村,境内有102国道、京沈高速、沈山铁路、高铁通过,交通便利。 2、地形及水源 林场境内属松岭水脉,以铁马山和庙山较高,海拔分别是323.4米、399米,海拔最低度为15米,平均海拔为180米。 地貌属铁马山麓浸蚀剥丘陵区,地势平缓,植被稀疏,水土流失较重。

全省国有林场森林经营方案编制

全省国有林场森林经营方案编制 和实施工作指导意见 为促进国有林场森林可持续经营,充分发挥国有林场示范带动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国有林场管理办法》、《国家林业局关于国有林场森林经营方案编制和实施工作的指导意见》(林场发[2012]184号)和《江西省林业厅关于印发江西省森林资源可持续经营管理试点实施意见的通知》(林资发[2011]248号)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国有林场森林经营方案编制和实施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国有林场森林经营方案编制和实施的重要意义 国有林场森林经营方案编制和实施工作是《森林法》和《国有林场管理办法》赋予国有林场管理部门和国有林场的一项法定职责和工作任务。国有林场森林经营方案既是国有林场制定年度生产计划、组织经营活动和林业主管部门实施森林资源监督管理的重要依据,也是提高国有林场森林质量、实现森林可持续经营的根本措施。做好国有林场森林经营方案的编制和实施工作,对建立高效、透明、科学、有序的森林资源经营管理体系,实现林业“双增”目标,建设生态文明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地要高度重视此项工作,加强组织领导,做到责任落实、人员落实、资金落实,切实保障国有林场森林经营方案编制和实施工作顺利开展。 二、国有林场森林经营方案编制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总体目标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推进生态文明示范省建设为要求,以森林可持续经营理论为依据,以森林生态系统为经营对象,以满足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对林业的多方面需求和培育健康高效、长期稳定的生态安全屏障为目标,通过分类经营、科学培育和持续利用森林资源,提高森林资源质量,增强林地生产力和森林生态系统的整体功能,实现国有林场森林资源经

国有林场岗位责任制

主任岗位责任制 一、坚持改革开放的方针政策,认真贯彻林业生产建设方针, 充分保护发展和利用好森林资源,认真执行森林法和森林采伐规程,完成各项生产建设任务,搞好复合经营工作的发展。 二、认真抓好林场全面工作,执行党的方针政策,及时传达上 级指示,结合本场实际状况,组织职工认真落实,经常召开林场大员会议,即时研究检查部署工作,总结经验教训。三、治理经济环境和整顿经济次序,全面深化改革,抓好企业 管理工作,使企业达到双文明单位。 四、组织职工学习政治、业务、技术、管理,在总支委员领导 下抓好三项不断提高职工素质,为国家多做贡献。 五、搞好调查研究,经常检查各项工作完成情况,定期向上级 请示汇报工作。

副主任岗位责任制 一、负责组织生产,领导和组织生产,当好主任助手。 二、坚持以营林为基础,采育结合的方针,严格执行林业政策, 抓好更新造林护林防火和森林保护工作。 三、认真抓好分管的各项工作。 四、认真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方针,教育职工严格执行安全生产 技术操作规程,做到安全生产。 五、组织职工进行各项工作的承包工作,开展“双节活动”, 采纳合理化建议,交流与推广先进经验。 六、加强组织纪律教育,教育职工认真执行各项规章制度,遵 纪守法,听从指挥,严守岗位,各尽其责。 七、组织有关人员编制本场作业计划,技术组织和措施计划, 发动群众认真讨论,检查贯彻落实和完成情况。 八、加强劳动纪律,改善劳动组织,抓好定员定额管理,提高 劳动生产率和经济效益。 九、加强经济管理,抓好机械的维修和保养,保持机械状态良 好,合理使用机械。 十、抓好材料管理,严格执行材料制度,节约油脂燃料,降 低成本。

国有林场管理办法

国有林场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国有林场管理,维护国有林场合法权益,保障国有林场改革顺利进行,促进国有林场科学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国有林场的设立、变更、分立、合并、撤销以及国有林场的经营管理等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国有林场,是指国家建立的专门从事植树造林、森林培育、保护和利用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林业事业单位。 第三条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国有林场的管理工作,具体工作由其国有林场管理机构负责。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按照行政隶属关系,负责所属国有林场管理工作,具体工作由其国有林场管理机构负责。 跨地(市)、县(市、区)的国有林场,由所跨地区共同上一级林业主管部门负责管理。 第四条国有林场管理机构的主要职责是: (一)拟定、贯彻实施国有林场相关法律、法规; (二)协调编制国有林场发展规划; (三)组织编制并会同资源管理部门审批国有林场森林经营方案和国有林场森林采伐、抚育作业设计; (四)审核国有林场的设立、变更、分立、合并、和撤销等事项; 受委托对国有林场森林资源资产进行监管;(五).

(六)受委托对国有林场森林资源资产评估进行核准或备案;(七)指导和检查考核国有林场生产经营活动;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五条国有林场实行“营林为本、生态优先、合理利用、持续发展”的办场方针,主要任务是培育和保护森林资源,维护国家生态安全和木材安全;开展科学试验和技术创新,推广先进技术;保护林业生态文化资源,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发展。 第六条国有林场经营范围内的国有森林资源属于国家所有,由国有林场依法经营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收交、归并、侵占和平调,不得以任何形式侵占、破坏国有森林资源。 国有林场经营管理的集体林地、林木,应当明确权属关系,依法维护经营管理区的稳定和林权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第七条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行政隶属关系,组织编制所属国有林场发展规划,明确国有林场的发展方向、主要任务和建设目标。各项林业建设资金应当重点向国有林场倾斜,支持国有林场发展。第八条国有林场基础设施建设应当纳入各级政府基本建设规划和相关行业发展规划。 第九条鼓励国有林场通过多种方式扩大经营范围,壮大林场规模。第十条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国有林场干部职工的培训,提高国有林场干部职工综合素质。. 第二章设立、变更与撤销 第十一条设立国有林场,应当经省级林业主管部门审核或审批,并

国有林场管理办法

国有林场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国有林场管理,维护国有林场合法权益,保障国有林场改革顺利进行,促进国有林场科学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国有林场的设立、变更、分立、合并、撤销以及国有林场的经营管理等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国有林场,是指国家建立的专门从事植树造林、森林培育、保护和利用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林业事业单位。 第三条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国有林场的管理工作,具体工作由其国有林场管理机构负责。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按照行政隶属关系,负责所属国有林场管理工作,具体工作由其国有林场管理机构负责。 跨地(市)、县(市、区)的国有林场,由所跨地区共同上一级林业主管部门负责管理。 第四条国有林场管理机构的主要职责是: (一)拟定、贯彻实施国有林场相关法律、法规; (二)协调编制国有林场发展规划; (三)组织编制并会同资源管理部门审批国有林场森林经营方案和国有林场森林采伐、抚育作业设计;

(四)审核国有林场的设立、变更、分立、合并、和撤销等事项; (五)受委托对国有林场森林资源资产进行监管; (六)受委托对国有林场森林资源资产评估进行核准或备案; (七)指导和检查考核国有林场生产经营活动;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五条国有林场实行“营林为本、生态优先、合理利用、持续发展”的办场方针,主要任务是培育和保护森林资源,维护国家生态安全和木材安全;开展科学试验和技术创新,推广先进技术;保护林业生态文化资源,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发展。 第六条国有林场经营范围内的国有森林资源属于国家所有,由国有林场依法经营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收交、归并、侵占和平调,不得以任何形式侵占、破坏国有森林资源。 国有林场经营管理的集体林地、林木,应当明确权属关系,依法维护经营管理区的稳定和林权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第七条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行政隶属关系,组织编制所属国有林场发展规划,明确国有林场的发展方向、主要任务和建设目标。各项林业建设资金应当重点向国有林场倾斜,支持国有林场发展。 第八条国有林场基础设施建设应当纳入各级政府基本建设规划和相关行业发展规划。 第九条鼓励国有林场通过多种方式扩大经营范围,壮大林场规模。 第十条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国有林场干部职工的培训,提高国

黑龙江省林业厅占用征用林地管理方法

黑龙江省林业厅占用征用林地管理方法 -------------------------------------------------------------------------------- 发表日期:2009年5月21日 黑龙江省林业厅占用征用林地管理方法 第一条为了规范占用、征用林地的审核和审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及其实施条例和国家有关占用、征用林地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除占用国有重点林区林地外,占用、征用本省范围内国有林场、乡(镇,下同)集体和农垦、煤炭等单位经营的林地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占用、征用林地包括: (一)进行勘察、开采矿藏和各项建设工程(以下简称建设工程)需要占用或者征用林地的审核; (二)建设工程需要临时占用林地的审批; (三)森林经营单位在所经营的林地范围内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需要占用林地的审批。 第四条用地单位需要占用、征用林地或者需要临时占用林地的,应当向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供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划等有关主管部门项目批准文件。 森林风景区修建旅游设施等,必须符合其总体规划。占用、征用国家重点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应当用同等数量、质量的林地置换。 第五条建设工程占用或者征用防护林林地或者特种用途林地面积10公顷以下的,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林地及其采伐迹地面积35公顷以下的,其它林地面积70公顷以下的,由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占用或者征用林地面积超过上述规定数量的,报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审核。 第六条建设工程需要临时占用林地的,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临时占用防护林或者特种用途林林地面积5公顷以上,其它林地面积20公顷以上的,由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审批; (二)临时占用防护林或者特种用途林林地面积5公顷以下,其它林地面积10公顷以上20公顷以下的,由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三)临时占用除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以外的其它林地面积10公顷以下的,由市(行署,下同)林业主管部门审批。 第七条临时占用林地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同一宗林地不得重复占用,并不得在临时占用的林地上修筑永久性建筑物。 第八条森林经营单位在所经营的林地范围内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需要占用林地的,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国有森林经营单位需要占用林地的管部门审批; (二)集体森林经营单位需要占用林地的,由省林业行政主,由县级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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