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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目的论文:犯罪目的直接故意犯罪特定犯罪目的

犯罪目的论文:犯罪目的直接故意犯罪特定犯罪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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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目的论文:犯罪目的直接故意犯罪特定犯罪目的

【中文摘要】犯罪作为犯罪构成主观要件中的一个主要方面,在我们合理认定犯罪、正确适用刑法上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关于犯罪的地位在我们的传统刑法里往往是在一般意义上相对于犯罪动机而存在的行为人的主观因素之一,然而随着犯的理论产生和成熟,关于特定犯罪的刑法学地位就发生了改变,已不是单纯的心理因素,的方面起到的是犯罪构成要件要素的作用,是作为某些犯罪的构成要素而必须的。同时,我们传统刑法在定义犯罪时往往是在心理层面来界定,而在论证犯罪的功能时却考虑的是特定犯罪的作用。因此,笔者尝试着在原有概念的基础之上对犯罪的外延进行重新的界定,也即是把犯中的特定也界定在犯罪之内。犯罪仍然是行为人主观上对危害结果的积极追求的心理态度,但是这种危害结果不仅仅包括行为人直接故意所指向的危害结果同时它也包括直接故意之外的特定的危害结果。在界定犯罪概念之后着重论述了犯罪与故意的关系,也即是本文第二和第三部分。行为人只有认识了自己的行为以及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通过实施犯罪行为追求这种结果的发生的时候,才会有犯罪的存在。所以,犯罪只存在于直接故意犯罪之中,间接故意里不存在犯罪。直接故意包含两项内容,一是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亦称意识方面的因素;二是行为人希望这种危害结果的发生,这种“希望”的心里属于心理学上意志方面的因素。“明知”的内容应当包含对行为本身的认识,对行为结果的认识,对危害行为

故意犯罪停止形态案例1

案例1.蒲某意图抢劫,尾随一妇女身后。当该妇女回家开门后准备关门时,蒲某以为其家中无人,强行挤进房内,该妇女被吓得惊叫一声。她的丈夫闻声起床,拉开电灯,见蒲某站在门口,便问:“你是干什么的?”蒲某答不上来,该妇女的丈夫上前打了蒲几个耳光。在邻居的帮助下,蒲某被担送到公安机关。蒲某供认他的目的是抢钱。 [问题]请分析蒲某的抢劫行为属于犯罪预备还是犯罪未遂? 分析:蒲某的行为属于抢劫罪的预备犯。犯罪预备和犯罪未遂都是行为人因为自己意志以外的原因而被迫停止犯罪。两种犯罪未完成形态区别的根本标志,是看行为人的行为处于何种犯罪阶段:若处于着手实行具体犯罪行为之前的,一律构成犯罪预备;若处于已经着手实施具体犯罪行为之后的、一律构成犯罪未遂。本案中,蒲某尾随被害人并趁被害人不注意强行挤进房内,尚未开始实施具体的抢劫行为,仍属于为抢劫犯罪制造方便条件的阶段,因此,应以抢劫罪的预备犯判处,不构成犯罪未遂。 .沈某,男,24岁,某厂工人。沈某因赌博欠债,难以偿还,便图谋盗窃本厂财务股保险柜里的现金。某日晚9时许,沈某撬开了财务室的房门,但因无法打开小保险柜,于是,沈某将小保险柜搬离财务室,隐藏在厂内仓库旁的,想等待时机再撬开小保险柜,窃取现金。第二天,财务室李会计发现办公室门被撬、小保险柜失踪,当即报案。公安人员在厂内仓库旁里找到保险柜,柜门尚未打开,柜内人民币也原封未动。 [问题]请分析沈某的行为是盗窃既遂还是未遂? 分析:沈某的行为属于盗窃未遂。根据我国刑法理论和司法实践经验,盗窃罪的既遂是以财物的所有人、监管人失去控制和行为人实际控制为标准的。如果仅仅是行为人控制了物品,但财物的所有人、监管人尚未失去控制的,盗窃行为仍未达到既遂状态。对于保险柜这样的笨重物品,需要搬出厂区,工厂才失去控制,犯罪人才能最终取得控制。本案中沈某因无法打开保险柜、而将之移至厂实验室,沈某并未取得财物的控制,工厂也尚未丧失对财物的控制。在此状态下被查获的,对沈某仍应以盗窃未遂处理。 案例5.刘某欲去某仓库行窃,之前刘某去仓库周围“踩道”,决定行窃及出库路线。某夜,刘某按照预先观察好的路线进入仓库行窃,在搬东西时,碰翻了堆放在仓库中的水桶,水桶发出巨大响声。刘某大恐,急忙逃走。 [问题]请分析刘某的行为属于犯罪中止还是犯罪未遂?

论犯罪故意的构成要素

论犯罪故意的要素 杨松明 摘要:犯罪故意属犯罪构成部分,是主观心态的一方面。一般而言,各国刑法均以处罚故意犯罪为原则,处罚过失犯罪为例外。犯罪故意的构成要素包含两个方面,一为认识因素,一为意志因素。根据认识因素与意志因素的不同组合,理论上有直接故意与间接故意的划分。直接故意的组合形式包含可能性认识与希望态度、必然性认识与希望态度;间接故意的组合模式包含可能性认识与放任态度、必然性认识与放任态度。学界关于故意的构成要素,存在着认识说、希望说与容认说的三种区分。通过对犯罪故意构成要素的阐述,能够得出清晰界定犯罪主体主观心态的重要性的目的。充分合理解释犯罪故意,有利于完善犯罪构成理论;有利于司法实务解决如何定罪的问题。 关键词:犯罪故意,构成要素,认识因素,意志因素 1、引言 人的行为被评价为危害行为,其现实依据便是造成了损害——有形损害和无形损害,也就是我们理论意义上所涉及的法益。然而,并非所有的危害人行为都会受到惩罚,那么在何种程度上,危害行为要受到刑事责任的追究呢?那么让我们来看首要的根据就是实施这一危害行为时的主观罪过。换句话来说,没有主观罪过的危害行为成立罪的问题是不合理的。正是基于这一点,精神病患者在其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不论其行为造成多大客观危害,追究其刑事责任都是荒谬的。一个人对客观世界的认识能力与对自己行为的控制能力,必须要达到国家的认可程度,才能认定其已经具备主观罪过的可能性。故意是犯罪论中一个非常重要的因素,追究主观故意的心态有助于避免客观归罪的可能性,实现归罪的主客观相统一的局面。如此来看,有必要对犯罪故意进行充分完整地阐释。 2、国内外相关研究

故意犯罪形态案例-推荐下载

丁抓住妇女李某的手腕,欲绑架李某然后出卖。李为脱身,便假装说:“我有性病,不会有人要。”丁信以为真,于是垂头丧气地离开现场 李某的盗窃行为属未遂,还是即遂? 来源:作者:日期:07-02-13 基本案情: 某系某厂的现金出纳员,监时居住在 李 该厂财物室。二00五年十二月,李某不再从事出纳工作,由王某接任该工 作,但李某仍居住在财务室。因李某 对财务室的情况了解,于是产生盗窃 王某保管的现金的想法,并于某日夜 晚,盗窃王某保管的现金6000余元。 第二天刚上班,王某发现某保管的现 金被盗,当即报案,公安侦查人员即 时到达被盗现场,在李某的床下找到 现金6000余元,侦查人员对李某进行

讯问,李某对其盗窃行为供认不讳。 分歧意见: 第一种意见:李某的行为属犯罪未遂。原因是李某虽然实施了盗窃王某保管的财物(现金)的行为,但 他没有转移所盗财物,即被抓获,所以,李某的行为属犯罪未遂。 第二种意见:李某的行为属犯罪即遂。原因是李某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的故意,客观上实施了盗窃行为, 且王某已失去了对被盗财物的控制,所以,李某的行为属犯罪即遂。 评析: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理由是:盗窃罪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多 次盗窃的行为,从刑法理论上讲,窃取是将他人合法控制下的财产置于本人的非法控制之下,即在财产所有 人或财产保管人的合法控制下,通过窃取行为,使财产的控制状态发生变化。盗窃的目的是非法占有他人财 物,只有实际控制了所盗财物,才能视为即遂,如果行为人没有实际控制,即使财物所有人或保管人丧失对 财物的控制,也不能视为犯罪即遂。如行为人在盗窃财物后,还没有来得急离开现场,即被抓获,仍属犯罪 未遂。 本案中,李某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故意,客观上实施了盗窃他人财物的行为,其行为属犯罪 未遂,还是即遂,关键要看李某是否实际控制了所盗财物。 笔者认为,李某所盗的6000余元现金,虽然没有转移出财务室,但李某的盗窃行为并不同于实施盗窃行 为被现场抓获的情况。第一,李某属本厂的职工,且居住在财务室,他虽有盗窃的嫌疑,但并不能直接认定 李某到财物室就是实施盗窃行为。第二,李某有出入该厂财务室的自由,李某盗窃王某保管的现金之后,是 有机会将所盗现金转移出财务室的,他可以在实施盗窃行为后当即转移所盗现金,也可以在上班之前转移出 去,其所以没有即时转移所盗现金,就是存有侥幸心理,认为别人不会马上怀疑是他实施的盗窃行为。第三, 李某居住在财务室,其个人的财物同时放置在财务室内,即是在其居住的范围内找到现金,如果李某不如实 供述,也不能直接确认该现金就是被盗的现金。 所以,通过以上分析可以确认,李某所实施的盗窃行为已达到了实际控制所盗财物的状态,其行为构成 盗窃罪的即遂,同时,李某如实供述的行为可认定为自首。 三个案例教你分清犯罪预备中止和未遂? 1甲深夜潜入上夜班的张某家行窃,正要往外搬电脑,听到有开门的声音,以为主人来了,就悄悄从窗户逃离。甲的行为构成盗窃未遂还是中止。 2春节快到了张三想偷点钱回老家过年,于是悄悄到一家

过失犯罪与故意犯罪之关系新解

过失犯罪与故意犯罪之关系新解 从主观方面来说,共同犯罪的构成形态从古至今应该是:共同故意犯罪→共同过失犯罪→混合共同犯罪。至于单位与个人构成的混合型共同犯罪,除了犯罪主体是混合的以外,同时,必然涉及到更为复杂、深层的单位中“责任人员”的主观心态与单位外自然人主观心态的混合问题。此外,笔者认为,这种新型共同犯罪中所展示出来的混合罪过,才是实实在在的混合罪过。 笔者认为抢劫罪属于复合的结果加重犯,其构造模式=想象竞合犯+结合犯,想象竞合犯是指基本犯与过失致人重伤、死亡的情形,而结合犯则指的是基本犯与故意致人重伤、死亡的情形。 传统刑法立法秉承的基本理念是“以故意犯罪为原则,以过失犯罪为例外”,但现代刑事立法中,过失犯罪与故意犯罪关系密切、互为依存,既有交叉关系,也有并存关系,还有竞合关系。本文以单位犯罪、渎职型犯罪以及结果加重犯等为例,分别阐述过失犯罪与故意犯罪的特殊关系,以期在一个新的视野下科学地把握过失犯罪内部构造及其地位、作用,对进一步完善刑法立法、丰富刑法理论有所裨益。 一、过失犯罪与故意犯罪的交叉关系—以单位犯罪为视角 (一)单位犯罪是整体犯罪与个体犯罪的有机统一 笔者认为,单位犯罪的首要特征当属有机整体的单位犯罪与参与人员个体犯罪所形成的双层犯罪构造的有机统一体。正因为如此,当没有规定单位犯罪时才有理由以自然人犯罪论处。笔者前些年曾撰文论述单位犯罪的整体性问题,后来,逐步认识到单位犯罪具有双重性特征。也就是说,在罪刑法定原则之下,单位犯罪首先是整体性的“单位犯罪”,因此,以前对单位犯罪整体性所作的论证仍然成立。同时,在单位犯罪中,有关责任人员(以故意犯罪为例,下同)各自又是一个独立的犯罪主体,其在实施单位犯罪的大目标与前提之下有意(少数为过失)实施了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本身就具有可责难性,只不过这种可责难性与单位整体犯罪之间是一种竞合关系而已。事实上,单位犯罪中的整体犯罪与个别犯罪的辩证统一关系不仅是客观存在的,且是现实而具体的。质言之,单位犯罪具体表征为单一犯罪与共同犯罪的辩证统一。一方面,就单位犯罪本身来看,是一个整体犯罪,一个由各个要素所构成的单一的犯罪实在,或曰一个单纯之罪;另一方面,就叠加为犯罪单位幕后的自然人而言,其各自仍然具有相对的独立性,而其实施单位犯罪整体行为时的心态,不外乎现行法律规定的且早已成为通说的直接故意、间接故意、有识过失、无识过失的四种罪过心态及无罪过心态。据此,加工于单位犯罪中的相关自然人就可以分成三类:其一是故意犯罪者,包括直接故意与间接故意在内;其二是“过失犯罪”者;其三是不为犯罪者。从现行法律的规定来看,责任人员的主观心态无论是故意抑或是过失,均无不可。但从司法实践中来看,原则上把持过失心态的“责任人员”排除在承担刑事责任的射程之外。这样,对于绝大多数故意的单位犯罪来说,至少从司法实践的结果来看,其责任人员自身的犯罪也属于故意犯罪,且与单位犯罪的罪名是相同的,因此,从相对独立性层面来审视单位故意犯罪中的责任人员之间的关系,不难看出,这是一种新型共犯关系。其实,从共同犯罪发展的路径与逻辑来看,单位犯罪中出现的故意与过失同时存在的现象,是合乎事物发展规律的。只不过,理论的归纳与提升往往滞后于现实。翻开立法史观之,就会发现犯罪化走过了这样一组路径:A.故意犯罪结果犯→故意犯罪危险犯→故意犯罪行为犯→故意犯罪举动犯;B.过失犯罪结果犯→过失犯罪危险犯;C.故意犯罪共同犯→?→??。从以上路径可以看出,这个“?”就是共同过失犯罪,换言之,犯罪化的下一个目标将是共同过失犯罪。而“??”就是“混合的共同犯罪”,即“故意+过失”的新型共同犯罪。 (二)单位犯罪中责任人员之间的新型共犯关系 根据单位犯罪的特征与内部构造模式,单位故意犯罪中的自然人责任人员之间实质上属

故意犯罪的停止形态题库4-1-8

故意犯罪的停止形态 题库4-1-8

问题: [多选]犯罪预备的特征是 A.主观上有犯罪故意 B.客观上实施了犯罪的预备行为 C.事实上未能着手实行犯罪 D.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停止 E.为进行犯罪准备工具

问题: [多选]甲仇恨乙,某日甲误将碱面当毒药投入乙的水杯中,乙喝后安然无恙。甲的行为属于 A.意外事件 B.对象错误 C.手段错误 D.故意犯罪 E.犯罪未遂

问题: [多选]下列关于犯罪未遂、犯罪中止的关系说法正确的有 A.未遂是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中止是在犯罪过程中,犯罪分子自动放弃犯罪或自动有效的防止犯罪结果之发生 B.是否着手不同 C.犯罪未遂可有预备未遂,犯罪中止则无 D.有无犯罪结果不同 E.自动防止犯罪结果的情况下,既有可能成立犯罪未遂,也有可能成立犯罪中止 https://www.sodocs.net/doc/8c18121668.html,/ 二次元图片

问题: [多选]下列行为中属于犯罪预备行为的是 A.甲提刀尾随乙欲抢劫,因有车经过,使甲未得逞 B.乙为盗窃财物而进行实地考察 C.丙守候在乙必经之路意图杀害乙 D.丁扬言要杀害戊 E.甲欲杀乙,在日记中详细地描述了准备作案的计划

问题: [不定项选择]下列情况中,属于犯罪中止的是 A.过失致人重伤后马上将受害人送往医院抢救 B.去盗窃的途中发现屋里有灯光而返回 C.将挪用的用于营利的资金悄悄还上 D.毒害他人之后良心发现,乘毒性未发作将被害者送往医院抢救,但被害者仍然死亡 E.甲与邻居乙吵架,盛怒之下甲持枪来到乙家中欲枪杀乙,第一枪未击中,此时甲复又心中不忍,念及邻居感情,遂放弃回家

浅论犯罪的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的区别

浅论犯罪的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的区别 我国刑法没有直接使用“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的概念,但在对故意犯罪的规定中,对这两种心理差别是作出规定的。区别“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对判断行为人的主观恶性大小,决定量刑,具有一定意义。 犯罪的直接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必然或者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直接犯罪的情况最容易判断,在此不举例说明。用公式表明即为“必然发生+希望发生”。 犯罪的间接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放人这种结果的发生。用公式表明即为“可能发生+放任发生”。 直接故意与间接故意的区别有三: (1)从认识因素上看,二者对行为导致危害结果发生的认识程度上有所不同。犯罪的直接故意既可以是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必然发生危害结果,也可以是明知其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结果。而犯罪的间接故意只能是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结果。 (2)从意志因素上看,二者对危害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显然不同。直接故意是希望即积极追求危害结果的发生。在这种心理支配下,行为人就会想方设法创造条件,排除障碍,积极地顽强地实现犯罪目的,造成犯罪结果。间接故意对危害结果的发生则不是持希望的心理态度,而是持放任的心理态度。“放任”就是对结果的发生与否采取听之任之、满不在乎、无所谓的态度,不发生结果他不懊悔,发生结果也不违背它的本意。在放任心理支配下,行为人就不会想方设法,排除障碍,积极追求或是努力阻止特定危害结果的发生。 (3)特定危害结果的发生与否,对这两种故意及其支配下的行为定罪的意义也是不同的。对直接故意来说,其行为性质与结果性质是同一的,其结果也是特定的,根据主客观相统一的定罪原则,只要行为人主观上有犯罪的直接故意、客观上有相应的行为,即构成特定的故意犯罪,危害结果发生与否不影响定罪,而只是在那些以结果为既遂要件的犯罪里是区分既遂于未遂形态的标志。对间接故意而言,特定的危害结果可能发生,也可能不发生,结果发生与否都不违背其一直,都包含在其本意中,因而要根据主客观相统一的原则,仅有行文而无危害结果时,尚不能认定行为人构成此种犯罪(包括其未遂形态),只有发生了特定危害结果才能认定构成特定的犯罪,即特定危害结果的发生与否,决定了简洁故意犯罪的成立与否。 结合案例分析: 案例一:氧化专业户李某为防止偷花,在花房周围私拉电网。一日晚,白某偷花不慎触电,经送医院抢救,不治身亡。李某对这种结果的主观心理态度即为:间接故意。 首先,李某的私拉电网的行为属于违法行为。他为防止人偷花而这样做,主观上并不是要致白某于死地。主观上并不希望白某死亡,这就不构成直接故意。 其次,李某抱着要是有人偷花就会触电,没有人来偷花就不会造成任何人伤亡的心态。对白某的触电是放任的态度。放任一旦有人偷花,便会触电的情形发生。因此,李某的心态是间接故意。 案例二:甲于某日晚酒后无照驾驶一辆面的在三门峡市拉客。当行至黄河路中段时,他发现车前方一人因醉酒躺在路边。当时黄河路这在整修,路面较窄,甲为省事,认为车底盘较高,轮距宽度也够,便驾车从醉酒者脚部向头部跨过。

第十二讲 故意犯罪的停止形态

第十二讲故意犯罪的停止形态 一、故意犯罪的停止形态概述 故意犯罪的停止形态,是指故意犯罪在犯罪过程的不同阶段由于各种原因而停止下来所呈现的不同状态。一般说来,一个完整的犯罪过程,要经由一个从犯意形成、犯罪预备、着手实行到完成犯罪的发展过程。例如,故意杀人罪,一般会先有杀人的念头,再准备杀人凶器,然后实行杀人行为,直至把被害人杀死。但是,并非每一个犯罪都能完成以上犯罪过程。司法实践中经常会出现这样的情况:有的犯罪分子为了犯罪而准备了工具或制造了条件,却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着手实行犯罪;有的犯罪分子着手实行犯罪以后,却由于本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使犯罪得逞;有的犯罪分子在犯罪过程中,出于各种原因而自动停止犯罪或者主动采取措施有效避免犯罪结果发生。这些不同的情况就使犯罪在不同的阶段停顿下来而呈现出不同的形态。这就是犯罪的既遂、预备、未遂和中止形态。 就犯罪的停止形态的特征来看,犯罪的停止形态可以分为犯罪的完成形态和犯罪的未完成形态。犯罪既遂是犯罪的完成形态,它表明某一犯罪行为已经完全符合特定犯罪构成的

全部要件。犯罪的预备、未遂和中止是犯罪的未完成形态,它表明某一犯罪行为尚未完全具备特定犯罪构成的全部要件,但又构成了犯罪。相比之下,犯意的形成虽然是推动行为人实施犯罪的内心起因,但犯意仅仅属于思想范畴,仅有犯意而未将犯意付诸实施尚不可能对社会造成任何危害,因而犯意的形成不属于犯罪的过程。 犯罪的既遂、预备、未遂和中止并不存在于所有犯罪过程中。一般认为,过失犯罪行为人主观上不追求危害结果的发生,客观上只有出现了法定的危害结果时才能构成犯罪,因而过失犯罪没有犯罪既遂、犯罪预备、犯罪未遂和犯罪中止的停止形态。对于过失犯罪来说,只有成立与否的问题,而没有既遂与未遂的区分问题。犯罪的既遂、预备、未遂和中止甚至也不存在于间接故意犯罪之中,而只能存在于直接故意犯罪过程中。间接故意犯罪过程中,行为人既然只是对危害结果的可能发生持放任的态度,就不可能积极地为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间接故意犯罪只有发生了危害结果,才能构成犯罪。如果危害结果没有发生,就不构成犯罪。因此,间接故意犯罪也就无所谓犯罪预备、未遂和中止。 故意犯罪的停止形态表明故意犯罪行为该当特定犯罪构成的程度,反映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程度和行为人主观恶性的大小,从而决定行为人刑事责任的程度。因此,准确地认定故意犯罪的停止形态,有助于我们适当地确定行为人的刑

犯罪故意和过失13个疑难问题

(干货)关于犯罪故意和过失的13个疑难问题 刑法第14条、15条、16条规定了犯罪的主观方面,即故意和过失,没有故意和过失的行为属于意外事件,行为人不承担刑事责任。 故意犯罪 刑法第十四条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因而构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 故意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据此,犯罪故意包括直接故意+间接故意两种类型。 [直接故意] 直接故意是明知行为及其结果必然发生或可能发生,但希望发生。 如,提供农药由丈夫自行服下后未采取任何救助措施,导致丈夫中毒身亡的,构成故意杀人罪。(《刑事审判参考》第746号案例) 其中,明知行为及其结果必然发生或可能发生是认识因素,希望发生是意志因素。意志因素的判断在实践中问题不是太大,主要是认识因素,表现在: 1.对行为手段的认识不明确时,如何处理? 如,甲雇佣乙伤害丙,明确告知乙,只要使丙受伤住院即可。后,乙驾车在人员众多的公共场所,横冲直撞,致丙重伤。此时,乙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那甲构成何罪? 甲追求丙受伤住院,对乙的行为手段并无限制。因此,乙采取的手段在甲的容许之内。甲的行为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2.对行为程度的认识不明确时,如何处理? 如,甲雇佣乙殴打丙,只是说“去把丙打一顿”。结果,乙用力过猛,把丙打死了。此时,乙构成故意伤害(致死)罪。那甲构成何罪? 甲雇佣乙殴打丙,构成故意伤害罪没问题。问题是,甲是否要对丙的死亡承担责任。由于甲并未明确“别把人给打死了”,丙的死亡在甲的容许之内。甲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致死)罪。 换言之,雇凶伤害案件中,对于“搞定”、“教训一顿”、“摆平”、“整他一顿”等模糊授意语言,在不同的场合、不同的语言环境下,这种概括性的授意,实际的危害后果完全取决于实行行为的具体实施状况,致人轻伤、重伤甚至死亡的结果都可能发生,都是因为雇凶者的授意所引起的,均可涵盖在雇凶者的授意范围之内。因此,除非受雇者的实行行为明显超出雇

故意犯罪的分类有哪些

故意犯罪的分类有哪些 摘要:故意犯罪的分类有哪些?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但是却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因而构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故意犯罪分为直接故意犯罪和间接故意犯罪,本文介绍故意犯罪的两种基本分类以及其特征。 故意犯罪分为直接故意犯罪和间接故意犯罪,其中直接故意犯罪是行为人明知道行为会危害社会并希望这种行为发生;而间接故意犯罪是行为人明知道行为会发生社会危害,但是放任这种行为,不采取措施制止。 一、故意犯罪的分类 故意犯罪分为直接故意犯罪和间接故意犯罪。 (一)直接故意犯罪 直接故意犯罪是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这种结果发生所构成的犯罪。 其中包含以下几层意思: 1、行为人在行为当时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是成立故意犯罪的前提。首先,此处的“会发生”包括必然发生和可能发生两种情况。其次,这里的危害结果是相对确定的结果。再次,某些直接故意犯罪还要求行为人认识到刑法规定的一些特定事实。 2、行为人对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的危害结果持希望其发生的态度,是成立直接故意犯罪的关键。即行为人积极追求危害结果的发生,发生危害结果是行为人实施危害行为所直接追求的目的。希望发生的危害结果与其明知会发生的结果须同一。 3、直接故意犯罪行为人具有明确的犯罪目的。犯罪目的是行为人想通过自己的行为促使危害结果发生的一种心理愿望。这与行为人希望危害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是一致的。 4、直接故意犯罪行为人的心理倾向是单向的。即要危害结果发生,一旦危害结果没发生,是违背行为人的心愿的。 (二)间接故意犯罪 间接故意犯罪是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放任这种结果发生所构成的犯罪。 其包含以下几层意思:

刑法学案例分析45题及答案

刑法学案例分析45题及答案 案例1:刑法对外国人的效力范围 卞某,23岁,外国人,系某国在医科大学的留学生。某年5月13日,卞某某遭到医科大学另一外国留学生安某拳打后,蓄意报复。6月10日晚7时许,卞某得知安某在留学生l楼104会客室会客,便手持木棒,到会客室敲门。安某将门打开后,卞某用木捧击打安某。安挣脱后,会同在该校的本国留学生翁某、风某、莫某等7人,手持木棒、手杖等器械,聚集在留学生宿舍2楼走廊西端。卞某也和某国留学生朱某、穆某、白某等5人手持木棒和尖型菜刀等,聚集在留学生宿舍2楼走廊中部208房间门前,双方形成对峙状态。后双方发生殴斗。在厮打中,卞某手持的木棒被打掉,随手用尖型菜刀乱刺,刺中对方留学生翁某的上腹部,创伤透入胸腔,将肝脏切成局部破损,经抢救无效,于次日下午死亡。 [问题]卞某某的行为构成何种犯罪?可否适用我国刑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答案: 卞某某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且应当适用我国刑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卞某某为报复他人,聚众斗殴,并在斗殴的过程中,使用菜刀乱刺,将被害人刺死。依照刑法第293条的规定,聚众斗殴致人重伤、死亡的,应根据情况分别以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卞某在用菜刀刺人时,主观故意不明确,对他人的死、伤均持放任态度,因此,对被害人死亡他应负(间接)故意杀人罪的刑事责任。根据我国刑法第6条和第11条的规定,凡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的,除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外,均应适用我国刑法。卞某是一普通外国留学生,不属于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自应适用我国刑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案例2:刑法的效力范围 李学沛,男,26岁,工人。王义勇,男,24岁,工人。李、王二被告均系我国公民。某年10月,该二人受雇在美国轮船上工作。同月24日,轮船停泊于巴西某港口后,二人在轮船上饮酒闹事,不仅不听从船长及其他工作人员的劝阻,反而公然杀死制止他们的中国公民张世良。杀人后又抢劫了一些其他船员的财物,然后逃到巴西某市藏身,并策划逃到第三国。由于在隐藏期间二人的财物被盗,王义勇被迫回到船上,并报告了李学沛隐身之处。其后,巴西警察将李、王二犯逮捕。 [问题]李、王的犯罪行为可否适用我国刑法?为什么? 答案: 我国刑法对李学沛、王义勇应当适用。李学沛、王义勇的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罪的情况。根据我国刑法第7条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构成我国刑法所规定的犯罪的,均适用我国刑法。李学沛、王义勇受雇于美国轮船,在轮船停泊巴西时杀人,应当依照刑法第7条的规定适用我国刑法。 案例3:刑法的效力范围 ]温源和,泰国籍。戴文,广东省广州市人。余锡宽,广东省台山县人。上述三人在泰国曾策划进行跨国贩毒活动。约定戴文负责接运毒品,经我国昆明、广州至深圳市出境。某年4月18日,戴文与余锡宽进入昆明市与从泰国到达的温源和会面后,共同约见了潜入昆明市的国外贩毒分子,商定在昆明市交接毒品的时间和地点。8月16日下午6时许,戴文和余

犯罪的停止形态

犯罪的停止形态 第一节犯罪停止形态概述 一、犯罪停止形态的概念 犯罪停止形态,是指故意犯罪在其产生、发展和完成犯罪的过程及阶段中,因主客观原因而停止下来的各种犯罪状态。按其停止下来时犯罪是否已经完成为标准,可分为两种基本类型:一是犯罪未完成形态,即犯罪在其发展过程中中途停止下来,犯罪未进行到终点,行为人未完成犯罪;二是犯罪的完成形态,即犯罪既遂形态,是指故意犯罪在其发展过程中没有在中途停止下来而得以进行到终点,行为人完成了犯罪的情形。根据犯罪停止的原因或停止时与犯罪完成的距离等的不同,犯罪未完成形态可再分为犯罪预备形态、未遂形态和中止形态。 应当区分故意犯罪停止形态和故意犯罪的过程、故意犯罪的阶段。故意犯罪停止形态与故意犯罪的过程、故意犯罪的阶段有联系也有区别。故意犯罪的过程,是指故意犯罪发生、发展和完成所经过的程序、阶段的总和与整体,是故意犯罪运动、发展、变化的连续性在时空上的表现。故意犯罪的阶段,是指故意犯罪发展过程中因主客观具体内容的不同而划分的段落。故意犯罪的过程和阶段,以行为人开始实施犯罪的预备行为为起点,以行为人完成犯罪为终点,进而分为两个阶段:一是犯罪预备阶段,二是犯罪实行阶段。故意犯罪停止形态与故意犯罪的过程和阶段的联系主要在于:故意犯罪的停止形态是在故意犯罪过程和阶段中产生的,各种犯罪形态的产生及其界定,依赖犯罪过程和阶段的存在及其不同的发展程度。二者的区别是:故意犯罪的停止形态是故意犯罪已经停止下来的各种不同结局和形态,属于相对静止范畴的概念;故意犯罪的过程和阶段是故意犯罪发生、发展和完成的进程及进程中划分的段落,是相继运动发展的概念。 二、犯罪停止形态存在的范围 (一)过失犯罪不存在犯罪停止形态 过失犯罪的行为人在主观上是过失,客观上我国刑法又限定只有发生危害结果且刑法分则条文明文规定的才构成犯罪,因而过失犯罪不可能存在犯罪的预备、未遂和中止形态。由于犯罪完成形态是与未完成形态相对而言的,因而过失犯罪也无犯罪完成形态即犯罪既遂存在的余地和意义。(二)间接故意犯罪不存在犯罪停止形态 间接故意犯罪由其主客观特征决定,不可能存在犯罪未完成形态。从主观方面分析,犯罪人对自己的行为所可能造成的一定危害结果发生与否持“放任”的态度,即发生与否都为行为人放任的心理所包含,谈不上对完成特定犯罪的追求。从客观方面考察,间接故意犯罪受主观“放任”心

犯罪故意与犯罪过失之区分

过于自信的过失犯罪与间接故意犯罪之间的判断往往容易产生分歧,要从认识因素、犯罪行为、犯罪结果等多方面出发,全面分析被告人犯罪时的心理状态。 【案情】 曾龙祥聘请了被告人梁贵芳、李朝会做保姆,梁贵芳负责照顾被害人曾令浩(曾龙祥之子,案发时2岁),李朝会主要负责家务。 2009年1月3日17时,梁贵芳到厨房做饭,让李朝会临时照看曾令浩。李朝会在照看曾令浩时,曾令浩伸手欲拿一个桂圆(有核)吃,李朝会顺手将桂圆剥皮后喂给曾令浩,曾令浩吃下桂圆后,痛苦难耐,李朝会见状,立即告知梁贵芳,并问梁贵芳桂圆是否有核,梁贵芳告诉李朝会桂圆有核,李朝会惊慌失措。二人见曾令浩脸色不对,立即将曾令浩送往小区附近的药房求助。在去药房的途中,李朝会害怕承担责任,遂提议让梁贵芳一起隐瞒小孩被带核桂圆卡住咽喉的真相,梁贵芳听后默然不答。曾令浩被带到药房后,药房工作人员帮助拨打了120急救电话。等候过程中,药房工作人员和周围群众询问曾令浩病因,李朝会、梁贵芳隐瞒了曾令浩被带核桂圆卡住咽喉的事实。梁贵芳随后返回曾令浩家中查找曾令浩父母电话,李朝会陪同120急救人员送曾令浩前往医院,120急救医护人员向李朝会询问曾令浩是否吃过什么东西时,李朝会继续隐瞒曾令浩被带核桂圆卡住咽喉的事实。医护人员遂采取了心肺复苏术、面部给氧等急救措施,并将曾令浩立即送往医院。医院对曾令浩实施了3小时急救,期间多次询问李朝会,儿童可曾吃过什么东西,李朝会均回答没有。直到晚21时,医生发现曾令浩咽喉中有异物,将其取出,22点30分,曾令浩因异物吸入、窒息、脑疝、多器官功能衰竭,经抢救无效死亡。 【裁判】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朝会、梁贵芳身为看护幼儿曾令浩的保姆,在预见到曾令浩被带核的桂圆卡住咽喉可能危及生命的情况下,将其送往医院,但因错误判断医疗救护效果,轻信可以避免死亡后果的发生,并在此主观过错支配下,向相关救护人员隐瞒曾令浩被带核的桂圆卡住咽喉的真相,延误治疗时机,以致发生曾令浩死亡的后果。因此,二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依法应予以处罚。 被告人李朝会、梁贵芳到案后,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依法可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朝会向梁贵芳提议隐瞒真相,且在群众和医护人员先后询问曾令浩是否进食异物时,多次予以否认;被告人梁贵芳在群众询问时,附和李朝会隐瞒真相,其主观恶性及行为危害性小于李朝会,在对梁贵芳量刑时可相对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法院判决:被告人李朝会犯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被告人梁贵芳犯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一审宣判后,二被告人均服判息诉。 【评析】 本案系因一颗桂圆引发的纠纷,对于李朝会和梁贵芳犯罪的主观状态,合议庭存在较大的争议。 有意见认为,李朝会为犯罪故意。李朝会向曾令浩喂食带核的桂圆,导致曾令浩被桂圆核卡住咽喉,因此,李朝会负有尽全力对曾令浩进行救助的义务,如果李朝会尽全力施救后仍然造成曾令浩救助无效导致死亡的后果,则可以考虑曾令浩之死为意外事件。而事实上,李朝会在药店工作人员和医护人员的多次询问之下,隐瞒曾令浩被桂圆核卡住咽喉的真实情况。甚至于在医院救护过程中,曾令浩被卡三个小时以后,李

故意犯罪停止形态练习

第五章故意犯罪停止形态练习题 一、法条填空?为了犯罪,准备工具、 ( 1) 的,是犯罪预备。 ?( 2) 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 3) 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 ?在( 4) 中,自动( 5) 犯罪或者自动( 6) 地防止犯罪 结果发生的,是犯罪中止。 ?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7) 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8) 处罚。 二、判断题 ( )1 、行为人为了犯罪而准备工具或制造条件,但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 着手实行犯罪的,是犯罪预备。 ( )2 、犯罪未遂就是指没有发生危害结果或行为人的犯罪目的没有实现。 ( )3 、以诅咒方法杀人,应以工具不能犯未遂处理。 ( )4 、犯罪中止必须发生在着手实施犯罪以后到犯罪既遂以前的过程中。 ( )5 、判断犯罪既遂,应以犯罪目的是否达到或预期的犯罪结果是否发生作为标准。 ( )6 、行为人是否着手实行犯罪,是犯罪未遂与犯罪预备形态相区别的主要标志。 ( )7 、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1-7.V. X .X .X .X ".v 三、选择题 1 、赵某持刀闯入钱某家中,声称要割下钱某的一只耳朵以教训她“与人通奸”的不忠行为,面对钱某的苦苦哀求,赵某将刀扔在钱某面前转身离去。依照刑法规定,对赵某行为应如何和处理?( ) A、不构成犯罪 B、应当从轻处罚 C、应当减轻处罚 D、应当免除处罚 2、甲某精心准备窃得公司银行账户的密码,晚上在家中利用互联网将公家账上的5 万元转 入了自己事先准备好的账户。某妻发现后极力规劝,甲某悔悟,在公司未发觉的情况下,又将 5 万元转回公司的账户。甲某的行为属于( )。 A、犯罪中止 B、犯罪既遂 C、犯罪未遂 D、不构成犯罪 3、某甲蓄谋杀害某乙。有一天,某甲见某乙熬药就偷偷在药中投毒,但某乙熬药是给牛治 病,牛吃药后中毒而死,某甲的行为属于( )。 A、既遂负刑事责任 B、犯罪未遂负刑事责任 C、犯罪预备负刑事责任 D、意外事件不负刑事责任 4、某甲与某乙有仇,欲寻机报复。一日某甲得知某乙一人在家,便携匕首前往。途中遇联防人员巡逻,某甲深感害怕,折返家中。某甲的行为属于( )。 A、犯罪预备 B、犯罪中止 C、犯罪未遂 D、不构成犯罪 5、小偷打开了财务室的保险柜,但柜中空无分文。小偷的行为是( )。 A、盗窃既遂 B、不构成犯罪 C、手段不能犯未遂 D、对象不能犯未遂 6、甲扬言要杀害乙的全家,乙报案后公安人员即尾随追赶,在通向乙家的公路上,将携带凶器的甲截获。甲的行为属于( )。 A、犯罪预备 B、犯罪中止 C、犯罪未遂 D、犯意表示 7、冯某一日晚借着月光看见四楼宿舍内只有一名女士在床上睡觉,便起奸淫之念。当其潜 入室内,悄悄地向床边时,不慎弄出声响,然后其便破门逃跑。冯某的行为是( )。 A、犯罪预备 B、犯罪未遂 C、犯罪中止 D、犯罪既遂

过失犯罪的概念及认定

过失犯罪的概念和分类研究 摘要::犯罪过失作为犯罪主观罪过形态之一,并非仅仅是犯罪故意的补充,而具有其自身的价值蕴涵,需要重新研究其内涵与意义。对不同类型的犯罪过失进行深入研究有利于对犯罪过失的全面认识。犯罪过失的种类很多,根据不同的标准,主要有疏忽大意过失与过于自信过失、单纯过失与业务过失、通常过失与重大过失、危险过失与实害过失、法律过失与事实过失、积极过失与消极过失以及纯正过失与非纯正过失几组类型。 关键词:过失犯罪过失犯罪种类疏忽大意过于自信过失 一、我国刑法中的概念和种类 根据刑法第15条第1款的规定,所谓犯罪过失,是指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的心理状态。 根据本款的规定,过失犯罪分为两大类:第一类是疏忽大意的过失犯罪,即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以致发生了这种危害社会的结果,构成犯罪的;第二类是过于自信的过失犯罪,即行为人已经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了这种危害社会的结果,构成犯罪的。 第二款是关于过失犯罪,法律有规定为的才负刑事责任的规定。 二、过失犯罪的认定 (一)疏忽大意的过失的认定

在认定疏忽大意的过失时,应当从分析行为入手,根据行为本身的危险程度、行为的客观环境以及行为人的知能水平,判断行为人在当时的情况下能否预见结果的发生,而不能站在事后的立场进行判断;不能因为结果严重就断定行为人能够预见、应当预见;也不能因为行为人所实施的是不道德或一般违法行为,就认定行为人能够预见危害结果的发生。 在司法实践中,判断行为人是否具有疏忽大意的过失,并不是先判断行为人是否疏忽大意,而是先判断行为人是否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结果,如果应当预见而没有预见,就说明行为人疏忽大意了。因此,认定疏忽大意过失的关键是确定应当预见的前提与应当预见的内容。 1、应当预见的前提是行为人能够预见。应当预见显然是一种预见义务,这种义务既包括法律、法令、职务与业务方面的规章制度所确定的义务,还有日常生活准则所提出的义务。国家只是要求那些有能力履行义务的人履行义务,所以,预见义务以预见可能为前提。而预见可能因人而异,需要具体确定。 在判断行为人能否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结果时,应当把行为人的知能水平与行为本身的危险程度、行为时的客观环境结合起来进行考察。有些行为人,按其知能水平来说,能够预见危险程度高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结果,但不能预见危险程度低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结果;有些行为人,在一般条件下能够预见某种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结果,但在某种特殊情况下,由于客观环境的限制,却不能预见某种

【VIP专享】犯罪故意过失习题

犯罪故意过失习题 ID(1824): 朱某因婚外恋产生杀害妻子李某之念。某日晨,朱在给李某炸油饼时投放了可以致死的“毒鼠强”。朱某为防止其6岁的儿子吃饼中毒,将其子送到幼儿园,并嘱咐其子等他来接。不料李某当日提前 下班后将其子接回,并与其子一起吃油饼。朱某得知后,赶忙回到家中,其妻、子已中毒身亡。关于本案,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A.朱某对其妻、子的死亡具有直接故意 B.朱某对其子的死亡具有间接故意 C.朱某对其子的死亡具有过失 D.朱某对其子的死亡属于意外事件 正确答案:C 评析:考察知识点:不纯正不作为犯罪的主观形态解析:可以由作为实现,也可以由不作为实现的犯罪,如果行为人是以不作为的形式实现的,这种情形就称为不纯正的不作为犯罪。注意不能把作为和不作为的划分与故意和过失的划分相混淆。作为和不作为是危害行为在客观上的两种基本形式,而故意和过失是行为人实施危害行为时主观心理态度的两种基本形式。决不能认为作为都是故意,不作为都是过失。实际上,作为和不作为都是既有故意,也有过失。例如,故意杀人罪与过失致人死亡罪,都可以由作为方式实现,也都可以由不作为方式实现。 ID(1825): 请问下列关于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说法正确的是 A. 黄某意图杀死张某,当得知张某当晚在单位值班室值班时,即放火致使值班室烧毁,其结果却是将代 张某值班的李某烧死。黄某对李某死亡所持的心理态度为直接故意 B. 丈夫和太太吵架,丈夫一气之下,就往太太的被窝里放一眼镜毒蛇,孩子睡在旁边距离较远的一张床”,结果毒蛇不仅咬死了太太,还咬死了孩子,问丈夫对孩子的死亡所持态度是直接故意 C. 贾某持枪要射杀尹某的贵狗,尹某不让,而且用自己的身体加以遮挡,贾某非常生气,喝令尹某躲开,尹某就是不让开。贾某就朝狗射击,击中了尹某,尹某受了重伤。贾某对尹某的重伤后果的犯罪态度是直接故意 D. 两个蜘蛛人(高楼清洁工)拴在一根缆绳上,在20层高楼搽玻璃,一罪犯只仇恨其中一人甲而已,另一个蜘蛛人乙罪犯从来没见过,但他砍断了缆绳、导致两个蜘蛛人甲乙都摔死,罪犯对另一个蜘蛛人乙的摔死所持态度是直接故意 正确答案:A,C,D 评析:考察知识点: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解析:如何判断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的标准,有一个简单扼要的公式:第一步顺序:看行为人是否意识到危害结果必然会发生(假如是,就直接定直接故意)第二步顺序:再看行为人对危害结果发生持何种态度,是期盼还是放任。(假如是期盼就定直接故意,是放任就定间接 故意。注意:假如按照第一步,你已经判断出——“行为人肯定能意识到危害结果必然会发生”,就不要 再走第二步啦,直接定直接故意就可以啦。本例里,黄某是知道“单位值班室必然有人值班的,而且放火绝对能致使值班室内的人烧死!”这就足够了,不要走第二步了,定直接故意。再如“丈夫往太太的被窝里放一眼镜毒蛇,孩子睡在旁边较远的一张床”,结果毒蛇不仅咬死了太太,还咬死了孩子,问丈夫对孩 子的死亡持何种态度?分析:第一步顺序:看行为人是否意识到——“毒蛇能咬死孩子的危害结果是否必然会发生?”(这里看来未必会发生)那么再走第二步顺序:再看丈夫对咬死的孩子危害结果的发生持何 种态度,是期盼还是放任。(假如是放任就定间接故意。)根据题意大致可以判断定间接故意,“一罪犯砍 断两个蜘蛛人的一根缆绳”、“贾某持枪要射杀尹某的贵狗”也是类似的问题,定直接故意。综上,只有“被窝里放毒蛇“这个案例定间接故意,其他都是直接故意。

故意犯罪和过失犯罪的关系

遇到刑事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 https://www.sodocs.net/doc/8c18121668.html, 故意犯罪和过失犯罪的关系 故意犯罪和过失犯罪是我国刑法规定的两大犯罪类型,区分故意犯罪和过失犯罪有利于司法机关正确定罪量刑,惩治犯罪。那么,你知道故意犯罪和过失犯罪的关系是什么吗?接下来,就由赢了网的小编为你讲解“故意犯罪和过失犯罪的关系”的相关知识。 故意犯罪 故意犯罪是指行为人在故意的心理状态下实施的犯罪,是犯罪构成要件中主观方面的一种心理状态。根据刑法规定,故意犯罪必须同时具备以下两个特征: 1.行为人对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必须是明知的。 2.行为人必须是希望或者放任这种危害结果的发生。 过失犯罪 《刑法》第15条第一款规定:“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

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是过失犯罪。”刑法将过失犯罪明确的划分为两种类型,即疏忽大意的过失犯罪和过于自信的过失犯罪 一、故意犯罪和过失犯罪的区分 1.过失犯罪行为本身蕴涵着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的可能性,它是可能危害社会的行为。 2.过失犯罪行为本身是错误行为,即属于不适当的、应当受到谴责的行为。 3.一般情况下,过失犯罪只有在造成了严重危害社会的结果时刑法才将其规定为犯罪,行为人才承担刑事责任,所以行为的社会危害性不是表现在主观意志上,而是体现在客观效果上。 定性过失犯罪与故意犯罪的区别 1.主观方面明显不同。 2.结果在定罪时所起作用有所不同。

3.从处罚方面看,过失犯罪的法定刑明显低于故意犯罪。 由于过失的主观恶性明显小于故意,所以刑法对过失犯罪的规定不同于故意犯罪,具体如下: A.过失犯罪均以发生危害结果为要件,而故意犯罪并非一概要求发生危害结果。过失犯罪情况下,行为 人对危害结果的发生既不追求,也不放任,而是应当预见而没有预见,或已经预见却轻信能够避免, 主观上根本反对发生这种危害结果,因而主观恶性较故意犯罪要小得多 B.刑法规定“过失犯罪,法律有规定的才负责任”,“故意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这体现了刑法以处 罚故意犯罪为原则,以处罚过失犯罪为特殊的精神。过失犯罪只有当行为已经给社会造成危害结果的情 况下,才能构成犯罪。如果没有造成严重后果,就不存在过失犯罪

刑法教案 第十章故意犯罪的停止形态

第十章故意犯罪的停止形态 第一节概述 一.概念 故意犯罪在其发生、发展、完成过程及其阶段中,因为各种主客观原因而停止下来的各种状态。 2.完成形态就是指犯罪的既遂形态,即故意犯罪在其发展的过程当中没有在中途停下来而得以进行到终点,行为人完成犯罪的形态。3.未完成形态分为犯罪中止、未遂和预备。三.特征:都是犯罪的停止状态,是故意犯罪过程中不再发展而固定下来的相对静止的不同结局,它们之间是一种彼此独立存在的关系,而不可能相互转化。 四.过程和阶段 1.过程是故意犯罪发生、发展和完成所经过的全部阶段的总和 2.阶段是指发展阶段,即故意犯罪在发展过程中基于主客观不同而划分的段落 运动、发展和变化是故意犯罪过程和阶段所共有的属性和特征。故意犯罪的过程和阶段,以行为人开始实施犯罪的预备行为为其起点,以行为人完成犯罪为其终点。犯罪发展阶段有二:一是犯罪的预备阶段;二是犯罪的实行阶段。 故意犯罪的停止形态与故意犯罪的过程和阶段的区别与联系: 区别:停止形态是停止下来的各种不同结局和形态,属于相对静止范畴的概念;故意犯罪的过程与阶段是故意犯罪发生、发展和完成的进程与进程中划分的段落,属于相继运动发展的概念。 联系:故意犯罪的停止形态是在故意犯罪过程和阶段中产生的,各种犯罪形态的产生及其界定,依赖犯罪过程和阶段的存在及其不同的发展程度。 五.犯罪停止形态的范围 1.过失犯罪不存在犯罪停止形态。 2.间接故意犯罪只有犯罪成立与不成立的问题,不存在犯罪的预备、中止、未遂和既遂等状态。 (1)主观:对结果采取放任态度,没有追求、希望的心态。 (2)客观:出现此种状态或彼种结局都是符合其放任心态的,应以行为的实际结局决定定罪问题。 3.直接故意:犯罪停止形态针对直接故意犯罪,但并非全部 (1)罪种:不存在或不完全具备犯罪停止形态 ①一经着手实施犯罪就完成犯罪,即举动犯,无完成阶段,包括煽动行为的犯罪和传授犯罪方法的犯罪 ②情节犯:没有犯罪停止形态 ③结果加重犯:例如故意伤害和故意伤害致人死亡 ④情节加重犯:如抢劫银行金融机构等加重 (2)具体个案:突发性直接故意犯罪一般不存在犯罪的预备阶段 六、犯罪未完成形态负刑事责任的根据 完全具备主客观相统一的犯罪构成要件:犯罪未完成形态完全具备了与既遂形态的基本犯罪构成有所不同的修正的犯罪构成的诸要件,完成了主观犯罪故意与客观危害行为的有机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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