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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老保险基础知识详解.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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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老保险基础知识详解

一、社会保险概述

(一)、社会保险含义

社会保险,是指国家通过立法设立社会保险基金,使劳动者在暂时或永久丧失劳动能力以及失去工作岗位时获得物质帮助和补偿的一种社会保障制度。

(二)、社会保险的特征

1、强制性。它是国家通过立法强制实施社会保险。我国《劳动法》第72条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根据这一规定,只要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形成劳动关系,双方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不允许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特别是用人单位不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更不得随意退出社会保险。社会保险的强制性还表现在,社会保险项目、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条件和标准,均由法律、法规规定。任何部门和用人单位及劳动者个人,都不得减少参保的社会保险项目,也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和社会保险统管部门的规定而改变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条件和标准。不论参保人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必须依照法律规定强制实施。社会保险的强制性,体现了国家对社会保险的直接干预,使社会保险运作纳入法制轨道,保障劳动者享受社会保险的权利。

2、补偿性。它是对劳动者所遇劳动风险的物质帮助和补偿。劳动风险,是指不确定因素、威胁劳动者安全健康和失去工作的可能性。在劳动领域中,客观地存在着各种劳动风险,如年老、疾病、伤残、

死亡、失业等。这些风险一旦发生,劳动者不得不终止或中断劳动,失去劳动收入,从而使劳动者本人及其供养人口的基本生活遇到困难。如何抵御这些风险,保障劳动者及其供养人口的基本生活需要?这就需要国家和社会对受到劳动风险损害的劳动者及其供养人口给予物质帮助和补偿。这种物质帮助和补偿,是对劳动者过去劳动的补偿,说明社会保险的性质是物质帮助,不是“按需分配”,也不是“按劳分配”。因此,把社会保险待遇规定得过低或过高都是不合理的,对所遇劳动风险的劳动者给予补偿,应当保障劳动者及其供养人口的基本生活需要,以保障劳动力再生产的正常运行。

3、互济性(亦称互助性)。它是通过统筹社会保险基金来帮助和补偿所遇劳动风险的劳动者。这实际上是将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按照法定的标准转移给退休者、患病者、伤残者、失业者、生育者及遗属使用,体现互济性。这种互济性是借助国家力量对统筹社会保险基金再分配。具体表现为,一是“代际互助”,是将在职人员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给离退休人员使用;二是健康者对病残者、在职者对失业者的物质帮助。社会保险的互济性,体现了职工友爱互助精神和国家对职工的关怀和照顾。

4、社会性。它是指社会保险涉及全体或部分社会成员以及社会保险管理工作的社会化。社会保险的社会性主要表现在:第一,社会保险的对象具有社会性。综观世界,社会保险对象包括社会不同层次,不同行业的劳动者或公民。许多国家规定社会保险对象涉及全社会成员。目前我国社会保险对象只涉及部分社会成员,即广大职工及其供养的家庭人口。这是由我国目前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决定的,待我国社

会经济发展水平不断提高将会逐步扩大社会保险适用范围。第二,社会保险基金构成具有社会性。社会保险基金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交纳的社会保险费以及国家财政补贴三部分组成,具有广泛的社会性。第三,社会保险管理工作具有社会性。社会保险事业具有社会性,这就决定社会保险管理工作必须社会化。为统筹社会保险基金和融通运营社会保险基金,进一步发展社会保险事业,国家立法设立社会保险基金经办机构和监督机构,为社会保险管理提供有力保障。

(三)、社会保险与社会救济、社会福利的区别

社会救济亦称社会救助,是指国家或慈善机构对各种残疾人员、战亡者遗属、无生活来源的鳏寡孤独者及其他生活贫困者给予最低生活保障并帮助他们自立的制度。广义的社会福利,是指国家和社会为全体社会成员提供的改善和提高物质文化条件的福利制度。

1、实施对象不同。社会保险实施对象是以工资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体力劳动者和脑力劳动者。社会救济和社会福利的实施对象是全社会成员,不论其是否以工资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

2、资金来源不同。社会保险基金来源于劳动者、用人单位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和政府拨给的资金,劳动者和用人单位负有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义务。社会救济和社会福利资金来源于政府拨款和社会各界捐助,社会成员没有缴纳相关费用的义务。

3、实施条件不同。劳动者享受社会保险待遇,须以履行劳动义务并缴纳社会保险费为前提条件。社会成员(包括劳动者)享受社会救济或社会福利,则不以履行劳动义务和缴纳相关费用为条件,而以

国家规定为条件,即符合救济条件的才能按规定领取救济金,符合条件的社会成员都有权享受社会福利。

4、保障程度不同。社会保险待遇根据参保人按法定标准缴纳保险费数额多少和缴费期限长短确定,一般低于或不低于劳动者原有生活水平,且属于定期的物质帮助。社会救济标准是政府规定的社会最低生活水平,仅能维持受救济人的最低生活需要,且属于临时性物质帮助。社会福利标准是政府规定的保持或略高于社会一般生活水平。可见社会保险的保障程度高于社会救济、社会福利。

(四)、社会保险与商业保险的区别

商业保险,是指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保险人对于合同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事故因其发生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或者当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者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时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商业保险行为。它是以营利为目的的保险公司依法从事的商业保险业务。

1、保险性质不同。社会保险的承保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是非营利性的事业单位,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社会保险具有强制性、非营利性。商业保险的承保人保险公司是以营利为目的、经营商业保险业务的企业,投保人自愿投保,投保人和保险人遵循公平互利、协商一致、自愿原则订立合同,商业保险具有自愿性和营利性。

2、承保风险不同。社会保险承保的风险只限于劳动风险,即劳动者生育、养老、疾病、伤残、死亡和失业等劳动风险。商业保险承

保的风险是投保人社会组织和自然人的财产及其有关利益或者人的寿命和身体等财产风险和人身风险。

3、保险费用负担不同。社会保险费用由劳动者、用人单位三方负担,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商业保险费则由投保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及自然人各自负担。按照投保自愿原则,多投多保、少投少保、不投不保。

4、保险金给付不同。社会保险金的给付,必须至少保障所遇劳动风险的劳动者及其供养的直系亲属的基本生活需要。商业保险金的给付,是在保险事故发生后,根据保险合同约定,对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当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者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时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但没有保障性的给付标准的规定。

5、适用法律不同。社会保险适用《劳动法》以及国务院及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等部门、地方政权机关制定的社会保险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商业保险适用1995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养老保险的概念:养老保险又称老年保险、年金保险,是指公民或劳动者在年老丧失劳动能力时获得物质帮助以保障基本生活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我国养老保险制度,是实行基本养老保险、用人单位年金保险的多层次养老保险和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社会统筹与个人帐户相结合的制度。可见,我国养老保险由基本养老保险、单位年金保险构成。基本养老保险亦称国家法定养老保险,是指国家立法强制实施的保证劳动者在年老丧失劳动能力时获得基本生活保障的养

老保险制度。它是第一层次、也是最主要的养老保险组成部分。其特点是:

(1)、覆盖面广。适用于各类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

(2)、标准统一。各地区、各类用人单位、各种劳动者,实行统一的保险项目缴费比例和统一的保险待遇标准。

(3)、强制程度高。基本养老保险是法定的强制保险,保险基金统一筹集和使用。

二、社会保险登记

(一)单位参保登记

1、申请

新成立或新组建单位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时,除填报《社会保险登记表》外,应提供以下证件和资料:

(1)、营业执照、批准成立证件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

(2)、国家质量监督部门颁发的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

(3)、本单位职工花名册(经职工本人签字确认)及身份证复印件;

(4)、参保人员劳动合同书(需经劳动部门仲裁鉴定);

(5)、职工工资(收入)发放表;

(6)、首次参保应填报《单位基本信息表》;

2、审核

(1)、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受理用人单位填报的《社会保险登记表》、《单位基本信息表》等,查阅填表是否真实、完整、准确符合登记要求,对用人单位所出示的有关证件和资料进行审核。

(2)、社会保险登记原则上实行属地管理。

3、建档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根据用人单位或缴费个人填报的各种表格为用人单位建立参加社会保险登记资料档案,并以此为依据建立数据库。同时也要为参保个人建立参保档案。

4、发证

对缴费单位填报的《社会保险登记表》以及提供的证件和资料,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该立即受理,并在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符合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社会保险登记证》。

(二)、个人参保

1、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关系人员,可凭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或有关的辞职证明及《职工养老保险手册》、身份证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继续缴纳养老保险费,接续养老保险关系。

2、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可凭个体营业执照、户口本、身份证、社区开具的无固定职业证明、一寸两张免冠照片申报办理参保手续。

3、各类中介机构的托管人员,由中介机构为其参保和接续养老保险关关系手续。

4、应参保未参保企业人员:截止2019年12月31日(男性不超过45周岁,女性不超过40周岁)之前,持本人身份证,本人档案材

料(档案中有当地劳动部门招工审批表或是市劳服公司批复集体人员身份的批复文件)、劳动合同协议书、工资发放表到市养老中心办理参保手续。(根据皖政办59号文)

三、参保变更登记

1、申请

缴费单位的以下社会保险登记事项之一发生变更时,应当依法向原社会保险登记机构申请变更社会保险登记。申请变更项目包括:单位名称;住所或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单位类型;组织机构统一代码;主管部门;隶属关系以及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规定的其他事项。

缴费单位的社会保险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时,缴费单位应当自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批准或宣布变更之日起30日内,持下列证件和资料到原社会保险登记机构办理变更社会保险登记:

(1)、填报《社会保险变更登记表》;

(2)、工商变更登记表和工商执照或有关机关批准或宣布变更证明;

(3)、原《社会保险登记证》;

(4)、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规定的变更登记的其它资料。

2、审核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业务部门受理审核参保缴费单位的《社会保险变更登记表》和有关资料。

四、社会保险注销登记

1、申请

缴费单位发生解散、破产、撤销、合并以及其他情形,依法终止社会保险缴费义务时,应当自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之日起30日内,向原社会保险登记机构申请办理注销社会保险登记。

2、受理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受理参保缴费单位的注销社会保险登记的书面申请,并由注销单位填报《社会保险注销登记表》,并按要求提供以下资料:

(1)、填报《社会保险注销登记表》;

(2)、工商执照注销或有关机关批准注销的有关证明;

(3)、原《社会保险登记证》;

(4)、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规定的注销登记的其它资料;

3、审核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相关部门对参保缴费单位缴费情况进行稽核清算,将稽核清算结果通知经办机构业务部门。

4、注销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注销社会保险登记手续,收回《社会保险登记证》,并将注销社会保险终止登记信息通知相关部门,同时将终止信息资料归档。

五、社会保险稽核监督

稽核监督管理主要包括征缴支付稽核和内部内部监督等。

(一)、征缴支付稽核

1、确定稽核对象

稽核管理科根据参保单位和参保人员的相关资料和信息,采取特定或随机抽样的方法,确定稽核对象:

(1)、从参保单位数据库中随机抽取确定稽核对象。

(2)、按照年度工作计划,根据参保人数、缴费工资、征缴收入行业性质等指标,确定被稽核对象。

(3)、根据离退休人员信息库异常点,确定养老金额领取资格被稽核对象。

(4)、根据群众举报,有关部门转办、上级交办,异地信函协查件等资料确定专项稽核对象。

2、实施稽核

建立稽核对象信息,分析稽核对象的生产经营状况、缴费情况,向被稽核单位发出《社会保险稽核通知书》,稽核方式可采取调阅稽核对象有关参保资料,或到参保单位实地稽核。稽核内容包括:(1)、参保单位社会保险登记

查验参保单位社会保险登记证,审查参保单位社会保险登记、变更登记是否符合规定,各种证件是否真实有效。

(2)、参保缴费人员和缴费基数。

●查阅《基本养老保险缴费申报表》、《基本养老保险代扣代缴表》等,摘录参保单位已申报、缴纳养老保险费基数、人数及个人缴费基数。

●查阅《工资发放明细表》、《劳动工资统计台帐》及与缴费基数有关的会计总帐、明细帐、原始凭证、年度会计决算表及职工名册、人事档案,核实参保、缴费人数及工资总额、缴费基数。

(3)、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享受人员状况。

●核查离退休人员户口薄、身份证件、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或街道劳动保障事务所提供的生存证明,或通过指纹人证等手段,确定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享受者的生存状况。

●审查离退休人员遗属户口薄或身份证件、在校证明或就业部门出具的无业证明及其他要求的资料,核实是否存在重复享受、冒领和骗取遗属救济费的行为。

●依据国家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有关规定,需稽核的其他项目。

3、记录稽核工作底稿

根据稽核记录填写《社会保险稽核检查工作底稿》,全面记录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所涉及的凭证、帐薄、报表。对实地稽核过程中提取的证据,应要求被稽核单位和个人签字盖章。

4、制定和下达稽核意见书

根据《社会保险稽核检查工作底稿》和取得的证据等资料,填写《社会保险稽核处理意见书》,并下达稽核单位。

●对查出有少缴漏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要求参保单位或个人在规定的时间内补缴少缴漏报的基本养老保险费、滞纳金。

●对查出有死亡不报、虚报冒领养老保险待遇问题的,将稽核结果通知被查对象,要求在规定的期限内退回冒领的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5、信息传递和建档

稽核科向参保单位或个人下达《社会保险稽核处理意见书》,并送交征缴科执行情况反馈信息建立稽核台帐,登陆稽核的问题及整改情况信息。

6、其他处理

稽核单位不履行《社会保险稽核处理意见书》处理意见,也没有提出复查申请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下达《社会保险费催缴通知书》或退回冒领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通知。对拒不执行的,经办机构可提请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下达《劳动保障期限改正指令书》,或协助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内部监督

1、确定对象

稽核科依据工作计划、群众举报等选择内审对象,报主管领导批准后实施。

2、实施审计

内审包括以下项目:

(1)、审核参保单位申报缴费的有关原始资料,验证缴费核定,对参保单位申报缴费人数、缴费基数核定的真实性。

(2)、审核参保单位及个人缴费情况,验证征缴是否按核定基数征缴,验证个人帐户记录的真实性。

(3)、审核新增退休人员年龄、缴费年限等退休条件及个人帐户等原始资料,验证退休人员养老金待遇计发标准的准确性。

(4)、审核离退休人员参加工作时间、退休时间、养老金边准等与调整待遇有关的原始资料,依据政策严正离退休人员待遇调整的准确性。

(5)、审核离退休人员死亡证明、供养亲属证据等有关原始资料及个人养老金标准,验证离退休人员死亡待遇及供养亲属待遇计发的准确性。

(6)、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基金管理制度,对养老保险基金收入、支出及管理情况进行审计,检查基金收入、支出的正确性,是否发生挤占挪用等违规问题。

(7)、依据国家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规定,需内部审核的其他项目。

3、记录审批底稿

全面记录内审中发现的问题及所涉及的原始资料,根据记录和取得的证据等资料,提出社会保险内部稽核整改意见,报主管领导审批后,送有关部门执行。

4、信息反馈

稽核科及时接收有关整改情况反馈信息,对各种证据、底稿等有关资料汇总整理,并按稽核项目专卷建档,统一保存。

五、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一)、实施范围与对象

本市城镇企业全部职工,实行企业化管理事业单位职工,民办非企业单位从业人员,社会团体、基金会聘用专职人员,城镇个体工商

户业主和雇工,城镇灵活就业人员,与机关、事业单位形成劳动关系的非在编人员,均须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二)、基本养老金组成

基本养老金包括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有视同缴费年限的,除上述两项外再发给过渡性养老金,其中2019—2019年退休的发给调节金。

1、基础养老金:以参保人员退休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与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之和的平均值为基数,缴费(含视同缴费)每满1年发给1%。

基础养老金=(退休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2×个人累计缴费年限×1%

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退休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X本人平均缴费工资指数

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指数为:本人各年度月平均缴费基数(1991—1995年为标准工资加统标补贴),与各相应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1991—1995年为标准工资加统标补贴)比值的算术平均值。

计算个人累计缴费年限时,结果保留1位小数。

2、个人账户养老金:本人退休时个人账户储存额除以计发月数,计发月数按国发[2019]38号文件规定执行。

3、过渡性养老金:依据职工视同缴费年限计发。视同缴费每满一年,发给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1.3%。

过渡性养老金=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1.3%×视同缴费年限

4、调节金:2019年退休的每月发给50元,2019年退休的每月40元,2019年退休的每月30元,2019年退休的每月20元,2019年退休的每月10元,2019年及以后退休的不再发给。

六、养老保险缴费基数和参保增减人员申报、核定

(一)、缴费基数申报

1、参保单位应在每年6月15日之前书面申报本年度职工缴费基数。经社保经办机核定应缴基数,开具养老保险缴费凭证,在每月10日前到地税部门办缴费手续。

2、个体工商户、灵活就业人员可携带身份证、养老保险手册每年6月15日前向社保经办机构申报缴费基数(缴费基数的核定均以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上述人员按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计缴确有困难,可在全省上年度月平均工资60%-100%之间,由本人自主以书面的形式申报确认缴费基数),未按时申报的,可按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其核定缴费基数。

(二)、缴费基数核定

1、缴费基数按本人上年度劳动报酬总收入确定。最低不低于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60%,最高不高于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300%,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每年4—5月由省政府向社会公布。

2、企业(单位)缴费基数以本企业(单位)上年度全部职工工资总额向社保经办机构申报,个人缴费基数以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

申报,用人单位应依法代扣代缴职工个人应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个人缴费基数由本人签名确认后由单位保管备查。

3、单位职工个人缴费基数未经本人确认导致少、漏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在本缴费年度以及本缴费年度结束后1年内可办理补缴,逾期不再允许补缴,由此造成职工个人养老待遇损失的,用人单位按下列办法给予补偿:

补偿金额=少报缴费工资基数×8%×15

(三)、参保人员增减申报

参保单位凭填写好的本月增减人员变动单,附增加人员的《劳动合同书》、身份证复印件或减少人员的《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每月30日之前申报办理参保人员增减手续。当月未申报人员增减视为本月参保人员无变动。

七、养老保险关系转移

(一)养老保险关系转出

职工凭接受地社保经办机构开具的《养老保险关系接受函》、身份证、及《职工养老保险手册》、申报办理养老保险关系转出手续。

(二)养老保险关系转入

凭与本地参保单位劳动合同书、身份证件、本人档案(有视同缴费年限的职工),由参保单位填写增减人员变动单、及对方社保经办机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对账单》、申报办理养老保险关系转入手续。

八、养老保险个人帐户管理

(一)个人帐户的建立

1、申报

参保缴费单位或个人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业务部门填报《企业基本养老保险花名册》、《缴费人员增减变动表》,并提供身份证复印件、工资表、劳动合同协议书或用工证明等材料。

2、审核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个对参保缴费单位或个人填报的企业基本养老保险花名册》、《缴费人员增减变动表》和相关资料予以审核,确定参保人员的社会保障号、视同缴费年限、参保时间、参加工作时间、缴费工资基数等基本信息。

3、建帐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个人账户管理部门以公民身份号码为标识,为首次参保缴费人员建立一个终身不变的个人账户。并建立个人账户数据库。

(二)打印个人帐户

1、参保单位按时足额缴纳本年度养老保险费,每年第三季度打印职工个人账户对账单。个人帐户计息期与结算年度一致,利息结转时间统一为每年月7月。

2、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灵活就业人员凭地税部门开具的保险费缴纳凭证、身份证、《职工养老保险手册》,即可打印个人帐户对帐单。

(三)个人帐户支付

1、在职人员死亡:由参保单位或都个人填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人员增减表》并提供医院或派出所开具的死亡证明或民政部门开具的火化证明及死亡职工《职工养老保险手册》、身份证复印件。

2、个人帐户重复缴纳:由参保单位或都个人以书面形式申请个人帐户重复缴纳部分退还或个人帐户相加合并,并提供本人身份证件、《职工养老保险手册》及重复缴纳年月缴费清单。

九、养老保险待遇支付管理

(一)退休人员待遇管理

职工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条件时,应由本人写出书面申请,由工作单位汇总申报;没工作单位的由其档案托管单位负责申报。市行政服务中心大厅进行初审(劳动保障局),经市劳动保险局养老失业保险科审批,由市养老保险中心计发待遇。

1、申报

符合正常法定退休条件(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0周岁(女干部年满55周岁)的,应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以下材料:(1)、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核的相关批准退休文件和《企业职工退休人员审批表》;

(2)、身份证或户口簿;

(3)、本人档案档案材料(含91年—95年档案工资表);

(4)、到达退休年龄办理退休手续需提供的其他材料;

因病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提前退休(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5周岁) ,其劳动能力的鉴定标准暂按《职工工伤致残程度鉴定标准(GB/T16180-1996)》1-4级执行,需提供以下材料:

(1)、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核的相关批准退休文件和《企业职工退休人员审批表》;

(2)、身份证或户口簿;

(3)、本人档案材料(含91年—95年档案工资)

(4)、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做出的符合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鉴定结论。

2、审核

1、退休年龄规定:

(1)、国家法定的企业职工退休年龄是: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0周岁(长期从事技术和管理工作的年满55周岁)。

(2)、从事井下、高温、高空、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其他有害身体健康工作(特殊工种)的,退休年龄为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45周岁;

(3)、因病或非因工致残经医务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退休年龄为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5周岁。

2、参加工作时间认定:以档案材料中经劳动部门审批招工表或入伍登记表、下放知青登记表时间为准。

3、出生年月认定:对于出现本人身份证出生年月与档案记载出生年月不一致时,以本人档案最先记载的出生时间为准予以确认。

4、缴费年限(视同缴费年限)认定

(1)、各级政府规定参加了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原固定职工,其参加属地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之前,按国家规定计算的连续工龄或工作年限为视同缴费年限。

(2)、原集体所有制固定职工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调入国有企业单位为劳动合同制工人的,其所在市县开展集体企业养老保险费用社会统筹之前在集体企业工作期间按国家规定计算的连续工龄视同缴费年限。

(3)、劳动合同制职工从招工录用之月起,由用人单位和个人按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没有办理基本养老保险的,应由单位和个人按规定补缴,并应按规定加收滞纳金或利息,补缴的年限可计算为缴费年限。

(4)、原下乡知识青年被招收为原固定工或劳动合同制职工,本人下乡插队原始档案齐全的,其下乡插队的时间视同缴费年限。

(5)、职工在实行基本养老保险统帐结合制度以前从事有毒、有害、高温、低温、井下等特殊工种的,按国家规定折算工龄(最长不超过5年),应作为计发过渡性养老金的缴费年限,但不计发基础养老金。

(6)、从事有毒、有害特殊工种每满一年视同一年零六个月,从事高温、低温、井下特殊工种每满一年视同一年零三个月。

5、91年-95年档案工资规定:91年-95年档案工资以各年度晋升后的工资为准。其中93年94年档案工资不含套改工资物价补贴,应减去41元。

(二)其它一次性待遇支付管理

1、离退休人员死亡:由参保单位或个人提供医院或派出所开具的死亡证明或民政部门开具的火化证明原件及死亡人员身份证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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