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量刑情节的概念和分类

量刑情节的概念和分类
量刑情节的概念和分类

第三节量刑情节的概念和分类

一、量刑情节的概念

量刑情节,是指人民法院对犯罪分子量刑时,据以决定是否处刑以及处刑轻重的各种客观存在的事实情况的总称。

量刑情节作为诸种事实情况具有两个特征:其一,它是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而客观存在的。因此,虚构的、伪造的、杜撰的东西不能作为量刑情节。其二,它必须与量刑直接有关,对量刑有影响。有的事实情况虽然是客观存在的,但与案件无关,或者虽与案件有关但不直接影响量刑,也不是量刑情节。

量刑情节与定罪情节不同。定罪情节,是指刑法分则或者相关司法解释规定的某种具体犯罪成立的特殊构成要件。定罪情节既可以表现为具体的内容,如特定的犯罪目的、时间、地点、方法、加重结果、数额等,也可以表现为综合性的情节。 [1] 可见,二者区别的关键在于:定罪情节起着区分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作用;而量刑情节起着影响对犯罪分子是否处刑以及处刑轻重的作用。《刑法》第264条规定的“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构成盗窃罪。“数额较大”、“多次”是盗窃罪的定罪情节,而在“数额较大”的范围内,具体盗窃数额和次数的多少,就是量刑情节。

二、量刑情节的分类

对量刑情节可以按照不同的标准和依据进行划分。

(一)法定量刑情节和酌定量刑情节。

按照量刑情节是否有法律明文规定为标准,将其分为法定量刑情节和酌定量刑情节两大类。

1.法定量刑情节。即指法律明文规定应当或者可以从宽、从严处罚的情节。对于法定量刑情节,在量刑时必须予以考虑,并在判决书、裁定书中将有关的法律条文予以明确引用。法定量刑情节分散在刑法总则和刑法分则中,总则中规定的情节适用于绝大多数犯罪,而分则中规定的量刑情节则适用于某种特定的犯罪。

2.酌定量刑情节,是指法定量刑情节以外的由审判人员根据立法精神、结合审判实践经验在量刑时酌情考虑、灵活掌握的情节。根据立法精神、结合司法实践经验,刑法

理论将酌定量刑情节归纳为以下几个方面(1)犯罪动机。犯罪动机是否卑鄙、恶劣,表明犯罪分子主观恶性的程度和人身危险性的大小。比如:同是故意杀人,有的基于图财,有的出于奸情,有的源于报复,有的激于义愤。一般地说前面三种杀人的动机较之于激于义愤杀人的动机要卑鄙、恶劣。如果其他情节相同,则对前面三种杀人的处罚要重于对激于义愤杀人的处罚;(2)犯罪手段。犯罪手段是否狠毒、残酷、狡猾,反映行为的社会危害程度不同。比如:用肢解碎尸等特别残忍的手段杀人,要比用一般方法杀人严重,对二者的量刑应当有所区别;(3)犯罪时间、地点。在法律没有特别规定的情况下,犯罪时间、地点对量刑有一定的影响。比如:同是破坏交通工具、破坏通讯设备,在战时实施比在平时实施的社会危害性要大得多。又如,在灾区抢劫比在非灾区抢劫的社会危害性要大。这些情况,在量刑时都应当加以考虑;(4)犯罪结果。犯罪行为造成的损害结果的轻重大小,说明行为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不同,处刑当然也会有所不同。比如:交通肇事造成多人死亡比造成一个死亡严重,盗窃数额巨大比数额较大严重,应当处以较重刑罚;(5)犯罪对象。犯罪行为侵害的对象不同,其社会危害性亦有所不同,从而影响到量刑的轻重。比如:杀害老弱病残、儿童、孕妇要比杀害健康的人、正常的人,社会危害程度更大,应予重罚;(6)犯罪分子一贯表现。犯罪分子作案之前的一贯表现,在一定程度上反映出犯罪分子主观恶性的深浅及对其改造的难易。比如,一个犯罪分子平时从事正当生产劳动,一贯遵纪守法,偶尔失足犯罪;另外一个犯罪分子无视法律,不务正业,经常寻衅滋事,受过治安处罚、劳动教养。在其他情节大体相同的情况下,对前者应当适当从宽处理,对后者应当从严惩处。(7)犯罪后的态度。犯罪分子犯罪以后态度如何,表明其悔罪程度和人身危险性的大小,量刑时也要予以考虑。比如:交通肇事之后有的置之不理、驾车逃逸,有的积极抢救伤员、减轻危害结果;又如,贪污之后有的积极退赃,有的有赃不退;受贿之后有的真诚坦白,有的拒不承认、负隅顽抗、订立攻守同盟。二者态度不同,量刑轻重也应不同。

酌定量刑情节。是法定量刑情节的必要补充。每个案件不一定都有法定量刑情节,但不会没有酌定量刑情节。量刑时不应忽视对酌定量刑情节的运用。根据酌定量刑情节,一般只能在法定刑的限度内从重处罚或者从轻处罚;在特殊情况下,也可以酌定减轻处罚。

(二)从宽情节和从严情节

以量刑情节对犯罪分子所处刑罚的轻重以及是否处以刑罚所起的作用为标准,可将量刑情节划分为从宽情节和从严情节。

1.从宽处罚情节。即是指反映社会危害性和人身危险性程度较小,从而对犯罪人有利的量刑情节。[1]包括从轻处罚、减轻处罚和免除处罚的情节,不过,对刑法中的从轻、减轻等刑法术语的含义应有正确的理解。

(1)从轻处罚。根据《刑法》第62条的规定,从轻处罚,是指在法定刑的限度以内,判处相对较轻的刑罚,即在几个刑种中选择适用一个较轻的刑种或者在某一刑罚幅度内判处较短的刑期(或者较少的数额)。理解和适用从轻处罚应当注意以下两个问题:一是从轻处罚必须在低于法定最高刑与不低于法定最低刑的幅度内量刑,不能超越法定刑的限度,不允许在法定最低刑以外判处;二是从轻处罚并不等于都要判轻刑,仅是比犯罪分子不具有某个从轻处罚情节时判处的刑罚相对轻一些。不能理解为一律判处法定最低刑或者一定要在“中间线”以下判刑。

(2)减轻处罚。即指判处低于法定最低刑的刑罚。与从轻处罚不同的是,它突破了法定刑的最低限度依法判处刑罚。根据《刑法》第63条的规定,减轻处罚分为两种:一种是该条第1款规定的具有刑法规定的减轻处罚情节的减轻处罚,称为一般减轻。另外一种是该条第2款规定的减轻处罚,即“犯罪分子虽然不具有本法规定的减轻处罚情节,但是根据案件的特殊情节,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也可以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这种减轻处罚称为特殊减轻。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特殊减轻应该符合两个条件:从实体上看,案件有特殊情节。何为特殊情节,有待于司法解释进一步明确。从程序上看,特殊减轻先由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在审理时予以建议,由最高人民法院决定。这样规定,既赋予了地方各级人民法院以一定的自由裁量权,又保证了该项权力的不被滥用。[2]减轻处罚究竟减轻到何种程度为适宜,法律未作明确规定,由人民法院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而定。总的来讲,既可以由较重的刑种减轻至刑法分则该条文未规定的较轻的刑种,也可以由较长的刑期减轻至刑法分则该条文未规定的较短的刑期。在刑种的减轻时,不能超越过大,不能减到不处罚,不能从主刑减为附加刑。在量刑幅度的减轻时,同样不能跨度太大,不能减到刑法总则对这个刑种所规定的最低期限。

(3)免除处罚。即指对犯罪分子作有罪宣告,但免除其刑罚处罚。免除处罚以行为人的行为构成犯罪为前提条件,只是因为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有法律

规定的其他免除处罚情节的,才免除处罚的。对于免除处罚的犯罪分子,可以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予以训诫或者责令具结悔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或者是由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分。

2.从严处罚情节。与从宽处罚情节相对,是指反映社会危害性和人身危险性程度较大,从而对犯罪人不利的量刑情节。[3]在我国刑法中,从严处罚情节只有从重处罚一种。根据《刑法》第62条的规定,所谓从重处罚,是指在法定刑的限度以内,判处相对较重的刑罚。即在几个刑种中选择适用一个较重的刑种或者在某一刑罚幅度内判处较长的刑期(或者较多的数额)。理解和适用从重处罚同样应当注意两个问题:一是从重处罚不能超越法定刑的限度,不允许在法定最高刑以外判处。二是从重处罚并不等于都判重刑,仅是比犯罪分子不具有某个从重处罚情节时判处的刑罚要相对重一些。不能理解为一律判处法定最高刑或者一定要在“中间线”以上判刑。

(三)必然性情节和或然性情节

以情节对量刑结果是否产生必然影响为标准,可将量刑情节划分为必然性情节和或然性情节。

1.必然性情节。是指对量刑结果必然产生影响的情节。法律在规定这些情节是总是冠以“应当”二字,故又称“应当”的量刑情节。如《刑法》第65条规定,对于累犯,“应当从重处罚”;又如《刑法》第17条规定,对于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必然性情节的特点,决定了法院在裁量刑罚必须予以考虑并在裁量结果中予以体现。有观点认为,“一般说来,在没有其他情节的情况下,如果被告人的犯罪行为中有应当从宽处罚情节的,不论所犯罪行多么严重,社会危害性多大,均不能对其判处该罪的法定最高刑;如果被告人的犯罪行为中有应当从严处罚情节的,不论所犯罪行多轻,均不能对其判处法定最低刑,否则便是量刑不当。”

[4]我们认为,这一观点在实践中是可取的。

2.或然性情节。是指对量刑结果发生或然影响的情节。法律在规定这类情节时总是冠以“可以”二字,故又称“可以”型量刑情节。“可以”是相对于“应当”而言的,也就是说,审判机关在裁判刑罚时,可以根据这些情节决定处刑的轻重,也可以不根据这些情节决定处刑的轻重,但立法上倾向于可以这样处理。比如:“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从刑法的规定看,从严处罚的情节,多为必然性的情节,而从宽处罚的情节,既有必然性情节,也有或然性的情节。

(四)单一性情节和选择性情节

以情节是否具有选择性为标准,可将量刑情节分为单一性情节和选择性情节。

1.单一性情节。是指法律规定的该情节只能在一个幅度内影响量刑的情节。单一性情节是唯一的,没有其他余地可供选择。比如,《刑法》第29条规定:“教唆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的,应当从重处罚。”

2.选择性情节。是指法律规定该情节可以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幅度范围内影响量刑的情节。审判机关在对具体案件量刑时,可以在几个幅度内进行选择。比如,《刑法》第19条规定,“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犯罪,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从刑法的规定看,从严处罚的情节都是单一性的情节,而从宽处罚的情节则为选择性情节。

(五)一般适用的情节和特殊适用的情节

以情节适用范围为标准,可将量刑情节分为一般适用的情节和特殊适用的情节。

1.一般适用的情节。是指不论行为人犯了什么罪,对其量刑均需考虑的情节。比如,《刑法》第20条,防卫过当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又如,《刑法》第67条规定,“犯罪后自首又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一般适用的情节通常在刑法总则中加以规定。

2.特殊适用的情节。是指行为要构成特定的犯罪,量刑时才能适用的情节。比如,《刑法》第236条规定,“奸淫不满14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特殊适用的情节通常在刑法分则中加以规定。

意识状态的分类

意识状态的分类: 1.清醒状态:被检查者对自身及周围环境的认识能力良好,应包括正确的时间定向、地点定向和人物定向。当问诊者问及姓名、年龄、地点、时刻等问题时,被检查者能做出正确 回答。 2.嗜睡状态:意识清晰度降低为主的意识障碍的一种形式。指病人意识清醒程度降低较轻微,呼叫或推动病人肢体,病人可立即清醒,并能进行一些简短而正确的交谈或做一些简单的动作,但刺激一消失又入睡。此时,病人吞咽、瞳孔、角膜等反射均存在。 3.意识模糊:指病人意识障碍的程度较嗜睡深,对外界刺激不能清晰地认识;空间和时间定向力障碍;理解力、判断力迟钝,或发生错误;记忆模糊、近记忆力更差;对现实环境的印象模糊不清、常有思维不连贯,思维活动迟钝等。一般来说,病人有时间和地点定向障 碍时,即称为意识模糊。 4.昏睡状态:意识清晰度降低较意识模糊状态为深。呼喊或推动肢体不能引起反应。用手指压迫病人眶上缘内侧时,病人面部肌肉(或针刺病人手足)可引起防御反射。此时,深反射亢进、震颤及不自主运动,角膜、睫毛等反射减弱,但对光反射仍存在。 5.浅昏迷:指病人随意运动丧失,呼之不应,对一般刺激全无反应,对强疼痛刺激如压眶、压甲根等有反应,浅反射消失,腱反射、舌咽反射、角膜反射、瞳孔对光反射存在,呼吸、脉搏无明显变化。见于重症脑血管病、脑炎、脑脓肿、脑肿瘤、中毒、休克早期、肝性 脑病等。 (1)嗜睡(somnolence):是指意识障碍的早期表现,意识清醒水平下降,精神萎靡,动作减少。患者持续地处于睡眠状态,能被唤醒,也能正确地回答问题,能够配合身体检查,但刺激停止后又进入睡眠。 (2)昏睡(stupor):是指意识清醒水平较前者降低,需高声喊叫或较强烈的疼痛刺激方可能唤醒,醒后可见表情茫然,能简单台混和不完全地回答问话,对检查也不能够合作,刺激停止后立印进人熟睡。 (3)浅昏迷一旦进人昏迷(coma)状态.患者表现为意识丧失,高声喊叫不能唤醒,亦即对第二信号系统完全失去反应。此时强烈的疼痛刺激,如压眶上缘可有痛苦表情及躲避反射.可有较少的无意识自发动作。腹壁反射消失,但角膜反射、瞳孔对光反射、咳嗽反射、吞咽反射、腱反射存在,生命体征无明显改变。抑制达到皮层。 (4)中昏迷:是指对疼痛的反应消失,自发动作也消失,四肢完全处于瘫痪状态,腱反射亢进,病理反射阳性。角膜反射、瞳孔对光反射、咳嗽反射和吞咽反射等

论共同犯罪(一)

论共同犯罪(一) 论文摘要 一、共同犯罪概述 共同犯罪是刑法理论和司法实践中一个疑难而复杂的问题,研究犯罪的共同形态对刑事审判具有重要意义。解决这一问题主要取决于我国刑法关于共同犯罪的明文规定,我国刑法第二十五条明确规定:“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我国刑法的共同犯罪理论以主客观相统一原则,认为共同犯罪是共同的犯罪故意和共同的犯罪行为的统一。因此在共同犯罪中我们应当将犯罪人在犯罪过程中所起作用的大小考虑进去,将共同犯罪人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和分工情况来看,将共同犯罪人分为主犯、从犯、胁从犯和教唆犯四类。 二、单位共同犯罪 单位犯罪是经单位组织决策机构后形成的整体意志,这种单位整体意志由单位内部组织中的自然人行为转化为单位的犯罪行为。因此,在通常情况下,以共同犯罪的一般标准来评判,单位犯罪是以共同犯罪形态出现的,这也是立法对单位犯罪往往规定追究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刑事责任的原因。 三、关于片面共同犯罪理论 所谓的片面共同犯罪,是指单方面具有与他人共同参与犯罪的的故意的情形。片面共犯具有,主观联络的单向性,主观上的直接故意性,客观行为上的协同利用性,共同犯罪人类型的多样性,片面共犯的确立可以是片面共犯找到法律上的依据,使其能够罚当其罚,罪当其罪。关键词:共同犯罪;单位共同犯罪;片面共同犯罪;形态;特征;存在必要性。一、共同犯罪的概述 一>共同犯罪的概念,及其成立条件 共同犯罪是刑法理论和司法实践中一个疑难而复杂的问题,研究犯罪的共同形态对刑事审判具有重要意义。解决这一问题主要取决于我国刑法关于共同犯罪的明文规定,我国刑法第二十五条明确规定:“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从该条的规定,我们可以看出,我国刑法的共同犯罪理论以主客观相统一原则,认为共同犯罪是共同的犯罪故意和共同的犯罪行为的统一。大部分学者认为,只有在两个以上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之间才能构成共同犯罪。所谓共同必须是:1、各共犯人都明知共同犯罪行为的性质、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危害结果的发生。2、各共犯人主观上彼此沟通、互相联络,都认识到自己不是在孤立地实施犯罪,而是和他人一起共同实施犯罪1]。但是同时我国刑法也规定了几种不能构成共同犯罪的形式:1、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成立共犯;2、同时犯不成立共犯;3、间接正犯不成立共犯;4、故意犯与过失犯的某些行为彼此联络或联系,不成立共犯;5、二人以上共同实施的犯罪行为;6、超出共同故意以外的犯罪,不构成共同犯罪;7、事先无通谋的窝藏、包庇行为,不构成共同犯罪;8、所谓“片面共犯”不是真正的共犯;9、法人犯罪不是共同犯罪,法人犯罪是法人作为一个有机整体实施的犯罪,因此它不是共同犯罪,法人内部直接参与犯罪实施的人也不成立共同犯罪他们之间的关系不是共同犯罪的关系,而是作为法人有机整体内部的诸要素相互联系、相互作用的关系,简单说就是法人实施犯罪时的内部结构。如果是法人共同犯罪必须具备以下两种情况:1、两个或两个以上法;2、一个或一个以上法人与一个或一个以上自然人共同故意犯罪2]。 《二>共同犯罪的形式 共同犯罪的形式,也即共同犯罪的结构是指各共犯人的故意犯罪行为之间相互联系,相会作用的方式。共同犯罪的形式不同起身会危害性就不同。我国刑法只规定了构成共同犯罪的一般条件和犯罪集团,在理论上,则从不同角度,根据不同标准将共同犯罪划分为多种形式。 1、犯罪能否由一个人能够单独实施形成为标准进行划分,分为任意共同犯罪和必要共同犯罪;刑法分则规定的一人能够单独实施的犯罪由二人以上共同故意实施时,就是任意共同犯

常见运动损伤的预防及处理

常见运动损伤的预防和处理 148团中学斌 教学目的:1、使学生了解和掌握运动损伤的概念及产生的原因。 2、掌握常见运动损伤的预防及简单的处理原则、法。 教学过程: 一、运动损伤的概念和分类: 1、定义:体育运动中,造成人体组织或器官在解剖上的破坏或生理上的紊乱,称为运动损伤。 2、分类:运动损伤按时间可分:新伤和旧伤;按病程可分为急性损伤和慢性损伤;按性质可分为开放性损伤和闭合性损伤;按程度可分为轻度、中度损伤和重伤。 二、运动损伤发生的原因: 1、认识不足,措施不当。对运动损伤预防的重要性认识不足,未能积极地采取有效的预防措施,易导致运动损伤的发生。 2、准备运动不足: A、不做准备活动就进行激烈的体育活动,易造成肌肉损伤、扭伤; B、准备活动敷衍了事,在神经系统和各器官系统的功能尚未达到适宜水平; C、准备活动的容不得当; D、过量的准备活动致使身体功能不是处于最佳状态而是有所下降。 3、不良的心理状态:如缺乏经验、思想麻痹、情绪急燥;或在练习中因恐惧、害羞而产生犹豫不决和过分紧等。 4、体育基础差、身体素质弱,或动作要领掌握不正确,一时不能适应体育活动的需要,

或不自量力,容易发生损伤事故。 5、不良的气候变化。如过高的气温和潮湿的天气,导致大量出汗失水;在冰雪寒冷的冬季易发生冻狎或其它损伤事故。 6、组织纪律混乱和违反活动规定也是造成伤害事故的原因。 三、运动损伤的预防 1、学习运动创伤的预防知识,克服麻痹思想。 2、遵守纪律,听从指挥,做好组织工作,采取必要的完全措施,如:检查运动场地和器材,穿着合适的服装与鞋子。 3、在激烈运动和比赛前都要做好准备活动。 4、要根据自己的情况选择活动容,适当控制运动量。 5、掌握运动要领,加强保护和帮助。 6、加强医务监督,提高自我保健意识。 四、常见运动性损伤的处理 (一)擦伤 1.原因与症状因运动时皮肤受挫致伤,如跑步时摔倒,体操运动时身体摩擦器械受伤。擦伤后皮肤出血或组织液渗出。 2.处理小面积擦伤,可用红药水涂抹伤口即可。大面积擦伤,先用生理盐水洗净,后涂抹红药水,再用消毒布覆盖,最后用纱布包扎。 (二)撕裂伤 1.原因与症状在剧烈、紧运动时,或受到突然强烈撞击,造成肌肉撕裂。其中包括开放伤和闭合伤两种。常见有眉际撕裂、跟腱撕裂等。开放伤顿时出血,围肿胀。闭合伤触及时有凹陷感和剧烈疼痛。

2018年吉林市事业单位通用知识:关于共同犯罪人的分类及处罚的考点解析

2018年吉林市事业单位通用知识:关于共同犯罪人 的分类及处罚的考点解析 【导读】 中公事业单位为大家带来法律知识《关于共同犯罪人的分类及处罚的考点解析》,希望可以帮助各位考生顺利备考事业单位考试。 共同犯罪人的分类及处罚是我们事业单位法律考试当中常常涉及到的考点,然而因为种类较多,法律关系复杂,常令考生们头疼不已,接下来我们就一起来学习一下共同犯罪人的不同种类及相应的处罚。 一、共同犯罪的概念 依照我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二、共同犯罪的种类 根据共同犯罪人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不同,可以划分为: 1. 主犯。根据《刑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 2. 从犯。根据《刑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 3. 胁从犯。胁从犯是指在共同犯罪中被胁迫参加犯罪的人。 4. 教唆犯。教唆犯,是指以劝说、利诱、授意、怂恿、收买、威胁等方法,将自己的犯罪意图灌输给本来没有犯罪意图的人,致使其按教唆人的犯罪意图实施犯罪,教唆人,即构成教唆犯。 三、共同犯罪人的相应处罚 1. 主犯。根据《刑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 2.从犯。根据《刑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3.胁从犯。根据《刑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对于被胁迫参加犯罪的,应当按照他的犯罪情节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4.教唆犯。根据《刑法》第二十九条规定,教唆他人犯罪的,应当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处罚。教唆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应当从重处罚。如果被教唆的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对于教唆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四、共同犯罪人的分类及处罚在考试中的具体运用 1.主犯:首先,考生们往往认为主犯就是首要分子。其实不然,主犯并不一定是首要分子,在犯罪集团中起主要作用的犯罪分子也是可能构成主犯的,故而构成主犯并不当然构成首要分子。其次,根据刑法规定,一旦构成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则需要对集团所犯的罪行承担刑事责任,但这并不代表对集团成员所实施的犯罪承担责任。 2.从犯:根据刑法规定,从犯是需要对其所犯的所有犯罪行为承担刑事责任的,并且刑法规定为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胁从犯的处罚为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从犯的性质比胁从犯严重,故而处罚力度也可看出,从犯相对于胁从犯而言,在处罚上比胁从犯多了一个词汇为“从轻”,刑法这么规定,也就意味着当认定为从犯的时候,应当优先去适用从轻原则,而一旦被认定为胁从犯时,应当优先适用减轻原则。所以可以得出结论,从犯的处罚力度是大于胁从犯的。然而正因为有这样的结论,所以考生们往往认为既然胁从犯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那么从犯相应所有的词汇就为“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其实根据法条可以看出,从犯与胁从犯在处罚方面的共同之处都是使用了“应当”这个词汇。而没有使用“可以”这一词汇。故而这也是出题人常常出题的考点。 3.胁从犯:胁从犯常常会与从犯的处罚对比考察,这是考点之一。除此以外,还需要注意的是,胁从犯尽管是被胁迫参加犯罪的,但是如果起初是被胁迫参加犯罪,而后又在犯罪过程中起主要作用,则不应当再被认定为胁从犯。则应当认定为主犯更为适宜。 4.教唆犯:首先,教唆犯一定是主犯吗?其实不然,教唆犯应当如何认定,是根据其在犯罪中所起的作用来进行辨别的。如果教唆犯在犯罪过程中起主要作用,则应当认定为主犯,如果起次要作用,则应认定为从犯。当然,在司法实践中,大多数情况则是,教唆犯在犯罪过程中起的是主要作用,所以教唆犯大多数情况都被认定为了主犯,但这并不代表所有的教唆犯都一定为主犯。其次,教唆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的,应当从重处罚。但这需要注意的是,如果教唆的未成年人是没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则不能成立共同犯罪,应当成立间接正犯。对被教唆的人应当单独处罚。最后,如果被教唆的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的,教唆犯是否构成犯罪呢?根据《刑法》规定,如果被教唆的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对于教唆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也就意味着,行为人还是会构成教唆犯,只是构成教唆未遂。 【例题】

共同犯罪习题

( )1、按照共同犯罪是否有组织形式可以把共同犯罪分为一般共同犯罪和特殊共同犯 罪。 ( )2、某仓库保管员被两名犯罪分子捆绑在门柱上不能动弹,任凭两个犯罪分子从仓库 取走价值2万元的货物。该仓库保管员的行为不构成犯罪。 ( )3、某甲指使未满16周岁但已满14周岁的刘某使用麻醉方法绑架某私营企业主10 岁的儿子,以勒索该私营企业主的钱财。某甲与刘某的行为构成共同犯罪。( )4、某乙在一隐蔽处向丙开枪,丁同时也向丙开了枪,但据查,乙、丁并无通谋。乙、 丁的行为构成共同犯罪。 ( )5、对于胁从犯,应当按照他的犯罪情节比照从犯减轻处罚或免除处罚。( )6、二人以上共同实施的侵害行为,就是共同犯罪。 ( )7、对于教唆犯,应当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处罚。 ( )8、任意共同犯罪的特点是对其定罪量刑时不仅要引用刑法分则条文,还要引用刑法 总则有关共同犯罪的规定。 ( )9、任何共同犯罪都有主犯、从犯、教唆犯之分。 ( )10、甲唆使一名精神病患者去放火,甲是教唆犯。 ( )11、犯罪集团可以有两个人组成。 ( )12教唆犯所教唆的对象可以是不特定的。 ( )13、某一盗窃集团的犯罪计划是盗窃财物,该集团中某个成员甲在盗窃财物的过程中 又实施了强奸行为,则集团的首要分子和甲要对强奸行为负刑事责任,集团中的其他 成员对强奸行为不负刑事责任。 ( )14、在共同犯罪案件中,所有从犯同主犯实际受到的处罚相比较都要轻。( )15、在一个共同犯罪案件中,只能有一个主犯,但可能有多个从犯。 1-5:√、√、×、×、× 6-10:×、√、√、×、× 11-15:×、×、×、×、×

1.甲租用一条船从国外走私武器,乙要求搭乘甲的船运一些急需的“药物”,并答应与甲同承担租船的费用。途中被我海上缉毒警抓获,查证乙所挟带并非“药物”,而是毒品。() A.甲、乙构成共犯 B.甲、乙构成走私毒品罪和走私武器罪共犯 C.甲构成走私武器罪、乙构成走私毒品罪 D.乙不构成犯罪 2.甲与乙不认真操纵机器,使机器受到损坏,构成了重大责任事故罪。甲、乙二人的犯罪()。 A.如果甲乙二人由于疏忽大意的过失造成的,则是共同犯罪 B.如果甲乙二人是由于过于自信的过失造成的,则是共同犯罪 C.是共同犯罪 D.不是共同犯罪 3.医生甲疏忽大意开错药方,司药乙没注意检查,误照错药方发药,致婴儿服药后死亡。对甲、乙的行为()。 A.应按共同犯罪处理 B.分别处理 C.属于意外事件 D.甲应负刑事责任,乙不负刑事责任 4.甲欲杀乙,故意将下了毒的饭菜让丙给乙送去。结果乙吃了下毒的饭菜中毒身亡。甲与丙()。 A.构成共同犯罪 B.不属于共同犯罪 C.以共同过失犯罪论处 D.甲构成教唆罪 5.根据共同犯罪人之间有无犯罪分工,可以把共同犯罪分为()。 A.一般共犯与特殊共犯 B.简单共犯与复杂共犯 C.事前共犯与事中共犯

刘凤科:共犯人的分类及其处罚原则考点详解

刘凤科:共犯人的分类及其处罚原则考点详解 一、共犯人的分类概述★★★ 【知识要点】 (一)按照分工不同,共同犯罪人可以分为实行犯、教唆犯、帮助犯和组织犯。在共同犯罪中,实行犯不可能同时还是教唆犯、帮助犯等,反之亦然。 (二)按照作用不同,共同犯罪人可以分为主犯、从犯和胁从犯。在共同犯罪中,主犯不可能同时还是从犯、胁从犯,反之亦然;在共同犯罪中,可能只有主犯而没有从犯,但不可能只有从犯而没有主犯(当然,主犯可能不承担刑事责任)。 注意:两种分类之间存在交叉关系。实行犯根据作用大小,可以是主犯、从犯或胁从犯;教唆犯根据作用大小,可以是主犯、从犯(特殊情况下也可能是胁从犯);帮助犯可以是从犯(包括胁从犯),而不可能是主犯。 (三)实行犯,又被称为正犯,包括直接正犯、间接正犯与共同正犯。间接正犯属于最近几年司法考试中可能命题的知识点,希望考生注意。 对犯罪实施过程具有决定性影响的关键人物或核心角色,具有犯罪事实支配性,是正犯。行为人不必出现在犯罪现场,也不必参与共同实施,而是通过强制或者欺骗手段支配直接实施者,从而支配构成要件实现的,就是间接正犯。间接正犯主要表现为以下几种情形:1.利用无责任能力者的身体活动。例如,张三利用精神病人强奸妇女,张三是强奸罪的间接正犯。 2.利用他人不属于行为的身体活动受强制的身体活动。例如利用他人的条件反射动作等;使他人丧失自由意志进而利用其身体活动。 3.利用缺乏故意的行为(利用不知情者的间接正犯)。 (1)利用他人不知情的行为。 (2)利用他人的过失行为。 (3)利用他人犯其他罪的故意。 4.利用有故意的工具(被利用者虽然有责任能力并且有故意,但缺乏目的犯中的目的,或者不具有身份犯中的身份)。这种情形利用者和被利用者可以成立共同犯罪。 (1)利用他人有故意但无目的的行为。 (2)利用他人有故意但无身份的行为。 5.利用他人的合法行为(正当防卫、紧急避险等)。 6.利用被害人的行为。当利用者使被害人丧失自由意志,或者使被害人对结果缺乏认识或产生其他法益关系的错误,导致被害人实施了损害自己法益的行为时,利用者成立间接正犯。 二、主犯及其刑事责任★★★★ 【相关法条】 第二十六条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 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

意识状态分类描述

意识状态分类描述 嗜睡:患者处于睡眠状态,语音和轻度刺激可唤醒,醒后能正确简单的回答问题,反应迟钝 意识模糊:患者嗜睡较深,语言不连贯,对时间、人物、地点发生部分或全部障碍,可有错觉、幻觉,躁动,谵语。 昏睡:患者处于熟睡状态,压眶及摇动身体可唤醒,醒后回答模糊/答非所问,随后即可进入熟睡状态 浅昏迷:意识大部分丧失,压眶有痛苦表情及躲避,瞳孔对光反射存在可有大小便失禁或潴留 深昏迷:意识完全丧失,四肢呈迟缓状态,深反射消失(瞳孔对光反射),呼吸不规则,血压下降,大小便失禁或潴留

危重患者病情观察要点 风湿:疼痛,皮肤,肢体活动, 骨科:伤口情况,皮肤,牵引,石膏,末梢循环,感觉,睡眠,肢体活动,肌力分级 神经内科:瞳孔大小及对光反射,肌力,肢体活动和皮肤状态 心内科:心率,心律、心悸、气短、胸闷、胸痛、水肿,皮肤,心功能分级 肾内科:胸闷、气短、水肿、皮肤 意识状态一般描述:清醒,嗜睡,谵妄,意识模糊,昏睡,浅昏迷,深昏迷 吸氧:单位是升/分,(L/min),记录在相应的表格里,并且记录吸氧方式(鼻导管、面罩、鼻塞) 皮肤情况:正常“√”,出现异常以“X”表示(压疮,破损,水肿等)在病情观察栏中填写 皮肤颜色:苍白,巩膜黄染及周身皮肤黄染(轻,中,重)潮湿,干燥,无汗,周身大汗,末梢紫绀,四肢湿冷, 转归:出院转出死亡好转

管路护理:在“管路”这项理填写(静脉置管,导尿管,引流管等)正常“√”,出现异常以“X”表示并在病情观察栏中描述 记录出入量: 入量:单位ml,(静脉输注、输全血,输红细胞悬液,输血小板,各种口服液体及鼻饲或场内输注的营养液,食物和饮食) 出量:包括(尿量,大便,呕吐物,引流量)在病情栏内也需要记录颜色,性状 总结:在护理记录单上书写,以12小时液体出入量为例子,例如于2018年3月25日7时—2018年3月25日19时出入量为:总入量2500ML,输液量为1500ml,饮食水量为1000ml,出量为2000ml,尿量为1500ml呈淡黄色,呕吐量为200ml,为胃内容物呈?颜色,术区引流量为300ml,并用红笔双线标示,然后在体温单上标示记录。 液体颜色描述:淡黄色,深黄色,黄绿色,酱油色,褐色,血性液,黑色,柏油样,暗红色,咖啡色,鲜红色 手术患者记录书写:记录麻醉方式,手术名称,入手术室时间,返回病室的时间,及患者状况,伤口,引流,各管路情况,及与骨科相关的病情观察项目

浅析共同犯罪人的分类及其刑事责任(一)

浅析共同犯罪人的分类及其刑事责任(一) 【正文】: 相对于单独犯罪而言,共同犯罪是一种复杂的犯罪。根据我国刑法第25条第1款的规定,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这一定义科学地概括了共同犯罪的内在属性,体现了主客观相统一的原则,为有效地惩治共同犯罪提供了法律武器,为理论上研究共同犯罪指明了方向。共同犯罪被认为是一种比单个人犯罪更为危险、更为严重的犯罪形式。因为在客观上,犯罪人数量的增加,使犯罪能量更大,能够实施某些单个人不可能实施的犯罪,特别是一些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也能够在犯罪中造成更大的危害。在主观上,共同犯罪人之间存在着相互激励、坚定犯罪意志的作用,往往能够使犯罪意志薄弱的人坚定犯意,甚至使共同犯罪人犯下单个人不能犯的罪恶。共同犯罪的刑事责任更加复杂。在单个人犯罪的场合,“一人做事一人当”,责任简单明了;而在共同犯罪的场合,涉及各共同犯罪人的分类及其责任大小的区分与区别对待的问题,处理起来比单个人犯罪要复杂的多。所以,正确理解和把握共同犯罪理论对指导司法实践有着重大而深远的意义。下面我就两方面的问题,谈谈我个人的一些看法和意见。 一、共同犯罪的分类 (一)共同犯罪的分类标准 如何对共同犯罪中各共同犯罪人进行分类,理论和立法例上,如果从标准的同一性考察,主要有三种分类法:一是分工分类法,即以共犯在共同犯罪中的分工为标准对共犯的身份予以分类,按照这种分类,共犯分为:正犯(包括共同正犯)、教唆犯、帮助犯。正犯为实施构成要件行为之人;帮助犯为帮助正犯实施犯罪的人;教唆他人犯罪的为教唆犯。这种分类能明显地揭示出每一种共同犯罪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和从事的活动,有利于揭示各共同犯罪人作用的大小,便于分析每个共同犯罪人的情况,能较准确地认定每个人的责任。二是按作用分类法,即以对共同犯罪的实施和完成的作用大小为标准,对共犯的身份予以分类。按照这种标准,共犯分为正犯与从犯。在这种分类标准下,即使从犯实施属于构成要件的行为,只要对于完成犯罪不起支配作用,仍然属于从犯。这种划分能直接体现出各共同犯罪人在共同犯罪中应负刑事责任的大小。分工分类法能够明确显示出各共同犯罪人在共同犯罪中所从事的活动性质,参加犯罪的程度以及各共同犯罪行为之间的相互关系,从而显示出共同犯罪人的社会危害性大小和主次地位。但是这种划分方法不能直接反映实行犯和教唆犯在共同犯罪中具体所起作用的大小,也不能清楚说明各个实行犯与教唆犯在共同犯罪中的主从地位,因而不能直接确定其相应的刑事责任。比较而言,作用分类法符合对共同犯罪人进行分类的目的,但它的不足是没有考虑共同犯罪人的分工,而分工对区分他们所起作用大小具有一定意义;而且按作用分类,主要通过司法人员来判断,易给司法专断留有余地,难免带有很大主观色彩。除以上两种分类方法为,还有第三种分类方法,也就是混合分类法。即以共同犯罪人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为标准,同时兼顾在共同犯罪中的分工为补充,来确定共犯的地位和身份。按照这种分类标准,一般将共犯分为正犯(实行犯)、从犯(帮助犯)、教唆犯,有的还划分出组织犯一类(注1)。 (二)我国刑法对于共同犯罪的分类 我国刑法对于共犯的分类,学者一般认为采纳的是混合分类法,即对于共犯,根据作用分为主犯、从犯、胁从犯;同时在共犯中考虑到分工单独划分出教唆犯(注2)。同时,在理论上对于共犯中实施具体实行行为的行为人,在主犯中划分出包括实施犯罪构成要件具体行为的实行犯、组织犯;从犯中划分出包括实施次要实行行为的(次要作用的从犯)和实施帮助行为的(辅助作用的从犯)两种情况;至于教唆犯,在构成共同犯罪的情况下,则是根据教唆的具体情况归入主犯或者从犯之中。 通说认为,主犯、从犯、胁从犯是按作用分类的基本种类,而教唆犯则是按分工分类的特殊

刑法:共同犯罪(一)

目录 共同犯罪第一节 共同犯罪第二节 共同犯罪第一节 一、共犯的构成条件(认定) 1、二人以上 2、共同行为:实行、帮助、教唆、组织、共谋; 3、共同故意: (1)(犯罪性质)内容相同的故意;采集者退散 (2)存在意思联络。 例:甲以“杀人故意”乙以“伤害故意”共同加害丙,甲乙二人因故意性质不同,不成立故意杀人罪的共同犯罪。甲是故意杀人罪;乙是故意伤害罪。(完全共同说)。但,就二人行为存在的共同部分(故意伤害),可以成立故意伤害罪的共犯(部分共同说)。 二、貌似共犯不构成共同犯罪的几种情况 核心:是否具有性质相同的犯罪故意 1、过失,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的,不以共同犯罪论处。但,例外指使肇事司机逃逸指被害人未能得到及时救助而死亡的,以交通肇事罪的共犯论处。 2、故意与过失行为不成立共犯。如监管人员玩忽职守,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而罪犯乘机脱逃。监管人员与逃犯不成立共犯

3、同时犯。遇车祸,货物抛洒遍地,路人纷纷上前哄抢的。 4、先后事实相关的行为,但没有主观意思联络的。如二人先后相继盗窃同一人家。 5、过限行为,即超出共同犯罪故意范围的犯罪,就过限的部分不成立共犯。侵犯同一对象但没有犯罪意思联络的。通常,盗窃放火案;特殊 (1)转化抢劫; (2)寻衅滋事中重伤、致死他人; (3)伤害中杀人; (4)实行过限,例帮助盗窃实行抢劫的;教唆伤害实行杀人的 7、二人有共同行为但犯罪故意内容属于不同性质犯罪的。例,二人同租用一走私船只,各自为自己的利益走私不同的物品,一人走私毒品的;另一人走私淫秽物品的。相互之间没有犯罪意思联络。 8、(从主体角度)间接正犯。把他人当工具利用的情况。 (1)利用无责任能力人犯罪, (2)利用他人过失行为犯罪的,利用者与被利用者不成立共同犯罪; 片面共犯问题。片面共犯一般是指暗中对他人犯罪相助的行为。对被暗中帮助者(实行犯),不能以共犯论,仍属单独犯;对暗中相助者,以从犯论。 9、片面共犯(帮助犯):从犯 三、共同犯罪人的种类: 1、分类根据:作用为主,兼顾分工。 2、种类: (1)主犯二种:A、集团首要;B、其他主要作用者;聚众首要不全是主犯; (2)从犯二种:A次要作用实行犯,B辅助作用帮助犯; (3)胁从犯一种:暴力胁迫; (4)教唆犯。 3、责任与处罚原则:“一部行为,全部责任”:集团首要对集团全部罪行负责;其他主犯对组织、指挥、参与全部罪行负责。主犯:全部责任“完整处罚”;从犯、胁从犯,全部责任“宽大处罚”。从犯、胁从犯实质是法定从宽处罚的情节。

司考刘凤科刑法讲义:共犯人的分类及其处罚原则

司考刘凤科刑法讲义:共犯人的分类及其处罚原则 司考刘凤科刑法讲义:共犯人的分类及其处罚原则。刑法是司法考试复习的重点,在司法考试复习前期尤其要重点复习。法律教育网为考生整理了共犯人的分类及其处罚原则的名师讲义,希望考生认真阅读。 精彩链接: 司考刘凤科刑法讲义:共同犯罪的形式 司考刘凤科刑法讲义:共同犯罪概述 司考刘凤科刑法讲义:罪过 司考刘凤科刑法讲义:自然人的特定身份 一、共犯人的分类概述 知识要点: (一)分类标准 1.按照分工不同,共同犯罪人可以分为实行犯、教唆犯、帮助犯和组织犯。在共同犯罪中,实行犯不可能同时还是教唆犯、帮助犯等,反之亦然。 2.按照作用不同,共同犯罪人可以分为主犯、从犯和胁从犯。在共同犯罪中,主犯不可能同时还是从犯、胁从犯,反之亦然;在共同犯罪中,可能只有主犯而没有从犯,但不可能只有从犯而没有主犯(当然,主犯可能不承担刑事责任)。 (二)实行犯 对犯罪实施过程具有决定性影响的关键人物或核心角色,具有犯罪事实支配性,是正犯。行为人不必出现在犯罪现场,也不必参与共同实施,而是通过强制或者欺骗手段支配直接实施者,从而支配构成要件实现的,就是间接正犯。间接正犯主要表现为以下几种情形: 1.利用无刑事责任能力者的身体活动。例如,张三利用精神病人强奸妇女,张三是强奸罪的间接正犯。 2.利用他人不属于行为的受强制的身体活动。例如利用他人的条件反射动作等;使他人丧失自由意志进而利用其身体活动。 3.利用缺乏故意的行为(利用不知情者的间接正犯)。

4.利用有故意的工具(被利用者虽然有责任能力并且有故意,但缺乏目的犯中的目的,或者不具有身份犯中的身份)。这种情形利用者和被利用者可以成立共同犯罪。 5.利用他人的合法行为(正当防卫、紧急避险等)。 6.利用被害人的行为。当利用者使被害人丧失自由意志,或者使被害人对结果缺乏认识或产生其他法益关系的错误,导致被害人实施了损害自己法益的行为时,利用者成立间接正犯。 二、主犯及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 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 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 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 三、从犯及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 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帮助犯,是指帮助实行犯实行犯罪的人。帮助行为必须是实行行为以外的行为,对实行行为起促进作用。帮助作用只要求具有帮助可能性即可,不要求实际起到帮助作用。 1.帮助行为包括物理性帮助(如提供凶器、排除障碍)和心理性帮助(如改进作案方针、撑腰打气、呐喊助威)。 2.帮助行为包括作为方式和不作为方式。法律敎育网 3.帮助行为包括事前帮助和事中帮助,不包括事后帮助。事中帮助,就是承继的帮助犯。事后帮助,也即既遂后帮助,成立窝藏、包庇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等(继续犯除外)。 4.刑法如果将特定帮助行为单独规定为犯罪,则按独立罪名论处。如果刑法将其他犯罪行为的帮助犯的行为规定为独立犯罪,虽然双方最终成立不同罪名,但仍然成立共同犯罪(在客观违法事实层面成立共犯)。

意识状态的分类

意识状态的分类: 1、清醒状态:被检查者对自身及周围环境的认识能力良好,应包括正确的时间定向、地点定向与人物定向。当问诊者问及姓名、年龄、地点、时刻等问题时,被检查者能做出正确 回答。 2、嗜睡状态:意识清晰度降低为主的意识障碍的一种形式。指病人意识清醒程度降低较轻微,呼叫或推动病人肢体,病人可立即清醒,并能进行一些简短而正确的交谈或做一些简单的动作,但刺激一消失又入睡。此时,病人吞咽、瞳孔、角膜等反射均存在。 3、意识模糊:指病人意识障碍的程度较嗜睡深,对外界刺激不能清晰地认识;空间与时间定向力障碍;理解力、判断力迟钝,或发生错误;记忆模糊、近记忆力更差;对现实环境的印象模糊不清、常有思维不连贯,思维活动迟钝等。一般来说,病人有时间与地点定向障碍时,即 称为意识模糊。 4、昏睡状态:意识清晰度降低较意识模糊状态为深。呼喊或推动肢体不能引起反应。用手指压迫病人眶上缘内侧时,病人面部肌肉(或针刺病人手足)可引起防御反射。此时,深反射亢进、震颤及不自主运动,角膜、睫毛等反射减弱,但对光反射仍存在。 5、浅昏迷:指病人随意运动丧失,呼之不应,对一般刺激全无反应,对强疼痛刺激如压眶、压甲根等有反应,浅反射消失,腱反射、舌咽反射、角膜反射、瞳孔对光反射存在,呼吸、脉搏无明显变化。见于重症脑血管病、脑炎、脑脓肿、脑肿瘤、中毒、休克早期、肝性脑病等。 (1)嗜睡(somnolence):就是指意识障碍的早期表现,意识清醒水平下降,精神萎靡,动作减少。患者持续地处于睡眠状态,能被唤醒,也能正确地回答问题,能够配合身体检查,但刺激停止后又进入睡眠。 (2)昏睡(stupor):就是指意识清醒水平较前者降低,需高声喊叫或较强烈的疼痛刺激方可能唤醒,醒后可见表情茫然,能简单台混与不完全地回答问话,对检查也不 能够合作,刺激停止后立印进人熟睡。 (3)浅昏迷一旦进人昏迷(coma)状态.患者表现为意识丧失,高声喊叫不能唤醒,亦即对第二信号系统完全失去反应。此时强烈的疼痛刺激,如压眶上缘可有痛苦表情及躲避反射.可有较少的无意识自发动作。腹壁反射消失,但角膜反射、瞳孔对光反射、咳嗽反射、吞咽反射、腱反射存在,生命体征无明显改变。抑制达到皮层。 (4)中昏迷:就是指对疼痛的反应消失,自发动作也消失,四肢完全处于瘫痪状态,腱反射亢进,病理反射阳性。角膜反射、瞳孔对光反射、咳嗽反射与吞咽反射等仍存在,但巳减弱。呼吸与循环功能尚稳定。抑制达到皮层下。 (5)深昏迷:就是指患者表现眼球固定,瞳孔散大,角膜反射、瞳孔对光反射、咳嗽反

浅谈共同犯罪中出现的牵连关系

浅谈共同犯罪中出现的牵连关系 共同犯罪是的概念是指两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从此定义中可以得知构成共同犯罪需有三个要件:一、行为人必须是两人以上;二、共同的犯罪行为;三、共同的犯罪故意。但是犯罪是复杂的社会现象。在共同犯罪中会出现牵连的关系。但是牵连犯又是什么呢?简言之,牵连犯是指以实施某一犯罪为目的,其方法行为或结果行为又触犯其他罪名的犯罪形态。同样的,构成牵连犯也有三个要件:一、以实施一个犯罪为目的;二、必须是两个以上的行为;三、数个行为之间触犯不同的罪名。 犯罪具有复杂性和社会性的特点,共同犯罪中就可能出现超出共同犯罪范围之外犯罪行为。为了更好的理解这种情况,就引申出“共犯过限”这样一个概念。共犯过限是指在共同犯罪中,部分共同犯罪人故意或者过失的实施了超出共同犯罪范围的行为而形成的一种犯罪情形。因此部分犯罪人故意或者过失超过共同犯罪范围的行为与此部分犯罪人实施的共同犯罪中的犯罪行为就可能构成牵连关系。为了更好地理解这种情况,举两个例子说明之。例子1:甲教唆乙杀丙,乙为了干净利落的将丙给杀了而非法制造了一只枪支。例子2:甲教唆乙教训丙,乙趁天黑去丙家将丙暴打一顿致其重伤(丙不知是乙所为),乙在离开丙家的时候将丙家笔记本电脑拿走。在例子1中乙的行为就触犯了在刑法理论中的两个罪名,即非法制造枪支罪和故意杀人罪。对于甲而言,乙非法制造枪支的行为时超出了甲教唆的犯意之

外的。在例子2中同样的,乙触犯了两个罪名——故意伤害罪和盗窃罪,乙的盗窃行为超出了甲教唆的范围外。这两个例子就很好的说明了在共同犯罪过程中超出共同犯罪的行为与共同犯罪行为可能存在牵连关系。如果仔细比较两个案例,两者又有区别。前一个案例乙的行为是行为的过限,后一个案例是结果的过限。 在共同犯罪的过程中出现超出共同犯罪外的犯罪行为,这种情况下的如何对共同犯罪定罪量刑?这是一个值得思考的问题。在共同犯罪中遵循“部分对整体负责的原则”,在牵连犯中是“从一重处罚”。如果在共同犯罪中超出共同犯罪外的行为按照牵连犯的处断“从一重处罚原则”,那么手段行为和结果行为就归属于共同犯罪中的部分犯罪行为(这里的部分犯罪行为是指在共同犯罪中与手段行为或者结果行为具有牵连关系的行为)或者说手段行为和结果行为被共同犯罪中的部分犯罪行为所吸收。而在共同犯罪中的处罚原则是“部分对整体负责的原则”,那么在此原则的指导下,那么把牵连关系中的手段行为或者结果行为吸收了部分犯罪行为就是共同犯罪行为。如果这样是否具有刑法理论上的合理性?值得商榷。因为被共同犯罪中的部分犯罪行为是吸收的手段行为或者结果行为是超出共同犯罪范围外的犯罪行为。 另外在生活中可能出现这样的案例:丙同时欠甲乙二人的债务,但是丙不履行还债的义务,因此甲乙二人合谋将丙拘禁起来索取债务,但是由于甲临时有事而没有实施拘禁丙的行为,只有乙一人拘禁了丙,在拘禁丙的过程中,乙为索取债务非法剥夺了丙的生命。对于甲来说

运动损伤教案

体育室内课教案 教学内容:运动损伤的预防及处理 教学任务:1、了解运动损伤的概念及发生原因; 2、对常见的运动损伤掌握简易的处理方法。 一、运动损伤的概念和分类: 1、定义:体育运动中,造成人体组织或器官在解剖上的破坏或生理上的紊乱,称为运动损伤。 2、分类:运动损伤按时间可分:新伤和旧伤;按病程可分为急性损伤和慢性损伤;按性质可分为开放性损伤和闭合性损伤;按程度可分为轻度、中度损伤和重伤。 二、运动损伤发生的原因: 1、认识不足,措施不当。对运动损伤预防的重要性认识不足,未能积极地采取有效的预防措施,易导致运动损伤的发生。 2、准备运动不足: A、不做准备活动就进行激烈的体育活动,易造成肌肉损伤、扭伤; B、准备活动敷衍了事,在神经系统和各器官系统的功能尚未达到适宜水平; C、准备活动的内容不得当; D、过量的准备活动致使身体功能不是处于最佳状态而是有所下降。 3、不良的心理状态:如缺乏经验、思想麻痹、情绪急燥;或在练习中因恐惧、害羞而产生犹豫不决和过分紧张等。 4、体育基础差、身体素质弱,或动作要领掌握不正确,一时不能适应体育活动的需要,或不自量力,容易发生损伤事故。 5、不良的气候变化。如过高的气温和潮湿的天气,导致大量出汗失水;在冰雪寒冷的冬季易发生冻狎或其它损伤事故。 6、组织纪律混乱和违反活动规定也是造成伤害事故的原因。 三、运动损伤的预防 1、学习运动创伤的预防知识,克服麻痹思想。 2、遵守纪律,听从指挥,做好组织工作,采取必要的完全措施,如:检查运动场地和器材,穿着合适的服装与鞋子。 3、在激烈运动和比赛前都要做好准备活动。 4、要根据自己的情况选择活动内容,适当控制运动量。 5、掌握运动要领,加强保护和帮助。 6、加强医务监督,提高自我保健意识。 四、常见的运动损伤与处理 1、擦伤(皮肤表面受到磨擦后的损伤) 处理:A、轻度擦伤:伤口干净者一般只要涂上红药水或紫药水即可自愈。 B、重度擦伤:(首先需要止血)冷敷法(讲解)、抬高肢体法、绷带加压包扎法、手指直接指点压止血法。 冷敷法:可使血管收缩,减少局部充血,降低组织温度抑制神经的感觉,因而有止血、止痛、防肿的作用,常用于急性闭合性软组织损伤。 2、鼻出血(鼻部受外力撞击而出血) 处理:应使受伤者坐下,头后仰,暂时用口呼吸,鼻孔用纱布塞住,用冷毛巾敷在前额

论共同犯罪人的分工分类法

论共同犯罪人的分工分类法 关于共同犯罪人的分类是共同犯罪理论中的一个重要问题。由于各共同犯罪人在共同犯罪中所处的地位和所起的作用往往并不相同,为了准确确定各自的刑事责任范围,各国刑法典通常都把共同犯罪人分成若干种类,其中主要的分类标准包括分工分类法和作用分类法。 一、分工分类法概述 所谓分工分类法,即按照共同犯罪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分工或行为的形式进行分类。按照这种分类,共犯可分为:正犯(包括共同正犯)、教唆犯、帮助犯。正犯为实施构成要件行为之人;帮助正犯实施犯罪的为帮助犯;教唆他人犯罪的为教唆犯。至于作用分类法,则是按照共犯人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大小进行分类。主要分为:主犯;从犯;胁从犯。在这种分类标准下,即使从犯实施属于犯罪构成要件的行为,只要对于完成犯罪不起支配作用,仍属于从犯。 世界上大多数国家对共同犯罪人的分类都采用分工分类法。此分类法又存在以下三种不同的立法例: 1.二分法 这种分类法始于1810年的《法国刑法典》。该刑法典为了解决各共同犯罪人定罪的法律依据问题,依据分工分类法对共同犯罪人分为正犯与从犯两类,从犯又包括教唆犯与帮助犯,在不依据一定的标准对共同犯罪人再作分类的情况下,对从犯处以与正犯相同之刑,以解决各共同犯罪人量刑的法律依据问题。该分类法虽然过于简单化,而且对正犯与从犯采取所谓责任平等主义使其意义大为逊色,但它毕竟开启了以共同犯罪的分工作为共同犯罪人分类标准的先河,具有一定的历史意义。 2.三分法 1871年的《德国刑法典》在继承1810年的《法国刑法典》上述立法例的基础上,又有所发展与完善。该法典为了解决各共同犯罪人定罪的法律依据问题,依据分工分类法对共同犯罪人分为正犯、教唆犯与从犯(帮助犯)三类。该法典在对共同犯罪人再作分类的情况下,对教唆犯之刑罚依据被教唆的人(正犯)之刑而决定,对从犯的处罚采取得减主义,以解决各共同犯罪人量刑的法律依据问

共同犯罪习题

、判断题 ( )1、按照共同犯罪是否有组织形式可以把共同犯罪分为一般共同犯罪和特殊共同犯 罪。 ( )2、某仓库保管员被两名犯罪分子捆绑在门柱上不能动弹,任凭两个犯罪分子从仓库 取走价值2万元的货物。该仓库保管员的行为不构成犯罪。 ( )3、某甲指使未满16周岁但已满14周岁的刘某使用麻醉方法绑架某私营企业主10 岁的儿子,以勒索该私营企业主的钱财。某甲与刘某的行为构成共同犯罪。( )4、某乙在一隐蔽处向丙开枪,丁同时也向丙开了枪,但据查,乙、丁并无通谋。乙、 丁的行为构成共同犯罪。 ( )5、对于胁从犯,应当按照他的犯罪情节比照从犯减轻处罚或免除处罚。( )6、二人以上共同实施的侵害行为,就是共同犯罪。 ( )7、对于教唆犯,应当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处罚。 ( )8、任意共同犯罪的特点是对其定罪量刑时不仅要引用刑法分则条文,还要引用刑法 总则有关共同犯罪的规定。 ( )9、任何共同犯罪都有主犯、从犯、教唆犯之分。 ( )10、甲唆使一名精神病患者去放火,甲是教唆犯。 ( )11、犯罪集团可以有两个人组成。 ( )12教唆犯所教唆的对象可以是不特定的。 ( )13、某一盗窃集团的犯罪计划是盗窃财物,该集团中某个成员甲在盗窃财物的过程中 又实施了强奸行为,则集团的首要分子和甲要对强奸行为负刑事责任,集团中的其他 成员对强奸行为不负刑事责任。 ( )14、在共同犯罪案件中,所有从犯同主犯实际受到的处罚相比较都要轻。( )15、在一个共同犯罪案件中,只能有一个主犯,但可能有多个从犯。 1-5:√、√、×、×、× 6-10:×、√、√、×、× 11-15:×、×、×、×、× 三、选择题

运动损伤的分类

运动损伤的分类 ①按受伤的组织分类 可分为皮肤损伤、肌肉损伤、肌腱和韧带损伤、关节损伤、滑囊损伤、软骨损伤、骨损伤、神经损伤、血管损伤和内脏损伤。 ②按损伤组织是否与外界相同分类 可分为开放性损伤和闭合性损伤。 ③按损伤病程分类 可分为急性损伤(指一瞬间遭受暴力打击)和慢性损伤(急性损伤迁延成的慢性损伤和劳损)。 ④按伤情轻重分类 a. 受伤后仍能按原计划进行训练或不丧失工作能力为轻伤。 b. 伤后不能按原计划进行训练,患部要停止运动或丧失工作能力24小时以上,需治疗的损伤为中等损伤。 c. 伤后完全不能训练或需住院治疗的损伤为重伤。 2. 运动损伤发生的原因 ①运动专项技术因素 各运动项目都有其自己的技术特点,人体各部位所承担的负荷是不同的,受力也是不均衡的,所以不同的专项运动可能会对其相应负荷重的部位造成各种损伤。例如:篮球运动员 膝关节容易受伤;标枪运动员肩部以受伤等。 ②人体解剖生理因素 人体的结构从解剖和生物力学的角度看,还存在着一些不适宜运动的薄弱环节。这些薄弱 环节在有些运动中容易发生损伤,如:肩关节的关节盂小而浅,而肱骨头大,周围韧带力 量较薄弱,在做肩部的大幅度运动中或突然摔倒史上臂撑地,极易造成间关节脱臼。 ③思想认识因素 体育运动中发生损伤虽然不能避免,但我们应该认识到他不是一个大概率的事件。运动损 伤是可以避免的,作为体育教师,应该将防伤防病意识贯穿到教学的各个环节,而作为学 生则应引起足够的重视,不盲目蛮干、麻痹大意。 ②准备活动方面的因素 a. 不做准备活动 b. 准备活动不充分 c. 准备活动的内容与体育课的内容不相符 d. 准备活动的量过大 e. 准备活动距正式运动的时间过长 ③技术上的缺点和错误 ④运动负担量过大 ⑤身体机能不良 在睡眠或休息不好,患并带伤或伤病的初愈阶段,生理机能和运动能力下降,在这种情况 下若参加剧烈的运动,将会因肌肉力量较弱,反应迟钝,身体协调性下降导致损伤的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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