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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新还旧贷款的法律风险分析与防范模板

借新还旧贷款的法律风险分析与防范模板
借新还旧贷款的法律风险分析与防范模板

借新还旧贷款的法律风险分析与防范

【内容摘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确认了借新还旧贷款的法律效力,但由于银行、信用社在借新还旧贷款业务的操作中存在大量的疏忽,在办理新贷款的手续上,隐含着相当的法律风险。本文先对借新还旧的概念及借款人所具备的条件进行阐述,着重对借款人的调查及借新还旧主合同的法律效力、借新还旧保证担保法律风险分析与防范、借新还旧抵押担保法律风险分析与防范进行探讨。

关键词借新还旧第二还款源法律风险防范

一、借新还旧贷款的概述

借新还旧是指同一借款人在没有清偿银行、信用社前一笔到期贷款的情况下,又与该银行、信用社重新签订一份贷款合同,用于归还部分或全部贷款的行为,实际是用新贷偿还旧贷,又称“以贷还贷”。这样以来通过借新还旧,突破了诉讼时效的限制,重新明确债权债务关系,并且还可以通过借新还旧要求借款人完善贷款担保方式,弱化贷款风险。其消极作用在于在某种程度上掩盖了信贷资产质量的真实状况,推迟了信贷风险的暴露时间,沉淀并累积了信贷风险。因此在办理借新还旧贷款时应严格按照人民银行2000年《不良贷款认定暂行办法》四个条件:一是借款人生产经营正常,

能按时支付利息;二是在办理借新还旧时点上无欠息;三是重新办理了贷款手续;四是贷款担保手续有效。

二、借新还旧贷款借款人的调查及主合同的效力

借款人作为第一还款来源,其财务状况的好坏直接影响着借新还旧贷款到期的偿还,所以对借款企业的生产经营状况提出明确的可操作的评价指标是必不可少的,如申请办理借新还旧前企业盈利或前一个季度生产经营活动有净现金流量,以突出借款人的第一还款来源和能力,因为企业能够用来偿还债务的除借新还旧外,一般应是企业的利润收入及经营活动的现金流量流入才能还债。在办理借新还旧时一般来说应对其原贷款规模进行一定比例的压缩,如70%—80%,确保贷款余额逐步缩小。根据贷款五级分类的要求来看,对符合人民银行2000年《不良贷款认定暂行办法》四个条件的借新还旧应至少归为关注,这说明虽然是属于资金周转性贷款,但存在一些可能对偿还产生不利影响的因素。所以应重视第一还款源,严格遵循我国《合同法》签订借款主合同:切实注意审查贷款合同当事人是否缺乏主体资格,缺乏主体资格主要是发生在企事业单位借款人没有取得相应主体资格的情形,如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或营业执照超过有效期。借款人主体资格不具备将影响借款合同的效力,而我国《担保法》第五条规定:“担保合同是主合同的从合同,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无效。担保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因此,贷款合同无效将导致贷款担保合同无效。2、借新还

旧贷款合同中借款用途的填写尤为重要,要体现出该笔贷款是归还原到期贷款,在借款用途处填写“借新还旧”,严禁填写购原料、流资等,做到借款用途的真实性,这样对认定银行、信用社与借款人签订借新还旧贷款是否是共同意思的表示,查证起来较为明确。银行、信用社与借款人意思表示一致是借新还旧成立的要件之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39条规定:“主合同当事人双方协议以新贷偿还旧贷,除保证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外,保证人不承担民事责任。新贷与旧贷系同一保证人的,不适用前款的规定。”可以看出借款合同的真实性不但是主合同成立的要件,也影响着保证、抵押等从合同的效力。

三、借新还旧中保证担保法律风险分析及其防范

(一)从《解释》)第39条规定看,其担保人可分为在旧贷款与新贷款中保证人为同一人的;在旧贷款与新贷款中保证人不是同一人的两种情况。应区别处理:(1)、保证人没有变更。旧贷与新贷均有保证人,且保证人为同一人的情况下,由于借款人用新贷款偿还了旧贷款,从而免除了保证人对旧贷的保证责任,保证人承担的风险和责任就只是针对新贷款的,因此保证人无论是否知道债权人与债务人借新还旧,均应承担对后一份贷款的保证责任。(2)、变更了保证人。在办理借新还旧时,以前没有保证人增加保证人或以前有保证人更换了保证人的,银行、信用社认为找了一家有担

保实力的,保全了资产。但告知保证人贷款用途是借新还旧,在借款合同的贷款用途栏内仍然填写的是流动资金。殊不知保证人以欺诈提出抗辩而不承担责任,贷款出现风险。因此,保证人是否知道贷款用途是借新还旧是关键,如果在借款合同的贷款用途中已注明了借新还旧,保证人签字认可的,证明保证人是知道的,其应承担保证责任。相反如果只是口头告知而在借款合同中没有注明款项的真实用途,而写作其他,例如流转资金等,则新的保证人将可能不承担担保责任。

(二)保证虚置。保证虚置则是因为保证人资格不适格,使保证不成立,或保证人无能力即没有充分的财产保证当债务人未履行债务时来代为履行等因素,使保证流于形式。保证的设立应具备法定形式及要件,根据我国《担保法》的规定,保证的设立应具备以下条件:(1)、保证人应与债权人订立书而保证合同;(2)保证人应具备法律规定的资格;(3)保证应对有效债务的设立。由于保证对债权人来说是一种请求权,债权人不能对债务人的财产行使直接的支配权,保证设定时,保证人虽然有足够的偿还能力。但等到保证责任落实时,由于债务人和保证人的财产均已减少以致不足以清偿债务,使保证变为形式,形同虚设。所以在签订保证合同时,一定要注意作为第二还款源的保证人的主体资格与经济实力,《担保法》第八至十条规定:“国家机关不得为保证人,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为保证人。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职能部门不得为保证人。”

所以作为主体不符合担保的单位一定不能为别人担保。保证人主体符合担保条件的在担保时,银行、信用社也得对其进行调查,对保证人自身债务的多少,已对外提供担保的多少要清楚地掌握,避免保证人因自身债务过多或对外提供担保过多而使第二还款源失去还款能力。

四、借新还旧中抵押担保的法律风险分析及防范

(一)不签抵押合同风险借新还旧时仍然把原来的抵押合同作为借新还旧贷款合同的抵押合同,而不重新签订抵押合同,更不重新办理登记的做法导致新贷无第二还款来源,成为信用贷款。因此,办理借新还旧手续必须重新办理抵押手续。

(二)变更抵押物或是以前没有抵押而在借新还旧时新设立了抵押。为了保全资产银行、信用社在办理借新还旧时,对以前没有抵押的或担保物不足的,重新设立了抵押,认为这下就没问题了。却不知这种做法存在着一定抵押合同无效的风险。因为,按照《担保法》司法解释第69条规定:“债务人有多个普通债权的,在清偿债务时,债务人与其中一个债权人恶意串通,将其全部或者部分财产抵押给该债权人,因此丧失了履行其他债务的能力,损害了其他债权人的权益,受损害的其他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该抵押行为。”即构成“恶意抵押”,因“恶意抵押”成立,会被其他债权人申请撤销而便成信用贷款。为了防范借新还旧中补办抵押手续而出现的风险,银行、信用社在办理借新还旧抵押贷款时

应从谨慎原则出发,并在操作中注意如下问题:(1)、适当确定抵押比率,避免构成“恶意抵押”。一般而言,拟向借款人提供的贷款占借款人资产之比例是多少,则可以要求借款人按此比例提供相应的财产作抵押。(2)、在抵押人设定抵押物时,应要求客户提供明确具体的抵押物品。(3)、以第三人提供抵押担保时,应在合同上注明此贷款的用途为“借新还旧”字样,使第三人知道借款的真实用途,防止第三人以“借贷双方恶意串通欺骗第三人”为由提出抗辩。

(三)抵押在后风险。按照《担保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同一财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的,拍卖、变卖抵押物所得的价款按照以下规定清偿:(1)抵押合同以登记生效的,按照抵押物登记的先后顺序清偿;顺序相同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2)抵押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的,该抵押物已登记的,按照本条第(1)项规定清偿;未登记的,按照合同生效时间的先后顺序清偿,顺序相同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抵押物已登记的先于未登记的受偿。”以及《担保法》司法解释第七十八条规定:“同一财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的,顺序在后的抵押权所担保的债权先到期的,抵押权人只能就抵押物价值超出顺序在先的抵押担保债权的部分受偿。”银行、信用社办理借新还旧贷款时,将本在先的抵押权变更为在后的抵押权,从而使其他的债权优先受偿,企业一旦没有第一还款来源,银行、信用社只能待顺序在先的抵押权人实现抵押权后才能获得清偿。因此,借新还旧一定要查清抵押物的

抵押情况,在没有另外落实新贷担保的情况下,一定不能放弃旧贷的担保。

4、优先权风险。谨防他人行使优先权导致抵押权形同虚设。贷款银行、信用社在办理借新还旧手续前,应该调查清楚借款人的纳税情况,如果存在欠税情况,应当认真考虑是否借新还旧,不能办理借新还旧的,可给予借款人一定的还款宽限期或者寻求直接处置抵押物;如果借新还旧系用建设工程抵押的,应查明该建设工程是否拖欠建设工程价款以及与该建设工程相关的配套费用,如存在拖欠情况,计算抵押率时应予以考虑。总之,如不能另行落实抵押手续的,就不应该办理借新还旧。只要债权未获完全清偿,抵押权人就可以就抵押物的交换价值优先获得清偿。

通过以上分析银行、信用社对借新还旧的主体借款人信用是认可的,主要是对第二还款源方面隐藏的法律风险进行防范应当谨慎操作,积极采取避险措施,做好贷款的保障工作,以确保银行、信用社的资产安全。

法律风险分析报告内容及格式要求.doc

精品资料 法律风险分析报告内容要求 法律风险分析报告要求按季度上报,内容分为四部分:第一部分:总体法律风险情况;第二部分:重点业务环节法律风险分析(本部分为重点内容);第三部分:诉讼案件中的法律风险分析;第四部分:总结报告期内的法律风险特点、趋势与建议。 具体内容如下: 一、总体法律风险情况 介绍报告期本行新发生或新发现的法律风险总体情况,包括风险事件数量、业务类型、业务环节等以及新发诉讼案件数量,案件类型,预计损失金额等。 二、重点业务法律风险特点分析(重点) 1、介绍报告期本行通过审查重大项目、重大合同发现的或业务部门咨询过程中发现的重大法律风险及防控措施。 2、介绍报告期本行在柜面业务、信贷业务、电子银行等重点领域发生的法律风险事件,内容包括事件描述、风险行为、法律责任性质及后果、发生原因、已采取的措施、管理建议等。 3、介绍报告期内本行在业务创新、市场营销活动中出现的,不同于以往类型的法律风险情况及相应的预防措施。

三、诉讼案件中的法律风险分析(重点) 介绍报告期本行新发诉讼案件情况、案件处理情况,以及与同期或上期比较情况等。新发诉讼案件情况,包括案件数量、标的金额、预计损失金额、案件类型、业务类型、案件特点、主要风险点、发案原因、发案集中区域、发案主要时间段、管理建议等。预计损失金额,包括主诉案件法律原因丧失权利金额和被诉案件预计负债金额。案件处理情况,包括审结数量、标的金额、胜诉率、损失金额等。 四、总结法律风险趋势及建议 要求结合报告期内的法律审查、合同管理、业务发展中的法律咨询、诉讼案件管理等全面法律风险情况,总结本行报告期内的法律风险特点及趋势,并提出相应的建议。 五,报告要求 1、法律风险分析报告要求简明扼要,分析透彻,相关数据、指标或案例真实准确,力戒套话、空话。法律风险存在于银行工作的方方面面,可能是已发的,也可能是潜在的,各行法律岗人员应定期对业务发展过程发现的法律风险进行全面监测与记录,通过定期的总结提炼不断提高法律风险防范能力。 2、因分行目前已在各行派驻风险合规经理,各行在进行法律风险分析报告时可向派驻风险合规经理征求意见或建议,相关数据和信息还可参考我行的一些系统数据,如法律事务信息管理系统、C3系统、操作风险管理信息系统、财务管理信息系统等。

风险评估与预防措施

风险评估与预防措施 Prepared on 22 November 2020

风险评估与预防措施 1.目的 建立并维持程序以鉴别与评估所有作业或活动的安全卫生风险,并对鉴别出的安全卫生风险以登录和区分,列出重点和优先次序,以便采取相应的措施(包括技术和管理两个方面)对风险加以控制。 2.范围 一切具安全卫生风险的作业或活动,生产过程中存在的尘毒、噪声、触电、腐蚀、燃烧、爆炸、打击、坠落、碰撞、铰辗、刺割等危险因素,以及可能的对供应商的要求。 3.权责 由安全主任会同各部门安全负责人定期对危险因素进行评估,并针对性地制定预防整改措施; 各部门相关人员给予协助、配合; 相关部门负责落实预防整改措施; 安全主任对各项预防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实施监督、检查,并评核其有效性; 社会责任委员会进行稽查,并对不符项提出整改要求。 4.程序 4.1成立鉴别与评估小组 4.1.1安全卫生风险的鉴别与评估由社会责任及安全卫生管理代理人负责。 4.1.2成立由社委会、该作业或活动的部门主管、直接参加人或代表组成的安全 卫生风险鉴别与评估小组。 4.1.3小组成员需对该作业或活动有深入的认识或经验,以及具备对风险和作业 有一定的分析能力。 4.1.4对具重大风险和影响者,如公司内部缺乏合适的分析评估人员时,需聘请 或咨询外部有关专业人士。 4.2确定鉴别与评估风险的准则

4.2.1根据公司生产经营实际情况,确定适宜的鉴别与评估风险的准则。 4.2.2安全卫生风险不仅针对人员健康伤害,也包括造成生产、财产损失及环境 冲击。 4.2.3在鉴别与评估安全卫生风险的过程中,须考量下列各相关项: a.化学性危害,包括吸入、皮肤吸收、误食或错误注射有毒害之烟雾、蒸 气、液体、粘液等。 b.物理及机械性危害包括噪声、振动、辐射、温度、压力、雷射、微波、紫 外线、坠落、撞击、机具切割、夹、卷等。 c.生物性危害,包括病毒、细菌、原生虫、昆虫等。 d.人体工学性危害,包括疲劳、作息周期的影响、超时工作的负荷、单调重 复性的工作、在固定的速率中工作、精神性和其他的压力。 4.2.4在执行鉴别与评估安全卫生风险时,必须考虑下列事项所导致的不利情 况: a.正常操作条件。 b.异常操作条件,包括停、开车的情形。 c.突发事件、意外事件以及潜在的紧急状况。 d.过去、现在以及规划的活动。 4.3先期安全卫生审查 4.3.1审查的目的,在于涵盖所有的安全卫生风险,了解公司安全卫生状况,以 做为建立安全卫生管理系统的基础,同时提供明确的数据与结果,作为日后持续改善安全卫生绩效的基准。 4.3.2审查必须涵盖五类关键课题: a.法令规章之要求事项。 b.重大安全卫生风险之鉴别。 c.所有现行社会责任及安全卫生管理措施与程序之检视。 d.以往突发事件调查结果回馈之评估。 e.利害相关者(员工、工会等)之观点。 4.4鉴别与评估的方法

信贷业务中的法律风险防范

课程名称:《信贷业务中的法律风险防范》课程大纲/要点: 第一部分:培养预防法律风险的意识 一、法律专业意识 二、维权意识 三、证据意识 四、预防风险意识 五、程序意识 第二部分:信贷业务中的担保制度及其法律风险防范 一、金融法律关系诉讼主体风险防范 1、借款人 2、担保人 二、银行信贷业务中的抵押问题 1、抵押的成立 2、抵押的范围 3、抵押的登记 4、抵押的权利冲突

5、抵押的总结 6、抵押的风险防范 三、银行信贷业务中的质押押问题 1、质押的成立 2、质押的对象 3、质押的疑点及风险防范 四、银行信贷业务中的保证问题 1、保证的含义及成立 2、保证的分类 3、保证的责任 4、风险防范 五、浮动抵押在金融机构信贷业务中的风险防范 1、我国的动产浮动抵押制度架构 2、金融机构设立浮动抵押贷款的风险分析 3、浮动抵押风险防范对策 六、银行信贷业务中的重复抵押问题 1、重复抵押的概念、分类及需要注意的几个问题 2、我国法律关于重复抵押的规定 3、重复抵押权的效力分析

4、风险控制措施 七、银行信贷业务案例分析 八、银行信贷业务法律风险防范 第三部分:信贷相关合同以及法律风险防范 一、贷款合同、抵押合同、质押合同、保证合同 二、借款人与贷款实际使用人不同的法律风险防范 1、合同相对性概述 2、贷款合同中的相对性与实践情况 3、风险防范的具体策略 三、格式合同 1、格式合同产生的条件 2、格式合同的限制条件 3、格式合同的法律特征 4、我国格式合同的现状 5、格式合同的风险防范 四、合同的成立 1、邀约 2、承诺

五、合同的生效 1、主体合格 2、意思表示真实 3、内容合法 六、撤销权的行使 1、撤销权的概念 2、撤销权的成立要件 3、撤销权行使的效力 4、案例分析 5、立法建议 6、风险规避 七、代位权的行使 1、代位权的概念 2、案例 3、代位权的构成要件 4、代位权的效力 5、风险防范 八、合同风险防范 1、合同的签字与盖章

银行借新还旧贷款业务操作管理办法

洛阳银行贷款借新还旧业务 操作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贷款业务管理,及时处置和降低、化解信贷风险,根据《贷款通则》和有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贷款借新还旧业务是指为降低和化解贷款风险,对因借款人财务状况困难而不能按期全额归还的贷款,对借款主体、担保方式、还款期限、贷款利率、还款方式等合同规定的还款条件按照借新还旧方式进行调整的处理手段。 第三条贷款借新还旧业务应当遵循如下原则: (一)有效重组原则:贷款借新还旧应有效降低信贷风险和减少贷款损失,借新还旧的贷款风险必须低于原贷款风险; (二)规范操作原则:贷款借新还旧业务必须严格按照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进行操作和审批。 第二章适用对象、条件及模式 第四条贷款借新还旧业务适用的对象包括企事业法人客户、个人及个体工商户等各类客户群体。 第五条对下列具体情形,可以办理贷款借新还旧: (一)通过贷款借新还旧,可收回部分贷款本金或利息,且贷款担保效力不低于原担保; (二)贷款借新还旧后有利于贷款安全和借款人落实还款计划,通过贷款借新还旧能使原借款合同或担保合同存在的法律缺陷得到完善,或使信用贷款转化为担保贷款,或进一步增强担保的可靠性; (三)贷款借新还旧后担保、抵质押权不会丧失或削弱,而通过其他方式处置将导致贷款担保或优先受偿权丧失; (四)变更借款人后贷款风险明显降低; (五)其他通过贷款借新还旧可以降低贷款风险的情况。 第六条对上述情形需要办理贷款借新还旧的,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投向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要求和重点扶持的行业; (二)借款人生产经营正常,且未发生实质性的、不可逆转的不利于贷款偿还的变化; (三)借款人经营稳定,经营性现金流足以作为还款来源; (四)在原贷款期限内未发生恶意拖欠利息、挪用贷款等情况; (五)加强担保措施,贷款担保效力不低于原担保。 第七条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办理贷款借新还旧: (一)借款人逃废债务或恶意欠息; (二)借款人已进入破产程序; (三)借款人已严重资不抵债、濒临破产,且没有政府提供财政支持或新的投资者介入; (四)处于诉讼或执行程序中的贷款; (五)风险分类为损失类的贷款; (六)其他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禁止办理贷款重组的情况。 第八条贷款借新还旧的模式包括但不限于: (一)原贷款条件无变化; (二)更换借款主体,保留原担保方式; (三)更换借款主体,更换担保方式; (四)更换有代偿能力的和意愿的保证人或更换更有价值、更容易处置的抵(质)押物; (五)追加保证人或抵(质)押物。 第三章期限及利率 第九条确定贷款借新还旧期限要考虑借款人综合还贷能力、借款人其他主要债务的构成及到期时间、抵(质)押物(权)价值及变现能力、保证人的代偿能力等因素,防止借新还旧期内贷款风险加大。 第十条贷款借新还旧期限不得超过原贷款期限。 第十一条贷款利率。根据我行有关贷款利率规定执行。 第四章调查、审查、审批与办理

法律风险防范及涉法案例分析

企业纳税风险管理与税务稽查应对策略 【名师简介】张美中教授 中国资深纳税筹划专家,经济学税务专业硕士,经济学财政专业博士,北京大学培训师、中国税网首席特约纳税筹划专员、《前沿讲座》节目的“在WTO体制下的中国纳税筹划”、中国企业卫星数据传播中心《纳税筹划师》节目的主讲人和特聘专家。多次应中国人民大学国际学术交流中心、中央党校、国家会计学院、清华大学以及清华大学深圳研究院总裁班、上海交通大学总裁班、湖北襄樊笑坤总裁班等国内著名财经类院校的邀请重点讲授纳税风险管理专题。 2000年至今独著或合著27本财务与税收专业书籍,在财政研究、涉外税务、中国税务报、经济学消息报、中国财经信息资料、海峡财经导报、税收与市场调查和纳税方法研究等财经核心期刊上发表论文达60多篇。 【课程部分内容】 一、纳税风险类型及规避机理 二、纳税风险的管理 (一)、企业纳税风险概述 (二)、企业纳税风险产生的原因 (三)、企业纳税风险管理一般原则 1.风险观念原则 2.基础环境建设原则 3.事前控制原则 4.全员参与原则 5.制度与流程建设原则 (四)、企业纳税风险管理的步骤 1.改善企业纳税风险控制环境 2.建立纳税风险预测与控制系统 3.加强信息交流与沟通,监控实施效果 (五)、企业纳税风险管理的管理形式与管理方法 1.纳税风险检验法 2.纳税风险评估法 3.纳税风险预警法 4.纳税风险控制法

(六)、企业纳税风险管理操作流程 1.建立企业纳税风险管理机构或专职岗位 2.制定企业纳税风险管理目标及制度 3. 检测企业纳税风险 4.评估企业纳税风险 5.预警企业纳税风险 6.控制企业纳税风险 7企业纳税风险管理绩效评价 三、控制纳税风险最有效手段-----纳税筹划 (一)、企业设立环节纳税筹划 1.企业注册地的筹划 2.企业性质的筹划 3.扩张形式的筹划 (二)、企业融资环节纳税筹划 (三)、投资环节的筹划 1.投资区域的筹划 2.投资行业的筹划 3.投资方向的筹划 (四)、企业采购环节纳税筹划 1.不可抵扣项目 2.不可抵扣项目 (五)、销售环节纳税筹划 1.销售佣金的筹划 2.销售方式的筹划 3.销售退回的筹划 (六)、企业经营成果分配环节纳税筹划 (七)、企业产权重组环节纳税筹划 四、企业主营收入及其它收入稽查要点与策划应对 1.销售货物收入稽查要点和常见风险; 2.提供劳务收入稽查要点和常见风险;

企业法律风险分析

企业法律风险分析 陈法仲上期我们介绍了企业法律风险识别,包括国标GB/T27914—2011《企业法律风险管理指南》(以下简称“《指南》”)中对风险识别的定义、法律风险识别路径、法律风险识别的方法等方面的知识。法律风险识别只是法律风险评估中的一个环节,它是整个法律风险管理的基础,进行法律风险识别后,我们还要对对法律风险进行分析,以便提出法律风险应对方案,从而达到风险防范、控制的最终目的。而法律风险分析是介于风险识别和提供方案之间的一个重要环节,只有通过分析才能提供出最有效的应对解决方案,为让大家更好地掌握企业法律风险管理知识,本期我们将结合《指南》的规定,介绍企业法律风险分析的相关知识。 一、企业法律风险分析概念 《指南》第5.3.3.1节,对法律风险分析做出了定义,《指南》明确,法律风险分析是指对识别出的法律风险进行定性、定量的分析,为法律风险的评价和应对提供支持。法律风险分析要考虑导致法律风险事件的原因、法律风险事件发生的可能性及其后果、影响后果和可能性的因素等。 根据法律风险分析的目的、可获得的信息数据和资源,法律风险分析可以有不同的详细程度,可以是定性的、定量的分析,也可以是这些分析的组合。一般情况下,首先采用定性分析,以初步评定法律

风险等级,揭示主要法律风险。在可能和适当的时候,要进一步进行更具体和定量的法律风险分析。 二、法律风险分析方式 法律风险分析一般有两种方式:一种是直接由评估人员根据经验,确定风险发生的可能性、损失度,通常按高、中、低区分。这种方式比较适用于风险数量较少、种类简单、企业对法律风险管理要求不高的中小企业;另一种方式是运用概率论和数理统计方法对风险发生的概率和可能造成损失的严重程度进行分析,通常会给出比较精确的数值,适用于企业风险种类复杂、数量众多、管理要求严格的大型企业。本文将重点介绍后一种方式中运用到的两种分析方法,即可能性分析和影响程度分析。 三、法律风险分析方法 1、法律风险可能性分析 法律风险可能性分析是指对识别出的法律风险进行分析,以判断在公司目前的管理水平下,风险事件发生概率的大小或者发生的频繁程度,从而为制定、调整风险应对方案提供依据。法律风险可能性分析一般是制定若干评分标准,对各个风险点进行定量分析,从而得出风险发生的可能性大小。 法律风险可能性分析主要涉及外部监管的完善程度和执行力度、现有法律风险管理体系的完善与执行力度、企业相关人员法律素质、利益相关者的综合状况、所涉及工作的频次等几个方面,《指南》中对法律风险可能性分析提供了示例,该示例将风险事件分为5个等

风险分析与防范措施

自1998 年5 月9 日中国人民银行颁布《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以来,通过按揭购房已被广大消费者接受和认同,按揭既是开发商销售楼盘的必要手段,同时也是银行个人消费贷款的重点和信贷业务新的增长点。但是,作为一项新兴的金融业务,住房金融仍处于探索和积累经验阶段,随着按揭贷款的迅速增长,其风险也逐渐显现。 一、银行按揭的风险 银行按揭的风险,来自于以下几个方面:借款人未来还款意愿及还款能力(有赖于其个人资信状况评估);按揭贷款的金额与借款人所购住房的真实市场价格的配比关系(有赖于按揭项目评估);借款人所购住房的合法性(有赖于按揭项目评估);开发商履行担保的意愿及担保能力;借款人所购住房的远期市场风险。 1. 按揭及其涉及的法律关系所谓银行按揭(也称按揭贷款,简称按揭),是一项住房贷款业务品种,购房者支付一定比例的首期购房款,其余的购房款由购房者向银行申请贷款取得,贷款银行将购房者的借款代为支付给售楼方。与此同时,借款人将自己所购住房抵押给贷款银行,开发商在一定期限内对购房者的借款承担一定的担保责任。当借款人按期归还贷款后,贷款银行办理注销抵押登记,由购房者取得所购住房产权证;反之,贷款银行将依法处分抵押房产,并从中优先受偿,贷款银行也可以追究开发商的担保责任,以确保贷款本息的及时收回。

按揭涉及的法律关系有:购房者与售楼方的商品房买卖关系;购房者(借款人)与银行之间的借款关系;借款人(抵押人)与贷款银行(抵押权人)之间的抵押关系;开发商与贷款银行之间的担保关系。 2. 银行按揭的风险分析 银行按揭的风险包括:个人信用体系、住房交易市场等住房金融发展 的基础条件还不健全;部分商业银行还不能正确认识和把握个人住房贷款的 风险;住房金融业务发展过程中也出现了一些问题,有的银行对不具备开 发资质的公司或“四证”不全的项目发放贷款;有的银行放松信贷条件擅 自推出个人住房贷款业务品种(如“零首付”按揭),有的银行内部管理 薄弱,对贷款项目审查不严,甚至出现对同一项目重复贷款的现象。 据了解,市场上的“零首付”住房贷款大致可分为以下几种情况:一 种是购房者支付住房开发企业的全部购房价款都从银行贷款取得,个别开发 企业甚至虚增房价,使得虚假房价款按规定贷款比例计算的贷款额与实际应 付房价款相等,以欺诈的手段造成银行事实上发放“零首付”贷款。另一种 是开发企业销售住房时只收取购房者80 %价款,这部分价款按照规定贷款 比例从银行贷款取得,剩余部分价款由购房者在一定期限内一次或分期付 清,借款购房者不需要支付首期付款,也造成事实上的“零首付”贷款。 此外,部分商业银行推出了新的业务品种,借款人以拥有完全产权的旧房抵 押或有价证券质押从银行贷款,以该笔贷款作为购买新房的首期付款,个别 银行将这种新业务也称之为“零首付”贷款。 以下风险因素需要按揭银行特别重视,通过按揭项目评估,可以在一 定程度上防范这些风险。

网上银行法律风险及防范分析

网上银行法律风险及防范分析 近年来,金融改革在持续升温。商业银行在进步的同时,法律风险也在不断地加大。结合研究的兴趣,浅谈商业银行在网上银行业务方面的法律风险及其防范。 标签:网上银行业务;法律风险;防范 1 商业银行的法律风险 法律风险是指商业银行因交易合同的内容在法律上有缺陷而无法履行,或因合同内容存在歧义及因法律、法规的修改变动而使银行蒙受不利纠纷后果的风险。 2 网上银行的法律风险及其防范 2.1 有关网上银行立法现状 网上银行是银行利用互联网技术,通过互联网向客户提供开户、销户、查询、对账、行内转账、跨行转账、信贷、网上证券、投资理财、网上购物支付等传统的支付项目,使客户在不受时间和空间限制的情况下足不出户就能办理原来只能在银行柜台办理的业务。 在我国,2001年7月,颁布了《网上银行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其后被废止。真正意义上的信息化法律为2004年出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法律上确认了电子签名的法律效力。2004年,为完善电子银行的监督协调管理制度银监办下发《关于建立电子银行监管协调机制的通知》。2005年,人民银行出台了《电子支付指引》。2007年,银监会颁布的《关于做好网上银行风险管理和服务的通知》,加强了网上银行的风险管理。2009年,国家工信部发布了规范电子认证服务管理《电子认证服务管理办法》。2011年,银监办下发《关于进一步加强网上银行风险防控工作的通知》。2012年,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网上银行系统信息安全通用规范》行业标准。这是我国有关于网上银行业务的一些规定。 2.2 网上银行业务的法律风险 2.2.1 各方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并不明确 网上银行与客户之间进行交易都是通过网络、认证系统、网关的程序。在这些中间过程中都是由不同的服务商提供服务。客户与这些服务商之间并没有直接的联系,但是网上银行与其有具体的联系。然而商业银行和服务商之间的权利义务在法律上并没有明确规定。明确各方之间的权利义务是承担责任的前提。 2.2.2 证据力不足以及系统风险性造成的法律风险

风险分析及预防措施

风险危害因素分析及控制措施 一、重大风险的确定 对矩阵法不可忍受区域内风险危害或作业风险系数法风险系数值160分以上的风险危害制定和实施必要的应急准备和响应预案;对矩阵法引进风险削减措施区域内风险危害或风险系数法风险系数值在70—160之间的风险采取必要的削减措施;对矩阵法加强管理不断改进区域和风险系数法70分以下的风险危害,加强日常的监督管理,定期考核评价其动态变化,采取相应措施予以改进。 二、风险削减控制措施 (一)物体打击 管理措施: 1、做好防物体打击的宣传教育工作。 2、工作现场作好防护措施,严禁双层作业,必要时要设专人监护。 3、施工作业人员穿戴好劳动防护用品。 4、施工过程中专人指挥,规范手势、旗语等指挥信号。 5、施工作业过程中认真执行安全操作规程。 预防措施: 1、高空往地面运输物件时,应用绳捆好吊下。吊装时,不得在构件上堆放或悬挂零星物件。零星材料和物件必须用吊笼或钢丝绳、保险绳捆扎牢固后才能吊运和传递,不得随意抛掷材料物体、工具,防止滑脱伤人或意外事故。 2、物件必须绑扎牢固,起吊点应通过构件的重心位置,吊升时应平稳,避免振动或摆动。 3、起吊物件时,速度不应太快,不得在高空停留过久,严禁猛升猛降,以防物件脱落。 4、物件就位后临时固定前,不得松钩、解开吊装索具。物件固定

后,应检查连接牢固和稳定情况,当连接确定安全可靠,才可拆除临时固定工具和进行下步吊装。 5、风雪天、霜雾天和雨天吊装应采取必要的防滑措施,夜间作业应有充分照明。 6、起重工必须熟悉起重方案、设备性能、操作信号和安全要求,起吊前起重人员必须明确分工,交底清楚; 7、起吊时要有专人指挥,指挥人员应站在能够照顾全局工作的位置,若指挥者与起重设备操作手中间有障碍物使其不能清晰辨认信号,应设专人传递指挥信号,所发信号必须准确、清楚; 8起吊物件时,严禁操作人员和行人在起吊物下方,防止坠落伤人; 9风力大于五级(含五级)时禁止起吊作业。 2、防磨光机打磨时的飞屑伤害人体: 1)磨光机操作人员按规定穿戴防护用品和护目镜; 2)磨光机打磨焊缝时,操作人员应警告飞溅方向人员避让,以防飞溅伤人; 3)磨光机换砂轮片时,应先将磨光机电源关闭,以防误操作砂轮片转动伤人。 3、防材料搬运、装卸时发生机械打击: 1)认真贯彻文明施工,材料堆放整齐、平稳,作业场所及时清扫,每天做到工完场地清; 2)进行交叉作业时,应事先采取隔离防护措施; 3)为了防止坠物伤害头部,安全规程明确规定;进入施工现场所有人员,必须带好符合安全标准、具有检验合格证的安全帽,否则不得进入施工现场; 4)搭设和拆除临时设施时,必须在作业区域设置警戒区,并由专人负责警戒,严禁无关人员穿越警戒区。拆除的材料必须堆放整齐,统—运到安全场地,严禁从高处投掷;

银行信贷法律风险防范

商业银行信贷业务法律风险防范 课程背景 近年来,商业银行的贷款规模扩展迅猛,信贷资产质量不断改善,有力地支持了地方经济发展,但同时法律风险问题也日益突出,给商业银行的信贷资产造成较大经济损失。因此充分认识法律风险,并切实有效防范,是摆在商业银行面前的重要课题。 培训对象 分支行行长副行长、网点负责人、信贷部、风险管理部高级职员等 课程目标 首先要强化受训学员法律意识,了解商业银行常见的信贷法律风险种类和防范措施。指导其建立规范有效的防范风险机制,有效地促进商业银行信贷业务人员依法规范信贷经营行为,防止违法违规性的发生。 培训时间:两天 培训大纲 第一部分借款合同的七大法律风险及防范 风险一:借款人的主体资质不合格 1、案例描述 2、案例分析 3、防范措施 风险二:合同要素不齐全 1、案例描述 2、案例分析 3、防范措施 风险三:客户房屋产权抵押风险 1、案例描述 2、案例分析 3、防范措施 风险四:实际放款时间在约定放款时间不一致风险 1、案例描述 2、案例分析 3、防范措施 风险五:债权超过诉讼时效的补救措施 1、案例描述

2、案例分析 3、防范措施 风险七:放款之后怠于收款的诉讼时效风险 1、案例描述 2、案例分析 3、防范措施 第二部分担保合同法律风险与防范 一、保证的法律风险与防范 风险一:担保人虚假证明 1、案例分析 2、防范措施 风险二:企业互保 1、案例分析 2、防范措施 风险三:保证人对对外担保有限制性规定 1、案例分析 2、防范措施 风险四:向保证人主张权利超过了保证期间 1、案例分析 2、防范措施 风险五:保证人依法不承担保证责任 1、案例分析 2、防范措施 二、抵押的法律风险与防范 风险一:将依法不能抵押的财产设定抵押 风险二:未办理抵押登记的风险 1、案例分析 2、防范措施 风险三:以难以变现的财产进行抵押风险 风险四:抵押物评估失真引发的风险 风险五:抵押物价值低于抵押债权 1、案例分析 2、防范措施 风险六:以他人财产抵押或以权属有争议的财产抵押

银行贷款借新还旧业务操作管理暂行办法

xx银行贷款借新还旧业务 操作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贷款业务管理,及时处置和降低、化解信贷风险,根据《贷款通则》和有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贷款借新还旧业务是指为降低和化解贷款风险,对因借款人财务状况困难而不能按期全额归还的贷款,对借款主体、担保方式、还款期限、贷款利率、还款方式等合同规定的还款条件按照借新还旧方式进行调整的处理手段。 第三条贷款借新还旧业务应当遵循如下原则: (一)有效重组原则:贷款借新还旧应有效降低信贷风险和减少贷款损失,借新还旧的贷款风险必须低于原贷款风险; (二)规范操作原则:贷款借新还旧业务必须严格按照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进行操作和审批。 第二章适用对象、条件及模式 第四条贷款借新还旧业务适用的对象包括企事业法人客户、个人及个体工商户等各类客户群体。 第五条对下列具体情形,可以办理贷款借新还旧: (一)通过贷款借新还旧,可收回部分贷款本金或利息,且贷款担保效力不低于原担保; (二)贷款借新还旧后有利于贷款安全和借款人落实还款计划,通过贷款借新还旧能使原借款合同或担保合同存在的法律缺陷得到完善,或使信用贷款转化为担保贷款,或进一步增强担保的可靠性; (三)贷款借新还旧后担保、抵质押权不会丧失或削弱,而通过其他方式处置将导致贷款担保或优先受偿权丧失; (四)变更借款人后贷款风险明显降低; (五)其他通过贷款借新还旧可以降低贷款风险的情况。 第六条对上述情形需要办理贷款借新还旧的,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一)投向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要求和重点扶持的行业; (二)借款人生产经营正常,且未发生实质性的、不可逆转的不利于贷款偿还的变化; (三)借款人经营稳定,经营性现金流足以作为还款来源; (四)在原贷款期限内未发生恶意拖欠利息、挪用贷款等情况; (五)加强担保措施,贷款担保效力不低于原担保。 第七条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办理贷款借新还旧: (一)借款人逃废债务或恶意欠息; (二)借款人已进入破产程序; (三)借款人已严重资不抵债、濒临破产,且没有政府提供财政支持或新的投资者介入; (四)处于诉讼或执行程序中的贷款; (五)风险分类为损失类的贷款; (六)其他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禁止办理贷款重组的情况。 第八条贷款借新还旧的模式包括但不限于:

银行信贷业务法律风险防范讲稿

银行信贷业务法律风险防范讲稿银行是典型的以负债为特征的经营,盈利水平和能力的高低本质上在于风险管理能力的高低,风险管理能力是银行的核心能力。当今金融发展和竞争实践表明,银行承担风险、管理风险、控制风险的能力与水平,已成为衡量其竞争力的显著标志,直接影响并决定银行的可持续发展能力。因此,各银行均把风险管理作为业务发展基础来抓。 银行经营面临的风险主要有:信用风险、市场风险、利率风险、流动性风险、操作风险、法律风险等。上述风险的控制大都要借助于法律手段和法律途径。我们这次的讲课,第一、第二部分从银行操作实务的角度出发,分析银行业务借款合同、担保合同的法律风险并给出如何防范的建议。第三部分通过讲述农发行今年遇到的案例,对其进行法律分析并给出这些案例对贵行今后法律工作的实务启示。 第一部分借款合同的法律风险及防范 风险一:借款人的主体资格。 借款人的主体资格不适格,及借款人提供虚假资料的风险。 防范措施: 1、应对借款人提交的贷款资料的完整、真实进行合法合规的审查。借款人是否适格,营业执照是否在有效期,借款人是否正常年检,法定代表人身份的真实性,签约代表人授权的合法性。 2、深入调查借款人企业管理能力,盈利能力,防止因信息不对称被企业虚假的财务、现金流量资料欺骗。 风险二:合同要素不齐全。 借款合同的内容包括借款种类、币种、用途、数额、利率、期限和还款方式等条款。实践中,不使用总行提供的合同,空白处填写不完整,贷款行和借款人的签章、合同签订时间不齐全在银行借款合同中有不少。这些看似细微的地方,稍不注意,就会给银行日后贷款的收回埋下潜在的风险。

防范措施: 需要填写的地方不要留有空白,认真填写,确保合同内容的完整性。尤其注意合同双方的签字和盖章问题。单位借款人必须有单位公章,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人的印章或签名。 风险三:实际放款时间与合同约定放贷时间不一致 实际放款时间在约定放款起始日前,或是在约定期间届满后放款,这样会使担保合同的担保人以银行未在约定期限放贷而不承担担保责任。 例如:最高额抵押合同约定贷款期间从2006年12月26日起至2008年12月25日止,但实际发放第一笔贷款时间为2006年12月25日,造成此笔贷款抵押无效,形成信用贷款。 防范措施: 严格履行合同约定的放款时间。 风险四:超出约定限额放款 超出限额部分因不属于合同约定的范围,担保合同对其不发生效力,该部分借款因无担保而形成信用贷款。 防范措施: 严格履行合同约定的放款金额。 风险五:集团客户贷款 从单个企业的贷款来看,可能并不大,但一笔贷款通过若干家关联企业在账面上“运作”倒来倒去便形成虚假的自有资金链,进而以“实力雄厚”套取更多的银行贷款。 防范措施: 根据《商业银行集团客户授信业务风险管理指引》的规定,对集团客户的授信风险进行审查。审查集团客户在集团中的地位,与其他关联方之间的关联关系,对银行债权的影响程度。分析集团客户的主

解读借新还旧

解读“借新还旧” 《担保法》的司法解释三十九条中规定“主合同当事人双方协议以新贷偿还旧贷,除保证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外,保证人不承担民事责任。新贷与旧贷系同一保证人的,不适用前款的规定”。——肯定了“借新还旧”贷款的法律效力。 1、定义 借新还旧,指贷款到期后不能按时以货币资金的形式收回,又重新发放贷款用于归还部分或者全部原贷款的行为。其是商业银行在贷款的发放与收回中经常采用的操作方式。 2、作用 积极作用:借新还旧有利于商业银行盘活、收贷任务的完成,克服了诉讼时效的法律限制,进一步明确了债权债务关系,并有可能要求借款人加强或完善担保,弱化即期贷款风险。 消极作用:对社会信用产生负面影响。进一步弱化企业有借有还的信用观念;在某种程度上掩盖了信贷资产质量的真实状况,推迟了信贷风险的暴露时间,沉淀并积累了信贷风险;在办理新贷款的手续上,隐含着相当的法律风险。 3、本质 借新还旧,从其本质上讲,是对原借款合同中贷款期限、利率等条款的变更,其实质内容是对借款期限法律契约上的延长。其特点在于该笔借款并不增加新的贷款规模,仅用于归还前一笔到期的借款,借款人只需继续向银行支付利息。相当于给借款人的前一笔借款予以

了延期,而借款人不需要支付因借款逾期而产生的较高的罚息。4、“借新还旧”保证担保合同的效力 (1)、当旧贷与新贷系同一保证人时,保证人承担民事责任。此时,不管保证人是否知道或应当知道贷款的真实用途,均应当承担保证责任。因为同一保证人先后承担了新、旧借款的担保责任。虽然借款人用新贷款偿还了旧贷款,免除了保证人对旧贷的保证责任,但是,对于新的借款合同,由于主合同双方当事人“协议”改变了贷款用途,并没有加重担保人的风险责任。因此,从公平角度讲,同一保证人应继续承担对新借款合同的担保责任。 (2)、在旧贷没有担保或旧贷与新贷的保证人不是同一人的情况下: 若新贷的保证人不知道贷款的用途是借新还旧,保证人不承担保证责任。因为,在这种情况下,实际上是主合同双方当事人恶意串通欺骗担保人,担保人的意思表示不真实,担保合同无效。 若新贷的保证人知道贷款的用途是借新还旧,则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即担保人的意思表示真实,担保合同有效。

危险源与风险分析及采取防范措施标准范本

解决方案编号:LX-FS-A70617 危险源与风险分析及采取防范措施 标准范本 In the daily work environment, plan the important work to be done in the future, and require the personnel to jointly abide by the corresponding procedures and code of conduct, so that the overall behavior or activity reaches the specified standard 编写: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审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时间: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A4打印/ 新修订/ 完整/ 内容可编辑

危险源与风险分析及采取防范措施 标准范本 使用说明:本解决方案资料适用于日常工作环境中对未来要做的重要工作进行具有统筹性,导向性的规划,并要求相关人员共同遵守对应的办事规程与行动准则,使整体行为或活动达到或超越规定的标准。资料内容可按真实状况进行条款调整,套用时请仔细阅读。 2.1 危险源: 空压机、压缩空气管道、储气罐 风险分析⑴ 设备、设施缺陷:维护保养不良、高压空气泄漏,对人员造成机械伤害。 预防措施:及时维修保养,定期检验压力容器,使之处于受控状态。 风险分析⑵ 防护缺陷:无安全阀或安全阀失灵造成压力容器超压,产生物理性爆炸。

预防措施:定期检验安全阀,使之处于受控状态。 风险分析⑶ 其他危险:保养维修时未停气、压力容器、管道内存在压力或未采取相应保护措施造成物体打击,对人员造成机构伤害。 预防措施:维修保养时停气并根据实际情况加强保护。 2.2 危险源 电器设备设施 风险分析⑴ 电源开关、插座:电源开关、插座电线裸露,漏电造成人员触电。 预防措施:定期进行检查,加装漏电保护器。 风险分析⑵

借新还旧效力分析及风险防范培训资料

借新还旧效力分析及 风险防范

精品资料 内容提要:借新还旧作为商业银行常用的控制不良贷款余额、重新落实担保手续的方式,已取得合法地位,但在落实担保时具有较大风险,办理此类业务时应防范保证欺诈、恶意抵押、抵押在后、优先权等担保风险。关键词:借新还旧效力风险防范一、借新还旧概述借新还旧作为商业银行在贷款的发放和收回过程中经常采用的操作方式,是指贷款到期(含展期后到期)后不能按时收回,又重新发放贷款用于归还部分或全部原贷款的行为。借新还旧有利于商业银行盘活、收贷任务的完成,克服了诉讼时效的法律限制,进一步明确了债权债务关系,并有可能要求借款人完善或加强担保,弱化即期贷款风险。但借新还旧在一定程度上对社会信用产生负面影响,企业“有借有还”的信用观念进一步弱化;在某种程度上掩盖了信贷资产质量的真实状况,推迟了信贷风险的暴露时间,沉淀并累积了信贷风险;在办理新贷款的手续上,隐含着相当的法律风险。面对这样的风险,我们所要做的就是如何从法律上去认识和解决借新还旧中会出现的风险,及时的去防范和化解。二、借新还旧的认定及其效力分析借新还旧在性质上属于民事行为,因而认定商业银行与借款人是否是搞借新还旧,不仅要查明客观上借款人有将新贷偿还旧贷的行为,而且还应当查明商业银行与借款人之间主观上有借新还旧的共同意思表示或意思联络。两者缺一不可。从司法实践中看,借款人以新贷偿还旧贷的行为较明显,查证起来比较简单,一般争议很小。但要证明商业银行与借款人之间有借新还旧的共同的意思表示,并不容易。因为,意思表示在双方没有以明示的方式表现出来的情况下,很难证明。如果商业银行与借款人在贷款合同上写明借新还旧的,共同的意思表示昭然若揭,查证认定起来当然不成问题。但这种在合同中写明借新还旧的情况虽然有,却极少,因此,在没有证据证明共同的意思表示的情况下,允许使用推定的方法。根据人民法院从司法实践中总结的经验,可以根据以下具体情况推定商业银行与借款人之间有借新还旧的共同的意思表示:一、款项根本没有贷出,只是更换贷款凭证的;二、借款人短时间内归还贷款的(如上午贷出款项,下午即归还);三、新贷款恰好是旧贷款本息相加之和,借款人又在较短的时间内归还旧贷款的。商业银行与借款人之间借新还旧的共同意思表示是借新还旧成立的要件,因此要避免简单将以下两种情况作为借新还旧处理:一是借款人单方面决定将借款偿还旧贷的;二是商业银行单方面决定扣收借款人的借款还贷的。如果无法查明商业银行与借款人之间借新还旧的共同意思表示,又不能进行推定的,不能作借新还旧处理。借新还旧的效力问题是商业银行和借款人普遍关心的问题,因为它不仅影响到借新还旧主合同的效力,还影响到对借新还旧的担保合同的效力。我国现行法律、行政法规对借新还旧行为没有禁止、限制,目前也没有事实证明借新还旧有社会危害性,如果借新还旧确属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的话,应当认定为有效。[!--empirenews.page--]1999年1月召开的最高人民法院经济庭庭务会认定借新还旧行为有效,中国人民银行2000年9月25日公布并施行的《不良贷款认定暂行办法》第九条对借新还旧的合法性予以承认,最高人民法院于2000年12月8日公布并于2000年12月13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九条确定了借新还旧的合法性。综上,借新还旧从不合法到合法,经历了漫长的历程。至今,借新还旧已不存在法律障碍,依法完善借新还旧中设立担 仅供学习与交流,如有侵权请联系网站删除谢谢2

法律风险评估

法律风险评估,又可以称为:风险衡量,是企业能够考虑潜在法律风险事项对既定目标实现可能产生影响的程度。这里提到的影响,远远不是货币价值可以衡量的。但是,在法律风险评估中,对企业法律风险可能给企业造成的损失,以货币价值来体现毕竟是比较直观的。在估计损失的严重程度时,除应全面分析可能出现的所有潜在损失额及其对企业财务的严重影响等直接后果,还应考虑潜在的间接损失,如对企业品牌和美誉度的损害。企业在进行一般风险评估时,要使用一些评估技术。这些技术包括固有风险和剩余风险评估、风险排序、和调查问卷在内的定性技术、诸如风险价值、风险市场价值、损失分布、事后检验等概率技术在内的定量技术和诸如敏感性分析、情景分析、压力测试、设定基准等非概率技术,以及风险坐标图和估计承受风险所需要的资本数额、资金分配等风险的评估技术。 在此主要介绍有关法律定性分析、固有风险、剩余风险的评估、风险衡量、风险排序和标杆法等定性技术。 (一)选择定性分析方法。法律思维特有的“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思维,决定了对法律风险的评估,更多地使用定性的方法。在合规性方面选择定性技术的另一个解释是,法律属于人文科学领域,在进行相关评估时,缺乏充分的可信赖的用于定量分析的数据,无法进行精确的定量分析。以风险的经济后果而言,在法律领域,往往是拥有司法或行政权力者,在处理案件时有权行使一定的量裁权,即在法律规定的幅度内,独立地决定赔偿或处罚的数额,这使得估计定量分析的准确数据非常困难。定性法律风险评估的提出可以使用主观术语或客观一些的术语,而评估的质量的优劣主要取决于参与者的知识和判断能力、其对潜在法律风险事项的了解程度及其相关背景和动态变化情况。这样的术语主词包括“罕见”、“可能”、“紧要”、“关键”等,以引起决策者不同程度地关注。 (二)固有损失和剩余风险评估。固有风险,指企业没有采取任何措施来改变风险的可能性或影响的风险,即企业经营过程中必然存在的风险。剩余风险,则是企业在进行法律风险管理行为,使风险发生的可能性或影响发生变化的风险,即企业在选择并实施了应对措施后所残留的风险。举例而言,企业在进行交易中,客户违约的可能性和无法实现销售目标是固定风险;而企业在通过专业人员通过合同法律管理行为后,客户依然有可能违约并给企业造成损失的风险,即使诉诸法律救济途径,也仍然有风险,这就是剩余风险。对于固定风险,企业一般会考虑到,而剩余风险往往可能性较小,但是对企业影响比较大,往往要单独给予重视。因此,企业应当首先从固有风险着手,,然后采用一般评估技术或特殊的法律方法,对剩余法律风险进行评估。 (三)风险衡量,即对企业风险发生的可能性以及风险损失的程度进行估计与度量。损失程度估计是风险衡量的主要内容,估计损失程度一般有两种方法,一是估计一个企业在每一次法律风险事件中的最大可能损失额。即包括可能的最大实际损失额和潜在间接损失额的总和。二是估计一年内由单一风险事件造成损失额和多种风险事件损失额的总和。这种损失的衡量也是定性成分居多,在法律规范的幅度内进行,在判断其是否符合风险容量和风险偏好时有意义。 (四)法律风险的排序技术。这是一种使用顺序计量尺度进行定性评估的方法,有利于企业确定应对的优先次序。排序的排序技术通常用于对影响某法律风险事项的可能性和风险的影响程度,也可以对一系列事项使用分类和不同颜色排序的方法。

风险分析及预防措施标准版本

文件编号:RHD-QB-K3087 (解决方案范本系列) 编辑:XXXXXX 查核:XXXXXX 时间:XXXXXX 风险分析及预防措施标 准版本

风险分析及预防措施标准版本 操作指导:该解决方案文件为日常单位或公司为保证的工作、生产能够安全稳定地有效运转而制定的,并由相关人员在办理业务或操作时进行更好的判断与管理。,其中条款可根据自己现实基础上调整,请仔细浏览后进行编辑与保存。 一、重大风险的确定 对矩阵法不可忍受区域内风险危害或作业风险系数法风险系数值160分以上的风险危害制定和实施必要的应急准备和响应预案;对矩阵法引进风险削减措施区域内风险危害或风险系数法风险系数值在70-160之间的风险采取必要的削减措施;对矩阵法加强管理不断改进区域和风险系数法70分以下的风险危害,加强日常的监督管理,定期考核评价其动态变化,采取相应措施予以改进。 二、风险削减控制措施 (一)物体打击

管理措施: 1、做好防物体打击的宣传教育工作。 2、工作现场作好防护措施,严禁双层作业,必要时要设专人监护。 3、施工作业人员穿戴好劳动防护用品。 4、施工过程中专人指挥,规范手势、旗语等指挥信号。 5、施工作业过程中认真执行安全操作规程。 预防措施: 1、高空往地面运输物件时,应用绳捆好吊下。吊装时,不得在构件上堆放或悬挂零星物件。零星材料和物件必须用吊笼或钢丝绳、保险绳捆扎牢固后才能吊运和传递,不得随意抛掷材料物体、工具,防止滑脱伤人或意外事故。 2、物件必须绑扎牢固,起吊点应通过构件的重

心位置,吊升时应平稳,避免振动或摆动。 3、起吊物件时,速度不应太快,不得在高空停留过久,严禁猛升猛降,以防物件脱落。 4、物件就位后临时固定前,不得松钩、解开吊装索具。物件固定后,应检查连接牢固和稳定情况,当连接确定安全可靠,才可拆除临时固定工具和进行下步吊装。 5、风雪天、霜雾天和雨天吊装应采取必要的防滑措施,夜间作业应有充分照明。 6、起重工必须熟悉起重方案、设备性能、操作信号和安全要求,起吊前起重人员必须明确分工,交底清楚; 7、起吊时要有专人指挥,指挥人员应站在能够照顾全局工作的位置,若指挥者与起重设备操作手中间有障碍物使其不能清晰辨认信号,应设专人传递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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